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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利增强债券(006102)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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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3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5
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程序...........................................................9
三、清算与交割................................................................................................15
四、退款事项....................................................................................................16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17
六、发售费用....................................................................................................18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19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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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获中国证监
会 2018 年 6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8】938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
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
银行”)。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代销机构。
5、本基金将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22 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
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
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
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投资
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
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
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各家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的,首次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具体
最低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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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直
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不受限制,但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 日的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自 T+2 日起,通
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公司,查询认购申请的交易记录情况。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0、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 2018 年 7 月 23 日《证券时报》上的《浙商丰
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http://www.z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
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
机构咨询。
13、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的咨询电
话垂询认购事宜。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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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
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
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
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国债期货和资产支持证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国
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且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
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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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006102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三)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1115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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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http:// www.5ifund.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五)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至 2018 年 8 月 22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发售 期间未达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 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 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 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六)基金的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300 万 0.40% 3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 )=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 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 )/1.00=298,240.7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 其可得到 298,240.74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 )/1.00=5,499,550.00 份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 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6、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家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 于 1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 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 1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和调整。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 1、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申请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7:00(周六、周 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 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2)本人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及银行卡/存折复 印件。 3)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并签字确认。 4)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一份。 5)《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一份。 6)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浙商基金直销个人客户传真委 托书》。 7)《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8)首次开户的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为“专 业投资者”,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则默认其为“普通投资者”: a)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的对账单或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银行流水证明。 b) 近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交易流水;或公司提 供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职证明;或是 金融机构及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证明;或从事金 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职业认证资格证书。 c) 业务受理完成,请申请人确认受理回单。申请人开立账户、重要信息发 生变更时,申请人还需提交签署的 《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否则本公司将拒绝后续的所有业务申请。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 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 类业务申请表》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 的直销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银行账号:19048101040025868 大额支付号:103331004813 中国民生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1014040004712 大额支付号:305290002012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 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5)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 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 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汇款,凡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使用其它银行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 无效。 投资者应在“ 汇款备注” 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并预留有 效的联系方式,在办理汇款后及时将汇款单传真至直销中心确认身份,以免耽 误交易。 5)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个人以现金缴存的方式购买基金。 2、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7:00(周六、周日及 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 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填写完毕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二份。 5)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6)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并加 盖公章。 7)《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一份, 并加盖公章。 8)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浙商基金直销机构客户传真委 托书》,并加盖公章。 10)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一份,并加盖公章。 11)《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12)《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13)申请人是金融机构或其子公司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a) 申请人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14)申请人是非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需提 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为“专业投资者”;未提出相关证明的,则默认为“普通投 资者”: a)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b)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c)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证明。 15)填写完整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调查表》一份,并提供相 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16)业务受理完成,请申请人确认受理回单。申请人开立账户、重要信息 发生变更时,申请人还需提交签署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 ,否则本公司将拒绝后续的所有业务申请。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 结算账户。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 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 复印件。 1)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指定的直销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银行账号:19048101040025868 大额支付号:103331004813 中国民生银行 户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1014040004712 大额支付号:305290002012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 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4)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 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 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 名称。 b)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及浙 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 或资金划转错误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二)其他代销机构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三、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无效申请部分对应 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四)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四、退款事项 (一)基金认购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晚于本公司规定的最迟到账时间; 5、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第 3 个工作日起划 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六、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B 座 507 室 邮政编码:310012 法定代表人:肖风 设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青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 1115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http:// www.5ifund.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四)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 B 座 507 室 法人代表人:肖风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左又允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16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2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