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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ETF(159934)

黄金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七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3]1027 号) 和 2013 年10 月 18 日《关于 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基金部函 [2013]889 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1 月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 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 净值会随 黄金市场 的变化而 波动。 投资 者 在投资本基 金前,请 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 买卖 基金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 投资 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黄金市场波动 风险 、 基金 跟踪偏离 风险 、基 金份额 二 级市 场价格折 溢价的风险 、 本基金 交易时间与 境内外 黄金 市场交易 时间不一致 的风险 、不 同申 购赎回模 式 下交易和 结算规则 存在差异的 风险 、 基金 份额交易 规则调整 的 相关风险 等 特有风险,以及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管理 风险、 操作风险 、其他风险 等 。 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 原则,在 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本基 金 向投资 人提供场 内份额实 物申购赎回 、场内份额现 金申购赎 回 等申购 、赎回方 式, 并可在条 件成熟后向 投资人开 放 场外份额 的现金申购 、赎回 业 务。 不同申 购、赎回方 式的 开放日与 开放时间、 清算交收 及登记结算 规则或有差 异 。 在本 基金开放申 购、赎回业 务办理后 : (1 ) 如具有黄金账户, 投 资人持有 深圳 A 股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均可参与本基金 的 实物申购赎回 。但在提交实物申购赎 回申请前,投 资人需完成账户备案; (2 ) 投资人如仅持有 深圳 A 股账户, 除可参与本基 金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外, 还可 参与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 现金申购赎回 ; (3 ) 仅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不能 参与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 , 只能参 与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 ;


(4 )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 或赎回 时, 单一账户每笔 申购 或赎回 份额需为最小申赎单 位的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9,999 份 。 敬请 投资 人 详 细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关于 本 基金 各类 申购、赎 回 方式的 说明 。 投资 者一旦认 购、申购 或赎回本 基金,即表 示对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所涉 及的基金 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 所涉及 申购、 赎回对价 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投资者交 易、 申购 、 赎回黄金 ETF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具体以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 金交易所等服 务机构的规则为准 : (1 ) 投资人 T 日买入的场内份额,T 日可以卖 出; (2 ) 投资人 T 日买入的场内份额,T+1 日可以赎回。 如果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 资金不足,T+1 日不得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为 对价赎 回; (3 )T 日 以实物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 额,T 日 可以 赎回 或卖出; 投资人 T 日以实物 赎回 方式赎回场内份额 后,T 日可卖出赎回的 黄 金现 货实盘合约 ; 投资人 T 日以现金 申购方 式申购的场内份额,T+1 日可卖出和赎回。 (4 ) 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的场 内份额, 由于登记 结算机构对场内份额的现金替代 采取 逐笔全额 非担保 交收 模式, 当 投资人赎回 申请被登记 结算机构 确认后 ,被 赎回的基金 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人尚未收到 赎回款。 (5 ) 未来, 如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 黄金交易所等 服务机构 就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结算等 相关 规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或将调整 本基金相关 业务的具体 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请投资人 关注基 金管理人及相 关服务机构的 相关 公告 。 本基 金追踪黄 金现货 实 盘合约 价 格,但不等 同于 实物 黄金 , 投资者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无 法 直接 取得实物黄金。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 投资人有可能获得 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请仔 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 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 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 金托管人 复核。除非 另有说明,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5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18 年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4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五、基金的 收益分配 .............................................. 6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九、风险揭示 .................................................... 74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3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管理 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5 号<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 与格式>》、 《 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暂行 规定》、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 及其它有关 规定等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本基 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其 持有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 ,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 有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易方达 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易方达 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 书 : 指 《 易方 达 黄金交 易 型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 指 《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上 市交易公告 书》 9、 本基金联接 基金: 指 将绝大多 数基金财 产投资于 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类似, 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 的基金。 本基金当 前联接基 金为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管理 的易方 达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10、法律法 规: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司法 解 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 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 《基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销售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 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信 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29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 《管 理规定》 : 指中 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 委员会


3 18、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9、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1、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现 时 有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 内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22、 投资 人/投资 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3、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4、发售代 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由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 在募集期 间代理本 基金发售 业务的机 构 25、申购赎 回 办理机构 :指 基 金管理人 和申购赎 回代 理机构 26、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 :指 符 合《销售 办法》和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由基 金 管理人指定 的、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办理本基 金申 购、赎回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等业务 28、基金 销 售机构: 指 直销机 构和非直 销销售机 构 29、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 发售 代理机构 和/或 申 购赎 回 代理机构 30、登记结 算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交 易 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31、登记结 算机构: 指办理登 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 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以 下简称 “中国 结算” ) 和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其 中, 本基 金认购份额 的登记结 算由中国 结算负责 办理;本 基金 场内份额的 申购、赎 回及上市 交易等 相关业务的 登记结算 由中国结 算负责办 理;本基 金场 外份额的申 购、赎回 等相关业 务的登 记结算由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负责 办理 32、场内份 额:指由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办理份额登 记结算业 务的基金 份 额 33、场外份 额:指由 基金管理 人办理份 额登记结 算业 务的基金份 额 34、黄金账 户:指投 资者在上 海黄金交 易所开立 的交 易账户 35、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4 36、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7、基金募 集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8、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9、日、天 :指公历 日 40、月:指 公历月 41、工作日 、交易日 :指 上海 黄金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共同 交易日 42、T 日:指 投资人 申购、赎 回或 办理 其他业务 的申 请日 4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n 为自然数 44、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5、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6、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7、发售: 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 售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8、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 按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 件,向基 金 管理人 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9、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向基 金管理人申 请 将其持 有的本基 金 基金份额兑 换为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所约定的 赎回 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 回清单: 指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的 、用 以公 告 场内份额 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 等信息的文 件 51、申购对 价: 指投 资者申购 本基金场内 份额时 ,按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 交 付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现金 替代、现金 差额 及 其他 对价 ;或投 资者申购 场外份额 时,按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应向基金 管理人支 付的 现金 52、赎回对 价: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本基金场内 份 额时,基金 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 付给赎回 投资人的 黄金现货 实盘 合约、现金 替代、现金 差额及 其他对 价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场 外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应支 付给赎回投 资者的现 金 53、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 指 投资者申 购、赎回 本基 金 场内份额 的最低数 量 。投资 者 申购、赎回 的本基金 场内 份额 应为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整数倍 54、现金差 额:指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资产净 值与 按 T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市值之 差。 基金 管理 人也可以 千 克为单位 ,公布不 同黄金 现货实盘合 约对应的 现金差额


5 55、预估现 金差额: 指由基金 管理人估 计并在 T 日 申 购赎回清单 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 差 额的估计值 。预估现 金差额由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预先 冻结 56、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指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机构 根据当日 的申购赎 回 清单和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的实 时成交数 据,计算 并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 布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57、基金份 额折算: 指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运作 的需 要,在基金 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 提 下,按照一 定比例调 整基金份 额总额及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行为 58、元:指 人民币元 59、基金利润 :指基 金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 费用后 的余额 60、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 黄金现 货合约、 其他 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1、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2、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3、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4、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 体 65、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就本招 募说明书 而言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澳 门 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 区 66、不可抗 力: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67、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联系人:贺晋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1、董事、监 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工商管 理博士, 董事长。 曾任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 理助理;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研 究咨询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国债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 中国平 安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理事会投 资部资产 配置处 处长、 投 资部副主 任、 境 外投资部 主 任、投资部 主任、证 券投资部 主任。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易方达 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 博士,副 董事长、 总裁。曾 任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 部 副经理、基 金经理, 基金投资 理财部副 总经理、 基金 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员、监 察部总经 理、市场 部总经理 、总 裁助理、公 司副总裁 、常务副 总裁。 7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总裁; 易 方 达资产管理 ( 香港) 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易方达国际 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 秦力先生, 经济学博 士,董事 。曾任广 发证券投 资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资理财 部 总经理、资 金营运部 总经理、 规划管理 部总经理 、投 资自营部总 经理、公 司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 广东金融 高 新区股 权交易中 心有限公 司董 事长。现任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执 行董事、常 务副总经 理;广发 控股(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陈志辉先生 ,管理学 硕士,董 事。曾任 美的集团 税务 总监、安永 会计师事 务所广州 分 所高级审计 员。现任 盈峰投资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资财 中心总经理 。 王海先生, 经济学、 工商管理 (国际) 硕士,董 事。 曾任工商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 问室科员; 工商银行 珠海分行 法律顾问 室办事员 、营 业部计划信 贷部信贷 员、办公 室行长 室秘书、信 贷管理部 业务主办 、资产风 险管理部 经理 助理兼法律 室副主任 、资产风 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 兼法律室 主任、资 产风险管 理 部总经 理; 招商银行总 行法律事 务部行员 ;工商 银行珠海分 行资产风 险部总经 理兼特殊 资产管理 部负 责人、公司 业务部总 经理、副 行长; 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 公司业务 部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 、总经理; 工商银行 韶关分行 行长、 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 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 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 ,经济学 硕士,董 事。曾任 广东省高 速公 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部投 资 者关系管理 业务员、 投资者关 系管理主 管、信息 披露 主管、证券 事务代表 ;广东省 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 公司资本 运营部高 级主管 、 团委 副书记 、 副部长; (香港 ) 广晟 投资发展 有限公 司董事、常 务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广 东 省广晟 资产 经营有限公 司资本运 营部部长 、佛山 电器照明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市中 金岭南有 色金 属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 、佛山市 国星光 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广东南 粤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 朱征夫先生, 法 学博士, 独立 董事。 曾任广 东经济贸 易 律师事务所 金融房地 产部主任 ; 广东大陆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广东省国 土厅广东 地产 法律咨询服 务中心副 主任。现 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 师事务所 主任。 忻榕女士, 工商行政 管理博士 ,独立董 事。曾任 中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美 国加州高 温 橡胶公司市 场部经理 ;美国加 州大学讲 师;美国 南加 州大学助理 教授;香 港科技大 学副教 授;中欧 国 际工商学 院教授; 瑞士洛桑 管理学院 教授 。现任中欧 国际工商 学院教授 。 谭劲松先生 , 管理 学博士 (会计 学) , 独 立董事 。 曾任 邵阳市财会 学校教师 ; 中山 大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经济学 硕士,监 事会主席 。曾任交 通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 广东粤财信 托投资公 司证券部 副总经理 、基金部 总经 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 、总裁助 理、市场 总监。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主席。 赵必伟先生 ,经济学 专业研究 生,监事 。曾任广 州市 财政局第四 分局工作 专管员, 广 8 州市税务局 对外 分局 工作科长 、副局长 ,广州市 广永 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裁、 总裁;曾兼 任香港广 永财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总经 理,广州市 广永经贸 公司总经 理,广 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广州广 永丽都酒 店有 限公司董事 。现任广 州市广永 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 公司董事 长、党总 支书记, 兼任广州 赛马 娱乐总公司 董事,广 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 经济学硕 士,监事 。曾任广 东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综合管 理部副总 经理、人 力资源部 副总 经理、市场 部总经理 、互联网 金融部 总经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广 东 粤 财互联网 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张优造先生 , 工商 管理硕士(MBA) , 常务副总 裁。 曾 任 南方证券交 易中心业 务发展部 经 理;广东证 券公司发 行上市部 经理;深 圳证券业 务部 总经理、基 金部总经 理;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副总裁。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常务 副总裁; 易方达国 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陈彤先生, 经济学博 士,副总 裁。曾任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 副经理、交 易部经理 、研发部 经理、证 券总部研 究部 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 部主管、 基金 科瑞基金 经理、 市场 部 华东区 大区销售经 理、 市场部总 经理助理 、 南京分公司 总经理、 成都分公 司总经理 、上海分 公司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马骏先生 , 高级管 理人员工 商管理 硕士 (EMBA) , 副总 裁。 曾任 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深 圳众大投 资有限公 司投资部 副总经理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金管理 部总 经理、固定 收益总部 总经理、 总裁助 理、 固定 收益投资 总监 、 固定收 益首席投 资官 、 基金 科讯基金经 理、 易 方达 50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 总裁; 易 方达资产 管理 ( 香港) 有 限公司董 事、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投资者 (RQFII ) 业务负责人 、证券交 易负责人 员(RO) 、 就证券提 供 意见负责人 员(RO ) 、 提供资产 管理负 责人员(RO ) 、固定收 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吴欣荣先生 ,工学硕 士,副总 裁。曾任 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投资管理 部 经理、基金 投资部副 总经理、 研究部副 总经理、 研究 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 、公募 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 权 益投资总 部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权益投资总 监、 基金科 瑞基金经 理、 易方达科汇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价值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 士,督察 长。曾任 广东省经 济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处长; 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 展部副总 经理、监 察部 总经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长。


9 范岳先生 , 工商管 理硕士(MBA) , 首 席产品官 。 曾任 中 国工商银行 深圳分行 国际业务 部 科员;深圳 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 理、国际 部经 理;深圳证 券交易所 北京中心 助理主 任、上市部 副总监、 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 、基金管 理部 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易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另类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 ,财务硕 士、工商 管理硕士 ,首席国 际业 务官。曾任 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 计师;美 国道富银 行波 士顿及亚洲 总部大中 华地区高 级副总 裁、董事总 经理、中 国区行长 、亚洲区 (除日本 外) 副总裁、机 构服务主 管、美国 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 经理、公 司内部审 计部高级 审计师。 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 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 , 高级 管理人员 工商管 理硕士 (EMBA) , 首 席养老金业 务官。 曾任招商 银行 总行人事部 高级经理 、企业年 金中心副 主任,浦 东发 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 ,长江 养老保险公 司首席市 场总监,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养老金业 务总监。 现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养 老金业务 官。 陈荣女士, 经济学博 士。曾任 中国人民 银行广州 分行 统计研究处 科员,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运作支持 部经理、 核算部总 经理助理 、核 算部副总经 理、核算 部总经理 、投资 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 公司总裁 助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运 营官,兼 任公司 财务中心主 任;易方 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 易方 达海外投资 (深圳) 有限公司 监事。 汪 兰英女士 ,工学学 士、法学 学士。曾 任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 部投资经 理 助理,中国证 监会基金监 管部副主 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 理部副总 经理(主持 工作) 、项目评 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基金 投资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首席大 类资产配 置官; 易方达资 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2、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 ,商学硕 士。曾任 皇家加拿 大银 行托管部核 算专员, 美国道富 集 团 Middle Office 中台 交易支持 专员,巴 克莱资产 管 理公司悉尼 金融数据 部高级金 融数据 分析员、主 管,新加 坡金融数 据部主管 ,贝莱德 集团 金 融数据运 营部部门 经理、风 险控制 与咨询部客 户经理、 亚太股票 指数基金 部基金经 理。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易方达 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 (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 起任职) 、 易方达 标普全球高 端消费品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 ) 、 易 方达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标普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标 普医疗保 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经理 ( 自 2017 年3 月 25 日起任 职) 、 易方 达标普生 物科技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3 月 2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标 普信息科 技指 10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3 月2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原 油证券投 资基金 (QDII)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25 日 起任职) 、 易 方达中证海 外中国互 联网 5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3 月25 日起任职) 、 易方达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 起任职) 、易 方达 MSCI 中国A 股国际 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自2018 年 5 月17 日起任职 )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情况:林 伟斌先生 ,管理时 间为 201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7 月 6 日。 3、指数与量 化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指数 与量化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包括:林 飞先 生、张胜记 先生、王 建军先生 。 林飞先生, 经济学博 士。曾任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 理,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经理助 理、指数 与量化投 资部 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 量化投资 部副总 经理、指数 与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量化 基金组合 部总 经理、易方 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 达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易 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 生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 沪深300 非银行金 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指数与量化 投资管理 总部总经 理、兼 指数及增强 投资部总 经理、量 化策略部 总经理、 投资 经理,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 公司基金经 理、就证 券提供意 见负责人 员(RO) 、 提 供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 (RO) 、证 券交易 负责人员(RO)。 张胜记先生 ,管理学 硕士。曾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经 理助理、 基金经理 助 理、行业研 究员、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 、指 数与量化投 资部副总 经理、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原易方 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指数 及增强投资 部副总经 理、易方 达上证 中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恒生中 国企业交 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恒生 中国企业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 标普全球 高端消费 品指 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易 方达香港恒 生综合小 型股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易方达标 普医疗保 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易方达标 普 500 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经理 、易方 达标普生物 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标普信 息科技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原油证 券投资基 金(QDII) 基 金经理, 兼任易方 达资产管 理 ( 香港) 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


11 王建军先生 ,经济学 博士。曾 任汇添富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数量分 析师,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量化研究 员、基金 经理助理 、指数与 量化 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 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创 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创 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易方 达中小 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并购 重组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易 方达生物科 技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 及增强投 资部 副总经理、 投资经理 。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编制申购 赎回清单 ; 8、 办理与 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律 、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 证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下列行 为发生: (1 )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 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 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谋取利 益;


12 (4 )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 ) 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 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 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 强化职 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 ) 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 ) 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 ) 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 ) 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8 ) 违 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9 ) 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 同 和 中国 证 监 会的 有 关 规定 ,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 信息; (4 ) 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3 为 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有效 地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 促进公司 诚信、合 法、有效 经 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 护公司及 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 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 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 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 ) 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 ) 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 ) 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 ) 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 ) 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 ) 审 慎性原则 : 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 种风 险, 公司 组织体系 的构成 、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 )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 (4 ) 独 立性原则 : 公 司根据业 务的需要 设立相对 独立 的机构、 部门和岗 位;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 ) 有效 性原则 : 各种内 部管理制 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 应是 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 的行 动指南; 执行 内部管理 制度不能 有任何例 外, 任何人 不 得拥有超越 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 权力; (6 ) 适时性 原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瞻 性,并且 必 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 善; (7 ) 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 司制定了 合理、完 备、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公司制度 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 制 度构成。按照 其效力大小 分为四个 层面:第 一个层面 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 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 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 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 是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 是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务 需要制定 的 各种制度及 实施细则 等。 它们的 制订、 修改、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循相 应的程序 , 每 一层面的 内容不得与 其以上层 面的内容 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 度的持续检 验,结合 业务的发 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的 变化以及公 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 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性。 4、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 点


14 (1 ) 授权制 度 公 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 履 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 制度,确 保公司各 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 程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 一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重 大业务的 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 应当明确授 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 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 立有效的评价 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 权。 (2 ) 公司研 究业务 研 究工 作应 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不 正当影响 ;建立严 密的研究 工 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部 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 投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 交流渠道 ;建立研 究报告质 量评价体 系, 不断提高研 究水平。 (3 ) 基金投 资业务 基 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根据 决策的风 险防范 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 决策程序;在 进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应 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 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 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 的合法合规 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 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 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 价体系。 (4 ) 交易业 务 建 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投资 指令通过 集中交 易室完成 ;应建立 交易监测 系 统、 预警 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 完善相 关的安全 设施 ; 集中交 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公 平的交 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 基金利益 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 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 保管;同 时应建立 科学的投 资交易绩 效评 价体系。 (5 ) 基金会 计核算 公 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据 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 统,对于不同 基金、不同 客户独立 建账,独 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 制度、凭证 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 真实、完 整、及时 地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 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 档案真实完 整。 (6 ) 信息披 露 公 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息 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披露负 责人,并建 立了相应 的程序进 行信息的 收集、组织、 审核和发布 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 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 的信息符 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同 时加强对信 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 提出改进 办法。


15 (7 ) 监察稽 核 公 司设立督 察长,经 董事会聘 任,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根据公司 监察稽核 工作的需 要 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 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 议,调阅 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 评价、报 告、建议 职能。督 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 审议 。 公 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并 保证监察 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公 司明确了 监 察部及内部 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 ,严格制 订了专业 任职 条件、操作 程序和组 织纪律。 监 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促使 公 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 的规范运 行。 公 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对 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 员的责任 。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 ) 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 ) 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度。


16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2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8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7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五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6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17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2005 、 2007 、 2009、 2010 、2011、2012 、2013 、2014、2015、2016 、2017 共 十 一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 权 威 的 ISAE3402 审 阅 ,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科 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共同组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岗 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18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 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19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五)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场内份额 现金申购 、赎回代 办证券公 司(以 下排 序不分先后 ) (1) 长城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朱 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3) 东北证 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4) 东方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21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孔 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5)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 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6) 方正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www.foundersc.com (7)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龚 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22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黄埔 区中新广 州知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7、8、17-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0) 国都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 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1) 国金证 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23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2)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3)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5)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24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6) 华龙证 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7) 华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8) 南京证 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9) 平安证 券


25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周 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20)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1)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2)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26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23) 兴业证 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6)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7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27)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8)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9)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王 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28 (30) 中信证 券(山东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联系电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1) 中 银国 际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40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王 炜哲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2、场内份额 实物申购 、赎回办 理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杨 菲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 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9 (3)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二级市 场交易代 办证券公 司


投资者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各会 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 均可 参与基金二 级市场交 易。 (二 )登记结算机 构 1、场内份额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联系人:严 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2、场外份额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F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 881 8088 (免长途 话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 贤高 (三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 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上海 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地址:上海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30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 )会计师事务 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 定验资机 构为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 所: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主要经营场 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昌 华、周刚





联系人:许 建辉 本 基金的 年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定 事项的 审计机 构为 普 华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竞 、 周祎 联系人:周祎


31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黄金交 易型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暂行规 定》、 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 并根据 中国证监 会 《关 于核准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型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及 其联接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 证监许可[2013]1027 号) 募集。 本基金为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的存 续期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募集 期自 2013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3 年11 月 22 日止。募集 对象为 符 合法律 法 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 资 人 。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及 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 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 发 展需要,募 集并管理 以本基金 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 多 只联接基金 ,或为本 基金增设 新的份 额类别,无 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


32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 基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11 月 29 日正 式生效。 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连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33 八、基金 份额折 算与变 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 算是指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运作的需 要, 在基金资产 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 , 按照一定比 例调整基 金份额总 额及基金 份额净值 的行 为。基金份 额折算由 基金管理 人向登 记结算机构 申请办理 ,并由登 记结算机 构进行基 金份 额的变更登 记。 本基金已以 2013 年 12 月 11 日 为基金份 额折算 日进 行折算, 折算 结果详见 《 易方达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黄 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额折算 结果公告》 。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与 折算基准 日业绩比 较基 准(上海黄 金交易所 Au99.99 现 货实 盘合约收盘 价)的 1/100 基本 一致。 如果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发生 不可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 折算。 本基金存续 期间,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需要对 基金 份额进行折 算,并提 前公告。 如未来本基 金增加基 金份额的 类别,基 金管理人 在实 施份额折算 时,可对 全部份额 类 别进行折算 ,也可根 据需要只 对其中部 分类别的 份额 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 算后,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总 额与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 发 生调整,但 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占基金份额 总额的比 例不发生 变化。 基金份额折 算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 无实质性 影响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折 算的具体 方法在基金 份额折 算公告中 列示 。


34 九、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一 )基金份额上 市 根据有关规 定,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具 备上市条 件, 自 2013 年 12 月16 日起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二级 市场交易 代码:159934 ) (二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需 遵照 《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 《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有关规 定。 (三 )暂停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期间 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 的,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暂 停基金的 上 市交易 : 1、不再具备 《基金合 同 》中载 明 的上市 条件;


2、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 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前述情形消 除后,基 金管理人 可向深圳 证券交易 所提 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 本基金上 市。本基 金恢复上 市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予 以公告 。 (四 )终止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后,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可终止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上市 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 《基金合 同》终止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终止上 市的其他 情形; 5、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基金 上市 的决定之日 起二个工 作日内发 布 本基金基金 份额终止 上市交易 公告。 若本基金因 上述 1 、3、4 、5 项等原因 终止上 市交易 , 本基金届时 将由交易 型开放式 基 金变更为跟 踪业绩比 较基准的 普通开放 式基金或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有关 本基金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的 相关 事项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相关公 告。届 时,基金管 理人可变 更本基金 的登记结 算机构并 相应 调整申购赎 回业务规 则。 (五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 算与公告


35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交 易日开市 前公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 委托的代理 机构在开 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 清单 和黄 金现货 实盘 合约 的实时成 交数据, 计算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IOPV) , 并向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发送 计 算结果, 由深 圳证券交 易所对外 发布, 仅供投资者 交易、申 购、赎回 基金份额 时参考。 1、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 为: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 最新成 交价+每千 克 Au99.99 现 货实盘 合约对应的 预估现金 差额/1000 )/100。 2、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公式 ,并予以公 告。


36 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 场内份额的 实物 申购、 赎回 1、 申购和 赎 回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 申购赎 回办理机 构 办理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实物申购、 赎回 业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 申购赎 回办理机 构 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 本基金 场 内份额 的实物 申购和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情况 就 场内份额 实物申购、 赎 回业务的申 购赎回办 理机构名 单 进行 变更并 予以公告 。 2、 申购和 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本基金场内 份额 实物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开放日 为上海 黄金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共同交易日。 目 前 , 本基金 场 内 份 额 实 物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开 放 日 的 9:30-11:30 和13:30-15 :00 ,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 场 内份额实 物 申购、 赎回时除 外。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上海黄 金交易 所或深圳 证 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 殊情况, 或 出于 具体 业务运作 的需要, 基金管理 人 可 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 ) 申购、 赎回开始 日期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 开始办理 场内份 额的 实物 申购、 赎回业务 。 3、 申购与 赎 回的原则 (1)本 基金 场 内份额 的 实物 申购、 赎回 采 用份额 申购 和份额 赎回的 方式, 即申购 和 赎回均以份 额申请。


(2)本 基金 场 内份额 实物申 购、赎 回方式 下, 申 购对 价、赎 回对价 包括 黄 金现货 实 盘合约 、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3 ) 场内份 额的 实物 申购、赎 回申请提 交后不 得撤 销。


(4)场 内份额 的 实物 申购、 赎回应 遵守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及上 海黄金交 易所 的相 关规定。 (5 ) 投资人 以实物申 购方式申 购场内份 额时, 可以 Au99.95 现货实盘 合约申购 ,也 可以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申 购,或者 以 Au99.95 和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 的组合申 购; 投资人以实 物赎回方 式赎回场 内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Au99.95 现货实 盘合约、Au99.99 现货实盘合 约、Au99.95 和 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 的 组合支付赎 回对价。 其中,两 种黄金 现货实盘合 约对应不 同的现金 差额 。 (6)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 本 基金场 内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方式及 申购对 价、赎 回对价 的 37 组成 ,或增 加新的申 购对价、 赎回对价 。 (7)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 实际情 况,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实 质利益 , 不违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构 及 上海黄金 交 易所 相关规 则的前提 下更改上 述原则 , 但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4、 申购与 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 投资人 的 账户备案 投资人首次 参与本基 金场内份 额的实物 申购 或赎回 , 必须按照上 海黄金交 易所的相 关 规定 ,通过 申购赎回 办理机构 进行 账户 备案 。即 验证 投资人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的 有效性 及投资人开 户登记信 息的一致 性,并将 投资人黄 金账 户、证券账 户与本基 金进行绑 定。 投 资人完成账 户备案后 方可参与 本基金场 内份额的 实物 申购、赎回 。 本基金实物 申购、 赎回方 式下账户 备案的 具体要求 及 办理流程 见 申购赎回 办理 机构 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 (2)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按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书 以及 申购 赎回办 理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 开放时间向 申购赎回 办理机构 提出实物 申购或赎 回 场 内份额 的申 请。 投资人 通过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提出实物 申购场内 份额 的申请时, 应提 供符合要 求的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以及 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 的要求备 足预 估现金差额 ,否则场 内份额实 物申购 申请失败; 投资 人通过 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 提出实 物赎 回场内份额 的申请时 ,应持有 足够的 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 以及根据 申购赎回 清单的要 求备 足预估现金 差额,否 则场内份 额实物 赎回申请失 败。 申购赎回办 理机构受理 场内份 额的实物 申购、 赎回申 请并不代表 该申购 、赎回申 请一 定成功。 场 内份额实 物 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 结算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投资人 可通过 其办理 场内 份额实物 申购、赎 回的 申购 赎回办理 机构 或以 申购赎 回办理机 构 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有关 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 有关 申请的确认 情况。 (3) 申购和赎回 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 份额实物 申购 、 赎回过程 中涉及的 申购对 价、赎回 对价的清 算交收适 用 深 圳证券交易 所 、 登记 结算机构 、上海黄 金交易所 相关 业务规则和 各参与方 相关协议 的有关 规定 。 投资人T 日 通过 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 提交 实物申购 或赎 回场内份额 的申请时, 须 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 的要求备 足符合要 求的黄金 现货实盘 及预 估现金差额 。 投资人 T 日申购申 请受 理后, 上海 黄金交易 所实时办 理 黄金现 货 实盘合约 过 户, 登记结 算机构根 据上海黄 金交易 所 黄金现货 实盘 合约 过户的结果 ,于 T 日收盘后 进行 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投资人T 日赎 回申请受理 后, 登记 结算机构 根据上海 黄金交易 所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过户 的结果, 进行基 38 金份额的变 更登记 。 基金管理 人与 申购 赎回办理 机构 在 T+1 日进 行 现金差 额 的交收 。 投资人以实物 申购 、赎回方式 申购 、赎回本 基金场内 份额,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约定 ,按照本 基金实物 申购、赎 回业务的 申购 赎回办理机 构 所规定 的方式, 按时 、 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 差额。因 投资人原 因导致现 金差 额未能按时 足额交收 的,基金 管理人 有权为基金 的利益向 该 投资人 追偿并要 求其承担 由此 导致的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资 产的损失。 如果深圳证 券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上 海黄金交 易 所和基金管 理人在清 算交收时 发 现不能正常 履约的情 形,则依 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登 记结算机构 、上海黄 金交易所 相关业 务规则和参 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 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登记 结算机构 、上海 黄金交易所 和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对 场内份 额实物申 购与赎回 的程序 进行调整。 5、 申购和 赎 回的数 量 限制 (1)投资 人以 实物申 购、赎 回方式 申购、 赎回 本 基金 场内份 额, 需 按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的整 数倍 提交 申请 。 (2)本 基金场 内份额 实物申 购、赎 回方式 下,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由基金 管理人 确 定和调整 。 目前 , 本基金 场内份 额实物申 购、 赎 回 的 最小申购 、 赎回单 位 为 30 万份, 投资 人 提出申购 申请前需按3000 克或其整 数倍备足 用于申 购的Au99.95 或Au99.99 现货实盘 合 约 ,或Au99.95 和Au99.99 两 种现货实 盘合约的 组合 。 (3)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投资组 合情况 等因素 ,对 以实物 申购、 赎回 方 式申购 、 赎回 的场内 份额设定 申购 份额 上限和赎 回 份额 上 限, 以对当日 的 实物申购 总规模或 实物赎 回总规模进 行控制, 并在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 。 (4)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 申购份额 上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上 海黄金交 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 基金运作情 况、 市 场情况 和 投资 人 需求等因 素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调整 场内 份额实物 申 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 制 ,如 规定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 场内基金 份额余额 、单 个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 申购份额 上限和 净申购比例 上限等, 或者新增 基金规模 控制措施 ,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 告。 6、 申购和赎 回的对价 、费用及 用途 (1)在 场内份 额的 实 物申购 、赎回 方式下 ,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 资人申购 场内 份额时 应 交付的 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 现 金差额 及 其他对价 ;赎 回对价是指 投资人赎回 场内份 额时, 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 现金差 额 及 其他对价 。 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根据 39 申购赎回清 单和投资 人申购、 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 额确 定 。 (2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公告, 计 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 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如 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 申购赎 回清单 由 基金管理 人编制。T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单 在当 日 申购、 赎 回 开放时 间前 公告。 本基金场 内份额在 同时开放 实物申购 、赎 回和现金申 购、赎回 业务后, 基金管 理人将就实 物申购、 赎回 业务和现 金申购、 赎回 业务分 别公布申购 赎回清单。 为 免生歧义 , 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申 购赎回清 单按申购 对价、赎 回对 价的不同分 为实物申 购赎回清 单和现 金申购赎回 清单 (4)在 场内份 额的实 物申购 、赎回 方式下 ,投资 人申 购本基 金场内 份额时 ,申购 赎 回办理机构 不收取佣 金;投资 人赎回本 基金场内 份额 时,申购赎 回办理机 构可按照 不超过 0.5 %的标准 收取佣金 。 (5)与 本基金 场内份 额实物 申购、 赎回方 式相关 的过 户费等 相关费 用按 上 海黄金 交 易所 的相关 规定执行 ,具体见 上海黄金 交易所相 关业 务规则 。 7、 实物申购 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 格式 (1) 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 T 日实物 申购 赎回清 单内容 可 包括: 基金的一级 市场基金 代码、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 、T-1 日各黄金现 货实盘 合约对应 的 现金差额( 元/ 千克)、 T 日各 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对应的 预估现金 差额(元/ 千克)、 T -1 日 基金份额净 值、 申购 上限、赎 回上限、 申购赎回 标志 等 。 (2) 预估现金差额 相关内 容 预估现金差 额是指由 基金管理 人估计并 在 T 日申购 赎 回清单中公 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 的 估计值,预 估现金差 额可由 申 购赎回代 理机构 预 先冻 结。 预估现金差 额的计算 公式为: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 货实盘合 约预估现 金差额 = (T -1 日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净值 -T -1 日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 对应 的 黄金 现货重量 ×Au99.99 现货实 盘合约 T -1 日收盘价 ×1000 克)÷T -1 日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 对应的 黄 金现货重 量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 货实盘合 约预估现 金差额 = (T -1 日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的 基 金资产净值 -T -1 日最小 申 购、赎回 单位对应 的 黄金 现货重量 ×Au99.95 现货实 盘合约 T -1 日收盘价 ×1000 克)÷T -1 日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 对应的 黄 金现货重 量 预估现金差 额的数值 可能为正 、为负或 为零。预估 现 金差额计算 至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 四舍五入 。 若 T 日为基金 分红除息 日 ,上述计算 公式中“T-1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 基金资产 净值”需 扣减相应 的收益分 配数 额。


40 举例: 基金份额折 算完成后 ,本基金 的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 为 30 万 份。T-1 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3.1982 元人民 币, 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 的 基 金资产净值 为 959,460 元,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 的 黄金现 货重量 为 3 千克,Au99.99 、Au99.95 现 货实盘合 约收盘价 分别为 320.02 元/克 、320.23 元/克 。 则,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预估 现金差额 = (T-1 日最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T -1 日 最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对 应的黄金 现货重量 ×Au99.99 现 货实盘合约 T-1 日 收 盘价×1000 克) ÷T-1 日 最小申 购、赎回 单 位 对应的 黄 金现货重 量 = (959,460 -3×320.02 ×1000 )÷3 = (959,460 -960,060 )÷3 =-200.00 (元人民 币 ) 即,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 预估现金 差额 为-200.00 元。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 合约预估 现金差额 = (T-1 日最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T -1 日 最小申 购、 赎 回单位 对 应的黄金 现货重量 ×Au99.95 现 货实盘合约 T-1 日 收 盘价×1000 克)÷T-1 日 最小申 购、赎回 单 位 对应的 黄 金现货重 量 = (959,460 -3×320.23 ×1000 )÷3 = (959,460 -960,690 )÷3 =-410.00 (元人民 币 ) 即,T 日 每千 克 Au99.95 现货 实盘合约 预估现金 差额 为-410.00 元。 (3) 现金差额相 关内容 T 日投资人 申 购、赎回 基金份额 时,需按 T+1 日公告 的 T 日现金差额 进行资金 的清算 交收。T 日现 金差额 的计算公 式为: T 日每千克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现金 差额 = (T 日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 对应 的 黄金现 货重量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 T 日收盘价× 1000 克)÷T 日 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 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 合约现金 差额 = (T 日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 对应 的 黄金现 货重量 ×Au99.95 现货实盘 合约 T 日收盘价× 1000 克)÷T 日 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 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现金差额的 数值可能 为正、为 负或零。 现金差额 计算 至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


41 ① 在投资人 申 购时,若 现金差额 为正数, 则 投资人 应根 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 对应的 黄金 现货实 盘合约类 型和 黄金 现货重量 支付相应 的现 金;若现金 差额为负 数,则 投 资人 将 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 额 对应的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类型 和 黄金现货 重量 获得 相应的现 金。 ② 在投资人 赎 回时,若 现金差额 为正数, 则 投资人 将根 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 及基金 管理人支付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类型和 黄金现货 重量 获得相应的 现金; 若现金 差额为 负数, 则 投资人 应 根据其赎 回的基金 份额 及基 金管理人 支付 的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类型和 黄 金现货 重量 支付相 应的现金 。 举例: 基金份额折 算完成后, 本基金的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为 30 万份。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3.1963 元 人民币 , 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为 958,890 元,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对应的 黄金现货 重量 为3 千克,Au99.99 、 Au99.95 现货实盘合 约收盘 价分别为 319.83 元/克、319.87 元/克 。 则,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 现金差额 = (T 日最 小申购 、 赎回单 位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T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 金现货重 量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 T 日收盘 价×1000 克 )÷T 日 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 对应的 黄金 现货重量 = (958,890 -3×319.83 ×1000 )÷3 = (958,890 -959,490 )÷3 =-200.00 (元人民 币) 即,T 日 每千 克 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 现金差额 为-200.00 元。 T 日每千克 Au99.95 现货实盘 合约现金 差额 = (T 日最 小申购 、 赎回单 位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T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对应的黄 金现货重 量 ×Au99.95 现货实 盘合约 T 日收盘价 ×1000)÷T 日 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 对 应的 黄金 现货 重量 = (958,890 -3×319.87 ×1000 )÷3 = (958,890 -959,610 )÷3 =-240.00 (元人民 币) 即,T 日每千 克 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 现金差额 为-240.00 元。 (4) 申购赎回清 单的格式 在实物 申购 、赎回 方 式下, 本 基金 T 日 申购赎回 清单 的格式举例 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2018-05-29


42 基金名称 黄金 ETF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代码 159934 申购赎回方 式 合约申赎 2018-05-28 日信息内 容 Au99.95 现金 差额(单位:元/kg) -1932.28


Au99.99 现金 差额(单位:元/kg) -2432.28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资 产净值(单位: 元) 796103.17


基金份额净 值( 单位: 元) 2.6537


2018-05-29 日信息内 容 Au99.95 预估 现金(单位:元/kg) -1932.28 Au99.99 预估 现金(单位:元/kg) -2432.28 申购上限(单位:份) 1000000000 赎回上限(单位:份) 90000000 是否发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单位:份) 300,000


红利金额(单位:元) 0.00


是否允许申 购 是


是否允许赎 回 是


是否接受 Au99.95 的 申购、赎 回 是


是否接受 AU99.99 的 申购、赎 回 是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申 购份额上 限 无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赎 回份额上 限 无 当日累计净 申购份额 上限 无 当日累计净 赎回份额 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净 申购份额 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净 赎回份额 上限 无 黄金现货合 约信息内 容 黄金现货合 约 合约数量( 克) Au99.99 合约 和/或Au99.95 合约 3000 注:此表仅 为 示例。


43 (5 ) 在场 内份额的 实物申购 、 赎回 方式下 , 申购赎 回 清单的具体 内容以基 金管理人 届 时在网站上 公布的实 际内容为 准。通过 上海黄金 交易 所 及其他渠 道公布的 本基金 场 内份额 申购赎回清 单内容取 决于其接 受的申购 赎回清单 格式 ,与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布的申 购赎回 清单在内容 或格式上 可能略有 差异。 (二 ) 场内份额的 现金申购、 赎回 投资人参与 本基金 场 内份额的 现金申购 、赎回 ,无需 进行账户备 案,但 目前只有 无法 开立 上海黄 金交易所 黄金账户 的投资人 方可参与 本基 金场内份额 的现金申 购、赎回 。 1、 申购、赎 回的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 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 办理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 赎回 业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 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 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 场内 份额 的现金 申购和赎 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情况 就 场内份额 现金申购、 赎 回业务的 申 购赎回代 理机构名单 进行 变更并 予以公告 。 2、申购、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本基金场内 份额现金 申购、 赎回业务 的开放日 为上海 黄金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共同 交易日 ,具体办 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上海黄 金交易 所或深圳 证 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 殊情况, 或 出于具体 业务运作 的需要, 基金管理 人 可 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 的开始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 开始办理 场内份 额的 现金申购、 赎回业务 。 3、申购、赎 回的原则 (1)本 基金 场 内份额 的现金 申购、 赎回采 取 份额 申购 和份额 赎回的 方式, 即申购 和 赎回均以份 额申请。 (2 ) 本基金 场 内份额的 现金 申购、 赎 回 方式 下, 申购 对价、 赎回对价 包括 现金 替代 、 现金差额 及 其他对价 。 (3 ) 场内份 额的 现金 申购、赎 回申请提 交后不 得撤 销。 (4)场 内份额 的 现金 申购、 赎回应 遵守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 海黄金交 易所 的相 关规定。 (5)本 基金现 金申购 、赎回 方式下 ,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的 数额根 据 申购 赎回清 单 和 投资人 申 购、赎回 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 定 。 (6)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 本 基金场 内份额 现金申 购、 赎回业 务 的申 购赎回 方式及 申 44 购对价、赎 回对价的 组成 ,或 增加新的 申购对价 、赎 回对价 。 (7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 , 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利益 , 不 违背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机构 相 关规则的 前提 下更改上述 原则 ,但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体公告。 4、申购、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按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书 以及 申购 赎回代 理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 开放时间向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提出办理 本基金场 内份 额现金 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如投资人未 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 ,则 场 内份额 现金 申购申 请失败 。如投资 人持 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 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 据申购赎 回清 单要求按时 准备足额 的预估现 金 差额, 则 场内份额 现金 赎回 申请失败 。 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受理 场内份 额的现金 申购、 赎回申 请并不代表 该申购 、赎回申 请一 定成功。 场 内份额现 金申购、 赎回方式 下, 申购 、赎 回的确认以 登记结算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投资 人可通过 其办理 场 内份额现 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 或以 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有关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 有关申请 的确认 情况。 (2) 申购和赎回 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 份额现金 申购、赎 回方式 下, 申购 、赎回 过程中涉及 的申购对 价、赎回 对 价的清算交 收适用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登 记结算机 构 相 关业务规则 和各参与 方相关协 议的有 关规定 。 在场内份额 现金申购 、赎回方 式下, 投资人 T 日申购 申请成功后 , 正常情 况下, 登记 结算机构于 T 日 日终为 投资人办 理基金 份额与现 金替 代等的交收 ,于 T+3 日 内办理 办 理现 金差额的清 算,并将 结果发送 给 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在场内份额 现金申购 、赎回方 式下, 投资人 T 日赎回 成功后, 正 常情况下 , 登记 结算 机构 于T 日日 终 办理基 金份额的 注销,于 T+3 日内 办 理 现金差额 的清算, 并将结果 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赎回 现金替代款 将自有效 赎回申请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 。 如果深圳证 券交易所、 登 记结算机 构和基 金管理人 在 清算交收时 发现不能 正常履约 的 情形,则依 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相 关业 务规则和参 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 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 、 上海 黄金交易所 和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 场内份额 现金申购 、赎回的 程序 进行调整 。 5、申购和 赎 回的数 量 限制 (1)投资 人以 现金方式 申购 、赎回 本基金 场内份 额, 需按 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 整 45 数倍 提交申 请 。 (2)本 基金场 内份额 现金申 购、赎 回方式 下,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由基金 管理人 确 定和调整。 目前, 本 基金场内 份额 现金 申购、赎 回 的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为30 万份 。 (3)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投资组 合情况 等因素 ,对 以现金 申购、 赎回方 式申购 、 赎回的 场内 份额 设定 申购 份额 上限和赎 回 份额 上 限, 以对当日的 现金 申购 总规模或 现金 赎 回总规模进 行控制, 并在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 (4)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 申购份额 上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上 海黄金交 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 基金运作情 况、市 场情况和 投资 人 需求等因 素,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调整 场内 份额现金 申 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 制 ,如 规定每个基 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 场内基金 份额余额 、单 个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 申购份额 上限和 净申 购比例 上限等, 或者新增 基金规模 控制措施 ,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 告。 6、申购和赎 回的对价 、费用及 用途 (1)场 内份额 的 现金 申购、 赎回方 式下, 申购对 价是 指投资 人申购 场内份 额时应 交 付的 现金替 代 、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 赎回对价 是指 投资 人赎回 场内 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应交付的 现 金替代 、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 价 。 (2)场 内份额 的现金 申购、 赎回方 式下, 申购对 价、 赎回对 价的数 额根据 申购赎 回 清单 和投资 人申购、 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 额确定。 (3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公告, 计 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 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如 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4 ) 申购赎 回清单由 基金管理 人编制。T 日的申购 赎 回清单在当 日 申购、 赎 回开放时 间前 公告。 本基金场 内份额在 同时开放 实物申购 、赎 回和现金申 购、赎回 业务后, 基金管 理人将就实 物申购、 赎回 业务和现 金申购、 赎回 业务分 别公布申购 赎回清单。 为 免生歧义 , 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申 购赎回清 单按申购 对价、赎 回对 价的不同分 为实物申 购赎回清 单和现 金申购赎回 清单 。 (5)投资 人参 与本基 金场内 份额的 现金申 购、赎 回 , 申购赎 回代理 机构 可 按照不 超 过 0.5%的标 准收取佣 金。 7、 现金申购 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 格式 (1) 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内 容 可 包括 :


46 基金的一级 市场基金 代码、 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所对 应的申赎现 金 、组合 证券内各 黄 金合约数据、 现金替代 、 现金差 额、 预估 现金 差额、 T -1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当日申购 上限、 当日赎回上 限 及其他 内容 。 (2)


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 ”不属于 组合证券 ,是为了 便于登记 结算 机构的清算 交收安排 ,在申购 赎 回清单中增 加的虚拟 证券。 “ 申赎现金 ”的现金 替代 标志为 “必须 ”,但 含义与组 合成份 证券的必须 现金替代 不同, “ 申赎现金 ”的申购 替代 金额为最小 申购单位 所对应的 成份证 券的可以现 金替代金 额之和, 赎回替代 金额固定 为 0 。 (3) 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 指本基金 投资组合 所包含的 全部或部 分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 。申 购赎回清 单 将公告 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 所 对应的组 合证券内 各 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 的合约 名称、 合约 代 码及数量。 在场内份 额现金 申 购、赎回 方式下, 组合 证券 仅包括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投 资组合的 实际情况 及未来具 体业 务的需要, 调整组合 证券的内 容 及其构成 , 并根据组 合证券的 内容相应 调整现金 替代 相关内容。 (4) 现金替代相 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 指申购、 赎回本基 金场内份 额的过程 中, 投资 人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 的规定,用 于替代 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的 一定数量 的现 金。 ① 现金替代 仅 包括 可以 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 。 可以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基金 份额时, 允许使用 现金 作为全部 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的替 代,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该 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只 允许 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② 替代金额的 计算公式 为: 替代金额= 允许现金 替代的黄 金 现货实 盘合约数 量× 该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前一交易 日 收盘价×(1 +现金替 代溢价比 例) 收取现金替 代溢价的 原因是, 对于使用 现金替代 的黄 金现货实盘 合约,基 金管理人 代 替 申购 投资 人 买入 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的 实际 交易 价格 加上相关交 易费用后 与申购时 的价格 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 于操作, 基金管理 人在申购 赎回 清单中预先 确定现金 替代溢价 比例, 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如果预 先收取的 金额高于 基金 购入该部分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的实际 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 将退还多 收取的差 额;如果 预先 收取的金额 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 分黄金 现货实盘合 约的实际 成本,则 基金管理 人将向 投 资人 收取欠缺的 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 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 理人在 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 布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并 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 登记结算机 构为投资 人办理申 购基金份 额与现金 替代 交收后的次 日, 基金 管理人将 以 收到 的替代 金额买入 被替代的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 基 金管理人 以 替代金额 与被替代 证券的 47 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 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 用)的差 额, 确定基金应 退还 投资 人 或投资 人 应补 交的款项; 若 当日 未 能购入全 部被替代 的黄金现 货实 盘合约,则 以替代金 额与所购 入的部 分被替代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实 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 照当日 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 入的部分 被替代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价 值的差额 ,确定基 金应退还 投资 人 或 投资人 应补交的 款项。 登记结算机 构为投资 人办理赎 回基金份 额交收后 的次 日,基金管 理人将卖 出被替代 的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 基金管理 人根据卖 出的被替 代证 券的实际卖 出 金额( 扣除相关 费用) , 确定应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现金 替代款; 若当日未 能卖 出全部被替 代的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 则以卖出的 被替代证 券的实际 卖出金额 (扣除相 关费 用)加上当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 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价值,确 定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现金 替代款。 (5) 预估现金差 额相关内 容 预估现金差 额是指由 基金管理 人估计并 在 T 日现金 申 购赎回清单 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 差 额的估计值 ,预估现 金差额由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预先 冻结。 预估现金差 额的计算 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 差额=T -1 日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 的 基 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 回清单中 可 以现金替代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 所代表 的黄金现 货重 量与 T-1 日 收盘价乘 积之和 其中,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所代 表的黄金 现货重量 根据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的 数量与该 合 约交易单位 的乘积进 行计算。 预估现金差 额的数值 可能为正 、为负或 为零。 若T 日 为基金分红 除息日, 则计算公 式 中的“T -1 日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需扣减相应 的收益分 配数额。 (6) 现金差额相 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 在 T+1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 。 其计 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 小申购、 赎 回单位 的 资产净值 - 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 现金替代 的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所 代表的黄 金现货重 量 与 T 日 收盘 价乘积之和 其中,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所代 表的黄金 现货重量 根据 黄金现货实 盘合约的 数量与该 合 约交易单位 的乘积进 行计算。T 日投资 人以现金 申购 、赎回 方式 申购、赎 回本 基金 场内 份 额时 ,需按 基金管理 人 T+1 日 公告的 T 日现金 差额 进行资金的 清算交收 。 现金差额的 数值可能 为正、为 负或为零 。在 投资 人 申 购时 ,如现 金差额为 正数 , 则 投 资人 应根据 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 的现金 , 如现 金差额为负 数 ,则 投 资人 将根 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 额获得相 应的现金 ;在 投资 人 赎回时 ,如 现金差额为 正数 , 则 投资人将 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 份额获得 相应的现 金 ,如现 金差额为 负数 ,则 投资人 应根据其 赎回的基 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 现金。 (7) 申购赎回清 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的 格式举例 如下:


48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 期 2018-05-29 基金名称 黄金 ETF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代码 159934 拟合 指数代 码 Au9999 申购赎回方 式 现金申赎 2018-05-28 日信息内 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7296.84


最小申购 、 赎回单 位资产净 值(单位:元) 796103.17


基金份额净 值( 单位: 元) 2.6537


2018-05-29 日信息内 容 预估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7296.83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单位:份) 300,000


红利金额(单位:元) 0.00


是否发布 IOPV 是


是否允许申 购 是


是否允许赎 回 是


是否允许现 金申购 是


最大现金替 代比例 100%


当日申购上 限( 单位: 份) 1000000000 当日赎回上 限( 单位: 份) 90000000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申 购份额上 限 无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赎 回份额上 限 无 当日累计净 申购份额 上限 无 当日累计净 赎回份额 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净 申购份额 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净 赎回份额 上限 无 成份证券信 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成份证 券数 (克) 现金替 代标志 溢价比 例


申购替代金 额 赎回替 代金额 证券代码 源


49 159900 申赎现 金


必须





883,740.00


0.00


深圳市场


Au9999 Au9999 3000


允许


10%











上海黄金 交易所


说明:此表 仅为示例 。 (8 ) 在场 内份额的 现金申购 、 赎回 方式下 , 现金申 购 赎回清单的 具体内容 以基金管 理 人届时在网 站上公布 的实际内 容为准。 通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及其 他渠道公 布的本基 金 场内 份额 现金申 购赎回清 单内容取 决于其接 受的申购 赎回 清单格式, 与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布的 申购赎回清 单在内容 或格式上 可能略有 差异。 (三 ) 场外份额的 申购、赎回 未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决定 开通场外份 额申购、 赎回,接 受投资人 以现金方 式提 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 ,此事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投资人申 购、赎回 场外 份额的价格 以申请确 认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基 金管理人 可向 投资人收取 一定的费 用或成本 。有关 场外份额申 购、赎回 业务的具 体规定由 基金管理 人届 时 制定并公告 。 (四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 (基金管 理人可视 情况 同时暂停或 拒绝场内 份额和场 外份额的 申购,也 可以 只拒绝或暂 停其中一 种份额的 申购) :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或者 无法接 受申 购;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的情 况; 3 、基金 申购赎 回开放 时间内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上海 黄金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或 临时停市; 4、 上海黄金 交易所黄 金现货合 约暂停交 易; 5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申购赎 回办理 机构、 登记结 算机 构、基 金管理 人的异 常情况 导 致本基金无 法办理申 购;或因 异常情况 ,申购赎 回清 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 当。本项 所称异 常情况指无 法预见并 不可控制 的情形, 包括但不 限于 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 障、电 力故障、数 据错误等 ; 6 、基金 管理人 开市前 因异常 情况未 能公 布 申购赎 回清 单 或在 开市后 发现 申 购赎回 清 单 编制错误 ;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 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 值;


50 9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些 申购将 明显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或 基金 管 理人认为某 笔 转入申 请 会有损 于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10、如果 一笔新的 场内份额 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 功, 会 使本基金场 内份额当 日申购份 额 超过申购赎 回清单设 定的申购 份额上限 时,该笔 申购 申请将被拒 绝; 11、当一 笔新的申 购 申请被 确认成功 ,使 本基金总 规 模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本基 金 总规模上限 时;或使 本基金单 日申购份 额或净申 购比 例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 申购份 额或净申购 比例上限 时;或该 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 份额 超过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 额上限 时;或该投 资人当日 申购份额 超过单个 投资人单 日或 单笔申购份 额上限时 。 12、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 13、法律法 规、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上海黄 金交易所 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可暂停申 购 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除第 9 、10 项外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 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 金管理人 应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 申购对价本 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五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基 金管理人可 同时对场 内份额和 场外份额 实施暂停 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也 可以只针 对其中 一种份额实 施暂停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或者 无法接 受赎 回;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的情 况; 3 、基金 申购赎 回开放 时间内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上海 黄金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或 临时停市; 4、 上海黄金 交易所黄 金现货合 约暂停交 易; 5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申购赎 回办理 机构、 登记结 算机 构、基 金管理 人的异 常情况 导 致本基金无 法办理申 购;或因 异常情况 ,申购赎 回清 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 当。本项 所称异 常情况指无 法预见并 不可控制 的情形, 包括但不 限于 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 障、电 力故障、数 据错误等 ; 6、 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 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 值; 7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 其它原 因而出 现 场外 份额的 连续 巨额赎 回 , 导 致本基 金的现 金 支付出现困 难 ;


51 8 、如果 一笔新 的场内 份额赎 回申请 被确认 成功, 会使 本基金 场内份 额当日 赎回份 额 超过申购赎 回清单设 定的赎回 份额上限 时,该笔 赎回 申请将被拒 绝 ; 9 、基金 管理人 开市前 因异常 情况未 能公布 申购赎 回清 单或在 开市后 发现申 购赎回 清 单编制错误 ; 10、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的措施; 11、法律法 规、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上海黄 金交易所 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可暂停申 购 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第 8 项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六 )基金份额的 登记与转托 管 1、基金份额 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 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其中, 投资人通 过认购 、二 级市场 买入或场 内申 购的基金份 额 的登记 结算业务 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负责办理 ;场外份 额的登 记结算业务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办理。 2、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场外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及 场内 、场外份额 的跨系统 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 况下, 在基金管 理人制定 并发布有 关规则 后,本基 金场外份 额可跨系 统转 托管为场内 份额,按 场内份额 的赎回对 价进行赎 回, 并可场内交 易。除非 基金管理 人另行 公告,本基 金不接受 投资者提 出的跨系 统转托管 申请 。 (七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决定 办理本基 金场外 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之间 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 换 费用或成 本 ,具体 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八 )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冻 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 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 则,受 理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非交易 过户、 冻结与解 冻等 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九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 理机构可 依据基金 合同开展 其他 服务, 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 托代理 52 协议,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 下, 根据市场情 况和新业 务的需求 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 的安 排、规则进 行补充和 调整,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补 充和调整 事项包括 但不 限于: 1、 场外份 额开放申 购、 赎 回后,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及 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前 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 情况,调 整本基金 场外 份额的申购 、赎回原 则及申购 、赎回 方式,或停 止办理本 基金场外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业务 。如基金管 理人决定 调整场外 份额的 申购、赎回 方案,应 于新的申 购、赎回 方案开始 实施 前予以公告 。如决定 停止办理 场外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 理人应采 取适当措 施对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场外 份额作出妥 善安排并 提前公告 。 2、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及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 为本基金 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 或进 行基金份额 分级。基 金管理人 可就分 级运作后的 全部或部 分份额申 请场内交 易,制定 并公 布相应的业 务规则 。 3、 在条件 允许时 , 基金管 理人可开 放集合申 购, 即 允 许多个投资 人集合其 持有的组 合 证券,共同 构成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或 其整数倍 ,进 行申购。在 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制定集合 申购业务 的相 关规则。 4、 在条件 允许时 , 基金管 理人也可 采取其他 合理的申 购方式, 并于新的 申购方式 开始 执行前予以 公告。 5、 未来 , 在相关 条件成熟 时, 本 基金可向 已开立上 海 黄金交易所 黄金账户 的投资人 开 放现金申购 、赎回。 具体的申 购、赎回 办法届时 见基 金管理人的 相关公告 。


53 十一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 业 绩比较基 准 ,追求 跟踪偏离 度 与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 黄金现货 合约 (包 括现货实 盘 合约、 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等) 、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 货币市场 工具,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于其他 品种 (包括但不 限于挂钩 黄金价格 的 远期合约 、 期货合 约、 期 权合约 、 互换 协议等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 于 黄金现 货合约的 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为紧密追 踪业绩比 较 基准的表现, 本基金 力 争将日均 跟踪偏离 度控制在0.2% 以内, 年化跟 踪误差控 制在 2% 以内。 当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流动性不 足或黄金 现货延期 交收 合约投资成 本更低时 ,本基金 也可适 当投资于黄 金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 为降低基金 费用对跟 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 差的影响 , 本 基金可以将 持有的黄 金现货合 约 借出给信誉 良好的机 构, 取得 租赁收入 ,并 要求 对方 按时 或提前 归还 黄金 现货合约 。本基 金将谨慎考 察黄金现 货合约借 入方的资 信情况, 根据 基金的申购 赎回情况 、黄金的 市场供 求情况,决 定黄金现 货 合约租 赁的期限 、借出的 黄金 现货合约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及租 赁利率等 。 基金管理人 还 将关注 国内其他 黄金投资 工具 的推 出情 况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 本基金投资 于挂钩黄 金价格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包括 但 不限于远期、 期货、 期权 及互换协 议) ,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与 本基金投 资目标相 适应的投 资策 略,在充分 评估 其预 期 风险及 收益的 基础上,谨 慎地进行 投资 。 (四 )业绩比较基 准


上海黄金交 易所 Au99.99 现货 实盘合约 收盘价 。 如果上海黄 金交易所 Au99.99 现 货实盘 合约终止 交易 或者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 流动 性发生重大 改变 ,或 者 国内黄 金交易所 出现其它 代表 性更强、投 资者认同 度更高的 黄金基 准价格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维护 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在 征得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 变 更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 ,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4 (五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追踪 上海黄金 交易所 Au99.99 现 货实盘合 约收 盘价表现, 具 有与上海 黄金交易 所 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相似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六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 ) 宏观经 济发展态 势 和微观 经济运行 环境。 2、 决策程序 (1 )基金经 理 按照公 司制度提 交资产配 置计划 ,经 审议后实施 ; (2 ) 监察部对 基金的日 常投资和 交易是 否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进行独立 监督检查 ; (3 ) 投资风险 管理部 门 定期对投 资组合与 业绩比较 基 准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进行跟 踪 和评估,并 对风险隐 患提出预 警; (4 )基金经 理 持续检 讨投资组 合的运作 成效, 并进 行相应的组 合调整。 (七 )投资禁止行 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向其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 变更或取 消上述限 制,则本 基金 也随 之不 再受相应限 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下限 制 : (1 ) 本基金 投资于 黄 金现货合 约 的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2 )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55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4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5 )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黄金市场 波动、证 券市场波 动、证券 停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 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6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7 ) 本基金 资产投资 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 、监管 部门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 (4 ) 、 (5) 、 (6) 以外, 因 黄金市场 波动 、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上述标 准。 法律 、 法 规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如果法 律法规对 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且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应 限制, 但须 提前公告 , 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八)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黄金现货合 约 持有 人 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 黄 金现货合约 持有人 权 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 不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 (九 ) 其他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 下,本基 金可与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资产 以公平的 市 场价格进行 相互交易 。 (十 )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未 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 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的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 。


56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8 年 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 31 日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1,170,778,054.40 99.43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6,190,049.39 0.53 7 其他资产 541,982.57 0.05 8 合计 1,177,510,086.36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未持有股 票。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序号 贵金属代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Au99.99 Au99.99 4,327,240 1,170,778,05 4.40 99.63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57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11、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期没 有 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47,467.7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4,514.7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1,982.57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58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 2013 年 11 月 29 日 ,基金合 同 生效以来(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及与 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55% 0.72% -3.33% 0.88% -0.22% -0.16%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1.53% 0.86% 1.75% 0.87% -0.22% -0.01%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7.53% 0.86% -7.37% 0.87% -0.16% -0.01%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18.18% 0.92% 18.42% 0.93% -0.24% -0.01%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3.25% 0.51% 3.45% 0.51% -0.20% 0.00% 基金合同生 效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10.49% 0.81% 11.61% 0.81% -1.12% 0.00%


59 十三 、基 金的财 产 (一 )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黄金现货 合约、其 他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 )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 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 账户。开 立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 独立。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 保管。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基 金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销;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60 十四、基 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 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 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黄金现 货合约、 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 负 债。 (三 )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 上海黄 金交易所 挂盘的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以 其 估值日在上 海黄金交 易所挂盘 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 ) 上海黄 金交易所 挂盘的黄 金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 以其估值日 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 挂 盘的结算价 估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 值 ; (3 )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 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 的,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 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5 ) 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61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如有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5、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项 ,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 方,共同 查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 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登记结 算机构、 销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 错、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 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 62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 抗力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 赔偿 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并 且有 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估 值错 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 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 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 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 法, 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63 (2 )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如果 行业有通 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交易场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认 为必要并 决定延迟 估值时; 4、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5、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 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4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 可抗力 , 或证 券交易所 、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登记结算机 构、 存 款银行等 第三 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国 家会计政 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64 十 五、基 金的收 益分配 (一 ) 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场 内份额与 场外份额 的 收益分 配 均 采 用现 金方式; 2、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 基金收益评 价日核定 的基金累 计报酬率 超过 业 绩比 较基准 同期 累计报酬 率达到 0.5% 以上,方可 对超额收 益进行分 配 ; 4、 基于本 基金的性 质和特点 , 本基 金收益分 配不须以 弥补浮动亏 损为前提 , 收益 分配 后有可能使 还原后基 金份额净 值低于面 值 ; 5、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基金收 益分配每 年至多 4 次; 6、基金收益 分配的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 )基金收益分 配数额的确 定原则 1、在收益评 价日,基 金管理人 计算基金 累计报 酬率 、 业绩比较 基准 同期 累计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 酬率为收 益评价日 基金份额 净值(如 上市 后基金份额 发生折算 ,则采用 剔 除上市后折 算因素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与 基金份额 上市 前一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 去 1 的差 乘以 100% = i i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剔 除 上 市 折 算 因 素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上 市 后 第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的 折 算 比 例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注: (1 ) i ? 为连乘符号; (2 )当基金 份额折算 比例为 N 时,表示 每一份 基金 份额折算为N 份; 业绩比较基 准同期累 计报酬率 为收益评 价日 上海 黄金 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 盘合约 收 盘价与基金 份额上市 前一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上海 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 货实盘合 约 收 盘价之比减 去 1 的差 乘以 100% 。 当基金收益 评价日本 基金相对 业绩比较 基准的 超 额收 益率超过 0.5%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进行收益 分配。 2、 根据前述 收益分配 原则计算 截至基金 收益评价 日本 基金的份额 可分配收 益 , 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 例。 截至基金 收 益评价日 本基金 的 超额收益= ( 基金累计 报 酬率-业绩 比较基准 同期累计 报 酬率)×收 益评价日 发行在外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上市前一深 圳证券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3、 每基金份额 的应分配 收益为上 述确定的 基金超额 收 益数额乘以 收益分配 比例除以 收 65 益评价日发 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 总额 。 (三 )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四 )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五 ) 场外份额收 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 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汇划 或其他手 续费 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费用 时,不足 部分由基 金管理 人垫付。


66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 相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 )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和仲裁 费 ;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 基 金因黄金 现货合约 交易 、 结算 、 仓储 以及在投 资人申购 、 赎回基 金份额过 程中 因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过户所承 担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 于交易手续 费、租借 手续费、 延期补 偿费、过户 费、仓储 费)以及 其他证券 交易费用 ;


(7 ) 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8 ) 基金上 市初费及 上市年费 ; (9 ) 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10) 证券 账户开户 费用 、黄 金账户开 户费用 、 银行 账户维护费 用; (11 )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或 行业 惯例 ,因基 金运作而 发生的,可 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的 年管理 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 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 付,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 托管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 法如下: H=E × 年托 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67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按 月支 付,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 力等,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11 项费用 ”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 的损失; (2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4 ) 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按照基 金发 展情况与份 额类别等 因素,根 据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调整全部 或部分份 额类 别的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 相关费率。 (1 ) 调低 全部或部 分份额类 别的 基金 管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等 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2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二 )与基金销售 相关的费率 在场内份额 的实物申 购、赎回 方式下, 投资人申 购本 基金场内份 额时,申 购赎回办 理 机构不收取 佣金;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场 内份额时 ,申 购赎回办理 机构可按 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 佣金。 投资人参与 本基金场 内份额的 现金申购 、 赎 回, 申 购 赎回代理机 构可按照 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 佣金。 (三 )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68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 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 协 议约定的方 式确认。 (二 ) 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 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 通报基金托 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69 十 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 披 露方式、登 载 媒体 、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 化时,从其 规定。 (二 ) 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 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 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 )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基金合 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说 明基金产 品的 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 件。 (2 )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 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70 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 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 《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 效公告。 4、基金份额 折算日公 告、基金 份额折算 结果公 告 基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 份额折算 日,并提 前将基金 份额 折算日公告 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 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并 由登记结 算机构完 成基金份 额的 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 理人将基 金 份额折算结 果公 告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5、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前, 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6、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7、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的计 算 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71 8、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 基金 场内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之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通过 基 金公司网站 公告当日 的申购赎 回清单。 9、 基金份额 折算日和 折算结果 公告 基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 份额折算 日后应至 少提前两 个工 作日将基金 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 载 于指定报刊 及网站上 。 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并 由登记结 算机构完 成基金份 额的 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基 金份额折算 结果公告 登载于指 定报刊及 网站上。 基金份额拆 分的有关 公告事项 比照基金 份额折算 办理 。 10、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 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 本 方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或超 过 20%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 中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11、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开披 露日报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72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 ) 终止《 基金合同 》 ; (3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 )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 ) 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10)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受到 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 等费用 计提标准 、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变更 业 绩比较基 准 ; (24) 本基 金暂停接 受 申购、 赎回申请 ; (25 ) 本基 金 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 重新 接 受申 购、 赎回; (26)本基 金调整 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 (27)基金 份额实施 分类或类 别发生变 化; (28 ) 本基 金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市 ; (29)本基 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 务; (30) 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31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73 12、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 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1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1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 )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审 查,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体上披 露信 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 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 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 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七 ) 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制。


74 十九 、风 险揭示 (一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1、 黄金市场 波动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 在 上海黄金 交易所挂 盘的黄金 现货 合约。 因受 到经济因 素、政治 因 素、投资者 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 多种因素 的 共同影响 , 黄金现货合 约价格的 变化可能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 的波动 , 产生 系统 性 风险。 影响黄金现 货合约 价 格的因素 包括但不 限于: (1 ) 影响 黄金供 求关系 的 因素 , 包括黄 金生产 、 加工 商 库存的变动 或对冲 行为、 各国 央行购买和 出售 黄金 储备的行 为,以及 主要黄金 生产 国黄金生产 成本的变 动等 因素 ; (2 )投资者 对通胀水 平的预期 ; (3 )主要经 济体的利 率水平 及 汇率水平 的变动 ; (4 )各国央 行、对冲 基金、商 品基金等 机构投 资者 的投资与交 易活动; (5 )全球或 地区政治 、经济、 金融局势 及货币 体系 的变化 。 2、 基金跟踪 偏离风险 由于各种原 因 的影响 ,本 基金 的表现与 业绩比较 基准 表现之间可 能产生差 异 ,即跟 踪 偏离风险。 导致跟踪 偏离风险 的 主要因 素可能包 括: (1 ) 本基金 的日常支 出包括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 及 基金因黄金 现货合约 交易、结 算、 仓储以及在 投资者申 购、 赎回基 金份额过 程中因黄 金 现货实盘合 约的过户 所产生的 费用 (包 括但不限于 交易手续 费、租借 手续费、 延期补偿 费、 过户费、仓 储费)以 及其他 证 券交易 费用 。上述 费用因素 可能导致 本基金长 期业绩低 于业 绩比较基准 表现 ; (2 ) 投资人 申购本基 金场内份 额时, 本基 金 接受投资人 以Au99.95 或Au99.99 现货 实 盘合约提出 的申购申 请 ;在投 资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 本基金可支 付 Au99.95 或Au99.99 现 货实盘合约 作为赎回 对价。 即 ,本 基金 投资组合 可能 由 Au99.95 和Au99.99 现货实盘 合约 等 共同构成 , 与 业绩 比较基准 存在一定 差异 。即 本基 金投资组合 与业绩比 较基准的 结构差 异可能导致 基金 表现 与业绩比 较基准 的 偏离; (3 ) 若 本基 金 开始办 理场内份 额与场外 份额的现 金 申购、赎回 , 投资人 以现金申 购、 赎回方式 申 购或赎回 本基金场 内份额或 场外份额 时将 带来一定的 现金流投资 或变现 需求, 即本基金可 能代理 投 资人 买卖 黄金现货 合约 ,由 此可 能产生相应 的交易费 用和冲击 成本, 导致 本基金 投资组合 面临一定 程度的跟 踪偏离风 险 。 3、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折溢价的 风险


由于本基金 基金份额 在二级市 场的实时 价格主要 由市 场供求关系 决定。因 此,尽管 投 资人可通过 一、二级 市场之间 的套利机 制缩小基 金份 额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相对基金 份额净 75 值的折溢价 ,本基金 二级市场 价格与基 金份额净 值之 间仍可能存 在折溢价 风险。 4、参考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IOPV )决策 的风险 本基金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计算 依据及计算 方法, 每 个交易日 实 时计算并发 布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IOPV ) , 供投资者 交 易、 申购 、 赎回 基金份额 时参考 。 实 时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IOPV )与实时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可能存在 差异, 第 三方机构 在计算 IOPV 时也可 能 出现错 误, 投资 人 参考其 进行投资 决策 可能 达到预 期目标 。 5、 本基金交 易时间与 境内外黄金 市场交 易时间 不一 致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 申购、赎 回的开放 时间 及二 级市场交 易时 间 与境内外 黄金市场 的交易时 间 并 不完全一 致, 投资 人 在境外 黄金市场 开放时间 或上 海黄金交易 所的夜盘 交易期间 ,无法 参与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或二 级市场交 易。因此 ,在 国际金价出 现大幅波 动时,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 值 或 不能 及时反映 国际金价 市场的变 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 因为国际 金价的 不利变动遭 受损失 。 6、 业绩比较 基准 变更 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如 果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终止交 易或者 Au99.99 现 货实盘合 约 流动性 发生重大 改变 ,或 者国内 黄金交易 所 出现其 它代表性 更强、 投资 人认同 度更高的 黄金基准 价格时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依据维护 投资者 合 法权益的 原则, 在征得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 变 更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 准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如 业绩比较 基准 变更 ,本基金 的投资组 合 可能会 有一 定 调整, 以 反映新的 业绩比较 基准的 风险收益特 征, 投资 人须承担 此项调整 带来的风 险与 成本。 7、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 再符合证 券交易所 上市条件 被终止上 市 , 或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提 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 金份额不 能继续进 行二级市 场交 易的风险。 8、 投资人 认 购或 申购 失败的风 险 (1 ) 如 投资 人在提交 实物 认购 申请时未 完成账户 备案 , 或未能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要求 提供符合要 求的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 则 实物 认购 申请 失败 。 (2 ) 如 投资 人 通过申购 赎回代 理机构提出 场内份 额 实物申购申 请 时未完 成账户备 案, 或 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 的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 , 或未 根据 申购赎回清 单的要求 备足预估 现金差 额, 则场内 份额 实物 申购申请 失败。 (3 ) 如投资 人 提出场 内份额 现 金申购 申 请时, 未能 根 据现金申购 赎回清单 的要求备 足 现金替代或 预估现金 差额,则 场内份额 现金申购 申请 失败。 (4 ) 本基金还 可能在 场 内份额实物 申购赎 回清单 和 场 内份额 现金 申购赎回 清单中 就 以 实物申购 方 式申购 的 场内份额 和 以现金 申购方式 申购 的场内份额 分别 设定 申购份额 上限 。 对于以实物 申购方式 提交的场 内份额申 购 申请, 如果 一笔新的场 内份额申 购申请被 确认成 76 功,会使本 基金场内 份额当日 申购份额 超过 实物 申购 赎回清单中 设定的当 日申购份 额上限 时 ,该笔申 购申请将 被拒绝 ; 对于以现 金申购方 式提 交的场内份 额申购申 请,如果 一笔新 的场内份额 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 功,会使 本基金场 内份 额当日申购 份额超过 现金申购 赎回清 单中设定的 当日申购 份额上限 时,该笔 申购申请 将被 拒绝 。 (5 ) 如果投 资人或 申 购赎回办 理机构 应 付资金不 足或 出现违约,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也 可能失败 。 9、 投资者赎 回失败的 风险 (1 ) 如果投资 人在提 交实物赎回 场内份 额 申请时 未完 成账户备案 , 则实物赎 回场内份 额的 申请失 败。 (2 ) 如 投资 人 通过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 提出 场内份额 实 物赎回 申请 时 所持有 的符合要 求 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 未能 根据 申购赎回 清单的要 求备 足预估现金 差额,则 场内份额 实物赎 回申请失败 ; 如 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人提 出实物赎 回 场内份额 的 申请时 所 持有的符 合要求 的基金份额 不足 ,则 场内份额 实物赎回 申请失败 。 (3 ) 如投资 人提出场 内份额 现 金赎回 申 请时所持 有的 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 的要求备 足预估现 金差额, 则场 内份额现金 赎回申请 失败。 (4 ) 本基金还 可能在 场 内份额实物 申购赎 回清单 和 场 内份额 现金 申购赎回 清单 中就以 实物赎回方 式赎回的 场内份额 和以现金 赎回方式 赎回 的场内份额 分别 设定 赎回份额 上限 。 对于以实物 赎回方式 提交的场 内份额赎 回申请 , 如果 一笔新的场 内份额赎 回申请被 确认成 功,会使本 基金场内 份额当日 赎回份额 超过 实物 申购 赎回清单中 设定的当 日赎回份 额上限 时,该笔赎 回申请将 被拒绝 ; 对于以现 金赎回方 式提 交的场内份 额赎回申 请,如果 一笔新 的场内份额 赎回申请 被确认成 功,会使 本基金场 内份 额当日赎回 份额超过 现金申购 赎回清 单中设定的 当日赎回 份额上限 时,该笔 赎回申请 将被 拒绝 。 (5 ) 随 着市场环 境的变动 , 基 金管理人 有可能调 整 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 , 由 此可能导 致投资者按 原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申购 并持有的 基金 份额无法按 照新的 最 小申购、 赎回单 位 全部赎回 ,而只能 在二级市 场卖出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 (6 ) 在 当前的交 易规则下 , 投 资人 T 日 买入的基 金份 额 T+1 日可 赎回。 但是 , 如果对 应的结算参 与人当日 日终资金 不足,则 T+1 日可能 出 现投资人赎 回黄金现 货实盘合 约失败 的情形。 10、不同 申 购赎回模 式 下 交易 和结算规则 存在差异 的 风险 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实 物申购、 赎回 和场 内份额的 现金 申购、赎回 遵循不同 的登记结 算 规则,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 及办 理条件 或 有差异 。 (1 ) 申 购、 赎回业务 办理条件 不同: 就目前 而言, 仅有 无法开立 上海黄金 交易所黄 金 账户的投资 人方可以 现金方式 申购、赎 回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


77 (2 ) 申 购、 赎回业务 办理程序 不同: 投资人 参与 本基 金 场内份额 的现金申 购、 赎 回不 需要进行 账 户备案 , 而投资人 首次参与 本基金 场 内份 额的实物 申 购、赎回 前 ,需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账 户备案 。 (3 ) 申购 、 赎 回 交易规 则不同 : 以实物 申购 、 赎回的 场内份额和 以现金申 购、 赎 回的 场内份额 有 着不同的 申购对价 和 赎回对 价, 其交 易和 结算规则也 有较大差 异 。 11、基金份 额交易规 则调整 的 相关风险 因深圳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及上 海黄金交 易所 等服务机构 可能就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交易、 结算等相 关规则进 行调整 ,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 的登记 交收规则 或上市 交易的 交易 规则可能 因此而发 生变化。 基金管理 人届 时将根据 相 关服务机 构的调整 后的业 务规则 及本 基金的运 作需要, 适时调整 本基金各 类基 金份额的交 易规则。 本基金基 金份额 交易规则的 调整 或将 涉及相关 业务办理 时间及销 售机 构的调整, 与投资人 的交易习 惯 或有 一定差异。 12、本基金 场外份额 暂不可上 市交易的 风险 本基金场内 份额 的登 记结算机 构为 中国 结算办理 基金 份额的登记 结算业务 ,场外份 额 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 基 金管理人 。 在场外 份额 、场 内份 额之间开通 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 前 ,场 外份额暂不 可转托管 至场内, 也不可上 市交易。 13、创新风 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上 海黄金交 易所挂牌 交易的黄 金现 货合约,同 时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涉及到黄 金交易所 、证券交 易所两个 市场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 方式 、申 购赎回 办理机构、 登记结算 和清算方 式、业务 规则、投 资品 种等 产品细 节 与传统 的 ETF 有较 大差 异,基金管 理人和各 市场参与 主体涉及 相关业务 的处 理能力、经 验、系统 等有待验 证,从 而导致本基 金的运作 可能受到 影响而带 来风险。 ( 二 )流动性 风险 (1 )流动性 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 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黄金现货合 约 (包括 现货实盘 合 约、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等)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一般情况下 ,上述投 资标的流 动性较好 ,但不排 除在 特定阶段、 特定市场 环境下特 定投资 标的出现流 动性较差 的情况, 如当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 流动性不足 或黄金现 货延期交 收合约 投资成本更 低时,本 基金也可 适当投资 于黄金现 货延 期交收合约 ,以期有 效控制本 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 。 (2 ) 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本基金备用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包括但 不限于暂 停接 受赎回申请、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78 暂停基金估 值以及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 施。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等工具的 情形 、程序见招 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 的申购与赎 回”之“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 情形 ”的相 关规定。 若本基金 暂停赎 回申请,投 资者在暂 停赎回期 间将无法 赎回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赎回款 支付时间 将后延, 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 金安 排带来不利 影响。 暂停基金估 值的情形 、程序见 招募说明 书“基金 资产 的估值”之 “暂停估 值的情形 ” 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 金暂停基 金估值, 一方面投 资者 将无法知晓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另一方面基 金将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将 导致投资 者无法申 购或赎 回本基金, 或赎回款 支付时间 将后延, 可能对投 资者 的资金安排 带来不利 影响。 (3)对 ETF 基 金投资人 而言,ETF 可 在二级市 场进行 买卖, 因此也可 能面临因 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 造成的流 动性问题 ,带来基 金在二级 市场 的流动性风 险。 (三 )其他风险 1、 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 风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 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 ) 受 多种因素 影响 , 申购赎 回办理机 构 代理申 购、 赎回业务可 能受到限 制、 暂 停或 终止,从而 影响投资 者申购、 赎回。 (2 ) 上海 黄金交 易所、 证券交易 所、 证 券登记 结算机 构、 申购 赎回办理 机构 、 基金托 管人及其他 代理机构 可能违约 ,导致基 金或投资 者利 益受损的风 险。 2、 管理风险 与操作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等相 关当事人 的业务发 展状 况、人员配 备、管理 水平与内 部 控制等对基 金收益水 平存在影 响。因业 务扩张过 快、 行业内过度 竞争、对 主要业务 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 能会产生 影响投资 者利益的 风险。 3、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交 易、服务 与后台运 作等业务 过程 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 差错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这种 技术风险 可能 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证券 交易所、 上 海黄金交 易所、 登 记结算机 构及 申购 赎回 办理机构等。 4、 不可抗力 (1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遭受损失。 (2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证券交 易所 、 上海黄 金交易所 、 登记结 算机构和 申购 赎回办理机 构 等可能 因不可抗 力无法正 常工作, 从 而 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务 按正常时 限完成、 使投资者和 持有人无 法及时查 询权益、 进行日常 交易 以致利益受 损。


79 二十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 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 意见之日起 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 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 定 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 职责。 3、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4、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责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80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 )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 )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81 二十 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一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 资于黄金 现货 合约及其他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申请 和办理黄 金现货合 约 租借等业务 ; (14)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等 业 务规则; (17)委托 符合基金 服务机构 条件的第 三方机构 办理 本基金的交 易、清算 、估值、 结 算等业务; (18)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 依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 82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 记结算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对价 ,编制申 购赎回清 单;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对价;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 时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9)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83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 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 金认 购 人; 募 集期间已经 过户的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 将退还给投 资者;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3 ) 监 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84 (3 )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 ) 除依 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议》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对价;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 价;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85 (三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基金 投 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 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转让或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 ) 缴 纳基金认 购款项或 黄金现货 实盘合约 、 申 购对 价及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所 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四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8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包括场 内份额 和场外份额 ) 拥有平 等的投票 权。 鉴于本基金 和本基金 联接基金 ( 即 “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 以及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发展 需要募集 并管理的 以本 基金为目标 ETF 的其他 联接基金 ,以 下简称 “ 联接基金” ) 的相 关性, 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 金的份 额直接参加 或者委派 代表参加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表决 。在计算 参会份额 和计票 时,联接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数和 表决票数 为:在本 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 日,联接 基金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份 额占联接 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计 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不应以 联接基金 的名义代 表联 接基金的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 份行使表 决权,但 可接 受联接基金 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 人的身份 出席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代表联 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 照联接基 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 召开 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联 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提议 召开或召 集本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由联 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代表联 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议召 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 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 但根 据 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 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87 11)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2)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基金 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 而被 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外;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事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全部 或部分份 额类别的 基金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 金 全部或部 分份额类 别 的申购 费 率、调低本 基金 全部 或部分份 额类别 的 赎回费率 或调 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 、 上 海黄金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或登记 结算机构 的相关业 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的情 况下, 制定有关 场外份额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户 等 相关业务规 则,并适 时开通场 外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7)基金管理 人、深圳 证券交易 所、登记 结算机构 和 上海黄金交 易所在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 回、交易、 转托管、 非交易过 户等业 务的规则( 包括但不 限于场内 份额、场 外份额开 放时 间的调整, 交易规则 的调整等) ; 8)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 情况下, 调整基金 的申购赎 回 方式及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组成 , 增加新的申 购对价、 赎回对价 ,或调整 场内份额 申购 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 整场内份 额申购 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 时间或频 率; 9)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10)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 11)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及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下, 增设新的 份额类别 、 开通跨系统 转托管业 务、暂停 或停止办 理场外份 额申 购赎回业务 ; 12)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88 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 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干 扰。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 有权决定 开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体公告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方式 、 授 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 ,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89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 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基 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的 有关 证明文件 、 受托出席 会 议者 出示的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 权委托证明 及有关证 明文件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2) 经核对, 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 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方式 或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 议 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会 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 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 有关证 明文件 、 受托出具 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明文 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与基 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记录相 符。 (3 ) 在不 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 前提下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决, 具体方 90 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 明。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 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 决的 ,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纸 质、 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 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 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 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 生 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同等 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91 三分之二 以 上(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转 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 监督员 及公 证机关均认 为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 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 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以召集 人发布的 大会 通知为准。 7、 计票 (1 )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 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如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9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力。 9、 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 召开 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条 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规 修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 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五 )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 议意见之日 起 生效后 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 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 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 的职责。 (3 )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产 93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4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5 )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 意 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六 ) 争议解决方 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履 行和解释 而产 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争 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途径 解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调 解方式 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地 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 的,对 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94 (七 ) 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 资 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关 系的法律文 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双方 盖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 签字或签章 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并经中 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 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 的《基金合 同》各方 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 法律约束 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 一式六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95 二十 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 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 公区)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488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人民 银 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 币存款、 贷款、同 业拆借业 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贴 现、转贴现 、各类汇 兑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提 供信 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 理销售业 务;代 理发行、代 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 务;代理证 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 代理 政策性银 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 务;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金 融债券; 证券 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 ;企业 96 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 金 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 务; 贷 款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问服务 ; 组织 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代 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代 理发行、 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 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衍 生业务 ; 银行卡 业务; 电话银行 、 网 上银行、 手机银行 业务; 办理结汇 、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包 括黄金现 货合约( 包 括现货实盘 合约、 现货延 期交收合 约等) 、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于其他 品种 (包括但不 限于挂钩 黄金价格 的 远期合约 、 期货合 约、 期 权合约 、 互换 协议等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督 :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黄金现 货合约的 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B、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 修改上述 限制,且 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或 相关限制 相应调整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开始。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97 除上述 2) 以外,由于 黄金市场 波动、 证券市场 波动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应对措 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的 监督和检 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 (3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 变更或 取 消上述限 制,则本 基金 也随 之不 再受相应限 制 。 (4) 基金托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 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 有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 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 ,并确保 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 名单 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 更新该名 单。名单 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书面 回函确认 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 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 易,并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 列示 的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并协 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 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 关联交易发 生时,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对 于交易所 场内已成 交的违规 关联 交易,基金 托管人应 按相关法 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98 (5 ) 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 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 制 措施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 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 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 新,名单 中增 加或减少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 时须提 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 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 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理 人 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撤 销交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 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时 ,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 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如果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 于信用风 险控制的 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 新确定交 易方式, 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 时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 对手为 中国工商银 行、 中 国银行 、 中国 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可以 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 况调整核 心交易对 手名单。 基金管理 人有 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在与 核心交易对 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时,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 损失先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 了上述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6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心存 款 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 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 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 成的损失 时,先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 赔偿,之 后有权要 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 果 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 了上述监督 流程,则 对于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 失,不承 担赔偿责 任。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根 99 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 整。 2、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3、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 作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 工作日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书面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法 规、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立即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必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 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 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警告 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 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 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100 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 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 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 予协助配 合。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 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 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 财产进行核 查。基金 托管人应 积 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 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 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 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 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运 用、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及其他投 资 所需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 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对于 因基金 认 (申 ) 购 、 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产 , 如基金 托管人无 法从 公开信息或 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书面资料 中获取到 账日 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 的,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有 义务配合基 金管理人 进行追偿 ,但对 此不承担责 任。 2、募集资金 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 额、基金募 集金额( 含募集黄 金 现货实盘合 约市值)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 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 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 金托管 专户,上海 黄金交易 所应将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认 购所 募集到的黄 金现货实 盘合约过 户至以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联 名方式开 立的黄金 账户下, 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和 黄金 现货 实盘合 101 约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由 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 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 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 有效。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和黄金 现货合约 退还事宜 。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 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 专户,保 管基金的 银行 存款。该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 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银行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 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 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 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应严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银 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 查基金银 行 存款账户余 额。 4、基金证券 账户、黄 金账户与 证券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 公 司开设证券 账户;按 照上海黄 金交易所 的规则申 请交 易编码和开 立黄金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 基 金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 ,用于证 券清算; 按照上海 黄金 交易所的规 则开立用 于黄金现 货合约 交易的专用 结算账户 。 基金证券账 户、黄金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 经对方书 面同意擅 自转 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和黄金 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和黄金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5、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 时现金差 额的查收 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登 记结算机 构、上海 黄金交易 所的 清算和交收 数据办理 本基金因 申 购、赎回产 生的 现金 差额的结 算。 6、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本 基金 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 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 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102 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 的清算。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 主 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7、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 法 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的 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 管理人协 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 用并管理。 8、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或上 海黄 金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 及银行 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价 凭证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 坏、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9、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 管。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 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 签 署后 5 个 工作日内 通 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全 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 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 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 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1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复 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 符合《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资 基 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 103 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 金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 公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因 此,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黄金现 货合约、 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 负 债。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 值 ①上海黄金 交易所挂 盘的黄金 现货实盘 合约,以 其估 值日在上海 黄金交易 所挂盘的 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②上海黄金 交易所挂 盘的黄金 现货延期 交收合约 ,以 其估值日在 上海黄金 交易所挂 盘 的结算价估 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③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 或 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④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104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 ⑤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如有理由 认为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5)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项 ,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 方,共同 查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3、估值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 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登记结算 机构、 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 错、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 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 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 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 赔偿 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105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 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调,并 且有 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 偿 责任。估 值错 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 负责。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 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 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 值错 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 (3 ) 估值错 误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 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 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 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 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 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 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4 ) 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处理。 如 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4、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 106 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套 账册,对 相关各方 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 。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 并纠正,保 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5、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月 度报表的 编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 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 基金管理人 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一 次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人 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 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 告编制并 公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对报 表加盖公 章后 ,以传真方 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在 半年报 完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 ,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发 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相关各方 认可 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业务 印鉴 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 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 各自留存 一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半年报 告、年度 报告 和季度报告 复核 完毕 后,需盖 章 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 核确认书 ,以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 文件审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6、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交易场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停 市时; (2 ) 因不可 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


107 (3 )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认为必要 并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 (5 )法律法 规规定、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他情形。 7、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 值错误处理 ; (2 ) 由于 不可抗 力, 或 证券交易 所、 上 海黄金 交易所 、 登记结 算机构 、 存款银 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或 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 未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六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保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委 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担任本基 金的登记 结算机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的编制及持 续保管义 务由登记 结算机 构承担。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提 供,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 基金管 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 ) 争议 解决方 式 双方当事人 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 以 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该 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 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 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 终止 (1 )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程序


108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的内 容进 行变更。变 更后的托 管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基 金托 管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生 效。 (2 ) 基金托 管协议终 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 项。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 护基金财 产安 全的职责。 (3 )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4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5 )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后,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 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告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6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7 ) 基 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 费用;


109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3、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 同》 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4、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10 二十 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 发售代 理机构、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提 供。投资者可 通过以下方 式了解基 金产品与 服务,进 行各类业务咨 询, 或反馈 投资过程中 需要投诉与建 议的情况 , 投资者如 果认为自 己不能准 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的 具体内容 ,也可拨 打以下电 话详询 : 客服热线 :4008818088 ( 免长 途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11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 方 达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 易 方达 资 产管 理 有 限公 司 股 权 结构 等 事项 变更的公告 2017-12-02 易 方 达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 公 司旗 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执 行 增 值税 政 策的 公告 2017-12-30 易 方 达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 提 醒投 资 者及 时 更 新身 份 证 件 或者 身 份证 明文件的公 告 2018-01-23 易 方 达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 易 方达 黄 金交 易 型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修 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部分条 款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住所 变更的公 告 2018-03-23 关 于 警 惕 冒用 易 方达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名义 进 行 诈骗 活 动 的 特别 提 示公 告 2018-03-29 注:以上公 告披露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 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


112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 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 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113 二十 六 、 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 核准易 方达 黄金 交易型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方达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7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