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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宝A(519858)

广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现金宝 场 内实时 申 赎货币 市 场基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八年七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9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78 号文核准。 本基金合同于2013 年12月2日生效,基金管理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债 券型基金。 考虑到本基金在申赎、结算、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本基金的费率结构与一 般货币市场基金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 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每日将设定可接受 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 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 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可对单 笔申购、单笔赎回设定额度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 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6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3 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9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 38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9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 6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5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7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7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5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6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8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8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2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1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23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 《广 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 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广发现 金宝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3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的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并与 基 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场 内: 指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内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利 用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上 市交 易等 业务的 场所。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场 外: 指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外 的销售 机构 进行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登 记结 算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份 额登记 (包括 初始登 记, 申购 赎 回变 更登记 、收 益结 转基金 份额变 更登 记、 非交易 过户变 更登 记) 、 基金申 购赎回 有效 申报 数据的 确认、 基金 申购 赎回的 清算和 交收 、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等 29、登 记结 算机构 :指 办理登 记结 算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登记结 算机 构为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4 30、登记结算系统: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1、上 海证 券账户 :指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开立的 人民 币普通 股票账户( 简称“A 股 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基金账户”) 32、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业务 规则》 :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相关 业务 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遵守 42、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易”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 余成 本法: 指计 价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 5 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 百万 份基金 净收 益:指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百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收 益。 由于本 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 金, 采用摊 余成本 法估 值, 本基金 所指每 百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即为 每百 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该 笔费 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增 值服 务费: 指本 基金销 售机 构在销 售基 金产品 的过 程中, 因向 投资者 提供 增值服 务而收取的费用 53、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54、 升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 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 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 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 份额 5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63、担 保授 信额度 :指 担保机 构为 担保本 基金 场内赎 回份 额的赎 回资 金交收 而向 登记机 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上限 64、担 保机 构:指 商业 银行或 接受 基金管 理 人 委托为 本基 金场内 赎回 份额的 赎回 资金交 收向登记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其他机构。 65 、 偏 离 度 : 指 采 用 影 子 定 价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程 度 , 等 于 (NA Vs-NA Va ) / NA Va , 其中 NA Vs 为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NA Va 为摊余成本法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 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 9.458%和7.881 %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先生 :董事 长,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兼 任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记 ,中 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六 届理 事会 兼职副 会长,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理事 会理 事,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第 二届监 事会监 事, 中国 上市公 司协会 第二 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 亚洲 金融合 作协会 理事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道德 准则委 员会委 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 长, 广东 省预防 腐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员 会财政 金融 运行 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 济开发 信托 投资 公司总 经理办 公 室 主任 、总经 理助理 ,中 共中 央金融 工作委 员会 监事 会工作 部副部 长, 中国 银河证 券有限 公司 监事 会监事 ,中国 证监 会会 计部副 主任、 主任 等职 务。 林传辉 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国 际资产 8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 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第 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 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执行 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 兼任 广发控 股(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 广发 证券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部经 理、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 自营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 理。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现 任烽 火通信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 任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香 江集 团董事 长、总 经理,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任全 国政 协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女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工 商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圳 市深 商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事。 曾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 女士 :董事 ,硕 士,副 主任 药师, 现任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常务副 总经理 ,兼任 世界 中联 中药饮 片质量 专业 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 医药 管理 局 对外交 流合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委 员,全 国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 业特有 工种职 业技 能鉴 定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中华 联合 保险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集 团机关 党委书 记, 兼任 保监会 行业风 险评 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荆 襄支公 司经 理、 湖北省 分公司 国际 保险 部党组 书记、 总经 理、 汉口分 公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太 平 保险 有限 公司市 场部总 经理 、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助理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 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 华联合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9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宁波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 任海尔 施生物 医药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复旦 大学 兼职教 授,浙 江合 创律 师事务 所兼职 律师 。曾 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兼 任中 国会 计教 授会理 事、东 北地 区高 校财务 与会计 教师 联合 会常务 理事、 辽宁 省生 产力学 会副理 事长 、东 北制药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 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10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 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 产品总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 11 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基金经理 温秀娟女士,经济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门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投资部总经理、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4 月 29 日起任职)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2013 年1 月14 日起任职) 、 广发 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 6 月20 日起任职)、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12 月2 日 起任职)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 任职)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22 日 起任职)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 曾雪兰女士,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 债券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 现任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7 月 22 日起任职) 、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7 月22 日起任职) 、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2 月 6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 债券 投资部 总经理 谢军 先生 、现金 投资部 总经 理温 秀娟女 士、债 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代宇 女士 和固 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 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 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3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 立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位 均制 定明确 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 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 防线。 合规 风控 部门属 于内核 部门 ,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和业 务活 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7 年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 平均年龄33 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宗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专 业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 责,为 境内外 广大 投资 者、金 融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业 客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银 行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 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 基金、 证券 公司 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司 定向资 产管 理计 划、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7 年末,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十四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 融》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 2015 、 2016 、 2017 共十 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告 。充 分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险 管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16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 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 演 17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其 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18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确 认。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本基金 的场 内 销售 机构 为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应 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1.网上现金发售 销售机构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3)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20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2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8)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9)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0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22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11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2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3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23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4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15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6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24 (17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18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9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0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25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21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22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23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2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24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25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6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27 (27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28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29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0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2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31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32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3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34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地址:武汉市 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35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36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37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30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8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9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40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31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1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42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43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32 (44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45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46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 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47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33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48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9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0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34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1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2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53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3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54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5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56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36 (57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8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9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二 、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王晓华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曾顺福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江丽雅、洪锐明


38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基 金份 额数量 ,对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不 同的费 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用, 并代 理销 售机构 收取增 值服 务费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 金份额,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二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限制 份 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额 B 类基 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 份 300,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增值服务费(年费率) 0.37% 0 三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升降 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3 亿份时,本基 金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3 亿份时,本基金自动 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四 、基 金份额 分类 及规则 的调 整 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并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 数量限 制及规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开始 调整 前依据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39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 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 12 月2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0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投资人 可通 过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 提交 基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具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 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进 行的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登记结 算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申赎 的份 额变 更登记 及场内 申赎 的清 算交收 。对于 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进 行申 购和 赎回的 基金份 额, 除基 金合同 有明确 约定 的事 项外, 其申购 、赎 回以 及清算 交收所 涉及 的规 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或 者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允许 的其 他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41 转换。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0.01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 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 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 交易 时间内 通过 有资格 的基 金销售 机构 向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提交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申 请后,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根据相 关业 务规 则判断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申请 是否有 效, 并实 时向券商发送成交回报。 申购、 赎回 申请确 认后 ,投资 人可 在提交 申报 的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营业部 处实 时查询 到申购、 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金份额。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T+1 日起可以赎回,T 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当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 开放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收市后 ,登 记结算 机构 根据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发 送的有 效申 购、赎 回数据 进行清 算和 交收 ,并根 据交收 结果 办理 申购、 赎 回的 相应 变更 登记。 登记结 算机 构将 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 售机 构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经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确 认的有 效申购 、赎 回数 据为基 金管理 人确 认的 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T 日申 购基金 42 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成交。T 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 T 日场内可用,T+1 日可取。 五 、强 制赎回 处理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因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登 记结 算机构 出现 资金交 收违 约的, 登记 结算机 构有权 以交收 透支 金额 为限, 对基金 销售 机构 名下相 应的待 处置 基金 份额作 强制赎 回处 理, 即基金 管理人 向登 记结 算机构 支付相 应赎 回款 ,登记 结算机 构对 该部 分待处 置基金 份额 进行 注销,以赎回款抵补违约基金销售机构透支。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额度限 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 单个证券账户持有 货币基金金额不超过 100 亿元 (不含) 、 单笔 申购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不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5、 本基金将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 将于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 的净申 购、累 计申 购、 净赎回 及累计 赎回 申请 上限, 单一账 户每 日净 申购、 累计申 购、 净赎 回及累 计赎回 申请 上限 ;本基 金可设 定单 笔申 购、赎 回申请 上限 ,若 设定上 限, 则 在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 与风 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额度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 、登 记结算 服务 费用


43 根据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登记 结算机 构保 留收取 登记 结算服 务费用的权利。


八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通常情况下均为零, 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5% 且影 子定 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离 度为 负时 , 或者, 在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 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用另有规定 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0.01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 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拟申购1,000,000份本基金份额, 则其需要支付的申购金额计 算如下:


申购金额=1,000,000 ×0.01=10,000元 当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况,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 本基金的申购。


44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如有)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10,0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十 、申 购和赎 回的 登记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人办 理份额的变更登记,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人办 理份额的变更登记,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 一、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申购 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45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10、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 、8、9、10、12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及网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对于上述第5、6 项情况,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申购 上限。对于上述第 7 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设 定申购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布。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 二、 拒绝或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净赎回/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46 8、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时。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8 、9、10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对于上述第 5、6 项情 况,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赎回上限。对于上述第 7 项情 况,基 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需在基金管理人网上公布。 发生上述第 5、6、7 项暂停或拒绝赎回的情形,若投资者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方 式继续 赎回的 ,经 基金 销售机 构核实 投资 者当 日确已 通过场 内申 报赎 回,但 赎回申 请因 超出 赎回限 额导致 申报 失败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销售 机构共 同向 登记 结算机 构申请 办理 投资 者基金 份额场 外赎 回的 变更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有 效赎回 数据对 场外 赎回 部份基金份额进行注销。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 结 算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 四、 其他申 购赎 回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并 且不 影响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调 整基 金申购 赎回对价组成(如增加实物申赎) ,并提前公告。


47 十 五、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结算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六、 基金上 市交 易 根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规 则安排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事宜。 具体 上市 交易安 排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提 前发布 公告 ,并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48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持 较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争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创造稳 定的 、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理念 本基金 将严 格遵循 稳健 投资的 基本 原则, 通过 灵活利 用各 类投资 工具 和多种 投资 策略,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 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包括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大 额存单等)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研 究国 内外的 宏观 经济走 势、 货币政 策变 化趋势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上 ,分析 和判 断利 率走势 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并综 合考 虑各 类投资 品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 率走 势的因 素很 多,影 响短 期利率 变动 的因素 更多 ,运行 方式 也更为 复杂 。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1、 中央银行、 财政部 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 政府 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49 非常深 远。国 家宏 观经 济管理 部门尤 其是 中央 银行对 经济运 行形 势的 判断及 采取的 应对 政策 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 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导 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持 续跟 踪反映 国民 经济变 化的 宏观经 济指 标,对 国家 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 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 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 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的基 础上 ,根据 对投 资对象 流动 性和收 益性 的动态 考察 ,构建 合理期 限结构 的投 资组 合。从 组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构 来看, 一般 说来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将 适当缩 短组合 的平 均期 限;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将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适 当延长 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和品 种深 入分析 的基 础上, 进行 品种合 理配 置。当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可以增 加回 购资 产的比 重,适 度降 低债 券资产 的比重 ;预 期利 率下降 ,将降 低回 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 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及大 额存 单是本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对象, 因此 ,银行 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的 投资将 是本基 金关 注的 重点之 一。具 体而 言, 在组合 投资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在综合 考虑 成本 收益的 基础上 ,尽 可能 的扩大 交易对 手方 的覆 盖范围 ,通过 对这 些银 行广泛 、耐心 而细 致的 询价, 挖掘出 利率 报价 较高的 多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 的投资 ,在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货币 市场的 各个 细分市 场进 行深入 研究 分析, 在严格 控制风 险和 保障 流动性 的前提 下, 寻找 跨市场 、跨期 限、 跨品 种的套 利投资 机会 ,以 期获得 更高的 收益 。当 然,由 于交易 机制 的限 制,目 前挖掘 套利 投资 机会的 投资方 法主 要是 用风险 相当, 但收 益更 高的品 种替代 收益 较低 的品种 ,或者 用收 益相 当,风 险较低 的品 种替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50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 好是 货币市 场基 金的重 要特 征之一 。在 日常的 投资 管理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会紧密 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建 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 言, 本 基金 将综 合平衡 基金 资产在 流动 性资产 和收 益性资 产之 间的配 置比 例,通 过现金 留存、 银行 定期 存款提 前支取 、持 有高 流动性 券种、 正向 回购 、降低 组合久 期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产 整体 的流 动性, 也可采 用持 续滚 动投资 方法, 将回 购或 债券的 到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利率走势预测、 券种 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 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置、 目标久期、 期限结构、 个券选择等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固 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 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定期 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51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20% ;存 放在 不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同 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 52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9)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3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及其 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6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2%。 53 前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1) 、 (6 ) 、 (11)、( 14 ) 、 (17)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 拟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于 AA+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批 准,相 关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54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金 管理 工具, 注重 基金资 产的 流动性 和安 全性, 因此 采用活 期存 款利率 (税后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活期存 款利 率由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如 果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 科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适用 于本基 金时,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货币市 场基 金,长 期风 险收益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九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 的资产包括现金类 资 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 购履约金) 、 银行定 期 存款、 大额存 单、 同 业 存单、 债券 、 逆回购 、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债 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 益 类 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 的负债包括正回购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 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 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 剩 余存续期限为0 天 ; 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 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 算日至交收日的剩 余 交易日天数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5 (2 )银行定期存款 、 大额存单、同业存 单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 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 行 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 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 存 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 议 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 (3 )组合中债券的 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券 到期日为止所剩余 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 率 或浮动利率债券的 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 一个 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 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 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 率债券的剩余存续 期 限以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 (4 )回购(包括正 回 购和逆回购)的剩 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 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 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 银行票据到期日的 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 生 的待回购债券的剩 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 为该基础债券的剩 余 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 生 的待返售债券的剩 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 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 数计算; (8 ) 短 期融 资券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 限以计算日至短期 融 资券到期日所剩余 的 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 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 基 于审慎原则,根据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的规定、或参照行 业 公认的方法计算其 剩 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 余 存续期限的计算结 果 保留至整数位,小 数 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 剩 余期限计算方法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56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 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95,536,989.69 66.79 其中:债券 395,536,989.69 66.7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8,998,693.50 11.6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1,151,589.25 18.77 4 其他资产 16,486,242.09 2.78


57 5 合计 592,173,514.53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1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3,639,853.18 10.4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券 回购 融资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期 内每 日融资 余额 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6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值 88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值 7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 120 天的情况。


58 3.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15.70 10.40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天 9.69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天 57.7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天 (含) 28.6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1.75 10.40 4 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49,930,863.13 9.68


5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45,606,126.56 66.99 8 其他 - - 9 合计 395,536,989.69 76.6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808054 18 中信银行 CD054 1,000,000.00 99,216,886.01 19.23 2 111805047 18 建设银行 CD047 1,000,000.00 99,067,092.86 19.20 3 150022 15 附息国债22 500,000.00 49,930,863.13 9.68 4 111710649 17 兴业银行 CD649 500,000.00 49,543,223.78 9.60 5 111811076 18 平安银行 CD076 500,000.00 48,924,290.71 9.48 6 111821120 18 渤海银行 CD120 500,000.00 48,854,633.20 9.47


60 7 “影 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3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17%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35%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 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况。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9.1 基金计 价方 法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即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实 际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根据 公开市 场信 息,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在 本报告 期内 没有出 现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9.3 其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827,221.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919,500.53 4 应收申购款 14,739,520.3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61 7 其他 - 8 合计 16,486,242.09


6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17年12月31日。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收 益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1. 广 发宝 A :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12.2-2 013.12.31 0.4838% 0.0015% 0.0292% 0.0000% 0.4546% 0.0015% 2014.1.1-20 14.13.31 4.9032% 0.0129% 0.3549% 0.0000% 4.5483% 0.0129% 2015.1.1-20 15.12.31 3.0127% 0.0049% 0.3549% 0.0000% 2.6578% 0.0049% 2016.1.1-20 16.12.31 2.1800% 0.0000% 0.3600% 0.0000% 1.8300% 0.0000% 2017.1.1-20 17.12.31 3.6352% 0.0027% 0.3549% 0.0000% 3.2803% 0.002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14.9890% 0.0076% 1.4496% 0.0000% 13.5394% 0.0076% 2. 广 发宝 B : 阶段 净值 收益率① 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63 2013.12.2- 2013.12.31 0.5299% 0.0014% 0.0292% 0.0000% 0.5007% 0.0014% 2014.1.1-2 014.12.31 5.5500% 0.0100% 0.3500% 0.0000% 5.1900% 0.0100% 2015.1.1-2 015.12.31 3.6500% 0.0100% 0.3500% 0.0000% 3.3000% 0.0100% 2016.1.1-2 016.12.31 2.8100% 0.0000% 0.3600% 0.0000% 2.4500% 0.0000% 2017.1.1-2 017.12.31 4.2699% 0.0027% 0.3549% 0.0000% 3.9150% 0.0027%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7.8982% 0.0076% 1.4496% 0.0000% 16.4486% 0.0076% 注: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即(1-利息税率)× 活期存款利率。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较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12 月2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1、 广发 宝 A


64 2、 广发 宝 B


65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66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0.01 元, 该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备付金 、保 证金及 其它 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其剩 余存 续期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摊 余成 本与 其他可 参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生 重大偏 离的 ,应 按其他 公允指 标对 组合 的账面 价值进 行调 整。 当“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市场 利率 等信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重 估,使 基金 资产 净值更 能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价值,并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67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 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包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包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当 估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6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 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69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每 百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每 百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70 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费用;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资人 每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全 部分配 ,当 日所 得收益 结转为 基金 份额 参与下 一日收 益分 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通过收益份额结转方式, 于次一工作日日终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 净收益 等于 零时 ,则保 持投资 人基 金份 额不变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必 要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净 收益小 于零 ,若 当日净 收益小 于零 时, 不缩减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当累 计基金 收益 为正 的工作 日,通 过收 益份 额结转 方式, 于次 一工 作日日 终方为 投资 者增 加基金 份额。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确 定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份 额, 并 委 托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相 应 的 基 金 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确认之日起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 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7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增值服务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如有) ;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基金的授信费用(如有) ;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根据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数量, 对投 资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按 照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开放日当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收,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后 支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专门用 于本 基金 的销售 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代 理收取 增值 服务费 鉴于本 基金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的高效 申赎 系统、 结算 及投资 者教 育等增 值服 务,根 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据此,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销 售机构 的委 托, 按照约 定代其 向基 金投 资人收 取增值 服务 费, 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的行 为即 表明其 认可 已与销 售机 构签署 相关 增值服 务协 议,并 74 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0.37%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年费率为 0。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H=E ×0.37%÷当年天数


H 为A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增值服务费


E 为A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个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6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77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当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 披露 截止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前一日 期间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 七日年化 收益率。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 000, 000, 78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该类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的基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00 i R ??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第 二个 自然 日,披 露节假 日期 间的 每百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节假日 最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放 日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7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以及在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中至 少披 露报告 期末基 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类 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以及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80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 当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81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82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基金在 投资 运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市 场风 险,也 包括 基金自 身的 管理风 险、技 术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1)本 基金 将每日 设定 并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可 接受 的净申 购、 累计申 购申 请上限; 单一账 户每日 净申 购、 累计申 购申请 上限 ;本 基金可 设定单 笔申 购申 请上限 ,若设 定上 限, 则在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上 公告。 投资者 在进 行申 购时, 可能因 超过 申请 上限导 致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2) 当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申购, 导致申 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者场内赎回失败的风险 1) 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赎回、 累计赎回申请额度上 限;单 一账户 每日 净赎 回、累 计赎回 申请 额度 上限; 本基金 可设 定单 笔赎回 额度上 限, 若设 定上限 ,则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投 资者 在进行 赎回时 ,可 能因 超过申 请上限 导致 赎回 失败的风险。 2) 当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 暂停赎回, 导致赎 回失败的风险。 (3)投资者场外赎回的风险 因投资 者通 过场外 方式 赎回基 金份 额需满 足“ 当日已 通过 场内申 报赎 回但因 超限 而申报 失败” 的条件 ,且 由于 场外赎 回变更 登记 需由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共 同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请 办理、 场外 赎回 的资金 划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自行 协商解 决,故 基金 份额 的场外 赎回存 在赎 回变 更登记 申请失 败或 投资 者基金 份额虽 已被 注销 但未收 到相应 赎回 款的 风险。 (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83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证券公司因多种原 因导致代理申购、 赎回 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 终止, 由此将影响 对 投资者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证券公司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3)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 资金交收方式及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涉 及的变 更登记 方式 ,从 而给投 资者带 来风 险。 同样的 风险还 可能 来自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他代 理机构。 (5)流动性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及 相关 业务规 则规 定导致 流动 性管理 不善 而引起 交收 违约, 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基金合同终 止风险 若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 90 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的 清算程序。 (7)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 收益 分配采 用红 利再投 资方 式,即 红利 结转基 金份 额。根 据本 基金收 益结 转基金 份额变 更登记 的规 则, 投资人 选择赎 回全 部基 金份额 时,赎 回申 报当 日记增 的红利 结转 基金 份额无法同时全部赎回,投资人存在需后续多次赎回基金份额余额的可能。 2、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 (1) 如基金销售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可 提请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 止该证 券公司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委 托业 务, 由此将影响对投资者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基金销售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将 以交收 透支金 额为 限对 基金份 额进行 强制 赎回 ,以赎 回款用 于抵 补透 支。 3、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84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 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 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5、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6、巨额赎回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7、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在 开放 式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基 金管理 人未 能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 85 存款、 通知存款等)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 包括 但不限 于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 、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标的均为流动性良好的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 分散 投资、 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 保持组合的流动性, 防范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 赎回安 排。 在本 基金发 生流动 性风 险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综合 利用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以减 少或 应对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 ,投 资者可 能面临 赎回 申请 被暂停 接受、 基金 估值 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 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 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十 一、 拒绝或 暂停赎回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一 方面没 有可 供参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另一 方面 基金将 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投 资管理 风险 : (1 )本基 金为货 币市 场基 金,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均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2) 选券方法、 选券模型风险; 86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10、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 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7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 金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 90 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88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90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91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92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93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94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 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95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96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97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98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99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100 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 90 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01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0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 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人民币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103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包括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大 额存单等)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包括但 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104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2)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 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 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6)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 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105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0 ) 到期日在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 行定期存款 (可提前 支取的除外) 等流 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4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 (17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1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1) 、 (6) 、 (12)、( 14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106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 拟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于 AA+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批 准,相 关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107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108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并提醒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核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明。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金 净收 益与 七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序 尚未 成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前 能够 监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发现该 投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或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完 成后 方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成交 的投资 指令 ,基金 109 托管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与七日 年化收 益率 、根 据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110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于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进 行 保管。 对于证 券登 记机 构、结 算机构 、票 据资 产服务 机构( 票据 保管 机构或 票据托 管行 )等 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111 该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管 理应 符合《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 管理暂 行条 例实施 细则》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定 》 、 《 利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以 及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112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 金收益 并分 配的 方式 , 使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在 人民币 0.01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各 类基金 份额 每百 万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113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以 及银 行存款 本息 、备付 金、 保证金 及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本 基金估 值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其剩 余存 续期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 市 价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不 公平的 结果 ,基 金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 子定 价” 。 投资 组合 的摊余 成本与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指 标产生 重大 偏离 的,应 按其他 公允 指标 对组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当“影 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根据风 险控 制的需 要调 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参 考 成 交价 、市场 利率等 信息 对投 资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金 资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并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114 及时性。 当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包括 4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 误。 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包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因 基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其 承 担 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告 的, 由此 造成的 投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 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错误 造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后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及 七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 益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与 基金托 管人 的计 算结果 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重 新计算 核对 ,如 果最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由此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115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 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11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登记 结算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17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 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118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 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9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委 托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登记 结算服 务 本基金 的登 记结算 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基金 份额登 记 (包括初始登记, 申 购赎回变更登记、 收益 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 、 基金申 购赎回 有效 申报 数据的 确认、 基金 申购 赎回的 清算和 交收 、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等。 本基金 委托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提 供以下 登记 结算服 务: 基金份 额登 记(包 括初始登记, 申购赎回 变更登记、 收益结转基 金份额变更登记、 非交 易过户变更登记) 、 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 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 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120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四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121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的公告 2018-03-22


122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23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现 金宝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 二) 《 广发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广发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