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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嘉裕纯债债券(003891)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2016 年11 月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 会” ) 《关于 准予 汇安嘉 裕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的批 复》 ( 证监 许
可[2016]2740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 年12 月5 日生效。 
2 、基金 管 理人保证 招 募说明书 的 内容真实 、 准确、完 整 。本招募 说 明 书 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 有 风险,投 资 者认购( 或 申购)基 金 份额时应 认 真阅读基 金 合 同 、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 益 特征,应 充 分考虑投 资 者自身的 风 险承受能 力 ,并对认 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 在 较大流动 性 风险。当 发 债主体信 用 质量恶化 时 ,受市场 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 资 资产支持 证 券,资产 支 持证券(ABS )是一 种 债券性质 的 金 融 工
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 产 生的现金 流 和剩余权 益 的要求权 , 是一种以 资 产信用为 支 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1 



5 、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期 风 险高于货 币 市场基金 ,但 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6 、 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 主要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的 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债、 金 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 小 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投 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 的 过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 未 来表现,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其他 基 金 的 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2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78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3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以及 《汇 安嘉裕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 明 书阐述了 汇 安嘉裕纯 债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嘉裕 纯 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基金”或“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 对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 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 同:指《 汇 安嘉裕纯 债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 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 议: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 之《汇安 嘉 裕 纯 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 明书或本 招 募说明书 : 指《汇安 嘉 裕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指《汇 安 嘉裕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关 于修 改<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正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5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指中 国 人民银行 和/ 或中国 银 行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 登 记并存续 或 经有关政 府 部门批准 设 立并存续 的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6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 务 规则》 : 指 《汇安基 金 管理有限 责 任公司开 放 式基金业 务 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7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 收 益:指基 金 投资所得 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 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 存款(含 协 议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4 、中国 : 指中华人 民 共和国。 就 基金合同 而 言,不包 括 香港特别 行 政 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 号中青旅大厦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时间:2016 年4 月25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云梦 联系电话: (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 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 , 董事长。20 年证券 、 基金行业 从 业经验。 东 北财经大 学 国 民 经 济计划学学士,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1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清华大学 MBA。 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董事。199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1999 年获该 校经济学硕士学位,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 毕业。 自1997 年以来先后创办大连 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中稻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生威投资有限公司。 现任 大连生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希泰先生 ,独立董事 。南开大学 会计系研究 生,北京大 学 EMBA , 清华大 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北 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05-15 三届全国青联常委兼 9


金融界别秘书长, 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联席理事 长, 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副会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天使专委会会员, 湖畔大学 保荐人, 南开大学校友总会副理事长、 南开北京校友会会长、 南开允能商学院理 事 长 , 清 华 校 友 种 子 基 金 管 理 合伙人,阳光保险独立董事、首创股份独立董事。 李海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98 年 获得美国耶 鲁大学管理 学院金融学 博士学 位。曾任密西根大学 Ross 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 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陈伟莉女士 ,独立董事 。1984 年 获西南政法 大学法律专 业法学学士 学位, 2006 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EMBA。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戴樱女士, 监事。2004 年毕业于 上海对外贸 易学院,国 际贸易专业 学士学 位。 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任采购部经理助理; 上海樱琦干 燥剂有限 公 司, 任公 司 董事;上 海 上贝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合伙人。 现 任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孙运英女 士 ,督察长 。11 年证券 、 基金从 业 经验。 中国人 民 大 学国际 经 济 法法学硕士、 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国际比较法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 律部副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监,2016 年 7 月加 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首席风控官。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 察长。 刘强先生, 副总经理。 美国注册管 理会计师(CMA) ,东 北财经大学 审计学 学士。 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 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 阿特维斯 ( 中国)财务 及信息技 术 总监,北 京 刚正国际 投 资有限公 司 副总经理 。2016 年 4 月 加 入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 生 ,副总经 理 。20 年 证券 、 基 金从业 经验, 保 荐代表人 。 北 京 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 中德证券高级副 10


总裁, 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6 年4 月 加 入 汇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窦星华先生, 副总经理。12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CFA。 英国杜伦大学 金 融学硕士。 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 (北京) 有 限公司指数分析师,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高级设计经理及总经理助 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 年 7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王俊波先 生 ,副总经 理 。13 年证 券、基金 从 业经验。 中 国人民大 学 金 融 学 硕士。 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 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 兴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 2016 年7 月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仇秉则先生 ,CFA ,CPA,中山大学 经济学学士 ,12 年证 券、基金行 业从业 经历, 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2016 年 6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 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一职, 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 2016 年12 月19 日至2018 年 2 月 9 日,任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2 月 9 日,任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1 月13 日至2018 年5 月14 日, 任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3 日至2018 年5 月14 日, 任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2 日至今, 任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5 日至今, 任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 至今,任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10 日至今, 任汇 安丰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27 日至今, 任汇安 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8 月10 日至今, 任汇安丰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芳女士, 经济学学士, 7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职于华创证券。 2016 年 7 月起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经理一 11


职。 2017 年4 月14 日至今, 任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28 日至今,任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7 日至 今,任汇安裕华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27 日至今, 任汇安稳裕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 邹唯先生,首席投资官。 沈宏伟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计伟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戴杰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经理。 仇秉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媛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 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 他机构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 金 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 、计算 并 公告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 净值,确定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 管 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 理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 理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基 金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 理人承诺 严 格遵守基 金 合同,并 承 诺建立健 全 内部控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 管 理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 和约束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 原 则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 证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3


(1 )健 全 性原则: 风 险管理应 当 覆盖公司 的 各项业务 、 各个部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 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 风 险管理手 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风 险 管 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 性原则: 公 司必须在 精 简的基础 上 设立能充 分 满足公司 风 险 管 理 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 基金财产、 公司固有财产和 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 算和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 )相 互 制约原则 : 内部部门 和 岗位的设 置 必须权责 分 明、相互 牵 制 ,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 )成 本 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 科 学化的经 营 管理办法 降 低运作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 控制有效、 系统全面、 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 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 监察 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 )向董 事 会建议风 险 定义和风 险 评估标准 , 审阅管理 层 提交的风 险 管 理 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 )对公 司 存在的风 险 隐患和可 能 出现的风 险 问题进行 研 究、提出 指 导 性 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 )提议 聘 请、更换 外 部审计机 构 ,并就外 部 审计机构 的 资质和工 作 情 况 进 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14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 )对公 司 的基金运 作 、专户运 作 、内部管 理 、系统实 施 和合法合 规 情 况 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 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3 )如发 现 公司及基 金 运作中违 反 任何法律 法 规规定, 立 即告知公 司 总 经 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公 司总经理 对 存在问题 不 整改或者 整 改未达到 要 求的,督 察 长应当向 公 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 )享有 充 分的知情 权 和独立的 调 查权。督 察 长根据履 行 职责的需 要 , 有 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5 )定期 和 不定期向 董 事会报告 公 司内部控 制 执行情况 , 并在董事 会 及 董 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 )严格 遵 守保密制 度 ,对在履 行 职责中掌 握 的非公开 信 息负有保 密 义 务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 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 或者利用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监察稽核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 )参与 公 司新产品 的 开发设计 , 对潜在合 规 及法律风 险 进行分析 , 并 提 出 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 )检查 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执 行 情况,并 就 内控的合 规 性、合理 性 、 完 备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8)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15


9 )有权 提 议聘请独 立 第三方专 业 机构对公司财 务 状 况和基 金 运 作状况 进 行 审计; 10)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1) 监 督 和 检 查 员 工 遵 纪 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2)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3)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风险管理部 1)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制订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管控措施; 2 )监控 投 资合规运 作 ,对基金 及 特定客户 资 产管理计 划 投资活动 进 行 独 立 动态监控; 3 )监控 投 资风险, 对 基金及特 定 客户资产 管 理计划投 资 活动进行 事 前 、 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4)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5)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6 )制订 投 资管理业 绩 的评价体 系 ,定期评 估 投资组合 的 绩效,抄 送 投 资 决 策委员会、 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评价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7)其他风险管理相关事务。 (6)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 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 并对风险的严重性、 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为 保 障风险管 理 制度的持 续 性和有效 性 ,公司内 部 必须形成 良 好 的 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 )控 制 环境是与 风 险管理制 度 相关的各 种 因素相互 作 用的综合 效 果 及 其 对业务、 员工的影响。 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 构, 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 公司管理层、 员工对风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 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16


(3 )公 司 致力于营 造 一个浓厚 的 风险文化 氛 围,使得 风 险管理意 识 能 在 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 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 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 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 )风 险 管理检验 制 度是公司 根 据市场环 境 、金融工 具 、技术应 用 、 法 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 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 )风 险 管理报告 制 度是指风 险 管理部及 时 将公司整 体 风险状况 向 公 司 总 经理和董 事 会报告的 制 度。公司 应 具备完善 的 信息系统 确 保报告程 序 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 )风 险 管理部应 定 时检查和 指 导各部门 的 风险管理 工 作,形成 风 险 管 理 报告书与 建 议书,上 报 公司决策 层 ,并坚持 重 点管理的 原 则,对相 关 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 )公 司 各级人员 均 应认真履 行 工作职责 , 准确、及 时 地反映情 况 , 对 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 上报虚假情况, 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 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 )对 因 风险管理 工 作出色, 防 止了某些 重 大风险的 发 生,为公 司 挽 回 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 )对 于 各项规章 制 度完善、 风 险防范工 作 积极主动 并 卓有成效 的 部 门 ,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 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 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小燕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 多 年来,兴 业 银行始终 坚 持“真诚 服 务,相伴 成 长”的经 营 理 念 ,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元。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 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 ,跻 身全球银行 30 强。 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最新榜单,兴业银行 以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230 位。 同时, 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 的各项评比中, 先后获得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中国 最受尊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2、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 养老金管理 中 心等等处室,共有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 ,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224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6889.38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 制目标严 格 遵守国家 有 关托管业 务 的法律法 规 、行业监 管 规 章 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 性原则: 风 险控制必 须 覆盖基金 托 管部的所 有 处室和岗 位 , 渗 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 立 性原则: 资 产托管部 设 立独立的 稽 核监察处 , 该处室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 互 制约原则 : 各处室在 内 部组织结 构 的设计上 要 形成一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 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的 风 险管理指 标 体系,使 风 险 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 火 墙原则: 托 管部自身 财 务与基金 财 务严格分 开 ;托管业 务 日 常 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 效 性原则。 内 部控制体 系 同所处的 环 境相适应 , 以合理的 成 本 实 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19


(7 )审 慎 性原则。 内 控与风险 管 理必须以 防 范风险, 审 慎经营, 保 证 托 管 资产的安 全 与完整为 出 发点;托 管 业务经营 管 理必须按 照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 任 追究原则 。 各业务环 节 都应有明 确 的责任人 , 并按规定 对 违 反 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 度 建设:建 立 了明确的 岗 位职责、 科 学的业务 流 程、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 险 识别与评 估 :稽核监 察 处指导业 务 处室进行 风 险识别、 评 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 对 独立的业 务 操作空间 : 业务操作 区 相对独立 , 实施门禁 管 理 和 音 像监控。 (5 )人 员 管理:进 行 定期的业 务 与职业道 德 培训,使 员 工树立风 险 防 范 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 急 预案:制 定 完备的《 应 急预案》 , 并组织员 工 定期演练 ; 建 立 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 和基金净 值 的计算、 收 益分配、 申 购赎回以 及 其他有关 基 金投资和 运 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 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 和基金净 值 的计算、 收 益分配、 申 购赎回以 及 其他有关 基 金投资和 运 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 事 项未能在 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 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兴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21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 和基金净 值 的计算、 收 益分配、 申 购赎回以 及 其他有关 基 金投资和 运 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 大 违规行为 , 立即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同 时 ,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 号中青旅大厦13-14 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2901-2903 室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 号中青旅大厦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杜海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23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薛竞 联系电话:021-23233950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薛竞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1 月18 日证监许可[2016]274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为不定 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29 日起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00,001,045.71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 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9,000.00 元。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1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00,010,045.71 份,已全 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专户。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本次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6 年12 月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6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 年12 月10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 外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 价”原则 , 即申购、 赎 回价格以 申 请当日收 市 后计算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 申购与赎 回 申请可以 在 当日业务 办 理时间结 束 前撤销, 在 当 日 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 遵 循“先进 先 出”原则 , 即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后 次 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 管 理人有权 决 定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 有 本基金的 最 高限额和 本 基 金 的 27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 详情请见相关公告;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 设 定单一投 资 者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28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该 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 下: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9


2、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Y) 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 个月 0.10% Y≥3 个月 0% 注:1 月指30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赎回业务,赎回费总额 100%计入基金资产。 3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 调整费率 或 收费方式 , 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假定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 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40 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 份 即: 投资人投资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30


元,可得到375,781.63 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可得到5,680,871.2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三年,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三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 或公告。 4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 法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情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用。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31


1 、经基 金 销售机构 同 意,基金 投 资者提出 的 申购和赎 回 申请,在 基 金 管 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登 记办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 、证券 交 易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 市,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5 、基金 管 理人接受 某 笔或某些 申 购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 损 害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6 、基金 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 理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 资品种, 或 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或 登 记机构的 异 常情 况 导致基 金 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 管 理人接受 某 笔或者某 些 申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 单 一投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 、当新 的 申购申请 被 确认成功 , 使本基金 当 日净申购 比 例超过基 金 管 理 人 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 32


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 金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 资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当前 一 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4 、证券 交 易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 市,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 、4、6 项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33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 全部赎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 人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有 困 难 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 基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在 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超 过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 申 请未超过 上 述比例的 部 分,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根 据前段“ (1 )全额赎 回”或“ (2 )部分 延 期赎回” 的 约定方式 与 其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34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 述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 的,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向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 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35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36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 争 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 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 金 融工具, 包括 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 对 债券的投资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投 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供需状况、 大类资产估值水平 对比的基础上, 结合政策分析, 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债券 类属配置。 同时通过严格风险评估, 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比例, 保持资产配置风险、 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二)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因 37


素的投资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金融市场收 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 预期, 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 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例如: 子 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 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 析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券等不同 债 券种类的利差水平,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品种 的 选择采取 以 利率研究 和 发行人偿债能 力 研 究为核 心 的 分析方 式 , 在对宏观经济、 利率走势、 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信用 品 种 的 发 行 条 款 , 建 立 信 用 债 备选库,并以此为基础拟定信用品种的投资方法。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速度、 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度对企业信 用级别的影响; 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 (成长型、 周期型、 防 御 型) 、 产业链结构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 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行业政策对企业 信用级别的影响。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对企业性质和内部治理情况、 企业财务管理的风格、 企业 的盈利模式、 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 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的分析, 以及企业 的股东背景、 政府对企业的支持、 银企关系、 企业对国家或地方的重要程度等企 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分析、 现金获取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分析以及偿 38


债能力分析四部分, 定量分析的重点是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中蕴含的深 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泛的调研, 基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 考虑到国内外评级、 以及专业的 发行评级与投资评级的差异, 从投资角度建立内部的公司债评级体系, 其分析过 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 )行业 内 财务数据 指 标筛选。 基 于可比原 则 ,采用因 子 分析对行 业 内 各 公 司多个具有信息冗余的财务数据指标 (相关性较高) 进行筛选, 选择能够反映公 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 )行业 内 公司综合 评 价。基于 可 比原则, 利 用筛选指 标 对行业内 公 司 进 行 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 )系统 校 验与跟踪 分析 。根据 财 务数据指 标 等信息的 变 化适时对 信 用 等 级 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 )信用 利 差分析与 定 价。基于 实 际研究, 通 过寻找信 用 利差异动 所 带 来 的 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存在着失效的现象, 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 债券市场 的参与者众多, 投资行为、 风险偏好、 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 发掘存在 于 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本基金密 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 制度的变动, 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 充 分利用因市场分割、 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 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 结合其信用等 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那些定价 合 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 39


理、 分散化投资、 合理谨慎地评估、 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 大 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 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 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 抵 押贷款支 持 证券(ABS)等在内 的 资产支持 证 券,其定 价 受 多 种 因素影响 , 包括市场 利 率、发行 条 款、支持 资 产的构成 及 质量、提 前 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价值。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 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 大 问题进行 讨 论,并对 本 基金投资 做 方向性指 导 。基金经 理 、研究员、 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 固 定 收益部定 期 召开投资 例 会,根 据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的 决 定,结 合 市 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 金 经理依据 投 委会的决 定 ,参考研 究 员的投资 建 议,结合 风 险 控 制 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40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 )风 险 管理部通 过 行使风险 管 理职能, 测 算、分析 和 监控投资 风 险 , 根 据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 )风 险 管理部对 基 金投资进 行 风险调整 业 绩评估, 定 期与基金 经 理 讨 论 收益和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国 债 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投 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5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 基 金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41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9)、(14)、(15)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42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 (全价)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 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了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 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中债 综 合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43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 管 理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 代表基金 独 立行使相 关 权利,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 过 关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 在利害关 系 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3 月31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36,407,500.00 97.47 其中:债券


1,935,805,500.00 84.36 资产支持证券


300,602,000.00 13.10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130.00 0.8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49,085.99 0.09 8 其他资产


36,112,510.48 1.57 9 合计





2,294,569,226.4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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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 报告 期 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 前十名股 票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90,456,000.00 8.3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61,426,000.00 55.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70,367,000.00 37.95 4 企业债券 188,755,000.00 8.2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5,204,500.00 6.77 6 中期票据 139,964,000.00 6.1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35,805,500.00 84.40 5 、 报告 期 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 前五名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70310 17 进出 10 3,000,000 297,240,000.00 12.96 2 080018 08 国债 18 1,900,000 190,456,000.00 8.30 3 150212 15 国开 12 1,500,000 150,090,000.00 6.54 4 1720011 17 南京银行 绿色金 融 01 1,500,000 149,520,000.00 6.52 5 1620039 16 徽商银 行02 1,100,000 103,653,000.00 4.52 6 、 报告 期 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 前十名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序 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789297 17 建元 6A1 1,000,000 77,990,000.00 3.40 2 142904 东融 2 优 700,000 69,657,000.00 3.04 45


3 1789278 17 唯盈 3A2_BC 900,000 67,788,000.00 2.96 4 123830 连徐 A03 320,000 31,875,200.00 1.39 5 116058 华发 07 190,000 18,846,100.00 0.82 6 116057 华发 06 180,000 17,692,200.00 0.77 7 116056 华发 05 170,000 16,753,500.00 0.73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 7 只资产支持 证券。 7 、 报告 期 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 前五名贵 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 期 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 前五名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112,510.4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46


8 其他 - 9 合计 36,112,510.4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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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31 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2 月 5 日(基 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26% 0.01% -0.99% 0.23% 1.25% -0.2 2% 2017 年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71% 0.02% -3.38%- 0.06% 6.09% -0.04% - 2018 年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45% 0.03% 1.13% 0.04% 0.32% -0.01% 2 、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以 来基金累 计 净值增长 率 变动及其 与 同期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48


注: 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 年12 月5 日, 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合同生效 已满一年。 ②根据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 持 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 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 本基金的 投 资组合比 例 为: 本 基 金对债券 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 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截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已完成建仓但报告期末 距建仓结束不满一年。建仓期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6 月 4 日,建仓结 束时各项资产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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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0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第三方 估 值机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上市未 实 行净价交 易 的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 去 债券收盘 价 或估值全 价 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 息 得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 所上市不 存 在活跃市 场 的非固定 收 益类有价 证 券,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未 上 市的债券 ,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 51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 债 券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 上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 所处的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本基 金 投资国债 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 当 日结算价 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本基 金 投资同业 存 单,按估 值 日第三方 估 值机构提 供 的估值净 价 估 值 ;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如有 确 凿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 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 法 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 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 额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 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52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 法 律 法 规 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 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 人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 值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 53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估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 值错误造 成 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 事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 错误的责 任 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 估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 交易数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 即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 资所涉及 的 证券、期 货 交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 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54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场所及其 登记 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 、 适当、合 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 收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56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7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公证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 仲裁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 可以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5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 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 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 列入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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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 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 保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 行 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 就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 理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 的具有证 券 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 报基金托 管 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0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61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 地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 管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 财产保管 及 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 露 文件上载 明 基 金 份 62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63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 理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8、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64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十二)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65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 作 底稿,并 将 相关档案 至 少保存到 《 基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 可 抗力或其 他 情形致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6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 风险。因 国 家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 策、财政 政 策、行业 政 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期风险 。 随着经济 运 行的周期 性 变化,证 券 市场的收 益 水 平 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 货 膨胀风险 。 如果发生 通 货膨胀, 基 金投资于 证 券所获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 投 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 映了利率 下 降对固定 收 益证券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67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各类债券的 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 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 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 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风险。 此外,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 投 资其他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 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 在 较大流动 性 风险。当 发 债主体信 用 质量恶化 时 ,受市场 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 证 券(ABS ) 是一种债 券 性质的金 融 工具,其 向 投资者支 付 的 本 息 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 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 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 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 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1 )杠杆 性 风险。国 债 期货交易 采 用保证金 交 易方式, 潜 在损失可 能 成 倍 放 68


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 )到期 日 风险。国 债 期货合约 到 期时,如 本 基金仍持 有 未平仓合 约 , 交 易 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 有到期合约的可能, 具有到期日风险。 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 如本基 金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 贷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 )强制 平 仓风险。 如 本基金参 与 交割不符 合 交易所或 者 期货公司 相 关 业 务 规定, 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 )使用 国 债期货对 冲 市场风险 的 过程中, 委 托财产可 能 因为国债 期 货 合 约 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 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 合 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 面临跨期基 差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 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 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 金 管理人直 接 办理本基 金 的销售外 , 本基金还 通 过基金代 销 机 构 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69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 金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在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0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本 基金财产 应 清理、估 价 ,但可根 据 届时有效 的 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71


第 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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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73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确认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查询和修改投资者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 2 、 信息 资 讯服务: 投 资者可以利用 基金管 理 人网站获 取 基金和基 金 管 理 人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二、电话服务 1 、自助 电 话服务: 基 金管理人 提供 24 小时自 动 语 音查询 服 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2、 人工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人工 热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确认单: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相关 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申请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 、基金 对 账单: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如有需求 , 可致电销 售 机构和基 金 管 理 人 索取季度、年度对账单。 4 、其他 资 料:基金 管 理人将根 据 投资者的 需 求,不定 期 递送基金 管 理 人 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74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书信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出意见、 建议或投诉。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huianfund.cn 客服电话:010-56711690 客服邮箱:services@huianfund.cn 六、如本 招 募说明书 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 法 理解的内 容 ,请通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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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 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自 2017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6 月 4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证 券 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uian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分红公告( 第三次)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7-12-08 2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8-01-03 3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分红公告( 第一次)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8-03-12 4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修改 对照表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8-03-24 5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修改 对照表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8-03-24 6 关于网上直销快捷支付业务下线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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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 部分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uianfund.cn)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77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7 月20 日 78


附件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第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设立日期:2016 年4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 对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 行为进行 监 督 和 处 理; 79


(9 )担 任 或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 机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 办理基金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规的 前 提下,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 托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 人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0


(8 )采 取 适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 赎回和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81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20 楼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190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 金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 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违 反 《 基 82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 所,配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 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 账户及本 基 金投资所 需 的 其 他 账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 指令,及 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金商业 秘 密,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83


适当的措施; (11) 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 定期核对资金头寸、 证券账目、 资 金 净值等数 据 ,并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84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 合法权益 的 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 所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 自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基 金 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 基金认购 、 申购或转 换 款项及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用; (5 )在 其 持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85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 或需要决 定 下列事由 之 一的,除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或中国 证 监 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 背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以 及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本 基 金的申购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 ) 在 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 的范围内 , 在不提高 现 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6


(6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 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机 构 在法律法 规 规定或中 国 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 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87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 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 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 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 人决定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 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 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 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 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88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 议者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 对,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 在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 、通讯 开 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 事项的投 票 以 会 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定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为 召 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接出具 表 决意见或 授 权他人代 表 出具表决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 述 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 明,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 或第2 项 (3) 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89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1/3 以上 (含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 提案,经 讨 论后进行 表 决,并形 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 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 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 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 人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 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91


(4 )计 票 过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 公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 金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本基 金 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2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在 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93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本 基金财产 应 清理、估 价 ,但可根 据 届时有效 的 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 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94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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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 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1 号2 楼2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 号中青旅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100007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日期:2016 年4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20 楼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190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 期、中期 和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 外 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 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 96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 资是否符 合 基金合同 关 于证券选 择 标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 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 金 融工具, 包括 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 对 债券的投 资 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投 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国 债 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投 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97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5 )本 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 基 金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98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9) 、( 14)、( 15)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99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 另一方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100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 与存款银 行 建立定期 对 账机制, 确 保 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按 照有关法 规 规定,与 基 金托管人 、 存款机构 签 订 相 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 的各项规定。 4 、基金 投 资银行存 款 的,基金 管 理人应根 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基金在 投 资 中期票据 、 中小企业 私 募债前, 基 金 管 理 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101


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 来 有关监管 部 门发布的 法 律法规对 证 券投资基 金 投资中期 票 据 、 中 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监 督基金管 理 人在相关 基 金投资中 期 票据、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 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 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102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本 托管 协议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时,应及 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 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 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 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 账户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他账户。 4 、基金 托 管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 金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完 103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基 金合同和 本 协议的约 定 保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 殊 情 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 因 为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 收 资产,应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 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 得委托第 三 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 集期满或 基 金提前结 束 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 金 募 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 募集期限 届 满或基金 停 止募集时 , 未能达到 基 金备案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 管人以基 金 托管人的 名 义开设本 基 金的基金 托 管专户, 也 称 为 资 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104


2 、 基金 托 管人可根 据 实际情况 需 要,为本 基 金开立资 金 清算辅助 账 户 , 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金 托 管专户的 开 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 法律法规 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 人可以通 过 基金托管 专 户 办 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 资定期存 款 在存款机 构 开立的银 行 账户,包 括 实体或虚 拟 账 户 ,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 必 须有如下 明 确条款: “ 存款证实 书 不得被质 押 或以任何 方 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 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105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 、 若中 国 证监会或 其 他监管机 构 在本托管 协 议订立日 之 后允许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 发展需要 而 开立的其 他 账户,可 以 根据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公司、 银 行间市场 清 算所股份 有 限公司或 票 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106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五位四 舍 五入。国 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 净值计算 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 各方在平 等 基础上充 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 上市交易 的有价证券 , 以其估值 日 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 市 价 ( 收 107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所上 市 实 行净价 交 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 第三方估 值 机构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实 行 净价交易 的 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 或 第三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存 在 活跃市场 的 非固定收 益 类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 次 公开发行 未 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 国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的 债券、资 产 支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 债券同时 在 两个或两 个 以上市场 交 易的,按 债 券所处的 市 场 分 别 估值。 (5 )本 基 金投资国 债 期货合约 , 一般以估 值 当日结算 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 108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如 有 确凿证据 表 明按上述 方 法进行估 值 不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方 法的第(7)项进行 估 值时,所 造 成 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 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 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 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2 、由于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计算基金 净 值错误导 致 该基金财 产 或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 109


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 3 、由于 一 方当事人 提 供的信息 错 误,另一 方 当事人在 采 取了必要 合 理 的 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 、由于 证 券交易所 及 其登记机 构 发送的数 据 错误,或 由 于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虽 然 已经采取 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 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当基 金 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与基 金 托管人的 计 算结果不 一 致 时 ,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 、基金 投 资所涉及 的 证券、期 货 交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 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110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 持有的基 金 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111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 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 管 理人接管 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112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 金财产清 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各自履 行 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 分 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公告于 基 金财产清 算 报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113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