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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强债(166008)

中欧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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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欧 增 强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018 年第 2 号 )
基金 管理 人:中 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广 发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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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中欧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316 号文)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决定自 2 0 1 5 年 1 0 月 8 日起对本基金增
加 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申) 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 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 因政治 、 经济、 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 (申) 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 《招募说明
书》 和《基 金合同 》 。本 基金的 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将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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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8 年 6 月 1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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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6
第二部分 释义............................................................................................................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5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4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5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5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
记..................................................................................................................................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8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8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9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及相关事宜.................................................... 100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1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3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4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8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19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0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36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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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
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或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策 略、风 险、费 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 策有关 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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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 同:指 《中欧 增强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中欧 增强 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明 书:指 《中 欧增强 回报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指《中 欧增强 回报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港 口法 > 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 》修改 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 3 . 《流动性管 理规定 》 :指 中国证 监会 2 0 1 7 年 8 月 3 1 日颁布、同 年 1 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及颁布机关对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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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4.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5.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单位,其中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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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2.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封闭期: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 对本基金采取
封闭式运作的期间, 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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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业务规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 指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指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50.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行为
5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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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 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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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333 号 东 方 汇 经 大 厦 5
层
3、办 公地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陆家 嘴环路 333 号东 方汇经 大
厦 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序
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 份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 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8 卢纯青 140 0.7447%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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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 , 中国
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 国寿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意大利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国际部总监, 联合信贷银行 (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 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
并 曾 在 Credito Italiano ( 意 大 利 信 贷 银 行 ) 圣 雷 莫 分 行 、 伦 敦 分 行 、 纽 约 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景瑞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 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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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英国籍 。 现任 IFM (亚洲) 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国 公认会 计师特 许公会 - 资深 会员及 香港会 计师公 会会员 ,中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 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 中国籍。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德国洪堡学者, 中国银行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 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副教授,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
座教授等,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
戴国强先生,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荣威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
院长、 院长、 党委书记, 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 ,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
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
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 监事,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总监 , 中国籍, 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 监事,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 财规划总监 , 中国籍, 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 , 大通证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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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 17 年 以 上 证 券 及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平 安 集 团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债
券部研究员、 研究主管,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策略组负责 人 ,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 13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 17 年 以 上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 师 专 业 学 士 , 10 年 以 上 证 券 及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助 理
审计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控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朱晨杰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法国北方高等商业学校
金融市场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历 任 法 国 兴 业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部 交 易 助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融 资 部 销 售 交 易 员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事
业部交易员。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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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
管理基金具体
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瑾悠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04 月 07 日
2
中欧强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 04 月 07 日
3
中欧强裕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 04 月 07 日 2018 年 06 月 01 日
4
中欧强泽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 04 月 07 日
5
中欧强瑞多策 略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 04 月 07 日
6
中欧强盈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04 月 07 日
7
中欧瑾通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04 月 07 日
8
中欧强势多策 略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 04 月 07 日
9
中欧骏盈货币 市场
基金
2017 年 05 月 03 日
10 中欧兴利债券 型证 2017 年 04 月 07 日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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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 金
11
中欧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 04 月 07 日
12
中欧信用增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2017 年 04 月 07 日
13
中欧增强回报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2017 年 04 月 07 日
14
中欧稳健收益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 04 月 07 日
(2)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刘德元 2015 年 08 月 20 日 2017 年 06 月 27 日
赵小强 2015 年 07 月 13 日 2015 年 08 月 20 日
袁争光 2014 年 05 月 07 日 2015 年 07 月 13 日
赖海英 2011 年 07 月 28 日 2012 年 06 月 13 日
聂曙光 2010 年 12 月 02 日 2014 年 05 月 07 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副 总经理顾伟、 副总经理兼 策略组负责人卢纯青 、 信用评估部负责人张明 、
风险管理总监孙自刚、 策略组负责人周蔚文、 陆文俊 、 刁羽、 黄华、 周玉雄、 赵
国英、 曲径、 曹名长、 王健、 王培、 吴鹏飞组成。 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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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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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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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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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 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 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
的责任。
(2)监 事会: 对公司 的经 营情况 进行检 查,并 对董事 会和管 理层履 行职 责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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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责 ;就内 部控制 制度 和
执行 情况独 立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 告、建 议职能 ;向董 事会和 中国证 监会进
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 责指导 基金财 产的运 作,对 基金投 资的所 有重 大
问题进行决策。
(5)风 险控制 委员会 :协 助确立 公司风 险控制 的原则 、目标 和策略 ,并 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 察稽核 部:独 立于 其他部 门和业 务活动 ,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 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 务部门 :具体 执行 公司各 项内部 控制制 度及政 策,确 保各项 业务 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 隔离 ,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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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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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周小磊
联系电话: (010)65169562
广发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成立于 1988 年, 是国务 院和 中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54 亿元。
二十多年来, 广发银行栉风沐雨 , 艰苦创业, 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 见证
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广发银行总资产 20729.15 亿元、 总负债 19590.69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505.31 亿元、拨备前利润 291.61 亿元。据英国《银行家》
杂志 2017 年全球银行排名,本行按一级资本列第 93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设客户营销处、 保险与期货业 务处 、 增值与外包业务处、 业务运行处、 内控与
综合管理处, 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 , 部门经理以上
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 经济 学硕士 , 高级经济师, 从事托管工作十九年, 托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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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经验丰富。 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 、 全
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 全球资产 托管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等职务。 曾被中国证
券 业 协 会 聘 任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工 作 小 组 组 长 。 2015 年 1 月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主持部门工作。
部门 负责人 梁冰女 士 ,经济 学博士 ,研究 员, 曾任中 国人民 银行研 究局产 业
经济研究处副处长、 金融法律研究处副处长、 处长、 广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副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曾 在 遵 义 市 人 民 政 府 挂 职 1 年 。 2018 年 6 月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于 20 09 年 5 月 4 日获 得中国 证监 会、银 监会核 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截
至 2017 年 12 月末, 托管资产规模 23,188.47 亿元。 建立了一只优秀、 专业的托
管业务团队, 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 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 产
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 保 险资金托管 、 股权投资基 金 、 产业基金、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QDII
托管、 交易资金托管、 专项资金托管、 中介资金托管等 , 能为托管产品提供全面
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 、 法规、 规章、 行政性规定、 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 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 ,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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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 、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 、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资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 基金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按 时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 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 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各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编 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 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 技术或 非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嫌 违规交 易,电 话或书 面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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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场外发售机构
(一)A 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A 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A 类)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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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3)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4)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845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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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6)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 63636388
传真:010- 63636713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客服热线:400-830-8003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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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db.com.cn
9)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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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 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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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6)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66 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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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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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2)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3)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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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25)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6)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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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8)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9)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0)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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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2)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 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3)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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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ajzq.com
34)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5)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6)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7)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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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8)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39)名称: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0)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第 3 9 页 共 1 5 4 页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1)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2)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电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热线:95571
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sc.com/
43)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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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4)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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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7)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5 楼 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8)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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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2)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53)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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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4)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5)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56)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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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7)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8)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热线: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59)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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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0)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1)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汪天舒
电话:010-85092367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二) E 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E 类)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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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E 类)
1)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吴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刘信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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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 沈宗达
电话: 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热线:?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5)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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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7)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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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ufunds.com
10)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1)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12)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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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4)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5)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6)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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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7)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92055860
客服热线:400-623-6060
网址:www.niuiufund.com
18)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线;400-821-0203
网址:暂无
19)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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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0)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200127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200127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客服热线: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21)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热线: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22)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第 5 3 页 共 1 5 4 页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3)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 A 座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4)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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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 A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本基金 E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吕红 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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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吕红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 7 层 0 1 - 1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 7 层 0 1 - 1 2 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毛 鞍 宁
电 话 : 0 1 0 - 5 8 1 5 3 0 0 0
传 真 : 0 1 0 - 8 5 1 8 8 2 9 8
联 系 人 : 汤 骏
经 办 会 计 师 : 汤 骏 、 印 艳 萍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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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 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0 年 10 月 8 日 证 监 许 可 [2010]1361 号 文
核准 募集 发售。 募集期 为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26 日。经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所 有限 公司验 资,按 照每份 基金份 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计 算,
募集期共募集 2,374,288,996.67 份基金份额 ( 含利息转份额 ) , 有效认购户数 为
17,590 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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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说明出 现上述 情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
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 日某类 基金份 额净 值=该 计算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该计 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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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 申请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业 务 将 基 金 A 类
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交易 。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
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 1 1 年 2 月 18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则 及 有 关
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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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E 类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申购 、赎回 及相关 业务的 场外 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
申购、 转换与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本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一 年内封 闭运作 ,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在封
闭期内, 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
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投资人方可申购、 赎
回基金份额。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新增 E 份额后对应的 A 类基金份额)
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 为上海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开 放日业 务办理 具体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 情况需 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 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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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注:本基金于 2011 年 12 月 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资 人申 (认)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4. “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 申购基金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只有在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 当日 的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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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 人申购 申请受 理后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 办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成 功后,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办理扣 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元 人 民 币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每 个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E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直销 机构 每个账 户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人 民币 ,追加 申购单 笔
最低 金额为 10,000 元人 民币( 通过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统 申购 本基金 暂不受 此限
制, 其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其 E 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 购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 。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 赎回时 ,赎 回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最 低份 额为 0.01 份基 金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E 类份额时, 每次对本基金 E 类份额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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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3.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 述限 制性
规定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24%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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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M<100 万 元 0.15%
100 万元≤M<500 万 元 0.09%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M<100 万 元 0.50%
100 万元≤M<500 万 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人,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 限( N) 收费标准
N<7 天 1.5%
7 天≤N<3 65 天 0.10%
365≤N<730 天 0.05%
N≥730 天 0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
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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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 购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场外 申购时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 有
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费 率 为 0.8%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 份
即: 某投 资人( 非养老 金客 户)投 资 4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400 元, 则可 得到 38,156.29 份该 类基 金
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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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1% , 假 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赎回费用 =10,160×0.10%=10.16 元
赎回金额 =10,160-10.16=10,149.84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假设 赎回当 日该类 基金 份
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类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日该 类基金 资产净 值总额 / 计算 日发行 在外的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3.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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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 申 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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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 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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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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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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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本 章 内 容 仅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通 过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办 理 的 场 内 申 购 和
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 (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 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一 年内封 闭运作 ,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在封
闭期内, 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
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投资人方可申购、 赎
回基金份额。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 为上海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开 放日业 务办理 具体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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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所 交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 情况需 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 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注:本基金于 2011 年 12 月 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 申购基金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只有在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当日 交易结 束时间 前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通常情
况 下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到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单
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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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 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 托管人 按有关 规定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告”参照第九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不 违反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前 提下 ,调
整上述限制。 如调整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 购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的有 效申购 份额由 申购金 额扣 除申
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赎 回金额 由赎回 份额乘 以赎回 申请 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 赎回金额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 基金申 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M<100 万 元 0.50%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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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M<500 万 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投 资人可 将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赎回费 用由基 金份 额赎
回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人,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 限( N) 收费标准
N<7 天 1.5%
N≥7 天 0.1%
3.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某投 资人通 过场内 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对应的 申购费
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0=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 整数位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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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0=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 元
即: 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从 场内 申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 A 类份额 9,678 份,退款 0.68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 资人从 深交所 场内 赎回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赎回 费率
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 元
即: 投资 人从深 交所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A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A 类 基 金
份额总数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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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 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 “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
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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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金 份额可 直接申 请场内 赎回, 也可 上市
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 可直接 申请场 外赎回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后方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持 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同 一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场 外基 金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 依照销售机构 ( 网点 ) 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
内转托管。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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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的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上
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 系统转 登记是 指持 有人将 持有的 A 类基 金份额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登记 的具体 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的 相关
规定办理。 场外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 外
A 类基 金份额 转登记 到场内 后进行 上市交 易, E 类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不能进 行跨系
统转登记。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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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
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持有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40%。
本基 金所指 信用债 券是指 金融债 (不包 括政策 性金融 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记分卡体系为基础。 本基金在记分卡体系中设定影响债
券市场前景的相关方面, 包括宏 观经济趋势 、 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收益率、 市场
情绪等四个方面。 本基金定期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和评分 , 评估结果分为非
常正面、正面、中性、负面、非常负面等并有量化评分相对应。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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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加 总 上 述 四 个 方 面 的 量 化 评 分 即 可 得 到 资 产 配 置 加 总 评 分 并 据 此 调
整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① 久期管理策略
由于 久期反 映了 利率变 化对债 券价格 的影 响程度 ,因此 本基金 将根 据对宏
观经济趋势和利率走势的预判,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管理 。 本
基金还通过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
并结合对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②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后,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
供求状况等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并相应选择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形策略,以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③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
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对应的是债券价格走高 , 本基金通过骑乘策略获
得价差收益。
④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市场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 市场回购利率往往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 , 为息差
交易提供了机会。本基金充分考虑市场回购资金利率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策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2)信用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 所以在信用债
券的选择时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趋势和信
用风险历史情况, 判断当前信用债券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水平 , 从而确定信用债
券整体投资比例。 本基金根据信用债券发行人的行业前景、 行业地位、 财务状况 、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信用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 同时根据信用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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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特别条款,评估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可转债发行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定价分析, 选择行业前景看好、
基本面良好、 定价偏低的公司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还基于对利率走势、 到
期收益率、 可转债特别条款、 发行公司信用风险、 个券流动性等因素, 分析可转
债的债券投资价值。 同时,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债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债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是 指 将 缺 乏 流 动 性 但 可 预 测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资 产 组 成 资 产 池 并
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的证券品种。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
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 、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
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5)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还将根据个券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交易量等流动性指标,
决定该个券投资总量的上限。
3.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的新股申购策略包括新股发行和股票增发的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
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
差价, 从而使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同时也认为, 该差
价是暂时现象,新股申购策略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研究和定价分析, 选择行业前景看好、 公司基本面
良好、定价偏低的个股进行申购,规避质量较差的公司。
本基金还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 上市首日涨幅 、 锁定期限内股价表现和市场
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 选择网上申购或网下申购及申购数量 。 所中签的新股在上
市交易后择机卖出。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权证但可持有因持有股票或可分离债而获得的权证。 在个
券层面上,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 估算权证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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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价值,同时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持有并择机卖出。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 忠于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分离、 谨慎投资 、 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策略组负责人、 基金
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 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策略组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会议 :由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主席主 持,对 基金总 体投 资
政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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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授权 和会议 决议, 在研究 部的研 究支 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 央交易 室按照 有关 制度流 程负责 执行基 金经理 的投资 指令, 并担 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数量分析师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误
差来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并 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 推出 的中国 全市场 债券指 数,该 指数同 时覆盖 了交易 所和 银行间 两个债
券市场的主要固定收益证券并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为样本券权重。 该指数能够反映
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权威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 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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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40%;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1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 放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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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 5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 0 % ;
(1 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 5 %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 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11) 、 (13) 、 (15) 、 (16)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 管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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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及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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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收益投资 446,060,274.58 95.76
其中:债券 414,038,493.76 88.89
资产支持证券 32,021,780.82 6.87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9,069,037.18 1.95
8 其他资产 10,679,598.91 2.29
9 合计 465,808,910.6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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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债券 1,000,700.00 0.2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7,920,000.00 21.2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7,920,000.00 21.28
4 企业债券 142,064,368.40 38.7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0,528,000.00 32.91
6 中期票据 60,470,000.00 16.5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055,425.36 3.2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14,038,493.76 113.07
5、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70215 17 国开 15 600,000 57,894,000.00 15.81
2 136569 16 海亮 03 310,000 30,556,700.00 8.34
3 041778001 17 宿迁经发 CP001 300,000 30,156,000.00 8.24
4 101359013 13 浙兴合 MTN001 200,000 20,314,000.00 5.55
5 101758003 17 宏图高科 MTN001 200,000 20,112,000.00 5.49
6、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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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6199 借呗 24A1 200,000 20,000,000.00 5.46
2 116658 恒融二 1A 120,000 12,021,780.82 3.28
7、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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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报 告期内 没有 被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未涉及股票相关投资。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467.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603,473.04
5 应收申购款 38,658.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679,598.9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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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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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12月2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8年3月31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LOF)A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0.12.2— 2010.12.31 -0.04% 0.08% 0.25% 0.09% -0.29% -0.01%
2011.1.1—2 011.12.31 -0.57% 0.13% 2.52% 0.11% -3.09% 0.02%
2012.1.1—2 012.12.31 5.15% 0.09% -0.67% 0.07% 5.82% 0.02%
2013.1.1-20 13.12.31 4.83% 0.11% -5.28% 0.11% 10.11% 0.00%
2014.1.1-20 14.12.31 17.61% 0.23% 7.48% 0.15% 10.13% 0.08%
2015.1.1-20 15.12.31 12.38% 0.23% 4.51% 0.11% 7.87% 0.12%
2016.1.1-20 16.12.31 1.77% 0.08% -1.80% 0.13% 3.57% -0.05%
2017.1.1-20 17.12.31 2.56% 0.05% -4.26% 0.09% 6.82% -0.04%
2018.1.1-20 18.3.31 1.36% 0.06% 1.21% 0.07% 0.15% -0.01%
2010.12.2-2 018.3.31 53.18% 0.15% 3.34% 0.11% 49.84% 0.04%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LOF)E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 率标准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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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2015.10.8-2 015.12.31 3.65% 0.09% 2.07% 0.11% 1.58% -0.02%
2016.1.1-20 16.12.31 1.82% 0.08% -1.80% 0.13% 3.62% -0.05%
2017.1.1-20 17.12.31 2.61% 0.05% -4.26% 0.09% 6.87% -0.04%
2018.1.1-20 18.3.31 1.39% 0.06% 1.21% 0.07% 0.18% -0.01%
2015.10.8-2 018.3.31 9.80% 0.07% -2.88% 0.11% 12.68% -0.04%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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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新增 E 份额,图示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8 年 03 月 31 日。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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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 (即基金托管专户) 和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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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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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本基 金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发 布公 告《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流 通受 限股票 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 ,对 相关内 容调整 为: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限 售期的 股票( 包括
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 通过大
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股 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允价 值。特 此说
明。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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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精 确到 0.00 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基 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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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 ,则 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 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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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
偿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 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 0 %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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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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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各基 金份额 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收 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为现金 分红。 在封闭 期结束 后, 本基
金场外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 投资人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若本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每 10 份基金份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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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可供分配利润高于 0.1 元(含) ,则本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
7.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少于 1 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已
实现收益的 90% (本基金依据前述第 6 项每季度进行的收益分配计入封闭期年度
收益分配) ;
8 . 本 基 金 每 次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60% , 且 基
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日;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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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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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 管理费 、托管 费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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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定期 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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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及 相 关 事 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封闭期
内, 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基金份额。
自 2011 年 12 月 2 日起,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开始办理申购 、
赎回业务。 转换运作方式后,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一 年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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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编制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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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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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 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 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 本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 报 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 0 %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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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 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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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 、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
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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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 济周期风险 、 利率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 通货膨
胀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其中, 政策风险是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
是有重要的法规、 举措出台, 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 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经
济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
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 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 利率风险是指
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 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
变动, 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
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 从而使投资人预期
收益下降的可能;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 、 货币贬值给投资人带来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 、 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
人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 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 , 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依 据;本 基金管 理人的 风险控 制系统 实施对 从个股 / 个券 到全部 组合等 风险源
的全面风险管理, 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 , 及时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
组合 ;本基 金将通 过构建 多样化 组合并 限制单 只证券 过高持 仓以避 免个股 / 个券
过度风险; 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
发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重点股票的波动性、 贝塔系
数、 风险值和债券的剩余期限、 久期、 凸性等指标 ;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
时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
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转为上开放式基金后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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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制功能, 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 ; 基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 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 ; 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运 营部提 供的信 息监控 基金的 净现金 头寸和 资金流 入 /流出 情况; 业绩和 风险
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 投资总
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另外,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
性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
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 本基金将根据个别债券发行总量 、
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因此,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 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 , 引进
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 略 , 通过外部引进、 内部培训、 科学考核、 有效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 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 投资总
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 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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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交易
对手,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债回避信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 会计部门欺诈 、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 建立科
学、 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 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 。 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 交 交 易 报 告 以 便 投 资 总 监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时 发 现 操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予
以修正。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注重 提高员工专业水平 , 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他风险与对策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基金,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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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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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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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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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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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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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 交易结 束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在 T+ 2 个工 作日后 通过销 售机 构的网
点查 询和打 印确认 单;在 每季度 结束后 的 10 个工 作日内 ,注册 登记机 构或基 金
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
式寄 送季度 对账单 ;在每 年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注册 登记机 构或基 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 本基 金公 司的 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 基金
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 400-700-9700 ( 免长途话费 )
的语 音系 统或登 录公 司网 站 www.zofund.com 查询 基金 净值、 基金 账户 信息、 基
金产 品介绍 等情况 ,人工 座席在 工作时 间(周 一至周 五, 9: 00- 17:00)还 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电话 021-68609700, 400-700-9700 ( 免长途
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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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六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7 年 12 月 02 日至 2018 年 6 月 1 日刊登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公告 事项 披露 日期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赎
回限额、最低账户保留份 额的公告
2017-12-05
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0
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1
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邮储银行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8
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在公司直销渠道开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
2017-12-30
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公告
2017-12-30
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7-01-01
9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暂停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2018-01-05
10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2018-01-09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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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18-01-15
12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018-01-15
13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恢复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2018-01-15
1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 步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8-01-15
15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7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8-01-19
1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通过天天基金和国泰
君安代销基金定投最低申 购金额的公告
2018-01-19
1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 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8-03-06
18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因法律法规变动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公告
2018-03-24
19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2018-03-24
20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 2018-03-24
21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7 年年度报
告
2018-03-30
22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7 年年度报
2018-03-30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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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摘要
2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
海)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
投业务的公告
2018-04-13
2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通过挖财基金代销定
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8-04-23
25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一季
度报告
2018-04-23
2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通过招商银行代销定
投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8-05-24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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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七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 但应以
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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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八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6 日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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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333 号 东 方 汇 经 大 厦 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 、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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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 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 ,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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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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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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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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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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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下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本基金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直接转 换运作 方式 的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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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基 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
式 或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实质 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 他
情形。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90%的。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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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行召集。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 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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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 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 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其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 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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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 人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 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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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 原
有提 案进行 修改,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30 日前 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 量 、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表决 开会 的方式 下,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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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
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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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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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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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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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 、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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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 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
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持有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40%。 本 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 (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
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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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40%;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3 )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 不 包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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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1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 5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 0 % ;
(1 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 5 %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 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11) 、 (13) 、 (15) 、 (16)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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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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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约定 时间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 :拟 发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 件、拟 发行数 量、定 价依据 、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本协 议的规 定与基 金托 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
会制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名称 、 数量 、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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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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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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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开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具验资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基金 托管专 户,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 金托管 专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管 专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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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立 、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 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 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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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并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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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的编制 ;在每 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续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 O F )更新招募说明书(2 0 1 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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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