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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中证500C(005633)

建信中证500C: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建信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 C 类基
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人对基金产品的投资需求,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我公司”)拟对我公司管理的建信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针对上述事宜,我公司对《建信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
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
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该份额是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
额收费模式如下所示: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万元≤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年≤Y<2 年 0.25%2
Y≥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1)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费率
Y < 7 日 1.5%
7 日 ≤ Y< 30 日


0.5% Y≥ 30日 0 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我公司就《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增加以下释义:3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 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八、基金份额类 别”: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以及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4 3、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之“2、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中, 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后的表述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本部分“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中, 原表述: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后的表述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本部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之中, 原表述: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5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后的表述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本部分“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之“2、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 中, 原表述: “(2)部分延期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修改后的表述为 “(2)部分延期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5)本部分“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6 原表述: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后的表述为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 修改: (1)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原表述: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7 修改后的表述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之“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原表述: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后的表述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2)(1)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之“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原表述: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后的表述为: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表述: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四、估值程序”中, 原表述: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8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修改后的表述为: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本部分“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中, 原表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表述为: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7、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进行如下修改:9 (1)本部分“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增加表述: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2)本部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增加表述: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部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原表述: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后的表述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原表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10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后的表述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 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部分“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中, 原表述: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后的表述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中, 原表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11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修改后的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本部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中, 原表述: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后的表述为: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增加表述: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上述修订自 2018年 3月 16日起生效。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 3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