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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鼎越(167002)

平安鼎越: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平安 大华 鼎 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 购、 赎 回
和 定 期定 额投 资 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 年 7 月 1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鼎 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鼎 越混合 ( 场内简称 :平安鼎 越) 
基金主代码 167002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6 年 9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名 称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其配套 法
规 、 《 平 安 大 华 鼎 越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 《 平 安大华鼎 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7 月 1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7 月 18 日 
定期定额投 资起始日 2018 年 7 月 18 日 
注: 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变更为 “ 平
安大华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本基金 的场内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不变。 
 
2. 日常申购、赎回 及定期定额投资 的办理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及定期 定 额投资 , 具体 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市场 、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或
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 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2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场外申 购基金, 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 为 100 元 (含申 购费, 下同 ) , 追加 申
购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 为 100 元。 
(2)通过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场内 申购基金 ,单笔申 购最低金 额为 100 元或其整 数倍。 
(3)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者 的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但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 赎回、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 机构技术 条件不允许 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 予以控制
的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 的除 外) 。 
(4)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6)实际操 作中,以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 准 。 
 
3.2 申购费率 
(1) 本基 金申购费 率随申购 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 , 最高 申购费率不 超过 1.5% 。 投 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 
本基金的场 外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 金额区 间 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以上 200 万元以 下 1.0% 
200 万元(含 )以上 500 万元 以下 0.6% 
500 万元(含 )以上 1000 元/笔 
注: 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 销系统、 直销 柜台 申购本基金 实行优惠 费率, 详见基
金管理人公 告;部分 代销机构 如实行优 惠费率, 请投 资人参见代 销机构公 告。 3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费 率由场内 代销机构 参照场外 申购 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等各项 费用。 
(2)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调整申购费率或 收费方式, 最新的
申购费率或 收费方式 在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或 相关公告 中列示。 费 率或收费 方式如发 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开
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适当调 低销售费 率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以金 额申请,遵 循“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2)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 金的场内申购 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登记
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 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 定,按新 规定 执行; 
(3)当日的 申购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撤销 ; 
(4)投资人通 过场外申购 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深圳 开放式基
金 账户 ,通过 场内申 购应 使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的证券 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和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5)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3)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4 
 
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7)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8)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每个场外 交易账户 最低持 有基金份 额余额为 50 份, 若某笔赎 回导致某 一场外销 售 机构的某一 交易账户 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 于 50 份 时, 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 回。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 赎回时 ,赎 回份额必须 是整数份 额。 (3)对于场内赎 回及持有场 内基金份额 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有规 定的, 从其 最 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定赎 回份额和 最低基金 份 额余额等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实际操 作中,以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 准。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 场内份额 和场外份 额的赎回 费为 1)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 赎回费为 : 持有期 少于 7 天的 ,场内赎回 费为 1.50% ,且全 额计5 入基金财产 ; 持有期 大于等于 7 天的 , 场内赎 回费为 0.50% ,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 不 得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 2)本基金场外 份额的 赎回费为 : 持有期(日) 费率 持有期<7 1.5% 7<=持有期<30 0.75% 30<=持有期<365 0.50% 365<=持有期<730 0.25% 730<=持有期 0% 场外赎回费 用由基金 赎回人承 担,在场 外赎回的 份额 ,对份额持 有期限小于 30 个自然 日的,赎回 费用全部 归基金财 产,对份 额持有期 限小 于 3 个自 然月的, 赎回费用 的 75% 归 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 有期限小 于 6 个 自然月的 ,赎回 费用的 50% 归基 金财产, 对份额持 有 期限大于等 于 6 个 自然月的 ,赎回费 用的 25% 归基 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 广、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前述 一个自然 月按 30 个自 然日计算) 。 (2)投资者份额 持有时间记 录规则以登 记结算机构 最新业务规则为 准,具体持 有时间 以登记结算 机构系统 记录为准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调整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最新的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在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或 相关公告 中列示。 费 率或收费 方式如发 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开 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适当调 低销售费 率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以份额 申请,遵循 “未知价” 原则,即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场外 赎回遵 循“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 赎回;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6 (4)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 金的场内赎回时 ,需遵守深 圳证券 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登记 机构对赎回 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规定执 行; (5)投资人通过 场外赎回应 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深圳开 放式基 金 账户 ,通过 场内赎 回应 使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的证券 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和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6)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3)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6)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 项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 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对于场 内赎回申 请, 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告 。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 是基金 申购业 务的一种 方式。 投 资者可以通 过销售机 构提交申 请,7 约定每期扣 款时间、 扣 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 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业务。 投 资者在办 理 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同时, 仍然可 以进行日常 申购、赎 回业务。


(1)扣款日 期和扣款 金额 投资者应遵 循销售机 构的规定 并与销售 机构约定 每期 固定扣款日 期, 若 遇非基金 申购开 放日则实际 扣款日顺 延至基金 下一申购 开放日。 投资 者可与销售 机构约定 每期固定 扣款金额 , 投资者投资 基金管理 人“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时 ,每 期扣款金额 最低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 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 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为准。 (2)交易确 认 基金申购申 请日为每 期实际扣 款日, 以每 期实际扣 款 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申购份 额。基金 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 确认成功 后直接计入 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 内,投资 者可于 T+2 工作日 起到各销 售网点查 询申购确 认结果 。 (3)变更和 终止 投资者办理 “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变更和 终止, 须 携带本人有 效身份证 件及相关 凭证 到原办理该 业务网点 申请办理 ,办理程 序遵循各 销售 机构的规定 。 (4)办理机构 本公司直销 渠道开放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 其 他销售机构 开通本基 金定投业 务的 时间以销售 机构 相关 公告 为准, 本公司可 不再特别 公 告, 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 注各销售 机构开 通上述业务 的公告或 垂询有关 销售机构 。


(5)定期定 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 动的说明 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 销渠道定 投申购本 基金 如实行优惠 费率,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公告; 其他销售 机构如实 行定投申 购优惠费 率, 以销 售机构为准, 请 投资人参 见其他销 售机 构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 构 名称: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益田 路 5033 号平 安金融中心 34 层 电话:0755 -22627627 8 传真:0755 -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 -800 -4800 (2 ) 网上交 易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网 上交易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


勇 客户服务电 话:400 -800 -4800 (3 )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2)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3)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5) 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6) 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7)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8)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9)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11)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12) 申万 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13) 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14) 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15) 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16) 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17) 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18) 中信 证券(山 东)有限 责任公司 19) 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0)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9 21) 南京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2) 大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23) 平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4) 东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5) 恒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6) 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 公司 27) 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8) 第一 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29) 中国 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 公司 30) 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31) 联讯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32) 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33) 天风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34) 首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35) 开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36) 奕丰 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司 37) 上海 云湾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38) 中信 期货有限 公司 39) 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40) 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41) 深圳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42) 北京 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43)


上海 联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44) 一路 财富(北 京)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45) 北京 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46) 上海 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47) 深圳 富济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48) 上海 万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6.2 场内 销售机构 10 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 且 经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其指 定的登记结 算机构认 可的会员 单位 。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在每 个交易日 的次日,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 基金 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敬 请投资者 留意。 遇特 殊情 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 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 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 额 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基 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 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 非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 除后 的下一个工 作日划出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3)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 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 实接收到申 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 赎回的 确认以登 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 购、 赎回11 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 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任何 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 担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本公告仅对 本基金开 放日常申 购、 赎回 和 定期定额 投 资 业务 的有 关事项予 以说明。 投 资 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 细情况, 请 详细阅读 本 基金基 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投 资者亦可 拨打本 基金管理人 的全国统 一客户服 务电话 400 -800-4800 (免长途话 费)咨询 相关事宜 。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投 资有 风险, 敬请投资 者在投资 基金前认 真阅 读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 律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并根据 自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选择 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 品 。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