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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泓利货币A(002184)

泓德泓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泓德泓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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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泓德泓 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监 会 2015 年 11 月 19 日证监 许
可[2015]2650 号文 注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
险,本 基金 的 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 风险 收益 品种 , 其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均 低于 债券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及股 票型 基金 。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基 金管理 人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2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已 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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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分类 .............................................................................................................................. 37 
七、 基金的募集 .............................................................................................................................. 39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1 
十、 基金的投资 .............................................................................................................................. 52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67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八、 风险揭示 .............................................................................................................................. 8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24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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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泓德泓利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监督管 理
办法》 、 《关 于实 施<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有关问 题的 规定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 泓德泓 利货 币
市场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泓德 泓 利货 币市场 基 金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或“基金” )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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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泓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2 、 基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3 、 基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 基金合 同: 指《泓 德泓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 订之《 泓德 泓利货 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指 《泓 德泓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泓德泓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
四 次会 议《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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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 (包
括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投资于 中国 证 券
市场,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 证券公 司以 及
其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20 、 投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泓 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记业 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泓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 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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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31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 、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6 、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 指 《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38 、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 元: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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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摊余成 本法 : 指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8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49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0 、 销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用 于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 用从 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 、 基金份 额分 类: 指本 基金 分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 基金份 额和 B 类 基金 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 服 务费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52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照 0.25%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53 、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照 0.01%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54 、 升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 的 A 类 基金 份额达 到 B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低
份额要 求时 ,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自动 将投 资人 在该 基金 账户保 留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全部升 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55 、 降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 B 类基 金 份额不 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类 基 金份额 全部 降
级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6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7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8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9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60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就本 基金 而言 , 指货币 市场 基
金依法 可投 资的 符合 前述 条件的 资产 ,但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61 、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 媒 介 
62 、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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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 12,000.00 万 元 ,公司 股权 结构 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00 货币 26.000% 
2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00 货币 25.000% 
3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 限合 伙) 
2,00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665.00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665.00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550.0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00 --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曾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院 长 、 易 程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广
电 事 业 部 总经 理 、亿 品 科技 有 限 公 司运 营 副总 裁 、搜 房 资 讯 有限 公 司执 行 副总 裁 、 西班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商 务经理 。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裁 、 华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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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现 任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董事 会办 公室 副主 任 。 曾 任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阳 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财富管 理中 心
总经理 助理 , 阳光 财产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人 力资 源部高 级主 管 、 副 处长 、 处长 、 总 经理 助
理、副 总经 理 。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 民 商经济 法学 院 证 券期 货法 律研究 所
所长 、 研究 员, 北京 市京 师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 曾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公司 法律事 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企业 融资 总部 首席律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法学 所副 研究 员。 
宋国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 金 融 产品与 投资
研究中 心主 任。 曾任 瑞士 信贷第 一波 士顿 投资 银行 中国业 务副 总裁 、 中 国律 师事务 中心 国 际
融资部 主任 。 
秦毅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部 副总监 , 基金 经理 , 博士 。 曾 任 泓 德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员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总经 理 , 博 士。 曾任 深圳 市大富 科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董事 会秘书 、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中心 宏观 经济 研究处 处长 、 安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研 究
所宏观 经济 分析 师。 
邬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事业二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 光 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2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邬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事业二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泓 德泓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远见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泓业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裕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泓德 致远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 泓德 臻远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李倩女 士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曾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金融 市场 部 、 资产管 理部
理财组 合投 资经 理,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债券 交易 员、 债券 投 资经理 助理 。
现任 泓 德裕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泓德 泓 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泓 德泓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裕 康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泓 德裕 荣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裕 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 泓 德裕 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添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 德裕 泽 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泓 德 裕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泓德 泓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3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裁、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成员: 邬传 雁先 生, 副总 经理 , 事业 二部 总监 , 基 金经理 , 硕 士。 曾任 幸福 人寿保 险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阳光 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中 心投 资
负责 人 、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助 理。 
王克玉 先生 , 投研 总监 , 事业一 部总监,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及 权益 投资部 副 总监、 国都 证券 有限公 司 分析师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 分析 师、
元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员 。





秦毅先 生 , 研 究部 副总 监 , 基金经 理 , 博 士 。 曾 任泓 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研究员 、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郭堃先 生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曾任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阳 光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部 研究员 。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 产;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5)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登 记机 构、 基金销 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7) 销售基 金份 额; (8) 依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9)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1)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12)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3)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4)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5)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6)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18)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事 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销售 办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 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1) 将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公 司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 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 反证 券交易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非法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0)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1)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2)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禁止 的行为 。 4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 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 司经营 运作 严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自 觉形成守 法经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保 证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特定 客户 资产及 其他 受托资产 )投 资运作 符合 行业 最佳 操守 ; (3) 防 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益,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行和 受托 资产的 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持 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4) 确保受 托资 产、 公司 财务 和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 准确、 完整 ; (5) 维护公 司良 好的 市场 形象 和社会 形象 。 2 、 制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员,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 度的 有效执 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受托 资产、 自 有资 产、其 它资 产的 运作 分离 ; (4) 相互制 约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5)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 内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控 制制 度体 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控 制组 织架 构 1) 董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专 业委 员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的 总体原 则、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理 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险 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负 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 咨 询、合 规培 训、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公司 各职 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 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职 能。 4 、 内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 每一项 工作 必须 在业 务授 权范围 内进 行 。 公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 采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应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安 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易 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平 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 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 真 实、 完整 、 及 时地 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核 算和 业 务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 档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 真实完 整。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规 控制书 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 知建 立、实施 和维 持内部 控制 制度是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及管理层 的责 任。 (2) 上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1 、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久 的银 行 之一, 也是 近代中 国的 发 钞行之 一。 1987 年 重新 组建 后的 交通 银行正 式对 外营 业, 成为 中 国第一 家全 国性 的国 有股 份制商 业银 行 , 总部设 在上 海。 2005 年6 月 交通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牌 上市 , 2007 年5月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 根据2017 年 英国 《银 行家 》 杂志 发布 的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 告 , 交通银 行一 级资 本位列 第11 位 , 较上 年上 升2位 ; 根 据2017 年 美国 《 财 富》 杂志 发布 的世 界500 强 公司排 行榜 , 交通银 行营 业收 入位 列第171 位。 截至2018 年3月31 日, 交通 银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92667.97 亿元。2018 年1-3月, 交通银 行实现 净利 润( 归 属于 母公 司股东) 人民 币200.91 亿元 。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 产托管 业务中心(下文简 称“ 托管 中心” ) 。现 有员工具有 多 年基金、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 以 及 经济师 、 会计 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 称, 员工的 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布 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职 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 主要人 员情 况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彭先生2018 年2 月起任 本行 董事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11 月 起任本 行执行 董事 。2013 年 11 月至2018 年2 月 任 本 行 副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10 月至2018 年1 月 任 本 行行 长 ;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 中 国投 资 有 限 责任 公 司副 总 经理 兼 中 央 汇金 投 资有 限 责任 公 司 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 ;2005 年8月至2010年4月 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 副 行长 ;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 本 行副行 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任 本行 董事 、 行 长 助理; 2001 年9 月至2004 年6月任 本行 行 长助理 ; 1994 年至2001 年 历任本 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 , 南 宁分 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 长。彭 先生1986 年于 中国 人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士2015 年8 月起 任本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中 心总 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 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 本行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副 总裁 ;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 本行 乌鲁 木齐 分 行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 科 长、 处长 助理 、 副处 长, 会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袁女 士1992 年 毕业 于中国 石油 大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获得 学士 学位 ,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 学院获 硕士 学位 。 3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350 只 。 此 外, 交通 银 行还托 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司 客户 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行理 财产 品 、 信 托计 划、 私募投资 基金、保 险资金 、全国社 保基金、 养老保 障管理基 金、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 资 产和 QDLP 资 金等 产品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 内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 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 评估 、 监 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 内部控 制原 则 ( 1 ) 合法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制 定的各 项制 度符 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 2 ) 全面性 原则 : 托 管中 心建 立 各二级 部自 我监 控和 风险 合规部 风险 管控 的内 部控 制机 制, 覆 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 到决策 、 执 行、 监督 、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 环 节, 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 3 ) 独立性 原则 : 托 管中 心独 立负责 受托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保 证基 金资 产与 交通 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4 ) 制衡性 原则 : 托 管中 心贯 彻适当 授权 、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 上确保 各二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 制, 并 通过 有效 的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 盲 点 。 ( 5 ) 有效性 原则 : 托 管中 心在 岗位、 业务 二级 部和 风险 合规部 三级 内控 管理 模式 的基 础 上,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内 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 和监督 机制 ,通 过行之 有 效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 6 ) 效益性 原则 : 托 管中 心内 部控制 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3 、 内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 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 托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效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 包括 《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 管 业务 管 理办 法 》 、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 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系统建 设管 理办 法》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 露 制度 》 、 《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商 业秘 密管理 规定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行 为规范 》 、 《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档 案管 理暂行 办法 》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加 以完 善 。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 技 术 系统规 范管 理 , 业 务管 理 制度化 , 核心 作业 区实 行 封闭管 理 , 有 关 信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事 中风控 和事 后检 查措 施实 现全流 程 、 全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国际标 准的 内 部控制 评审 。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 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行为 ,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予以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交 通银 行有 权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交通 银行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交 通银 行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有 权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四) 其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银保 监会 及其 他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高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 公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 份 额发 售机构 1 、 直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 其他销 售机 构 (1)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王 常青 电话 :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3)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王 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6)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95579 (8)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1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1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62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刘 舒扬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574627 (13)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电话:010-59053779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龙 尧 网址:fund.sinosig.com (1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1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1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方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54660501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17)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18)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1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2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2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2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徐 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23)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24)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25)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2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传真:021-3850973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27)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28)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2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30)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31)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32)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33)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34)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35)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3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刘 阳坤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37)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 王兴 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 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38)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袁顾 明 联系人 :朱 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 www.dtfunds.com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39)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40) 北京 格上 富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网址: www.igesaf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41)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 徐亚 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42)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43)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 藏拉 萨市 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苑路 安苑 里 1 号奇 迹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电话:18501904963 传真:010-50877697 联系人 :曹 砚财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891-6177483 (44)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 703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注册资 本: 3000 万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 系 人: 王晨








电 话:13811685981





传 真: 010-50866170


(45)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 SOHO 塔 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www.danjuanapp.com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 二) 注册 登 记机 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 三)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 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六、基金的分类 ( 一)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数 量, 对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按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用,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设 A 类和 B 类 两 类 基 金 份额 , 两类 基 金份 额 单 独 设置 基 金代 码 ,并 单 独 公 布每 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二)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 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并将 根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成为 某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但依 据基 金合同 或招 募 说 明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基 金转 换等 交易 及收 益结转 份额 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动 升级 或 者降级 的除 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 三) 基金份 额的 自动 升降 级 1 、 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 过 500 万份 时,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 额, 并自 其升 级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适 用 B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 2 、 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时,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B 类 基金 份 额降级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并自其 降级 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在 履行 相 关 程序 后, 调 整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的 数额限 制及 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四) 基金份 额分 类及 规则 的调 整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也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或增 加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暂 停 现有基 金份 额 类别的 销售 、 调 整某 类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等 , 调 整实 施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1 月 19 日证 监许 可[2015]2650 号文 注册 募集 。募 集期 自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6 日止, 共募 集有 效认 购份 额 242,821,100.00 份 , 利 息结 转份额 28.84 份,合 计 242,821,128.84 份,募 集户 数 为 249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不 定期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 申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视 为下一 开放 日 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定 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 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4 、 赎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5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 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3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遇交 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 回款在 该等 故障 消除 后及 时划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情形 时,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 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调 整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1 、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其它 销售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 统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0 元; 首次 申购本 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500 万 元,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投 资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者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首次 申购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首 次申 购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50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 申 购限额 及交 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结 为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低 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2 、 赎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赎 回申请 不设 最低 份额 限制 , 且不对 单 个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下限进 行限 制。 实际 操作 中,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全 部 份额和 某类 基金份 额的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上 限,具 体规 定必 须在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4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依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在特 定市场 条件 下 暂停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5 、 当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相 关公 告。 6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决 定本 基 金的总 规模 限额, 但应 最 迟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等 数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2 、 当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1)在 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要求 的前提 下, 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50% ,且 投资组 合 中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10% 且偏 离度 为负 ;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 的赎 回 申请征 收 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本 基金 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3 、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 额 1.00 元。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金 额申 购” 方 式,申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1.00 元, 计算 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一: 假定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计 算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1.00 =1,000.00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1,000 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则其可 得到 1,000.00 份 A 类基金 份 额。 2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 额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1) 部分赎 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 其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 收益为 正或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余 的 基金份 额按 照每 份1.00 元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足 以弥 补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赎 回 金额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1.00 元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份额A 级份 额100,000 份 ,累计 收益 为100元,T 日 该投资 者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赎回50,000 份,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00 (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5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50,000 元,投 资者 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额 为50,000 份, 剩余 累计收 益为100 元。


例三: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份额A 级 份额100,000 份 , 累计收 益为-100 元,T 日 该 投资者 赎 回50,000 份 ,此 时, 该投 资者部 分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赎 回后 剩余50,000 份, 足以 弥补 其累计 至T 日 的累计 收益-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A 级份额50,000 份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50,000 元,投 资者 账户内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50,000份 ,剩 余累 计收 益为 -100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每份1.00 元 为基 准计算 的价 值不 足以 弥补 其账户 中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益 负值 时, 则将 自动 按 部分赎 回份 额 占投资 者账 户总 份额 的比 例结转 当前 未付 收益 ,赎 回金额 按如 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1.00+ 赎回份 额按 比例 结转 的累 计未付 收益


其中 , 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累 计收益 = (申 请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账户 基金 总份 额)× 账 户当 前 累计收 益


例四: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100,000 份 , 累计收 益为-2,000 元,T 日 该投资 者 赎回99 , 000 份 , 此 时, 该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赎 回后 剩余1,000 份, 按照1.00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累 计收 益-2,000 元 ,则 : 赎回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收益 =-2,000× (99,000/100,000 )=-1,980元


赎回金 额=99,000× 1.00 -1,980=97,02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A 级份额99,000份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97,020.00 元。 投资 者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 额为1,000份 ,剩 余累 计收 益为-20元。


(2) 全部赎 回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 将投资 者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收益 一 并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1.00+ 累计未 付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1.00 元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五 :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10,000 份, T 日 该投 资者 赎回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额10,000 份 ,当 前累 计收 益为1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0 +100.00=10,1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A 级份额10,000 份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0,100 元。投 资者 账户内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为0 ,累计 未付 收益 为0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3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5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 数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 6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 本基金 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 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 的情形 ,为 保护投 资 人 的 利益,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8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技 术保 障等异 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9 、 当影子 定价 法确定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 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0% 时; 10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 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 金总 规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单 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11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12 、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 、6、7、8、9 、11 、12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当 发生 上述 第 5 项、 第 10 项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拒绝 该笔 全部 或部 分申 购 申请 。 如 果法 律法 规、 监 管要 求调 整导 致上 述第 5 项内 容 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修 改上述 内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本基金 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 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 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技 术保 障等异 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 发生继 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8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9 、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出现单 个持 有人 的 赎 回申 请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相关 措施 为此 单个 持有人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即按 照保 护 其 他赎回 申请 人利 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优先 确 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 具体 为: 如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按 比例 确认 , 对 此单个 持有 人其 余未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 其他赎 回申 请 人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的赎回 申请 在当 日未 被全 部确认 , 则 对全 部未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 回 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 申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 、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 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4 、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 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 十七)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在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行 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十八)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力 求保 持基 金资 产安全 性和 较高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 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 比较基 准 的投资 收益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 投资策 略 1 、 资产配 置策 略 基金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政策 形势 、 信用 状况 、 利率走 势 、 资 金供 求变 化 等的综 合 判断 , 并 结合 各类 资产 的 流动性 特征 、 风险 收益 、 估值水 平特 征 , 决 定基 金 资产在 债券 、 银 行存款 等各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并适 时进 行动 态调 整。 2 、 利率品 种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跟踪 和分 析各 类宏观 经济 指标 、 资 金供 求状况 等因 素, 对短 期利 率变化 趋 势 进行评 估并 形成 合理 预期 ,动态 配置 货币 资产 。 3 、 信用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信用 债仓 位 、 评级及 期限 的选 择均 是建 立在对 经济 基本 面、 政策 面、 资 金 面 以及收 益水 平和 流动 性风 险的分 析的 基础 上。 信用 债发行 主体 差异 较大 , 需 要自下 而上 研 究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基本 面以 确定发 债主 体企 业的 实际 信用风 险, 通过 比较 市场 信 用利差 和个 券 信用利 差以 发现 被错 误定 价的个 券。 本基 金将 通过 在行业 和个 券方 面进 行分 散化投 资, 同 时 规避高 信用 风险 行业 和主 体的前 提下 ,适 度提 高组 合收益 并控 制投 资风 险。 4 、 银行存 款投 资策 略 基金根 据不 同银 行的 银行 存款收 益率 情况 , 结 合银 行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期限 等因素 的 分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析, 以 及对 整体 利率 市场 环境及 其变 动趋 势的 研究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选择 具有 较 高 投资价 值的 银行 存款 进行 投资。 5 、 期限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短 期利 率期 限结 构分析 的基 础上 , 分 析和 评 估各类 投资 品种 的收 益性 和流动 性 , 构建合 理期 限结 构的 投资 组合。 如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上升 , 适 度缩 短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 期 限;如 预期 市场 利率 水平 下降, 适度 延长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 6 、 流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会 紧密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 变化情况、市场资金流动 状况等影响货币市场 基 金流动 性管 理的 因素 , 动 态调整 并有 效分 配本 基金 的现金 流, 以满 足基 金资 产的日 常流 动 性 需求。 未来, 随着 证券市 场投 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富 ,本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更 新相 关 投资策 略,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 四) 投资决 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 五) 投资程 序与 交易 机制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究 及外 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果 的基 础 上,形 成投 资策略 报告 和 研究报 告,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 资部、 研究 部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 个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并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 至交易 部。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 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 、风 险控 制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施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 理依据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 六) 投资限 制 1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 (2)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 (3)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 的企业 债券 及信 用等 级在 AA+ 以下 的除 企业 债券 外 的其他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4) 以 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 动利率 债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变 化后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5)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市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6)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 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 组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120 天 ,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240 天。 (2)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债、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除外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3) 本 基金 持有 的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基 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 不得超 过 5%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6)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7)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③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 部 减持 。 (9)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0) 本基 金的 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5% 。 (12) 本基 金投资 于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购 、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 流动性 受 限 资产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3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 的 10% ; (15)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 平 均剩 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30% ; (16)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时,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 平 均剩 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20% ; (17) 本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 包括 债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银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 相 关 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除上述 (1 ) 、 (6) 、 (11 ) 、 (18 ) 、 (19 ) 项 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按照 取 消 或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同期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 比较基 准时 ,经 与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 均 低于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及 股票 型基 金。 ( 九)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方 法 1 、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与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计 算公式 :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 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剩 余期限 + 债 券正回购× 剩余期 限)/ (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 生的资 产-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 负债+债 券 正回购 )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 的计算 公式 为: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资产× 剩余 存续 期限-Σ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剩余 存 续 期限+债 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 期限)/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 的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 其中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包括 现金 、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 逆 回购 、 中 央银 行票据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买 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购 债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正回 购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附 息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 值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 成 本包括 债 券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 息。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是指 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 剩余的 天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 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 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 的剩余 期 限; (7)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对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于 审慎 原 则,根 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 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十)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60,443,360.98 41.13 其中: 债券 160,443,360.98 41.1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15,003,612.50 29.4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融资产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2,384,360.83 28.81 4 其他资 产 2,243,175.39 0.58 5 合计 390,074,509.70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2.1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6,955,876.52 2.0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18-02-12 31.29 规模变 动 2018-02-12 (13 号已 恢复 正常)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3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未超 过120天。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1 30天以 内 73.20 2.0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15.4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23.7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天( 含) —120 天 2.9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天( 含) —397 天( 含)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15.34 2.07 4 、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未 超过240 天。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000,842.26 8.9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000,842.26 8.9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00,414.45 2.98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20,442,104.27 35.85 8 其他 - - 9 合计 160,443,360.98 47.76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 -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利率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50207 15国开07 300,000 30,000,842.2 6 8.93 2 111710359 17兴业 银行C D359 300,000 29,952,157.3 7 8.92 3 111716295 17上海 银行C D295 300,000 29,664,324.5 3 8.83 4 111819050 18恒丰 银行C D050 200,000 19,906,961.5 0 5.93 5 111786988 17华融 湘江 银行CD125 150,000 14,968,587.0 5 4.46 6 011800536 18徐工SCP00 2 100,000 10,000,414.4 5 2.98 7 111893584 18成都 银行C D071 100,000 9,984,101.29 2.97 8 111893668 18重庆 银行C D040 100,000 9,981,667.71 2.97 9 111781672 17九江 银行C D112 60,000 5,984,304.82 1.78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九 只债 券。 7 、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49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5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88%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未达 到0.25% 的 情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5% 情况 说明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未达 到0.50% 的 情况。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用摊 余成法 计价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或 商 定利率 每日 计提 应收 利息 ,并按 实际 利率 法在 其剩 余期限 内摊 销其 买入 时的 溢价或 折价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没 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238,075.39 4 应收申 购款 5,10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2,243,175.39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收 益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泓德泓利货币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度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0922% 0.0045% 0.0407% 0.0000% 0.0515% 0.0045%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3806% 0.0017% 1.3537% 0.0000% 1.0269% 0.0017%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6021% 0.0029% 1.3500% 0.0000% 2.2521% 0.0029%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8 年 03 月 31 日) 7.2442% 0.0031% 3.0736% 0.0041% 4.1706% -0.0010% 泓德泓利货币B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度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0985% 0.0043% 0.0407% 0.0000% 0.0578% 0.0043%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6295% 0.0017% 1.3537% 0.0000% 1.2758% 0.0017%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8506% 0.0029% 1.3500% 0.0000% 2.5006% 0.0029%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5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8 年 03 月 31 日) 7.8337% 0.0031% 3.0736% 0.0041% 4.7601% -0.0010%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转 份额 。 (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泓德泓 利货 币A 泓德泓 利货 币B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注: 建仓期结 束后, 本 基 金的各项 资产配 置比例 符 合本基金 合同第 十二部 分 第二条投 资 范围、第 四条投 资限制 的 相关约定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非 交 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 三) 估值方 法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 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调 整到 0.25% 以 内。 当 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 易日 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 达 到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 备 金或 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 资产 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 当负 偏 离 度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持 有投 资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者采 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产 清算 等 措施。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 益,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 近 7 日 ( 含节假 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0.001% , 百分 号内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估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的 计 价导致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或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 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估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4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约定 予 以 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 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红 利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3 、“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 收益 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为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 集中支 付。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 直 到分完 为止 ; 4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 时,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 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 基金 每月累 计收益 支付方 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 利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投资 人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获 得 现金收 益; 若投 资人在 每 月累计 收益 支付 时,其 累 计收益 为正 值, 则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 其 累计 收益 为负 值, 则 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若 投资 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若收 益为 负值, 则从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款中 扣除 ; 6 、 当日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 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 回的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确 定 。 ( 四) 收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率,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 月例 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基金 合同 第十八 部分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销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 基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第 3 个工 作日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第 3 个工 作日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日、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 3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费率 。B 类 基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 基金份 额的 费率 。两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具 体如 下: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登 记 机构, 由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 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2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4 、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销售 服务 费。 上述 费率 调低事 项, 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 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度 ; 5 、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书面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 构; 5 、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1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某类基金份 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 类 基金份 额总 额×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采用四 舍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其中 ,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 截至 上一工 作日( 包 括节假 日) 未 结转 份额 。如 果基金 成立 不 足 7 日 ,按 类似规 则计 算。 (2)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将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3) 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日 (或 自然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 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报 告期 末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人的类 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份额 的比 例等 信息 。 6 、 临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或仲 裁;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 值偏离 度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 (27)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28) 本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 银行存 款与 同业 存单 ; (29)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7 、 澄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 形 1 、 不可抗 力; 2 、 发生暂 停估 值情 形; 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其面临 的主 要风 险包 括市 场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信 用风险 、 操 作风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 风险以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等。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 、 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引起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特 别是 短期 利率变 化以 及货 币市 场投 资工具 市场 价 格 的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 组合投 资业 绩。 4 、 通货膨 胀风 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 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5 、 曲线形 变风 险 久期等 指标 对利 率风 险的 衡量是 建立 在收 益率 曲线 只发生 平行 位移 的前 提下 。 但收益 率 曲线可 能会 发生 扭曲 或蝶 形等非 平行 变化 , 并 导致 久 期等指 标无 法全 面反 映利 率风险 的真 实 水平。 6 、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险 )互 为消 长。 ( 二)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招募说 明 书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的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还包 括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 致 使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 付赎 回支付 所引 致 的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目 标则是 确保 基金 组合 资产 的变现 能力 与投 资者 赎回 需求的 匹配 与 平衡。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的相关 规定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银 行存款 、债 券回 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本基金 将通 过以 下措 施控 制流动 性风 险: 针对 兑付 赎回资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的 基 金管理 人每 日对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情 况进 行严 密监 控并预 测流 动性 需求 , 保 持 基金投 资组 合 中的可 用现 金头 寸与 之相 匹配, 同时 , 在 基金 合同 中 设计了 巨额 赎回 条款 , 约 定在非 常情 况 下赎回 申请 的处 理方 式, 控制因 开放 申购 赎回 模式 带来的 流动 性风 险, 有效 保障基 金持 有 人 利益; 针对 投资 品种 变现 的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通过 限制 、 跟踪 和控 制 基 金投资 交易 的不 活跃 品种 来实现 。 此 外, 本基 金可 通 过卖出 回购 金融 资产 方式 借入短 期资 金 应对流 动性 需求 。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各 类资产 及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活跃程 度与 价格 的连 续性 情况, 评 估 各类资 产及 投资 标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以满 足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的流 动性 要 求,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本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 赎回份 额 占比情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 如 本 基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开放 日 申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一 定比 例以 上的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采取 延期办 理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施 。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 格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审批、 审慎 决策 的原 则, 及 时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经 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在实 际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时,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赎回款 项支 付 等可能 受到 相应 影响 , 基 金管理 人将 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操作 , 全 面 保 障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 三) 信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期 融资 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主 体信 用 状况恶 化,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 的风 险, 另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 四) 操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 险, 例如,越权 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障 等 风险。 ( 五)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 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 投 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 七)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 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 风险。 货币 市场 利率的 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资 收 益,并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 八) 其它风 险 1 、 在符合 本基 金投资 理念 的 新型投 资工 具出现 和发 展 后,如 果投 资于这 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2 、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 、 因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 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险 ; 4 、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 等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经 理的依 赖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6 、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 失,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从而带 来风险 ; 7 、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并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 (4) 制作清 算报 告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 仲 裁;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5)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6)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在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情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7) 销售基 金份 额; 8) 依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9)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10)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1)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12)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3)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4)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5)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7)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 2)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3)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5)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6)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 投资;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依法接 受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7日 年化 收 益率; 10)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1)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2)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5)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 的复 印件 ;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4)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5)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用 , 将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 同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7)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8)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 3)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4)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5)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6)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及 《 托管 协 议》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8)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 不 得向 他 人泄露 , 审计 、 法律 等外 部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外 ; 9) 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 10)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2)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3) 从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6)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18)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2)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3)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1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 务 费 ,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的 除 外;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5)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6)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在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情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7)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9)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2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3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集 人决 定在会 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4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须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现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其 对 表决 事 项 的 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 表 决 截 至日 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基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于 在 权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上述 3) 项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4) 在 会议 召开方 式上 ,本基金 亦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式 与非现场 方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 进 行 。 5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 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 基金合 同的 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1) 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并 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4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届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上 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德胜 尚城 B 座 三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成立时 间: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注册资 本:1.2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 营结 汇 、 售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期限 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 余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除外 。 3 ) 本基 金持 有的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 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 不得超 过 5%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6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③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9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0 )本 基金 的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12 )本 基金 投资于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13 ) 本 基金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15 ) 当 本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时,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60 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16 ) 当 本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时,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 90 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17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 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品种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或按变 更 后 的规定 执行 。 除上述 1)、 6)、 11)、 18)、 19)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股 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及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 除企 业债 券 外的其 他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5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 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 手的名 单。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 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2) 基 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时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 于交 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5)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 存款业 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2)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 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 面协 议 , 明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投 资 指令传 达与 执行 、资金 划 拨、账 目核 对、 到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 存款证 实书 的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3) 基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关 协议 、 账 户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4)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 应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的监 督。 1)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规则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签订 《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协 议》 。


2)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经董 事会 批准的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 资中 期 票据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的情 况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 根据 《托 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 约定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 付的 金额 等执 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 述资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出 具的 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其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2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数 据印 制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在宣传 推介 材料 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有 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及 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 是否 及时 、 准确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是 否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是 否按 照法 规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进行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 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3)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证券 账户 、债券 账户 及投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5) 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和基 金申 购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银 行 存款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2 、 基金募 集资 产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 起 10 日内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相关 证 明文件 。 3 、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 并根据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计息 。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制 作、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币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 均 需通 过 本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申请开 通本 基金银 行账 户的企业 网上 银行业 务进 行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 银” )办 理托 管资产 的资 金结算 汇 划业 务。 (5) 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 《人民 币银 行账户 结算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实施 细则 》 、 《人 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 、 《支 付 结算办 法 》 以 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4 、 基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5 、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向人 民银 行进行报 备, 并在备 案通 过后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债 券 托管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2)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 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 金管 理人保 存。 6 、 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或 其 他 监 管机 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 、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8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 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1 、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关 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执 行< 企 业会计 准则> 估 值业 务及份 额净 值计价有 关事 项的通 知》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以约 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 后,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 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 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与 按市 场利率 和交 易市价计 算的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 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调 整到 0.25% 以 内。 当 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 交 易日 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 达到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 备 金或 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 资产 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 当负 偏 离 度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持 有投 资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者采 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产 清算 等 措施。 (3)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 、 净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的 计 价导致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或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机 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 机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4)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估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没 有发 现,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 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 策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 的影响 。 4)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 本 着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 如 果 最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为 准对外 公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 如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3 、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 、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5 、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保 核对 一致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6 、 基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公 告 一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 内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 内公 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 后 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反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年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可 以出具 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 个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根 据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要 求 定期 和 不 定 期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1 、 基金管 理人 于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及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 基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 登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3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年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后 10 个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由 登 记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 除上述 约定 时间外 ,如 果 确因业 务需 要,基 金托 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商 议一 致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并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 1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2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取消基 金托 管资格 或因 其他事由 造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取消基 金管 理资格 或因 其他事由 造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生《 基金 法》 、 《销 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资料发 送 1 、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更 新客 户 资料 ( 含姓 名、 手机 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地 址、 邮政编 码等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送 出 的 除外。 2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账 单不 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 二) 红利再 投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当期分 配 所得基 金收 益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 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在指定 媒介 的公 告。 ( 四) 基金转 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 基 金管 理人 发布在 指定 媒 介 的公 告。 ( 五) 呼叫中 心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 六) 电子邮 件服 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电子 邮 件 地 址 并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客服 电话订 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 后 获得此 项服 务。 ( 七) 短信服 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手机 号 码 并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客 服 电话 订制短 信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 八) 客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 九)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 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8 年 6 月 21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公告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报 》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hongdefund.com 。 序号 公告名称 公告时间 1 关于泓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产品 实施 增值 税政 策的公 告 2017/12/30 2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2017/12/30 3 关于泓 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产品 实施 增值 税政 策的公 告 2017/12/30 4 关 于 泓 德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8/01/17 5 泓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8/02/06 6 泓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8/02/06 7 泓德添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8 年 春节 假期 前暂 停大 额 申购 (含 定期定 额申 购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8/02/13 8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03/05 9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03/05 10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2018/03/29 11 关 于 泓 德 优 势 领 航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及 招募 说明 书的公 告 2018/03/31 12 关于泓 德添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修改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招募 说 明书的 公告 2018/03/31 13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中 经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8/04/21 14 泓德添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暂 停大额 申购 ( 含定 期定 额申 购及转 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8/04/25 15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8/05/18


泓德泓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目 录 1 、 中国证 监会 准予 泓德 泓 利 货币市 场 基 金募 集注册 的 文件。 2 、 《泓德 泓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 《泓德 泓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 法律意 见书 。 5 、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6 、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 二) 存放地 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