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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增辉定开债券发起式(006163)

融通增辉定开债券发起式: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融通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融 通 增辉 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不向 个 人 投 资者 销 售 】 
 
 
 
 
基 金 管理 人 : 融通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七月 
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经 2018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下发的 《关于准予融通增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8]1035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 预
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 购 买本基 金并不 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 类金融 机构。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但不限于 : 市场风险 (政策风险、 经济周
期风险、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购买力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再投资
风险、经 营风险 ) 、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 的 风险、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风险、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 
招募说明书 
2 
 
相关风险 、 发 起 式 基 金自 动 终 止 的 风 险 、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份 额 达 到 或超 过 50%
的风险 ) 、开放 式基金 共有的风 险(管 理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大量申
购与赎回风险、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其他风险) 等等。 此外, 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 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发 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 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
金 管理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
定是否继 续持有 ,届时 ,发起资 金提供 方有可 能 赎回认购 的本 基金份 额。另外 ,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
动终止, 且 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销 售。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 分绪 言 ................................................................................................................................... 1 第二部 分释 义 ................................................................................................................................... 2 第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7 第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第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24 第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开 放期 、申 购与 赎回 ................................................................. 31 第九部 分基 金 的 投资 ..................................................................................................................... 42 第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8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6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7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94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6 第二十 一部 分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8 第二十 二部 分备 查文 件 ............................................................................................................... 119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 《 融 通增辉 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 金”或 “基金 ”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 投资 人 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融通 增辉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融通增 辉 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融通增 辉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融 通增辉 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3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但本基金不向 个人投资者 销售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招募说明书 4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融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融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招募说明书 5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 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封闭期: 本基金的 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包括 《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三个月 的期间。 本 基金的第 一个封 闭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 三 个月 后 的对应 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 以此类 推。 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招募说明书 6 53、 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 放期为自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 该日) 一至二十个工作日 的期间,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封闭期 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 开放期相应延长 ,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54、 发起资金: 指用于 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或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 资金 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5、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少 于 三 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或 基金 管理人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 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3、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4、 法定代表人: 高峰 5、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2001]8 号 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0、 电话:0755-26947517 11、联系人:赖亮亮 12、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13、 股权结构: 新时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高峰先生, 金融学博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 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 经济学博士, 民进会员, 注册会计师, 现任吉林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 吉林大学教师、 讲师、 教授。 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 金融学博士后、 执业律师, 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 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2011 年 1 月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招募说明书 8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 法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 工学学士, 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公司 内核负责人、 场外市场部负责人。 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 上海远东 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合规管理 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201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杨宗兵先生, 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 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干部与业务 管理中心副总裁。 历任安徽省池州市第八中学高中语文教师, 中国图书进出口( 集 团) 总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 党委书记、 董事、 集团党委副书记、 机关党委书记 (副厅级) 。2018 年 3 月至今, 任公司董 事。 董事王裕闵先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全 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 (国际) , 兼任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 董 事会列席代表。 历任 M&T Bank 分析员, FGIC (GE Capital 通用资本的子公司) 交易员, General Reinsurance 基金经 理, 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高级基金经 理,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联 合 创 始 人 兼 首 席 投 资 官 , Wachovia Corporation 董事总经理兼全球结构信贷产品主管、 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市场和投资 银行业务亚洲主管,宏利资产管理(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 )香港亚洲固定 收益产品 主管, 日兴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首席投 资官(国 际) , 日兴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际) 。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 (颜锡 廉)先 生,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历任富达投资公司 (美国 波 士 顿 ) 分 析 员 、 富 达 投 资 公 司( 日 本 东 京) 经理 、 日 兴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部 长 。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 上 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 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招募说明书 9 2、基金管理人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 金融学硕士、 计算机科学硕士, 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 8 月起至今任公司 监事。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 简历同上。 总经理张帆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 理,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 经纪业务管理总 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 理。 常务副总经理 Allen Yan (颜锡廉) 先生, 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富达投资公司 (美国波士顿) 分析员 、 富达投资公司( 日本东京) 经理、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部长。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刘晓玲 女士, 金融学学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 渠道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 售业务部负责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 法学硕士 。 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原国务院法制局) 财 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 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 师。2011 年 3 月至今 ,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朱浩然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学学士。5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 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历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信用研究员、 交易管理部交易员、 机构债 券投资部基金研究员、上海毕朴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投资经理。2017 年 2 月加 入融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历任 固定收 益部专 户投资经 理,现 任融通 通福债券、 融通月月添利、 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 融通通源短融、 融通通和债券、 融通通 润债券、融通通玺债券、融通通祺债券、融通通瑞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 10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张 一格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王超先生, 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 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招募说明书 12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 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招募说明书 13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招募说明书 14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应 充分发挥 各机构 、各部 门及各级 员工的 工作积 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核算业务 指引》 、 《企业 财务通则 》等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制订 了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 )风险管理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 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 避的情 况外, 督察长可 以列席 公司任 何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 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 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招募说明书 16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招募说明书 17 第 四部 分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 、 投 资与托 管业 务部部 门及 主要人 员情 况 法定代表 人李晓 鹏先生,曾任中 国工商 银行河 南省分行 党组成 员、副 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中国工商银 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 副行长、 执行董事;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监事长; 招商 局集团副 董事长 、总经 理、党委 副书记 。曾兼 任工银国 际控股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招募说明书 18 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等职务。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 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 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 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 副行长 、党委 委员。现 任中国 光大集 团股份公 司执行 董事、 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 、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98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 产规模2733.95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 金基金、QDII、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 托 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必须 渗透到 基金托 管业务的 各个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 性原则 。树立 “预防为 主”的 管理理 念,从风 险发生 的源头 加强内 招募说明书 19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 性原则 。建立 健全各项 规章制 度,采 取有效措 施加强 内部控 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 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 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四)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 密规定》 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 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 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 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监视系 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 金信息的安全。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 招募说明书 20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1 第 五部 分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 (0755 )26948034 传真: (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免长途通话 费用)、( 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84 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 5 层 502-507 房间 邮编:100033 联系人: 魏艳薇 联系电话: (010 )6619 0989 传真: (010)88091635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 心大厦 34 层 3405 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 )38424889 传真: (021)38424884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 韦荣涛 联系电话: (0755 )26947504


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 (0755)26948079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1 )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招募说明书 23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招募说明书 24 第 六部 分基金 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8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35 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 别 本基金的类别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 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结合的方式运 作 。 1、 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三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 如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也不上 市交易 。 2、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一至 二十个工作日 的期间,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 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 开放期相应延长 ,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 四、基金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25 五、发起 资金认购 金额及持有期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 3 年。 其 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或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发售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八、 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及持有期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 3 年。 其 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或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销售。 十、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 2、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 招募说明书 26 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 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 认购本 基金时 交纳认购 费用。 募集期 投资者可 以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普通客户具体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为每笔 1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 27 或: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者 (普通客户)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 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 ,假设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可得到 99,453.58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 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认购费用为 100 元,假设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99,900.00 元 认购份额=(99,900.00+50)/1.00 =99,950.00 份 即: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对应认购费为 100 元, 可得到 99,950.00 份基金份 额。 (2 )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担;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招募说明书 28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 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应于 T+2 日(包括该 日 )后及 时 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 理。 投资人 应 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 其他 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 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含 认购费)为 10 万元。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 实施前两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29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 机构应在 验资报告中对发起 资金 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 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 且 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终 招募说明书 30 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放 期、 申购与 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三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三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三个月后的对应日 的期间, 以此类推。 如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 下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也不上 市交易 。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一至 二十个工作日 的期间,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 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一至 二十个工作日 的期间,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 赎回时, 赎回生效。 招募说明书 33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 售 机构和 直销机 构网上 直销申购 本基金 ,单笔 最低申 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 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 2、投资 者可将 其 账户 中 持有的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 基 金份额 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为10 份 (如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 基金份额不足10 份时, 则必 须一次性 赎回或 转换转 出该基金 全部份 额) ; 若某笔赎 回将导 致投资 者在 销售机 构托管的本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 本 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 的,需同时遵守该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 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参见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34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 申购费用 (1 ) 本 基 金 对 申 购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同 时 区 分 普 通 客 户 申 购 和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 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 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普通客户具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招募说明书 35 申购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7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 元。 (2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申购 基金份 额的投 资者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 金管理 人对部 分基金持 有人费 用的减 免不构成 对其他 投资者 的同等 义务。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 (普通客户)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其对应申购费 率为 0.70%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70%)=99,304.8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304.87=695.13 元 申购份额=99,304.87/1.0500=94,576.0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70%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576.07 份基金份额。 例 4: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申购费用 为 1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 比例全 招募说明书 36 部予以确认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0=99,900.00 元 申购份额=99,900.00/1.0500=95,142.86 份 即: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为 100 元,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142.86 份基金份额。 5、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90 日 0.50% N ≥90 日 0 本基金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期限少于 7 日时, 其所 对应的赎回 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期限不少于 7 日时, 其所对应的 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资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 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5: 假定 T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0 元, 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98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0 元


招募说明书 37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0=121,3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98 天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300.00 元。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招募说明书 38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申购的措施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 绝 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间 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基金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招募说明书 39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当基 金在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当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 的前提下, 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业务,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定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 金总份额 50% 以 上 而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不 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 的情形, 按照前段“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的方式 办 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 40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招募说明书 42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券等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同业存单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 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封 闭期内 的具体 投资策略 包括资 产配置 策略、利 率策略 、信用 策略、 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以及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投资策 略 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 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内 , 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 国家 货 币 政策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 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 趋势 、 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 相对收益率、 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 优 化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适时 调整组合久期, 以获得 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 2、债券投资策略 (1 )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 进行跟踪和分析, 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以降 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 结构进行预判, 并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 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 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 )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 比较,并 结合不 同信用 等级间债 券在不 同市场 时期利差 变化及 收益率 曲线变化, 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本基金还 将积极 、有效 地利用本 基金管 理人比 较完善的 信用债 券评级 体系, 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 业务状况、 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状况等 因素, 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 有效管理组 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3 )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 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 银 行间国债、 银行 间金融债、 央行票据、 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 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 市 场的信用状况、 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 税收选择等因素, 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 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票 息率、 收益率曲线偏离度、 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 信用分析、 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 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 从中选择具有较高票 息率 且暂时被 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 增强基金资 产收益。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选股优势, 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 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全面考察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 业务发 展模式、 盈利增长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等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 析和比较,挖掘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 包括净资产与 市值比率 (B/P ) 、 每股盈利/ 每股市价 (E/P ) 、 年现金流/ 市值 (cashflow-to-price ) 和 销 售 收 入/ 市 值 (S/P )等价值 指 标 以 及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ROE ) 、 每 股 收 益 增 长 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成长指标。 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等多种因素, 精选流动性好、 成长性高、 估值水平低的股票 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趋势、 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合理定 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 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 招募说明书 45 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 信用债 券相比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由 于以非公 开方式 发行和 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 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为: 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产业发展趋势、 行业政 策、盈利 状况、 竞争地 位、治理 结构等 基本面 信息,分 析企业 的长期 运作风险; 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长能 力、现金 流水平 等方面 进行综合 评价, 评估发 行人财务 风险; ③利用 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如担保、 抵押、 质押、 银行授信、 偿债 基金、 有序 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 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 国债期货 ,提高 投资组 合的运作 效率。 基金管 理人将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 流动性等情况,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 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二)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 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 在遵守 本基金有 关投资 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 下,将 主要投资 于高流 动性的 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 工作日、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招募说明书 46 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招募说明书 47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6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 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2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招募说明书 48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12 ) 、 (21)、 (22)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 招募说明书 49 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 比 较基 准 为:中 债 综合 全 价( 总值 ) 指 数 收益 率 ×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主要如下: 1、中债 综合全 价(总 值)指数 能够较 好的反 映债券市 场变动 的全貌 ,适合 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2、作为 专业指 数提供 商提供的 指数, 中证指 数公司提 供的中 证系列 指数体 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 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 预 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期货合约、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 定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 场活动或 市场活 动很少 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和中小 企业私 募证券 ,估值 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 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明书 52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 票、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括但 不限于 非公开 发行股票 、首次 公开发 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 上市、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 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招募说明书 53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国 债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8、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9、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54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招募说明书 55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招募说明书 56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 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招募说明书 58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6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四 部分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 五 部分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披露 的披露 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63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 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在基金年 度报 告 、 半年 度报告、季 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 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招募说明书 65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招募说明书 66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 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基金估值时;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 )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招募说明书 67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 本基金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 50% , 且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68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市场风险, 包括政策风险、 利 率风险等; 二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 险等。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 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 化,证券 市场也 呈现出 周期性 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 基金的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 风险。 当金融 市场利率 水平变 化时, 将会引起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变化, 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 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 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果 不能或拒 绝支付 到期本 息,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 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受通 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险。 该种风 险是指 收益率曲 线没有 按预期 变化导 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 资风险 。该风 险与利率 风险互 为消长 。当市场 利率下 降时, 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 债券资产 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 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招募说明书 69 8、经营 风险。 此类风 险与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 发行人的 经营活 动所引 起的收 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 金为债 券型基 金,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但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在每次 开放期开始 前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 的信用风险。 2、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可 能面临信 用风险 、利率 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 )信用风险:因基础资产质量下降而导致的信用风险。 (2 )利 率风险 :市场 利率将随 宏观经 济环境 的变化而 波动, 利率波 动可能 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3 )流 动性风 险:在 交易对手 有限的 情况下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能面 临无法 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 )提 前偿付 风险: 由于基础 资产对 应的借 款人存在 提前还 款的可 能,而 使资产支持证券参与方遭遇损失的可能。 (5 ) 操作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托管人等相关交 易参与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 )法 律风险 :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行业政 策、金融 政策发 生变化 ,可能 使得未来实际发生的现金流入不能达到预计目标,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3、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是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 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 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 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 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 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包括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 由于流通受限证券 具有锁定期, 存在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 动性 的限制 , 本基金 短期内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 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后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 数 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 5、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国债期货的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 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 同时, 该潜 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杆性风险。 另外, 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 过程中, 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 风险。 6、 本基 金 以定 期开放 的方式运 作,封 闭期的 长度为 三 个月 , 封闭期 间不接 受基金的申购、 赎回 ; 在某个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 受 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 开放期的时长 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因 此, 在封闭期,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 约束。 7、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 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 否继续持有, 届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 在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如果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 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 投资者将面临 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8、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 50%的风险 (1 )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 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主要原因 招募说明书 71 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 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可能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 估值方法 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 )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 为应对赎回, 可能 导致基金经理被迫以较低的价 格 抛售证券,使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 )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 投资者 大额赎 回引发巨 额赎回 ,基金 管理人可 能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决定部分延期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或获得赎回款 的风险 。 (4 )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在本基金成立三年后,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 可 能出现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继而触发基金合同 终止条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9、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有现金 分红和 红利再 投资两种 ,对于 选择红 利再投 资的投资 人,其 因红利 再投资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自确认之 日起开 始计算 持有时间, 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 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经 验、判 断、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 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基金缺乏足够的现金 应对赎 回款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 选个券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跟踪和控 招募说明书 72 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能够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 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 一至 二十个 工作日 的 期间 。 开放期 内,投资 人可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 为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审慎确认申 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本基金的其他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 期、 开放期、 申购与赎回 ” 章节。 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 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从投资品种来 看,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有活跃市场的利率债及信用债。 利率债方面, 在正常市 场条件下具有较好流动性; 信用债方面, 本基金将从债券久期、 评级分布、 行业 集中度等方面入手, 分散信用债持仓集中度, 严格控制长久期、 低评级信用债的 投资比例。 同时, 本基 金将对持有单一债券及同一发行人所发行债券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进行控制, 以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保持良好流动性。 本基金投资范围 还包含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本基金 在 股票 投资 过程 中将备 选投资 标的的流 动性作 为重要 考虑因素, 不以流动性受限证券为主要投资方向, 明确规定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招募说明书 73 风险适中 ,可满足投资者在开放期间申购赎回的要求。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当基金 在开放 日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 办理赎 回申请 :当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时,在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的前提下, 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业务,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定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办理赎 回业务 。但是 ,如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选择 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不 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 的情形, 按照前段“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的方式 办 理。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本基金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收取 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 。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 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各种 工具实施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如下:


招募说明书 74 1)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②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④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基金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敬请投资者留意在本基金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无法 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或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2)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 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敬请投资者留意因份额持有期限较短而在基金份额赎回时被收取较高赎回 费的风险。 3) 暂停估值的情形 ①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招募说明书 75 业时;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③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④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情形时无法正常进行申购和赎回的风 险。 3、本基 金是开 放式基 金,基金 规模将 随着投 资人对 本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 大量现金 , 或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 持有的证券以 应对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4、 顺延或暂停赎回 的风险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 份额 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 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不 完 善而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 七 部分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78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招募说明书 79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80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 81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招募说明书 82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招募说明书 83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招募说明书 84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暂未设日常机构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 ( 一)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 调整 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 对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招募说明书 85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未设立 日常机 构的,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设立日 常机构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招募说明书 86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日常 机构 ( 如设)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 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87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 票权提供便利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招募说明书 88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招募说明书 89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招募说明书 91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和程 序 (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92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93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 (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 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9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 高峰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 资产管理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的其他业务 。 电话 :0755-2694751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招募说明书 95 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券等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同业存单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进行国债期货实物交割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备忘录约 定运营操作事宜。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 下规定 :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 工作日、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招募说明书 96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6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招募说明书 97 值的 15%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18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2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12 ) 、 (21)、 (22)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招募说明书 98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 定执行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并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 招募说明书 99 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 另一 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 新的 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 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 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及时 书面或 以双方 认可的其 他方式 提醒基 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 定 期存款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招募说明书 100 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 存款期限 等方面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 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 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 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 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 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 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 议中必须有如下 明确条款 或与该 条款含 义一致的 条款 : “存款 证实书不 得被质 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 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 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并依照本协议 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 对于跨行存款, 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 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 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 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 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 式。 特殊情况下, 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托管 人保管 证实书正本。 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 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 协议承担责任, 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 负责印鉴卡与存 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 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跨行 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五)基金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招募说明书 101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5、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相应责任。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招募说明书 103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 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招募说明书 104 6、 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管理 人投资 产生的 存放或存 管在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 基金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 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 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 名义开 设 基金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 该 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为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账户名称: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金融街丰盛支行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管 理应符合 《人民 币银行 结算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管 招募说明书 105 理暂行条 例》 、 《 人民币 利率管理 规定》 、 《利率 管理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 账户, 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未 经对方 书面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 )国债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 户,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招募说明书 106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 除 托管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5 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招募说明书 107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种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中小企 业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 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 改 变 时 做 出 适 当 调 整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计 量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 应对市 场报价 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流通 受限的 股票, 包括但不 限于非 公开发 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股东 公开发 售股份 、通过大 宗交易 取得的 带限售期 的股票 等(不 包括停牌、 招募说明书 108 新发行未 上市、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或 行权日 止,上 市交易的 权证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行 权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进行估值。 4)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招募说明书 109 估值。 (8 )本 基金可 以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按照上 述公允价 值确定 原则提 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9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 4、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招募说明书 110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招募说明书 111 1)查明 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 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10)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 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招募说明书 112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四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 盖章确认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 招募说明书 113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的 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招募说明书 114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 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 受中国 (为托管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 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115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16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 单 :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 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基 金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向所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基金 年度对账单 。 基金管理人 将向新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 2、电子邮件寄送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准备了 “证券市场大幅波动报告” 等投资理财资讯, 并 将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发送旗下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分红预告及分红公告、 以及其他不 定期公告等。 投资者如有需要, 可以申请定制 “电子对账单”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每月通 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基金份额净值 (需客户定 制) 、 交易确认信息、基金分红、节日问候等信息服务。投资人可以拨打 400-883-8088 、0755-26948088 转人 工或 在基 金管理 人网站 账 户资 料 中 留下 手机 号码, 享受此便利服务 。 三、在线服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1、查询服务 所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实现账户信息查询、 交易明细 查询、收益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


招募说明书 117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 可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 、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 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 提供基金网上直销服务。 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行东方 卡、 中信银行理财宝卡、 招商银行借记卡、 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银行借记 卡、 农业银行借记卡、 或已关联银联 CD 卡的其它银行卡的投资者均可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1、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 电话费) 、0755-26948088 2、可 登录基金管理人 互联网网站 网址: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发送信函至: 深圳市 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五、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热线、 电子邮件、 短信、 传 真、 网络、 信函及其他方式, 将 投资人的投诉与建议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 对于工 作日受理的投诉, 原则 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基金管理人也会在当日将 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式 联系 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118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19 第 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 证监会 准予融 通增辉 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 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