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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富(270001)

广发聚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聚富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八年七月





重 要提 示


广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监 基金字【2003】121 号文核准募集。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于 2003 年 12 月 3 日生效。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基金 管理 人”、 “本 基金管 理人 ”或“ 本公 司”) 保证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表现。


本摘要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和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编 写,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已经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79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80 八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 93 九 、基 金的投 资 ....................................................... 94 十 、基 金的业 绩 ...................................................... 104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108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109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114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16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18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19 十 七、 风险揭 示 ...................................................... 122 十 八、 基金终 止和 清算 ................................................ 126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28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43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56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159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60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161 1 一 、绪 言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及《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 份额的款项时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 网站进行了公告。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修饰,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本基金: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 年6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本公 司: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工商银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等有效 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4 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的 N 个工作日(不含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5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 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 权 结 构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广 发 证 券 ” ) 、 烽 火 通 信 科 技 股 份 有 限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康 美药业 股份 有限 公司和 广州科 技金 融创 新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分 别 持有 本基 金管 理人 51.135 %、15.763%、15.763%、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7 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 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 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8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尔施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 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 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副 院 长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 教 育 中 心 副 主 任 、 计 财 处 处 长 、 学 科 建 设 处 处 长 、 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 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 。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 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9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10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基金经理 苗宇先生,理学博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2 月12 日起任职)、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2 月 17 日起任职)、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2 月2 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黄健斌、吴宝应,任职时间为 2003 年12 月3 日至2005 年 3 月1 日;易 阳方,任职时间为 2003 年12 月3 日至2007 年3 月28 日;江湧,任职时间为 2006 年5 月26 日至 2009 年9 月9 日;王国强,任职时间为 2009 年 9 月10 日至2010 年12 月 30 日;祝俭, 任职时间为 2010 年12 月31 日至2015 年2 月16 日。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权 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 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 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 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3. 基 金 管 理 人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基 金 资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2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 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包括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保护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主要原则为: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要贯穿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渗透到公司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层次,涵盖各个业务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 公司每个员工既是内控的主体,也是内控的客体;既监督他人,也受他人监督。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必须适时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重要部门要设置物理隔离;部门、岗位必须权责分明,不能相互重叠;基金、客 户、公司资产单独核算,分户管理,保 证操作、核算的独立。 (4)相互制衡原则:要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部门与部 门、岗位与岗位在有机配合的前提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一个岗位、一个部 门不能对一项业务拥有完全的处理权,但要权责清晰,避免相互推诿。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应用科学方法和新技术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13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任何人也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 (4)审慎性原则: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 4. 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1)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制度,也是其他制 度的基础,它明晰股东会、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的权利责任划分,强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 有效监督。 (2)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性文件和 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制度的基础。 (3)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 循的,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4)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制度。包括各机构、部门的部门管理制度和根据业 务需要制定的各种业 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上述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5.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四道内控防线: (1 )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 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14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6. 公司采取包括授权控制、员工素质控制、建立健 全沟通机制、完善危机处理机制、风 险评估、防火墙控制、资讯控制、资料保全控制及监督与持续检验等内部控制措施,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贯彻及执行。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33 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 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2013、 2014 、2015 、2016、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17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的 制定和 执行 部门 。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 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18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 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例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基金 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19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或有 关基 金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11 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 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1)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21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2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9)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23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1)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24 (13)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4)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联系电话:010-65557048 业务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热线: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15)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6)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25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8)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9)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0)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26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1)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2)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3)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27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4)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5)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6)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 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7)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8)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29)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30)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29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1)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2)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3)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4)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5)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36)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1 (37) 公司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38) 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张露茜 联系电话:0371-67009917 业务传真:0371-67009917 客服热线:967585 公司网址:www.zzbank.cn (39)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0) 公司名称: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32 联系人:刘慧贤 联系电话:0633-8081290 业务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热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41)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42)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43)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33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44)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45)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46)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7)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34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48)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0)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35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1)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52)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3)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36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54)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55)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6)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7)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7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8)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9)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60)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38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61)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62)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63)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64)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39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65)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66)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67)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40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8)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9)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70)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71)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41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72)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73)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74)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42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75)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76)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77)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78)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43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9)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80)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81)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4 (82)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83)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84)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85)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45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86)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7)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8)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9)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4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90)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91)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92)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47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93)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94)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95)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48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6)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97)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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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98)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99)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9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100)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01)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102)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50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103)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104)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105)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51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06)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107)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108)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 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09)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52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10)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11)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12)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53 (113)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14)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15)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16)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54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17)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18)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119)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55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20)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 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21)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2)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23)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5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24) 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125)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12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57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27)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28)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29)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58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30)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31)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32) 公司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133) 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59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134)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95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s://t.jrj.com (135) 公司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36) 公司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60 联系电话:010-59539864 业务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137) 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38)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39) 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61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40) 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41)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42)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62 (143)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44)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145)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46)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6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47)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148)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9)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64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150) 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51) 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52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65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53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54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55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56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66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157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58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59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67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60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61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62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68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63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64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65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66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67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68)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69)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70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70)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71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72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71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73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74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 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75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76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72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77)名称: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 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178 )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79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73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80)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 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81) 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82)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74 (183)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84)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85) 名称:洪泰财富( 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九思文创园 5 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86)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75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87)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88)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89)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 治区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 湾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76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190) 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191)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业务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热线: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92)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7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93) 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联系电话:0755-23946631 业务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热线:0755-23946579 公司网址:www.honorfunds.com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 层、 10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78 经办律师: 刘智、杨琳 联系人: 王晓华 四、 会 计师 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曾顺福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79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3 年 12 月3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金 额的限 制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内 ,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说 明出 现上述 情况的 原因 以及 解决方 案。存 续期 间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宣 布本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法 律、 法规 或证券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80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基 金投 资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 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 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业务公告)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 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三、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3 年12 月3 日正式生效,并于 2003 年12 月31 日起开 始办理日常的申购业务,于 2004 年3 月2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 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直销网点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下午为 13:00-17:00(15:00 以后的业务 申 请视为 T+1 日业务申请办理)。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与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 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81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 的申购金额计算; 4.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3日 (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约定 82 1 、通过 销 售 机 构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人 开 通 )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 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 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 份,投 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 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 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1. 申购费用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 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 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9% 500 万元 ≤M<1000 万元 0.3% 83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N<1 年 1.8% 1 年≤N<2 年 1.5% 2 年≤N<3 年 1.2% 3 年≤N<4 年 0.9% 4 年≤N<5 年 0.5% N≥5 年 0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费 用 的 减 免 不 构 成 对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同 等 义 务 。








2. 赎回费用





(1)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 费支 出。赎 回费 率 随赎 回基 金份额 持有年 份的 增加 而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84 N≥2 年 0





(2)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本基金于2014 年5 月23 日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 (1 )C 类 收 费 模 式 是 指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率 ,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分 类 收 取 赎 回 费 , 并 收 取 销 售 服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C 类赎回费 广发聚富混合 270001 0.6%/年 0 持有时间不足 7 日,费率为 1.5%; 持有时间 超过7 日(含7 日)但不足 30 日 (含30 日),费 率为0.5%; 持有时 间大于 30 日,费 率为 0 (2)本公司对本基金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中,赎回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1、从基金确 认日算起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的,不收取赎回费率;2、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时 间 超 过 7 日(含 7 日)但少于 30 日(含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持有时间超过 30 日以上不收取赎回费。 (3 ) 销 售 服 务 费 不 是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 而 是 由 本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针 对 每 个 客 户 的 C 类资 产逐日 计提 并记 录在每 个客户 帐户 ,在 客户赎 回或转 换时 从客 户的赎 回或转 换款 项中 扣除。 85 4.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最新 的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 率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费率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 基金 促销计 划可针 对特 定地 域、特 定行业 、特 定职 业的投 资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 形下 ,对 促销活 动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率 。基 金管 理人对 部分投 资者 费用 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八、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一: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申购金额为 10,150 元, 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 1.5%。





(1)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150/[1+1.5%]=1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10,000 =150 元 申购份数=10,000/1.2000=8,333.33 份





(2)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那么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10,150 元 86 申购份额=10,150/1.2000=8,458.33 份





2. 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0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持有期为 6 个月,则: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 元×10,0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 元×10,000=12,0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 ×1.00×1.8%=180 元





赎回费用=1.2000 元×10,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180-60=11,760 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87





赎回总额=1.2000 元×10,000=12,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1000×1.8%=198 元





赎回费用=1.2000 元×10,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工作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 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 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88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 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 一、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89 (7)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或者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时。 发生上 述(1 )到 (6 )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公告; 发生上述(7)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 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 二、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90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 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 包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 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2)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 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 换时先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 则。 (6)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后端转后端”的模式,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 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7)本公司于2014 年 5 月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式,C 类收费模式下 的基金份额与前端收费基金份额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转换规则适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 销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5 月 9 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模 式的公告》。 91 (8)当投资者在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月结前将持有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到本公 司旗下其它基金时,本公司将根据基金转换日提前为转出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结算收益 并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2. 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转出基 金的剩余份额不低于 100 份。 3. 转换费率 各只基金之间的 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 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T 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以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 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 确认;但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顺延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6.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 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 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2 (2)暂停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及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十 四、 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目前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证券、广发华福证券等 销售机构网点办理本基 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93 八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 基金 注册与 过户 登记人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户 。 其中: 1.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包 括自然 人和 法人) 死亡 或注销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其他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其 中,因 继承、 捐赠导 致的 非交 易过户 向基金 销售 网点 申请办 理,因 司法 强制 执行导 致的非 交易 过户 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自申请 受理 日起,2 个 月内办 理。 申请人 按基 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 ,销售机 构(网 点)之 间不 能通 存通兑 的,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转托 管。 办理转 托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需 在原 销售 机构( 网点) 办理 转托 管转出 手续后 可以 到其 新选择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办 理转托 管转 入手 续。对 于有效 的基 金转 托管申 请,基 金份 额将 在办理 转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 基金 注册与 过户 登记人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资)一并冻结。 (六) 在相 关法律 法规 有明确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管 理人 将可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4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为平 衡型基 金。 依托高 速发 展的宏 观经 济和资 本市 场,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科 学研究 , 审慎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 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 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 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 投 资理 念 顺应市 场, 积极 投资。 顺应市 场意 味着 认识市 场的发 展阶 段、 发展趋 势和发 展规 律, 并顺 势而为 。目前 的中 国股 市正处 于“新 兴” 加“ 转轨” 的阶段 。新 兴市 场的特 征包括 :市 场具 有高度 的成长 性, 市场 有效性 有待提 高, 因此 分享市 场的成 长性 是投 资者参 与市场 的重 要动 机之一 。“转 轨” 市场 的一个 重要特 点则 是市 场处于 结构调 整和 走向 理性与 成熟的 过程 中, 市场整 体上处 在一 种从 弱有效 向半强 有效 转化 的发展 阶段。 积极 投资 意味着 通过研 究、 分析95 市场, 以尽可 能准 确地 预测投 资市场 的未 来运 行轨迹 ,追求 超额 收益 。积极 投资是 适应 弱有 效和半强有效市场的赢利模式之一。 总之, 在中 国当 前的市 场环境 下, 应该 顺应市 场,积 极投 资, 以动态 的眼光 审视 、分 析、 研究国 家宏观 经济 、产 业经济 和微观 经济 主体 ,并辅 以科学 的投 资策 略,为 投资者 追求 长期 投资收益最大化。 五、 投 资策 略 积极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层面,重视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动态平衡配置,在行业配 置层面,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前景进行行业优化配置,在个股选择层面,在深入把握上市公 司基本面的基础上挖掘价格尚未完全反映公司成长潜力的股票投资机会。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是平衡型基金,重视兼顾长期资本利得和当期收入,在正常情况下,债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20%-75%,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20%-75%。但由于我国 股市系统性风险较大,且缺乏避险工具,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保留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债券 投资最高比例为 95%,股票投资最低比例为 0%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行业优化配置 从产业生命周期来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机会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具有重要的现 实意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行业优化配置以提升投资绩效。 3.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造 (1)通过广发上市公司综合评级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并在严格剔除不合格投资 对象的基 础上构建一级股票库。在一级股票库的基础上遴选分红潜力、成长潜力强的投资标 的构建二级股票库。 (2)GARP 投资法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投资法,应用价值投资理念投资具有成长潜力公司的投 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认为,结合价格才能进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判断,成长潜力和持续分 红能力等都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成长型投资法和价值型投资法只是考 察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不同视角。在高成长的新兴市场,应用价值投资的理念挖掘潜力股是 本基金管理人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重要投资策略。 (3)上市公司成长性分析框架 96 持续性成长能力分析:在公司主营业务、行业背景、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环境等内外因 素保持一定稳定性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进行分析。 突变性成长能力分析:当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时,过往财务指标对公司未来经营业 绩及成长性的预测效能降低,探索突变性成长能力分析对提高投资收益和降低投资风险具有 重要的意义。 4.


债券投资管理 积极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利率预测、收益率曲线模拟、债券资产配置、债券 分析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六、 投 资程 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 究 发 展 部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构 建 股 票 备 选 库 , 对 拟 投 资 对 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投资决策支持; 3.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 在 研 究 部 门 研 究 报 告 的 指 引 下 , 结 合 对证券 市场、 上市 公司 、投资 时机的 分析 ,拟 订所辖 基金的 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 配置 、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 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定 期 进 行 基 金 绩 效 评 估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综 合 评 估 意 见 和 改 进 方案; 8.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对 识 别 、 防 范 、 控 制 基 金 运 作 各 个 环 节 的 风 险 全 面 负 责 , 尤 其 重 点 关 注基金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状况; 金融工 程小 组重 点控制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市场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七、 投 资限 制 1.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97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 基金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的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以符合 上述 规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 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 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98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九、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9 日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期 末基金 资产 配置组 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29,933,677.69 72.08 其中:股票 1,229,933,677.69 72.08 2 固定收益投资 361,838,095.64 21.21 其中:债券 361,838,095.64 21.2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99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97,220,278.10 5.70 7 其他各项资产 17,283,460.40 1.01 8 合计 1,706,275,511.83 100.00 2 、 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1,696.00 0.0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68,564,086.35 57.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2,981,674.42 0.76 F 批发和零售业 270,028.87 0.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509.62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994,956.96 0.5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37,368,673.95 13.9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83,051.52 0.0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1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29,933,677.69 72.41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期 末基金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239,286 163,580,695.32 9.63 2 000858 五粮液 2,018,978 133,979,380.08 7.89 3 600048 保利地产 7,192,578 96,884,025.66 5.70 4 002456 欧菲科技 4,621,779 93,637,242.54 5.51 5 600104 上汽集团 2,654,440 90,277,504.40 5.32 6 600809 山西汾酒 1,562,944 85,915,031.68 5.06 7 601155 新城控股 2,242,363 78,886,330.34 4.64 8 000651 格力电器 1,659,968 77,852,499.20 4.58 9 000002 万科 A 1,850,355 61,598,317.95 3.63 10 002202 金风科技 3,200,100 57,985,812.00 3.41 4 、期 末按券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101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60,647,000.00 21.2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60,647,000.00 21.2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191,095.64 0.0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61,838,095.64 21.30 5 、期 末债券 投资 前五名 组合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30229 13 国开29 2,200,000 220,396,000.00 12.98 2 130238 13 国开38 500,000 50,225,000.00 2.96 3 130220 13 国开20 500,000 50,010,000.00 2.94 4 170207 17 国开07 400,000 40,016,000.00 2.36 5 123003 蓝思转债 12,159 1,191,095.64 0.07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02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 产构 成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7,511.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107,058.0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514,084.54 5 应收申购款 294,806.4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283,460.40 10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4 十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 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一、 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7.1.1 - 2017.12. 31 31.48% 0.80% 17.35% 0.51% 14.13% 0.29% 2016.1.1 - 2016.12. 31 -16.38% 1.52% -8.63% 1.12% -7.75% 0.40% 2015.1.1 - 2015.12. 31 41.68% 2.46% 6.06% 1.95% 35.62% 0.51% 2014.1.1 - 2014.12. -4.76% 0.81% 41.08% 0.95% -45.84% -0.14% 105 31 2013.1.1 - 2013.12. 31 5.29% 0.99% -4.01% 1.10% 9.30% -0.11% 2012.1.1 - 2012.12. 31 8.68% 0.85% 6.62% 1.00% 2.06% -0.15% 2011.1.1 - 2011.12. 31 -19.30% 0.94% -19.76% 1.04% 0.46% -0.10% 2010.1.1 - 2010.12. 31 -0.94% 1.06% -8.47% 1.25% 7.53% -0.19% 2009.1.1 - 2009.12. 31 59.48% 1.38% 76.05% 1.63% -16.57% -0.25% 2008.1.1 - 2008.12. 31 -49.50% 1.94% -49.81% 2.40% 0.31% -0.46% 106 2007.1.1 - 2007.12. 31 117.01% 1.70% 128.92% 1.85% -11.91% -0.15% 2006.1.1 - 2006.12. 31 129.25% 1.16% 98.54% 1.12% 30.71% 0.04% 2005.1.1 - 2005.12. 31 13.34% 1.01% -4.61% 1.06% 17.95% -0.05% 2004.1.1 - 2004.12. 31 7.44% 0.97% -12.91% 1.03% 20.35% -0.06% 2003.12. 3- 2003.12. 31 2.11% 0.53% 1.46% 0.74% 0.65% -0.2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576.10% 1.35% 233.58% 1.38% 342.52% -0.03% 注:(1)自2015 年11 月2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 “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 益率 ×80%+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20%”变更为“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 ×20%"。 107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二、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单 位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变动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比 较 图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3 年12 月3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注:自2015 年11 月2 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 “中信标普300 指数收益率 ×80%+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20%”变更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 ×20%” 。


108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财 产的构 成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财 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 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处 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09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是 否保 值、增 值, 依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110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 估 值程 序 111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加盖业 务公 章返 回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 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112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13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4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 100%; 2.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除下述第(六)款情形外,在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时, 不得将红利再投资;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基金 收益每 年至 少分配 一次 ,最多 不超 过 6 次。 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4.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 ,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围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 配原则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115 六、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16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本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发售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17 3. 上述第1 中第“(3 )”到第“(7)”项费用包括发售期间信息披 露的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 二、 与 基金 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购费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0.5% 。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赎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三、 本 基金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 金税 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18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 金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5 个工作日 内公告。


119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的 规 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 招 募说 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实 施 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实 施 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编制并公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 基 金的 定期报 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法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一系 列有 关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法规编 制,包 括年 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 告: 本基金 的年 度报告 经注 册会计 师审 计后在 本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后 的九 十日内 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 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六十日内公告。 季度报 告: 本基金 季度 报告每 季度 公告一 次, 在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十五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告 :每 开放日 的次 日披露 该开 放日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内 编制 并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文件 中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四、 临 时报 告与公 告 基金在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下列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及 基金份 额的 交易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事项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及时 报告 并公 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5.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按 正常的 估值方 法进 行估 值,在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国家有 关规定 进行 调整 后,调 整金额 影响 到该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6. 重大关联交易;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10.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 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 暂停期间公告; 14.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 1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6. 其它重大事项。 121 五、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 (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版 ) 、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文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网 点的营 业场 所, 投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复 印件 。投 资者也 可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网 站进 行查 阅。对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2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 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等隐含期权债券的 投资中,具体表现 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2. 管理风险 123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正常情况下 20%-75%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投资标的为流动性 良好的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资、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保持组 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 金的 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 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 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24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或 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 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暂停或 拒绝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 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 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其他风险 125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 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 销售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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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金终 止和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 连续60 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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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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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发起人 1. 基金发起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证监会核准的其它业务 2.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募集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 本息并承担 发售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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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证监会核准的其它业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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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进行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或委托其 它机构 代理该 项业务 ;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 向等。除《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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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管人就其所托管的本基金各自独立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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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的名义设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设立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 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本条规定 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最新规定修改执行。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 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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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 划到指定账户;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 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条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各自代表同等的权利和 义务。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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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 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 份额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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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 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 择确定 ,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代 表 基金份额 10 % (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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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会议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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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 的情 况下,则召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开 会的 时间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在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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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如 表 决 截 止 日 前( 含 当 日)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于“召开事由”中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 告; (4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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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 会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 表主持;基金托管 人召 集大 会时,由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主 持; 代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作 出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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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 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八)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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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 辖。 四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场所,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 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五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和终 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基 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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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 续60 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 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 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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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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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根据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和 有关 法规的 规 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基金合同》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它 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就 基金托 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 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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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资 产保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 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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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 产接收报告。 3. 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 划付。 4.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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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与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本条规定依 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最新规定修改执行。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保存副本。 7.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8.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 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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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 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 (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4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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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估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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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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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责 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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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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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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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或者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利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 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 议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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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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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持 有人 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 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 +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 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 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 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 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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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 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 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如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 可 订 制 手 机 短 信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净 值 播 报 、 交 易 确 认 等 。 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 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查询 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 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 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 人 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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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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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四川天府银行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1-1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正达广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2-0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2-0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信证券开通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3-07 关于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C 类收费 模式业务的公告 2018-03-2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信诚基金销售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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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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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 存放地点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方式 :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内免 费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