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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盛债券E(004333)

金鹰元盛债券E:关于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金 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金 鹰 元盛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增加E 类基 金份额 并相应 修改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 议 的 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鹰 元盛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有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建设银行”)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自
2017 年 2 月14 日起, 增加 E 类基金份额, 并对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 托管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修
改。 
根据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相关规定: 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将 相 关 情 况 公 告 如 下 : 
一 、新 增 E 类份额 的基本 情况 
1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 金鹰
元盛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
不变, 自动划归为C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场内名称与代码不发生变更 (场
内简称: 金鹰元 盛 ,场 内代码:162108 ), 业 务规则与 现行规 则相同 , 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而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E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C 类:162108,E 类: 004333 ) ,并 分别计 算 和公告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C 类2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 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内份额上市交 易, 场外份额不上市交 易, 下同)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 托管 ;E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 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进行跨系统转 托管。


2 、基 金的费 率 (1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率结构如下: 费率项目 C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 0.6%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 0.4%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 0.2% M≥500 万元 0 每笔1000 元 赎回费率 T <90 天 0.1% 0.5% T≥90 天 0 0 管理费率(年费率) 0.7% 0.7% 托管费率(年费率) 0.2% 0.2%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4% 0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 )基 金份 额的赎 回 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其 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3 、E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1 )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E 类份额时 (含定期定额申购) , 申 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申购费, 如有) ,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E 类份额时 (含定期定额申购) ,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如有) , 超过部 分不 设最低级差 限制。 投资 者通过本公 司直销柜台申购基金 E 类份额时,申购最低金额为 5 万元(含申购费,如有) ,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赎回 本基金 E 类份额 的,赎回最低份额为 1 份,基3 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 份, 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需全部赎回。 投资 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本基金 E 类份额 时, 赎回最低份额为 10 份, 持 有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 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 销柜台赎回 本基金E 类份额时, 赎 回最低份额为 1 份, 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 份, 赎回后 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需全部赎回。 (2 )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自 2017 年2 月 14 日起开通申购、 赎回业务。 新 增E 类基金份额暂时只对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直销 柜台开放。 今后若调整或增 加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E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 )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E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 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二 、重 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上述基金新增 E 类份额的事项 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信息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本公 司将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在 最新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中更新 新增 E 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但本业务自 2017 年2 月14 日起实施。 3、基金 合同的 修订不 涉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利义务关 系的变 化,对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 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 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修订内容 自2017 年2 月14 日起4 生效, 详细见附件。 4、投 资者 可通 过登录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站(www.gefund.com.cn),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135-888 咨询相关信息。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 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 1: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 附件 2: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2 月9 日


5 附件 一:基金 合同 的 修订 内容 章节 原 文内 容 修 订后 内容 二 、释 义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金鹰 元 盛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1. 基金或本基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指 金 鹰 元 盛 分 级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后, 指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 金(LOF ) 27.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基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和/ 或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9. 《 业务规则》: 指《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相 关 业 务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 《 业务规则》: 指《金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相关业务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52.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份额总数 52.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 金分级 运 作 期 内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分 级 运 作期届满后,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的数 值 63.折算日: 为元盛 A 的开 放 日 ( 不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3.折算日: 为元盛 A 的开放日 (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 个月6 满24 个月的开放日) 或基金合 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在元 盛 A 的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后满24 个月的开放日) , 根 据 净 资 产 不 变 的 原 则 , 将 元 盛 A 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 值等于 1 元的元盛 A 的份额若 干;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根 据 净 资 产 不 变 的 原 则, 将元盛 A、 元盛B 的基金份 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 1 元的 金 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份额若干 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日 。在元盛 A 的开放日(不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 个月的开 放日) , 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 将 元盛 A 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 值 等于 1 元的元盛 A 的 份额若干;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 ,根 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 将元盛 A、元 盛 B 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 于 1 元的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C 类 基金 份额若 干 无 66.C 类基金份额: 指 本 基 金 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注册登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从 本类型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 基金 份额 无 67.E 类基 金份 额: 指本 基金 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注册登记在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从本类型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72.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74.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 和/ 或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金注 册登 记系统 74.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76.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同一 注7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交 易 账 户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5.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7.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三 、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五)基金份额的分级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将 不 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时, 元盛 A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可 选 择 将 其 持 有 的 元 盛 A 份 额 赎 回 或 是 转 入 “ 金 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若元盛 A 的 份额持有 人 未 作 选 择 , 其 持 有 的 元 盛 A 份 额 将 被 默 认 为 转 入 “ 金 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份额;元盛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元盛 B 份额 将 被 默 认 为 转 入 “ 金 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五)基金份额的分级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 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 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时, 元盛A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元盛 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金鹰元盛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LOF)” 的 C 类基 金份 额 ,若元 盛 A 的份额持 有人未作选择,其持有的元盛 A 份 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元盛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 C 类基 金份额 ;元盛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元盛 B 份额将被默认 为转入“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 的 C 类基金 份 额 。 无 ( 六) 基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根8 据 申购 费用、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金鹰元盛 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 E 类 基金份 额,E 类 基金 份额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E 类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C 类 基 金 份 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 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 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 同 ) ,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进行跨 系统转托管;E 类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场 外 方式 销售, 不在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E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进 行 跨 系 统转 托管 。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和 E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 总数 。


9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 份 额类 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 实施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基金的封闭期限 2.元盛 B 的封闭期及上市 交易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份额, 转型后的基金份 额 将 继 续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交易。 (七 )基金的封闭期限 2.元盛B 的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 , 转 型 后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场内份额 将 继 续 在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 基金 E 类 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 不 在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 五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计算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10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2 年内, T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为元盛 A 和元盛 B 的份额 总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 满 并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 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元 盛 A 和元盛 B 的份额 总额;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满并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 LOF 基 金 对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 金 对 应类 别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五 、 基 金 份 额折 算 本 基 金 折 算 基 准 日 为 元 盛 A的开放日 (不包括基 金合同生 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 ) , 和基 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折 算 基 准 日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前 述 相 关 内 容 。 本 基 金 在 折 算 基 准 日 进 行 折 算 , 折 算 规 则 如 下 : 在 开 放 日 , 根 据 净 资 产 不 变 的 原 则, 将元盛A的基金份 额折算为 份 额 净 值 等 于1.000 元 的 元 盛A 的 份 额 若 干 , 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满24 个 月 的 开 放 日 不 进 行 折 算;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 满日, 根据净资产不变 的原则, 将元盛A 、元盛B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为 份 额 净 值 等 于1.000 元的 金 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的份额若干。 本 基 金 折 算 基 准 日 为 元 盛A 的 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 24 个月的开放日) , 和基金合同生效 后2年期届满日, 折算基准日的具体 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本基金在折 算基准日进行折算, 折算规则如下: 在开放日, 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 将元盛A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为 份 额 净 值等于1.000 元 的 元 盛A 的 份 额 若 干,但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 个月的 开放日不进行折算;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2年期届满日, 根据净资产不变 的 原 则 , 将 元 盛A 、元盛B 的基金份 额 折 算 为 份 额 净 值 等 于1.000 元的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C 类基 金 份 额若干。 (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 (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11 期届满日的份额转型折算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终 , 将 元 盛 A 、 元 盛 B 以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 转 型 折 算 成 面 值 为 1.000 元的金 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后的基金份 额若干。 满日 的份额转型折算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日终, 将元盛 A、 元盛 B 以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型折算成面 值为 1.000 元的金鹰元盛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 的 C 类 基金份额若干。 例如, 折算前某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10000 份 元 盛A 的基金 份额, 元盛B封闭期截 止日元盛 A 的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1.02536818 元 , 则 折 算 后 该 基 金投资者持有10253.68 份金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基金场外份额, 不再 持有元盛A 的基金份额。 例如, 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10000 份元盛A 的基金份额,元 盛B 封 闭 期 截 止 日 元 盛A的份额参考 净值为1.02536818 元 , 则 折 算 后 该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10253.68 份金鹰元 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C 类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 不 再 持有元盛A的基金份额。 例 如 , 折 算 前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10000 份 元 盛A 份 额, 10000 份元盛B份额 (场内) , 折 算 日 元 盛A 的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1.02536818 元, 元盛B的份额 参 考 净 值 为1.18031768 元,则 折 算 后 该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10253.68 份金鹰元盛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外 份额、11803 份金鹰元 盛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场 内份额, 不再持有元盛A与元盛 例如,折算前,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10000份元盛A份额,10000 份元盛B份额 (场内) , 折算日元盛A 的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1.02536818 元, 元盛B 的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1.18031768 元 , 则 折 算 后 该 基 金 投 资者持有10253.68 份 金 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的C 类 基金 份额 场外份额、 11803 份金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的C 类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不再持有元盛A与元盛B的份额。 12 B的份额。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2 年期 届满日之 后 ( 不 含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2年期届满日 )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T 日 金 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2 年 期 届 满 日 之后 (不含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 届满日 )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T 日 某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 资 产 净 值/T 日 金 鹰 元 盛 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该 类 基金份额总数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自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 之 日起2 年内, 投资者可 在元盛 A 的 开 放 日 通 过 场 外 的 方 式 对 元 盛 A 进行申购与赎回 ;元盛 B 封 闭 运 作 并 上 市 交 易 , 不 接 受 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投资者 可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对 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投资者可在元盛 A 的开放日 通过场外的方式对元盛 A 进行申购 与赎回;元盛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 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 或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对 本 基 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可办理场内和场外的申购、 赎回业务,E 类 基 金 份 额 仅 可 办 理 场 外申 购、赎 回业 务。 (二)2.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的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场 外 申 购 的 上 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份额登记在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下 ;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二)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可 办理 场 内 和 场 外 的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E 类 基金份额仅可办理场外申购、赎回 业 务。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13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场 内 申 购 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 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 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 C 类与 E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上 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各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6.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及其用途 (1 )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上 市 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净值 场 外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实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6.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 )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各类基金份额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计算 1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某 类基金份额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该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扣除相应的费用 ) 除以申请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扣除相应 的费用)除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14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保 留 到 整 数 位,不 足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的 申 购 资 金 零 头 由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 额净值 ,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不足一份 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 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 2)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 额净值 2)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以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该 类基 金 份 额净值 (2 )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 额 净 值 =T 日 闭 市 后 的 上 市 开放式基金 (LOF) 资产净值/ T 日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份 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2 )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基金各类 份额净值的计 算 T 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某 类 基金份额净值=T 日 闭 市 后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T 日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 该类基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T 日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的申购、赎回费用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不 (3 )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的申购、赎回费用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 类基15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最高不超过 5%。 金份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E 类 基 金 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两类份额赎回 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基金的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额。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手续。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可 依 法 对 上 述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记业 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E 类基 金 份 额申 购与赎 回 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按 照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有关 规 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法 对 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 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16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费。 1.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2 年内的转托管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年内,元盛 A 的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持 有 的 元 盛 A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理元盛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元盛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 管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元盛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持有的元盛 A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元盛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元盛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 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同一 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 基金份额在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17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元盛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后的基 金份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 后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元盛 B 的基金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后的C 类 基金份额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继续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 基金 E 类 基金 份额只 接受 场外申 购、 赎 回, 不 在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盛B 上市后,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元盛 B 份额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元盛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 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 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后的基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 元盛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元盛 B 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元盛 B 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 , 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18 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再上市交易。 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 C 类 基金 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 在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C 类 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元盛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三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 日起 30 日内恢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元盛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 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 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将自转型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30 日内恢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上市 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 2.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额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 作日的 C 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本基金上 市基 金份额 实行价 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19 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 关规定。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上 市基 金份额 买入申 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上 市基 金份额 申报价 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 市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2 年内, 指元盛B)上 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 行。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内,指 元盛 B;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 后,指 C 类 基金 份额 ) 上市交易的费用 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 行。 ( 六)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 ( 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2 年内, 指元盛B)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为元盛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 六)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内,指元盛B;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 后,指 C 类 基金 份额 ) 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为元盛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后 ,指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与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20 市 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指元盛B) 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指元盛B;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后, 指 C 类基 金 份额 )的停复牌与暂 停、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十 、 基 金 转型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 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本基金名称 变更为“金鹰元盛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元 盛A、元盛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根 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 折算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 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基金份额仍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 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 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本基金名称变更为 “ 金鹰 元盛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元盛A、 元盛B的基金份 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 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 折算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C类基 金 份额,并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业务。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仍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基金转型时元盛A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日之前一个工作日 (即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 (二) 基金转型时元盛A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 届满 日之前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 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21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元盛A份 额的持有人可赎回所持有的份 额,若不赎回,则其 持有的元 盛A份额将被 默认转入 “金鹰元 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日) ,元盛A份额的持有人可赎回所 持有的份额,若不赎回,则其 持有 的元盛A份额将被默认转入 “ 金鹰元 盛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C类 基金 份 额。 2.折算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终 , 将 元 盛 A 、 元 盛 B 按 照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成面值为 1.000 元的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基金份额若 干。 具 体 折 算 方 法 , 详 见 本 合 同“五、基金份额折算” 。 在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时 , 元 盛 A、 元盛B 的场外份额 将折算成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场外份 额 , 且 均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下;元盛 B 的场内份额将折算 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场内 份 额 , 仍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下。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元盛 A 份额(或元盛 B 份额) 的折算比率、 元盛 A (或元盛B)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型 后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2.折算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日终, 将元盛 A、 元盛 B 按照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面值为 1.000 元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C 类 基金份额若干。 具 体 折 算 方 法 , 详 见 本 合 同 “五、基金份额折算” 。 在进行份额折算时, 元盛 A、元 盛 B 的场外份额将折算成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的 C 类基 金份 额 场外 份 额 , 且 均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 系统 下;元盛 B 的场内份额将折 算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份 额 , 仍 登 记 在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元盛A 份额 (或元盛 B 份额) 的折算比率、 元盛 A (或元盛B)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型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的 C 类 份额的 具体计算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2 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型后的基金运作 元盛 A、 元盛B 的份额 全部 折算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 本基金将 上 市 交 易 , 并 接 受 场 外 与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 份 额 折 算 后 , 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上市交易、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公告。 3.份额转型后的基金运作 元盛A、 元盛 B 的份额全部折算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的 C 类基 金 份额之日起30 日内 , 本基金将上 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 赎回。份额折算后,上市开放式基 金( LOF)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 厦22、23 楼 邮政编码:510100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28 号 越秀金 融大 厦30 层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凌 富华 ( 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2 年内, 元盛 A、 元 盛 B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在 各 自 份 额 级 别 内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益; 本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元盛 A、 元盛B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同一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2.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 需召开基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23 有 人大 会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型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持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各 类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十 八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作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 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分级 运 作期 届满后 本基 金的 C 类 基金份 额和 E 类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 额净 值。 十 九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年 费率0.4%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4%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E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 年 费 率 0.4% 。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0.4%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 天数 24 售服务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 基金份 额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4.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4. 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其 中,第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 按 实 际 支 出 金 额支 付,由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二 十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2.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将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收益每年 最多 分配12 次, 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分配利润 的80%; 2. 本基金转型为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 本基 金各类基 金份 额 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 承担。当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将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后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位 净 值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该类基金份额 可25 供分配利润 的80%; (4)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位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后 的 该类基金份额 单 位 净 值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 ?? (7) 基金收益分配后 每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 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由于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 同 的收 益分配 方案 。 二 十 二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4.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 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六)4.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各类 基金26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各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无 30. 调整本 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


27 附件 二: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修订 内容 章节 原 文内 容 修 订后 内容 一、基金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 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 大厦22 、23 楼 邮政编码:510100 法定代表人: 刘东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 区 珠江 东路 28 号 越秀 金 融大 厦 30 层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凌 富华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 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1.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 指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以 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 点后 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分级运 作 期届 满后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和 E 类基金 份额 将分别 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九、基金收益 分配 2.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上市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的 收 益 分 配原则: (1 ) 本 基 金 的 每 份 基 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2. 本 基 金转 型 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 本基 金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 费用 不同 ,各 基 金份 额 类别 对 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将 有所 不 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 的现 金 红 利28 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80%;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行再投资; ?? 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 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 权后该类基金份额 的单位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 多分 配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不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该类基金 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 资 人可 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利按 除权后 的该类基金份额 单 位净值 自动 转为 相 应 类 别 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6)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6 ) 基 金收 益 分配 后每 一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 基 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 份 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 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二 ) 基金 收 益 分配 的时 间 和程序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拟 订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 由 于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 别对 应 的可 分 配 收益 不同 ,基 金 管理 人 可相 应 制 定不 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告 后( 依 据 具29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付。 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就支 付 的 现金 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 资 金 的划付。 十一、基金费 用 (三)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 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4%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 三 ) 基金 销 售 服务 费的 计 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分 级 运 作期 届 满后 ,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 额 资产净值 0.4% 的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 销 售 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 销售 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 份额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 四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财产 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 证券 账 户 开户 费用 、 证 券 交易 费 用、 基金 财产 划 拨 支 付的银行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用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和 律 师费 等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及相 应协 议 的 规 定,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分级运 作 期 届满 后, 基金 上 市 初 费 和上 市 月 费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30 律 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 实 际支 出 金额 支付, 由 C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承 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