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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安盈宝A(002759)

东兴安盈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 兴 安 盈 宝货 币 市 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 
 
 
 
 
基 金 管理 人 :东 兴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邮政 储 蓄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于 2016 年4 月 11 日已在
中国证监会注册 (证监 许可[2016]720 号文)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6 月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降 低投 资单 一证券 所带来 的个 别风 险。基 金投资 不同 于银 行储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期 的金融 工具 ,投 资人购 买基金 ,既 可能 按其持有
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 期定额 投资 是引 导投资 人进行 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成 本的 一种 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 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 投资 运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市 场风 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的 管理风 险、 技术 风险和 合规风 险等 。巨 额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
的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开放日 基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百分
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属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低风 险收 益品种 ,但 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基金管
理人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投资 者应当 认 真 阅读 《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 基金法 律文件 ,了解 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根 据自身的
投资目 的、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否 和自 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相 适应, 并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的
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及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净值 高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业 绩表现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也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注意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经 本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股 权结 构以及 有关 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31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
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6 月3 日。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基金 的募集 与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27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28 八、基金 的投资 ................................................................................................................................ 39 九、基金 的业绩 ................................................................................................................................ 50 十、基金 的财产 ................................................................................................................................ 52 十一、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53 十二、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8 十三、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0 十四、基 金的会 计和审 计 ................................................................................................................ 63 十五、基 金 的信 息披露 .................................................................................................................... 64 十六、风 险揭示 ................................................................................................................................ 70 十七、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75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9 十九、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04 二十、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9 二十一、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20 二十二、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122 二十三、 备查文 件 .......................................................................................................................... 123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审 查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更新;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指《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订,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监管办法》 :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2005 年3 月25 日颁布、 同年 4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境 外法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东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细则》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规则(试行)》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票 据投资 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摊余成本法: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销售服务费: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 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 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 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A 类基金份额 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 额不能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 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 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 份额全 部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 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就 本基金而言, 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 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 5 月 28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智勇 联系电话:010-66551816 传真:010-66551452 注册资本:275796.0657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 2018 年 3 月末)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54,600,484 52.74 2 中国证 券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135,138,160 4.90 3 山东高 速股 份有 限公司 119,989,367 4.35 4 福建天 宝矿 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61,530,568 2.32 5 上海工业 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55,159,200 2.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魏庆华先生, 1964 年 10 月出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就职于福建清流县外贸局; 曾任清流县人民银行股长、 副 行长; 三明市人民银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 ; 闽发证券三明支公司总经理、 闽发证券副总裁、 总裁, 东兴证券副总经理。 现任东兴证券董事长、 总经理、 财 务负责人,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兴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谭世豪先生,1964 年 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 长、处长 ,中国 东方资 产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 东方” )股权及投 行部经理、 助理总经理、 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 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东方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现任东兴证券副董事长, 东兴证券 (香港) 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斌先生,1968 年 4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1998 年起任职 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2000 年起任职于 中国东方资产 管理公司股 权及投行 业 务部、市场 开发部、 总 裁办公室,2005 年起 历任中国东 方总裁办 公室助 理总经 理、副总 经理, 研发中 心副总理 (主持 工作) 、总经理, 2013 年 1 月至今任中 国东方战略发展规划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 至今任东兴证 券董事。 江月明先生, 1971 年 8 月出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 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证书, 中国国籍, 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 历任中国东方 经营处置审查办公室职员、 高级主任, 总裁办 公室经理、 高级经理、 助理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 董事 会办公室 (引战上市办公室)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现任中 国东方董 事会办 公室( 引战上市 办公室 )总经 理,兼任东 富 (天津) 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东 兴证券董事。 黎蜀宁女士,1968 年 8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重庆大渡口律 师事务所 、 重庆海证 律师事务 所;曾 任中国 东方重庆 办事处 资产处 置审查办公 室副经理、重庆办事处风险管理部法律分部经理、重庆办事处风险管理部经理、 重庆办事处助理总经理兼党委委员、 武汉办事处助理总经理兼党委委员、 重庆办 事处副总经理兼党委委员、 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党委委员 , 法律合规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2017 年 12 月至今任中国 东方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兼任浙江 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6 月至 今任东兴证券董事。 屠旋旋先生,1973 年 8 月出生,大学本科, 经济师。屠旋旋先生曾就职于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东方上海办事处, 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 曾任上海 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 上海国盛资产经营部总经理、 总裁 助理; 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副总裁, 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正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湖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南青竹 湖活力养老社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 年 8 月至今任东 兴证券董事。 张震先生,1975 年 5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高 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处长助理, 董事会秘书; 山东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总经理;山东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山 东高速服务 区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 郑振龙先生,1966 年 3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 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经济学院副院长、 金融系副 主任( 主持工 作) 。 现 任厦门 大学闽 江学者特 聘教授 、国务 院学位委员 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兼任华福证券独立董事, 厦门国 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华通银行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东 兴证券独立董事。


张伟先生,1977 年 4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具有 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 资格。2001 年 8 月至 2012 年 2 月, 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研部研究实习 员、 副主任兼助理研究员;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行政部副主任兼副研究员。 2012 年 3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办主任兼副研究员。 主要从事宏观经 济、 货币政策、 汇率体 制、 股票投资、 外汇投 资、 金融稳定机制、 金 融危机预警 机制等方面研究。2017 年 3 月起任东兴证券 独立董事。 宫肃康先生,1965 年 3 月出生, 硕士研究生 学历, 注册会计师, 中 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税务系教师、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财政审计所专管员。 现任北京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 北京天平健税务 师事务所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 任东兴证券 独立董事。 孙广亮先生,1963 年 7 月出生,本科学历,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 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众鑫 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北京市华堂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主任,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2 月至今任东兴 证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许向阳先生,1965 年 7 月出生,本科学历,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处长、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处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处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办公室、 资产处置审查办公室副总经理, 哈尔滨办事处、 法律事务部、 机构管 理部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至今任东 兴证券监事会主席。 叶淑玉女士,1957 年 5 月生, 物理学学士、 中欧 EMBA , 高级工程师 、 会计 师。 曾任福州无线电七厂质检科副科长兼厂团总支书记; 福州电子工业局团委委 员; 福州智达电脑品管部副经理; 福建新世纪电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实达电 脑集团人力资源处处长、 监事; 实达电脑与美国 Compaq 合资公司副 总经理; 上 海外高桥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东煌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助理, 福建大 东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兼董 事会秘书。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监事。 罗小平先生,1960 年 5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 师。曾任中国远洋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轮机员、 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驻香港代表处代表; 华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 并购部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华企业咨询 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 现任中国诚 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职派出董事、 中国物流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诚通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2011 年 11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监事。 郝洁女士,1971 年 4 月出生, 硕士研究生,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会计,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现任东兴证券财务部 总经理, 兼任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兴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 3 月至今任 东兴证券职工监事。 杜彬先生,1973 年 2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 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及合规政策部经理, 合规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合规部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现任东兴证 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 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上海东策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 8 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职工监事。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魏庆华先生和谭世豪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许学礼先生, 1963 年 12 月出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中国国籍,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南山开发公司 上市小组成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高级研究员; 广州尊荣集团副总经理; 深圳汉君 雄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东兴证券首席风险官。 现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兼合规总监, 东兴资本董事, 东兴香港董事。 银国宏先生,1974 年 3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 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 曾任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研究咨询部经理;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 东兴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公司助理总经理兼 研究所、 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 基金业务部总经理。 现 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 衍生品部总经理, 东兴期货董事长, 东兴财富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孙小庆先生,1964 年 9 月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 曾就职于安徽省科学技术研究所; 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 分行分业管理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 曾任中国东方合肥办事处 高级主任、 副经理、 经理、 助理总经理; 闽发证券清算组副组长; 东兴证券助理总经理。 现任东兴证 券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张军先生,1975 年 5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北京市园林局香山公园科员;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科员、 副调研员、 副处长。 现任今 东兴证券首席风险官,东兴香港董事。 刘亮先生,1974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就职于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证券办; 中国证监会福建特派员办事处, 福建监管局 主任科员 、 副处长、 处长; 东兴证券助理总经理、 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 场外市 场业务总部总经理、新疆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陈海先生,1970 年 12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闽发证券深圳营业部会计主管, 闽发直属营业部分析师, 总部信息研究中心 股评部经理, 北环东路证券营业部助理总经理; 东兴证券北环东路营业部助理总 经理、 营销总监, 福州五一中路营业部江厝服务部负责人, 福州江厝营业部总经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理、 福建分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助理总经理、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业务 一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 现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 东兴香港董事, 东兴证券 (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 4 、合规总监 许学礼先生, 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继青先生, 北京科技大学工学硕士, 3 年钢铁行业经验, 11 年证券行业经 验。2007 年 10 月加入 东兴证券,2007 年 10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东 兴证券研究 所钢铁行业研究员; 2012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东兴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品行 业研究员、 宏观策略研 究员;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9 月任东兴证券 资产管理部 投资经理。2014 年 9 月加入东兴证券基金部。 6 、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银国宏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经营管理层人员的介绍 王青女士,现任基金 业务部总经理。 程远先生,现任基金业务部 投资总监,兼任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 孙继青先生,现任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 李晨辉先生,现任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 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 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11)贬损同行,以提 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章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勤 勉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任 何 其他 第三人 谋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 协助、 接受委托或 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 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 业务和事项。 (2 )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 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董事会 对 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有效性承担 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稽核 审计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 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 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合规 总监 : 独立 行使 合规 管理 权 利;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及时 向 董事 会及/或 董事会 下设的 相关专门 委员会 提交有 关公司规 范运作 和风险 控制方面的 工作报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负责制 定、完 善投资 决策制度 和流程 ;确定 各基金 的投资理念、 投资原则以及投资限制; 核准基金投资证券池的构成; 审定各基金 的资产配置方案, 根据市场形势调整在类别资产、 市场、 行业间的分配比例及投 资规模范围; 制定投资授权方案, 对超出授 权的投资作出决定; 评估各基金的业 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评估交易单元和交易对手, 作出新增或者剔除的决定; 研究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负责建 立基金 管理业 务风险控 制体系 ;制定 基金管 理业务风险控制相关制度; 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 合理确定不同时 期基金管理业务的计划规模; 制订基金管理业务自有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风险限 额, 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对新业务、 新产品进行风险审查; 听取、 评 议基金管理部上一季度业务运作及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及下一季度风险管理工 作计划。审议公司基金管 理业务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5 )稽核 审计 部 :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部门经 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稽核 审计、 合规管理、 风险控制等 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 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健 全了各 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使用适 合的程 序,确 认和评估与公 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 度作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立 了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 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 机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服务 中小企业 、服务 城乡居 民的大型 零售商 业银行 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3 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 业资格 ,90% 员工具有 三年以 上基金 从业经历 ,具备 丰富的 托管服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2012 年7 月 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的 托管服务, 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1 只。 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 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3349.90 亿元。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 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 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 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a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 层 联系人: 陈智勇 直销中心 电话:010-6655-1816 传真:010-66551452 公司网站:http://www.dxzq.net b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fund.dxzq.net/etrading/ (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6 层 法人代表:魏庆华 联系人:田丰舞 电话:010-66551707 传真:010-66551452 2、代销机构 (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http://www.bankofdl.com (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电话: 010-65980408-8009 传真: 010-65980408-8000 公司网址: www.1234657.com.cn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文彦娜 联系电话: 010-68858101 传真: 010-68858057 公司网站: http://www.psbc.com (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公司网站: http://www.lxzq.com.cn (6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客服热线:400-9282-299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戴稽汉 电话: 021-20613647 传真: 021- 68596916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 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 010-58845312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崔丁元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 010-57569671 公司网站: www.qianjing.com (10)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 021-20691923 传真: 021-20691861 公司网站: http://www.erichfund.com/ (11)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马林 电话: 010-59601366-7024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12)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琪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13)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14)上海万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15)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fund.jd.com (16)乾道金融信息服 务(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qiandaojr.com


客服热线:400-0888-080 (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客服热线:400-619-9059 (1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s://www.antfortune.com/ 客服热线:95188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19)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s://www.snjijin.com/ 客服热线:95177 (20)金惠家保险代理 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 www.jhjhome.net 客服热线: 400-8557-333 (21) 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2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s://www.zhixin-iv.com/ 客服热线:4006-802-123 (2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热线:400-673-7010 (24)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66liantai.com/ 客服热线:400-166-6788 (25)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s://www.yingmi.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 层 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010-66551599 传真:010-66551452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东方 经贸 城西二 办 公楼 8 层10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东方 经贸 城西二 办 公楼 8 层10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崔劲 联系电话:010-85207108


传真: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燕、 李瑶帆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六、基金的募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 请已 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6]720 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 年5 月23 日至2016 年5 月31 日, 募集份额 为:4,021,365,162.32 份 有效户数为:696 户 (四) 本基金根据 《关于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机构部 函(2016 )1291 号)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连续二十 个工 作日出 现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4、基金 投资人 申请申 购和赎回 ,同一 交易日 交易时间 内投资 人可进 行多次 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 5、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6、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纳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立, 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 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 的银行账户。 如遇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的支付 时间可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在本基金销售网点 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 户首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每笔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业务导 致单 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 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制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 经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基金份额快速赎回业务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日累计净赎回份额数量限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赎回次 数、单次净赎回及单日累计净赎回份额数量限制。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 费用和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 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 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 、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 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 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 ,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 产。 4 、本基金 申购份 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为: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 资产归 基 金所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有。 例 2 : 某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可获得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0.00/1.00=1,000,000.00 份 即:某客户投资 1,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可 得 到 1,000,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 资产归 基金所 有。 (1 ) 待支付收益为零时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例 3 : 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00.00 ×1.00=1,000,000.00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000,000.00 元。 (2 ) 待支付收益大于零时 1 ) 申请赎回全部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该份额对应的待支 付收益 例 4 : 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账户内的 2,000,0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且当日该等基金份额待支付收益为 289.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2,000,000.00 ×1.00+289.00=2,000,289.0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账户内的 2,000,0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且当日该等基金份额待支付收益为 289.00 元 ,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2,000,289.00 元。 2 ) 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相关示例详见例 3 。 (3 ) 累计待支付收益小于零时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1 )若当日累计待支付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 份额时,赎回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该份额对应的累计 待支付收益 例 5 : 假定某金额份额 持有人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且该基金份额 持 有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2,000,000.00 份, 当日该等基金份额累计待支付收益 为-188.00 元,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其账户内本基金全部基 金份额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2,000,000.00 ×1.00+ (-188.00 )=1,999,812.00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且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 户 内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2,000,000.00 份 , 当 日 该 等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为 -188.00 元 , 其申 请 赎回 其 全 部 基 金份 额 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金 额 为 1,999,812.00 元。 2 )若当日 累计待 支付 收益小于 零,基 金份额 持有人申 请部分 赎回基 金份额 且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累计待支付收益小于零部分的,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该份额对应的累计待支付收益+ 账 户 内 剩 余 基 金份额余额 ×1.00 ) 例 6 : 假定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且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2,000,000.00 份, 当日该等基金份额累计待支付收益 为-188.00 元 , 若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其 账 户 内 的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1,999,900.00 份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999,900.00 ×1.00+ (-188.00+100 ×1.00 )=1,999,812.00 元 即: 假定某基金份额持 有人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且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2,000,000.00 份, 当 日该等基金份额累计待支付收益为 -188.00 元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其 账 户 内 的 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1,999,900.00 份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999,812.00 元。 3 )若当日 累计待 支付 收益小于 零,基 金份额 持有人申 请部分 赎回基 金份额 且剩余基金份额足以抵扣当日累计待支付 收益小于零部分的,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相关示例详见例 3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单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的。 7 、本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0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发生巨额赎回,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4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要求。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结束, 基金管理人按上 述规定公 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 益率。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转让 、 过户、 质押等业务 ,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 前公告。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 保 持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 、 现金; 2 、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 3 、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4 、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5 、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同业存单; 6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7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它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 经济运 行情 况,货币 政策执 行情况 ,短期资 金市场 的资金 供给与 需求情况等; (3 )投研 团队提 供的 宏观经济 分析报 告、策 略分析报 告、固 定 收益 债券分 析报告、定量分析报告等。 2 、投资决策程序 (1 )研究人员为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3 )基金经理负责拟定投资方案;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4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对基金经 理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证 分析, 并形成 决策纪 要; (5 )基金 经理根 据决 策纪要制 定投资 组合及 操作方案 ,并下 达投资 指令至 交易室; (6 )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基金经理定期检视投资组合的绩效,并对组合做必要调整。 3 、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本基金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 政策的研究, 确定组合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通过对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及信用水平 的分析来确定组合资产配置; 通过对市场资金供给情况的分析, 对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证本金安全与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 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1 )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形式、 央行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流动性状况等因素, 来确 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 当市场利率看涨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 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 值损失风险; 当市场利率看跌时, 则相对延长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增持较长 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 )类属配置策略 综合考虑各品种之间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情况, 来确定组合的资 产配置比例。前提条件是保证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和稳定收益。 (3 )现金流管理策略 根据当期和远期市场资金面充裕程度的分析, 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 的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4 )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 其中投资群体、 交 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 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 能存在定价偏离。 本基金在 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最佳介 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 对期限相近的品种, 因为其流动性、 税收等因素造成 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 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进行品种间的套 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5 )一级市场参与策略 积极参与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一级市场投标, 增加盈利空间。 一级市场 发行的国债、 金融债、 以及央行票据数量大且连续, 提供了有效的品种建仓机会。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 对一级市场进行准 确的招标预测, 决定本基金的投 标价位。 在合理价格获得债券, 满足组合配置需 要。 随着短期资金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 待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 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出现时, 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 对新投资品种予以评估, 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公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发行量的 10% ; (3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 机构发 行的 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 )本基 金投资 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投资 的 资 产支持证 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资 信评级 机构进 行持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应当保持 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 其投 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 2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③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11)本基金的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5)本基金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 ) 、第 (8 ) 、第(10)的①、第(16) 、第(17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中期票据; (4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 监督职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现金管理产品, 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 着很强的相似性。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 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基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 投资 组合报 告所 载数据 始 于 2018 年 01 月 01 日 ,截 止 2018 年 03 月 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5,081,811,518.73 69.75 其中:债券 5,081,811,518.73 69.75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63,247,240.04 24.20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120,033,651.23 1.65 3 银行存款 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8,627,466.84 5.61 4 其他资产 31,924,564.71 0.44 5 合计 7,285,610,790.32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6.9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01,189,198.50 5.8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6.9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01,189,198.50 5.8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 期内债 券回购 融资余额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为 报告期 内每日 融 资余额占 资 产净值比 例的简 单平均 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的说 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18-03-23 21.43 发生巨额赎回 1天 3 .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2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20 天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35.18 5.86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 —60天 32.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22.6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 —120天 2.1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3.5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 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5.91 5.86 4 .报 告期内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存续 期超 过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5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9,925,100.67 0.2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33,986,188.72 7.8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33,986,188.72 7.8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4,005,412.86 0.79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473,894,816.48 65.32 8 其他 - - 9 合计 5,081,811,518.73 74.2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 .报 告期末 按摊 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1820047 18广发 银行CD0 47 3,000,000 297,795,504. 11 4.35 2 150414 15农发14 2,000,000 199,968,246. 80 2.92 3 111816020 18上海 银行CD0 20 2,000,000 199,577,748. 15 2.91 4 111890741 18宁波 银行CD0 02 2,000,000 199,407,793. 33 2.91 5 111816050 18上海 银行CD0 50 2,000,000 199,023,146. 12 2.91 6 111821050 18渤海 银行CD0 50 2,000,000 198,873,804. 42 2.90 7 111718432 17华夏 银行CD4 32 2,000,000 198,711,909. 53 2.90 8 111812055 18北京 银行CD0 55 2,000,000 198,670,821. 82 2.90 9 111721216 17渤海 银行CD2 16 2,000,000 198,652,460. 56 2.90 10 111818061 18华夏 银行CD0 61 2,000,000 198,530,336. 06 2.90 7 .“ 影子定 价” 与“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11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9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0295%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0.5% 情况说 明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 . 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9.1 基金 计价 方法说明 。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9.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9.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8,641,528.52 4 应收申购款 3,283,036.19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31,924,564.71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 金净值 表现 1.1 本报 告期基 金份 额净 值收 益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1 、东 兴安盈 宝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0147% 0.0013% 0.0875% 0.0000% 0.9272% 0.0013% 注:本基 金每日 分配收 益 ,按月结 转份额 。 2 、东 兴安盈 宝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1.0744% 0.0013% 0.0875% 0.0000% 0.9869% 0.0013% 注:本基 金每日 分配收 益 ,按月结 转份额 。 1.2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收 益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6月3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2、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 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 定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负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 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 险准备 金或 者固有 资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每日分配收益, 按月结转份额 ,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 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2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 按月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 其累计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 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月第一 个工作 日例行对 上月实 现的收 益进行收 益结转( 如遇 节假日 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 公证费、 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第(4)至 (10)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 )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 )基金赎回费用:除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的约定时间定期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 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十四、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10000 (2 )7 日年化收益率(%)= 1 / 7 365 /10000 100% i i i R ? ?? ?? ?? ?? ?? ?? ?? ?? ?? ?? ?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披露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应 当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年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中, 至少披露 报告期 末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8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3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十一)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十六、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面临以下七种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 也 呈现出 周期性 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 风险。 当金融 市场利率 水平变 化时, 将会引起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果 不能或拒 绝支付 到期本 息,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 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险。 该种风 险是指 收益率曲 线没有 按预期 变化导 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 资风险 。该风 险与利率 风险互 为消长 。当市场 利率下 降时, 基金将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 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造成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 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1 )投 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具 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2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在 发生基 金合同 “第六部 分、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中“拒 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在发生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合理安排投 资计划。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财产均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包 括现金, 期限在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 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 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测流动性 需求, 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寸与之相匹配, 同时, 在基金合同中设 计了巨额赎回条款, 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 控制 因开放申购赎 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针对投资品种变现的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 跟踪和控制基金投资交易的不活跃 品种来实现。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性情况,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 )基 金发 生巨额 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超过 基金总 份额 40% 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4 )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低于 5% 且 偏离度为负 时; (5 ) 当 本 基 金 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且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 为负时; (6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 下可能存在因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期办理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 收取强制赎回费等。 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关注可能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 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强制赎回费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并 1 、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 (1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 本基金被其 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同类型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 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同类型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 终止。 2 、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①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的确定: 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合并方基金和合并基准日。 ②公告:确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15 个工 作日发布基金合并公告, 公布合并方基金、 合并基准日及相关业务规则。 为了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基准日前合理时间内视情况暂停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③合并前持有人选择: 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 20 个工作日 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 本基金份额, 或将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或行使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投资 者亦可选择不进行任何操作, 在本基金被合并后自动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④合并: 在合并基准日 , 本基金将以基金资产 (证券、 存款、 现金等 ) 申购 合并方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2 )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如本基金作为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被合并基金需与本基金为同一类 别并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①确定合并基准日: 本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合并基准日。 ②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发 布基金 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③合并前持有人选择:发布合并公告后基金将至少预留 20 个赎回开 放日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 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 在本基金合并被合并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④合并: 在合并基准日, 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其基金资产 (证券、 存款、 现金 等)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十八、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 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4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和监管 规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低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和监管 规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和监管 规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的 规则;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 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 按月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 其累计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收益为 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月第一 个工作 日例行对 上月实 现的收 益进行收 益结转( 如遇 节假日 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 公证费、 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第(4)至 (10)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 )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 )基金赎回费用:除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的约定时间定期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 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 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 、 现金; 2 、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 3 、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4 、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5 、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同业存单; 6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7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它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1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发行量的 10% ; (3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 机构发 行的 债 券、非 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 )本基 金投资 于有 固定期限 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持证 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资 信评级 机 构进 行持续 信 用 评 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应当保持 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 其投 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 1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 2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③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11)本基金的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5)本基金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围保持一致; (18)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 ) 、第 (8 ) 、第(10)的①、第(16) 、第(17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中期票据; (4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 监督职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限制。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 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10000 (2 )7 日年化收益率(%)= 1 / 7 365 /10000 100% i i i R ? ?? ?? ?? ?? ?? ?? ?? ?? ?? ?? ?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十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成立时间: 2008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 】5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5796.065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代销金融产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证券业务许可证有效期 至 2018 年 04 月 22 日 )。保险兼业代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 、 现金; 2 、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 3 、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4 、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5 、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同业存单; 6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7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它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组合限制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1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发行量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应当保持 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 其投 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 2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③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11)本基金的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4)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5)本基金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除上述第 (1 ) 、第(8 ) 、第(10)的①、第(16) 、第(17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中期票据; (4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 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 监督职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 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 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 管人 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 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 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 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 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执行。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二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 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 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 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等信息; 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309 , 或 客服信 箱:dxfund@dxzq.net.cn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二十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一、本基金的其他应披 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二、本招募说明书将 按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定 期进行更新。招募说 明 书解 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截止日 2017 年 12 月 3 日到本次《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截止日 2018 年 6 月 3 日之间的信息 披露事项。 1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12-07 2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 2017-12-30 3 、 东 兴 安 盈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7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收 益 公 告 2018-01-02 4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提 示性公告 2018-01-03 5 、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018-01-17 6 、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018-01-17 7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8-01-19 8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提 示性公告 2018-01-23 9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提 示性公告 2018-02-02 10、关于增加珠海盈米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5 11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 提示性公告 2018-02-09 12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调 整的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提示性公告 2018-02-10 1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 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开 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12 14、东兴安盈宝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23 15、东兴安盈宝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2018-03-23 16、东兴安盈宝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03-23 17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表 2018-03-23 18、东兴安盈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23 19、东兴安盈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018-03-23 20、东兴安盈宝货币市 场基金 2017 年年度报 告 2018-03-31 21、东兴安盈宝货币市 场基金 2017 年年度报 告摘要 2018-03-31 22 、 关于增加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与济安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17 23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 场基金 2018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8-04-20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的住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dxzq.net) 查 阅 和下 载 招募说明书。 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三 、 备 查 文 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2 、基金合同; 3 、招募说明书 4 、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 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管 协议存 放在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