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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沪深300(000613)

国寿沪深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 保 沪深 3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重要 提示】 国寿安保沪深300 指 数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根据2014 年4 月8 日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 (以下简称“ 中 国 证监会 ” ) 《 关 于 核 准 国寿安 保 沪 深3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4]376 号)注册和2014年4 月24 日《关于国寿 安 保 沪深300指 数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排 的 确认 函 》 (证 券基金 机 构监 管部 部函 [2014]76 号),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中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 基 金资 产的 80% ,本 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 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是股票型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 水平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5日生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 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6月4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9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 38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9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5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6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6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2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7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6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7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 109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13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以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范性 文 件、 司 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会 议《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 决 定》修改 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 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 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 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标的指数:指沪深 300 指数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 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308 号 文 核 准 设 立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4.9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 董事长, 博士。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 投资部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 副总裁、 党委委员, 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首 席投资官, 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长,上海陆家嘴贸易有限公司董事。 宋子洲先生, 董事, 本科。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并曾在 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 (集团) 公司工 作。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总裁、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左季庆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现任国寿安保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 现任澳大 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国寿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 华中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讲师、 博士后 ,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 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现 任武汉大学经济 与 管理学院金 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系主任, 《经济评论》 副主编 , 教育部新世纪优 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武汉大学资产经营公 司独立董事, 南昌农商 银行独立董事, 深 圳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 会计学院党总支书 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 现任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 监事长, 学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中国人 寿保险 (集 团) 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审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纪 委副书记、 股东代表监事、 监审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 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国寿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马胜强先生, 监事,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 主办;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副总 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 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国寿财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 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琦先生, 股票投资总监, 硕士。 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 总监及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硕士。 曾任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 部基金经理,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 执行 总经理; 现任国 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 总经理助理, 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中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 总经理助理, 博士后。 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 大公国 际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 中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 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 人民币投 资管理处高级经理、 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康先生, 博士研究生 。 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量化投资研究员、 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现任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指 数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3 月起任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起任国寿安保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起任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吴坚先生:2014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2 月 9 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 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 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 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格遵 守 基金 合同 ,按 照招募 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 及 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家 有 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露 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它资产 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 有制 度 上 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 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职能, 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 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 操作 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 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 点设立顺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密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 只有先确立了目标, 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 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 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 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 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 估和分析, 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 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 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 执行。 公司各业务部门 、 分支机构和公 司 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 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 保证账簿分设, 会计核算独立。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 不得提供有关投 资、研究等非公 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 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 在人员配 置、 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 业务规则与流程、 有关银行存款账号、 证券账号等分 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 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岗位人 员各司其职、 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限制越权、 穿插、 代理 等行为, 以便于各 部门明确分工、 各岗位相互监督; 包括货币、 有价 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 重要空白 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 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 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 易、 研究、 公 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 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 部门的一级保密性, 实 行严格的门禁制度, 并 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 对因业务需要 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 序。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 每周、 每月、 每季度等不同的 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 )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合规管理部和监察 稽核部,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 料在实施或提交前, 均需经 合规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 审核。 督察长和 合规管理 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基金合同的执行 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 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 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 合规建议和咨 询及 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 合规方面的培训。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 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 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 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 业务辐射范围 最 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 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 立足县域和城 市 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 伴你成长 ”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 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 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 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 理财 ’T 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 托管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 官》杂志颁发的 “ 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 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 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 托管银行优秀奖 ” 和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 优秀托管机构奖 ”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 业协会授予的 “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 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 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 进的安全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41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 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 管理处, 配备了专 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 理 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 警示 。对 本基金 投 资比 例接 近超 标、资 金 头寸 不足 等问 题,以 书 面方 式 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 , 书 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https ://e.gsfunds.com.cn/etrading/ )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刘峰 电话:010-85108226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高天、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6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季颖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1256968188 传真:051256968259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陈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传真:0755-82943636 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http ://www.gf.com.cn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 华 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高峰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3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 ://www.zts.com.cn/ (2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2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2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2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李若晨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9)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3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韩晓彤 电话:010-62020088-7071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2)贵州省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杏山镇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楼 ABC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公司网站:www.tenyuanfund.com (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 ://www.1234567.com.cn (3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斌 电话:0571-22907239 传真:0571-22905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 ://www.fund123.cn/ (35)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1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 ://www.5ifund.com (3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 :// www.hexun.com (3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 幢 A20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 刘栋栋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9)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 内 6-C 号地 3 号楼 2 层 2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洪少猛 联系人: 弥金鹏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电话:010-58276999 传真:010-58276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5ilicai.cn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4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https ://tty.chinapnr.com (4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4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4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010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www.xinlande.com.cn (4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姜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4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站:www.jimufund.com (49)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国投尚科 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 李继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电话:010-58527830 传真: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5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业务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熊小满 联系电话:010-56251471 业务传真:010-6268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周雨平 联系电话:021-20691922 业务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2)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 熊彦清 联系电话:010-89188345 业务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5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 陈孜明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范新紫 经办会计师:辜虹、吴军、范新紫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2014年4月8日《 关 于核 准国 寿安 保沪深300 指数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 376 号) 注册和2014年4月24日 《关于国寿安保 沪深3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证 券 基 金 机 构 监 管 部 部 函 [2014]76 号)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4 年5月8日起到5月30日止, 共募集5,130,087,968.40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3,933 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 限为不定期。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014 年 6 月 5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 申购申请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 银行数据交换 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 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 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进 行申 购的 ,首 次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 人 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单笔追加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本基金 其 他销售网点进行申购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 申购金额的 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或数量 不 设上 限 限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 本基 金不 设最 低赎回 份 额( 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但 某 笔赎 回 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 赎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 关 公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调 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 额 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不高 于 1.0% , 随申购金 额 的 增加而 递减,适 用以 下前端收 费费 率标准: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0% 100 万 ≤M <500 万 0.6% M≥ 5 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基金管理人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实施优惠申购费率。 机构投资 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认购费率 1 折优惠 ;申购费率为固定金 额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 基 金 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 2 年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得超过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限额。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况下根 据 市场 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 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可以 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 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 资者投资1万 元申购本 基金,申 购费 率为1.0% ,假设申 购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1.1367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1.0%) =9,900.99元 申购费用 =1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 = 9,900.99 /1.1367 =8,710.29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1 万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1367 ,则其 可得到8,710.29 份的申购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4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4 = 10,524.00 元 赎回费 用 = 10,524 × 0.50% = 52.62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4 .00 ? 52.62 = 10,471.38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180天,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 额 净值是1.0524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1.38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及余 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的 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 以当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处 理 方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 乘以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 可能 对 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份 额 数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 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 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存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出的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如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对于基金管理人接受 的该持有人的有 效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前述 “ (1 )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 约 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 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 请详见有关公 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已通过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 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控制基金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以为投资者带来与指数收益相似的长期回 报。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良好市场代 表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分享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发行的股票) 、权证、债券资产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90% , 投 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本基 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 (如市 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 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的表现。 1、股票资 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 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本基 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情形: (1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 )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 )成 份股 上市 公司存 在 重大 虚假 陈述 等违规 行 为、 或者 面临 重大的 不 利行 政 处 罚或司法诉讼; (5 )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 )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 )替 换后 ,该 成份股 票 所在 行业 在基 金股票 资 产组 合中 的权 重与标 的 指数 中 该 行业权重相一致; (3 )用 以替 换的 股票或 股 票组 合与 被替 换的股 票 在考 查期 内日 收益率 序 列风 险 收 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申 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跟踪调整,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整措 施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 )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 年期以下的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 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 大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95% +银 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 5% 。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 中证 指 数有 限公 司 编制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 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 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编制的目标 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 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 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 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 较基准。 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及时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 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是股票型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水平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依据与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 、 本基 金采 用指 数化投 资 ,在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与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前 提 下, 根 据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3、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二)投资程序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 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 相互协调与有机配合共同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 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 研究 :基 金管 理人的 研 究部 依托 公司 整体研 究 平台 ,整 合外 部信息 以 及券 商 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分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 策的 重要依据; 2 、 投资 决策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 依据 研究 部提供 的 研究 报告 ,定 期或遇 重 大事 件 时 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 组合 构建 :基 金经理 根 据标 的指 数和 研究报 告 ,构 建组 合。 在追求 跟 踪误 差 和 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 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 交易 执行 :基 金管理 人 的交 易管 理部 负责本 基 金的 具体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 理 部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 投资 绩效 评估 :本基 金 管理 人定 期和 不定期 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绩效进 行 评估 , 并 撰写相关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分析基金 组合误差的来源等。基金经理据此对投资策略进行总结,根据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相 应调整; 6 、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基 金 经理 将跟 踪标 的指数 变 动, 结合 成份 股基本 面 情况 、 流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 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予以公 告。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 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14 )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1 )、(14)、(15)、(16)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 使股 东权 利和 债权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 三人 牟 取 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转换为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联接基金 如今后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并管理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 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 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等条款, 基金合同内关于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收益分配、 基金资产估值 、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信息披露等条款均适用于转换后的基金。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届时公告中将明确本基金转换为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 后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内容。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537,679,465.76 94.45 其中:股票


537,679,465.76 94.4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000,800.00 0.70 其中:债券


4,000,800.00 0.7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875,235.15 4.72 8 其他资产


724,514.99 0.13 9 合计





569,280,015.9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74,754.00 0.21 B 采矿业 16,699,124.21 2.94 C 制造业 219,677,319.42 38.66 D 电 力 、热 力、 燃气 及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14,123,199.86 2.49 E 建筑业 19,281,582.97 3.39 F 批发和零售业 11,576,602.06 2.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833,666.46 2.96 H 住宿和餐饮业 17,080.00 0.00 I 信 息 传输 、软 件和 信息技 术 服 务业 21,880,308.45 3.85 J 金融业 168,756,586.51 29.70 K 房地产业 28,397,762.93 5.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534,931.34 1.1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77,196.87 0.4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50,727.00 0.4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550,817.68 1.33 S 综合 547,806.00 0.10 合计 537,679,465.76 94.61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493,117 32,205,471.27 5.67 2 600519 贵州茅台 23,104 15,794,356.48 2.78 3 600036 招商银行 470,634 13,690,743.06 2.41 4 000333 美的集团 202,002 11,015,169.06 1.94 5 000651 格力电器 225,526 10,577,169.40 1.86 6 601166 兴业银行 549,535 9,171,739.15 1.61 7 600485 信威集团 565,100 8,770,352.00 1.54 8 601398 工商银行 1,395,700 8,499,813.00 1.50 9 600016 民生银行 1,062,100 8,486,179.00 1.49 10 600887 伊利股份 275,900 7,860,391.00 1.3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000,800.00 0.7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00,800.00 0.7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563 17 国债09 40,000 4,000,800.00 0.70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 证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 票中 ,没 有投 资超出 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 之外 的 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2,765.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31,947.2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7,245.52 5 应收申购款 112,557.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4,514.9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485 信威集团 8,770,352.00 1.54 公告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 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6 月5日至 2018 年3 月31日 75.11% 1.52% 78.88% 1.52% -3.77% 0.00% 2018 年1 月1日至 2018 年3 月31日 -3.19% 1.11% -3.10% 1.12% -0.09% -0.01% 2017 年1 月1日至 2017 年12 月31日 20.81% 0.60% 20.63% 0.60% 0.18% 0.00% 2016 年1 月1日至 2016 年12 月31日 -7.77% 1.35% -10.63% 1.32% 2.86% 0.03% 2015 年1 月1日至 2015 年12 月31日 6.75% 2.37% 5.70% 2.36% 1.05% 0.01% 2014 年6 月5日至 2014 年12 月31日 52.08% 1.13% 61.99% 1.21% -9.91% -0.08%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 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 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可 转 换债 券 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挂 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发 行 未上 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固 定收 益品 种, 选取第 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上 市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固定 收 益品 种 , 按成本估值。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 股、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 同 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 的股 票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转为 ETF 联 接基金后,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 标 ETF 估值日 的净值估值。 8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 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 份额 的 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 及时 协 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 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 生的 原 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的 损 失进 行 评 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 行更 正 和 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 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 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差 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 产 价 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 其中许可使用基 点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标 的 指 数许 可 使用 基 点 费年 费 率÷ 当 年天 数 ,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与 本 基 金标 的 指数供应商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 议 ,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年 费 率 定 为 0.02%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确认的金额和指定的账户路径将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 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若计费期间不足一季 度的,根据实际天数 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方式进 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基点 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转换为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后, 本 基金不再收取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 , 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 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 对并 以 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更换 会 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 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 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定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 明 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 运作 监 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 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一般风险有如下几点: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 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 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 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 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 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 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 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 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 等 引 致的 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规 交 易、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错 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由于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因此相比于其他种类的基金,有以下特有风 险: 1 、 本基 金是 股票 型指数 基 金, 原 则 上采 用完全 复 制法 跟踪 本基 金的标 的 指数 , 基 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投资比例,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 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 、 标的 指数 风险 :即编 制 方法 可能 导致 标的指 数 的表 现与 总体 市场表 现 的差 异 , 此外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 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3 、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险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价 格 可能 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 、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 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4 、 跟踪 偏离 风险 :即基 金 在跟 踪指 数时 由于各 种 原因 导致 基金 的业绩 表 现与 标 的 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生效 后 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 告 出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 用并 管 理 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 务并 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费之 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 化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 的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1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 议 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服务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亏 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终 止 的有 限 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 约 定的 除外);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 高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6 ) 变更基金类别 (本基金转换为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或《 基 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转换为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 并相应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 回 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本基金转为 “ 国寿安保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并 相应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许 可 的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以外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议 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益 登 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于 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限 和 代理 有 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由 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委 派代 表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 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有 效 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 1/3 )。 2 、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 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 面形 式 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经会 议 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也 可 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 权 的 1/2 以上 (含 1/2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 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的 2/3 以上(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持 人 当场 公 布 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 怀疑 ,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生效 后 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 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 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 代理发行、 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 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 证券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产业投资 基 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 电 话 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 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发行的股票) 、 权 证、 债券资产 (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 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 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 投 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本基 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8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 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 证, 不 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不 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5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14、 本基金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9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1 、14 、15、16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0 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 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 金银 行 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对 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 与核 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 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范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 行为 的 紧 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制 定相 关投 资决策 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1 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 4 、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 提前 一个 交易 日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 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与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 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基 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的 过程 中, 如认为 因 市场 出 现 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 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并保 证 基 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按 照 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 管人 报送 相关 数据或 者 报送 了 虚 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 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 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金托管 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2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 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3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 的合 法 合 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完整 与 独 立。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基 金 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基 金 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认购 款 项应 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 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业 银 行开 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 集时 ,募 集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 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4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 账户 办 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为 基 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的 管 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 许从 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5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基准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 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6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 日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 合 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7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最 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历史交易申请与确认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客户服务传真:010-50850777 二、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gsfunds.com.cn ) 通过“ 在 线客服 ” 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 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 gsfunds ) “ 在线客服 ” 栏目进行业务咨询或 留言。 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资讯服务 1 、 网站 资讯 查询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获取 基金和 基 金管 理 人 各类信息,包括账户信息、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sfunds.com.cn 2 、 资讯 信息 定制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和 客服电 话 提交 信 息 定制申请。 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 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 服务等。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 人工电话、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 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8 五、资料寄送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相关资料。 六、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或其 他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9 第二十 二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8-06-01 2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市场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8-04-20 3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 旗下部分基金赎回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8-03-30 4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旗下权益类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8-03-29 5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8-02-10 6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8-02-07 7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新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8-01-22 8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市场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8-01-20 9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市场基 《中国证券报》 、 《证 2018-01-20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0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10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7-12-14 1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7-11-20 12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7-11-10 13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7-11-03 14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7-10-27 15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新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7-09-27 16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7-08-25 17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2017-07-20 18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 、 《证 2017-07-19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1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及公司网站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2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gsfunds.com.cn ) 查 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3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