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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鼎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19日证监许可[2016] 1634 号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6年12月7日正式生效,封闭期自2016年12 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止。本基金自2018年6月7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利 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不同 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品种。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契约型基金。以18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含第18个月)后对应日(遇 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 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延后至下一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并更名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投资人可 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6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3 十、基金的投资............................................................................................................................. 45 十一、基金的业绩.........................................................................................................................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6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八、风险揭示.............................................................................................................................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31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3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6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 年 6 月 7 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浙商汇金 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即“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 年 6 月 7 日起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鼎盈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 3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18个月(含第18个月)后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期间, 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 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4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4、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4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4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楼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设立日期:2013年 4 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联系电话: (0571)87901590 联系人:金瓒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6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1994年 8月至 2000年 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 事财务管理工作;2000年 3月至 2006 年 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 年 7 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浙江 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赵伟江先生,董事,硕士。1986年 7月至 1997年 7月为杭州金融管理干部 学院教师;1997 年 10 月至 2006 年 6 月为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 责人;2006 年 7 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技术总监、监事长。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理有限公司董事、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2015年 12月至今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6 年 1 月至 7 月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浙江浙商创新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董事。 高玮女士,董事,博士。1996年 6月至 2006 年 6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 理、职工监事。2006 年 7 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 货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楼小平先生,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嘉兴营业部总 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宁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 中富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经理、浙商证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 运保中心总经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年至 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师;2000年至 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员;2002 年至 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年起在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任技术总监。 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及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雪峰,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楼小平,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方斌,合规风控总监,硕士。2002年 7月至 2006年 4月曾任职于浙江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 4月至 2015年 9月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机构监管处、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上市监管处任职;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2017 年 7 月起担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副总监; 自 2017年 11 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斌博先生,硕士学位,6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研究员;2015 年 7 月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公募基金部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任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年 4月19日 起任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 、自 2018年4月20日起任浙商汇金转型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语涛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东海证券、 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兴业基金研究员,浙商资管公募基金部基金经理助理。具 有环保、机械、计算机、通信、家电等行业的研究经验,研究功底扎实,历任浙 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成员 构成如下:总经理李雪峰,合规风控总监方斌,总经理助理兼公募基金部行政负 责人周涛,研究部行政负责人王翊,财富管理总部行政负责人余春梅,基金经理 宫幼林。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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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 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 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 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 操作控制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 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 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楼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 (0571)87902036 传真: (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楼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 (0571)87902036 传真: (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3)代销机构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电话: (0571)87901963 传真: (0571)87901955 网址:www.stocke.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网址:www.icbc.com.cn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 3号楼 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 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25层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服电话:400-821-9031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网址:www.lufunds.com 8)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 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9 网址:www.dwjq.com.cn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1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户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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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10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1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1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户服务热线:400-0411-001


公司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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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8)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客户服务热线:400-699-1888


公司网址: www.998fund.com 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0)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6 号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2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2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 8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369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4)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也可通过APP挖财宝查询相关产品 2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66号 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热线:400-088-8816/400-098-8511 公司网址:fund.jd.com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联系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11楼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8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话: (0571)87901111 传真: (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胜华 电话: (010)82250666 联系人:张庆栾 经办会计师:张庆栾、李鑫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19日证监许可[2016] 1634 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设一个 18 个月的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8个月(含第18个月)后 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如该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 后至下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并更名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投资 人可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6 年11月29日止。经 北京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场内有效认购份额为 42,525,520.00 份基金份额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含利息转份额) ;场外有效认购份额为184,834,628.2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 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2662户。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基金份额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并更名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自动转型后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继续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发布《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于 2017年 3 月 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 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已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开通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 超过30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在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场外申购限制: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 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内申购限制:对于场内申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应为 1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本基金 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申购金额不设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内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 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份额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内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适用赎回费率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Y<7个自然日 1.5% Y≥7个自然日 0.50% 本基金份额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外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 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适用赎回费率 Y<7个自然日 1.5% 7个自然日≤Y<30个自然日 0.75% 30个自然日≤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其中,1年为365个自然日,2年为730个自然日,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少于30个自然日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有期少于 7 个自然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 个自然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 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的增加而递减。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 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 者。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日投资 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 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97,066.18 份 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 额为 97066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 为: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份=97,066份 退款金额=0.18×1.015=0.18元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在场外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 对应赎回费率为0.7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50=105,0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75%=78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0-787.50=104212.5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212.50 元。 例: 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52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152,800.00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50%=764.00元 赎回金额=152,800.00-764.00=152,036.00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 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 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4、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 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定向增发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定向增发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分析,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要在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 长期跟踪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挖掘和把握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大背景下 的事件性投资机会,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100%,其中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以事件驱动策略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投资于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三)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中观行业分析与定向增发项目 优势的深入研究,优选具有较高折价保护并且通过定向增发能够改善、提升企业 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形成以定向增发为核心的投资策 略,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体系, 使用行业景气度和投 资时钟等分析模型,结合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方法,灵活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 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控制组合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 2、定向增发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 (包括大股东、 机构投资者、 自然人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本基金将对进行定增(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 行行业前景、公司盈利、资产质量、运营能力、治理能力等基本面分析,综合研 究定增类别、定增规模、大股东参与方式、锁定期等定增条款,及定增项目投向 前景,构建量化模型,根据模型得到能够在二级市场取得超额收益的股票作为备 选池。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 况、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在定向增发股票 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 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本基金在进行定向增发项目筛选时,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自 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 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 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定向增发项目中安全边际较高、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定向增发项目对应的公司个股。 (1)定性分析:根据对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盈利状况的判断,从公司的经济 技术领先程度、市场需求前景、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营产品或服务分析等多个方 面,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2)定量分析:主要考察定向增发项目对应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 估值指标,选取具备选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但不限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于:公司收入、未来公司利润增长率等; ROE、ROIC、毛利率、净利率等; PE、 PEG、PB、PS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管理方式,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等因素的综合分析,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指标、市场利率、供求关系等因素,灵活管理不同债 券品种的配置比例,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重点把握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溢 价变化趋势。 本基金综合考虑申赎情况和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灵活采用回购交易适当增强 收益,形成稳健的流动性管理体系。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对当前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为目标, 控制下行风险,平滑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 股指期货具有流动性充裕、 交易成本低、 成交价格的宽度和深度较好等特点, 当市场下行时,配置股指期货能够快速降低组合的风险敞口,回避市场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当市场上行时,又能灵活的提高仓位,享受市场贝 塔的收益;通过研究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的运行特征,能够更好对组合进行调整 优化,控制组合风险。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获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 资产池资产信用水平、 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偿债能力、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率。谨慎选择预期违约率和收益相匹配且预期违约损失可承受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资产池资产的不同属性,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取得较好的收益。 7、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加强基金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风险控制。本基金根据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分析,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选 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中观行业 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寻找事件驱动下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机会,形成以事件驱动 为核心的投资策略,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体系, 使用行业景气度和投 资时钟等分析模型,结合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方法,灵活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 和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控制组合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 2、事件驱动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分析和评估发生事件变动的上市公司,立足于重大事件 对上市公司估值重构、 盈利提升的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变化、 市场情绪特征变化、 企业经营环境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 把握重大事件对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联动 效应,同时结合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积极寻求并把握事件驱动下 的投资机会。主要事件驱动有定增事件、股东增持与回购事件、超预期业绩预告 事件、资产重组事件、高分红及高转送时间、股权激励事件、管理层重大变动事 件以及上市公司上下游公司重大事件等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管理方式,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等因素的综合分析,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指标、市场利率、供求关系等因素,灵活管理不同债 券品种的配置比例,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重点把握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溢 价变化趋势。 本基金综合考虑申赎情况和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灵活采用回购交易适当增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收益,形成稳健的流动性管理体系。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对当前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为目标, 控制下行风险,平滑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 股指期货具有流动性充裕、 交易成本低、 成交价格的宽度和深度较好等特点, 当市场下行时,配置股指期货能够快速降低组合的风险敞口,回避市场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当市场上行时,又能灵活的提高仓位,享受市场贝 塔的收益;通过研究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的运行特征,能够更好对组合进行调整 优化,控制组合风险。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 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 货合约数量,以获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 资产池资产信用水平、 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偿债能力、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率。谨慎选择预期违约率和收益相匹配且预期违约损失可承受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资产池资产的不同属性,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取得较好的收益。 7、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和加强基金 风险控制。本基金根据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分析,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选 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其中定向 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以事 件驱动策略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6.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6.2)在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转成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6.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0%; (1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项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上述第(2)、( 12) 、 (18 )、( 19)条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只 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 率*3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 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 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12月 31 日 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 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 当的程序,报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 3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3,743,777.21 18.73 其中:股票 43,743,777.21 18.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4,726,282.40 74.80 其中:债券 174,726,282.40 74.8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0,666,834.22 4.57 8 其他资产 4,448,096.19 1.90 9 合计 233,584,990.0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487,047.64 3.2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6,256,729.57 15.5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S 综合 - - 合计 43,743,777.21 18.7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参与港股通投资股票交易。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347 泰格医药 723,182 36,256,729. 57 15.55 2 002171 楚江新材 1,196,014 7,487,047.6 4 3.2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53,632,612.40 65.9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093,670.00 9.0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093,670.00 9.0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4,726,282.40 74.9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元) 净值比例 (%) 1 019563 17国债09 609,830 60,995,19 6.60 26.16 2 019540 16国债12 304,360 30,399,47 6.80 13.04 3 108601 国开1703 211,000 21,093,67 0.00 9.05 4 019522 15国债22 210,000 20,974,80 0.00 9.00 5 019512 15国债12 209,110 20,898,45 3.40 8.9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481.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424,614.4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448,096.1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347 泰格医药 36,256,729.5 7 15.55 定向增发 2 002171 楚江新材 7,487,047.64 3.21 定向增发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年 3月 31日。 1、基金净值表现 1.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 12 月 7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6 年 12月 31日 0.01%


0.11%


-3.19%


0.59%


3.20%


-0.4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年 12 月 31日 -2.73% 0.36%


13.41%


0.45%


-16.14%


-0.09%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年 3 月 31日 5.41% 0.45%


-1.87%


0.82%


7.28%


-0.37%


2016年 12 月 7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8 年 3月 31日 2.54%


0.37%


7.75% 0.55%


-5.21%


-0.18%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7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 率*30% 1.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2月7日。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按照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应当采取暂停估值的措施;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封闭期内,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不得少于1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封闭期内 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或预提金额来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 告。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转化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基金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9)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情形; (3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应当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为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7、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交易场所,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进行合理配置,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在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五)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 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 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 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 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份额变现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为此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且未获 得深交所上市交易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卖出份额变现的流 动性约束。


2、折价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 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 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 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3、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公募 基金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 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 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4、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5、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较高, 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者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 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 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七)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申购、赎回、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八)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其 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第18个月度对日起, 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对既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 对既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 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 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封闭期内,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不得少于1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封闭期内 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定向增发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定向增发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分析,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要在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 长期跟踪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挖掘和把握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大背景下 的事件性投资机会,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100%,其中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以事件驱动策略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投资于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其中定向 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以事 件驱动策略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6.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6.2)在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转成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6.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该项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上述第(2)、( 12) 、 (18 )、( 19)条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只 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转化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或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设立日期:2013年4 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 1984年1 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定向增发(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占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95%,其中以事件驱动策略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托管人实际可监督范围, 托管人按照以下投资限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监督: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其中定向增 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转成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其中以事件 驱动策略投资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转 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6.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6.2)在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转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6.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上述第(2)、( 12)、 (18)条及中国证监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名单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由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共同协商确定,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 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可转债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按照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自基金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自基金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服务,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 客户服务传真: (0571)87903794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tocke.com.cn 客服地址: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邮政编码:310020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7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6 月 6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证券 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tocke.com.cn )。 编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增加联泰资管为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公募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7-12-08 2 关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实施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7-12-30 3 关于增加基煜基金为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公募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1-12 4 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 2号) 公司网站 2018-01-19 5 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年第2号)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1-19 6 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4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1-19 7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2-28 8 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2018 年 3 月修订)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3-23 9 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2018 年 3 月修订) 公司网站 2018-03-23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10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浙商汇金 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3-23 11 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18-03-30 12 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3-30 13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汇金 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 公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4-20 14 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4-23 15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解聘浙商汇金 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 公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5-18 16 关于增加挖财基金为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浙商汇金鼎盈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5-24 17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为浙 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浙商汇金鼎盈定 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5-24


18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 公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5-26 19 关于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 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5-31 20 关于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6-04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及基金名称变更的公告 21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6-04 22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风险评级报告 公司网站、证券时 报 2018-06-05 浙商汇金鼎盈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准予 募集注册的文件 2、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浙商汇金鼎盈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