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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004351)

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展: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汇丰晋信 珠三 角 区 域 发展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 汇丰晋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 示 汇丰晋信 珠三 角区域 发展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募 集申请 于 【2017 】 年 【1】 月【22 】 日经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7] 【167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 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汇丰晋 信 珠 三角 区域 发展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 市 场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 动 , 投资 者 根 据 所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享 受 基 金收 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基 金是 一只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及 风险 水 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 属 于中 高风 险收益 特征 的基金 品种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2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 招募说 明书 所 载的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5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6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6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0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3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4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5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86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88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0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91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2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7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 第一部 分


绪言 《 汇丰晋信珠三角区域发 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 及《 汇丰晋 信 珠三 角区域 发展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汇丰晋 信 珠 三角 区域 发展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 是根据 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汇 丰 晋信 珠 三角 区域 发展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汇丰 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汇 丰晋 信 珠三角 区域 发展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汇丰 晋信 珠 三角 区域发 展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汇丰 晋信 珠三 角区 域发展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汇丰晋 信 珠 三角区 域 发 展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 汇 丰晋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汇 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业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 清 算完毕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 汇 丰晋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 4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2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3、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汇丰晋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小勇 成立时 间: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 】17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周慧 联系电 话:021-20376868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山西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山西 信托” ) 持 有 51% 的股 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 Limited (汇 丰环 球投 资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49% 的 股权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杨小勇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学历 。 曾 任山 西省 委组 织部正 处级 干部 、 山 西省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山西 省国信投资 (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 山西光信实业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山 西省 国信投资(集 团)公司党 委书记、山西 信托副董事 长, 晋商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党委副书 记、 副 行长 (正 职待 遇) 。 现任山 西金 融投 资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专职 党委 副书 记、 副 总经 理 (正职 待遇 )。 郭晋普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学 历。 曾任 山西 省信 托投 资公司 房地 产开 发部 、 投 资实业 总部 副总 经理,太原万 丰房地产发 展有限公司总 经理, 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有 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 长,山 西信 托董 事长 ,山 西国信 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专职党 委副 书记 、副 总经 理。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 柴宏杰 先生 , 董 事, 本科 学历。 曾任 长治 银监 分局 办公室 主任 、 党 委办 公室 主任, 晋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办公室 主任 、 大 同分 行行 长, 山 西省 国信 投资 (集 团) 公 司董 事会 办公室 主任 兼党 委办 公室 主任 、 中 合盛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事长 , 山 西国信 投资 集团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兼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 山 西金 融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 投资 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山 西省 国有资 本投 资运 营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资本 运营 部负责 人。 李选进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学历。 曾任 怡富 基金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及 项目 发展 部经理 、 业 务拓展 总监 , 汇 丰投 资管 理 (香 港) 董事 兼亚 太区 企业拓 展及 中国 事业 主管 ,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董 事。现 任汇 丰中 华证 券投 资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巴 培卓 (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 ) 先生 ,董 事 。 曾任 汇丰 环球 投资 管理 (巴西 ) 行政总 裁、 汇丰 环球 投资 管理 ( 拉丁 美洲 ) 首 席投 资官、 行政 总裁 。 现 任汇 丰环球 投资 管理 亚太行 政总 裁 。 王栋先 生, 董事。中 国注册会计 师(CPA )和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 。曾任汇丰环球 投 资管理 (英 国) 有限 公司 产品开 发培 训生 、 汇 丰环 球投资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亚 太企 业拓 展经理 , 其后 参与筹 建汇 丰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公 司成 立至 今历任 财务 总监 、 特 别项 目 部总监 、 国 际业 务与 战略 伙 伴部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常修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曾任南 开大 学经 济研 究所 教授、 副所 长, 国家 发改 委经济 研究 所常务 副所 长、 教授 、博 士研究 生导 师。 现任 清华 大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梅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学 历 。 曾任 纽约 大学 金融学 副教 授、 芝加 哥大 学访问 副教 授、阿 姆斯 特丹 大学 访问 副教授 、清 华大 学特 聘教 授、长 江商 学院 EMBA 项 目副院 长。 现 任长江 商学 院金 融学 教授 。 叶迪奇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学 历 。 曾 担任 汇丰 银 行( 美国) 西岸 业务 副总 裁 , 汇丰银 行 ( 香港) 零 售部 主管 、 汇 丰银 行中国 总代 表处 中国 业务 总裁 、 交 通银 行副 行长 、 国际金 融协 会 (IIF) 亚太区首席 代表 。现 任星展 银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焦杨先 生, 监事, 硕士 学历 。 曾任 山西 信托 副总 经理 兼资金 管理 部经 理, 常务 副总经 理, 山西国 信投 资集 团有 限公 司风控 总 监 兼审 计风 控部 总经理 。 现任 山西 金融 投资 控股集 团有 限 公司运营 总 监兼 资本 运营 部 总经 理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山 西省产 权交 易中 心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监 事会主 席。 廖宜建 , 监 事, 本科 学历 。 曾任 职于 日本 兴业 银行 (现为 瑞穗 国际 ) ,1997 年加入 汇丰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 负责大 中华 区及 新加 坡的 本地外 汇、 利率 及债 券市 场业务 ,后 先后 担任 汇丰 中国地 区司 库 、 汇丰中 国环 球银 行及 资本 市场总 监、 汇丰 银行 (中 国) 有 限公 司副 行长 。 现 任汇丰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兼 行政 总裁。 曹菁女 士, 监事 ,硕 士学 历。曾 任中 宏保 险有 限公 司招聘 经理 、永 乐中 国培 训部经 理 、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事 经理 ,现 任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总 监。 侯玉琦 先生 , 监 事, 硕士 学历。 曾任 山西 信托 及山 西省国 信投 资 ( 集团 ) 公 司担任 交易 员及投 资经 理,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研 究员, 现任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基金 经理 。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王栋先 生 ,总 经理 ,硕 士 学历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CPA )和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曾 任汇丰 环球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 限公 司产 品开 发培 训生、 汇丰 环球 投资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亚太 企业 拓展 经理 , 其 后参与 筹建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公司 成立 至今历 任 财 务总 监、特 别项 目部 总监 、国 际业务 与战 略伙 伴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闫太平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本科学 历。 曾任 匈牙 利金 鸥国际 贸易 公司 董事 、 山 西信托 副处 长、国 际金 融部 经理 。 王立荣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学 历。 曾任 山西 信托 固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 证 券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创新 业务部 总监 ; 上 海万 方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督 察长 。 赵琳女 士,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历 。 曾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注册 部副 总监;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总 监;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 总监; 现任 汇丰 晋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运营 官。 张毅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学 历。 曾任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华 东业 务发 展经理 、 天 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理财部 负责 人、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直销 业务 部总监 。 曹庆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历 。 曾 任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法国 巴黎银 行证 券上海 代表 处研 究员 、 汇 丰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研 究员 、 投资部 研究 副总监 、 投资 部 研究总 监。 现 同 时担 任汇 丰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古韵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学历。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法 律事 务总 部副经 理 ,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副 总 监、 监察 稽核部 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和总经 理 助 理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吴培文先 生,1980 年出生 ,清华大 学工 学硕士 。历 任宝钢股 份研 究员、 东海 证券研 究 员、平 安证 券高 级研 究员 ,2011 年 8 月加 入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研究 员、 高 级研究 员 。 现任 汇 丰晋 信珠 三角区 域发 展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和 汇丰 晋信 智造 先锋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王栋, 总经 理; 曹庆, 副总 经理、 投资 部总 监兼 汇丰 晋信龙 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汇 丰晋信 沪港 深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郑宇 尘,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郭 敏, 研 究部 总监 兼 汇 丰 晋 信 动态 策 略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兼 汇 丰 晋 信 大盘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经 理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以根 据需要 增加 或更 换相 关人 员。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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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2 号 12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 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不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3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组成 。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基本 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 控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 体说明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 节,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系 统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4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牵 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 司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 况 。 具 体而 言 , 包 括 如下组 成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将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定 期向 中国 证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 司各 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 情况 进行监督。监察稽核 部对 总经理负 责, 将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各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和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并 适时提 出修 改建 议。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各部 门总 监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 承 担最 终责 任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5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 增 幅 3.47% 。 上半 年, 本集 团实 现利润 总 额 1,720.93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30% ;净利 润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3.81% 至 1,390.09 亿 元, 盈利 水平 实现 平 稳增长 。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国 最佳 银行 ” , 《环球 金融 》“2016 中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2016 亚太区 最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资 者》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 ;在 美 国《财 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排 名 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 境 托管运营处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6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 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财 资》 、 《环 球金 融》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最 佳托 管专 家——QFII ” 等奖项 , 并 在 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 评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最佳托 管银 行”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7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新一代 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例 控制 等情 况 进行监 控, 如发 现投 资异 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 险提示 ,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8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督情 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 发现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 电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 人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21-20376888 公司网 址:www.hsbcjt.cn 2 、其他 销 售机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王菁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0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继 康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客服电 话:95313 汇丰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大 楼 2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大 楼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廖 宜建 公司网 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 话: 卓越 理财 客户


800-820-8828(限 中国 内 地固话 )



































(+86)-(21)-3888 8828 ( 适用于 境外 或移 动电 话)














运筹 理财 客户


800-820-8878(限 中国 内 地固话 )



































(+86)-(21)-3888 8878 ( 适用于 境外 或移 动电 话)














非汇 丰个 人客 户 800-830-2880( 限中 国 内地固 话)



































(+86)-(21)-3888 3015 ( 适用于 境外 或移 动电 话)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电话: (0755 )83195834 ,82090060


传真: (0755 )83195049 ,82090817


联系人 :刘 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1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 上 海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络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 服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君 联系人 : 权唐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2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免 长途 费) 网址: www.csc108.com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 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3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东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联系电 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4 联系人 :韩 钰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杨 盛芳 电话:0591 -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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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2 号 25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点: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1-68751929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258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6 传真:010-88013605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25 )83290979


联 系人 :万 鸣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 址:www.htsc.com.cn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 定代 表人 :肖 雯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 893 6885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 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s.com.cn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庆 华 联系人 : 汤漫 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平 安 金融大 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曹实 凡 联系人 : 石静 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址: stock.pingan.com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29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点: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汪 汇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点: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 站: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95538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 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陈曦


客服电 话:400 910 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0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 界财 富中 心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400-619-9059/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公司网 站:www.hcjijin.com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3 、其他 销 售机 构详见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 基 金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变更 或增减 销 售 机构 的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勇 联系人 :赵 琳 联系电 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1 负责人 : 俞 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 普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首席 合伙 人: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 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 联系人 :赵 钰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于 【2017 】 年【1 】 月 【22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167 号文 注册 。 一、基 金运作方式与 类型 1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2 、基 金的 类别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本基金 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截 至 2017 年 5 月 25 日 ,本 基金 募集 工作 已顺 利结束 。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3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面值 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 金 份额的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 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 份额 的计算 1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如 下: 认购金 额(万元) 认购费率 A <100 1.2% 100 ≤ A <500 1.0% 500 ≤A <1000 0.6% A ≥1000 每笔1000 元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多次 认购 的,认 购费 用须 按每 笔认 购金额 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算 。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2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全 额预缴 的原 则,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其 中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基 金 份额初 始发 售面 值 对于适 用固 定金 额认 购费 的认购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 例 1: 假 定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认 购金 额在 募集 期产 生的利 息 为 3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20%)=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 3 )/1.00 =9,884.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 得 到 9,884.42 份基金 份额 ( 含利 息折 份额 部分) 。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 括基 金份 额的份 数)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4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 投资人 认购 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理 的手 续请详 细查 阅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 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 人可多 次认 购基金 份 额, 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4)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3 、认 购 的 限额 投资人 首次 单笔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1,000 元 ,各 销 售机 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 销 售机 构 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 限制 。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一、基 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户 , 在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前 , 任何 人 不 得 动用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6,377 户, 按照 每份 基 金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 募 集发 售期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798 ,562 ,754.79 份, 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312 ,174.04 份基 金 份额, 两项 合计 共 798 ,874 ,928.83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部 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账 户,归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5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 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时报 告中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 已于2017 年6 月 2 日生效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6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本招募 说 明书第 五部 分 “ 相关 服务 机构 ”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开通 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金 已 于2017 年9 月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本基金 已 于2017 年9 月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赎 回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先 ”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时,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时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交易 所或 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上 述情 形消 除后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出。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包括该 日) 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 效 申请 ,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8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 无效,则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付 的 申 购款 项 ( 本金 )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投资 人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 已认 购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限制) ;追 加申 购每 次最 低 金额 1,000 元 ,各 销售 机 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 销售机 构 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基金 投资 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 额; 每 个交 易账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不得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将 导致 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余 额不 足 500 份的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如因 分红再投 资、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巨 额赎回、 基金 转换等 原因 导致的账 户余 额少 于 500 份之情况 ,不 受此限 ,但 再次 赎回 时必 须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费 率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39 本基金 在投 资人 申购 时收 取申购 费,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1.5% 100 ≤ A <500 1.2% 500 ≤A <1000 0.8% A ≥1000 每笔1000 元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需缴 纳申 购费 , 投 资人 在同一 天多 次申 购的 , 根 据单次 申购 基金份 额的 金额 确定 每次 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申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6 个月 0.50% 6 个月 ≤N <1 年 0.3% 1 年 ≤N<2 年 0.2% N≥2 年 0 注:1 个 月为 30 天,1 年为 365 天,N 为 持有 期限 。 对于持 有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的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持 有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0 日 但 少于 3 个月 的基 金份 额所 收取的 赎回 费, 其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于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基 金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其 50%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于持 有基 金份 额 不少 于 6 个月 的基 金份 额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其 25% 计入 基金 财 产。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必 要的 手续费 。 赎 回费 率随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的增 加而 递减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各项 销售 费率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0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2: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份 额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其 对应费 率 为 1.5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 则其可 得 到 9,383.07 份基 金份额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3: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一 年三 个月 ,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15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1 赎回费 用=10,500 ×0.15 %=15.75 元 净 赎回 金额=10,500-15.75=10,484.25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一 年三 个月 ,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5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484.25 元。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并 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8 、接 受某 一投 资者 申购 申 请后导 致其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2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并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3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大 额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全部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全 部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具 体分为 两种 情况 : ①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其 他投 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 为了 保护 其他 赎回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对于 其 他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 正 常 程 序进 行 。 对 于 单个 投 资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大额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在剩 余支 付能 力范围 内对 其按 比例 确认 当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未 确认 的赎 回部 分作自 动 延 期处 理。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则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②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仅 支付其 他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也有 困难 时 , 则 对于 所有 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 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具体 按照 上述 “ (2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 约定 办理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4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在 其网站 公告 等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5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 结 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九、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基 金管理人 将 制定相应 的业 务规则。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6 第九部 分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 间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申请 将其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注 册登 记 的其它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适 当时 候将 为投资 者办 理 基金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转换 费率 届时 在基 金转 换公告 中列 明 。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 转换 业务开始 前 2 天至 少在一 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公告 并按 有关规 定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7 年9 月1 日 起正 式开通 本 基金 的 转换 业务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7 第十部 分 定期定 额投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是指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实 施方 法以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7 年9 月1 日 起正 式推 出本 基金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是一 个 “纯粹 ” 的 区域投 资主 题基 金, 将股 票资产 聚焦 于本 基金 主题 所指的 珠三 角区域 的上 市公 司或 有确 切证据 能证 明受 益于 该区 域经济 的上 市公 司 , 通 过筛 选优质 上市 公 司,争 取中 长期 投资 收益 超越比 较基 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央行 票据 、 可 转 换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同业 存单 等以及 国家 证券 监管 机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业务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50%-95% , 其中 , 投资于 “ 珠 三角 区域发展”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权证 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0%-3%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投资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借鉴 汇丰 集团 的投 资资理 念和 流程 , 基 于多 因素分 析 , 对 权益类 资产 、 固 定收 益 类及现 金类 资产 比例 进行 动态调 整。 具体 而言 ,本 基金将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面 、资金 流动 性 、 上市公 司整 体盈 利水 平、 市场估 值水 平、 基于 技术 指标及 成交 量的 趋势 分析 、 市场 情绪 、 政 策面 、 海 外市 场情况 等因 素进行 跟踪 , 全面评 估上 述因素 中的 关键 指标 及其 变动趋 势 , 以 最 终确定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权 重,实 现资 产合 理配 置。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本基 金所 指 “珠 三角 区域” 是以 珠三 角经 济区 为中心 , 辐 射至 珠江 沿海 。 具体 为: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49 广东省 、广 西省 、福 建省 。本基 金所 指“ 珠三 角 区 域发展 ”主 题的 股票 ,包 含以下 两 部 分 : 1 )注 册于 广东 省、 广西 省 及福建 省的 上市 公司 。 2 )有 确切 证据 能证 明受 益 于该区 域经 济的 上市 公司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 情况 : 该公司 非注 册在 上述 三省 份, 但 其主 营业 务收 入或 销售额 等主 要来 源于 上述 三省份 , 或 者公司 计划 在这 三省 份内 增加投 资, 包括 开设 厂房 或增加 分支 机构 等投 资行 为, 且 有确 切证 据能认 定该 投资 行为 对公 司发展 起到 积极 作用 。 公司发 展是 个动 态的 过程 , 随着公 司所 处的 阶段 不同 , 以及区 域经 济环 境和 政策 的变化 , 都会对 公司 的业 绩、 发展 战略及 投资 行为 产生 影响 , 本基 金将 会从 受益 于区 域经济 的视 角出 发,密 切关 注各 行业 动态 并挖掘 潜在 的机 会, 从而 筛选出 优质 的上 市公 司。 (2)本 基金主 题包含 了数 个行业, 这些 行业的 发展 趋势和估 值水 平区别 较大 ,这为 主 动型资 产管 理提 供了 空间 。 在 个股 选择 时, 本基 金 将着重 选择 那些 需求 空间 大、 技术 确定 性 较高、 公司 治理 结构 优良 , 发展 趋势 向好 的上 市公 司。 具 体而 言, 本基 金对 区域主 题内 的上 市公司采用“ 盈利- 估值指 标”二维估值模型,并从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以 筛选出 优质 的上 市公 司。 1 ) “盈 利- 估值指 标” 是一 个二维 的概 念( 以 EBIT 、ROE 等 指标 为代 表的 盈 利维度 与 PB 、PE 、EV 等指 标为 代 表的估 值维 度) ,其 分别 反 映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和 估值 水平。 基金 管 理人力 求在 这两 个维 度中 选出高 盈利 下具 有低 估值 属性的 投资 标的 。 在 实际 投资操 作中 , 本 基金并 不拘 泥于 参照 单一 指标, 而是 将综 合考 虑上 市公司 的基 本面 后, 最大 程度地 筛选 出具 有持续 投资 价值 的上 市公 司。 2 )公司 治理结 构:公 司治 理结构的 评估 是指对 上市 公司经营 管理 层面的 组 织 和制度 上 的灵活 性、 完整 性和 规范 性 的全面 考察 , 包 括对 所有 权 和经营 权的 分离 、 对 股东 利 益的保 护、 经营管 理的 自主 性 、 政 府及 母公司 对公 司内 部的 干预 程度 , 管 理决 策的 执行 和传 达的有 效性 , 股东会 、 董事 会和监 事会 的实际 执行 情况 , 企 业改 制彻底 性 、 企 业内部 控制 的制订 和执 行 情 况等 。 因 此, 公司 治理 结 构是决 定公 司评 估价 值的 重要因 素 , 也 是决定 上市 公司盈 利能 力能 否持续 的重 要因 素。 本基 金对上 市公 司治 理水 平的 评估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因 素: 股东价 值创 造力 公司声 誉记 录 管理层 战略 管理层 稳定 性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0 盈利的 可预 见性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固定 收 益 类资 产的主 要目 的是 在股 票市 场风险 显著 增大 时 , 充 分利 用固定 收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机会 , 提 高基金 投资 收益 , 并 有效 降低基 金的 整体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 在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上 , 将 采用自 上而 下的 投资 策略 , 通 过对 未来 利率趋 势预 期、 收益 率曲 线 变动、 收益 率利 差和 公司 基本面 的分 析, 积极 投资 ,获取 超额 收益 : 利率趋 势预 期 准确预 测未 来利 率趋 势能 为债券 投资 带来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宏 观经 济运行 状 况, 全 面分 析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和 汇率 政策 变化 情况, 把握 未来 利率 走势 ,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时加 大债 券投 资久 期,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适 度缩 小久期 ,规 避利 率 风 险, 增加投 资 收 益 。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分析 收益率 曲线 反映 了债 券期 限同收 益率 之间 的关 系 。 投 资研究 部门 通过 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形 状的变 化, 调整 债券 投资 组合长 短期 品种 的比 例获 得投资 收益 。 收益率 利差 分析 在预测和 分析 同一市 场不 同板块之 间( 比如国 债与 金融债券 ) 、不 同市场 的同 一品种 、 不同市 场的 不同 板块 之间 的收益 率利 差基 础上 , 投资 部门采 取积 极策 略选 择合 适品种 进行 交 易来获 取投 资收 益。 在正 常条件 下它 们之 间的 收益 率利差 是稳 定的 , 但 是在 某种情 况下 , 比 如某个 行业 在经 济周 期的 某一时 期面 临信 用风 险改 变或市 场供 求发 生变 化时 , 这种稳 定关 系 会被 打 破, 若能 提前 预测 并进行 交易 ,就 可进 行套 利或减 少损 失。


公司基 本面 分析 公司基 本面 分析 是公 司债( 包括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决策 的重要 决定 因素 。 研 究部 门对发 行 债券公 司的 财务 经营 状况 、运营 能力 、管 理层 信用 度、所 处行 业竞 争状 况等 因素进 行“ 质 ” 和 “量 ” 的 综合 分析, 并 结合实 际调 研结 果, 准确 评价该 公司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程度 , 作 出价 值判断 。 对于 可转债 , 通 过判断 正股 的价 格走 势及 其与可 转换 债券 间的 联动 关系 , 从 而取 得 转债购 入价 格优 势或 进行 套利。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和 保障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前提 下, 对 权证 进行 主动 投资。 基金的权 证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 )综合 衡量权 证标的 股票 的合理内 在价 值、标 的股 票价格、 行权 价格、 行权 时间、 行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1 权方式 、 股 价历 史与 预期 波动率 和无 风险 收益 率等 要素, 运用 市场 公认 的多 种期权 定价 模型 等对权 证进 行定 价。 2 )根据 权证的 合理内 在价 值与其市 场价 格间的 差幅 即“估值 差价 ”以及 权证 合理内 在 价值对 定价 参数 的敏 感性 , 结合标 的股 票合 理内 在价 值的考 量, 决策 买入、 持有 或沽出 权证 。 3 )通过 权证与 证券的 组合 投资,利 用权 证衍生 工具 的特性, 来达 到改善 组合 风险收 益 特征的 目的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秉持 稳健 投资 原则, 综合运 用 久期管 理 、 收 益率曲 线变 动分析 、 收益 率利差 分析 和公司 基本 面分 析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控 制风险 的情 况下 ,通 过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以期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回 报。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股 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 的 50%-95% , 其 中, 投资 于 “珠 三角 区域 发展”主 题的股 票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资产 的 80% ; (2)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2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6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17 ) 本 基金 参与融 资业 务后 ,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本 基金 持有 的融资 买入 股票与 其 他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2 ) 、 (19)、( 20)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3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4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 证珠 三角 沿海区 域发 展主 题指 数*70%+ 同 业存 款利 率( 税后 )*30%

































































中证珠三角沿海区域 发展 主题指数 由 中 证 指 数有 限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主题 范围 定 制 的 指数。 该指 数以 注册 在广 东、 广 西和 福建 省的 股票 为备选 样本 空间 , 根 据总 市值、 净利 润增 长率、 营业 总收 入三 个指 标,挑 选 出 100 只股 票, 综合反 映这 三个 省份 的股 票市场 的表 现 , 与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契合 。 因 此“中 证珠 三角沿 海区域 发展主 题指 数*70%+ 同业 存款利 率( 税后)*30% ” 是衡 量 本基金 投资 业绩 的理 想基 准。 同业存 款利 率指 金融 机构 的资金 存于 银行 或其 他金 融机构 的活 期利 息 , 真 实反 映基金 作 为机 构 投资 者的 现金 资产 收益。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基准 不再 适用 , 或 有更具 代表 性、 更能 为市 场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在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 并 对投资 人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予以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混 合型 基金 , 其预 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及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中高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基金 品种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并 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4 月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5 20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的报 告期 为 2018 年1 月1 日起至 3 月31 日止 。 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资 料未经 审计 。 8.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61,811,383.66 92.43 其中: 股票


261,811,383.66 92.4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594,503.36 7.27 8 其他资 产


846,224.97 0.30 9 合计





283,252,111.99 100.00


8.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8,022,797.72 2.86 B 采矿业 32,206,641.18 11.50 C 制造业 56,681,592.52 20.24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16,290,927.29 5.82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6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845,641.93 3.8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6,892,036.39 27.4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34,203.96 0.01 J 金融业 58,543,296.59 20.9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294,246.08 0.82 S 综合 - - 合计 261,811,383.66 93.47


8.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895 双汇发展 643,400 16,471,040.0 0 5.88 2 600548 深高速 1,955,243 16,404,488.7 7 5.86 3 600036 招商银行 563,182 16,382,964.3 5.85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7 8 4 000089 深圳机场 1,932,200 16,327,090.0 0 5.83 5 000539 粤电力A 3,612,179 16,290,927.2 9 5.82 6 600583 海油工程 2,591,546 16,015,754.2 8 5.72 7 600352 浙江龙盛 1,411,260 15,749,661.6 0 5.62 8 601318 中国平安 237,397 15,504,398.0 7 5.54 9 000022 深赤湾A 683,000 15,483,610.0 0 5.53 10 000001 平安银行 1,417,142 15,446,847.8 0 5.51 8.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8.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8.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8 8.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8.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8.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8.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8.10.1 本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8.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8.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8.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8.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8.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9 8.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8,622.1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60,023.7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079.60 5 应收申 购款 13,499.4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8 其他 - 9 合计 846,224.97


8.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债 券。


8.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0022 深赤湾A 15,483,610.0 0 5.53 重大资产重 组 8.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 投 资组 合报告 中 , 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的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 在尾 差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现 。投 资有风 险,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 一)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6/2(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 2017/12/31 5.38% 0.68% 9.07% 0.58% -3.69% 0.10% 2018/1/1-2018/3/31 -2.39% 1.24% -2.26% 0.96% -0.13% 0.28% ( 二)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1 注: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6 月2 日 生效 ,截至2018 年 3 月31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 未满1 年。 2.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为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股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50%-95% , 其中 投资 于"珠 三角 区域 发展" 主题 的股票 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权 证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不 超过 六个 月内 完成 建仓。 截止 2017 年 12 月2 日, 本 基 金已完 成建 仓。 4. 报告期 内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 =中证 珠三 角沿 海区域发 展主 题指数*70%+ 同业存 款 利率( 税后 )*30% 5. 上述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的 计算已 包含 本基 金所 投资 股票在 报告 期产 生的 股票 红利收 益。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的计 算 未 包 含 中证 珠 三 角 沿海 区 域 发 展 主题 指 数 成 份股 在 报 告 期产 生的股 票红 利收 益。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款项 以及 其他投 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非 固定 收益品 种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 和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 (3)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4)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 让的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情 况下 , 应 以活 跃市 场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市 场报 价进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4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按成 本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资 产 承担,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5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6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7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第 6 项规 定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 成的差 异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市场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不 可抗力 等 原 因,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 每 单位 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 购的基金 份额 不享受 当次 分红,分 红权 益登记 日申 请赎回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当 次分 红。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69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的净 值 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或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 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1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 或 摊入 当 期费 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支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协商一致并在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调 整 基 金 管 理费 和基 金 托 管 费。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关于 信 息 披露 的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 规定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 过网站 、基 金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销售 机构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6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7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7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一 )参 与融 资 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参与 融资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策略 、 业 务开展 情况 、 损 益情况 、风 险及 其管 理情 况等。 (十二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8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79 第十九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本 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 各 个行业和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 上市公 司的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 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波 动, 并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 此外 , 回 购交易 中由 于融 资方( 正回 购方 )违 约到 期无法 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8)新 股价格 波动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新股 申购 ,本基金 所投 资新股 价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到 多种因素 的影 响,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况 、 世 行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下跌 , 或者能 够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减 少, 这会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是 不能 完全 规避。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0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 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 业道 德风 险 指公司 员工 不遵 守职 业操 守,发 生违 法、 违规 行为 而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主要 存在 以下风 险:1 )特定原 始权 益人破 产风 险、现 金 流预测 风险等 与基础 资产 相关的 风险;2 )资 产支持 证 券信 用增级 措施相 关风 险、资 产支持 证券的 利率 风险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 评 级风险 等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相关的 风险 ; 3 ) 管理人 违约 违规 风险 、 托 管人违 约违 规风 险、 专项 计划账 户管 理风 险、 资产 服务机 构违 规 风 险等与 专项计 划管理 相关 的风险 ;4)政 策风 险、税 收风险 、发生 不可抗 力事 件的风 险、技 术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其他 风险。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是 一只混 合型 基金 ,股票投 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50%-95% ,如 果 股票市 场 出现整 体下 跌, 本基 金的 净值表 现将 受到 影响 。 本基金 是一 只区 域经 济主 题的基 金, 80% 以 上的 股票 资产都 将投 资于 注册 在本 基金主 题 所指的 珠三 角区 域的 上市 公司 , 而市 场整 体并 不全 部符合 本基 金的 选股 标准 , 因此 在特 定的 投资期 间之 内, 本基 金的 收益率 可能 会与 市场 整体 产生偏 差。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1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 可能 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在特 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 其它 混合型基 金。 8 、其 他风 险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销售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销售 机 构担 保收 益, 销售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2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3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4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5 第 二十 二 部分


托 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6 第二十 三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可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 对账 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 ,电 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 件形 式对账单 (月度 、季度 )和短 信账 单(月 度) 。对 于已 订制电 子邮件 形式对 账单的 基金 持有人 ,我公 司将继 续发 送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对于 没有 订制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的客 户, 默认 向预留 有效 手机 号码的 基金 持有 人发 送短 信账单 ,向 预留 有效 电子 邮箱的 基金 客户 发送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 若基金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获取 某段 时间 的纸 质对 账单 , 可 拨打 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021-20376888 按0 转人 工 服务, 客服 人员 核对 姓 名 、开户 证件 或基 金账 号、 交易信 息、 邮 寄地址 及邮 编等 信息 无误 后,将 为基 金持 有人 免费 邮寄纸 质对 账单 。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7 年9 月1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7 年9 月1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投资计 划。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 投 资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明细 查询 、对 账单 寄送 频率设 置 、 修改查 询密 码等 服务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7 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 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手 机短 讯、 E-MAIL 定期为 客户 发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内容 包括: 每笔 交易 确认 查询 、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 益查 询、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投 资 组 合、 分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 信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 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 自动 语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8:00 为 投资 人提供 服务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电 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件 等方 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在 2 个工 作日之内 对投 资人的 投诉 做出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提出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进 行回 复。 八、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8 第二十 四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一)2017 年12 月3 日至2018年6 月2日 未发 生涉 及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 诉 讼、 仲裁 事项。 (二) 2017 年12 月3 日至2018 年6 月2 日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到任何处分。 (三)2017 年 12 月 3 日至 2018 年 6 月 2 日相 关公 告事宜 列示 如下 ,下 列公 告刊登 在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和汇 丰晋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7/12/29 关于参 与网 上定 期定 额申 购的直 销个 人投 资者 落实 适当性 管理 的提 示性公 告 2017/12/29 关于提 示基 金直 销客 户及 时更新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文 件并 接受 或重新 接受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的 公告 2017/12/30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手 机银 行渠 道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1/2 汇丰晋 信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净值公 告 2018/1/2 关于旗 下证 券投 资基 金缴 纳增值 税及 其附 加税 费的 公告 2018/1/16 珠三角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8年第1号) 2018/1/22 旗下基 金2017年第4 季度 报 告 2018/1/31 旗下基 金参 加中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2/7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8/2/10 关于汇 丰晋 信旗 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 票采 用指 数收 益法进 行估 值的 提示性 公告 2018/3/13 旗下基 金参 加北 京展 恒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3/20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在蚂 蚁( 杭州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的 交易 限额的 公告 2018/3/27 关于旗 下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的公 告(18只 基金 ) 2018/3/28 2017 年 基金 年报 2018/3/30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3/31 关于旗 下基 金通 过东 海证 券开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89 2018/4/21 旗下基 金2018年第1 季度 报 告 2018/5/10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在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的交 易限 额的公 告 2018/5/21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8/5/28 汇丰晋 信关 于在 北京 汇成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汇 丰晋信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8/5/28 汇丰晋 信关 于新 增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5/28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通过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开 办汇丰 晋信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0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 所, 供 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查阅 和下 载招募 说明 书。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1 第二十 六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汇 丰晋信 珠三 角区 域发 展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汇 丰晋 信 珠 三角 区域发 展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 汇 丰晋 信 珠 三角 区域发 展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汇丰晋 信 珠 三角 区域 发展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汇丰晋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7 月 17 日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2 附 件一 :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3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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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 2 号 94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5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 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6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资 金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投资所需 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7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之 外,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 定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8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 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 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增加 、减 少、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7)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销售机 构、 登记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8)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99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 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0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 会 议通 知 载明 的 形式在 表决 截 止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1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 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第 1 条 第 (2) 款 、 第 2 条 第 (3)款 规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到 会 者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应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2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3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 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4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5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 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其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6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7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勇 成立日 期:2005 年 11 月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5]17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8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央行 票据 、 可 转 换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同业 存单 等以及 国家 证券 监管 机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业务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资 比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的 50%-95% ,其中 , 其中投 资 于“珠三角 区域发展 ”主题的股票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3% ,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股 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 金资产 的 50%-95% ,其 中 ,其中 投资 于“ 珠三 角区 域发展 ” 主题的 股票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资 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 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09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2.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本 基金参与 融资业务 后,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本基金 持有的融 资买入股 票与其 他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15.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6.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7.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 不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0 再受相 关限 制。 除上述 第 2 、9、16 、17 项 外,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1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2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3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4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开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 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5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户 开户 费由基 金管 理人先行 垫付, 待托管 产品 启始运营 后,基 金管理 人可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将代 垫 开户费 从本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中 扣还 基金 管理 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 交收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签 署 的 《托 管 银 行 证券 资 金 结 算协 议》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6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定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约 定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资产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与 合同 原件 核对一 致 的加盖 公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 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7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非固 定收 益品种(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不 含权 和含 权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选 取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 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8 债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下 , 应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公 允 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 则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汇丰晋信 珠三角区域发展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11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