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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研究精选混合A(070013)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 一 )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委员会2008年3 月26 日 《关于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08]436 号 ) 和2008 年4 月10 日 《 关 于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 部函[2008]122 号) 核准 公开发售。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 年5 月27 日正式生效 。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 施 行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 监 会 令 第104 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 年7 月16 日 更 名 为“ 嘉 实研 究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并 于2015 年8 月3 日发 布 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属 于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 元发售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买 力风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五)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六 ) 除有关 H 类基金份额的内容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27 日 (特别事项注明 截止日除外) ,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未 经审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5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4 九、基金转换 ................................................................................................................................. 63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6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6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 7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8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79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8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二十、风险揭示 ............................................................................................................................. 88 二十一、差错处理 ......................................................................................................................... 9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5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1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 托管协议 指 《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 于 2004 年 7 月1 日 起实施并 于 2014 年7 月 7 日修订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构投资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以 其 他 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改和补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地 及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并 分 别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A 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基本 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 号华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40% , 德 意 志 资 产 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30% ,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 实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经 中 国 证监会 证 监 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1999 年3 月25 日成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之 一 , 是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注 册 地 上 海 , 总 部 设在北京 并设 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 京 、 福 州 、 广 州 分 公 司 。 公 司 获 得 首 批 全 国 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 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8 年6 月25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管 理1 只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43 只 开 放 式 证 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投 资 基 金 , 具 体 包 括 嘉 实 元 和 、 嘉 实 成 长 收 益 混合、 嘉 实 增 长 混合 、 嘉 实 稳 健 混合 、 嘉 实 债券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 混合、 嘉实 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短债 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混合 (QDII ) 、 嘉实研 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 指数 (LOF )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混合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H 股 指 数 (QDII-LOF)、 嘉实主题 新动力 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 嘉实深证 基本面120ETF 联接、 嘉实黄金 (QDII-FOF-LOF ) 、 嘉实信用债券、 嘉实周期优选 混合、嘉 实安心货币、 嘉实中创400ETF 、 嘉 实中创400ETF 联接、 嘉实沪深300ETF 、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 、 嘉 实 全 球 房 地 产 (QDII ) 、 嘉 实 理 财 宝7 天 债 券 、 嘉 实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纯 债 债券、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企 业 债 指 数 (LOF ) 、 嘉 实 中 证500ETF 、 嘉 实 增 强 信 用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中证500ETF联接、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国 债ETF 、 嘉 实 中 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ETF 联 接 、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 ) 、 嘉实 丰 益 策 略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新 兴 市 场 债 券 、 嘉 实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宝A/B 、 嘉 实 活 期 宝 货 币 、 嘉 实1 个 月 理 财 债 券 、 嘉 实 活 钱 包 货 币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 、 嘉实 中证主要 消费ETF 、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ETF 、 嘉 实3 个 月 理 财 债 券A/E 、 嘉 实 医 疗 保 健 股 票 、 嘉 实 新 兴 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300 指数 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 革股票、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 嘉 实 新 起 点 混 合 、 嘉 实 腾 讯 自 选 股 大 数 据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环 保 低 碳 股 票 、 嘉 实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 智 能 汽 车 股 票 、 嘉 实 新 起 航 混 合 、 嘉 实 新 财 富 混 合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 路 混 合 、 嘉 实 沪 港 深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稳 盛 债 券 、 嘉 实 稳 鑫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安 益 混 合 、 嘉 实 文 体 娱 乐 股 票 、 嘉 实 稳 泽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惠 泽 混 合 (LOF ) 、 嘉 实 成 长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主 题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优 势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 稳 荣 债 券 、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 、 嘉 实 增 益 宝 货 币 、 嘉 实 物流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6 个月定期 债券、 嘉实新添程混合、 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实稳熙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股 票 、 嘉 实 新 添 华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丰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嘉 实 定期宝6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现金添利货币、 嘉实原油 (QDII-LOF)、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稳宏债券、 嘉实中关村A 股ETF 、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 嘉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 6 个月理财债 券、 嘉实稳怡债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 嘉实富时中国A50ETF、 嘉实 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创业板ETF 、 嘉实 新 添泽定期混合、 嘉实合润双债两 年 期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致 博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添 丰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辉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领 航资产配置混合 (FOF ) 、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 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 嘉 实 核 心 优 势 股 票 、 嘉 实 润 和 量 化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金 融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新 添 荣 定 期 混 合 、 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 。 其中嘉实增长 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嘉实债券3 只开放式基金属于 嘉 实 理 财 通 系 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同 时 , 管 理 多 个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投资组合。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本情况 牛 成 立 先 生 , 联 席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监管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挂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 委 员 会 ( 下 称 银 监 会 )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监 管 部 处 长 ; 银 监 会 新 疆 监 管 局 党 委 委 员 、 副 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 管 四 部 副 主 任 ; 银 监 会 黑 龙 江 监 管 局 党 委 书 记 、 局 长 ; 银 监 会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工 作 部 (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监 管 部 际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 主 任 ;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总 裁 。 现 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兼 任 中 国 信 托 业 保 障 基 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 学 军 先 生 ,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天 津 通 信 广 播 公 司 电 视 设 计 所 、 外 经 贸 部 中 国 仪 器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北 京 商 品 交 易 所 、 天 津 纺 织 原 材 料 交 易 所 、 商 鼎 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 蕾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保 监 会 财 会 部 资 金 运 用 处 主 任 科 员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高 级 经 理 ;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秘 兼 发 展 战 略 官 ; 现 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前海中诚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 峰 先 生 , 董 事 , 美 国 籍 , 美 国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石 溪 分 校 博 士 。 曾 任 所 罗 门 兄 弟 公 司 利 息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 来 , 曾 任 德 意 志 银 行 ( 纽 约 、 香 港 、 新 加 坡 ) 董 事 、 全 球 市 场 部 中 国 区 主 管 、 上 海 分 行 行 长,2008 年 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益亚太区 CFO 、COO , 德 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 意志 银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 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 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11 月 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 巍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福 特 姆 大 学 文 理 学 院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 行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金 融 研 究 所 助 理 研 究 员 , 美 国 化 学 银 行 分 析 师 , 美 国 世 界 银 行 顾 问 , 中 国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万 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 欣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法 学 博 士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清 华 大 学 商 法 研 究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一 、 二 届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兼 任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 瑞 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会 计 学 教 授 ,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中 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 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12 月起担任中 央财经大学商学 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 任。 张 树 忠 先 生 , 监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华 夏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光 大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总 监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首 席 投 资 执 行 官 ;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 群 先 生 , 监 事 , 经 济 师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助 教 , 长 安 信 息 产 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11 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 监事, 法学硕士。1999 年7 月至2003 年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 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 至今,就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经 雷 先 生 , 总 经 理 , 金 融 学 、 会 计 学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 工 商 管 理 学 学 士 学 位 , 特 许 金 融 分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在美 国国际集团(AIG )国际 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 究投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 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首席投资总监及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 (MD ) 、机构 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现兼任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 宋 振 茹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经 济 师 。1981 年6月至1996 年10 月 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于中 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年7 月至1999 年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 年3 月至 今任职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 炜 女 士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法 学 硕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京 市 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智 浩 律 师 事 务 所 、 新 华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 健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 行 业 研 究 员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行 业 研 究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 松 林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国 元 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 总 监 , 南 方 证 券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陈少平 女士,15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海 问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 司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2014年9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 研 究 总 监 。 硕 士 研 究 生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2006 年12 月1 日至2008 年8 月5 日 任 泰 达宏利 首选 企业股 票基 金经理 ,2007 年11 月13 日至2013 年8 月30 日任泰 达 宏利效 率优 选混 合(LOF ) 基 金 经 理 ,2011 年1 月26 日至2014 年8 月1 日 任 泰 达 宏 利 领 先 中 小 盘 股 票 基 金 经 理,2015 年1 月13日至今 任嘉实新收益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1 日至今 任嘉实研究增强 混合基金经理, 2017年12 月4 日至今 任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基金经理, 2015 年4 月10 日 至今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2008 年5 月27日至2010 年5 月7 日 刘 红 辉 先 生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08 年5 月27 日至2010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年6 月7 日党 开宇女士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6 月8 日 至2015年4 月10 日张弢先生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3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业务联席CIO 邵健先生 , 公 司 总 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股 票 投 资 业 务 联 席CIO 兼 研 究 总 监 陈 少 平 女 士 , 助 理CIO 兼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监 邵 秋 涛 先 生 , 人 工 智 能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张 自 力 先 生 , 资 深 基 金 经 理 胡 涛 先 生 、 张 金 涛 先 生和谭丽女士 。 4 、 上述人 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 投资或活动: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 务; (4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11)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中国 证监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收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1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在公 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将其 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利用 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6)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17)其他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并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 公 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 分 组 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 监 察 稽 核 、 风 险 控 制 、 紧 急 应 变 等 制 度 。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 相互制约原则: 组 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 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 )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内 控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 理组成, 负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 ) 风险控制委员会 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 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 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 监察稽核部: 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 权 威 性 ,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其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 组 织 纪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具 体 负 责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 业务部门: 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 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 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员 工 在 其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 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 积 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 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 公 司 逐 步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公 司 设 置 的 组 织 结 构 , 充 分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均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逐 步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 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 与公司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之 间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及 时 、 准 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 ) 建 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 建 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 严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 真实和完 整 。 积 极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级 领 导 、 部 门 及 员 工 均 有 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 ) 建 立 和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 加 强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 规 范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 不 得 有 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对 发 生 严 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可 能 引 起 系 统 性 风 险 、 严 重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突 发 事 件 , 按 照 预 案 妥 善 处理。 (12)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 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 对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持 续 监 督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组 织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 岗 位 共 同 识 别 风险点, 界 定 风 险 责 任 人 , 设 计 内 部 风 险 点 自我 评 估 表 , 对 风 险 点 进 行 评 估 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 督 察 长 发 现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者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在 告 知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有 关 高 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 开 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60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 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网址 http://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话 9555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http://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网址 http://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 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话 95594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http://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 , 962528 上海、 北京地区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2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2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 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2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2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http://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2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http://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28)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 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 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黄惠琼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099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客服电话 027-96558 ( 武 汉 ) ; 4006096558(全国) (2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 银行总部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3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3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3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 )96699 (33)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34)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注册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36)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3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http://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3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4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http://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4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42)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http://www.ksrcb.cn/ 客服电话 0512-96079 (43)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http://www.grcbank.com/index.html 客服电话 020-961111 (44)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45)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跌 1817 号 注册地址 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publish/portal0/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4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47)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 州联合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http://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48)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 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客服电话 4000096636 (49)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50)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51)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注册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http://www.lwrcb.com/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52)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329832 传真 0757-86266631 网址 http://www.nanhaibank.com/ 客服电话 96138 (5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54)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http://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55)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杰 座大厦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杰 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http://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话 0731-96599 (56)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http://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57)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77 号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http://www.bankgy.cn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58)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http://www.qrcb.com.cn 客服电话 400-11-96668 (59)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158 号 金融中心 1 号楼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158 号 金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峰 联系人 姬娜 电话 022-84819689 传真 022-84819692 网址 http//www.tjbhb.com 客服电话 (022)96156 (60)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http://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6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小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网址 http://www.zjrcbank.com/ 客服电话 96008 (62)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 来熤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om/ 客服电话 96596/4008896596 (63)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 大厦 1-6 层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 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翁若同 联系人 林婉 电话 0592-2078888 传真 0592-2078888-6702 网址 http://www.xib.com.cn 客服电话 400-623-623 (6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txsec.com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6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66)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6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 定 代 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6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6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7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7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 厦 903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7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7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7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二期 5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75)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http://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7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7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网址 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 95177 (78)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79) 贵州省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杏山镇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杏山镇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80)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8 号新金 桥大厦 5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8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82)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83)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84)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C 座 709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http://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85) 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8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87)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8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1002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89)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9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9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9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9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94)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http://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95) 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 号 A 、B 单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http://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9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9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9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市 罗 湖 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券 大 厦 十 六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1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1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10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10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10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0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 广场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95523 (10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10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108)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话 95548 (10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13、15 、16、18、19 、20 、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1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11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 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11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11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1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1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http://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11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5318 (11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 26-28 层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11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 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1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12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1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12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12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index.html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12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1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12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四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 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12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http://www.vsun.com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12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129)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25 、27、29 号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http://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3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3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13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http://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133)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 、19 楼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 、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13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http://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13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13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13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西塔楼 21 层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13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 厦)6 、10、12 、15、1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http://www.dxzq.net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13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14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14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14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住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4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http://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14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 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http://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14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14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14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14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国海大厦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71-5530903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 (全国 ) (14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注册地址 广东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15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15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5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5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炜哲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http://www.boci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5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 )4972343 (15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5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楼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5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5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话 9558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15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6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注册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 阮琪(代) 联系人 陶志华 电话 0571 - 87789160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http://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0571)96336 、 962336( 上海 地区) (16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中心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http://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6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6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1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于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6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B 座 1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9 (165)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路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http://www.grzq.com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6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6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6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6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7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https://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7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陆家嘴 商务广场)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http://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17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7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http://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7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http://www.xinlande.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75)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7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http://www.hcjijin.com/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7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厦 906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17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 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网址 https://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79)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办 公房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8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s://keterui.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18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182)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苏豪 电话 13469952231 传真 0755-86700688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客服电话 400-999-8877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 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 202 号 领 展 企 业 广 场 二 座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募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的 核 准 文 件 名 称 、 核 准 日 期 为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08 年3 月26 日 《 关于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436 号)。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 .募集期限 :自2008 年4 月22日起至2008年5 月22 日止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3 . 募集对 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 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1 、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


3 、认购费率 :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4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归 入 投 资 者 认 购 金 额 中 ,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 )净认购 金额=认购金额/(1+ 认 购费率) (2 )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 )认购份 数=(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 额面值 其中: 认 购 份 数 保 留 至0.01 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6 、 基金募集期间, 募 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的账户,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一 ) 基金投 资 者 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 二 ) 申购、 赎 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三 ) 申购、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开 放 日 直 销 业务办理 时 间 为 :9 :30 -15 :00 ; 代 销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于 各 代 销 机 构 系 统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因, 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 本基金为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基金业务的时间根据香港地区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08 年7 月 8 日起开 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 四 ) 申购、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份 额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 、 本基金两 类份额申购、 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 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 、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予以公告。 ( 五 ) 申购、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3 、申购与 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 ,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七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处理。 ( 六 ) 申购、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A 类 份 额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1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1 元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20,000 元 , 但 已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适 用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人 民 币1,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1,000 元 。 但 若 有 代 销 机 构 特 别 约 定 首 次 申 购 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H 类份额投资 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 元 , 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H 类份额 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A 类份额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但 若 有 代 销 机 构 特 别 约 定 单 笔 赎 回 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A 类份额 投资 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 销 售 机构 托管 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1,000 份 时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将 投 资者 在该 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剩 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H 类份额投资者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1,000 份 ( 如 该 帐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 ,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者在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 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申购、 赎 回 的费率 1 、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 类份 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具体如下: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中 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 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 优惠 后费率如果低于0.6 %, 则按0.6 %执 行。 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 时 ,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个人投资者于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 率执行。 本基金H 类份 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 %,由香港销售机构在此范围内自行 确定。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 分 基 金 产 品 的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包 括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 、 并 对 通 过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交 易 的 后 端 收 费 进 行 费 率 优 惠 。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和 代 销 机 构 暂 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2 、本基金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 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 1.50% 7 天≤M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H 类份 额赎回费率为0.125 %。 3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对 于A 类 份 额 持 有 人 , 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将 收取1.5% 的 赎回费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除此之外收取的基金赎回 费中25% 计 入基 金 财 产,其 余 部 分用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 费 等相关 手 续 费 。对 于H 类 份额持 有 人 收取的基金赎回 费100% 计入基金财产。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 日 前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5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等 ) 或 在 特 定 时 间 段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和转换费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 八 ) 申购份 额 、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 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 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 1.2% 净申购金额(元,C )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用(元,D )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额(E=C/1.1 ) 98,522.16 988,142.29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三 : 假 定三 笔 赎 回 申请 的 赎 回 份额 均 为10,000 份 , 但 持 有时 间 长 短 不同 , 其 中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 天 366 天 731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 ×D )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日基金总份额。 ( 九 ) 申购、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 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 +2 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 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认定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总 份 额后的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并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赎 回 申 请 ( “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优 先 确 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 “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 ) 赎 回 申 请 的 原 则 , 对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办 理 : 如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在 仍 可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范 围 内 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 (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 当日 大额赎回申请总量) 确认, 对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予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如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不 能 被 全 部 确 认 , 则 按 照 单 个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当 日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认 其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 对 当 日 全 部 未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含 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与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 延 期 办 理 。 延 期 办 理 的 具 体 程 序 , 按 照 本 条 规 定 的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的 方 式 办 理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延 期 办 理 的 事 宜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公告。 (3 )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 )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一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 、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财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的情形; (5 )H 类基 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的 50%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6 ) 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 (7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 (2 ) 、 (3 )、(4 ) 、 (7 ) 、 (8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 应 当 依 法 公 告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及 时 公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暂停申购 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九 、 基 金 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一 种 服 务 ,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只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 H 类 份 额 暂 不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待 条 件 成 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开 通 H 类 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转 换 开 始日及 时 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2008 年7 月28日。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 二 ) 基金转 换 的 原则 1 、本基金采 用 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 、 当日的转 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 、基金转换 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 、 投资者可 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 基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 、 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最迟在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三 ) 基金转 换 的 程序 1 、基金转换 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 、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的申请日 (T 日) , 并 在T+1 工作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 工 作日及 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 四 ) 基金转 换 的 数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 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为1 份 基 金 份 额 。 但 若 有 代 销 机 构 特 别 约定最 低 转 出 份 额 并 已 经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 则 以 该 等 公 告 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或 调 整 上 述 基 金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 但 应 最 迟 在 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转换业 务 适 用的基 金 明 细 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A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债 券 、 嘉 实 服 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 嘉 实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货 币A/B 、 嘉 实 超 短 债 、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混 合 、 嘉 实 多 元 债 券A/B 、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 量 化 阿 尔 法 混 合 、 嘉 实 主 题 新 动 力 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信用债券A/C 、 嘉实周 期优选 混合、嘉实安心货币A/B 、嘉实中创400 ETF 联接A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A/C 、 嘉实中证500ETF 联 接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医 疗保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300 指数 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企 业 变 革 股 票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新 消 费 股 票 、 嘉 实 先 进 制 造 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A/C 、嘉 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沪深300 ETF 联接(LOF) 、 嘉实基 本面50 指数(LOF) 、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企 业 债 指 数 (LOF )A/C 、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ETF 联 接 、 嘉 实快线货币A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A 、 嘉 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A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A/C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沪 港 深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文 体 娱 乐 股 票 、 嘉 实稳祥纯债债券A/C 、 嘉 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物 流 产 业 股 票A/C 、 嘉 实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股 票A/C 、嘉 实 沪 港 深 回 报 混 合 、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富时A50ETF联接A 、 嘉实 稳宏债券 A/C 、 嘉实中 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 、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 嘉实 医药健康股票A/C 、 嘉实 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核心优势股 票、嘉实惠泽混合(LOF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A/C 。 ( 六 ) 基金转 换 费 率及计 算 方 式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 )通过代 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的, 收取该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从低 申购 费用基 金向 高申购 费用 基 金 转换时, 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 )通过直 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 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 用基 金转换时, 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 非 0 申 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 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 惠费率执行。 (3 )通过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 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 )基金转 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 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 (0 ,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 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 转 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 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 转出基金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 出 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的 ,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等 ) 或 在 特 定 时 间 段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 : 嘉 实 安 心 货 币 、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企 业 债 指 数 (LOF ) 、 嘉 实 信 用 债 券 、 嘉 实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嘉 实 新 常 态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嘉 实 超 短 债 、 嘉 实 多 元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 周 期 优 选 混合、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基金 A 、 嘉实货币 、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优化 红 利 混 合 、 嘉 实 稳 华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债 券 有 单 日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的 累 计 申 购 ( 转 入 ) 限 制 ,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服 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入 业 务 , 具 体 请 参 见 嘉 实 基 金 网 站 刊 载的相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 七 ) 基金转 换 的 注册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工 作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减 少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增 加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 权 益 登 记 手 续 , 一 般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自T +2 工 作 日 起 有 权 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八 ) 基金转 换 与 巨额赎 回 当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本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本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部 分 转 出 申 请 的 情 况 下 , 对 未 确 认 的 转 换 申 请 将 不予顺延。 ( 九 ) 拒绝或 暂 停 基金转 换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转入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基金财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其 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的情形; (5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 ) 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 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 情形;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8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转出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巨 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6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 、 发生基金合同或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 基金暂停 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一) 非 交易 过 户是 指不 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 基金份额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包括继 承 、 捐 赠 、 遗赠、 自愿离婚、 分家析产、 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 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3 、 “ 遗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4 、 “ 自愿离 婚 ”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 在某 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 “ 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 (如父子共有、 兄弟共有等)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 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 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 7 、 “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 8 、 “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 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 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 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 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 “ 机 构 清 算 ” 是 指 机 构 因 组 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或 出 现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 或 因 其 权 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 入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 清算组 (或类似组织, 下同) 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 额 分配 给该机 构的 债权人 以清 偿债务 , 或将 清偿 债务 后的剩 余财 产中的 基金 份额分 配 给 机 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 企业破 产清算 ” 是指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 或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十 九 章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被 宣 告 破 产 , 清 算 组 依 法 将 破 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 、 “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 二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并 向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 三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应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可 分 一 步 或 两 步 完 成 , 具 体 按 各 销 售 机 构 要 求 办 理 。 对 于 有 效 的 基 金 转 托 管 申 请 ,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转 托 管 业 务 确 认 成 功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销售机构(网点) 。 ( 五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 六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持 续 、 系 统 、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 挖 掘 企 业 内 在 价 值 , 寻 找 具 备 长 期 增 长 潜 力 的 上市公司,以获取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 60% ~95% , 债券 0 ~40% ,权证 0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本面研究,精选个股,长期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优 先 考 虑 股 票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 通 过 精 选 策 略 构 造 股 票 组 合 , 剩 余 资 产 将 配 置 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1 、股票投资 策略 股票组合的构建完全采用 “自下而上” 的精选策略, 基金管理人依托本公司研究平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组建由基金经理组成的基金管理小组,基于对企业基本面的研究独立决策、长期投资。 投资模式的特点归结为: 1 ) 研究驱动。 通过系统、 细致、 前瞻性的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发掘具备成长性、 能 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2 ) 长期持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 主要采取买入并长期持有的策略, 降低换手率, 以 提高长期回报; 3 ) 多组合经理模式。 本基金由多个基金经理共同管理, 各基金经理独立决策, 对各自 管理的资产部分负责,通过这一模式以保持基金业绩的稳定性与长期一致性。


基 于 企 业 内 在 价 值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是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领 域 内 较 为 成 熟 的 做 法 。 过 去 几 年 中, 证券市场逐渐成熟, 公司基本面与股价的关系得到了加强。 实践证明通过基本面研究, 不 仅 能 发 现 一 批 高 质 量 的 上 市 公 司 , 而 且 能 坚 定 持 有 信 心 , 获 取 长 期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超 额 收 益。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进 一 步 发 展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不 断 完 善 , 中 国 经 济 还 将 涌 现 一 大 批 可 供 投资的优质上市公司。基于企业内在价值的长期投资模式成为可能。 在 上 述 目 标 下 , 我 们 将 坚 持 “ 自 下 而 上 ” 的 精 选 策 略 ,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1 )定性分析 ? 准 确 、 清 晰 的 公 司 战 略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形 成 了 一 套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 良 好 的 商 业 模 式; ? 独 特 、 可 鉴 别 的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 体 现 在 管 理 、 技 术 、 品 牌 、 营 销 、 资 源 、 渠 道 网络等一个或多个方面; ?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重 点 从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 激 励 制 度 、 组 织 框 架 、 董 事 会 与 管 理层的独立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定性分析 ; 2 )定量分析 ? 财务分析:从 EPS 、EV A 等指标未 来的增长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并配合 盈 利 能 力 、 运 营 效 率 、 偿 债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系 统 分 析 , 比 较 企 业 在 行 业 中 的 相 对 地 位 , 甄 别 其 真 实 性 , 选 择 盈 利 能 力 强 、 主 营 业 务 成 长 快 、 财 务 结 构 稳 健 的 上 市 公 司; ? 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计算与比较包括 ROC 、企业加 权平均资本成本 (WACC ) 、 企业成长(G) 等核心指 标, 选择具备成长性、 能够创造 价值的上市公司; ? 估 值 水 平 合 理 。 选 择 价 格 低 于 价 值 的 上 市 公 司 , 或 者 比 较 企 业 动 态 市 盈 率 、PEG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等指标,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2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债 券 品 种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 公 司 ) 债 ( 包 括 可 转 换债) 、资产支持证券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工具。


债 券 投 资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的 策 略 ,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 及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 以 价 值 发 现 为 基 础 , 以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为 主 , 辅 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等 , 确 定 和 构 造 能 够 提 供 稳 定 收 益 、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债 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1 )久期策 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主要包括: 市场资金供求、 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 通货膨胀率、 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 就业率水平、 国际市场利率水平、 汇率) 和财 政货币政策等的基 础 上 , 对 未 来 较 长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的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进 行 预 测 , 决 定 组 合 的 久 期 , 并 通 过 不 同 债 券 剩 余 期 限 的 合 理 分 布 , 有 效 地 控 制 利 率 波 动 对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的 影 响 , 并 尽 可 能 提 高基金收益率。


(2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是 基 于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特 征 的 分 析 ,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并 据 此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有 两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收 益 率 曲 线 本 身 的 变 化, 根据收 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 降低或加长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二 是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不 同 年 限 收 益 率 的 息 差 特 征 , 通 过 骑 乘 策 略 , 投 资 于 最 有 投 资 价 值 的债券。


3 、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中 将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研 究 , 结 合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和 我 国 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 价值挖掘策略、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有 保 护 的 认 购 权 证 策 略 、 买 入 保 护 性 的 认 沽权证策略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95 %+ 上证国债指数×5 % 沪深 300 指 数是沪深 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 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指数样本覆 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 A 股市场代表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具有良好的 债券市场代 表性。 由 于 本 基 金 优 先 配 置 股 票 资 产 , 债 券 、 现 金 类 资 产 主 要 作 为 流 动 性 管 理 工 具 , 因 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采用上述两个指数组成的复合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如 果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适 用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6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持 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 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10)本基 金从事股票 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 、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第 (8 ) 、 (12) 、 (13 )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九 )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4 月18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 “ 报告期末” ) , 本报告所 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242,548,777.54 77.53 其中:股票


3,242,548,777.54 77.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929,690,659.89 22.23 8


其他资产


10,309,921.03 0.25 9


合计


4,182,549,358.46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1,807,060.00 0.54 B


采矿业


475,214,666.24 11.67 C


制造业


1,782,831,413.22 43.77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2,763.52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314,015,337.07 7.7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104,640,534.62 2.5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155,459,615.37 3.82 J


金融业


3,262,887.60 0.08 K


房地产业


217,440,085.06 5.3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1,909,882.84 2.2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75,944,532.00 1.86 S


综合


- - 合计


3,242,548,777.54 79.61 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035


华帝股份


9,453,661 247,307,771.76 6.07 2


000963


华东医药


3,504,558 229,548,549.00 5.64 3


601899


紫金矿业


49,947,000 217,269,450.00 5.33 4


002258


利尔化学


7,322,179 145,638,140.31 3.58 5


000651


格力电器


2,776,100 130,199,090.00 3.20 6


600216


浙江医药


8,560,600 129,949,908.00 3.19 7


600456


宝钛股份


6,223,394 124,841,283.64 3.06 8


601799


星宇股份


1,967,958 108,473,844.96 2.66 9


601012


隆基股份


2,767,301 94,835,405.27 2.33 10


002027


分众传媒


7,127,660 91,875,537.40 2.26 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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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04,821.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9,736.22 5


应收申购款


8,815,363.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309,921.03 (4 )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5 月27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90% 1.14% -47.06% 2.90% 49.96% -1.76% 2009 年 72.71% 1.50% 90.74% 1.95% -18.03% -0.45% 2010 年 9.03% 1.28% -11.66% 1.50% 20.69% -0.22% 2011 年 -18.84% 1.07% -23.70% 1.23% 4.86% -0.16% 2012 年 16.08% 1.02% 7.44% 1.22% 8.64% -0.20% 2013 年 27.65% 1.23% -7.05% 1.32% 34.70% -0.09% 2014 年 32.80% 1.14% 48.98% 1.15% -16.18% -0.01% 2015 年 44.01% 2.72% 5.99% 2.36% 38.02% 0.36% 2016 年 -9.99% 1.72% -10.50% 1.33% 0.51% 0.39% 2017 年 27.85% 0.89% 20.65% 0.60% 7.20% 0.29%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 增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 的 比较 图: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08 年 5 月 27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注: 按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 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 (七)2.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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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 三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四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的 应 收 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及 处 分 1 、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费用。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 五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且 处 于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的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有 交 易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 )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的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 、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6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 (含第三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 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六 、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 基金净收 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的 ,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选 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的 ,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除 息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 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 、全年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30%。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 七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 本条第 (一) 款第3 至第 8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处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八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 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年 度 审 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日内公告 。 十 九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4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5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 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二 十 、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 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 等 都 会 导 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 二 ) 信用风 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 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开 放 日 直 销 业务办理时间为:9 :30 -15 :00; 代销业务办理时间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 因, 应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时 间 为 准 。 本 基 金 为H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基金业务的时间根据香港地区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价 格 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拟投资市 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投资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债 券 等 。 上 述 资 产 均 存 在 规 范 的 交 易 场 所 , 运 作 时 间 长 , 市 场 透 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 证 基 金 按 时 应 对 赎 回 要 求 。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下 , 上 述 资 产 可 能 出 现 流 动 性 不 足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无 法 变 现 , 从 而 影 响 投 资 者 按 时 收 到 赎 回 款 项 。 根 据 过 往 经 验 统 计 , 绝 大 部 分 时 间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 充 裕 ,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 当 遇 到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基 金 合 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投资行 业的流 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行 业 配 置 较 为 灵 活 , 在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因 素 及 行 业 基 本 面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配 置 , 不 以 投 资 于 某 单 一 行 业 为 投 资 目 标 , 行 业 分 散 度 较 高 , 受 到 单 一 行 业 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 )投资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针 对 流 动 性 较 低 资 产 的 投 资 进 行 了 严 格 的 限 制 , 以 降 低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 个 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 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 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 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 良好。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总 份 额 后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总份额的10% ,为巨额 赎回。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采 用 以 下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以 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并 对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30% 的 单 个 赎 回 申请人部分延 期办理; (2 )暂停赎 回; (3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存 在 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 若本基 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 赎 回 , 具 体 措 施 请 见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部 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因此在 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人, 收取1.5% 的赎 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四 )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 五 ) 操作或 技 术 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 合规性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 其它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十 一 、 差错 处 理 ( 一 ) 差错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二 ) 差错处 理 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予 以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权根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的 原 则 处 理基金估值差错。 (1 ) 基金管 理人对估值差错承担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与基金 托管人复核结 果 不 一 致 ,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估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估 值 差 错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 )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根 据 各 自 的 过 错 程 度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 )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 )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 ) 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错 误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三 ) 差错处 理 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基金管理人应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 四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第十四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 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 十 二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尚 未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的权利。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 按各类 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三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 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 管 理 费 ,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及 其 他 事 先 核 准 或 公 告 的 合 理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 在本合 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行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 (10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 确 定有关费率; (17)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4 )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其他相关资料; (17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19)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得基金份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 、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 、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9 )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 30 天 ,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通 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 记日; (6 ) 如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 容。 6 、开会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 经核对 ,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告; (2 )召集人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员 统 计 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在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配 合 的 , 则 参 加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 公告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和 终 止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如因 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尚 未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的权利。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 制作清算 报告; 6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 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 按各类基 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 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 )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六 ) 争议的 处 理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 七 ) 基金合 同 的 存放及 查 阅 方式 基金合同可放置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合同内容以正本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 十 四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


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之间 的 业 务监督 、 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范 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 ) 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 (4 )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 由 银 行 间 交 易 会 员 中 财 务 状 况 较 好 、 实 力 雄 厚 、 信 用 等 级 高 的 交 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 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银行间现 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 )银行间回 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 付款; 3 ) 如遇特殊 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 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特别授 权的风险管理人员批准。 (6 ) 基金如 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对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4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的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等。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 以上(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 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 在本托 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 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 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管理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进行。 (3 ) 当相关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 格 估 值。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 行 协 商 和纠正。 (5 )当基金 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处理。 (6 )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 确 , 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 任 。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 托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 期 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 基 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 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 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0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 内 予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 告 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 提 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 面 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 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 盖 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 个工作日 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1 、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 金 财产的 清 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 序 i)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ii)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iii)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iv)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v) 制作清算报告; vi)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vii)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viii)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五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 (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 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开户确认书 和交易对帐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年 第1-3 季 度 结 束 后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且 在 季 度 内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 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 持 有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每 月 向 定 制 电 子 对 帐 单 服 务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帐单。 3 、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 二 ) 红利再 投 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四 ) 手机短 信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定 制 净 值 短 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基 金 净 值 短 信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免 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 ,也 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 五 ) 在线服 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址 实 现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 信 息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址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 六 ) 电话咨 询 服 务 1 、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 免 长 途 电 话费) 、(010)85712266,或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及电 子邮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二 十 六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8 年 5 月 27 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 于 增 加 联 泰 资 产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2 关 于 增 加 余 杭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3 关 于 国 金 证 券 开 展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5 日 含本基金 4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 年度收益分配公告 2018 年 1 月 11 日 5 关 于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财 通证券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2 月 7 日 含本基金 6 关 于 增 加 苏 宁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7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和 耕 传 承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5 日 含本基金 8 关 于 修 改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22 日 9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赎回费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10 关 于 增 加 紫 金 农 商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11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韵 达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公告 2018 年 4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二 十 七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其 所 提 供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嘉实研 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嘉实研 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8年7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