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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裕盛混合A(005343)

长安裕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长安 裕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次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I 
重要 提示 
1、 长安 裕盛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中国证监 会2017
年10月31 日证监许 可【2017】1946号 文( 《关 于准予 长安裕盛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的 批复 》 ) 准予 注册 。 
2、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3、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前 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者 保证 。 
4、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期货 市 场,基 金份额 净值 会因 为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基金 不同于 银 行储 蓄存 款和 债券 等能 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 工具, 投资
者购买 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 也 可 能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来 的损 失。 
5、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估值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以及 技术 风险 和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和其他 风险 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公 司采 用非公 开
方 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能 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存 在较 大流 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由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6、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 股票 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 或
不同配 置地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选 择将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 资于港股 通股 票或 选择 不将 基 金资 产投
资于港股 通股票 ,基 金资 产并非 必然 投资 港股 。 
本基金 投资 港 股通 股票, 会 面 临因 投资 环境、 投资标 的、 市场 制度 以及 交易规 则 等差 异
带 来 的特 有风 险, 包括 但 不限于 港股 市场 股价 波动 较大的 风险 (港 股市 场实 行T+0 回转 交易,
且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 限制 , 港股 股价 可能 表现 出比A 股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 汇率风 险 ( 汇
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 的投资 收益造成 损失) 、 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 可能带 来的风险 ( 在
内地开 市香 港休 市的 情形 下, 港股 通不 能正 常交 易 , 港 股不 能及 时卖 出, 可 能带来 一定 的流
动性风 险) 、 交收 制度 带来 的流动 性风 险 (香 港市 场 实行T+2 日的 交收 安排 , 本 基金在T日( 港
股通交易日)卖出股 票,T+2 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 日才能回到 人
民 币 资金 账户。 因此 交收制 度 的不 同及 港股 通交 易日 的 设定 原因, 本 基金 可 能面临 卖出 港股
后资金 不能 及时 到账 ,造 成支付 赎回 款日 期比 正常 情况延 后导 致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等。 
7、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II 
8、 投资者 应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或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购买 基金。 
9、 本 基金在 募集期内 按1.00元 面值发 售并不改 变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投资者按1.00
元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破1.0000元、 从而 遭受 损 失的风险。 
10、 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 
11、 投 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并认真阅 读
本 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 根据 自身的 投 资目 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投 资期 限、
投 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 自主 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承 担 投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注 意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12、 单一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比例 不得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 的50% ,但 在
基 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 金份额 赎回等因 素导致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被动 达到或 超过50% 的
情形除 外。 
13、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8 年5 月29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0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7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长安 裕盛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以及 《 长安 裕盛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其 他任何 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安裕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长安 裕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裕盛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长安 裕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长安 裕盛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 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外 法人 21、投 资人、投 资 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 33、 工作 日: 指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 不 包含 T 日) 36、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本基金 参与 港股通 股票 交易 且该 工作 日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金 不开 放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业务 )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 《长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转 托 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投 资 人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而不 从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8、C 类 基金份额 :指不 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 49、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5、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6、 内地 与香 港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互 通机 制: 指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分别 和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 建 立技 术连接 , 使 内地和 香港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当地 证券 公司 或经纪 商买 卖规 定范 围内 的对方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 内地与 香港 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包括沪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以 下简 称沪 港通) 和深 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以下 简称 深港 通) 57、港 股 通 : 指 内地 投资 者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 经 由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设立的 证券交 易服务 公司 ,向香 港联合 交易所 进行 申报( 买卖盘 传递) ,买卖 沪港通 、深港 通规定 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58、 港 股通 股票: 指内 地投 资者通 过港 股通 买卖 的规 定范围 内的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 的股票 59、 港股 通交 易日 : 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公布的 港股 通交易 日 60、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1、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吴昱 联系电 话:021-2032 96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杭州景 林投资 管理 合伙 企业 ( 有限 合伙)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师、 中国 证监 会机 构监 管部处 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和安信 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长、长 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姜燕女 士, 董事 , 金 融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信贷部 信贷 员、 信贷 主管 , 美林 国际 有限公 司全 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中 国农 业银 行伦 敦子 行筹备 组顾 问, 花旗 银行 全球市 场部 副总 监, 现 任长 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资 总监 、 家 族信 托事 业部总 经理 、 家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 族信托 投资 配置 部总 经理 等职务 。 高斌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证 监会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督 察员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党 委委 员、 常务 副总 经 理, 期 间兼 任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范欢欢 女士 , 董 事, 管 理学 学士。 曾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 展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 品经理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 助理 、 总 裁办投 后管 理等 岗位 , 现 任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总 裁办 高级 经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 业 机构 部高 级经 理, 美国 PIMCO 总部 香港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上 海国 和现 代服 务 业股 权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 正阳 国际经 贸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法人 代表 , 通 联网 络支 付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袁丹旭 先生 , 董 事, 金融 工程硕 士。 曾任 美国 富国 银行资 深经 理、 招商 银行 总行零 售部 副总经 理、 深圳 发展 银行 (平安 银行 ) 总 监、 工 商 银行总 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交通 银行 总行私 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长 安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田高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西 安秦 川机械 厂厂 部办 公室 经济 秘书, 陕西 财经学 院会 计系 讲师 , 西 安交通 大学 会计 学院 财务 管理系 讲师 、 副教授 , 现 任西安 交通 大学 会计学 院财 务管 理系 教授 。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凯 利商 学院 终身 教授, 现任 清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 昆吾九 鼎金 融学 讲席 教授 、 教育 部 “ 长江 学者” 特聘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鸿儒 金融 教育 基金 会副秘 书长 。 2、监 事会 成员 印凤女 士,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长 安汽 车销 售有限 公司 经营 部财 会处 处长、 长安 汽车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财务处 处长 、 长 安福 特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长 安标致 雪铁 龙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兵 器装备 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等 职, 现 任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党 委委 员。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学学 士。 曾任 江西 电力 职大助 教, 亚龙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 海 南欣 龙无 纺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上 海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海 鼎立实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袁丹旭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李 永 波先 生, 督察 长。 武汉 大 学法 学学 士、 民商 法学 硕 士, 十一 年以 上法 律、 基 金从 业 经历 。 曾 任上 海市源 泰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上海 市通 力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上海 市律师 协会 基 金 业务委 员会 委员 ,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总 经理 、 监察稽 核部 总经 理等 职,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党 支部 书记 。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博士 , 十 六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金 元比 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立秋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及工 学硕 士。 十 三年 以 上金融 行业 从业 经历。 曾 任 Blue Pool Capital 投资经理,江海证 券有限公司研究主管等, 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投资经理, 上海知 几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总监 , 鸿 商资 本股 权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期 间由 公司 委派至 旗下 控股 的中 法人 寿保险 有限 责任 公司 担任 投资总 监) 等职。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总 监, 长安 鑫利 优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安 鑫富 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鑫恒 回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安 鑫 垚主 题轮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安裕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及长 安裕泰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经 理。 沈晔女 士, 硕士 。十 年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曾 任通 用电气 资产 管理 公司 研究 部分析 员 , 上海建 信股 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 , 上 海汉理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投资 总 监, 上 海彬 元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高级 研究 员,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外 研究部 (筹) 部门负 责人 ,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研 事业 一部 ( 筹) 副总 经理, 长安 裕盛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安裕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袁丹旭 先生 ,简 历同 上。 吴土金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九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研 究 员,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员, 平安 养老 保 险有 限公 司组 合经 理, 财通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德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事 业部总 监,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陈立秋 先生 ,简 历同 上。


林忠晶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八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安 信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 分 析师, 中海 石油 气电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贸 易部 研究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 品经 理、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 量化投 资部 (筹 ) 总 经理 等职,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长安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利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富领先 灵活 配置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垚 主题 轮动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长安 鑫恒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鑫 旺价值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安鑫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安鑫 禧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理。 栾绍菲 先生 , 金融与 经济 学硕士 , 七年 以上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任长 安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等 职 ,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经 理 , 长 安 宏观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及长安产 业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 金 经理。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基金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自 己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5)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牟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1 五、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坚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意 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各 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洞 ;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 时地 进 行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2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和 反洗钱 制度 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部 控制 的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风 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兴 业银 行” ) 住 所 :福 州市 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福建 省分行 闽 银 1988 第[271]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吴玉 婷 联系电 话:021-5262 9999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 经批 准的 项目 , 经 相关部 门批 准 后 方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 兴业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注 册资本 207.74 亿 元。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优 质、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 银行资 产 总额达 6.42 万亿元 , 实现 营业收 入 1399.75 亿元, 全年 实 现归 属于 母 公司 股东 的净 利润 572.00 亿元。 根 据 2017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全球 银行 1000 强” 排名, 兴业 银行 按一 级资 本排名 第 28 位, 按 总资 产排 名第 30 位, 跻 身全 球银 行 30 强。 按 照美国 《财 富》 杂 志 “世 界 500 强 ”最 新榜单 , 兴 业银 行以 426.216 亿美 元总 营收 排名 第 230 位。 同时, 过去 一年 在国 内外权 威机 构组织 的各 项评 比中 , 先 后获得 “亚 洲卓 越商 业银 行” “ 年度 最佳股 份制 银行 ” “中 国最 受尊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4 敬企业 ”等 多项 殊荣 。 2、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置及 员 工情 况 兴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下 设综 合处 、 运 营管 理处、 稽核 监察 处、 科技 支持处 、 市 场处、 委托 资产 管理 处、 企业年 金中 心等 处室 , 共 有员 工100 余人 , 业 务岗 位人员 均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 3、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兴 业 银行于 2005 年4 月26 日取 得基 金托 管资 格。 基 金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 证 监基金 字 〔2005 〕74 号 。截 止 2017 年12 月31 日, 兴业 银行已 托 管开 放式 基金 214 只, 托管 基金 财 产 规模 7234.37 亿 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制度 建设: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 监察处指 导业 务处室 进行 风险识别 、评 估,制 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空间 : 业务 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急 预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 中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益 分配、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5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1)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 销中 心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电话:021-2032 9866 传真:021-2032 9899 联系人 :吴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2)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 上交 易平 台 网上交 易平 台包 括基 金管 理人公 司网 站 (www.changanfunds.com ) 和 基金 管理人 指 定电 子交易 平台 。 个人投 资者 可登 陆基 金管 理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 和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电子交 易 平台 , 在 与基 金管理 人达 成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服务 条款 、 了 解有 关 基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后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平 台办 理开 户、 认购、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参阅 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 2、其他 销售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联系人 :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南京 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黄小 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水青 、 黄小熠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8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 经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7]1946 号文 件注 册募集 。 募集 期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到 2017 年 11 月 24 日 止, 共募 集了 213,570,002.35 份, 有 效 认购 户数为 273 户。 本基金 的类 型为 混合 型, 基金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9 第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情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正式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0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体 参见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若 本基 金参 与港 股通股 票交 易且 该工 作日 为非港 股通 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 不 开放 申购 与 赎回,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别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1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须 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 立 ;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若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 等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生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 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和 本招募 说明 书有 关条 款处 理。遇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 通讯系 统故 障 、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则赎 回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 延迟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立 或 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已经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2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本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日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1)投资 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交 易平 台(目 前仅 针对个人 投资 者)和 除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首 次申购 和追 加 申购 的单 笔最低 金额 均为 1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其 他销售 机构可 根据自 己的情 况调 整首次 申购和 追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限 制。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中心 ( 网上 交易 平台 除外)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费 ) , 追加 申 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1,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本基 金 直销中 心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投资者 将分 配的 收益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转购 基金 份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 售机 构的投资人欲转入基 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 交易 需 受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2) 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 本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未来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限制 ,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3)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2、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 构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不 得少 于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将 导致 在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的, 需一 并全部 赎回 。 各销 售机 构对 赎 回限 额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及 其用途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3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时支 付申 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需要支 付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 算。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M <300 万元 0.80% 300 万 ≤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 本基 金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对 赎回 基金 份额 收取赎 回费。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用 由 赎回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 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不 含 30 日)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 于 30 日( 含 30 日) 少于 90 日( 不 含 90 日) 的投资 人, 将 赎 回 费 总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于 90 日( 含 90 日 )但 少于 180 日( 不含 180 日)的投 资 人,将赎回 费 总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180 日( 含 180 日 ) 的 投资 人, 将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赎 回费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时间 分段 设定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80 日 0.50% Y ≥180 日 0%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 率如 下: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4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50% Y ≥30 日 0%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机构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6、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则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1)当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率 时 ,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当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时 ,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去 尾数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 金财产 享 有。 例:某投 资人 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申购 费率 为 1.20%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20% )= 49,407.11 元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5 申购费 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0585=46,676.5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 可得到 46,676.53 份 A 类 基 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费 ,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 去尾 数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 金财产 享 有。 例: 某投 资者 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50,000 元 ,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585 元, 则可 申购的 C 类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85=47,236.6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585 元, 则 可得到 47,236.65 份 C 类基金 份额 。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一样 ,均 采用 “份 额赎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舍去 尾数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由基 金财产 享 有。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150 日后 决定 全部 赎回,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假 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3567 元 ,则 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0.50%=67.83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67.83=13,499.17 元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150 日后全部 赎回 ,假 设赎回 当 日 A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6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13,499.17 元。 例: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180 日 后 决定 全部 赎回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1.3567=13,567.00 元 赎回费 用=13,567.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67.00-0=13,567.00 元 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180 日 后全部 赎回 ,假 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3567 元, 则可 得到的 净 赎回 金额为 13,567.00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 金各类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 担。T 日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1、投 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手 续, 投资人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投 资 人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 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7 总份 额的 50% ,或 者可 能导 致 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故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6、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全部 或部分 被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不 含利 息)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继续 接受 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8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 请 等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于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其余非自动延期办 理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非自 动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量占 非自 动延 期办 理赎 回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29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 公 布最近 1 个工 作日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0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1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个 股精 选和 资产 配置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 追求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健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港 股通 股票、 衍生 工具 (包 括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 府债、政 府支持 机构债、 金 融 债、企业 债、公司 债、次 级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可交换公 司债券、 央 行 票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资 券、中 小企业私 募债等) 、资产支 持证券、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 单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投 资 于 港股通 股 票占 基金 股票 资产的 0-50%;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三大方面, 即大 类资 产配置 策 略、 股 票投 资策 略和债 券 投资 策 略。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相对于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票 资产 波动 较大 , 风险较 大 , 但 潜在 收益 相 对较高 , 在 大类资 产配 置上 , 本基 金着 力把握 股票 市场 的投 资机 会, 优先 配置 满足 股票 投资 标准的 个股 , 其余资 产配 置于 债券 或货 币市场 工具 。 在 基金 管理 人 通过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认为 股票市 场风 险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2 较大 、 满 足投 资标 准的 个 股较少 或投 资组 合中 的个 股已不 适合 继续 持有 时 , 将降低 股票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或将 全部 资产 投资于 债券 或货 币市 场工 具。 同时, 本基 金将 从重 点关 注大陆 和香 港股 票市 场的 资金供 求、 投资 者构 成、 市场情 绪 、 流动性 和不 同市 场的 相对 估值等 指标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A 股和 港 股通 股票 的配置 比例 。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在 不 同的 经济 发展 阶段 和发 展 周期、 不同 的行 业环境 、 不 同的 市场 中, 总是有 一 些个 股 凭借其 基本 面优 势、 事件 性因素 或估 值优 势等 ,实 现较好 的回 报。 因此 ,本 基金 A 股和港 股通股票 的 投资 策略 ,主 要采用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精 选策略 。 基金管 理人 坚持 价值 投资 理念 , 通 过案 头分 析和 实 地调研 , 对个 股进 行深 入 的基本 面研 究,分 析不 同企 业的 业务 发展模 式、 进入 壁垒 、行 业地位 、产 品线 、营 销 渠道 、 研发 实力、 管 理 能力 及资 产价 值和 结构 等 价值 驱动 或决 定因 素, 结合 经济 发展 情况、 所处行 业 的景 气度 等 因 素, 评 估个 股的 内在投 资 价值, 并密 切关 注其价 值 实现 的方 式和 时机, 综 合 考虑 可能 影 响 企 业内 在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价 格的 因素, 把握 投资时 机, 投资 于具 有内 在价值 优 势和 估值 优 势的公 司。 同时 ,根 据市 场价格 的变 化和 价值 的实 现程度 ,选 择卖 出时 机, 更好控 制风 险 ,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1、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利 率变 动趋势 及市 场信 用环 境变 化方向 , 综 合考 虑不 同债 券 品种的 收 益 率 水平、 流动 性、 税 赋特 点、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精 选 安全 边际 较高 的个 券进 行 投资, 以获 取债券 市场 的长 期稳 健收 益。 2、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债 的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 采用数 量化 估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 选 择安 全边 际较 高、 发 行条款 相对 优惠 、 流动 性 良好以 及基 础股 票基本 面优 良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3、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 , 密切跟 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信用 风险 变化 和流 动性 情况 , 通 过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进 行信 用评级 控制 , 通过 对投 资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比 例限制 , 严格 控 制风险 , 并充 分考 虑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对基 金资 产流动 性造 成的 影响 , 通 过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后 ,决 定投 资品 种。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3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资产 池结 构 及其资 产池 所处 行业 的景 气变化 和 提前偿 还率 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券 价值 的相 关要 素 , 并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变 动分 析 和 收益 率利 差分 析等 方法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情况 下,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动 性 管理, 选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以 期获 得长 期稳定 收益 。 (五)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 慎原 则, 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 适 度参与 股指 期货投 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 的股票投资组合状况,通 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 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对 其估 值水 平合 理性 的评 估, 并通 过与 现货 资产进 行 匹配, 选择 合适的 投资 时机 , 采用 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 本 基 金还将 利用 股指 期货作 为组 合流 动性 管理 工具 , 降低 现货 市场 流动性 不 足导 致的 冲击 成本 过高 的 风险, 提高 基金的 建仓 或变 现效 率。 2、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国债 期货 管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和 风险 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套 期 保值为 主要 目的 , 结合 对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和 政策 趋势的 分析 , 预 测债券 市场 变动 趋势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对 国债 期货 的流动 性 、 波 动水 平、 风 险收益 特征 、 国 债 期 货和 现货 基差、 套期保 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持 续 跟踪,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 期保 值等 策 略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以对 冲下跌 风险 、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 本 基金在 权证 投资中 综合 考虑 股票 合理 价值 、 标 的股 票价 格, 结 合权证 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 求关系 、 交易 制 度设计 等多 种因 素估 计权 证合理 价值 , 采用 杠杆 交 易策略 、 看跌 保护 组合 策 略、 保护 组合 成 本策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入跨 式投 资等 策略 达到 改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其中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 票 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 投资于 港 股通 股票 占基 金股 票 资产的 0-5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 包括 结算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4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 内和 香港 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 (同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 香 港同时 上市 的 A+H 股合 计 计算)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本 基金 参 与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交 易, 应当 符合下 列限 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5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 易所报 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4)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7)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 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上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2) 、( 19)、( 20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6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3、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中债 综合 全价 指数 收益 率*30%+恒 生综 合指 数收 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沪深 A 股中规 模大 、流 动性 好的 最具代 表性 的 300 只 股票组 成 ,综 合 反 映沪深 A 股市 场整 体表 现 ,对 A 股市 场总 体走 势具有较 强代 表性 ,适 合作 为 本基金 A 股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债 综合 全价 指数 是综 合反 映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 场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 短期 融资券 等整 体走 势的 跨市 场债券 指数 , 能够 反映 债 券市场 总体 走势 , 适合 作 为本基 金债 券投 资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恒生综合指数是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表 现的综合 指数,涵盖 了香港主板上市、总市值 排名前 95% 且流动性较好 的股票,是一个全面反映 香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7 港 证 券市 场的 指数, 具有 广泛 代 表性,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港股通 股票 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本 基 金为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根据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和 投资 范围 规定, 沪深 300 指数 收 益率*50%+ 中债综合全 价 指数收益率*30%+ 恒生 综 合指数收益 率*20% 的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 客观衡 量本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未 来市 场发 生变 化 导致此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 或 有 其 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客 观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 本 基金, 或指 数停 止编制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或投 资范 围, 经和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 或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 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 本 基 金除 了投资 A 股 外,还 可 投资 港股 通股票 ,因 此本基 金还 面临 汇率 风险 、香港 市 场风险 等境 外证 券市 场投 资所面 临的 特别 投资 风险 。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七、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认为 其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 漏 。 本 报 告期自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0,275,157.65 69.63 其中: 股票 80,275,157.65 69.63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997,900.00 6.07 其中: 债券 6,997,900.00 6.0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000,000.00 6.9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531,986.47 16.94 8 其他资 产 486,403.75 0.42 9 合计 115,291,447.87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687,123.65 33.5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866,000.00 0.7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580,530.00 3.27 J 金融业 8,522,955.00 7.7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550,261.00 3.2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39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922,058.00 3.5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7,128,927.65 52.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 金融 772,200.00 0.71 工业 1,296,000.00 1.18 信息技 术 20,228,930.00 18.49 地产业 849,100.00 0.78 合计 23,146,230.00 21.16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700 腾讯控 股 31,000 10,164,280.00 9.29 2 03888 金山软 件 505,000 10,064,650.00 9.20 3 002223 鱼跃医 疗 356,400 8,756,748.00 8.01 4 601318 中国平 安 130,500 8,522,955.00 7.79 5 600519 贵州茅 台 9,000 6,152,580.00 5.63 6 600276 恒瑞医 药 70,000 6,090,700.00 5.57 7 000538 云南白 药 51,500 5,098,500.00 4.66 8 300244 迪安诊 断 151,900 3,922,058.00 3.59 9 600406 国电南 瑞 213,000 3,580,530.00 3.27 10 601888 中国国 旅 67,100 3,550,261.00 3.25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997,900.00 6.4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997,900.00 6.4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997,900.00 6.40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08601 国开1703 70,000 6,997,900.00 6.40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 .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8.2.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库 之 外的股 票。 8.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1 1 存出保 证金 238,381.7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8,021.9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86,403.75 8.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未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8.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 差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7 年11 月29 日, 基金 业绩 截 止日为2018 年3 月31 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比较 长安裕盛 混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2.81% 0.96% -1.12% 0.82% -1.69% 0.14%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至今 -2.12% 0.83% -1.12% 0.75% -1.00% 0.08%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债综 合全 价指 数收 益率*30%+恒生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20% 长安裕盛 混合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3.09% 0.97% -1.12% 0.82% -1.9 7% 0.1 5%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41% 0.83% -1.12% 0.75% -1.2 9% 0.0 8%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债综 合全 价指 数收 益率*30%+恒生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2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3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 基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基 金 合 同要 求。 本基 金 仍在 建 仓期。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报 告期期 末, 本基 金运 作时 间 未满一 年。 图示日 期为2017 年11 月29日至2018年3月31 日。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4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 基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 符合基 金合同 要求 。 本 基金 仍在 建 仓期。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报 告期期 末, 本基 金运 作时 间 未满一 年。 图示日 期为2017 年11 月29日至2018年3月31 日。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期 货 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基 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挂 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7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易 所市场发 行未上 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 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估值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 活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公 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 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整 以确 认估 值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选 取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按成 本估 值。 4、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值 。 6、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7、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8、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 协议或 合同 利率 逐日 确认 利息收 入 。 9、估值计 算中涉及 港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应 当以估 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 或其授 权机构 公 布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10、 对于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投 资内 地与 香港 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涉及的 境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 法律 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 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 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差 异的 ,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11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 或赎回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 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 规 定 。 12、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8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 后,该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各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对 外 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 发生 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49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估 值错 误。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0 监会备 案。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的,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 且造成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直接 损失 的,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支 付赔 偿 金, 就 实际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 错程 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信 息 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基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行 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4、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1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按约 定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上 述 “三、 估 值方 法” 的 第 12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期货交 易所、登 记结算公 司等发送 的 数据 错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2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制定 收益 分配 方案 , 同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可选 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 是现金分红。若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 资方 式进行收益分 配, 收 益的 计算 以权 益登 记 日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红利再 投 资形 式的 基金 份额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第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由基 金财 产享 有;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基 金 收益 分配 原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3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 金托 管 人的 托管 费; 3、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因 投资 港 股通 股票 而产 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20%年费 率 计提。 基金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1.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的年 费 率计 提。 基金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0.10%÷ 当年 天数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 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力 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 至最 近可 支 付日支 付。 3、C 类 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 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份额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15%,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15%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1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 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再由登记机 构分 别支 付 给各 个销 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 第 4 -11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6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8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的每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工作 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销售机 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该工作 日本基 金各类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销 售机 构查 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59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在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基金 定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基金 份额 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基金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0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28、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1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的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 货和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一 )投 资港股 通股票 的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本 基金 投资 港股通 股票 的相 关情 况。 (十二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十三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明 细。 (十四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后 2 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投 资情 况。 (十五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3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 和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包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价 格和收 益率 的波 动 ; 同 时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 率 , 从 而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 可能 会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杠杆 风险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放 大 杠杆, 进行 杠杆 操作将 会 放大 组合 收益 波动, 对 组 合业 绩 稳 定 性有 较大 影响, 同时杠 杆 成本 波动 也会 影响 组合 收 益率 水平, 在市 场下行 或 杠杆 成本 异 常上升 时, 有可 能导 致基 金财产 收益 的超 预期 下降 风险。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作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4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 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发 、 竞 争加 剧 等 风险。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 景 产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其股 价 的下 跌, 或者可 分配 利润 的降 低 , 使基金 预期 收益 产生 波动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分 散 化投资 来减 少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二、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或 者交 易 对手未 能按 时履 约的 风险 。包括 : 1、债 务人 违约 风险 :本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如遇 发债主 体信 用状 况恶 化, 信用评 级 下 降, 会导 致债 券价 格下降 进 而影 响基 金财 产收 益水 平。 严重 的, 甚至 出现到 期 不能 履行 合 约进行 兑付 ,将 给本 基金 带来损 失。 2、交 易对 手方 违约 风险 : 当固定 收益 证券 交易 对手 违约时 ,将 直接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或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及 时抓住 市场 机会 ,对 投资 收益产 生影 响。 三、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四、管 理风 险 1、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风险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例如 资 产配 置、 类 属配 置不能 达 到预 期收 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 能的 同时, 也会 产生一 些 新的 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 资 风险, 期权 产品 带来的 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 基金 管 理人 也可 能因 为对 这些 新 的投 资产 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五、估 值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 变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5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六、流 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是 指因 证券 市场 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的 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的 具体规 则请 参见 本基金 基金 合 同“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产的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 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 票、 港 股通 股票、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本 基金 基于 分散 投 资的原 则在 行业 和个 券方 面未有 高集 中 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 在正 常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风 险适 中。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在部 分延 期赎 回时, 如本基 金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部 分, 将 自动 延 期 办理。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 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赎 回 费、 摆 动定 价、 暂停 基金 估值 等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基金 管 理人 将依 照严格 审 批、 审 慎决 策的 原则, 及时 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监 测 和评 估, 使 用前经 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实际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 可能导 致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无法 得到 及时 确认 、 赎 回款项 无法 得到 及时 支付 、 赎 回价 格因 摆 动定价 机制 存在 更多 的不 确定性 等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 将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进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七、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6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 股指 期货 和 国债期 货作 为金 融衍 生品 , 具 备一 些 特有的 风险 点。 投资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基差风 险、 保证 金风险 、信 用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国债 期货 还面 临到 期日风 险和 强行 平仓 风险 。具体 为: 1、 市场 风险 是指 由于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 资人 带来 的风 险。 市场 风 险是 股指期 货投 资中 最主 要的 风险。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国 债期货/ 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变 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 险是 指国 债期 货 与国债 现货 价格 之间 或股 指期货 合约 价格 和标 的指 数价格 之 间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 风险, 以及 不同 国债 期货/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 间价 格差的 波动 所 造成的 期限 价差 风险 。 4、 保证 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 及 时筹 措资 金满 足建 立或 维 持国 债期 货/ 股指 期货 合约头 寸 所要求 的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 作风 险是 指由 于内 部 流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 出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 系统出 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7、到 期日 风险 是指 国债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 如本 基金 仍持有 未平 仓合 约, 交易 所将按 照 交割结 算价 将本 基金 持有 的合约 进行 现金 交割 ,本 基金存 在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 的可 能 , 具有到 期日 风险 。 8、 交割 风险 国债期 货合 约采 取实 物交 割方式 , 如 本基 金未 能在 规 定期限 内如 数交 付可 交割 国债或 者 未能在 规定 期限 内如 数缴 纳交割 贷款 , 将 构成 交割 违约 , 交 易所 将收 取相 应的 惩罚 性 违约金。 八、投 资港股 通股票 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港股 通股 票, 因此 本基 金面 临港 股通机 制 下因 投资 环境、 投资者 结 构、 投 资标的 构成 、市 场制 度以 及交易 规则 等差 异所 带来 的特定 风险 ,包 括但 不限 于: 1、市 场联 动的 风险 与 内地 A 股 市场 相比, 港 股市场 上外 汇资 金流 动更 为自由 ,海 外资 金的 流动 对港股 价 格 的 影响 巨大, 港股 价格与 海 外资 金流 动表 现出 高度 相 关性, 本基 金在 参与港 股 市场 投资 时 受到全 球宏 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变 动等 因素 所导 致的 系统风 险相 对更 大。 2、 汇率 风险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7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港股 通股 票,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尽管 投资 人以 人民 币申 购和 赎 回, 但在现 行港 股通 机制 下, 港 股的买 卖是 以港 币报 价, 以 人民币 进行 支付 , 并 且资 金 不留港 ( 港 股交易 后结 算的 净资 金余 额头寸 以换 汇的 方式 兑换 为人民 币) ,故 本基 金每 日 的港股 买卖 结 算将进 行相 应的 港币 兑人 民币的 换汇 操作 , 本基 金 承担港 元对 人民 币汇 率波 动的风 险 , 以 及 因汇率 大幅 波动 引起 账户 透支的 风险 , 港元 对人 民币汇 率 的变 化将 会影 响本 基金 以 人民 币计 价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从而 对基金 的收 益产 生影 响。 另外本 基金 对港 股买 卖每 日结算 中所 采用 的报 价汇 率可能 存在 报价 差异 , 本 基 金可能 需 额外承 担买 卖结 算汇 率报 价 点 差所 带来 的损 失; 同时 根 据港 股通 的规 则设 定, 本基 金在 每日 买卖港 股申 请时 将参 考汇 率买入/ 卖出 价冻 结相 应的 资金, 该参 考汇 率买 入价 和卖出 价设 定 上存在 比例 差异 , 以抵 御 该日汇 率波 动而 带来 的结 算风险 , 本基 金将 因此 而 遭遇资 金被 额外 占用进 而降 低基 金投 资效 率的风 险。 3、股 价波 动较 大的 风险 港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 易机制 (即 当日 买入 的股 票, 在 交收 前可 以于 当日 卖出) , 同 时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 限制 , 加之香 港市 场结 构性 产品 和衍生 品种 类相 对丰 富以 及做空 机制 的 存在; 港股 股价 受到 意外 事件影 响可 能表 现出 比 A 股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本基金 的波 动 风险可 能相 对较 大。 4、港 股通 额度 限制 的 风险 现 行 的港 股通 规则, 对港股 通 设有 额度 限制。 本基金 可 能因 为港 股通 额度 不足 , 而 不能 及时买 入看 好的 投资 标的 ,进而 错失 投资 机会 的风 险。 5、港 股通 可投 资标 的范 围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 对 港 股通下 可投 资的 港股 范围 进行了 限制 , 并定 期或 不 定期根 据范 围限制 规则 对具 体的 可投 资标的 进行 调整 ,对 于调 出投资 范围 的港 股, 只能 卖出不 能买 入 , 本基金 存在 因港 股通 可投 资标的 范围 调整 而不 能及 时买入 看好 的投 资标 的, 进 而错失 投资 机 会的风 险。 6、港 股通 机 制下 交易 日不连 贯 可能 带来 的风 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只 有沪港 两地 均为 交易 日且 能够满 足结 算安 排的 交易 日才为 港 股通交 易日 , 存在 港股 通 交易日 不连 贯的 情形 ( 如 内地市 场因 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日 等原 因休 市而香 港市 场照 常交 易但 港股通 不能 如常 进行 交易 ) ,导致 基金 所持 的港 股组 合在后 续港 股 通交易 日开 市交 易中 集中 体现市 场反 应 , 造 成其 价 格波动 骤然 增大 , 进而 导 致本基 金所 持港 股组合 在资 产估 值上 出现 波动增 大的 风险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8 7、交 收制 度带 来的 风险 香港市 场实 行 T+2 日(T 日 买 卖股 票, 资金 和股 票在 T+2 日才 进行 交收) 的 交收安 排, 本基金 在 T 日 (港 股通 交 易日) 卖出 股票 ,T+2 日 (港 股 通交 易日 , 即为 卖出 当日之 后第 二 个港股 通交 易日 )在 香港 市场完 成清 算交 收, 卖出 的资金 在 T+3 日才 能回 到人 民 币资 金账 户。 因此 交收 制度 的不 同 以及港 股通 交易 日的 设定 原因 , 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卖 出港股 后资 金不 能及时 到账 ,造 成支 付赎 回款日 期比 正常 情况 延后 导致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8、港 股通 下对 公司 行为 的 处理规 则带 来的 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 本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 、 转 换、 上市 公 司被收 购等 情形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 所取得 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 的香港 联交 所上 市证 券 , 只能通 过港 股通 卖出 , 但 不得 买入 ; 因港 股 通股票 权益 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形 取得 的香 港联 交所 上市股 票的 认 购权利 在香 港联 交所 上市 的,可 以通 过港 股通 卖出 ,但不 得行 权; 因港 股通 股票权 益分 派 、 转换或 者上 市公 司被 收购 等所取 得的 非联 交所 上市 证券 , 可 以享 有相 关权 益 , 但不得 通过 港 股通买 入或 卖出 。 本基金 存在 因上 述规 则, 利益得 不到 最大 化甚 至受 损的风 险。 9、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停牌 、 退市等 制度 性差 异带 来的 风险 香港联 交所 规定 , 在交 易 所认为 上市 公司 所要 求的 停牌合 理而 且必 要时 , 上 市公司 方可 采取停 牌措 施。 此外 ,不 同于内 地 A 股市 场的停 牌 制度, 香港 联交 所对 停牌 的具体 时长 并 没有量 化规 定, 只是 确定 了“尽 量缩 短停 牌时 间” 的原则 ;同 时 与 A 股 市场对 存 在退 市可 能的上 市公 司根 据其 财务 状况在 证券 简称 前加 入相 应标记 (例 如,ST 及*ST 等标记 )以 警 示投资 者风 险的 做法 不同 , 在 香港 联交 所市 场没 有 风险警 示板 , 香港 联交 所 采用非 量化 的退 市标准 且在 上市 公司 退市 过程中 拥有 相对 较大 的主 导权, 使得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公司的 退市 情 形较 A 股市 场相 对复杂 。 因该等 制度 性差 异, 本基 金可能 存在 因所 持个 股遭 遇非预 期性 的 停牌甚 至退 市而 给基 金带 来损失 的风 险。 10、港 股通 规则 变动 带来 的风险 本基金 是在 港股 通机 制和 规则下 参与 香港 联交 所证 券的投 资, 受港 股通 规则 的 限制和 影 响,本 基金 存在 因港 股通 规则变 动而 带来 基金 投资 受阻或 所持 资产 组合 价值 发生波 动的 风 险。 11 、其 他可 能的 风险 除上述 显著 风险 外, 本基 金参与 港股 通投 资, 还可 能面临 其他 风险 ,包 括但 不限于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69 (1) 除因 股票 交易 而发 生 的佣金 、交 易征 费、 交易 费、交 易系 统费 、印 花税 、过户 费 等税费 外 , 在 不进 行交 易 时也可 能要 继续 缴纳 证券 组合费 等项 费用 , 本基 金 存在因 费用 估算 不准而 导致 账户 透支 的风 险; (2) 在香 港市 场, 部分 中 小市值 港股 成交 量则 相对 较少, 流动 较为 缺乏 ,本 基金投 资 此类股 票可 能因 缺乏 交易 对手而 面临 个股 流动 性风 险; (3)在 本基 金参 与港 股通交 易 中若 香港 联交 所与 内 地交易 所的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之 间 的报盘 系统 或者 通信 链路 出现故 障, 可能 导 致 15 分 钟以上 不能 申报 和撤 销申 报的交 易中 断 风险; (4) 存在 港股 通香 港结 算 机构因 极端 情况 下无 法交 付证券 和资 金的 结算 风险 ;港股 通 境内结 算实 施分 级结 算原 则,导 致本 基金 可能 面临 以下风 险: 1)因 结算 参与 人未 完成 与 中国结 算的 集中 交收 ,导 致本基 金应 收资 金或 证券 被暂不 交 付或处 置; 2)结 算参 与人 对本 基金 出 现交收 违约 导致 本基 金未 能取得 应收 证券 或资 金; 3) 结 算参 与人 向中 国结 算发 送 的有 关本 基金 的证 券划 付 指令 有误 导致 本基 金权 益受损; 4)其 他因 结算 参与 人未 遵 守相关 业务 规则 导致 本基 金利益 受到 损害 的情 况。 九、投 资特 定证 券面 临的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投 资这 两类 证券 面 临其特 有 的风险 。 1、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风险 资产支 持证 券是 一种 债券 性质的 金融 工具 , 风险 主 要包括 资产 风险 及证 券化 风险 。 资 产 风险来 源于 资产 本身 , 包 括价格 波动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等 ; 证券 化风 险主 要 包括信 用评 级风 险、法 律风 险等 。 2、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公 司采 用非 公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 不能公 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易 不活跃 , 存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 化时, 受市 场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 能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由此 可能 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十、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0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3、 认购/ 申购 申请 全部 或 部分确 认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人累 计认 购金额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募集 总金 额 的 50% ,基 金管理 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 认购 申请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 要求 的,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拒绝该 等全 部或 部分 认购 申请。 如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相 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 4、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5、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效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财产清 算。 2、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2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等 客观 因 素而不 能及时 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可相应 延长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4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相关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5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6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7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或注 销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的其 他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或 注销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的其 他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 宜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受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8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调高 销 售服 务费 率;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79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基 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或申 购费 率, 或调 低赎 回费 率、 销 售 服务 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或对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销售 机构 、登 记机构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 定期 定额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0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发 布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1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2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上 述 第( 3 ) 项中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 信 或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 短 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产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3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决议。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 换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4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规 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5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财产 清 算。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立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6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而不 能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可 相 应延 长。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 、调 解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仲裁中 心) ,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 基 金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法律 ( 为本 基金合 同 之目 的, 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7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口 区丰 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 管理、 基金 销售及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 准的 其 他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154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 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票 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资产托 管 业务; 从事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8 同 业 拆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 汇; 结 汇、 售汇 业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财 务顾 问、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依法须 经批 准的 项目 , 经 相关部 门批 准后 方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股 票) 、 港 股通 股票、 衍生 工具 (包 括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 府债、政 府支持 机构债、 金 融 债、企业 债、公司 债、次 级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可交换公 司债券、 央 行 票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资 券、中 小企业私 募债等) 、资产支 持证券、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 单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投 资于 港股通 股 票占 基金 股票 资产的 0-50%;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 规定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规 定。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实 物交割 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事 先与基 金托 管人 就国 债期 货实物 交 割的具 体运 营及 操作 签订 补充协 议。 ( 二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为 0-95% ,其 中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投资 于 港股 通股 票占 基金 股票 资 产的 0-50%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89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同 一家 公司 在境 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的 A+H 股合 计 计算)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家公 司在境 内和香 港 同 时 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6.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应 当符 合下列 限制 : (1)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0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3)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 持 有 的债 券总 市值的 30%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 易所报 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4)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5)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9.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 上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12 、19 、20 项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1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项下 的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保 管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发送 另一 方, 另一 方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一方 收 到另一 方书 面确 认后 , 新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开始生 效。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 重 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如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未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 视 为基 金 管 理人认 可全 市场 交易 对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2 式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 式 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相关交 易 对手 追偿, 基金 托管人 应 予以 必要 的 协助与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本基 金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及 其结算 方式 进行 监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 交 易 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提醒 基金 管 理人, 经提 醒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相 应损 失和责 任。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 致基 金出 现 风险或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 存款业 务账 目 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有 关法 规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存款 机构 签订 相关书面协议。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 规及 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 进行监督与核 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 投 资指令 、 存 款证 实书 等有 关文件 , 切 实履 行托 管职责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时 ,应 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未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存 款银 行名 单的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所 有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对定 期存 款提 前支取 的损 失由 其承 担。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3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基金 的投资 风格 和流 动性 的 需要 合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相关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资 料 应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 于如下 文件( 如有) : 拟 发行数 量、 定价 依 据、 监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 与承销 商签 订的 销售 协议 复印件 、 缴款 通 知 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 总 成本、 划款 账号 、 划 款金 额、 划款 时间文 件 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管 理人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如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法达 成一 致 , 应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连 带 责 任 。 7.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4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未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或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以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 相应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 限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是否 分别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以及其 他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是否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 是否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进行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5 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和其 他投资 所 需账户 ; 3.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5.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6.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地 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 金 财 产, 由于 该等 机构 或该等 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 欺诈 、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6 1.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 银行开 立的“ 基 金 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给予充 分的 协助 与配 合。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开设资产 托管专 户,保管 基金财产 的银行 存款。 该 资产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 金托管 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 模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包 括 本基金 财产 在 内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 支活动 ,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需要, 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 清 算辅助 账户 , 以办理 相关 的资 金汇 划业 务。 2.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 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 对 于 任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约 定双方的 权利和 义务,该 协议作为 划款指 令附件。 该协议中 必须有 如下明确 条款 : “存款 证实 书不 得被 质押 或以任 何方 式被 抵押 , 并 不得用 于转 让和 背书 ; 本 息到期 归还 或提 前支取的 所有款项 必须划 至托管专 户(明确 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不得划 入其他任 何 账 户” 。如定 期存款 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 条款,基 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定期存 款投资 的划款指 令 。 在取得 存款 证实 书后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 或者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 应该在 合理 的时 间内进 行定 期存 款的 投资 和支取 事宜 , 若基 金管 理 人提前 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息差 (即本基 金已计 提的资金 利息和提 前支取 时收到的 资金利息 差额) , 该息差的 处 理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7 方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协商 解决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 上述 关于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与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 结算。 (七)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的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按 照相 关规 定开 立期 货结算 账户 、 期货 资金 账 户, 在中 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获取 交易 编码 。 期 货结 算账 户名 称 、 期货资 金账 户名 称及 交易 编码对 应名 称 应按照 有关 规定 设立 。 (八)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8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 持 有。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凭 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 责任。 (十)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托 管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及时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因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管 理 人负 责。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5 年, 但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按 照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 该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该 类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后, 按规 定公 告。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 时除外。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 定对外 公布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99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2. 估值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估 值错 误。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核 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 账的 原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0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时 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 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5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 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后 2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 方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 基 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 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时 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确认 或 出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关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和保管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托 管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发 生争 议时 , 当事 人 应尽量 通 过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 调解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上 海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上海 国际仲 裁中心) , 根据该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为上 海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并 对双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 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 为本 协议 之 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并 从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托 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 项。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 务 1、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 服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客户 定制 需求 通过 书面 或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 提供 定期或 不 定期对 账单 。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 务原 则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 不对邮 寄材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 寄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人工座 席每 个交 易 日 9:00-11 :30,13:00-17:00 为投资 人提 供 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 :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基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 财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及 官方 微信 服务 号提 供 网上 交易、 基金 账户查 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 修改 查 询密 码等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微信服 务号 :长 安基 金微 理财 五、资讯定制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人提 供各 类 资讯 服务, 包括 基金净 值、 交易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 最新 公 告、 市场 资讯 , 旗 下基 金 信息等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和 E-MAIL 方式发 送定制 信息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3 除了上 述信 息之 外, 基金 管 理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 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销售 机构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时 回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直销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为 投资 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八、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 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4 第二十二部 分


其他应披露的 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进行 公开 披露 ,并 已报 送相 关监 管部 门备 案。 1、2017 年 11 月 15 日, 长 安裕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 安裕盛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摘要、长 安裕 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 议、 长安 裕盛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长 安裕 盛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2017 年 11 月 17 日, 关于 旗 下长 安裕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A 类在 长 安基 金网上 直销 系统 开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3、2017 年 11 月 23 日, 关 于长安 旗下 多只 基金 在长 安基金 网上 直销 系统 开展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4、2017 年 11 月 25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长安裕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提 前结 束募 集的 公告 。 5、2017 年 11 月 30 日 , 长安裕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6、2017 年 12 月 1 日, 长 安裕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周 净值公 告 (20171201) 。 7、2017 年 12 月 8 日, 长 安裕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周 净值公 告 (20171208) 。 8、2017 年 12 月 15 日 , 长 安裕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周 净值公 告 (20171215) 。 9、2017 年 12 月 22 日 , 长 安裕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每周 净值公 告 (20171222) 。 10、2017 年 12 月 25 日 , 长安裕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的 公告 。 11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关于长 安裕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聘基 金经理 的 公告。 12、2017 年 12 月 28 日,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袁丹 旭任 职公 告。 13、2017 年 12 月 29 日,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袁丹 旭任 职公 告。 14、2017 年 12 月 30 日, 关 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缴 纳增值 税 的提 示性公 告。 15、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16、2018 年 1 月 23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股权 转让 的公 告。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5 17、2018 年 2 月 13 日 , 关 于长安 裕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长安 裕泰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暂 停申购( 含转 换转 入及 定期 定额投 资) 。 18、2018 年 3 月 3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代 销机 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9、2018 年 4 月 20 日, 长安 裕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 一季度 报 告。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6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投 资人 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下 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次更新) 107 第二十四部 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安 裕盛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 文件 (二) 《长安 裕盛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长安 裕盛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长安裕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法律 意见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