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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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10 月8 日证监许可[2014]1020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
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 经本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 明书(更新)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8 年 5 月 2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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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九、基金的投资 ................................................................51
十、基金的财产 ................................................................6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7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7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十六、风险揭示 ................................................................87
十七、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9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5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6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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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 汇丰 晋信 双核 策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 有关 的全 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的 法 律文 件 ,其 他与 本基 金相 关的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 或表 述, 均 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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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 金托管人:指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 双核策
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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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指 汇丰 晋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 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认 的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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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指 《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 指定 银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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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债券等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2、 指定 媒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 抗力 :指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
54、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 人认 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
55、C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 人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 , 而是 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基 金C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C 类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的费 用。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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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楼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7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868
股权结构: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山 西信 托 ” ) 持有 51% 的股权,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 汇丰 环 球投 资管 理 (英 国)
有限公司)持有49%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 先生 , 董事 长, 硕 士学 历。 曾任 山西 省 委组 织部 正处 级干 部、 山西 省
信托 投资 公司 副 总经 理、 山西 省国 信 投资 (集 团 )公 司副 总经 理, 山 西光 信实 业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 长,山西 省 国信 投资 (集 团) 公 司党 委书 记 、山 西信 托 副董 事长,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 副行 长( 正 职待 遇) 。现 任山 西 金融 投资 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正职待遇)。
郭晋 普先 生, 董事 ,硕 士 学历 。曾 任山 西省 信 托投 资公 司房 地产 开发 部、 投
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 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董事 长, 山西 信托 董 事长 ,山 西 国信 投资 集团 有限 公 司专 职党 委
副书记、副总经理。
柴宏 杰先 生, 董事 ,本 科 学历 。曾 任长 治银 监 分局 办公 室主 任、 党委 办公 室
主任 ,晋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办公 室主 任 、大 同分 行行 长, 山 西省 国信 投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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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集团 )公 司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兼 党委 办公 室 主任 、中 合盛 资本 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董 事长 , 山西 国信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投 资 总监 兼投 资管 理部 总 经理 ,山 西
金融 投资 控股 集 团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兼投 资管 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山 西 省国有资本
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运营部负责人。
李选进 先生 , 董事 ,硕 士 学历 。曾 任怡 富基 金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 及 项目 发展
部经 理、 业务 拓 展总 监, 汇丰 投资 管 理( 香港 ) 董事 兼亚 太区 企业 拓 展及 中国 事
业主 管, 汇丰 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 理、 董 事。 现任 汇丰 中华 证 券投 资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 培卓(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 )先生, 董 事。 曾 任汇 丰 环球 投资
管理(巴西)行政总裁、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拉丁美洲)首席投资官、行政总裁。
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太行政总裁。
王栋先生, 董 事。 中 国 注册 会计 师(CPA ) 和特 许金 融分 析师(CFA) 。曾任汇
丰环 球投 资管 理 (英 国) 有限 公司 产 品开 发培 训 生、 汇丰 环球 投资 管 理( 香港 )
有限 公司 亚太 企 业拓 展经 理, 其后 参 与筹 建汇 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公司 成
立至 今历 任财 务 总监 、特 别项 目部 总 监、 国际 业 务与 战略 伙伴 部总 监 、总 经理 助
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修泽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曾任 南开 大学 经济 研 究所 教授 、副 所长 ,国 家发 改
委经 济研 究所 常 务副 所长 、教 授、 博 士研 究生 导 师 。现任 清华 大学 中 国经 济研 究
中心研究员。
梅建 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 学历 。曾 任纽 约 大学 金融 学副 教 授 、芝 加哥 大
学访 问副 教授 、 阿姆 斯特 丹大 学访 问副 教授 、 清华 大学 特聘 教授 、 长江 商学 院EMBA
项目副院长。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
叶迪奇 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 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
汇丰银行(香港) 零售 部主 管、 汇丰 银 行中 国总 代表 处中 国 业务 总裁 、 交通 银行 副
行长 、国 际金 融 协会(IIF) 亚 太区 首席 代 表.现任 星 展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
事。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 先生 , 监事 , 硕士 学历 。 曾任 山西 信托 副总 经理 兼资 金管 理部 经理 , 常务
副总 经理 ,山 西 国信 投资 集团 有限 公 司风 控总 监 兼审 计风 控部 总经 理 。现 任山西
金融 投资 控股 集 团有 限公 司运营 总监 兼资本 运营 部总经理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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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监事会主席,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廖宜 建, 监事 , 本科 学历 。 曾任 职于 日本 兴业 银行 (现 为瑞 穗国 际) ,1997 年
加入 汇丰 负责 大 中华 区及 新加 坡的 本 地外 汇、 利 率及 债券 市场 业务 , 后先 后担 任
汇丰 中国 地区 司 库、 汇丰 中国 环球 银 行及 资本 市 场总 监、 汇丰 银行 ( 中国 )有 限
公司副行长。现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兼行政总裁。
曹菁 女士 ,监 事, 硕士 学 历。 曾任 中宏 保险 有 限公 司招 聘经 理、 永乐 中国 培
训部 经理 ,汇 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人 事经 理 ,现 任汇 丰晋 信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 琦先 生, 监事 ,硕 士 学历 。曾 任山 西信 托 及山 西省 国信 投资 (集 团) 公
司担 任交 易员 及 投资 经理 ,汇 丰晋 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高 级研 究员 , 现任 汇丰 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基金经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栋 先生 , 总经 理, 硕士 学历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CPA ) 和特 许金 融分 析师(CFA) 。
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亚 太企 业拓 展经 理, 其 后参 与筹 建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公
司成 立至 今历 任 财务 总监 、 特别 项目 部总 监、 国 际业 务与 战略 伙伴 部 总监 、总 经
理助理。
闫太 平先 生, 副总 经理 , 本科 学历 。曾 任匈 牙 利金 鸥国 际贸 易公 司董 事、 山
西信托副处长、国际金融部经理。
王立 荣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 学历 。曾 任山 西 信托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证
券投 资部 副总 经 理、 创新 业务 部总 监 ;上 海万 方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赵琳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 士学 历。 曾任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注 册部 副
总监 ;中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 营部 总监 ;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基 金
运营部总监;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张毅 杰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 学历 。曾 任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华东 业务 发
展经 理、 天同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 理财 部负 责 人、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曹庆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 士学 历。 曾任 东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法 国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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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 银行 证券 上 海代 表处 研究 员、 汇 丰晋 信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研 究员 、投 资
部研 究副 总监 、 投资 部研 究总 监。 现 同时 担任 汇 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投资 部
总监、基金经理。
古韵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 学历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律 事务 总
部副 经理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监察 稽核 部 副总 监、 监察 稽核 部 总监 、董 事
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是星 涛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 。曾 任光 大保 德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汇 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现 任 汇丰晋信 双 核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汇
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曹庆先生 ,于2014 年 11 月 26 日至2016 年 3 月12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丘栋荣先生, 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 至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 曾管理本基金。
5 .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栋 ,总 经理 ;曹 庆, 副 总经 理、 投资 部总 监 兼汇 丰晋 信龙 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汇丰 晋 信沪 港深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郑宇 尘, 固 定收 益部 总
监; 郭敏 ,研 究 部总 监兼 汇丰 晋信 动 态策 略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兼汇丰
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以 根据 需要 增加 或更 换相 关人 员。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为: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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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格 遵守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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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 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不泄 露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自觉 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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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由内 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 制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程 规定 的 内控 原则 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各 项 基本 管理 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 境、 内控 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 计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
制度 、业 绩评 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 制度 。部 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 度的 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系 统是 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 牵 制、 完备 严密 的系 统。 公司 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 其有 效性 承 担最 终责 任, 各个 业 务部 门负 责
本部 门的 内部 控 制,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 核部 负责 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控 制措 施的 执行 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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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督察长
负责 公司 及其 业务 运作 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监
督检 查。 督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将 定 期和 不定 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 )监察稽核部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部 控制 的执 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监 察稽 核部 对
总经 理负 责, 将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各 业 务部 门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和遵 守国 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 )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 门的 责任 。各 部门 总 监对 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负直 接
责任 ,负 责履 行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并 负责 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 部 门的 内部 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内 部 控制 系统 、维 持其 有 效性 以及 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 董事 会及 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事 会 承担 最终 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 据市 场的 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发 展不 断完 善
内部控制制度。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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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 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是中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银 行之 一, 也是 近 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 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171 位。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交通 银行 资产 总额 为人 民币92667.97 亿元。2018 年
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00.91 亿元。
交通 银行 总行 设资 产托 管 业务 中心 (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 心 ” ) 。现 有员 工具 有
多年 基金 、证 券 和银 行的 从业 经验 , 具备 基金 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 师 、会 计师 、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 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员 工的 学 历层 次较 高, 专业 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 业道 德素 质过 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 勉、 积极 进取 、开 拓 创新 、奋 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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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执行
董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行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
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 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本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
1999 年 12 月至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
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
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 350 只。此外,交通
银行 还托 管了 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 管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客户 资产 管 理计 划、 银
行理 财产 品、 信 托计 划、 私募 投资 基 金、 保险 资 金、 全国 社保 基金 、 养老 保障 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
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法 律法 规、 行业 规章 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 强内 部
管理 ,保 证托 管 中心 业务 规章 的健 全 和各 项规 章 的贯 彻执 行, 通过 对 各种 风险 的
梳理 、评 估、 监 控, 有效 地实 现对 各 项业 务风 险 的管 控 , 确保 业务 稳 健运 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托管 中心 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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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全面 性原 则: 托管 中心 建立 各二 级部 自我 监控 和风 险合 规部 风险 管控 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 行的 自有 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 的受 托基 金 资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
置上 确保 各二 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 制 ,并 通过 有效 的相 互 制衡 措施 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 基础 上,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 制, 通过 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 风险 控制 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 本 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等 法律 法规 ,托 管
中心 制定 了一 整 套严 密、 高效 的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管 理规 章制 度, 确 保基 金托 管
业务 运行 的规 范 、安 全、 高 效, 包括 《交 通银 行 资产 托管 业 务管 理办 法 》 、 《交 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 务风 险管 理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 管业 务 系统 建设 管 理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 部信 息 披露 制度 》 、 《交 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商 业 秘密 管理 规
定》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 从业 人 员行 为规 范 》 、 《交 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档 案
管理 暂行 办法 》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 和基 金业 务 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 到业 务
分工 合理 ,技 术 系统 规范 管理 ,业 务 管理 制度 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 闭管 理, 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 中心 通过 对基 金托 管 业务 各环 节的 事前 指 导、 事中 风控 和事 后检 查措 施
实现 全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 际 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 托管 业
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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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银行 作为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定 ,对 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 金 资产 的投 资
组合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的计 提和 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的申 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 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 银行 作为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有 关证 券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行 为,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予 以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 进行 调整 。
交通 银行 有权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交通 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交通 银行 作为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有 权立 即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 一年 内交 通银 行及 其 负责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
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 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网址:www.hsbcjt.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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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18888
网址:www.ccb.com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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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 层
法定代表人: 廖宜建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卓越理财客户
800-820-8828 (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2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运筹理财客户
800-820-8878 (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7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非汇丰个人客户800-830-2880 (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3015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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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 杨盛芳
电话:0591 -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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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张玉静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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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4199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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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 号 2 号楼21-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 号 2 号楼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络人:吴宇、沈燕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雷波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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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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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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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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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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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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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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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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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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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09-651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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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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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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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1-6888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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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点: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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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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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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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姚思轶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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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陈曦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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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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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 韩 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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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 893 688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0755 )83195834 ,82090060
传真:(0755 )83195049 ,82090817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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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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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9531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400-619-9059/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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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 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赵钰
联系人: 赵钰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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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5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20 号
注册日期:2014 年 10 月 8 日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 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 顺利结束。
(六)募集对象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其 他投 资
人。
( 七 )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八)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 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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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费率按认购
金额采用比例费率,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万元) 认购费率
A <50 1.20%
50 ≤ A <100 1.00%
100 ≤A <500 0.60%
A ≥500 每笔1000 元
认购费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全 额预 缴的 原则 ,认 购 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
额。其中:
1 )A 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例 1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 3 )/1.00 =9,884.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2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 基金 份额 的份 数)均按 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 37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 )/1.00 =10,00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
份额部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暂定募集期从 2014
年 10 月 27 日起至2014 年 11 月 21 日。 具体 认购 时间 安排 请见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 投 资人 可在 募集 期间 到基 金销 售网 点认 购 本基 金,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
办理 基金 认购 手 续, 填写 认购 申请 书 ,并 足额 缴 纳认 购款 (具 体请 参 见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 。 首次 认购 之前 必须 持有 效证 件开 立汇 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 人可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在 原申 请网 点或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
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A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分别适用以下原则:
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000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基 金 募集 行为 结 束前 ,投 资人 的认 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 38
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6 , 940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 集 发 售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1,006,885,845.60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204,461.97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1,007,090,307.5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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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 期届 满或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 规及 招募 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 金发 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 件的 ,自 基金 管理 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 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 以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 入专 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五 千万 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时报 告 中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或 者终 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 年 11 月 26 日生效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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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
销售 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 见上 述第 五部 分第 ( 一) 条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和
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 易 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上 述方 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 体办 法由 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 年 1 月 2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5 年 1 月 2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赎回 业务。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 始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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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在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 项,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功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递 交 赎回 申请 时, 赎回 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 它非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 能控 制的 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 流程 ,则 赎回 款顺 延 至上 述情 形 消除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 日划 出。 在
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4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 无效 ,则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管 理人 指 定的 代销 机 构将 投资 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项 ( 不含 利息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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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购 、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A 、C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分别适用以下原
则:
1. 投资人首次 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1000 元 (已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不受 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限制) ;追加申购每次 单笔 最低金额 1000 元。基金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 最低 申购 金 额的 限制 。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 申
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 单笔不得低于 500 份基
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如因 分红 再投 资、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 巨额 赎回 、 基金 转换 等
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
部赎回。
3.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申购
费率具体如下: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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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50%
50 ≤ A <100 1.20%
100 ≤A <500 0.80%
A ≥500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需缴 纳 申购 费, 投 资人 在同 一天 多次 申购 的, 根
据单次申购 基金 份额 的 金 额确 定每 次 申购 所适 用 的费 率。 申购 费用 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
持有时间 (N ) 赎回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6 个月 0.50%
6 个月≤N <1 年 0.25%
N ≥1 年 0.15%
注:1 个月为 30 天,1 年为 365 天,N 为持有期限。
对于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对于 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 其 中不低于75%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于 持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中不低于 50% 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有 A 类
基金份额长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中不低于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 和必 要的 手 续费 。赎 回费 率随 赎 回基 金份 额
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N ) 赎回费率
N <30 天 0.50%
30 天 ≤N<6 个月 0.20%
N≥6 个月 0%
注:1 个月为 30 天,1 年为 365 天,N 为持有期限。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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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 续持 有 C 类基 金份 额长 于 30 日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回 费, 将不 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 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用 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 续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 关规 定按 照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1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 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 3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 购本 基 金A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A 类
份额 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9,383.07 份基金份额。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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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份额 =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4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 购本 基 金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C 类
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400=9,615.38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9,615.38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 金采 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赎 回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 来计 算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5 :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一 年三 个月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15%=15.75 元
赎回金额=10,500-15.75=10,484.2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484.25 元。
例 6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 个月,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0 =10,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7 个月 , 假设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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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10,500.00
元。
3 、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 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以上的。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定 的 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情形。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6、7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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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 不含 利息 )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并采 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申 请
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 、7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申 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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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未 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的 大额 赎回 申 请情 形下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支付 全部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全部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付 其 他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 为了 保护 其
他赎 回投 资人 的 利益 ,对 于其 他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按 正常 程序 进行 。 对于 单个 投
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
对其 按比 例确 认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确认 的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 处理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仅 支付 其他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也 有困 难时 ,则对于所
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
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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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份额的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具体 按照 上述 “ (2 ) 部分 延
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 期办 理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 最迟 于重 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 况在 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 业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 收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 金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 赠 和 司法 强制 执行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 必须 是依 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社 会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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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 须提 供基 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 的定 期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 基金 份 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如相 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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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 转换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 间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规 定申 请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 分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由 同一 注册 登
记机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 其 它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在 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适 当时 候 将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间的 转换 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 业务 规
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 年 1 月 26 日 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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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期 约定 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 行账 户内 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
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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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致力于捕捉股票、 债券市场不同阶段的投资机会。 对于股票投资部分,
基于汇丰 “profitability- valuation” 选股 模型 , 筛选 出低 估值 、 高盈 利的 股票 ;
在债券投资上,遵循稳健投资的原则,以追求超越业绩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以及 国家 证券 监 管机 构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 票 投 资 比 例范 围 为 基 金资 产 的 30%-95% , 除 股 票以 外 的 其 他资 产 投 资比 例 为
5%-70%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可参 与创 业板 上 市证 券的 投资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借鉴汇丰集团的投资资理念和流程, 基于多因素分析, 对权益类资产、
固定 收益 类及 现 金类 资产 比例 进行 动 态调 整。 具 体而 言, 本基 金将 通 过对 宏观 经
济面 、资 金流 动 性、 上市 公司 整体 盈 利水 平、 市 场估 值水 平、 基于 技 术指 标及成
交量 的趋 势分 析 、市 场情 绪、 政策 面 、海 外市 场 情况 等因 素进 行跟 踪 ,全 面评 估
上述 因素 中的 关 键指 标及 其变 动趋 势 ,以 最终 确 定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权 重, 实现 资
产合理配置。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汇丰集团的投资理念和技术, 依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具体特征,
引入集团在海外市场成功运作的“Profitability-Valuation ”投资策略。通过基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 54
础研究,我们认为:
(1)中国市场是一个弱有效的市场。效率低下是由于缺乏投资工具,以及其
发展中国家性质和受限制的原因。
(2)我们相信中国市场是成长型的,它会受到股市收益的 推动。但目前存在
错误定价的现象。
(3)自下而上的管理者具有丰富的资源,能够有力地捕捉错误定价,提高可
持续突出表现的可能性。
本基金运用的“Profitability-Valuation ”是一个二维的概念(PB 、PE 、EV
为代表的估值维度与EBIT 、 ROE 为代表的盈利维度) , 其分别反映公司估值高低 (估
值维度)和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盈利维度) 。基金管理人力求通过遵循严格的投资
纪律 ,这 两个 维 度中 选出 高盈 利下 具 有低 估值 属 性的 投资 标的 构成 核 心股 票库 。
该核心库的具体构建流程如下:
1 )以本基金以全市场的股票作为初选股票 库;
2 ) 对初 选库 中个 股进 行流 动性 测算 , 从而 剔除 市值 过小 , 流动 性较 差的 股票 ,
形成一级备选库;
3 ) 利用 公司 内部 及外 部研 究资 源, 对一 级备 选库 中股 票未 来的 估值 指标 及盈
利指标进行测算,并构建“估值- 盈利 二维 模型 ” ;
4 ) 依据 二维 模型 , 对所 选个 股进 行回 归分 析, 并根 据二 维指 标进 行综 合排 名,
挑选出综合排名靠前的股票作为二级备选库;
5 ) 公司 投研 团队 将对 纳入 二级 备选 库的 个股 基本 面进 行重 新审 核。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的 行业 特 性、 盈利 模式 ,经 营 管理 能力 及 公司 治理 状况 等因 素 进行 综合 分
析, 考察 上市 公 司的 竞争 能力 及持 续 增长 能力 , 剔除 上市 公司 在公 司 治理 、企 业
经营及财务报告等方面存在潜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形成核心备选库。
6 ) 核心 备选 库中 个股 与行 业的 权重 以该 股及 该行 业在 比较 基准 中的 权重 做参
考, 可有 一定 范 围的 浮动 。在 极端 情 况下 ,若 核 心库 中某 一行 业个 股 数量 或个 股
权重 不足 ,可 将 该行 业中 二维 综合 排 名最 高的 相 关个 股纳 入核 心备 选 库, 以满 足
行业分散及个股分散的目的。
本基金将持续优化“Profitability-Valuation ”投资策略,针对上述流程中
的具 体指 标和 权 重, 本基 金可 结合 市 场环 境进 行 适度 优化 和挑 战, 以 谋求 超越 业
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 55
3 、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的 主要 目的 是在 股 票市 场风 险显 著增 大时 ,充 分
利用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投 资机 会, 提 高基 金投 资 收益 ,并 有效 降低 基 金的 整体 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 在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投资 上, 将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投 资 策略 ,通 过
对未 来利 率趋 势 预期 、收 益率 曲线 变 动、 收益 率 利差 和公 司基 本面 的 分析 ,积 极
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1)利率趋势预期
准确 预测 未来 利率 趋势 能 为债 券投 资带 来超 额 收益 。本 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宏 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 全面 分析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和 汇率 政策 变化 情况 , 把握 未来 利
率走 势,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时 加大 债券 投资 久期 , 在预 期利 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
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 率曲 线反 映了 债券 期 限同 收益 率之 间的 关 系。 投资 研究 部门 通过 预测 收
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 (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 、 不同市场的同
一品 种、 不同 市 场的 不同 板块 之间 的 收益 率利 差 基础 上, 投资 部门 采 取积 极策 略
选择 合适 品种 进 行交 易来 获取 投资 收 益。 在正 常 条件 下它 们之 间的 收 益率 利差 是
稳定 的, 但是 在 某种 情况 下, 比如 某 个行 业在 经 济周 期的 某一 时期 面 临信 用风 险
改变或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 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是 公司 债( 包括 可转 债)投资 决策 的重 要 决定 因素 。研 究部 门
对发 行债 券公 司 的财 务经 营状 况、 运 营能 力、 管 理层 信用 度、 所处 行 业竞 争状 况
等因 素进 行“ 质 ”和 “量 ”的 综合 分 析, 并结 合 实际 调研 结果 ,准 确 评价 该公 司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 程度 ,作 出价 值判 断 。对 于可 转 债, 通过 判断 正股 的 价格 走势 及
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 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对权证进行主动投资。
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 56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
权时 间、 行权 方 式、 股价 历史 与预 期 波动 率和 无 风险 收益 率等 要素 , 运用 市场 公
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
证合 理内 在价 值 对定 价参 数的 敏感 性 ,结 合标 的 股票 合理 内在 价值 的 考量 ,决 策
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
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综合 运用 久期 管 理、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分析 、收 益 率利 差分 析和 公司 基 本面 分析 等
积极 策略 ,在 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通 过信 用 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 风险 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0%-95%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
比例为 5%-70%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5 %;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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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6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资;
(1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2 ) 、 (12 ) 、 (17) 、 (18)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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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 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符 合中 国
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 行披 露义 务。 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800 指数*60%+ 中债新综合指数*40%
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该指数代表了沪
深证券市场内的大中市值公司,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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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 新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编 制 ,该 指数 旨在 综合 反映 债券 全
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因此 , “中 证 800 指数*60%+ 中债新综合指数*40% ”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
理想基准。
若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 此业 绩基 准不 再适 用 ,或 有更 具代 表性 、更 能为 市
场接 受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市 场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和
投资 策略 ,调 整 该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 业绩 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须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 准并 予以 公
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是 一只 混合 型基 金 ,其 预期 收益 及风 险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相 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 九) 投资决策的程序机制
1 、决策依据
以《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公司 章程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为 决策 依据 ,并 以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基本库、核心
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原则,制定和调整投资组合。制定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 60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 包括 :每 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 金流 量; 基
金合同的投资限 制和 比例 限制 ;研 究 员的 投资 建 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 判断 ;绩 效
与风险控制要求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审 议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基金 投资 计划 , 并形 成决 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
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风险管理部定期进行基金风险评估,并向投资部提交综合评估意见。
(8)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对 识别 、 防范 、 控制 基金 运作 各个 环节 的风 险全 面负 责,
尤其 重点 关注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状 况; 风险 管 理部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 资组 合 的市
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事 保证 基金 投资 组 合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8 年4
月 20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 止。本报告
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0.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545,583,597.21 58.48
其中:股票
4,545,583,597.21 58.4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50,776,931.40 26.38
其中:债券
2,050,776,931.40 26.38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 6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50,000,000.00 12.22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6,949,736.42 1.12
8 其他资产
139,220,988.84 1.79
9 合计
7,772,531,253.87 100.00
10.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66,880,396.81 8.66
C 制造业 2,537,088,608.20 32.9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 生产和供应业
52,266.40 0.00
E 建筑业 30,517,800.00 0.40
F 批发和零售业 181,761,187.38 2.3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651,151.54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95,373,028.24 1.24
J 金融业 845,751,113.22 10.98
K 房地产业 13,214,880.00 0.1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5,199,228.26 2.14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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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093,937.16 0.12
S 综合 - -
合计 4,545,583,597.21 59.00
10.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028 中国石化 102,849,475 666,464,598.00 8.65
2 600062 华润双鹤 22,127,794 529,075,554.54 6.87
3 600060 海信电器 17,786,370 275,155,143.90 3.57
4 600308 华泰股份 43,161,175 258,103,826.50 3.35
5 002585 双星新材 37,061,640 250,166,070.00 3.25
6 601288 农业银行 61,713,991 241,301,704.81 3.13
7 601818 光大银行 48,074,005 196,141,940.40 2.55
8 601336 新华保险 3,667,128 168,761,230.56 2.19
9 600511 国药股份 5,378,877 164,593,636.20 2.14
10 002400 省广集团 33,897,809 160,675,614.66 2.09
10.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73,600,000.00 0.9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62,699,000.00 16.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62,699,000.00 16.39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 6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63,742,000.00 8.61
6 中期票据 50,120,000.00 0.65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615,931.40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50,776,931.40 26.62
10.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70215
17 国开
15
8,300,000 800,867,000.00 10.39
2 170308
17 进出
08
1,300,000 130,143,000.00 1.69
3 011758068
17 深能
源
SCP002
1,000,000 100,600,000.00 1.31
4 011759064
17 中信
股
SCP001
1,000,000 100,550,000.00 1.31
5 011758077
17 华能
集
SCP003
1,000,000 100,540,000.00 1.30
10.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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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权证。
10.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0.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
10.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
10.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25,962.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4,379,816.8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0,786,574.45
5 应收申购款 1,428,635.42
6 其他应收款 -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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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39,220,988.84
10.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0.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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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 基金 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1/26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2014/12/31
9.84% 0.97% 13.51% 1.16% -3.67% -0.19%
2015/1/1-2015/12/31 47.71% 2.04% 10.64% 1.50% 37.07% 0.54%
2016/1/1-2016/12/31 8.62% 1.36% -8.61% 0.92% 17.23% 0.44%
2017/1/1-2017/12/31 18.69% 0.52% 7.75% 0.39% 10.94% 0.13%
2018/1/1-2018/3/31 2.12% 0.77% -1.34% 0.71% 3.46% 0.06%
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1/26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2014/12/31
9.78% 0.97% 13.51% 1.16% -3.73% -0.19%
2015/1/1-2015/12/31 49.28%
2.04%
10.64%
1.50%
38.64%
0.54%
2016/1/1-2016/12/31 8.13% 1.35% -8.61% 0.92% 16.74% 0.44%
2017/1/1-2017/12/31 18.39% 0.52% 7.75% 0.39% 10.64% 0.13%
2018/1/1-2018/3/31 1.98% 0.77% -1.34% 0.71% 3.32% 0.06%
( 二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 率 变 动的 比较
1 .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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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0%-95%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为5%-70%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2015 年5月26 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
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800 指数*60%+ 中债新综合指数*40% 。
3.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2 .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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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0%-95%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为5%-70%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2015 年5月26 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
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报告期内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800 指数*60%+ 中债新综合指数*40% 。
3.上述基金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已包含本基金所投资股票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未包含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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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银 行存 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 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被 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 债务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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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0
十 四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 券 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 未发生 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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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1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 四) 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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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2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A 类或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成 投 资 人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 误 处理 或 造 成其 他 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估值 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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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3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则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如 果 出现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 事 故的 任何 情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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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基 金管 理人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按估值方法第5 项规定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市场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或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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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
3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4 次,
每次 每单 位基 金 份额 分配 的收 益金 额 不得 低于 该 次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每 单位 基金 份
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享 受当 次分 红,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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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 定 金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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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或仲裁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证券交易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 当年 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 当年 实际天数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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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 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有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上述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基金合
同》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 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 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 义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 规执
行。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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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此项 调
整不 需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 费率 实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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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托管协议 约定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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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 规关 于信 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 以下 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 中文 文
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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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 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 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 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按规定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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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赎 回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在 基金 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 本或 书面 报
告方式。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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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 金 发生 涉及 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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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 产 生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等 公开 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或者以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 法在 指定媒体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体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体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 信
息: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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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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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 水平 发生 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 更新 、财 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 都会 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上 市公 司 还可 能出 现 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 然基 金可 以
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基金 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如 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是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 平行 移动 有关 的风 险, 单一 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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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利率 下降 将影 响固 定 收益 类证 券利 息收 入 的再 投资 收益 率, 这与 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 在交 易过 程中 可能 发 生交 收违 约或 者所 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违 约、 拒绝 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 管理 人的 专业 技能 、 研究 能力 及投 资管 理 水平 直接 影响 到其 对信 息的 占
有、 分析 和对 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 判断 , 进而 影响 基金 的投 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否 健 全, 能否 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 和其 他合 规性 风险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 平 等, 也会 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 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 场 作为 新兴 转 轨市 场, 市场 整体 流 动性 风险 较高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 股票 和债 券 会因 各种 原因 面临 较 高的 流动 性 风险 ,使 证券 交易 的 执行 难度 提
高, 买入 成本 或 变现 成本 增加 。此 外 ,基 金投 资 人的 赎回 需求 可能 造 成基 金仓 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 一系 列风 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 性风 险的 跟 踪、 防范 和控 制, 但 基金 管理 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 的相 关当 事人 在各 业 务环 节的 操作 过程 中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 作失 误或 违 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致 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 幕交 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 行甚 至导 致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 术 风险 可能 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登记 结 算机 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和证 券登 记
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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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首先 在资 产配 置上 本基 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来 源 于两 个方 面: 一是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 与债 券市 场, 但资 产 配置 并不 能 完全 抵御 市场 整体 下 跌风 险, 基
金净 值表 现因 此 会可 能受 到影 响。 二 是由 于经 济 周期 、市 场环 境、 公 司治 理、 制
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其次,在 股票 投资 方面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主 要 在于 :不 同时 期市 场可 能会 有
不同 的偏 好和 热 点, 本基 金 所特 有的 “高 盈利 , 低估 值” 股票 投资 策 略 , 可能使
基金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混合型基金。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中 小企 业 债券 ,包 括公 开发 行 的中 小企 业债 券和 非公 开发 行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相 对而 言,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存在 较高 的流 动 性风 险和 信
用风 险。 尽管 本 基金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 控制 在一 定的 范 围内 ,但 仍
然提请投资者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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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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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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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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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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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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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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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托管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 基金 分别 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 议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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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12 ) 从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运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及 《 托 管协 议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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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有 权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策 略, 但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 《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 改, 不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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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
构、 登记 机构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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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 持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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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 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 第 (2)
条第 3) 款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新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到 会者 所 持有 的有 效 基金 份额 应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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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 他方 式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以及 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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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 票人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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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 数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 点后 ,大 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 重新 清点 结
果。
4 )计 票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 以公 证,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 分关 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 规定 ,凡 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 部分 ,如 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 相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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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3.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别 在费 用收 取上 不同 , 其对 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可 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 每单 位 基金 份额 分配 的收 益 金额 不得 低 于该 次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每 单位 基
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为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享 受当 次分 红,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按 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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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或仲裁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证券交易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
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 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 从基 金资 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假等 ,支 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当 年 实际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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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 从基 金资 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日等 ,支 付
日期顺延。
(3)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有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 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 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 义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
行。
5.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此项 调
整不 需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 费率 实施前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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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致力于捕捉股票、 债券市场不同阶段的投资机会。 对于股票投资部分,
基于汇丰 “profitability- valuation” 选股 模型 , 筛选 出低 估值 、 高盈 利的 股票 ;
在债券投资上,遵循稳健投资的原则,以追求超越业绩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 证券 以及 国家 证券 监 管机 构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 票 投 资 比 例范 围 为 基 金资 产 的 30%-95% , 除 股 票以 外 的 其 他资 产 投 资比 例 为
5%-70% , 权证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 本基 金依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和风
险可控的 原则 , 可参 与创 业板 上市 证 券的 投资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0%-95%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
例为 5%-70%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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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0)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本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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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 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并履 行披 露义 务。 重 大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 年对 关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 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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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
值。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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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法、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按规定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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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在 进 行基 金 清 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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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按 照 其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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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楼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5]172 号
经营 范围 :发 起、 设立 、 登记 、管 理和 销售 经 证监 会批 准的 基金 ,并 处理 基
金单 位的 销售 、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 管理 经证 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种类 的 资产 与投 资
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交通银行)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邮 政编 码 :200120 )
法定代表人: 彭纯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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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国 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行 票 据、 可转 换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以及 国家 证券 监 管机 构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的义 务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开
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0%-95% ,除股票以
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为 5%-70%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
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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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
期;
6.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融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7.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
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其他 权证 投资 比
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 以上(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将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本公 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11.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4.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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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 查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除上 述第 1
项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投资限制、第 9、14 、
15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修 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规 定 ,且 适用 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 需要 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 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
披露 。重 大关 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 的独 立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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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 市场 现券 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的 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保 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 务和 职责 ,以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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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 国家 有关 账 户管 理、 利率 管理 、 支付 结算 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
的紧 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有关 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包括 由《 上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 准的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 资额 度和 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 作日 将上 述
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 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 认 收到 上述 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 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 金投资 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 书面 说明,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管 理人 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出具 的风 险 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绝 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的,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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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制 定 了相 关风 险 控制 制度 及决 策流 程 ,以 规范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 《基 金投 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已 将经 董事 会 批准 的相 应风 险控 制 制 度及 决 策流 程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基金 管 理人 对相 关制 度进 行 修订 ,应 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依据 届时 有 效的 制度 文件 及基 金 合同 、本 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 度、 决策 流 程、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 预案 以及 相
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认、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 数据 等进 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 金托 管人 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 绩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宣 传推 介 材料 上, 则基 金托 管 人对 此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 在发 现后 报
告中国证监会。
C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规 要求 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 数据 资料 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 式向 基金 托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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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 开 立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 托 管账 户, 是
否及 时、 准确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否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 算交 收, 是否 按 照法 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进行 相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和 不定 期 地对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对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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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
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 开立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
账户及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 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募集资产 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之日起10 日内,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募集 到的 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 人为 基金 开
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基金 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制 作、 保管 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 额、 支付 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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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存 款账 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
备付 金账 户即 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 券交 易资 金 的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 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银 行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 续办 理完 毕后 ,由 基 金托 管人 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 备。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申请 基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 借市 场进 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交易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基 金托 管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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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账 户按 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 银 行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控 制的 本基 金资 产 不承 担保 管
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保管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 限制 除 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基 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时 应尽 可 能 保证 持 有二 份 以上 的 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及 基金份额净值的 的计算与 复核
基 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执行<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 值 计价 有关 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以 约定 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份额 净值 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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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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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如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 对方 ,以 约 定的 方法 、程 序和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 方是 基 金管 理人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 对基 金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 付 赔偿 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 况界 定双 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 后按 以下 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 用本 协议 第八 条 “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
估值方法的第 (1 ) - (4)、 (6)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 程中 没有 发现 ,且 造 成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应 根 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情 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 的损 失以 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 误而 引起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赔付 ,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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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法 ,在 不违 背法 律 法规 且不 损 害投 资者 利益 的前 提 下, 双方 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 果出 现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 事故 的任 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登 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6.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 应每 个交 易日 核对 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确 保核 对 一致 。若 当日 核对 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
册为准。
7. 基 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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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 公告 一次 , 于截 止日 后的45 日内 公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
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 成当 日, 对报 表加 盖 公章 后, 以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 度报 表完 成 当日 ,以 约定 方式 将 有关 报表 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在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 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 可的 账务 处
理方 式为 准。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 前就 相关 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 编制 的报 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报 表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可以 出具 复核 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 他双 方约 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 有 权机 构对 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可 委托 基金 登 记 机构 登 记和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每年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记 机 构负 责编 制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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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基金 托 管人 的要 求定 期和 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 日后10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
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 述约 定 时间 外, 如 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
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由 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通
过友 好协 商或 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不 愿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成 的, 任 何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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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 何冲 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 的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事项。
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账单服务
本基 金管 理人 默认 的对 账 单方 式为 电子 对账 单 ,电 子对 账单 包括 电子 邮件 形
式对账单(月度、季度)和短信账单(月度) 。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的
基金 持有 人, 我 公司 将继 续发 送电 子 邮件 对账 单 ;对 于没 有订 制电 子 邮件 对账 单
的客 户, 默认 向 预留 有效 手机 号码 的 基金 持有 人 发送 短信 账单 ,向 预 留有 效电 子
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 需获 取某 段时 间的 纸 质对 账单 ,可 拨打 本基 金管 理
人客服电话021-20376888 按 0 转人 工服 务, 客服 人员 核对 姓名 、 开户 证件 或基 金
账号 、交 易信 息 、邮 寄地 址及 邮编 等 信息 无误 后 ,将 为基 金持 有人 免 费邮 寄纸 质
对账单。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 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 年 1 月 26 日 开通本基金的 定期投资计划 。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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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了 基 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财 刊物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将 为投 资 人提 供基 金账 户查 询 、交 易明 细查 询、 修改 查询 密
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 信 息, 内容 包括 :每 笔 交易 确认 查 询、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 损益 查询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资 组合 、分 红提 示 、公 司最 新 公告 、新 产品 信息 披 露、 基金 净
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 日 9:00-18 :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 改等 专项 服
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 诉, 以“ 及时 回复 ” 为处 理原 则,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 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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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7年11 月27 日至2018 年5 月26 日未 发生 涉及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诉
讼、仲裁事项。
(二)2017 年11月27 日至2018年5 月26日 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到任
何处分。
(三)2017 年11月27 日至2018年5 月26日 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 下列公告刊登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7/12/29
关于参与网上定期定额申购的直销个人投资者落实适当性管理的
提示性 公告
2017/12/29
关于提示基金直销客户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接
受或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告
2017/12/3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1/2 汇丰晋信旗下开放式基金净值公告
2018/1/2 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公告
2018/1/10 双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号)
2018/1/22 旗下基金2017 年第4季度报告
2018/1/31 旗下 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2/7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8/3/13 旗下基金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3/2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蚂蚁(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18/3/27 关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18 只基金)
2018/3/28 2017 年基金年报
2018/3/30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 投
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4/21 旗下基金2018 年第1季度报告
2018/4/28 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5/1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珠海盈米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交易限额的公告
2018/5/21
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8/5/21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 135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 明 书、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等文 本 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
地、 基金 托管 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与 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一致。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5 - 136
二十六 、备查文件
备查 文件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注册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 《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 《 汇丰晋信 双核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 《汇 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七 月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