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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聚鸿益半年定开债(005432)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开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上银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上银聚鸿益 半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七月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7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并 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上银聚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 【2018】1511 号)的许可延期募集。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认 购(或申 购) 基金时 应 认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征, 充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 购)基 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做 出 独立决 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 资要 承担相应风 险,包 括市 场风险、管 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 特 定风险 和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 是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属 于具有较低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 益的 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 ,预 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 混合型 基金 和股票型基 金。基 金净 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认 购(或申 购) 本基金 时 应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 书, 全 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 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 投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 业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 的基金份 额或 者构成 一 致行动人 的多 个投资 者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六、风险揭示 ......................................................................................................... 6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0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 及 其 他有关规定 以及 《上银聚鸿益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书 阐述 了上银 聚鸿 益半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 、风 险、费率 等与投资 人投 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 事项 ,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 投资者 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上银 聚 鸿益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上银 聚 鸿益半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上银 聚鸿 益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上银 聚 鸿益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 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发 起资金提 供方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或 者构 成一 致行动 人的多 个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 购、申购 、赎 回、转换 、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而 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 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 指《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 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摆 动定价 机制 :是 指当开 放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 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赎 回的投资 者,从而 减少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 投资者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申请 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 款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封闭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 首日(不 含该日) 之间 的期间, 之后的封 闭期 为每两个 开放期之 间的 期间。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8、 开放期: 本基金每 半年开放一次, 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6 个月对日, 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6 个月对日。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 行公告。 如封闭期 结束 后或在开 放期内发 生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 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 回业 务,或依 据基金合 同需 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 务的 ,开放期 时间顺延 ,即开放 期中 止计算, 在不可抗 力或 其他因素 消除之日 起次 日,计算 或重新计 算开放期 时间 ,直至满 足开放期 的时 间要求, 具体时间 以基 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 据投资收益、 、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已 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本基金中指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基金 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 员或 基金经理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57、 发起资金: 指基金 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 管理人 高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等人员 参与认购 的资 金。发起 资金认购 本基 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8、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 少于 三年的基 金管理人 股东 、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 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4、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5、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6、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7、电话:021-60232799 8、联系人:敖玲 9、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批 准,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友联 先生, 董事 长, 复旦大 学经济 学本 科毕 业,会 计师。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江苏 省分行财 会处 副处长, 中国建设 银行 财会部财 务处处长 ,中 国建设银 行计划财 务部综合 处处 长、计划 处处长, 中国 建设银行 中山市分 行党 委书记、 行长,上 海银行浦 东分 行党委书 记、行长 ,上 海银行党 委委员、 行长 助理、副 行长。现 任上海银 行党 委副书记 、副董事 长、 执行董事 、行长, 上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红敏 先生, 董事 ,清 华大学 经济管 理学 院技 术经济 专业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 综合处兼 政策制度处副处长 (主 持工作)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 组副处长 (主持工作) , 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政策制度处高级经理, 中国建 设银行上 海市分行 第一 支行副行 长,中国 建设 银行信用 卡中心会 计结 算处高级 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上海银行首席财务官, 现任上海 银行党委 委员 、副行长 兼首席财 务官 ,上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李永飞 先生, 董事 兼总 经理, 财政部 财政 科学 研究所 经济学 博士 研究 生。 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 银河创新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上银 瑞金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 女士, 独立 董事 ,复旦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研究生 ,副教 授, 硕士 生导 师。1985 年至今任教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从事财务审计教学 30 多年; 曾兼职复 旦大学主 管经济学 院主 办的学术 期刊主编 及编 辑部主任 ;现兼职 院长 助理,分 管经费全 口径预算 及收 支审核管 理工作, 并兼 任上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独立董 事。 晏小江 先生,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上海 理工 大学 ,获系 统工程 硕士 学位 。历 任建行上 海分行部 门副 总经理; 建新银行 (香 港)执行 董事、副 行长 ;建行南 非分行行 长;建行 香港 分行行长 ;建银国 际( 香港)行 政总裁; 香港 大新银行 执行董事 ,大新银 行( 中国)行 长。现任 复星 保德信人 寿保险公 司独 立董事、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 先生, 独立 董事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专业博 士研究 生。 历任 山东 省菏泽地 区林业局 办公 室秘书, 中央财经 大学 金融学院 教师、外 国语 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 长、金融 学院 副书记; 曾任中国 证券 业协会教 材编写与 命题 委员会委 员、培训 委员会委 员。 现任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 学院副教 授,研究 生导 师;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中国 城乡发展 与金融研 究中 心主任、 上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监事: 董建红 女士, 监事 ,西 安理工 大学管 理工 程专 业硕士 研究生 。历 任中 国一 拖集团有 限公司计 划处 、财务处 科员、副 科长 、科长, 一拖股份 公司 财务部部 长、总会 计师,中 国一 拖集团财 务部部长 、财 务总监, 兼任中国 一拖 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洛阳银行 董事。现 任中 国机械工 业集团有 限公 司金融投 资事业部总监、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金雯澜 女士, 上海 财经 大学工 商管理 硕士 ,现 任上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基金 运营总监 ,兼 任上银瑞 金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监 事、上海 上康 银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伯灵顿物流( 上海) 有 限公司关务专员、客户服务主管,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全球物流( 上海) 有限公 司高级客户服务主管,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会计经理 。在公募 基金 财务管理 、基金运 营、 客户管理 等领域有 较丰 富的工作 经验。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云先生, 副总经理兼 专户投资部总监, 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 项目经理 、执行副 总经 理、执行 总经理, 保荐代表 人;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 执行 总经理, 保荐代表 人,上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上银瑞 金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史振生 先生, 督察 长, 兼任上 银瑞金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上 康银 创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财政部财 政科学研 究所 会计学专 业博士研 究生 。历任河 北商业高 等专科学 校会 计系讲师 、河北经 贸大 学会计学 院副教授 、中 国银行总 行财务管 理部财务 经理 、北京中 讯四方股 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办副总 经理 ,上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固收 事业部总 监、运营 部总 监、监察 稽核部总 监、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等职 务, 曾兼任上 银瑞金资 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副 总经理、 风险控制与合规部总监等职务。 谢新先 生,副 总经 理兼 固收事 业部总 监。 西南 财经大 学货币 银行 学本 科毕 业。历任 四川绵阳 富乐 城市信用 社柜员、 绵阳 市商业银 行债券投 资交 易员、兴 业银行资 金中心债 券投 资交易副 处长,上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固收 事业部总 监、总经理助理。 汪天光 先生, 副总 经理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 济学专 业硕士 。历 任湖 北省 政府接待 办公室科 员、 副主任科 员,中国 银监 会主任科 员、副处 长、 处长,浦 银金融租 赁公司副 总裁 ,横琴华 通金融租 赁公 司总裁, 上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督察长。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谢新先 生,副 总经 理兼 固收事 业部总 监。 西南 财经大 学货币 银行 学本 科毕 业。历任 四川绵阳 富乐 城市信用 社柜员、 绵阳 市商业银 行债券投 资交 易员、兴 业银行资 金中心债 券投 资交易副 处长,上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固收 事业部总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监、总经理助理。 倪侃先生,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学士, 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硕士研究生。 2012 年以来总计 5 年证券 行业从业经验,有丰富的权益、固收市场经验。曾在银河 创新资本 任投资助 理, 上银基金 任固收交 易员 、研究员 ,九州证 券金 融市场部 任投资经理、上银基金交易室主管等职务。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 ; 程子旭先生(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 现行有效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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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 制的基 本要 素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 (报 告制度) 、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 的内控文 化氛 围,确保 全体员工 及时 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 司规章制 度,使风 险意识贯 穿到 公司各个 部门、各 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公 司全 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 善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职 能,严 禁不 正当 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 现职 责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各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操作 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营 规范、管 理高效的 运行 机制,包 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程 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 的业务执 行系 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 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 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 控防 线,即: 以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第一 道监 控防线; 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相互监 督制衡的 第二 道监控防 线;以督 察长 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 岗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 第三 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 立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确 保公 司人 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建 立科学 严密 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 根据公 司风 险评 估标准 制定、 修改 本部 门内控 制度, 提交 监察 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对 各部 门提交的 内部控制 制度 进行复核 ,提交总 经理 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 发布实施 。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 评估 公司内、 外部风险 ,评 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 授权控 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 包括:股 东会、董 事会 、监事和 管理层应 当充 分了解和 履行各自 的职 权,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 和程 序,确保 授权制度 的贯 彻执行; 公司各业 务部 门、分支 机构和公 司员工应 当在 规定授权 范围内行 使相 应的职责 ;公司重 大业 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 ,授 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 和时效; 公司授权 要适 当,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 员应 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 已不适用 的授 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 基 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 与特定客 户委托 资产实行 独立隔离 运作 ,在人员 配置、岗 位职 责及其内 部管理制 度、 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 公 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位人员 各司其职 、严 格遵守操 作程序和 工作 标准,限 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 行为,以 便于各部 门明 确分工、 各岗位相 互监 督;包括 货币、有 价证 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 分离,重 要空 白凭证的 保管与使 用相 分离,投 资决策与 具体 交易操作 相分离, 前台交易 与后 台结算相 分离,损 失的 确认与核 销相分离 ,风 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 办理岗位 相分 离,基金 经理与办 理特 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 务的 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公 司自有资 金管 理等相关 部门,在 空间 上和制度 上适当隔 离。 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 务部门的 一级 保密性, 实行严格 的门 禁制度, 并相应建 立安 全保障设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施;对因 业务需要 知悉 内幕信息 的人员, 制定 严格的批 准程序、 保密 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 公 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 机处理 机制和程 序,主要 包括 :紧急情 况处理制 度、 灾难复原 计划、资 料备 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 信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建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制度 ,包括定 期报 告制度和 临时报告 制度 。定期报 告按照每 日、 每周、每 月、每季 度等不同 的时 间、频次 进行报告 。临 时报告是 指一旦出 现报 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 告。此外 ,公 司制定针 对违规及 非法 行为的举 报机制。 员工 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 立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监察稽 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根 据市 场环 境和新 的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 格贯彻 基金 管理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严格 依法经 营。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 规章制 度及 对外 提交材 料在实 施或 提交 前,均 需经监 察稽 核部 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负 责监察 各部门 对法 律法 规、公 司规章 制度 、基 金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 核部负 责跟 踪法 律法规 的变化 和更 新, 对业务 部门的 运作 提供 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峰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050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 理念, 致 力于为 客户提供 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 融服 务,坚持 走差异化 发展 道路,经 营实力不断增强。 截至 2017 年末, 兴业银行总资产达 6.42 万亿元, 较年初增长 5.44% ; 实现净利润 572 亿元, 同比增长 6.2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35% , 总资产收益率 0.92% , 继续保持同类型银行前列; 不良贷款率 1.59% , 较年初下 降 0.06 个百分点, 拨备覆盖充足, 拨贷比达 3.37% , 拨备覆盖率达 211.78%,均 保持同业较高水平。 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 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 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 跻身全球银行 30 强。 按照美国 《财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 最新榜单, 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 230 位。 同时, 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 先后获得 “亚 洲卓越商业银行” “年 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等多项殊荣。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行设 资产托 管部 ,下 设综合 管理处 、市 场处 、委 托资产管 理处、科 技支 持处、稽 核监察处 、运 营管理处 、期货业 务管 理处、期 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 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 239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959.6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法 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守法 经营、规 范运 作、严格 监察,确 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业 银行审 计部 、资 产托 管部内设 稽核监察 处及 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成 。总行审 计部 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指 导和监督 ;资产托 管部 内设独立 、专职的 稽核 监察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风险控 制责任应 落实 到每一业 务部门和 业务 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 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部 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 内部制度 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性 ,并 应当根据 国家政策 、法 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 要,适时 进行 相应修改 和完善; 内部 控制应当 具有高度 的权 威性,任 何人不得 拥有不受 内部 控制约束 的权力, 内部 控制存在 的问题应 当能 够得到及 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控 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 出发 点;托管 业务经营 管理 必须按照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 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 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 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 备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负 有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权 的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和 范围、投 资组合比 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 计提 和支付方 式、基金 会计 核算、基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 净值 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 购赎回以 及其他有 关基 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 行为,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 定,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求 的销售 机 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金雯澜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1688 号北楼 1918 室 负责人:杨立久 电话:(021)63259678 传真:(021)63259698 联系人:孟庆慧 经办律师:孟庆慧、张新民、施红霞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虞京京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2 日证监许可 【2017】 197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并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上 银聚鸿益 半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延期 募集 备案的回 函》(机构部函【2018】1511 号)的许可延期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 以定期 开放 的方 式运作 ,即本 基金 以封 闭期内 封闭运 作和 封闭 期与 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每半年开放一次, 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6 个月对日, 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 6 个月对日。 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6 个月 对日为非工作 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 的首个 封闭 期为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至 第一个 开放期 的首 日( 不含 该日)之 间的期间 ,之 后的封闭 期为每两 个开 放期之间 的期间。 本基 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 的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且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 开放 申购与赎 回业务, 或依 据基金合 同需暂停 申购 或赎回业 务的,开 放期时间 顺延 ,即开放 期中止计 算, 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 因素 消除之日 起次日, 计算或重 新计 算开放期 时间,直 至满 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 求, 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生 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 2018 年 8 月 28 日至 2019 年 2 月 27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作 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9 年 2 月 28 日, 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9 年 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3 月 6 日;第二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9 年 3 月 7 日至 2019 年 9 月 6 日,以此类推。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上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公 开发售 ,暂 不委 托其他 代销机 构发 售。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 的机构作 为本 基金的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 告。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 名单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以 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 售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 购申 请。认购 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的确 认结果为 准。对于 认购申请 及认 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 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人民币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和发 起资 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 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募集 的实际 情况 按照 相关程 序延长 或缩 短发 售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 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募集期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4%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认购费 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 ,含认 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4% 100 万≤M <300 万 0.2% M ≥300 万 0 注:M 为投资 金额


基金认 购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 额+认 购利 息)/基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 人在 认购期 投资 1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其 对应 认购费 率为 0.4% , 认购金额在认购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 )=99,601.5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认购份额= (99,601.59+50)/1.00=99,651.5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651.59 份基金份额。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网点 查询认 购申请的 受理结果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及 时到 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 购成 交确认情 况。 4、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首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3)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4)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 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 2 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 形成的 利息将 折 算 成基 金份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一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或 者构成 一致行 动人 的多 个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 人依 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 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生 效事 宜予以公 告。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门 账户,在 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 金募 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 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后 继 续存续 的, 连续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 露; 连续60 个 工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28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5个工作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9年 2 月28 日 ,首个开 放期 为自2019 年2 月28日至2019 年3 月6 日;第 二个 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 闭期首日的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第二个封闭期为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以此类推。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在开放 期内 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本 基金在 开放 期办 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等业 务的开放 日为开放 期内 的每个工 作日。投 资人 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 赎回,具 体办理时 间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 交易 时间,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 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新的业务 发展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 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自首 个封 闭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包括该日) , 本基 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每 个开 放期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开放期的 开始 与结束时 间。基金 管理 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开放 期以及开 放期 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 事宜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公 告。开放 期内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登记 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或者转换 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或转换 的价格。 在开 放期最后 一个开放 日,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时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5、 当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 和操作规 范须 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 须在实施 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 的规定外 , 还须遵 守各 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 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 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全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申购 申请成立 ;登 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 ,申购生 效。若资 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 购不 成立,申 购不成立 或无 效, 款项 将退回投 资者 账户,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 迟、 通讯系统 故障、银 行数 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所能 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 述情 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 工作 日。在发 生巨额赎 回或 基金合同 载 明的其 他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开 放日 交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 请。申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 资者应及 时查询。 因投 资者怠于 履行该项 查询 等各项义 务,致使 其相关权 益受 损的,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在新 规则 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投资者 可多次 申购 ,对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 额不 足上述余 额的,余 额部 分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管理人可与其 他销售机构约定, 对投 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 赎回的, 其他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委托 协议的相 关规定办 理, 不必遵守 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基金份 额采 用前 端收费 模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用 。投资 者的 申购 费用 如下: 表 1: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M,含 申购 费)


前端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1)投资者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 1.5% ; (2) 在同一个开放期 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的份额, 赎回 费率为 0.1% ;


(3)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 0%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资金财 产; 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 产。未计 入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及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 划,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 额, 本基金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603.17/1.0520)=47,151.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申购可得到 47,151.3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在同一个开放期内(持续持有期超过 7 日)申购后 又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 应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4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4=101,340.00 元 赎回费用=101,340×0.1% = 101.34 元 净赎回金额=101,340-101.34=101,238.66 元 即: 投资者在同一个开 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 持有期限 1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34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1,238.66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在本 基金 的封闭期 内,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在本基金 开放 期内,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遇 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 为元。上 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开 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个人投资者申购。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响 ,或出现 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开放期 间按 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延缓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期支 付赎回款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 人,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开放期间 按暂 停赎回的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 总份 额的 20% ,即认为 是 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对当 日全部赎 回申 请进行确 认,当日 按比 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 上一 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对 其余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 的赎回申请 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在开放期内, 若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日基金总 份额 40% 以 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 形下 ,可以延 期办理赎 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有困难 或者因支 付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 时,在当 日接受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 赎回 的比例不 低于前一 估值 日基金总 份额 40% 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延期 办理 期限超过 开放期的 ,开 放期相应 延长,延 长的 开放期内 不办理申 购,亦不 接受 新的赎回 申请,即 基金 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 期内 因提交赎 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 份 额 40% 以 上而被延 期 办理的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 赎回 业务。 3、延期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 介 上刊 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或根 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 确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 间,届时 可不再另 行发 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4、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封闭期与 开放期运 作方 式转换引 起的暂停 或恢 复申购与 赎回的情 形。 开放期与 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 方式 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过户 登记。基 金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 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 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对 于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约 定每期申购 金 额,每期 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基 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一并 冻结,被 冻结部分 份额 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其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风 险和 保持 资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通过积 极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公司 债、地方 政府 债、次级 债、分离 交易 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在每次 开放期的 前一 个月、开 放期及开 放期 结束后一 个月的期 间内 ,基金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以中长 期利 率趋 势分析 为基础 ,结 合经 济周期 、宏观 政策 方向 及收 益率曲线分析, 自上而 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信用 评级系统, 深入挖掘 价值被低 估的 标的券种 ,实施积 极的 债券投资 组合管理 ,以 获取较高 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 组合的 构建 和调 整上, 本基金 综合 运用 久期配 置、期 限结 构配 置、 类属资产配置、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杠杆放大策 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久期配 置是根 据对 宏观 经济数 据、金 融市 场运 行特点 等方面 的分 析来 确定 组合的整 体久期, 在遵 循组合久 期与运作 周期 的期限适 当匹配的 前提 下,有效 地控制整 体资产风 险。 当预测利 率上升时 ,适 当缩短投 资组合的 目标 久期,预 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对宏 观经 济周 期和货 币政策 分析 下, 对收益 率曲线 形态 可能 变化 给予方向 性的判断 ;同 时根据收 益率曲线 的历 史趋势、 未来各期 限的 供给分布 以及投资 者的期限 偏好 ,预测收 益率期限 结构 的变化形 态,从而 确定 合理的组 合期限结 构。通过 采用 集中策略 、两端策 略和 梯形策略 等,在长 期、 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 产配置 策略 是指 现金、 不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之间的 配置 。在 确定 组合久期 和期限结 构分 布的基础 上,根据 各品 种的流动 性、收益 性以 及信用风 险等确定 各子类资 产的 配置权重 ,即确定 债券 、存款、 回购以及 现金 等资产的 比例。类 属配置主 要根 据各部分 的相对价 值确 定,增持 相对低估 、价 格将上升 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 曲线形 状变 化代 表长、 中、短 期债 券收 益率差 异变化 ,相 同久 期债 券组合在 收益率曲 线发 生变化时 差异较大 。通 过对同一 类属下的 收益 率曲线形 态和期限 结构变动 进行 分析,首 先可以确 定债 券组合的 目标久期 配置 区域并确 定采取子 弹型策略 、哑 铃型策略 或梯形策 略; 其次,通 过不同期 限间 债券当前 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 大操作 即以 组合 现有债 券为基 础, 利用 买断式 回购、 质押 式回 购等 方式融入 低成本资 金, 并购买剩 余年限相 对较 长并具有 较高收益 的债 券,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债券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 以提高组合收 益能力。 信用债券相对 央票、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国债等利 率产品的 信用 利差是本 基金获取 较高 投资收益 的来源, 本基 金将在内 部信用评 级的基础 上和 内部信用 风险控制 的框 架下,积 极投资信 用债 券,获取 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 信用利 差主 要受 两个方 面的影 响, 一是 市场信 用利差 曲线 的走 势; 二是债券 本身的信 用变 化。本基 金依靠对 宏观 经济走势 、行业信 用状 况、信用 债券市场 流动性风 险、 信用债券 供需情况 等的 分析,判 断市场信 用利 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 业走势, 确定 各期限、 各类属信 用债 券的投资 比例。依 靠内 部评级系 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 的相 对信用水 平、违约 风险 及理论信 用利差, 选择 信用利差 被高估、 未来信用 利差 可能下降 的信用债 券进 行投资, 减持信用 利差 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 业分析 、企 业基 本面分 析和可 转换 债券 估值模 型分析 ,并 结合 市场 环境情况 等,本基 金在 一、二级 市场投资 可转 换债券, 以达到在 严格 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周期, 以及 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 宏观调控 目标 、产业结 构调整等 因素 ,精选成 长前景明 确或 受益政策 扶持的行 业内公司 发行 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 投资 布局。另 外,由于 宏观 经济所处 的时期和 市场发展 的阶 段不同, 不同行业 的可 转换债券 也将表现 出不 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 。在经济 复苏 的初期, 持有资源 类行 业的可转 换债券将 获得 良好的投 资收益; 而在经济 衰退 时期,持 有防御类 非周 期行业的 可转换债 券, 将获得更 加稳定的收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 将运用 企业 基本 面分析 和理论 价值 分析 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条款博弈策略 本基金 将深入 分析 公司 基本面 ,包括 经营 状况 和财务 状况, 预测 其未 来发 展战略和 融资需求 ,结 合流动性 、到期收 益率 、纯债溢 价率等因 素, 充分发掘 这些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 内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场以 信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为 主(包 括以 银行 贷款 资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 于对基础 资产质量 及未 来现金流 的分析, 本基 金将在国 内资产证 券化 产品具体 政策框架 下,采用 基本 面分析和 数量化模 型相 结合,对 个券进行 风险 分析和价 值评估后 进行投资 。本 基金将严 格控制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 规模 并进行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 随着证 券市 场的 发展、 金融工 具的 丰富 和交易 方式的 创新 等, 基金 还将积极 寻求其他 投资 机会,如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 金的投 资决 策实 行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 经理; 2、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 结合债券池及有关研究报告, 负 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 根据有限授权原则 ,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 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的需经过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 金融工程人员基于 一套数量化系统, 对基 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性的风 险测量与绩效评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 合全价 (总 值) 指数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 该指 数旨在综 合反映债 券全 市场整体 价格和投 资回 报情况。 该指数涵 盖了 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 所市场, 成份 券种包括 除资产支 持债 券和部分 在交易所 发行 上市的债 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基 金业绩比 较基 准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本基金 可以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风 险品种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 次开放 期的前一 个月、开 放期 及开放期 结束后一 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 内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 在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被动 超过 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8 ) 、( 11)、( 12 ) 项另有 约定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 的,应当 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相 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 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 立董事通 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 拥有 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以及其他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 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其 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 债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备付 金、保 证金 及其 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的 非固 定收 益品种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债券 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 应收 利息后得 到的净价 进行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 成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行 更正,因 更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 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 失,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且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前述第 3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而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 分配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 申购的约 定转为基 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仲 裁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日 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 力等 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按照 基金发 展情况 ,并 根据 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调整基 金相关费 率。 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或基 金托管费 率,须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必 须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 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 登载媒体、 备案方式等发生变更时,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 ) 《 基金合 同》是 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 安排、基 金投 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媒 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本基 金的封 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 金开放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 于其 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 案。报备 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保 障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 息”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 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 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 金年 报、 半年报、 季报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更 新)中充 分披 露基金的 相关情况 并揭 示相关风 险,说明 该基 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 额或 者构成一 致行动人 的多 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可达到 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编 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基 金定期报 告和 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 披露 信息,但 是其他公 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 至少保存 到《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六、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为 R2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 风险品种 ,本基金 适合 经基金管 理人客户 适当 性规范评 估为风险 承受 能力等级 C2-C5 的有投资经验 和无投资经验并能正确 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 出现的投资 风险的投 资者。本 基金 投资过程 中面临的 主要 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 用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各种 因素的 影响而 引起 的波 动,将 使本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的风险 ,本基金 的市 场风险来 源于基金 持有 的资产市 场价格的 波动 ,市场风 险主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的 变化对债 券市场产 生一 定影响, 从而导致 投资 对象价格 波动,影 响基 金收益而 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 资面临 的最 主要 风险为 利率风 险, 主要 是由于 债券的 价格 与利 率的 走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 用水平 的债 券市 场投资 品种应 具有 不同 短期收 益率曲 线结 构, 若收 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 益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再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 的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 指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短 期融 资券等 信用证 券发 行主 体信 用状况恶 化,到期 不能 履行合约 进行兑付 的风 险,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方发生交 易违 约或者基 金持仓债 券的 发行人拒 绝支付债 券本 息,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 可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水 平、 手段 和技术 等因素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这种风 险可 能表现在 基金整体 的投 资组合管 理上,例 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 资产而面 临较高的 市场 系统性风 险,也可 能因 投资信用 债券而面 临较 高的信用 风险。 在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的, 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 1-20 个工作日的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只能 在开放期 赎回 基金份额 ,在封闭 期内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3)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 会发布的 《信贷资 产证 券化试点 管理办法 》规 定的信贷 资产支持 证券和中 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批准 的企业资 产支持证 券类 品种。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可 能面 临信用风 险、利率 风险 、流动性 风险、提 前偿 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4)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 则基 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 不得通过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延 续基金合 同期限, 因此 本基金面 临 3 年后清算的风险。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5、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将面临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导 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还包括由 于在开放 期内 本基金出 现投资者 大额 赎回,致 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 具体请 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和 本招 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 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公司 债、地方 政府 债、次级 债、分离 交易 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 的标的 资产 大部 分为标 准化债 券金 融工 具,一 般情况 下具 有较 好的 流动性, 同时,本 基金 严格控制 开放期内 投资 于流动受 限资产和 不存 在活跃市 场需要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的投资 品种 的比例。 除此之外 ,本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历史经验 和现 实条件, 制定出现 金持 有量的上 下限计划 ,在 该限制范 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 证券的转化。 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 化投资并 结合对各 类标 的资产的 预期流动 性合 理进行资 产配置, 以防 范流动性 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 理人已 建立 内部 巨额赎 回应对 机制 ,对 基金巨 额赎回 情况 进行 严格 的事前监 测、事中 管控 与事后评 估。当基 金发 生巨额赎 回时,基 金经 理和监察 稽核部需 要根据实 际情 况进行流 动性评估 ,确 认是否可 以接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当发现现 金类资产 不足 以支付赎 回款项时 ,需 在充分评 估基金组 合资 产变现能 力、投资 比例变动 与基 金份额净 值波动的 基础 上,审慎 接受、确 认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在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可 能采 取延期支 付部分赎 回款项或 者对 赎回比例 过高的单 一投 资者延期 办理部分 赎回 申请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相 关约定。 (4) 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在 确保 投资者 得到公 平对 待的 前提 下,可依 照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综合 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 度调 整。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 取备用的 流动性风 险管 理应对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a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 资人的部分 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 本基金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及程 序。在此 情形下, 投资 人接收赎 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 具体请 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中的 “六 、暂 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 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 )摆动定价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 公平 性。当基 金采用摆 动定 价时,投 资者申购 或赎 回基金份 额时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将会根据 投资组合 的市 场冲击成 本而进行 调整 ,使得市 场的冲击 成本能够 分配 给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 资者,从 而减少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 定机构 投资 者大 额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波 动的 风险 。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 由于基金份额 净值四舍 五入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份额基 金财 产,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发生大幅 波动。基 金份额净 值计 算符合基 金合同和 法律 法规的相 关规定, 单日 大幅波动 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 )特 定机构 投资者 大额赎回 导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如 果特定 机构投 资者大 额赎回, 为应对赎 回, 可能迫使 基金以不 适当 的价格大 量抛售证 券, 使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如果特定机 构投资者 大额赎回 导致 基金资产 净值较低 ,可 能出现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情形, 继而触 发基金 合同终止 条件导 致基金 无法继续 存续。 7、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 机、通 讯系 统、 交易网 络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可 能导致基 金日 常的申购 赎回无法 按正 常时限完 成、登记 系统 瘫痪、核 算系统无 法按正常 时限 显示产生 净值、基 金的 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 及时 传输等风 险。 (2)操作风险 相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 会计本门欺诈。 (3)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法规 方面 的原 因,某 些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或 合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受 损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场、 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销售 机构可能 因不 可抗力无 法正常工 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对 于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 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0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基 金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基金 投资者自 依据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即 成为本基 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 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或 签字为必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0 )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和监管 机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信 息,以 及不 时的 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 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若有)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且不损 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在不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产生 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 下,变更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范围内, 在不 对份额持 有人权益 产生 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 下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满 三年后 的对应 日,若基 金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本 《基金合 同》 自动终止 并按其约 定程 序进行清 算,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且不 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方式延 续本 《基金合 同》期限 。如届时 有效 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发 生变化, 上述 终止规定 被取消、 更改或补 充的 ,则本基 金按照届 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规定 执行;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 派代 表列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低于上 述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 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 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会议 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表决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低于 上述 规定比例 的,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 述第(3 )项 中 直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 代理 人,同时 提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 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非 现场方式 或者 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 场方 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 开,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采用 书面、网 络、电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具 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并 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 方式可以 采用纸质 、网 络、电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票 人,然后 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 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 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 定的表决 意见视为 有效 表决,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 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表 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 在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 限。重新 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生 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 部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定,凡 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 监管 规则的部 分,如将 来法 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 相关 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 的,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 提前 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如 经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 上海市, 仲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十 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成立日期: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基 金募 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 理、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 债券;代 理发 行、代理 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金 融债 券;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 的有价证 券;买卖 、代 理买卖股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票以外的 有价证券 ;资 产托管业 务;从事 同业 拆借;买 卖、代理 买卖 外汇;结 汇、售汇 业务;从 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 保;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提供 保险 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 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 务;经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其 他业务( 以上 范围凡涉 及国家专 项专 营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 关联交易 等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 投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 关技术系 统,对基 金实 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公司 债、地方 政府 债、次级 债、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 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在每次 开放期的 前一 个月、开 放期及开 放期 结束后一 个月的期 间内 ,基金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在 本基 金因 封闭期 和开放 期转 换导 致需调 节投资 限制 比例 监督 要求时,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相应的变更事项。基金托管人据 此进行投资监督指标的调整。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 次开放 期的前一 个月、开 放期 及开放期 结束后一 个月 的期间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 内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 在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同 一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被动 超过 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8 ) 、( 11)、( 12 ) 项另有 约定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三)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十 五章第九 条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 的,应当 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相 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 金托 管人的同 意,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 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 立董事通 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 本机 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 其有 其他重大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 名单,加 盖公章并 书面 提交,并 确保所提 供的关联 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完 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全 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并 负责 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基 金管 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 人书 面确认后 ,新的关 联交 易名单开 始生效。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 式。基金 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 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 手。基金 托管 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 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 易, 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投 资运作之 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的 ,视为基 金管 理人认可 全市场交 易对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 决因 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 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 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 对手 追偿,基 金托管人 应予 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 合。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 行情 况进行监 督。如基 金托 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 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书面或 以双 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 提醒 基金管理 人,经提 醒后 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 相应损失 和责 任。如果 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有 关相关法 规及 协议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 查、 复核相关 协议、账 户资 料、投资 指令、存 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国家 有关 账户管理 、利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符合条 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 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 监督。如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 未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存 款银行名 单的 ,视为基 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 真评估中 期票据投 资业 务的风险 ,本着审 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进 行中 期票据的 投资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监 管部门的 规定,制 定严 格的关于 投资中期票据 的风险控 制制度和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下 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对 中期票据 的投 资决策流 程、风险 控制 ,并书面 提供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 的执行情 况。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违 反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以及本协 议的 规定,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基金 管理人应 按相 关托管协 议要求向 基金托管 人及 时发出回 函,并及 时改 正。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所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 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按照上 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 金托管人 如认真履 行了 上述监督 责任,则 就基 金管理人 因投资中 期票 据所导致 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八)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基金 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 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 回函,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核 查。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 证;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 立即 以书面或 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 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相 应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并 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 托管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延、欺诈 等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 他账 户、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 正。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金 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 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 。基 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法 合规指令 ,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任何资 产(不包 含基 金托管人 依据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或称 “中登公司” ) 结算 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 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应 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基 金托管 专户 ,也 称为资 金账户, 保管基金 财产 的银行存 款,并根 据中 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 息。 该基金托 管专户同 时也是基 金托 管人在法 人集中清 算模 式下,代 表所托管 的包 括本基金 财产在内 的所有托 管资 产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 一级 结算的专 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2.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 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 鉴经各方 商议 后预留。 对于任何 的定 期存款投 资,基金 管理 人都必须 和存款机 构签订定 期存 款协议, 约定双方 的权 利和义务 ,该协议 作为 划款指令 附件。在 取得存款 证实 书后,基 金托管人 保管 证实书正 本或者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 时间 内进行定 期存款的 投资 和支取事 宜,若基 金管 理人提前 支取或部 分提前支 取定 期存款, 若产生息 差( 即本基金 已计提的 资金 利息和提 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关 规定,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和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 公司 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 、资 金结算账 户,持有 人账 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 的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 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开 立。新账 户按有关 规定 使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银 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有价凭 证的购买 和转 让,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共同办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年 度审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 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正 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 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每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 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 交给 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 债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备付 金、保 证金 及其 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的 非固 定收 益品种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 券应 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以 最近 交易日收 盘价减去 可转 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 收利 息后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 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扩 大;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发 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基 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 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 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 任进行赔 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有权向 获得不当 得利 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 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以及由此 造成以后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 起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由提供错 误信息的 当事 人一方负 责赔偿。 4、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 勉尽 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 核对 ,如果最 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应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 果为准对 外公布, 由此 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 该交 易日基金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 错误 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 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且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前述第 3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进 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分别独立 地设 置、记录 和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账 册。若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 法存在分 歧,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对不符 时,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共同 查出 原因,进 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之前 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有 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 除外 。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上海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裁 地点为上 海市 ,按照上 海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和 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 发生 ,应当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公 告;清算 过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潜在投 资者,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具体 情况 提供 一系 列的服务 ,并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加 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 通讯 系统,准 确、及时 地为 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 金账 户、基金 份额的登 记、管理 、托 管与转托 管;基金 转换 和非交易 过户;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 理;权益 分配 时红利的 登记派发 ;基 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 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 +2 个交易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 单;基金 管理 人将根据 持有人账 单订 制情况向 账单期内 发生 交易或账 单期末仍 持有本公 司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定期或 不定期发 送对 账单。由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 的手机号 码、电子 邮箱 不详、错 误、未及 时变 更等原因 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 无法 按时或准 确送达。 因上 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 取对 账单的投 资者,敬 请及时通 过本 公司网站 ,或拨打 本公 司客服热 线查询、 核对 、变更您 的预留联 系方式。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需要 获取 指定期间 的纸质对 账单 ,可拨打 本公司客服电话 (021)60231999, 提供姓名 、 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 邮寄 地址、邮 政编码、 联系 电话等, 经本公司 客服 人员核实 相关信息 后, 将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 务中心 提供 每周 五天的 人工服 务, 周一 至周五 的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上午 9:00-11 :30,下 午 13: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人可通过客 服热线电话(021-60231999)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 对账单寄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 理人已 开通 个人 投资者 网上交 易业 务。 个人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 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和 代销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投资 服务。通 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销售渠 道定 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 有人可 以拨 打客 服热线 电话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电子邮件 或其 他方式按 持有人的 定制 提供信息 。可定制 的信 息包括: 每周基金 净值、交 易确 认信息、 投资者服 务刊 物、分红 公告、公 司公 告等。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客服邮箱 (service@boscam.com.cn )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 者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cam.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二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2、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 《关 于上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申请募集 上银 聚鸿益半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