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永赢润益债券A(006088)

永赢润益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永赢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永 赢 润益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永赢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杭 州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七月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27 十一、基金费用..........................................................................................................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2 十五、禁止行为.......................................................................................................... 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七、违约责任.......................................................................................................... 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9 二十、其他事项.......................................................................................................... 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0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 永赢 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永赢润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永赢润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为明确永赢润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 《 永 赢 润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 中定义 的术 语在用于 本托管 协议时 应具有相 同的含 义;若 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设立 日期: 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玖亿 元人民币 存续 期限: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3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日期:1996 年9 月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叁拾陆亿陆仟肆佰肆拾贰万捌仟捌佰捌拾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 规 、 《 永 赢 润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 行票据、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中期票据、地 方 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期融资券、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 场 工 具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 投资 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 不 含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2 )本基 金 在每 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 不 含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应 当 遵 守 下 列要求: ①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④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11 )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金余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 、 (9 ) 、 (13 ) 项 外 ,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 与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应 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关法 规规定 ,与存 款机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 议。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协 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 存 单 不 得 被 质 押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被 抵 押 , 并 不 得 用 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 户名、开 户行、 账号等 ) ,不得 划入其 他任何 账户 ”。 如定期 存款协 议中未体现 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应 及时以 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 面 或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等手段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 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书面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中 登 公 司 ”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由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 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专户不办理通存通兑, 不得透支取现。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功能。资产管理 人不得在资产托管人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银行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上 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中 登 公 司 ” )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账 户 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由本基 金财产承 担。此 项开户 费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垫 付,待 托管产品 启始运 营后, 基金管理 人可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 划款指 令,将 代垫开户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 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 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保 证 金 、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 北 京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 以 外 的 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 灭 失 的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应及时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 书面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授权文 件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 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3. 基金管理人在发出 授 权 文 件 原 件 后应以电话方式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妥, 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 大小写 金额、 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 书面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 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 易 匹 配 及 资 金 交 收 事 宜 。 如 果 银 行 间 结 算 系 统 已 经 生 成 的 交 易 需 要 取 消 或 终 止 ,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核指令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一致性审核(即仅 审查划款指令要素是否齐全、指令上的印鉴和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和签字是否 表面一致)无误后(以传真指令下达的、存在因印鉴和签字失真而导 致 基 金 托 管人无法有效验印的风险。基金托管人对传真件上预留印鉴、签字的审核义务 仅限于审查指令上印鉴和签字的名称是否与预留印鉴、签字是否表面一致,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产 生的风险 ) ,方 可执行 指令。如 有疑问 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管理人 可 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账户出款情况 。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 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划款证 明 文 件 的 合 法 性 、 完 整 性 、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文 件 资 料 合 法 、 完整、 真 实 和 有 效 。 如 因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不 合 法 、 不 真 实 或 失 去 效 力 而 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 管 人 可 不 予 执 行 , 但 应 及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 查 明 原 因 ,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 人尽 量于划 款 前 1 个工 作日 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指 令并确 认 。 对于 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当天 15:00 之 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点到账的 指令, 则指令 需要提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送, 并相关 付款条 件已经具 备。 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 保交收的 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 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 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交易市场引起其他托管 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送 错误指 令的情形 包括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 与 预留印鉴不符,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 指 令 , 指 令 中 重 要 信 息 错 误 、 模糊不清或不全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 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 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 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 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 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 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为准,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一致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符合表面一致性审查的指令对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以传真形式发送的,基金管理人保管投资指令原件,托管人保管投资 指令传真件。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传真件为准。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 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 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 管银行证 券资金 结算协 议》 ,用 以具体 明确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在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 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 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 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 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 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 易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 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终有 足够 的资金 头 寸完成 T+1 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资 金 交收;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 清算。如果未遵循 上 述 规 定 备 足 资 金 头 寸 ,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交 收 及 基 金 托 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 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 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实行场内 T+0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不 一 致 , 造 成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不 完 整 或 不 真 实 ,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 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 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实物 的 证 券 账 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 述有关数 据, 并保证 相 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 构应通 过与基 金托管人 建立的 加密系 统发送有 关数据(包括 电子数 据和盖章 生效的 纸制清 算汇总表),如 因各种 原因,该 系统无 法正常 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 管 理 人 的 过 错 原 因 造 成 , 相 应 责 任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 赎 回 和 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 基金清算账 户 ”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 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 ” 的原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 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 在 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 金托管账 户;当 存在托 管账户净 应付额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在 T-1 日 将划款指令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T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 并 将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 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 )存 款银行 不得接 受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任何 一方单 方面提 出的对 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 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 )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 )资 金划转 过程中 需要使用 存款银 行过渡 账户的, 存款银 行须保 证资金 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 依据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银行存款 投资合 同/ 协 议、投资 指令、 支取通 知等有关文 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托 管 人 负 责 对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进 行 保 管 , 不 负 责 对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真 伪 的 辨 别 , 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 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 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②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④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4 )对全 国银行 间市 场 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5 )对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国债 期货合 约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 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当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 估值。 (10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 金 合 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立 即 通 知 对方 , 共 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按 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估值方法 (9 )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当计 价 错误 偏差达 到 或 超过 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3.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 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 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告的 编制; 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 制。基 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 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得 低 于 该 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 份 基 金 份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 不 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公告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应按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进 行信息 披 露 ,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 除 按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 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国 债期货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上一款规 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 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复核 的 信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 易所遇 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 暂停营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 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实际天数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 率为 0.20% ,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C 类基金份额年销售 服务费率÷ 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开户费用、投资标的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 用、账户 维护费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有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有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 诉讼费等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列入 当期基金费 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第 5 个工 作日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人 、基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金托管人。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 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首日 起 第 5 个工作日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 管理费的 收款账 户。基 金管理人 如需要 变更此 账户,应 提前 5 个工 作日向托管 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但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应 当 按 规 定 的 期 限 保 管 。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 、 基 金 账 册 、 交 易 记 录 和 重 要 合 同 等 ,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并 保 存 至 少 十 五 年 以 上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 人产生 之 前,由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 在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管 理 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8) 基金名 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后,如 果 原任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 人产生 之 前,由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用或处 分基金 财产,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2. 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出资;5.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 《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 需 要 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 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 赔 偿 ;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就 直 接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但 是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 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 理人和/或基 金托管人 按照当 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 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 “ 损失” ,限于直接财产损失。本协议所指 “ 赔偿 ” , 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按照上海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 托管协 议当事 人双方 加 盖公 章/合同 专用章 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 或盖章 (若由 授权代表 签字或 盖章, 还应附上 法定代 表人的 授权书) ,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 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永赢润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本页无正文,为 《 永赢润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 二零 一 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