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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利A类(161230)

丰利A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 投瑞银 双 债丰利 两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第 一次提示 性 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7月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 )发
布了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 。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顺利召开, 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
下: 
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4 】 99号注册募集的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合同于2016 年2月3日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和 《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与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简称 “会议” ) ,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 通讯 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 年7月19日 起,至2018 年8月20日15 :00 止( 以本次大会 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二、 会议审议事 项


《关于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相关事项 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三、 本次 会议的 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7 月26日,即在 权益登记日 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 本基金 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均有权参加本次基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表决 。





四、 投票 方式





1、本次 会议表决票见附件 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正 反面 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经授权或认 可的业务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 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 有) ,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或由 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 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 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 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 印 件 。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参照附件 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3 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 业 执 照 、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 年7月19日起,至 2018年8月20日15: 00 以前 ( 以本次大会 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 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 或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 马丽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 国投瑞银基金 邮编:100033 联系电话:010-66555550-183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 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 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 公告规定, 且在截止时4 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 填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不影响授权和表决 效 力 ) ;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 未填 、多填、字迹模糊不清、 无法辨认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 公告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 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 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 、 材料 的, 或未 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 2、《关于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相关事 项的议案 》经 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 ) 通过;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5 七、 二次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及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及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需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 。 如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 例 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1/3 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 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次 会议相关 机构


1、召集人: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 、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九、 重要提示








1、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咨询。





2、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出 表决票。 3、 本基金 丰利A 类的首次停牌时间为 《国投瑞 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6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刊登日当天(2018年7月19 日) 交易所开市起至当日10:30,10:30后复牌。 4、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丰利A 类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之日 交易所 开市起第二次停牌 , 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了 《 关于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则 本基金 丰利A 类将不再复牌; 如果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 未 通过 《关于国投瑞 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 则本基金 丰利A 类的复牌事宜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 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转 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公告 的有关内容由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八年七月二十 日


附件一: 《 关于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相关事 项的议案 》


附件二: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相关事 项议案 的说明 》 7 附件 一:


关于 国投 瑞银 双债 丰 利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相关 事项 的议 案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将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 国投瑞银 和 盛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由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 式 运 作 ” 变更为 “契约型开放式” , 并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 估值方 法、 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条款 、 调整基金费用 和基金合同提前 终止的情形 等 ,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 具体说 明见附件四 《关于 国投瑞银双债丰 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 相关事项议案 的说明 》。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 相 应 进行必要的修改 和更新 。 以上议案 ,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八年七月十九 日 8 附件 二: 表决票 国投 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姓名/ 名称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 关于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说明 :


1 、 因公证工作的需要, 请您准确填写 联系电话; 2 、 请以打“ √ ” 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 、表 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 、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 、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认,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9 附件 三: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国投 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书 委托人 姓名/ 名称


委托人证件 类型 身份证 /


其他(请 填写证件 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委托人联系 电话


代理人 姓名/ 名称


代理人证件 类型 身份证 /


其他(请 填写证件 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 电话


兹授权

















代为行使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投 票权利, 并 对 《 关于国 投瑞银 双 债丰利两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相关 事项的议 案 》按如 下意见表 决( 请以 打 “ √” 方式选 择): 同意 反对 授权代理人 表态 授权有效期 自2018年7 月19日起 至2018 年8月20 日 止。 若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重新召开 审议相同 议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除非本授 权文件另 有载明 或 重新 授权 ,本授 权继续有 效。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 名/盖章) :





授权日 期:














日 说明:


1 、因公证工 作的需要 , 请您准 确填写 联 系电话 ; 2 、 个人投资 者 委托代 理人投票 的,应由 委托人 填妥 并签署授权 委托书原 件,同时 提供与基 金账户开立 时一致的 个人身份 证明文件 复印件; 机 构 投资 者委托 代理人投 票的, 应由 委托人 填妥授权委 托书原件 并在授权 委托书上 加盖该机 构公 章, 同时提供该 机构持有 人加盖公 章的 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事业 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 有 权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明或 其他类型 的 登记证书复 印件) ;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代理 人 投票的, 应提供该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 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 印件, 以及 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 原件 ;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 权意见代 表所持全 部基金 份额 的授权意见 ; 10 4 、必须选择 一种且只 能选择一 种授权意 见,多 选、 未选视为选 择“授权 代理人表 态”;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多 次授权, 且能够区 分先后 次序 的,以最后 一次授权 为准; 6 、 如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 委 托人 未持有基金 份额,则 其授权无 效。 11 附件 四:


关于 国投 瑞银 双债 丰 利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相关 事项 议案 的 说明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于2016 年2月3 日 成立 ,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和《 国 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将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型为 国投瑞银 和盛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具体方案如下 : 一、 方案要点 (一 ) 变更基金名 称 基金名称由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 “国投瑞银 和盛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转换运作方 式 基金的运作方式由 “契约型 、 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 变更为 “契约型 开放式 ” , 并相应修改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以及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相关 内容。 (三 )终止上市交 易 本基金转型为 国投瑞银和盛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A 类基金份额不再 上市交易。 场内的A 类基金份额 在 转型后的赎 回安排请详见 “ 二、 转型前后的赎 回安排 ”。 (四 )增加自动清 盘条款 在《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第五 部分 基金的存续 ”章节,补充自动清盘条款 。 12 (五 )修改投资范 围及投资策 略等投资相 关条款 1、在投资范围中删除国债期货,并补充主板上市股票、 可交换债券、超短 期融资券、 同业存单。 2、修改基金组合的投资比例。 3、修改基金 投资策略。 4、在投资限制部分,根据投资范围和基金组合的投资比例的调整。 5、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 6、修改风险收益特征。 (六 )调整基金费 率 1、基金托管费 由年费率0.2% 调整为 年费率0.1% 。 2、调整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转型为国投瑞银和盛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A类和C类份额 赎回 费率 如下表: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七 )调整基金估 值方法,增 加摆动定价 机制 1、根据基金投资范围的修改,调整估值对象的表述,并删除 国债期货 的估 值方法。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修改估值方法。 3、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基金份额净值保留位数由3位修改为4位。 (八 )调整收益分 配原则 将收益分配方式由“现金方式”修改为“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持有 期(Y ) 赎回 费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10% Y ≥30 日 0 13 (九 )其他相关事 项的修改 1、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 “基金份额 的发售” 部分,并补充 “基金的历史沿 革 ”等内容; 调整“基金 备案”章节为 “基金的存续 ”。 2、自《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 , 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及 上述几项调整 内容对基金合同 的相应部分进行的必要调整 。 如 《关于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相关事项 的议案 》 经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上述事项修订 《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等法 律 文 件 。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基金转型前后 基金合同 详细修改对照表 请见本附件第四部分。 二、 转型前后的赎 回安排 (一 )集中开放期 若 《关于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 的议案》获得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 自表决 通过之日的下一工 作 日 起 ,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将进入集中开放期 。 在 集中 开放期内,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仅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不 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场外赎回 、场 外转换转出 ,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开通 丰利A类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及跨 系统 转托 管功能 (仅开通 场内转托管至场外 ,不开通 场外转托管至场内 ),A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场外 赎回或 场外转换转出 、 场内赎回 或场内转托管 至场外。 集中开 放期期间的业务办理规则以届时公告为准。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的次 个交易日 起,丰利A类 将停止场内交易至终止上市,不再复牌。 在集中开放期 期间, 由于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需应对赎回等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 集中开放 期豁免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等 条 款 。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并授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赎回或调整赎 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4 在集中开放期期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和C类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A 类和C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免收 赎回费用。 集中开放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 日, 具体集中开放期安排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准。 (二 )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1、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于集中开放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在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 将对投资者持有的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 变更登记为国投瑞银和盛丰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C类基金份额 变更登记为 国投瑞银和盛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C类基金份 额 。 2、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流程 基金份额 变更登记成功后 , 国投瑞银 和盛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场内份额将转 登记到场外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者 确权 完成后登记至投资者账户 。 (三 )基金份额的 终止上市及 终止 场内申 购赎回安 排 本基金拟于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终止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丰利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拟于集中开放期结束后终止 丰利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终止上市交易和终止场内申赎相 关业务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 )基金份额的 确权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国投瑞银 和盛 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后, 原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15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场内份额持有人 如需 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 其 原持有的A类 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投资者完成确权 (由于集中开放 期结束后, 丰利A类将终止场内申购赎回, 原丰利A 类终止场内申购赎回时, 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变更登记完成后将统一登记在基金管理 人开立的“临时账户”下,持有人需要对其持有的 丰利A类份额在登记机构进行 重新确认与登记, 并 在转型 后基金恢复赎回业务后方可进行基金的赎回, 此过程 称之为 “确权” ) 业务后方可办理赎回等业务, 具体确权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上述规则制定相应的细则并公告。 丰利A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并终止场内申购赎回后,基金登记 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转型完成并开放赎回业务后, 通过 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可通过直销机构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A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原 丰利A类份额持有人需先办理 确权,待确权成功并经转型新基金恢复赎回业务后方可办理赎回。 (五 )转型后基金 合同的生效 自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变更登记 为国投瑞银和盛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下一日 起, 《 国投瑞银 和盛 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自同日起 失效,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正式转型 为国投瑞银 和盛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其中, 国 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 国 投瑞银 和盛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转为 国投瑞银 和盛丰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C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 《 国投瑞银 和盛 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六 )恢复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 《国投瑞银和盛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 赎回等业务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见届时相关公告 。 16 二、 基金转型的可 行性 (一)法律方面 根据 《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约定, 基金转型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要求如下: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 2、《关于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 项的议案 》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过;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运作方面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 计 处 理 、 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三、 基金转型的主 要风险及预 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 我司已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意见 。议案 公 告 后 , 我 司还将再次征询意见 ,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意见, 对 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 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二)基金转型前后的运作风险 为应对转型前后 可能 遭遇的大规模赎回, 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应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 基金转型前后 《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 表 《国 投瑞银 双债丰 利两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与 《国投 瑞银和盛 丰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对照表 17 章节 原《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 年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 版本 修订 后 的《国投瑞银和盛 丰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版本 基金 名称 国投瑞银双债 丰利 两年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和盛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证 券 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指 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国投瑞银双债丰 利两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国投 瑞银和盛丰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由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转型而来。 国 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国投瑞银 双债 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其转型 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 册 。 中国证监会对 国 投瑞银双债 丰利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及 其转型为 本基金 的注册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 删除 18 部分 释义 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7、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 为本基金合 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 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 场所:指销售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场所,包括场外销 售场所和 场内 销售场所,分别简 称 “ 场外 ” 和 “场内 ” 24、会员 单位:指具有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25、场外:指 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 统 , 而通过各 销售机构柜 台系统办 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等业 务的 场所


26、场内:指 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场 所和上市交易 的场所


27、上市 交易: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 的行为 31、注册 登记系统: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注册 登记系统 , 通过场外 代销机构 认购 、 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 32、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 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 单位认购 、 申购或买 入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19 35、深圳 证券账户:指投 资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 户 (即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 户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 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 ,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 国投瑞 银和盛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起 始日,《国投瑞 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 起失 效 38、基金 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39、 存续期:指基 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 限 29 、 存续期:指 《国投 瑞银双债丰 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至《国投瑞银 和盛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 限 40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申购时收取前端 认 购、 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交 易所上市交易且可进行跨系统转 托管 41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费、 申购费,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在交 易所上市交易 , 不能 进行跨系 统转 托管 30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申 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31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42 、运作周期:本基金以2 年为一 个运 作周期,每个运作周 期为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含当 日)或每个开 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 起(含当日)至 2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在运 作周期内 , 本基金不 办理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 ,A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上 市 交易 ,C 类基金份 额不上市交 易 43、开放 期:本基金自每 个运作周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 删除 20 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 如运 作周期结 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 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 赎回业务的 , 开放期 时间中止 计算 , 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 因素 消除之日次工 作日起 , 继续计 算该 开放期时间 4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 相关金 融期货交 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 、T+n日: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4 、T+n 日 : 指自T 日起第n个工作日 (不包含T日),n 为自然数 49 、 《业务规则》: 指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7 、 《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等相关业 务规则和实施细 则 50、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1、 申购:指 本基金开 放期内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赎回:指 本基金开 放期内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认购:指 在国投瑞 银双债 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国投瑞 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国投 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的行为 39、 申购: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54、系统 内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 为


42、转托 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21 55、跨系 统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 行转 登记的行为 5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5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 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20%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无 52、摆动 定价机制:指 当本基金遭 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 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 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以 定期 开放 方式运作 。 本基金以2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 个运作周期自起始日起至2 年后的 对应 日的前一日止 。 每个 运作周期 的起 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含当 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 当日)。在运作周 期内,本基 金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A类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 第一 个工作日起进 入开放期 , 期间 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 且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 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 准。 如运 作周期结束 之后的第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22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 始。 如 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 次工作日起 , 继续计 算该开放 期时 间。 假设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于2014 年3 月1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 个运 作周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2 年,即2014 年3月10 日至2016 年3 月9日;假设第一个 开放期为10 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6年3月10 日至2016 年3月23 日的 10个工 作日;第二个运作 周期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2 年, 即2016 年3 月24 日至2018 年3 月 23日。 在某 个开放期期满 时, 如 果出现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可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将本基 金转为“国投 瑞银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不再以定 期开放的 方式 运作。 此 项运作方式 的转换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 具体参照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的约 定。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 管理,力争为 投 资人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业绩。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 投 资者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业绩。 五、 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 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 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删除 23 本基金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执行 。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 购 费 用 收 取 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人 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 端认购/ 申购费用的,称 为A 类基金 份额, A 类基 金份额通过 场外和 场 内两 种方式发售 , 并在交 易所上市 交易(场 内份额上市 交易,场外份 额不 上市交易, 下同) ,A 类基金 份额 可进行跨系 统转托管 。在投资 人认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购/ 申 购 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 C 类 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方式发 售, 不在 交易所上市交 易, C 类基金份 额 不 能 进 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C类基 金 份 额 可 转 换 为 场 外 A 类基金份 额。关于基金份额转换的具体规 则 , 以招募说 明书和相关 公告以及 相关 业务规则为准 。 本基金A 类、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投资 人 在认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可 自 行 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 整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的费率水 平、或者 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 取前端申购费用 的,称为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人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投资 人在申购基金份额 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 , A 类基金 份额和C 类基 金份 额不可相互转 换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 、 或者调 整基金份 额 分类方法 或规则 等,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须 提前公告。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 份额的发售 时间、发售方 式、 发售对象 1、发 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2、发 售方式 在基 金募集期内 , 本基金 通过各销 第四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 国投瑞银和盛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 来。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1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14]99 号 文 核 准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4 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 公开 发售, 投 资人可通过 场内认购 和场 外认购两种方 式认购 。 A 类基 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发 售 , 并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C 类 基金 份额通过场外 方式发售 , 不在 交易 所上市交易 。 场外将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 网点发售 , 场内将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 单位发售 , 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 关业务公告 。 尚 未取 得相应业务资 格, 但 属于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的 其他机构 , 可在 本基 金上市后 , 代理投资 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 金的 上市交易。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 , 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 3、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二、 基金份额的认 购 1、认 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认 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金 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财产 。 2、募 集期利息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 , 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机 构 部 函 [2015]3346 号 文 延 期 募 集 , 于2016 年1 月18日至1 月28 日公 开募集,共 募集803,780,019.03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 手续后,于2016 年2 月3 日获得 书面 确认,《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自该日 起生效。 2018年7月19 日至2018年8 月20 日,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相关 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将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投 瑞银和盛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运作方式 由“契约型、以 定期 开放方式运作” 变更为“契约 型开 放式”,以及 修改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业绩比较 基准、估值方 法、收 益分配原则、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条款、调整基 金费用和基 金合 同提前终止的 情形等,并相应 修订 基金合同。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 2018年** 月**日起,《 国投瑞银和 盛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国投瑞 银双债丰利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自同 日起失效。 25 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 准。 场 内认购资 金利 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至整数 位,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 场外 认购资金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 担。 3、基 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 4、认 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场外 认购采用“金额 认购,份额确 认”的方 式,场外认购份 额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小 数点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场 内认 购采用 “份 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 请 , 认购金额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2 位,小数 点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 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 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 , 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 , 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 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 费按每笔A 类基 金份额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 认 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第五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 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内 ,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 少于2 亿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者 第五部分


基金 的存续 一、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 合同生效后,本基 金登记机构 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 要信 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26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 , 并 在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 日内,向 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 基金 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的 , 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 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 用。 二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时 募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 募集期限届满 , 未满 足基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 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 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 的款项 , 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 募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 , 有下 列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理 人可与基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续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本 基金合 同将终止 并进 行基金财产清 算,且无需召开 持有 人大会,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履 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 序。 27 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后, 将 本基金转 为“国投瑞银 双债丰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不 再以定期 开放 的方式运作。 1 、某个开放期期满时,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 、某个开放期期满时,本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的 。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 转换 的, 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原 合 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本 基 金A类基 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基 金上市的条件 …… (具体内容请详见原 《 国投瑞银双 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 删除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 括场 外和场内两种 方式。投资人可 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 赎回A 类基金份 额; 通过 场外方式 申购 与赎回C 类 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 代销 机构的网点 , 场内申 购和赎回 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 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销售 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 更或增减基 金销售机构,并 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开 放期内 可办理基金份额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 开放 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28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 , 本基金自 每个运作周 期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开放期 , 期 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 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 且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 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 准。 如运 作周期结束 之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自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 始。 如 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 次工作日起 , 继续计 算该开放 期时 间。 开放 期间本基金 采取开放 运作 模式, 投 资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 结束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等业务。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的价格。 基金 转型后,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参照本基金合同第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 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等业务。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的 价格。 29 二十 部分进行调整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开 放期内 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4 、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 金 份额时,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份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 使用 基金账户,办理 场内申购、赎 回应 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


6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购 、 赎 回时 , 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业 务规则。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按新 规定执行 ;


7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 开放时间结束 前撤销 , 在当日 的开 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8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资人份额登 记日期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发生申购、赎回 损害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 时暂 停申购、赎回 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立;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该申 购申请时,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 人将在T +7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 赎 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该申购申 请时,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 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30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上述 情形 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 划往基 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 账户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 以注册 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 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 回 申请及申购份额 、赎 回金额 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 用途 1 、 本基 金分 为A 类和C 类两 类基 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 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 运 作周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 份额 净值。在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 , 披露前 一日两类基 金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 、 本基 金分 为A 类和C 类两 类基 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场 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位,不足1 份额对应的申购 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 资金账户 。 场外 申 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 明书》 ,赎 回金额单位为 元 。 …… 2、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31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 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25% 应归基 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 赎回 金额的5%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两类 基金份额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除 此之外, 不低于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 6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两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无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 时,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 定。 7 、基金管理人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 必要手续后 , 本基金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申购和赎回 费用 的优惠。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及其 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 基金 销售费用实行 一定的优惠,并 履行 必要的报备和 信息披露手 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或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申请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32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 购情形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且开放 期按暂停申 购的期间 相应 延长 。 购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在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 、6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 据计算赎 回金额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延 长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或 当前 一 估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 发生上述第1、2、3 、5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 个开放日内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33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开放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20% 的 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下 一个开放日不在本开放期内而将 跨越 下一个运作周 期, 则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在本开放期最后一个开 放日 全部受理 , 赎回价格 依据该开 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 。 发生 部分延期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适当延长 赎回 款项的支付时 间, 但 最长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 日。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超过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额30% 的 情形 下 ,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可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额30% 的 部分 进 行 延期办理 ,但 延期办理的 期限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如延期 办理期限 超过 开放期的 , 开放期相 应延长至 全部 赎回, 延 长的开放期 内不办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 、 部分延期赎回 或 暂停 赎回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 分顺 延赎回不 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30% 的情 形 下,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 者因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可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30% 的 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比例 在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30%以内 (含30% ) 的 赎回 申 请 与 其 他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34 申购,亦 不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即 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 额3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 。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 。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 在前一日基金 总份额30% 以 内 ( 含30% ) 的 赎 回 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一并 按上 述(1 )、(2 ) 方式 处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2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 日基 金总份额30% 以 内(含30% )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则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上述赎 回申请仍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仍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 波动时,应当 在确 定当日可受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后, 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 该账户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1 日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将 提 前一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介 ,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 4、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三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介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 以上巨额赎回的情形认定及处理 方式 , 不适用 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 金转型后的巨额赎回的情形认定 及处 理方式的情形 ;基金转型 后, 需根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章的相 关约 定进行调整。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1 日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 束,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4、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35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 按法律 法规 或有权机关规 定的方式处 理 。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 管和 跨系统转托管 。


1、系 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 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 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不 能通存通 兑 ,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 位(交易单 元) 时 ,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2、跨 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 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管 费。 本基金A 类 份 额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A 类基金 份额可进行 跨系统转 托管 ; C 类基 金份额不在 交易所上 市交 易, C 类 基金份额不 能进行跨 系统 转托管。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 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 定 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 费。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36 人及 权利 义务 (13 )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融券;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 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 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15)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 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 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37 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 但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 供的 情况除外 ; (12) 从基 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登 记 机构处接 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缴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款 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提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或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 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或 提高销售服务 费 ;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 内,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 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2 )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率或 销 售服务 费率、 变更收 费方式;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 提下,设立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 置 ;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 金销 售机构调整有 关申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 规则 ; (7 ) 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删除 38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将本基 金转 为 “国投 瑞银双债丰 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 不再以 定期 开放的方式运 作: (1)某个开放期期满时,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的; (2)某个开放期期满时,本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 转换 的, 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的方 式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或会 议通知载 明的其他形 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会 议通知载明 的其他形式 进行 表决。 5、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二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可召开。 5、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二 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 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 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 含三 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9 六、表决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 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 或 监管规 则 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 理 人 或 由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10%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持 有 人 提名;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 理人或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10%以上 (含10% )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名; 无 三、新任 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接收基 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 害的行为。原基金 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期间,仍 有权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 或基金托管 费。 四、本 部分关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更换条件和 程序的约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 分,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40 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相应内 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 则 。 场外认购 或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持有人开 放式 基金账户下;场 内认购、申购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持有人 深圳 证券账户下。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 三、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办 理。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根据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 》等 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三、本基金的登记 业务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 业务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办理。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 管理,力争为 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 资业绩。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 投资者实现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是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可转债(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 债)、 信用 债(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地方政府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 国债、 央行 票据、债券回 购、银行存 款 、 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 票)、权证 、 国债期货等 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 品种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80% ,其中,可 转债 、 信用债 合计投资比 例不低于 债 券资产的80% ; 本基金投资于权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是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企业债、公 司债、地方政 府 债、 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 可 交换债 券、 次级债、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股票(包 括主 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 款、同 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 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41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但在每 个开放期的 前3 个月和 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 组合比例的限 制。 本 基金在运 作周期内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 保持不低 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 在开放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 金转型后,投 资范围根 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章相关约定 进行 调整。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上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稳健灵活 的投资策略, 主要 通过 对可转债、信用 债等 固定 收 益类金融 工具 的主动管理,力求 在有效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基 金资产的稳定增值;并根 据对权益 类 市场的趋势研判适度参与 权 益类 资产投资,力求提高 基金总体收益 率。 2、债券投资管理 (1)基本价值评估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 (2)债券投资策略 …… 久期策略是指, 根据基本价值评估、 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 评估,以及基 金债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 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 ,首先评估均 衡收益率水平,以及 均衡收益率曲 线合理形态。然后通 过市场收益率 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 线的对比,评 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 度。 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 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 期收益率大小 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 可转债、信用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稳健灵 活的投资策略, 通过对 债券资 产 的主动管理,力求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基 金资产的稳定增值;并 根据对股票 市场的趋势研判,适度 参与股票 投 资,力求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债券投资管理 (1)基本价值评估 本基 金 基于均衡收益率 曲线…… (2)债券投资策略 …… 1)久 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 根据基本价值评估、 经济环境和市场风 险评估,以及基 金债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 求,确定债券组合的 久期配置。 本 基金 将在预期市场 利率下行时,适 当拉 长债券组合的 久期水平,在预 期市 场利率上行时,适 当缩短债券 组合 的久期水平,以此 提高债券组 合的 收益水平。 2)收 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 指,首先评估均 衡收益率水平,以 及均衡收益率曲 线合理形态。然后 通过市场收益率 曲线与均衡收益率 曲线的对比,评42 债、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等债 券类别间的配置。债 券类别间估值 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 场基本因素的 数量化分析(包括利 差波动、信用 转移概率、流动性等 数量分析), 在遵循价格/ 内在价值原则下, 根据 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 理性进行债券 类别选择。 本 基金将根据 可转债兼 具的分享股价上涨的高收益性和 抵御 下行风险的防 御性、投资级信 用债 具有较高稳健 收益的能力 、 以 及可转债与信用债收益率之间的 低相 关性, 依 据实际情况 在可转债 与信 用债之间进行 灵活配置 , 在有 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更高的 收益 。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 通过自下而上 的债券分析流程,鉴 别出价值被 市 场误估的债券, 择机投资低估债券, 抛出高估债券。 个 券分析 建立在价 格/ 内在 价值分析基 础上, 并将考虑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和个券 的特有因 素等 。 (3 ) 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管理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 定收 益类证券的特 性, 具 有抵御下 行风 险、 分享 股票价格上 涨收益的 特点 。 可转换 公司债券最 大的优点 在于,可 以用较小的 本金损失,博 取股 票上涨时的巨 大收益 。 可以充 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 收益 上的非对称性 分布,买入低转 换溢 价率的债券 , 并持有 的投资策 略 , 只要在可 转换公司债 券 的存续 期内 , 发行转 债的公司股 票价格上 升, 则投资就可以 获得超额收 益。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 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 流动性、 摊 薄 率 等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采 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 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 评定其投资价 值, 选 择其中安 全边 际较高、发行 条款相对优 惠、 流动 性良好,并且基础股 票基本面 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 度。 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 根据风险调整后的 预期收益率大小 进行配置 ,由 此形成子 弹型、哑铃 型或 者阶梯型的期 限配置策略 。 3)类 别选择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 在可转债、信用 债、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等债 券类别间的配置。 债券类别间估值 比较基于类别债券 市场基本因素的 数量化分析(包括 利差波动、信用 转移概率、流动性 等数量分析), 在遵循价格/ 内在价值原则下, 根据 类别资产间的利差 合理性进行债券 类别选择。 在各 类型信用债券 之间,本基金将 基于不同类型信用债券信用利差 水平 的变化特征、宏观 经济预测分 析以 及税收因素的 影响,综合考虑 流动 性、收益性等因 素,建立不同 类型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利 差变动预测模型,并进行估值分 析,由此 在各类型信用 债券之间进 行优 化配置。同时,在 市场 配置层 面,本基 金将在控制市 场风险与流 动性 风险的前提下,根 据交易所市 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 的到 期收益率变化、流 动性变化和 市场 规模等情况,相机 调整不同市 场中 信用债券所占 的投资比例 。 4)个 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 在 价格/ 内在价 值 分析基础 上, 通过自下而上的债 券分析流程,鉴别 出价值被市场误 估的债券,择机投 资低估债券,抛 出高估债券。 在进行各类型信用债券的个券选 择时,本 基金将根据信 用债券市场 的收 益率水平,在综合 考虑个券信 用等 级、剩余期限、 流动性、市场 分割、 息票率、税赋 特点、提前偿 还和 赎回等因素的 基础上,进 行个 券内 在价值分析,从中 重点选择具 备以 下特征的个券 :价值被低 估、43 优良、具 有较强盈利 能力、成长前 景好 、 股性活 跃并具有较 高上涨潜 力的 品种, 以 合理的价格 买入并持 有 , 根据内含收 益率、 折 溢价比率、 久期 、 凸性等 因素构建可 转换公司 债券 投资组合 , 获取稳健 的投资回 报。 分离 交易 可转换公 司债券 , 是认股 权证 和公司债券的 组合产品 , 该种 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 在上 市后分别交易 , 即发 行时是组 合在 一起的,而上市后则 自动拆分 成公 司债券和认股 权证。分离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 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 资策 略进行管理。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 换为 股票。 (4 ) 信用债券的投 资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 益率 水平,在综合 考虑信用等 级、 期限 、 流动 性、 市 场分割 、 息票率、 税赋 特点、 提 前偿还和赎 回等因素 的基 础上, 建 立不同品种 的收益率 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 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 值 , 重点选择 具备以下特 征的信用 债券:较 高到期收益 率、较高当期 收入、价 值被低估、预期 信用质量 将改 善、期权和债权 突出、属于创 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 现。 在市 场配置层面 , 本基金 将在控制 市场 风险与流动性 风险的前提 下, 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 市场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 收益 率变化、流动性变化 和市场规 模等 情况, 相 机调整不同 市场中信 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 例。 在品 种选择层面 , 本基金 将基于各 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 差水 平的变化特征 、 宏观 经济预测 分析 以及税收因素 的影响 , 综合考 预期 信用等级将提 升、较高到期收 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预期信用质 量将 改善、期权和债 权突出、属于 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 发现 。 (3 ) 组合构建及调 整 本公 司设有固定收 益部,结合各成 员债 券研究和投资 管理经验,评估 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 否可 靠,据此构建 债券投资组 合。 固定收益部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 略组 合,买入低估债 券,卖出高估 债券。 同时从风险管 理的角度,评 估组 合调整对组合 久期、类别权重 等的 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 的深 入,以及日后相关 法 律法规允 许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类金融工 具出 现时,本基金将基 于审慎的原 则,对 这些新品种予 以评估,在满 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 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投资 比例 。 (4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3、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 …… 4、 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 权益类资产出现 的趋势性或结构性 投资机会,在本 基金合同约定范围 内直接投资权益 类资产,努力获取超额 收益。在股 票投 资方面,基金管理 人将遵循稳 健和 灵活兼顾的投 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了流动性差或 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 解决 方案的上市公 司股票后,形成 股票 初选 库。在稳健 投资方面,基 金管 理人以现金流 充沛、行业竞争 优势 明显、具有良好现 金分红记录 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 投资 目标。其中主要研 究指标包括 股息 收益率、历史分红 频率和数量 等。在 灵活投资方面, 则以主题投44 虑流 动性、收益性等 因素,采 取定 量分 析和定性分析 结合的方法 , 在 各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 行优 化配置。 (5 )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 ……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 基 金管 理人将根据审 慎原则 , 制定严 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 控制制度 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 董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 (7 ) 国债期货的投 资管理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 险, 本基金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 , 适度 运用国债 期货 ,提高投资组 合的运作效 率。 (8 ) 组合构建及调 整 由基金管理人投资主管和债券组 负责 人组成债券策 略组。该小组结 合各 成员债券投资 管理经验 , 评估 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 否可 靠,据此构建 债券模拟组 合。 债券策略组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 略组 合,买入低估债 券,卖出高估 债券。同 时从风险管 理的角度,评 估组 合调整对组合 久期、类别权重 等的 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 的深 入, 以及 日后相关法 律法规允 许本基金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 具出现时 , 本基金将 基于审慎 的原 则,对这些新 品种予以评 估, 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 投资 比例。 3、 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 权 益类资产出现 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 资机会,在本 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 直接投资权益 类资产,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 金构建股票组 合的步骤是 : 根 资为 主线,着重投资在 中国经济增 长进程和股票市场发展中均有代 表性的投资主题所覆盖的优质上 市公 司股票。投资主题 的挖掘主要 是通 过深入研究中 国经济、社会发 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变化和趋势性 规律,有 效分析影响经 济发展和企 业盈 利的关键性、群体 性和趋势性 因素,结 合股票市场板 块运行特征 和动 态估值水平而 得来的。 对于 所有股票的选 择,基金管理人 会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全面考量 公司 基本面,包括价 值评估、成长 性评 估、现金流预测和 行业环境评 估等 。 在形 成可执行组合 之前,组合需经 风险 考量和风险调 整。基金管理人 对模 拟组合(事前)和 实际投资组 合(事 后)进行风险 评估、绩效与 归因 分析,从而确定可 执行组合以 及组 合调整策略。 5、 权证投资管理 …… 45 据定量与定性分析确定股票初选 库;基于 公司基本面 全面考量、筛 选优 势企业,运用现金流 贴现模型 等估 值方法,分析 股票内在价 值; 结合 风险管理 , 构建股票 组合并对 其进 行动态调整。 (1 ) 确定股票初选 库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 结合 的方式确定股 票初选库 。 定量 分析 方面, 基 金管理人将 综合考虑 个股 的价值程度、成 长能力、盈利 趋势 、 价格动 量等量化指 标对个股 进行 初选。 为 克服纯量化 策略的缺 点 , 投研团队 还 将根据行 业景气程 度 、 个股基本 面预期等基 本面分析 指标 , 结合对 相关上市公 司实地调 研结 果, 提供 优质个股组 合并纳入 股票 初选库。 (2 ) 股票基本面分 析 本基 金严格遵循“ 价格/ 内在价 值” 的投 资理念。虽然证券的 市场价格 波动 不定,但随着时 间的推移,价 格一 定会反映其内 在价值。 个股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价值 评估、成长性评 估、现金流预 测和 行业环境评估 等。 基 本面分析 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 考量 行业竞争趋势 、 短期 和长期内 公司 现金流增长的 主要驱动因 素, 业务 发展的关键点 等, 从 而明确财 务预 测 (包括 现金流贴现 模型输入 变量)的 重要假设 条 件,并对这些 假设 的可靠性加以 评估 (3 ) 现金流贴现股 票估值模型 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对股票 估值 是基本面分析 中的重要内 容。 本基金采用的现金流贴现模型是 一个 多阶段自由现 金流折现模 型。 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额是基 金买 入或卖出股票 的依据 。 市场价 格低 于内在价值的 幅度,表明股票 的吸 引力大小 。 本基金在 使用现金 流贴 现模型方法的 同时,还将考虑 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或46 公司 的具体情况。在 实践中,现金 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 理想 的情形,为此,我们 不排斥选 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如P/E 、 P/B 、EV/EBITA 、PE/G 、P/RNAV 等。 (4 ) 构建及调整投 资组合 本基 金结合多年的 研究经验 , 在充 分评 估风险的基础 上, 将 分析师最 有价 值的研究成果 引入,评估股票 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的可靠 性, 买入估值更具 吸引力的股 票, 卖出 估值吸引力下 降的股票 , 构建 股票 投资组合,并 对其进行调 整。 (5 ) 主题投资策略 在适 当情形下 , 本基金也 将结合主 题投 资策略进行个 股优选 。 主题投 资策 略是基于投资 主题分析框 架, 通过 对经济发展过 程中的制度 性、 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 析 , 深入挖掘 上述趋势得 以产生和 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 投资 主题, 并 选择那些受 益于相 关 投资 主题的公司进 行投资。 (6 ) 权证投资管理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其中, 可转 债、 信用 债合计投资 比例不低 于债 券资产的80% ;但在 每个开放 期的前3 个月和后3 个 月 以 及 开 放 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 限制 ;


(2 )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其 中,上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投资于 权益类 资产比例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资产 的 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47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在开放期内,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 票 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15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6 )本 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本 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的 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1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30% ; (18 )本基金 在运作周期 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20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剩余期限 , 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 剩余 运作周期; (21)开放期 内, 本基金总资 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运作周 期内 ,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 产的200% ; (22)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 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 证的1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 (13 )、 (18 )、 (19) 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 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48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15%,运作 周期 内不受此限制 ; …… (23)在开放期 内,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 要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 除上述第(2)、(11 )、 (22 )、 (23) 项以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 金转型后 , 投资限制 根据本基 金合同第二十章相关约定进行调 整。 2、禁止行为 ……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 整上 述限制 的, 本基金从其规 定 。 2、禁止行为 ……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 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 或变更上 述禁 止性规定,如 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 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可转债指数×40%+ 中证信用 债指 数×60% 本基 金以可转债 、 信用债 为主要投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90%+ 沪深 300指数 收益率 ×10%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49 资方向,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 值;本基 金以中证可 转债指数、中 证信用债指数为基础构建业绩比 较基 准, 主要 是鉴于上述 指数的公 允性 和权威性 , 以及上述 指数与本 基金 投资策略的一 致性。 中证可转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编制, 涵 盖了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 换债 券中,可转换期 尚未结束、票 面 余 额 超 过3000 万 人 民 币 的 全 部 可转 换债券。该指数实时 计算并对 外公 布, 是可 转债市场的 代表性指 数, 易于观测。 中证信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 编制 的, 反映 我国信用债 市场整体 价格 和投资回报情 况的指数 , 样本 包括 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 剩余期限在1 年以上的企业债、公 司债 和中期 票据等 信用债品种 。 该 指数 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 , 能够 分别反映我国信用债市场的总体 走势 , 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算有 限责任公司编 制,样本债券涵 盖的 范围全面,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 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 市场、不同发 行主 体和期限,能够很 好地反映中 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 趋 势 。 沪 深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 司编制发布,是从 上海和深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具 有 代 表 性 的300 只A 股 作 为 样 本 编 制 而 成 的 成 份 股 指 数 , 综 合 反 映 了A 股市场的整体 表现。综 合考虑基金资 产配置与市 场指 数代表性等因 素,本基金选取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和 沪 深300 指 数收益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 业绩 评价。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 下,如果上述基 准指 数停止计算编 制或更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较低风 险品种, 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 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删除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国 债期 货、 应收款 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和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50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 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 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 下, 按 成本进行 后续 计量。 5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 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 合协 议平台进行交 易的债券 ,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 法进 行估值。 10、国债期货 合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的 , 采用最 近交易日 结算 价估值。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 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 的估 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3) 非公开发行 股票、 首次公开发 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 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 据估 值 。 8、当发生 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 定。 四、估值程序 1、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四、估值程序 1、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51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A 类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 精 确 到 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A 类 或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A 类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四舍五 入。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A 类 或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4 位 以内( 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 , 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 益, 已 决定延迟 估值 ; 如果出 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时;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删除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 据错误……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 第 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和 诉讼费; 8、基 金上市费及年 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仲 裁费 或 诉讼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52 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 期间 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 -11及第13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 -10及第12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基金发展 情况,并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酌情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五、费用调整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且 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 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销售 服务费率等相关 费率。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为现金方 式 ;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本基 金转型后 , 基金的收 益分配原 则根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章相关 约定 进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两 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按 基金管理 人相关业 务规 则进行处理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 则》53 执行 。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1 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 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年度的1 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 介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 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 3、……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 3、……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 而来,本 次转型 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 删除 54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 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上市 交易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2.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 日,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3. 在开放期 内,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 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 披 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个开放 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 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 包括本基 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 变) ; 7、基 金募集期延长 ;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本 基金进入开放 期; (五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5、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 售 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本 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6、基金 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进行 估值时; 27、本 基金 调整份额 类别设置; 28、本 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55 (十 一)投资国债 期货信息披 露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 债期 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 ( 十二) 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上 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 上。 (九)投 资资产支持证 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非公 开 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后2 个交 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 露所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名称、数 量、总 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 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 比例 、锁定期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 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情况 。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 八、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原 合 同)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的转 型 一、 基金转型的条 件 在本 基金存续期内 , 在某 个开放期 期满 时, 如果 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 ,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 将 本基 金可转为开放 式基金 , 不再以 定期 开放的方式运 作。 此 项运作方 式的转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56 …… (具体 内容请详见原 《 国投瑞银 双 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 ) 第十 九 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无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6个月 或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6个月或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 定完成,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 相应 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1 、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 生效 。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 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1 、 国投瑞银和盛丰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国投瑞银双债丰利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而来。《基金合 同》经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自 201* 年** 月**日起 , 《 国投瑞银和 盛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原《国投 瑞银双债丰 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自 同日起失效 。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 除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两份。每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