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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泽(160618)

鹏华丰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重 要 提示 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本 基金 )经 2011 年 10 月 25 日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核 准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1]1707 号文 )核准,进行募集。根 据相关法律法 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生效 。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鹏华 丰泽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3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基金, 名称变更 为“鹏华 丰泽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丰 泽 A 、丰 泽 B 的 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的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已 届 满, 鹏华 丰泽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已转 换为 鹏华 丰泽 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故招 募说明书 中关于转 换 前分级运作 的相关内 容均不再 适用。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人 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系 统性风 险、 非系 统性风 险、 管 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等。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 对 本 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管 理人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并 根据 自身风 险承 受 能力选择适 合自己的 基金产品 予以投资 。 本 招募 说明 书与 基金托 管人 相关 信息 更新 部分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7 日, 有关财务 数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未经审计) 。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业绩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 转换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风险揭示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 性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鹏华 丰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泽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费 率等 与投资人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金 : 指 鹏华 丰 泽 分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或 鹏 华 丰 泽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2.基金管理人 :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泽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 协 议 :指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就 本 基 金签订 之 《 鹏 华 丰泽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鹏 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丰泽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9.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司 法解 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销售办 法》: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 法》: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流动性 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8. 个人投资 者: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 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1.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23. 基金份额 分级:指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通 过基金收 益分配的 安排, 将基金份额 分成预期 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 两个级别 ,即 丰泽 A 份额和丰泽 B 份额 ,两级份 额 的配比原则 上不超过 7:3 24.基金分级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取分级运作 的期 间,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 作日 25. 丰泽 A :指鹏华 丰泽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丰 泽 A 份额 26. 丰泽 B :指鹏 华丰泽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丰 泽 B 份额 27. 丰泽 A 的开放 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 半年 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28.丰泽 A 的 基金份 额折算: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 满半年的 最后一个 工作日, 丰泽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 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 应增加或 减少的行 为 29. 丰泽 B 的封闭期: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 3 年 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30.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31.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32. 直销机构 :指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3. 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其 中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构必 须是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证券 经 营 资格 且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并经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认可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34. 基金销售 网点: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及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点 35.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外的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 的场所 36.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 37. 上市交易: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38.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 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39.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4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 41. 注册登记 系统: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 42. 基金账户:指注册 登 记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43.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4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4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4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7.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48.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49.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 购、赎 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 工作日 5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1. 开放日: 指为基金 投资者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52.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其 他交 易的时间段 53. 认购: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者申 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 5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者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5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为 57.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58.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5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 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 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60.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年后 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 个工作日 。基金份 额转换日 为基金分 级 运作期的届满 日,与丰 泽 B 的 封闭期 届满日相同 61. 基金份额 转 换:指 在基金份 额转换日 按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份额 转换规则 ,丰泽 A 和 丰泽 B 基金份 额自动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份额 62. 巨额赎回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在丰泽 A 的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 与赎回 申请的成交 确认后, 丰泽 A 的净赎 回份额(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 本基金前 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 金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后 ,在 单 个开 放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 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63. 元:指人 民币元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6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本 分配 给实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 待 6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6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 净值: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 69.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总 数 70. 虚拟清算 :即假定 T 日 为本基金 在分级运 作期内 的提前终止 日,本基 金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的份额收益 分配和资产分 配规则进行 资产分配 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 金两级基金 份 额的估算价 值 71.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的 基础上,采 用“虚拟 清算”原 则计 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 基金份额的估 算价值。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份额 价值的 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价 值 7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73.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体 7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法 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生 的, 使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 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 府 征用 、没收 、恐 怖袭 击、传 染病 传播、 法律 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证 券 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 如先 生, 董事 长,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公 司深 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副董事 长、 行长、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董 事,经 济学 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管 理与 经 济 学 院讲 师、中 国兵 器工 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 、中 国证监会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 理、 中国证 监会 第六、 七届 发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党总 支书记 。 孙 煜扬 先生 ,董 事,经 济学 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贵 州省 政府 经济 体制改 革委 员 会 主 任科 员、中 共深 圳市 委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深圳证券 结算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首任行 政总 监、 香港深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助理 总经 理、香 港深 业控 股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新 技术 产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总裁, 国 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 和商学学士。国 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管 理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 总监、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 资副总监、 农业信贷 另类投资 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 行委员会委 员、意大 利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 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 利盛资本股 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 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 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国 籍:意大利。曾在意 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CAAM SGR ) 法 务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欧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 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 务部总经 理 。 周 中国 先生 ,董 事,会 计学 硕士 ,高 级会 计师, 注册会 计师 ,国 籍: 中国。 历任 深 圳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 定价 中心经 理助 理、国 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深 圳 金地 证券服 务部 财务 经理、 资金 财务总 部高 级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人 力资 源 总 部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财务 负责 人、资 金财 务总 部总经 理兼 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 际春 先生 ,独 立董事 ,法 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安徽 大学 讲师 、中国 人民 大 学 副 教授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国务 院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中国 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 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学 本科 ,国 籍: 中国。 曾任新 疆军 区干 事、 秘书、 编辑 , 甘 肃 省委 研究室 干事 、副 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研究 室主 任,中 国银 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 臻女 士,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国 籍:中 国。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副 处长 , 负 责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目 涉及制造业 、能源、 电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 达林投资 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 俞先 生, 监事 会主席 ,研 究生 学历 ,国 籍:中 国。曾 在中 农信 公司 、正大 财务 公 司 工 作, 曾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监事 ,现任深 圳市 北融信 投资 发 展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陈 冰女 士, 监事 ,本科 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任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 部 会 计 、上 海营业 部财 务科 副科长 、资 金财务 部财 务科副经 理、 资金财 务部 资金 科经理 、资 金 财 务部 主任会 计师 兼科 经理、 资金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资金 财务总 部副 总经 理等, 现任 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 事,工商管 理学士,国 籍:意大利。先 后在米兰军 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 经管部、 圣保 罗财 富管理企 业管控 部工作、曾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 理,现任欧 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 ,国籍:中国。历 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 监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现任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 文高 先生 ,职 工监事 ,大 专学 历, 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 奥尊 电脑 有限公 司证 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 嵚先 生, 职工 监事, 管理 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毕马 威( 中国 )管理 顾问 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 华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现 任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首席 市场 官兼市 场发 展部 、北京 分公 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 如先 生, 董事 长,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公 司深 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副董事 长、 行长、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董 事,总 裁, 经济 学博 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北 京理工 大学 管 理 与 经济 学院讲 师、 中国 兵器工 业总 公司主 任科 员、中国 证监 会处长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证监 会第六 、七 届发审 委委 员,现任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 总裁,特 许金融分 析师(CFA ),经济 学硕士,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国 际 金融 有限公 司经 理,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博时价值 增长 基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 理、 基金裕 泽基 金经 理、基 金裕 隆基金 经理 、股票投 资部 总经理 ,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副总 裁。 邢 彪先 生, 副总 裁,工 商管 理硕 士、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校 办 科 员,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副处 级秘 书,全 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 证券投 资部 处长 、股权 资产 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 间担任中国 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 专职委员,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裁。 高 鹏先 生, 副总 裁,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法 律 部 监察 稽核经 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 理、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 波先 生, 副总 裁,管 理学 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深 圳经 济特 区证 券公司 研究 所 副 所 长、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渠 道服务二 部总 监助理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助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 理、机 构理 财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 永杰 先生 ,督 察长,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中 共中 央办 公厅 秘书局 干部 , 中 国 证监 会办公 厅新 闻处干 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 、发行 监管 部副处 长、 人事教 育部 副处长 、 处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督察 长。 韩 亚庆 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中 国。历 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资金 局主 任 科 员 ,全 国社保 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副 调研员 ,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周恩源先生 ,国籍中 国,经济 学博士,6 年 证券基金 从业经验。2012 年 6 月加盟鹏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担任固 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 高级债券研究 员,2016 年 02 月担 任鹏华丰 泽债券 (LOF ) 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02 月担任鹏 华弘泽 混 合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09 月担任 鹏华丰饶 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 担任鹏华 弘康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9 月担任鹏 华弘腾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09 月担 任鹏华弘康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担任鹏华弘尚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 03 月担任鹏华 丰享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 03 月 担任鹏华丰 玉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05 月担任鹏华弘 泰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07 月至 2018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玺债券 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07 月担任鹏 华丰源债 券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 02 月担 任鹏华永 泽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担任 鹏华尊悦发 起式定开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 周恩源先生 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6 年 02 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丰饶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弘腾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09 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担任鹏华弘尚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享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玉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至 2018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丰玺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丰源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担任鹏华永泽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 基金经 理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尊悦发起式定 开债券基 金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1 年 12 月至 2016 年 02 月














戴钢先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 浩先 生,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理 ,鹏华 新兴 产业 混合 、鹏华 研究 精 选 混合基金经 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对价;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所 业务 规则 ,利 用对 敲、倒 仓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 估和 防范, 对业 务过程 中潜 在和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 论,并 及时 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 度执 行情况 和遵 循国家 法律 、法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 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 理、全员风险 控 制”的理念,公司每 个员工均负 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并 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送 和内 部人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人利 益和 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 的风险防范 意 识 ,营 造浓厚 的风 险管理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公 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建立了 包括岗位自控 、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不 断完善内控 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措施 以及 控制职 责,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 通过 不断地 对内 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操作 流程手 册在 内的业务 流程 、规章 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 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离 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交易 与清算 、公 司会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公 司 通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定期 或实 时对风 险进 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 别、评 估和 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关 的风 险,通 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层 监督 、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恒生 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标 监 控 系 统等 计算 机辅 助控 制系 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 禁 止 买入 股票 名 单 ” 、交 叉交 易等 方 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 不断 强化 投资纪 律, 严格 实施 股票 库制度 :公司 不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加强 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 的行 业配置 比例 、基金 经理 个股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 立了 严格的 股票 库制度 、禁 止和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 并由 研究小 组负 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全 从股 票库中 选择 。公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 评估 制度, 定期 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人 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实施和 维持内部控 制 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 邮政储蓄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月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证 监许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王 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长 期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 据 承 兑和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经 国务 院同 意并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限 责任 公 司 (成立于2007年3月6 日)于2012 年1月21日依法 整体 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依 法承继 原中 国邮政储 蓄银 行有限 责任 公司 全部资 产、 负 债 、机 构、业 务和 人员 ,依法 承担 和履行 原中 国邮政储 蓄银 行有限 责任 公司 在有关 具有 法 律 效力 的合同 或协 议中 的权利 、义 务,以 及相 应的债权 债务 关系和 法律 责任 。中国 邮政 储 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坚 持服务 “三 农”、 服务 中小企业 、服 务城乡 居民 的大 型零售 商业 银 行 定位 ,发挥 邮政 网络 优势, 强化 内 部控 制, 合规稳健 经营 ,为广 大城 乡居 民及企 业提 供 优质金融服 务,实现 股东价值 最大化, 支持国民 经济 发展和社会 进步。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务 部,下 设资 产托 管处 、风险 管理 处 、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 现有员工23 人 ,全部员工拥 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 金从业资格,90% 员工具有三 年以上基 金从业经 历,具备 丰富的托 管服 务经验。


3.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 国邮政储蓄银 行经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联合批准,获 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格, 是我 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 日,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保险 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批准, 获得 保险资 金托 管资 格。中 国邮 政 储 蓄银 行坚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以服 务为基 础的 经营理念 ,依 托专业 的托 管团 队、灵 活的 托 管 业务 系统、 规范 的托 管管理 制度 、健全 的内 控体系、 运作 高效的 业务 处理 模式, 为广 大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管 理机 构提供 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 的托 管服 务,并 获得 了 合作伙伴一 致好评。


截至2018年3月31日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托管的证 券 投资基金共81 只。至 今,中国邮政 储 蓄银 行已形 成涵 盖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公司 特定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信 托 计划、 银行 理 财 产品 (本外 币) 、私 募基金 、证 券公司 资产 管理计划 、保 险资金 、保 险资 产管理 计划 等 多种资产类 型的托管 产品体系 ,托管规 模达43349.9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 的法 律法规 、行 业 监 管 规章 和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严 格监 察,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 控 管 理委 员会, 负责全 行风 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工 作 ,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托管 业务部专 门设 置内部 风险 控制 处室, 配备 专 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 稽核 的工作 职权 和能力 。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托 管业 务部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 体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程 ,可 以保 证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 管 理严 格实行 复核 、审 核、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人 员负 责,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基金 法》 及其配 套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严 格 按 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投 资 组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对违 法违 规行为 及时 予以风险 提示 ,要求 其限 期纠 正,同 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投资 指令、基 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 取与 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 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 系统,对各基 金 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行 监 控 ,发 现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发出 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督促 其纠正, 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 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 手 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 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 理人进行解 释 或举证,要 求限期纠 正,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 构 (1)直销机 构 1)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 界国贸 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 )银行销售 机构 1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陈 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5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6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董 金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8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 )洛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10 )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北京 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1 )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 )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天津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李 岩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15 )厦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刘 冬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6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7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8 )浙江民泰商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刘 兴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9 )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沈 崟杰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0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1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2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3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24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5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6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 )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 1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华侨 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5 、7 、8 、17 、18 、19 、38-44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0 )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1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 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 )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14F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14F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5 )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 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6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 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8 )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021 -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19 )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0 )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1 )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2 )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3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 )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 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5 )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张 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6 )湘财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7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8 )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9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0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 )中国民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 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2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4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 )期货公司 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 )第三方销 售机构 1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 )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客户服务电 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 小满 客户服务电 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 卉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 )蚂蚁(杭州 )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 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0 )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1 )上海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2 )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 )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4 )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5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16 )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0571)56768888 网址:www.5ifund.com 17 )众升财富(北 京)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8 )珠海盈米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根 据实情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代 销机构, 并及时公 告。 2.丰泽 B 场内 发售机构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风 险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单 位(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 亦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 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 心 3 号 写字 楼 34 层 法定代表人 :赵洋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建 国路 77 号 华贸中 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联系电话: (010) 58091000 ;(0755 ) 23982200 传真:(010 ) 58091100 ;(0755 ) 23982211 联系人:黄 亮 经办律师: 孔雨泉、 黄亮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 基金 通过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安排 ,将 基金 份额分 成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 同的两 个级 别 , 即丰泽 A 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简称 “丰泽 A” )和丰 泽 B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简称“丰 泽 B ”)。除收益分配 、基金合同终 止时的基金清 算财 产分配和基金转换运 作方式时的基 金份 额折算外, 每份丰泽 A 和每 份丰泽 B 享有同 等的权 利和义务。 此外,所 有法律法 规涉及的 关 于基 金份额 的占 比的 计算, 包括 但不限 于认 购或持有 基金 份额的 上限 、参 加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各种 表决 计票 等,两 级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应单独 进行 计算, 且两 级基 金在各 自级 别 基金中的基 金份额占 比均满足 条件方为 有效。 丰泽 A 和丰泽 B 分别募集 并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比 例进行初始 配比,所 募集的两 级基 金的基金资 产合并运 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丰泽A 与丰 泽 B 两级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初始 配比 不高 于 7:3。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丰泽 A 将于 丰 泽 A 的开放日接 受基金投 资者的集 中申购与赎 回,丰泽 B 封闭 运作并上 市交易。 丰泽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 理人将对 丰泽 A 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丰 泽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丰泽 A 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 增减。丰泽 A 的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 日与开放 日为同一 个工作日 。 开 放日 结束后 ,两 级基 金的份 额配 比将根 据申 购份额与 赎回 份额实 际成 交确 认情况 重新 进 行确定。两 级份额的 基金份额 配比计算 结果保留 至小 数点后第 9 位,小 数点第 9 位以后 的 部分四舍五入。在每 次开 放日后, 根据丰泽 A 份额 折算和申购、赎回情 况可能会出现 两级 份额配比大 于或小于7:3 的情 形。 (三)丰泽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丰泽 A 约定年收 益率=一 年期 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1.35 。 其中,计算丰泽 A 首个约定年收 益率的一年期银 行 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 期定 期存款基准利率;其 后丰泽 A 每 个开 放 日,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该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执行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定 期存 款 基准利率重 新调整丰泽 A 的约定年 收益率, 丰泽 A 的 约定收益采 用单利计 算,丰泽 A 的年 收益率 计算 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第 2 位。 例:在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如果 一年期银行定 期 存款利率为 3.25% ,则丰泽 A 的 年收益率( 单利)为 : 丰泽A 的年 收益率( 单利)=1.35×3.25% =4.39%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 配予丰泽 A 份额的本金及约 定 应得收益,剩余净资 产分配予丰泽 B 份额;在分级运作 期内每个开放 日,如本基金 净资 产等于或低于丰泽 A 份额的本金 及约 定应得收益的总额, 本基金净资产 全部分配予丰 泽 A 份额后,仍存在额 外未弥补的丰 泽 A 份额本金及 约定收益 总额的差 额,则不 再进行弥 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 或保 证每个开 放日丰泽 A 份 额 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 益,即如在分 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丰 泽 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 益乃至投资 本金受损 的风险。 2.开放日 丰泽 A 的开放日为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半 年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 除外)。 因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的 ,开 放 日 为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 个工 作日。 丰泽 A 的第一次开 放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满半 年 的日期,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为 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第二 次开 放日为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至满 1 年的日期,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为 该日 之前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以此类 推。 例如, 如果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8 月 1 日生效,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满半 年、满 1 年、满 1 年半的日期分 别为 2012 年 1 月 31 日、2012 年 7 月 31 日、2013 年 1 月 31 日,以 此类推。 假设 2012 年 1 月 31 日为 非工作日 ,在其之 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为 2012 年 1 月 30 日 ,则第一 次开放日 为 2012 年1 月 30 日 。其他各 个开放日 的计算 类同 。 3.基金份额 折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丰 泽 A 将按 以下 规则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 (1)折算基 准日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丰泽 A 的基金 份额折算基 准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每满 半年的最 后一个工 作日。 丰泽 A 的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与 其开放日为同一 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的具 体计算见“ 丰泽 A 的 运作”关 于开放日 计算的相 关内 容。 (2)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丰泽 A 所有份额 。 (3)折算频 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半 年折算一 次。 (4)折算方 式 折算日日终 ,丰泽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丰泽 A 的 份额数按 照折算比 例相应增 减。 丰泽A 的基 金份额折 算公式如 下: 丰泽A 的折 算比例= 折算日折 算前丰泽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1.000 丰泽A 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折 算前丰泽A 的份额 数× 丰泽 A 的折 算比例 丰泽 A 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折 算后的份额数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折算 日折算前 丰泽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丰泽 A 的折算比 例的 具体计算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 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期 间本 基金 的平 稳运 作,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定暂 停丰 泽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 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的 公告 1)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 须最迟于 实施日 前 2 日 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丰泽 A 与丰泽 B 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 超过 7:3 。 具 体规 模限制 及其 控制措 施见 招募说 明书 、发售 公告以 及基 金管 理 人发 布的其 他相 关公告 。 (四)丰泽 B 的运作 1.丰泽B 封 闭运作, 封闭期内 不接受申 购与赎回 。 丰泽 B 的 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至 3 年后 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2.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基 金上市 交易条件下 ,丰泽 B 将申请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3.本基金在 扣除丰泽 A 的应 计收益后 的全部剩 余收益 归丰泽 B 享有,亏 损以丰泽 B 的 资产净值为 限由丰泽B 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 /T 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 作期内,T 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为丰泽 A 和丰泽 B 的份额总 额;基金 分 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T 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为该上市开放 式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六)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 及收益分配规 则,在基金分级 运 作期内丰泽 A 的开 放日计算丰泽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 丰泽 B 的封闭期 届满日分 别计 算丰泽 A 与 丰泽 B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设第 T 日为分级运 作期内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日 ,Ta 为自丰泽 A 份额 上一次开放日 (若之前尚 未进行开 放,则为 基金成立 日) 至 T 日 的 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 产净值,Fa 为 T 日丰泽 A 的份额余 额,Fb 为 T 日丰 泽 B 的份额余 额, NAVa 为第 T 日丰 泽A 的基金份额 净值,NAVb 为第 T 日丰泽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Ra 为丰泽 A 约定年收 益率,Y 为分级运作 期内运作 当年实际 天数,即 丰泽 A 上一次 开放日(如 T 日之 前无开放 日,则为 基 金成 立日) 所在 年度 的实际 天数 。在分 级运 作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 情况对用于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的实 际运作天数 进行调整 ,如调整 ,届时可 参见更新的 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 基金管理 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 内第 T 日 ,丰泽 A 和丰泽B 的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公式 如下:


(1)当 NVT <Fa ×1.00×(1+Ra×Ta/Y )时 ,则丰 泽 A 与丰泽 B 在分级 运作期内 第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NAVa=NVT/Fa ;


NAVb=0;


(2)当 Fa ×1.00×(1+Ra ×Ta/Y )≤NVT 时,则丰 泽 A 与丰泽 B 在分级运 作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NAVa=1.00 ×(1+Ra ×Ta/Y);


NAVb=(NVT -NAVa ×Fa)/Fb ;


丰泽 A 与丰泽 B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8 位,小数点 后第 9 位四 舍五 入。 例: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满 3 年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设自 丰泽 A 上一次开 放日 起的运作天 数为 180 天 ,基金运 作当年的 实际天数 为 365 天,基 金资产净 值为 35 亿元, 丰泽 A、丰 泽 B 的 份额余额 分别为 21 亿份 和 9 亿 份,丰泽 A 上一次开 放日设 定的丰泽 A 年收益率为 4.2% 。则 丰泽 A 、 丰泽 B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如下:


丰泽A 的 基金份额 净值=1.00 ×(1+4.2% ×180/365 )=1.02071233 元


丰泽B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35-1.02071233 ×21)/9 =1.50722679 元 (七)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的基 础上 ,采用 “虚拟 清算 ”原 则计 算并公 告丰 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 金分级运作期 内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金份 额价 值的一个估 算,并不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 的实 际价值。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与本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一同 公告。如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设第 T 日为 分级运 作期内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日 ,Ta 为自丰 泽 A 份 额上一次 开放 日(若之前 尚未进行 开放,则 为基金成 立日) 至 T 日 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 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Fa 为 T 日丰泽 A 的份额 余额,Fb 为 T 日 丰泽 B 的份额 余额, NAVa 为第 T 日丰 泽 A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NAVb 为第T 日丰泽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Ra 为 丰泽 A 约定年 收益率,Y 为分 级运作期 内运作 当年实际 天数,即 丰 泽 A 上一次开放 日(如 T 日之 前无开 放日 , 则为基 金成 立日 )所在 年度 的实际 天数 。在分级 运作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对用 于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 的实际运 作天数进 行调整, 如调整,届 时可参见 更新的基 金招募说 明书及基 金管 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 内第 T 日 ,丰泽 A 和丰泽B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计算 公式如下 :


(1)当 NVT <Fa ×1.00×(1+Ra×Ta/Y )时 ,则丰 泽 A 与丰泽 B 在分级 运作期内 第 T 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为:


NAVa=NVT/Fa ;


NAVb=0;


(2)当 Fa ×1.00×(1+Ra ×Ta/Y )≤NVT 时,则丰 泽 A 与丰泽 B 在分级运 作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为:


NAVa=1.00 ×(1+Ra ×Ta/Y);


NAVb=(NVT -NAVa ×Fa)/Fb ;


丰泽 A 与丰泽 B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例: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设自丰 泽 A 上一 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 天数 为 60 天,基金 运作当年 的实际天 数为 365 天 ,基金 资产净值为 31 亿元,丰泽 A、丰泽 B 的份额余额 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 份,丰泽 A 上一 次 开放日设定 的丰泽 A 年收益率 为 4.2%。 则丰泽 A、丰 泽 B 的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如下 : 丰泽A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1.00×(1+4.2%×60/365 ) =1.007 元 丰泽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31-1.007 ×21)/9=1.095 元 (八)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转换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满 ,本 基金 的两 级基 金份额 将按约 定的 收益 的分 配规则 进行 净 值 计算,并以各自的份 额净值为基准 转换为同一上 市开 放式基金(LOF)的 份额,并办理 基金 的申购、赎 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 份额转换 日日终,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丰泽 A 和丰泽 B 转换比例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换 日登记在 册的基金 份额实施 转换。转 换后 ,丰泽 A 和丰泽 B 持有人 基金份额 数 按照转换规 则将相应 增加或减 少。


丰泽A 和丰 泽 B 份额 转换公式 为:


丰泽 A 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 数=转换前丰泽 A 份 额 数 ×T 日丰泽 A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 丰泽 B 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 数=转换前丰泽 B 份 额 数 ×T 日丰泽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 具体转换规 则见基金 合同第二 十章及基 金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经 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1] 1707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从 2011 年 11 月 2 日起到 12 月 2 日止,有效认购份额 2,897,311,225.52 份,利息结转份额 1,100,365.38 份,合 计 2,898,411,590.90 份, 募集 户数为 43,662 户。 本基金债券 型基金, 存续期间 为不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正 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本 基金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市 条件 的情 况下 , 本基金在基 金分级运 作期内, 丰泽B 份额 申请上 市与 交易。本基 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 丰泽A与 丰泽B 将分别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则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 转换后的基 金份额继 续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与 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基 金丰泽B份 额于2011 年12月26 日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并于2014 年12月8日终 止上市。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于2014年12月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与交易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 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丰泽B上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 丰泽B的参 考 净值; 2.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 届满,丰 泽A与丰泽B份额转 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基金份 额 后,本基金 基金份额 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 考价为前 一交 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4.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100份 或其整数 倍; 5.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6.本基金 上市交易 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 金 上市 规则》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及其 更新 以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交 易行情通 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行 情发布系 统 同时揭示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分级 运作期内为 丰泽B 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按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原 因;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由 证券交易 所终止其 上市 交易,基金 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终 止本基金 的上市, 并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 和网站媒体 上刊登终 止上市公 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丰泽 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分级运作期 内基金投资者可 在 丰泽 A 的开放日申 购或赎回丰泽 A 份额。 1.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 日 本基金办理丰泽 A 的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为自基 金 合同生效后每满半年 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丰泽 A 的运 作” 的相关内容。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 时开放丰泽 A 的申 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为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 之日的下 一个 工作日。 丰泽 A 的开放日以 及开放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 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丰泽 A 的申购、赎回 应使用经本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 及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 立、使用 的具体事 宜见相关 业务公告 )。 3.申购与赎 回场所 丰泽A 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办理丰泽 A 的申 购与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 以公 告。 4.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确定 价”原则 ,即丰 泽 A 的 申购、赎 回价格 以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内撤 销; (4)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 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5)基金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根据基金 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金 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 资者 在申 购丰泽 A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丰泽 A 的 赎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 交。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时 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T+1 日) ,丰泽 A 的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对 投 资者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进行 有效 性确认 和成 交确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 应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查询 申购 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依法 对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确 认时 间 进 行 调整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施日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3)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成交确 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 放日,本 基金以丰泽 B 的份额余 额为基准 ,在丰泽 A 和丰泽 B 的份额配 比 不超过 7:3 的范围内 对丰泽 A 的申购进 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 放日,所 有经确认 有效的丰 泽 A 的赎 回申 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 。 对于丰泽 A 的申 购申请, 如果对丰泽 A 的全部有 效申 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 丰泽 A 与丰 泽 B 的份额配比小于 7:3 ,则所 有经确认 有效的 丰 泽 A 的申购申 请全部予 以成交确 认;如 果对丰泽 A 的全 部有效申 购申请进 行确认后 ,丰泽 A 与丰泽 B 的份 额配 比超过 7:3 ,则 在 经确认后的 丰泽 A 与丰泽 B 的份额配 比不超 过 7:3 的范围内, 对全部有 效申购申 请按比例 进行成交确 认。 丰泽 A 每次开放日 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确认办法及 确 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丰 泽 A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丰泽 A 申 购和赎回 申请。丰泽 A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4)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 户,由 此产 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 6.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设置最高申 购 金额限制和累计持有 基金份额上限 。 (2)投资人通过代销 机构场外申购 本基金,单笔 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场外申购 本基金,首次 最低 金额为 10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通 过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上交 易系 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 此限制)。各 销售 机 构可 根据业 务情 况设 置高于 或等 于本公 司设 定的上述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如果销 售机 构 业 务规 则规 定的最 低单 笔申 购金额 高于 10 元人 民币, 以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投资者 办 理相关业务 时,请遵 循销售机 构的具体 业务规定 。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3)场外账 户最低余 额为 5 份基金 份额,若 某笔赎 回将导致投 资人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 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5 份时, 该笔赎回业务 应包 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 额,否则,剩 余部 分的基金份 额将被强 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 的份额 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生效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7.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1)丰泽 A 不收取申 购和赎回 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 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 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8.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丰泽 A 申购份 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 申购”方 式, 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1.00 例:在丰泽 A 的开放日 ,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 申 购丰泽 A,则 其可得到 的丰泽 A 份 额计算如下 :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丰泽 A 赎回金 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金额的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元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 =10,000.00 元; 即,若该投 资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则可得 到 10,000.00 元。 (3)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具体计 算公式见 基金份额 的分 级一章。 (4)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丰泽 A 的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5)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9.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丰泽 A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业 务,按照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 投资者申购 丰泽 A 份额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 续。 投资者赎回 丰泽 A 份额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 续。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相 关规定 予以 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 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公告。 10.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对丰 泽 A 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根据申 购规则和 程序导致 部分或全 部申购 申请 没有得到成 交确认;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者 。发 生上 述(1) 到(5)项 暂停 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11.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除非出 现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丰 泽 A 的 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丰泽 A 在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巨额赎 回的具体 处理 办法详见下 文“(2)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形 式” ); 4)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除 上述第 3) 条以 外的 情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成功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 分 赎回 款项, 按每 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的情 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后 续工 作 日予以支付 。 (2)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形 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成交确 认 后,丰泽 A 的净赎 回份额(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本 基金 前一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 了丰泽 A 巨额赎回 。


当丰泽 A 出现巨额 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理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照其 申请赎 回份 额占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确 定该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赎 回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个 工作 日办理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工 作 日的 价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工 作日 的赎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 指 定媒体或基 金代销机 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 。 (二)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基金份额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 回 基金的分级 运作期自 2011 年 12 月 8 日(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8 日 止, 分级运作期 届满,丰泽 A 与丰泽 B 两类基金 份额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份额,并开放 申购、赎 回业务。 申购、赎 回 规则具体如 下: A 、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转型后的鹏 华丰泽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于 2015 年 1 月 6 日起开 放申购、 赎回、 转换及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B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 节内 容仅 适用 于本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务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的 基金 份 额 可 直接 办理场 外申 购、 赎回等 基金 业务;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 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份 额转 登记到 注册 登记系统 中 , 再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 等场 外 基金业务。 1.场外申购 、赎回业 务办理的 场所 (1)本基金 管理人设 在深圳、 北京、上 海、武 汉和 广州的直销 中心; (2)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的指定 网点以及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其他 代销机构 营业网点 ; (3)本基金 管理人的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具体 业务 规则与说明 参见相关 公告)。 具 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等公 告中列 明。 基 金 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增减基 金销售机 构或办理 本基 金申购、赎 回的场所 ,并予以 公告。 2.场外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 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 另行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如 果本 基金接 受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2)申购、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自 2015 年 1 月 6 日起,投资 人可进行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如果 对申购、赎回 时间进行调整 ,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实施日 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3.场外申购 、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 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 价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 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在 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场外 申购、赎 回的程序 (1)申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基 金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金 销 售 机构提出申 购、赎回 的申请。 投 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或赎 回的 申 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 赎回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受 理申购、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请。申 购、赎回 的确 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确 认结果为 准。 (3)申购、 赎回款项 支付的方 式与时间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效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销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投资 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 金合同》的 有关条款 处理。 5.场外申购 、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 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设 置最高 申购 金额限制。 (2)投资人 通过代销 机构场外 申购本基 金,单 笔最 低申购金额 为 1,000 元。 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 中心场外 申购本基 金,首次 最低金额 为 50 万元,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 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申购本 基金 暂不受此限 制)。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3)场外账户最低余 额为 30 份 基金份额,若某 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 30 份时, 该笔赎回 业务应 包括账户内 全部基金 份额 ,否 则,剩余 部分的基金 份额将被 强制赎回 。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 、 赎 回的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6.场外申购 、赎回的 费 用 (1)本基金 不收取申 购费。 (2 )赎回费:通过场外认购、申 购的投资者其份额 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 为准; 从 场内 转托管 至场 外的 基金份 额, 从场外 赎回 时,其持 有期 限从转 托管 转入 确认日 开始 计 算。本基金 由原有丰 泽A、丰泽B持有人 转入的场 外份 额不收取赎 回费。具 体费率如 下: 持有年限(Y ) 场外赎回费率 Y < 7 天


1.5% 7 天 ≤Y ≤90 天 0.1% Y >90 天 0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赎 回申 请 人 承担,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收取 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 持续 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的 25%归基 金财产,75% 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 、注册 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 。 (3)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式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确 定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后,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 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 间,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 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 和基金赎回 费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不 提 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 率 的 前提 下,设 立新 的基 金份额 级别 、增加 新的 收费方式 等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修改基 金合 同并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7.场外申购份 额、赎 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1)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如,某投 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 基金,假 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数=5,000/1.128 =4,432.62 份 即:某投资 人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 4,432.62 份基金 份额。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例如: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一年后 决定赎回 ,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基金份 额一年后赎 回,假设 赎回当日 本基 金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则可 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11,480 元。 (3)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产 。 (4)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5)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8.场外申购 、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 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 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本基金管理 人将于开 始实施前 按照《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有关规 定予以公 告。


C、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 节内 容仅 适用 于本基 金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位 办理 的场 内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直接 办理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 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务 将基金 份额 转登记 到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 , 再办理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 1.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 办理场所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风 险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单 位(具体名 单见本基 金相关业 务公告) 。 2.申购与赎回 的账户 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 的 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户 (账 户开立的 具体 事项参 见本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认购开户相 关内容) 。 3.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间 在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 另行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如 果本 基金接 受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2)申购、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自 2015 年 1 月 6 日起,投资 人可进行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如果 对申购或赎回 时间进行调整 ,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实施日 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4.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 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 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申购和 赎 回申报单位 以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规定为 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 时 间前撤销,在当日的 交易时间结 束 后不得撤销 。 (4) 投资 人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赎 回时 , 需遵 守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规 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 规定执行 。 (5)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依法 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5.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 金投 资人 需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申 购赎回 相关业 务规 则, 在开 放日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人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业 务办 理单位 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其账户 内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 交。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常情况 下,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人对 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在 T +2 日 后(包括 该日) 投资人应向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回的 成交情况 。 业 务办 理单 位对 申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业务办 理单 位 确 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回投 资人账户 。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 金合同》的 有关条款 处理。 6.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投资人 通过会员 单位办理 场内申购 本基金 ,单 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同时 申购金额必 须是整数 金额。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 理场内 赎回时, 赎回份 额必 须是整数份 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 告。 (4)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 根据市场情况 , 在 不违 反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7.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 (1)本基金 不收取申 购费。 (2)赎回费: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 1.5% 的场内 赎回费,对 持 续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0.1%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赎 回申 请 人 承担,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 续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的 25% 归基金 财产,75%用 于支付市 场推广、 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式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确 定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 可以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 间,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 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 和基金赎回 费率。 (6)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不 提 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 率 的 前提 下,设 立新 的基 金份额 级别 、增加 新的 收费方式 等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修改基 金合 同并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8.场内申购 份额和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数 位, 整数位 后小 数部分的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资 人资 金 账户。 例 如 :某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25 元,则 其申购 手续费、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及返 还的资金余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25 =9,756.10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故投 资人申购所得 份 额为 9,756 份, 整数位后小数 部 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给投资人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申购金 额=9,756 ×1.025=9,999.9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9.9 =0.1 元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从 场内申购 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 基金份额9,756 份 ,退款 0.1 元。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 者在场内赎 回本基金 100,000 份,持 有 时间为 1 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 率 为 0.1% ,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 其可得净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 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为 1 个月,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回金额 为 11,468.52 元。 9.场内申购与 赎回的 注册登记 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回 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10.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应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规 则有 新的规定, 将按新规 定执行。 D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前一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发 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在当日 存在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大额 赎回 申请人 ”)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赎 回 申 请。 对其 他赎回 申请 人(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和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10% 以内的 赎回 申 请 在 当日 根据前 述“ (1) 全额 赎回” 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办理 ,在 仍可 接 受 赎回 申请 的范围 内对 大 额 赎回申 请人 超过 10% 的赎回 申请 按比 例确认 。对 当日 未予确 认 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 期办 理。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选 择 延 期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赎回 申请将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 类推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E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 1.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或 注 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 况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 注册登记 系统、基 金会计系 统 或 证券结算登 记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 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9)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除 上述 第(5)、 (7 )条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被全 部或 部分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2.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或 注 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 况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 注册登记 系统、基 金会计系 统或 证券结算登 记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 (5)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6)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 最长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 告 。 3.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1)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2)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 2 个 月的,基金管 理人 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 法 律法 规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 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 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指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他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标准 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 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 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 构 ( 网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不 能 通存 通兑的,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 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只 限于在证券账 户和以其为基 础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之间进行 , 指 投资 人将基 金份 额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内某 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 )与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的 某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 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确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 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 册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适度 控制 风险 的基础 上, 通过 严格 的信 用分析 和对信 用利 差变 动趋 势的判 断, 力 争 获取信用溢 价,以最 大程度上 取得超越 基金业绩 比较 基准的收益 。 (二)投资理念 超额收益来 自于适度 承担信用 风险,并 对其进行 分析 和管理。 (三)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要 为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债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等。本 基金 不 直 接买 入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因所 持可转换 公司 债券转 股形 成的 股票、 因投 资 于分离交易 可转债而 产生的权 证 ,在其 可上市交 易后 不超过10个 交易日的 时间内卖 出。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 对包 含金 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 期融资 券、 可 转 债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在 内的 非国家信 用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分级运作期 内对主体信用 评级为AA+ 、AA 、AA-级别的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 短 期 融资 券、可 转债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资 产支 持证券等 在内 的非国 家信 用债 券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 债券资产的80%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后不受此限制);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四)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主要 采取 信用 策略 ,同 时辅之 以久期 策略 、收 益率 曲线策 略、 收 益 率 利差 策略、 息差 策略 、债券 选择 策略等 积极 投资策略 ,在 适度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通 过 严 格的 信用分 析和 对信 用利差 变动 趋势的 判断 ,力争获 取信 用溢价 ,以 最大 程度上 取得 超 越基金 业绩 比较基准 的收益。 1.资产配置 策略 在 资产 配置方 面, 本基 金通过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经济周 期所 处阶段 、利 率变 化趋势 和信 用 利 差变 化趋势 的重 点分 析,比 较未 来一定 时间 内不同债 券品 种和债 券市 场的 相对预 期收 益率 ,在 基金规 定的 投资 比例范 围内 对不同 久期 、信用特 征的 券种及 债券 与现 金之间 进行 动 态调整。 2.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 过主动承担适 度的信用风险来 获取 信用溢价,主要关注 信用债收益率 受信 用利差曲线 变动趋势 和信用变 化两方面 影响,相 应地 采用以下两 种投资策 略:








(1) 信用 利差 曲线变 化策 略: 首先 分析经 济周 期和 相关 市场 变化情 况, 其次 分析 标 的债 券市场 容量 、结 构、流 动性 等变化 趋势 ,最后综 合分 析信用 利差 曲线 整体及 分行 业 走势,确定 本基金信 用债分行 业投资比 例。 (2)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信用等 级发生变化后 , 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 用级别所对 应 的信用利差 曲线对债 券进行重 新定价。 本 基金 将根 据内 、外部 信用 评级 结果 ,结 合对类 似债券 信用 利差 的分 析以及 对未 来 信 用利差走势 的判断, 选择信用 利差被高 估、未来 信用 利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 债进行投 资。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将集中投资于主 体评级为 AA+ 、AA、AA-级别的非国 家信用债券。 从 信用 等级的 划分 来看 , AA 级为 信用优 良, 代表发行 人信 用程度 较高 、违 约风险 较小 , 然而比起 AAA 级 信用风险稍大, 所以本基金在 个券 的选择当中尤其重视 信用风险的评 估和 防 范。 本基金 采用 经认 可的评 级机 构的评 级结 果进行债 券筛 选,同 时辅 之以 内部评 估体 系 对 债券 发行人 以及 债务 信用风 险的 评估进 行债 券投资范 围的 调整及 投资 策略 的运用 。基 金 管 理人 内部信 用评 级体 系是参 考国 际信用 评级 公司体系 ,同 时结合 国内 具体 情况建 立起 来 的分行业的评级体系 。信用分析师 将采取自上而 下的 信用产品分析模式, 分别从宏观、 行业 和发行人三 个层面对 信用风险 进行分析 。关键信 用评 级因素包括 : (1)所有行 业共同面 临的系统 性宏观经 济风险 ; (2)发行人 所属行业 面临的特 定风险; (3)发行人 性质及管 理水平; (4)发行人 的行业地 位及业务 的稳定情 况; (5)发行人 运营能力 及具体财 务状况。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还 将辅 助运 用主 体评 级和债 项评级 的利 差策 略。 主体评 级是 反 映 发 行人 信用状 况的 评级 ;债项 评级 是反映 所发 行债券信 用状 况的评 级。 在债 券因增 信措 施 被 基金 管理人 评估 为违 约风险 较小 ,而市 场以 主体评级 为基 础对债 券定 价而 产生利 差时 , 买入低估债 券。 3.久期策略 本 基金 将通 过自 上而下 的组 合久 期管 理策 略,以 实现对 组合 利率 风险 的有 效 控制 。 基 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周 期所 处阶段 及其 他相关因 素的 研判调 整组 合久 期。如 果预 期 利 率下 降,本 基金 将增 加组合 的久 期,以 较多 地获得债 券价 格上升 带来 的收 益;反 之, 如 果预期利率 上升,本 基金将缩 短组合的 久期,以 减小 债券价格下 降带来的 风险。 4.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市场 整体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将据此调 整组合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搭 配。 本基金 将通 过对收 益率 曲线变化 的预 测, 适 时采 用子 弹式、 杠铃 或 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 并进行动 态调整。 5.骑乘策略 本 基金 将采 用骑乘 策略 增强 组合的 持有 期收 益。这 一策 略即 通过 对收益 率曲 线的 分析 , 在 可选 的目标 久期 区间 买入期 限位 于收益 率曲 线较陡峭 处右 侧的债 券。 在收 益率曲 线不 变 动 的情 况下, 随着 其剩 余期限 的衰 减,债 券收 益率将沿 着陡 峭的收 益率 曲线 有较大 幅的 下 滑 ,从 而获得 较高 的资 本收益 ;即 使收益 率曲 线上升或 进一 步变陡 ,这 一策 略也能 够提 供 更多的安全 边际。 6.息差策略 本 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金 投资 于 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7.债券选择 策略 根 据单 个债 券到期 收益 率相 对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的 偏离 程度 ,结 合信用 等级 、流 动性 、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 特点等 因素,确定 其投 资价值,选 择定 价合 理或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 进行 投 资。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2. 国内 国际 宏观经 济环 境、 国家货 币政 策、 利率走 势及 通货 膨胀 预期、 国家 产业 政策 ;


3.固定收益 市场发展 及各类属 间利差情 况; 4.各行业发 展状况、 市场波动 和风险特 征;


5.上市公司 研究,包 括上市公 司成长性 的研究和 市场 走势; 6.证券市场 走势。


(六)投资决策流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 定本 基金 总体 资产 分配和 投资策 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期 召 开 会 议, 由公司 总经 理或 指定人 员召 集。如 需做 出及时重 大决 策或基 金经 理小 组提议 ,可 临 时召开投资 决策委员 会会议。


2. 基金 经理 (或 管理小 组) :设 计和 调整 投资组 合。设 计和 调整 投资 组合需 要考 虑 的 基 本因 素包括 :每 日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净现 金流 量;基金 合同 的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制 ;研 究 员的投资建 议;基金 经理的独 立判断; 绩效与风 险评 估小组的建 议等。


3.信用分析研究员: 采用自上而下 的信用产品分 析模 式,分别从宏观、行业 和公司三个 层面对信用 债券所面 临的信用 风险进行 分析,维 护公 司信用库, 给基金经 理投资建 议。 4. 集中 交易 室: 基金经 理向 集中 交易 室下 达投资 指令, 集中 交易 室经 理收到 投资 指 令 后分发予交 易员,交 易员收到 基金投资 指令后准 确执 行。


5.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小组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评 估,向 基金 经理 (或 管理小 组) 提 出 调整建议。


6.监察稽核 部:对投 资流程等 进行合法 合规审核 、监 督和检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中债 总指数收 益率。 中 债 总 指数 由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公司 编 制, 并 在中国 债 券 网(www.chinabond.com.cn ) 公 开发 布,具 有较 强的 权威性 和市 场影响 力; 该指数样 本券 涵盖央 票、 国债 和政策 性金 融 债 ,能 较好地 反映 债券 市场的 整体 收益。 本基 金是债券 型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金 融工具,为 此,本基 金选取中 债总指数 作为本基 金的 业绩比较基 准。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绩基 准的 指数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但不需要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是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属于 具有 中低风 险收益 特征 的基 金品 种,其 长期 平 均 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 于股票基 金、混合 基金,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 。 从 投资 者具 体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来 看, 由于 基金收 益分配 的安 排,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内 , 丰泽 A 份额将表现 出低风险、低 收益的明显特 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要低于普通 的债 券型基金份额;丰 泽 B 份额则表 现出高风险、 高收 益的显著特征,其预 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 要高于普通 的债券型 基金份额 。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禁 止以下投 资行为: (1)承销证 券; (2)将基金 财产向他 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 限制。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对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 资 券、可转债、分离交 易可转债、 资 产支持证券 等在内的 非国家信 用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2)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内对主体信 用评级为 AA+ 、AA 、AA- 级 别的金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可 转债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在内 的非国 家信 用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 80%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 等; (4)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 展期; (6)在银行 间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金余 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8)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 规定; (9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0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13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 可不受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除 上述第 (3 )、(9) 、(10)条 外,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非本基金 管理 人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 起至 0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217,160,100.00


81.43





其中:债券


217,160,100.00


81.43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4,124,882.11


1.55


8


其他资产


45,383,752.41


17.02


9


合计


266,668,734.5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合


注:无。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7,146,000.00


53.24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67,346,000.00


36.91


4


企业债券


49,354,100.00


27.0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70,388,000.00


38.5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272,000.00


0.1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17,160,100.00


119.0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70215


17 国开 15


300,000


28,947,000.00


15.87


2


170210


17 国开 10


300,000


28,395,000.00


15.56


3


041762008


17 万宝 CP001


100,000


10,096,000.00


5.53


4


011762095


17 清新 SCP002


100,000


10,067,000.00


5.52


5


011763034


17 盐城国投 SCP003


100,000


10,062,000.00


5.5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本期 没有 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或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7,735.1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39,997,261.0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60,146.26


5


应收申购款


78,61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383,752.4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与同期基 准的比较 如下 表所示(未 经审计) :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1 年12 月0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 0.50% 0.06% 0.38% 0.03% 0.12% 0.03%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9.90% 0.10% 2.51% 0.07% 7.39% 0.03%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0.96% 0.14% -2.10% 0.11% 3.06% 0.03%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14.81% 0.17% 11.23% 0.15% 3.58% 0.02%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7.52% 0.53% 8.03% 0.11% -0.51% 0.42%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3.87% 0.07% 1.30% 0.12% 2.57% -0.05%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86% 0.05% -1.19% 0.09% 3.05% -0.04%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48% 0.06% 2.16% 0.07% -0.68%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8 年 3 月31 日 47.79% 0.24% 23.76% 0.11% 24.03% 0.13%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以 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义 开立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 资 金 的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开 立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 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 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 用。基 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 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 因进 行 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 基 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如有 充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易 日收 盘 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 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进 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其所在 证 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以第 (1)条确 定的估 值价 格进行估值 。 3)送股、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方式发 行 的股票,按估值日该 上市公司在 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流通股票 以第(1) 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进行 估值。 4)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按如 下方法 进行 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低于非公开 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 本时,应采用 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作为 估值日该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高于非公开 发 行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 本时,应 按下列公 式确定估 值日 该非公开发 行 股票的 价值: FV=C+(P-C )×(Dl-Dr )/Dl (FV 为估值日 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价值;C 为该 非公开 发 行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因 权益 业务导 致市 场价格除 权时 ,应于 除权 日对 其初始 取得 的 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 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 公开 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 的交易所的交 易天数;Dr 为估 值日剩余锁定期,即 估值日至锁定 期结 束所含的交 易所的交 易天数, 不含估值 日当天。 (3)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的 实行净价交易 的 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但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有 充足证 据表 明 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的 未实行净价交 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 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 所含 的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净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净价) ,确 定 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如 有充足 证据 表明最 近交 易日收盘 价( 净价) 不能 真实 地反映 公允 价 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净价 )进行调 整,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公 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在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根据行业协会 指 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合考虑 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及收益率 曲线等因 素确 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购权证 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易 的认 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 的配股权, 停止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按合 同利 率在回 购期 间内 逐日 计提应 收或 应付 利息。 5.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列 示, 按相应利率 逐日计提 利息。 6.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 估 值的公平性 。 7. 在 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上述 估值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场各 因素 的基础 上,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发现方 应及 时通 知对方 ,以 约 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进行估值 ,以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根 据《 基金 法》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金 管 理人有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采用“虚 拟清算” 原则计算 并公告丰泽 A 和 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基 金分级运 作期 间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两 级基 金份额 价值 的一个估 算,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获 得的实际价 值。丰泽 A 和 丰泽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丰泽 A 的每个开放 日及基金 分级运作 期届满日 ,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丰泽 A 和 丰泽 B 分别进 行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丰 泽 A 和丰 泽 B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各 自保留小 数点 后 8 位,小数点 后第 9 位 四舍五入 。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及 两级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并 按 规定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 值 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内( 含第 三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 为 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 金 财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估值或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立 即予 以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大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 机 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 服,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当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两 级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 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双 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按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由此 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 额 净值、两级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 值 已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未 对计 算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 理 人书 面说明 ,份 额净 值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 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 人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两级 基金的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 公 布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两级 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情 形, 以基金 管理 人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由 此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时; 4.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 的情 况,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 金 资 产时;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 6.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丰泽 A 开放 日和基金 分级运作 期末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净值 计 算 结果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7 条 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注册 登记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因运 用基金 资产 带 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 期内及分 级运作期 届满时, 收益 分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本基金 不单独对 丰泽 A 与 丰泽 B 基 金份额 进行 收益分配; (2)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2.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后,本 基金 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 用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资方 式 (指将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除权后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计 算基 准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择 现金 方 式 或红 利再投 资方 式, 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出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 红,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红利再 投资 的份额 免收 申购 费用; 登记 在 深圳证券账 户的基金 份额的收 益分配只 能采取现 金红 利方式,不 能选择红 利再投资 ; (2)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 金 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基金收 益 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 收 益 分配 比例 不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的 20%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未 分 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4)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 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净额后不能 低 于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申购的基 金份额不享受 当 次分红,分红权益登 记日申请赎 回 的基金份额 享受当次 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期 末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至日)的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7)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应 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 式等 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告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体 方案的 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红 利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人 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的上 市费用; 4.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费 ;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日计 提,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费 划付 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 息日 结束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 情形消除之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支付。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日计 提,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 息日 结束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 情形消除之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支付。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支 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基金的 营销费 用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费 等 。本 基金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5%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3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日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售 服务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 中划出,经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支付给各 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付的 ,顺 延至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结 束 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 工作日内支 付。 ( 四)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后的 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后 的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费和 基金 上市初 费及 年费、 基金 银行汇划 费用 以及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可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 律师费、会 计师费和 信息披露 费用等不 得从基金 财产 中列支。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此项调 整不 需 要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依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六、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 续形式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年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在 满足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存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名称变 更为 “鹏华丰泽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丰 泽 A、 丰泽 B 基 金份额将 以各自的 份额净值 为基准转换 为同一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的份 额。 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额 后, 基金份额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在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前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是 否在 分 级 运 作期 届满后 延长 分级 运作期 、延 长分级 运作 期的期限 及其 他相关 事项 ,具 体事项 由基 金 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丰泽 A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 年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丰泽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在此之前 的丰泽 A 的开放日 将其持有 的丰泽 A 份额赎 回,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规 定时间内 未提出赎 回申请,其 持有的丰 泽 A 份额 将被默认 为转入鹏 华丰 泽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 满日前,基金 管理人将就接受 丰 泽 A 赎回申请的时 间等相关事宜 进行公告。 (三)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 换规则 1.基金份额 转换日的 确定 丰泽 A 和丰 泽 B 基金份 额转换 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如该 对应日 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到 下一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转换日 的确 定日期 ,见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公 告。 2.基金份额 转换方式 及份额计 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转换 日日终,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转 换比例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份额转换日登 记在册的基金 份额 实施转换。丰泽 A、 丰泽 B 的场 外份 额将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场外 份额, 丰泽 B 的场内份 额将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场内份额。 转换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 换规则将相应 增加 或减少。本 基金基金 份额转换 日 T 的份 额净值计 算见 基金合同第 四章。 丰泽A 基金 份额和丰 泽 B 基金 份额转换 公式为: 丰泽 A 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 数=转换前丰泽 A 份 额 数 ×T 日丰泽 A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


丰泽 B 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 数=转换前丰泽 B 份 额 数 ×T 日丰泽 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 丰泽 A、丰泽 B 份额的转 换比例、 丰泽 A、丰泽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转换后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份 额数的具 体计算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3.基金份额 转换日当 日及后续 申购与赎 回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 转换日后 不超过 30 天内 ,本基金 上市交 易,并开放 场内与场 外日常申 购、 赎 回业 务。份 额转 换后 的本基 金上 市交易 、开 始办理申 购与 赎回的 具体 日期 ,见基 金管 理 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四)基金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 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如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则本基 金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理 念、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投资 管理 程序不 变, 有关 投资限 制继 续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并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五)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满 时, 在符 合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 金将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 基 金(LOF )。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 额转换的相关 事宜 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本基金实施基金份 额转换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 5 日内对转换 比例及转 换后基金份额 数的具体计 算进行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在基金分 级运作期 届满前 30 个工 作日,基 金管理 人还将就本 基金进行 基金份额 转换 的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 性公告。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 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 基 金 年度 财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基金 管 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他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露 基金 信 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以 下简 称“指定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 他行为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编制 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 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2011 年10月 28 日公告的 《 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将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公告内 容的截止 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3日前,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2011 年10月28 日公告的 《 鹏 华丰泽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 站上。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2011 年10月28 日公告的 《 鹏 华丰泽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 鹏华丰泽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法》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 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2011 年10月28 日公告的 《 鹏 华丰泽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刊登了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8 日生效 。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上市日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基 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具体 详见基金 管理人于2011 年 12 月21日公 告的《 鹏 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泽B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 (六)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计 算并公告 两级 基金的基金 份额配比 。 (七)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两级 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丰 泽 B 份额上市 交 易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两 级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2.在丰泽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基金份 额净值和 两级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 净 值 和两 级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和两级 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 值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丰泽 A 的每 个开放日 和基金分 级运作期 届满时基 金份 额净值及相 关披露内 容进行复 核; 5.在本基金 分级运作 期届满并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日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披露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按 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半 年度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 险 分析等。 7.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及决议;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 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 净值或开 放日丰 泽 A 的 申购与赎 回价格 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或开 放日 丰泽 A 的申 购与赎回 价格 0.5% ; 18. 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 间办理丰 泽 A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19. 基金分级运作期 间丰泽 A 或基 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后本 基金申购、赎 回费用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0.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 所; 21.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2.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3. 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 满基金份 额转换后 ,本基 金开 始办理申购 、赎回; 24.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5.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6. 本基金暂 停办理申 购、赎回 申请; 27.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8. 基金份额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止 上市; 29. 本基金发 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30. 基金管理 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 值; 31. 中国证监 会、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事项 。 (十一)澄清公告 在 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 度报 告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完成后 ,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 托管 人所在 地, 供公 众查阅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复印 件。 投 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阅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将 在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本 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系 统性 风险 、非 系统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系 统 性 风险 是指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政 策风 险、经济 周期 风险、 利率 风险 和购买 力风 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 策风 险是 指政 府有关 证券 市场 的政 策发 生重大 变化或 是有 重要 的举 措、法 规出 台 , 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 ,从而给 投资带来 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的 变化会 对基 金所 投资 的证券 的基 本 面 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证券的价 格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风 险是 指由 市场利 率变 化给 投资 人带 来收益 损失的 可能 性。 债券 是一种 法定 的 契 约 ,大 多数债 券的 票面 利率是 固定 不变的 ,当 市场利率 上升 时,会 吸引 一部 分资金 流向 银 行 储蓄 等其他 金融 资产 ,减少 对债 券的需 求, 债券价格 将下 跌;当 市场 利率 下降时 ,一 部 分 资金 流回债 券市 场, 增加对 债券 的需求 ,债 券价格将 上涨 。一般 而言 ,投 资购买 的债 券 离到期日越 长,则利 率变动对 债券价格 的影响越 大, 其利率风险 也相对越 大。 4.购买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的购 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 响 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5.再投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的 再投资 收益 率, 这与 利率上 升带 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为 消 长 。在 利率走 低时 ,再投 资收 益率就会 降低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当利 率 上升时,债 券价格会 下降,但 是利息的 再投资收 益会 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上 市公 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 险等。 1.公司经营 风险 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基 金所 投资 债券对 应的公 司经 营不 善, 能够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公 司无 法偿 还债券 利息 的风险 。虽 然本基金 可通 过分散 化投 资减 少这种 非系 统 性风险,但 并不能完 全消除该 种风险。 同 时, 公司 经营 不善也 将导 致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对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带来相 应损 失 的 风险。 2.信用风险 债 券发 行人 无法 按时还 本付 息, 而使 投资 遭受损 失的风 险为 信用 风险 。这种 风险 主 要 表 现在 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 某种原 因不 能完全履 约支 付本金 和利 息, 则债券 投资 就 会 承受 较大的 亏损 。广 义的信 用风 险不仅 指企 业的违约 风险 ,还包 括市 场信 用利差 扩大 及 企业信用评 级下降的 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基金 的 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 此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 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能 出现 的 投 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 险。 前者是 指金 融资产 不能 及时变现 或无 法按照 正常 的市 场价格 交易 而 引 起损 失的可 能性 。为 应付投 资人 的赎回 ,基 金资产需 保持 一定的 流动 性, 从而在 收益 性 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影响基 金投 资目标 的实 现。后者 是指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 能 会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巨 额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 值。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投资人具体 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第 九部分 的相关约 定。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要 为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债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等。本 基金 不 直 接买 入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因所 持可转换 公司 债券转 股形 成的 股票、 因投 资 于分离交易 可转债而 产生的权 证,在其 可上市交 易后 不超过10个 交易日的 时间内卖 出。 本 基金 的标 的资 产大部 分为 标准 化金 融工 具,一 般情况 下具 有较 好的 流动性 ,同 时 , 本 基金 严格控 制投 资于 流动受 限资 产和不 存在 活跃市场 需要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的 投资品种的 比例。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为 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下 可能 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 产 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详细 规则参见 招募 说明书 第九 部分 的相关 约定 。未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有 可能 承担短 期内 变现而带 来的 冲击成 本对 基金 净资产 产生 的 负面影响。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在 确保投 资者得 到公 平对 待的 前提下 ,可 依 照 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进行 适度 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取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应对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延 期办理 巨额 赎 回 申请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收取 短期 赎回费 、暂 停基 金估值 、摆 动 定 价机 制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措 施。 基金管 理人实 施前 述备用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时 , 投资者可能 面临无法 及时赎回 、无法全 部赎回、 或赎 回成本相对 较高的风 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由于本基金分级运 作期内所持有的 固定收益类资 产 主要投资于 AA+ 、AA 、AA- 级别 的 信 用债 ,相对 于普 通的 主要投 资信 用债的 债券 型基金而 言面 临着相 对更 高的 信 用风 险。 基 金 分级 运作期 届满 ,基 金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后,所持 有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主要投 资于 信 用债,相对 于普通的 债券型基 金而言面 临着相对 更高 的信用风险 。 2.丰泽A 的 特有风险 (1)流动性 风险 丰泽 A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 满半年的最后一 个 工作日开放一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只能在开放 日赎回丰泽 A 份 额,在非 开放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不能赎回 丰泽 A 而出现流 动性风险。另外,因 不可抗力等原 因,丰泽 A 的开 放日可能延后,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 能按期赎回 而出现风 险。 (2)利率风 险 在丰泽 A 的每次开 放日,本 基金将根 据届时执 行的 1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 率设定丰 泽 A 的年收益率。如果 开放日利率下 调,丰泽 A 的年 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 行调整;如果 在非 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丰泽 A 的 年收益率并不 会立 即进行相应调整,而 是等到下一个 开放 日再根据实 际情况作 出调整, 从而出现 利率风险 。 (3)开放日 的赎回风 险 在丰泽 A 的每次 开放日, 丰泽 A 将同时 进行基金 份额 折算,丰泽 A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并 相应对丰 泽 A 的 份额数进 行增减 。基金份额 折算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丰泽 A 时 ,可能出 现新增份 额不能全 部赎回的 风险 。 (4)极端情 形下的损 失风险 丰泽 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 对稳定的 特征,但 是,本 基金为分则 A 设置 的收益率 并非 保证收益,在极端情 况下,如果基 金在短期内发 生大 幅度的投资亏损,丰 泽 A 可能不 能获 得收益甚至 可能面临 投资受损 的风险。 (5)基金转 型后风险 收益特征 变化风险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日, 本基 金将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基 金类 型 为债券型。在基金转 型前,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选 择将 其持有的丰泽 A 份 额赎回。投资 者不 选择的,其 持有的丰 泽 A 份额将被 默认为转 入“鹏华 丰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份 额。 丰泽 A 的 基金份 额转入本 基金转型 后的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份 额后,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将面临风 险收益特 征变化的 风险 。 3.丰泽B 的 特有风险 (1)杠杆机 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的分级 基金运作 期内, 本基金在扣 除丰泽 A 的应计 收益 分配后的全 部剩余收 益将归丰 泽 B 享 有,亏损 以丰 泽 B 的资产 净值为限 由丰泽 B 承担, 因 此,丰泽 B 在可能 获取放大的基 金资产增值收 益预 期的同时,也将承担 基金投资的全 部亏 损,极端情 况下,丰 泽 B 可能 遭受全部 的投资损 失。 (2)利率风 险 在丰泽 A 的每次开 放日,本 基金将根 据届时执 行的 1 年期银行存 款利率重 新设定丰 泽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 的利率 上调,丰泽 A 的年收 益率将相应 向上作出 调整,丰泽 B 的 资产分配份 额将减少 ,从而出 现利率风 险。 (3)份额配 比变化风 险 本基金的丰 泽 A、丰泽 B 的份额 配比原则 上为 7:3 , 由于丰泽 A、 丰泽 B 将 独立发售 , 两 级份 额在基 金募 集设 立时的 具体 份额配 比可 能低于 7:3 ,存 在不 确定性 ;本 基金 成立后 , 丰泽 B 封闭 运作, 丰泽 A 则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满 半年开放一 次。由于 丰泽 A 每次开放 后 的基金份额 余额是不 确定的, 在丰泽 A 每次 开放结束 后,丰泽 A、丰 泽 B 的份额配 比可能 发生变化。两级份额 配比的不确定 性及其变化将 引起 丰泽 B 的杠杆率变 化, 出现份额 配比 变化风险。 (4)杠杆率 变动风险 丰泽 B 具 有较高风 险、较高 收益预期 的特性, 由于丰 泽 B 内含 杠杆机制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波动将 以一定的 杠杆倍数 反映到丰泽 B 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波动上, 但是,丰泽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 是固定的,在 两级份额配比 保持 不变的情况下,丰 泽 B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 越低,收 益放大效 应越弱, 从而 产生杠杆率 变动风险 。 (5)上市交 易风险 丰泽 B 的封 闭期为 3 年,封 闭期内上 市交易 。丰泽 B 上市交易 后可能因 信息披露 导致 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 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 丰泽 B 份额, 产生风险; 丰泽 B 上市后也 可能因交 易对手不足 产生流动 性风险。 (6)折、溢 价交易风 险 丰泽 B 上市交易后 ,受市场 供求关系 等的影响 ,丰 泽 B 的上市交易价 格与其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 间可能发 生偏离从 而出现折 、溢价交 易的 风险。 (7)基金转 型后风险 收益特征 变化风险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日, 本基 金将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基 金类 型 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丰泽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在基 金份 额转换 后, 丰泽 B 将不 再内含 杠杆 机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将面临风 险收益特 征变化的 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丰泽 B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 金份额,可能 会 因其 业务办 理所 在证 券公司 的业 务资格 等方 面的原因 ,不 能顺利 赎回 。此 时,投 资者 可 选择卖出或 者通过转 托管业务 转入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 的证券公司 后赎回基 金份额。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故 障产 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 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具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 接 管 基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基金清 算组做出 清算报告 ; (6)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7)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8)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10)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若 在基 金分 级运 作期届 满前 基金 合同 终止 ,则本 基金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 后,根据基 金合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 计算并确 定丰 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别 应 得的剩余资 产比例, 并据此比 例对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 行剩余基 金资产的 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 届满,即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 基金(LOF)后基金 合同终止,则 本 基金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 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 小组的成立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 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1)分享基金 财 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转让 及根据基 金合同约 定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 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非 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 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 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 管理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 择、更换 注册登 记 机构,获 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 对注册登 记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选 择 、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 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其行 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


选择、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


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 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 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9)


组 织 并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 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 料; 23)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活 动; 26)


依 照 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 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 照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 额 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但 本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届 满后转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除 外;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 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 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在 分级 运作期 内, 依据本 基金 合同享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提 议权 、 自 行召 集权、 提案 权、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提 名权 的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类似表 述均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 丰泽 A 和丰 泽 B 各自的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 需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基 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 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集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集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 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集;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集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 一事项要求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 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 召集日 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集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会议形式 ; 4)议事程序 ;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登记日 ;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 召 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表决 结果。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授 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 开 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 集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2)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 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含 50% ,下 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a)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 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b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分 别或共 同称 为“ 监督 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经 通知 拒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就召集 事由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行审 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 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 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前 30 日 及时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集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定 程序 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 大 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集 人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 产 生 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监督 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 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 表 决。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平等 的 表决权。在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应分 别由丰泽 A、丰泽 B 基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 决,且 丰泽 A、丰泽 B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 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 拥有同等的投 票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 上通 过 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 式通过。但在 基金分 级运作期内, 一般决议须同 时经 参加大会的丰泽 A、 丰泽 B 各自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 效; 2)特别决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三 分之二 ,下 同) 通过方 为有 效;涉 及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 式(本 基金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直接 转换运作 方式 的除外 )、 终止 基金合 同必 须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但 在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内,特 别决 议须同 时经 过参 加大会 的丰 泽 A 、丰泽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 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 合 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可 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 主 持 人未 进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 人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 有异 议,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在 监督 人 派 出 的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 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 大会召集人可 自行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关于 本章 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1)-(11)项 召集 事由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所 规 定 的第 (12 ) 、(13) 项召集 事 由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 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行 。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 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 约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决议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 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财 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但本基 金分级运 作期届 满转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除外 ;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 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 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 10)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1)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基 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 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 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 体公告。 2.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将 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4)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 登 记 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 但其效力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3 号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许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金:810.31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本外币 储蓄 存款 ;办 理汇 兑;从 事银行 卡( 借记 卡) 业务; 代理 收 付 款 项, 包括代 发工 资和 社会保 障基 金、代 理各 项公用事 业收 费和代 收税 款等 ;代理 发行 、 兑 付政 府债券 ;代 理买 卖外汇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商业 银行 及其他 金融 机构 特定业 务; 办 理 政策 性银行 、中 资商 业银行 和农 村信用 社大 额协议存 款;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和 中 央 银行 票据; 承销 政府债 券和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提供个 人存 款证明 服务 ;提供 保险 箱服务 ; 办 理网 上银行 业务 ;以 非牵头 行身 份参与 政策 性银行、 国有 商业银 行及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牵 头 组织 的银团 贷款 业务 ;邮政 储蓄 定期存 单小 额质押贷 款业 务;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 业 务; 吸收对 公存 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从事 同行 业拆借 ; 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 ;经银监 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 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主要 为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债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等。本 基金 不 直 接买 入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因所 持可转换 公司 债券转 股形 成的 股票、 因投 资 于分离交易 可转债而 产生的权 证,在其 可上市交 易后 不超过 10 个 交易日的 时间内卖 出。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 对包 含金 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 期融资 券、 可 转 债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在 内的 非国家信 用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分级运作 期内对主体信用 评级为 AA+ 、AA、AA- 级别的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 债、 短 期融 资券、 可转 债、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在 内的非 国家 信用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投资 上述 债券 资产的 80%(分 级运 作期届 满后 不受 此限制 );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2.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对金融 债、企业 债、公司 债、短期 融资券 、可转债、 分离交易 可转债、 资产 支持证券等 在内的非 国家信用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 金在分 级运 作期内 对主体 信用评 级 为 AA+ 、AA 、AA-级 别的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可 转债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在 内的 非国 家 信 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投资 上述 债券 资产的 80%;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 后不受此限 制; 3)


本 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4)


本基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10% ;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展期 ;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7)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公司 管理 的全 部 证券投 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10)


本 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1)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 1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3)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 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除 上述第3)、9 )、10 )条 外,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 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3 .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 述基 金 投资 禁 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 金财 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 券; 6)


买卖与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9)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本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不 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联 投资 限 制 进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 先 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加 盖公 章并书 面提 交, 并确保 所提 供的关 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 性、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 理 人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 基金管理人电 话确 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遵循 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 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并 协助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若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交易所 场内 已成交 的违 规关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 的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按 照审慎 的风 险控制原 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基 金托 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更新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 明理由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 易前 2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托 管人 于 1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管理 人电话确 认, 新 名单 自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人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方 式进行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 交 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基 金管 理人仍不 撤销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 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基 金财 产 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 任,但有 权报告中 国证 监会,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市 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交 易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中 约定 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易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仍不 重新确定 交易 方式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 责任,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 银 行进行监督 。 基金 投 资银 行定 期存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 款 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 ) 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 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资 金划 拨 、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文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开立 、传 递、保 管等 流程 中的权 利、 义 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3 ) 基 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的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 ) 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日内 纠正或拒 绝结算, 若基金管 理人拒 不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基金 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与 上文所述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 并 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 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 (3)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 制 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 度 、流 动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基 金管 理人应根 据本 基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动 性的 需 要 ,合 理控制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的比 例,并 在风 险控 制制度 中明 确 具 体比 例,避 免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投资流 程及 风险控制 制度 需经董 事会 授权 ,其中 投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还应批 准相 关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一旦 因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出现 流动 性风 险,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该风险, 具体 规定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执行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将上 述规 章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 章制度的决 议提交给 基金托管 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前 ,应按照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向 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要求 的有关 书面 信息,包 括但 不限于 拟 发 行证 券主体 的资 格 证 明、 发行证 券数 量、 定价依 据、 募集资 金投 向、承销 商、 发行期 限、 流通 受限期 限, 管 理 人管 理的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划 付账 号、 划付款 项、 划 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的 前两 日 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 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 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存在 疑 义,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 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并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如 投资 运作行 为违 反 相 关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改 正或补 救。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6)基金托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 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 投 资 额度 和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 险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连带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切实 履行 了监督 职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8.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两级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 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说 明 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 事项未能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10.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法、违规 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 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及 时、准 确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两级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 理 清算 交收且 如遇 到问 题应及 时反 馈、相 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是 否对非 公开 信 息保密等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定 期地 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的 基金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未 执 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 原 因,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等。基 金管理人 有权要求 基金 托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 损失。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 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如果基 金财 产(包 括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损坏 、 灭失的,应 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 担赔偿责 任。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法 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 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6)对于 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金认 购 、申购过程中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 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并 有义 务配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 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基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 满之日前,投 资者的认购款 项 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的 开放式 基金 结算备 付金 账户中,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认购的 认购 款 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的 募集专户中, 任何 人不得动用。丰泽 A 、丰泽 B 有 效认 购 款项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产生的 利息 将折合 成各 自基金份 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基金 募 集期产生的 利息金额 及利息转 份额的数 额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录 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提前结束 募集时,募集 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 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账户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 相 关证 明文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 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 开 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行 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 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 (3)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的有关规 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 办理基金资 产 的支付。 4.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 户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系 统中 开立二级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 基 金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 协助。结算 备付金的 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管 理和 运 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 生 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 种 的投 资业务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使 用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 理;若 无相 关 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 设、使用的 规定。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人 民银 行 备 案,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表 基金 签 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协议 副本由 基金 管 理 人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负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 心开设同 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 户。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 善 保 管,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其中 实物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库 , 应 与非 本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券 分开 保管; 也可 存入登记 结算 机构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 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 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坏 、灭 失,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 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相 关业 务程序 另有 限制除 外。 除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 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基 金 管 理人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对 于无法取 得二份 以上的正本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 人提 供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余 额后 的数值 。在 计 算 得 出基 金份额 净值 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计算 公式 ,计算 两级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两级 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四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两 级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两级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 净值、两级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 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意 见 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2)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a)


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但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 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b)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①首次发 行的股票,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 所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以 第 1)条 确定的估 值价 格进行估值 。





③送股、 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 等方 式发行的股票,按估 值日该上市公 司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流通股 票以第 1 )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进行 估值。





④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如 下方 法进行估值 :





A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股 票以 第 1 )条 确定 的估值 价格 低于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时 ,应 采用在 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的同 一股 票以第 1 ) 条确 定 的估值价格 作为估值 日该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





B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股 票以 第 1 )条 确定 的估值 价格 高于 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 得成本时 ,应按下 列公式确 定估 值日该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 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价值;C 为该 非公开发 行 股 票的 初始取 得成 本( 因权益 业务 导致市 场价 格除权时 ,应 于除权 日对 其初 始取得 的成 本 作相应调整);P 为 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 发行 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 易所的交易天 数;Dr 为估 值日 剩余锁定期,即估值 日 至锁定期结 束所 含的交易所 的交易天 数,不含 估值日当 天。 c)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a)


在证券交易所 市场挂牌 交易的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 值。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 行调整, 确定公 允 价值进行 估值 。 b)


在证券交易所 市场挂牌 交易的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但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 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净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净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 易日收盘价(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 映公允价值的, 应 对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净价) 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c)


首次发行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d)


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根 据行业协 会指导 的处理标准 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 市场 成交价、市 场报价、 流动性及 收益率曲 线等因素 确定 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e)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a)配股权证 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b)认沽/ 认购 权证的估 值: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易的认 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 的配股权, 停止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 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 回 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 应付利息 。 5)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 )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采 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 保基 金 估值的公平 性。 7)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采 用上述估值方 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 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上述 估值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场各 因素 的基础 上,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发现方 应及 时通 知对方 ,以 约 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进行估值 ,以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根 据《 基金 法》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金 管 理人有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 (3)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 7)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处理。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3.估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 值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 后 三位内(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 财产估 值的 准确 性、及 时性 。当估 值或 基金份额 净值 计价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差错处 理原则 当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两 级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 方承 担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 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 而且基 金托 管人未对 计算 过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 人 书面 说明, 份额 净值 出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 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的赔 偿金 额,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的比 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的计 算结 果, 虽然多 次重 新计算 和核 对,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 布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两级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 情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 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4.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1)基金投 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 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 益,已决 定延迟估 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情况, 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 金 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6)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5.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6.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 7.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编 制并 对外 提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月度 报表 的 编 制,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工 作日内完 成;招 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 该等期间届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予以公 告;半年 度报 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后 60 日内 完 成半年度报 告编制并 予以公告 ;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 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予 以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2)报表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表 完成 当日 ,将 报表 盖章后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 人在 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 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 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 托 管业 务部业 务专 用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8.基金管理 人应每周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 比较 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少 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注册 登记机 构编 制, 由基金 管理 人审 核并 提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交 易日或 全部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 日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相 关的 争议 ,双 方当 事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的 服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由基 金管 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 创新 方 面, 本基 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基 金电子 商务 ,并 已开 通基金 网上 交 易 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phfund.com ) ,更加 方便、快捷 地办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网 上交 易业务。 同时 ,投资 者可 关注 鹏华基 金官 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 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 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 易功 能。基 金管 理人也 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 和销 售渠道 ,为 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 信息定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 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 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 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信件定制的 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 机短信 可定 制的信 息包 括: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 周末 净值等 ;邮 件定 制的信 息包 括:鹏 友会 周刊、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 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 者可 通过 在线 客服 、短 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 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基金 管理人 设置 的投 诉专 线、呼 叫中 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 邮件 、书信 、网 络在 线是 主要 投诉受 理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设专人 负责 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 进处 理。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适 用《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 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7 年 12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1 月12 日 鹏华丰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2018 年1 月20 日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证券报》 2017 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湘 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1 月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1 月30 日 关于鹏华旗下139 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3 月23 日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3 月29 日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4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 笔最低转换份额和账户最低余额限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5 月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5 月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5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非自然人客户及 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6 月1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7 年12 月 8 日至2018 年 6 月 7 日 止。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代 销机 构等 的办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书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投资 人也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进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文件 2.《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 点查 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