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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500ETF联接A(006214)

平安500ETF联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平 安 大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平 安大 华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平安大华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 信息披露 25 十一、 基金费用 27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9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 案的保存 30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五、 禁止行为 34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35 十七、 违约责任 37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8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0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1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心34 层 法定代 表人 : 罗 春风 成立时 间: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0 】1917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22627627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平 安银 行)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成立日 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 高 希泉 联系电 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贷、 结算 、汇 兑业 务; 人民币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各项信 托业 务 ; 经 监管 机构 批准发 行或 买卖 人民 币有 价证券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 外 汇存 款、 汇款 ; 境 内境 外借 款; 从事 同业拆 借;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2 外汇借 款 ; 外 汇担保 ; 在 境内境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币有 价证 券 ; 买卖 或代 客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 卖; 贸 易、 非 贸易结 算; 办理 国 内结 算; 国 际结 算 ; 外币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贷款;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代 理收付 款项 ; 黄 金进口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外币兑 换; 结 汇、 售汇; 信 用卡 业 务;经 有关 监管 机构 批准 或允许 的其 他业 务。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3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指引 第 2 号—— 基 金中 基金 指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7 号 〈 托管协 议的 内 容与格 式〉 》 、 《平 安大 华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在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 本 协议所 使用 的词 语或 简称 与其在 《 基金 合同 》 的 释 义部分 具有 相同含 义。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4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此外 ,为更 好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可少量 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券、企 业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政府支 持债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 指 期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3 ) 若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的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目标 ETF 、 股票、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5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的 10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本 基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1) 、2 ) 、11 ) 、15 ) 、16) 项另 有约定 外, 由于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并 或 基 金 规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调 整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动 性 限制 、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 、 赎 回或 二级 市场 交易停 牌 或 交收 延迟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限 制、 目标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6 ETF 暂 停申 购 、 赎 回或 二级 市场交 易停 牌 或 交收 延迟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第 1)项 规定 的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2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标 ETF 以外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管人 确定 的文件 格式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名 单对 基金 管理 人银 行间市 场交 易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拟 增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 应按 照前 述要 求重新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名单, 并通 过电话 或邮件 向基金 托管人 确认 ,拟调 整名单 经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后开始 生效。 因基金 管理人 未履 行确认 程序导 致交易 对手 名单未 变更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知晓 并同 意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7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管理 人未提 供交 易对手名 单或 交易对 手名 单文件格 式不 符合托 管人 要求的 , 均视为 未提 供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同意 , 基金托 管人 无需履 行前 款项 下监 督职 责。 因此 给基 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未提 供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与银 行间 市场 的丙类 会 员进行 债券 交易 的, 可以 通过邮 件 、 电 话等双 方认 可的方 式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可 行性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确保说 明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基 金托 管人不 对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可行 性说 明进 行实 质审 查。 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 以 DVP( 券 款兑付)的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应基 于审慎 原则 评估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并 据 此自行 选择 存款 银行 。 因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上述 原则 给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相关 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履 行先 行赔 付责 任后 , 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基 金托 管人的 职责 仅限 于督 促基 金管理 人履 行先 行赔 付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此处 流通 受限证 券 的 定义与上 文流 动性受 限资 产不同 ,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 行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8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 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9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合理 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10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11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 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 提 供必要 的协 助, 但 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平安大 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其委托 的登 记机 构 开 立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资 报 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12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 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自 营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13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14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对发送 指令 人员 的授 权方 式、 指 令内 容、 指 令发 送和 确认方 式及 其他 相关 事项 应当按 照 本部分 的规 定或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书面共 同确 认的 方式 执行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被 授权 人签字 样本 , 事 先书 面通 知 (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注明 相应的 交易权 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 发送人 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授权通 知当日 回函向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务 , 其内容 不得向 被 授权 人及 相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露 ,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 要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资 产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支付 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的纸 质指 令应 写明款 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 到账 时间 、 金 额、 账户 等, 加盖 预留 印 鉴并有 被授 权人 签字 , 对 电子直 连划 款指 令或 者网 银形式 发送 的指 令应包 括但 不限 于款 项事 由、 支 付时 间、 金额、 账户 等, 基 金托 管人 以收 到电 子指令 为合 规 有效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 (下称 “被 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用电子 直 连划款 指令 或者 网银 指令 等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 并以 传真 作为 应急方 式备 用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在 发送 指令后 及时 与基金 托 管人 进行确 认 ,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及时 与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指令 确认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不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本托 管协 议及 “授 权通知 ” 约 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有 效后 , 方 可执 行指 令。 对 于被 授权 人发出 的指令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法》 、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 其合法 的经 营权 限和 交易 权限内 发送 划款 指令 , 被 授权人 应按 照 其授权 权限 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执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间 。 发 送指 令日 完成 划款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应给基 金托 管人 预留 出距 划款截 至时 点 2 小时的 指令 执行 时间 。 由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输 不及 时、 未能 留出 足够划 款所 需时 间,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15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指 令后 , 应审 慎验 证有关 指令 内容 要素 及签 名和印 鉴 , 复核无 误后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 得延 误。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基金 银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行 , 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因为 不执 行该 指令而 造成 损失 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预留 印鉴 后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 人员 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 指令 及交割信 息错误 ,指 令中 重要 信息 不完整 等。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发送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或有关 基 金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 应 当视 情况暂 缓或 不予 执行 , 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 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 时按 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正常 有效指令 执行, 给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负 赔偿 责任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 必 须提 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使用 传 真 或 其 他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书面 确 认 过 的方 式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由授 权 人 签 字和 盖章的 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 , 同 时电 话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变更 通知 应载明 生效 时间 , 并 提供 新 的被授 权人 的签 字样 本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当 日将回 函书 面传 真基 金管 理人或 通过 电 话向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 授 权变更 于变 更通 知载 明的 生效时 间生 效。 若变 更通 知载明 的生 效时 间早于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知 时间 , 则 授权 变更 于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时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在 此 后三 日内 将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的正 本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被 授权 人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16 通知生 效后, 对于已 被撤 换的人 员无权 发送的 指令 ,或被 改变授 权人员 超权 限发送 的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 任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 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正 本与 基金 托管人 之前 收到 的副本 不一 致的 , 以 副本 为准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相 关责 任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17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 买卖 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的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标准和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按设 计 的 标 准 以 及 内部 管 理 制 度对 有 关 证 券 经营 机 构 进 行考 察 后 确 定 代理 本 基 金 证券 买 卖 证 券经 营机构 , 并承 担相应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 交 易单 元 使用 协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在法 定信 息披 露公 告中披 露有 关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为本 基金提 供期 货交 易服 务的 期货经 纪公 司 , 并 与其 签订 期货经 纪 合同。 其他事 宜根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相关 规定执 行,若 无明确 规定 的,可 参照有 关证券 买卖 、 证 券经 纪机 构选择 的规 则执 行。 基金 管理人 所选 择的 期货 公司 负责办 理委 托资 产的期 货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 交 易单 元 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清 算和 交收 中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签 订 《证 券交 易资金 结 算协议 》 , 用以 具体 明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证券交 易资 金结 算业 务中 的责任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资金 划拨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无 误后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并在执 行 完毕后 回函 确认 ,不 得延 误。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发 生的 所有场 内、 场外 交易 的资 金清算 交割 , 全 部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 割, 由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其他 相 关登记 结算 机构 及清 算代 理银行 办理 。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在 清算和 交收 中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 基金的 损失 ;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或 违反 双方签 订的 《证 券交易 资金 结算 协议 》 而 造成基 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的 , 托 管人 发现 后应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由此 给基 金 和 基金 托管人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2 、基 金出 现超 买或 超卖 的 责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18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基 金及 基金 托管 人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 果非 因基 金托管 人原 因发 生超 买行 为,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 T+1 日上 午 10 时 之前划 拨资 金, 用以 完成 清算交 收。 3 、基 金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 清算款 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确 保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指 令时 , 有足 够的 头寸 进行交 收 。 基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划 款 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 基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所 需的合 理时 间 。 如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 导致无 法按 时支 付证 券清 算款, 由此 给基 金及 基金 托管人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在基金资 金头 寸充足 的情 况下,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如由 于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按 时支 付 证券清 算款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三) 资金 、证 券 、 期货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日进 行核 对。 每日对 外披 露基 金份 额净 值之前 , 必 须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 交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 果实 际交易 记录 与 会计账 簿记 录不 一致 , 造 成基金 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实 , 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由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承 担。 对基金 的资 金账 目, 由相 关各方 每日 对账 一次 ,确 保相关 各方 账账 相符 。 对基金 证券 、期 货 账 目, 由每周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终 了时相 关各 方进 行对 账。 对实物 券账 目, 每月 月末 相关各 方进 行账 实核 对。 对交易 记录 ,由 相关 各方 每日对 账一 次。 (四) 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数据传 递及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的责 任 1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开 放 式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中的责 任 基金的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和 销售 机构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由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机 构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和 登记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接收 并确 认 资金的 到账 情况 ,以 及依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来划付 赎回 款项 。 2 、开 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递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14:00 之 前将 前一 个开 放日经 确认 的基 金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以 书面 形式 并加 盖业 务专用 章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数据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负责 。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19 3 、开 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采 用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净额在 最晚 不迟 于 T+3 日 上午 11 : 00 前 在基 金管 理人 总清 算 账户和 资产 托管 专户 之间 交收。 如 果 当日 基金 为净 应收 款,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资 金 是否 到账 ,对 于未 准时 到 账的 资 金,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划 付。 对于 未准 时划付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划付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后果 严重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如 果 当日 基金 为净 应付 款,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划付 。 对于 未 准时 划付 的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划 付,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应由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后果 严重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关 于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 排应 当按 照本 部分 的规 定 或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双方 书面 共同 确认 的方 式执行 。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20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基金 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余 额数 量 后 的数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 股票 、 债 券 、 衍生 工具 和 其他 持续 以公 允价 值计量 的 金融 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目标ETF 的估 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2)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 取第三 方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21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估值 日不存在 活跃 市场时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其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如成 本能够 近似体 现公 允价值 ,应持 续评估 上述 做法的 适当性 , 并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 (3)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 或 未挂牌转 让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 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 值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6)本 基金存 入银行 或其 他金融机 构的 各种款 项以 本金列示 ,按 协议或 约定 利率逐 日 确认 利 息收 入。 (7)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8)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9)本 基金投 资期货 合约 ,按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10 ) 流 通受 限的股 票 , 包括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首 次公开 发行 股票 时公 司股 东公开 发售 股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不 包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11 ) 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22 (12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原有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上述 资产 或负 债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部门 及自 律规 则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 、 期 货 交 易所 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 第(12)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23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24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对 其持 有 的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选 择不同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 同一 投资人持 有的同一 类别的 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 一种分 红方式, 如投资人 在不同 销售 机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则基 金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人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为 准;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确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 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25 十、 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披 露以 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 获 得 的业 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息 ,除 法律 法 规 规定 之外 ,不 得在 其公开 披露 之前 ,先 行对 任何第 三方 披露 。但 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 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 相应的 信 息 披露 职责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 其履 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根据《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要求,本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文件包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 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报 告 、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澄清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基金 投 资 股指 期货 、 资 产支 持证券 、 投 资目 标ETF 、 参 与融 资及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 的信息 等其 他 必要的 公告 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负 责公 布。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行 政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年 报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经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将 通过指 定媒介 公 开披露 。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26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处,投 资者 可以免 费查 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暂 停估 值的;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27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扣 除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后的 余额 (若 为负 数, 则 取 0) 的 0.50% 年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50%÷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 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产 ( 若 为负数 , 则E 取0)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后的余 额(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的 0.10%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10%÷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所 持有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部 分基金 资产 后的 余额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 ( 三)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四)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 、审 计费、 诉讼费 和仲裁 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基金 的证券/ 期货交 易费 用 , 基金 的银 行汇划 费用 , 基金相 关账 户的开 户及 维护 费用 , 按 照国家 有关 规 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用 等 根据 有关法 规、 《 基 金合 同》及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28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并根 据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支付 ,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六)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销 售服 务费 的复 核程序 、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 基金 托管 人对不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其他 费用 有 权拒绝 执行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销售 服务费 等 , 根据本 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销 售服 务 费 划付后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与销售 机构 签订 的销售 协议 中约 定的 付款 周期分 别划 付 给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日等 , 支 付日 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协 商解决 。 ( 七)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有 关法 律法规的 有关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 的约 定 ,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费 用 ,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做出 书面 解释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或合理 的理 由, 可以 拒绝 支付。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29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的保 存期 限自 基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 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以上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30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 册、 交 易记 录和重 要合 同等 ,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对相 关信 息负有 保密 义务 ,但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 及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它情 形除外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后 ,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将 与本 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 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变更后 ,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 务协助 接任 人接 受基 金的 有关 文 件 。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31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基 金资 产 总值;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产中列支;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3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新 任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临时 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业 务 前, 原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32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投 资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任 ;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2/3)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或 者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 审计 结果 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 3、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接 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 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时 更换 程序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33 同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分 别按照上 述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更换 程序 进行。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34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管 理人在没 有充足 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 分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或 违规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常有 效指 令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八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在行政 上、财务 上不独 立,其高 级基金管 理人员 相互 兼职。


(九 )基金托 管人私自 动用或 处分基金 资产,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十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2) 违 反规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 除 目标ETF 以外 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十 一)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法 律、行政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35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36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 清算 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更为 有利的 清算 方法 , 本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可按 该方 法进 行, 并及 时公 告,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求 办理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37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不履 行本 托管 协议或 者履 行本 托管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应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因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违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免责: 1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行使或 不行 使其投 资权 而造成 的 损失等 ; 3 、不 可抗 力 。


(三)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违 反托管 协议 ,给 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 (四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非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 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 没有 采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的 , 不得 就扩大 的损 失要求 赔偿 。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本协 议所 指损 失均 为直接 损失 。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38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 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 深 圳国 际仲裁 院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的 地点 在 深 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 不含 港澳台 地区 法律 ) 管 辖。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39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 该 等草案 系经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 协 议当事 人双 方 可能不 时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的文 本为 正 式文本 。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的 有 效 期 自其 生 效 之 日 起至 该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之 日止。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日 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基 金托 管协议 正本 一式 6 份 , 除 上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 式 2 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分 别持 有2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平安大 华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管协 议 40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 协议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后 , 由该 双方当 事人 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上盖 章 , 并由各 自的 法 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并注 明基 金托管 协议 的签 订地 点和 签订日 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