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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003465)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1 期 
 
 
 
 
 
 
 
基 金管 理人: 平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零一 八 年 六 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 重 要提 示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2152 号文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注 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银 行或 存 款类 金融 机 构, 基金 管 理人 不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 。 投资 人在 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 全面 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 身的 风 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市 场价 格 产生 影响 的 市场 风险 , 因金 融市 场 利率 的 波 动 而 导致 证券 市 场价 格和 收 益率 变动 的 利率 风险 或 负收 益风 险 ,因 债券 和 票据 发 行 主 体 信用 状况 恶 化而 可能 产 生的 到期 不 能兑 付的 信 用风 险, 因 本产 品相 关 技术 、 规 则 、 操作 等创 新 性造 成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管 理实 施 过程 中产 生 的基 金管 理 风险 , 因 内 部 控制 存在 缺 陷或 者人 为 因素 造成 操 作失 误或 违 反操 作规 程 等引 致的 风 险 ,本基 金 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 基金 的 特定 风险 详 见招 募说 明 书“ 风险 揭 示” 章节 。 本基 金 长 期 平 均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率 均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混 合 型基 金及 债 券型 基金 。 投资 人 在 投 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 仔细 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 基 金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件,全 面认 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 基 金 投 资 人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金。 投资 者 购买 货币 市 场基 金并 不 等于 将资 金 作为 存款 存 放在 银行 或 者存 款 类 金 融 机构 ,基 金 管理 人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6 日,其中 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3 月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 年6 月28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 目录 重要提 示


...................................................................1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9 四、基 金托 管人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4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4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46 九、基 金的 投资 ..............................................................55 十、基 金的 业绩 ..............................................................6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69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7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7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7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9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85 十八、 风险 揭示 ..............................................................8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91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0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3 二十三 、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12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7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货 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 、 《关 于 实 施 <货 币市 场 基金 监督 管 理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 规 定》 以及 《 平安 大华 金 管家 货 币 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 明 的 资 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托 或授 权 任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 资人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 平 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大华金 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指 受 基金 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 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 以投 资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准 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会 团 体 或其他组织 19 、 投资 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 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 人 或销 售 机构宣 传 推介 基 金, 发 售基金 份 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 机 构: 指 平安大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以 及 符合 《 销售 办 法》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 销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 业 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 管 、 过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 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 机 构: 指 办理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金的 登 记机 构 为 平 安 大华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 账 户: 指 登记机 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 的、记 录 其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立的 、 记录 投 资人 通 过该销 售 机 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指 基 金募 集 达到 法 律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条 件 , 基 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 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 的 日 期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 28 、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日:指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出 现 后,基 金 财 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 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至发 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 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记 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 指在 基 金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 指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 指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 转 换: 指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件 ,申 请 将其 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 管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同 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指 投资 人 通过 有 关销售 机 构提 出 申请 , 约定每 期 申购 日 、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约 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定 银 行账 户 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3 、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 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 券价 差 、银 行 存款利 息 、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摊余 成 本法 : 指计价 对 象以 买 入成 本 列示, 按 照票 面 利率 或 协议利 率 并 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指 按 照相 关 法规计 算 的每 万 份基 金 份额的 日 已 实 现收益 48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 销售 服 务费 : 指本基 金 用于 持 续销 售 和服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费用 , 该 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指 由 于法 律 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用 以 进行信 息 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 站 或 其他媒 介





56 、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 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 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 先生,董 事 长,博 士 , 高级 经济 师 。1966 年 生 。曾 任中 华 全国 总 工 会 国 际 部 干部 ,平 安 保险 集团 办 公室 主任 助 理、 平安 人 寿广 州分 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 安 人 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 京 分 公司 总经 理 、平 安大 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平 安 大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 。 现 任 平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深圳 平 安大 华汇 通 财富 管 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1971 年生。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 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 美 国) 助 理 精 算 师 、Swiss Re (美国)精 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算师、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 有限 公司 副 总精 算师 、 总经 理助 理 等职 务, 现 任中 国平 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 董事, 硕士,1948 年生, 新加坡。 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 师; 新 鸿基 证券 有限 公 司执 行 董事 ;DBS 唯 高 达香 港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 事; 平 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中 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执 行 委员 会执 行 顾问, 现 任 集团 投 资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肖宇鹏先生, 董事,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 董事, 学士,1983 年生。 曾于平安数据科技 (深圳) 有限 公司从 事 运 营规 划, 现 任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力 资源 中 心薪 酬规 划 管理 部 高 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 董事, 硕士,1961 年生, 加拿大籍。 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 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 任大华银行有限 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现 任大 华 银行 有限 公 司董 事总 经 理兼 香港 区 总裁 兼大 华 银行 ( 中 国 ) 有限 公司 非 执行 董事 , 同时 于香 港 上市 公司 “ 数码 通电 讯 集团 有限 公 司” 任 独 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 董事, 学士,1964 年生, 新加坡。 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 行 董 事及 首席 执 行长 ,新 加 坡投 资管 理 协 会 执行 委 员会 委员 。 历任 新加 坡 政府 投 资 公 司 “特 别投 资 部门 ”首 席 投资 员, 大 华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组 合经 理, 国 际股 票 和 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1965 年生。 曾 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华南液化气 船 务 公司 远洋 三 副、 二副 、 后加 入中 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任 总 公司 办公 室 法律 室 主 任 、 总公 司办 公 室主 任助 理 、高 级法 律 顾问 、兼 任 中国 平安 保 险( 集团) 总公 司保 险 业 务 管理 委员 会 委员 、总 公 司投 资审 查 委员 会委 员 、广 东海 信 现代 律师 事 务所 专 职 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 娟 娟 女士 ,独 立 董事, 学 士 ,1965 年生 。曾 任 安 徽商 业高 等 专科学 校 教 师 、 深 圳 兴粤 会计 师 事务 所项 目 经理 、深 圳 职业 技术 学 院经 济系 教 师、 会计 专 业主 任 、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员 、深 圳华 侨 城集 团会 计 师、 财务 经 理、 子公 司 副总 经理 、 总会 计师 、 深圳 市 注 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1949 年生。 曾 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 经 理 、新 加坡 花 旗银 行副 总 裁、 新加 坡 大华 银行 高 级执 行副 总 裁; 现任 彩 日本 料 理 私 人 有限 公司 非 执行 董事 、 一合 环保 控 股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事 、 速美 建筑 集 团有 限 公 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 监事长, 硕士,1967 年生。 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 圳 市 龙岗 区投 资 管理 公司 经 济研 究部 科 员; 平安 银 行( 原深 圳 发展 银行 ) 营业 部 柜 员 、 副主 任、 支 行会 计部 副 主任 、总 行 电脑 部规 划 室经 理、 总 行零 售银 行 部综 合 室 经 理 、总 行稽 核 部零 售稽 核 室主 管、 总 行稽 核部 总 经理 助理 ; 广东 南粤 银 行总 行 稽 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总行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 分 行 行 长、 总行 稽 核部 总经 理 ;现 任职 于 中国 平安 保 险( 集团)股 份 有限公 司 稽核 监 察 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 监事, 硕士,1975 年生, 新加坡。 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富 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 鼎崴资本管理公司。 于 2013 年加入大华 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 郭晶女士, 监事, 硕士,1979 年生。 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 侨鑫集 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 峥 女 士, 监事 , 硕士,1985 年 生。 曾任 德勤 华 永 会计 师事 务 所高级 审 计 员 、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3)公司高管 罗春风 先生,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 曾任中华全国 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 安 保险 集团 办 公室 主任 助 理、 平安 人 寿广 州分 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 安人 寿 总公 司 人 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 经 理 、平 安大 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平 安 大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平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深圳 平 安大 华汇 通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 司 执 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职于 中国证监会系统、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 博士, 高级经济师, 1969 年生。 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长、 申 银 万国 证券 研 究所 任高 级 研 究 员、 申 万巴 黎基 金 管理 公司 高 级研 究经 理 、安 信 证 券 首 席分 析师 、 嘉实 基金 管 理公 司产 品 总监 、平 安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 现 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 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 新加 坡 籍 。曾 任新 加 坡国 防部 职 员, 大华 银 行集 团助 理 经理 、电 子 渠道 负责 人 、个 人 金 融 部 投资 产品 销 售主 管、 大 华银 行集 团 行长 助理 , 大华 资产 管 理公 司大 中 华区 业 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 金融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赛宁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经理、 渣 打 银行 产品 主 管、 宁波 银 行总 行个 人 银行 部总 经 理助 理、 总 行审 计部 副 总经 理 、 总 行 资产 托管 部 副总 经理 、 永赢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督察 长。 现 任平 安大 华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 督察长, 学士, 1969 年生。 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 龙 华 支行 副行 长 、龙 岗支 行 副行 长、 布 吉支 行行 长 、深 圳分 行 信贷 风控 部 总经 理 、 平 安 银行 深圳 分 行信 贷审 批 部总 经理 、 平安 银行 总 行公 司授 信 审批 部高 级 审批 师 、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 2 、基金经理 申 俊 华女 士 ,湖 南 大学金 融 学博 士 ,9 年 证券基 金 从业 经 验, 曾 在中国 中 投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12 年 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担任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09-25 至今) 、 平安 大 华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6-09-23 至 今 ) 、 、 平 安 大 华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6-12-07 至今) 、 平安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07-14 至今) 、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8-23 至今) 、 平安大华惠悦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7-09-12 至今)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12-05 至今) 基金经理。 段玮婧女士, 中山大学硕士,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担任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研究 部固定收益组投资经理。 2017 年 1 月起担任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7/1/5 至今) 、平 安大 华金 管 家货币 市场 基金 (2017/1/5 至今) 、平 安大 华 合正定 期开放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1/19 至今) 、 平安大华合瑞 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2018-03-26 至今) 、平安大华合韵定期开 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4-26 至 今 ) 、 平 安 大 华 短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05-16 至今)基 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 公 司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包括 : 副总 经 理林婉 文 女士 , 衍生 品 投资中 心 投 资 执行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 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拥有学士和荣誉学 位, 新加 坡 籍 。曾 任新 加 坡国 防部 职 员, 大华 银 行集 团助 理 经理 、电 子 渠道 负责 人 、个 人 金 融 部 投资 产品 销 售主 管、 大 华银 行集 团 行长 助理 , 大华 资产 管 理公 司大 中 华区 业 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 京 大学 硕 士 ,美 国 哥 伦 比 亚大 学 博 士, 约 翰 霍 普 金 斯大 学博 士 后。 先后 担 任瑞 士再 保 险自 营交 易 部量 化分 析 师、 花旗 集 团投 资 银 行 高 级副 总裁 、 瑞士 银行 投 资银 行交 易 量化 总监 、 德意 志银 行 战略 科技 部 量化 服 务 负责人。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心 投资执 行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沪深 300 指 数 量 化增 强证 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鑫 荣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 安大 华 量化 先 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4 混 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 安大 华 股息 精选 沪 港深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神 爱 前先 生 ,厦 门 大学财 政 学硕 士 ,7 年 证券从 业 经验 , 曾任 第 一创业 证 券 研 究 所 行业 研究 员 、民 生证 券 研究 所高 级 研究 员、 第 一创 业证 券 资产 管理 部 高级 研 究 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平 安 大 华策 略先 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智 慧中 国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5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 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 保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其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资 料 在规 定 时间 发 出,并 且 保 证 投资者 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或 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关 基 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24 、 基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6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 一) 、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 全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法 》行 为 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 投资 计划 等 信息 ,或 利 用该 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 人 从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7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 二) 、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和投资股票;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 三) 、 基金 经理承 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 投资 计划 等 信息 ,或 利 用该 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 人 从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8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 保 基金 财务 和 公司 财务 以 及其 他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 整, 从 而最 大程 度 地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 基 金管 理人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 控制 严 密、 运行 高 效的 内 部 控制制度。 内 部 控制 制 度是 指 公司为 实 现内 部 控制 目 标而建 立 的一 系 列组 织 机制、 管 理 方 法 、 操作 程序 与 控制 措施 的 总称 。内 部 控制 制度 由 内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 理制 度 、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 司 内部 控 制大 纲 是对公 司 章程 规 定的 内 控原则 的 细化 和 展开 , 是对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总 揽 和指 导, 内 部控 制大 纲 明确 了内 控 目标 、内 控 原则 、控 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等内容。 基 本 管理 制 度包 括 内部会 计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基金 会 计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信 息技 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 理制 度 、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 门 业务 规 章是 在 基本管 理 制度 的 基础 上 ,对各 部 门的 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 置 、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机制 必须 覆 盖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 或 机 构和 各 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 的内 控手 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 控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 立 性原 则 。公 司 各机构 、 部门 、 和岗 位 在职能 上 应当 保 持相 对 独立, 公 司 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约 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 门和 岗 位的 设 置必须 权 责分 明 、相 互 制衡, 并 通 过 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益 原 则。 公 司应充 分 发挥 各 机构 、 各部门 及 各级 员 工的 工 作积极 性 , 运 用 科 学化 的方 法 尽量 降低 经 营运 作成 本 ,提 高经 济 效益 ,以 合 理的 控制 成 本达 到 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 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9


公司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会计 法》 、 《 金融 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会 计 核 算业 务指 引 》 、 《企业 财 务通 则》 等 国家 有关 法 律、 法规 制 订了 基金 会 计制 度 、 公 司 财务 会计 制 度、 会计 工 作操 作流 程 和会 计岗 位 职责 ,并 针 对各 个风 险 控制 点 建 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 部 会计 控 制制 度 包括凭 证 制度 、 复核 制 度、账 务 处理 程 序、 基 金估值 制 度 和 程 序 、基 金财 务 清算 制度 和 程序 、成 本 控制 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 批制 度和 费 用报 销 管 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 控制 制 度由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组 织各 部门 制 定, 风险 控 制制 度由 风 险控 制 的 目 标 和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 构设 置、 风 险控 制的 程 序、 风险 类 型的 界定 、 风险 控 制 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 险 控制 的 具体 制 度主要 包 括投 资 风险 管 理制度 、 交易 风 险管 理 制度、 财 务 风 险 控 制制 度以 及 岗位 分离 制 度、 防火 墙 制度 、岗 位 职责 、反 馈 制度 、保 密 制度 、 员 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 长, 经董 事 会聘 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根 据 公司 监察 稽 核工 作 的 需 要 和董 事会 授 权, 督察 长 可以 列席 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 阅公 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 部 控 制 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独 立地 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 职能 。 督察 长定 期 和不 定 期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 司 设立 法 律合 规 监察部 开 展监 察 稽核 工 作,并 保 证法 律 合规 监 察部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性 。公 司 明确 了法 律 合规 监察 部 及内 部各 岗 位的 具体 职 责, 严格 制 订了 专 业 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 律 合规 监 察部 强 化内部 检 查制 度 ,通 过 定期或 不 定期 检 查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 、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000001)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2 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 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 东。 截至2017 年末, 在 职员工32502人, 通过全国70家分行、1079家营业机构为客户 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 2017 年, 平安银行 收入、 利润、 规模保持稳健发展。 实现营业收入1057.86亿元 (还原营改增前的营业收入同比增幅1.67% ) 、 净利润231.89亿元 (同比增长2.61%)、 资产总额32,484.7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99% ) 、吸收存款余额20,004.20 亿元(较上 年末增长4.09% )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17,042.30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15.48%)。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 值核算处、 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 察合规处 、基金服务中心8 个处室,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1 目前部门人员 为60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 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 册私人银行家, 具备 《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 具有本外币 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 月至1993年2月 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 经理;1993年8月至1999 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 理; 1999 年3月-2000 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2月至2001 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 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 理;2005 年5月至2007 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 自2008 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 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 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 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 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7年12月末,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6.13 万亿,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共109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 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 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 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 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嘉合磐 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 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 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鹏 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 盛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常 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鑫利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泰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 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3 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大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 市场基金、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稳阳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通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元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银消费新趋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丰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智造未 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 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4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5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联系电话:0574-8185083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6 网址:www.nbcb.com.cn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7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1) 万联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3)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9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0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8) 大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1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1 (2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 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2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 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刘小莹


联系电话:0755-83689020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2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26) 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3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7)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021-38784818-8502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2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4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1)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2)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 88 号 1 幢 1003 室














办公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 张君





















































电话:0512-68603767,18516765123


























网站:www.cai6.com















































客服电话:0512-68603767





(33)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5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3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3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38) 深圳深圳盈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























办公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网站: www.fundying.com




































































客服电话:4007-903-688





(39)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0) 扬州国信嘉利投资 理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 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 320






































法定代表人:王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7 网址:www.gxjlcn.com







































































客服电话:400-021-6088
































(4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客服电话:400-6411-999




















































































































(4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3) 大泰金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 35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4) 奕丰金融服务(深 圳)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8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城大厦 1115 、1116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项晶晶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5) 京东金融- 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400088881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46)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陈姿儒
















































































网址:www.jfzinv.com







































































电话:4009500888 (4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9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4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9、10 、1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9、10 、11 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联系人:张露 电话:021-38635631 传真:021-50475630 客服电话:95511 转 1 网址:http://life.pingan.com/ (49) 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0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21-0203 (53)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021-50810687 (54)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5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1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830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6)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室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om (5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5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 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2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59) 通华财富(上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0)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联系人:郭东彤 电话:0755-82830333-115 传真:0755-25170807 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wanhesec.com 二 、登 记机构 1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 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3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 (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4 六、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 人 按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6年9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52号文准 予募集 注册。 自2016 年11 月 28 日至2016 年12 月5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和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其 他 投 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1,486,415,142.41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63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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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5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 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2016 年12月7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 金资 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定 期报 告 中予以 披 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并提 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或 者 终止 基金 合 同等 ,并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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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6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 回将通 过 销售 机 构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 网 点将 由 基金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明 书或 其 他相 关公 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减 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若出现 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 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 日及 开 放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 年1 月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时 间提 出 申购 、赎 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7 四 、申 购、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 本基金支持机构投资者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支持个人投资者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如销售机构有其它约定的,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 但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不 得达 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 总数 的 50%( 在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 金 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整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必 须 根据 销 售机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放日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 额时, 必 须全 额 交付 申 购款项 , 投资 者 交付 申 购款项 , 申 购 成 立 ;基 金份 额 登记 机构 确 认基 金份 额 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递 交赎 回 申 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 延 迟、 通讯 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 系统 故障 或 其他 非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 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8 所 能 控制 的因 素 影响 业务 处 理流 程的 情 况, 赎回 款 项顺 延至 上 述情 形消除 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 律允许 的 情况 下 ,对 上 述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 始实 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 易时间 结 束前 受 理 已 成 立的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已成立的申购和赎回 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 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 若申 购 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构 对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 表申请 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 购和 赎 回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 结果 为 准。 对于 申 请人 的 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用 途 1 、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 为 确 保基 金平 稳 运作 ,避 免 诱发 系统 性 风险 ,对 当 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 1%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 回 费 用, 并将 上 述赎 回费 用 全额 计入 基 金资 产。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 在满足相关流动 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时; (2) 当本基金前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9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 金额申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 份 4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 基金的赎回采用 “ 份额赎回、金额确认 ” 的方式。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 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 人部分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例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全 部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 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50,000.00×1.00+1.50=50001.50 元 当本基金发生前述需要征收强 制赎回费用的情形,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征费金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 )×1.00 赎回费用=征费金额×赎回费率(即 1% )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待结转收益 5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0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笔 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可 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1 、 某 笔 或 者某 些 申 购申 请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定 的 基 金 总规 模 、 单日净 申 购 比 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4、6、7、9、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 绝的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 生 下列 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1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7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 接受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申 请 或 者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 项 所述情形 ,按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2 当 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基 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投 资 人未 能 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 金管理人有权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 (1) 全 部 赎回 ”或 “ (2 )部分 延 期赎 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办理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 自动 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 分延 期 赎回 不 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3 当 发 生上 述 巨额 赎 回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真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限 于 短信 、电 子 邮件 或由 基 金销 售机 构 通知 等 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于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日 公 告最 近一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每 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和 七 日 年化收益率。 4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 2 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近 一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 十一 )其他 1 、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制 定 并公 告, 并 提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2 、 基金 份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且 条件具 备 的情 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受 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通 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4 中 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交 易场 所 或者 交易 方 式进 行份 额 转让 的申 请 并由 登记 机 构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 理人 拟受 理 基金 份额 转 让业 务的 , 将提 前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3 、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是指基 金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 法强 制 执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非 交易 过 户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效 司 法文 书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 转给 其他 自 然人 、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金 登 记机 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易 过户 申 请按 基金 登 记机 构的 规 定办 理 ,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4 、 基金 的转托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办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 不同销 售 机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基 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5 、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具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人 在 办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行 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 定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6 、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记 机 构只 受 理国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以 及 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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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5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 严 格控 制 基金 资 产投资 风 险和 保 持基 金 资产较 高 流动 性 的基 础 上,力 争 获 得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根 据 对未 来 短期利 率 变动 的 预测 , 确定和 调 整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及平 均剩 余 存续 期。 对 各类 投资 品 种进 行定 性 分析 和定 量 分析 方法 , 确定 和 调 整 参 与的 投资 品 种和 各类 投 资品 种的 配 置比 例。 在 严格 控制 投 资风 险和 保 持资 产 流 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通 过 对宏 观 经济形 势 、财 政 与货 币 政策、 金 融监 管 政策 、 短期资 金 市 场 状 况 等因 素的 分 析, 综合 判 断未 来短 期 利率 变动 , 对投 资组 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 进 行 控制。 (1)利率预期分析 通 过 对 通货 膨胀 、GDP 、 货 币 供应 量、 国 际利率 水 平 、金 融监 管 政策取 向 等 跟 踪分析, 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 同时, 结合微观层面研究, 主要考察指标包括: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主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 债券供给、 回 购抵押数量等, 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根据利率预期分析,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 120 天以内,平 均剩余存续期在 240 天以内。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6 和 平 均剩 余存 续 期 , 即减 持 剩余 期限 或 剩余 存续 期 较长 投资 品 种增 持剩 余 期限 较 短 品 种 ,降 低组 合 整体 净值 损 失风 险; 当 市场 看跌 时 ,则 相对 延 长投 资组 合 平均 剩 余 期限和 平 均剩 余 存续 期 , 增 持较 长剩 余 期限 和剩 余 存续 期 的 投 资品 种, 获 取超 额 收 益。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 属 资产 配 置指 投 资组合 在 各类 投 资品 种 如央行 票 据、 国 债、 金 融债、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以及 现 金等 投资 品 种之 间的 配 置比 例。 作 为现 金管 理 工具 本基 金 将根 据 各 类 投 资品 种的 流 动性 、收 益 性和 风险 特 征, 利用 定 性分 析和 定 量分 析方 法 ,决 定 参 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投资品种期限组合。 (1)流动性分析 通 过 对市 场 资金 面 、基金 申 购赎 回 金额 的 变化进 行 动态 分 析, 确 定本基 金 的 流 动 性 目标 。在 此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 高流 动性 资 产和 相对 流 动性 较低 资 产之 间 寻 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2)收益- 风险分析 通 过 分析 各 类投 资 品种的 相 对收 益 、利 差 变化、 市 场容 量 、信 用 等级情 况 、 流 动 性 风险 、信 用 风险 等因 素 来确 定配 置 比例 和期 限 组合 ,寻 找 具有 投资 价 值的 投 资 品 种 ,增 持相 对 低估 、价 格 将上 升的 , 能给 组合 带 来相 对较 高 回报 的类 属 ;减 持 相 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 、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选 择 层面 , 本基金 将 首先 从 安全 性 角度出 发 ,优 先 选择 央 票、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用 等级 的 债券 品种 以 规避 信用 违 约风 险。 对 于信 用评 级 等级 较高 ( 符合 法 规 规 定 的级 别) 的 企业 债、 短 期融 资券 等 信用 类债 券 ,本 基金 也 可以 进行 配 置。 除 考 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信等级、 流动性指标 (流通总量、 日均交易 量)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2)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 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3 )根 据 个别 债券 的流 动 性指 标 (发 行总 量、 流 通量 、 上市 时间 ) , 决 定投 资 总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7 (4)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4 、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 基 金作 为 现金 管 理工具 , 必须 具 备较 高 的流动 性 。基 金 管理 人 在密切 关 注 基 金 的 申购 赎回 情 况、 季节 性 资金 流动 情 况和 日历 效 应等 因素 基 础上 ,对 投 资组 合 的 现 金 比例 进行 优 化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遵 循流 动 性优 先的 原 则下 ,综 合 平衡 基 金 资 产 在流 动性 资 产和 收益 性 资产 之间 的 配置 比例 , 通过 现金 留 存、 持有 高 流动 性 券 种 、 正向 回购 、 降低 组合 久 期 等 方式 提 高基 金资 产 整体 的流 动 性, 以满 足 日常 的 基 金资产变现需求。 5 、套利策略 由 于 市场 环 境差 异 、交易 市 场分 割 、市 场 参与者 差 异, 以 及资 金 供求失 衡 导 致 的 中 短期 利率 异 常差 异, 使 得债 券现 券 市场 上存 在 着套 利机 会 。本 基金 通 过分 析 货 币 市 场变 动趋 势 、各 市场 和 品种 之间 的 风险 收益 差 异, 把握 无 风险 套利 机 会, 包 括 银 行 间和 交易 所 市场 出现 的 跨市 场套 利 机会 、在 充 分论 证套 利 可行 性的 基 础上 的 跨 期 限 套利 等。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保 证基 金 的安 全性 和 流动 性的 前 提下 ,适 当 参与 市 场 的 套 利, 捕捉 和 把握 无风 险 套利 机会 , 进行 跨市 场 、跨 品种 操 作, 以期 获 得安 全 的 超额收 益。 四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3)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8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5)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6)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7 )投资于固定期限 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制; (8)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11 ) 现 金 、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 性金融 债 券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1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3 )到 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 购、银 行 定期 存 款等 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9 (15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货 币市 场 基金投 资 同一 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 款 及 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6)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 业 存 单、 相关 机 构作 为原 始 权益 人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品 种 ; 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 经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批 准, 相关 交 易应 当事 先 征得 基金 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作 为 重大事项履 行信息披露程序; (17 )本 基 金主 动 投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值 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 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 基 金与 私 募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 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 上 述 第(11 ) 、 (17)、( 18 ) 条外 , 因市 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导 致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 以上 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调 整完 毕 ,以 达到 上 述标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投 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须具 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 评级 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 评级 ,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 别。 本 基 金持 有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 相关 规 定发 生 修改或 变 更,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 定,如 适 用本 基 金, 则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理 人 运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控 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者 与其 有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的 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 场 公 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 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 法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关 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 知 存款 是 一种 不 约定存 期 ,支 取 时需 提 前通知 银 行, 约 定支 取 日期和 金 额 方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1 可 支 取的 存款 , 具有 存期 灵 活、 存取 方 便的 特征 , 同时 可获 得 高于 活期 存 款利 息 的 收 益 。本 基金 为 货币 市场 基 金, 具有 低 风险 、高 流 动性 的特 征 。根 据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目标 及 流动 性特 征 ,选 取同 期 七天 通知 存 款利 率( 税 后) 作为 本 基金 的 业 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后 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化 ,或 者 有其 他 代表性 更 强、 更 科学 客 观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用 于本 基 金时 ,经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 以在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为 货 币市 场 基金, 本 基金 的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 低于 股 票型 基 金、混 合 型 基 金、债券型基金。 七、 其他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 期限)/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2 (3)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计算; (4)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八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料 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管 人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 复核 了 本报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净值 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证 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992,191,532.72 45.30 其中: 债券 1,952,191,532.72 44.39 资产支 持证 券 40,000,000.00


0.91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92,916,289.37 22.5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31,901,861.86 25.74 4 其他资 产 280,978,375.77 6.39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3 5 合计 4,397,988,059.72 1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2.0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1.3 基金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1.3.1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3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1.3.2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31.0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7.1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4.9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4.3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4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6.1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3.65 -


1.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1.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0,004,616.52 2.0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9,838,530.92 2.9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9,838,530.92 2.9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85,945,883.87 20.15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846,402,501.41 19.25 8 其他 - - 9 合计 1,952,191,532.72 44.4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 -


1.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8433 17 华 夏银 行 CD433 1,000,000 99,338,992.75 2.26 2 111893175 18 长 沙银 行 CD044 1,000,000 99,105,938.84 2.25 3 111821084 18 渤 海银 行 CD084 1,000,000 99,057,441.52 2.25 3 111893480 18 天 津银 行 CD075 1,000,000 99,057,441.52 2.25 4 111892512 18 南 京银 行 CD030 1,000,000 96,810,836.80 2.20 5 111892949 18 厦 门国 际 银行 CD028 1,000,000 96,707,120.25 2.2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5 6 150207 15 国开 07 900,000 90,004,616.52 2.05 7 011763026 17 首钢 SCP012 500,000 50,001,591.36 1.14 8 180301 18 进出 01 500,000 49,941,532.83 1.14 9 111890905 18 南 京银 行 CD004 500,000 49,838,497.39 1.13 10 111891362 18 宁 波银 行 CD019 500,000 49,792,330.05 1.13


1.7 “ 影 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71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395%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977%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6421 借呗31A1 200,000.00 20,000,000.00 0.45 2 149086 借呗49A1 100,000.00 10,000,000.00 0.23 2 149251 花呗56A1 100,000.00 10,000,000.00 0.23


1.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9.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其 他资 产构成 1.9.2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6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36,381,733.08 4 应收申 购款 244,596,642.69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80,978,375.77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1.9.3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7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7-2016.12.31 0.07% 0.00% 0.09% 0.00% -0.03% 0.00% 2017.1.1-2017.6.30 1.99% 0.00% 0.68% 0.00% 1.31% 0.00% 2017.7.1-2017.12.31 2.12% 0.00% 0.69% 0.00% 1.43% 0.00% 2018.1.1-2018.3.31 1.04% 0.00% 0.34% 0.00% 0.70%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5.50% 0.00% 1.80% 0.00% 3.70% 0.00%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二、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增长 率 变动 及 其与 同 期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8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12 月 7 日 正式 生效, 截至 报告 期末 已满 一年 ; 2 、按 照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规 定,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截至 报告期 末本 基金已 完成建 仓,建 仓期 结束时 各项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9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 值是 指 购买的 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应 收 的 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为本 基 金开 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资 所需 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 基金 专用 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财 产,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登 记 机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 不得 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 所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的 债务 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0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 场所的 交 易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 利 率并 考虑 其 买入 时的 溢 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 期内 按实 际 利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 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发生 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产生 稀 释和 不 公 平 的 结果 ,基 金 管理 人于 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 技 术, 对基 金 持有 的估 值 对象 进 行 重 新 评估 ,即 “ 影子 定价 ” 。当 “影 子 定价 ”确 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 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 3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1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含 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将 采取 必 要、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 或登 记 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估 值错 误 遭受 损失 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值 错 误的 主 要类型 包 括但 不 限于 : 资料申 报 差错 、 数据 传 输差错 、 数 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的 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2 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仍 应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 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估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错 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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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3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净 值 、每 万 份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和 七 日年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予 以 公 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 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 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 机构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等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减 轻 或消 除由 此 造成 的 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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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4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收 益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扣 除 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配、 按 日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 收 益为 基准 , 为投 资人 每 日计 算当 日 收益 并分 配 , 每 日结 转 。投 资人 当 日收 益 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 , 为投 资人 记 正收 益; 若 当日 已实 现 收益 小于 零 时, 为投 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 当 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 利转 基 金份 额)方 式 ,投 资人 可 通过 赎回 基 金份 额获 得 现金 收益 ; 若投 资 人 在 每日 收 益支 付 时, 其累 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 为投 资 人增 加相 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 累 计 收 益 为负 值, 则 缩减 投资 人 基金 份额 。 若投 资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其对 应 收益 将 立 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金 管 理人 拟 定,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确 定。 本基金按 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5 本 基 金每 个 工作 日 进行收 益 分配 。 每个 开 放日公 告 前一 个 开放 日 每万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每 日 例行 对当 日实 现 的收 益 进行 收益 结转( 如遇 节 假日 顺延) ,每 日 例 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见 基 金合 同 第十 八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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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6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以 在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 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20% 年 费 率计 提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 算,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7 基 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 算,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 0.0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售 服 务费 每 日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登记 机 构, 由登 记 机构 代付 给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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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8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 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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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9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的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时 间 内, 将 应予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 合同 》是 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 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0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 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风 险 揭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收到中 国 证监 会 确认 文 件的次 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 次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1 通 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 日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 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或 书 面报 告 方 式。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 金年 度 报告和 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 露基金 组 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披露 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 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 中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2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 金 份 额的价 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主 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变 动 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 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事 、 总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受到 严 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3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影 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 27 、 本基 金 发生 涉 及基金 申 购、 赎 回事 项 调整或 潜 在影 响 投资 者 赎回等 重 大 事 项时; 28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 同》 存 续期限 内 ,任 何 公共 媒 介中出 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年报 及 半年 报 中披 露 其持有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资 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季度 报 告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 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建 立 健全 信 息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 定 专人负 责 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应当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金 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4 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基 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除 依法 在 指定 媒 介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 可 以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 于指 定媒 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 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公 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出具 审 计报 告 、法 律 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 后,应 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所 , 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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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5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 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算 后 的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基 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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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7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 、系 统性风 险 系 统 性风 险 是指 因 整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环境 因 素对 证 券价 格 产生影 响 而 形 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策 、 财政 政 策、产 业 政策 等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 策和 法 律法 规 的变化 对 证 券 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 济 运行 具 有周 期 性的特 点 ,经 济 运行 周 期性的 变 化会 对 基金 所 投资的 证 券 的 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直 接 导致 债 券市 场 的价格 和 收益 率 变动 , 同时也 影 响 到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益 的 一部 分 将通过 现 金形 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 的购 买 力可 能 因为通 货 膨 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 券 收益 率 曲线 变 动风险 是 指与 收 益率 曲 线非平 行 移动 有 关的 风 险,单 一 的 久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市 场 利率 下 降将 影 响固定 收 益类 证 券利 息 收入的 再 投资 收 益率 , 这与利 率 上 升 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 系 统性 风 险是 指 个别证 券 特有 的 风险 , 对本基 金 产品 而 言, 主 要是指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险 指 债券 发 行人或 存 款银 行 出现 违 约、拒 绝 支付 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信 用质 量 降低 导致 债 券价 格下 降 的风 险, 信 用风 险也 包 括证 券交 易 对手 因 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8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还 包括 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致 使 没有 足够 的 现金 应付 赎 回支 付 所 引 致 的风 险。 本 基金 可能 实 施备 用的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工 具, 以 更好 地应 对 流动 性 风 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 排 本 基 金的 申 购、 赎 回安排 详 见本 招 募说 明 书“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章 节。 在 本 基 金 发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综 合 利 用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以减 少或 应 对基 金的 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可 能 面临 赎回 申 请被 暂停 接 受或 延 期 办 理 、赎 回款 项 被延 缓支 付 、被 收取 短 期赎 回费 、 基金 估值 暂 停等 风险 。 投资 者 应 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的 投 资市 场 主要为 证 券交 易 所、 全 国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等 流 动性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易 场所 , 主要 投资 对 象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银行 存 款、 同 业 存单、 现金 等) , 本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投资标的及投资时也会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流 动 性 风险 , 关 注 投资 组合 中 各类 资产 及 投资 标的 的 交易 活跃 程 度与 价格 的 连续 性 情 况,合理 配置 资 产, 以防 范 流动 性风 险 。综 上所 述 ,一 般情 况 下拟 投资 市 场及 资 产 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份 额占 比 情况 决定 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 时, 如 本基 金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 单个 开 放日 申请 赎 回基 金份 额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一定 比 例以 上的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中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4)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 市 场大 幅 波动 、 流动性 枯 竭等 极 端情 况 下发生 无 法应 对 投资 者 巨额赎 回 的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 前提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9 可 依 照法 律法 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综 合运 用各 类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工具 , 对赎 回 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 包 括 但不 限于 不 能申 购本 产 品、 赎回 申 请不 能确 认 或者 赎回 款 项延 迟到 账 等。 提 示 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 、基 金管理 风险 基 金 管理 风 险指 基 金管理 人 在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程 中 产生 的 风险 , 主要包 括 以 下 几种: 1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管 理 运作 过 程中,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的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技 能 等 主 观 因素 的限 制 而影 响其 对 信息 的占 有 以及 对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 走势 的 判断 而 产 生的风险。 2 、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运营风险 由 于 运营 系 统、 网 络系统 、 计算 机 或交 易 软件等 发 生技 术 故障 等 情况而 造 成 的 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 、 本基 金法 律 文件 风险 收 益特 征表 述 与销 售机 构 基金 风险 评 价可 能不 一 致的 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0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 券 市场 普遍 规 律等 做出 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 表了 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 基金 的 长期 风 险 收 益 特征 。销 售 机构( 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机构 和 其他 销售 机 构)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 对 本 基金 进行 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售 机 构采 用的 评 价方 法也 不 同, 因此 销 售机 构 的 风 险 等级 评价 与 法律 文件 中 风险 收益 特 征的 表述 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 资人 在 购买 本 基 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 、其 他风险 主 要 是由 其 他不 可 预见或 不 可抗 力 因素 导 致的风 险 ,如 战 争、 自 然灾害 等 有 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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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1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 择 、更 换 律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基 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 提下 , 制订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申 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2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每 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照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 露前 应予 保 密, 不 向 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3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保 存 基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 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要 向 基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管 理 人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管 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4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有 财 产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5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财 务 会计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 否采 取 了适 当 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或 有 关规 定 向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 基金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 分 配; (18 )面 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基 金合同 》 导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 持有 本 基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即 视为对 《 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资 者自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6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7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并 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 拥 有 平 等的 投票 权 。 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设日 常 机构 ,如 今 后设 立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以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条件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8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 的 , 由该 日常 机 构召 集; 该 日常 机构 未 召集 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基 金 管理 人 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该 日 常机 构决 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 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9 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日 常 机构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 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 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效 力。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0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可通 过 现场 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 会方 式 或法 律 法规、 监 管 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 席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不 派代 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 时 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 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少于 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到 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应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1 具 表 决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 表决 意 见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有 代表 三分 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 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 述 第(3) 项 中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 方 式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采 用 书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 式进 行 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 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 书面 、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以 及会 议召 集 人认 为需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 议的通 知 后, 对 原有 提 案的修 改 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 下,首 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 按照下 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 大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的 代 表, 在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 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2 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或 主持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时 , 除非 在 计票 时 有充分 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决 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 表决 ,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 逐项表决。 ( 七)计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3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或 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但 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 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 下,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 事项 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 证 机构 、公 证 员姓 名 等 一同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日常 机 构、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4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九 )本 部 分关 于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事由 、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序 、 表 决 条 件 等规 定, 与 将来 颁布 的 涉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规 定的 法 律法 规不 一 致的 , 基 金 管 理人 提前 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 本部 分 内容 进行 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 基 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5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分配 方 案, 将 基金 财 产清算 后 的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基 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 之相关 的 争议 , 双方 当 事人应 通 过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 商 、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 深圳国际仲裁 院进行仲裁, 仲 裁 地点 为深 圳 市, 按照 深圳 国 际仲 裁 院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应 恪守 各 自的职 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尽 责 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6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7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 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围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 资基 金 管理 、 基金销 售 、特 定 客户 资 产管理 及 中 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 项 信托 业 务; 经 监管机 构 批准 发 行或 买 卖人民 币 有价 证 券; 发 行金融 债 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8 代 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 券; 外汇 存 款、 汇款 ; 境内 境 外 借 款 ;从 事同 业 拆借 ;外 汇 借款 ;外 汇 担保 ;在 境 内境 外发 行 或代 理发 行 外币 有 价 证 券 ;买 卖或 代 客买 卖外 汇 及外 币有 价 证券 、自 营 外汇 买卖 ; 贸易 、非 贸 易结 算 ; 办 理 国内 结算 ; 国际 结算 ; 外币 票据 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贷 款 ;资 信调 查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保 险 兼业 代理 业 务; 代理 收 付款 项; 黄 金进 口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外 币兑 换; 结 汇、 售汇 ; 信用 卡业 务 ;经 有关 监 管机 构 批 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对象 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或 证 券选 择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照 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的 格式 提 供投 资品 种 池, 以便 基 金托 管人 运 用相 关 技 术 系 统, 对基 金 实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于 证 券选 择标 准 的约 定进 行 监督 ,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 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果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 后允 许 货币 市 场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后, 如 适用本 基 金, 则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9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 不 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 性 金融债券除外; 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3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4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6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7 )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8 )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投 资 于不 具有 基 金托 管资 格 的同 一商 业 银行 的存 款 、同 业 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除发 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 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0 日 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20%; 11 ) 现金 、 国债 、 中央银 行 票据 、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 合 计 不得低于 5%;


1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 )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 、银行 定 期存 款 等流 动 性受限 资 产 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15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货 币 市场 基 金投资 同 一商 业 银行 的 银行存 款 及 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10% ,其 中 单一 机构发 行 的金 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合计不得超过2%。 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 存 单 、相 关机 构 作为 原始 权 益人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品种 ; 且 本 基 金投 资 于主 体信 用评 级 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 的 银行 存 款与 同业 存单 的 ,应 当 经 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 关交 易 应当 事先 征 得基 金托 管 人的 同意 , 并作 为 重 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 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 致;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1) 、17)、 18) 条外,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导 致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以 上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1 内 调 整完 毕, 以 达到 上述 标 准,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投 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须具 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 评级 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 评级 ,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 别。 本 基 金持 有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 相关 规 定发 生 修改或 变 更,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 二 )基 金 托管 人 应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每 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与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本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基 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 监督 方 式对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 和 关联 交易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与 本机 构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 名单 及 有 关 关 联方 发行 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 责任 确 保关 联交 易 名单 的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 四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标 准 的、 经慎 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单 ,并 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 应严 格 按照 交 易 对 手 名单 的范 围 在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 按 事 前提 供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方 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 前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 交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2 易 对 手所 进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仍 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 况 需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对 交易对 手 的资 信 控制 , 按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负 责解 决 因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的 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法 律责 任及 损 失。 若未 履 约的 交易 对 手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 定 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约 责 任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责 任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 损 失 先 行 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 易对 手 追偿 。基 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 单 对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手 或 交易 方式 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银 行 存款 的交 易 对手 范围 是 否符 合有 关 规定 进行 监 督。 对于 不 符合 规 定 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六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 理 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的 评 估 与 研 究 ,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业 务 流程 、岗 位 职责 、风 险 控制 措施 和 监察 稽核 制 度, 切实 防 范有 关风 险 。如 因 基 金 巨 额赎 回或 市 场发 生剧 烈 变动 等原 因 而导 致基 金 现金 周转 困 难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 证 提供 足额 现 金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结 算 ,并 承担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对 本基 金 银 行 定 期存 款业 务 的监 督与 核 查, 审查 、 复核 相关 协 议、 账户 资 料、 投资 指 令、 存 款 证 实 书等 有关 文 件, 切实 履 行托 管职 责 。基 金托 管 人只 负责 对 存款 开户 证 实书 进 行 保 管 ,不 负责 对 存款 开户 证 实书 真伪 的 辨别 ,不 承 担存 款开 户 证实 书对 应 存款 的 本 金及收益的安全。 (1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 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 要包 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 等级 、 存 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面 的 风险 。因 选 择存 款银 行 不当 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3 性 风 险主 要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要求 全部 提 前支 取、 部 分提 前支 取 或到 期支 取 而存 款 银 行 未 能及 时兑 付 的风 险、 基 金投 资银 行 存款 不能 满 足基 金正 常 结算 业务 的 风险 、 因 全 部 提前 支取 或 部分 提前 支 取而 涉及 的 利息 损失 影 响估 值等 涉 及到 基金 流 动性 方 面 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 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进行风险揭示。 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之 前 , 需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除外) 或 其 授权 分行 签 订总 体合 作 协议 ,将 资 金存 放于 存 款银 行总 行 或其 授权 分 行指 定 的 分 支 机构 ,并 与 存款 银行 签 订具 体存 款 协议 。具 体 存款 协议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以 下 内 容: (1)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账户名称为基金 名称。 (2) 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 期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起止时间, 存款银行经 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 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 地址和账户, 且该基金账户为唯一回 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 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 存款 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 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 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经办行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余额对账单。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 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 出 的 对存 款进 行 更名 、转 让 、挂 失、 质 押、 撤销 、 变更 印鉴 及 回款 账户 信 息等 可 能 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8)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存款银行须提供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 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9) 需要由存款银行 提供上门送、 取单服务 的, 应在存款协议中明确, 存款 银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4 行 对 存款 证实 书 的真 实性 负 责, 并承 担 移交 过程 中 由于 存款 证 实书 丢失 、 损毁 、 被 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3. 办 理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开 户 、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 需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授权 代 表持 授权 委 托书 共同 全 程办 理, 基 金管 理 人 上 述 事项 被授 权 人员 与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洽谈 存款 事 宜并 签订 存 款协 议的 人 员不 能 为 同一人。 由 存 款银 行 提供 上 门送、 取 单服 务 。存 款 银行要 事 先指 定 经办 人 员,提 供 经 办 人 员 的姓 名、 身 份证 号码 。 在上 门送 、 取单 时, 存 款银 行经 办 人员 应携 带 单位 介 绍 信/ 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行进行核查。 4.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或 办 理 存 款 支 取 时 , 需 提 前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及 其 它 相 关 证 明材 料到 基 金托 管人 处 ,以 便基 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 时间 履 行相 应的 业 务操 作 程 序 。 如基 金管 理 人提 前支 取 或部 分提 前 支取 定期 存 款, 导致 出 现利 息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补 足 已 提 取 资 金 部 分 的 息 差( 即 本 基 金 已 计 提 的 资 金 利 息 和 提 前 支 取 时 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如发生逾期支取, 托 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 手续费。 5.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基金托管人分支机构。 6.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上 述 事项及 投 资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的 规 定, 应及 时 以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提 示 等方 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书面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 金 管理 人 有义务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人 依 照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5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若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程 序 已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行 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的 , 基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 一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 职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 净收 益和 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根 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基 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 用基金 财 产、 未 对基 金 财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 违规行 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6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 金托 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 别设置 账 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的 约 定保管 基 金财 产 ,如 有 特殊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协 商解 决 。基 金托 管 人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 本 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包 含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结 算 数 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因 为 基金 投 资产生 的 应收 资 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 金财 产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 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外 , 基金托 管 人不 得 委托 第 三人托 管 基 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 应存 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的 营 业机构 开 立 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 集 期满 或 基金停 止 募集 时 ,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管 人 开立 的基 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 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 基金 合 同生效 的 条件 ,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 人应 以 本基金 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 机构开 立 基金 的 银行 账 户,并 根 据 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7 金 管 理人 合法 合 规的 指令 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和使用。 2. 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条 件下 ,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通过 基 金托 管 人专用 账 户 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 人在 中 国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为 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 用, 仅 限于 满 足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证 券账 户 卡的 保 管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 账户资 产 的 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 管 人以 基 金托管 人 的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极 协 助。 结算 备 付金 、结 算 互保 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 证 监会 或 其他监 管 机构 在 本托 管 协议订 立 日之 后 允许 基 金从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则 基 金托 管 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托 管 人根 据 中国 人 民银行 、 银行 间 市场 登 记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定 ,在 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结 算机 构 开立 债券 托 管账 户、 持 有人 账户 和 资金 结 算 账 户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共同 代 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8 1. 因 业务 发 展需 要 而开立 的 其他 账 户, 可 以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 关实物 证 券、 银 行存 款 开户证 实 书等 有 价凭 证 由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基 金托 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持有 。有 价 凭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共 同 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 的签 署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 由基 金 管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取 得二 份 以上 的正 本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加 盖公 章 的合 同 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 万 份基 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 关法 规 计算 的 每万份 基 金份 额 的日 净 收益, 精 确 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按日结转份额方式 将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 日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后,将 估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 经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9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至少 应 包括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名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保 存期 不 少 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托 管 人要 求 或编制 半 年报 和 年报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 无 故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的 真 实性 、准 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务 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 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 之相关 的 争议 , 双方 当 事人应 通 过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 商 、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 深圳国际仲 裁院进行仲裁, 仲 裁 地点 为深 圳 市, 按照 深圳 国 际仲 裁 院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的 ,对 当 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仲 裁 费用 由败 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 基 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和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 致, 可 以对 协 议进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0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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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1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向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列 的 服务 。 同时 ,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 户 持有 指 定银 行 的账户 , 通过 平 安大 华 基金官 网 交易 平 台, 可 以实现 在 线 开 户交易。 平安大华基金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需要寄送纸质对账单的明确表示下, 将发送对 电 子 账单 。客 户 可根 据个 人 需要 ,通 过 平安 大华 客 户服 务热 线 或者 平安 大 华客 服 邮 箱定制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2 、 如果客户选择纸质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邮寄方式提供资料。 但由于 非 基 金管 理人 可 控的 原因 邮 寄资 料可 能 无法 送达 , 对此 本基 金 管理 人不 做 任何 承 诺 和 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也不 对 因邮 寄资 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导 致 的直 接或 间 接损 害 承 担 任 何赔 偿责 任 。由 于交 易 对账 单记 录 信息 属于 个 人隐 私, 请 务必 预留 正 确的 通 讯 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 3 、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 发 送内 容。 由 于互 联网 是 开放 性的 公 众网 络, 基 金管 理人 也 无法 完全 保 证其 安 全 性 与 及时 性。 因 此平 安大 华 基金 管理 公 司不 对电 子 邮件 或短 信 息电 子化 账 单的 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 不对 因 互联 网或 通 讯等 原因 造 成的 信息 不 完整 、泄 露 等而 导 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 根据客户的需求, 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 资料。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 可利 用 非直销 销 售机 构 网点 和 本公司 网 上交 易 系统 为 投资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投 资的 服 务( 本公 司 网上 交易 系 统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服 务 目前 仅对 个 人投 资 者 开通) 。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2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及 登 录 密 码 登 录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网 站 , 可享 有账 户 查询 、交 易 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 或频 率 设置 、修 改 查询 密 码 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亦 提供基 金 公告 、 投资 资 讯、理 财 刊物 、 基金 常 识等各 种 信 息 供投资人查询。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服邮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该 客服 中 心获 得业 务 咨询 、信 息 查询 、投 诉 建议 、信 息 定制 和资 料 修改 等 专 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 资 人可 以 拨打 平 安大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客户 服 务中 心 电话 或 以书信 、 电 子 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 于 工作 日 期间 受 理的投 诉 ,原 则 上是 及 时回复 , 对于 不 能及 时 回复的 投 诉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承 诺的 时 限内 进行 处 理。 对于 非 工作 日提 出 的投 诉, 将 在顺 延 的 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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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3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发布的公告: 1 、 2017年12月11 日, 关于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新增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 2 、2017 年12月21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 、 2017年12月30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 值税的公告 ; 4 、2018年1月19日,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4季度报告 ; 5 、2018 年1 月20 日,平 安 大 华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2017 年2 期)以及摘要 ; 6 、2018年1 月25 日, 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新 增上海 攀 赢金 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 司 为 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 7 、 2018年2月6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8 、2018 年2 月10 日, 平安 大 华 金管 家货 币 市场基 金2018 年春 节前 暂 停申 购 、 转 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9 、 2018年3月5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发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 的公告 ; 10 、2018年3月24 日,关于平安大华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公 告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4 11 、2018 年3月29 日,平安大华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2017年年度报告以及摘要 ; 12 、2018 年3月3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民财富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公 告; 13 、2018 年3 月30 日, 平 安 大 华金 管家 货 币市场 基 金2018年 清明 节 前暂 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4 、2018年4月20 日,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1季度报告 ; 15 、2018 年4 月25 日, 平 安 大 华金 管家 货 币市场 基 金2018年 劳动 节 前暂 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6 、2018年5 月7 日, 平安 大 华金 管 家货 币 市场基 金 调整 大 额申 购 、定期 定 额 投 资及转换转入业务限制的公告 ; 17 、2018年5月11 日,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 定期定额投 资及转换转入业务限制的公告 ; 18 、 2018年5月18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公告 ; 19 、 2018年5月29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公告; (四) 《招募说明书》 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 以本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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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5 二 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2018 年1 月20 日公布的《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期》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一、绪言”部分。 3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释义”部分。 4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 5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 6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 7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 。 9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 。 10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八 、风险揭示” 。 13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4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 、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7 、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6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7 二 十五 、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3、《 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备查 文件 除以上第 6 项外,以上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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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