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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可转债A(161624)

融通可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 通 可转债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融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日








期:二〇 一 八 年 七 月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 重要提示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由融通标普中 国可 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 基金转型 而来。 《 关于融 通标 普中国 可转债 指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修改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经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内容 包括 融 通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名 称、 调整 基金 投资目 标 、 投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费用 、 收 益分 配方 式、 估值方 法以 及修 订基 金合 同等事 项。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表 决通 过的 下一 个工作 日 即 2016 年 12 月 9 日 起,《 融通 标普中 国可 转债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失效 且 《融 通可 转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同 时生 效, 融 通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正 式变 更为融 通可 转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 对 本基 金的 变更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在 申购 本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 金投 资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具 , 投 资人 购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 期平均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投 资人应当 认真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根 据自 身的 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并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 购买 基金 。 投 资人 在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可能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发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大 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经 营过 程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以及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等。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注意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但在 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6 月9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8 年3 月31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的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37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 38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39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4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7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4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7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8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2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7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9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21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2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融 通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 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融通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或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由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本 招募 说明书 由融 通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解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融通 可转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本基 金由 融通标 普中 国可转 债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指 《 融 通可 转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融通 可转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融 通可转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9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 布、同 年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融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而 引起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7、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 《融通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原 《 融 通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自 同一 日终 止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转 型: 指对 包括 融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投资目 标 、 投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基 金费用 、 收益 分配 方式、 估值方 法、 修 订基 金合 同 并更名 为 “融 通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一系 列事 项的 统称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则》 :指 《融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基金 份额 分类 : 指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 :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38、A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投 资者申 购时 收取 前端 申购 费用、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 额类别 39、C 类基 金份 额: 指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份 额类别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 超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 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3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基 金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4、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5、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厦13、14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 人员 情况 1 、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 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 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 民 进会 员, 注 册会 计师,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 学院教 授。 历任电 力部 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管 会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讲 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 至今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金 融学博 士后 、执 业律 师, 现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发 展研 究院教 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 研 究员 、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南 开大 学金 融发展 研究 院教 授。2011 年1 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 法 学博士 ,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 博士 研究 生导师 、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和 中国 保险 法学 研究 会副会 长。2012 年 1 月 至 今,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董事王 利先生, 工 学学 士 , 现任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公 司内 核负责 人、 场外市 场部 负责 人。 历任 中石化 齐鲁 分公 司财 务部 会计, 上海 远东 证券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 兼稽核 部总 经理 ,新 时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合规 管理 部、 法律 事务部 总经 理 。 2018 年2 月至 今, 任公 司 董事。 董事杨宗 兵 先生 , 中国 语 言文学 博士 后 , 现 任明 天 控股有 限公 司干 部与 业务 管理中 心副 总裁。 历任 安徽 省池 州市 第八中 学高 中语 文教 师, 中国图 书进 出口(集团)总 公司党 委组 织部 部长, 新兴 际华 集团 有限 公司党 群工 作部 部长 、 党 委书记 、 董 事、 集团 党委 副书记 、 机 关党 委书记 (副 厅级 )。2018 年3 月 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 董事王 裕闵 先生 , 工 商管 理学硕 士, 现任 日兴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全 球投资 主 管 兼首席 投资 官( 国际 ), 兼任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 董事 会列 席代表 。历 任 M&T Bank 分 析员,FGIC (GE Capital 通用资 本的子 公司)交 易员,General Reinsurance 基金经 理,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高 级基 金经 理,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联合创始 人兼首 席投 资官 ,Wachovia Corporation 董事总经 理兼全 球结 构信 贷产品主 管、 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务亚洲主管,宏利资产管理(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 ) 香 港亚 洲固 定收益 产品 主管 , 日 兴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国 际) , 日 兴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全球 投资主 管兼 首席 投资 官 ( 国际 ) 。2018 年 3 月 至今 , 任 公司 董事 。 董事Allen Yan ( 颜锡 廉)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 经理兼 融通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富 达投资 公司 (美 国波 士顿 ) 分析 员 、 富达 投资公 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2015 年6 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张 帆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 上 海远东 证 券 有限公 司上 海金 桥路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 经纪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新时 代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信 阳北 京大 街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经纪 业务 管 理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 总 经 理助理 、 副总 经 理职务 。2017 年6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董事 。 2 、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 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历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助 理、 安永 会计 师事务 所高 级审 计员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2015 年 8 月起 至 今 ,任 公司 监事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行 部高级 经理 、 业 务董 事,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京 远略 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新华 富时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张帆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上海远 东 证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金桥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 新 时代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信阳 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部 总经 理 、 经 纪业 务 管理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职 务。2017 年6 月 起 至今, 任公 司总 经理 。 常务副 总经 理Allen Yan ( 颜锡廉 ) 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富达 投资 公司 (美国 波 士顿) 分析 员 、 富达 投资 公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部长 。2011 年 3 月 至今, 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刘 晓 玲 女 士 , 金 融 学 学 士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零 售 业 务 部 渠 道 总 监 ,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零 售 业 务 部负 责 人 , 泰康 资 产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公 募 事 业 部市 场总监 。2015 年9 月起 至 今,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 硕士 。 历 任 国 务 院法 制 办公 室( 原 国 务 院 法 制局) 财金 司 公 务 员,曾 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基 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国 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 3 月至 今 ,任 公司 督察 长。 4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许 富 强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7 年 证 券 投 资 从 业 经 历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2011 年 7 月 加入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固定 收益部 研究 员、 投资 经理 ,现任 融通 通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融 通增 祥债券 、融 通通 优债 券、 融通可 转债 债券 ( 由原 融通 标普中 国可 转 债指数 基金 转型 而来 )、 融通通 安债 券、 融通 通宸 债券、 融通 通穗 债券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 2013 年3 月26 日 起至2013 年12 月 26 日 ,由 张 李陵先 生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自2013 年12 月27 日 起至2014 年1 月6 日, 由张 李 陵先生 和王 超先 生共 同担 任本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1 月7 日 起2018 年5 月 17 日 ,由 王超 先 生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自 2018 年5 月18 日 起至 今,由 许富 强先 生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 基 金经 理张一 格 先 生, 固定 收 益部 总 监、 基金 经理 王超 先生, 交易 部总 经理 谭奕 舟先生 ,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马洪 元 先 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和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 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3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 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4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对 倒 和倒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 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5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 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 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6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核算业 务 指 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 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 内 部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的 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 况; 检查公 司各 业 务 部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合 规控 制。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7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 贺 倩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9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2018 年 荣 获中国 基金 报授 予的 公募 基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 银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经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 户一 部、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 业务 系 统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240 名, 其中 具 有高级 职称 的专 家30 余名 ,服务 团 队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务 素质好 、 服务 能力强 , 高 级管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市 场的 运作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到2018 年3 月31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共414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 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0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 自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 书面 警示 。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 不足等 问题 , 以 书面 方式 对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提 示; 3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情 况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 陈 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 、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 魏 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直 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 韦 荣涛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504 2 、代 销机 构 (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 李 嘉禾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2 电话: (0755 )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2) 申万宏 源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涂 洋 电话: (021 )23219275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人 : 周 欣玲 电话: (0791 )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5)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 叶 顺德 联络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电 话:400698989 (6) 恒泰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座D座 光大 银行 办公 楼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3 电话: (0471 )4972343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马 静懿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8)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孙秋 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 (010 )63080994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10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电 话:95525 (11 )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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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12 )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 李 晓伟 电话: (010 )63197785 客服电 话:95358 ,4008881888 (13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 (027 )68751860 客服热 线:400-8888-999 、95579 (14 )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厦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 (021 )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15 )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长伟 联系人 :王婧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16 )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5 电话:010-85679888-60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17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 : 刘 婧漪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18 )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19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楼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 (0755 )82960167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20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21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共炎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6 联系人 :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8 (22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联系人 : 周青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23 )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 秦 雨晴 电话:021-203152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24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755 )82130833


客服电 话: 95536 (25 )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尚 瑾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26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电话: (010 )85109619


传真: (010 )85108557


客服电 话:95599


(27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 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28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7 客服电 话:95559


传真: (8621 )5879-8398


(29 )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21 )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21 )68476497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 (021 )68475521


(30 )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1 ) 恒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南 大 街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电话:4008138888


(32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热 线:95580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33 )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仅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


话: 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 (34 )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葛 晓亮 电话:0512-69868519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28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 (35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36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 (021 )58870011


(37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 (0571 )28829790,( 021 )60897869


传真: (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38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娥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 (021 )54509988


传真: (021 )64383798


(39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李 静如 客服热 线:4008188000 公司网 站:http://www.myfund.com/ (40 )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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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41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42 )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崔 丁元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43 )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仅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44 )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单 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卓 紘畾


联系人 :王 娓萍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45 )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 楼702(德 胜园 区)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46 )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95162


(47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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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571-88911818-8001


客服电 话:95525


(48 )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怡 晨 客服热 线:400-921-7755 公司网 站: http://a.leadfund.com.cn/ (49 )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李 智磊 联系电 话:0592-3122679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热 线:0592-3122716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50 )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fund.bundtrade.com (51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52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仅代 销前 端)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1 (53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54 )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55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56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电话:010-66045777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 谭磊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www.txsec.com (57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胡 雪芹 电话:021-2069-1806 客服热 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8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客服热 线:400-821-53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59 )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北京汇 成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 网址:www.fundzone.cn ; (60 )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 姜吉 灵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1 )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62 )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63 )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3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64 )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79 号 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 郭宝 亮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65 )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66 )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67 ) 通华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 线: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8 )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4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街 一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理 局 综合办 公 楼A 栋201 室( 入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新世 界中 心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电话:0755-84669000 传真:0755-23982839 联系人 :夏 用功 客服热 线:400-0719-888 公司网 站:http://www.ananjj.cn (69 )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 : 王芳芳 客服热 线:010-59013842


公司网 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70 )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 务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71 )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72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5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址:www.66liantai.com (73 )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徐 英 客服热 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4 )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戚 晓强 客服热 线:4000618518 公司网 站: https://danjuanapp.com/ (75 )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服热 线:400-817-5666 公司网 站: www.amcfortune.com (76 ) 金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19 层 A201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 :胡 明哲 客服热 线:400-8557333 公司网 站:www.jhjfund.com 二、登记机构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6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7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 历史沿 革 本基金 由融 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融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2012 年12 月5 日 证监许 可 [2012]1632 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为融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为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融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3 年 3 月 4 日 起至 2013 年 3 月 22 日进行 公开 募集 , 募 集结 束后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备 案手 续。 经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 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 债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于2013 年3 月 26 日生 效。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 融通 标普 中 国可转 债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会 议审 议通 过了 《 关于 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债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有 关事项 的议案 》 ,内 容包括 融通标 普中国 可转 债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调 整基 金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费用 、 收 益分 配方式 、 估 值方 法以 及修 订基金 合同 等, 并同 意将 融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名为“ 融通可 转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上 述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根据该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的下一 个工作 日起 , 《融通 可转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 融通标 普中 国可转 债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同日起 失效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8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 份 额的更 名以 及必 要信 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39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场所 本基金的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二、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相 关公 告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开 始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0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本 基金 分为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两 个类 别,适 用不 同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 率或销 售服 务费 率, 投资 人在申 购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额 类别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转换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转 出及 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 、基金 转换转 出的基 金在 申请日有 权益 ,确认 日开 始无权益 ;基 金转换 转入 的基金 在 申请日 无权 益, 确认 日开 始记权 益; 5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时间自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起 重新 开始 计算 ; 6 、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为 允许 申购状 态 ; 7 、在发 生限制 申购或 巨额 赎回的情 况下 ,所涉 及到 的基金转 换按 比例确 认。 如果发 生 连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转换 不顺延 ; 8 、由于 费率结 构差异 较大 ,因此, 本基 金 的转 换只 允许在缴 纳前 端认购 (申 购)费 用 的基金 份额 之间 进行 。 不 能将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缴 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 费 用的 基金 份 额, 或 将缴 纳后 端认 购 (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 之 间不开 通基 金转 换; 9 、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10 、转 换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11 、 补 差费 :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 率) 高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时 , 补 差费 为0;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认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或 认 购费率 )时 ,按 申购 费率 (或认 购费 率) 的差 额收 取补差 费; 12 、 基 金补 差费 的收 取以 该基金 份额 曾经 有过 的最 高申 ( 认) 购费 率为 基础 计算, 累计 不超过 最高 认购 (申 购) 费率与 最低 认购 (申 购) 费率的 差额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1 五、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程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或转换 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 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日 (T 日 ) ,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 包 括该 日 ) 及时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销售机构对于 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收 到 该 申 请。申请 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六、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或转 换入 基金 成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赎回 或转 换出 基金 成功后 ,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 益的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 售 机 构和直销 机构 网上直 销申 购本基金 ,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含 申购费 )为 10 元 ,各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为准。 通过 直销 机构 直销 网点申 购本 基金 ,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含 申购 费) 为 10 万 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含 申购费 ) 为10 万元。 2 、 本 基金 每笔 最低 赎回 份 额、 最低 转换 份额 为 10 份,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有 的 全 部或部 分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2 基金份 额赎 回 或 转换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最低 持有 份额为 10 份 ,在 投资 者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低于规 定的 最低 持有 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其 基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 、赎回 或 转换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 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 两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分别计 算 和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两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 后计算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 公 告 。 2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除 以当 日的该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 、申 购费 用 (1) 本基 金对 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设置 级差 费率 ,同 时区分 普通 客户 和通 过直 销柜台 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 资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 1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 )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 出 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 募说明 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普通客 户指 除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客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交 纳申购 费用 。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 适用单 笔申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3 购金额 所对 应的 费率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 式 , 申购的 具体 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柜 台前端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的申 购费为 每 笔100 元。 (2)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用 由申 购该 类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3) 基金 管理 人对 部分 基 金持有 人费 用的 减免 不构 成对其 他投 资者 的同 等义 务。 4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 ( 普通 客户) 投资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日 该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0 元且该 笔申 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 予以 确认, 其对 应申购费 率为 0.80%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500=94,482.24 份 即:投 资 者 (普 通客 户)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 应申 购费率 为 0.80% , 假设 申购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 , 则 可得 到 94,482.24 份A 类基金 份额 。 例:某 养老 金客 户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100,000 元 ,对 应 申购费 率 为100 元,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其 获得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4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0500 =95,142.86 份 即养老 金客 户缴 纳申 购 款100,000 元 ,获 得95,142.86 份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2)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 ( 普通 客户) 投资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日 该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且该 笔申 购按 照100% 比 例全部 予以 确认 ,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50 =95,238.10 份 即: 该投 资人 ( 普通 客户 )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假 定 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可 得 到95,238.1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5 、赎回 金额为 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相应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1) 赎回 费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 同时 区分普 通 客户赎 回和 通过 直销 柜台 赎回的 养老 金客 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 资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包括 : 1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 )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将 发布临 时 公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对其 进行 更新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普通客 户指 除通 过直 销柜 台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他 客户 。 普通客 户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的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5 Y<7 日 1.50% 7 日≤Y<180 日 0.10% 180 日≤Y <1 年 0.05% Y≥1 年 0 注:1 年为365 日。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于普 通客 户而 言,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收 取的 赎回 费用 不低 于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对于养 老金 客户 而言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费率 为 1.5% , 收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设 置特定 赎回 费 率,特 定赎 回费 率为 原赎 回费率 的 25% , 收取 的特 定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赎 回费率随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 增加 而递减 ,具 体费率 如 下: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10% Y≥30 日 0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本 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赎回份 额持 有时 间的 计算 ,以该 份额 在登 记机 构的 登记日 开始 计算 。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赎 回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A 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6 例: 假定T 日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2130 元 , 投 资者 (普 通客 户 ) 赎回 100,000 份 该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限为 100 天 ,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 0.10% ,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10%=121.3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121.30 =121,178.70 元 即:投 资者 (普 通客 户) 赎回本 基 金10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份 额持 有期 限 100 天, 假设赎 回当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13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21,178.70 元。 例:假 定T 日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130 元, 养老 金客 户赎回100,000 份 该类 基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 10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025%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025% =30.33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30.33 =121,269.67 元 即: 养老 金客 户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份额 持有 期限 100 天 , 假 设赎 回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213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121,269.67 元。 ②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假定T 日 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2130 元 , 投 资者 (普 通客 户 ) 赎回 100,000 份 该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为 25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10% ,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10%=121.3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121.30=121,178.70 元 即:投 资者 (普 通客 户) 赎回本 基 金 10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份 额持 有期 限 25 天, 假设赎 回当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13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21,178.70 元。 6 、转换 费率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包括 转 换费和 补差 费; (2) 转换 费: 按转 出基 金 正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用 。 (3)补 差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费率 (或 认购费 率) 高于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认 购 费 率) 时, 补差 费为0 ;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或认 购费率 ) 低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或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7 认购费 率) 时, 按申 购费 率(或 认购 费率 )的 差额 收取补 差费 ; (4)基 金补差 费的收 取以 该基金份 额曾 经有过 的最 高申(认 )购 费率为 基础 计算, 累 计不超 过最 高认 购( 申购 )费率 与最 低认 购( 申购 )费率 的差 额 ; (5) 基金 转换 费由 转换 申 请人承 担, 其 中 A 类基 金 份额的 转换 费 的 25% 归转 出基金 基 金财产 (但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客 户收 取的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作 为注 册 登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 费 ,C 类基金 份额 的转 换费 全部 归转出 基金 基金 财产 。 基 金补差 费由 转 换 申请 人承 担, 作为 相关 的手续 费。 目前参 与本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的前 端申购 费率 (和 前端 认购 费率) 详见 各相关 基金 最新 招募 说明 书或公 告的 约定 。 7 、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份 额 计 算方 法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数 ×T 日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 转 换费)/(1 +补 差费 率)] ×补差 费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T 日 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1) 转入 情况 的计 算 例:投 资者 转 换 1 万 份基 金 X 至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则 其可 得到 转换 入的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为: 基金X 转换 份额 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NA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X 转换 至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费率0.3% , 补差 费率 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 元; 转换费 =12,000 ×0.3% =36 元; 补差费 =[ (12,000 -36 )/(1+0.2% )] ×0.2%=23.88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23.88 )/1=11,940.12 份。 即投资 者转换 1 万份 基 金 X 至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获得 本基 金 的 A 类 基金份 额 为 11,940.12 份。 例:投 资者 转 换 1 万 份基 金 X 至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则 其可 得到 转换 入的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为: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8 基金X 转换 份 额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 元;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NAV ) 1.000 元; 假设基 金X 转换 至本 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费率0.3% , 补差 费率 为0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 元; 转换费 =12,000 ×0.3% =36 元; 补差费 =0.00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0.00 )/1=11,964 份。 即投资 者转 换 1 万份 基 金 X 至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获得 本基 金 的 C 类 基金份 额为 11,964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2) 转出 情况 的计 算 例: 投 资者 转换1 万 份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至 基 金X, 则其 可得 到的 转换 入的 基金 X 份 额为: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转换 份额 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 元;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份额 净值(NAV ) 1.000 元; 假设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转换至 基 金 X 的 转换 费 率0.1%, 补差 费率 为0.2% ; 转换金 额=10,000 ×1=10,000 元; 转换费 =10,000 ×0.1% =10 元; 补差费 =[ (10,000 -10 )/(1+0.2% )] ×0.2%=19.94 元; 转入基 金X 的份 数= (10,000 -10 -19.94 )/1.2 =8,308.38 份。 即投资 者转 换1 万份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至基 金 X ,获得 基 金X 份额为 8,308.38 份。 例: 投 资者 转换1 万 份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至 基 金X, 则其 可得 到的 转换 入的 基金 X 份 额为: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转换 份额 10,000 份; 基金X 转换 申请 日份 额净 值(NAV ) 1.20 元;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份额 净值(NAV ) 1.000 元; 假设本 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转换至 基 金 X 的 转换 费 率0.1%, 补差 费率 为0.3% ; 转换金 额=10,000 ×1=10,000 元;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49 转换费 =10,000 ×0.1%=10 元; 补差费 =[ (10,000 -10 )/(1+0.3% )] ×0.3%=29.88 元; 转入基 金X 的份 数= (10,000 -10-29.88 )/1.2 =8,300.10 份。 即投资 者转 换1 万份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至基 金 X ,获得 基 金X 份额为 8,300.10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上述 示例 仅作参 考。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9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并进行 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 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情形时 。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 、当申 购申请 超过基 金管 理人设定 的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0 上限、 基金 总规 模的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2、3、5、6 、8、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转 换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 时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换 申请; 当转 入基 金拒 绝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1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对 于在开 放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可 以 全部自 动进 行延 期办 理 。 对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超过上 述比 例 的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前 段 “ (1) 全 额赎 回 ”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 方 式与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 是, 如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 择取消 赎回 ,则 其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 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2 刊登公 告。 十三、 暂停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 申购 、 赎 回或转换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3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4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 控制 信用 风险 、 保 持适当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以可转 债为 主要 投资 标的 , 力 争取 得 超越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包 括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可 交换 债券、 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 、地方 政府债 、政府 机构 债、企 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据 、次级 债券等 国内 依法发 行的债 券) 、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同 业存单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权益 类资产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其 中,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3%;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持有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具 体投 资策 略包 括资产 配置 策略 、固 定收 益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股票 投资策 略 、 权证投 资策 略以 及国 债期 货投资 策略 等部 分。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股 票、 债券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与风 险收益 特征 , 通 过自 上而 下的定 性分 析和定 量分 析, 综合 分析 宏观经 济形 势、 国家 政策 、 市场 流动 性和 估值 水平 等因素 , 判 断金 融市场 运行 趋势 和不 同资 产类别 在经 济周 期的 不同 阶段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 对各 大类资 产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进行 评估 , 从 而确定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 权益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并依据 各因 素的 动态变 化进 行及 时调 整。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5 2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1)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1 )可 转债 套利 策略 由于受 各种 市场 因素 的影 响, 可 转债 价格 与转 股价 格会出 现偏 离, 使得 可转 债投资 存在 一定的 套利 空间 。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 深入 的分 析研 究和实 时跟 踪, 挖掘 出可 转债与 正股 价格 之间的 定价 失衡 并加 以利 用, 当处 于转 股期内 , 可 转债市 价低 于转 股价 值, 即转股 溢价 率为 负时 , 在 买入 可转债 同时 卖出标 的对 应正 股以 获得 套利价 差 ; 反 之, 当可 转 债市价 高于 转股 价格, 卖出 可转 债同 时买 入标的 股票 以实 现反 向套 利价差 。 2 )转 股投 资策 略 转股期 内 , 当 正股 价格 显著 低于转 股价 格时 , 本基 金将 持有可 转债 获取 稳定 的投 资收益 , 与此同 时, 跟踪 把握 可能 发生的 发行 人向 下修 正转 股价所 带来 的期 权价 值提 升的机 会; 当正 股价格 在转 股价 格附 近 波 动, 本基 金将 精选 投资 具有 较好基 本面 的且 未来 股价 有较大 上涨 空 间的可 转债 , 力求获 得正 股价格 上涨 带来 的超 额收 益; 当正 股价 格显著 高于 转股价 格时 , 可 转债价 格波 动的 特征 与正 股的波 动日 益趋 近。 3 )条 款获 利策 略 可转债 一般 均设 有修 正、 赎回 、 回 售等 不同于 普通 债券的 特殊 条款 。 本 基金 将基于 对 上 述条款 属性 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结合 公司 调研 和信 息跟踪 , 及 时地 了解 发行 人实施 特殊 条款 的意愿 。 同时 , 根 据对 条 款实施 方案 的情 景分 析, 预测上 述条 款执 行给 可转 债投资 价值 带来 的可能 影响 ,从 而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把握 可转 债进入 转股 期后 可能 出现 的套利 机会 。 此外, 在可 转债 筛选 过程 中 , 本基 金还 将综 合分 析可 转 债自身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 性 特征、 摊薄率 、 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要素。 同时 , 本 基金 还将 通过对 可转 债对 应正 股基 本面的 分析 , 形 成对对 应正 股的 价值 评估 。 基金管 理人 结合 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评分 和其 对应 正股的 基本 面 评分, 最终 确定 投资 品种 。 4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投资 策 略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是一 种附 认股权 证的 公司 债, 上市 后可分 离为 纯债 和认 股权 证两部 分 。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是债 券和 股票的 混合 融资 品种 , 它与 传统可 转债 的本 质区 别在 于上市 后债 券 与期权 将各 自单 独交 易。 本基金分 离交 易可转 债投 资可以采 取与 传 统可 转债 类似的投 资策 略。此 外,本 基金也 将 通 过 调 整 纯 债和 认 股 权 证或 标 的 股 票 之间 的 比 例 来组 合 成 不 同 风险 收 益 特 征的 类 可 转 债产 品,从 而应 对不 同的 市场 环境。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6 (2) 利率 策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对引 起利率 变化 的相 关因 素进 行跟踪 和 分析, 进而 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和 持仓 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整 方案 , 以 降低 利率 变动对 组合 带来 的影响 。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收 益团 队将 定期 对利 率期限 结构 进行 预判 , 并 制定相 应的 久期 目标, 当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期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率的 波 动 和债 券组 合久 期的调 整提 高债 券组 合收 益率目 的。


(3)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不 同信 用等 级债券 与同 期限 国债 之间 收益率 利差 的历 史数 据比 较, 并结 合 不同信 用等 级间 债券 在不 同市场 时期 利差 变化 及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 调 整债 券类 属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 有 效地 利用本 基金 管理 人比 较完 善的信 用债 券评 级体 系, 研究和 跟踪 发行主 体所 属行 业发 展周 期、 业 务状 况、 公司 治理 结构、 财务 状况 等因 素, 综合评 估发 行主 体信用 风险 ,确 定信 用产 品的信 用风 险利 差, 有效 管理组 合的 整体 信用 风险 。


(4) 类属 配置 与个 券选 择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券种 特点 及市 场特征 ,将 市场 划分 为企 业债、 银行 间国 债、 银行 间金融 债 、 央行票 据、 交易 所国 债等 子市场 。 综 合考 虑市 场的 流动性 和容 量、 市场 的信 用状况 、 各 市场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 税 收选 择等因 素, 对几 个市 场之 间的相 对风 险、 收益 (等 价税后 收益 ) 进 行综合 分析 后确 定各 类别 债券资 产的 配置 。


本基金 从债 券息 票率 、 收 益率曲 线偏 离度 、 绝 对和 相对价 值分 析、 信用 分析 、 公司 研究 等角度 精选 有投 资价 值的 投资品 种 。 本 基金 力求 通过 绝对和 相对 定价 模型 对市 场上所 有债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价 值 评 估 ,从 中 选 择 具 有较 高 息 票 率且 暂 时 被 市 场低 估 或 估 值合 理 的 投 资品 种。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资产 池结 构和 质量 的跟 踪考察 、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行 条 款、预 估提 前偿 还率 变化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未来 现金 流的影 响, 谨慎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以 精选个 股为 主, 发挥 基金 管理人 专业 研究 团队 的研 究能力 , 从 定量和 定性 两个 方面 考察 上市公 司的 增值 潜力 。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 利能 力、成长性、估值水 平等 多种因素,包括净资 产与 市值比率 (B/P ) 、 每 股 盈 利/ 每股市价(E/P ) 、 年 现 金 流/ 市值(cashflow-to-price )和销售收入/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7 市值(S/P )等 价值 指标以 及净资产 收益 率(ROE ) 、 每股收益 增长 率和主 营业 务收入增 长率 等成长 指标 。 定性方 面考 察上 市公 司所 属行业 发展 前景 、 行 业地 位、 竞争 优势 等多种 因素 , 精 选流 动 性好、 成长 性高 、估 值水 平低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本 基金将 在权 证理 论定 价模 型的基 础上 , 综 合考 虑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趋势 、 权证 的市 场供 求关系 以及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种 因素 , 对 权证 进行 合理定 价。 本基 金权 证主 要投资 策略 为低 成本避 险和 合理 杠杆 操作 。 5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债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国 债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含分 离 交易可转 债)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权益 类资产 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投 资可转 债部 分不 受此 条款 限制;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8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后 , 应遵 守如 下限 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持有的 债 券总市 值 的30% ; 3 )本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16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7)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59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2 ) 、 (19)、( 20)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0 审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按照 取消 或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中 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 收益率*70%+ 中 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 指 数收 益率*20%+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10% 2 、选 择比 较基 准的 理由 :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是由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 布、 表征可转换债券市场 走势 的权威指 数。 该 指数 的样 本由 在沪 深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可转 换债券 组成 , 以 反映 国内 市场可 转换 债券 的总体 表现 。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 指 数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 , 该 指数 旨在综 合反 映债券 全市 场整 体价 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该指 数涵 盖了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成份 券种 包括除 资产 支持 债券 和部 分在交 易所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以外 的其 他所 有债 券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 代表性 ,能 够反 映债 券市 场总体 走势 。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 征 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样 本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股 票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经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且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长 期平均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1 的利益 ; 4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5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农业 银 行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8 年6 月25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 投资 组 合报告 所载 数据 截 至2018 年3 月31 日 8.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41,130.00 2.17 其中: 股票


1,541,130.00 2.1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7,469,972.04 95.01 其中: 债券


67,469,972.04 95.0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87,304.30 2.52 8 其他资 产


213,070.92 0.30 9 合计





71,011,477.26





100.00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83,730.00 1.4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2 J 金融业 557,400.00 0.85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41,130.00 2.34 8.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30 中信证 券 30,000 557,400.00 0.85 2 600887 伊利股 份 17,000 484,330.00 0.74 3 603816 顾家家 居 5,000 316,200.00 0.48 4 002508 老板电 器 5,000 183,200.00 0.28 8.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350,595.20 2.0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199,040.00 4.8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199,040.00 4.86 4 企业债 券 4,497,340.00 6.8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8,422,996.84 88.7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7,469,972.04 102.52 8.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110,000 11,932,800.00 18.13 2 113013 国君转 债 100,000 10,820,000.00 16.44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3 3 123001 蓝标转 债 48,000 4,812,960.00 7.31 4 132005 15 国资 EB 34,000 4,002,140.00 6.08 5 113014 林洋转 债 38,000 3,990,380.00 6.06 8.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8.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8.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8.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8.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0.1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 告期 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 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 8.10.2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未超出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8.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464.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2,107.67 5 应收申 购款 3,499.1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070.92 8.10.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4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11,932,800.00 18.13 2 113013 国君转 债 10,820,000.00 16.44 3 123001 蓝标转 债 4,812,960.00 7.31 4 132005 15 国资 EB 4,002,140.00 6.08 5 128016 雨虹转 债 3,858,957.27 5.86 6 113009 广汽转 债 2,934,360.00 4.46 7 110034 九州转 债 2,594,147.70 3.94 8 110032 三一转 债 2,303,600.00 3.50 9 128015 久其转 债 1,955,754.00 2.97 10 110033 国贸转 债 1,737,150.00 2.64 11 128010 顺昌转 债 1,707,750.00 2.59 12 113008 电气转 债 1,006,100.00 1.53 13 128012 辉丰转 债 946,200.00 1.44 14 113012 骆驼转 债 105,510.00 0.16 15 127003 海印转 债 92,470.00 0.14 8.10.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6 年12 月9 日, 基金 业绩 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如 下: 融通可 转债 债券 A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6 年12月9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3.26% 0.81% -3.08% 0.74% -0.18% 0.07% 2017年度 -2.58% 0.49% 1.25% 0.38% -3.83% 0.11% 融通可 转债 债券 B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6 年12月9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3.29% 0.82% -3.08% 0.74% -0.21% 0.08% 2017年度 -2.98% 0.49% 1.25% 0.38% -4.23% 0.11%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6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 券 、 国债 期货合 约 、 银 行存 款本息、 权证 、 应收 款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估 值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值 , 应持 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 并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8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 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同 业存 单的 估值 方法 同业存 单按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选 定的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 估值价 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 6 、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或者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4)国 债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 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69 7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A 类和 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均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对 外 公 布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A 类或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0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任 一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1 托管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 任 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 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力 , 或 证券/期货 交易 所、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2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 值 ;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分别 制定 收 益分配 方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 按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调 整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的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近 可 支付日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5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支 付 。 3 、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 =E×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登 记机构, 登 记机 构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基金 的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等。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6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 金转 型后 的首 个 会计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7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8 容。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 书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79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诉讼 或仲 裁;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0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6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 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事 项。 ( 六)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 九)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十)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1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本 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限 制规 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2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 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一是 国 内市 场风 险, 包括 政策风 险、 利率 风险 等 ; 二是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 共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证 券市场也 呈现 出周期 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并 影响 股票和 权证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 、利率 风险。 当金融 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 时,将 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变 化,同 时 也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造成 股票 和权证 市场 走势 变化 , 进 而影响 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例 如当 市场 利率 上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价格 将下 降, 若基 金组 合久期 较长 , 则 基金资 产面 临损 失。 4 、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 如果不 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将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进而 造成基 金资 产 损 失。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 式来分 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该种 风险 是指收 益率 曲线没有 按预 期变化 导致 基金投 资 决策出 现偏 差。 7 、再投 资风险 。该风 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 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基 金将 投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 投资 的风 险加 大; 反 之,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 风险。 此类风 险与 基金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的经营活 动所 引起的 收入 现金流 的 不确定 性有 关。 债券 发行 人期间 运营 收入 变化 越大 , 经营 风险 就越 大; 反之, 运营收 入越 稳 定,经 营风 险就 越小 。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 交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3 易可转 债)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因此,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可转债 品种 , 需要承 担企 业因 经营 不善 导致的 一系 列对 可转 债缺 乏偿还 能力 、 对可 转债 赋予 条款不 予履 行 等违约 风险 。 另外 , 本 基 金投资 的可 转债 需要 承担 可转债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险 、 由 可转 债对 应 正股价 格波 动带 来的 可转 债价格 波动 风险 , 以及 在转 股期内 由于 可转 债正 股价 格低于 转股 价 而导致 不能 获得 转股 收益 的风险 等。 同时,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益 类资产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 这 虽然 提升 了预 期收益 水 平,也 增加 了一 定的 预期 风险水 平。 2 、本基 金可以 投资于 国债 期货,经 济周 期变化 、市 场利率波 动、 缺乏合 约交 易对手 等 因素都会影响 国 债 期 货 市场 , 因 此 本 基金 还 需 要 承担 期 货 市 场 的系 统 性 风 险和 价 格 波 动风 险。 3 、本基 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可能 面临 信用风 险、 利率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提前偿 付 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1) 信用 风险 :因 基础 资 产质量 下降 而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2)利 率风险 :市场 利率 将随宏观 经济 环境的 变化 而波动, 利率 波动可 能会 影响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收益 。 (3)流 动性风 险:在 交易 对手有限 的情 况下, 资产 支持证券 可能 面临无 法在 合理的 时 间内以 公允 价格 出售 而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4)提 前偿付 风险: 由于 基础资产 对应 的借款 人存 在提前还 款的 可能, 而使 资产支持 证券参 与方 遭遇 损失 的可 能。 (5)操 作风险 :基金 管理 人、托管 人等 相关交 易参 与方在业 务操 作过程 中, 因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起 的风险 。 (6)法 律风险 :国家 宏观 经济政策 、行 业政策 、金 融政策发 生变 化,可 能使 得未来 实 际发生 的现 金流 入不 能达 到预计 目标 ,从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 4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有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两 种, 对 于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的投资 人, 其因红 利再 投资 所得 的份 额自确 认之 日起 开始 计算 持有时 间 , 并 于该 份额 赎回 时按照 本基 金 相关法 律文 件的 约定 选择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并计 算赎 回费, 敬请 投资 人留 意。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 的风 险 1 、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4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投资 组合中的 投资 品种会 因各 种原因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使证券 交 易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买入 成本或 变现 成本 增加 。 此 外, 本 基金 属开 放式 基金 , 在所 有开 放日 管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 如 果出 现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可能 造成 基金 仓位调 整和 资产 变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风 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券 原则 的基 础 上 , 通过 一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 范和 控制, 但基 金管 理人 并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安排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相 关公 告中载 明。 具体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 (2) 拟投 资市 场的 流动 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国内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随着我 国股 票、债 券市 场交易 机 制的逐 步完 善 、 投资 者结 构的优 化 、 信 息披露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推出 , 我 国的 股票和 债券 市 场 已经具 备较 好的 流动 性 。 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个券 选择 时将精 选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优质 标的 。 因此, 本基金 拟投资 的市 场整体 具有较 高的流 动性 水平, 可以匹 配本基 金约 定的申 购赎回 安排。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对 于在开 放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3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全 部自动 进行 延期 办理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潜在 的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原 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 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时 ,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赎 回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 基 金管 理人将 严格 依 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行 操作 ,全 面保 障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5 3 、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从 而带 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6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7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8)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9)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0)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89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0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1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2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暂 未设日 常机 构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 前提下 ,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可增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 务费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调 整 该等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 售服务 费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调 整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4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 设立日常 机构 的,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 立日常机 构的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或者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该 日常机构 提出 书 面提 议。 该日 常机 构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 该 日常 机构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该日 常机 构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按 照未 设立 日 常机构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6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5 有人大 会,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日 常机构 (如 设)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 使 投票 权提 供便利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6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 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 代 表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7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 列明。 4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8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99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方 可执 行,并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 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0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1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 的地点 在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 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 汇存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3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 产 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包 括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可 交换 债券、 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 、地方 政府债 、政府 机构 债、企 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据 、次级 债券等 国内 依法发 行的债 券) 、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同 业存单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权益 类资产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其 中,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3%;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持有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含分 离 交易可转 债)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权益 类资产 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4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投 资可转 债部 分不 受此 条款 限制;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后, 应遵 守如 下限 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持有的 债 券总市 值 的30% ; 3 )本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15)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5 (16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7)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 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18)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2 ) 、 (19)、( 20)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 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6 交易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建立 投资 制度 、 审 慎选 择存款 银行 , 做 好风 险控 制; 并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的要 求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完 成相 关业务 办理 。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7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 托 管人 。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8 ( 十)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09 (二)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 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 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四)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0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A 类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国债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息 、 权 证、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1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估 值日不存 在 活 跃市场 时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值 , 应持 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 并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同 业存 单的 估值 方法 同业存 单按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选 定的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 估值价 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 6 、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2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或者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4)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 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 或证 券/期 货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A 类或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 点后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0%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3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 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的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4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5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6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公 告基 金清 算报告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 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3-808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 下服 务:


A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 信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务 : 提 供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账 户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账 单、 手机 短信 账单 、 客服 热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等 。 其 中,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仅限 给已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邮 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rtfund.com ) 为 持有 人提 供基 金 账户及 交易 情况 查询 、 资 料 修改、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场 评述 等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务 (客 户服 务邮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可 以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 式修 改、 账户资 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 受理 服务 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服 热线 、 网 站、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 投诉 或提出 建 议。 对 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当日 答复 , 当 日未能 答复 的, 我们 也会 在当日 将处 理进 展情况 及时 告知 持有 人。 (六)联系方式 1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3-8088 ( 国内 免长 途电话 费) 、0755-26948088 2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8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 、邮寄 地址: 深圳市 南山 区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 楼融 通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邮编 :518053)。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1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 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7-12-19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 安 证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7-12-21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 并开通 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其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7-12-22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 国 国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7-12-27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7-12-29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苏 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7-12-29 关于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 2018 倾心 回馈 ”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7-12-29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其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7-12-2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 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7-12-29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7-12-30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 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8-1-31 关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8-3-13 融通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2018 修 订版)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8-3-22 融通基金关于新增中证金牛(北京)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及参加其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8-3-22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 国 工商银 行个 人电 子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8-3-30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8-3-30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0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8-4-16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 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及参加 其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8-5-14 融通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8-5-18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 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8-5-21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嘉实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费 率调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管理人 网站 2018-6-5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1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印 件 。 投 资人 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号)


12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融通 标 普中国 可转 债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变 更注 册的 文件 2 、 《融 通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融 通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 地点 和投资人查 阅方式: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 办 公场 所 ,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