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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人人宝A(002709)

红塔人人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号)查看PDF公告

 
 
 
 
 
红 塔 红土人 人 宝货币 市 场基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8 年2 号) 
 
 
 
 
 
 
 
基金管理人: 红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10 四、 基金托 管人 ..................................................................................................................... 22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7 六、 基金的 募集 ..................................................................................................................... 35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8 九、 基金的 投资 ..................................................................................................................... 48 十、 基金的 业绩 ..................................................................................................................... 59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62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3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68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0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3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4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0 十八、 风险揭 示 ..................................................................................................................... 82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5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9 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24 二十二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25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27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 128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4 月12 日证监许可[2016]757 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6 月 2 日正 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 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 因本 产品相关技术、 规则、 操作等 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 人在投资 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3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2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财 务数据 未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 计 。 本 基金 托管人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已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复 核了 本 次更 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4 一、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管理办法》 ”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 下 简 称 “ 《 有 关 规 定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风 险 规定》 ” ) 以及《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5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 : 指《 红 塔红土 人人宝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红塔红 土人人 宝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红塔红 土人人宝 货币市 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红 塔红土 人人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6 15、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7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红塔红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8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 升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6、 降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 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9 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6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6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0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 年6 月12 日 法定代表人:刘辉 注册资本:4.96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陈国婧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27%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30.24%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饶雄先生 ,董 事长。 工 学博士, 中共 党员;1992 年参加 工作 ,曾任 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 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杜凤超先生,副董事长 。工学硕士、MBA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1983 年参加工 作,曾 任北方 工业大学 讲师,1997 年加入北 京市华 远集团 公司; 现任 北 京市 华远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 记, 红塔红土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刘辉先生 ,董事 、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管理 学博士, 经济师 ,中共 党员;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1 1995 年参加 工作, 曾 任云南省 对外贸 易经济 合作厅办 公室综 合秘书 、云南烟草 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财务部审计员、 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 主管、 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 理 、 法 人 代 表 。 李凌先生 ,董 事 、督 察 长。研究 生, 中共党 员 ;1987 年参 加工 作, 曾任云 南省体改委主任科员、 云 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 处负责人、 综合处负责人、 处长、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 机构处处 长、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督 察长,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 ,董 事。工 学 硕士、金 融学 博士, 中 共党员;1990 年 参加 工作, 曾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 深圳国际高 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 长江商学院案例中 心副主任等; 现任深圳市创新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 秘 书长 ,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 骥 女士 ,董 事。 管理学 硕 士, 经济 师, 中共党 员 ;2011 年参 加工作 ,曾 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 、 副 经 理 , 现 任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有 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投资 管理 部经理 ,红 塔红土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陈乐波先 生, 独立董 事 。大学本 科学 历,工 学 学士;1968 年参 加工 作,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师、 广联 (南宁)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明申公司、 特 能公司等多家企业董事、 上海新华闻投资公司、 上海中泰信托投资公司任副总裁、 总 经 济 师 等 ; 现任上海望海大数据信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锦州吉翔钼业股份 有 限公 司(603399 ) 独立 董事 ,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晖先生 ,独 立董事 。 国际工商 管理 硕士;1993 年参加 工作 ,曾任 中南工 业大学 (现中南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讲师、 湖南先锋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董事长秘书兼总裁 办副主任、 资产管理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 兼北京地区总经理等; 现任中国贫困地区文化促进会暨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理事 会财务顾问,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曦林, 独立 董事。 民 商法学博 士, 执业律 师 ;1997 年参 加工 作, 曾任江 苏三山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深市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2 公司董事会秘书、 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法律与 监管部总经理、 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 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律师、 合伙人、 高级合伙人,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 世 联行 (002285)独 立 董事 ,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刘 珍女 士,监 事, 大学本 科学 历,法 学学 士;1983 年参加 工作 ,曾任 中国 民航总局国际司法律官员、广东粤海企业集团公司研究与发展部总经理、深圳 金 威啤 酒有限 公司 董事国 浩律 师集团 深圳 事务所 高级 顾问、 TCL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平板项目组负责人、深圳市海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美资本控股集团 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 公 司总 经理、 深圳 市红塔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王靖女士 ,职 工监事 。 大学本科 学历 ,会计 师 ;1996 年参 加工 作, 曾任西 南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 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 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兼综 合 管 理部 总监) 。 3、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督察长 饶雄先生 ,董 事长。 工 学博士, 中共 党员;1992 年参加 工作 ,曾任 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银河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 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等、 副总裁、 党委委员;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辉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1995 年参加工作, 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 云南烟草兴云投 资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部 审计员、 云南省 烟草公 司国有资 产投资 管理处 项目主管、 云南烟 草 兴 云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法人代 表 , 深圳 市 红塔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3 王园先生 , 副 总经理 。 大学本科 学历 ,管理 学 学士,经 济师 ;1991 年参加 工作, 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 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 重 庆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 西 北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圳市 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 深圳市红 塔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李凌先生 ,督 察长。 研 究生,中 共党 员;1987 年参加 工作 ,曾任 云 南省体 改委主任科员、 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 人、 综合处负责人、 处长、 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 机构处 处长、 红 塔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等; 现任红 塔红土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督察长,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耀: 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 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CFA (美 国注册金融分析师) 。 近14 年证券、 基金工作经历, 历任诺安基金交易员、 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交易员, 具有丰富的大资金运作交易经验。 现任职公司投资部, 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赵耀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交易、 研究、 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 是深圳市 地方级领军人才, 具有深厚的证券研究功底, 良好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 验 , 精通于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 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 为的分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的挖掘。 罗薇: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金融会计硕士, 北京大学理学学士,CFAIII 级候选人 ;2012 年 加 入红塔红 土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先后 就职于 研究部、交 易部,历任研究助理、 研究员、交易员, 负 责 固 定 收益 交易 及债 券信用 分 析,具 有 丰富 的债券 研究 及交易 经验 。现任 职投 资部, 为公 司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刘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 法人 代表 。 赵耀 先生,投资决策 委员会秘书长。 罗薇 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继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 文波 女士,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4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5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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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 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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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3 )建立符合现代企 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 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 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将各种风险控制 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 标的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行之有效的 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 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 避各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 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 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审慎性原则:内 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 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8 (3 )独立性原则:公 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 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 有效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 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适时性原则:内 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 )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 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 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 第四 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则。 (2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 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 会 和 督 察 长 来 实 现 的 。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 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 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提出建议方案提交 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就以上监察、 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 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 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发现公司的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 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 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 面性、 审慎性和适时性; 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 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9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 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 审议业务合作伙伴 (如 席位券商、 交易对手、 代销机构等) 的风险预测报告; 审议公司新产品、 新业务、 新市场营 销渠道等的风险评估报告; 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 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 的解决方案; 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 评估法规政策、 市场环境等 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编写、 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 完善;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调查 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负责公司的法律 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 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 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 控制, 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和经营 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 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 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 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建 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 的业务 交流制 度,保持 畅通的 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 告质量 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20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 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 确 保 档 案 真 实 完 整 。 (6 )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 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 设立 了信息披 露负责 人,并 建立了相 应的程 序进行 信息的收 集、组 织、审 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 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向董 事会负责。 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可以列席公司任何 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 文件; 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 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 其 他 报 告 权 和 监 督 权 。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 员, 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21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 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分 开, 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 同部门、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 责任制: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评估、报告、提 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对 风险隐 患进行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 及 时掌握 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 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 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上述 关 于 内 部控 制 的 披露真 实 、 准 确, 并 承 诺将根 据 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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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22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末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 投资 基金 815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 球托管人 》 、 香港《财 资》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23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 十一 次顺利 通过 评估组 织内 部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最权 威的 ISAE3402 审 阅, 获 得 无 保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 控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24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并 采取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 离制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 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25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 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 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26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2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话: (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 黄镜然 (二)代销机构 2、 公司名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xccb.com.cn 3、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 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王东 明


联系人:刘玉静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28 5、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6、 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 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8、公司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9、公司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29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 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 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0、公司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11、公司名称: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公司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付勇斌 客服电话:4008588588


公司网站:www.pyfund.cn


13、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30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4、公司名称: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公司 名称: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16、公司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 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客服电话:0592-3128888 网址:www.xds.com.cn


17、公司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18、公司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31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9、公司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 定代 表人: 胡雪 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0、公司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地 址: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金 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 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刘 鹏宇 联系 人:刘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21、公司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 :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2、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 A 栋 11 层1101-02


法定代表人:赖 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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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32 网址:www.jfz.com 23、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 定代 表人: 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23.


24、公司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深证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证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证市南山区 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 法定 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5、公司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法定 代表人:江 卉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26 、 公司名 称: 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北 京市 海淀区 中关 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 定代 表人: 王伟 刚


客 服电 话:400-619-9059


网 址:http://www.fundzone.cn


27 、 公司名 称: 上海挖财 金融 信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南 路 799 号5 层01 、02 、 03 室


法 定代 表人: 胡燕 亮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33 客 户服 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28 、 公司名 称: 天津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天 津自 贸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大厦 公寓 2-2413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李修 辞


客 户服 务电话:010-59013895 网 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index.html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话: (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 许艺然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34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 、乌爱莉 联系人 :昌华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3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证监许可[2016]757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按照 不同的 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用 ,因此形 成不同 的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 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类如下: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分级 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 <500 万份 ≥500 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 1 元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 1 份 500 万份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36 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 为B 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 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5 月 9 日至 2016 年5 月 27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422,731,348.00 份, 利息结转份额6,555.22 份,合计422,737,903.22 份,募集户数为332 户。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3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2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者 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变更或补 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38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7 月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39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投资 人在全 部赎回 其持有的 本基金 余额时 ,其账户 内待结 转的基 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 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 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 前累计收益为负时 的损益, 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 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的原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 项。 正常情况下, 投资 人赎回 (T 日) 申请成 功后, 赎回款项于T+3 日 (包括该 日 )内从 基金托 管账户 划出 ,经 销售机 构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定的 银行账户。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40 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前述 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B 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 民币。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本基 金 将根据 运作 和资产配 置情 况 ,设定 并在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公告可 接受的基 金每一 开放日 的单日累 计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 额上限 、单个 账户单日累 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 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单笔申购赎回上限。 4、投资 人可将 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按 照份额 进行赎 回,单 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最低账面份额为 1 份。 5、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将导致其 单个基 金账户 内留存的 基金份 额不足 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 投资者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 交赎回申请, 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基金账户内留存的该基金全部份额 为限, 办理赎 回 (如因 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 基金转换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41 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 体请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 通常情况 下 不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但 发 生 以 下 任一 情 形 时 除外 : (1 )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 下,当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国 债、中央 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为 确保基 金平稳 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 , 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2 ) 如 本基金 前10 名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当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负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对当 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1% 以上 的赎回申 请征 收1% 的 强制 赎回费 用 。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42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 份 4、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金额确认 ”的方式。 在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 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 人部分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 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例 1: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全部赎回, 赎 回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100,000.00×1.00+1.50=100,001.50 元 例 2: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 累计收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00(元)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 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43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故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2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1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 1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13 、14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对于上述第 8 、9、10 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44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故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 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9、单笔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10、11 项情形 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7、8、9 项拒绝赎 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布 相关赎 回上限设 定。 已 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45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46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47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六、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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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48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一)现金; (二)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 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三)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 市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 合理安排 组合期限结构, 积极选择投资工具, 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 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 发现和捕捉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具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通过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 分析国家货币 政策导向、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 对 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当预期短期 利率呈下降趋势时, 侧重配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 反之, 则侧重配置期限 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寻 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 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49 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 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 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 动态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满足可能的、 突发的现金需求, 同时保持组合 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 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 决定 各类资产的当期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 市场偏好、 投资限 制、 基金收益目标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率。 以此实现两个目标: 一是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获得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 量化模型评估、 投资 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并在此基础上 提高组合收益。 基金管理人 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个券选择、 信用产品交易策略 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6、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大额存单、 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 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本基金 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 合本基金投 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50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 整投资范围。 (二)投资组合 限制 1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现金 、 国 债、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于 10% ; (3 ) 根据 本基 金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集中 度, 对 上述 投资组 合实 施如下 调整: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50%时 , 本 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6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过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20%时 , 本 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9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过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4 )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10%,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51 券的10% ; (7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10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本基 金应投 资于国内 信用评 级机构 评定的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AAA ) 或相当于 AAA 级信用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52 范 围保 持一致 ;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10%,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工 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品种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8) 、 (10 ) 、( 13)、 (16 ) 、 (17)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 回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本基金 拟投 资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 同意 ,并作 为重 大事项 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三)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53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Σ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资 产×剩 余期限 -Σ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剩余 期限+ 债券正 回购×剩 余期限)/( 投 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54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回 购(包 括 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 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4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55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 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4 月 20 日复 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 报告 期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 至 2018 年03 月31 日 止。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59,062,469.85 39.61 其中: 债券 159,062,469.85 39.6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4,846,697.27 18.6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63,352,985.70 40.68 4 其他资 产 4,265,398.57 1.06 5 合计 401,527,551.39 100.00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56 2.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1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 报告 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每日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均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3.1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4 3.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注 :本 报告期 内, 本货币 基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未超过 120 天。 3.3 报告期 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47.02 0.3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4.9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5.4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13.7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8.12 -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5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28 0.30 4.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未超过 240 天。 5.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9,994,508.66 17.4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9,994,508.66 17.4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89,067,961.19 22.26 8 其他 - - 9 合计 159,062,469.85 39.7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0207 15 国开 07 300,000 30,000,790.08 7.50 2 180201 18 国开 01 300,000 29,982,920.07 7.49 3 111717277 17 光 大银 行 CD277 200,000 19,906,297.78 4.97 4 110411 11 农发 11 100,000 10,010,798.51 2.50 5 111786341 17 杭 州银 行 CD202 100,000 9,985,058.51 2.50 6 111890902 18 宁 波银 行 CD006 100,000 9,967,702.12 2.49 7 111770612 17 徽 商银 行 CD224 100,000 9,907,514.38 2.48 8 111719392 17 恒 丰银 行 CD392 100,000 9,902,544.15 2.47 9 111713104 17 浙 商银 行 CD104 100,000 9,868,684.40 2.47 10 111714258 17 江 苏银 行 CD258 100,000 9,773,829.50 2.44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58 7.“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63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4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70%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25%。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 0.5%。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1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3,408,602.58 4 应收申 购款 856,795.99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265,398.57 9.2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59 十、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2 日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 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基 金净值 表现 : 1.1. 本 报 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收 益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0200% 0.0003% 0.3381% 0.0000% 0.6819% 0.0003%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0798% 0.0003% 0.3381% 0.0000% 0.7417% 0.0003%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60 2.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基 金累 计净值 收益 率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 率 变动 的比较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61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62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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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63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取 “摊余成本法” 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 定 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 将正偏 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64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 份 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65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66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 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 值; 5、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公司 及存款 银行发 送的数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67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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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68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 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 收益支 付时, 若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 则增加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 则缩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交易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69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日例行 对当天 实现的收 益进行 收益结 转 (如遇 节假日 顺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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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70 十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货币经济服务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7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 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 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登记机 构,由登 记机构 代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72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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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73 十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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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74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75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7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 似规则计算。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 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77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 情形 除外。 本 基金 应当在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中 , 至 少披 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 持有 人的类 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 额的 比例等 信息 。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78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 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 事项 时; 29、 本基 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 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与同 业存 单 时; 30、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7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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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80 十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决议 生效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本 基金变 现期结 束且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已成立, 则本基 金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81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 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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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82 十八、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 )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可在每 个开放 日对本 基金的累 计申购 或对单 一账户 的累计申购设定上限。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相关控制指标 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益 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 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赎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 )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日集 中赎回 量较大 ,而本基 金在短 时间内 无法及 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2、收益分配风险 (1 )本 基金存 在当日 已实现收 益小于 零的风 险;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未付收 益为负, 在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将从持有人赎回基金款中扣 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申请赎回或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则基金管理人将 缩减持有人剩余基金份额。 (2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若投资人申 购份额 较少, 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可能出现当日基金 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 赎回款 交收资 金不足的 风险; 或者为 应付 赎回 款,变 现冲击 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 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1 )基 金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安排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 章 节。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83 (2 )拟 投资市 场、 行业 及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 的流 动 性风 险适 中。 (3 )巨 额赎回 情形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其 采取 延期办 理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 实施 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程序及 对投 资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 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操 作, 全面保 障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 4、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 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 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 系统实现要求更高, 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 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84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85 十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86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87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88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89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90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91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销售 服务费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 调整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92 (5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机 构、登记 机构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设日 常机构 。 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设立 设日常 机构的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设日常机构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93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方式以及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94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1/2 (含 1/2 ) 。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 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 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95 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96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97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98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 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 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若 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 则缩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交易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99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货币经济服务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00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25%, B 类基 金份额的 年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0.01% ,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与 降 级 的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 H=E×该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登记机 构,由登 记机构 代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 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01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 率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02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现 金、国 债、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于 10% ;


(3 ) 根据 本基 金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集中 度, 对 上述 投资组 合实 施如下 调整: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50%时 , 本 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6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过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20%时 , 本 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9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过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4 )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10%,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外; (5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7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03 (8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10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1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本基金应投资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或相当于 AAA 级信用级别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 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 (17 )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04 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的 投资 ; (18 )本基 金投 资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 2% ; 前 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工 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品种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 款 及其 发行的 同业 存单与 债券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1) 、 (10) 、 (13) 、 (16 ) 、 (17) 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05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06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决议 生效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本 基金变 现期结 束且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已成立 , 则本基 金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07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08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09 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辉 成立时间: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2] 643 号 注册资本:4.96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36855888 传真: 0755-33379033 联系人:陈国婧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10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货币 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11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不得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集 中 度 ,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实 施 如 下 调 整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50%时 , 本 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6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过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20%时 , 本 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9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过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4)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基金 管理人 管理且 由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限银 行存款 (不包 括本基金 投资于 有存款 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 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12 10)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本基金应投资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或相当于 AAA 级 信用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 保持 一致;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资 ; 18 ) 本基金 投资 于主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 其中单 一机构 发行 的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工 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13 相 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品种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 其发 行的同 业存 单与债 券, 不 得超过 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个 季度 末净资 产的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1)项 、 第10 ) 项、 第13) 项、 第16 ) 项、 第17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对 于 因法律 法规 变化导 致本 基金投 资范 围及 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 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 外部数据来 源 或 系 统 开 发 等 因 素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托 管 人 系 统 调 整 预 留 所 需 的合 理必要 时间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 人 的同 意,并 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14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确 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改正 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应为 公司推 荐交易 对手库 中成员,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交易对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15 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不在名单中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 人进行 赔偿。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仅 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存款银行名单为公司推荐的 存款银行名单中银行,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 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 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且 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能 够监控 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 法 规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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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16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17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 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红 塔红土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18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19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合同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20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21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和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22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本基 金变现 期结束 且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已 成立,则 本基金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9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23 组进行公告。 (10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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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24 二十一、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以下 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投 资 人 拨 打基 金 管理 人客 服 热 线400-1666-916( 国 内 免 长途 话 费) 可享 有 如 下服务: 1、 自助语音服务: 提 供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产品、 最新 公告信息 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座席服务: 工作 日 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二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htservice@htamc.com.cn ) 、 短信 、传 真等 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 和销售 渠道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 、 网 站 资 讯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tamc.com.cn.com ) 为 投资人提供理财刊物查阅、 热 点问答、 市场波动点评、 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 同时, 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 客 服电子邮箱等,投资人可在线提问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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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2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解决。 (1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1.1 )报 告期 内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例 达到 或超过 20%的情况 投资 者类 别 报告期内 持有基 金份额 变 化情况 报告期末 持有基 金 情况 序号 持有基金 份额 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20% 的时 间区间


期初 份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份额 持有份额 份额占 比 机构 1 2018-01-29 至 2018-02-06 0.00 80,304,349.26 80,304,349.26 0.00 0.00% 个人 - - - - - - -








产品特有 风险 本报告期 内, 本基 金出现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比例达到 或超过20%的 情 形, 存在大 额赎回 可 能导致的 收益率 波动风 险 ,敬请投 资者留 意。 注:上 表申 购份 额包 含报 告期内 红利 再投 份额 。 (2) 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 新期 间 (2017 年12 月2 日至2018 年6 月2 日 ) , 本 基金 及基金 管理 人的有 关公 告如下 : 序号 公告时 间 公告名 称 发布媒 介 1 ) 2017/12/22 红塔红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 ) 2018/1/17 红塔红 土人 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及摘要 (2018 年第1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3 ) 2018/1/22 红塔红 土人 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7 年第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4 ) 2018/1/29 关于红 塔红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参与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5 ) 2018/2/7 关于红 塔红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参与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红塔 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26 序号 公告时 间 公告名 称 发布媒 介 6 ) 2018/2/7 红塔红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停牌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7 ) 2018/2/10 关于红 塔红 土人 人宝 货币 市场基 金春 节假 期前 暂停及 节后 恢复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定 期定 额投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8 ) 2018/2/13 红塔红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受 限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9 ) 2018/3/9 关于调 整红 塔红 土人 人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份 额升降 级规 则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10 ) 2018/3/19 关于红 塔红 土人 人宝 货币 市场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的公 告( 包括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13 ) 2018/3/27 红塔红 土人 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7 年度 报告 及摘要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14 ) 2018/4/21 红塔红 土人 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8 年第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15 ) 2018/4/26 关于红 塔红 土人 人宝 货币 市场基 金五 一假 期前 暂停及 节后 恢复 大额 申购 、转换 转入 、定 期定 额投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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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27 二十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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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2 号) 128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红塔红土人人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红塔红土人人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