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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中证500联接(001241)

国寿中证500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 保 中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重要 提示】 
 
国寿安保中证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根据
2015 年3月30 日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 关于 准予 国寿安 保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联接 基金 注册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2015]485 号) 注册
和2015 年4 月27日《 关于 国 寿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募 集时 间
安排的 确认 函 》 (机 构部 函[2015]1132 号 ) , 进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份额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等。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 本 基 金为 目 标ETF 的 联 接 基 金 ,通 过 投资 目 标ETF 紧密跟踪中证500指 数的 表 现 , 其风
险收益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所 表征的 市场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相似 , 与 目标ETF 在投资方 法、 交
易方式 等方 面存 在着 联系 和区别 , 与 目标ETF 业绩表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同时 , 本基 金属 于股
票型基 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风 险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 属 于
高预期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 的开放 式基 金。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
市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由于 不能 公开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 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本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5 月29 日 生 效 。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起 , 每6
个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后的45 日 内公 告,更 新内 容截 至每6个 月 的最后1日。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本更新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8年5 月28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4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2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5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0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5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0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3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3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 95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96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97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国寿安保中证500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下 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照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 以及 《国 寿安 保中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或“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 册。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 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寿 安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寿 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国寿 安保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寿 安保中 证5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国 寿安 保中 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 寿安 保中 证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2012 年12 月28日 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自2013 年6 月1日 起实 施, 并 经2015 年4月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会 议 《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 颁布 、 同年8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日实 施 的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按照 《基 金管 理公司 、 证 券公 司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1、 投 资人 或投 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目标ETF :指 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管理的国 寿安保中证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简 称中 证500ETF ) 24、ETF 联接基金 、 联接 基金 :指 将其 绝大 部分基 金财产 投资 于目 标ETF ,紧密跟 踪标 的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25、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6、 销 售机 构: 指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机构 27、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8、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29、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基金 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7、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日) 3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业 务规则》 :指 《国 寿安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投 资者 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同 遵守 41、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10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5、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院 盈泰 商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设立日 期:2013 年10 月29 日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联系人 :耿 馨雅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公司 ”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308号文 核 准 设 立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 安保资 本投 资有 限公 司) , 持有股 份14.97%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军辉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曾 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兼 投资 部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裁 、 党 委委 员,国 寿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委书 记。 现任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团 )公 司首席 投资 官 ,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 党委 书记 , 国 寿 安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陆 家 嘴贸易 有限 公司 董事 。 宋子洲 先生 , 董 事, 本科。 曾任中 国 人 寿保 险公 司资 金运用 中心 副总 经理 , 并 曾在中 央 国家机 关和 中国 外贸 运输 (集团 ) 公 司工 作。 现 任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委 员、 副 总裁、 中国 保险 资产 管理 业协会 副会 长、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左季庆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金运 用中 心债券 投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国 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 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并担 任中 国交 易商协 会债 券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现 任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国 寿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叶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 曾 任中华 全国 工商 业联 合会 国际联 络部 副处 长; 现任 澳大利 亚 安保集 团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国 人寿 养老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国寿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 罗琦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 士。 曾 任武 汉造 船专 用设 备厂助 理经 济师 , 华 中科 技大学 管理 学院讲 师 、 博 士后 , 武 汉 大学经 济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副教 授 。 现 任武汉 大学 经济与 管理 学院 金融系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副系 主任, 《 经济 评论》 副主编 ,教育 部新世 纪优 秀人才 支持计 划入选 者 , 武 汉大学 资产 经营公 司独 立董 事, 南昌 农商银 行独 立董 事, 深圳 财富趋 势科 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杨金观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教务处 处长 、 会 计学 院党 总支书 记兼 副院长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 学会计 学院 教授 。 周黎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副 教授 ; 现 任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应 用经 济系 主任 、教授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杨建海 先生 , 监 事长 , 本 科。 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办公 室综 合处 副处 长,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 团) 公司 办公 室总 务处处 长,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副主 任、 监 审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纪委 副书记 、 股 东代 表监 事、 监审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纪委 副书 记、 办公 室(党 委办 公室 )主 任。 张彬女 士, 监 事, 硕 士。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助理 经理、 经理、 高 级 经理及 部门 负责 人; 现任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合规 管理 部总 经理 , 国 寿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委员 。 马胜强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助 理、 业务主 办。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助 理。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军辉 先生 ,董 事长 ,博 士。简 历同 上。 左季庆 先生 ,总 经理 ,硕 士。简 历同 上。 申梦玉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资金 运用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监 ,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管理 部高 级经 理 ,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管 理及 合 规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现任 国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 长 ,国 寿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张琦先 生, 股票 投资 总监, 硕士。 曾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股票 投资 总监 、股 票投资 部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 董瑞倩 女士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 硕士 。 曾 任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 户投资 部基 金经理 , 中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定息 收益 部副 总经理 、 执行 总经理 ; 现 任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及基 金经 理。 封雪梅 女士 , 总 经理 助理 , 硕士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理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信达 澳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机构 业务 总监 ; 现任 国寿 安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 王文英 女士 , 总 经理 助理 , 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主管 , 中国 人寿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经理 ,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综合 管理部 总经 理。 王福新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 , 博士 后。 曾任 中国 海洋 大学教 师、 大公 国际 资信 评估有 限公 司金融 机构 部副 总经 理、 中国人 民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博士 后 工 作站 研究 员,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内控 合规 部高级 主管 、 投 资管 理部 评估分 析处 经理 、 人 民币 投资管 理处 高级 经理、 委托 投资 管理 一处 资深经 理; 现任 国寿 安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康先生 ,博 士,5 年 证券 基金从业 经验 。2009 年10 月至2012 年12 月,中 国国 际金融 有 限公司 量化 投资 研究 员。 2012 年12 月至2013 年11 月 , 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金融 工程研 究员 。 2013 年11 月至今 ,国寿 安 保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管理部指数 基金经 理 。2015 年3月起任国 寿安保沪 深300 指数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5月起 任 国寿 安保中 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及其 联接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1月起 任国寿 安保中 证养 老产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8 年1 月 起任 国寿 安保 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左季庆 先生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董瑞倩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段辰菊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张琦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总 监、 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 黄力先 生: 国 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吴坚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30日 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严格 遵守 基金合同 ,按 照招募 说明 书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制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或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 易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公 司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 它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原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 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随着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 和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3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主 要 内容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治 理结构 、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公司管 理层 贯彻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 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确保 全体员 工及 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环 节 。 公司 全体 职工必 须忠 于职 守勤 勉尽 责, 严格 遵守 国 家法规 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 公司完 善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 送和内 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公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 各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操 作相 互 独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系 统。 内部组 织结 构监 控防 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 严密有 效的 三道监 控防 线。 人力资 源政 策和 措施 。 公 司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 理制度 ,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 司人员 具备 与岗 位要 求相 适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 任能力 。 (2) 风险 评估 风险评 估的 前提 条件 是设 立目标 。 只 有先 确立 了目 标, 管 理层 才能 针对 目标 确定风 险并 采取必 要的 行动 来管 理风 险。 设 立目 标是 管理 过程 中重要 的一 部分 。 尽 管其 并非内 部控 制要 素,但 它是 内部 控制 得以 实施的 先决 条件 。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3) 控制 活动 授权控 制。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健 全公 司授权 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 、 分支 机构 和公司 员工 应 当 在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职 责。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与控股 股东 之间 的风 险隔 离。 公 司与 控股 股东 之间 经营业 务和 经营 场地 有效 隔离, 经营 管理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公司与 控股 股东 之间 的财 务管理 严格 隔离 , 保 证账 簿分设 , 会计 核 算独立 。 公司 与控股 股东 之间的 投资 运作 和信 息传 递严格 隔离 , 不得提 供有 关投资 、 研究 等 非公开 信息 和资 料, 防范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禁 止任 何形式 的利 益输 送。 资产分 离控 制 。 基 金资 产与 公司资 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别核 算。 业务隔 离控 制。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管理 与公 司自 有资 金实行 独立 隔离 运作 ,在 人员配 置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岗位职 责及 其内 部管 理制 度、业 务规 则与 流程 、有 关银行 存款 账号 、证 券账 号等分 开设 置 , 并分开 核算 。 岗位隔 离制 度。 公司 推行 内部工 作的 目标 管理 和制 定规范 的岗 位责 任制 , 各 岗位人 员各 司其职 、 严 格遵 守操 作程 序和工 作标 准, 限制 越权 、 穿插 、 代 理等 行为, 以 便 于各 部门 明确 分工、 各岗 位相 互监 督; 包括货 币、 有价 证券 的保 管与账 务相 分离 , 重 要空 白凭证 的保 管与 使用相 分离 , 投资决 策与 具体交 易操 作相 分离 , 前 台交易 与后 台结 算相 分离 , 损 失的 确认 与 核销相 分离 ,风 险评 定人 员与业 务办 理岗 位相 分离 等。 物理隔 离制 度。 对于 不同 工作区 划分 不同 的保 密级 别, 基 金投 资、 交易、 研 究、 公 司自 有资金 管理 等相 关部 门, 在空间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强 调中 央交 易室 和综 合管理 部门 的一 级保密 性 , 实 行严格 的门 禁制度 , 并相 应建立 安全 保障设 施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 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保 密守 则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危 机处 理机 制。 公司 制订 了切实 有效 的紧 急情 况处 理制度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 程 序 。 (4) 信息 与沟 通 维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系 统 。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 定期报 告制 度和 临时 报告 制度。 定期 报告 按照 每日 、 每周 、 每 月、 每 季度 等 不同的 时间 、 频 次进行 报告 。临 时报 告是 指一旦 出现 报告 事由 后的 及时报 告。 (5) 内部 监督 公司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 合规 管理 部和 监察 稽核 部 , 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 落实 。 (6) 法律 法规 指引 公司将 严格 贯彻 基金 管理 相关的 法律 法规 ,严 格依 法经营 。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 外提 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 前, 均需经合规管理部 进行 合法 合 规 审 核。 督察长 和 合 规管 理 部 负责 监察各 部门 对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章 制度 、 基金 合同 的执 行情况 , 着重于 因违 反法 律法 规等 而产生 的风 险。 合规管 理 部 负责 跟踪 法律 法规的 变化 和更 新 , 对 业务 部门的 运作 提供 合规 建议 和咨询 及 政策等 方面 的咨 询及 指引 ,提供 合规 方面 的培 训。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中 国农 业银行 整体 改制为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500强 企业之 列。 作为一 家城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 中国 农 业银行 通过 了 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自2010 年 起 中国农 业银 行 连 续通过 托管业 务国际 内控 标准(ISAE3402 )认 证, 表明了 独立公 正第三 方对 中国农 业银 行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力 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 一步提 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牌理 财 ’ T O P 1 0 颁 奖盛 典 ” 中成绩 突出 , 获 “ 最 佳托 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 首席 财务 官 》 杂志 颁发 的 “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2012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年荣获 第十 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称号 ; 2013年至2016年 连续 荣获上 海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授 予 的 “ 优 秀 托 管 机 构 奖 ” 称 号;2015 年 、2016 年 荣获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 的 “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发 展奖 ”称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1998 年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 户一 部、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业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现有员工 近240 名, 其中 具 有高级职 称的 专家30 余名 ,服务 团 队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务 素质好 、 服务 能力强 , 高 级管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2018 年3 月31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共414 只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总体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 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 评价。托管业 务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 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防 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院 盈泰 商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 瑶 (2)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28号 凯晨 世贸 中心东 座F9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010-85108226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华辉 联系人 : 乔 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网址:www.htsec.com (7)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1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联系人 :邵 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 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国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联系人 :陈 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 习贵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8)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华 侨城 深南大 道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http ://www.zszq.com (19)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0)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8 楼(深 圳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 杨 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21)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灿辉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22)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站:stock.pingan.com (23)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20 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5-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 李若 晨 客服电 话:95358 公司网 站:www.firstcapital.com.cn (2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 二期 )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5)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2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韩 晓彤 电话:010-62020088-7071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丁 珊珊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8) 蚂蚁 (杭州 )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文 一西 路1218 号1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18 号 黄龙 时 代广场B 座6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斌 电话:0571-22907239 传真:0571-2290599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9)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 (021 )20665951 传真: (021 )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3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路18 号同花 顺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 85650628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32) 一路 财 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2号1 幢A20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2号 万通 新世 界 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 刘 栋栋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3) 北京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园区 西井 路3号3 号楼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路5号 曙光 大厦C座一层 法定代 表人 : 洪 少猛 联 系人 : 弥 金鹏 电话:010-58276999 传真:010-58276998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5ilicai.cn (3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徐 超逸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5)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 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 www.noah-fund.com (37)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路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7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 https://tty.chinapnr.com (38)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01B 、02、03、04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刘 鹏宇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 www.jinqianwo.cn (39)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号楼3楼 法定代 表 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 4000-466-788 公司网 站:www. 66zichan.com (4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A 座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010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www.xinlande.com.cn (41)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站:www.taichengcaifu.com (4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工人 体育 场北 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工人 体育 场北 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伟 联 系人 :陈 铭洲 电话:010-56580666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电 话:010-56580666 公司网 站: www.hongdianfund.com (43)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路31号 院盛 景国 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区1111 号国 投尚 科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继 电话:010-58527830 传真:010- 87723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44)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业务传 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4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 熊 小满 联系电 话:010- -56251471 业务传 真:010-62680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fundzone.cn (46)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东方 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周 雨平 联系电 话:021-20691922 业务传 真:021-2069186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4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经济 开发 区科创 十一 街18 号院 京东 集团总 部大 楼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 熊 彦清 联系电 话:010-8918 8345 业务传 真:010-89188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公司网 址:http://fund.jd.com (48)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公司网 址:www.zhixin-inv.com (4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 陈 孜明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50)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销 售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院 盈泰 商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966 联系人 :干 晓树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孙 睿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范 新紫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辜 虹、 吴军、 范新 紫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3月30日 《关 于准 予国 寿安保 中证5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注 册的批 复 》 ( 证监 许可[2015]485 号 )注 册和2015 年4 月27 日 《关 于国 寿 安保中证500交 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联 接 基金 募 集 时 间 安排 的 确 认 函》 ( 机 构 部 函 [2015]1132 号 )募 集。 本基金 募集 期从2015 年5 月4日至2015 年5 月15 日 止 , 共募集412,943,746.75 份 国 寿安保 中 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6777户。 本基金 的基 金类 型为 联接 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5 年5月29 日 生效 。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15 年7 月3 日起 开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按 照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若申购 资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投资 人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 户。 遇证 券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故 障或 其 它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顺 延至前 述影 响 因素消 除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依 法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必 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 赎回 申请及 申购 、赎 回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和 直销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10 元; 投资者通 过直 销中心 柜台 首次申购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均为50000 元, 每笔追 加申购的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本 基金对 投资 者 账 户的保 留余 额不 设限 制 , 单 笔最低 赎回 份额 为10 份 , 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保留 份额 低于10 份时 , 可将其 全部 赎回 ,基 金销 售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以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2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表:本基金申购费率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 1000 元











来 源: 国寿 安保 基 金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 <2 年 0.50% 2 年 ≤Y <3 年 0.25% Y ≥3 年 0% 注释:1 年指 365 天


来源: 国寿 安保 基金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多 次申 购的 , 需 按单 一交 易账 户当 日累计 申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计算 申 购费用 。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金申 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1: 假定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560 元, 某投 资人 本 次申购 本基 金50 万元 , 对 应的本 次 申购费 率为1.20% ,该 投资 人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 (1+1.20%)=494,071.15 元 申购费 用=500,000-494,071.15 =5,928.85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5/1.0560 =467,870.41 份 即 : 投 资 人 投 资5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0 元 , 可 得 到 467,870.41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 赎 回金额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2:某 投资人 赎回本 基金30 万份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为一年 两个 月,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106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过程 为: 赎回总 金额 =300,000× 1.1060 =331,800.00 元 赎回费 用=331,800× 0.5% =1,659.00 元 赎回金 额=331,800 -1,659 =330,141.0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30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060 元, 持 有 期所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330,141.00 元。 3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位 ,小 数点后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会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6 、目 标 ETF 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 ; 7 、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暂 停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申 购的 情形 ;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3、5、6 、7、8、9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目 标 ETF 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 ; 6 、 目标 ETF 暂停赎回、 暂 停上市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 基金赎 回的 情形 ; 7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当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超 出的 部分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 如 基金 管理 人对于 其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以上 部分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期 办理 , 延 期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的该持 有人 的有 效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前 述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对该 部 分有效 赎回 申请 与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 如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4) 暂停 赎回: 连续2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中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即 中证500 指数的 表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的最 小化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以目 标ETF 基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此外, 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 分非 成份股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发 行的 股票 ) 、 衍生 工具 ( 权证 等) 、 债 券资产 (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 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 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证券 公司短 期交易 债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现金 资产 、 货 币市 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90% ,持 有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权证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ETF ,方便特定的 客户 群通 过 本基金 投资 目标ETF 。本基金不 参 与目标ETF 的投资管理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 将以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90% 的资 产投 资于 目标ETF 。 其余 资 产可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 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非 成份 股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衍 生工 具 (权 证等) 、 债 券资 产、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款 、 现 金资产 、 货币 市场工 具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其目 的是为 了使本 基金在 保障日 常申 购赎回 的前提 下,更 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力争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之 间的 日均 跟踪偏 离 度不超过0.3% ,年 跟踪误 差不超过4% 。如因指 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导 致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 跟 踪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2 、基 金投 资策 略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1)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主要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基 准权 重构 建股 票组 合, 并 在建 仓期内 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标ETF ,使本 基金 投资 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2) 投资 组合 的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投资 目标ETF 的三种方式 如下 : 1 )特 殊申 购: 目标ETF 成立后, 以现 金或 股票 组合 方式进 行申 购; 2 )申 购和 赎回 :目 标ETF 开放申 购赎 回后 ,以 股票 组合进 行申 购赎 回; 3 ) 二 级 市 场方 式 : 目标ETF 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 场进行目标ETF 份额的交易。本基 金投资 于目 标ETF 的方式 以申购 和赎 回为 主, 但在 目标ETF 二级市场 流动 性 较好的 情况 下 , 为了更 好地 实现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减小 与标 的指 数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也 可以 通过 二级市 场交 易买 卖目 标ETF 。 当目标ETF 申购、 赎回 或交 易模式 进行 了变 更或 调整 , 本基金 也将 作相 应的 变更 或调整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以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投资 为主 ,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 方法进 行日 常管 理, 并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但在 因特 殊情 况 ( 如流 动性 不足等 ) 导 致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行 适当 的 替 代。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将着 重考虑 基金 的流 动性 管理 及策略 性投 资的 需要 , 选取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进行 配置。 债券 投资 者的 目的 是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 有效利 用基 金资 产,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收益。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资 策略 主要 基于 信用 品种投 资略 , 在此 基础 上重 点分析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信用 风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 首先 , 确 定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 , 研 究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在 经济 周期和 政策 变动 中所 受的 影响 , 以 确定 行业 总体 信用 风险的 变动 情 况, 并 投资 具有 积极 因素 的行业 , 规 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行 业; 其次 , 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发行 人的经 营管 理、 发展 前景 、 公司 治理 、 财 务状 况及 偿债能 力综 合分 析; 最后 , 结合 私募 债的 票面利 率 、 剩 余期限 、 担 保情况 及发 行规 模等 因素 , 综 合评 价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信 用风 险和 流动性 风险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相 匹配 的品 种进 行配 置。 6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投资策 略 基于期 限匹 配、 控制 风险 及杠杆 操作 的需 求, 本基 金将综 合研 究及 跟踪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等方 面的 因素 , 适 当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 在 期限 匹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配的前 提下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匹 配的 品种 优化 配置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 投资 于目 标ET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90% ( 已申 购但 尚 未确 认的目 标ETF 份额可计 入 在内)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4)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债券回 购的 最长 期限 为1 年,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5)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 (8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1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 第 (8) 、 (9) 、 (13) 、 (14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 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ETF 外的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证500 指 数收 益率× 95%+ 银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5%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中 证500 指 数的 编制、 发布或 授权 , 或 中证500 指 数由其 他 指数替代 、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法的 重大 变更等 事项 导致本基 金管 理人认 为中 证500指 数不 宜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继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或证 券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在 按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 的指数 、 业绩 比较基 准和 基金名 称 。 若 变更标 的指 数、 业绩 比较 基准对 基金 投资范 围和 投 资 策略无 实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指数 编制单 位变 更、指 数更名 等事项 )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及 时公 告 。 若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 标 的指数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就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 被动 式投资 的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 联接 基金,跟 踪中 证500 指数, 其风险 收 益特征 与标 的指 数所 表征 的市场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相似 。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 及预 期风 险水 平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属 于高 预期 风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开放 式基金 。 七、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和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务 。 待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务 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金 既有 投 资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与 融资融 券业 务以 及通 过证 券 金融 公司 办 理转融 通业 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届时基 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融通 等业 务 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 信 息披露 、 估 值方 法及 其他 相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八、目 标ETF 的变更 目标ETF 出现下述 情形 之 一的 ,本 基金 将由 投资 于 目标ETF 的联接基 金变 更 为直接 投资 该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若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的 指数基 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 数作为 标的 指 数。 相 应地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中 将去 掉关 于目 标ETF 的表述部分, 或将 变更 标 的指数 , 届 时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1 、目 标ETF 交易方式 变更 ; 2 、目 标ETF 终止上市 ; 3 、目 标ETF 基金合同 终止 。 若目标ETF 变更标的指 数, 按照监 管部 门要 求, 本基 金将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相 应变更 标 的指数 且继 续投 资于 该目 标ETF 。 九、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 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年3月31日, 报告 期间为2018 年1 月1日至3 月31日。 本 报告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7,753.00 0.02 其中: 股票 57,753.00 0.02 2 基金投 资 224,734,134.88 94.17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853,632.58 5.80 8 其他资 产 9,065.09 0.00 9 合计 238,654,585.55





100.00 基金投 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寿安保中 证 500ETF 股票型 交 易 型 开 放式 国 寿 安 保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24,734,134.88 94.32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210.00 0.0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922.00 0.00 E 建筑业 -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1,621.00 0.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7,753.00 0.02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603444 吉比特 300 51,621.00 0.02 2 600664 哈药股 份 1,000 5,210.00 0.00 3 600187 国中水 务 200 922.00 0.00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4,728.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46.85 5 应收申 购款 1,189.4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065.09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第十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期间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1/1-2018/3/31 -2.08% 1.40% -2.03% 1.43% -0.05% -0.03% 2017/1/1-2017/12/31 1.56% 0.87% -0.12% 0.88% 1.68% -0.01% 2016/1/1-2016/12/31 -15.72% 1.74% -16.77% 1.81% 1.05% -0.07% 2015/5/29-2015/12/31 -30.87% 3.01% -21.49% 3.13% -9.38% -0.12% 2015/5/29-2018/3/31 -42.06% 1.84% -36.06% 1.91% -6.00% -0.07%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目标ETF 基金份 额、 股票 、债 券、 权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持有 的目 标ETF 份额以其 当日 份额 净值 估值 , 当日 无份 额净 值的 , 以 最近工 作日 的份额 净值 估值 ,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的估 值方 法如下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除本 部分 第 (3) 条 另有规 定的 有价 证券 外, 交易所 上市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的 固定 收 益品种 (不 含可 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 募债) 按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可 交换债 券按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4)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确定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5)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确定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和证 券公司短 期公 司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估 值。如 使 用的估 值技 术难 以确 定和 计量其 公允 价值 的, 按成 本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 (含 第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2 )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所 投资 的目 标ETF 发生暂停估 值或 暂停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时; 4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时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发送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份 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12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4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基金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ETF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后的净 额( 金额 为负 时以 零计) 的0.5%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投 资 于 目 标ETF 部 分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计 提 基 金 管 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5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ETF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后的净 额( 金额 为负 时以 零计) 的0.1% 的 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投 资 于 目 标ETF 部 分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计 提 基 金 托 管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费。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3 -9项 费用 ”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 年度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个 月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 招 募 说 明书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公 告 的15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2 个 月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2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8、目 标ETF 或标的指 数 变更 29、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10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十二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临 时公 告和定 期报 告中 及时 披露 投资短 期债 券的 情况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依靠 投资 获得 收益 , 基金 投资 人仍 有可 能承 担一定 的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具 体的 风险 及相 应管理 措施 包括 :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国家 货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产业 政策 等的变 化对 证券市场 产生 一定的 影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 、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 、上市 公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种因素 影响 ,如市 场、 技术、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 场平 均利 率水 平变 化 导致债 券价 格变 化的 风险 。 2 、债券 市场不 同期限 、不 同类属债 券之 间的利 差变 动导致相 应期 限和类 属债 券价格 变 化的风 险。 3 、债券 发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由 于债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 券价格 下跌 的风 险。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是根 据相 关法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市 场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法 卖出 所持有 的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二) 指数 化投 资风 险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标 的 为 被 动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中 证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会 随标的 指数 的波 动而 波动 。 (三)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1 、基金 有投资 成本、 各种 费用及税 收,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费 用和 税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益率 落后 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产生 负的 跟踪 偏离 度。 2 、指数 成份股 派发现 金红 利、新股 市值 配售收 益等 因素将导 致基 金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 数收益 率, 产生 正的 跟 踪 偏离度 。 3 、当标 的指数 调整成 份股 构成,或 成份 股公司 发生 配股、增 发等 行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 指数中 的权 重发 生变 化, 或标的 指数 变更 编制 方法 时, 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可 能暂 时扩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大与标 的指 数的 构成 差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扩 大 。 4 、 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可 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 在 遇到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摘牌或 流动 性较 差等 情形 时, 基 金可 能无 法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或承 担冲 击成 本, 导 致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扩大 。 5 、在基 金进行 指数化 投资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等 , 都会 对基金 收益 产生影 响 , 从 而影响 基金 跟踪偏 离度 和 跟 踪误差 。 6 、其他 因素产 生的偏 离。 如因缺乏 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工 具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本 较 高;因 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错 误等 产生 的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四) 投资 标的 过分 集中 的风险 本基金 对目 标ETF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0% , 投资 标的 单一 且过分 集中 有可能 会给 本基 金带 来风 险。 (五) 巨额 申购 赎回 所隐 含的风 险 本基金 对目 标ETF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 在巨 额申 购发 生 时, 可 能会 出 现 在 短 期 内 对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投 资 比 例 或 者 对 目 标ETF 份 额 的 投 资 比 例 被 迫 处 于 较 低 水平的 状况 , 从而导 致跟 踪误差 的大 幅增 加; 在巨 额赎回 发生 时 , 可能 会出 现在短 期内 被 迫 卖出大 量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或者 被迫 卖出 大量 的目 标ETF 份额, 这种 流动 性买 卖压力 也可 能 导致跟 踪误 差的 大幅 增加 。 (六)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或 目标ETF 的流动性 不足 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无法迅 速、 低成本 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影 响。 基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基 金赎 回,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风 险 。 (七)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 误、IT 系统故 障 等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故 障或 者差 错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 登 记结算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等。 (八) 政策 变更 风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 (九)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等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者 所需 账户 , 按 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集 或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 基金或目标ETF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 或目 标ETF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 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 及不 时的更 新和 补充 , 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ETF 的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ETF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其持 有的享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 目标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本基金 持有 目 标ETF 份额的总数 乘以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本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比 例。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身份行 使目 标ETF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表 决权 ,但 可接 受本 基 金 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目 标ETF 的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决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ETF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须 先遵 照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召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由 本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ETF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或销 售服 务费 率的 除外 )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 根 据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跟 踪同一 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或 根据基 金 合同约 定变 更为 跟踪 同一 标的指 数的 指数 基金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或 其他 应由 本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并 且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 低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4 ) 由 于 目标ETF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变 更、 终 止 上市 或目 标ETF 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规定、 并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 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8)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规定、 并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9)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10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 议 召开 前30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 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50%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额应不 少于 本 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 以后 、 6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在会 议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路806 号3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院 盈泰 商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成立日 期:2013 年10 月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以目 标ETF 基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此外, 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 分非 成份股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发 行的 股票 ) 、 衍生 工具 ( 权证 等) 、 债 券资产 (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 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 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证券 公司短 期 公司 债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现金 资产 、 货 币市 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90% ,持 有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权证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已 申购 但 尚未确 认 的目 标 ETF 份额可计 入在 内)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4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 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 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9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10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证 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4、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7 、9、12、13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 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被 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在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在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 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 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投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 名下, 并确 保证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管 理 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8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9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0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和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同时 代 表 基 金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回 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1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基 金权益 登记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年6 月30日和12 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2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3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客 服电 话服 务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 过电话 查询 最新公 告 信息、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账户 余额 、历 史交 易申 请与确 认等 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人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的9 :0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客户服 务传 真:010-50850777 二、在 线咨 询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gsfunds.com.cn ) 通 过 “ 在 线客 服 ” 或 通过基 金 管理人官方微信( 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gsfunds ) “ 在线客服” 栏目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 在 线客服 提供 基金 产品 信息 查询、 基金 业务 咨询 、服 务投诉 和建 议等 服务 。


在线咨 询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的9 :0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 三、资 讯服 务 1 、网站 资讯查 询: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 取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各 类 信息, 包括 账户 信息 、基 金法律 文件 、基 金管 理人 最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 箱 :service@gsfunds.com.cn 2 、资讯 信息定 制: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网站 和 客 服电话 提交 信息定 制 申请。 可定 制的 信息 主要 有: 基 金份 额净 值、 交易 确认、 对账 单服 务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业 务需 要, 调整 定制 信息的 条件 、方 式和 内容 。 四 、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客 服电 话语 音留 言、 人 工电 话、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 者 还可以 通过 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 售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五 、资 料寄 送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 向通 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 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寄送相关 资料。 六 、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 通过上述客 户服务电话 或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4 其他方 式 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书 。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5 第二十 二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2018年第 1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8-04-20 2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 整旗下 部分 基金 赎回 费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8-03-30 3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修 订公司 旗下 权益 类基 金基 金合同 有 关条款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8-03-29 4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上 海华 信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开通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8-02-07 5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8-01-22 6 国寿安 保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2017年第 4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8-01-20 7 国寿安 保中 证500ETF 联接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 摘要) (2018 年第1 号) 《中国 证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8-01-15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6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gsfunds.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招募说 明 书。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7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 一)中 国证 监会准 予国 寿安保中 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募 集 注册的 文件 (二) 《国 寿安 保中 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国 寿安 保中 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关 于申 请募集 注册 国寿安保 中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之 法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