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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策略优选A(001607)

英大策略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英 大 策略优 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英大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广发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5年6月2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334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12月2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6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6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8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6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7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9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0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11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 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英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 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英大策略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2017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3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 构 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指 英大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英大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 英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4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5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3、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摆 动定 价机制 :是 指当开 放式 基金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 时,通 过调 整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市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赎 回的 投资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是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 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2201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4、法定代表人: 孔旺 5、设立时间:2012 年 8 月17 日 6、电话:010-57835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90-5288 7、联系人: 马若璞 8、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英大国 际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科工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并于 2012 年8 月17 日获得开业批文,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三家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 49%、36%、15%。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孔旺: 董事长,自 2017 年 6 月 14 日起任职 , 西安交通大学 EMBA 专业 硕士学位,高级 会计师。 现任国网英大 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正局级) 、 党委委员。 历任中国电 力 财务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党组 成员, 英大 期货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党组 副书记 ,英大 国际 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拟任、 正局级) 、 党 组 成员, 国网英大国际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正局级) 、党组成员,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等职务 。 范海荣: 董事, 自 2017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 , 挪威管理学院管理学专业硕士学位, 经济 师。现 任国网 英大 国际 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 保险 业务部 主任。 历任 中国 农业发 展银行 江西 省分 行办公 室副主 任科 员、 主任科 员,上 海浦 东科 技创新 基金办 公室 负责 人、上 海浦东 生产 力中 心金融 部经理 、广 东证 券投资 银行部 高级 经理 、亚洲 资产( 北京 )有 限公司 副总裁 ,英 大长 安保险 经纪有 限公 司发 展策划 部主任 、国 网英 大国际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业务 协同部 主任 、计 划投资部主任等职务 。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7 王利生: 董事, 自2014 年9 月18 日起任职,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 济师、 国家 注册 一级建 筑师。 现任 中交 投资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历任 中交四 航局 第三 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刘星:董事, 自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任职 ,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专业博士学位, 初级会 计师 。 现任 航天 科工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部 部门负 责人 。历 任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会计师,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务。 马筱琳: 独立董事, 自 2017 年11 月29 日起任职 ,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 济师。 现任 新兴 际华融 资租赁 有限 公司 融资租 赁风险 部风 险管 理总监 。历任 首钢 公司 自动化 研究所 技术 贸易 翻译 , 中国国 际贸 易中 心管理 部部门 经理 ,中 国国际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国际 交易员 、客 户经 理,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投资银 行部资 产管 理处 副处长 、投行 研究 中心 副处长、研究发展部 资深经理 。 刘少军:独立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 任职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现任中 国政法 大学金 融法 研究 中心主 任、民 商经 济法 学院财 税金融 法研 究所 所长,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中 国法学 会银 行法 学 研究 会副会 长、 学术 委员会 主任。 历任 山西 财经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原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业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尹惠芳: 独立董事, 自 2014 年9 月18 日起任职 , 专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自 2009 年3 月正式 离开工 作岗 位, 现已退 休。历 任南 京晨 光集团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处会 计员、 副处 长、 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董事及总会计师;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 监事会成员 李金明: 监事会主席, 自2014 年9 月18 日起任职 , 北京大学会计学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 交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会计 师。 历任 交通部 第一 公 路工 程总 公司天 津高架 桥项 目经 理部财 务科会 计员 ,中 国路桥 (集团 )总 公司 黄石长 江大桥 施工 指挥 部主管 会计, 中国 路桥 (集团 )总公 司卢 旺达 基加利 办事处 主管 会计 ,中国 路桥( 集团 )总 公司肯 尼亚内 罗毕 办事 处财务 部经理 ,中 国路 桥(集 团)总 公司 财务 部分部 经理, 中国 路桥 (集团 )总公 司上 市工 作办公室项目经理, 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中国路桥集团 (香 港)有 限公司 财务 部经 理、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兼财 务总监 ,中 交公 路规划 设计院 有限 公司 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 松芙蓉: 监事,自 2017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 , 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 大国际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审计 部主任 。历 任贵 州省电 力建设 第一 工程 公司财 务部出 纳、 核算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8 主管, 贵州省 电力 公司 财务资 产部资 金、 电价 主管, 贵州省 贵阳 市北 供电局 电费室 主任 ,长 安保险 经纪有 限公 司财 务部财 务主管 ,国 家电 网人寿 保险公 司筹 备组 财务会 计小组 组员 ,英 大泰和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会 计部 财务 管理处 处长、 财务 会计 部主任 助理, 英大 国际 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 财务 资产部 职员、 主任 助理 ,国网 英大国 际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财 务资 产部 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等职务。 耿帆: 职工监事, 自2018 年1 月 8 日起任职。 大学本科学历, 管理学学士、 法学学士双 学位, 现任英 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经 理兼人 力资 源负 责人。 历任鲁 能金 穗期 货经纪 有限公 司综 合部 人力资 源专责 ,英 大期 货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专责, 国网英 大国 际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高级主管等职务 。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志先生, 总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25 日起任 职。 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 本科学 士、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国网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项目 经理, 国网 英大 国际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发展策 划部经 理、 主任 助理、 副主任 ,国 网英 大国 际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保险业务部副主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自2018 年2 月14 日起,由朱志先生代行,简历同上。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忠伟先生, 武汉工业 大学工程学士, 北京工 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 证券从业 16 年, 有 5 年颇具特色的行业公司研究、 金融工程等积累;6 年成功的证券公司自营投资, 为所在公司 创造数 亿投资 收益 ;3 年券商 资管集 合计 划投 资管理 ,所管 理的 产品 被“金 牛理财 网” 评为 “2012 年 度金 牛券商 集合资 管计 划” ; 具有 丰富的 一级 市场新 股配 售、二 级市 场价值 投资 和 债券投 资经验 。历 任中 国民族 证券研 究 发 展中 心行业 公司部 经理 ,证 券投资 部总经 理助 理、 执行总经理;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管理部研究总监。2015 年1 月加入英 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朱


志 执行委员:袁忠伟 秘





书: 张


媛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9 委





员:易祺坤、管瑞龙、郑中华、杜信杙、郑娜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0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 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 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1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基金财产、 公司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 织架 构 1)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 检查和 评估; 对公 司监 察稽核 制度的 有效 性进 行评价 ;监督 公司 的财 务状况 ,审计 公司 的财 务报表 ,评估 公司 的财 务表现 ,保证 公司 的财 务运作 符合法 律的 要求 和通行 的会计 标准 ;对 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 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2)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 在总经理 办公会的领导 下制定 公司风 险管 理制 度和政 策,统 一领 导和 协调公 司的风 控与 合规 工作, 对监察 稽核 部提 交 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 资的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投 资部 经理 、资深 基金经 理、 研究 部经理 ,督察 长列 席会 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主要职 责为: 制定 公司 的投资 决策程 序及 权限 设置; 制定基 金的 投资 原则、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理念; 制定基 金的 资产 分配比 例,制 定并 定期 调整投 资总体 方案 ;审 批基金 经理提 出的 行业 配置及 超过基 金经 理和 投资总 监权限 的投 资品 种;审 批基金 经理 的年 度投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 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 )督察长:督察长坚 持原则、独立客观,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平对 待全体 投资 人。 督察长 的主要 职责 为: 对公司 经营和 管理 、基 金运作 遵规守 法、 风险 控制情 况进行 内部 监控 和检查 ;对公 司各 项制 度的合 法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控和 检查 ;就 以上监 控和检 查中 发现 的问题 向经营 层通 报并 提出整 改和处 理意 见;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 监察稽核部: 对公 司经营层负责, 协助督 察长开展工作。 监察稽 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 察的基 础上依 照所 规定 的职责 权限、 工作 程序 进 行独 立的再 监督 工作 ,对公 司经营 的法 律法 规风险 进行管 理和 监察 ,与公 司各部 门保 持相 对独立 的关系 。监 察稽 核部主 要负责 对公 司制 度合法 合规性 的检 查, 监督各 项制度 的落 实, 对可能 发生的 违法 违规 风险进 行监控 ,及 时报 告,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2 II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效执行;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 或漏 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 、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内 部控 制体系 和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公 司成立 以来,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措施 以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运 行高效 、严 密的 内部控 制体系 。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控 制制 度进 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 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 全了 管理制 度和 业务规 章: 公司建 立了 包括风 险管 理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监 察稽核 制度 、信 息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岗位职 责、操 作流 程手 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 章等,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相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取 了严 格的分 离制 度,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 , 交易与 清算 , 公司 会计 与基金 会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形成 了不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3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公司 通过 建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位 员工 都能明 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统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和控制 以及 监督程 序, 并经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 或实时 对风险 进行 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确 认、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顺畅的报告 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 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控 制决策 。建 立自 动化监 督控制 系统 :公 司启用 了电子 化投 资、 交易系 统,对 投资 比例 进行限 制,将 有效 地防 止合规 性运作 风险 和操 作 风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手段: 采用 数量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手 段, 建立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模型, 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 风险进行分散、 规避和 控制, 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文 及文 号: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银监会 《关 于核准 广东 发展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周小磊 联系电话: (010)6516956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 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 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54 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行栉 风沐雨 ,艰苦 创业 ,以 自己不 断壮大 的发 展历 程,见 证了中 国经 济腾 飞和金 融体制 改革 的每 一个脚印。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银监复 2016[232] 号文) ,广 发银行主要股东中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完成与 CITIGROUP INC. (花旗集团) 及 IBM CREDIT LLC (IBM 信 贷) 的股份转让交易。 目前, 中国人寿持有广发银行约 67.29 亿股, 持 股比例 43.686% ,为广发银行单一最大股东。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20729.15 亿元、总负债 19590.69 亿元、实现 营业收入 505.31 亿元 、拨备前利润 291.61 亿元。据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7 年全球银 行排 名,本行按一级资本列第 93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行设 资产 托管部 ,是 从事资 产托 管业务 的职 能部门 ,内 设客户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5 营销处 、保险 与期 货业 务处、 增值与 外包 业务 处、业 务运行 处、 内控 与综合 管理处 ,部 门全 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 师, 从事托管工 作十九 年, 托管经验丰富 。 曾担任 大型国 有商 业银 行资产 托管部 托管 业务 运作中 心副处 长、 全球 资产托 管处副 处长 、全 球资产 托管处 副处 长( 主持工 作)等 职务 。曾 被中国 证券业 协会 聘任 为证券 投资基 金估 值工 作小组组长。2015 年 1 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 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现主 持部门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 截至 2017 年 12 月末, 托管资 产规模 23,188.47 亿元。 建立了一只优秀、 专 业的托管业务团队, 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 的领先 地位。 建立 了完 善的产 品线, 产品 涵盖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公 司客户 特定资 产管 理计 划、证 券公司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保 险资 金托 管、股 权投资 基金 、产 业基金 、信托 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QDII 托 管、 交易资金托管、 专项资金托管、 中介资金托管等, 能为托管产品提 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规 章、行 政性 规定、 行业 准则和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行下 设资 产托管 部, 是全行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管理和 运营 部门, 专设监控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6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行使 监督权 的职 责。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 资 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 付方式、 基金会 计核算 、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 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利用 资 产托管 业务基 金监 督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 围、投 资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 常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知 ,与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 孔旺 成立时间:2012 年8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57835666 ,400-890-5288 传真: (010)59112222 联系人: 马若璞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官网: www.zlfund.cn (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号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9 法定代 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8)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国投尚科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懒猫金服官网:www.lanmao.com


(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汇成基金官网:www.hcjijin.com 本基金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增加代销机构并进行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 孔旺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 马若璞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6 层 负责人: 王冰 电话:010-66523388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20 传真: 010-66523399 经办律师: 张天民、周淼鑫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4 层 法人代表: 杨剑涛 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 (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琴、 石文余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 金募集 的依 据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于2015 年6 月23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2015]1334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 二 、基 金 类型 与存 续期限 1、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 、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22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自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起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 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23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24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 限额及投资金额级 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 ,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对于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将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25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 项,申 购 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 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26 2、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 回费计 入基 金财 产的比 例见下 表, 未计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80 日 0.50% N ≥180 日 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50% N ≥30 日 0.0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 期限少于 7 日的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向其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27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0%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 (40,000-317.46 )/1.040=38,156.29 份 即:投 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8,156.29 份。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8,461.54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28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 ×0% = 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 10,1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 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29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30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31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全部延期赎回: 当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时, 基 金管理 人对其 申请 办理 延期赎 回,但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选择在 当日 撤销 赎回申 请。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1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32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33 十 七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 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和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 灵活的 资产 配 置, 在股 票、固 定收益 证券和 现金 等大 类资产 中充分 挖掘 和利 用潜在 的投资 机会 ,力 求实现 基金资 产的 持续 稳定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是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地 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等)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 置比例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 –3% ;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 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 投 资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 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首先 是进行 大类 资产配 置, 尽可能 地降 低证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把 握各 类资产 的稳健 投资机 会; 其次 是采取 自下而 上的 分析 方法, 从定量 和定 性两 个方面 ,通过 深入 的基 本面研究分析,精选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个股和个债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35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新股 投资 方面,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全面深 入地 把握上 市公 司基本 面, 运用基 金管 理人的 研究平 台和股 票估 值体 系,深 入发掘 新股 内在 价值, 结合市 场估 值水 平和股 市投资 环境 , 充 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本基金 二级 市场股 票投 资以定 性和 定量分 析为 基础, 从基 本面分 析入 手。根 据个 股的估 值水平 优选个 股, 重点 配置当 前业绩 优良 、市 场认同 度较高 、在 可预 见的未 来其行 业处 于景 气周期中的股票。 1)定量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结合 案头 分析与 实地 调研, 对列 入研究 范畴 的股票 进行 全面系 统地 分析和 评价。 ①成长能力较强 本基金 认为 ,企业 以往 的成长 性能 够在一 定程 度上反 映企 业未来 的增 长潜力 ,因 此,本 基金利 用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经营 性现金 流量 增长 率指标 来考量 公司 的历 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 务收 入增长 率是 考察公 司成 长性最 重要 的指标 ,主 营业务 收入 的增长 所隐 含的往 往是企 业市场 份额 的扩 大,体 现公司 未来 盈利 潜力的 提高, 盈利 稳定 性的加 大,公 司未 来持 续成长 能力的 提升 。本 基金主 要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期 的主营 业务 收入 与上年 同期的 比较 ,并 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 是一 个企业 经营 的最终 成果 ,是衡 量企 业经营 效益 的主要 指标 ,净利 润的 增长反 映的是 公司的 盈利 能力 和盈利 增长情 况。 本基 金主要 考察公 司最 新报 告期的 净利润 与上 年同 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 现金 流量反 映的 是公司 的营 运能力 ,体 现了公 司的 偿债能 力和 抗风险 能力 。本基 金主要考察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②盈利质量较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 净资产收益率、 盈利现金比率 (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利润) 指 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 报酬 率是反 映企 业资产 综合 利用效 果的 核心指 标, 也是衡 量企 业总资 产盈 利能力 的重要 指标; 净资 产收 益率反 映企业 利用 股东 资本盈 利的效 率, 净资 产收益 率较高 且保 持增 长的公 司,能 为股 东带 来较高 回报。 本基 金考 察公司 过去两 年的 总资 产报酬 率和净 资产 收益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36 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 比较。 盈利现 金比 率,即 经营 现金净 流量 与净利 润的 比值, 反映 公司本 期经 营活动 产生 的现金 净流量 与净利 润之 间的 比率关 系。该 比率 越大 ,一般 说明公 司盈 利质 量就越 高。本 基金 考察 公司过去两年的盈利现金比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此外, 本基 金还将 关注 公司盈 利的 构成、 盈利 的主要 来源 等,全 面分 析其盈 利能 力和质 量。 ③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司未 来盈 利增长 的预 期决定 股票 价格的 变化 。因此 ,在 关注公 司历 史成长 性的 同时, 本基金 尤其关 注其 未来 盈利的 增长潜 力。 本基 金将对 公司未 来一 至三 年的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 能性进行判断。 ④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公司 所处 的行业 ,采 用市盈 率、 市净率 等估 值指标 ,对 公司股 票价 值进行 动态评 估,分 析该 公司 的股价 是否处 于合 理的 估值区 间,以 规避 股票 价值被 过分高 估所 隐含 的投资风险。 2)定性分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结合 定性分 析筛 选优质 股票 ,定性 分析 主要判 断公 司的业 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是否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良好的治理结构。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①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②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③具有良好的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④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的固定 收益 品种主 要投 资策略 包括 :久期 策略 、期限 结构 策略和 个券 选择策 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 内外 的宏观 经济 形势、 经济 周期、 国家 的货币 政策 、汇率 政策 等经济 因素 ,对未 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 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 则增加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37 相反, 则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 组合久期选定之后, 要根据各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 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虑信 用溢 价 对久 期的 影响, 若经 济下行 ,预 期利率 将持 续下行 的同 时,长 久期 产品比 短久期 产品将 面临 更多 的信用 风险, 信用 溢价 要求更 高。因 此应 缩短 久期, 并尽量 配置 更多 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投资者 对未 来利率 的预 期等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的变 动趋 势及变 动幅 度做出 预测 ,收益 率曲线 的变动 趋势 包括 :向上 平行移 动、 向下 平行移 动、曲 线趋 缓转 折、曲 线陡峭 转折 、曲 线正蝶 式移动 、曲 线反 蝶式移 动,并 根据 变动 趋势及 变动幅 度预 测来 决定信 用投资 产品 组合 的期限结构,然后选 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期 收益 曲线平 行移 动,且 幅度 较大, 宜采 用杠铃 策略 ;若幅 度较 小,宜 采用 子弹策 略,具 体的幅 度临 界点 运用测 算模型 进行 测算 。若预 期收益 曲线 做趋 缓转折 ,宜采 用杠 铃策 略。若 预期收 益曲 线做 陡峭转 折,且 幅度 较大 ,宜采 用杠铃 策略 ;若 幅度较 小宜采 用子 弹策 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负向变动幅度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定是 指某 类或某 个信 用产品 具有 某种特 别的 特点, 这种 特点会 造成 此类信 用产 品的价 值被高估或者低估。 特定跟踪策略 , 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特点, 进行跟踪和选择。 在所有 的信用 产品 中, 寻找在 持有期 内级 别上 调可能 性比较 大的 产品 ,并进 行配置 ;对 在持 有期内 级别下 调可 能性 比较大 的产品 ,要 进行 规避。 判断的 基础 就是 对信用 产品进 行持 续内 部跟踪 评级及 对信 用评 级要素 进行持 续跟 踪与 判断, 简单的 做法 就是 跟踪特 定事件 :国 家特 定政策 及特定 事件 变动 态势、 行业特 定政 策及 特定事 件变动 态势 、公 司特定 事件变 动态 势, 并对特 定政策 及事 件对 于信用 产品的 级别 变化 影响程 度进行 评估 ,从 而决定 对于特 定信 用产 品的取舍。 2)相对价值策略 本策略 的宗 旨是要 找到 价值被 低估 的信用 产品 。属于 同一 个行业 、类 属同一 个信 用级别 且具有 相近期 限的 不同 债券, 由于息 票因 素、 流动性 因素及 其他 因素 的影响 程度不 同, 可能 具有不 同的收 益水 平和 收益变 动趋势 ,对 同类 债券的 利差收 益进 行分 析,找 到影响 利差 的因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38 素, 并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 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个券, 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本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种投 资策 略的一 个切 实可行 的操 作方法 是: 在一级 市场 上,寻 找并 配置在 同等 行业、 同等期 限、同 等信 用级 别下拥 有较高 票面 利率 的信用 产品; 在二 级市 场上, 寻找并 配 置 同等 行业、 同等信 用级 别、 同等票 面利率 下具 有较 低二级 市场信 用溢 价( 价值低 估)的 信用 产品 并进行配置。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充 分考 虑股指 期货 的收益 性、 流动性 及风 险特征 ,通 过资产 配置 、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 基金 对经济 周期 运行不 同阶 段的预 测和 对市场 情绪 、估值 指标 的跟踪 分析 ,决定 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 保值 的现货 标的 确认之 后, 根据期 货合 约的基 差水 平、流 动性 等因素 选择 合适的 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C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 保值 的时间 较长 时,需 要对 期货合 约进 行展期 。理 论上, 不同 交割时 间的 期货合 约价差 是一个 确定 值; 现实中 ,价差 是不 断波 动的。 本基金 将动 态的 跟踪不 同交割 时间 的期 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套期 保值 的时间 、现 货标的 的波 动性动 态地 计算所 需的 结算准 备金 ,避免 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 指期 货的现 货替 代功能 和其 金融衍 生品 交易成 本低 廉的特 点, 可以作 为管 理现货 流动性 风险的 工具 ,降 低现货 市场流 动性 不足 导致的 交易成 本过 高的 风险。 在基金 建仓 期或 面临大 规模赎 回时 ,大 规模的 股票现 货买 进或 卖出交 易会造 成市 场的 剧烈动 荡产生 较大 的冲 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39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 理人 将建立 股指 期货交 易决 策部门 或小 组,授 权特 定的管 理人 员负责 股指 期货的 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投 资工具 ,其 投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 本基金 在权 证投资 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宏 观经 济、提 前偿 还率、 资产 池结构 以及 资产池 资产 所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因素 的 研究 ,预 测资 产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并通过 研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款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化 对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收 益率的 影响 。同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密切 关注流 动性对 标的 证券 收益率 的影响 ,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个 券选择 以及 把握 市场交 易机会 等积 极策 略,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情况下 ,结合 信用 研究 和流动 性管理 ,选 择风 险调整 后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4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7.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17.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41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五 、 业 绩比较 基准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42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其中,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1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 未来, 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发布基准利率, 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本基金的基准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对业 绩比 较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并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其预期 风险、 预期 收益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七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本 投资 组合的 报告 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至 3 月 31 日止( 财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85,705,315.95 80.01 其中:股票


85,705,315.95 80.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000,000.00 14.94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43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249,658.33 4.90 8 其他资产


165,996.87 0.15 9 合计





107,120,971.1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915,021.00 5.54 C 制造业 31,427,881.58 29.41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154,330.00 2.0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0,606,896.57 9.9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48,412.00 5.01 H 住宿和餐饮业 2,953,180.80 2.7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538,059.00 7.99 J 金融业 12,286,621.00 11.50 K 房地产业 1,259,200.00 1.1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15,714.00 4.8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5,705,315.95 80.21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44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8 中直股 份 101,800 4,922,030.00 4.61 2 600729 重庆百 货 145,400 4,282,030.00 4.01 3 300188 美亚柏 科 134,800 4,178,800.00 3.91 4 600030 中信证 券 219,800 4,083,884.00 3.82 5 601688 华泰证 券 203,500 3,508,340.00 3.28 6 600535 天士力 69,200 3,149,984.00 2.95 7 601888 中国国 旅 57,600 3,047,616.00 2.85 8 600258 首旅酒 店 102,541 2,953,180.80 2.76 9 600570 恒生电 子 49,000 2,929,220.00 2.74 10 601100 恒立液 压 83,600 2,547,292.00 2.38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 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45 11.1 本期内未发现本 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批评的情况 。 11.2 本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也均在基金的备选股票池之 内。 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54,768.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228.1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5,996.87 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0729 重庆百 货 4,282,030.00 4.01 临时停 牌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4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为 2015 年 12 月 2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的 投资 业绩及 同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英大策略优选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2.2-2015.12.31 2.00% 0.32% 0.28% 0.01% 1.72% 0.31% 2016.1.1-2016.12.31 7.79% 0.34% 3.49% 0.01% 4.30% 0.33% 2017.1.1-2017.12.31 8.25% 0.54% 3.37% 0.01% 4.88% 0.53% 2018.1.1-2018.3.31 1.98% 1.16% 0.80% 0.01% 1.18% 1.15% 英大策略优选混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12.2-2015.12.31 1.90% 0.31% 0.28% 0.01% 1.62% 0.30% 2016.1.1-2016.12.31 -6.42% 0.38% 3.49% 0.01% -9.91% 0.37% 2017.1.1-2017.12.31 7.82% 0.54% 3.37% 0.01% 4.45% 0.53% 2018.1.1-2018.3.31 1.88% 1.16% 0.80% 0.01% 1.08% 1.15%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47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48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 股指 期 货合 约、国 债期 货合约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 市价的, 采用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估值日 无 市价, 但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等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 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关数据。 5、 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49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50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51 六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金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2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但由于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53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55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 上述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 认购 费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使 用方 式等事 项请 参考本 招募 说明书 第六部 分相关 内容 。本 基金申 购费、 赎回 费、 转换费 的费率 水平 、计 算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式等事项请参考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相关内容。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56 四 、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费率,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7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58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5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60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61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62 30、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63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金 信息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64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况。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65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 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 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66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等流 动性 较好的 规范 型交易 场所, 主要投 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股票 、债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且 本基金 并非 主要 投资于 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股 票、债 券及 不存 在活跃 市场需 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的 投资品 种, 投 资标 的整 体流动 性较好 ,在 面临 市场流 动 性紧 张的 情况 下,可 以在短 期变 现大 部分资 产 。同 时, 基金 经理将 充分考 虑流 动性 与申购 赎回安 排相 匹配 ,预留 必要现 金以 应对 赎回需求。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章节。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或 巨额 赎回份 额占比 情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 时,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请 赎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其 采取延 期办 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 场大 幅波动 、流 动性枯 竭等 极端情 况下 发生无 法应 对投资 者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合 法权益 为前 提, 严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谨 慎选 取延期 办理巨 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短 期赎回 费、 暂停 基金估 值、摆 动定 价等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助 措施。 对于 各类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67 使用,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严格 审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进 行监测 和评 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 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赎 回款项 支付等 可能 受到 相应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将严格 依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而低于股票 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较高风险、 较 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 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 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 成的风险。 合约品种差 异造成的风险, 是指类 似的合约品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响 下, 价格 变动不 同。表 现为 两种 情况:1)价 格变 动的 方向相 反;2 )价 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似 合约 品种的 价格, 在相 同因 素作用 下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也构成 了合 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风险。 股 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 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由 于模型 设计 、资 本市场 的剧烈 波动 或不 可抗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指 期货合 约或 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8、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 格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 为流通 量风 险, 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或 深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68 9、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69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70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71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72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73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74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75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金份 额净值 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与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可 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76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 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暂不设 立日 常机构 。在 本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77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78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79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80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 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81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82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 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报 监管 机关 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83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 份额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 比例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84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85 五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是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地 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等)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86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7.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7.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17.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87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88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89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90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9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 孔旺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资 产管理 和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银行)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成立时 间:1988 年7 月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吸 收公 众存款 ;发 放短期 、中 期和长 期贷 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等 有价证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代理 收付 款项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92 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业外 汇拆 借; 外汇票 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发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 营和代 客外汇 买卖 ;代 理国外 信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业 务;离 岸金 融业 务;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经 中国 银监 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 便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是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地 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等)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例 要求 有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93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 当遵守下列要求: 17.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94 17.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17.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95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 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限 于可 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应 保证 登记存 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相关 工作的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96 落实和 协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造 成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产 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经 其董事 会批 准。风 险处置 预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 制失调 、基 金流 动性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的措 施,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投资 前三个 工作 日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有关 书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比例 如违 反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限 内未 能进行 及时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97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导致的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导 致基金 出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管 人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98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 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99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协商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 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具备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或者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 等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00 4.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本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本 基金名 义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券 托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金 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 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01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开户 证实书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双方 约定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衍 生工具 、债 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02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 无市价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关数据。 (5) 、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03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果行 业另有 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金估值;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04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分别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 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编制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0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06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10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 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公司官方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服务。 2、 公司将按照份额持 有人的需求, 提供纸质 、 电子邮件对账单。 上 述对账单需持有人通 过电话、邮件、网站等方式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账单。 季度内 无交易 发生 ,公 司将不 邮寄该 季度 纸质 对账单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单。 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提示: 由于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 址、手 机号码 、电 子邮 箱不详 或因邮 局投 递差 错、通 讯故障 、延 误等 原因造 成对账 单无 法按 时准确 送达, 请及 时到 原销售 机构或 致电 本公 司客服 中心办 理相 关信 息变更 。如需 补发 对账 单,敬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2) 电子邮件账单: 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持有人提供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对 账单。 电子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将基 金 收益 以基金 份额 形式进 行分 配,该 持有 人当期 分配 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通过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及网站查询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服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查询等服务。 公司网 站为 持有人 提供 账户查 询 、 产品信 息查 询、产 品净 值查询 、公 告信息 查询 、交易 状态查询、投资策略报告等服务内容。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08 投资者 想要 了解交 易情 况、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信息 或进 行投诉 等, 可拨打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10)57835666 或400-890-5288(免长途费) (六)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 持有人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热线 电话 、书信 、电 子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 能及时 回复 的投诉 ,基 金管理 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进行回复。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0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2018 年 1 月 11 日 发布 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摘要 (2017 年第2 次) 。 2、2018 年1 月19 日发布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3、2018 年1 月30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4、2018 年2 月23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5、2018 年2 月28 日发布关于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公告。 6、2018 年3 月28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旗下开放式基 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7、2018 年3 月30 日发布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 8、2018 年4 月23 日发布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9、2018 年4 月24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公告。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10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英大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111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英大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