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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货币A(002646)

中科沃土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

 
 
 
 
 
 
 
 
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 科沃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 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七月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4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 会 《关于准予中科沃土货 币市场基 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6]686 号)进行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 、市场 前景和收益 作 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基金 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诚 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证券投资基 金是一种 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 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 险。基 金投资 不同于银行 储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 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 资者购买基 金,既 可能按 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 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 益,也 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 所 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 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低 于债 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及 股票型基 金。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 金融机 构,基金管 理 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请 认 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 息披露 文件,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 益 特征和产品 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 价 值,对认购 (或申 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 决策, 承担基金投 资 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 。投资 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 风险包 括:证券市 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 风 险;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大量赎 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 险;基 金投资过程 中 产生的操作 风险; 因交收 违约和投资 债券引 发的信 用风险;基 金投资 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 比 较基准的风 险等。 本基金 的具体运作 特点详 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约定 。本基金的 一 般风 险及特有风险详 见本 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 ”部分。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 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 绩并 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 有说 明,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6 日, 与有关 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有关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本报 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
























































II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7 七、基金的募集 .................................................... 3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与存续 ..........................................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1 十、基金转换 ...................................................... 4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5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7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九、风险揭示 .................................................... 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8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5号<招募 说明书 的 内容 与格 式>》 、 《中 科沃 土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 资者 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科沃 土 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科 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州 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中科 沃土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中 科沃 土货币 市 场基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 科 沃土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科 沃土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港口 法>等七 部法 律的 决 定》 修 改的《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管 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 构投 资者 20、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按照 《人 民币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运用来 自境 外的 人民币 资 金进行 境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1、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 中科 沃土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 为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接受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4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36、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者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 指《 中 科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者 共同遵守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 投资 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购 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 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5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摊 余成 本法 : 指 估值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9、 偏离 度: 指影 子定 价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度 , 等于 (NAV s -NAVa ) /NAVa 。其 中 ,N AV s 为影子 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NAVa 为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50、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51、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以最 近 7 个自 然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算 出 的年资 产收 益率 52、 销 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 用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从 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3、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54、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照 0.25%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5、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照 0.01%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6、升 级: 指当 投 资者 在单 个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类基 金 份额 达到 B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 份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 资者 在该 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A 类基金 份 额全 部升 级为 B 类基 金份 额 57、降 级: 指当 投 资者 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 资者 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类基金 份额 全 部降级 为 A 类基 金份额 5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 6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 本 基金 通过每 日 计算收 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在 1.00 元。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计算基 金申 购 与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6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过程 62、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货 币 市场 基金 依法 可投 资的 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 、资 产支 持证 券、因 发行 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但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63、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64、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7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 中科 沃土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 元自编 06-08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5]1937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设立日 期:2015 年 9 月 6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 售、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务 联系人 :古琳 花 联系电 话:020-23388993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广东中 科招 商创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51.00% 广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20.00% 广东中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4.50% 珠海横 琴沃 土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4.90% 珠海横 琴沃 海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0% 珠海横 琴沃 智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0% 珠海横 琴沃 富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0% 珠海横 琴沃 泽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0% 总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8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人 员 (1)董 事会 成员 朱 为 绎先 生, 会 计学 硕士, 董事 长,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曾 任 中国 证监 会广 东 监管局 稽查 二处主 任科 员、 上市 公司 监管一 处主 任科 员、 基金 监管处 主任 科员 , 广 东中 科招商 创业 投 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部 总经理 、 项 目管 理部 总经 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科 沃土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兼任 中科 招商 投 资管 理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常务 副总 裁, 广东 中科 招 商创 业投资 管 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珠海 横琴 沃智 投资 合伙企 业 ( 有限 合伙) 执行 事务 合 伙人, 珠海 横琴沃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 ( 有限合 伙) 执行 事务 合伙 人, 广州 零壹 沃土 新三 板研 究 院有 限公司 董事, 广东 海印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暨南 大学会 计硕 士、 审计 硕士 专业学 位研 究 生 实践指 导教 师, 广东 中科 招商沃 土一 号创 业投 资基 金合伙 企业 (有 限合 伙) 执 行事务 合伙 人 (广东 中科 招商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委派 代表。 杨绍基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 ,董事 ,总 经理。 曾任 广 东发展 银行 资产管 理部 资 产管理 员, 金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 理、 研 究部 副总 监、 投资管 理部 总监 、 首 席投资 官, 现任 中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谢 勇 先生, 企业 管理 硕士, 董事。 曾 任大 鹏证 券公 司高级 投资 经理 , 赛博 维 尔中国 投资 基金执 行董 事 , 中科 招商 投 资管理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执 行副 总裁 , 中炬 高新技 术 实业 ( 集 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山公 用事 业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任 中 科招 商投资 管理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联 席总裁 , 广 东中 科招 商创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首席执 行官 、 董 事总经 理, 兼任 广州 市政 协第十 三届 委员 会委 员, 广州市 股权 投资 行业 协会 联席会 长, 中 国 股权投 资基 金 50 人 论坛 执 行副秘 书长 ,广 东省 创业 投资协 会常 务副 会长 ,新 三板投 融资 俱 乐 部 首任 轮值 主席, 广 州 市工商 联合 会 (总 商会 ) 执行委 员会 常务 委员 , 广 州市天 河区 工商 联合会 (总 商会 )执 行委 员会副 主席 。 刘 卫 东先 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曾任 核工 业华 南地 质 局科 员, 韶 关证 券登记 公 司登 记 部 副 经理、 经理, 中国 人民 银 行韶 关市 分行 办公 室、 金管 科科 员, 中 国人 民银 行 翁源 县支行 副行长 、 行长 , 中国 人民 银行韶 关市 中心 支行 调查 统计科 、 人事 科科 长 , 中 国人民 银行 韶 关 市中心 支行 副行 长, 现任 广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金 融业 务部 副部 长, 兼 任 广东 省粤科 融资担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潘 捷 先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国 际问题 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科员, 广 东省 政府 办公厅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广东 省粤 科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 广 东省粤 科母 基 金
























































9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副 总监, 现任 广东 省粤 科母 基金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兼任广 东 浙 大粤 科华 南创 业投 资合 伙 企业 (有 限合 伙) 执行事 务 合伙 人委 派代 表, 广东 浙 大粤 科世 纪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人 、 总 经理 , 广 东省 粤 科松山 湖创 新创 业投 资母 基金有 限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广东 省粤 科横琴 创新 创业 投资 母基 金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彭志红女士,高级管 理人 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董事。现任完美( 中国 )有限公 司财务 中心 总经 理, 兼任 中山市 玛丽 艳娜 美容品 有限 公 司董 事, 珠海 横琴 沃海 投 资合 伙企业 (有限 合伙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珠海 横琴 中鹰 企业 管理咨 询有 限公 司监 事。 马经先 生, 高级 经济 师,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贵 州省 分行 、 海 南省 分行、 深圳 特 区 分行 副行 长, 中国 人民 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副局 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 州市 分行 、 深圳 中心支 行、 广州 分行 行长 , 中国 人民银 行巡 视二 组组 长 , 广东省 金融 学会 第七 届理 事会会 长 , 十 一 届全国 政协 委员 。2013 年 3 月 退休 。 杨 建 斌先 生, 法 学博 士, 独 立 董事。 现任 黑龙 江大学 法 学院 教授, 黑龙 江大学 知 识产 权 研究中 心主 任, 中国 知识 产权法 学研 究会 副秘 书长 , 黑 龙江 省法 学会 知识 产权 法 学研 究会会 长, 黑 龙江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知识 产权 审判 技术 咨询 专家, 黑龙 江省 商标 协会 理事, 哈尔 滨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邢志盈 先生 , 文学 学士 , 独 立董事 。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省 分行 科长 、 办公 室副 主任、 信 贷 处长、 资金 计划 处长、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海南 省 分行 行长。 现任 中国秦 发 集团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2)监 事会 成员 胡玮先 生, 工商 管理 和信 息技术 学士 , 监 事会 主席 。 现任广 东中 科招 商创 业投 资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广东中 广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 兼 任珠 海横琴 沃土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法 定代表 人。 洪树林 先生 ,FRM ,经济 学硕士 ,产 品设 计与 业务 创新部 总经 理、 职工 代表 监事。 曾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投资 风险 绩效 分析师 ,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产 品研 究 员,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专户 业务 部产 品经 理,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产 品 设计与 业务 创新 部总 经理 、职工 代表 监事 。 白玉玲 女士 , 法学 硕士 , 监察风 控部 副总 经理 、 职 工代表 监事 。 曾任 河南 省 信阳国 家投 资银行 营业 部科 员, 中国 银行广 东省 分行 法律 事务 处科员 、 个 人金 融部 风险 经理, 现任 中 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风控 部副 总经 理、 职工 代表监 事。
























































10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为绎先 生,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会计 学硕 士, 董事 长,简 历同上 。 杨绍基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董事 、总 经理 , 简历 同上 。 曹萍女 士, 经济学 硕士 , 律师, 督察 长。曾 任原 华 夏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现 中信建 投 证券有 限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研究 发展 部、 投资 银行 部经理 助理 , 广东 省风 险投 资 集团 战略发 展部项 目经 理,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负责人 , 泰 康资 产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合 规 法律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科 沃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李昱女 士, 管理学 硕 士,副 总 经理 兼 任权益 投资 部 总经理 、基 金经理 。 曾任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环 市东 营业 部业务 经理 、 投 资理 财部 投资经 理、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理 , 新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管理 部副总 监、 专户 管理 部负 责人、 基 金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 基金 管理部 副总监 ,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 中 科 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科 沃土 沃祥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和 中科 沃土 转型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钟俊敏先生,EMBA ,常 务副总经理兼任市 场营销 总部总经理。曾任 中国工 商银行广 东省营 业部 个人 金融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零 售部 总经 理兼 任销售 管理 部 总经理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任市 场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傅军先 生, 计算机 硕士 , 副总经 理。 曾任金 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作 保障 部 总监、 富 荣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筹 ) 总 经理 助理 、 运营 总监 , 现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 理。 2、 基金 经理 马 洪 娟女 士, 金 融学 博士,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基 金 经理。 曾任 金鹰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 现 任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中科沃 土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和 中科 沃土沃 祥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 杨 绍基 先生、 李昱 女士、 马洪 娟女 士、 赵 湘 媛女 士及杨 凡先 生。 杨绍基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董事 、总 经理 , 简历 同上 。 李昱女 士, 管 理学 硕士 ,副 总 经理 兼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简历 同上。 马洪娟 女士 ,金融 学博 士,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简历 同上 。
























































11 赵湘媛 女士 , 工学 硕士 ,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 基金 经 理助理 。 曾任 玛氏 中国 信 息技术 部分 析师, 新华 富时 指数 有限 公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 分析 师,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发展 部 研 究员, 现任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基 金经 理助 理。 杨 凡 先生, 经济 学硕 士, 基 金 经理。 曾任 金鹰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自营 部研 究员, 现任 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中 科沃土沃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和中科沃土 转型升 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12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13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效 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效经 营 ,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动 的 合法 合规 性; (2)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3)实 现公 司稳 健、 持续发 展 ,维 护股 东权 益; (4)促 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守 职 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 自律 ,勤 勉尽 责; (5)保 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本 : 公司 声誉 。 2、 公司 内部 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14 3、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 面是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及 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司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 授权 、研 究、 投资、 交 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权 制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会 、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 务 流程, 形成 科学、 有效 的 研究 方法; 建立 投资产 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 究部门 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科 学的 投 资理念 ,根 据决策 的风 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性 原则 制 定合理 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制 度。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禁止 和投 资限 制制 度, 保证基 金投 资的 合法 合规 性。 建 立投 资 风 险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 点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 权限额 度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建立 科学 的 投 资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4) 交易 业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交 易 室完 成; 应建 立交 易监测 系 统、
























































15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 平 的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交易 记 录应 完善, 并及 时进行 反 馈、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 于 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 设 立了 信 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 建立了 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工 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披 露 的检 查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 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定 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 司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风 控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明 确 了 监察风 控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体 职责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监察风 控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声 明书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6 四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广 州农村 商业 银行 ) 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映 日路9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1号 成立时 间:2006 年10 月27 日 注册资 本:98.08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批准设 立文 号: 银监 复[2009]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文 号:证 监许 可[2014]83 号 联系人 :杨 华 电话:020-28019492 传真:020-2801934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托管 部, 是从 事资 产托 管 业务 的职 能部 门, 内设 业 务运营 室 、 监 督稽 核室、 产品 营销 室、 系统 管理 室, 部 门全 体 人员 均具 备本 科以 上学 历 及相 关从业 经验, 高管 人员 均具 备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黄镇辉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广 州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会 计计 划资 金业 务交易 员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货 币基金 经理 、 广 州市 信用 合作联 社资 金业 务部 交易 科经理 、 副 总 经 理、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总 行金融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金融同 业中 心总 经理 、 大 连业务 中心 总 经 理。2016年2月 起, 担任 广 州农村 商业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汪大伟 先生 , 法学 学士 , 经济师。 曾 任广 州农 商行总 行 合规 风险 部科 员、 支行 公 司业 务 部 经 理、 珠江 村镇 银行 营销 管 理部 负责 人、 总行 金融 市 场管 理部 总经 理助 理、 金 融同 业部总 经理助 理等 职务 。2018年4 月起, 担任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助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于2014年1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 准,获得证券 投
























































17 资基金 托管 资格 。 2015年10 月24 日, 经中 国保 险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 广 州农 村商业 银行 获 得 保 险资 产托 管业 务资 格。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资产托 管 部秉 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宗 旨 , 依 托严 格的 内控 管理、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 专 业的 服 务团 队和 丰富 的业 务经 验, 严格 履行 资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广大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资产 管理 机构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 目前托 管产 品涵 盖公 募基 金、 基 金专 户、 银行 理财、 券商资 管、 信托 计划 、 股 权 投资基 金等 , 截至2017年12月末 ,托 管证 券 投资 基金16 只, 托管 资产规 模达6661 亿 元。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 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 性 规定、 行业 准则 和行内 有 关管 理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确保 业务 的安 全、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广州农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广 州农商 银行 风险 管理 部、 内 部审计 部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监督 稽核 室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科 室共同 组成 。 总 行风 险管 理 部负责 制定 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 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监督稽 核室 , 配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依照有 关法 律规章 , 对 业务 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 权。 各业务 科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 控制 原则 (1)合 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的 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 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 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新 设科 室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 原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责 的管 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18 须 相 对独 立, 适 当 分离; 内控 制 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须 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 行部门。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 程序 托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投资 比例、 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费 用 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信 息披 露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等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 对 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3、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9 五 、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科 沃土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 元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人 :古 琳花 电话:020-23388993 客服电 话:400-018-3610 传真:020-23388981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2、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市 黄浦 区映 日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信 合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客服电 话:95313 传真:020-28852692 网址:www.grcbank.com (2)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沈彬 电话:021-20581763 客服电 话:95559
























































20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3)珠 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电话:0755-82817529 客服电 话:0756-96588 传真:0755-82817612 网址:www.crbank.com.cn (4)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0562 网址:www.guosen.com.cn (5)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21 (6)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 高德置 地 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 高德置 地 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7)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8)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法定代 表人 :陈照 星 联系人 :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9)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 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 楼北 京市朝 阳 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10-85156310 客服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6621 网址:www.csc108.com (11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itic.com (12)中 信证 券(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 林
























































23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 莹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14)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华 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1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24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 云 联系人 :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17)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杨 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1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25 网址:www.zts.com.cn (19)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0)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 话:95329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www.zszq.com (2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涂 洋 电话:021-23154406 客服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 (22)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26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2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14F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4) 长江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北 路 9 号长 城汇 T2 号写字 楼第 27 、28 层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北 路 9 号长 城汇 T2 号写字 楼第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谭 显荣 联系人 :梅 晨 电话:027-65261375 客服电 话:027-85861133 、95579 传真:027-85860103 网址:www.cjfco.com.cn (25)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 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27 联系人 :王骅 电话:021-20324174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26)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湘 湘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7)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之 光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28)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 甲 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010-68292745
























































28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传真:010-68292964 网址:www.bzfunds.com (2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黄 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黄 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云 卉 电话:8621-33323999-5611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网址:www.chinapnr.com (30)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粤 海 街道 科技 园中 区科 苑路 15 号科 兴科 学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刘昕 霞 电话:0755-29330513 客服电 话:400-930-0660 传真:0755-84034477 网址:www.jfzinv.com (31)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刘静 电话:010-59601366-70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1062020355
























































29 网址:www.myfund.com (32)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6 号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33)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3509644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6642623 网址:www.chtfund.com (34)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东 方财 富大厦 e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世 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7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 乾道 盈泰 基金 销售( 北京)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3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宋 子琪 电话:18500501595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www.qiandaojr.com (36)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37)深 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和 平 路鸿 隆世 纪广场 B 座 211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宏 联系人 :盖 润英 电话:180028764960 客服电 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38)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31 联系人 :熊小 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39)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40)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 青 联系人 :赵耶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4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刘宁
























































32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42)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田 街道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8.jrj.com.cn (43)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9285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44)上 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桂水 发 联系人 :桂水 发 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8999
























































33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5)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 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 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 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 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传真:86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46)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期 )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期 )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徐 淼 电话:1587173973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传真:027-83862682 网址:www.buyfunds.cn (47) 江西 正融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开 发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 38 栋商 业楼 2107 室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开 发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 38 栋商 业楼 2107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雯 联系人 :傅翌 乔 联系电 话:0791-86692502



























































34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86692502 网址:www.jxzrzg.com.cn (48)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欧 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好 买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诗玙 电话:13482256958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50)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联系人 :曹 砚财 、张 萌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www.xiquefund.com
























































35 (51)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2)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50810687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830027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3) 洪泰 财富 (青 岛) 基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香 港东 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什库 大 街 31 号 院九 思文创 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任 淑桢 联系人 :周 映筱 电话:010-66162800 客服电 话:400-670-6863 传真:010-66162800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36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 元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人 :高 寅初 电话:020-37128624 传真:020-23388722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市 盈科 (广州 )律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冼村 路 5 号 凯 华国 际中心 7、8、9 层 负 责人 :牟 晋军


经办律 师: 孙晶 、陈设 、侯 旺 联系人 :孙 晶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天健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主要经 营场 所: 杭州 市西 溪路 128 号 9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胡 少先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杨 克晶 联系人 :卢 玲玉 电话:020-37600380 传真:020-37606120
























































37 六 、基金 份额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数 量, 对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按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因 此形 成不 同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 并 单独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 并 公告。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并 将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成 为 某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但依 据基 金合同 或招 募 说 明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基 金转 换等 交易 及收 益结转 份额 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动 升级 或 者降级 的除 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金额 限制 如下表 : 份额类 别 首次单 笔认 (申) 购最低 金额 追加单 笔认 (申) 购最低 金额 单一账户 最低保 留基金 份额 余额 销售服 务费 A 类 1 元 1 元 1 份 0.25% B 类 5,000 ,000 元 10,000 元 5,000 ,000 份 0.01% 在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在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 调 整认 购、 申购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规 则,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基 金管 理人 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并依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更 新本 基金 相关 法律 文件。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 ,000 ,000 份 时,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自 动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 2、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5,000 ,000 份 时 ,本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B 类基 金 份额 降级为 A 类基 金 份额。 3、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与基 金
























































38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 基金 份额 升降级 的数 额限 制及 规则 , 不需 要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基 金管理 人须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并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更 新本 基金相 关法 律文 件。
























































39 七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准予中科沃土 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 许 可 [2016]686 号) 注册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的存 续期 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至 2016 年 6 月 2 日。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关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40 八 、基金 合同的生 效与存续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 6 月 6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 决。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41 九 、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 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0 元 的基 准进行 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 本 基金 的总 规 模限额 、 单个投资 者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和 本基 金当 日的 申购 金额上 限,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 限额实 施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2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资者 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 成 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者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1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从基 金托 管 账户 划出。 销售机 构在 T+2 日 (包 括 该日) 内划 往投 资者 账户 ,具体 到账 时间 可到 各销 售机构 咨询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 赎回 款在 该等 故障 消 除后及 时划 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 资者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 。 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者不 设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2、 投 资者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柜台 和其 他销 售机 构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首 次申 购本 基金 B 类 基 金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5, 000 ,
























































43 000 元 (已 认购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不 受首 次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本基金 追加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 元, 追加 申购 B 类基金 份 额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000 元 。具 体申 购 金额以 各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为 准。 投资者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3、投资 者可申 请将 其持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 份额 赎 回。单 笔赎 回的 最低份 额 数量 为 1 份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份 , 则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各销售 机 构对 赎回 份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4、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在一 般情 况下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但是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 (1)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 (2) 当本 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50% ,且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现 金、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低 于 10% 且偏 离度为 负时 ;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基 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 以上 的部 分) 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资产 。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 每份 基金 单位 1.00 元。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在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44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5、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份 额的计 算 及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收益 并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 额净值 保持 在 1.00 元 。该基 金 份额 净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如下 : 申购份 额=申购 金额/1.00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除 以 1.00 元 确定,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举例二 :假 定某 投 资者在 T 日投资 10 ,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则其 可得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份 额=10 ,000/1.00=10 ,000.00 份 即该投资 者投资 10 ,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 其可 得到 10 ,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赎 回金 额的确 定 分两 种情况 处理 : ①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 赎回 其持有 的某 类基 金份 额时 , 当该类 基金 份额 当日 结转 的未付 收 益为正 时, 该笔 赎回 将予 以全部 确认 并支 付; 当该 类基金 份额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其 剩余 的 该 类基金 份额 需足 以弥 补其 当前未 付收 益为 负时 的损 益, 否 则将 自动 扣除 未付 收 益为负 的部 分 ,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通 常情况 下赎 回金 额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举 例 三: 假定 某投 资者在 T 日所 持有 的 A 类基 金份 额为 100 ,000 份 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当 日 未付 收益为 100 元,该 投 资者 申请 赎回 50 ,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45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 = 50 ,000×1.00 = 50,000.00 元 即该投 资者 赎回 50 ,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时 ,其 可得 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50 ,000 元。 ②全部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全 部赎 回其持 有的 本基 金某 类基 金份额 余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自 动 将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该类基 金份额未付 收益一 并结算 并与赎回款一起支 付给该 基金份额持 有 人。赎 回金 额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 额=赎回 份额 ×1.00 +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当 日未付 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1.00 元 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 例 四: 假定 某投 资者在 T 日所 持有 的 A 类基 金份 额为 100 ,000 份 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当日未 付收 益为 100 元, 该投资 者申 请全 部赎 回持 有的 A 类基 金份额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 ,000×1.00 + 100.00=100,100.00 元 即 该 投资 者赎回 100 , 000 份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0, 100 元。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 可能对 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 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正 偏 离度绝 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时。
























































46 8、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9、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3 、5、6 、7、9 、10 项暂 停或 拒绝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或拒 绝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 还给投资 者。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发生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情 形时 ,可 暂停接 受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47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 请 , 可以 对其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该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未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 分,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前 段“( 1) 全额赎 回” 或 “ (2) 部分 延期赎 回”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办 理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赎回 申 请将与 下一 开放 日的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但是 , 如该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日选 择取 消赎 回, 则其 当日未 获受 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48 当 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 《运 作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通过 邮寄 、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公 告。 (十)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 并公 布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 刊登 公告 的频 率。 暂停 结 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十 、基金 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开 始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具 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告 。 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的 工作日为本基 金办理转换 业务的 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公告暂 停转 换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 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在 实 施前 依照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49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1、基金 转换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2、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 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机 构 销售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3、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位 进行申 请。 投资者 可以 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 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4、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出 、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5、基金 转换 后,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日 起 重新开 始 计算。 6、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出 的基金 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的 基 金必须 处 于可申 购状 态, 已经 冻结 的基金 份额 不得 申请 基金 转换。 7、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 成另一 只基 金, 该基金 单 笔转出 申 请不得 少于 各基 金的 单笔 最低转 出份 额限 制 ( 如该 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份 额余 额 低于单 一账 户最 低保留 基 金份额 限制 ,则 必须一 次 性赎回 或转 出该 基金全 部 份额) ;若某 笔 转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 基金 份额 余额 低于最 低份 额限 制时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8、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 与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 全额转 出或 部 分 转出, 并且 对于 基金转 出 和基金 赎回 ,将 采取相 同 的比例 确认 (除 另有公 告 外) ; 在转出 申 请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 予以顺 延。 9、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 出”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换 出 ,份额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50 10、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记 录为 准, 转入 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位数 依照 各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 其 中转入 本基 金的 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11 、 基金 转换 , 以申 请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 投资 者 采用“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提 交申请 。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 时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 效基金转换 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换 的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前( 含 T+1 日)对该 交易的 有 效性 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 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 点 柜台或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四)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 基金A 类、B 类 单笔 转出申 请不 得少 于 1 份 (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某 类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 , 则必 须一次 性赎回 或转 出该 基金全 部 份额) ;若某 笔转 换导 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 基金余 额不 足 1 份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非 直销销 售机 构有 不同 规定 的, 投 资者 在该 非直 销销 售机构 办理 相关 业务 时, 需遵循 该非 直 销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在投 资 者成 功转 换到 本基 金后 ,其最 终获 得的是 A 级还 是 B 级基金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本基 金的 升降 级规 则确 认的结 果为 准, 升降 级规 则具体 见本 基 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用 按照 基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比 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转 换 费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51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 优 惠活动 。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算 :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转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 结转收 益( 全额 转出 时)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转出基 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的 计 算: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 中, 申购 补差 费= MAX[ 转 出净额 在转 入基 金中 对应 的申购 费用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基 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说明: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两部 分构 成。 2 、 转入基 金时 ,从 申购 费 用低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3 、 转出基 金时 ,如 涉及 的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收 取的赎 回 费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 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4 、 投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 金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 费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 在 T 日部 分 转出 10 ,000 份 中科 沃土货 币市 场基 金至中 科沃 土 沃鑫 成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入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是 1.0200 元, 申购费 为 1.50% , 假设 转换当 日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000 元,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00%,申 购 费为 0.00% , 则可 得到 的转换 份额 为: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转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10 ,000×1.0000 =10 ,000.00 元



























































52 赎回费 用=转 出总 额×转出基 金 赎回 费率 =0.00 元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10 ,000.00-0.00=10 ,000.00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 =10 ,000.00/1.0150 =9 ,852.22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 ,000.00-9 ,852.22 =147.78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 =10 ,000.00/1.0000 =10 ,000.00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0 ,000.00-10 ,000.00 =0.00 元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10 ,000.00-MAX [147.78 -0.00,0]=9 ,852.22 元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9 ,852.22/1.0200 =9659.04 份 (七)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成 功 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在 T +1 工作 日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 投 资者 自 T +2 工作 日起 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八)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 金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 先级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 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 出和基 金 赎回, 将采 取相 同的比 例 确认( 除另 有公 告外) ;在 转出申 请得 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转 换转 出款 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转 换转入 申请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登 记机 构、销 售机 构 、支付 结算 机构 等因异 常 情况导 致
























































53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正常 运行 7、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接 受 转换转 出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8、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9、继续 接受 转换 转出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转 换转 出申 请。 10、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转换 转入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 方式 、 费率 水平 、 业务规 则及 有 关 限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 基 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 开放 为 投 资者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的业 务, 投资 者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 额, 每 期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具体实 施 办法 参见 相关公 告。
























































54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 冻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 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 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55 十 一、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综合 考虑 基金 资产 收益 性、 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理 , 力 争获取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定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 内 ( 含一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 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通货膨胀、 信用状态等因素的基 础 上, 分 析和 判断 利率 走势 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并综合 考虑 各类 投资 品种 的流动 性、 风 险 性 和 收益 性, 决 定基 金资产 在 银行 存款 及同 业存 单、 债券 回购、 利率 债、 信用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各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以及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 并 适时 进行 动态 调整, 力争 获 得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基金管理人 通过对银行存款和同业存 单、债券回购、利率债、 信用债等短期金融工 具 的相对 收益 、 流 动性 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的分 析来 确定各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在满足 组合 的 日常流 动性 需求 的基 础上 获取较 高回 报。 2、 久期 策略 基于对宏观 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分析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 化趋势,并结合基金 未 来现金 流的 分析 , 确 定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 如 果预测 未来 利率 将上 升, 则可以 通过 降 低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来 规避 利率风 险, 相反 , 如 果预 测 未来利 率下 降, 则提 高组 合平均 剩余 期 限,赚 取利 率下 降带 来的 超额回 报。
























































56 3、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为现 金管理工具,必须具有较 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情 况、 季 节性 资金 流动 情况 和日历 效应 等因 素进 行跟 踪, 将 综合 平衡 基金 资产 在流动 性资 产 和 收益性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通 过留 存现 金、 持有 高 流动性 债券 、 降 低组 合久 期等方 式提 高 基金资 产整 体的 流动 性, 以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变 现需 求。 4、银 行存 款及 同业 存单 投 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 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 对手覆盖范围,通过 广 泛的询 价, 挖掘 出同 期限 利率报 价相 对较 高的 多家 银行进 行定 期存 款和 同业 存单的 投资 , 同 时, 基 于对 交易 对手 信用 风险的 评估 的基 础上 选择 交易对 手, 在获 取较高 投资 收 益的 同时尽 量分散 投资 风险 。 5、 债券 回购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对资 金面 走势的 判断 , 选择 回购 品种 和期限 。 若资 产配 置中 有逆 回购 , 如果判 断未 来资 金面 趋于 紧张, 则优 先进 行相 对较 短期限 逆回 购的 配置 ; 反 之, 则 进行 相 对 较长期 限逆 回购 的配 置。 在组合 进行 杠杆 操作 时, 根据资 金面 的松 紧的 判断 , 决定 正回 购 的 期限。 6、 利率 债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基金管理人 在对国内外经济趋势的分 析和预测的基础上,通过 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趋 势和债 券市 场供 求关 系变 化进行 分析 和预 测, 决定 国债、 央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等 利率 债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和期 限结 构配置 , 在 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综合 考虑 组合 的流动 性, 决 定 利率债 投资 品种 和期 限。 7、 信用 债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为了保障基 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 按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具 有满足信用等级要求 的 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市 场 公开 发行 的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企 业债、 公司 债 等信 用债 品种进 行研 究和 筛选 , 形 成信用 债券 投资 备选 库。 在信用 债券 投资 备选 库基 础上, 结合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与配 置需 要, 通过 分 析比 较剩 余期 限、 到期 收 益率、 流动 性等 特征, 挑选 适当 的信 用债个 券进 行投 资。 8、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基金管理人 将在对资产支持证券个券 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 将 严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总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险 。
























































57 (四)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都 不 得超过 120 天,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 持有 的一 家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如果 基 金投资 有存 款期 限但 协议 中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投资 于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6)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 券除 外;


(7)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非金 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 具、 银 行 存款、同 业存 单、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拟 投 资于主 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的 商业 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批准 , 相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58 (9)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 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 个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2) 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资 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进 行持 续 信用评 级;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3)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4) 当 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 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30% ; (15) 当 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 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20%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交易 日 10:00 前将本基 金前一交易 日 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合计持 有比 例等 信息 报送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依法履 行投 资监 督职 责。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59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除 上述(1)、( 10)、( 16)、( 17 )项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或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 易 事项进行 审查 。 3、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 票、 权证 及股 指期货 ;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60 (4)信 用等 级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券融 资工 具;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已进 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6)流 通受 限证 券; (7)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但 须提 前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后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可支 取 的 存 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取 方 便的 特征, 同时 可获得 高 于活 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 本 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 具有 低风 险 、 高流动 性的 特征 。 根据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目标 及流 动性特 征, 选取同 期七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税 后)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化 , 或者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七)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和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计算 方法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和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公 式为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的计 算公 式为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备 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61 (2)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待返 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是指 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 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 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 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 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 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 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剩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 如 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广州 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 核了 本报告 的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期间 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9,313,448.24 50.09 其中: 债券 99,313,448.24 50.0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62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6,455,282.01 48.6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89,648.19 0.40 4 其他资 产 1,692,357.60 0.85 5 合计 198,250,736.04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3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上 表中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说 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原因 调整期 1 2018 年3 月8 日 28.01 发生巨 额赎 回 两个工 作日 2 2018 年3 月9 日 21.26 调整期 一个工 作日 3、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4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出现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120 天 的情 况。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63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30 天以 内 49.1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40.4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10.0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64 - 4、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 存续 期超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出现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240 天 的情 况。 5、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73,783.33 10.0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73,783.33 10.0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79,339,664.91 40.09 8 其他 - - 9 合计 99,313,448.24 50.18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64 1 170308 17 进口 08 200,000 19,973,783.33 10.09 2 111709484 17 浦发 银行 CD484 200,000 19,856,746.39 10.03 3 111810109 18 兴业 银行 CD109 200,000 19,829,285.59 10.02 4 111820062 18 广发 银行 CD062 200,000 19,798,760.76 10.00 5 111808054 18 中信 银行 CD054 100,000 9,930,479.52 5.02 6 111815087 18 民生 银行 CD087 100,000 9,924,392.65 5.01 7、“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成 本 法”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88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1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29%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25%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25% 的情 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5%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0.5% 的情 况。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 基 金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价,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 实际 利率并 考 虑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期 限内 摊销 ,每 日计 提收益 。 (2 )18 广发 银行CD062 (代 码:111820062 ) 为中 科 沃土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前十 大持仓 证 券。2017 年11 月17 日 , 中国银 监会 针对 广发 银行 的如下 事由 对其 给予 警告 及罚款 ,罚 没 合计72215.16 万元: (一 )出具 与事 实不 符的 金融 票证; (二 )未 尽职 审查 保 理业务 贸易 背 景真实 性; (三 )内 控管 理 严重违 反审 慎经 营规 则; ( 四)劳 务派 遣用 工管 理不 到位; (五 ) 对押品 评估 费用 管理 不到 位; (六 ) 未向 监管 部门 报 告风险 信息 ; (七 ) 未向 监 管部门 报告 重 要 信 息系 统突 发事 件; ( 八) 会计 核算 管理 薄弱 ; (九) 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流 程控制 未 按规 定执 行; (十 ) 流 动资 金贷 款用 途监督 不到 位 , 未 尽职 审查 银行承 兑汇 票贸 易背 景真 实性; ( 十一 ) 以流动 资金 贷款 科目 向房 地产开 发企 业发 放贷 款; ( 十二) 报送 监管 数据 不真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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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投资 18 广 发银行 CD062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 公司 投资 制度 的规 定。





除 18 广发 银行CD062 外,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9.0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657,813.55 4 应收申 购款 1,034,235.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692,357.60



























































66 十 二、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格尽 职守 、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 风险,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6 年 6 月 6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 来(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 中科 沃土 货币A类基金 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2787% 0.0011% 0.7838% 0.0000% 0.4949% 0.001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7516% 0.0009% 1.3688% 0.0000% 2.3828% 0.0009%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8096% 0.0028% 0.6788% 0.0000% 1.1308% 0.0028%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6.9798% 0.0024% 2.8313% 0.0000% 4.1485% 0.0024% (2) 中科 沃土 货币B 类基金 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4188% 0.0011% 0.7838% 0.0000% 0.6350% 0.001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0011% 0.0009% 1.3688% 0.0000% 2.6323% 0.0009%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9309% 0.0028% 0.6788% 0.0000% 1.2521% 0.0028%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7.5132% 0.0024% 2.8313% 0.0000% 4.6819% 0.0024%
























































67 十 三、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68 十 四、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成 本 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 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 用估 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 定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负偏离 度绝 对 值 达到 或超过 0.25%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在 5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组合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暂 停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内 将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使用 风险 准备 金或 固有 资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 对 值 控制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 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69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然 日(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0.001% , 百 分 号内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确认 与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 含 第 4 位 ) 或 七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70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因受损方”损,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71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 或相 关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72 十 五、基 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卖证 券价 差 、 银行 存款 利 息收入 、 其他收 入及 因运 作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 为 基金收 益扣 除 相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按日支 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为基准 , 为 投 资者 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日 进行支 付。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分 配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 次分 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4、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将 当日 收益全 部分 配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大于零 时 ,为 投资者 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资者 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 现收 益等于 零时, 当日 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 金收益;若 投资者在每日 收益支付时, 其收益 为正 值, 则为 投 资者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 则 保持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 施尽 量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 若当 日净 收 益 小于零 ,则 相应 缩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 6、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73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 假日 期间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 假日 顺延) , 每日 例行的 收 益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74 十 六、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0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75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 服务 费率为 0.25%,对 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费 率。B 类 基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对 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 基金份 额的 费率 。两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具 体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计 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76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77 十 七、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78 十 八、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79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 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个自然 日(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采 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80 (2)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 日,通 过 报刊、网站 、基金 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日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 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采 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类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份 额的比 例等 信息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6、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81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 更;
























































82 (23)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偏 离 度 绝 对值 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 ; (28)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 的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 息披露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 券 明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等 相关 规定 发生 变动 ,从其 规定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83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 阅、 复制。
























































84 十 九、风 险揭示 本 基 金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 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管理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和 技术 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本基 金特 有 的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本 基 金本 着科 学、 严 谨的原 则, 对风 险的 识别、 评估 和控 制的 全过 程进行 管理 。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 风 险。 主要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国 家宏 观政 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引起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特 别是 短期 利率变 化以 及货 币市 场投 资工具 市场 价 格 的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 组合投 资业 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 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5、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6、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85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 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九章的 相关 约定 。 (2)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资 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拟投 资市 场的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 是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金 融工具 , 包 括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 单, 剩 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产 支持 证 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其中 ,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上 述资 产均存 在 规范 的交 易场 所, 运作 时 间长, 市场 透明度 较高 , 运作方 式规 范 , 历 史流 动性 状况良 好 , 正 常情况 下能 够及 时满 足基 金变现 需求 , 保 证 基金 按时 应对 赎回 要求 。 极端 市场 情况 下, 上述资 产 可能 出现 流动 性不 足, 导 致基 金资 产无法 变现 , 从 而影 响投 资者按 时收 到赎 回款 项。 根据过 往经 验统 计, 绝大 部分时 间上 述 资 产流动 性充 裕, 流动 性风 险可控 , 当 遇到 极端 市场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会按 照基金 合同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要求 ,及 时启 动流动 性风 险应 对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2) 拟投 资资 产的 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 绝大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现 金,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 中 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上述资 产流 动性 情况 良好 。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本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86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为应对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可能 发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 人在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 较 大波动 时, 可能 采取 延期 支 付部分 赎回 款项 或者 对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办 理 部 分 赎回申 请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施 ,详 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明 书第 九章第 (九 )条的相 关约 定。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 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 到公 平对 待的 前提 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申 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 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2)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收取 强制 赎回 费;


5)暂 停基 金估 值;


6)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 下实施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或者对 赎回比例过高 的单一投资 者延 期 办 理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及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章第 (九 ) 条的 相关 约定 。 当实施 延期 支 付部分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时 ,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能如 期获 得全 额赎 回款, 除了 对 自 身流动 性产 生影 响外 , 也 将损失 延迟 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收 益。 当实 施对 赎回 比例过 高的 单 一 投资者 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时, 该赎 回比 例 过高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无法全 额确 认 赎回, 一方 面可 能影 响自 身的流 动性 ,另 一方 面将 承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值 的影 响。


实施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序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九章第 (八) 条的相 关约 定。 若实 施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投 资者 一方面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 可能 影响 自 身 的流动 性, 另一 方面将 承 担额外 的市 场波 动对基 金 净值的 影响 ;若 实施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投资者 不能 如期 获得 全额 赎回款 , 除 了对 投资 者流 动性产 生影 响外 , 也 将损 失延迟 款项 部 分 的再投 资收 益。


收取强制 赎回 费的 情形 和程 序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九 章第 (六 ) 条 的相 关约 定, 对 符合 招 募说明 书第 九章第 (六 )条收取 强制 赎回 费情 形的 投资者 , 将支 付一 定比 例的 赎回 费。



























































87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四章第 (六 ) 条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施暂 停 基金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会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对投 资 者 产生的 风险 如前 所述 。 (四)操 作风 险 操 作 风险 是指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会 计部门欺 诈、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五)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 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 投 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 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 风险。 货币 市场 利率的 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资 收 益,并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八) 其它 风险 1、在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理念 的新型 投资 工具出 现和 发 展后, 如果 投资 于这些 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6、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88 二十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 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89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90 二十 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91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构 ;



























































92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93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94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为 基 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 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95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96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现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2)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基金 交易 、 非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 则; (6)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许 的范 围内 推出 新业 务 或服 务; (7)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召 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97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98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99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上 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 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100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应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01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102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卖证 券价 差 、 银行 存款 利 息收入 、 其他收 入及 因运 作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 为 基金收 益扣 除 相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 配、按 日支 付”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基金 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 投 资者 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日 进行支 付。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分 配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 次分 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4、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将 当日 收益全 部分 配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 零时, 为 投资者 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资者 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 现收 益等于 零时, 当日 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 金收益;若 投资者在每日 收益支付时, 其收益 为正 值, 则为 投 资者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 则 保持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 施尽 量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 若当 日净 收 益 小于零 ,则 相应 缩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 6、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03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 一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 假日 期间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 个开放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 假日 顺延) , 每日 例行的 收 益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本基金 合 同第十 八部 分。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104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0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 服务 费率为 0.25%,对 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适用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费 率。B 类 基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对 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 基金份 额的 费率 。两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具 体如 下: H =E 基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计 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05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期限 在一年 以 内( 含 一年)的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 认可 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都 不 得超过 120 天,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 持有 的一 家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如果 基
























































106 金投资 有存 款期 限但 协议 中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投资 于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6)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 券除 外;


(7)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非金 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 具、 银 行 存款、同 业存 单、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拟 投 资于主 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的 商业 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批准 , 相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除发 生巨 额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 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 个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2)本 基 金投资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资 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进 行持 续 信用评 级;
























































107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3)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4) 当 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 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30% ; (15) 当 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 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20%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交易 日 10:00 前将本基 金前一交易 日 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合计持 有比 例等 信息 报送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依法履 行投 资监 督职 责。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除 上述(1)、( 10)、( 16)、( 17 )项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或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108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3、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及股 指期货 ;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4)信 用等 级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券融 资工 具;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已进 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外; (6)流 通受 限证 券; (7)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但 须提 前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109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成 本 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金 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 用估 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 定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负偏离 度绝 对 值 达到 或超过 0.25%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在 5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组合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暂 停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内 将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使用 风险 准备 金或 固有 资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 对 值 控制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 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110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然 日(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0.001% , 百 分 号内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 含 第 4 位 ) 或 七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111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受 损方”)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112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3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或相 关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 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113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114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广州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广 州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115 二十 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公司住所 :广 东省 珠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 元自编 06-08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5]1937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设立时间 :2015 年 9 月 6 日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 1 号信 合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 1 号信 合大 厦 邮政编 码:510623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成立时 间:2006 年 10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银监 复[2009]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83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53 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货币 金融 服务 ( 具体经 营项 目请 登录 广州 市商事 主体 信息 公示 平台 查询。 依 法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部门 批准 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动 ) 。
























































116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 基 金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金, 期限 在一年 以 内( 含 一年)的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 认可 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都 不 得超过 120 天,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金 持有 的一 家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如果 基 金投资 有存 款期 限但 协议 中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投资 于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6)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 券除 外;


(7)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17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非金 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 具、 银 行 存款、同 业存 单、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拟 投 资于主 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批准 , 相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 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 个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2) 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资 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进 行持 续 信用评 级;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3)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4) 当 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 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30% ; (15) 当 本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 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118 金、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20%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个交易 日 10:00 前将本基 金前一交易 日 前 10 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合计持 有比 例等 信息 报送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依法履 行投 资监 督职 责。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除 上述(1)、( 10)、( 16)、( 17 )项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或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基金 托管 人 严格依 照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约定 的监 督程 序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1、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19 (7)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 票、 权证 及股 指期货 ;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债 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4)信 用等 级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券融 资工 具;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已进 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6)流 通受 限证 券; (7)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但 须提 前公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定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管 理 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四)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进行 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 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120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相 关 交易必 须事 前 得到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依照相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约定履 行了 监督 职责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电话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定 期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2 个 工作日 内 与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基金 托 管人于 1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新名单 自基 金 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 销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 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121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 订书面 协 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 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 划 拨、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 责。 4、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若基 金管 理人拒 不 执行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紧急 通 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公
























































122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 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 量、 发行价 格、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持 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产 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时 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督 ,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如果基 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八)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
























































123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 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及 时 改正。 如基 金管 理人拒 绝 改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法 、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及 时、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且 如遇 到问 题应 及时 反馈、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 是否对 非公 开信 息保 密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124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如果 基金 财产 在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期间 损坏、 灭失的 ,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的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和 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认购 、 申购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资 产,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 失
























































125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应予 以配 合。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开 设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 结束前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内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合成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基 金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提 前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当 日出 具 相关证 明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验资报 告中 需对 基金 募集 的资金 进行 确认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账 户名 称以 实际开 立为 准。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126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 托管的 基金 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 规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 管 与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案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协 议正 本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保 存。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 书 等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妥善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其中 实物证 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应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 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及 其他基 金财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 除 协 议
























































127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 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 以加密 方式或双方 同意的 其他方 式将重大合 同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并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 然日(含节 假日)收益 所折 算的 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百 分 号 内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 计算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按规 定公 告。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由 基 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 责任方 由基 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估值 方法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余 成 本法 ”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 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 不
























































128 采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负偏离 度绝 对 值 达到 或超过 0.25%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在 5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 组合 将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暂 停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交 易内 将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5%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使用 风险 准备 金或 固有 资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 失, 将负偏 离度 绝 对 值 控制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 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3)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 或相 关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 含 第 4 位 ) 或 七日年
























































129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因受损方”损,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130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如下 :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 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13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 月 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招 募说明 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6 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告 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完 成 半年 度报 告编制 并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 到 后应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7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 一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业 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 日、基金权 益登记 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13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 得拖 延 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等涉 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广州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广 州市 , 按照 该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133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 清算 备 付金账 户内 的资 金按 市场 规则每 月 调整, 交易 保证 金账 户内 的资金 按市 场规 则每 月调 整, 因 此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利 息 以及交 易保 证金 账户 内的 资金及 利息 需等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退 款后 ( 备付 金 退 款时间 约为 合同 结束 后 2 个月, 保证 金退 款时 间约 为合同 结束 后 7 个 月) 方可 清 算。 该笔清 算资金 在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划往指 定账 户。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134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三、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求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交易记 录。 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 点应根 据在基金管 理人直 销网点 进行交易的 投资者 的要求 提供成交确 认
























































135 单。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其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另外还 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仅限网 上 交易 客户) 查询 基金申 购 与赎 回的 交易 情况、 账 户 余额、 基金 产品信息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本 公 司网 站(www.richlandasm.com.cn)查阅对 账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电子 或短 信形 式的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 利用非直销 销售机构网点 和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为 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网 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投 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资 者 开通) 。通过 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实 施方 法见有 关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解 基金 产 品、服 务等 信息, 或反 馈 投资过 程中 需要投 诉与 建 议的情 况,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 400-018-3610 (免 长途 费) 。 投资 者 如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 解本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的具体 内容 ,也 可拨 打上 述电话 详询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richlandasm.com.cn 二十 四、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江海 证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7/12/7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产品 实施 增值 税政策 的公 告 2017/12/30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2017 年12 月29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2017/12/30
























































136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2017 年12 月31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2018/1/2 关于调 整网 上直 销货 币基 金快速 赎回 业务 限额 的通 知 2018/1/11 关于中 科沃 土货 币市 场基 金2018 年春 节假 期前 两个工 作 日暂 停申 购、 定 期定 额 投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8/2/9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中正 达广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8/2/12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修订 公司 旗下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部分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的公 告 2018/3/8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上海 挖财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8/3/21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恒泰 证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8/3/23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泰证券 开展 的基 金申 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 )业 务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3/27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长江 期货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8/4/26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洪泰 财富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8/5/31 注:以上 公告事 项均披 露在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上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上。
























































137 二十 五、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38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科 沃 土货币 市场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2、 《中 科沃 土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 3、 《中 科沃 土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 ; 4、 《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5、 法律 意见 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