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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优质企业混合(070099)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一) 本基 金 由 嘉实 浦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到 期日 后投 资转 型而 成。 依据中 国证监 会2007年11月22 日 《 关于核 准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批 复》(证 监 基金字[2007]320 号) ,嘉 实浦安 保本 基金 由保 本型 基金到 期日 后 投资转 型变 更转 为股 票型 基金 , 并 更名 为 “ 嘉实 优 质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07 年12 月8日起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根据2014 年8月8 日施 行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 监会 令第104号) 第三十 条第 一项 的规 定, 经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 嘉实优 质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 2015 年7月16 日 更名 为“ 嘉 实优质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并于2015 年8 月3日发 布相 关 公告。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六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七)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6 月8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 未经 审计 ) 截 止 日为2018年3月31日 (特 别 事项注 明截止 日 除外 )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 言....................................................................................................................................... 3 二、 释 义....................................................................................................................................... 3 三、 基金管理人............................................................................................................................. 5 四、 基金托管人...........................................................................................................................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52 七、 基金的存续........................................................................................................................... 52 八、 基金份额的集中 发售 ........................................................................................................... 53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54 十、 基金的转换........................................................................................................................... 61 十一、 基金的投资....................................................................................................................... 66 十二、 基金的业绩....................................................................................................................... 75 十三、 基金财产........................................................................................................................... 77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3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 90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清算 ....................................................................................... 93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95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14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15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六、 备查文件目录 ............................................................................................................. 116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以 下 简称“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以及 《嘉 实优 质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合 同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招 募说 明书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4、托 管协 议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5、发 售公 告 嘉实优 质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集 中发 售期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6、中 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7、中 国银 监会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8、基 金法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9、运 作办 法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10 、销 售办 法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11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12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 13 、法 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行政 规 章及规 范性 文件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14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 并承担 义务 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5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6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7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20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机 构 21 、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22 、注 册登 记业 务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3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嘉 实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4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起始日 , 原 《嘉 实浦安 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一 日起 失 效 。 25 、申 购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26 、赎 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 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27 、代 销机 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 的机 构 28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29 、投 资转 型 指根据 《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会 议通 知》 所 附议 案及 嘉实 浦安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程 序和 表决 结果 , 嘉实 浦安 保本 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到 期日 后的 投资 转型 变更为 “嘉 实优 质 企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变更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 称、基 金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 投资理 念 、 投 资策 略、 业 绩比较 基准 、 分红 条款等 事项 。 30 、集 中发 售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发售 本基 金的一 段时 间 31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2 、存 续期 指基金 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开 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4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 35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 日 期 36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元 指人民 币元 38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39 、基 金净 收益 指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4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4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42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 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43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4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所得的 价值 45 、持 有期 自投资 者获 得该 基金 份额 之日起 不间 断持 有的 期间 46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对招 募说 明书 进 行更新 ,并 在公 告时 间 15 日前 报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将登载 在公 司网 址上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但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等特殊 事项 除外 ) 。 47 、不 可抗 力 是指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包括但 不限 于国 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及重 大政 策调 整 、 地震 、 台 风 、 水 灾、 流行病 等自 然灾 害 , 以 及 罢工 、 国 家紧 急状 况、 政 治动乱 、 戒严 、 战 争、恐 怖主 义行 为等 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号 华 润大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 亚洲 ) 有限公 司30%, 立信 投资 有 限 责任公 司30%。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1999 年3 月25 日成 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 理公司 之一 , 是中 外合 资 基金管 理公 司 。 公 司注 册 地上海 , 总部 设 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 、 广州 、 北京 怀柔 分公 司 。 公司 获得 首批 全国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投资管 理人 、QDII资格 和 特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 格 。 2.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2018 年7月6 日 , 基 金 管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142 只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具体 包括 嘉实 元和 、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嘉 实增长 混合 、嘉 实稳 健混 合、嘉 实债 券 、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 嘉 实 货币 、 嘉 实沪 深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 超短债 债券 、 嘉实 主题 混 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 嘉 实 海外中 国股 票 (QDII ) 混 合、 嘉实 研究 精 选混合 、 嘉 实多元 债券 、 嘉实量 化阿 尔法 混合、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嘉实价 值优 势混 合 、 嘉 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 嘉 实H 股 指 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混合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 嘉 实 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嘉实 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 债券、 嘉实周期优 选混合 、嘉实 安心货币、 嘉 实中创400ETF 、 嘉 实中 创400ETF 联 接、 嘉 实 沪深300ETF 、 嘉 实 优化 红 利 混 合、嘉 实 全 球 房 地产 (QDII ) 、 嘉 实理 财宝7 天债 券 、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券 、 嘉实 纯债 债券 、 嘉实中 证中 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 嘉实 中证500ETF 、 嘉实 增强 信 用定期 债券 、 嘉实 中证500ETF 联 接 、 嘉 实 中证 中期国债ETF 、嘉实中证金 边中期国 债ETF 联 接、嘉 实丰益纯 债定期债券、嘉 实研究 阿 尔法股票 、 嘉实如 意宝定 期债券、 嘉实美国 成长股 票 (QDII) 、嘉实 丰益策 略 定期债券 、嘉 实丰益信 用定期债 券、嘉 实新兴市 场债券、 嘉实绝 对收益策 略定期混 合、嘉 实宝A/B、嘉实 活期宝货 币、嘉实1个月理 财债券、 嘉 实活钱 包货币 、嘉实泰 和混合、 嘉实薪 金宝货币 、 嘉 实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 嘉 实中 证医 药卫 生ETF 、 嘉实中 证主 要消 费ETF 、 嘉 实中证 金融 地 产ETF 、 嘉实3 个月 理财 债 券、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 嘉 实 新收益 混合 、 嘉 实沪深300 指数研 究增强 、 嘉实逆向 策略股票 、嘉实 企业变革 股票、嘉 实新消 费股票、 嘉实 全球互 联网 股票 、 嘉实 先 进制造 股票 、 嘉实 事件 驱 动股票 、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 币市场 基金、嘉 实新机遇 混合发起 式、嘉 实低价策 略股票、 嘉实中 证金融地 产ETF联 接、嘉 实 新起点混 合、 嘉实腾 讯自 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票 、 嘉实 环保 低碳 股 票、 嘉实 创新 成长 混合 、 嘉实智 能汽 车股 票、 嘉实 新财 富混 合 、 嘉 实新起 航混 合 、 嘉 实稳 瑞 纯债债 券 、 嘉 实稳 祥纯 债 债券 、 嘉 实新 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态混合 、 嘉实 新优 选混 合 、 嘉 实新 趋势 混合 、 嘉实 新思路 混合 、 嘉实 沪港 深 精选股 票 、 嘉 实 稳盛债 券 、 嘉 实稳 鑫纯 债 债券 、 嘉 实安 益混 合 、 嘉 实文体 娱乐 股票 、 嘉实 稳 泽纯债 债券 、 嘉 实惠泽 定增 混合 、 嘉实 成 长增强 混合 、 嘉实 策略 优 选混合 、 嘉实 主题 增强 混 合、 嘉实 研究 增 强混合 、 嘉实 优势 成长 混 合、 嘉实 稳荣 债券 、 嘉实 农业产 业股 票 、 嘉 实价 值 增强混 合 、 嘉 实 新添瑞混 合、嘉实 现金宝 货币 、嘉 实增益宝 货币、 嘉实物流 产业股票 、嘉实 丰安6 个月 定 期 债券 、 嘉实 新添 程混 合、 嘉实稳 元纯 债债 券、 嘉实 新能源 新材 料股 票、 嘉实 稳熙纯 债债 券 、 嘉实丰 和混 合、 嘉实 新添 华定期 混合 、嘉 实定 期宝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 实沪 港 深回报 混合 、 嘉实现金添 利货币 、嘉实 原油(QDII-LOF)、 嘉 实前 沿科技沪港 深股票 、嘉实 稳宏债券、 嘉 实中关村A 股ETF、 嘉实稳 华纯债债 券、嘉实6个月理 财债券、 嘉实稳怡 债券、 嘉实富时 中 国 A50ETF 联接 、 嘉实 富时 中 国A50ETF 、 嘉 实中 小企 业 量化活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 、 嘉实新 添泽 定期 混合、嘉 实创业板ETF、 嘉 实合润双 债两年期 定期债 券、嘉实 新添丰定 期混合 、嘉实新 添辉 定期混 合 、 嘉 实领 航资 产 配置混 合 (FOF ) 、 嘉 实价 值精选 股票 、 嘉实 医疗 保 健股票 、 嘉实 润 泽量化 定期 混合 、 嘉实 核 心优势 股票 、 嘉实 润和 量 化定期 混合 、 嘉实 金融 精 选股票 、 嘉实 新 添荣定期 混合 、嘉 实致兴 定期纯债 债券 。其 中嘉实 增长混合 、嘉实稳 健混合 、嘉实债 券3 只 开放式 基金 属于 嘉实 理财 通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同 时, 管理 多个 全国 社保 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 金、特 定客 户资 产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牛成立 先生 ,联 席董 事长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非银 行金融 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 处长 ;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 挂职 ) ;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下 称银 监会 )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 银 监会 新疆 监管 局党 委 委员 、 副 局长; 银监会 银行 监管 四部 副主 任; 银监 会黑 龙江 监管 局 党委书 记 、 局 长; 银监 会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工作部 (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 管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党委委 员、 总裁 。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 责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 董 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 业保 障 基金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赵学军 先生 ,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经 济学 博士 。曾 就职于 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设 计 所、 外经 贸部 中国 仪器 进 出口总 公司 、 北京 商品 交 易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 交 易 所 、 商 鼎期 货 经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 有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朱蕾女 士,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中共 党员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高 级经 理 ; 中 欧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秘兼 发展 战略官 ; 现任 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 兼 任中 诚国 际资 本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 圳前海 中诚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 经理。 高峰先 生 , 董 事, 美国 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任 所罗 门兄 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 美 国友 邦金 融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 总裁 。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 志银行 以来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 加坡) 董事、 全球 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 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德意 志银 行资 产与 财 富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 至今 任 德意志 银行 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运 营官 。 韩家乐先生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华大 学经济 管理学院, 硕士研 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恒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至 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中 共党员 , 法学 博士 ,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华 大 学商法 研究 中 心副 主任 、 《 清华法 学》副 主编 ,汤姆 森路 透集 团 “ 中 国商 法 ” 丛 书编辑 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届 并购 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 现 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王瑞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 会计 学教 授 , 注 册会 计师 , 中 共党 员 。 曾 任中 央 财经大 学财 务会 计教 研室 主任、 研究 生部 副主 任。2012 年 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 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 张树忠 先生 , 监事 长 , 经 济学博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中共党 员 。 曾 任华 夏证 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研究 发展 部 总经理 ; 光大 证券 公司 总 裁助理 、 北方 总部 总经 理、 资产管 理总 监;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大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首席 投 资执行 官 ;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党 委副 书记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 裁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兼任中 诚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西 安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 安信 息产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所 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 生 , 总 经理 , 金融 学、 会 计 学专 业本 科学 历 , 工 商管 理学 学士 学位 , 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在美 国国 际集 团(AIG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 总部担 任研 究 投资工 作 。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 产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 首 席 投资总 监及 资 产管理 中心 负责 人 。 2013 年 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董事 总经理 (MD)、 机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投 资官 ,现 兼任 公司 固定收 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 宋振茹 女士 ,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炜女 士 , 督 察长 , 中共 党员 , 法 学 硕 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研究 生 。 历 任国 泰证 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泰 君安 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国 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 方证 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胡涛先生,16 年 证券从 业 经历,曾任 北京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股票 研究 经理 、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研 究员 、 友邦 华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泰 达宏 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 户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研 究部 研 究主管 、 基金 经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理等职 务。2014 年 3 月 加 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股票投 资部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学 凯利 商 学院MBA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中国 国籍 。2014 年8 月 20 日 至今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2)历 任 基金 经理 2004 年 12 月1 日至2006 年 8 月2 日 ,田 晶女 士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2006 年8 月3 日 至2007 年12 月 7 日 , 邹 唯先生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7 年12 月8 日至2013 年 6 月 7 日, 刘天君 先生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6 月7 日至2014 年 8 月 20 日, 邵健 先生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4 月 29 日至2015 年5 月 26 日 ,刘辉 先生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股票投 资业 务联 席 CIO 邵 健先生 , 公 司总经 理经 雷先 生 , 股 票 投资业 务联 席 CIO 兼 研究 总监陈 少平 女士 , 助理CIO 兼股 票投 资部 总监邵 秋涛 先生 , 人工 智 能投资 部负 责人 张自 力先 生, 资深 基金 经理 胡涛 先 生、 张金 涛先 生 和谭丽 女士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遵守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按 照 《 招募 说明 书》 列明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从 事任何 形式的证 券承销或 者从事 除国家债 券以外的 其他证 券自营 业 务; (4)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 贷 款; (7)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 (11) 中国 证监 会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 乱 市场秩 序;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 金 人员 形象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3)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代理 人、 代表 人 、 受 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利 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范 和 化解风 险 , 促 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根 据 《 证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 体情况 , 公司 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 分组成 。 公司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 展开,是各项 基 本 管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 信 息 技术管 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 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 察 稽核 、 风 险控 制、 紧急 应 变等制 度 。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内部 控 制 的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互 制约原则 :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各部 门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5)成本 效益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司 董事会对 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终责 任。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 负 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充 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由公司总 经理、副 总经理 、总监及 资深基金 经理组 成,负 责 指导权 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风险 控制委员 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 决策机 构,由公 司总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察 长负责 对 公司各 项制度、 业务的合 法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察 稽核部: 公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 工作,并 保证监察 稽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 配 备了 充足 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明 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务 部门: 部 门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 险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 部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 时报 告的义 务。 (7)岗位 员工: 公 司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 养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节 。 员 工在 其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 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 充 分体 现职 责明 确 、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分工 ,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 运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 行机制 , 包括 民 主 、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 高效 、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 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 健 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 确 保公 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 评 估体系 ,对公 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健 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 权应及 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 财务核算 与基金资 产估值 系统和资 产分离制 度,基 金资产与 公 司 自有 资 产 、 其 他委 托资 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 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度, 明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投 资和交 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 人员的 重叠。投资、研究 、交易 、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 管理系统 ,严格信 息管理 ,保证客 户资料等 信息安 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 道的畅 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 告系统 , 各级 领导 、 部 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 加强 基金 销 售管理 ,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 介, 不得 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 危机 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 发生 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 由 监察 稽核 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 岗 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 分析 , 并 由监 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 关高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本 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时 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 围 : 经 中国 人民 银 行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批准 , 公司 主营 业 务主要 包括 : 吸 收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理 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 行 金融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险 箱业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外 币兑 换 ; 国际结 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 汇;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查 、咨 询 、 见证业 务 ; 离 岸银 行业 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业务 ; 经 中国 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 本: 293.52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 萍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之一 。经 过二 十年来 的稳 健经 营和 业务 开拓, 各项 业务 发展 一直 保持较 快增 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总 行于 2003 年 设立基金 托管部,2005 年 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 ,2013 年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 金业务 部 ,2016 年 进行 组 织架 构 优化 调整 , 并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目前下 设证 券托 管处 、 客 户资产 托管 处 、 内 控管 理 处、 业务 保障 处、 总行 资 产托管 运营 中心 (含合 肥分 中心 )五 个职 能处室 。 目前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险 资金 托 管、 基金 专户 理财 托管 、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 私募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 私募 股权 托管 、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 企 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 ,1956 年出 生 ,研究生学 历,博 士学位 ,高级经济 师职称 。曾任 上海外高 桥保税 区开 发 (控 股)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外 高桥 保 税区管 委会 副主 任 ; 上 海 万国证 券公 司代 总裁 ; 上 海久 事公 司总 经 理; 上海 市城 市建 设投 资 开发总 公司 总经 理 ; 中 国 太平洋 保险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 记、 董事 长。 现任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 董 事 长。 第十 二届 全国 政协 委 员。 伦敦 金融 城中 国事 务 顾问委 员会 委员 , 中欧 国 际工商 学院 理事 会成员 、国 际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经济管 理学 院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刘信义,男 ,1965 年出 生 ,硕士研究 生,高 级经济 师。曾任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上海 地 区总部 副总 经理 , 上海 市 金融服 务办 挂职 任机 构处 处长 、 市 金融 服务 办主 任 助理 , 上 海浦 东 发展银 行党 委委 员 、 副 行 长、 财务 总监 , 上 海国 盛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裁 。 现 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行长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规模 为 2791.87 亿元, 比去年 末减 少 0.91% 。 托 管证券 投资 基金 共一 百三 十三只 ,分 别为 国泰 金龙 行业精 选基 金 、 国泰金 龙债 券基 金 、 天 治 财富增 长基 金 、 广 发小 盘 成长基 金 、 汇 添富 货币 基 金、 长信 金利 趋 势基金、嘉实优质企 业基 金、国联安 货 币 基 金、 银华 永 泰 债 券 型 基 金 、长 信利 众 债 券 基 金 (LOF ) 、 华富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博时安 丰 18 个 月基金(LOF )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鹏华丰泰 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 利增强债券基 金、 中信 建投 稳信 债券 基 金、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券 基 金、 汇添 富和 聚宝 货币 基 金、 工银 目标 收 益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北 信瑞丰 宜投 宝货 币基 金 、 中海医 药健 康产 业基 金 、 国寿安 保尊 益信 用纯债 基金 、 华富 国泰 民 安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博 时产业 债纯 债基 金 、 安 信 动态策 略灵 活配 置基金 、 东方 红稳 健精 选 基金 、 国 联安 鑫享 混合 基 金、 国联 安鑫 富混 合基 金 、 长 安鑫 利优 选 混合基金、工银瑞信 生态 环境基金、天弘新价 值混 合基金、嘉实机构快 线货 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 闭式 基金 、华 富 健康文 娱基 金、 国寿 安保 稳定回 报基 金、 国寿 安保 稳健回 报基 金 、 国投瑞 银新 成长 基金 、 金 鹰改革 红利 基金 、 易方 达 裕祥回 报债 券基 金 、 国 联 安鑫禧 基金 、 国 联安鑫 悦基 金、 中银 瑞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华夏 新活力 混合 基金 、鑫 元汇 利债券 型基 金 、 南方转 型驱 动灵 活配 置基 金、 银华 远景 债券 基金 、 华富诚 鑫灵 活配 置基 金 、 富安达 长盈 保本 基金 、 中 信建 投稳 溢保 本 基金 、 工 银瑞 信恒 享纯 债 基金 、 长 信利 发债 券基 金 、 博 时景 发纯 债 基金 、 国 泰 添 益混 合基 金 、 鑫 元得 利债 券型 基金 、 中银尊 享半 年定 开基 金 、 鹏华兴 盛定 期开 放基金 、 华富 元鑫 灵活 配 置基金 、 东方 红战 略沪 港 深混合 基金 、 博时 富发 纯 债基金 、 博时 利 发纯债 基金 、 银河 君信 混 合基金 、 鹏华 兴锐 定期 开 放基金 、 汇添 富保 鑫保 本 混合基 金 、 景 顺 长城景 颐盛 利债 券基 金 、 兴业启 元一 年定 开债 券基 金、 工银 瑞信 瑞盈 18 个月 定开债 券基 金、 中信建 投稳 裕定 开债 券基 金、 招商 招怡 纯债 债券 基 金、 中加 丰享 纯债 债券 基 金、 长安 泓泽 纯 债债券 基金 、 银河 君耀 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广发 汇 瑞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国 联安鑫 盛混 合基 金、 汇安 嘉汇 纯债 债券 基 金、 鹏华 普泰 债券 基 金 、 南方宣 利定 开债 券基 金 、 招商兴 福灵 活配 置混合 基金 、 博时 鑫润 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兴业 裕 华债券 基金 、 易方 达瑞 通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招商 招祥纯债 债券基 金、国泰 景益灵活 配置混 合基金、 、 易方达 瑞程混合 基金、华 福 长 富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中 欧骏泰 货币 基金 、 招商 招 华纯债 债券 基金 、 汇安 丰 融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汇 安嘉 源纯 债债 券 基金 、 国 泰普 益混 合基 金 、 汇 添富 鑫瑞 债券 基金 、 鑫元合 丰纯 债债 券基金 、 博时 鑫惠 混合 基 金、 工银 瑞信 瑞盈 半年 定 开债券 基金 、 国泰 润利 纯 债基金 、 华富 天 益货币 基金 、 汇安 丰华 混 合基金 、 汇安 丰泰 灵活 配 置混合 基金 、 汇安 丰恒 混 合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启 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中证 500 指 数基 金 、 南 方 和利定 开债 券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金、 鹏华 丰康 债券 基金 、 兴业安 润货 币基 金 、 兴 业 瑞丰 6 个月 定开 债券 基金 、 兴 业裕 丰债 券 基金 、 易 方达 瑞弘 混合 基 金、 银河 犇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基金 、 长安 鑫富 领先 混 合基金 、 长盛 盛 泰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万 家现金 增利 货币 基金 、 上 银慧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达 瑞富 灵活 配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 富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工 业 4.0 主 题沪 港深精 选混 合 基金 、 民 生加 银鑫 顺债 券 型基金 、 万家 天添 宝货 币 基金 、 长 安鑫 垚主 题轮 动 混合基 金 、 中 欧 瑾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 中银证 券安 弘债 券基 金 、 鑫元鑫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泰 康年 年 红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 、 广 发高 端制 造股 票 型发起 式基 金 、 永 赢永 益 债券基 金 、 博 时 鑫禧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 南方安 福混 合基 金 、 中 银 证券聚 瑞混 合基 金 、 太 平 改革红 利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中金 价 值轮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富 荣富 乾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 国 联安安 稳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恒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国 泰瑞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 前海 开源 景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前海 开源 润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沪港 深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 中银 证券 祥瑞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本行内 部控制 目标为: 确保经营 活动中严 格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监管 部门监管 规 则 和本行 规章 制度 , 形成 守 法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 思想 。 确 保经 营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 保证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和 完整 , 确 保业务 活动 信息 的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本行内 部控制 组织架构 为:总行 法律合规 部是全 行内部控 制的牵头 管理部 门,指导 业 务 部门建 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 业务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总 行 风险监 控部 是全 行操 作风 险的牵 头管 理 部门 。 指 导业 务部 门开 展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操作 风险 管控工 作 。 总 行资 产托 管 部下设 内控 管理 处。 内控 管理 处是 全行 托 管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 制具 体管理 实施 机构 , 并配 备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责 。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本行 已建立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 度。内控制度 贯穿资产托 管业务的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全过 程, 渗透到 各业 务流 程和 各操 作环节 , 覆盖 到从 事资 产 托管各 级组 织 结构 、 岗 位及 人员 。 内部 控制以 防范 风险 、 合规 经 营为出 发点 , 各项 业务 流 程体现 “ 内控 优 先”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全员 化风 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理 念 , 营造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组 织 架构 、 业 务岗 位、 人员 的 各个环 节 。 制 定 权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明 确岗 位职 责和 各 项操作 规程 、 员工 职业 道 德规范 、 业务 数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据备份 和保 密等 在内 的各 项业务 管理 制度 ; 建立 严 格完善 的资 产隔 离和 资产 保管制 度 , 托 管 资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 托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 作、分 别核 算; 对各 类突 发事件 或故 障 , 建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 方案 , 定 期组 织灾 备演 练, 建 立重大 事项 报告 制度 ; 在 基金运 作办 公区 域建立 健全 安全 监控 系统 , 利 用录 音、 录像 等技 术 手段实 现风 险控 制 ; 定 期 对业务 情况 进行 自查、 内部 稽核 等措 施进 行监控 , 通 过专 项/ 全面 审 计等措 施实 施业 务监 控, 排查风 险隐 患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1、监 督依 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督 依据具 体 包 括 :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2)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4)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5)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 托管协 议》 ; (6)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监 督内 容





我 行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托管协 议约 定 , 对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后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严 格监督 ,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违 规风 险。 3、监 督方 法 (1)资产 托管部 设置核算 监督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 务人员, 在授权范 围内独 立行使对 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 督职责 , 规范 基金 运作 , 维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不受 任何 外 界力量 的干 预; (2)在日 常运作 中,凡可 量化的监 督指标, 由核算 监督岗通 过托管业 务的自 动处理程 序 进 行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 跟踪和 预警 ; (3) 对非 量化 指标 、投 资 指令、 管理 人提 供的 各种 报表和 报告 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法 。 4、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定 期报告 形式向基 金 管 理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 监控 周报 等。 不 定期 报告 包括 提示 函 、 临时 日报 、 其他临 时报 告等 ; (2)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违规违法 操作, 以电话、 邮件、书 面提示 函的方式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指明 违规 事 项, 明确 纠正 期限 。 在 规 定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 基金管 理人 违规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事项进 行复 查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对违 规事 项未 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将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如 果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3)针对 中 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银 行对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的检查 ,应及 时提供有 关 情 况和资 料。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电话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网址 http://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58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9)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http://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民生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网址 http://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13)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14)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15)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 话 95594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17)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18)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19)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20)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1)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22)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23)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2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下城 区庆 春路 46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25)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26)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临沂 市兰 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http://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27)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http://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28)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29)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30)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31)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街 交叉 口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32)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33)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注册地 址 烟台市 芝罘 区海 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34)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35)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6)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 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37)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 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38)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 28 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39) 江苏江 南 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40)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95352 (41)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昆山 市前 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n/ 客服电 话 0512-96079 (42)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 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http://www.grcbank.com/index.html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43)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武侯 区科 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 话 95392 (44)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经济 开发 区东 南湖 大跌 1817 号 注册地 址 经济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publish/portal0/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45)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46)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 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上城 区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http://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47)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客服电 话 4000096636 (48)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49)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50) 浙江温 州龙 湾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龙湾 区永 中街 道永 宁西 路 555 号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龙湾 区永 中街 道永 宁西 路 5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 http://www.lwrcb.com/ 客服电 话 4008296596 (51)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52)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53) 华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一 段 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一 段 828 号 鑫远 杰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http://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 话 0731-96599 (54)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市 城南 街道 伯乐 西 路 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55)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云 岩区 中华 北路 77 号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云 岩区 中华 北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http://www.bankgy.cn 客服电 话 4001196033 (56) 天津滨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自 贸试 验区 (空 港经 济区) 西三 道 158 号 金融 中心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天津自 贸试 验区 (空 港经 济区) 西三 道 158 号 金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峰 联系人 姬娜 电话 022-84819689 传真 022-84819692 网址 http//www.tjbhb.com 客服电 话 (022)96156 (57)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注册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6299 (58)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 街道南 大 街 72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临 平南 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熤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6/4008896596 (5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区 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60)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外泛 利大 厦 10 层 注 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61) 诺亚正 行(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6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 定 代 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63)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 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二 层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6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6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6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元茂 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67)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68)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69)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70)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 400-6262-818 (71)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72)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 话 95177 (73)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6-9988 (74)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 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75)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新金 桥 路 28 号 新金 桥大 厦 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同 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6-95156 (76)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区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77)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78)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79) 中经北 证(北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C 座 709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80)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673-7010 (81)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 400-166-6788 (82)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83)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昆 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展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84)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85)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86)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87)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88)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89)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 话 010-59336512 (90) 中民财 富管 理(上海)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老 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 400-876-5716 (91)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3 号通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9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路 1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9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9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 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9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96)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9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9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 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9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话 (100)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95523 (10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10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103)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10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05 、11 、12 、13 、15、16 、18 、19、20 、21 、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105)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06)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 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107)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108)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0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10)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111)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 话 95360 (11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5318 (113)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95317 (114)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成都市 高新 区天 府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84 (115)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网址 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Ltd.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11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 86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117)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招 商银行 大 厦 40 -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118)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119)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12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121)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 400 910 1166 (122)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大堂和 三、 四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 电 视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123)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http://www.vsun.com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124)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125)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 厦 8 楼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2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27)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128)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95351 (129)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130)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131)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梅 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13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133)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西塔 楼 21 层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134)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6 、10 、12 、15 、1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t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135)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13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137)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86 (13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华 旭国际 大 厦 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39)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法定代 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95399 (140)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小 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141)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无锡市 金融 一 街 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142)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五 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143)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14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注册地址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145)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地 址 广东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8 (146)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147)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148)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149)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上 海市 浦东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景臻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15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 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光大 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 罕区 敕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光大 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15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西 湖区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152)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153)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154)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 话 95582 (155)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56)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注册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阮琪 ( 代)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http://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海 地区) (157)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15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59)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160)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B 座 1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9 (161)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路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武川县 腾飞 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m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62)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滨 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 6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16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 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164)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盘古大 观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16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166)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深 田 路 46 号 深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莲 前西 路 2 号莲富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com/ 客服电 话 400-0099-886 (167)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场 )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联系人 陈敏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16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169)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妹 电话 027-87617017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170)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8-1166 (171)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172)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173)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174)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1-0203 (175)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 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176)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s://keterui.jd.com/ 客服电 话 400-088-8816 (177)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178) 深圳前 海微 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南 山区 沙河 西路 1819 号深 圳湾 科技 生 态园 7 栋 A 座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 圳市 前海 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经 营场 所:深 圳市 南山 区田 厦国 际中 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敏 联系人 苏豪 电话 13469952231 传真 0755-86700688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999-8877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中 国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方经 贸城 东三 办 公楼 16 层 负责人 葛明 联系人 李慧民 电话 (010 )65246688 传真 (010 )85188298 经 办 会 计 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 根据 《嘉实浦安 保本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 嘉 实浦安保本混 合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公告 》 ,嘉 实优质 企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由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 到期日 后投 资转 型而 成。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监 会 令第 104 号) 第三 十条 第一 项的 规 定, 经与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 更名 为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并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发 布相关 公告 。 嘉 实 浦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151 号 文 批 准募集 。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正 式 生 效 。





依据 中 国证 监 会 2007 年 11 月 22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7]320 号文 核 准, 嘉实 浦安保 本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自 2007 年 12 月 8 日 起, 《嘉 实 浦安保 本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失 效,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 七、 基金 的 存续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12 月8 日起 正式 生效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基 金份 额的集 中发 售 (一) 集中 发售 集中发 售期 ; 自2007 年11 月26日 起至2007 年12 月5 日止 (二) 销售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三) 销售 方式 及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各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购买本 基金 。 (四) 投资 者在 集中 发售 期购买 本基 金的 原则 1、投 资者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备 足购 买金 额。 2、 集 中发 售 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购买 基金 份额 , 首 次最低 购买 金额 为 1 万元 人民币 ( 含 集中申 购费 ) , 追 加购 买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通过 直销中 心购 买的 最低 金额 为5 万 元人 民 币(含 集中 申 购 费) , 追 加 购买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五)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的费 用 集中发 售期 集中 申购 的费 用按如 下费 率结 构表 执行 : 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上述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六)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份数 的计 算 集中发售期本基金的集中 申购金额包括集中申购费 用和净集中申购金额。计 算方法如 下: (1) 净集 中申 购金 额= 集 中申购 金额/(1+ 集中 申购 费率) (2) 集中 申购 费用 =集 中 申购金 额- 净集 中申 购金 额 (3) 集中 申购 份数 =( 净 集中申 购金 额+ 利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但在集 中发 售期 内,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金额 在 500 万 元(含 )以 上 , 适用 绝对 数额的 集 中申购 费金 额( 每 笔 1000 元) ,即 净 集 中申 购金额= 集中申 购 金 额- 集中 申购 费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民 币1.00元。 在集中 发售 期内 ,本 基金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 价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加 上 相应的 申 购费。 九、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二)申购和赎回场 所 1、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 2、 经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 即 代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3、投资者 可通过本 基金直 销机构或 指定的代 销机构 按照规定 的方式办 理本基 金的申 购 与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代销机 构 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将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每 个 交易日 设为 开放 日 , 为 投 资者办 理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业务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申 购 份额、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进行相 应 的调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日 常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 时间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即 2007 年 12 月 8 日起 开始办 理正 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本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下午 3:00 之前)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 对 申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投 资者 可从 T +2 工 作 日起直 接到 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网 点查 询 确认情 况, 打印 确认 单。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方 式与 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付 赎 回 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赎 回 人银行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1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 元 。 投 资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币50,000 元, 但已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适 用首 次单 笔最 低限 额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申 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00 元 。但若有 代销机构 特别约 定首次申 购单笔及 追 加单笔 最低 限额 并已 经发 布临时 公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准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单 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 份 (如 该 账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足 1 份 ,则 必须 一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 笔赎 回 将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1 份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 者在该 销售 机 构托管 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但若 有代 销 机构特 别约 定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并已 经 发布临 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为 准。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0 份 (如 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 基 金余额 不足 1,0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 投资者 在销 售 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00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 金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4、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七)本基金的申购 费与 赎回费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按申购 金额采用 比例费率 ,投资 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可 用于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 费 用 。





申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每笔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但中 国银 行长 城 借记卡 、 中 国 农业银 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构 投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 购 金额分 档 , 统 一 优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优惠 后费 率如 果低 于 0.6 %, 则 按 0.6 %执 行。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相关公 告规定的 相应申 购费率低 于 0.6% 时,按 实 际费率收 取申购费 。 个人 投资者于 本公 司网上 直销 系统 通过 汇款 方式申 购本 基金 的, 前端 申 购费率 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优惠 费率 执 行。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分 基金产 品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 括申 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 、 并对通 过本 公 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暂 不开 通 后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请参 见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公 告。 2、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天的 投 资者收 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除此 之外 的 赎 回费 用 的75% 用于 注册 登记 费及 相 关手续 费 ,25% 归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率表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7 天 1.5% 7天≤M <365 天 0.5% 365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嘉 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内 或转型期 内, 连续 地持 有部 分嘉 实 浦安保 本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 直 到投资 转型 为嘉 实优质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 那 么这 部 分基金 份额 在嘉 实浦 安保 本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保 本期 内或转 型期 内的 持有 期, 将 被累加 进入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本 基金 的 持有期 内。 3、根据本 基金募集 和持续 营销的需 要,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部 分或全部 投资人 减免募 集 费用和 申购 费用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最新 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 费率在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 费 率如 发 生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将于新 的费 率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基金 法》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特定 的交 易方 式 (如 网 上交易 )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八)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但本基 金申 购金 额 在 500 ( 含) 万元 以上 , 适 用绝 对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 每笔 1000 元) ,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一 : 假 定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 申 购金 额 为10万 元 , 那 么申 购负 担 的申购 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申购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0 适用费 率(B) 1.5% 申购费 用(C=A-D) 1,477.84 净申购 金额 〔D=A/(1 +B)〕 98,522.16 申购份 数(=D/1.200 ) 82,101.8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二: 假 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三笔 赎回份 数分 别 为 5,000 份、5 万份、 50 万 份。 其中5000 份 的 一笔持 有期 >7 天、 <1 年,5 万 份的 一笔 持有 期 ≥1 年、 <2 年, 50 万 份的 一笔 持有 期 ≥2 年。那 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费 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5,000 50,000 500,000 适用费 率(B) 0.5% 0.25% 0% 赎回总 额(C) 6000 60,000 600,000 赎回费 用(D=B*C ) 30 150 0 赎回金 额(E=C-D ) 5,970.00 59,850.00 600,000.00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市场 中断 事 件等特 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 投资 者赎 回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3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 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对 已有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损害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会 有损 于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其他 申购; (5)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50% ,或 者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 时;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7)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5)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足 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 付,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书 》或更新 招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 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4、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告最 新的 每一 基金 份额资 产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 认定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 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下, 如出 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前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按 照优先确 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小额 赎 回申请人” )赎回 申请的原 则,对当 日的赎回 申请按 照以下原 则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 人 的 赎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 的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 按比例( 单个大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量/当日大 额赎回申 请总量) 确认, 对大额赎 回 申 请人未 予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不 能被全 部确 认 , 则按照 单个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量 占 当 日小 额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认其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申请 量 , 对 当日 全 部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含 小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 回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 的 具体程 序 , 按 照本 条规 定 的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延期 办理的 事宜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十、 基 金的 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2008 年7 月28 日。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适用 基金 范围 与本基金 开通转 换业务 的 嘉实旗下 其他开 放式基 金 包括:嘉 实成长 收益混 合 A、嘉 实稳健混 合、嘉 实增长 混 合、嘉实 债券、 嘉实服 务 增值行业 混合、 嘉实主 题 精选混合 、 嘉实策略 增长混 合、 嘉 实 货币 A/B、 嘉实超 短债、 嘉 实研究精 选混合 、 嘉实 多 元债券 A/B 、 嘉实回报 混合、 嘉实价 值 优势混合 、 嘉实 稳固收 益 债券、 嘉 实量化 阿尔法 混 合、 嘉实 主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题新动力 混合、 嘉实深 证 基本面 120ETF 联接 A 、 嘉 实领先成 长混合 、 嘉实 信 用债券 A/C 、 嘉实周期 优选混 合、嘉 实 安心货币A/B、 嘉实中 创400ETF 联接 A、 嘉实优 化 红利混合 、 嘉实纯债 债券A/C 、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 嘉实 研究阿尔 法股票、 嘉实泰 和混合、 嘉 实 丰益纯债 债券、 嘉实医 疗 保健股票 、 嘉实 新兴产 业 股票、 嘉 实新收 益混合 、 嘉实沪深300 指数研究 增强、 嘉实逆 向 策略股票 、 嘉实 企业变 革 股票、 嘉 实对冲 套利定 期 混合、 嘉 实 新消 费股 票、嘉 实先进 制 造股票、 嘉实如 意宝定 期 债券 A/C 、嘉实 事件驱 动 股票、嘉 实 沪深 300ETF 联接(LOF) 、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 、嘉实中 证中期 企业债 指 数(LOF) A/C 、 嘉实 中证金 融地 产ETF 联接A 、 嘉实 快线货 币 A、 嘉 实低价 策略股 票 、 嘉实环 保低 碳股票、 嘉实腾 讯自选 股 大数据策 略股票 、 嘉实 智 能汽车股 票、 嘉 实创新 成 长混合、 嘉 实丰益信 用定期 债券A 、 嘉实增强 收益定 期债券A 、 嘉实 新常态 混合 A/C 、 嘉实新趋 势混 合、嘉实 沪港深 精选股 票 、嘉实文 体娱乐 股票 A/C 、嘉实稳 祥纯债 债券 A/C 、嘉实成 长 增强混合 、 嘉实 优势成 长 混合 、 嘉 实研究 增强混 合 、 嘉实农 业产业 股票、 嘉 实物流产 业 股票A/C、 嘉实新 能源新 材料股票A/C 、 嘉 实沪港 深回报混 合、 嘉实 丰和灵 活配置混 合、 嘉实前沿 科技沪 港深股 票 、 嘉实富时A50ETF 联接A、 嘉实稳宏 债券 A/C 、 嘉 实中小企 业 量化活力 灵活配 置混合、 嘉实稳华 纯债债 券 、 嘉实 价值精选 股票、 嘉 实医药 健康股票A/C 、 嘉实新添 丰定期 开放混 合 、 嘉实新添 华定期 开放混 合、 嘉实核 心优势 股票、 嘉实惠泽 混 合(LOF ) 、嘉实 金融精 选股票 A/C 、嘉 实新添 泽 定期开放 混合 。 (三)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前端 转前 端”的 模式 ) 转出 基金有赎 回费用的,收取该 基金的赎 回费用。 从低申 购费用基 金向高申 购费用 基金 转换时,每 次收取申 购补差 费用;从 高申购 费用基金 向低申购 费用基 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 购 补 差费用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进 行 补 差 。 (2 )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前端 转前 端” 的模式 )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 非 0 申 购费 用基金 互转 时,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 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比 照该 基金 网上 直销 相应 优 惠 费率执 行。 (3 )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后端 转后端 ”模 式)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① 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② 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4 )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回 费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 购费 率÷ (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回 费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 购费 率÷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 收 取的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 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相 关约 定。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 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率 。 注: 嘉实 安心 货币 、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 实新 趋势灵 活 配置混 合 、 嘉 实新 常态 灵 活配置 混合 、 嘉实 超短 债、 嘉实多 元收 益债 券 、 嘉 实 周期优 选混 合、 嘉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实 快线货 币基 金 A 、 嘉 实货 币、 嘉 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嘉实优 化红 利混 合、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 嘉实债 券有 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的 累计 申购 ( 转入 ) 限制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混合暂 停申 购和 转入 业务 ,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 网 站刊载 的相 关公 告。定 期开 放类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无法 转换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 四) 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 基金 转换 的时 间: 投 资者需 在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当 日 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 是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 新的原 则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规 定的 基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金 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可在T+2 日 及之 后 查 询成交 情况 。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时 ,投 资者 通过 销售机 构由 本基 金转 换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时, 最低 转出 份额 为1 份 基金份 额 。 但 若有 代销 机 构特别 约定 最低 转出 份额 并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 少 转出基 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 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 对 未确 认的 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转 入申 请: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c)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d)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转入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e)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f)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技 术故 障等 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g)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转 入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h)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入 申请的 措施 ; (i)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转出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 项 :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b)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转出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c)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d)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e)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转出 申请 的措施 ; (f)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基金 转换 转出 业务 的解 释权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不违背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之前 提下 调整 上 述转换 的收 费方 式 、 费 率 水平 、 业 务规 则 及有关 限制 ,但 应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投资者 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其 相 关具 体办 理 规定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十 一、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力争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长期 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股票 资产 、 衍生 工具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债券 资产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企业 ( 公司) 债券、 可转 债等) 、 债券 回 购、 现金 资产 ,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现金、 债券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40% ,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权 证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基金 投资 权证 的比 例有 新的规 定, 适用 新的 规定。 股票 指 数 期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三) 投资 理念 投资优 质企 业, 获取 长期 回报; 适度 均衡 配置 ,控 制组合 风险 。 (1)企业 的内在 价值取 决 于其制度 、人力 、资产 等 资 源的合 理有效 配置。 优 质企业往 往具有 完善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清 晰的 发展 战略 和卓 越的执 行力 。 (2)证券 投资的 超额收 益 主要来自 于企业 价值超 过 市场平均 水平的 持续增 长 ,长期投 资于优 质企 业能 够分 享企 业价值 增长 带来 的超 额收 益。 (3) 在股 票组 合中 , 适度 均衡配 置各 行业 中的 优质 企业 , 减 少熟 悉度 偏误 (familiarity bias ) ,从 而控 制组 合风 险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上 , 在具 备足 够多 预期 收益 率良好 的投 资标 的时 , 优 先考虑 股 票 类资产 的配 置, 剩余 资产 将配置 于债 券类 和现 金类 等大类 资产 上。 除主要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外 , 本基金 还可 通过 新股 申 购策略、 债券 投资 策略、 及衍 生 工 具 投资策 略 , 如 : 可 转债 投 资策略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 工具投 资策 略等 辅助 投资 策略 , 进 一步 为 基金组 合规 避风 险、 增强 收益。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策 略为 主, 结合 行业 配 置适度 均衡 策略 , 构 造和 优 化组合 , 力争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长期 超额 收益 。 首先, 在个 股选 择上 ,本 基金采 用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策 略, 通过 “ 投 资备 选 库流程 ” , 强化投 资纪 律, 保护 组合 质量, 生成 作为 主要 买入 备选股 票的 “ 优 质企 业群 ” 。 进而,在行业配 置上,本 基金采用行业配 置适度均 衡策略,通过滚 动 执行 “ 行 业配置流 程 ” , 确定 或调 整个 股配 置 比例, 从而 构建 组合 、优 化组合 。 1 )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精选 策略 。 自 下而 上的 投资策 略相 信, 无论 经济 环境或 行 业 环境如 何变 化, 总是 有一 些 优质企 业能 超越 其竞 争组 , 获得高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的 回报。 因而 , 自下而 上的 研究 方法 , 就 是非常 密切 地关 注公 司的 管理 、 历 史、 商业 模式 、 成 长前景 及其 他 特征。 在个股 选择 上, 本基 金执 行 “ 投 资备 选库 流程 “ ,包 括: 第一步 , 在内 部和 外部 的研 究范围 内 , 通 过估 值筛 选和 特殊环 境分 析 , 建 立投 资备 选库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 估值筛 选: 分 析 PE ,PB ,PCF ,EV/EBITDA ,ROE ,ROA 等 指标 ,选 择估 值 水 平较低 或较 合理 的公 司; ? 特殊环 境分 析 : 分 析经 济 周期或 经济 结构 趋势 、 管 理变化 、 经营 环境 变化 , 寻找 从








中受益 的公 司 第二步,从公司层面和股 票层面,深度分析投资备 选库内的股票,精选 “ 优质企业群 ” 作为本 基金 组合 的主 要买 入备选 股票 : ? 从公司 层面 看, 一般情 况下 , “ 优 质企 业群 ” 应覆盖 所有 影响 国民 经济 的重点 行业 和具 备成 长潜 力的 新 兴 行业 , 并 具备 较强 的行 业 代表性 ; 主要 由渡 过了 初 创期 、 具 有较 好业 绩记 录 的公司 组成 ; 其 中的大 部分 公司 从事 专业 化经营 。进 入 “ 优质 企业 群 ” 的公 司通 常具 备 以 下特 征 : ? 具备完 善的 法人 治理 结构 和有效 的激 励机 制; ? 拥有优 秀的 企业 家或 管理 层, 具有 良好 的业 绩记 录 , 管理层 对所 属行 业有 深刻 理解和 较强 的前 瞻性 , 形 成 了清晰 的发 展战 略及 有利 于提升 投资 者价 值的 盈利 模式; ? 基本面 正在 改善 ; ? 比较包 括 ROIC 、 企业 加权 平均资 本成 本 (W ACC ) 、 企业成 长(G) 等核 心指 标, 具有中 长期 成长 性; ? 从股票 层面 看, 进入“ 优质 企业 群 ” 的 个股 , ? 比较动 态市 盈率 、PEG 等 指标, 目前 的估 值水 平明 显偏低 或相 对合 理, 或 ? 具有中 短期 市场 表现 的催 化剂。 在个股 调整 上, 本基 金将 动态跟 踪研 究优 质企 业的 基本面 , 结 合 行 业配 置比 例和个 股 动 态估值 水平 ,进 行组 合层 面的优 化配 置。 2 )行 业配 置 在以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 策略为 主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采取 适度 均衡 的行 业配 置策略 。 本基金 行业 配置 的核 心方 法是: 全 面覆 盖主 要行 业 , 适度均 衡配 置。 充 分借 鉴内部 和 外 部研究 观点 , 动态 跟踪 行 业景气 度和 估值 水平 , 确 定或调 整行 业配 置比 例 , 构建组 合 , 并 推 进个股 在组 合层 面的 不断 优化。 在行业 配置 上, 本基 金执 行 “ 行 业配 置流 程 ” , 包括 : 第一步 ,通 过持 续的 行业 研究, 形成 行业 配置 比例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 建立行 业景 气度 跟踪 模型 , 找出 各行 业的 核心 驱动 因素, 对这 些核 心因 素进 行敏 感 性分析 和 持 续跟 踪, 找 出 景气度 最高 和景 气度 变化 最大的 行业。 其中, 本公 司定 量 分析小 组将 根据 季度 环比 和同比 的毛 利率 变动 , 外 部分析 师盈 利预 测调 整, 资金 流 向等指 标提 供景 气度 变化 的相关 信息 ; ? 全面跟 踪行 业估 值水 平, 比较各 行业 的平 均估 值指 标 (动 态市 盈率 ,PEG , 分 红 收 益率等 ) , 找出 估值 水平 相 对较低 的行 业; ? 结合行 业景 气度 和估 值水 平,确 定阶 段性 重点 关注 的行业 ; ? 形成行 业配 置比 例。 第二步 , 根据 行业 配置 比 例, 以个 股选 择形 成的 “ 优 质企业 群 ” 为主 要买 入备 选 股票 , 确 定个股 在组 合中 的配 置权 重,从 而构 建组 合。 在行业 配置 调整 上, 本基 金认为 ,持 续的 行业 研究 有利于 减少 投资 盲点 和行 业偏离 度 。 因而 , 本 基金 通过 滚动 执 行行业 配置 流程 , 带动 重 点行业 配置 的动 态调 整 , 促进投 资备 选库 股票及 “ 优 质企 业群 ” 个股 的相应 调整 ,从 而推 动个 股选择 在组 合层 面的 不断 优化。 (2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利用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 工具进 行套 利 、 避 险交 易 , 控 制基 金 组合风 险, 获取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 将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进行研 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 模型和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杠 杆策 略、 价值挖 掘策 略 、 获利保 护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 略、 卖 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 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 证策略 等 。 (3 )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在对可 转债券条款和发 行债券公 司的基本面进行 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利用 期权 定价模 型和 正股 估值 模型 等数量 化工 具 进 行估 值分 析; 通 过分 析不 同市 场环 境 下可转 债股 性 和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 向, 选择 相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的稳定 回报 。 (4 )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采 取 “ 自 上而 下 ” 的 策略,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及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 素, 以价 值发 现为 基础 , 采取以 久期 管理 策略为 主 , 辅 以收 益率 曲 线策略 等 , 确 定和 构造 能 够提供 稳定 收益 、 较高 流 动性的 债券 和货 币市场 工具 组合 。


(5 ) 新股 申购 策略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 根据 新股 发行 人的 基本情 况 、 对 认购 中签 率 和新股 上市 后表 现的 预期 , 择 机参 与 新股申 购, 以取 得比 较稳 定的收 益增 强。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 = 沪深 300 指数× 95% + 上证国 债指 数× 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市场 中出 现更 具 有代表 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将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予 以调 整。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更需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且及 时 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 (七)投资程序 1、 公 司研 究部 通过 内部 独 立研究 , 并借 鉴其 他研 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成 宏 观、 政策、 投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等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供决 策 依 据 。 2、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指 导下 , 基 金经 理小 组和 资 产配置 小组 综合 对国 内外 宏观经 济、 货币环 境 、 证 券市 场发 展 趋势等 要素 的分 析判 断 ,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提 出下 一阶 段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大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制订 基金 在重要 股票 资产 类别 上的 具体配 置 计 划 。 3、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定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基 金投资目 标和对市 场的判 断决定 本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策 略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4、基金经 理小组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所做的 决议, 参考本公 司研究部 和其他 研究机 构 的研究 报告 ,选 择具 体的 投资目 标, 构建 投资 组合 。 5、基金经 理将投资 指令下 达给集中 交易室, 交易主 管在复核 投资指令 合法合 规的基 础 上,将 指令 分发 给交 易员 执行, 保证 决策 和执 行权 利的分 离。 6、风险控 制委员会 根据市 场变化对 基金投资 组合进 行风险评 估与监控 ,并授 权风险 控 制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险 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对 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 7、基金经 理小组将 跟踪证 券市场和 上市公司 的发展 变化,结 合基金申 购和赎 回导致 的 现金流 量变 化情 况 , 以 及 组合风 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对 投资 组 合进行 动态 调整 。 8、基金管 理人在确 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 ,有权根 据环境变 化和实 际需要 对 上述投 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八)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5、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6、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7、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使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 8、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公司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 超过该 权证的 10% 。其 它权证 的 投资比例 ,遵从法 规或监 管部门的 相关 规定;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上述 第5 、6 项 除外。 (九)禁止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约 定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限 制和 禁止 行为被 修改 或取 消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 调整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和 禁止行 为 规 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 原则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4、 所有 参与 均在 合法 合规 的前提 下维 护基 金投 资者 利益并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和 增 值 。 (十二)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8 年4 月18 日复 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 报 告期末 ” ), 本报 告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13,044,262.15 93.04 其中: 股票


1,813,044,262.15 93.0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0,054,000.00 5.65 其中: 债券


110,054,000.00 5.65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11,821,381.14 0.61 8


其他资 产


13,749,657.96 0.71 9


合计


1,948,669,301.2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33,521,793.03 73.8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63,194,631.87 8.4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36,659.62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34,203.96 0.00 J


金融业


131,839,958.64 6.79 K


房地产 业


84,417,015.03 4.3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13,044,262.15 93.3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值比例 (% )


1


002311


海大集 团


7,236,756 174,984,760.08 9.01 2


002415


海康威 视


4,049,787 167,256,203.10 8.61 3


000963


华东医 药


2,491,118 163,168,229.00 8.40 4


600298


安琪酵 母


4,649,277 147,428,573.67 7.59 5


002507


涪陵榨 菜


6,706,700 129,439,310.00 6.66 6


300003


乐普医 疗


3,792,100 127,869,612.00 6.58 7


002179


中航光 电


2,522,766 109,235,767.80 5.62 8


600036


招商银 行


3,127,496 90,978,858.64 4.68 9


000333


美的集 团


1,636,300 89,227,439.00 4.59 10


600176


中国巨 石


5,541,344 86,112,485.76 4.4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0,054,000.00 5.6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0,054,000.00 5.6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0,054,000.00 5.6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410


17 农发 10


900,000 90,036,000.00 4.64 2


170413


17 农发 13


200,000 20,018,000.00 1.03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2 支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04,884.9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554,420.9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21,641.11 5


应收申 购款


768,710.9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749,657.96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二、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 、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 值增长 率 ① 净 值增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7-12-8 至 2007-12-31 2.90% 1.32% 5.63% 1.63% -2.73% -0.31% 2008 年 -47.72% 2.11% -63.70% 2.89% 15.98% -0.78% 2009 年 52.79% 1.63% 90.74% 1.95% -37.95% -0.32% 2010 年 23.24% 1.36% -11.66% 1.50% 34.90% -0.14% 2011 年 -20.63% 1.12% -23.70% 1.23% 3.07% -0.11% 2012 年 12.19% 1.08% 7.44% 1.22% 4.75% -0.14% 2013 年 15.41% 1.28% -7.05% 1.32% 22.46% -0.04% 2014 年 2.22% 1.25% 48.98% 1.15% -46.76% 0.10% 2015 年 77.05% 3.07% 5.99% 2.36% 71.06% 0.71% 2016 年 -16.35% 1.81% -10.50% 1.33% -5.85% 0.48% 2017 年 17.73% 0.94% 20.65% 0.60% -2.92% 0.34%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2.48% 1.37% -3.04% 1.12% 0.56% 0.25%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 值增长率 变动及 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变 动 的 比较


图: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基 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07 年 12 月8 日至 2018 年3 月 31 日) 注:1. 本基 金由 嘉实 浦安 保本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成,自2007 年12月8 日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含当 日 ) 起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 , 嘉 实浦 安保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失 效 。2. 按 基金合 同约 定,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3个 月内 为建 仓期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第十 八条 ( ( 二) 投 资范围 和(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的规 定: (1) 本基金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2)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的10%;( 3 )基 金财 产 参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 《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 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 三、 基 金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包 括 银行存 款账 户 、 证 券交 易 清算备 付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国债 托 管账户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本 基金 资产 的 账户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 关规定 开设 ,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 注册 登记 机 构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资产 账户 严格分 开、 相互 独立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资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和 其他 权 利。 除依 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基金 资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三)估值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计量;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③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④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 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 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上 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3)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根据行 业协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或 意见并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6.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 金登 记结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对 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5.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买 卖证 券差 价;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 但每 年至多 分 配六次 。 6、本基金 收益分 配 采用现 金方式和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事 先选择 将 所获分 配的 现金 收益 按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 基金 份 额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事先 明确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的 ,则 默认 为采 用现金 方式 进行 分配 。 7、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 低于基 金净 收益 的 20% ; 8、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 收益 、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为 基数 计提 。如 费率 为 1.5% ,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帐 户,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其 他费用 主要包 括证 券交 易费 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该 等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2、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 费 本基金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 式和收 取方 式 , 详 见 “ 基 金份额 的集 中发售 ”一 节。 (2) 申购 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节。 (3) 基金 赎回 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节。 (4) 基金 转换 费 有关基 金转 换的 业务 规则 和费率 安排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相 关公 告。 (5)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用 于基金 的 持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3、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三)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后公告 ;此 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基金会 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6、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应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相独立、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 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中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进 行 。 应 予 披露的 信息 将通 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 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基金 合同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5) 基金 募集 情况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7)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8)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9)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0) 临时 报告 ; (1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3)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4) 澄清 公告 ; (1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二)基金募集信息 披露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成立 公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 披露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述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4.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5.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6.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7.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8.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9.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9) 基金 管理 人 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 提前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时 间 、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11.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3.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4.基金定 期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所, 以及基 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十 九、 基 金的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资本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 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购 买力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因 素等都 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指基金 在 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 将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每 个 交易日 设为 开放 日 , 为 投 资者办 理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业务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 金申 购 份额、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进行相 应 的调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 、 衍生工 具 、 债 券资 产 、 债 券回购 、 现金 资产 等 。 上 述资产 均存 在规范 的交 易场 所, 运作 时间长 ,市 场透 明度 较高 ,运作 方式 规范 ,历 史流 动性状 况良 好 , 正常情 况下 能够 及时 满足 基金变 现需 求 , 保 证基 金 按时应 对赎 回要 求 。 极 端 市场情 况下 , 上 述资产 可能 出现 流动 性不 足, 导 致基 金资 产无 法变 现,从 而影 响投 资者 按时 收到赎 回款 项 。 根据过 往经 验统 计 , 绝 大 部分时 间上 述资 产流 动性 充裕 , 流 动性 风险 可控 , 当遇到 极端 市场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会按 照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求 ,及 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应 对措 施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股票投 资方 面 , 在 以自 下 而上的 个股 精选 策略 为主 的基础 上 , 本 基金 采取 适 度均衡 的行 业配置 策略 。 本基金 行业 配置 的核 心方 法是 : 全 面覆 盖主 要行 业 , 适 度均 衡配 置。 充分 借 鉴内部 和外 部研究 观点 , 动态 跟踪 行 业景气 度和 估值 水平 , 确 定或调 整行 业配 置比 例 , 构建组 合 , 并推 进个股 在组 合层 面的 不断 优化。 。 因此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的 行业 配置 较为 灵活 , 在综合 考虑 宏观 因素 及行 业基本 面 的前提 下进 行配 置 , 不 以 投资于 某单 一行 业为 投资 目标 , 行 业分 散度 较高 , 受到单 一行 业流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降 低基 金的 流动 性 风险 : 本 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分基 金资产 投资于7个 工作日可 变现资 产,包括 可在交易 所、银 行间市 场 正常交易 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及同业 存 单,7个 工作日内 到期或可 支 取 的逆回购 、银行存 款,7 个 工作日内 能够确认 收到的 各类应收 款项等, 上述资 产流动性 情 况 良好。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以控 制 因巨额 赎回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1 ) 部 分延 期赎 回, 并对 当日申 请赎 回的 份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30% 的 单 个赎回 申 请人部 分延 期办 理;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存在不 能及 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2)若本 基金发生 了巨额 赎回,基 金管理人 有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赎回 或暂停 赎回的 措 施以应 对巨 额赎 回 , 具 体 措施请 见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 中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 部 分 “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 因此在巨 额赎回情 形发生 时,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存在 不能及时 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3)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人, 收取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在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十、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人 民 币5000 万 元,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宣 布本 《 基 金合同》 终止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许可 的其 他情 况。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清 算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事 务所 、 律师 事务 所 等中介 服务 机构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清算 组出 具清 算报 告 ; (6)清算 组出具的 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 产,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 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例进行 分配 。 5、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由清算 小组 公告 。 6、清 算的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二 十一 、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3)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并 在《基金 合同》规 定的时 间取得 有 效申请 的款 项或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6)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的 过错 导致 利益 受到损 害, 有要求 赔偿 的权 利; (8)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按 本合 同规 定的应 尽义 务; (9)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同 提前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6)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2)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约定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并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策 略; (3)获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收入; (4)办理 或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发售 、申购 和登记 事 宜,并 获取 认购 (申 购) 费; (5)作为 本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记人 办理基金 注册与 过户登记 业务并; 自行担 任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基金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费用 , 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理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并 按照 《基 金合 同》 对基金 注册 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6)监督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行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或《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 利 益 ;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 按照 《基 金法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方 案; (9)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情形出 现时 ,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暂 停受 理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 (10 ) 按 照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11 ) 依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 金行使 因运 营基 金财 产而 产生的 股 权、债 权及 其他 权利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 依 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会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有关费 率;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7)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5)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 及基金 报告( 包 括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 ; (6)办理 与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严 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7)按照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8)依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依法 召集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予 以配合 ; (9)负责 基金注册 登记, 并严格按 照《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 员办理 或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的 注册 登 记业务 ; (10 )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 按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办理 或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 足额支 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








(11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收 益; (1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3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14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证 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 财 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15)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进行 的监 督; (16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 应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17)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8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其 他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9 ) 按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投 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另 有 约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以 保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2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21)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2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提 前15 天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23)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4)采 取所有必 要措施 对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的行 为进行 纠正 和补 救,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5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26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 任、 赔偿 责任 及 其他法 律责 任(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 (27)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8)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1)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依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获取 基金托管 费、其 他法定收 入和其他 法律法 规允许 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收入 ; (3)依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监 督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认为本 基金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或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依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5)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财产 ;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4)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5)除依 据《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6)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的 完整与 独立 ; (8)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9)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专户 和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以 基金托 管人及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 负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1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1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复 核基 金业 绩报 告。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 构和 中国 证监会 ; (12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4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5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6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 宜; (17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 (18) 依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 划出; (19)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基金 的账 册、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 以 上; (20)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1)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22)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4)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5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履 行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代表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7)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8 ) 接 受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进行 的监督 ; (29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在基 金管 理 人依法 召集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况下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予以 配合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30)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 时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变更 基金 类型 或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或 投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6)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或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 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不含10 %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不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会 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事 项 。 5、开会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1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A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B、经 核对 ,有 代表50% ( 不含50%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2) 在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内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B、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C、 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不 含50% )以上 ; D、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其 它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E、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6、议事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依照 本条 第 7 款和 第 8 款 的有 关约定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依照 本条 第 7 款和 第 8 款的有 关约 定进 行表 决。 7、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 不 含 2/3)通 过。 B、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不 含 50%)通 过。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 特别决 议通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A、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人的 授权代 表,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B、 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A、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计票员 在监督员 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计票 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任 监督员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的授 权代 表任监 督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未 指派 授权 代表 任监 督员, 则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推举 代表 任监 督员 。 B、由 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 证机关 的工 组人 员进 行计 票。 9、生效与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的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 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之 日 起生效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基金合同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人 民 币5000 万 元,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宣 布本 《 基 金合同》 终止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许可 的其 他情 况。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基 金合 同》 适用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 合同》 产生的或 与本《基 金合同 》有关 的 争议可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如果争 议未 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交 仲裁 时 该会的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 力 。 3、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金 合同》的 其他部 分应当由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继 续履行 。 (七)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其中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 两份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基金 合同 》 将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二 十二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二期 53 层 09-11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企 业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注册资 本: 296.53 亿 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的 核算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 的申 购 与赎回 、 基金 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其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监 督和 核查自 本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后开 始。 (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2)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 议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立即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有 权利 并 有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赋 予、给予 、规定 的基金托 管人的任 何及所 有权利和 救 济 措施 , 以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和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代 表基金 对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基 金管 理 人索赔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符合 《 基金 合同 》 的合法 合规 的投 资指 令 、 是否将 基金 资产 和自有 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 是 否按时 将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产 进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 表基 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 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 失向 基金托管人索 赔。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 职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 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 产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全 稽 核控制 制度 和内 部风险 监控 制度 。 (3)基金 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除依 据《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外, 不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 益 归于 该基 金 资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资 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或 将不 同基 金 资产进 行相 互交 易 ; 违 背 此款规 定的 , 将承 担相 应 的责任 ,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 可行的 情况 下恢 复相关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资产与 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基 金资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 基 金资产 严格 分开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6)除依 据《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8)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 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催 收, 因基 金应 收 资产未 及时 到账 , 给 基金 造 成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 但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协助 追偿 。 2、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 基金的 银行存 款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 户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付 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进 行。 (2)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 符 合《 银行 账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其 他相 关规 定。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本基 金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以本 基金和 基 金托管 人联 名的 名义 开立 证券账 户 , 用 于本 基金 证 券投资 的交 割和 存管 。 基 金托管 人代 表基 金以本 基金 和基 金托 管人 联名的 方式 办理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事宜 , 并 对证 券账 户 业务发 生情 况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发送 数据 进行 如实记 录。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该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本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4、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 负责办 理本基 金 资金清 算的 相关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积 极协 助。 (2)清算 备付金账 户按规 定开立、 管理和使 用。基 金托管人 负责办理 开户事 宜,该 帐 户用于 办理 本基 金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结 算 备付金 、 结算 互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保基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可 以根 据当 时市场 的通 行做 法办 理, 而 不限于 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5、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本《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为 基金向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 主管机 关 申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2)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主管 机关、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 户,并代基金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 算。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按规 定同时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 券回 购 主协议,正 本由 托管 人保 管,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它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而 需要开 立的其它 账户,可 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协 助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上述 帐户 。 8、证 券账 户卡 保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9、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 可 以存 入中 央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及其 他有 权保 管机 构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保管 费用按 证监 会及 有权 机关 的规定 执 行 。 10、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各 类合 同并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与基金 资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保 管。由 于合同产 生 的 问题, 由合 同签 署方 负责 处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开放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对 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并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相关 信息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 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一方均 应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分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 该会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各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 议的其 他规 定 。 争 议处 理 期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规定的 义务 , 维 护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二 十三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 基金 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 第1-3 季 度结束后向 定制纸 质对账 单且在季度 内有交 易的投 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 单,在每 年第4 季 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 质对账 单且季度 内有交易 或最后 一个交易 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由于投 资者提供 的邮寄 地址、手 机号码、 电子邮 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 障、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 二)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 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三)在线服务 通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还 可获 得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实 现基 金交 易查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 金信息查 询。 2、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网 上交 易服务 服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通过直销 网上交 易办理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定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推出 本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业务 , 投 资 者可通 过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等代销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五)咨询服务 1、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如果 想了 解本 基金 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 基 金 账户余 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 费)、(010)85712266 , 或传真 (010 )65182266 。 2、网 址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jsfund.cn , 电子 信箱 :service@jsfund.cn 二 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的 事项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8 年 6 月 8 日, 本基 金刊 登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的 临时 报告 如下: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联泰资产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及 参加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2 关于增加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为嘉实旗下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国金证券开展嘉实旗下基金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8 年 1 月 5 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增加苏宁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及 参加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 承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 业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3 月 5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修改嘉实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22 日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 分基金 赎回 费的 公告 2018 年 3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8 关于增加紫金农商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9 关于增 加腾 安基 金销 售 ( 深圳 )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二 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六 、 备 查文 件目录 (一) 嘉实 浦安 保本 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公 告; (二 ) 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核 准嘉实 浦安 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的 批复 》 ( 证监 基 金字[2007]320 号) ; (三)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四)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