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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美丽A(519664)

银河美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美丽优萃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八 年七 月十二 日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12 月10 日 《关于核准银河美 丽优萃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批 复》(证监 许可 【2013】1561 号)的 注册, 进行募集 ,并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公告更名 为银河 美丽优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 《 银河 美丽优萃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的 产 品特性,并承 担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 险,由 于基金 投资人 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 基金 由 于投资 于 本基金 定义的 美丽主 题 相关的 股票产 生 的特 定 风险, 等等。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产 品,风 险高 于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金, 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 益的基金产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或 申 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5 月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 年 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49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0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62 十、基金的投资 ..................................................... 63 十一、基金财产 ..................................................... 7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8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84 十四、基金的费用 ................................................... 86 十五、基金税收 ..................................................... 8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十八、风险揭示 ..................................................... 9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56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其他 有关规定及 《银河美丽 优萃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关 的必 要事 项,投 资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释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美丽优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银河 美丽优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河美丽优萃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银 河美丽优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银河美丽优萃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指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银河 基金 管理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41、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3、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A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 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费 用,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47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在赎 回时 根据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的基 金份额 48、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 动定 价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 际申 购、赎回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的投资 者,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6、不 可抗 力:指 本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7、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就 本基金 合同 而言,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 刘立 达先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尔 士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 国人民银 行总行 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所 国内金 融研 究室 助理研 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 作,曾 任股 权管 理运营 部总经 理、 银河 保险经 纪公司 董事 、战 略发展部 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范 永武先 生, 中共 党员,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应用经 济学博 士后 ,厦 门大 学会计 学博士 ,哥 伦比 亚大学 硕士, 持有 注册 会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等专业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 资格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 ,担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1 月至 2017 年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 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董事 会董事 。历 任金 飞民航 经济发 展中 心投 资主管, 首都机 场地产 集团 有限 公司部 门经理 助理 ,首 都机场 集团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中国银河 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 振忠先生, 中共党员, 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2017 年2 月被 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届 董事 会董 事。历 任大港 油田 总机 械厂技术 员、大 港油田 局办 公室 科员、 大港油 田经 济研 究所科 员,现 任中 石油 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一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第二 届、第 三届 、第 四届董事 会连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地 震局 副司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总经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 理,中 国人保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董事长 ,深 圳阳 光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生 先生 ,中 共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设 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 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生 ,中 共党 员,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 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 总经理 范永武 先生 ,中 共党员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应用 经济学 博士 后, 厦门 大学会 计学博 士, 哥伦 比亚大 学硕士 ,持 有注 册会计 师、注 册资 产评 估师等专 业资格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担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1 月至2017 年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陈勇 先 生 ,中 共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滨 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总 裁办公 室秘书 处副处 长 、处长 、 (党 委办公 室 )副主 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 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 内审) 、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琪女士, 硕士研究生学历,8 年金融行业相关从业经历。 曾任职于上海原 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1 年 11 月加 入我公司,从事投资、研究相关 工作。2017 年1 月起担任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起担任银河美丽优萃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起担任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成胜先生:2014 年5 月至2015 年6 月, 张杨先生:2014 年5 月 至2017 年 4 月,杨琪女士:2017 年4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永武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陈 勇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监 钱 睿南先 生,总 经理 助理 兼战略 规划部 总监 吴磊 先生, 研究部 总监 刘风 华女士, 固定收 益部总监 韩 晶先 生,股 票投资 部 副 总监 张杨先 生,股 票投 资部 基金经理 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 应予保 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 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6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 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险 、经 营风险 以及 操作 风险, 确保基 金财 务和 公司财 务以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本 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织 机制 、管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7 理方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称 。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标 、内 控原 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括 内部 会计控 制制 度、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在职 能上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 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 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 学化的 方法 尽量 降低经 营运作 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 务指引 》 、 《企业 财务通 则》等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 订 了基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务 会计 制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会 计岗位 职责 ,并 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基 金估 值制 度和程 序、基 金财 务清 算制度 和程序 、成 本控 制制度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和费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8 用报销 管理办 法、 财产 登记保 管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交 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原 则、 风险 控制的 机构设 置、 风险 控制的 程序 、 风险 类型 的界定、 风险控 制的主 要措 施、 风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 制的 具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交 易风 险管理 制度 、财 务风险 控制制 度以 及岗 位分离 制度、 防火 墙制 度、岗 位职责 、反 馈制 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 司运 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当 回避的 情况 外, 督察长享 有充分 的知情 权和 独立 的调查 权。督 察长 根据 履行职 责的需 要, 有权 参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事 会以 及公 司业务 、投资 决策 、风 险管理 等相关 会议 ,有 权调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事 报送 工作 报告,并 在董事 会及董 事会 下设 的相关 专门委 员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 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 核工 作。公司配备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 度 包 括内 部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部 稽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过 这些 制 度的建 立,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情况;检 查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的 情况。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6 月末, 本集团 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 增幅3.47%。 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 较上年同期 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 稳增长。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性管 理银行 ” , 《机构 投资者 》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设资 产托管 业务 部,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处 、证 券保 险资产 市场处 、理 财信 托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在 中国 建设银 行南 通分行 、总 行计 划财务 部、信 贷经 营部 任职, 并在总 行公 司业 务部、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审 批部担 任领导 职务 。其 拥有八 年托管 从业 经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国际 部、营 业部并 担任 副行 长,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部、 委托代 理部、 战略 客户 部,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 事海外 机构 及海 外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 业务管 理、国 外金 融机 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托 管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基本 养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 等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 体系,是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1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季度 末, 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 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 并在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 国市场唯一 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配备 了专职内 控合规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合规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2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投 资范 围、 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况进 行监 控, 如发现 投资异 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与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3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编:210019 )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4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5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站:www.njcb.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21)20655183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6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1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7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6)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媖 电话: (024)22955449 传真: (024)22955530 联系人:贾丽媛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8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9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电话: (027)65799999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0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1 网址:www.scstock.com


(2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3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朱磊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2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3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 务管理 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一涵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4 网址: stock.pingan.com (3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电话: (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4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4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5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12、13 、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4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4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767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7)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7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4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电


话: (010 )59355807 传


真: (010 )56437030 网址:www.e5618.com (5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程博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8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5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人代表: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5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502 、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 (0571)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邮编:310007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9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8)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 (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 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91fund.com.cn (1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1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1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2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7)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cn (19)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2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1)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03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4)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2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4 网址:www.niuji.net (2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8)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 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29)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3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31)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32)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5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3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3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5)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7)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6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3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9)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4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41)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4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43)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4)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5)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1 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8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统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具体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毛 鞍 宁 经 办 会 计 师 : 蒋 燕 华 、 石 静 筠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9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 】1561 号 注册日期:2013 年12 月10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5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0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场 内、 场外两 种方 式进行 。场 外申购 赎回 场所 为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场 外代销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场内 申 购 赎回 场所为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相 关业务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 位。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另行 公告 。若 基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上 述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 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 开放 日,投 资者 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与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当日 收市 时间( 目前为 下午 3:00) 之前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视为当 日的交 易申 请; 如果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时 间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与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当 日收市 时间之 后,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视为 下一开放 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1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或者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2 项。 遇 证券交 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 行数 据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它 非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所 能 控制的 因素影 响业务 处 理流程 时, 赎回款 项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划出。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功 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 赎回 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申 购 、赎 回 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 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若 某投 资者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3 5、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 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和赎 回费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设置 级差费 率, 申购 费率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申购本 基金,申 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并应在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采用 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如下: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4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日≤N<30 天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 (含) 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两者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的赎回费, 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 注: 上述赎回费率中,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个月按30 日计算; 1 年按365 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按每份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5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4 万元申 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 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 场内申 购,申购份额为37,893 份,其余0.14 份对应 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假 设申购当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0,000.00 元 申购费用=40,000 -40,000.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申购份数为 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 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38,461 份,其余0.54 份对应的 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申 请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 金额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的计算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6 担。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25%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 基金 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投 资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在 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 期内 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 结束之 前可以撤销 ;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 (如在开放期内, 含 T+2 日) 之后的 开放期内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投资人在开放期内 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7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1、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 (2) 、 (3) 、 (5) 、 (8 ) 、( 9)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8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场外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9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对于 场内赎 回部 分, 当日未获 受理的 赎回申 请将 自动 视为取 消赎回 ,而 不会 延至以 后的开 放日 做延 期赎回处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 请( “ 大额赎 回 申请人 ” )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大额 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 请 人( “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利益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优先确 认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对 小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在当 日被 全部确 认,且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 请按比 例确 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 当日 未予确 认的部 分, 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处理 的赎回申 请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至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此 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 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 回申请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如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在 当日未 被全 部确 认,则 对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申 请(含 小额 赎回 申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0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一个 开放日 的两类 基 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四 )基金 的冻 结 、解冻 和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基金份 额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 法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2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 在开 放期 内 开 办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3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具有 竞争优 势的 本基金 定义 的 美丽 主题 相关股 票, 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主题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现金 等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40% ,现 金以 及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为主 动管理 的 混合 型基 金, 投资策 略主 要包括 资产 配置策 略、 个股 精选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多因素分析模型,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 微观等 多个角 度考 虑宏 观经济 面、 政 策面 、市 场面等 多种因 素, 综合 分析评判 证券市 场的特 点及 其演 化趋势 ,重点 分析 股票 、债券 等资产 的预 期收 益风险的 匹配关 系,在 此基 础上 ,在投 资比例 限制 范围 内,确 定或调 整投 资组 合中股票 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 , 货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 考虑 的政策 面因 素包括 但不 限于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产 业政 策的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4 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 考虑 的市场 因素 包括但 不限 于市场 的资 金供求 变化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增长情况、 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 新股首 发上市涨幅情况等。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定性与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式,对 本基 金定义 的美 丽主题 相关 的上 市公司 的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评 估,精 选具 有较 强竞争 优势的 上市 公司 作为投资 标的。 (1)美丽主题的界定 党的十 八大 报告中 提出 生态文 明建 设作为 社会 主义现 代化 建设五 位一 体总 体布局 的长期 政策 ,并 首次提 出“美 丽中 国” 概念, 该政策 及受 此促 进的相关 公司将成为良好的投资主题,具有扎实的市场需求。 受益美丽主题的行业和企业的界定是: 以资源 管理、 环境 清洁技术和 产品、 污染管 理、园 林绿 化、 园林装 饰、生 态建 设、 生态修 复等为 主营 业务 ,提供相 关设备 、技术 、产 品、 服务等 与美丽 中国 之美 丽家园 相关的 环境 保护 行业和企 业; 和风能、 水能、 电 力、 汽车、 建筑、 医药 、 电子、 传媒、 旅游、 食品饮料、 可选消 费、文 体、 文化 等与美 丽中国 相关 的基 础行业 和企业 ;以 及节 约能源和 资源管 理、新 能源 、新 材料、 新技术 、新 模式 等为美 丽中国 提供 持续 推动力的 新能源和新服务相关行业和企业。 未来随 着经 济增长 方式 转变和 产业 结构升 级, 从事或 受益 于上述 投资 主题 的外延 将会逐 渐扩 大, 本基金 将视实 际情 况调 整上述 对美丽 主题 类 股 票的识别 及认定。 (2)定性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定性 分析 ,深入 分析 企业的 基本 面以及 国家 生态文 明、 美丽 中国等 相关概 念的 政策 、人口 结构变 化等 因素 ,确定 具有比 较竞 争优 势的上市 公司。 1)市场竞争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市场占有率, 是否有较广泛的市场品牌效应;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5 上市公司的营销体系, 是否有较强的销售能力; 上市公司的产品, 是否有特色, 有别于其他同类产品;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等。 2)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 将重 点考察 公司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实际 控制人 的发 展战略 ,关 联交 易等事项。 3)公司管理 公司的 管理 团队是 否和 谐高效 ,能 够在公 司战 略、作 业与 成本、 质量 与安 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4)政府政策、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政府政 策的 红利、 人口 数量和 年龄 结构等 因素 的变化 ,都 会影响 对美 丽主 题的企 业的需 求变 化, 从而产 生深远 的影 响。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动 态的 跟踪这些 变化,并分析其对美丽主题相关行业的影响。 (3)定量分析 本基金 在定 量指标 方面 ,重点 考察 企业的 成长 性、盈 利能 力的估 值水 平, 选择在美丽主题相关行业内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规模指 标方 面,本 基金 主要考 虑主 营业务 收入 ;成长 性方 面,本 基金 主要 考虑主 营业务 利润 增长 率及其 增长变 动的 方向 和速率 ;盈利 指标 方面 ,本基金 主要考 虑毛利 率、 净利 率、净 资产收 益率 等; 估值指 标方面 ,本 基金 主要考虑 PE 、PB 、PEG 、PS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以 久期 管理为 核心 ,采取 久期 配置、 利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可转换 债券 条款和 发行 债券公 司基 本面进 行深 入分析 研究 的基 础上, 利用可 转换 债券 定价模 型进行 估值 ,并 结合市 场流动 性, 投资 具有较高 预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 在对 资产支 持证 券进行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提 前偿 付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险 等综合 评估 的基 础上, 利用合 理的 收益 率曲线对 资产支 持证券 进行 估值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分析 ,并运 用久 期管 理、类属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6 配置和 单券选 择等 积极 策略, 选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较 高的品 种进 行投 资,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寻求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对指 数点 位区间 判断,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 决定 套保比 例。再 根据 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的 贝塔值 ,具 体得 出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的 买卖张 数。基 金管 理人 根据股指 期货当 时的成 交金 额、 持仓量 和基差 等数 据, 选择和 基金组 合相 关性 高的股指 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 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 风险。同时,本基 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 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 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 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 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沪深 300 指 数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而上证 国债指 能数能 够较 好地 反映债 券市场 变动 全貌 ,比较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债券投 资比较基准。 随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 或因指 数编 制及发 布等 方面的 原因 , 如果 上述 业绩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7 比较基 准不适 用本 基金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根据 实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准 无需 召开 基金持有 人大会 ,但 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公告。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主 动管理 的 混 合型 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较高 的投资 品种 ,理 论上其 风险收 益水 平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 ( 六)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程 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等。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内设 研究 部,通 过对 宏观、 政策 、行业 、公 司、市 场等 方面 的分析, 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 管理 人内设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小组, 运用 风险模 型及 监测指 标 定 期或 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投资框 架下 , 审批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和 行业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下,参 考研 究部和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小组 的研究 分析, 制定 基金 的投资 策略, 在其 权限 范围进 行基金 的日 常投 资组合管 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 理制 定具体 的操 作计划 并通 过交易 系统 或书面 指令 形式向 中央 交易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8 室发出 交易指 令。 中央 交易室 依据投 资指 令具 体执行 买卖操 作, 并将 指令的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汇 报基金 投资 执行情 况。 监察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常监 督。 绩效 与风险 评估小 组定 期对 基金投 资进行 绩效 评估 和风险分 析,并 通过监 察部 呈报 给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及督察 长 办 公室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基 金经 理及 相关人 员。在 监察 部和 绩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提 供的绩效 评估和 风险分 析报 告的 基础上 ,基金 经理 定期 对证券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七)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 美丽主题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现金等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9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0 (1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8) 、 (19) 项以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1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应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截 止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74,160,271.79 84.06 其中: 股票


974,160,271.79 84.0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78,187,612.90 15.38 8 其他资 产


6,514,517.68 0.56 9 合计





1,158,862,402.37





100.00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2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24,340,220.28 63.55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402.87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8,830,209.62 1.6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105,988,133.52 9.30 J 金融业 70,534,800.00 6.19 K 房地产 业 54,194,147.70 4.7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46,357.80 0.0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74,160,271.79 85.47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 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1,947,000 91,314,300.00 8.01 2 600519 贵州茅 台 133,314 91,136,116.68 8.00 3 603517 绝味食 品 2,615,443 90,494,327.80 7.94 4 002415 海康威 视 2,099,347 86,703,031.10 7.61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3 5 002304 洋河股 份 724,702 78,260,568.98 6.87 6 601318 中国平 安 1,080,000 70,534,800.00 6.19 7 603579 荣泰健 康 928,376 68,644,121.44 6.02 8 000063 中兴通 讯 1,892,904 57,071,055.60 5.01 9 000671 阳 光 城 7,038,201 54,194,147.70 4.75 10 603515 欧普照 明 1,160,470 52,812,989.70 4.63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指 期货 投资 。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4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指 期货 投资 。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1.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13,143.8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227,852.7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5,086.70 5 应收申 购款 728,434.38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14,517.68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2 开放式 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 份 项目 银河美 丽混 合 A 银河美 丽混 合 C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283,919,200.12 84,271,901.07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239,135,351.70 37,428,903.70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86,633,236.47 32,486,310.37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 减少以"-" 填列 ) -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436,421,315.35 89,214,494.40 (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 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银河美丽股票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合同 生 20.70% 1.09% 48.92% 1.01% -28.22% 0.08%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6 效日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69.51% 3.31% 6.98% 1.99% 62.53% 1.32%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5.12% 1.84% -8.16% 1.12% -16.96% 0.72%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9.74% 0.97% 17.32% 0.51% 32.42% 0.46%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4.93% 1.39% -2.32% 0.94% -2.61% 0.45% 自合同 生 效日起 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18.10 2.07% 67.68%


1.28% 50.42% 0.79% 银河美丽股票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合同 生 效日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0% 1.09% 48.92% 1.01% -28.82% 0.08% 2015 年1 月1 日至 67.94% 3.31% 6.98% 1.99% 60.96% 1.32%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7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5.73% 1.84% -8.16% 1.12% -17.57% 0.72%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8.40% 0.97% 17.32% 0.51% 31.08% 0.46%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5.17% 1.39% -2.32% 0.94% -2.85% 0.45% 自合同 生 效日起 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10.80% 2.07% 67.68%


1.28% 43.12% 0.79%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8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 股指期 货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9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0 5、股 指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交易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 该 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交易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1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2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5、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6、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 布。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3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 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4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 相应 类别 的 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 的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该类 每 单位 该类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 售服务 费,各 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由 于不 同基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5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6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7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1%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8 目。 ( 五)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或 销售 服务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9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 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2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两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3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 作期 间,如 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4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5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 发生 涉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回 等的 重大 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息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6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7 十八、风 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险 包括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使基 金财 产面临 潜在 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和产业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受 到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响 ,也呈 现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的 价格变 动, 同时也 将影 响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虽然本 基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种 风险。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8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因债券 收益 率曲线 非平 行移动 ,导 致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 利率 下降, 导致 债券组 合的 利息收 入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下降 ,将 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品种时 ,证 券化的 信托 财产中 债务 人提前 还款 会 造 成信托 财产的 现金 流量 失衡, 从而与 设计 的现 金流量 规划不 同, 影响 基金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收 益。 除受债 务人自 身的 财务 状况影 响外,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其他融 资成本 的变 化等 因素都 将影响 债务 人提 前还款 。由于 影响 因素 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 现金 ,或者 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者 大额赎 回的 风险 。在开 放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的情 形。巨 额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甚 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上 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9 历史流 动性状 况良 好, 正常情 况下能 够及 时满 足基金 变现需 求, 保证 基金按时 应对赎 回要求 。极 端市 场情况 下,上 述资 产可 能出现 流动性 不足 ,导 致基金资 产无法 变现, 从而 影响 投资者 按时收 到赎 回款 项。据 过往数 据统 计, 绝大部分 时间上 述资产 流动 性充 裕,流 动性风 险可 控, 当遇到 极端市 场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会 按照基 金合 同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要求 ,及 时启动 流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为主 动管 理 的股 票型基 金, 投资策 略主 要包括 但不 限于资 产配 置策 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①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多因素分析模型, 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 从宏观、 中观、 微观等 多个角 度考 虑宏 观经济 面、政 策面 、市 场面等 多种因 素, 综合 分析评判 证券市 场的特 点及 其演 化趋势 ,重点 分析 股票 、债券 等资产 的预 期收 益风险的 匹配关 系,在 此基 础上 ,在投 资比例 限制 范围 内,确 定或调 整投 资组 合中股票 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定性与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式,对 本基 金定义 的美 丽主题 相关 的上 市公司 的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评 估,精 选具 有较 强竞争 优势的 上市 公司 作为投资 标的。 党的十 八大 报告中 提出 生态文 明建 设作为 社会 主义现 代化 建设五 位一 体总 体布局 的长期 政策 ,并 首次提 出“美 丽中 国” 概念, 该政策 及受 此促 进的相关 公司将成为良好的投资主题,具有扎实的市场需求。 受益美丽主题的行业和企业的界定是: 以资源 管理、 环境清洁技术和 产品、 污染管 理、园 林绿 化、 园林装 饰、生 态建 设、 生态修 复等为 主营 业务 ,提供相 关设备 、技术 、产 品、 服务等 与美丽 中国 之美 丽家园 相关的 环境 保护 行业和企 业; 和风能、 水能、 电 力、 汽车、 建筑、 医药 、 电子、 传媒、 旅游、 食品饮料、 可选消 费、文 体、 文化 等与美 丽中国 相关 的基 础行业 和企业 ;以 及节 约能源和 资源管 理、新 能源 、新 材料、 新技术 、新 模式 等为美 丽中国 提供 持续 推动力的 新能源和新服务相关行业和企业。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0 未来随 着经 济增长 方式 转变和 产业 结构升 级, 从事或 受益 于上述 投资 主题 的外延 将 会逐 渐扩 大, 本基金 将视实 际情 况调 整上述 对美丽 主题 类股 票的识别 及认定。 本基金 将通 过定性 分析 ,深入 分析 企业的 基本 面以及 国家 生态文 明、 美丽 中国等 相关概 念的 政策 、人口 结构变 化等 因素 ,确定 具有比 较竞 争优 势的上市 公司。 本基金 在定 量指标 方面 ,重点 考察 企业的 成长 性、盈 利能 力的估 值水 平, 选择在美丽主题相关行业内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以 久期 管理为 核心 ,采取 久期 配置、 利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可转换 债券 条款和 发行 债券公 司基 本面进 行深 入分析 研究 的基 础上, 利用可 转换 债券 定价模 型进行 估值 ,并 结合市 场流动 性, 投资 具有较高 预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 在对 资产支 持证 券进行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提 前偿 付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险 等综合 评估 的基 础上, 利用合 理的 收益 率曲线对 资产支 持证券 进行 估值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分析 ,并运 用久 期管 理、类属 配置和 单券选 择等 积极 策略, 选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较 高的品 种进 行投 资,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寻求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收益。 ④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对指 数 点 位区间 判断,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 决定 套保比 例。再 根据 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的 贝塔值 ,具 体得 出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的 买卖张 数。基 金管 理人 根据股指 期货当 时的成 交金 额、 持仓量 和基差 等数 据, 选择和 基金组 合相 关性 高的股指 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⑤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数量化 期权 定价公 式对 权证价 值进 行计算 ,并 结合行 业研 究员 对权证 标的证 券的 估值 分析结 果,选 择具 有良 好流动 性和较 高投 资价 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1 本基金 采取 现金套 利策 略,兑 现部 分标的 证券 的投资 收益 ,并通 过购 买该 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 ,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 证与 标的证 券的 内在价 值联 系,合 理配 置权证 与标 的证券 的投 资比 例,构 建权证 与标 的证 券的避 险组合 ,控 制投 资组合 的下跌 风险 。同 时,本基 金积极 发现可 能存 在的 套利机 会,构 建权 证与 标的证 券的套 利组 合, 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性 较低 资产的 投资 进行了 严格 的限制 ,以 降低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 日内到 期或 可支 取的逆 回购、 银行 存款 ,7 个 工作日 内能 够确 认收到的 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 开放 式运作 ,在 遵守本 基金 有关投 资限 制与投 资比 例的前 提下 ,可 对资产 进行必 要的 变现 ,以应 对可能 发生 的巨 额赎回 。同时 将通 过合 理配置组 合期限 结构等 方式 ,积 极防范 流动性 风险 ,在 满足组 合流动 性需 求的 同时,尽 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同时, 如本 基金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基 金份 额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一定 比例以 上的 ,基 金管理人 有权对 前述单 个赎 回申 请人赎 回申请 进行 延期 办理。 具体内 容详 见本 招募说明 书第八章。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估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2 2)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 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 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 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 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基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保持 在 60%以 上, 具有 对股 票市 场的系 统性风 险, 不能 完全规 避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个 股风险 。 主 题投 资的风险 主要体 现为主 题相 关行 业的高 集中度 带来 的风 险,如 果市场 的波 动结 构发生变 化或根本性的转折,单主题基金会面临投资机会减少带来的困绕。 4、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有误、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等因 素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金 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 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3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方可执行,自 备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5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7 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 更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8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09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0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 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1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2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同一类 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和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3 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易 、非 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当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4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5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上 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明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6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到 会者 所持有 的有效 基金 份额 应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7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8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报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19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的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该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将有 所不同 ,本 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0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容 。由 于不 同基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1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1%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2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5、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或 销售 服务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具有 竞争优 势的 本基金 定义 的 美丽 主题 相关股 票, 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3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美丽主题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现金 等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40% ,现 金以 及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美 丽主题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4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7)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5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18)、 19 ) 项以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6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7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两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8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自 备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2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0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1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时间: 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2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 便基金托 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美 丽主题相关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3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3)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产 净 值的3%; 14)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5)开 放式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7)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约 定, 即占 基金资产 的60%-95%; 18)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4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 在开 始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之 前,应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股指期 货开 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0)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21)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3)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除上述第 2) 、10 ) 、22) 、23 ) 项以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 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方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根 据法 律法 规有关基 金从事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有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5 控股关 系的股 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 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 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明 确基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6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额 度和 比 例等 的情 况进行监 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本 基金 不投资 有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责 登记和 存管 ,并 可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应保证 登记 存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保 基金托 管人 能够 正常查 询。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 批准。 风险 处置 预案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受 限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金投 资比例 限制失 调、 基金 流动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应 对解决 措施 ,以 及有关异 常情况 的处置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损 失。 对本 基金因投 资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 致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7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交 有关 书面资 料,并 保证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有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比例 如违 反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8 (2)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在 相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国 家 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 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若基金 管理人 拒不执 行 造成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7、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39 9、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无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0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基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本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管 人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易 交收 、托 管资产 开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并 配合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应 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出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1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方 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 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2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行 、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的有关 规定 ,在 银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持有人账 户和资 金结算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开户 证实书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与 合同 原件核 对一致 的加 盖公 章的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协 商一致 ,合 同原 件不得转 移。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3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及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两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交易 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交 易日 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 将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股指期 货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4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应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5 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加盖公 章的 书面 说明后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何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 错时, 视为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错 误偏差 达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理 人 的建议 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程 提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管 理人书 面说 明, 基金份额 净值出 错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6 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布 两类 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 致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错 误,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做法 ,双 方当 事人应 本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 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如果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7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 核对不 符时,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进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8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 七)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用和 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49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0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1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 立 并 倡 导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服 务 理 念 以 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 卓越 的 服 务体 验实践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 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共 性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利 用 两 个 公 共 接 触 点 : 网址 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 隐性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服 务定 制的 方式以 及通过 专业 的理 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持 续 完 善 服 务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 文件或纸质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 将支付现金。 ( 三) 基 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2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 账户 查 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 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电 话 和 网 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心(400-820-0860) 自 动语 音系 统 提供 7*24 小 时 账户 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 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基金平 台可 以进 行 自助开 户、 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3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上刊 登公告如下: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7.12.9)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7.12.19) 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0) 4、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2018 倾 心 回馈” 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12.28) 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12.28)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12.30) 7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产 品 实 施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2017.12.30) 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1.12) 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债券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8.1.13) 10、银河美丽优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8.1.18 ) 11 、 银河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开 通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2018.1.19) 12、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上 海挖 财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1.22) 13、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银河 美丽 优萃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在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2018.1.26) 14、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东 亚银 行基金 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1.30)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4 15、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中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参 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1.31) 16、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金 惠家 保险代 理有 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17、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3.6) 18、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修 改银河 美丽 优萃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2018.3.24) 19、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估值 调整的 提示 性公 告(2018.3.24) 20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公 告 (2018.3.27) 21、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继续参 加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3.28) 22、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东 亚银 行基金 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3.28) 23、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3.29) 24、银河美丽优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3.30) 25、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参 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4.13) 26、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估值 调整的 提示 性公 告(2018.4.20) 27、银河美丽优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8.4.23 ) 28、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5.2) 29、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中国 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5.21)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5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56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河美丽优萃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美丽优萃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美丽优萃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或下 载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 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