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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增利B(460003)

华泰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金 字塔 稳 本增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招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零一八 年 七 月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华泰柏瑞金 字塔稳 本增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由友邦 华泰中短 期债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 依 据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以下简 称 “中 国 证监会 ” )2007 年 11 月 28 日证 监 基金 字[2007]323 号文 ( 《关 于核 准友邦 华泰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有关 变更基 金类别决议 的批复》 ) 核准 的友邦华 泰中短期 债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友 邦 华泰 中 短期 债券 投资 基金 调整投 资目 标 、 范 围和 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 同,并 更名 为“ 友邦 华泰 金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自 2007 年 12 月 3 日起 , 由《 友邦 华泰 中短 期债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修 订 而成的 《 友邦 华泰 金字 塔 稳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生效。 本基金 名称 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 起, 由 “ 友邦 华泰 金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更名 为 “ 华泰 柏瑞 金 字塔稳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基金 简称 为 “华 泰柏 瑞稳本 增利债 券 ” , 基金 代码 保 持不变 。 本基金 、 基金 管 理人更 名等 的详 细内 容见 我公 司 2010 年 4 月 30 日刊 登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的《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 股东更 名、 公司 更名 及旗 下基金 更名 的公 告》 。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下简 称“基 金管理 人”或“管 理人” 或“本 公司” )保 证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品 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 理人建议 投 资人 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 6 月 2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 数据截 止 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财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基金 托管 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对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 基金托 管人 ................................................................ 14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19 六、 基金的 历史 沿革............................................................. 63 七、 基金的 存续 ................................................................ 64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65 九、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冻 结、 质押 及其 他业 务 ............................. 73 十、 基金的 投资 ................................................................ 74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 81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85 十三、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 86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91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93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96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7 十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100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03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5 二十一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6 二十二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26 二十三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28 二十四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30 二十五 、 备查文 件 ............................................................ 131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以及《 华泰柏 瑞 金字 塔稳本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泰 柏瑞 金字 塔稳 本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华 泰柏 瑞 金 字塔 稳本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泰柏瑞 金字塔稳 本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华泰柏瑞金 字 塔 稳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发售公 告: 指《华泰柏瑞金 字 塔 稳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发 售 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保监 会: 指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上交所 《业 务规 则》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2005 年 7 月 14 日发 布并 施行 的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理 规则 ( 试行)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将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 申购时分级收取 前端申购 费 用但免 收销 售服 务费 的称 为 A 类, 而不 收取 前端 申 购费用 只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称 为 B 类。 本基 金 A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类、B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码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额 净 值,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 售 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投 资者申购 本基金 时,可自 行 选择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 不 得互相 转换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的 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代为 办理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 B 类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基 金管理人或接受 基金管理 人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人、机构投 资人、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人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人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人; 机构投 资人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 》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合法 设立的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八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满, 基金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超过 核准的最 低 募集份 额总额,并且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基 金管理 人 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证 监 会办理 备案 手续 后, 中国 证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人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向 基金管理 人 要求其 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将 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另一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所持有的 某一基金部分或 全部份额 从 同一个 基金账户下的一 个交易账 户指定到另一交 易账户进 行 交易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务的机构 , 以及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 销售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会员 单位 ; 会员单 位: 指具有 开放式基金代销 资格,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 放 式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 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场外或 柜台 : 指不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理基金 份 额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的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开放式 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 及转托管 等业务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 本 基 金 B 类基 金份额 收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本 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销 售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与 B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该 笔费 用从本 基 金 B 类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股票红 利、债券 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 卖 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 他合法收益和因 运用基金 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 券等;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任何事 件和因素 , 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法 律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17 层 设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路 1199 弄上 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17 层 电话:400-888-0001 ,021-38601777 联系人 : 汪 莹白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股权结 构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49% 、 华泰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49% 、 苏州新 区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董事 长, 学 士 , 曾任 职于 工商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 历 任 经纪业 务总 部技 术主 办 、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地 区经 理、 南宁 双拥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南 京长 江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企 划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 融资融 券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2016 年 12 月加 入华 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 士, 曾任职 于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 ,2009 年 9 月 进入华 泰证 券工 作 , 曾 任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 务总 部副 总 经理 、 浙 江分 公 司总经 理等 职务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Rajeev Mittal 先 生: 董事 , 学士 ,1992 年加 入美 国 国际集 团,2009 至 2011 年担任 柏 瑞投资 ( 欧洲 分公 司) 总 经理 , 新 兴市 场投 资主管 , 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队 主管和 行政 总裁 (欧洲 分公 司 ) 。 2011 年 至今担 任柏 瑞投 资亚 洲有 限公司 业务 行政 总裁 (亚 洲 , 日 本除 外) 、 总经理 、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全 球 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杨智雅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曾就职 于升 强工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之 杰国 际商业 顾问有 限 公司,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 证 券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部 经理 ,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 投资 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 理、 资 深经 理、 协理,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 投资顾 问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总 经 理、 董事 长暨 总经 理 。 2010 年 2 月至 今任 柏瑞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暨总 经理 、 总经理 。 韩勇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曾 任职于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和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 学 士,2001 年至 今任 北京 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 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亦宜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 于 Lazard & Co. 旧 金山 办事 处以 及 Lazard Asia 香港办 事处 ,2010 年至 2013 年曾 担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 事。2002 年 至今 历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 经理 、 执 行董 事 ,2006 年至 今同时 担任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 TIH Limited 董事 。 文光伟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 2015 年 先后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会计 系助教 、 会计系 讲师 、 中 国人 民大 学商学 院会 计系 副教 授、 硕士生 导师 ,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期间 兼职 于香 港普 华会 计公司 审计 部。2015 年 3 月从中 国人 民大 学退 休。 沈志群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1978 年至 1987 年 先后在 中国 建筑 科学 研究 院、国 家 建委政 策研 究室 、 国 家建 设部经 济研 究所 从事 研究 工作, 任研 究室 副主 任,1987 年至 1997 年先后 任国 家计 委投 资研 究所研 究室 主任 、所 长助 理、副 所长 (副 司级 ),1997 年任 国家 计委宏 观经 济研 究院 科研 部主任 (正 司级 ),2000 年任国 家计 委( 国家 发改 委)宏 观经 济 研究院 院长 助理 , 2001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国宏 物 业管理 有限 公司 (宏 观院 下属) 总经 理。 2014 年退 休, 现任 中国 投 资协会 副会 长 。 2 、监 事会 成员 吴海云 女士 : 监事 长, 硕 士, 于香 港银 行与 资产管 理业拥 有丰 富经 验 。 曾任 汇丰环 球投 资管理 财务 部副 总裁 , 以 及曾在 富国 银行 , 瑞银全 球资产 管理 , 瑞信 私人银 行, 东方 汇理 资 产管理 等公 司任 多个 重要 职位。2017 年 6 月起 任柏 瑞投资 财务 总监 –亚 洲( 日本及 台湾 除 外)。 刘晓冰 先生 :监 事, 二十 三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12 月进 入公 司, 曾任 无锡解 放 西路营 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 、 总 经理 , 无 锡 永乐路 营业 部负 责人 , 无 锡城市 中心 营业 部总经 理, 无锡 分公 司总 经理等 职务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苏州 分公 司总经 理 。 柳军先 生: 监事 , 硕 士,2000-2001 年任 上海 汽车 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 ,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 7 月加 入 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历任 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 上 证红 利 ETF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9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 (原 友邦 华 泰)上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 指数 投 资部副 总监 。 2011 年 1 月 起兼 任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 ETF 基金 、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ETF 联接基 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 5 月起 兼 任华泰 柏瑞 沪 深 300ETF 基金、 华泰 柏瑞 沪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指数 投资 部 总监。2015 年 5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中 证 500ETF 及华 泰柏 瑞中 证 500ETF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2018 年 3 月起 任华 泰 柏瑞泰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泰 柏瑞 锦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华 泰柏瑞 裕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8 年 4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童辉先 生: 监事 , 硕 士。 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 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 4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王溯舸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 任深 圳特区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2001-2004 年 任华 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受 托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陈 晖女士 :督察 长,硕 士,1993-1999 年任江 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北京代 表处 代表 , 1999-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北 京总 部总 经理。 房伟力 先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1997-2001 年任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 算公 司 交收系 统 开发经理,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田 汉卿 女士: 副总 经理 。曾 在美 国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BGI ) 担任 投资 经 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8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 增强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3 年 10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起 任华 泰 柏瑞量 化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3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量化 先 行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基 金 经 理 和 华 泰 柏 瑞 量化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和 华 泰柏瑞 量化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6 年 5 月起 任华泰 柏瑞 量化 对冲 稳健 收益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3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惠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7 年 5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 量化创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9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化 阿尔 法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2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港 股通量 化灵 活配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 本 科与 研究 生毕 业于清 华大 学, MBA 毕业 于美国 加州 大 学伯克 利分 校哈 斯商 学院 。 高山先生:副总经理,博 士。2001.5-2013.7 任职 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 任处长 ;2013.7 起加 入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本科 毕业 于山东 大学 经 济管理 学院 , 硕士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生 部,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财 政科 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董元星先生 :副总经 理, 博士。2006.9-2008.12 任 巴克莱资本 (纽约) 债券 交易员, 2009.3-2012.8 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2013 年 10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2 月 起 任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北京大 学经 济 学学士 ,纽 约大 学 STERN 商 学院 金融 学博 士。 程安至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1997.9-2001.1 任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信贷经理, 2001.2-2012.4 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2012 年 5 月加 入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2015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东 师范 大 学国际 金融 专业 , 硕 士毕 业于上 海财 经大 学国 民经 济学专 业, EMBA 毕业 于 上海交 通大 学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东先 生, 金 融学硕 士,11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曾任 深圳发 展银行 (现已 更名 为平安 银 行) 总行 金融 市场 部固 定 收益与 衍生 品交 易员 , 负 责本外 币理 财产 品的 资产 管理工 作 ; 中 国 工商银 行总 行金 融市 场部 人民币 债券 交易 员, 负责 银行账 户的 自营 债券 投资 工作。2012 年 9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 11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金字 塔稳 本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丰 盛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 华泰 柏瑞 季季 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丰汇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 月 起任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 监。2016 年 1 月 起任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2017 年 11 月起任 华泰 柏瑞 稳健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和华 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汪晖先 生, 自本 基金 成立 至 2008 年 3 月 4 日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沈涛先 生, 自 2008 年 3 月 4 日至 2013 年 1 月 11 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主席: 副总 经理 董元 星先 生; 成员:固定 收益部 总监陈 东先生;固 定收益 部副总 监郑青女士 ;基金 经理罗 远航先生; 基金经 理朱 向临 女士 。 列席人 员: 法律 、风 控相 关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 遵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 现行 有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各 个部 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各 项业务 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立 能够 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需 要的 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部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 ) 相互制 约原 则。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的 设置 应 权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5 ) 防火墙 原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自 有资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 决策 、 执 行、 清算 、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达 到风险 防范的 目的 ; (6 ) 成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设 风险管 理与审 计委员会, 全面负 责公司 的风险管理 、风险 控制和 财务监控,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董 事、 总经 理、 督察 长、 财务 总监 和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 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 制 定董 事 、 监事 、 总 经理 、 督 察长 、 财务总 监 、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 报酬 计划 或方 案。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 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 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估 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将 评估 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绩评 价 、 严 格 授权 、 资 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部 对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 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 内部 监控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察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 内 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监察 部 ,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理 性 、 完 备性 和有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 自 成 立以来 ,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 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 额配售 , 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 截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 集 团总资 产 62,522.38 亿元 人民币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 15.51% , 权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2.79% 。


2002 年 8 月 ,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 ;2005 年 8 月,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更 名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 现有 员工 81 人。2002 年 11 月 ,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正 式 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 。招商 银行作为托 管业务 资质最 全的商业 银行,拥 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 管(QFII ) 、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 托管(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 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 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您 的业务 、 保护 您的 财富 ” 为历史 使命 , 不断创新托 管系统 、服务 和产品:在 业内率 先推出 “网上托 管银行系 统” 、托 管业务综 合系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 析报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 只券商 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一 只信托资 金 计划、第一 只 股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 现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 金、 第一只 红 利 ETF 基金 、 第 一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 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 社 会影 响力 不断提 升, 四 度蝉 联获 《 财 资》 “中 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 银行荣 膺 《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 成 为国 内 唯一获 奖项 国内 托管 银行 ; “托管 通” 获得 国内 《 银 行家》2016 中 国金 融创 新 “十佳 金融 产 品创新 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 中国 资产 管理 【金 贝 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2017 年 6 月再度 荣膺 《 财 资》 “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奖 ”, “全 功能网 上托 管银 行 2.0 ” 荣获《 银行 家》 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 十佳 金融产 品创 新奖 ” ; 8 月 荣 膺国际 财经 权威 媒体 《 亚 洲银行 家》 “中 国年度 托管 银行 奖” , 2018 年 1 月 获得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017 年 度优 秀资 产托管 机构 ”奖 项, 同月 招商银 行“ 托管 大数 据平 台风险 管理 系统 ”荣 获 2016-2017 年度 银监会系统 “金点 子”方 案一等奖, 以及中 央金融 团工委、 全国金融 青联第 五届“双 提升” 金点子 方案 二等 奖;3 月 招商银 行荣 获公 募基 金 20 年“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 董事长。曾 任中国 远洋运 输(集团 )总公司 总裁助 理、总经 济师、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 国 科技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工 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分行 展览 路 支行、 东三 环支 行行 长助 理、副 行长 、行 长、 北京 分行风 险控 制部 总经 理;200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 北 京分行 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北 京 分行党 委书 记、 副行 长 ( 主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 京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 任 招商 银行 总 行行长 助理 兼北 京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副 行长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2016 年 11 月起 兼任 本行 董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格。 先后供 职于中 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 省分行 ,华商银 行,中国 农业银 行深圳市 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 一, 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 364 只 开放 式基 金 。 (四)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制度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控 制;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察 室,负 责部 门内 部风 险预防 和 控制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 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 内部控 制原 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 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 位,并 由 全体人 员参 与。 (2 ) 审慎性 原则 。托管 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管 理 制度的 建立 均以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以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作为 内部 控制 的核心 。 (3 ) 独立性 原则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各室 、各 岗 位职责 保持 相对 独 立, 不 同托管 资 产之间 、 托管 资产 和自 有 资产之 间相 互分 离 。 内 部 控制的 检查 、 评价 部门 独 立于内 部控 制的 建立和 执行 部门 。 (4 ) 有效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任 何人不 得拥 有不受 内部 控 制约束 的 权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 题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 馈和 纠正。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5 ) 适应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适应 招商 银行托 管业 务 风险管 理的 需要, 并能 够 随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6 ) 防 火墙 原则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配 备独 立的 托管业 务技 术系 统 , 包 括网 络系统 、 应用 系 统、 安全 防护 系统 、数据 备份 系统 。 (7 ) 重要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在实 现全 面控制 的基 础 上,关 注重 要托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 制衡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能够 实现 在托管 组织 体 系、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4 、 内部控 制措 施 (1 ) 完善的 制度 建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从资 产 托管业 务操 作流程 、会 计 核算、 资 金清算 、 岗位 管理 、 档 案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制 定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2 ) 经营风 险控 制。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托 管 项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 计核算 双 人双岗 、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 踪、 凭证 管理 等一 系列 完 整的操 作规 程 , 有 效地 控 制业务 运作 过程 中的风 险。 (3 ) 业务信 息风 险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在 数 据传输 和保 存方面 有严 格 的加密 和 备份措 施 , 采 用加 密、 直 连方式 传输 数据 , 数据执 行异地 实时 备份 , 所有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的 授权 方能 进行 访问 。 (4 ) 客户资 料风 险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对 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成 的客 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 ) 信息技 术系 统风险 控 制。招 商银 行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人 双岗 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 并设 置门 禁管 理、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 管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 托管业 务网 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 采取两 地三 中心 的应急 备份 管理 措施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 人力资 源控 制。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通 过建 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和 员工 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 资源 管理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比 例、 投资 组合 等 情况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在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的投资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 用的提 取与支 付情况进 行检查监 督,对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的 指令 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 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改 , 整改 的 时限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允许 的调 整期 限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 、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路 1199 弄上 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1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路 1199 弄上 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4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电话: (021 )50979384 传真: (021 )58585432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7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杨 宁 电话: (010 )65556612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8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11)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址:www.bojx.com 12)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 (0451 )86779018 传真: (0451 )86779018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威雅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1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ewww.com.cn 16)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客服电 话:400-88-35316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17)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 夏吉 慧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客服电 话:96336 (浙 江 ),400-869-6336 (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18)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服电 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1118795 传真: (021 )68751151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20)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1)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7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或 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2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5 、 18 、 19、 36 、 38、 39 、 41 、 42 、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3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31)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3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3217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33)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大厦 4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裘 强 联系人 :刘 方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电话: (0791 )6273972 传真: (0791 )6288690 客服电 话: (0791 )6285337 公司网 址:www.gsstock.com 3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芮敏 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6)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 (0551 )2207939 传真: (0551 )2645709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8)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联系人 :扬 子莹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4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68778790 传真:6877799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福 建 省外请 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2)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43)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华融 大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 (010 )58315221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4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 025-8833890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圳)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45)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周 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 话: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4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47)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址:www.njzq.com.cn 4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电话: (021 )38631117 传真: (021 )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49)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5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0351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5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5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53)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武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5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 (010 )66045152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55)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 (020 )38286026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7)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5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6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客服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61)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梦莹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62)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6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6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65)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 (010 )6505 1166 - 6493 传真: (010 )8567 9535 客服电 话:41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6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6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68) 中信 证券(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6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70)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 丹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71)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 (0371 )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7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 96518 ( 安徽 )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7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74)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75)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陈 莹莹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或 010-68292745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76)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万通 新 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77)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78)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联系人 : 余永 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79)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80)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96588 公司网 址:www.hsbank.com.cn 81)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82) 乾道 盈泰 基金 销售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宋 子琪 电话:18500501595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8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84) 大连 网金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卜 勇 联系人 :贾 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 (0411 ) 3902 7888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公司网 址:www.yibaijin.com 85)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EO WEE HOWE 联系人 : 叶健 , pss-team@ifastfinancial.com.c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86)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 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87)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联系人 : 付文 红 电话:010-60616511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88) 尚智 逢源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磊 联系人 :刘 蕾 电话:010-65602060 / 15618301166 传真:010-65602060 客服电 话:400-920-6677 公司网 址:http://www.szfyfund.com 89) 北京 微动 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何 鹏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90)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 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 场 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 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91)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姜 斌 徐长 征 刘聪慧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09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92)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惠州 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 四 层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惠州 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 话:95564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 9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8720 客服电 话: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94)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 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95)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96)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 金润 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97) 上海 攀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田为 奇 联系人 : 吴卫 东 电话:13918302493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 话:021-68889082 公司网 址:www.pytz.cn 98) 徽商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国 华 联系人 :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 887 8707 公司网 址:www.hsqh.net 99)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时 琳 联系人 : 王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转 3 公司网 址:http://jr.tuniu.com 100 ) 上海 东证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期 货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联系人 :龚 栩生 电话:021-63325888-3916 传真:021-63326752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zqh.com.cn 101 )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鹤 年 联系人 : 李微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102 )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103 )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 A2106 法定代 表人 : 夏予 柱 联系人 : 胡明 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 话:400-855-7333 公司网 址: www.jhjfund.com 104 )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 一期 ) 第七 幢 23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 一期 )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沈 怡 电话:027-87006009-8027 传真:027-87008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www.buyfunds.cn 105 ) 大有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众辉 联系人 :马 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 话:4006 365 058 公司网 址:www.dayouf.com 106 )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金 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公司网 址:www.lczq.com 107 )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www.wacaijijin.com 108 )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18671197190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109 )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修 辞 联系人 :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暂无 客服电 话:010-59013842 公司网 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0 )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 来高 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 表人 : 程刚 联系人 :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111 )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公司网 址:wwww.datangwealth.com 112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113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114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二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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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115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116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117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李 珍珍


电话:0571 —88911818 —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118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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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119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120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121 )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122 )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新 恒基 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65807829 公司网 址: www.cifco.net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123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张得仙 电话:010- 5241339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124 )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 )20219988*37492 公司网 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125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126 )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蔡国 华 联系人: 李胜 贤 电话:021-20501975 公司网 址: www.egbank.com.cn 客服电 话:95395 127 )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傅彩 芬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 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128 ) 上海 财咖 啡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168 号 B 座 1701A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168 号 B 座 1701A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罗开 林 电话:021-61600500-8013 公司网 址: www.caicoffeefund.com 客服电 话:021-61600500 129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郭爱 丽 电话:010-66154828-8013 传真:010-63583991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130 ) 佳泓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汉 威大 厦 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010-88580321 131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臧静 电话:021-54677088-6732 传真:021-33323830 公司网 址:tty.chinapnr.com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132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2 层( 陆家 嘴软 件园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系人: 陈孜 明 公司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133 )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车倩 倩 电话:010-5741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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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134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钟 苓玉 电话:010-67000988-6046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135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 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136 )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程 晨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137 )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 胡伟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联系人 :陈 铭洲 公司网 址:www.pintec.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138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楼 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139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 1 号南 京 中心 66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联系电 话:021-2032417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140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141 )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郭 兆英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联系电 话:0371-5521 3196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142 ) 北京 格上 富信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143 )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144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145 )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赵 立芳 联系电 话:010-56176104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146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凯 石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公司网 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147 )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是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王 永霞 联系电 话: 010-82055860 公司网 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148 )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149 )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 万得 大 厦 11 楼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021-51327185 150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望京 SOHO 塔 3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151 )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黄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400-6767-5263 152 )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拱 墅区 登云 路 43 号金 诚 大厦 3F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153 ) 中证 金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环 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孟汉 霄 联系电 话:010-59336498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154 )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联系人: 锦星 公司网 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518 155 )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锦 康 路 308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泽 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公司网 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156 )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157 )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李颖 联系电 话: 021-38784818-8508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158 )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人: 裘爱 萍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6693 公司网 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 话:400-998-7172 159 ) 上海 有鱼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黄志 鹏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公司网 址: www.youyufund.com 160 )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 陆家 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联系人: 庄洁 茹 客服电 话:95156 转 5 公司网 址:www.tonghuafund.com


161 ) 深圳 盈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 8 楼 A-1(811-81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 8 楼 A-1(811-812)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胡碧 宣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ying.com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1 、A 类 基金 份额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 (010 )58598835 传真: (010 )58598834 联系人 :任 瑞新 2 、B 类 基金 份额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办公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17 层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38601799 联系人 : 赵 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领展 企业 广 场 2 座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曹阳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泰柏瑞金 字 塔 稳 本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友邦 华 泰 中短期债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 成。 友邦华 泰中 短期 债券 投资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 3 月 8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6]37 号文 批准, 并自 2006 年 3 月 15 日起 公开 募集 。截 止到 2006 年 4 月 7 日 ,基 金 募集工 作顺 利 结束, 募集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 为 25,981 户; 募集 的净 认 购金额 为 5,652,942,702.72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5,652,942,702.72 份 ;认 购款 项在 基 金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利 息共 计 1,358,932.48 元 人民 币, 折合基 金份额 1,358,932.48 份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有;合 计折 合 基金份 额 5,654,301,635.20 份。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毕 基金 备 案手续 ,并 于 2006 年 4 月 13 日 获书 面确 认, 友邦 华泰 中 短期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自 该 日起正 式生 效。 2007 年 10 月 12 日, 友邦 华泰 中 短期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通讯 方式 召 开, 大会 讨论 通过 了 友 邦 华泰 中 短期 债券 投资 基金 调整投 资目 标 、 投 资范 围 和投资 策略 以及 修订基 金合 同等 内容 。 依 据 中国证 监 会 2007 年 11 月 28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7]323 号文 ( 《 关 于核准友邦 华泰中 短期债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变更基 金类别 决议的批 复》) 核准 ,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依据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原 《 友 邦华 泰 中 短期 债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失 效, 《 友邦 华泰 金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同时 基金 更 名为“ 友邦 华泰 金字 塔稳 本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 , 基 金 管理人 中文 名称 由" 友 邦华 泰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变更 为" 华 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报 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本 基金 名称 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 ,由 “ 友 邦华 泰 金字 塔稳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名 为 “ 华泰 柏瑞 金 字塔稳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基金 简称 为 “ 华 泰柏 瑞稳本 增利债 券 ” , 基金 代码 保 持不变 。 本基金 、 基金 管 理人更 名等 的详 细内 容见 我公 司 2010 年 4 月 30 日刊 登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的《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 股东更 名、 公司 更名 及旗 下基金 更名 的公 告》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七、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自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友邦 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书面核 准文件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文 件 后 的 2 日内对 《基 金合 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及 其委 托的 场内 和场外 代销 机构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其中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委 托的 场内 和场外 代销 机构 进行 申购 赎回 ,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 交易所 ) 申购 本 基金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需遵 守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业 务规则 ;本 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委 托的 场外 代销机 构进 行申 购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价 格以 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即 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 日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时 间结 束 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不得撤 销; 5 、基 金管理 人在 不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并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否 则 其提交 的申 购申 请无 效, 不予成 交。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可用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 其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不予成 交。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时限 内对 基金 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 认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 项 将退回 投资 者 账 户 。 投 资 者赎回 申请 被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 赎 回款 项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 时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上交 易 系统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单笔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 币;代 销机 构以 代销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2 、直 销柜 台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柜 台有认/ 申 购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单 笔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元人民 币。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但某 笔赎 回导致 单个 交 易账户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 1 份时,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 额为 10 份,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交 易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10 份 并申 请全 部赎 回 时, 可不 受前 述最 低 10 份的 申请 限制 , 代销机 构以 代销 机 构 的规 定为准 。 赎回 申请 的具 体 处理结 果以 注 册登记 中心 确认 结果 为准 。 4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金申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5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 合理 调整对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份 额 、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 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场外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结果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四 舍五入 的部 分归 基金 所有 ; 场内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整 数位 , 非整 数份 额 部分对 应金 额返 还投资 者。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净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扣 除赎 回费用 , 计 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四舍五 入的 部分 归基金 所有 。 2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 申购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时对申 购费 用采 取前 端收 费模式 ,本 基金 B 类基 金 份额申 购 时免收 申购 费用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用 由基金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率 结构 如下 : 申购金额 ( 元)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50 万 0.80% 50 万≤ 申 购金 额 <100 万 0.60% 100 万≤ 申购 金额 <200 万 0.40% 200 万≤ 申购 金额 <500 万 0.20% 申购金 额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 如 果 投 资人 多次 申 购,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2 ) 赎回 费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包 括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 额) 赎 回。 本基金 份额 (包 括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 的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在投 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包 括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持有 期 不 少于 7 日的 赎 回 费用 的 40%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相 关手 续费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结 构如下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华泰柏瑞稳本增利债券 A (519519 ) 7 天以 下 1.50 7 天( 含) 以上 至 30 天 0.30 30 天 (含 )以 上 0.00 华泰柏瑞稳本增利债券 B (460003 ) 7 天以 下 1.50 7 天( 含) 以上 至 30 天 0.30 30 天 (含 )以 上 至 365 天 0.15 365 天( 含) 以上 0.00 (3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费率 、A 类和 B 类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和收 费方式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 式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4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经 相关 监管 部 门核准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 基金 时缴 纳 申购费 ) , 投资人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A 类 基金 份额 净申 购金 额 =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金 额/(1+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金额 -A 类 基金 份额 净申 购金 额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额 = A 类 基金 份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2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20 =47151.30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其对应 费率 为 0.80% ,假 设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20 元,则 其可 得到 :47151.3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 )B 类基 金份 额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率 为 0 ,即 免收 申购 费用。 B 类 基金 份额 净申 购金 额 = B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金 额 B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 0 B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额 = B 类 基金 份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 免申 购费 , 假 设申 购当 日 B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20 元 ,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元 申购费 用=0 申购份 额=50000/1.0520 =47528.52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 B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47528.52 份 B 类 基金份 额 。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资人 在赎 回本 基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 份额) 时 缴 纳赎回 费, 投 资人 的净 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用 =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率 A 类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金 额 =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用 B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 B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B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用 = B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率 B 类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金 额 = B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 -B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间 为 25 天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30%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2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520 =10520 元 赎回费 用 =10520 ×0.30% =31.56 元 赎回净 额=10520-31.56 =10488.44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赎 回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52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488.44 元。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九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15% ,假 设赎 回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520 =10520 元 赎回费 用=10520 ×0.15% =15.78 元 赎回净 额=10520-15.78 =10504.22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赎 回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52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504.22 元。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总 额/ 发 行在 外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总数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总 额/ 发 行在 外的 B 类 基金 份额 总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单位 为元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七)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 可以 到原 销售 机构查 询成 交情 况, 并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2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八)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当日 未受 理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 放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3 )若 本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先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出 20% 的 赎回 申 请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前 述 “1 ) 接受全 额赎 回”或 “2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赎回申 请一 并 办理 。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回 部分 仍旧 超出 前述 比例约 定的 , 继 续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 至该 单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单个 开放日 内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占 上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前述 比例 。 4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 明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5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或 某几 笔申 购; 5 )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 除上述 第 4)、5 )项 外,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应 当依 法公 告。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根据 前述规 定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 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三个 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本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十一)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基金投 资者 可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 采 用 定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该定 期申 购 计划不 受最 低申 购份额 限制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九、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冻结、质押及其 他业 务 (一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三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 的 转托 管手 续。 投资者 于 T 日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转托 管份 额 于 T+1 日 到 达转入 方网 点 , 投资 者可 于 T+2 日 起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四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该 业务的 具体 办理 方式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为准 。 (五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本金 下跌 风险 的前 提下 , 充 分利 用资 本市 场各 种资产 定价 不准 确产 生的 投资机 会 ,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 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股 票、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此外 ,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可 转换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央行票 据、债 券回购 、同业存款 等)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风险类 资 产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以 外 的其它 资产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 资产 的 20%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 并 持有 因在 一级 市场申 购所 获得 的股 票以 及因可 转债 转 股所形 成的 股票 , 也可 以 直接投 资于 二级 市场 中的 股票 、 权 证等 , 还 可以 持 有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可分 离债 券产 生的 权证。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含 政策 性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持 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三)投资理念 不同的 资产 类别 具有 其特 定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通 过深 入分析 特定 时期 不同 资产 类别风 险 收益的 相对 变化 趋势 和价 值定位 , 并依 此进 行有 效 的资产 配置 , 可以 构造 下 跌风险 可控 , 同 时又具 有良 好收 益的 投资 产品组 合, 以满 足低 风险 偏好客 户的 投资 需求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总体 投资 策略 包括 以下三 个方 面: 1 、本 基金将 以固 定收益 类 资产投 资为 基础, 以其 投 资收益 为保 障,参 照固 定 比例组 合 保险机制 (CPPI ) 对风险类资产上 限进行动态调整,以有效 保障投资组合本金的安全 。风 险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上限 将根据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机制的 原理 来进 行调 整 , 但 在限度 范围 内 风险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将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 类 别风险资产的最大可能 损 失比例来具体 确定。 2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1 ) 在流动 性许 可情况 下 ,本基 金部 分固定 收益 类 资产将 采取 持有到 期( 与 基金业 绩 基准期 限相 匹配 ) 的策略 , 首 先考 虑该 类资 产的收 益性 , 同 时兼 顾流 动性 。 这部分 投资 可以 保证债 券组 合收 益的 稳定 性,尽 可能 地控 制利 率、 收益率 曲线 和再 投资 等各 种风险 。 (2 ) 积 极投 资策 略。 这部 分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综 合考 虑收益 性 、 流 动性 , 进 行主 动调整 , 积极投 资 。 具 体策 略包 括 根据利 率预 测调 整组 合久 期、 选择 低估 值债 券、 把 握市场 上的 无风 险套利 机会 等, 以争 取获 得适当 的超 额收 益, 提高 组合整 体收 益率 。 (3 ) 含 权债 券投 资策 略。 这主要 指可 转债/ 可分 离债 和选择 权债 券 。 本 基金 为 债券型 基 金, 为保 持债 券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 基金 管理 人 将以其 纯债 价值 作为 评价 的主要 标准 , 以 期权调 整后 的收 益率 水平(OAS) 为基 础, 来选 择具体 含权债 券进 行投 资。 3 、风 险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 新股申 购策 略:从 我 国证券 市场 的发展 来看 , 新股发 行仍 然会保 持一 定 的数量 与 规模 。 由 于一 、 二 级市 场 价差的 存在 , 参与 新股申 购能够 取得 较高 的收 益。 本基金 将在 充分 研究新 发股 票基 本面 的前 提下 , 积 极参 与新 股的 申 购。 本基 金对 于通 过参 与 新股认 购所 获得 的股票 ,将 根据 其市 场价 格相对 于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的高低 ,确 定继 续持 有或 者卖出 。 (2 ) 二级市 场股 票投资 策 略: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将 注 重基本 面研 究,选 择流 动 性好、 估 值水平 较低 、 具有 中长期 投资价 值的 个股 进行 投资 。 同 时分 散个 股, 构建 组 合, 以避 免单 一 股票的 特定 风险 。 (3 ) 权证投 资策 略:权 证 为本基 金辅 助性投 资工 具 ,其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 金资产 增 值,有利于 加强基 金风险 控制。本基 金在权 证投资 中将对权 证标的证 券的基 本面进行 研究, 同时综 合考 虑权 证定 价模 型、 市场 供求 关系 、 交 易 制度设 计等 多种 因素 对权 证进行 定价 , 主 要运用 的投 资策 略为 : 杠 杆交易 策略 、 对冲 保底组 合投资 策略 、 保底 套利组 合投资 策略 、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Delta 对 冲策略 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等 的有 关规 定; 2 、投 资分析 团队 对于宏 观 经济走 势、 宏观经 济政 策 取向、 行业 增长速 度等 经 济数据 的 量化分 析的 报告 和建 议; 3 、投 资分 析团 队对 于企 业 和债券 基础 分析 的报 告和 建议; 4 、投 资风 险管 理人 员对 于 投资组 合风 险评 估的 报告 和建议 。 (六)投资决策机制 1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 审 定基金 经理 的整体 投资 策 略和原 则; 审定基 金经 理 季度投 资 策略报 告; 决定 基金 禁止 投资事 项等 。 2 、基 金经理 :在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的授 权范围 内, 根 据基金 的整 体投资 策略 和 原则进 行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投资运 作 , 确 定具 体的 投 资品种 、 数量 、 策 略 , 优 化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 进 行 投资组 合的 日常 分析和 管理 。 3 、 基金 经理 助理/ 研 究员 : 通 过内 部调 研和 参考 外 部研究 报告 , 编写 有关 公 司分析 、 行 业分析 、宏 观分 析 、 市场 分析的 各类 报告 ,提 交基 金经理 ,作 为投 资决 策的 依据。 (七)投资程序 1 、研 究部、 集中 交易室 通 过自身 研究 及借助 外部 研 究机构 形成 有关上 市公 司 分析、 行 业分析 、 宏观 分析 、 市 场分 析以及 数据 模拟 的各 类报 告, 为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提 供决策 依 据 。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依 据上 述报告 对基 金的 投资 方向 、 资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 3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的决 议,参 考上 述 报告, 并结 合自身 对证 券 市场和 上 市公司 的分 析判 断, 形成 基金投 资计 划。 4 、集 中交易 室依 据 基金 经 理的指 令, 制定交 易策 略 ,统一 执行 证券投 资组 合 计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5 、法 律监 察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 、基 金管理 人在 确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化 和实 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80%+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税后收 益 率×20%


其中 , 中 债综 合指 数是 一 个全面 反映 整个 债券 市场 的综合 性权 威债 券指 数 。 另外 , 如 果 当年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收 益率 有调 整, 则新 的比较 基准 将从 调整 当日 起开始 生效 。 如果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对 此基 准进行 调整 。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更须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追 求低风 险水 平下 的稳 定收 益, 在考 虑了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略 和不 同资 产的 投资 比例后 ,选 定了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主 动管 理的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为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 较低 收益品 种 , 其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 金 ,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 基金力 争通 过主 动投资 追求 适度 风险 水平 下的较 高收 益。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十)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主 承销 的证 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约 定内容 另有 明确 规定 , 使得 此部分 内容 与相 关法 律法 规不符 或 冲突的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对 此进 行修 改并遵 照执 行。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公 司发行 的债 券、短 期融 资 券等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4 ) 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共 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 存放在 本基 金 托管 银 行以外 的具 有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不得超 过此 银行 净资 产 的 10% ; (7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当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8 ) 本基金 运用 基金财 产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在任 何 交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 的总和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9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0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本 《基金 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定 ; (13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六个月 ; (1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对 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十一)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上 述第 (10 ) 、 (11 ) 项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二)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 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 益。 5 、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三)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3,309,164.00 97.50 其中: 债券


53,309,164.00 97.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7,343.74 1.06 8 其他资 产


787,005.61 1.44 9 合计





54,673,513.35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502,450.00 6.8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181,000.00 19.8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181,000.00 19.80 4 企业债 券 4,481,214.00 8.7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132,500.00 58.60 6 中期票 据 5,012,000.00 9.7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3,309,164.00 103.67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205 18 国开 05 100,000 10,181,000.00 19.80 2 041759014 17 义乌 国资 CP001 50,000 5,033,000.00 9.79 3 011760098 17 兖矿 SCP005 50,000 5,031,000.00 9.78 4 011759089 17 中 化工 SCP004 50,000 5,025,000.00 9.77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5 011769040 17 首钢 SCP013 50,000 5,017,500.00 9.76 6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 告期内 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的 , 也没有 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 2 )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3 )基 金的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602.9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81,408.49 5 应收申 购款 2,994.1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87,005.61 4 )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持 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截 至本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 限的 情况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基 金的 业绩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 值 增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A 类 2008 年 9.37% 0.19% 8.51% 0.08% 0.86% 0.11% 2009 年 5.98% 0.36% 0.67% 0.05% 5.31% 0.31% 2010 年 1.52% 0.24% 2.08% 0.05% -0.56% 0.19% 2011 年 -0.31% 0.23% 3.71% 0.05% -4.02% 0.18% 2012 年 2.39% 0.12% 3.90% 0.03% -1.51% 0.09% 2013 年 1.49% 0.12% 2.04% 0.04% -0.55% 0.08% 2014 年 14.49% 0.22% 8.11% 0.13% 6.38% 0.09% 2015 年 5.38% 0.78% 4.86% 0.06% 0.52% 0.72% 2016 年 -5.15% 0.26% -1.00% 0.07% -4.15% 0.19% 2017 年 2.32% 0.07% -2.43% 0.05% 4.75% 0.02% 过去三 个月 1.88% 0.07% 0.99% 0.03% 0.89% 0.04% B 类 2008 年 9.06% 0.19% 8.51% 0.08% 0.55% 0.11% 2009 年 5.64% 0.36% 0.67% 0.05% 4.97% 0.31% 2010 年 1.22% 0.24% 2.08% 0.05% -0.86% 0.19% 2011 年 -0.62% 0.23% 3.71% 0.05% -4.33% 0.18% 2012 年 2.09% 0.12% 3.90% 0.03% -1.81% 0.09% 2013 年 1.19% 0.12% 2.04% 0.04% -0.85% 0.08% 2014 年 14.16% 0.22% 8.11% 0.13% 6.05% 0.09% 2015 年 5.19% 0.78% 4.86% 0.06% 0.33% 0.72% 2016 年 -5.42% 0.26% -1.00% 0.07% -4.42% 0.19% 2017 年 2.02% 0.07% -2.43% 0.05% 4.45% 0.02% 过去三 个月 1.80% 0.07% 0.99% 0.03% 0.81% 0.04%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注:经友邦 华泰中 短期债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起 生效 。 为维 护持有 人利 益 , 妥 善做 好基 金转型 工作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当 日起暂 停申 购 于 2008 年 1 月 9 日 恢复。 因此 基金 投 资业绩 自基金 合同转 型起 予以 披露 。 2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情况 期间 每 10 份基 金份 额分 红数 ( 元) 备注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6 年底 0.040 2006 年 7 月 17 日、 9 月 25 日、 11 月 28 日实 施 2007 年 0.130 2007 年 3 月 5 日、6 月 25 日、 9 月 24 日 实施 2008 年 0.160 2008 年 1 月 8 日 实施 2009 年 0.770 2009 年 4 月 20 日、 2009 年 12 月 28 日实 施 2010 年 0.500 2010 年 4 月 30 日 实施 2011 年 -


2012 年 0.3 2012 年 12 月 20 日实 施 2013 年 -


2014 年 0.34 2014 年 1 月 15 日 实施 2015 年 0.80 2015 年 1 月 20 日 实施 2016 年 0.91 2016 年 1 月 21 日 实施 2017 年 0.003 2017 年 3 月 30 日 实施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今 0.15 2018 年 1 月 31 日 实施 合计 4.103


3 、图 示自基 金转型 以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动 情况 , 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的 变动的 比 较 华泰柏 瑞增利 A 类 基金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 比图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华泰柏 瑞增利 B 类 基金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 比图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金 账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财产的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基 金财产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严格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保管 和 处分。 2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3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4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十三、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 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证券交 易所 市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易所 以大 宗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按估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 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当 基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四 位(含 第四 位)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它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相关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 处理原 则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 由 于 不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它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它当 事人承 担赔 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发 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而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 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 对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任何 第三 方负 责 。 3 )因 差错而 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它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当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 的计算 结果 不一致 时, 相 关各方 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单 方面 对外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结 果时 注明 未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负 赔偿 责任 。 6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人过 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 向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7 )如 果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 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8 )由 于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 如 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 定执 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本着 平等 互利的 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 理原 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错 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 资 产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3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 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 括: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收 益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对 A 类、 B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选择 不 同的分 红方 式。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 资形式 的 , 同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的分 红资 金将 按分 红实 施日该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转成 相应 的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份额 免收 前端 申购费 。 同一 投资 者持 有 的同一 基金 的同 一费用 类别 只能 选择 一种 分红方 式 , 如 投资 者在 不 同销售 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同 , 则注 册 登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低于 面值 ; 6 、在 符合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金 收益 每 年至少 分配 一次, 基金 收 益分配 每 年至 多 4 次; 7 、 全 年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可 供分 配收益 的 60% ; 若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 8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并 在备案 后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 、基 金运 作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B 类) ; (4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运作 费 用的 计提 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0%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二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二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B 类)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B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30% 。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于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 与 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 况作专 项 说 明 。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按前 一日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年费 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H =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每日 计算,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二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当 日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4 ) 本 条第 ( 一 ) 款 第 4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基金 费用。 (5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规 模等 因 素协商 酌情 调低基 金管 理 费率、 托 管费率 和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如 降低基 金管 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和 B 类 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须于 新的 费率开 始实 施 3 个工作 日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费用 由 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A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资 产,用 于 A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前 端 收费的 形式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的 大小分 为不同 档 次, 最高 不超 过 0.8%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 ( 元)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50 万 0.8% 50 万≤ 申 购金 额 <100 万 0.6% 100 万≤ 申购 金额 <200 万 0.4% 200 万≤ 申购 金额 <500 万 0.2% 申购金 额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促 销计 划, 在 A 类基金 份 额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人调低 A 类 基 金份额 基金 申购 费率 。 2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额 的 赎 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赎 回费 用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 的赎 回费用的 40% 归 入基金 财 产 ,其余部 分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相 关手续费。 赎 回费率 随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的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 投 资人持 有本 基金 一定 时间 以上的 赎回 费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为零。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华 泰 柏 瑞 稳 本 增 利 债 券 A (519519 ) 7 天以 下 1.50 7 天( 含) 以上 至 30 天 0.30 30 天 (含 )以 上 0.00 华 泰 柏 瑞 稳 本 增 利 债 券 B (460003 ) 7 天以 下 1.50 7 天( 含) 以上 至 30 天 0.30 30 天 (含 )以 上 至 365 天 0.15 365 天( 含) 以上 0.00 3 、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基金 转换 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4 、投 资人 通 过网 上交易 方 式办理 基金 申购或 转换 , 适用网 上交 易费率 ,详 见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的具 体规 定。 5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费率 。 上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人 应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调 整后 的上 述费 率还 将在最 新的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6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 定行业、特定职业的 投资 人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资产 中列支 。 (四)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机 构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经 基 金托管 人 ( 或 基 金 管理 人 ) 同意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更 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 后在 2 日内公 告。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 证投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二)基金募集信息 披露 1 、 基 金募 集申 请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 的 三日 前, 将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公 司网 站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格式 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 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管 理 人在定 期报 告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九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四十 五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报刊上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在公 告的十五日前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书面说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5 、 如 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 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6 、本 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四)临时报告与公 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 所称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五)公开澄清 在基 金合同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1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住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2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3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保证 上述 备查文 件及 复 印件与 公告 的相应 文件 文 本内容 完 全一致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风险 、管 理风 险、 投资合 规性 风险 和其 它风 险。 (一)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以及流 动性 风险 。 1 、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影 响市场 整体 的因 素如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监 管制度 等的 影响 而引 起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变化 ,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 临的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货 币政策 、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等 国 家宏观 经济 政策的 变化 导 致证券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 的影 响 , 也 呈现 周 期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股票 市场 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同时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金 投 资于股 票和 债券 , 收益 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4) 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2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 基金持 有的单个证 券的特 有风险 ,包括企业 的信用 风险、 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等 。上市 公司的 经营状况受 到多种 因素影 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场 前景、 行业竞 争能 力 、 技 术更 新 、 研 究开 发、 人员 素质 等 , 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 股票 和债 券的 发行 人经营 不善 , 导致 其股票 价格下 跌 、 股 息、 红利 减 少, 或者 存在 所 投资的 企业 债券 发行 人无 法按时 偿付 本息 ,从 而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 导 致基 金不 能以 适当价 格及 时进 行证 券交 易的风 险 , 或基金 无法 应付 赎回 支付 的要求 所引 起的 违 约 风险 。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 , 基 金规 模 将随着 基金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回 可能 使 基金资 产难 以按 照预 先期 望的价 格变 现 , 而 导致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流 动性 不足 ; 或 者投 资组 合 持有的 证券 由于 外部 环境 影响或 基本 面发 生重 大变 化而导 致流 动性 降低 , 造成 基金资 产变 现 的损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理 风险主 要包括 两个方面: 一是在 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另一 方 面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 交易 风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者 由于 故意 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后 也未 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 系统 故障 风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 通 信网 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基 金日 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法 按 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3 ) 交易 结算 风险 在基 金的投资 交易中, 因 交易的 对手方无 法履行对 一位或 多位的交 易对手的 支付义 务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4 ) 会计 核算 风险 会计 核算风险 主要是指 由于会 计核算及 会计管理 上违规 操作形成 的风险或 错误, 通常是 指基 金管理人在 计算、整理、 制证、填单 、登账、编表 、保管及其 相关业务处理 中, 由于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的 风险 。 (三)投资合规性风 险 投资合 规性 风险 是指 因公 司及员 工违 反法 律法 规 、 行业准 则 、 职 业操 守和 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起 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失 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主 要合 规性 风险 包括 如下 具体 风险 : (1 ) 法律 风险 法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从 而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带来损 失 的风险 。 (2 ) 道德 风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 其他 不法 手段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四)其它风险 基金面 临的 其它 风险 包括 因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等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 、(3 ) 项规 定清 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 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起 诉 讼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10) 同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A 类 基金 份额 与 B 类基金 份 额由于 基金 费用 不同 所导 致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金收 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清 算后 的 剩余基 金财 产分 配的 数量 将可能 有所 不同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 6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3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制订、 修改 并 公布有 关基 金募集 、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 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及 其它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5 )根据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 保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7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 代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 行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 于其 它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6 ) 选择 、 更换 律 师、 审计 师 、 证券 经 纪商 或 其他为 基 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并 确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利 。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 和赎回 业务 或委托 其他 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和 相应的 技术 设施进 行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或委托 其他 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6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7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9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10)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按基 金合 同确 定基 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受理 申 购和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支付 赎 回 和 分红款 项; 14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5)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6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资 料 , 在规 定 时间 内 发出; 保 证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 由接 管 人接管 其 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3 ) 公平 对 待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 ,防 止 在不 同 基金间 进 行 有损 本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 益及资 源分 配; 2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 26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基金 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的 , 不予 执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如认 为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 保 监会 , 以及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 益;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 立 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 7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8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复 核、审 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价格;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具 意 见 ,说 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 按规 定 保存 有 关基 金托 管 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以 上;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 由接 管 人接管 其 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19 ) 基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 而免 除; 21)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 23 ) 法律 、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 和 依据 本 基金 合 同制定 的 其 他法 律 文件 所 规定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授 权人 ) 组 成。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修改 或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 的要 求提 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它 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 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分 之 十以上 (含 百分之 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 含百 分之 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 报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备案 。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投票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6 ) 权益 登记 日 ; (7 ) 如采用 通讯 表决方 式 ,则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 6 、开 会方 式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现 场开 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现场 开 会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 ;通讯 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通讯 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 下条件 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席 会议 者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 有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含 50% )。 (3 ) 在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它 代表 ,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 表明符 合 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规 定的 基金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2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或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 会召集人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a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作 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经 律 师见证 或公 证员公证后 形成大 会决议 ,报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在通 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 首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10 天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在 公证机 构监 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8 、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或 终止 基金 合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 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会议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10、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按照投 资基 金法有 关规 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后 2 日内 ,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通 讯方 式表 决的 , 应 当将公 证机 关 的名称 、公 证员 的姓 名和 公证书 全文 一同 公告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第八 条第 (二 ) 款 第 2 项 规定 的事项 , 须变 更基 金合 同 的,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2 ) 变更基 金合 同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3 ) 但如因 基金 合同第 八 条第( 三) 款规定 的情 形 导致基 金合 同变更 ,可 不 经基金 份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而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修改 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自 公 布之 日起生 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六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作出 清 算报告 ; 6 )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 8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额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组 成立 后 2 日 内应 就 清算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组作出 的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 五年以 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产 生的 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争 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分 会 , 根 据 提交仲 裁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 式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 人查 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路 1199 弄上 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设 立文 号: 银复[1986]17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 办 理结算 ;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 代理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券 ;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同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营 和代 客外 汇买卖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根据《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 为、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和业 绩统 计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的内 容、 标准 和程序 。 基金托 管人 应建 立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对象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进行 监督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送 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行为 ,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拒 绝执 行,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对于 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该投 资 行为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整 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 督的内 容、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的投 资和融 资比 例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管 人 应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 监 督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资产配 置比 例、 单一 投资 类 别比例 限制 、 融资限 制 、 股 票申 购限制 、 基 金投 资 比 例是 否符合 法规规 定 , 不 符合 规定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 改的 时限 应符 合 法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 对 于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原 因导 致 基金的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调 整以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规定 的调 整时 限内未 完成 整改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书 面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 监督的 内容 、标 准和 程序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的投 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属于 投资 禁止的 投 资行为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拒绝执 行 , 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对 于已 经执行 的投资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属于 投资禁 止行 为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整改 , 并 将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为配合 对关 联投 资限 制实 施监督 所采 取的 措施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以及 关联 方发 生变 化时 , 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4 )为 控制基 金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信用风 险,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标 准和程 序。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 生效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可进行交易的交 易对手名 单。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 少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交易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监督 基金 在银行 间的 交易 行为 。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银行间 交易 指令 的交 易对 手不符 合规 定的 ,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拒 绝执 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5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的内 容、 标准 和程序 。 为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性 和流动 性, 基金 活期 存款 存放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年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存款 银行 列表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存款银 行的 列表 办理 定期 存款 、 通 知存 款和 协议 存 款等存 款投 资业 务 。 基 金 管理人 需与 存款 银行签 定合 作协 议, 约定 各项权 利和 义务 ,并 将基 金存款 存放 在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 款 银 行列 表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督。 对于 不符 合规 定的 银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行 ,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的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 应 向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的处 理方 式和 程序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确 认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因 其过 失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监督 根据《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托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的处 理方 式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人 应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 实性, 并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应 安全 保管 所收 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 基 金 资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自 有资 产。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 完 整地 保管基 金资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0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资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购 、 赎 回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时 募集 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内的 资金 应存 入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开设 的专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 基 金 募集期 满十 日内 , 由基 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的银行 账户 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办 理退款 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银 行账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均 需通 过 基金托 管人 的本 基金银 行账 户进 行。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 资金 交 收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为本 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开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 证券交易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 算工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积极协 助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1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代基 金向 中国 证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提 出申请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配合并 提供 相关 资料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回 购主 协议 , 基金托 管 人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 理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 也 可 存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托管 人对 由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 担责任 。 7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对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 合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合 同签署 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持 有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保管 期限 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因基金 托管 人将 自己 保管 的本基 金重 大合 同在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的情 况下 , 用于抵 押 、 质押、 担保 或债 权转 让或 作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价 值。 (2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加盖 业务 公章 以书 面形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 复核结 果加 盖业 务公 章返 回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如有确 凿证 据证明 相 关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估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 金财产 公 允价值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采 用更 为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 并在 二个 工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2 作日内 公告 确凿 证据 的证 明、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和 对 持有人 利益 的影 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 致 , 基 金 管理人 单方 面采 用与 相关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符 的估值 方法 ,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因 采用 上述 估值方 法可 能对 基金 或持 有人产 生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失的责 任 。 基 金 管理人 单方 面采 用与 相关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符 的估值 方法 , 应在 二个 工作 日内公 告确 凿 证据的 证明 、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对持 有人 利益 的影 响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留意 见。 (4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 估值的准 确性和 及时 性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原 则 、 程 序违 反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并因上述基金估值 影响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上 述基 金估值 影响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一起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5 ) 由于不 可抗 力导致 的 基金估 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以 及 相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协商 一致 积 极予以 处理 ,并 在定 期报 告中报 告上 述基 金估 值的 变更原 因和 对持 有人 的影 响。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双方应 每日 核对 账目 , 如 发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 保 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完 全相 符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国 证 监会公 布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要 求公告 。 季度 报表 的编制 , 应 于每 季度 终 了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公 告一次 , 于截 止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 6 个 月结 束后的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季度 报表 编制 , 对报 表 加盖公 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3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10 日 内进 行复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3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 5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15 日内 复 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每 六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20 日内 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 ) 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公 章, 相关 各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 若 双方 无 法达成 一致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帐务 处理 为准 , 并 承担 由此 而产 生 的责任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 、 文 件达 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 并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相关 责任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 报复核 完毕 后 , 需 出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备 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 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合同生 效日 、 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 和基金 清算 登记 日的 持有 人名册 ,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期 限 自取得 持有 人名 册之 日 起 15 年。因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不善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六)适用法律和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应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4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 终止 (1 ) 本协议 相关 各方当 事 人经协 商一 致,可 以对 协 议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生 效。 (2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因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因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其 他事 由造成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 )发 生《 基金 法》 、 《销 售 办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作出 清 算报告 ; 6 )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 8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10)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5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额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在备 案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6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以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或 在 T+1 个工 作日 后通过 电话 、网 上服 务手 段查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不 向 投资者 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负 责寄 送以下 资 料: 1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人寄 送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 在 基 金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 以 书面 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存续 期内 ,每 个月 结束 后的 15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 或 电子 文件 形式寄 送。 2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人提 供电子 邮件 形式 的对 账单 服务 。 如 投资 人需 要重 置寄 送方式 或 寄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 客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交 易对账 单不定 期寄送的基 金资讯 材料, 如基金新产 品或新 服务的 相关材料、 基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服务 问答等 。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当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单 位 。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人 可通 过固 定的渠 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单 位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具体实 施情 况和 业务规 则详 情请 见本 公司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7 (四)资讯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基金持有人账户信息(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手机、EMAIL 等)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供以 下服 务: 1 、手 机短 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者提 供个性 化的 手机 短 信 息服 务, 如 基 金公 告信 息、 基金 分红或 公 司各种 活动 提示 等信息 。 2 、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 可自 动获 得电 子邮 件公共 信 息服务 , 内容 包括 基金 资 讯信息 、 基金 分红 提示 信 息、 定期 基金 报告 和临时公告及 各种 基金 理财刊 物 等 。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投 资人 可 致 电电 话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或上 网修 改自己 的相 关 资料 获 得此 项服 务。 (五)服务方式 1 、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 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 客 户可通 过 电话收 听最 新 公 告信 息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并 可自助 查询 基 金账 户余 额信 息等 。 同 时, 呼叫 中 心提供 工作 日 9 :00 -17 :30 的人 工服 务 。 呼叫中 心电 话:400 -888 -0001 ( 免长途 费) ,或 021-38784638 ,按 “0 ” 可转人 工 坐席 。 传真:021-50103016 2 、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讯 服务 以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 相 互交流 平 台。登录网 站后, 投资人 可以 通过输 入账号 及密码 查询个人 账户资料 ,包括 基金持有 情况、 基金交 易明 细 、 基 金分 红 实施情 况等 ; 并享 受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各 种理 财资 讯服务 ; 投资 人 还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一 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人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席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8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自 2017 年 12 月 3 日至 2018 年 6 月 2 日) , 下 列公 告刊登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 瑞金 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8 年 1 季报 2018-04-21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获 配 18 联 合水 泥 SCP003 的 公告 2018-04-1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深圳盈信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转 换、 定投 及参 加费 率优惠 等业 务的 公告 2018-04-13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公告 2018-04-0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参加交通银行 手机 银行渠道申购及定期 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8-03-31 华泰柏 瑞金 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年报 2018-03-28 华泰柏 瑞金 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年报 摘要 2018-03-28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 5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修 改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的公 告 2018-03-23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唐鼎 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 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同时 开通基金转换、定投 及申 购定投费率优惠等业 务 的公告 2018-03-14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佳泓(北 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定 投并 参加 费率 优惠等 业务 的公 告 2018-03-0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保 险代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 基金代 销机 构同 时开 通基 金转换 、 定 投及 申购 定投 费率优 惠等 业务 的公 告 2018-02-07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参加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01-3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江苏银行 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同 时开通 基金 转换 、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2018-01-27 华泰柏 瑞金 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收益 分配公 告 2018-01-25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通华财富 (上 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开 通基 金转 换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等 业务 的公 告 2018-01-25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海有鱼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转 换、 定投 及参 加费 率优惠 等业 务的 公告 2018-01-25 华泰柏 瑞金 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8-01-22 华泰柏 瑞金 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 正文 ) 2018 年第 1 号 2018-01-15 华泰柏 瑞金 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 摘要 ) 2018 年第 1 号 2018-01-15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参加南京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 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1-11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实施 增值 税政策 的公 告 2017-12-3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参加交通银行 手机 银行渠道申购及定期 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12-3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参加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 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 银川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 同时开通基金转换、 定投 及申购定投费率优惠 等 业务的 公告 2017-12-2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 流通 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 告 2017-12-26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加天津万家 财富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及 申购 费率 优惠等 业务 的公 告 2017-12-06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0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1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 的 文件 ; (二) 《 华 泰柏 瑞 金 字塔 稳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三) 《 华 泰柏 瑞 金 字塔 稳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 所; 投资 者 如 需了 解详 细 的信息 , 可 在营业 时间 前往 相应 场所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八年 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