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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混合(003413)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 柏瑞 新 经济 沪 港深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零一八 年 七月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华泰柏 瑞 新经济沪港深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华泰柏 瑞 新 经济 沪港 深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根据 2016 年 6 月 23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 《 关于 准予 华 泰柏瑞 新经 济沪 港深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 ( 证 监 许可[2016]1393 号) 的 注册,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 ”或“本 公司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等 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 简称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或选 择不 将基 金资 产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基金 资产 并非 必 然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仅表明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 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 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投 资比 例会 根据 市场 情况、 投资 策略 等发 生较 大的调 整, 存在 不对 港股 进行投 资的 可能 。 基金资 产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可 能使 本基 金面 临港 股通交 易机 制下 因投 资环 境、 投 资标 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 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的风险揭示” 章节。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 资者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5 月 24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止 日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为2018 年3 月31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 合报告和业绩 表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 基金托 管人 ................................................................ 14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 基金的 募集 ................................................................ 47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51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52 九、 基金的 投资 ................................................................ 62 十、 基金的 业绩 ................................................................ 74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76 十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77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82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4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6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7 十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93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8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1 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21 二十二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23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25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 126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流 动性风 险规 定》)、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 第5 号<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华泰 柏瑞 新 经济沪 港深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募集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泰 柏瑞新 经济 沪港 深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华 泰柏 瑞新经济 沪港 深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泰 柏瑞新 经济 沪港深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华 泰柏 瑞新经 济沪 港深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泰柏 瑞新 经济沪 港深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 沪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 简称沪 港通 , 是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香港联 合 交 易所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建立 技术连 接,使 内地和 香港 投资者 可以通 过当地 证券 公司 或经 纪商 买卖规 定范 围内 的对 方交 易所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沪股 通和港 股通 两 部分 15、 港股 通: 指内 地投 资 者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 经 由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设 立的 证券交 易服 务公司 ,向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进行 申报 ,买 卖规 定范 围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股 票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1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8、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2、 投 资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5、 销 售机 构: 指 华 泰柏 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登 记机 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华泰柏 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或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35、 沪 港通 交易 日: 在 沪港 两地均 为交 易日 且能 够满 足结算 安排 时开 通沪 港通 业务的 正 常交易 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8、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易 日或内 地其 他证券 交易所 和香港 联合 交易所 建立的 技术连 接机 制的非 交易日 , 则本基 金不 开放 )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业 务规则》 :指 《 华 泰柏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1、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7、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以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53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 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现 金;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 存款 、 债 券回 购 、 中央 银 行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 余 期限在 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三百 九十 七天)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57、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1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 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柏瑞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 AIGGIC )4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苏 州新区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职于 工商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经纪业 务总 部技 术主 办、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地 区经 理、 南宁 双拥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南 京长 江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企 划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 融资融 券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2016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 士, 曾任职 于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 ,2009 年 9 月 进入华 泰证 券工 作, 曾任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 浙 江分 公 司总经 理等 职务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Rajeev Mittal 先生 : 董 事 , 学 士,1992 年加 入美 国 国际集 团 ,2009 至2011 年 担任柏 瑞投资 (欧 洲分 公司 ) 总 经理, 新兴 市场 投资 主管 , 全球 固定 收益 研究 团队 主管和 行政 总裁 (欧洲 分公 司) 。2011 年至 今担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业 务行 政总 裁 (亚 洲 , 日本除 外) 、 总经理 、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杨智雅 女士:董事, 硕士,曾就 职于升强工业 股份有限公 司,华之杰国 际商业顾问 有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限公司 ,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 证 券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部 经理 ,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 证券 投资 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 理、资 深经 理、 协理 , 2001 年7 月至2010 年2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董事长 暨总 经理 。2010 年 2 月至 今任 柏瑞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暨总 经理 、总 经理。 韩勇先 生:董事,博 士,曾任职 于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华 夏证券有限公 司和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杨科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学 士,2001 年至 今任 北京 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 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亦宜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职于 Lazard & Co. 旧 金山 办事 处以 及Lazard Asia 香港办 事处 ,2010 年至 2013 年 曾担 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 事。2002 年至 今历 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 经理 、执 行董 事 ,2006 年至 今同时 担任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 TIH Limited 董事 。 文光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2015 年先 后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 计系 助教、 会 计系讲 师、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院 会计 系副 教授 、硕 士生导 师,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 期间兼 职于 香港 普华 会计 公司审 计部 。2015 年 3 月 从中国 人民 大学 退休 。 沈志群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78 年至1987 年先 后在中 国建 筑科 学研 究院 、 国家 建 委政策 研究 室、 国家 建设 部经济 研究 所从 事研 究工 作, 任 研究 室副 主任,1987 年至1997 年 先后任 国家 计委 投资 研究 所研究 室主 任 、 所 长助 理 、 副 所长 ( 副司 级) ,1997 年任国 家计 委 宏观经 济研 究院 科研 部主 任 ( 正司 级) ,2000 年 任国 家计委 ( 国家 发改 委 ) 宏 观经济 研究 院 院长助理 ,2001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国 宏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宏 观院下 属) 总经理。2014 年退休 ,现 任中 国投 资协 会副会 长 。 2 、监 事会 成员 吴海云 女士:监事长 ,硕士,于 香港银行与资 产管理业拥 有丰富经验。 曾任汇丰环 球 投资管 理财 务部 副总 裁, 以及曾 在富 国银 行, 瑞银 全球资 产管 理, 瑞信 私人 银行, 东方 汇理 资产管 理等 公司 任多 个重 要职位 。2017 年 6 月 起任 柏瑞投 资财 务总 监 – 亚洲 (日本 及台 湾 除外) 。 刘晓冰 先生 : 监 事, 二十三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12 月进 入公 司, 曾 任无 锡解放 西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无 锡永 乐路营 业部 负责 人, 无锡 城市中 心营 业部 总经理 ,无 锡分 公司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苏 州分 公司 总经理 。 柳军先 生: 监事 ,硕 士,2000-2001 年 任上 海汽 车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 ,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7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上 证红利 ETF 基 金经 理助 理 。2009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原 友邦 华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泰) 上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2011 年 1 月起 兼任 华泰 柏瑞 上 证中小 盘 ETF 基金 、华 泰 柏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联 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 5 月 起担 任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基 金及 华泰 柏瑞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2 月起 任指 数投 资 部总监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华泰柏 瑞中 证 500 ETF 及 华泰柏 瑞中 证 500ETF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8 年3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泰 柏 瑞 锦 利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和 华 泰柏 瑞 裕 利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8 年 4 月 起任华 泰柏 瑞MSCI 中国A 股国际 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童辉先 生: 监 事, 硕 士。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 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4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总经理, 博士,曾任 职于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和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1 年10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王溯舸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任 深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 理,2001-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托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陈晖 女士:督 察长,硕 士,1993-1999 年任江苏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北京代 表处代 表, 1999-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总 部总 经理。 房伟力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交收系 统 开发经 理 ,2001-2004 年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登 记及 结算 部门 总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田汉卿 女士 : 副 总经 理。 曾 在美国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BGI ) 担任 投 资经理 ,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 增强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 化先行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和 华 泰 柏 瑞 量化 驱 动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 量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和华泰 柏瑞 量 化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6 年 5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 对冲 稳健 收益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3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惠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量 化创 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9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 阿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港 股通 量化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本科与 研究 生毕 业于 清 华 大学,MBA 毕 业于 美国 加州 大学伯 克利 分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校哈斯 商学 院。 高山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2001 年5 月至 2013 年7 月任职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投资 部, 任处 长;2013 年 7 月起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本 科毕 业于山 东大 学 经济管 理学 院, 硕士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 财政 科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董元星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2006.9-2008.12 任 巴克莱 资本 (纽 约) 债券 交易员 , 2009.3-2012.8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2012 年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2013 年 10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4 年2 月 起任 总 经理助 理 。 2015 年12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纽约大 学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博 士。 程安至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9-2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信贷经 理, 2001.2-2012.4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 2012 年5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1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 际金融专 业, 硕士毕 业于 上海财经 大学 国民经 济学 专业,EMBA 毕业于 上海交 通大学中 欧国 际工商 学院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明仁 先生 , 美 国西 雅图 华盛顿 大学 财务 金融 专业 管理学 硕士 , 具 有 18 年以 上境外 证 券投资 管理 经验 。2004-2006 年, 任台 湾建 弘投 资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 建 弘泛 太平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06-2008 年中 , 加入英 国保 诚投 资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 任 保诚 印度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8 年加 入本 公司,2010 年12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亚 洲 领导企 业混 合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1 月起任 海外 投资 部总 监 。2016 年11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 新经济 沪港 深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何琦先生 , 上海 交通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曾 任汇 丰银 行证券 服务 部证 券结 算师 ,2008 年 11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 交易 部高 级交易 员, 海 外投 资部 基金 经理助 理。 2017 年7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 新经济 沪港 深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5、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 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 总经理高山先生;副总经 理田汉卿女士;投资部总 监 方伦煜 先生 ;投 资部 总监 吕慧建 先生 ;研 究部 副总 监李磊 先生 。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指 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 ; 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 、报表、代 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 其 他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岗位 , 并渗 透到 各 项业务 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 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部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 相 互制 衡 , 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5) 防火 墙原 则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 资产 、 其 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基 金投资 研 究、 决 策、 执 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 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达 到风 险 防范的 目的 ; (6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管理 与审 计委员 会, 全 面负 责公 司的 风险管 理、 风 险控 制和 财务 监控 ,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 董事 、 总 经理、 督察 长、 财 务总 监和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制定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 督察 长、 财务总 监、 其 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报 酬计 划或 方案 。 公司管 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 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 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 设 立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就 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及 建议 。 公司设 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 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 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 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 响 的内部 和外 部因 素, 评估 这些因 素对 公司 总体 经营 目标产 生影 响的 程度 及可 能性, 并将 评估 报告报 公司 董事 会及 高层 管理人 员。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 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 、业绩评价、严格授权、 资 产分离 、危 机处 理等 政策 、程序 或措 施。 自我控 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 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 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 立 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在 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的机 制成 为内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和 法律 监察 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监 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控 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 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 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 渠 道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 呈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 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 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 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监 察部 , 其中 监察 稽核 人员履 行内 部稽 核职 能,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监督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理 及基 金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 时提 出改进 意见 , 促 进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有效 地执行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 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年 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 私 募基 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中国 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管66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 基于“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 ” 和“SSAE16” 等国际 主流 内控审阅 准则 的无保留 意见的 审阅报 告 。2017 年,中 国银行 继续 获得了基 于“ISAE3402 ” 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 、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4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威雅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5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6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服电 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7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1118795 传真: (021 )68751151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8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9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电话: (0769)22115712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传真: (0769 )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11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或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3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4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联系人 :梁 薇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 话: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15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6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6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17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3217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18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芮敏 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9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0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扬 子莹 电话: (0471 )4974437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21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22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3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24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华 融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 (010 )58315221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25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云 电话: 025-883389093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26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周 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 话: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27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28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 (021 )38631117 传真: (021 )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29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30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31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32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 (010 )66045152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或www.jjm.com.cn 33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电话: (020 )38286026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34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35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卢 珊 电话: (010 )83561072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服电 话:95399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36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37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38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梦莹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5345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39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0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1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2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43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44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 96518 (安 徽)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5 )东 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联系人 :杨 俊 电话:021-38663866 客服电 话:95382 公司网 址:www.hkbea.com.cn 46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47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48 )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49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50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联系人 : 余永 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51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公司网 址:www.tpy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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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52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3 )乾 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宋 子琪 电话:18500501595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54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55 )大 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22 号 2 层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22 号 2 层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卜 勇 联系人 :贾 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 (0411 ) 3902 7888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公司网 址:www.yibaijin.com 56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EO WEE HOWE 联系人 : 叶健 , pss-team@ifastfinancial.com.c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57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联系人 : 付文 红 电话:010-60616511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58 )北 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何 鹏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59 )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 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60 )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姜 斌 徐长 征 刘 聪慧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09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61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 62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8720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客服电 话: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63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64 )济 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1 号楼 3 层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1 号楼 3 层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65 )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66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鹤 年 联系人 : 李微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67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68 )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升园 公 寓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A2106 法定代 表人 : 夏予 柱 联系人 : 胡明 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 话:400-855-7333 公司网 址: www.jhjfund.com 69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 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 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沈 怡 电话:027-87006009-8027 传真:027-87008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www.buyfunds.cn 70 )大 有期 货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众辉 联系人 :马 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 话:4006 365 058 公司网 址:www.dayouf.com 71 )联 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公司网 址:www.lczq.com 72 )上 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www.wacaijijin.com 73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18671197190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74 )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修 辞 联系人 :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暂无 客服电 话:010-59013842 公司网 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75 )凤 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 表人 : 程刚 联系人 :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76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77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8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79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80 )北 京 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81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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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联系人 :李 珍珍


电话:0571 —88911818 —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82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83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84 )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85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张 得仙 电话:010- 52413390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86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87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郭 爱丽 电话:010-66154828-8013 传真:010-63583991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88 )佳 泓(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010-88580321 89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C5 栋汇 付天 下总 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臧静 电话:021-54677088-6732 传真:021-33323830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公司网 址:tty.chinapnr.com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90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61 号 1 幢 12 层(陆家 嘴软 件园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公司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91 )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车 倩倩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92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93 )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程 晨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94 )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法定代 表人 :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公司网 址:www.pintec.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95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楼 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96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1 号 南京 中心 66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联系电 话:021-2032417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97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98 )北 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99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100)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101)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赵 立芳 联系电 话:010-56176104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102)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凯 石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公司网 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103)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是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19 层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法定代 表 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 010-82055860 公司网 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104)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105)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021-51327185 106)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黄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400-6767-5263 107)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3 号 金诚 大厦 3F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108) 中证 金牛( 北京)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孟 汉霄 联系电 话:010-59336498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10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联系人:锦星 公司网 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518 110)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锦 康 路308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公司网 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111)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112)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法定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人: 裘 爱萍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6693 公司网 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 话:400-998-7172 113) 上海 有鱼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2123 号3 层3E-265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黄 志鹏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公司网 址: www.youyufund.com 114)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联系人: 庄 洁茹 客服电 话:95156 转5 公司网 址:www.tonghuafund.com


115) 深圳 盈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 8 楼 A-1(811-81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商 报东 路英 龙商 务大 厦 8 楼 A-1(811-812)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胡 碧宣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ying.com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1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赵 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 范 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 于 2016 年6 月 23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准予 华泰 柏瑞 新经 济沪 港深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6]1393 号) 的注册, 进行 募集 。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募集方式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和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投资者 还可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后, 通 过登 录本公司 网站(www.huatai-pb.com ) 办理开 户、认 购等业务 ,有关 基金网 上 交易的开 通范 围和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销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 售方案 以发 售公 告 及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为准 , 请投 资者就 募 集和认 购的 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华 泰柏 瑞 新 经济 沪港 深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及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 自 2016 年10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公 开发售 。 根据 《运 作办 法 》 的 规定,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 间, 本 基金 可继 续销 售, 但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 月。 同时 也可 根据 认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 发售。 本基 金的 实际 募集 期为2016 年 10 月24 日至2016 年 11 月22 日。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 资 人 。 (七)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八)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 (九)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 (2)销 售网点 (包括 直销 和代销网 点) 受理申 请并 不表示对 该申 请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代 表销售 网点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为准 。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消 。 (4)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 、认 购的 限额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募集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2) 认购 最低 限额 : 在 基 金募集 期内 , 除发售 公告 另有规 定, 代销 网点 和基 金 管理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 币;直 销柜台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 认购金 额 为 50,000 元 人 民币, 已在 直销 柜台有认/申购 本 公 司旗下 基金记 录的投 资者不 受首 次认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单笔认 购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准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4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具体 的认 购费 率安 排如 下表所 示。 认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 元)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200 万 0.80% 200 万 ≤M< 500 万 0.60% M≥50 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认购费 将用 于支 付募 集期 间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 注册 登记费 、 销售 费及 市场 推广 等支出 , 不计入 基金 财产。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 在认 购基金 时缴 纳认 购费 。 投 资者的 认购 金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额 。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所产 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 , 归投资 者所 有。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投 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投 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净认购 金额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募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1.20%)=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10 )/1.00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91.42 份基 金份 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 息的 处理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2 、有效 认购资 金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归投 资者 所有。 利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 ,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利息 的计算 和折 算的基 金份 额 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该 部分 份额享 受免 除认 购费 的优 惠。 (十一 )募集结果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已 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顺 利结 束。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76,864,591.36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276,864,591.36 份 ;认 购 款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149,872.5 元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额149,872.5 份 。本 次募 集的 所有 资金 已均 于2016 年 11 月 24 日全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686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算 , 本次募 集资 金及 其产 生的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共计 277,014,463.86 份, 已分 别计入 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 归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按 照有 关法 律规定 , 本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披 露费 、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和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募集 符合有 关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获 确认, 基金 合同 自 该日起正 式生 效。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明 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及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若该 工作 日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或内 地其他 证券 交易 所和香 港联合 交易所 建立 的技术 连接机 制非交 易日 ,则本 基金不 开放)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 付申 购款项 的, 申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生 效 。 若 申购 款项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 则申 购不成 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 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 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出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 交易 系统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单笔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代销 机构 以代 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2 、直 销柜 台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柜台 有认/ 申 购本公司 旗下 基金记 录的 投资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的限 制, 单笔申 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但某笔 赎回 导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1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 份,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交 易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10 份并 申请 全部 赎回 时,可 不受 前 述最低 10 份 的申 请限 制, 代销机 构以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赎 回申 请的 具体 处理结 果以 注 册登记 中心 确认 结果 为准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 根 据市 场情况, 合理 调整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 调整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份 额、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除 赎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2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申购 费 申 购 金 额 (M , 含申购费, 元)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 ≤M<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80%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M≥50 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回 费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 Y <365 日 0.50% 365 日 ≤ Y <730 日 0.25% Y ≥730 日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 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赎回 费用 全部归 入 基金财 产, 持有 期不 少于 30 日但 少于90 日的 赎回 费 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 持有 期不少 于 90 日但少 于180 日的 赎回 费 用 50% 归 入基 金财 产, 持 有期不 少 于 180 日 的赎 回 费用25% 的部 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 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等相 关费率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采 用前端收 费模 式(即 申购 基金时缴 纳申 购费) , 投资 者的申 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520 元 ,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0%)=49,261.08 元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20=46,826.12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其 对应 费率 为 1.50%, 假设 T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6,826.12 份 基金 份额 。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资者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回 费, 投资 者的 净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18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0% ,假 设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052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 0 520=10,520 元 赎回费 用=10,5 20× 0.50 % =52.6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 - 52.6 =10,467.4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18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0.50% , 假设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52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0,467.40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1 日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出现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形 。 8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 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6、7、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3、5 、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2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20% 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以内 ( 含20% )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前 述 “ (1)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全额赎 回” 或 “ (2) 部分 延 期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 如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剩 余未 赎回 部分仍 旧超 出前 述比 例约 定的, 继续 按前 述规则 处理 ,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单 个开 放日 内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上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前 述 比例。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金 转换是 投资者 按本 公司规定 条件 将其所 持有 的本公司 管理 的一只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另 一只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业 务。 需要 办理 基金 转换 的投 资者须 到原 销 售机构 办理 手续 。本 基金 开通转 换业 务时 ,本 公司 将另行 公告 具体 情况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 )填 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 的申请 表。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2 )填 妥的 加盖 预留 印鉴 章 的申请 表。 (3) 电子 方式 的基 金转 换 参照本 公司 或代 销机 构各 相关规 则。 3 、基 金转 换的 规则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办理 ,且该 销售 机构须同 时代 理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 金的销 售; (2)基 金转换 以基金 份额 为单位进 行申 请,转 换费 计算采用 单笔 计算法 。投 资者在 T 日多次 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费 ,不 按照 转换 的总 份额计 算其 转换 费用 ; (3)“ 定向转 换 ” 原 则, 即投资者 必须 指明基 金转 换的方向 ,明 确指出 转出 基金和 转 入基金 的名 称; (4)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法 ”,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各 转出、 转 入基金 的份 额资 产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5)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自转 入之 日算 起; (6)当 某笔转 换业务 导致 投资者基 金账 户内余 额小 于转出基 金的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中 “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 相关条 款规 定时 ,剩 余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7)单 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 回份额及 净转 换转出 申请 份额之和 超出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的10%时 ,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 出视同 基金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转换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转 出基金 赎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转 换为 止。 部分顺 延转 换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8)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9)转 换业务 遵循 “ 先进 先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首 先转换持 有时 间最长 的基 金份额 。 如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下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 的 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对 新 经济 主题 行业发 展趋 势 、 企业 的基 本面 、 经 营状 况进行 深入 研究 , 选 择 出 基本 面良 好 、 成长 性良 好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在严 格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 力 求超 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争取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健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沪港通 机制下 允许投 资的 香港联 合交易 所上市 的股 票 (以 下简 称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 、 债 券 (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公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参 与融 资业务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投 资于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的股 票 及 投资于 港股 通标的股 票的 总和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其 中投资 于本基金 界定 的新经 济主 题相 关证 券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证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将 跟踪 宏观经 济变 量和 国家 财政 、 税收 和货 币政策 等指 标, 判断 经济 周期的 阶段 和未 来经 济发 展的趋 势, 研究 预测 宏观 经济和 国家 政策 等因素 对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分 析比 较股 票、 债券 等 市场和 不同 金融 工具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估 计各子 资产 类的 相关 性矩 阵,并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基 金资产 在各 类别 资产 间的 分配比 例。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1) 新经 济主 题的 范畴 本基金所 关注 的 新经 济主 题是指 符 合《 “ 十二五 ”国 家战略性 新兴 产业发 展规 划》的 重 点发展 方向 和主 要任务, 如节能 环保 、 新一 代信 息 技术 、 生 物产业、 高 端装 备 制造 、 新 能源 、 新材料 和新 能源 汽车 等七 大战略 性新 兴产 业 , 寻 找在 加快转 变经 济发 展方 式过 程中所 蕴含 的 投资机 会, 同时 关注 受益 于新经 济发 展的 金融 创新 、文化 创意 、消 费升 级等 相关产 业。 本基金 将 重 点关 注以下 三 类符合 新经 济主 题的 产业 : 1 )新技 术在发 展过程 中其 成果逐步 产业 化而最 终形 成的产业 。 我 国工业 化、 城镇化 快 速推进 , 城乡 居民消 费结 构加速 升级 , 国内市 场需 求快速 增长 , 为战略 性新 兴产业 发展 提 供 了广阔 空间 ; 我国综 合国 力大幅 提升 , 科技创 新能 力明显 增强 , 因此在 战略 性新兴 产业 领域 将有所 发展 的节 能环 保、 信息技 术、 生物 产业 、 高 端装备 制造 、 新 能源 、 新 材料和 新能 源汽 车等产 业 均 属于 新经 济相 关范畴 。 2 )鉴于 推动战 略性新 兴产 业发展的 影响 范围之 宽、 涉面之广 ,受 益于经 济社 会全面 发 展与制 度创 新等 政策 影响 的相关 产业 同属 新经 济主 题投资 范围 。 如金融 服务 、 交 通运 输、 公 用事业 、房 地产 等产 业。 3 )基于 新技术 、新制 度政 策将 传统 的商 业 模式 进行 改造,在 转型 升级过 程中 有所受 益 的产业 , 如 消费 产业 升级 包括信 息、 旅游、 住房、 体育、 健康、 养老 等六 大 领域, 以及 为 满 足人民 群众 日益 增长 的 物 质文化 生活 需要 而推 动的 文化传 媒、 教育 等领 域。 (2) 行业 配置 策略 在确定 新经 济投 资主 题范 围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综 合考虑 以下 因素 , 进 行股 票资产 在各 行业间 的配 置。 决策 依据 包括: 1 )各 行业 的发 展前 景 本基金 将持 续跟 踪行 业数 据并结 合投 资研 究团 队的 深入研 究及 实地 调研 , 根据 相关行 业 盈利水 平的横 向与纵 向比 较,从 而预测 各行业 的发 展前景 ,发掘 具有广 阔发 展潜力 的行业 , 并相应 对基 金资 产的 行业 配置进 行调 整 , 重 点投 资于 行业景 气度 较高 且具 有可 持续性 的 行 业 。 2 )各 行业 的相 对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将对 各行 业的 相对 估值水 平进 行动 态分 析, 增加被 市场 低估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 降 低盈利 低于 预期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 3 )行 业竞 争格 局 各行业 内部 的行 业进 入者 的数量 、 各 公司 的竞 争策 略、 各 公司 产品 和服 务等 方面存 在较 大差异 。本 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于行 业竞 争格 局良 好且 估值较 低的 行业 。 (3)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依据 定期 公布 的宏 观和金 融数 据以 及投 资部 门对于 宏观 经济 、 股 市政 策、 市 场趋 势的综 合分 析, 重点 关注 包括 GDP 增 速、 固定 资产 投资增 速、 净出 口增 速、 通胀率 、 货 币供 应、 利率 等宏 观指标 的变 化趋势 , 同时 强调金 融市 场投资 者行 为分 析, 关注 资本市 场资 金 供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求关系 变化 等因 素 , 在 深入 分析和 充分 论证 的基 础上 评估宏 观经 济运 行及 政策 对资本 市场 的 影响方 向和 力度 。 1 )A 股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定 性分 析以 及定量 分析 , 采 用 “ 自下 而上” 精选 个股 策略 , 重 点投资 于受 惠于中 国经 济转 型、 升级 ,且处 于合 理价 位的 具备 核心竞 争力 股票 。 a )定 量分 析 对上市 公司 进行 系统 性分 析, 采用 多种 估值 方法 , 包括 P/E (预 期) 、P/B 、PCF 、PFCF 、 相对于 NAV 的溢/ 折价 、DDM 、ROE ,与 历史 行业 和市 场的比 较, 筛选 出被 市场 低估的 股票 作 为本基 金的 股票 初选 库。 b )定 性分 析 在股票 初选 库中 , 重 点关 注那些 小市 值且 具有 潜在 的最大 长期 资本 增值 空间 的股票 , 按 照以下 指标 组成 本基 金的 股票精 选库 : Ⅰ)公司 所在行 业景气 度较 高、发展 前景 较好且 具有 可持续性 ,行 业竞争 格局 良好且 估 值较低 的行 业。 Ⅱ)良好 的公司 治理结 构 : 重点 从公 司股 权结构 、激 励制度、 组织 框架、 董事 会与管 理 层的独 立性 、信 息透 明度 等方面 定性 分析 。 Ⅲ)独特 、可鉴 别的企 业核 心竞争力 :对 上市公 司的 业务进行 分析 ,体现 在业 务规模 、 管理 、 技 术运 营、 品牌 营销 、 资 源、 渠道 网络 、 创 新能 力、 公司 市场 地位 等一 个 或多个 方面 。 Ⅳ) 盈利 模式 : 对 上市 公 司的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和净利 润增 长率 进行 评估 , 选 择具 备 长期持 续盈 利增 长潜 力的 优质上 市公 司。 2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仅通 过沪 深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投 资于香 港股 票市 场 , 不 使用 合格境 内 机构投 资者 (QDII ) 境外 投资额 度进 行境 外投 资。 本基金 采用 “自 下而 上 ” 精选个 股策 略, 重点 投资 于受惠 于中 国经 济转 型升 级, 且 估值 合理、 具备核 心竞争 力 的 新经济 主题股票 ,主 要 关 注公司 的 基本 面 ,且 以大 市值个 股为主 , 精选低 估值 的优 秀企 业、 有特色 或独 特定 价权 的稀 缺性标 的进 行投 资。 3 、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资产 投资 的目的 是在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 有效 利用 基金资 产 ,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收益 。 固定收益 资产 包括债 券( 国债、金 融债 、企业/ 公司 债、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 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 资产 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基于 对国 内外宏 观经 济形 势的 深入 分析 、 国 内财 政政 策与 货币 市场政 策 等因素 对固 定收 益资 产的 影响 , 进 行合 理的利 率预 期, 判断 市场 的基本 走势 , 制 定久 期控 制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下的资 产类 属配 置策 略。 在固定 收益 资产 投资 组合 构建和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具体 采用期 限结 构配 置、 市场 转换、 信用 利差 和相 对价 值判断 、 信 用风 险评 估、 现金管 理等 管理 手段进 行个 券选 择。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有 利于 加强基 金风 险控制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将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进行 研究 , 同 时综 合考虑 权证 定价 模 型、 市场 供求 关系 、交 易制度 设计 等多 种因 素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对市 场利 率环 境深 入研 究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支 持证 券将 采用 久期 配置策 略 与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结合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的方 法, 综合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利率 风险 、 提前偿 付风 险 、 流动 性风 险、 税收 溢价 等因素 , 选 择具有 较高 投资 价值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配置。 6 、其 他金 融衍 生工 具投 资 策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具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对冲 系统性 风险 和某 些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提 高投 资效 率。 本基 金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衍 生品 合约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如期权 、 互 换等 其他金 融衍 生品 种, 本基 金将以 风险 管理 和组 合优 化为目 的, 根据 届时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参与投 资。 7 、融 资融 券业 务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 将 综合考 虑融 资成 本、 保证 金比例 、 冲 抵保 证金 证券 折算率 、 信 用资质 等条 件 ,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对手 方 。 同时 , 在 保障基 金投 资组 合充 足流 动性以 及有 效控 制融资 杠杆 风险 的前 提下 , 确 定融 资比 例。 待监 管 机构允 许本 基金 参与 融券 交易业 务后 ,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在 不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不利影 响的 前 提下, 本基 金可 参与 相关 业务, 以提 高组 合的 投资 效率, 从而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具 体参 与投资 的比 例将 按照 届时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执行 。 (四)投资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等 的有 关规 定;


2 、根据 投研团 队对于 市场 中可获得 相应 数据的 研究 分析所构 建的 投资模 型以 及投资 经 理和投 研团 队对 市场 状态 的判断 ; 3 、基 于风 险估 测模 型的 投 资风险 分析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五)投资决策机制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审 定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审 定基 金经 理定期 调 整计划 ; 审定基 金定期 投 资检 讨报 告;决 定基 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等 。 2 、基金 经理: 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授权 范围内 ,根 据基金的 投资 政策实 施投 资管理 , 确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 、 数 量、 策 略, 构建 优化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日 常分 析和 管理。


3 、 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资 分析 员: 通过 内部 调研 和参 考外 部研究 报告 , 编写 有关 公司 分析、 行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 场分析 的各 类报 告, 提交 基金经 理, 作为 投资 决策 的依据 。 (六)投资程序 1 、投研 团队对 市场中 可获 得的相应 数据 进行研 究分 析,并构 建投 资模型 ,为 本基金 的 投资管 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投 研团队 的研 究结 果对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利用 投资 模型,并 结合 对宏观 政策 、证券 市 场和上 市公 司等 的分 析判 断,形 成基 金投 资计 划。 4 、集中 交易室 依据基 金经 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 策略 ,统一执 行证 券投资 组合 计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5 、法 律监 察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 、基金 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45%+ 恒生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45%+上证 国债 指 数收 益率 ×10% 。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的反 映 A 股市场 整体 走势 的指 数 , 该 指数从 上 海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选 取 300 只交 易活 跃、 代表 性强 的 A 股 作为 成份 股, 是目前 中国 证券 市场中 市值 覆盖 率高 、 代 表性强 且公 信力 较好 的股 票指数 。 由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编 制的 恒生 综合指 数覆 盖了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主板 上市 总市 值 前95% 的 股票 标的 , 能 够反 映 香港股 票市 场 的整体 走势, 适合作 为本 基金港 股股票 组合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上 证国债 指数 以国债 为样本 , 按照发 行量 加权 而成 , 具 有良好 的债 券市 场代 表性 , 因此 选取 上证 国债 指数 作为债 券投 资部 分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随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 发生变 化, 如果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 或者本 基金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暂 停或 终止 发布 , 或者 推出更 权威 的能 够代 表本 基金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指数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 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本基金 除了 投 资A 股 外, 还可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投 资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除了 需要承 担与 境内 证券 投资 基金类 似的 市场 波动 风险 等一般 投资 风险 之外 , 本基 金还面 临汇 率 风险、 香港 市场 风险 等境 外证券 市场 投资 所面 临的 特别投 资风 险。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是 基于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法律 法规 而约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交易日 公告 , 此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并履 行披露 义务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3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股 票资产 的投 资比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投资 于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票 及投资 于港 股通标 的股 票的 总和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其 中投 资于本 基金 界定的新 经济 主题相 关证 券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和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同 一家公司 在境 内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 合并 计算 )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需遵 循下 述比 例限制 :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 之和 ,不得 超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7 ) 本 基金 可以参 与融 资业务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本基 金持 有的融 资买 入股票 与 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18)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十)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除上述 第(2) 、 (12 ) 、 (20)、( 21)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无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业务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券 业务 。 (十二)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三)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8 年3 月 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572,767.14 79.56 其中: 股票


23,572,767.14 79.5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251,277.79 17.72 8 其他资 产


805,059.22 2.72 9 合计





29,629,104.1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207,746.85 31.5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96,825.00 1.3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604,571.85 32.96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基础 材料 460,558.50 1.58 B 消费 者非 必需 品 5,880,465.91 20.18 C 消费 者常 用品 553,383.31 1.90 D 能源 - - E 金融 1,966,475.83 6.75 F 医疗 保健 1,091,382.63 3.74 G 工业 - - H 信息 技术 3,259,949.73 11.19 I 电信 服务 - - J 公用 事业 - - K 房地 产 755,979.38 2.59 合计 13,968,195.29 47.93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1 600584 长电科 技 117,700 2,558,798.00 8.78 2 600741 华域汽 车 84,617 2,050,269.91 7.04 3 002415 海康威 视 43,500 1,796,550.00 6.16 4 00700 腾讯控 股 4,500 1,476,864.00 5.07 5 00175 吉利汽 车 80,000 1,448,660.00 4.97 6 00027 银河娱 乐 23,000 1,313,048.44 4.51 7 02313 申洲国 际 18,000 1,192,019.63 4.09 8 002508 老板电 器 28,890 1,058,529.60 3.63 9 00669 创科实 业 27,500 1,008,072.66 3.46 10 01316 耐世特 97,000 918,665.18 3.15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形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074.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85,262.11 3 应收股 利 6,082.05 4 应收利 息 1,428.31 5 应收申 购款 1,212.1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5,059.22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基金的 业绩 报告 截止 日 为2018 年3 月 31 日。 1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成立至 2016 年底 0.14% 0.01% -3.62% 0.62% 3.76% -0.61% 2017 年 27.67% 0.85% 26.72% 0.53% 0.95% 0.32% 过去三 个 月 -10.20% 1.38% -1.09% 1.09% -9.11% 0.29%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 的比较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注:1 、图 示日 期为2016 年11 月25 日至 2018 年3 月 31 日。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6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截 至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同 投资 范围 中规 定的 比例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结 算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十二、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股指 期货合 约、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 收益类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的固 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区分 如下 情况处理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不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 使用 估值 技 术 或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含权 固定 收益 品种 , 使用 估值 技术 或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 对在交 易所 市 场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使用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非固 定收益 类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类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或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数 据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 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应根 据以 下原则 确定 估值 品种 公允 价值: 对于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应对 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认 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 对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应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者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汇 率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涉 及港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应当 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 若 无法取 得上 述汇 率价 格信 息时, 以基 金托 管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 开外 汇市场 交易 价格 为准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交易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交 易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交易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 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国家会 计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非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 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5% ;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 按照 除权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一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交易 费 用; 6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7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8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9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 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10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按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 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信 息披 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以下 简称“ 指定媒 介” )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在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指定 报 刊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等 文件 中披 露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投资 情况 , 包括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在香 港地 区证券 市场 的 权 益 投 资 分 布情 况 及 按 香港 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要 求 披 露 港 股通 标 的 股 票的 投 资 明 细等 内容 。 若 中国 证监 会对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通 过沪 港股票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投资香 港股 票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市场的 信息 披露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参 与融 资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策 略、 业务开 展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及其 管理 情况等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 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投 资合 规性 风险 、 本 基 金特有 的风 险和其 它 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 非 系统 性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以及 股指 期货 投资风 险 。 1 、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影 响市场 整 体 的因 素如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监 管制度 等的 影响 而引 起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 ,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的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 政策的 变化 导致证 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经济 运行具有 周期 性的特 点,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受到 宏观经 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水 平也 会 随 之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股 票市 场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 动 , 同时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 货膨胀 ,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2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单 个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 包 括企 业的 信用风 险 、 经 营风 险、 财务 风险等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到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竞争 能力 、 技术更 新、 研究 开发 、 人 员素质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股票 和债 券的发 行人 经营 不善 , 导 致其股 票价 格下 跌、 股息 、 红利 减少 , 或 者存 在所 投资的 企业 债券 发行人 无法 按时 偿付 本息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 不能 以适 当价格 及时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风险 , 或 基金无 法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要 求所 引起 的违 约风 险。 本 基金 是 开 放式 基金, 基金规 模将 随 着基金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基金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可能 使基 金 资产难 以按 照预 先期 望的 价格变 现, 而导 致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流 动性 不足 ; 或 者投资 组合 持有 的证券 由于 外部 环境 影响 或基本 面发 生重 大变 化而 导致流 动性 降低 , 造成 基金 资产 变 现的 损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失,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指 期货 是一 种挂 钩股 票指数 的金 融衍 生工 具, 带有一 定的 投资杠 杆, 可放 大指 数的 损益; 同时 , 股 指期 货可 进行反 向卖 空交 易。 因此 , 其投 资 风 险高 于传统 证券 。 本 基金 将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控 制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 理风 险主要 包括 两个方面 :一 是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 平。 另一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 后也 未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3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的 投资 交易中, 因交 易的对手 方无 法履行 对一 位或多位 的交 易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4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 风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 的风险 或错 误,通常 是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整 理、制 证、填 单、登 账、 编表、 保管及 其相关 业务 处理中, 由于 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造 成影 响的 风险 。 (三)投资合规性风 险 投资合规 性 风险 是指 因公 司及员 工违 反法 律法 规、 行业准 则、 职业 操守 和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起 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失 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主 要合 规风 险包 括如 下具体 风险 : 1 、法 律风 险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法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从 而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带来损 失 的风险 。 2 、道 德风 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 其他 不法 手段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四)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在类 别资 产配 置中 , 可能 受到 经济 周期 、 市 场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等 因素 的不同 影响 ,导 致资 产配 置偏离 最优 化, 这可 能为 基金投 资绩 效带 来风 险。 在股票 市场 投资 中,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来 自于 以下 几个方 面: (1 ) 对 国家 颁 布的政 策法 规研究 是否 准确 深入 ; (2 ) 对 新经 济主 题的上 市公 司的研 究是 否符 合市 场预 期, 该类 型股 票 的波动 会受 到宏 观经 济环 境、 行 业周 期和 公司 自身 经营状 况等 因素 的影 响。 在研究 过程 中存 在的投 资人 与上 市公 司之 间的信 息不 对称 问题 同样 值得关 注; (3) 在 股票 投资 方面的 时间 点 选择是 否恰 当 , 基金 经理 、 交 易员 在指 令的发 送时 间 、 交易 处理 时间都 会影 响基金 的净 值 情 况。 因此 , 本 基金 整体 表 现可能 在特 定时 期内 低于 其他基 金 。 本 基金坚 持价 值和长 期投 资理 念, 重视 股票 投资风 险的 防范 , 但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的规定 , 本基 金无法 完全 规避股 票市 场 和 债券市 场的 下跌 风险 ;(4 ) 本基 金对 股票 市场 的筛 选与判 断是 否科 学、 准确 。 基本 面研 究以 及定性 分析 可能 都无 法使 得本基 金所 选券 种符 合预 期投资 目标 。 在债券 投资 中,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主 要来 自以 下几 个方面 : (1 ) 对 宏观 经济 趋势、 政策 以及债 券市 场基 本面 研究 是否准 确、 深入; (2) 对 企 业类债 券的 优选 和判 断是 否科学 、 准 确。 基 本 面 研 究 及企 业 类 债 券分 析 的 错 误 均可 能 导 致 所选 择 的 证 券 不能 完 全 符 合本 基 金 的 预期 目标;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企业类 债券 承载 的信 用风 险要高 于高 信用 等级 的债 券 (如 国债) , 若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不能按 时或 全额 支付 本金 和利息 , 将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 发 生信 用 风险。 本基金 将股 指期 货纳 入到 投资范 围中 , 股 指期 货采 用保证 金交 易制 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 具有杠 杆性, 当出现 不利 行情时 ,微小 的变动 就可 能会使 投资人 权益遭 受较 大损失 。同时 , 股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定 将被 强制 平仓 , 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重大 损失 。 同时 , 本 基 金可能 因持 续规 模较 小而 被合并 导致 基金 终止的 风险 。 此外, 尤其 需要 注意 的是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所带 来的 特有 风险 , 包括 但不 限于: (1) 海外 市场 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 场投 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 经济 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 素所 导致的系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统性风 险。 (2) 股价 波动 较大 的风 险 港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 易机制 (即 当日 买入 的股 票, 在 交收 前可 以于 当日 卖出) , 同 时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 限制 , 加之香 港市 场结 构性 产品 和衍生 品种 类相 对丰 富以 及做空 机制 的 存在 ; 港股 股价 受到 意外 事件影 响可 能表 现出 比A 股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 本基金 的波 动风 险可能 相对 较大 。 (3)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在交 易时 间内 提交 订单依 据的 港币 买入 参考 汇率和 卖出 参考 汇率 , 并不 等于最 终 结算汇 率 , 港 股通交 易日 日终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净 额换 汇, 将换 汇成 本 按成交 金额 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确 定交 易实 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本基 金可 能需 额外承 担买 卖结 算汇率 报价 点差 所带 来的 损失; 同时 根据 港股 通的 规则设 定, 本基 金在 每日 买卖港 股申 请时 将参考 汇率 买入/ 卖出 价冻 结相应 的资 金, 该参 考汇 率买入 价和 卖出 价设 定上 存在比 例差 异, 以抵御 该日 汇率 波动 而带 来的结 算风 险 , 本 基金 将因 此而遭 遇资 金被 额外 占 用 进而降 低基 金 投资效 率的 风险 ,以 及因 汇率大 幅波 动引 起账 户透 支的风 险。 (4) 港股 通额 度限 制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设 有总 额度 以及 每日 额度上 限的 限制 ; 本 基金 可能因 为港 股通市 场总 额度 或每 日额 度不足 ,而 不能 买入 看好 之投资 标的 进而 错失 投资 机会的 风险 。 (5) 港股 通可 投资 标的 范 围调整 带来 的风 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下 可投 资的 港股 范围 进行了 限制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根 据范 围限制 规则 对具 体的 可投 资标的 进行 调整 , 对于 调出 在投资 范围 的港 股 , 只 能卖 出不能 买入 ,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港股 通可 投资标 的范 围的 调整 而不 能及时 买入 看好 的投 资 标 的, 而错 失投 资 机会的 风险 。 (6) 港股 通交 易日 设定 的 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 只 有沪港 两地 均为 交易 日且 能够满 足结 算安 排的 交易 日才为 港 股通交 易日 , 存 在港 股通 交易日 不连 贯的 情形 (如 内地市 场因 放假 等原 因休 市而香 港市 场照 常交易 但港股 通不能 如常 进行交 易 ) ,而 导致 基金所 持的港 股组合 在后续 港股 通交易 日开市 交易中 集中 体现 市场 反应 而造成 其价 格波 动骤 然增 大, 进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持港 股组合 在资 产 估值上 出现 波动 增大 的风 险。 (7) 交收 制度 带来 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 由于香 港市 场实 行 T+2 日(T 日 买卖 股票 ,资 金和 股票在 T+2 日才 进行 交收 )的交 收 安排, 本基 金 在T 日 (港 股通交 易日 ) 卖 出股 票 ,T+2 日 (港 股通 交易 日, 即 为卖出 当日 之 后第二 个港 股通 交易 日) 才能在 香港 市场 完成 清算 交收, 卖出 的资 金在 T+3 日才能 回到 人 民币资 金账 户 。 因此 交收 制度的 不同 以及 港股 通交 易日的 设定 原因 , 本 基金 可能面 临卖 出港 股后资 金不 能及 时到 账 , 而 造成支 付赎 回款 日期 比正 常情况 延后 而给 投资 者带 来流动 性 风 险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8) 港股 通标 的权 益分 派 、转换 等的 处理 规则 带来 的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本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 、 转 换、 上市 公 司被收 购等 情形或 者异 常情 况 , 所 取得 的港股 通股 票以 外的 香港 联 交所 上市 证券 , 只能 通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不得 买入 ;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或 者转 换等 情形 取得的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股 票的认 购权 利 在联交 所上 市的 , 可 以通 过港股 通卖 出, 但不 得行 权; 因 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 派、 转 换或 者上 市公司 被收 购等 所取 得的 非联交 所上 市证 券, 可以 享有相 关权 益, 但不 得通 过港股 通买 入或 卖出。 本基金 存在 因上 述规 则, 利益得 不到 最大 化甚 至受 损的风 险。 (9)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停 牌 、退市 等制 度性 差异 带来 的风险 香港联 交所 规定 , 在 交易 所认为 所要 求的 停牌 合理 而且必 要时 , 上 市公 司方 可采取 停牌 措施。 此外 ,不 同于 内地 A 股市 场的 停牌 制度 ,联 交所对 停牌 的具 体时 长并 没有量 化规 定, 只是确 定了 “ 尽 量缩 短停 牌 时间 ” 的原 则; 同时 与A 股 市场对 存在 退市 可能 的上 市公司 根据 其 财务状 况在 证券 简称 前加 入相应 标记 (例 如,ST 及*ST 等标记) 以 警示 投资 者 风险的 做法 不 同, 在 香港 联交 所市 场没 有风险 警示 板 , 联交 所采 用非量 化的 退市 标准 且在 上市公 司退 市过 程中拥 有相 对较 大的 主导 权,使 得联 交所 上市 公司 的退市 情形 较A 股市 场相 对复杂 。 因该等 制度 性差 异 , 本 基金 可能存 在因 所持 个股 遭遇 非预期 性的 停牌 甚至 退市 而给基 金 带来损 失的 风险 。 (10) 港股 通规 则变 动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 是在 港股 通机 制和 规则下 参与 香港 联交 所证 券的投 资 , 受 港股 通规 则的 限制和 影 响; 本基 金存 在因 港股 通规 则变动 而带 来基 金投 资受 阻或所 持资 产组 合价 值发 生波动 的 风 险 。 本基金 可根 据投 资策 略需 要或不 同配 置地 的市 场环 境的变 化 , 选 择将 部分 基金 资产投 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或 选择 不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 基金 资产 并非 必然投 资港 股 通标的 股票 。 (五)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 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须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 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和 融券 业务;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有 权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可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期货 结算账 户及 投资所 需 其他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结算 账户 和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户,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及 业务 规则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3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 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4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5 ) 上述 第3)、4 )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 法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允许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方式 进 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在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前提下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面 、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通知中 列明 。 4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6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5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6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7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力。 8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一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按照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仲 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和 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民 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 大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时 间:


2004 年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 金 字[2004]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 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沪港通 机制下 允许投 资的 香港联 合交易 所上市 的股 票 (以 下简 称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 、 债 券 (国 债、 金 融债、 企业/ 公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参 与融 资业务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投 资于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的股 票及 投资于 港股 通标的股 票的 总和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其 中投资 于本基金 界定 的新经 济主 题相 关证 券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证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股票 资产的 投资 比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资于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及投资于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的总和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其中 投资于 本基 金界 定的新经 济主 题相关 证券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 同一 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的 A+H 股合并 计算 )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3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的 ,需 遵循 下述 比例 限制: a.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b.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c.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d.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0-95% ; e.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 ) 本基 金可 以参与 融资 业务 ,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本 基金 持有 的融资 买入 股票与 其 他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15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 人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因 证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承担 由于 不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 和损 失; 19 )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2)、 9)、 17)、 18 ) 项 外, 因证 券 、 期货 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约 定。 期 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 手续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 但须 提前 公告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 并履 行披 露义务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2 、基金 托管人 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 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应当视 情况 暂缓 或拒 绝执 行, 同 时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及 时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对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 结算 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除 依据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托 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行的指 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4) 在本 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章 的 合同复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交 易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交 易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以 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且无 误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财产 估 值错 误处 理。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四位(含 第 四 位)内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时 进行公 告。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由 于不可 抗力, 或证 券、期货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 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0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用法律 与 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3 、除争 议所涉 的内容 之外 ,争议处 理期 间,本 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1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以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者 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 或在T+1 个工作 日后 通过电 话 、 网 上服务 手段 查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不向 投 资 者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 送以下 资 料: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人寄 送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 在 基 金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 以 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存续期 内 , 每 个月结 束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人 提 供电子 邮件 形式 的对 账单 服务。 如投 资人 需要 重置 寄 送方式 或 寄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 客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易 对账 单不 定 期寄送 的基金 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品 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基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服务 问答等 。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当 收益 分配 时 , 基金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单 位 。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 定的渠 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单 位。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实 施情 况和 业务规 则详 情请 见本 公司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2 (四)资讯服务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基金持 有人 账户 信息 (邮 政 地址、 邮政 编码、 手机、 EMAIL 等)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供以 下服 务: 1、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者提 供个性 化的 手机 短信 息服 务, 如基 金公 告信 息 、 基 金 分红或 公 司各种 活动 提示 等信 息。 2、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 邮 件地址 , 可 自动 获得 电子 邮 件公共 信 息服务 , 内容 包括基 金资 讯信息 、 基金 分红提 示信 息、 定期 基金 报告和 临时 公告及 各种 基 金 理财刊 物等 。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投 资人 可致 电电 话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或上 网修 改自己 的相 关 资料获 得此 项服 务。 (五)服务方式 1、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客 户可通 过 电话收 听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可 自助 查询基 金账 户余 额信 息等 。 同时 , 呼 叫中 心提供 工作 日9 :00 -17 :30 的人 工服 务。 呼叫中 心电话 :400 -888 -0001 (免长 途费) ,或 021-38784638 ,按 “0” 可 转人工 坐 席。 传真:021-50103016 。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相 互交流 平 台。登 录网站 后,投 资人 可以通 过输入 账号及 密码 查询个 人账户 资料, 包括 基金持 有情况 、 基金交 易明 细 、 基金 分红 实施情 况等 ; 并享受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各 种理 财资 讯服务 ; 投资 人 还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一 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人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呼叫中 心 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席 、 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3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自 2017 年11 月 25 日至2018 年5 月 24 日 ) , 下 列公 告刊登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公告内 容 披露时 间 华泰柏 瑞新 经济 沪港 深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1 季报 2018-04-21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盈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 定 投及 参 加费率 优惠 等业 务的 公告 2018-04-13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公告 2018-04-02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31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申 购 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03-31 华泰柏 瑞新 经济 沪港 深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年度 报告 2018-03-28 华泰柏 瑞新 经济 沪港 深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8-03-28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 54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2018-03-23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开 通基 金转 换、 定 投 及申购 定投 费率 优惠 等业务 的公 告 2018-03-14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告 2018-03-07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31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佳泓 (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同 时开通 基金 定投、 基金 转 换并参 加费 率优 惠等 业务的 公告 2018-01-30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01-30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江 苏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同时 开通 基金 转换 、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2018-01-27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增加 通华 财富 ( 上 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等 业 务 的公告 2018-01-25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有 鱼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 定 投及 参 加费率 优惠 等业 务的 2018-01-25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4 公告 华泰柏 瑞新 经济 沪港 深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4 季报 2018-01-22 华 泰 柏 瑞 新 经 济 沪 港 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2018 年第 1 号 2018-01-06 华 泰 柏 瑞 新 经 济 沪 港 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正 文)2018 年第 1 号


2018-01-06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实施 增值 税政策 的公 告 2017-12-30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申 购 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2-30 华 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参加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倾心回 馈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8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凤凰 金 信 ( 银 川)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同时 开通 基金 转换、 定 投及申 购定 投费 率优 惠等业 务的 公告 2017-12-28 华泰柏 瑞新 经济 沪港 深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关 于 2018 年主 要 投资市 场节 假日 暂停 申购 赎回等 业务 安排 的公 告 2017-12-27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公告 2017-12-26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同 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等 业 务 的 公告 2017-12-06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转 换 业务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12-01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28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5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新经济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 在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华 泰柏瑞 新经 济沪 港深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 件; (二) 《华 泰柏 瑞 新 经济 沪 港深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华 泰柏 瑞 新 经济 沪 港深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如 需了解 详细 的信息 , 可 在营业 时间 前往 相应 场所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七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