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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港股低波红利A(005051)

上投港股低波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投摩 根 标普港股通低波 红利指数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7]1342 号文 注册日期:[2017 年 7 月 25 日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 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于 【2017】年 【7 】月 【25】 日经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证 监许 可[2017]1342 号文注 册。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当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的目 标客 户不 包括 特定的 机构 投资 者 , 保证 公平对 待每 一位 投资 者。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投资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发 行人 为中 小微 、 非上 市企 业, 存 在着 公司 治理 结构 相对薄 弱、 企业 经营 风险 高、 信 息披 露透 明度 不足 等特点 。 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将 存在 违约 风险和 流动 性不 足的 风险 , 这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增 加基 金的信 用风 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产 品, 预 期风 险和 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收益水 平的 基金 产品 。 本 基金将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需承 担汇 率 风险以 及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3 日, 基金投 资组 合及 基金 业绩 的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二零一 八年 七月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投摩根 标普港股通 低波 红利指数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5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和转 换 ............................................................................................. 25 八、基 金的 投资 ............................................................................................................................. 33 九、基 金的 业绩 ............................................................................................................................. 45 十、基 金的 财产 ............................................................................................................................. 46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6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1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5 十六、 风险 揭示 ............................................................................................................................. 6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8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1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3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5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上投 摩根 标普 港股 通低 波红利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合同” 或“ 基金 合 同”) 编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上 投 摩 根 标 普 港 股 通 低 波 红 利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要 事项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根据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资 料发 行。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招募说 明书 主 要 向投 资者 披露与 本基 金相 关事 项的 信息, 是投 资者 据以选 择及 决定 是否 投资 于本基 金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上 投 摩根标 普港 股通 低波 红利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上 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上 投摩 根标普港 股通 低波红 利指 数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该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上投 摩根标 普港 股通低 波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红利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上投 摩根标普 港股 通低波 红利 指数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上投摩 根标 普港股 通低 波红利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 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 的期 货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 、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上 投摩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本 基金根 据认 购费 、 申 购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52 、A 类份 额 : 指 在投 资 人认购 、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 认购 、 申 购费 用 , 并 不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53 、C 类份 额: 指在 投资 人认购 、 申购 基金 时不 收 取认购 、 申购 费用 , 而从 本类别 基金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 54 、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遭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 过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不利 影响 ,确 保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6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7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8 、标 的指 数: 指标 普港 股通低 波红 利指 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本 信息 如下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25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兵 总经理 :章 硕麟 成立日 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 册资 本: 贰亿 伍仟 万元人 民币 股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持 股比例 : 上海国 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56 号文 批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 成立 的合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了股 东之间 的股 权 变更事项 。公 司注册 资本 保持不变 ,股 东及出 资比 例分别由 上海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67%和 摩根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 司 33 %变 更为 目前 的 51% 和 49%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06 年 6 月 6 日, 基 金管 理人的 名称 由“ 上投 摩根 富 林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变 更为“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该更 名申 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的 批准, 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 国家 工 商总局 完成 所有 变更 相关 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 , 基 金管 理人的 注册 资本 金由 一亿 五千万 元人 民币 增加 到二 亿五千 万 元人民 币, 公司 股东 的出 资比例 不变 。 该 变更 事项 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 在国 家工商 总局 完成 所有变 更相 关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董事长 :陈 兵 博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大 连分行 资金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 金财务 部 总经理 助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总行 个人 银行 总部 管理会 计部 、 财富管 理部 总经理 , 上海 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上海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 科学 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 、 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 投资管 理业 务行政 总裁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主 席 、资 产管 理营 运委 员会 成员及 投资 委员 会成 员。 董事:Jed Laskowitz 政治学 士学 位和 法学 博士 学位。 曾任资 产管 理多 资产 解决 方案联 席总 监、 资产 管理 亚太区 行政 总裁 。 现任摩 根资 产及 财富 管理 智能 解 决方 案行 政总 裁 、 摩 根资产 及财 富管 理营 运及 投资委 员 会成员 、资 产管 理营 运委 员会成 员、 财富 管理 营运 委员会 成员 。 董事: Michael I. Falcon 金融学 学士 学位 。 曾任摩 根资 产退 休业 务总 监。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亚 太区 行政总 裁 、 资 产管 理营 运委 员会成 员 、 集 团亚 太管 理团 队成员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集团资 产管 理亚 太区 营运 委员会 主席 。 董事: 潘卫 东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海 市金 融服务 办公 室金融机 构处 处长( 挂职) 、上海国 际集 团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行 长、 上海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 董事: 陈海 宁


研究生 学历 、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金 融部总 经理 助理 、 公 投总 部贸易 融资 部总 经理 、 武 汉分行 副行 长、武 汉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 董事: 丁蔚 硕士研 究生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分行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个人银 行 总部银 行卡 部总 经理 ,个 人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兼银 行卡部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总 经理 。 董事: 章硕 麟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独立董 事: 刘红 忠 国际金 融系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复 旦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复 旦大 学金 融研 究中 心副主 任。 独立董 事: 戴立 宁 获台湾 大学 法学 硕士 及美 国哈佛 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台 湾财 政部 常务 次长 ,东吴 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现任北 京大 学法 学院 及光 华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独立董 事: 李存 修 获美国 加州 大学 柏克 利校 区企管 博士( 主修 财务) 、企 管硕士 、经 济硕 士等 学位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现任台 湾大 学财 务金 融学 系专任 特聘 教授 。 独立董 事: 俞樵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清 华大 学 公 共管 理学 院经济 与金 融学 教授 及公 共金融 与治 理中 心主 任 。 曾 经在加 里 伯利大 学经 济系 、新 加坡 国立大 学经 济系 、复 旦大 学金融 系等 单位 任教 。


2. 监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监事会 主席 : 赵峥 嵘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工 商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浦 发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及 杭州 分行 行长 等职 务 。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梁斌 学士学 位。 曾在高 伟绅 律师 事务 所( 香港) 任职 律师 多年 。 现任摩 根大 通集 团中 国法 律总监 。 监事: 张军 曾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组 合管理 部总 监、 投资 绩 效评估 总监 、国 际投 资部 总监、 组合 基金 投资 部总 监。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董事 , 管理 上投 摩根亚 太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上投摩 根全 球天 然资 源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上投 摩根全 球多 元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QDII)。 监事: 万隽 宸 曾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高级 法务 经理 ,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风险官 , 尚 腾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尚 腾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3. 总经理 基本 情况 : 章硕麟 先生 ,总 经理 。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4.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张军先 生, 副总 经理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管理 工程硕 士学 位。 历任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办公 室秘 书、公 司业 务部业务 科科 长,徐 汇支 行副行长 、 个人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并 曾担任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一职 。 杜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南京 大学 ,获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历任天 同证 券、 中原 证券 、 国信 证券 、 中 银国 际研 究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专家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国 内权益 投资 一部 总监 兼资 深基金 经理 。 孙芳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华东 师范 大学 ,获 世界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历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研 究员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专 家 、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 究 部副总 监、 基 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国 内权 益投 资二 部总监 兼资 深基 金经 理。 郭鹏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上海 财经 大学 ,获 企业管 理硕 士学 位。 历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经理 、 市 场部 副总监 , 产品 及客户 营销 部总监 、 市 场部总 监兼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杨红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技术 经济与 管理 博士 曾任招 商银 行上 海分 行稽 核监督 部业 务副 经理 、 营 业部副 经理 兼工 会主 席、 零售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 消 费信贷 中心 总经理 ; 曾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上海 分行 个人 信贷 部总经 理 、 个 人 银行发 展管 理部 总经 理、 零售业 务管 理部 总经 理。 邹树波 先生 ,督 察长 。 获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曾任天 健会 计师 事务 所高 级项目 经理 , 上 海证 监局 主任科 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 5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淑婉 女士 ,台 湾大 学财 务金融 研究 所 MBA ,自 1987 年 9 月至 1989 年 2 月 ,在东 盟 成衣股 份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部专 员; 自 1989 年 3 月至 1991 年 8 月, 在富 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担任 投行 部专 员; 自 1993 年 3 月至 1998 年 1 月, 在光华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担 任 研究部 副理 ; 自 1998 年 2 月至 2006 年 7 月, 在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担 任副 总 经理; 自 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8 月 , 在 德意 志亚 洲 资产管 理公 司担 任副 总经 理; 自 2009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在 嘉实国 际资 产管 理公 司担 任副总 经理 ;自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上 投摩 根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总 监; 自 2016 年 9 月起加 入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自 2016 年 12 月起 同时 担任 上 投摩根 亚太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及上 投摩 根全 球新 兴市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12 月起同 时担 任 上投摩 根标 普港 股通 低波 红利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8 年 6 月 起同时 担任 上 投摩根 香港 精选 港股 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施虓文 先生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2012 年 7 月起 加入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在研究 部任 助理 研究 员、 研究员 ,主 要承 担量 化支 持方面 的工 作。 自 2017 年 1 月 起同 时担 任 上 投 摩 根 安丰 回 报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及 上 投 摩 根 安泽 回 报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12 月起同 时担 任上 投摩 根标 普港股 通低 波红 利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8 年 2 月 起同时 担任 上投 摩根 安隆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上投 摩根 安 腾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8 年 4 月 起同时 担任 上投 摩根 富 时 发达市 场 REITs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基金经理 。 6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杜猛,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 监; 孙 芳, 副 总经理 兼投 资副总 监; 朱 晓龙, 研究 总监; 孟 晨 波,总 经理助 理兼货 币市 场投资 部总监 ;赵峰 ,债 券投资 部总监 ;张军 , 投 资董事 ;黄栋 ,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及限制 全权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基 金管理人 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以 下简称 : 《证 券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行为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3、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禁止行 为的 发生 : (1) 违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向 第 三人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借 或者 贷款 ,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担保 的除外 ; (2) 从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3) 从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4) 违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操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5) 违反法 律法 规而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6)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它行 为。 4、 基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它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扰 乱市 场秩 序;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 它第 三人谋 取不 当利 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 它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制。 4、风 险管 理体 系: (1)董 事会下 设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主要 负责基 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 战略和 控制 政策、 协 调突发 重大 风险 等事 项。 (2)董 事会下 设督察 长, 负责对基 金管 理人各 业务 环节合法 合规 运作的 监督 检查和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稽 核监 控工 作,并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直 接报 告。 (3)经 营管理 层下设 风险 评估联席 会议 ,进行 各部 门管理程 序的 风险确 认, 评估成 员 包括经 营管 理层 、 督察 长 、稽 核 、风 险管 理、 基金 投资 、基 金运 作等 各部 门 主管 。风 险评估 联席 会议 对各 类风 险予以 事先 充分 的评 估和 防范, 并进 行及 时控 制和 采取应 急 措施。 (4)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基金 管理人各 部 门 的风险 控制 检查,定 期不 定期对 业务 部门内 部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和 遵循 国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 并 适时提 出 修改建 议。 (5)风 险管理 部负责 投资 限制指标 体系 的设定 和更 新,对于 违反 指标体 系的 投资进 行 监查和 风险 控制 的评 估。 (6)风 险管理 部负责 协助 各部门修 正、 修订内 部控 制作业制 度, 并对各 部门 的日常 作 业 , 依风 险管 理的 考评 ,定 期 或不 定期 对各 项风 险指 标 进行 控管 ,并 提出 内控 建 议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 660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混合 型 、 货币 型、 指 数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范 运作 、 稳 健经 营”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 制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外 部检 查 及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 无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 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 则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密 ,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2. 代销 机构 :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客 户服 务电话 :95566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法人 代 表: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6)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网址:www.ebscn.com


(1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1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4)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户咨 询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热 线:010-95558 (18)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和 办公 地 址 :山 东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1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长江 证券 客户 服务网 站:www.95579.com


(21)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 詹露 阳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22)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 www.noah-fund.com (2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2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25)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传真:010-88066552 (26)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7)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2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29)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0)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www.fund123.cn (3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网站: www.1234567.com.cn (3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3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34)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35)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bank.com.cn (36)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网站:www.lufunds.com (37)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38)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郑 毓栋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39)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0)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站:http://8.jrj.com.cn/ (41)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42)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 院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客服电 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43)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 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基 金登 记机 构: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三、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电 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姜 亚萍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7]1342 号文 《关 于准予 上投 摩根 标普 港股 通低波 红 利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 册的批 复》 , 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 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并于 2017 年11 月29 日募 集工 作顺 利结束 。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697,391,801.83 元 (其 中A 类份额 人民 币688,187,500.95 元、 C 类 份额 人民币9,204,300.88 元 ) , 折 合 基 金 份额 697,391,801.83 份 ( 其中 A 类份 额 688,187,500.95 份、C 类份额 9,204,300.88 份) ; 认购 款 项在基 金验 资确 认日 之前 产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人民 币 432,493.24 元(其 中 A 类份 额人 民 币 428,748.73 元、C 类 份额 人 民币 3,744.51 元) ,折合 基金 份额 432,493.24 份 (其 中A 类 份额 428,748.73 份、C 类 份额 3,744.51 份) 。 经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12 月4 日生 效。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开 放 式 指数 型基 金 ,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和转换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以 及相 关期 货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 若该 工作日 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 不开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放)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 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 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顺延 至前 述因 素消 失日 的下一 个工 作 日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 则申 购款 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 及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1. 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 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下 同) 、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最低 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基 金投 资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 的限制。





基 金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 金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按照份额 进行赎回 ,申请 赎回 份额精 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金 账户 余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如 进行一 次赎 回后 基金 账户 中基金 份额 余额 将低 于 10 份,应 一次 性赎 回。 如因 分红再 投资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巨 额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原因 导致的 账户 余额 少于 10 份 之情况 ,不 受 此限, 但再 次赎 回时 必须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 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 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具 体规定请 参见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4. 当 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书或相 关公 告。 5.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 =


( 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率) / (1 +申 购费 率 ) ,或 申购 费用= 固 定申 购 费金额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T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金 额区 间 费率 人民 币 100 万以 下 1.0 % 人民 币 100 万以 上( 含) ,500 万 以下 0.5 % 人民 币 500 万以 上( 含) 每笔人 民 币 1,000 元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期 限 费率 7 天以 内 1.5% 7 天以 上( 含) ,30 日以 内 0.1% 30 日以 上 (含 ) 0% 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期 限 费率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天以 内 1.5% 7 天以 上( 含) ,30 日以 内 0.5% 30 日 以上 (含 ) 0% 3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4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除 以当 日的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5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 当日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6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7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对 A 、C 类份 额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9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的销 售费 率。 10 、 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或 可能 对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出 10% 以上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实 施延期 办理 , 但延 期办 理 的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10% 以 内 ( 含 10% ) 的 赎回 申请 与当日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按 前述 条款 处理 , 具 体见相 关公 告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合 运用 各种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 对 申购 及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整 。 在出现 上 述约 定的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采用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包 括但不 限于 : (1)延 期办理 巨额 赎回申 请; (2)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3 )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4)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 (5 )暂 停基 金估值 ; (6 )摆 动定 价; (7)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出现上 述情 况时 , 投 资者 可能会 因此 无法 全部 或仅 能部分 赎回 本基 金、 或赎 回款项 需延 期支付 , 从而 对 投资 者流 动性产 生一 定影 响。 同时 , 投 资者 也可 能会面 临无 法继续 申购 本 基 金可能 ,影 响其 投资 计划 。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发生暂 停申购 或赎 回并重新 开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提 前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3 、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 支付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风险 管理 手段, 力争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控制本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 控制 在 4% 以 内, 以实 现对 标的指 数有 效跟 踪。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 中 期票 据、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短期融 资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同业 存单 、 银 行存 款、 股指 期 货、 股票 期权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90%-95% ,其中 投资 于标 普 港股通 低 波红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及 股票 期权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期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策略 ,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构 成及其 权重 构建 股票 资产 组合, 并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化对 股票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 但 因特 殊情 况导 致基金 无法 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将运 用其 他方 法建 立实 际组合 , 力 求实 现基 金相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了实现追踪误差 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90% , 将不低 于 90% 的非 现金 基 金资产 投资 于标 普港 股通 低波红 利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份 股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投资 组合 构建 本基金 通过 完全 复制 策略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 根 据标普 港股 通低 波红 利指 数成份 股 的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 资产 组合 , 对 于因 法规限 制 、 流动性 限制 而无 法交 易的 成份股 , 将采 用 与被限 制股 预期 收益 率相 近的股 票或 股票 组合 进行 相应的 替代 。 在初 始建 仓期 或者为 申购 资 金建仓 时 , 本 基金 按照 标普 港股通 低波 红利 指数 各成 份股所 占权 重逐 步买 入 。 在 买入过 程中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采取 相应 的交 易策 略降低 建仓 成本 , 力 求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 在投 资运 作过程 中 , 本 基 金以标 的指 数权 重为 标准 配置个 股, 并根 据成 份股 构成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 动态调 整。 (2) 投资 组合 调整 1 )定 期调 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 组合 将定期根据所跟踪标 的指 数成份股的调整进行 相应 的跟踪调 整。 标普 港股 通低波 红利 指数的 样本 股每 半年 调整 一次 , 指 数调 整方案 公布 后, 本基 金将 及 时对现 有组 合的 构成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若成 分股 的集 中调整 短期 内会 对跟 踪误 差产生 较大 影 响,将 采用 逐步 调整 的方 式。 2 )不 定期 调整 ① 根据 指数 编制 规则 , 当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因增 发、 送配等 股权 变动 而需 进行 成份股 权重 调整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标 的指数 权重 比例 的变 化, 进行相 应调 整。 ② 当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因停 牌、流动 性不 足等因 素导 致基金无 法按 照指数 权重 进行配置 , 基金管 理人 将综 合考 虑跟 踪误差 和投 资者 利益 ,选 择相关 股票 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③ 本基 金将 根据 申购 和赎 回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 保 证基 金正 常运 行, 从 而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 。


3) 股票 替代 通常情况 下, 本基金 根据 标的指数 成份 股票在 指数 中的权重 确定 成份股 票的 买卖数量 。 但在如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严 重不 足或 停牌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因法 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而 为 本基金 限制 投资 的股 票等 特殊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以选 择其他 股票 或股 票组 合对 标的指 数中 的 成份股 进行 替换 。


在选择 替代 股票 时 , 为 尽可 能的降 低跟 踪误 差 , 本 基金 将采用 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法 , 在对替 代股 票与 被替 代股 票的基 本面 、 股 价技 术面 等指标 进行 相关 性分 析的 基础上 , 优 先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中 选择 基本 面良 好, 流动性 充裕 的股 票进 行替 代投资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市场 风险 与流动 性风 险的 前提 下, 根据对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的深 入分 析以及 对宏 观经 济的 持续 跟踪 , 结 合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到期收 益率 、 流动 性、 市场 规模等 情况 , 灵活运 用久 期策 略、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信用 债策 略、 可 转债 策略 等多 种投 资策略 , 实 施积 极主动 的组 合管 理, 并根 据对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 息 差变 化的 预测 , 对 债 券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1) 久期 管理 策略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将基 于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对未来 市 场的利 率变 化趋 势进 行预 判, 进而 主动 调整 债券 资产 组合的 久期 , 以达 到提 高债 券组合 收益 、 降低债 券组 合 利 率风 险的 目的 。 当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下移时 , 适当 提高组 合久 期, 以分 享债 券 市场上 涨的 收益 ; 当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上移 时, 适当 降低组 合久 期 , 以规 避债 券市场 下跌 的 风 险。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之 后,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收益 率曲线 的研 究, 分析 和预 测收益 率曲 线可能 发生 的形 状变 化。 本基金 除考 虑系 统性 的利 率风险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影响 外, 还将 考虑债 券市 场微 观因 素对 收益率 曲线 的影 响, 如历 史期限 结构 、 新债发 行 、 回购及 市场 拆借 利率等 , 进 而形 成一 定阶 段内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适 时采 用跟 踪收 益率曲 线的 骑乘 策略或 者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子弹 、杠 铃及 梯形 策略构 造组 合, 并进 行动 态调整 。 (3)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信用债 的收 益率 是在 基准 收益率 基础 上加 上反 映信 用风险 收益 的信 用利 差 。 基 准收益 率 主要受 宏观 经济 和政 策环 境的影 响 , 信 用利 差的 影响 因素包 括信 用债 市场 整体 的信用 利差 水 平和债 券发 行主 体自 身的 信用变 化。 基于 这两 方面 的因素 , 本 基金 将分 别采 用以下 的分 析策 略: 1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策 略 分析宏 观经 济周 期、 国家 政策、 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市场结 构、 流动 性、 信用 利差的 历史 统计区 间等 因素 , 进 而判 断当前 信用 债市 场信 用利 差的合 理性 、 相对投 资价 值和风 险 , 以 及 信用利 差 曲 线的 未来 趋势 ,确定 信用 债券 的配 置。 2 )基 于信 用债 信用 分析 策 略 本基金 将以 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 外 部信 用评级 为辅 , 研 究债 券发 行主体 的基 本面 , 以 确 定债券 的违 约风 险和 合理 的信用 利差 水平 , 判 断债 券的投 资价 值。 本基 金将 重点分 析债 券发 行人所 处行业 的发展 前景 、市场 竞争地 位、财 务质 量(包 括资产 负债水 平、 资产变 现能力 、 偿债能 力、 运营 效率 以及 现金流 质量 ) 等 要素 , 综 合评价 其信 用等 级, 谨慎 选择债 券发 行人 基本面 良好 、债 券条 款优 惠的信 用类 债券 进行 投资 。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 含交易 分离 可转债 ) 兼具 权益类 证券 与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特性 , 具 有抵 御 下行风 险 、 分 享股票 价格 上涨收 益的 特点 。 可 转债 的选择 结合 其债 性和 股性 特征 , 在 对公 司 基本面 和转 债条 款深 入研 究的基 础上 进行 估值 分析 , 投资 于公 司基 本面 优良、 具有较 高安 全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边际和 良好 流动 性的 可转 换债券 ,获 取稳 健的 投资 回报。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审 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 其中 , 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需经 董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本基金 对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投资 主要从自上而 下判断景气 周期和自下而 上精选标的 两 个角度 出发 , 结 合信 用分 析和信 用评 估进 行, 同时 通过有 纪律 的风 险监 控实 现对投 资组 合风 险的有 效管 理 。 本基 金将 对债券 发行 人所 在行 业的 发展前 景 、 公 司竞争 优势 、 财 务质 量及 预 测、 公 司治 理、 营运 风险、 再融资 风险 等指 标进 行定 性定量 分析 , 确 定债 券发 行人的 信用 评 分。 为 了提 高对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效率 , 严 格控 制投 资的信 用风 险, 在个 券甄 选方面 , 本 基金 将通过 信用 调查 方案 对债 券发行 主体 的信 用状 况进 行分析 。 (6)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发行 人基 本面 的深入 调研 分析 , 结合 发行 人资产 负 债状况 、 盈利 能力、 现金 流、 经 营稳定 性以 及债 券 流动性、 信用 利差、 信用 评级、 违 约风 险 等的综 合评 估结 果, 选取 具有价 格优 势和 套利 机会 的优质 信用 债券 进行 投资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原 则,参 与股指 期货 的投资 ,以管 理投资 组合 的系统 性风险 ,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采 用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 基金 在 进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 批 准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综合 考虑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 构成及 质量 等因 素, 主要 从资产 池信 用状况 、 违 约相 关性 、 历 史违约 记录 和损 失比 例、 证券的 信用 增强 方式 、 利 差补偿 程度 等方 面对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 与收益 状况 进行 评估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确定资 产合 理配 置比例 ,在 保证 资产 安全 性的前 提条 件下 ,以 期 获 得长期 稳定 收益 。 6 、股 票期 权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 参 与股 票期权 的投 资。 本基 金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将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 易 活跃的 期权 合约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 将基 于 对证券 市场 的预 判, 并结 合股指 期权 定价 模型 ,选 择估值 合理 的期 权合 约。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建 立股 票期 权交 易决 策部门 或小 组, 按照 有关 要求做 好人 员培训 工作 , 确保投 资 、 风控等 核心 岗位 人员 具备 股票期 权业 务知 识和 相应 的专业 能力 , 同 时授权 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票 期权 的投 资审 批事 项,以 防范 期权 投资 的风 险。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90%-95% , 投 资于 标普 港股通 低波 红利 指数 成分 股和备 选 成分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2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基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3)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若本基 金在交 易日日 终未 持有 股指 期货 合约, 则不 受此 条款 约束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 90%-95%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4)本 基 金参 与 股 票期 权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 本基 金因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 权的,应 持有 足额标 的证 券;开仓 卖出 认沽期 权的 ,应持 有 合约行 权所 需的 全额 现金 或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 可冲 抵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 等价 物; 3 ) 本 基金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 约面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 中, 合 约 面值按 照 行权价 乘以 合约 乘数 计算 ; (15)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及股 票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不符 合上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除上述 (9) 、( 12) 、( 15)、( 18) 项所 述情况 外,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需提 前公 告。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按变 更后的 规定 执行 。 五、标 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标普 港股通 低波 红利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 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收益率+ 5%× 税后银行活期 存 款收益 率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 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其中 , 若 标的 指 数的变 更涉 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 理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若 标的指 数变 更对 基金投 资无 实质 性影 响( 包 括但不 限于 编制 机构 变更 、 指数 更名 等) , 则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产 品, 预 期风 险和 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收益水 平的 基金 产品 。 本 基金将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需承 担汇 率 风险以 及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会定 期评估 并在 公司 网站 发布 ,请投 资者 关注 。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八、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 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 资 544,613,045.58 94.28 其中: 股票 544,613,045.58 94.28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377,846.86 5.6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38,635.20 0.11 8 合计 577,629,527.6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基 础材 料 27,941,593.83 4.86 B 消 费者 非必 需品 61,807,832.08 10.74 C 消 费者 常用 品 8,139,377.94 1.41 D 能源 23,418,277.98 4.07 E 金融 129,399,411.17 22.49 F 医疗保健 - - G 工业 88,086,592.58 15.31 H 信息 技术 24,733,898.43 4.30 I 电信服务 35,920,634.44 6.24 J 公用 事业 103,827,321.10 18.05 K 房地产 41,338,106.03 7.19 合计 544,613,045.58 94.6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 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 细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H02380 中国电 力 12,066,000. 00 19,529,122.65 3.39 2 H00008 电讯盈 科 4,883,000.0 0 17,762,767.03 3.09 3 H01288 农业银 行 4,781,000.0 0 17,085,262.08 2.97 4 H00902 华能国 际电 力股 份 3,996,000.0 0 16,873,459.65 2.93 5 H00338 上海石 油化 工股 份 4,108,000.0 0 15,700,621.95 2.73 6 H01382 互太纺 织 2,496,000.0 0 15,019,399.20 2.61 7 H00836 华润电 力 1,278,000.0 0 14,663,644.20 2.55 8 H00386 中国石 油化 工股 份 2,638,000.0 0 14,563,375.78 2.53 9 H00939 建设银 行 2,215,000.0 0 14,304,636.13 2.49 10 H01398 工商银 行 2,557,000.0 0 13,788,398.76 2.40 2)期末积极投资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股 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本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 的情 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3,709.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544,470.69 4 应收利 息 15,495.91 5 应收申 购款 14,958.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8,635.20 4)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五名 积极投 资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6)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 合报告 中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存 在尾 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港股低波红利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2017/12/31 0.67% 0.17% 0.52% 0.54% 0.15% -0.37% 2018/1/1- 2018/3/31 -3.22% 0.93% -1.62% 1.06% -1.60% -0.13% 2 、港股低波红利 C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2017/12/31 0.63% 0.17% 0.52% 0.54% 0.11% -0.37% 2018/1/1- 2018/3/31 -3.27% 0.93% -1.62% 1.06% -1.65% -0.13%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4 日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交易 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0.37%-0.37%-0.37-0.37%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 股 指期 货、 股 票期权、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固 定收 益品种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固 定收 益品种 收盘 价减 去固 定收 益品种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 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构提供 的价格 数据估 值。 对银行 间市场 未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 按成本 估值 。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下 ,则 应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7 、 本基 金投 资股 票期 权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有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相关 规定 ,按其 规定 内容 进行 估值 。 8 、本基 金投资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债 ,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9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以基 金估 值日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构 公 布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10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1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12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0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 、第 三方估值 机构 、登记 结算 机构及 存 款银行 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 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若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对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选 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任 一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则 》 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 因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 票而产 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 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 管 理人核 对一 致 的 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5%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 资产净 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决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本基金按 照基 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 许可 方所签 订的 指数许可 使用 协议的 约 定 计提标 的 指数使 用 相关 费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标的指 数使 用相关 费用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本基金 的标的 指数 使用 相关 费用 为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05%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若任一年 度累 计计提 指数 许可使用 费金 额小于 指数 许可使用 协议 规定的 年度 费用下限 , 则 基 金 于 该 年度 最 后 一 日补 提 标 的 指 数许 可 使 用 费至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 规 定的 费 用 收 取下 限,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年 30,000 美元。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将按 照上 述 指数许 可协 议的 约定 进行 支付。 如果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的计 算方 法和 费率 等发 生调整 ,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方 法 或费率 计算 相关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按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进 行 公告。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5-12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协商 酌情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相 关费 用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 资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按 规定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 17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7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新服务 ; 29、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流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露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二 )投 资股 票期 权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定期 信息 披露文 件中 披露 参与 股票 期权交 易的 有关 情况 , 包括 投资政 策 、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 估 值方 法等 , 并 充分揭 示股 票期 权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十三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季度报 告中 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四 )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 期公司 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投 资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券的 名称 、 数 量 等信息 , 并 在季 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露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的 投资情 况。 (十五 )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 按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要求 披露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投 资 情况 。 若 中国 证监 会对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通 过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投 资香港 股票 市场 的信 息披 露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六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 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 资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 主 要 的风险 因素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财 政政 策、货币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国 家宏 观政策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经 济周期 风险。 证券 市场是国 民经 济的晴 雨表 ,随着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和股 票 , 其 收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的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行 业 竞争、 市场 前景 、 技 术更 新、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免 。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收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式 来分 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 通货膨 胀因 素而 使其 购买 力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2 、管 理风 险 (1)在 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因素 的变 化也会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平。 3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投 资收 益而进 行 组合调 整时 , 可能 会由 于个 股的市 场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而无法 按预 期的 价格 将股 票或债 券买 进 或卖出 ;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者的赎 回 , 当 个股的 流动 性较差 时 , 基 金管理 人被 迫在不 适当 的 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 券。 两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本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方 法说 明 (1)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通过 完全 复制 策略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 其 面临的 行业 和资 产流 动性 风险也 是 标普港 股通 低波 红利 指数 所面临 的风 险 , 标的 指数 入选标 准为 连续 分红 、 股 息率高 、 波动 率 低且流 动性 好 , 因 此标 的指 数面临 的行 业和 资产 的流 动性风 险略 小于 整体 香港 证券市 场 情 况 。 基金根据标普港股通 低波 红利指数成份股的基 准权 重构建股票资产组合 构建 股票资产 组合时 , 对于 因法规 限制 、 流 动性 限制 而无法 交易 的成份 股 , 将 采用与 被限 制股预 期收 益 率 相近的 股票 或股 票组 合进 行相应 的替 代。 由于 香港 市场投 资者 数量 、 研 究机 构及股 票覆 盖数 量均远 不 及 A 股市 场 , 造 成众多 股票 流动 性较 差。 与 A 股 相比 ,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成 交金 额、 换手率 均偏 低。 因此 本基 金面临 的市 场流 动性 风险 高于 A 股市 场。 (2)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是否 在 20 个工作 日内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同时 ,如 本基 金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 赎回申 请实 施部分 延 期办 理 。 (3)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 暂停 基金估 值等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用 , 基金 管理人 将依 照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策 的原 则, 及时 有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实际 运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 赎回款 项支 付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全面 保障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4 、特 定风 险 本基金 为通 过港 股通 投资 香港市 场的 指数 型基 金, 面临汇 率风 险 、 香港 市场 风险 、 市 场 制度以 及交 易规 则不 同等 境外证 券市 场投 资所 面临 的特有 风险 ,包 括但 不限 于: (1) 指数 投资 风险 1)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标 的指 数跟 踪误 差风 险


因标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增发、配 股、 分红等 ,或 者因新股 认购 、基金 现金 资产拖累 、 基金交 易成 本和 交易 冲击 以及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等原 因,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相 对于 标的指 数回 报 率可能 出现 偏离 ,从 而导 致出现 跟踪 误差 风险 。


3)标 的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 制与 发布 或法律 法规 的变 化等 原因 , 导致 原 标的指 数不宜 继续作 为本 基金的 投资标 的指数 及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可能 变更标 的指数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 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可能发 生变 化, 投资 者还 须承担 投资 组合 调整所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2)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以 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但 本基 金通 过港 股通 投资香 港证 券市 场, 可投 资的港 股通 标的股 票以 港币 计价 。 由 于人民 币汇 率在 未来 存在 不确定 性, 存在 因汇 率变 动而蒙 受损 失的 可能性 ,因 此, 投资 本基 金存在 一定 的汇 率风 险。 (3) 香港 市场 的风 险 1 ) 与内地 A 股 市场 相比, 港股 市场 上外汇 资金 流动 更为 自由 ,海外 资金 的流 动对 港 股价格 的影 响巨 大, 因此, 受到全 球宏 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变 动等 因素 所导 致的 系统性 风险 影 响更大 。 2 ) 香港 市场 交易 规则 有别 于内 地 A 股 市场 规则 , 参 与香港 股票 投资 还将 面临 包括但 不 限于如 下特 殊风 险:





a. 香港 市场 证券 交易 价 格 并无 涨跌 幅上 下限 的规 定,因 此每 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较 大。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b. 只有 内地 与香 港两 地均为 交易 日且 能够 满足 结算安 排的 交易 日才 为港 股通交 易日 。





c. 香港 出现 台风 、 黑 色 暴雨或 者联 交所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时 , 联 交所 将可 能 停市 , 投 资者 将面临 在停 市期 间无 法进 行交易 的风 险 ; 出 现境 内证 券交易 服务 公司 认定 的交 易异常 情况 时 , 境内证 券交 易服 务公 司将 可能暂 停提 供部 分或 者全 部港股 通服 务 , 投 资者 将面 临在暂 停服 务 期间无 法进 行港 股通 交易 的风险 。 d. 由于 香港 市场 实行 T+2 日( T 日买 卖股 票, 资金 和股票在 T+2 日才 进行 交 收)的 交 收安排 ,本 基金 在 T 日 ( 港股通 交易 日) 卖出 股票 , T+2 日 (港 股通 交易 日 ,即为 卖出 当 日之后 第二 个港 股通 交易 日)在 香港 市场 完成 清算 交收, 卖出 的资 金在 T+3 日才能 回到 人 民币资 金账 户。 因此 交收 制度的 不同 以及 港股 通交 易日的 设定 原因 , 本 基金 可能面 临卖 出港 股后资 金不 能及 时到 账, 造成支 付赎 回款 日期 比正 常情况 延后 的风 险 3 )本 基金 的港 股投 资通 过 港股通 进行 ,面 临着 港股 通制度 及其 调整 的风 险: a. 根据 现行 的港 股通 规则 , 本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 、 转 换、 上市 公 司被收 购 等情形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 所取 得的 港股 通股 票以 外的香 港联 交所 上市 证券 , 只 能 通过 港股 通卖出 , 但 不得 买入; 因港 股通股 票权 益分 派或 者转 换等情 形取 得的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股票 的 认购权 利在 联交 所上 市的 , 可以 通过 港股 通卖 出, 但不得 行权 ; 因 港股 通股 票权益 分派 、 转 换或者 上市 公司 被收 购等 所取得 的非 联交 所上 市证 券, 可 以享 有相 关权 益, 但 不得通 过港 股 通买入 或卖 出。 b. 本基 金将 仅通 过沪 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投资于 香港 股票 市场 , 不 使用合 格境 内 机 构投 资者 (QDII ) 境 外 投 资额 度进 行境 外 投资。 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有限公 司 开市 前阶 段, 当 日额 度使 用完 毕的 , 新增 的买 单申 报将 面临 失败的 风险 ; 在 联交 所持 续交易 时段 , 当 日额度 使用 完毕 的, 当日 本基金 将面 临不 能通 过港 股通进 行买 入交 易的 风险 。 c. 现行 的港 股通 规则 , 对 港 股通下 可投 资的 港股 范围 进行了 限制 , 并定 期或 不 定期根 据 范围限 制规 则对 具体 的可 投资标 的进 行调 整, 对于 调出在 投资 范围 的港 股, 只能卖 出不 能买 入;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 港股 通可投 资标 的范 围的 调整 而不能 及时 买入 看好 的投 资标的 , 而 错失 投资机 会的 风险 。 5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因此存 在因 投资 股指 期货 而带来 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由 于标 的 价格变 动而 产生 的衍 生品 的价格 波动 。 (2)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当 基金交 易量 大于 市场 可报 价的 交 易量 而产 生的 风险 。 (3)结 算流动 性风险 :基 金保证金 不足 而无法 交易 衍生品, 或因 指数波 动导 致保证 金 低于维 持保 证金 而必 须追 缴保证 金的 风险 。 (4) 基差 风险 :期 货市 场 价格与 标的 价格 不一 致所 产生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交 易对 手 不愿或 无法 履行 契约 的风 险。 (6)作 业风险 :因交 易过 程、交易 系统 、人员 疏失 、或其他 不可 预期时 间所 导致的 损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失。 6 、股 票期 权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期 权 , 因此存 在因 投资 股票 期权 而带来 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由 于标 的 价格变 动而 产生 的衍 生品 的价格 波动 。 (2) 流动 性风 险: 当基 金 交易量 大于 市场 可报 价的 交易量 而产 生的 风险 。 (3)保 证金风 险:由 于无 法及时筹 措资 金满足 建立 或者维持 衍生 品合约 头寸 所要求 的 保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4 ) 基 差风 险 : 指 衍生 品合 约价格 和标 的指 数价 格之 间的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及不 同衍 生品 合约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现 价差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交 易对 手 不愿或 无法 履行 契约 的风 险。 (6)操 作风险 :因交 易过 程、交易 系统 、人员 疏失 、或其他 不可 预期时 间所 导致的 损 失。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发行 人为 中小微 、 非上 市企业 , 存 在着公 司治 理结 构相 对薄 弱、 企业 经 营风险 高、 信息 披露 透明 度不足 等特 点。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建 立并 严格 执行 特定的 信用 分析 制度, 对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进行 信用 风险 管理。 但如 果发 行人 未真 实披露 其财 务及 经营管 理信 息 , 或 基金 管理 人对其 信用 风险 判断 有误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将存 在违约 风险 , 极端情 况下 ,存 在债 券投 资本金 完全 无法 回收 的风 险。 同时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交易 平台为 上交 所与 深交 所的 特定平 台或 通过 证券 公司 进行转 让 , 可能存 在流 动性 不足 的风 险。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未 能持有 到期 , 将 可能在 二级 市场 交易 时承 担相当 幅度 的流 动性 折价 ,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因此 , 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将在 一定 程度上 增加 基金 的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8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具有 一定 的价格 波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 风险等 风险。 价格波 动风 险指的 是市场 利率波 动会 导致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收益 率和价 格波动 。 流动性 风险 指的 是受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无 法 在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 大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 存 在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险 指的 基金 所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债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 在交 易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于 资产 支持 证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证 券价格 下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 9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公司 、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10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11 、 其他 风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为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因 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 代销 机构等 机构 无法正 常 工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险 。 二、声 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基 金代 销机构 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基金名 称: 上投 摩根 标普 港股通 低波 红利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的 类别 :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式 注册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7]134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 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约定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 结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未 设立日常 机 构 。在本 基金 存续期内 ,根 据本基 金的 运作需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设立日 常机 构 , 日 常机 构的 设立与 运作 应当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中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进行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方式 、或 调整本 基金 份额类 别 的设置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 代 销机 构、 登 记机构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上述 第(3 ) 项中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 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第 1 条 第 (2) 款 、 第 2 条 第 (3)款 规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到 会 者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应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4 、在不 与法 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四、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若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对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选 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任 一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则 》 执行。 五、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1 、 因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 票而产 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 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 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5%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 资产净 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决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


本基金按 照基 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 许可 方所签 订的 指数许可 使用 协议的 约 定 计提标 的 指数使 用相关 费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标的指 数使 用相关 费用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标的指 数使用 相关 费用 的费 率、 具体计 算方 法及 支付 方式 见招募 说明 书。


如果标 的指 数使 用相 关费 用的计 算方 法和 费率 等发 生调整 ,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方 法 或费率 计算 相关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按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进 行 公告。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5 -12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协商 酌情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相 关费 用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 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六、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风险 管理 手段, 力 争 控制本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 控制 在 4% 以 内, 以实 现对 标的指 数有 效跟 踪。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含 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 中 期票 据、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短期融 资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同业 存单 、 银 行存 款、 股指 期 货、 股票 期权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90%-95% ,其中投资于标普 港股通低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波红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及 股票 期权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期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90%-95% , 投 资于 标普 港股通 低波 红利 指数 成分 股和备 选 成分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2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险等各 种风 险;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3)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若本基 金在交 易日日 终未 持有 股指 期货 合约, 则不 受此 条款 约束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 90%-95%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4)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 本基 金因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 权的,应 持有 足额标 的证 券;开仓 卖出 认沽期 权的 ,应持 有 合约 行 权所 需的 全额 现金 或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 可冲 抵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 等价 物; 3 ) 本 基金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 约面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 中, 合 约 面值按 照 行权价 乘以 合约 乘数 计算 ; (15)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及股 票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除上述 (9) 、( 12) 、( 15)、( 18) 项所 述情况 外,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需 提前 公告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按变 更后的 规定 执行 。 七、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本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固 定收 益品种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固 定收 益品种 收盘 价减 去固 定收 益品种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固 定收 益 品 种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格 数据估 值。 对银行 间市场 未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 按成本 估值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 代表计 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以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应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7 、 本基 金投 资股 票期 权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有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相关 规定 ,按其 规定 内容 进行 估值 。 8 、本基 金投资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债 ,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9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以基 金估 值日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构 公 布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10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1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12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八、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程序 与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及律 师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基 金合 同的 存放 地及 投资者 取得 方式 1、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除上报 有关监管机 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2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上 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具体 信息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三 章) 2、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具体 信息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四 章)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港 股通标 的股 票、权 证、债 券(包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括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中期 票 据、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短期融 资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同业 存单 、 银 行存 款、 股指 期 货、 股票 期权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90%-95% ,其中 投资 于标 普 港股通 低 波红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及 股票 期权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期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内部研 究组 合股 票库 、 债 券库、 投资 风格 证券 库等 各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2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90%-95% , 投 资于 标普 港股通 低波 红利 指数 成分 股和备 选 成分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9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0)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若本基 金在交 易日日 终未 持有 股指 期货 合约, 则不 受此 条款 约束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 90%-95%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及股 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4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其 中,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 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本产品 参与 期权 交易 之前 需与托 管行 协商 明确 期权 的估值 方式 等操 作细 节 , 并 在实际 监 控相关 条款 之前 ,给 托管 人留出 系统 开发 必要 的时 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比例规 定的,除 上述(7) 、( 11 ) 、( 14)条 所述情况 外,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但 需提前 公告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提 示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提 示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当 视情 况暂缓 或拒绝 执行, 及时 提示基 金管理 人,并 依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本协 议约定 的 , 应 当 及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 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 户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 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期 货结算 账户 及投资 所 需的其 他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募集 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宣布 停止 募集时 ,募 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从 事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对基 金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资 报 告 ,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 金 名 义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的 存 款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点 开 立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的银 行 预 留 印 鉴的 保 管 和 使用 。 在 上 述 账户 开 立 和 账户 相 关 信 息变 更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比照 并 遵 守上 述关 于 账 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在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商 议 后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开 立 ,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协助 。 新 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6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和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开 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和 资金 的 清 算 。在 上 述 手 续 办理 完 毕 之 后, 由 基 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期货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 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 所或 期货公司的规定开设 和管 理期货账 户。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对 于 无 法 取 得二 份 以 上 的正 本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并 在 复 印件 上 加 盖 公 章, 未 经 双 方协 商 或 未 在 合同 约 定 范 围内 , 合 同 原件 不得转 移。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当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入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任一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四位 内( 含第四 位) 发生差 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误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 公 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除 本协 议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 据 错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 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如 果上 述 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 得 利。如 果返 还金 额 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由 于不 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期 货交 易所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 登记 结算 机构及 存 款 银行 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非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 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定 期 就 会计 数 据 和财 务指 标 进 行 核对 。 如 发现 存在 不 符 ,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表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分 别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 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 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月 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 将报 表 盖 章后 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 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 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及 律师 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本协 议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本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协议 约定 事 项 如与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不 一致 ,应 以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为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 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 或不 定期寄送 对账单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多种 收费 方式 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本基 金 , 满 足基 金投资 者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 有关 公告 。 (三)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fm.com) 查询详情 。 (四) 联系 方式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7 年 11 月 11 日,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 2017 年 12 月 5 日 , 上 投摩 根标普 港股 通低 波红 利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3. 2017 年 12 月 15 日 , 上 投摩 根标普 港股 通低 波红 利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 赎回、 转换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公告 ; 4. 2017 年 12 月 22 日 , 上 投摩 根标普 港股 通低 波红 利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暂 停申购 、 赎回、 转换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的公 告; 5. 2017 年 12 月 25 日,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 6. 2017 年 12 月 30 日,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缴纳 增值税 的 公告; 7. 2018 年 1 月 5 日, 上投 摩 根标普 港股 通低 波红 利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关 于 2018 年 非港 股通交 易日 暂停 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 上述公 告均 刊登 于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中国证 券报 》 及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站 上。 上投摩根标普港股通低波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上 投 摩 根 标 普 港 股 通 低 波 红 利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册的文 件 ( 二) 上投 摩根 标普 港股 通低 波红利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上投 摩根 标普 港股 通低 波红利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