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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臻享纯债债券A(003837)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重要提示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6 年7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东方臻享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6]1600 号) 准予 募集注册。 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11 月28 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 金管理人” ) 保证 《东方 臻享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 及市 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 认 购(或申 购) 基金时 应 认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 市场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 动, 投 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 前, 请认真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 息披 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获得 基金投 资收 益,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投资 本基金 可能 遇到的风险 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环 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险,大 量赎回 或暴 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生的 操作风 险, 因交收违约 和投资 债券 引发的信用 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 属证券投 资基 金中的 较 低风险品 种, 理论上 其 长期 平 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 投资 中将国 债 期货纳入 投资 范围, 因 此,可能 面临 市场风 险 、基 差 风险、流动 性风险 等。 市场风险是 因期货 市场 价格波动使 所持有 的期 货合约价值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发生变化的 风险。 基差 风险是指由 于期货 与现 货间的价差 的波动 ,影 响套期保值 或套利效果 ,使之 发生 意外损益的 风险。 流动 性风险可分 为两类 :一 类为流通量 风险,是指 期货合 约无 法及时以所 希望的 价格 建立或了结 头寸的 风险 ,此类风险 往往是由市 场缺乏 广度 或深度导致 的;另 一类 为资金量风 险,是 指资 金量无法满 足保证金要 求,使 得所 持有的头寸 面临被 强制 平仓的风险 。本基 金对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投资 中将资 产支 持证券纳入 到投资 范围 当中,可能 带来信 用风 险、 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 资的资产 支持 证券之 债 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 交 易过 程 中发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资产支持 证券信 用质 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 险: 市场利 率 波动会导 致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收益 率和 价格的 变 动, 一 般而言,如 果市场 利率 上升,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将 面临价 格下 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 而如果 市场 利率下降, 资产支 持证 券利息的再 投资收 益将 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流动性 风险 :受资 产 支持证券 市场 规模及 交 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资 产支 持 证券可能无 法在同 一价 格水平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入或卖 出,存 在一 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 付风 险:债 务 人可能会 由于 利率变 化 等原因进 行提 前偿付 , 从而 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 险: 基金相 关 当事人在 业务 各环节 操 作过程中 ,因 内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 成操 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致的风 险,例 如, 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 险: 由于法 律 法规方面 的原 因,某 些 市场行为 受到 限制或 合 同不 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 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 原则, 了解 本基金 的 风险 收 益特征,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目的、 投资期 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本基金 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 险承 受能力相适 应。在 投资 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自2016 年12 月30 日起至2017 年2 月1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关于调整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赎回费率的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2 月14 日完成计票, 表决通过上述议案, 自2017 年2 月14 日起,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基金赎回费率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开始实施新的费率。关于本次 会议的召集及决议情况,可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2016 年 12 月27 日、2016 年12 月28 日以及2017 年2 月15 日在 《证券时报 》 及公司网站上 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的要求, 经与相 关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 报监管部门 备案后,本 基金管 理人 对旗下部分 基金的 基金 合同及托管 协议进 行了 修订,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 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5 月28 日。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2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7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 第 一 部分 绪


言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东 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 说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 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 者 重大 遗 漏,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 基 金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基本权 利义务 的法 律文件,其 他与本 基金 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 文件 或表述,均 以基金 合同 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包括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本基 金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必要条 件。基 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2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东 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臻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 《销 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露 办法》 : 指《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指《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3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指 依 法可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指符 合《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 资管 理 办法》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 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指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 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指东 方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以及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 内 容包 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 机构 :指办 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基 金 的登记机 构为 东方基 金 管理 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 :指登 记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 销售 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而引 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的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4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 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指 自 基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 在基金 募 集期内,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按 照基金 合 同和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有 效公 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销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关 销 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 定 每期 申 购日、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 赎回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 额总 数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5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 指由于法 律法 规、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 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 指定 媒介 :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6 、 不可 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 不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 客观 事 件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 金募集 ; 基金销售 ;资 产管理 ; 从事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 业务 ;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8,1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万元 9% 合


计 3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薪酬 与考 核委员会; 公司组 织管 理实行董事 会领导 下的 总经理负责 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 投资部、 研究部、 固定收益部、 量化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市场部、 产品开发部、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7 电子商务部 、机构 业务 一部、机构 业务二 部、 运营部、交 易部、 信息 技术部、财 务部、人力 资源部 、综 合管理部、 董事会 办公 室、风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部十 九 个职能部门 及上海 分公 司、北京分 公司、 广州 分公司、成 都分公 司; 公司设督察 长,分管风 险管理 部、 监察稽核部 ,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的 风险管 理和 监察稽核工 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 ,中国 证监 会党组秘书 、秘书 处副 处长、处长 ,中国 人民 银行东莞中 心支行副行 长、党 委委 员,中国人 民银行 汕头 中心支行行 长、党 委书 记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汕 头中心 支局 局长,中国 证监会 海南 监管局副局 长兼党 委委 员、局长兼 党委书记, 中国证 监会 协调部副主 任兼中 国证 监会投资者 教育办 公室 召集人;现 任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兼 任东 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长、吉 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 、中 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 协会 监事、东方 汇智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兴志先 生, 董事, 硕 士,研究 员。 历任吉 林 省经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宏观 处 处长,吉林 省体改 委产 业与市场处 处长, 吉林 亚泰(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总裁助 理、副总裁 ,东北 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 裁、 东证融达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副总 经理;现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纪 委书记,兼 任吉林 省证 券业协会监 事长。 何俊岩先 生, 董事, 硕 士,高级 会计 师、中 国 注册会计 师、 中国注 册 资产 评 估师,吉林 省五一 劳动 奖章获得者 。历任 吉林 省五金矿产 进出口 公司 计划财务部 财务科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凤竹纺 织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东 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总监,东 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常务 副总裁 ,东 证融达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东证融 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东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 席; 现任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总裁、 党委副 书记 , 兼任吉林 省证券 业协 会副会长, 东证融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东证 融达 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 ,东 证融汇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8 庄立明先 生, 董事, 大 学学历, 会计 师。历 任 河北省商 业厅 审计处 , 河北 华 联商厦分店副经理, 省贸易厅财审处, 省商贸集团财审处 (正科) , 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 财务监 督处 副处长,河 北省国 有资 产控股运营 有限公 司财 务监督部副 部长、财务 监督部 部长 、副总会计 师;现 任河 北省国有资 产控股 运营 有限公司董 事、总会计师,兼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董丁丁先 生, 董事, 北 京大学金 融学 硕士, 中 共党员。 历任 海南航 空 股份 有 限公司飞行 计划员 、机 组资源管理 员、海 航集 团财务有限 公司金 融服 务部信贷信 息助理、信 贷信息 主管 、公司业务 经理、 客户 经理、总经 理助理 ,资 金信贷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 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 学校会计专 业教师 ,贵 州省财经学 院会计 学系 教师,海南 会计师 事务 所注册会计 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现任中审众 环会计 师事 务所海南分 所所长 ,兼 任海南省注 册会计 师协 会专业技术 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 生, 独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任 通 化煤矿学 院教 师,吉 林 大学 数 学系教师, 吉林大 学经 济管理学院 副教授 ,吉 林大学商学 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现任吉林大 学数量 经济 研究中心教 授、博 士生 导师,兼任 通化葡 萄酒 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中国 金融 学年会常务 理事, 吉林 省现场统计 学会副 理事 长,吉林省 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 ,独 立董事 , 大学本科 。历 任湖北 省 黄石市律 师事 务所副 主 任, 海 南方圆律师 事务所 主任 ;现任上海 市锦天 城律 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 人, 兼任梓昆科 技(中国) 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三角 轮胎 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中华全国 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 科技法律学 会理事 ,并 被国家食品 药品监 督管 理总局聘为 首批餐 饮服 务食品安全 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 生, 董事, 吉 林大学行 政管 理硕士 。 曾任吉林 物贸 股份有 限 公司 投 资顾问,君 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长 春办事 处融 资融券专员 ,吉林 省信 托营业部筹 建负责人, 新华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长春同 志街 营业部副经 理,经 理,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 司, 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市场部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公司总经理。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9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 生, 监事会 主 席,本科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河 北华 联商厦 团 委 副书 记、总经理 助理、 副 总 经理,河北 省商贸 集团 经营二公司 副总经 理, 河北省工贸 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 改革 发展处副处 长,河 北省 国有资产控 股运营 有限 公司团委书 记、企业管 理部副 部长 、资产运营 部部长 、副 总裁;现任 河北省 国有 资产控股运 营有限公司 总裁、 党委 副 书记、副 董事长 ,兼 任河北国控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晓燕女士,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 生, 监事, 本 科。曾任 职北 京市化 学 工业研究 院、 中国工 商 银行 总 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 生, 副总经 理 ,兼任东 方汇 智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中 央 财经 大 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兼任人力资 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 生, 督察长 , 硕士研究 生, 中国注 册 会计师。 历任 东北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本公 司,曾 任 财 务主管 ,财 务部经理, 财务负 责人 ,综合管理 部经理 兼人 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黄诺楠 (女士) 2016年12月12日 至今 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6 年证券从业 经 历。2012 年 7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 现任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臻 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强 化收益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0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利群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昀君 (先生) 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5月12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彭成军先 生, 公司总 经 理助理兼 固定 收益投 资 总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委员 , 清华大学数学硕士,11 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光大银行交易员,中国民生银 行金融市场部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 高级交易员。2017 年11 月加盟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现 任东方双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东 方添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GCW Consulting 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 年 5 月加盟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公司 。现任 东方 支柱产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 生, 量化投 资 部总经理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委员 ,吉 林大学 数 量经 济 学博士,10 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 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专户业务部总 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东方央视财经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转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东 方启明 量化 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东方 鼎新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东方 岳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东 方新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方 利群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朱晓栋先 生, 权益投 资 部副总经 理,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委 员, 对外经 济 贸易 大 学经济学硕士, 9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09 年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1 曾任研究部 金融行 业、 固定收益研 究、食 品饮 料行业、建 筑建材 行业 研究员,东 方龙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助理 、东方精选 混合型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 转型为东方 核心动 力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东 方区域 发展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东 方核心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现 任东方利群 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东 方安 心收益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 方多策 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东 方龙 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东方鼎 新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东 方新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东方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 ,固 定收益 部 副总经理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委员 ,中 国人民 大 学工 商 管理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2010 年 10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东方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赢家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保本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转 型为东方民 丰回报 赢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东方成 长收 益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转型 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新思路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东方 岳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现 任东方金账 簿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东方 成长 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新策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 金元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理、东 方金证通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民 丰回 报赢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2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 照法 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 司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 名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更换律 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期货 经 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3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4 (17 )确 保需 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式,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依 法 被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 务, 基 金托管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 时,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法》 、 《基 金 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5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 职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 员工 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或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6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或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 立诚 实信用和内 控优先 的思 想,自觉形 成风险 管理 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 控文化 氛围 ,增进员工 风险防 范意 识,使其贯 穿于公 司各 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3)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 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 控制 系统承担最 终责任 ;同 时,通过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职 能,避 免不 正当关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内部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建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7 (4)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 则, 高效严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以及健 全有效 的内 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5)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 评估 公司风 险 状况,范 围包 括所有 能 对经营目 标产 生负面 影 响的 内 部和外部因 素,评 估这 些因素对公 司总体 经营 目标产生影 响的程 度及 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 会通 过其下 设 的合规与 风险 控制委 员 会、督察 长对 公司和 基 金的 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代表董事 会在 董事会 授 权范围内 对公 司和基 金 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监 督检 查基金 和 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 及 公司 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 :公 司管理 层 对经营风 险进 行预防 和 控制的组 织主 要是总 经 理办 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 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 理工作。 (2)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风险 控制委员会 的主要 职权 是拟定基金 投资风 险控 制的基本制 度和标 准, 划分和量化 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 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 效性 及公司日常 风险和 基金 投资的绩效 评价进 行风 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8 公司各业 务部 门作为 公 司内部风 险控 制的具 体 实施单位 ,在 公司各 项 基本 管 理制度的基 础上, 根据 具体情况制 订和执 行本 部门的业务 管理办 法和 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 办公 自动化 信 息系统与 业务 汇报体 系 ,通过建 立有 效的信 息 交流 渠 道,保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理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其职责 相关的 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7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 长。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 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 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 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 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 银行 总行设 资 产托管业 务部 ,下设 综 合处、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20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 产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曾先后 在中国 建设银行 南通分 行、总 行计划 财务部、信 贷经营 部任 职,并在总 行公司 业务 部、投资托 管业务 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 务。其 拥有 八年托管从 业经历 ,熟 悉各项托管 业务, 具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 任副行 长, 长期从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 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曾 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投资 部、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 户部 ,长期从事 客户服 务、 信贷业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 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曾 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会计 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 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 国际业 务部, 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务管理 、境内 外汇 业务管理、 国外金 融机 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 首批开 办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 务的商 业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 一直秉 持“以客户 为中心 ”的 经营理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 ,严 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为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 过多年 稳步 发展,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产规模 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券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保险 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 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21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 托管银行 ” 、 “最佳托 管专家——QFII ”等奖 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严格 遵守国 家 有关托管 业务 的法律 法 规、 行 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理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 银行 设有风 险 与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行风 险管 理与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作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托管业 务部配 备了 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 业务 部具备 系 统、完善 的制 度控制 体 系,建立 了管 理制度 、 控制 制 度、岗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 核、 审核、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存 放、使 用,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 金法 》及其 配 套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监督 所托 管基金 的 投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 在日常 为基 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金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22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 常情况 ,向 基金管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 一) 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3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 以通 过基金 管 理人网上 交易 系统等 办 理基金的 认购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 二) 其他销 售机构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4、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 号世纪都会1606-1607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 号世纪都会1606-1607 联系人:孟媛媛 电话:18920017760 传真:022-2329786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址:www.fhcfjj.com 5、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8 号丰联广场A 座1009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15810201340 传真:028-62825388 客服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home.com 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联系人:李海燕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25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7 栋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第 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刘博睿 电话:010-6629582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26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同 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7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东方 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600 号) 准予募集注 册,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募集。 二、基金的类型: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6 年11 月22 日至2016 年11 月23 日 募集份额为:200,395,702.71 份 有效户数:282 户 四、 本基金根据 《关于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机 构部函[2016]2987 号)的批准,于2016 年11 月28 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 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基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28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售 网点 将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 期 货交易 市场、证 券/ 期 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 理申 购,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三个月 开始办 理赎 回,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 开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在申 购、 赎回开 放 日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转 换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29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 回遵 循“先 进 先出”原 则, 即按照 投 资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 次序 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 提交 申购申 请 时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 方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 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确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 对申 购、赎 回 申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已经受理了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依 法对上述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确认时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30 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 元,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 但不得低于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规定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但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C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资产, 申购费 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等 。投资 者选 择红利再投 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80% 100 万 ≤ M < 500 万 0.50% 500 万 ≤ M < 1000 万 0.30% M ≥ 10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31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收取。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 7 日 1.50% 100% 7 日 ≤ T < 30 日 0.30% 100% 30 日 ≤ T < 90 日 0.10% 75% T≥90 日 0.00% 0% 2、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 7 日 1.50% 100% 7 日 ≤ T < 30 日 0.30% 100% T ≥ 30 日 0 0 (三)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根据基金 合同 的相关 约 定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 及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 下根 据 市场情况制 定促销 计划 ,定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3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者在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80%,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0%/(1+0.80%)=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622=93,397.05 份 例 5:某投资人投资 1000 万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622=9,413,481.45 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1200=89,285.71 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7: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4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1.2500×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12,487.50 元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33 例8: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9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费用=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 元 例9: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2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3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1.2500×0.30%=37.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37.50=12,462.50 元 例 10: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4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费用=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 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 以后的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 ;涉 及赎回金额 的计算 结果 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 类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C 类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各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34 (二)发 生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 金管 理人接 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 金资 产规模 过 大,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找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 或其 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六 ) 接 受某 一投资 者 申购申请 后导 致其持 有 基金份额 达到 或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50%的。 (七)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一 ) 、 ( 二 ) 、 ( 三 ) 、 ( 五 ) 、 ( 七 ) 、 (八)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申购申请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出 现继 续接受 赎 回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 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35 (六)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 项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36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 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前 段“1 、 全额 赎回”或 “2 、 部分延 期赎回”的 约定方 式与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但 是,如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 赎回 ,则其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的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发 生上 述暂停 申 购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 管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三)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在 指定媒 介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 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 介连续 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37 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38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 照登记 机构 的相关规定 办理。 基金 份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 法规 、监管规章 及国家 有权 机关的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七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 具备的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可受 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通 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 并由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金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39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债、地方 政府债 、企 业债、公司 债、中 期票 据、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 参与 权证、 股 票等权益 类资 产投资 , 可转换债 券仅 投资可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 变更时,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对 上 述资 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根 据宏 观经济 运 行情况、 货币 政策走 向 、金融市 场运 行趋势 和 市场 利 率水平变化 特点等 进行 分析研究, 优选具 有投 资价值的个 券,在 严格 控制风险并 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基金的持续稳定增值。 (一)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鉴于各券 种的 收益率 变 化和利差 变化 的影响 因 素存在差 异, 且各经 济 阶段 内 的各券种波 动性特 征也 存在不同, 本基金 通过 综合分析、 比较各 券种 的利差变化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40 趋势、收益 率水平 、市 场偏好、流 动性等 特征 ,结合具体 宏观经 济环 境、政策环 境的变化等因素,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 根据债券 的发 行主体 、 风险来源 、收 益率水 平 、市场流 动性 等因素 , 本基 金 将债券市场 主要划 分为 一般债券( 含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等)和 信用债券( 含公司 债、 企业债、非 政策性 金融 债、短期融 资券、 地方 政府债等) 两大类。 1、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 等一般 债 券具有良 好的 流动性 , 本 基金 将通过对一般债券的投资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 的信 用利差 与 债券发行 人所 在行业 特 征和自身 情况 密切相 关 。本 基 金将通过行 业分析 、公 司资产负债 分析、 公司 现金流分析 、公司 运营 管理分析和 公司发展前 景分析 等细 致的调查研 究,分 析信 用债券的违 约风险 及合 理的信用利 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二)久期调整策略 在全面分 析宏 观经济 环 境与政策 趋向 等因素 的 基础上, 本基 金将通 过 调整 债 券资产组合 的久期 ,达 到增加收益 或减少 损失 的目的。当 预期市 场总 体利率水平 降低时,本 基金将 延长 所持有的债 券组合 的久 期,从而可 以在市 场利 率实际下降 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 反之,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 久期, 以避 免债券价格 下降的 风险 带来的资本 损失, 并获 得较高的再 投资收益。 (三)期限结构策略 在债券资 产久 期确定 的 基础上, 本基 金将通 过 对债券市 场收 益率曲 线 形状 变 化的合理预 期,调 整组 合的期限结 构策略 ,适 当的采取子 弹策略 、哑 铃策略、梯 式策略等, 在短期 、中 期、长期债 券间进 行配 置,以从短 、中、 长期 债券的相对 价格变化中 获取收 益。 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 变陡 时,采取子 弹策略 ;当 预期收益率 曲线变平时 ,采取 哑铃 策略;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不变或平 行移动 时, 采取梯形策 略。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 券将综合 运用 久期管 理 、收益率 曲线 、个券 选 择和 把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41 握市场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在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基 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 性管理 ,选 择经风险调 整后相 对价 值较高的品 种进行 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五)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 进行 国债期 货 投资时, 将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以套 期保值 为 主要 目 的,采用流 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 ,通 过对国债市 场和期 货市 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 合国债 期货 的定价模型 寻求其 合理 的估值水平 ,通过 多头 或空头套期 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 人将 充分考 虑 国债期货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及风 险性 特征, 利 用金 融 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六)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于 其 他衍生金 融工 具,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对衍 生金融 工具 的投资主要 以对冲投资 风险或 无风 险套利为主 要目的 。本 基金将在有 效风险 管理 的前提下, 通过对标的 品种的 基本 面研究,结 合衍生 工具 定价模型预 估衍生 工具 价值或风险 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 风险 监控、 评 估和组合 调整 的有机 配 合共 同 构成了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流程。严 格的投 资管 理流程可以 保证投 资理 念的正确执 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 投资 研究主 要 依托于公 司整 体的研 究 平台,由 研究 员负责 , 采用 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中国经济发展趋势、 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 策执 行情况进行 分析, 深入 研究行业景 气状况 、市 场合理估值 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 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 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 会依据 上 述研究报 告, 对基金 的 投资方向 、资 产配置 比 例等 提 出指导性意见。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42 基金经理 基于 研究员 的 投资建议 ,根 据自己 对 未来一段 时期 内证券 市 场走 势 的基本判断 ,对基金 资 产的投资, 制定月 度资 产配置和行 业配置 计划 ,并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 配置 比例范 围 确定后, 基金 经理参 考 研究员的 个股 投资建 议 ,结 合 自身的研究 判断, 决定 具体的投资 品种并 决定 买卖时机, 其中重 大单 项投资决定 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 室负 责具体 的 交易执行 ,依 据基金 经 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 策 略, 统 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 理人 各相关 业 务部门对 投资 组合计 划 的执行过 程进 行监控 , 定期 向 风险控制委 员会汇 报。 风险控制委 员会根 据风 险监控情况 ,责令 投资 不规范的基 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部定 期对基 金 的投资进 行风 险绩效 评 估,并提 供相 关报告 , 使投 资 决策委员会 和基金 经理 能够更加清 楚组合 承担 的风险水平 以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 资策略, 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 将依 据宏观 经 济状况、 证券 市场和 上 市公司的 发展 变化, 以 及组 合 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 人在 确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 下,有权 根据 环境变 化 和实 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43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4)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44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2、9 、13、14 项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 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 则,防 范利 益冲突,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的同 意,并 按法 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45 法律、行 政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 择上 述业绩 比 较基准的 原因 为本基 金 主要通过 投资 于债券 等 固定 收 益类资产获 得收益 ,力 争获取相对 稳健的 回报 ,追求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增值。 中债总全价 指数由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 编制,该指 数旨在 综合 反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若未来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化,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能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 业绩 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 市场 发生变化导 致本业 绩比 较基准不再 适用或 本业 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权益的 原则, 在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适当调 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 属证券投 资基 金中的 较 低风险品 种, 理论上 其 长期 平 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 一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国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 独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 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三 )不 通过 关联交 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 代 理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 系的 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基 金 合同规定 ,已 复核了 本 投资组合 报告 中的财 务 指标 、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46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57,322,716.20 97.33 其中:债券


357,322,716.20 97.3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43,719.62 0.12 8 其他资产


9,353,616.97 2.55 9 合计





367,120,052.7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 告期 末按公 允 价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 票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8,112,180.00 33.04 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88,112,180.00 33.04 4 企业债券 103,188,036.20 38.7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6,052,500.00 47.27 6 中期票据 39,970,000.00 14.9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57,322,716.20 134.00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47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80205 18 国开05 350,000 35,633,500.00 13.36 2 101800127 18 阳煤MTN002 200,000 20,396,000.00 7.65 3 041758012 17 兰州国投 CP001 200,000 20,190,000.00 7.57 3 041762020 17 盐城高新 CP001 200,000 20,190,000.00 7.57 4 041758018 17 盐城国投 CP001 200,000 20,184,000.00 7.57 5 041764008 17 武清国资 CP001 200,000 20,176,000.00 7.57 5 041767005 17 云工投CP001 200,000 20,176,000.00 7.57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所持有 16 洛娃 01(136506.SH)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对外公告 了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宜。洛娃科技实业集团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发布公告 ,公告 称, 公司近日收 到了北 京证 监局出具的 《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148 号) , 针对公司存在的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违 规使用 、信 息披露违规 、财务 管理 不规范等问 题,北 京证 监局对公司 采取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基金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①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 由研究部负责,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48 采用自上而 下和自 下而 上相结合的 方式。 通过 对全球宏观 经济形 势、 中国经济发 展趋势进行 分析, 深入 研究国家宏 观经济 走势 、政策走向 和利率 变化 趋势;通过 对信用利差 的分析 判断 ,可转债的 投资价 值分 析等,深入 研究各 类债 券合理的投 资价值。在 全面深 入研 究的基础上 ,提出 大类 资产配置建 议、目 标久 期建议、类 属资产配置建议等。 ② 资产配 置决 策:投 资 决策委员 会依 据上述 研 究报告, 对基 金的资 产 配置 比 例、目标久 期设定 等提 出指导性意 见。基 金经 理基于投研 部门的 投资 建议,根据 自己对未来 一段时 期内 宏观经济走 势的基 本判 断,对基金 资产的 投资 ,制定月度 资产配置和 久期设 置计 划,并报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批,审 批通过 ,方 可按计划执 行。


③ 组合构 建: 大类资 产 配置比例 范围 及目标 久 期设定范 围确 定后, 基 金经 理 参考研究员 的投资 建议 ,结合自身 的研究 判断 ,决定具体 的投资 品种 并决定买卖 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④ 交易执 行: 交易管 理 部负责具 体的 交易执 行 ,依据基 金经 理的指 令 ,制 定 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⑤ 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 监控,定期 向风险 控制 委员会汇报 。风险 控制 委员会根据 风险监 控情 况,责令投 资不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⑥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 报告, 使投 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 金经 理能够更加 清楚组 合承 担的风险水 平以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策略, 并了解 组合 是否实现了 投资预 期、 组合收益的 来源及投资 策略成 功与 否。基金经 理可以 据此 检讨投资策 略,进 而调 整和优化投 资组合。 ⑦ 组合调 整: 基金经 理 将依据宏 观经 济状况 、 证券市场 和上 市公司 的 发展 变 化,以及组 合风险 与绩 效的评估结 果,结 合基 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况,对 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本基金投资16 洛娃01 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或 “洛娃集团” ) 前 身系北京 洛娃新型化工 材料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是经北京市工商局批准于1995 年9 月设立的有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49 限责任公司。 历经多次增资, 截至 2017 年3 月底, 公司注册资本为21,000 万元, 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胡克勤,持股比例为 80.24%,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是集 乳业、 日化和进出口贸易三大产业于一体的多元化企业, 于2002 年开始连续十余 年被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各产业已先后有多项产品填补国内空白,共有 9 项成 果被列入全国和北京市火炬计划,5 个项目被列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截至 2016 年底,公司 合并资产总额 167.88 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88.91 亿 元,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88.71 亿元。2016 年,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5.52 亿元, 净利润(含少数股东损益)5.60 亿元,全部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05 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75 亿元。 16 洛娃 01 的债项评级 为 AA,主体评级为 AA ,表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较 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较低。 除上述情 况外 ,本报 告 期内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 名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未 发 现存 在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69.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194,847.19 5 应收申购款 155,00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353,616.9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50 第九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 金的净 值表 现 本期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28 -2016.12.31 0.42% 0.02% -1.89% 0.29% 2.31% -0.27% 2017.01.01-2017.12.31 3.93% 0.05% -4.26% 0.09% 8.19% -0.04% 2018.01.01-2018.03.31 2.43% 0.05% 1.21% 0.07% 1.22% -0.02%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1.28 -2016.12.31 0.39% 0.02% -1.89% 0.29% 2.28% -0.27% 2017.01.01-2017.12.31 3.22% 0.04% -4.26% 0.09% 7.48% -0.05% 2018.01.01-2018.03.31 2.40% 0.05% 1.21% 0.07% 1.19% -0.02% 二、 本 基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51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11 月28 日生效, 建仓期为6 个月, 建仓期结 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52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 的各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 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为 本基金开 立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销售 机构 的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 利。除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 的估 值目的 是 客观、准 确地 反映基 金 相关金融 资产 的公允 价 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 证券 交易场 所 的交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债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同业存 单、 国债期 货 合约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按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交易所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 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且最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54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 作为 估值全价减 去 估值全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 (二)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全 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的债 券、同 业 存单、资 产支 持证券 等 固定 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同 一债 券同时 在 两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 易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 场分 别 估值。 (五)本 基金 投资国 债 期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 当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 当 日无结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六)如 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七)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一)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 日基 金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55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 值。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 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 申报差错 、数 据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 未及 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 误,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若 估值 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 误已得到更 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56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误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57 (二)因 不可 抗力致 使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 产价 值 时; (三)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时,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按估 值方法 的 第(六)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 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 润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一)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若 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分红; 选择采 取红 利再投资形 式的, 分红 资金将按红 利发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成相应 的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份 额免 收申购费。 如投资者在 不同销 售机 构选择的分 红方式 不同 ,则登记机 构将以 投资 者在各销售 机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 分红 权益登 记日 申请申 购的 基金份 额不 享受当 次分 红,分 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59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同一类别 的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基金的证券/期货开户费用; (九)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按 照国 家有关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 支的 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 由基金 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 内参照公 允的 市场价 格 确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61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拨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 提,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 末,按月 支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划 出,由 登记 机构代收, 登记机 构收 到后按相关 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三 )- (八) 项、第 (十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 用支 出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62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 他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 有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 费用 的 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 主体 ,其纳 税 义务按国 家税 收法律 、 法规 执 行。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 金管 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 金托 管人每 月 与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 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 进行 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 券从 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 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 的 披露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 的指 定媒介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 一致 。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外 ,货 币单位 为 人民 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65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排、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指定媒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66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 和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6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费 和 销售服务 费等 费用计 提 标准、计 提方 式和费 率 发生 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68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 限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 度报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 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 告和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 货交 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关基金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69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 告、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 应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70 第 十 六部分 风险 揭示 一般来讲 ,预 期投资 收 益越高, 所伴 随的预 期 风险越大 。本 基金为 债 券型 基 金,属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险 品种, 理论 上其长期平 均预期 风险 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混合 型基金 、股 票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本 基金所 面临 的风险主要 包括以下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环境等因素 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 险: 对于债 券 投资而言 ,利 率的变 化 不仅会影 响债 券的价 格 及投 资 者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 区域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 期风 险:宏 观 经济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 特点,宏 观经 济的运 行 状况 将 直接影响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盈利情 况。证 券市 场对宏观经 济运行 状况 的直接反应 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 风险 :购买 力 风险又称 通货 膨胀风 险 ,是由于 通货 膨胀、 货 币贬 值 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 风险 是指个 别 行业或个 别证 券特有 的 风险,主 要为 信用风 险 , 具体 会包括基金 在交易 过程 发生交收违 约,或 者基 金所投资债 券发行 人出 现违约、无 法支付到期 本息, 或者 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 用等 级下降等原 因造成 的基 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 险主 要包括 以 下两个方 面: 一方面 是 指在市场 或债券 流动性不 足的 情况下,基 金管理 人可 能无法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或调整 基金投 资组 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71 四 、运 作风险 ①管理风 险: 指在基 金 管理运作 过程 中,由 于 基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 断、决策等 主观因 素的 限制而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以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而 产生的 风险 ,或者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制不 完善而 导致 基金财产损 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 险: 由于运 营 系统、网 络系 统、计 算 机或交易 软件 等发生 技 术故 障 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 险: 指业务 人 员道德行 为违 规产生 的 风险,包 括由 内幕交 易 、违 规 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1、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在 投资 中将国债期货 纳入 到投资 范围 中 ,因此, 可能 面临市 场 风险 、 基差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市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格波 动使所 持有 的期货合约 价值发生变 化的风 险。 基差风险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套期 保值或套利 效果, 使之 发生意外损 益的风 险。 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 两类 :一类为流 通量风险, 是指期 货合 约无法及时 以所希 望的 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此类 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 缺乏 广度或深度 导致的 ;另 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 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对 固定 收益类 资 产的投资 中将 资产支 持 证券纳入 到投 资范围 当 中, 可 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 资的资产 支持 证券之 债 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 交 易过 程 中发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资产支持 证券信 用质 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 格下 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 险: 市场利 率 波动会导 致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收益 率和 价格的 变 动, 一 般而言,如 果市场 利率 上升,本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将 面临价 格下 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 而如果 市场 利率下降, 资产支 持证 券利息的再 投资收 益将 面临下降的 风险。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72 ③流动性 风险 :受资 产 支持证券 市场 规模及 交 易活跃程 度的 影响, 资 产支 持 证券可能无 法在同 一价 格水平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入或卖 出,存 在一 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 付风 险:债 务 人可能会 由于 利率变 化 等原因进 行提 前偿付 , 从而 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 险: 基金相 关 当事人在 业务 各环节 操 作过程中 ,因 内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 成操 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致的风 险,例 如, 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 险: 由于法 律 法规方面 的原 因,某 些 市场行为 受到 限制或 合 同不 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六 、法 律风险 指基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 中,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 者基金 投 资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其 他风险 战争、自 然灾 害等不 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 严重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 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7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一)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二)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7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76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77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78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79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季 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采取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80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依 法 被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时,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 己的 义 务,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授权 代 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 权。 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 有规 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81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下 同)就 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82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83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 少于 本基金在权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84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含三 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 述第(3 )项 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会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 权其 代理人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具体方 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85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 的 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 定和 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 席会议人 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载 明参 加会议 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86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监 督 员及公证 机关 均认为 有 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 分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 当场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87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 在基 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88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 金合 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 与基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 ,基 金 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 方将争 议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 金募集 、 基金销售 、资 产管理 、 从事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 业务 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9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债、地方 政府债 、企 业债、公司 债、中 期票 据、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 参与 权证、 股 票等权益 类资 产投资 , 可转换债 券仅 投资可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 变更时,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对 上 述资 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91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由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基金;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92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4)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在 开始 进行期 货 投资之前 ,应 与基金 托 管人、期 货公 司三方 一 同就 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2、9、14、15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 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93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防范利 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 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 限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 会批准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不包括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94 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 证券限于 可由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或中 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负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在证券 交易所 或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 证券应保 证登 记存管 在 本基金名 下, 基金管 理 人负 责 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 协调 ,并确保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常查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 金托 管人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 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 通受 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安全的 责任及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 理人 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应制订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案并 经 其董 事 会批准。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括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需要 解决 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 调、基 金流 动性困难以 及相关 损失 的应对解决 措施, 以及 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流 动 性风险负 责, 确保对 相 关风 险 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 施, 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现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 金确 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损 失。对 本基 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险,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如 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 损失 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偿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 至少于投 资前 三个工 作 日向 基 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准确、 完整。有关 资料如 有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提供调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95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后两个交 易日 内,在 中 国证 监 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量、总 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 关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比 例如 违反有 关 限制规定 ,在 合理期 限 内未 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96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97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 金财 产,如 有 特殊 情 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决 。基金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不包 含基金 托管 人依据中国 结算公 司结 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户银行 或登记 结算 机构扣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费等费 用 )。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 事人 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外 ,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托 管人 的营业 机 构开 立 的“基金募集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98 1. 基金托 管人 应以基 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 立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理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 可以通过 基金 托管人 专 用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账 户 资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 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户费从 本产品托管 资金账 户中 扣还基金管 理人。 账户 开立后,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将证券 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 算保 证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 事其 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99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本 基 金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 入全 国 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 规定 ,在银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构开立 债券托管账 户,持 有人 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 事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 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 户 证实书等 有价 凭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存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及 程序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00 (一)基 金资 产净值 是 指基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 债后的金 额。 各类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交易日闭 市后,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当日 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交易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 送交 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01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02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提 供一系 列 的服务, 并将 随着业 务 的发 展 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 ,积 极增加或变 更服务 内容 ,努力提高 服务品 质,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 人为 投资者 提 供开户网 上查 询确认 服 务,投资 者可 通过登录基 金管 理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料 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 人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供电 子对账 单 定期发送 服务 ,并为 有 需要 的 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获得方便 、快 捷、私 密 性较强的 对账 单信息 , 基金 管 理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电子对 账单发 送服 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开户后可通 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客 服电话、客 服邮箱 留下 本人的电子 邮件地 址及 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定制要 求 和相应的 客户 类别, 寄 送公 司 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金 呼叫 中心已 经 开通并能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供 安全 高效的 信 息 查询 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 询与修 改以 及基金信息 的查询 ,在 这过程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任何需 要帮助的地 方,均 可以 转接人工或 在语音 信箱 中留言;东 方基金 呼叫 中心同时受 理E-Mail、传 真 等多样化咨询方式,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03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 信服务,包 括交易 短信 、短信对账 单、净 值短 信、产品信 息、基 金分 红提示、公 司最新公告 等。未 预留 手机号码的 投资者 可拨 打客服电话 或登录 基金 管理人网站 添加后获得 此项服 务。 若因网络、 数据传 输等 原因导致短 信内容 有误 ,具体内容 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 开通 网上交 易 业务,个 人投 资者可 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 平台 办 理基金的开 户、申 购、 赎回等各项 业务, 基金 管理人在遵 循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开 展网上交易 申购费 率优 惠活动,个 人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上 交易 平台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 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 人投 资者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未来 在 各项技术 条件 和准备 完 备的 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有东方 开放 式基金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均可 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实 现 基金 交 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 传真、 信件 等方式对基金份额管理人的工作提出 建议或意见 。基金 管理 人 将用心倾 听投资 者的 需求和意见 ,并按 照《 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04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拥 有一支 具 有金融专 业技 能与良 好 沟通技能 的专 业的理 财 顾问 团 队,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 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联系方 式 联系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 基金 存续期 内 ,本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 机构设置 、职 能划分 可 能会发 生变化,职 能也会 相应 地做出调整 ,但不 会影 响本基金的 投资理 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应 遵守《 业 务规则》 等有 关规定 ( 包括 本 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 其解释与修 改,但 规则 的修改若实 质性地 修改 了基金合同 ,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 募说 明书将 按 中国证监 会有 关规定 定 期进行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解 释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止日 2017 年 11 月 28 日到本 次《招募 说明书(更新) 》截止日2018 年5 月28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度最后一日基金净值公告 2018-1-2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2 号) 2018-1-11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7 年第 2 号) 2018-1-11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8-1-19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3-30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3-3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3-3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订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3-31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 年3 月31 日修订) 2018-3-31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 年3 月31 日修订) 2018-3-31 东方基金2017 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2018-4-14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8-4-19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销售 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1 号) 107 第二十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