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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300(166802)

浙商300: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浙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浙商 沪深300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结果 暨决 议生 效的 公告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的有 关规 定, 现将 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
司” ) 旗下 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 基金 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了 《 关于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 (以 下简 称“ 本次 会议 议案 ” ) ,并 由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自 2018 年 6 月 9 日起 , 至 2018
年 7 月8 日 17 :00 止 (送 达时间以 本基金管理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
计票于2018 年7 月10 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通
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 上海市东方 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6 月 8 日, 参 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指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对应的 浙商沪深 300 份额、 浙商稳健 份额、 浙商进取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
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 ,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和 《基 金合 同》 关于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开条件。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所代表的 浙商沪深 300 份额为 12,597,954.64 份, 占参 与
投票的 浙商沪深 300 份额总数的 100% , 反对 票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为 0 , 弃权 票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为 0 ;同意票所代表的 浙商稳健 份额为 2,328,804.00 份,占参与投票的 浙商稳健 份额
总数的 100% , 反对 票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为 0 , 弃权 票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为 0; 同意 票所 代表
的浙商进取 份额为 2,328,804.00 份, 占参 与投 票的浙商进取 份额 总数 的 100% , 反对 票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 0 ,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上述表决结果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浙商稳健 份额、 浙商进取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基金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议案 表决 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 , 律师 费 30000 元 , 合计 40000 元,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二、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生 效 
根据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8 年7 月 10 日表 决通 过了 《 关于 浙
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 ,本 次大 会决 议自 该日 起生 效。 基
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 5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停复牌相关安 排 
浙商稳健 份额、 浙商进取 份额已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开 市起 停牌 ,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以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 浙商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 (2018 年7 月12 日)
上午 10:30 起复牌。 
四、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相关 事项 的实 施 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 关于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华夏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已将 《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为 《 浙商 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 ,并
据此 拟定 了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 上述 文件 已经 中
国 证 监会 《 关于 准予 浙 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变 更 注册 的批 复 》 ( 证监 许 可
[2017]1618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根据 《运 作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 本基
金正 式转 型前 , 预留 至少 二十 个交 易日 的选 择期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做出 选择 , 本基金转型选
择期为2018 年7 月12 日至2018 年8 月10 日 , 投资人可在选择期内选择赎回、 转出或卖出。 
3、基 金份 额终 止 上市 交易 
为实 施转 型,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 浙商沪深
300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次会议议案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浙商
稳健 份额 、 浙商 进取 份额 终止 上市 。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发布 本基 金 浙商稳健 份额 、 浙商 进取
份额 终止上市公告。 
4、基金 份额 的转 换及 相关 安排 
转型选择期届满后, 基金管理人将从 2018 年 8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份额转换业
务, 并 以2018 年8 月17 日作为份额转换基准日,在 份额转换基准日 进行本基金的份额转换 。
基金份额的转换主要分为以下二个步骤: 
(1)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的日终, 将 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按照转换当日各自相
应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 成浙商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 (或 浙商进取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 浙商沪深 3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取 整后 的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由于 基金 份额 数取 整计 算产 生的 误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面临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 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 浙商稳健份额 、 浙商进取份额 持有
人,将面临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财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浙商稳健份额 (或 浙商进取份额 ) 的转 换比 例= 份额 转换 起始 日 浙商稳健份额 (或 浙商
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起始日 浙商沪深 3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浙商稳健份额 (或 浙商进取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 浙商沪深 3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 浙商稳健份额 (或 浙商进取份额 ) 的份 额数 ×浙商稳
健份额 (或 浙商进取份额 )的转换比例 
(2)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份额变更登记申请,将浙商沪深 3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变更登记为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将浙商
沪深 3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变更登记为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场外
份额。 
转换 完成 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 由于 基金 份额 数取 整计 算产 生的 误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着 基金 资产 净值 减
少的风险。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 , 浙商沪深 300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 并
正式变更为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自 2018 年8 月 20 日起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信 浙商 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托管 协议 》 《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生效,
原《 浙商沪深 300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浙商 沪 深 300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浙商沪深 300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涉及其他转型相关事项,本公司 届时 将及时予以公告。 
五、 备查文件 
1、《 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 
2、《 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3、《 浙商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4、上海市东方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