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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T中证A(150173)

TMT中证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新 )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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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于2005 年9 月30 日注册成立。因 业务发展 需要,
经国家工商 总局核准 , 公司名 称由 “ 信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变 更为 “中 信保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我司” ) , 并 由上海市 工商行政 管理 局于2017 年12 月18 日核发新的营业执 照。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第七 十六条的 规定, 合 同当事人 名称变动 不影响合 同义务
的履行。 本次 我司名称 变更后, 以 “信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中 信保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 )不受任何影
响,我司将 按照约定 履行权利 义务。如 原法律文 件件 对生效条件 、有效期 限进行特 别说明的 ,
以原法律文 件的说明 为准。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2014 年1 月23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31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基金 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 份额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 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享 受基金收 益, 同时 承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投 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 前, 需 充分
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包括 : 因政治 、 经 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 个 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 金投
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 理
风险,本基金 的指数投资 风险、杠 杆机制风 险、折/ 溢价交易风险 、以及份额 配对转换 及基金
份额折算等 业务办理 过程中的 特定风险 等。 本 基金为 跟踪指数的 股票型基 金, 具有 较高预 期风
险、 较高预 期收益的 特征,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 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 基金、 债 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 基
金。 从本基 金所分离 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 看, 信诚TMT A 份额具有预期 风险、 预 期收益较 低的特
征; 信诚TMT B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 较高的 特征。 投资人在 进行投资 决策前, 请仔 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资 人根据自 身的风险 收益偏好 , 选 择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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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若无 特别说明 为2018 年5 月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未经审计)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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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 提示 ........................................................................................................................................ 2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 基金份额分级 .................................................................................................................... 34 七、 基金的募集 ........................................................................................................................ 37 八、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37 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 ............................................... 37 十、 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 、赎回 ...................................................................................... 39 十一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冻结 与质 押 ........................................................ 48 十二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49 十三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终止 运作........................................... 51 十四 、基金的投资 .................................................................................................................... 52 十五 、基金的业绩 .................................................................................................................... 61 十六 、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七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63 十八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68 十九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69 二十 、基金份额折 算 ............................................................................................................... 71 二十 一、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76 二十 二、基金的信 息披露 ...................................................................................................... 76 二十 三、风险揭示 .................................................................................................................... 82 二十 四、基金合同 的终止与清 算 ........................................................................................ 88 二十 五、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 六、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 91 二十 七、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 91 二十 八、其他应披 露事项 ...................................................................................................... 92 二十 九、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94 三十 、备查文件 ........................................................................................................................ 94 附件 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94 附件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 108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5 一、 绪言 《 信诚中证TMT 产 业主题 指数分 级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 中证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 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 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信诚中 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保诚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 书: 指《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指《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6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信诚 TMT A 份 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 9. 法律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 规 范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 等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 议 《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 改<中华 人民 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 定》 修改的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及发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 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发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 流动 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 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 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 券等 16. 中国证监会 : 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8.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信诚中 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 金之基础份 额、信诚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A 份 额与信诚 中证 TMT 产 业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 B 份额。 其中,信 诚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之 A 份额 与信诚中 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配比始 终保 持 1 ∶1 的比例不变 19. 信诚 TMT 份额:指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 20. 信诚 TMT A 份额: 指本基金份额 按基金合 同约定 规则所分离 的预期风 险、 预期 收益较 低的子份额 21. 信诚 TMT B 份额: 指本基金份额 按基金合 同约定 规则所分离 的预期风 险、 预期 收益较 高的子份额 22.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7 包括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23. 个人投资者: 指年 满 18 周岁, 依 据中国有 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然 人 24. 机构 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 册 登记 并存 续 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5.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局 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6.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的合称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 28. 基金 销售业务:指 基 金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转 换、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 务 29.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30. 直销机构:指 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1. 销售 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 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 其中可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必须 是具 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 并经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 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 售 业务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32. 基金销售网点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33. 销售场所:指场外 销售场所 和场内交 易场所, 分别 简称场外和 场内 34.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以外的方 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场所 35.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的方式、 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场 所 36. 注册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 等 37. 注册 登记机构:指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 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信 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 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 托代 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38. 注册登记系统: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 3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40. 开放 式 基金账户 : 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 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 基金投资 者办理 场外认购 、 场外 申购和场外 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 有开放式 基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8 金账户。记 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的注 册登记系 统 41. 基金 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42. 深圳 证券 账户:指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基金投 资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基 金交易、 场 内认购 、 场内申 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 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 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 基 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43. 基金 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44. 基金 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45.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 月 46.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47.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4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49.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50.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的 工 作日 51. 交易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其 他交 易的时间段 52.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53.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54.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 金 的行为 55.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的 信诚 TMT 份额与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 括分拆与 合并 两个方面 56.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 其持有的每 两份信诚 TMT 份额的 场 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一 份信诚 TMT A 份额与一份 信诚 TMT B 份额的行为 57. 合并: 指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一份信诚 TMT A 份额与 一份信诚 TMT B 份额进行配对 申请转 换成两份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58. 会员单位:指具有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员单 位 59. 日常 交易:指场外申 购和赎回、转换等 场外基金 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 回及上市交 易等场内基 金交易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9 60. 上市 交易: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61. 转托 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 作,转托 管包括系 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 统转 托管 62. 系统 内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3. 跨系 统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64. 基金 转换:指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按照 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 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 份额的行为 65.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受理 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66. 巨额赎回 :指 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67. 元:指人民币元 68. 基金 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69. 基金 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70.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 71.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总 数 72. 基金 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73.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7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 9 层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0 法定代表人 : 张翔燕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金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 产管理、 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 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 的其他 业务。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唐 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万 元人民币 )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 业园区创 业投资有 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成员 张翔燕女士 , 董事长 , 工商管 理硕士 。 历任中 信银行 总行综合计 划部总经 理, 中信 银行北 京分行副 行 长、 中信 银行总行 营业部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济师 , 中信控 股 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管 理部总经 理、 中 信控股有 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 、 中国中 信集团有 限公司 业务 协同部主任 、中信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 董事长。 现任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王 道远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 硕士。历 任中信信 托有限 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 、信 托管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董事会 秘书、 副总 经 理。 现任中信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固有业 务审查委 员会主任 兼天津信 唐货 币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 生,董事, 澳大利 亚籍, 商 科 学士。历任 瀚亚投资 (香港) 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 官, 英国 保诚集团 亚洲区资 产管理业 务投 资总裁、 瀚 亚投资 ( 新加坡 ) 有限公 司首 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 投资集团 首席执行 官兼瀚亚 投资 (香港) 有 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 、 瀚亚 投资 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 董事 。


魏 秀彬女士 ,董事, 新加坡籍 ,工商管 理硕士。 历任施 罗德国际 商业银行 东南亚区 域合 规经理、 施 罗德投资 管理( 新 加坡)有 限公司亚 太地区 风险及合规 总监。 现 任瀚亚投 资首席 风险 官 、瀚亚投 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监事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1 吕 涛先生, 董事,总 经理,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产 管理部 总经 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合并) 总经理 、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 中信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 经理。现任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首席 执行官。 孙 麟麟先生 ,独立董 事, 美国 籍, 商科 学士。历 任安永 会计师事 务所(香 港)资产 管理 审计团队亚 太区联合 领导人, 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 (旧 金山) 美国 西部资产 管理市场 审计团队 领 导等职。 现 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 托人、Nippon Wealth Bank 独 立董事 、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董 事。 夏 执东先生 ,独立董 事,经济 学硕士。 历任财政 部财政 科学研究 所副主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国际 部副处长 、安永华 明会计师 事务所副 总经 理、北京天 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 。 现任致同会 计师事务 所管委会 副主席。


杨 思群先生 ,独立董 事,经济 学博士。 历任中国 社会科 学院财贸 经济研究 所副研究 员, 现任清华大 学经济管 理学院经 济系副教 授。


注: 原 “英 国保诚 集 团亚洲 区总部基 金管理业 务” 自2012 年 2 月14 日起 正式更名 为瀚亚 投资,其旗 下各公司 名称自该 日起进行 相应变更 。瀚 亚投资为英 国保诚集 团成员。 2.基金管理 人 监事会 成员 於乐女士, 执行监事 , 经济学 硕士。 历任日本 兴业银 行上海分行 营业管理 部主管、 通用电 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 官。 3.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 况


张翔燕女士 , 董事长 , 工商管 理硕士 。 历任中 信银行 总行综合计 划部总经 理, 中信 银行北 京分行副行 长、 中信 银行总行 营业部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济师 , 中信 控股 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管 理部总经 理、 中 信控股有 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 、 中国中 信集团有 限公司 业务 协同部主任 、中信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 董事长。 现任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吕 涛先生, 董事,总 经理,工 商管理硕 士。历任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总经 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9年2月已与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合并) 总经理 、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 中信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 经理。现任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首席 执行官 。 桂 思毅先生 ,副总经 理,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安 达信 咨 询管理有 限公司高 级审计员 ,中 乔智威汤逊 广告有限 公司财务 主管, 德国德累 斯登银 行上海分行 财务经理 ,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风 险控制总 监、 财务 总监、 首席财务 官、 首 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2 司副总经理 、 首席 财务官 , 中信 信诚资产 管理有限 公 司 ( 中信 保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之子 公司) 董事。 唐 世春先生 ,副总经 理,法学 硕士。历 任北京天 平律师 事务所律 师、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察稽 核部法务 主管、 友 邦华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法律监察 部总监、 总经理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兼董事 会秘 书、 中信信 诚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现 任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首席市 场官 。 4.督察长


周 浩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主 任科员、 公职律师 、副 调研员, 上 海航运产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合规总 监,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 现任 中 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中信 信诚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5.基金经理


杨旭先生 ,理学硕 士、 文学硕士 。曾任 职于美国 对冲 基金Robust methods 公司, 担任数量 分析师;于 华尔街对 冲基金WSFA Group 公司,担 任Global Systematic Alpha Fund 助理基 金经 理。2012年8 月加入 中信保诚 基金, 历 任助理投 资经理 、 专户投资 经理。 现 任量化投 资副总 监, 信诚中证500 指数分级 基金、 信诚中证800 医药 指数分 级基金、 信 诚中证800 有色指 数分级基 金、 信诚中证800 金融指数 分级基金 、 信诚 中证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级 基金、 信 诚中证信 息安全 指数 分级基金、 信诚中证 智能家居 指数分级 基金、信 诚中 证基建工程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信诚至裕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信诚 新悦回 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信 诚新 兴产业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信诚永 丰一年定 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诚至 泰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信诚新 泽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信诚 量化阿尔 法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信诚至 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 。 曾任基金经 理:吴雅 楠先生, 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 至2015 年3月27日 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 经理 6.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胡喆女士, 总经理助 理、副首 席投资官 、特定资 产投 资管理总监 ; 王国强先生 ,固定收 益总监、 基金经理 ; 董越先生, 交易总监 ;


张光成先生 ,股票投 资总监、 基金经理 ; 王睿先生, 研究副总 监、基金 经理。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三)基金 管 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3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 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 并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为 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禁止的行为 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 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人牟 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活 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不 按照规定 履行职 责 ; (7) 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或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4 (8) 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 公司内部 制度进行 证券投 资, 但应当 事先向基 金管理人 申报, 并不得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发生 利益冲突 ; (9)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务 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 (10)故意 损害投资 人及其他 同业机构 、人员的 合法 权益; (11 )以不正当 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 (12)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3)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4)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等全权处理 本基金 的 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基 金财产不 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 券; (2)违法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五)基金 经理的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被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 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六)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 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 是指公司 为了保障 业务正常 运作 、 实现既定 的经营目 标、 防 范经营风 险而设立的 各种内控 机制和一 系列内部 运作程序 、 措 施和方法等 文本制度 的总称。 内部控 制的 总体目标是 : 建立一 个决策科 学、 营 运高效、 稳健发 展的机制, 使公司的 决策和运 营尽可能 免 受各种不确 定因素或 风险的影 响。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 原则:


全面性原则 : 内部控 制渗透到 公司的决 策、 执 行和监 督层次, 贯 穿了各业 务流程的 所有环 节,覆盖了 公司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各 级人员。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5 有效性原则 : 各项内 部控制制 度必须 符合国家 和主管 机关所制定 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 不得 与之相抵触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是所 有员工严 格遵 守的行动指 南。


相互制约原 则: 在 公司的各 个部门之 间、 各业务环 节 及重要岗位 体现相互 监督、 相互制约 , 作到公司决 策、 执行 、 监督体 系的分 离以及公 司各职 能部门中关 键部门、 岗位的设 置分离 (如 交易执行部 门和基金 清算部门 的分离、 直接操作 人员 和控制人员 的分离等) ,形成权 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 局面,并 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 施来 降低各种内 控风险的 发生。


及时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随着 公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 化而不 断修正,并 随国家法 律、法规 、政策等 外部环境 因素 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 完善;


成本效益原 则: 公司 将充分发 挥各机构 、 各部 门及广 大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 , 尽量降 低经营 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 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 部控 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 : 公司基 金投资、 基金交易 、 投资 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评估 等相关部 门, 应 当在空间和 制度上适 当分离, 以达到防 范风险的 目的 。 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 内幕信息 的人员 , 应 制定严格的 审批程序 和监管措 施。


2、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 金管理的 业务特点 设置内部 机构, 并在此 基础上建立 层层递进 、 严密有 效的多 级风险防范 体系:


(1)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 范是指在 公司董事 会层面对 公司的风 险进 行的预防和 控制。


董事会下设 风险与审 计委员会 , 对公 司经营管 理与基 金运作的合 规性进行 全面和重 点的分 析 检查,发 现其中存 在的和可 能出现的 风险,并 提出 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 长。 督察 长对董事 会负责 , 组织、 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和风险管 理工作, 监督检 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和公 司的内部 风险 控制情况 , 并定期 或不定期 地向董事 会或 者董事会下 设的相关 专门委员 会报告工 作 。


(2)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 范是指在 公司风险 控制委员 会、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监 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 理部层 次对公司的 风险进行 的预防和 控制。


总经理下设 风险管理 委员会, 对公司 在经营管 理和基 金运作中的 风险进行 全面的研 究、 分 析、 评估 , 制 定相应的 风险管 理制度并 监督 制度 的执 行, 全面 、 及 时、 有效地防 范公司经 营过 程中可能面 临的各种 风险。


总 经理下设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研究并制 定公司基 金资产 的投资战 略和投资 策略,对 基金 的总体投资 情况提出 指导性意 见,从而 达到分散 投资 风险,提高 基金资产 的安全性 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 理部在督 察长指导 下 , 独 立于公 司各业务部 门和各分 支机构, 对各岗 位、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中的风 险控制情 况实 施监督。 (3)三级风 险防范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6 三级风险防 范是指公 司各部门 对自身业 务工作中 的风 险进行的自 我检查和 控制。


公司各部门 根据经营 计划、 业务规则 及本部门 具体情 况制 定本部 门的工作 流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到: 一 线岗位双 人双职双 责, 互相监 督; 直 接与交易、 资 金、 电脑系 统、 重要空 白支 票、 业务用章 接触的岗 位, 实行 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 业务, 强化 后续的监 督机制; 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3、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内部控制 系统、 维持其有 效性以 及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 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董 事会承 担最终责 任; 基 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 上关于风 险管理和 内 部控制制度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 并承 诺根据市 场的变 化和基金管 理人的发 展不 断完 善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 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是 一家国内 领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 银行, 总部设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港联 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601939) 。 2017年6月末 , 本 集团资产 总额216,920.67 亿 元, 较上 年末增加7,283.62 亿 元, 增 幅3.47% 。 上半年,本 集团实现 利润总额1,720.93 亿元,较 上年 同期增长1.30% ;净利 润较上年 同期增长 3.81% 至1,390.09 亿元 ,盈利水 平实现平 稳增长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7 2016 年, 本集团先 后获得国 内外知名 机构授 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 项。 荣获 《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 行 ”, 《环 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 消费者 银行” 、 “2016 亚太 区最佳流 动性管理 银 行” , 《机构 投资者》 “ 人民币国 际化服务 钻石奖” ,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 佳大型零 售银行奖 ” 及中国银行 业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责 任金融机 构奖” 。本集团 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 以一级 资本总额 继续位列 全 球第 2;在美 国《财富 》2016 年 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设综合 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管 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 境托管运 营处、 监督 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 计师事 务所对托 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 曾先 后在中国 建设银 行南通分行 、 总行计 划财务部 、 信贷 经营部任职 , 并在总 行公司业 务部、 投资托管 业务部 、 授信审批 部担任领 导职务。 其拥有 八年 托管从业经 历,熟悉 各项托管 业务,具 有丰富的 客户 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龚毅, 资产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北京市 分行国际 部、 营业 部并担 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 信贷业务 和集团客 户业务等 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郑绍平, 资 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战 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 客户服务 、信贷业 务管理等 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黄秀莲, 资 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管业 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 原玎, 资产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 长期从 事海外 机构及海外 业务管理 、 境内外 汇业务管 理、 国 外金融 机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 工作, 具 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客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部 控制,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 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管资产 规模不断 扩大, 托 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 加, 已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金、 基本养 老个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 业年金等产 品在内的 托管业务 体系 , 是目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8 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季度 末, 中国建 设银行已 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 效的托管 服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 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 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 托管人》 、 《财 资》 、 《环球金 融》 “中国最 佳托管银 行” 、 “中 国最佳次托 管银行” 、 “最佳托 管专家——QFII” 等奖 项,并在 2016 年 被《环球 金融》评 为中 国市场唯一 一家“最 佳托管银 行”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 运作 、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行 , 保 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的 真实、准 确、完整 、及 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 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 检查指导 。 资产 托管业务 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 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 控 合规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内控 合规工作 职权和能 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 业务 管理 严格实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 业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 防止泄 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操作 , 防止人 为事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 用自行 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 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 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 在日常 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 提 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 中, 对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 、 基金管 理人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 督子系统 , 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 况进行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9 监控, 如发 现投资异 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进 行风险 提示, 与基 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 核实, 督促 其纠正,如 有重大异 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 定期 编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 ,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合 法合规性和 投资独立 性等方面 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或 举证,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及 本公司的 网上交易 平台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 行 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杨 德智 投 资人可以 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认购、 申购及赎 回等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公 告。网上 交易网址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 )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田青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 )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 银城中 路188 号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20 法定代表人 :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陆 志俊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 010-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4 )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 )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苗岭路29 号澳柯 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 广场1 号楼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6 )中信建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21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与福 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 务中 心A 栋第18 层至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张 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9)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16 层至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16 层至26 层 法人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务联 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22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 点咨询电 话 联系人:李 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邓 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 95521 13 )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 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4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全国免费业 务咨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 机: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15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23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16 )蚂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官网网址:www.fund123.cn 17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 斯 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9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18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19 )深圳众禄金融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24 客服电话:4006-788-887 20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





话:021-54660526 传





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21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 -8307727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2 )上海汇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 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23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 路1 号元茂 大厦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翠柏路7 号 电子商务 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24 )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25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金钟 路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25 )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1 号保 利国际广 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





话:020-89629021 传





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6 )北京虹点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18-0707 27 )上海陆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com 28 )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1 号凯石 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1 号凯石 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0178000 29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359 号国睿大厦一 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虹桥 路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 : 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95 传真:021-22268089 网站: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82266 30 )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6003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30 )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7-6266 32 )北京钱景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33 )北京创金启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27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34 )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35 )上海云湾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021-20539999 官网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36 )北京晟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0949 官网地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37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海岸 大厦东座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28 联系电话:021 —20567288 传真:0755 —21674453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38 )北京广源达信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浦 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39 )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40 )浙江金观诚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45 号(锦昌大厦 )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45 号锦昌大厦一 楼金 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公司传真:0571-88337666 官网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0058 41 )杭州科地瑞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武林 时代商务 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 州市下 城区上塘 路15 号武林时代20F 法定代表人 :陈刚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29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42 )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卓 大厦A 座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43 )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东北旺 西路中关 村软件园 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 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东北旺 西路中关 村软件园 二 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 研 楼5 层518 室 法人代表: 李昭琛 联系电话:010-82628888 公司传真: 010-62676582 官网网址: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44 )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1-65370077 45 )乾道金融信息服 务(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外 大街合生 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官网网址:http://www.qiandaojr.com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30 客服电话:400-088-8080 46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王 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官网网址: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95177 47 )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十八号院京 东集团总 部 法人代表: 陈超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公司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 :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官网网址:http://jr.jd.com


48 )上海大智慧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公司传真: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官网网址:https://8.gw.com.cn 49 )深圳金斧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路16 号东方科 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路科兴科 学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公司官网: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50-0888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31 50 )武汉市伯嘉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中央 商务区泛 海国际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中央 商务区泛 海国际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人代表: 陶捷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官网网址:www.buyfunds.cn 51 )一路财富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阜成门大 街2 号万通新 世界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大街2 号万 通新世界 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2 )厦门市鑫鼎盛控 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2 号第一广 场15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2 号第一广 场15 楼 法人代表: 陈洪生 联系人:陈 承智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官网:www.xds.com.cn 53 )北京植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 云县兴盛 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惠河 南路盛世 龙源10 号 法人代表: 于龙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公司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官网网址:www.zhixin-inv.com 54 )深圳前海汇联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高新 南路六道6 号 迈科龙大 厦1901 室 法人代表: 薛峰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32 联系人:周 强 联系电话:0755-26900826-8125 客服电话:400-9928-211 公司网址:www.xiniujijin.com 55 )北京电盈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呼家 楼(京广 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 富华大厦F 座12B 法人代表: 程刚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官网:www.bjdyfund.com 56 )北京格上富信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 : 李悦章 电





话:010-85594745 传





真:010-85932427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官网网址:www.igesafe.com 57 )中民财富基金销 售(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 广场1 号楼27 层 法人代表: 弭洪军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公司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官网网址:www.cmiwm.com (58 )上海朝阳永续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上丰 路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碧 波路690 号4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廖冰 联系电话:021-80234888 官网地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话:4009987172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33 59 )天津万家财富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 区(中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 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 厦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0 )济安财富(北京 )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61 )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39 号第一上海 中心C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悦 联系人:张 晔 电话:010-56642602 http://htmz.lhygcn.com/ 62 )上海万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 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





话:021-51327185








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或 变更上述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 告。 2. 场内发售机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 业 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 具体 名单见本 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 基金或 变更上述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 告。 (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34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 立元 (三)出具 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 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1318 号星展银 行大 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202 号企 业天地2 号楼 普华永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 钰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赵钰 六、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分 级及其基 本运作如 下:


( 一) 基 金份额结 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 。 其中,信诚 TMT A 份额、信 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 保持 1 ∶1 的比例 不变。 ( 二) 基 金的基本 运作概要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35 1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 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 确认为信诚 TMT 份额; 场内认购 的全部份 额将按 1 ∶1 的比例确认为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具体认购方法参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 2 、基金合同生效 后,信 诚 TMT 份额接受场外 与场内 申购和赎回 ;信诚 TMT A 份额、信 诚 TMT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 接受申购 和赎回。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办理信诚 TMT 份额与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之间的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 算。折算后 基金运作 方式及信 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配比不变。 ( 三)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概要


1 、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存续。 2 、基金份额配比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 始终保持 1 ∶1 的比 例不变。 3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具有 不同的净 值 计算规则, 即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 诚 TMT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特 征不同。 在 本 基金 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 在每 个 工作 日按 照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净值 计 算规 则对 信 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 产优先分 配信诚 TMT A 份额的本金 及信 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收益, 本基金在 优先分配信诚 TMT A 份额的本金及 信诚 TMT A 份 额的约定收 益后的剩 余净资产 分配予信 诚 TMT B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年收 益率为一 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年利率 ( 税后) 加 上 3% 。 本基金 将 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 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 的金融 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整 存 整取 基准 利率 为 准, 设定 该日起 (含该 日) 至第一个 定期份 额折算的 折算日 ( 含该日 , 定期 份额折 算日原则 上 为每年的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 至该日之前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详见 基金 合同第二十 一节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信诚 TMT A 份额适用的年 约定收益 率;此后 ,将以每 个 定 期 份额 折算 的折 算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 行的金 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整 存整 取基 准利 率 为 准 ,重 新设 定该 日次 日 起( 含该 日的 次日 ) 至下一 个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 含 该日 )期 间信 诚 TMT A 份额适用的年约定收 益率。 例如: 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 则以 2013 年 6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整存 整取基准 年利 率 (税后) 加 计 3% 作为该 日起 (含 该日) 至第一个定 期份额折 算的折算 日期间(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3 日。 2013 年 12 月 15 日为非工作日, 根据定 期份额折 算规则, 第 一个定期份 额折算的 折算日为 该日之前 的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36 最后一个工 作日) 的 约定年收 益率。 本 基金将 以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整存 整取基准 年利率( 税后 )加计 3% 作为该 日次日( 含该次日 )起 至第二个定 期份额折 算的折算 日期间的 约定年收 益率 ,依此类推 。 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年收 益率除 以 365 天得到信 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日收益 率。 信 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1.000 元为基础,采 用 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 乘以应 计约定收益 的天数进 行单利计 算。信诚 TMT A 份额在净值计算 日应计约 定收益的 天数为自 基 金合同生效 日或最近 一个份额 折算日次 日至净值 计算 日的实际天 数。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 收益,如在 本基金存 续期内基 金资产 出现极端损 失的情况 下,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 约定收益 甚 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1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公式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 基金资产净 值/T 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包括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余额总 数 (2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日,t =min( 自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 天数,自 最近一 个份额折算 日次日 至 T 日实际天 数) ,NAV 母 t 为 T 日 信诚 TMT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NAV A t 为 T 日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NAV B t 为 T 日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年 为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 NAV A t =1+R 年× 365 t NAV B t =(NAV 母 t -0.5× NAV A t )/0.5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 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3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下一 日内与 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一同 公告。如 遇特殊 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 计算或公告 。 4.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可申请终止 运作。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 经本基金 所有份额 以特 别决议的形 式表决通 过, 即 须经参加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信 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各自所 持信诚 TMT 份额、信 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37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依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 募集申请 经 2014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4 】131 号文核 准。 本基金类别 为股票型 ,运作方 式为 契约 型开放式 。基 金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 本基金的实 际募集期 限为 201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止。 经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 验 资, 本次 募集的净 认购金额 为 286,668,897.43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 金验资确认 日之前产 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 83,374.89 元 人民币。上 述资金已 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基金托 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总 户数为 2,358 户。按照每份 基金 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 发售期募集 的有效份 额为 286,668,897.43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 转的基金 份额为 83,374.89 份 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 共 286,752,272.32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 基金账户 ,归投资 者 所有。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律师费 、 会计 师费、 信息披露费 由本基金 管理人承 担, 不从 基 金资产中支 付。 八、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二百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定 期报告 中 予以披露 ; 连续 六 十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 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 额的上市交 易 (一)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有关 规定, 申请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 (二)上市 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三)上市 交易的时 间 2014 年 12 月 22 日 (四)基金 上市的条 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38 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 上市交易 。


1 、基金募集金额 不低于 2 亿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少 于 1000 人; 3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规定的 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 基金 管理人应 与深圳证 券交易 所签订上 市协议书 。 基金获 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上市日 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发布基 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 (五)上市 交易的规 则 1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分别采用不 同的交易代 码上市交 易; 2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 分别为各 自前一交 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3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实行价格 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 例为 10% ,自上 市首日起实 行; 4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买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申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币; 6 、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 及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其他有 关规 定。 (六)上市 交易的费 用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 用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 办理。 (七)上市 交易的行 情揭示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 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 发布 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 揭示基金 前一交易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八)上市 交易的注 册登记 投资人T 日买入成功后, 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 日自动为投 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 手续 , 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 日)后有 权卖出该 部分基金 ;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 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 日自动为投 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 手续。 (九)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 《基 金法》相关 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执 行。 (十)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 的, 基金 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 , 并按 照新规 定执行, 且 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但应在本 基金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十一) 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 、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增 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 的新功 能,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 后增加相 应功 能。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39 十、 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 、赎回 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可通 过场外或 场内两种 方式 对 信诚 TMT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只上市交易 ,不 接受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投资人办理 信诚 TMT 份额场外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销 售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场外 代销机构 。 投资人办理 信诚 TMT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销 售机构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资 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 本 基 金 场外 、 场 内代 销 机构 名 单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或其 他 相关 公 告中 列 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 并 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 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 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若基 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 、 传真 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 , 投资人 可以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 是指为投 资人或 信 诚 TMT 份额 持有人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的申购和 赎 回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 停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赎 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证 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 常申购 赎回业务。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赎回价 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信诚 TMT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信诚 TMT 份额 申 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3 、 信诚 TMT 份额持有人在场 外销售机 构赎回信诚 TMT 份额 时,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40 则,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4 、 当日的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 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在 当日 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 5 、投资人办理 信诚 TMT 份额场外申 购、赎回 应使用 开放式基金 账户,办 理 信诚 TMT 份 额 场内申购 、赎回应 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 ; 6 、 投资人办 理 信诚 TMT 份额的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时, 需遵 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 、 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 申购、赎 回业 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 (四)申购 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 信诚 TMT 份 额 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投资人在提 交信诚 TMT 份额 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 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的方 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 持有足够 的信诚 TMT 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 不 成立 。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 应自 身或 要 求注 册登 记机 构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当 天 作 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及时( 包 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 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本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根 据业务规则 , 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 人将于开 始实施前 按照有关 规定 予以公告 。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信诚 TMT 份额申 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投资 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额时 , 申购生 效。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立。 若申 购 不成立或没 有生效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 代销机构将 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 还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41 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 赎回成 立; 注 册登记 机构确认赎 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投资人在办理 信诚 TMT 份额场内申购时,单 笔申 购的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 费) 人民币。 投 资人办理 信 诚 TMT 份额场外 申购时, 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 ( 含申购费 ) , 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含 申购费) 。通过 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追加申 购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 购费) 。 已有认购 本基金记 录 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 但受 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通过本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易系统 办理信诚 TMT 份额 申购 业务的不 受直销 网点单笔申 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申购最 低 金额为单 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 本基金直 销中心 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可 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 调 整。 代销网点的 投资人欲 转 入直销 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 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 额。 投资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份 额不设 上限限制 , 但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 机构技术 条件不 允许 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外)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2 、信诚 TMT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办理 场外赎回 时,赎 回最低份额 为 10 份,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 额不 足 10 份的, 登 记系统有 权将全部 剩余份额 自动进行 强 制赎回处理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信诚 TMT 份额的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关 公告。 (六)申购 及赎回费 用 1 、信诚TMT 份额的申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资产,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42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信诚TMT 份额 的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资 产, 对 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 的 赎回费 , 其中 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信诚TMT 份额的申购费率 不超过5 %,赎回费率不超过5% , 其 中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1.5% 的赎回费 。 3 、信诚TMT 份额的场外申购 费率如下 : 单笔申购金 额 场外申购费 率 M<50万 1.0% 50万≤M<100 万 0.6% M≥100万 1000 元/笔 (注:M:申 购金额; 单位:元 ) 信诚TMT 份额 的场内申购 费率由基 金代销机 构参照 场 外申购费率 执行。 为更好地满 足投资者 的理财需 求, 根据 相关基金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 , 本公 司决定自2015 年12 月1 日起, 针对旗下现有所 有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础份额的 场内申购 费 率实施费率 优惠, 优惠活动 截止日期 另行公告 。 调 整 后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题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场内 申购费率 如下: 单笔申购金 额 申购费率 M <50 万 0 50 万≤M <100 万 0 M ≥100 万 0 4 、信诚TMT 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 的实际执行 的费率如下 :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 率 Y <7天 1.5% 7 天≤Y<1年 0.5% 1 年≤Y<2年 0.25% Y ≥2年 0 (注:Y:持 有时间, 其中1年为365 日,2年为730日) 信诚TMT 份额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固 定值0.5%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1.5% 的赎回费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43 从场内转托 管至场外 的 信诚TMT 份额 , 从场外赎 回时 , 其持有 期限从转 托管转入 确认日开 始计算。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 对以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人定 期或 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 信诚TMT 份额 申购费 率和基 金 赎回费率。 (七)申购 份额、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 、信诚TMT 份额的申购份额 计算 信诚TMT 份额 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 申购金 额 。 注册登记机构 根据单 次申购的 实际 确认金额确 定每次申 购所适用 的费率并 分别计算 。计 算公式如下 : 1 )当申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 率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 固定金额 时,申 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通过 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 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 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 购资金将返 还给投资 人。 例一:某 投资人 通过场外 投资 50,000 元申购 信诚 TMT 份额, 对应费率 为 1.0% ,假设 申购 当日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数=49,504.95 /1.128=43,887.37 份 即:该投资 人通过场 外投 资 50,000 元申 购信 诚 TMT 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信诚 TMT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 可得到 43,887.37 份信 诚 TMT 份额 。 例二:某投 资人通过 场内投资 100,000 元 申购信诚 TMT 份额,对 应的申购 费率为 1.0% , 假设申购当 日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 购手续费 、 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44 及返还的资 金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25=96,595.02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计算 结果采用 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 份, 故投资人申 购所得份 额为 96,595 份, 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 将返还给 投资人。 具体 计算公式为 :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595 ×1.025=99009.88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009.88-1185.77=0.02 元 即: 该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信诚 TMT 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信 诚 TMT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则其 可得到信 诚 TMT 份额 96,595 份,退 款 0.02 元。


2 、信诚TMT 份额的赎回金额 计算 投资人在赎 回 信诚TMT 份额时需缴 纳一定的 赎回费 用 。计算公式 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 或承担。 例: 例三 : 某信诚TMT 份额 持有人持 有 10,000 份信 诚 TMT 份额 一年后( 未 满 2 年) 决定从 场外赎回,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 当日信 诚 TMT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信 诚 TMT 份额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信 诚 MT 份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从场外赎 回, 假设赎回当 日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 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11,451.30 元。 例四:某信 诚 TMT 份 额持有人 从场内赎 回 10,000 份 信诚 TMT 份 额,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 日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0 元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45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信 诚 TMT 份额持 有人从深 圳证券交 易所场内 赎 回 10,000 份信 诚 TMT 份 额,假设 赎 回当日信诚 TMT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 元 ,则 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11,422.60 元。 3 、信诚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信诚TMT 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 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信诚 TMT 份额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 、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3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或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 重大 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 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基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 7 .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信诚 TMT 份额的 申 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 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1 、2 、3 、5 、6 、7 、9 情形之一, 并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 拒 绝 的,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 法公告 。 (九)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信诚 TMT 份额 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 款项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46 2 、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4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5 、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 信诚 TMT 份额的 赎回申请 。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 比例支付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 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投 资人在场 外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 分予以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予以公 告。 对于 场内赎回 部分, 当日未获 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 不会延至 下一开放 日而自动 撤 消 。 (十)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 信诚 TMT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 包括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的 10% , 即为巨额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资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 于 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47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按 照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事先选择 的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 回区别处理 。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 回 处理。 当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时 ,在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包括 信 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 下 同)10% 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 形下, 基 金 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那部 分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进行 延期办 理; 对于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超过上 述比 例的部分 ,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前段 “ (1 ) 全额赎回 ” 或 “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其 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 并办理 。 但是, 如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 消 赎 回,则其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3) 暂停赎 回: 信诚 TMT 份额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可暂 停接受信诚 TMT 份额 的 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场内赎 回申请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 所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有关业务 规则办 理。对于场 内赎回部 分,当日 未获受理 的赎回申 请将 不会顺延至 下一开放 日,而将 自动撤销 。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信诚 TMT 份额 暂停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2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消除 的,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 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信诚 TMT 份额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 也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 停公 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 届时不再 另行 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48 (十二)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办 信诚 TMT 份额 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为答谢广大 直销投资 者长期以 来的信任 与支持 , 自 2017 年 3 月 9 日起开始 , 本公司在 网 上直销与直 销柜台渠 道开展指 定指数基 金之间转 换费 率优惠活动 , 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网上 直销 与直销柜台 渠道将其 持有的本 公司旗下 指定指数 基金 转换为本公 司旗下其 他指定指 数基金时 , 给予如下优 惠: 1 、转出基金赎回 费,仅缴 纳归入 基金资产 部分; 客户转出基 金时,以 基金持有 时间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基数乘以归 入基金资 产部分的 比例, 即为最终支 付的赎回 费率。 2 、申购费补差费 用降为 0 。 ( 十三)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信诚 TMT 份额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确定。投 资人 在办理信诚 TMT 份额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 款金额 , 每期扣 款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 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 十一 、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冻结 与质押 (一)非交 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 户。其中 :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仅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 司法强制执 行 ” 是指 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 自 然人、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规定 的相关资料 。 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 申请受理 日起二个 月内 办理; 申 请人按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缴 纳过户费 用。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49 (二)转托 管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 场外认 购、 申 购或通过跨 系统转托 管从场内 转入的 信诚 TMT 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信诚 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 、 申 购或通过 跨系统转 托 管从场外转 入的 信诚 TMT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深圳 证券账户 下。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变更办理 信诚 TMT 份额赎回业 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须办 理已持有 信诚 TMT 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交易或 信诚 TMT 份额场内赎 回 的会员单位 (交 易单元 ) 时 , 须办 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注 册登记机 构业务规 则的有关 规定 以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2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信诚 TMT 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2 ) 信诚 TMT 份额 跨系统 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 规定办理。 (三)冻结 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 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 基金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 权益根据有 权机关要 求及注册 登记机构 业务规则 决定 是否一并冻 结。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 基金 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 务规则。 十二 、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将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办 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 (一)份额 配对转换 是指本基 金的 信诚 TMT 份额 与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50 之间的配对 转换,包 括分拆和 合并两个 方面。 1 、 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每两 份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 一份 信 诚 TMT A 份额与一份 信诚 TMT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每一 份 信诚 TMT A 份额与一份 信诚 TMT B 份额进 行配对申请 转换成两 份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 内份额的 行为。 (二)份额 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 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公告 。 投 资 人应 当 在份 额配 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 构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其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份 额 配 对转换。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份额 配对转换 的 业务办理机 构,并予 以公告。 (三)份额 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 自 2014 年 12 月 11 日起 , 开通 信诚 TMT 份额与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 之间的 份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时除外)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 的公告, 公 告规定的 上述时间 之外不办 理 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交易规 则或注册 登记机 构规则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对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公 告。 (四)份额 配对转换 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 请。 2 、申请进行 “ 分拆 ” 的信诚 TMT 份额 的场 内份额数 必 须是偶数。 3 、申请进行 “ 合并 ” 的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必须 同时配对 申请,且 基金份 额数必须同 为整数且 两者的比 例为 1 :1 。 4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外份额如 需申请进 行 “分拆 ” , 须跨系统转 托管为 信诚 TMT 份额 的 场内份额后 方可进行 。 5 、份额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 时相关 机构发布 的相关业 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可 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 出调整, 并在正 式实施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五)份额 配对转换 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51 (六)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的情 形 1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的 情形。 2 、其他基金管理 人出于保 护投资 人利益的 角度,决 定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形。 3 、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情 形。 4 、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 易所规 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前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份额配 对转 换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 定 媒介 刊 登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 告。 在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 理, 并 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七)份额 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 理费用 投 资 人申 请 办理 份额 配 对转 换业 务时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 务办 理 机构 可 酌 情 收取 一定 的 佣 金,具体见 相关业务 办理机构 公告。 十三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终止 运作 (一)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可申 请终止 运作。 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须 经本基金 所有份 额以特别决 议的形式 表决通过 , 即须 经参 加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 自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 上(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方为 有效。 (二)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 后的份额转 换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 除 非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另 有规定 的,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将全部 转换 成信诚 TMT 场内份额。


1 、份额转换基准 日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 作日 (如 该日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2 、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日 终, 以信诚 TMT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信诚 TMT A 份额、 信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52 诚 TMT B 份额按照各自的 基金份额 净值转换 成信诚 TMT 场内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或 信 诚 TMT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转换 后信诚 TMT 场内份额取整计 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 金资产 。 份额转换计 算公式: 信诚 TMT A 份额(或信诚 TMT B 份额)的转换比 例 =份额转换 基准日信 诚 TMT A 份额 (或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份额转换 基 准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信诚 TMT A 份额(或信诚 TMT B 份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的 转 换后信 诚 TMT 场内份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 换前信诚 TMT A 份额 (或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 额数× 信诚 TMT A 份额(或信诚 TMT B 份额)的转换比例 3 、份额转换后的 基金运作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全部 转换为信 诚 TMT 场内份额后,本 基金接受 场外 与场内申购 和赎回 。


4 、份额转换的公 告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十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 和投资纪律约束 ,实现对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的有效 跟踪,为 投资者提 供一个有 效的 投资工具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 股票、 债券、 债券 回购、 中期票 据、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本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 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5% , 投 资 于中 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成份 股 和备选 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 等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53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 数量化指 数投资方 法, 按 照成份股 在标的 指数中的基 准权重为 基础, 以 抽样复 制的策略构 建指数化 投资组合 , 并根 据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 的变化进 行相应调 整, 力 争保 持基金净值 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 踪偏 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 过 0.35% , 年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 整和成份 股发生配 股、 增发 分红 等, 发生特 殊情况 (如成份 股长期停 牌、 成份股 发生变更 、 成份股 权重由 于自由流 通量发 生变化、 成 份股公司 行为、 市 场流动 性不 足等) , 或 因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 本基金跟 踪标的 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来 影响时, 或法律法 规 禁止投资等 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 的指 数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投 资组合管 理进 行适当变通 和调整, 力求降低 跟踪误差 。 基金管理人 将对成份 股的流动 性进行分 析, 如 发现流 动性欠佳的 个股将可 能采用合 理方法 寻求替代。 基金管理 人运用以 下策略构 造替代股 组合 : (1) 基 本面替 代:按 照与被 替代股 票基本 面及规 模相似 的原则 ,选取 一揽子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票作为替 代股备选 库; (2) 相 关性检 验:计 算备选 库中各 股票与 被替代 股票日 收益率 的相关 系数并 选取与 被替 代 股票相关性 较高的股 票组成模 拟组合 , 以组合 与被替 代股票的日 收益率序 列的相关 系数最大 化 为优化目标 ,求解组 合中替代 股票的权 重,并构 建替 代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 可运用股 指期货, 以提高 投资效率 更好地 达到本基金 的投资目 标。 本基 金在股 指期货投资 中将根据 风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 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 前提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参与股 指 期货的 投资,以 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 统性 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性。此外 , 本基金还将 运用股指 期货来对 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 动性 风险以进行 有效的现 金管理 , 如预期 大额 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 等,以及 对冲因其 他原因导 致无 法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将建立股 指期货交 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 , 授 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 货的投 资审批事项 , 同时针 对股指期 货交易 制定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 制等制度 并报董事 会批准 。 此 外,基金管 理人还将 做好培训 和准备工 作 。 (四)标的 指数与业 绩比较基 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标 的指数为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54 2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 95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收益率+5 % ×金融同 业存款利 率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 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 准的 股票指数时 , 若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涉 及本 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 , 则基 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且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若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对基金投 资范围和 投 资策略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 位变 更、 指数更 名等事项 ) , 本 基金可以 在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 ,而无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本基金由于 上述原因 变更标的 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 准, 基金管理人 应于变更 前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上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五)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 通过分 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统 性风险, 保持基金 组合良好 的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但符 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标的指 数成分 股 投资不计 入受此限 ; (2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3)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但 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标的指 数成分股 投资不计 入受 此限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 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55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 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例进 行投资 。 基金管 理人 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18 )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20 )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 收等事宜另 行具体协 商;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56 (21 ) 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22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本 条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3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2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的投资不 计入受此 限; (25 )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如果法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基金 , 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 限制 。 除上述第(11 )、(20 )、(22 )、 (23 )项以外 , 因证券市场 或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上 述 规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资产配置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 定 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57 其 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 期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 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 少每 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六)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 踪指数的 股票型基 金, 具有 较高预期 风险 、 较高预期 收益的特 征, 其 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 债券 型基金和 混合型 基金。 从本 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 基金份 额来 看, 信诚 TMT A 份额具有预期 风险、 预期收益 较低 的特征;信诚 TMT B 份额具有预期风 险、 预期收益较 高的特征 。 (七)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 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基金 的融资、 融券及转 融通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转 融通。 待基金参 与融资融券 和转融通 业务的相 关规定颁 布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不改变本 基金既有 投资策略 和 风险收益特 征并在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 参与融 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 过证券金 融公司办 理转融通 业 务, 以提高 投资效率 及进行风 险管理 。 届时本 基金参 与融资融券 、 转融通 等业务的 风险控制 原 则、 具体参 与比例限 制、 费用 收支、 信息披露 、 估值 方法及其他 相关事项 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执行, 并 履行相关 程序 。 (九)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未 经审计) 本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本 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复核了 本招募更新 中的投资 组合报告 的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58 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的财 务数据截 止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65,395,690.99 93.93 其中:股票 265,395,690.99 93.93 2 固定收益投资 315,300.00 0.11 其中:债券 315,300.00 0.11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6,741,813.87 5.93 7 其他资产 81,834.86 0.03 8 合计 282,534,639.7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指数投资按 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7,470,878.92 27.55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6,423,494.79 2.28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31,761,201.19 46.8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2,446,779.80 0.87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4,231,359.16 8.62 S 综合 -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59 合计 242,333,713.86 86.16 2) 积极投资按 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634,499.68 4.85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2,806,634.87 1.0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36,659.62 0.01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4,446,882.96 1.5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137,300.00 0.76 S 综合 - - 合计 23,061,977.13 8.20 3)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 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 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343 慈文传媒 123,624 5,095,781.28 1.81 2 600588 用友网络 119,465 4,562,368.35 1.62 3 300383 光环新网 226,300 4,243,125.00 1.51 4 300113 顺网科技 182,000 4,160,520.00 1.48 5 000021 深科技 458,127 4,004,029.98 1.42 6 002416 爱施德 450,053 3,852,453.68 1.37 7 603888 新华网 175,345 3,822,521.00 1.36 8 300017 网宿科技 250,729 3,748,398.55 1.33 9 600485 信威集团 240,838 3,732,989.00 1.33 10 300369 绿盟科技 262,854 3,703,612.86 1.32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60 2) 报告期末 积 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300408 三环集团 120,800 2,914,904.00 1.04 2 002024 苏宁易购 197,600 2,780,232.00 0.99 3 600271 航天信息 105,502 2,668,145.58 0.95 4 002624 完美世界 74,900 2,507,652.00 0.89 5 600703 三安光电 91,700 2,139,361.00 0.7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315,300.00 0.1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5,300.00 0.1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8038 利欧转债 3,153 315,300.00 0.11 注: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仅持有上 述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投资 。 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 策 基金管理人 可运用股 指期货,以 提高投资 效率更 好地 达到本基金 的投资目 标。本基 金在股 指期货投资 中将根据 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在风险 可控的前 提下,本 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 指期货的 投资,以 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 统性 风险,改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性 。此 外,本基金还 将运用股 指期货来 对冲特殊 情况下 的流 动性风险以 进行有效 的现金管 理,以 及对冲因其 他原因导 致无法有 效跟踪标 的指数的 风险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61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未持有股 指期货投 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 括国债期 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未 进行国债 期货投资 。 3) 本期国债期 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 括国债期 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指数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及 积极投资 的前五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均没有 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 罚。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中,没 有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103.5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62.72 5 应收申购款 51,368.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834.86 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i. 报告期末 指 数投资 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485 信威集团 3,732,989.00 1.33 重大资产重 组


ii. 报告期末 积 极投资 前 五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 不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 原因,投资 组合报告 中市值占 净值比 例的 分项之和与 合计可能 存在尾差 。 十五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 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 利。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62 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 业绩数据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一)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50% 0.95% -5.13% 1.98% 0.63% -1.0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4.31% 3.28% 71.73% 2.90% -17.42% 0.3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3.67% 2.07% -25.30% 1.91% 1.63% 0.16%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10% 1.01% -6.26% 1.02% 1.16% -0.0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4.58% 1.78% 4.23% 1.76% 0.35% 0.02% 2014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1.63% 2.25% 18.91% 2.06% -7.28% 0.19% (二) 基金累计净 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的历 史走 势对比图 注:本基金建 仓 期自2014 年11月28日至2015 年5月28日,建仓期结束 时资产配 置比例符 合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 定。 十 六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63 产的价值总 和 。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的基 金财产以 基金名义 开立银行 存款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证券交 易清算 资金的结算 备付金账 户,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 管账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 同 约定的费用 。 基金财 产的债权 、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 同 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 十七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 非营业日 。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股指期 货、 债券和 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 产 和负债 。 (三)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64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等 ,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收 盘价)估 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和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一般以估 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65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 应立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公布 。 (四)各级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 计算并公 告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净值。 本基金分别 计算并公 告信诚 TMT 份额、信 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 净值。 1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T 日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净 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包括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余额总 数 2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 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日,t =min(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T 日实 际天数, 自最近一 个份额折算 日次日起 至 T 日实际天数) ,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NAV A t 为 T 日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NAV B t 为 T 日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年 为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 -0.5 ×NAV A t )/0.5 例:假设 t=99 ,R 年=6% ,NAV A 0 =1.000 , NAV 母 99 =1.400 NAVA 99 =1.000+6% ×99/365 =1.016 NAVB 99 =(1.400-0.5 ×1.016)/0.5 =1.784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 留到小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66 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 (五)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按照 基 金 合同第 十八 部分第( 四) 项所述的计算 方式确定,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 ,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 月 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 账 目的核对 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 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差错 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 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 系统 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 的 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力 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 责任 ,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仍应 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 差错责 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 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 由 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 的, 由差 错责任方 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 偿责 任; 若差错 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 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67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 不对 间接损失负 责, 并 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 但 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 差 错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 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 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的 正确情 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 金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基 金管理人 和托 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 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 追偿 ; 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 , 应列 入基 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或 其 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理 人 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 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 差错造 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差 错的责 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 错处理的 原则和方 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68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 给基 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 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 设置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 以 基金管理 人 计算结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处理。 ( 七)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它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 ( 八) 基 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复核 。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九) 特 殊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 期货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 家 会计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更 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 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八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本基金(包 括信诚 TMT 份额、信 诚 TMT A 份额、信 诚 TMT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 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如果 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 分配原则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69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十九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 支付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 和上市月 费; 9 、基金的账户开 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标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 11 、依法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二)上述基 金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 规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三)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月初 五个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帐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 的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 核对,如 发 现数据 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70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月初 五个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 的帐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 的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 核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标的 指数许 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 指数所有 人中证指 数 有限公司签 署的指数 许可使用 协议的 约 定 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支付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如上 述 指数 许可 使用 协议 约 定的 费率 发生 变 更, 本条下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将相应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将在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或公 告中予以 披 露。 通常情况下 , 指数 许可使用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 下: H=E ×年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指数许可使 用 费的收 取下限为 每季度人 民币 5 万元( 大写:伍万 元整) 。计 费期间不 足一 季度的, 根 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 计算。 计费区间 不足一 季度的, 该 季度指数 许可使用 费收取下 限 的计算方法 如下: 许可使 用费的收 取下限=5 万元× 本基金在本 季度的实 际运作天 数 / 所在季 度的实际天 数 指数许可使 用费从基 金合同生 效日开始 每日计算 , 逐 日累计。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的支付 方式为每季 支付一次 ,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指数许可 使用费划 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前从 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上一 季度的标 的指 数许可使用 费。 4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 摊入当期基 金费用。 (四)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 列入 基金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 信息 披露费、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71 (五)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基 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 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二十 、基金份额折 算 (一)定期 份额折算 1 、定期份额折算 的折算日 每年 12 月 15 日(若该日为 非工作日 ,则提前 至该日 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 。 如,假设本 基金成立 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则本基 金成立后的 第一个定 期份额折 算日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2013 年 12 月 15 日为周日,因此提前至 该日之前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 2 、定期份额折算 的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定 期折算日 登记在册 的 信诚 TMT 份额和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不 参与定期折 算,除非 定期折算 时同时满 足不定期 折算 的条件。 3 、定期份额折算 的折算频 率 每年折算一 次。 4 、定期份额折算 的折算方 式 定期份额折 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 折算 前 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超 出 1.000 元的部分将折算为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份 额分 配给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 。 信诚 TMT 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每两 份 信诚 TMT 份额 将按 一份 信 诚 TMT A 份额获得新增 信诚 TMT 份额 的 分配,经 过 上述份额折 算后,信诚 TMT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 相应调整 。 1 )信诚 TMT 份额折算 NAV 后 母 =NAV 前 母-0.5 × (NAV 前 A -1.000 ) 信诚 TMT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0.5 ×NUM 前 母 × (NAV 前 A -1.000 ) /NAV 后 母 其中: NAV 前 母 :定期 份额折算 前 信诚 TMT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下同 NAV 后 母 :定期 份额折算 后 信诚 TMT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下同 NAV 前 A :定期份 额折算前 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下 同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72 NUM 前 母 :定期 份额折算 前 信诚 TMT 份额的份 额数, 下同 持有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外 份额 的持 有人将按 上述折 算方式获得 新增信诚 TMT 份额的场 外 份额的分配 ; 持有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份 额的持有 人 将按上述折 算方式获 得新增信诚 TMT 份 额 的场内份 额的分配 。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外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采用 四 舍五入的方 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资产 ;信诚 TMT 份额的场 内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取整 计算(最 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 金资产 。 2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 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 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的份 额数=定 期份 额折算前信诚 TMT A 份额的份额数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 信诚 TMT 份额数=[NUM 前 A × (NAV 前 A -1.000 ) ] /NAV 后 母 其中: NUM 前 A :定期份 额折算前 信诚 TMT A 份额的份额 数 ,下同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成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 份额取 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 入基金资产 。 3 )信诚 TMT B 份额折算 信诚 TMT B 份额不进行份额折 算,其基 金份额净 值 和份额数保 持不变。 4 )折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的总 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 TMT 份额 的总份额 数=定期 份额折算 前 信诚 TMT 份额 的份额数+ 信诚 TMT 份额 持有人 新增的信诚 TMT 份额 数+ 信诚 TMT A 份 额持有人新 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 5 、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定暂停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 信诚 TMT 份额 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6 、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的公 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 个 月, 不进行定 期份额折 算。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73 (2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 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规 则进行份 额折算。 (二)不定 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定期 份额折算 外,本基 金还将在 以下两种 情况 进行份额折 算,即: 当 信诚 TMT 份 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大 于或等于 1.500 元; 当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小 于或等 于 0.250 元。


1 、当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大于或等 于 1.500 元时 (1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 算日


信诚 TMT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大于 或等于 1.500 元 ,基金管理 人即可确 定基金份 额 折算 日。 (2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日登记 在册的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 (3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 算频率


不定期。 (4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 算方式 当信诚 TMT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大 于或等 于 1.500 元时,本基 金将在基 金份额折 算日分 别对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 份 额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比例仍 保持 1 :1 不变。 份额折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均调整 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 日折算前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 折算为 信 诚 TMT 份额分别分配给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持有人 。 1 )信诚 TMT 份额折算


信诚 TMT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NUM 前 母 ×(NAV 前 母 -1.000 )] /1.000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外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采用 四 舍五入的方 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资产 ;信诚 TMT 份额的场 内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取整 计算(最 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 金资产 。 2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 TMT A 份额的份 额数保持 不变,即 :NUM 后 A =NUM 前 A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 信诚 TMT 份额数=[NUM 前 A × (NAV 前 A -1.000 )] /1.000 其中,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74 NUM 后 A :折算后 信诚 TMT A 份额的份额 数,下同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成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 份额取 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 入基金资产 。 3 )信诚 TMT B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额 数保持不 变,即:NUM 后 B =NUM 前 B 信诚 TMT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NUM 前 B × (NAV 前 B -1.000 )] /1.000 其中, NUM 前 B :折算前 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额数, 下同 NUM 后 B :折算后 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额数, 下同 信诚 TMT B 份额折算成 信诚 TMT 份额的场内 份额取 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 入基金资产 。 4 )折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的总 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 TMT 份额 的总 份额数=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 信诚TMT 份额的 份额数+ 信诚TMT 份额 持有人 新增的信诚 TMT 份额 数+ 信诚 TMT A 份 额持有人新 增的 信诚 TMT 份额数+ 信诚 TMT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 数 (5 )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的 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定暂停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 信诚 TMT 份额 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6 )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的 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当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小于或 等于 0.250 元时 (1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 算日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小于 或等于 0.250 元,基金管 理人即可 确定基金 份额折 算日。 (2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 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日登记 在册的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 (3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 算频率 不定期。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75 (4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 算方式 当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小 于或等于 0.250 元时,本基金 将在基金 份额折算 日 分别对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 算后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比例仍保持 1 : 1 不 变。 份额折算 后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 调整为 1.000 元,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额 数将得到 相应的缩 减 。 1 )信诚 TMT 份额折算 NUM 后 母 = (NUM 前 母 ×NAV 前 母 )/1.000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外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采用 四 舍五入的方 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资产 ;信诚 TMT 份额的场 内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取整 计算(最 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 金资产 。 2 )信诚 TMT A 份额折算 折算后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的份额配 比保持 1 :1 不变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 信诚 TMT 份额数= (NUM 前 A ×NAV 前 A - NUM 后 A ×1.000 ) /1.000 信诚 TMT A 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 整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金资 产。 信 诚 TMT A 份额折算成 信诚 TMT 份额的场 内份额 取整 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金 资产。 3 )信诚 TMT B 份额折算 NUM 后 B =(NUM 前 B ×NAV 前 B )/1.000 信诚 TMT 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 额数取整 计算(最 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 金资产 。 4 )折算后 信诚 TMT 份额 的总 份额数 折算后信诚 TMT 份额 的总份 额数=不 定期份额 折算后 信诚TMT 份额的份额 数+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信诚 TMT 份额数 (5 )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的 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定暂停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 信诚 TMT 份额 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6 )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的 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并 报中国证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76 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 处理 在市场出现 极端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 信诚 TMT B 份额未跌至 0.250 元以下时提前 进行不定期 折算, 无 须召开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但须由 基金管理人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折算方 式 参照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小 于或等于 0.250 元时进行不定期折 算的规则 ,具体以 届时公告为 准。 二十 一 、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 本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 3 、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 并书面 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 表 及其他 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 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相互独 立。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 更换。 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二十 二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77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 信息, 并 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 、 法 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网 站”) 等 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 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不一致 或有 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 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编制 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将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 人将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 《基金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各项权利 、 义务关 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 的事 项的 法律 文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78 件 。 基 金 托管 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 产保 管 及基 金运 作 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收到 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 件 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五)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六)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公告 1 、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 ; 2 、 在开始办 理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或 信诚 TMT 份额申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放日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 值和 信 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 市场交易日 (或 自然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七)信诚 TMT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 信诚 TMT 份额 销 售 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79 (八)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季度 报告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 ,方可披 露;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3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6. 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包 括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 重 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 告与公告 在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发 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的 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80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 、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 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加 或减少代 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 、信诚 TMT 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 、信诚 TMT 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 ; 24 、信诚 TMT 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 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信诚 TMT 份额 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 回; 26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 27 、本基金开始接受 或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 28 、本基金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后恢 复办理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 ; 29 、本基金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 30 、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 后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 的份额转换 ; 3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完成备案 手续 ; 32 、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人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3 、中国证监会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十)澄清公 告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81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 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十一)投资 股指期货 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等 文件中披 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 况, 包括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 标等 , 并充分 揭示股 指期货交 易 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 政策 和投资目标 等。 (十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十三)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 各类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 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露信息 , 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 应当 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 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0 年 (十四) 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本基金的上 市交易公 告书公布 后,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人和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82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 二十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 于本基金 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 券投资基 金, 证券 市场的变 化将影响 到基 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 素、 国家政 策、 市场 变动、 行业与个 股业绩的 变化、 投资人风险 收益偏好 和市场流 动程度等 影 响证券市场 的各种因 素将影响 到本基金 业绩,从 而产 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 险主要包 括: (1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国家经济 、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 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 可能呈 周期性变化 ,从而影 响到证券 市场及行 业的走势 。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 项政策 , 如财 政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发生 变化 , 导致 证券市场波 动而影响 基金投资 收益,产 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 生变化和 波动 使得 证券价格 和证券利 息产 生波动,从 而影响到 基金业绩 。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 人不能够 实现发行 时所做出 的承诺 , 按时 足额还本付 息的时候 , 就会产 生信用 风险。 信用 风险主要 来自于发 行人和担 保人。 一般认 为: 国债的 信用风险 可以视为 零, 而 其他 债券的信用 风险可根 据专业机 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 。 当 证券的信用 等级发生 变化时, 可能会 产生 证券的价格 变动,从 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 的收益又 被称做利 息的利息 , 这一 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 时的市场 利率水平 和再投 资的策略 。 未来市 场利率的 变化可能 会引起再 投资收 益的不确定 性并可能 影 响到基 金投资策 略 的顺利实施 。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 使其购 买力下降。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83 (7 )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经营 决策 、 技术变革 、 新产品 研发、 竞争加剧 等风险。 如 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 市公司基 本面或发 展前 景产生变化 , 可能导 致其股价 的下跌 , 或 者可分配利 润的降低 ,使基金 预期收益 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 通过分散 化投资来 减少风险 , 但不能完全 规避。 (8 )期货市场波 动风险 本基金可按 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投资股指 期货。 期 货市 场与现货市 场不同, 采 取保证 金交易, 风险较现货 市场更高 。 虽然本 基金对 股指期货 的投资 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 期保值等 用途, 在极 端情况下, 期货市场 波动仍可 能对基金 资产造成 不良 影响。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手段和 技术 等因素, 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这种 风险可能表 现在基金 整体的投 资组合管 理上, 例 如资 产配置、 类 属配置不 能达到预 期收益目 标; 也可能表现 在个券个 股的选择 不能符合 本基金的 投资 风格和投资 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 带来的风 险 随着中国证 券市场不 断发展, 各种国 外的投资 工具也 将被逐步引 入, 这些 新的投资 工具 在 为基金资产 提供保值 增值功能 的同时 , 也会产 生一些 新的风险, 例如利率 期货带来 的期货 投资 风险, 期权 产品带来 的定价风 险等。 同时, 基 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 为对这些 新的投资 产品的不 熟 悉而发生投 资错误, 产生投资 风险。 3. 估值风险 本 基 金采 用 的估 值方 法 有可 能不 能充 分 反映 和揭 示利 率 风险 , 或经 济环 境 发生 重大 变 化 时, 在一定 时期内可 能高估或 低估基金 资产净值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 协商, 参 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更公 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 值。 4. 流动性风险 评估 及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a.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 的流动性 风险主要 表现在几 个方面: 建仓 成本控制不 力, 建仓 时效不高 ; 基金 资产变现能 力差, 或 变现成本 高; 在 投资人大 额赎回 时缺乏应对 手段; 证 券投资中 个券和个 股 的流动性风 险等。这 些风险的 主要形成 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 动性问题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84 证券市场的 流动性受 到价格、 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 素的 影响, 在不 同状况下 , 其流 动性表现 是不均衡的 , 具 体表现为 : 在 某些时期 成交活跃 , 流 动性非常好 , 而 在另一些 时期 , 则可能 成 交稀少, 流 动性差 。 在市场 流动性出 现问题时 , 本基 金的操作有 可能发生 建仓成本 增加或变 现 困难的情况 。这 种风 险在发生 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 回时 表现尤为突 出。 (2 )市场中流动 性不均匀 ,存在 个股和个 券流动性 风险。 由于不同投 资品种受 到市场影 响的程度 不同, 即使在 整体市场流 动性较好 的情况下 , 一些 单一投资品 种仍可能 出现流动 性问题 , 这种情 况的存 在使得本基 金在进行 投资操作 时, 可 能难 以按计划买 入或卖出 相应数量 的证券 , 或买入 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 格产生比 较大的影 响, 增 加基 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 险在出现 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 涨跌 停板等情况 时表现得 尤为突出 。 b. 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十、 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赎 回”章节 。 c. 巨额赎回情 形下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情形下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 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 况决定全 额赎回、 部分延期 赎回或 暂 停赎 回 。 同时, 如本基 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 包 括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 诚 TMT B 份额 )一定比例 以上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 措施。详 细 规则可见《 招募说明 书 》的 “ 十、信诚 TMT 份额的申 购、赎回 ” 中“ (十 )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的 内容。 d. 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程 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以更好 地应对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在 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 前提 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 , 作为特 定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 流动性风险 管理的辅 助措施 , 包括 但不限于 :1 ) 延期 办理巨额赎 回申请 ;2 ) 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3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4 )收取短 期赎回费;5 )暂停基金估值 等;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 险 管理工具的 使用, 基 金管理人 将依照严 格审批 、 审慎 决策的原则 , 及时 有 效地对风 险进行监 测 和评估, 使 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 程序并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在 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时,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 赎回款 项支付等 可能受 到相应影响 , 基金管 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 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 作,全面 保障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 5. 指数投资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为跟 踪指数的 股票型基 金,标的 指数为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 ,在 基金的投 资运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85 作过程中可 能面临指 数基金特 有的风险 : (1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 踪指数的 股票型基 金,基金 资产主要 投资 于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 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 份股,因 此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 的市 场表现将影 响到基金 业绩的表 现,当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 出现收 益变动 、波动提 高时,本 基 金的收益可 能会受到 影响。 (2 )指数复制风 险 本基金采用 抽样 复制 的方式来 跟踪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 ,能 否有效地 复制指数 并将跟 踪误差控制 在可接受 范围内, 对本基 金的收益 将产生 影响。 当复 制方法由 于市场条 件受到 限制 或者替代股 的选择存 在错误时 ,本基金 的收益可 能会 受到影响。 (3 )标的指数回 报与行业 平均回 报偏离风 险 标的指数 的 样本空间 为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 成分 股及备选成 分股,其 并不能完 全代表 整个 TMT 行业,标的指 数的回报 率与 TMT 行业股票 的整体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4 )标的指数变 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因标的 指数的 编制与发 布等原 因, 导致原 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 作为本 基金的投资 标的指数 及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可 能变 更标的指数 , 基金的 投资组合 将随之调 整, 基金的收益 风险特征 可能发生 变化,投 资者还须 承担 投资组合调 整所带来 的风险与 成本。 6. 分级结构运作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 级基金,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 有别于普 通的开放 式基金 和封闭式基 金,投资 于本基金 还将面临 以下基金 运作 特有的风险 : (1 )上市交易的 风险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 市交易。 由 于上市期 间可能因 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 停牌 , 投资人在 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 基金, 产生 风险; 同时 , 可能因 上市后交 易对手 不足导致 基金流 动性风险; 另外, 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份 额转向场外 交易后导 致场内的 基金份额 或持有人 数不 满足上市条 件时, 本基金存 在暂停上 市或 终止上市的 可能。 (2 )杠杆机制风 险 本基金为跟 踪指数的 股票型基 金, 具有 较高风险 、 较 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 其预期风 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债 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 基金 。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 份额来看 , 信诚 TMT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 收益 相对稳 定的特征 ; 信诚 TMT B 份额具有高风险 、 高预 期收 益的特征。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86 由于信诚 TMT B 份额内含杠 杆机制的 设计, 信诚 TMT B 份额的净值变动幅 度将大于 信诚 TMT 份额和 信诚 TMT A 份额的净值变动幅 度,即信诚 TMT B 份额的净值波动性将 高于其他 两类基金份 额。 (3 )折/ 溢价交易 风险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上市交 易后, 由 于受市场供 求关系的 影响, 基 金份额 的交易价格与 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发 生偏离而 出现折/ 溢价交易风险 。尽管份额 配对转换 机制有 助于将折/ 溢价 交易风险 降 低至较 低水平, 但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的某一级 份 额仍有可能 处于折/ 溢价 交易状态 。此 外, 由于份额 配 对转换机制 的影响 ,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 能会相 互影响。 (4 )风险收益特 征变化风 险 根据本基金 份额折算 的设计, 本基金 将进行定 期份额 折算和不定 期份额折 算。 在实 施基金 份额折算后 , 信诚 TMT A 份额持有 人或 信诚 TMT B 份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 一定比例 的 TMT 份 额的场内份 额,因此 其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将面临 风险 收益特征出 现变化的 风险。 当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份额 终止 运作后, 信 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将 全部转换成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也将面 临风险收 益 特征出现变 化的风险 。 (5 )份额转换的 风险 当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 ,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将全部转换 成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 份额。由 于在二 级市场可以 做交易的 证券公司 并不全部 具 备中国证监 会颁发的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而只 有具备 基金销 售资 格的证券 公司才可 以办理投 资 人赎回基金 份额的业 务。 因此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能 面临会员单 位不具备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而 导致的不能 直 接赎回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份 额的风 险。此风险 需要引起 投资者注 意,投资 人 可以选择在 份额折算 前将 信诚 TMT A 份额或信诚 TMT B 份额卖出,或者 将新增的 信诚 TMT 份额 的场内 份额通过 转托管业 务转入具 有基金销 售资 格的证券公 司后赎回 基金份额 。 (6 )基金的收益 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 , 本基金 将不进行 收益分 配。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本 基金的 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实施份 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 算后, 如果 出现新 增份额的 情 形, 投资者 可通过卖 出或赎回 折算后新 增份额的 方式 获取投资回 报, 但是 , 投资 者通过变 现折 算后 的新增 份额以获 取投资回 报的方式 并不等同 于基 金收益分配 , 投资 者不仅须 承担相应 的交 易成本,还 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 卖出或赎 回的价格 波动 风险。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87 7.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 交易 网络等技 术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 可 能导致 基金日常的 申购赎回 无法按正 常时限完 成、 注 册登记 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 常时限 显示 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 资交易指 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 风险 。 (2 )大额申购/ 赎 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 放式基金 , 基金规 模将随 着投资人 对基金 单位的申购 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 若是 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 量申购而 导致基金 管 理人在 短期 内被迫持有 大量现金 ; 或由 于投资人 的连 续大量赎回 而导致基 金管理人 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 证券 以应付基金 赎回的现 金需要 , 则可能 使基 金资产净值 受到不利 影响。 (3 )顺延或暂停 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连续出 现巨额赎 回, 并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 出现困 难,基金投 资人在赎 回基金单 位时,可 能会遇到 部分 顺延赎回或 暂停赎回 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有 遭受 损失的风险 , 以及证 券市场 、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 可能因不 可抗力无 法正常工 作, 从而产生影 响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按正常 时 限完 成的风 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 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 份额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 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 , 需充分 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 特性,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 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 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指数投 资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 、折/ 溢价交易 风险、以及 份额配对转 换及基金 份额折算 等业务办 理过程中 的特 定风险等。 投资人在 进行投资 决策前 , 请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及《 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资 人根据自 身的风险 收益偏好 , 选 择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88 本基金未经 任何一级 政府、 机 构及部门 担保。 基金投 资人自愿投 资于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 本基金 还通 过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 金资产 并不 是代销机 构的存款 或负债 , 也没有 经基金 代销机构担 保收益, 代销机构 并不能 保证 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二十 四、 基金合同 的终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别; (3)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 另 有规定的除 外) ; (4)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6)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 相关规 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 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费率、 收费 方式或调 低 赎回费率;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89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上述修改不 得违背相 关法律法 规, 需 符合基金 合同要 求,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自完成备案手 续之日起 2 日 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立基金 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 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基金 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 包括: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90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根据基 金合同终 止日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 份额净值分 别计算信 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 应计 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 上,在信 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类别内 按其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得分配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并完 成中国证 监会 的备案手续 , 在本基 金的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 基金进 行基金财产 清算,则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 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 剩余资产 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 纳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五 、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请见附 件一。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91 二十 六、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请 见附件二 。 二十 七、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及 内容 。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资料寄 送 投资人更改 个人信息 资料, 请利用以 下方式进 行修改 : 到原开 立基金账 户的销售 网点, 登 录中信保诚 网站进行 或投资者 本人致电 客服中心 。 二、网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中信保 诚基金网 站办理基 金份额的 基金 开户、 认 购、 申购 、 赎回 、 撤单 、 转 换、修改分 红方式等 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与招商银 行和银联 通合作 , 面向招 商银行 一卡通持卡 人和上海 银联电子 支付服 务有限公司 银联通业 务支持银 行渠道的 持卡人推 出基 金网上交易 业务。 持有以上 银行卡的 投资 人,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 提示即可办 理开放式 基金的开 户、交易 及查询等 业务 。有关详情 可参见相 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 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 金网上交易 平台或用 于交易支 付的银行 卡种类, 敬请 投资人留意 相关公告 。 三、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本基金可通 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 资的 服务,即投 资人可通 过固定的 渠道, 采用定期定 额的方式 申购基金 份额。 定期定额 投资不 受最低申购 金额限制 , 具体实 施时间 和业 务规则将在 本基金开 放申购赎 回后公告 。 四、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在条 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 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 换服务 。 基金 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公告 。 五、电话查 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 金免长途 费客服专 线400-6660066 , 为客 户提供 安全 高效的电 话自助语 音或人 工查询服务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92 六、在线服 务 中信保诚基 金网站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 为基金投 资人提供 网上查 询、 网上 资讯、网上 留言等服 务。 七、客户投 诉和建议 处理 投资人可以 通过中信 保诚基金 提供的网 上留言、 呼叫 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 传真 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或 提出 建议。 投 资人还可 以通过销 售机构的 服务 电话对该销 售机构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八 、如本招 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 您/ 贵 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通 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 基金 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全面 理解了本 招 募说明书。 二十 八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 披露事项将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自2017 年 11 月29 日 以来, 涉及本基 金的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报纸 为: 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 1. 信 诚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 金增 加 北京电 盈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为销 售机构并参 加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2017 年12 月 01 日; 2. 关于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办理定期份 额折算业务的公 告,2017 年12 月12 日; 3. 信 诚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 金增 加 格上富 信 为 销售 机 构 并参 加 基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2017 年 12 月15 日; 4.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 份额折算结 果及恢复 交易的公 告,2017 年12 月19 日; 5. 中 信 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开 放 式基金 参 加 交通 银 行 手机 银 行渠 道基金申购 及定期定 额投资手 续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17 年12 月 29 日; 6.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产 品实施增 值税 政策的公告 ,2017 年12 月 30 日; 7.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12 月 29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2018 年01 月 02 日; 8.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2018 年01 月 02 日; 9. 中 信 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加泰 诚 财 富基 金 申 购费 率 优惠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93 活动的公告 ,2018 年01 月15 日; 10. 信诚中证TMT 产 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1 次更 新) , 2018 年01 月 11 日; 11.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 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次 更新) ,2018 年 01 月11 日; 12.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四季度 报告, 2018 年 01 月19 日; 13.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济 安财富为销 售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01 月 29 日; 14.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 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2018 年 02 月07 日; 15.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 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2018 年 02 月12 日; 16.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 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 险 提示公告,2018 年 02 月22 日; 17. 中 信 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基 金 增加恒 天 明 泽为 销 售 机构 并 参加 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 年03 月21 日; 18. 关于信诚中 证 TMT 产 业主题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修 订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部分 条款及调整 赎回费相 关规则的 公告,2018 年03 月 24 日; 19.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2018 年03 月 24 日; 20.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2018 年03 月 24 日; 21. 中 信 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基 金 增加中 民 财 富为 销 售 机构 并 参 加 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 年03 月29 日; 22.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 03 月 30 日; 23.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8 年 03 月30 日; 24.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一季度 报告, 2018 年 04 月23 日; 25. 中 信 保 诚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加银 河 证 券基 金 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 年05 月17 日。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94 二十 九、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招 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 。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三十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 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 可在 合 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合 同条款及 内容 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 (一)中国 证监会准予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 文件 (二)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 照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1 日 附件 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 基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95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利 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信诚 TMT 份额申购与 赎回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律 师事务所 、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 期货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 的外部机构 ;


(16 ) 在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 信诚 TMT 份额 、信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96 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的份 额转换比 例和信诚 TMT 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 投 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 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信 诚 TMT 份额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及时、足额 支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 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 同》 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 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97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 独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终止运作 后的份额 转换比例 和信诚 TMT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98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与义务 投资人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投资人自 依据 《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 上书面签 章 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 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信诚 TMT 份额、 依法转 让其持有的 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99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立日常 机构。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人 组 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 信诚 TMT 份额、信 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独立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在其 对应的份额 级别内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二)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 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终止信诚TMT A 份 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运 作;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10%以上 (含 10%)基 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①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②指 单独或合 计 持有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下 同)就同 一事项书 面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00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信诚 TMT 份额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上述修改不 得违背相 关法律法 规, 需 符合基金 合同要 求,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三)召集人 和召集方 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者不能召 集时,由 基金托管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 3.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单独或 合 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 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01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 应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 碍、干扰 。 (四)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下简 称 “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权益登 记日。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议 召开日 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份 、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 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 并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 式。 在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 下, 表决方式亦 可采用网 上表决、 电话表决 等其他表 决方 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经有效 通知拒不 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 (五)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1.会议方式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0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 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 他方式开 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 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 下, 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 或 者采用网 络、 电 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 决。 (5)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 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以上 (指全部 有效 凭证所对应 的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信 诚 TMT B 份额分别 占权益登 记日各 自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下同) 。 若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 一。 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授 权委托代 理手续完 备, 到 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 金管理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 相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在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03 3) 召 集人 在 监督 人和 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和 统 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经 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4) 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和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以上 (指本 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信 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信 诚 TMT B 份额占 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 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少于 二 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 和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 以上(含 三分之一)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5)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提交 的 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与 注册 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六)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单独或 合计持有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在 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 会召集 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 于不符合 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 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 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 议。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04 表决的提案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 少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照 规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金管理 人 为召集 人的, 其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会的信诚 TMT 份 额、信诚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二分之 一以上 ( 含二分 之一) 多 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人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 、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 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经通知但 拒绝到场 监督,则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的决议有效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 成的条件 、 表决方 式、程序 1. 信诚 TMT 份 额、信 诚 TMT A 份 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 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信诚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 所 持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 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各自的表 决权的 二分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05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 信诚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 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各自的 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必 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会 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 议, 其有权 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 大 会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大会召集 人可自行 授权 3 名 监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06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的 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日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告。 (十)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 凡与将来颁 布的其他 涉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规 定的 法律法规不 一致的 , 基金管 理人提前 公告 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 内 容进行 修改和调 整,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 内 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 管理公司 承 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 内无其他适 当的托管 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二)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 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07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根据基 金合同终 止日信诚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各自的 基金份 额净值分别 计算信诚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 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三类份 额各自的 应计分 配比 例,在此基 础上,在 信诚 TMT 份额、信 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 自类别内 按其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该类 别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得 分配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完 成中国证 监会 的备案手续 ,在本基 金的信诚TMT A 份额、信 诚TMT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 ,如果 本基金进 行 基金财产清 算, 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 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08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 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办公场所 查阅, 但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 附件 二: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 9 层 邮 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 贰亿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 产管理、 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 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 的其他 业务。 (涉及 行政许可 的,凭许 可证经营 )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09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 事同业拆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 代 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 供保管箱 服务;经 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 以便 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 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股票 、 债券 、 债券 回购 、 中期票 据、 银行 存款、 权证 、 股指 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 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 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85% -100% ,其 中投资 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5% ,投 资于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其中投 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5%,投 资于中证 TMT 产 业主题 指数 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 基金资产 的 80%;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但符合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 标的指数 成分股投 资不计入 受此限 ; 3.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5.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10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7.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8.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1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1.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 得 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本基 金持 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可变更或根据相 关的法律法 规取消本 条限制, 而无需召 开持有人 大会 ; 此处流通受 限证券定 义见下文 第(五) 项;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回 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17. 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8.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 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11 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 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但完全 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 行的投 资不 计入受此限 。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 人就股指 期 货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 收等事宜另 行具体协 商。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基金 ,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除上述第 8、18 、19 、20 项以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 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四)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 、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并约定 各交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 交 易 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供 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 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 应向基 金托管人 说明 理由,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责 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 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 ,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 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 。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 先行 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 情况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 式进 行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12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 应事 先 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 , 制订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 险等各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度和比 例等的情 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 投 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 与上文所 述流动性 受限 资产并不相 同, 须 为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 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本 基 金不投 资有锁定 期但 锁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 限 证券 限于 可由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或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负责 登记和存 管,并可 在证券交 易所 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 流通受 限证券应 保证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 名下, 基 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 能够正 常查询。 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 产生的 流通 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 问题, 造成 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 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 流通 受限证券 存管直 接影 响本基金安 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 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订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 风险 处置预案应 包括但不 限于因投 资受限证 券需要解 决的 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 调、 基 金流动性 困难 以及相关损 失的应对 解决措施 , 以及 有关异常 情况的 处置。 基金 管理人应 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相 关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 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 施, 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动 性问题 。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 生剧烈 变动 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 付结算 , 并 承担所有损 失。 对本 基金因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券导 致的 流动性风险 ,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 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 金托 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 任的, 基金管理 人应 赔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于 投资前三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 料,并保 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的有关 资料 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 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 包括但不限 于: (1)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非 公 开发行股 票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开 发行股票 有关发行 数量、发 行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13 责任公司签 订的证券 登记及服 务协议。 (4)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 媒介 披 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成 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锁定 期等信息 。 本 基 金有 关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比 例如 违 反有 关限 制规 定 ,在 合 理期 限内 未 能 进 行及 时 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 两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进 行以 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时的法律 法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有 新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七)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信诚 TMT A 份 额 与信诚TMT B 份额 终止运作 后的份额 转换比 例、 应 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十)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 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由 此造成的 损失由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14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十一)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延 、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按照 《 基金合同 》 和本 协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本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 依据中国 结算公司 结算数据 完成 场内交易交 收、 托 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 收结 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 费用) 。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的 , 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 。该 帐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 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 基金合 同 》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15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活动 。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 金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 的支付。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本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 仅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4. 基 金托 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5. 若 中国 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允 许 基金 从事 其 他投 资品 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 开 立、使用的 规定执行 。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 人 民银行 、 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 有关规 定, 在银行 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 户, 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 算账户, 并代表基 金 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算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 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存款开户 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16 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 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 计合同 、 基 金信息披露 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 同,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 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人处 。 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金额 。 在基金存 续期内 , 基金管 理人应分 别计算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国家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交 易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交 易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 基金管 理人每 个交易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以 双方 约定的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 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 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 权证 、 股 指期货 、 债券 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 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 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17 3) 交 易所 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等,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上市 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 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方 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 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 予以公布。 3. 各级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遵 照基金合 同的相 关规 定执行。 4. 特殊情形 的处理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1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基 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 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 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 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 况 界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 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 如果由此 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 成了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 托管 费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如果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了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3.由于证券 、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 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 准。 5.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 双 方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 则进行协商 。 (四)暂 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19 3.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4.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分别独 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 账册。 若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 分 歧, 应以基 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 若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 到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账册 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 进行独立 的复核 。 核对不 符时, 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共同查出 原因,进 行调整, 直至 双 方数据完 全一致。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制 ;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 ; 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 编制;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的编制。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 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 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八) 基金 管理人应 在编制季 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 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20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 管, 则按 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 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 供, 并保 证其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除非法 律、法规 、 规章另有规 定,有权 机关另有 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会 ,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 效。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次 更新 ) 121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6.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根据基 金合同终 止日信诚TMT 份 额、 信 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额各 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 分别计算 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 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三类份额 各自的应 计分配比例 ,在 此基础上 ,在信 诚 TMT 份额 、信诚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 额各自类 别 内按其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该类别基 金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得 分配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在本基 金的信 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 终止运作 后,如果 本基金进 行基金 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 方 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7.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