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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A(003689)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第一号) 
 
 
 
 
 
 
国泰鸿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国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宁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截止日:二零一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五日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2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7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7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7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46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4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5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6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66 第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0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2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3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3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94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10 月 21 日证监 许可 【2016 】2380 号文注 册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市场 前景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的 收益 ,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变 化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运作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 、 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由 于发行 人自 身特 点, 存在 一定的 违约 风险 。 同 时单 只债券 发行 规模较 小 , 且 只能通 过两 大交易 所特 定渠 道进 行转 让交易 , 存在 流 动性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赎回 时, 所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 人先前 所支 付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的与 托管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8 年05 月 25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8 年1 季 度报 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以 及 《国 泰鸿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基 本法 律文件 ,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内容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或 不 一 致之 处, 均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鸿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宁波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国泰 鸿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泰 鸿益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泰 鸿益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泰 鸿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 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现行 有效 的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现 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境 外的 人民币 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的 境外 法人 21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人 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5 、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等 26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7 、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 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转 托管 、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 致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则》 :指 《 国 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9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2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认购/ 申购 费用 ,在 赎回 时根据 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并 不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48 、C 类 基金份额 :指从 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 售服务费、不 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 但对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 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49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5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6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 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截至2018 年5 月25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103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鹰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龙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 包括 2 只子 基金 , 分 别为 国 泰金龙 行业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金 龙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 金 马稳健 回报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鹿 保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鹏蓝 筹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鼎价 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 鼎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国 泰 金象保 本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双 利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区位 优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 金盛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价值经 典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上 证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泰 事件 驱动 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 用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大 宗 商 品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国泰 现金管 理货币 市场基金 、国 泰金泰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国泰 金泰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注 册而 来 , 国 泰金 泰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金泰证 券投 资 基金转 型而来) 、国 泰民安 增利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国证房 地产 行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估值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换 而来 ) 、 上证 5 年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上 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黄 金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医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聚 信价 值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国 泰 国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浓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安康 定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原国 泰安 康养老 定期支 付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结构转 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鑫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金 鑫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来) 、国 泰 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 证食 品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策 略 收 益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国 泰 目标 收 益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转 型而 来) 、 国泰 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有 色金 属行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睿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兴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互联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国 泰央企 改革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新目 标收益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全球绝 对收 益型 基金 优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大健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 福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黄金 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国泰 融丰 外延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国泰 融丰 定增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转 换而来 ) 、国泰 国证 新能源 汽车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由国 泰 国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泰国 证新 能源 汽车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国泰民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泰 中证 军工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证全指 证券 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添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创 业板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泰 鸿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景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丰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信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利是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 泰安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普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 惠收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润 利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嘉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润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融信 定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景气 行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国证 航天军 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国 泰民 丰回 报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中 证申 万证 券行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泰策 略价 值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国泰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变 更而来 ) 、国 泰量化 收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大 农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智 能装 备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融安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润鑫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稳 益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宁益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智 能汽 车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10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 泰瞬 利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 、 国 泰民 安增 益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中国 企业 信用精 选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QDII) 、国泰聚 优价 值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安心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润 享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恒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招惠 收益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安惠 收益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江源 优势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聚利 价值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量 化成 长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量化 价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优势 行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另外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04 年 获得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金 理 事 会 社保 基 金 资 产 管理 人 资 格 ,目 前 受 托 管 理全 国 社 保 基金 多 个 投 资组 合。2007 年11 月 19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2 月 14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成 为首 批获 准开展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 户理 财) 的基 金 公司之 一 , 并 于 3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得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QDII ) 资格 ,囊 括了 公募基 金、 社 保、年 金、 专户 理财 和 QDII 等 管理 业务 资格 。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 中国建 设 银行总行 工作 ,历任 综合 计划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际结算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 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兼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 总经 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 任董事 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建 投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任纪 委书 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 中建 投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任监 事长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在建投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 建投 传媒 华文公 司任 监 事长、 纪委 书记 。2016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法 定代表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人 。 方志斌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 职宝 钢国 际经 营财务 部 。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任职 金茂 集团财 务总 部。 2010 年 3 月至 今, 在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长 期股权 投资 部助 理业 务经 理、 业 务经 理, 战略 发展 部业务 经理 、 处 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任建 投华 科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中 国投 资咨 询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7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股权 管理 部业 务副 经理 、 业务 经理 , 资 本市 场部 业务 经 理, 策略 投资 部助 理投资 经理 , 公 开市场 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 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 组负 责人 , 战 略发 展部 处长, 现任 战略 发展部 总经 理助 理。2014 年 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硕 士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 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融分 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 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 监。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理 ;1994 年至 1996 年 任中 国保 险( 欧洲)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 任忠利 保险 有 限公司 英国 分公 司再 保险 承保人 ; 1998 年至 2017 年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至 今任中 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事 ; 2007 年 至今 任中 意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总经 理;2013 年至 今任 中意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17 年至 今任忠 利集 团大 中华 区股 东代表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 吕胜, 董事 , 硕 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6 月, 在 水利水 电规 划设 计总 院任 科员。 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 在 电力工 业部 经济 调节 司任 副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 国家 电力 公司财 务与 资产 管理 部任 一级职 员、 副处 长。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 , 在 国家 电网 公司 建设运 行部 任处 长。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 在 国网信 息通 信 有限公 司任 总会 计师 、党 组成员 。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 英大 泰和 财 产保险 股份 有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限公司 任总 会计 师、 党组 成员。2017 年 12 月 至今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任总 会计 师 、 党委委 员。2018 年 3 月 起 任公司 董事 。 周向勇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22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工 作, 先后 任办公 室科 员、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主任 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任办 公室 高级业 务经 理 、 业 务运 营组 负责人 。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12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 司副总 经理 ,2016 年 7 月 8 日起 任公 司总 经理 及公 司董事 。 王军,独 立 董 事,博 士研 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 贸易 大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先后 任助 教、 讲师 、 副教 授、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法学 院副 院长 、 院 长, 兼 任全 国法 律专业 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员 会委 员、 国际 贸易 和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法 学会 国际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中国法 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教育 研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常 务理 事 、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新加 坡国 际仲裁 中心 仲裁员 、 北京 仲 裁委员会 仲裁 员、大 连仲 裁委员会 仲裁 员等职 。2013 年起兼 任金 诚信矿 业管 理股份有 限公 司(目 前已 上市 )独 立董 事,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 京采安 律师 事务 所兼 职律 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学 学历,高 级经 济师。1980 年起在工 商银 行工作 ,历 任河北 沧 州市支 行主 任、 副行 长; 河北省 分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 信息 处处 长、 副处 长; 河北保 定市 分行 行长、党 组副 书记、 书记 ;河北省 分行 副行长 、行 长、党委 书记 ;2004 年起 任工商银 行山 西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 工作委 员会 常务 副主 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黄晓衡 , 独立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工 作 , 先后任 职于 计划 处 、 信 贷 处、 国际 业务 部 , 历任 副处 长、 处长 。 1991 年 6 月 至 1993 年 9 月,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1994 年 7 月 至 1999 年 3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工 作 , 历任 国际 部 副 总经 理、 资金计 划部 总经 理 、 会计部 总经 理 。 1999 年 3 月 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任 财务 总监、 公司 管委会 成员 、 顾 问。 2010 年 4 月 至 2012 年 3 月 ,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香 港 ) 董 事总 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 中 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2017 年 3 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群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 国财政 研 究院研究 生部 会计教 研室 工作,历 任讲 师、副 研究 员、副主 任、 主任。1991 年起兼任 中国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财政研 究院 研究 生部 (财 政部财 政科 研所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导 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 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 技术部/ 企业风险管理部高 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 部总 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 国电 子产 业 工程有 限公 司工 作, 担任 财 务部 总 经理 。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兼任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军工委 员会 副会 长 , 2016 年 8 月 起兼 任中 国上市 公司 协会 军工 委员 会顾问 。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中国 电子 信 息产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审 计部 副主任 、资 产部 副主 任( 主持工 作) 、主 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 中国 电子 信 息产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 中国电 子信 息产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所投 资的 境内 外多 个公司 担任 董事 、监 事。2017 年 5 月起 兼任首 约科 技( 北京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7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 于 建设银 行辽 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人力 资源 部、 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 支行 、 葫 芦岛 市 分行计 财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计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 业务 经理 、 副行 长、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 部主管 、 公司 秘书 兼法 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管 。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 。 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事 。 刘锡忠 , 监事 , 研究 生。1989 年 2 月 至 1995 年 5 月 , 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 稽 核 监察局 主 任科员 。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 华北 电力 集 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部门 经理 、 副总经 理 。2005 年 7 月 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 副 总经理 、纪检 监察 室 主持 工作 、 风险 管 理部主 任、 资金 管理 部主 任、 河北 业 务部 主任 , 现 任风险 管理 部主 任。2017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监事。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社保 111 组合 基金 经理 助 理、 国 泰金 鼎价 值混 合和 国泰金 泰封 闭的 基金经 理助 理 , 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 国泰 金 鼎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 兼任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国泰区 位优 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国 泰估 值 优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 兼任 国泰 央企 改 革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7 月起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 职工监 事。 倪蓥 ,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7 月 至 2001 年 3 月 , 任 新晨 信息 技术 有 限责任 公司 项目经理 。2001 年 3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 运营管 理部 总 监。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职工监 事。 宋凯, 监事 ,大学 本 科。2008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 ,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上 海 分所 助理 经理 。2012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现任 纪 检监 察室 副主任 、 审计 部总监 助理 。2017 年 3 月 起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 总 经理 ,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陈星德, 博士 ,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 经历 。曾就 职于 江苏省人 大常 委会、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瑞 士银 行环 球资产 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银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9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就 职于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督察 长、 副 总经 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辉 , 大 学本 科, 18 年 金 融从业 经历 。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 于上 海 远洋运 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 人寿 保 险有限 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 展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财 富 大学负责人、总经 理办公 室负责人、人力资 源部( 财富大学)及行政 管理部 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2017 年 2 月起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19 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 于中 国证 监会 陕西 监管局 ,历 任稽 查处 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 员、 行政 办公室 副主 任 、 稽查二 处副 处长 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上海 专员 办, 任 副处 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 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 任 副总 经理;2015 年 2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月至 2016 年 3 月 就职 于 嘉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2016 年 3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 起任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樊利安, 硕士 ,12 年证券 基金从业 经历 。曾任 职上 海鑫地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天治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等。2010 年 7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2014 年 10 月起 任国 泰民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原国泰淘 新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国 泰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1 月起 兼任国 泰结 构转 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5 年 3 月起 兼任国 泰国 策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 起兼 任国 泰兴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起兼 任国 泰睿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2 月兼 任国 泰生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1 月 任国 泰金 泰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 泰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兼任 国泰 融丰 定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8 月起 兼任 国泰 添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4 月兼 任国 泰福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1 月 起兼 任国 泰 鸿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 起兼 任国泰 丰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普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安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 兼 任国泰 鑫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兼 任国 泰 泽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 国泰 景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5 月 兼任 国泰 嘉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众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起兼任 国泰 融信 定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7 年 7 月 起兼 任国 泰融 安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国泰 稳益 定期开 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7 年 8 月 起兼任 国泰 宁益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11 月 起兼 任国 泰融丰 外延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由国泰 融 丰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换 而来 ) 的 基金经 理 ,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兼 任 国泰瑞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8 年 1 月 起兼任 国泰 恒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研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究部副 总监 ,2016 年 1 月 起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主持 工作)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成 立以 来一 直由 樊利安 担任 基金 经理 ,无 基金经 理变 更事 宜。 5 、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成 员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投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 公 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审议 并决 策公 司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委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陈星德 :副 总经 理 吴晨: 固收 投资 总监 、绝 对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副 总 监( 主持 工作 ) 邓时锋 :权 益投 资总 监、 权益投 资( 事业 )部 小组 负责人 吴向军 :海 外投 资总 监、 国际业 务部 副总 监( 主持 工作) 6 、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 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为 的发 生。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不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 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 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 合规 和有效开 展 , 制 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 制体 系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公司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 各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 地位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在 风险 控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风 险控制 指标 体系,使 风险 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 操 作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 保会 计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 了一 整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 容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 和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 资管 理控 制制度 、 信 息技 术控制 、 营 销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制 度、 资料 保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过 这些 控制 制度 和流 程, 对 公司 面临 的投 资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通过 对稽 核监 察部 充分授 权, 对公 司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立 了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 理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 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目 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 员会 、 考 核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对公 司重 大经营 决策 和发展 规划 进 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 设立的执 行委 员会、 投 资 决策委员 会、 风险管 理委 员会等 机 构分别 负责 公司 经营 、 基 金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决策 和监 督控 制。 同时 公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和 风险 控制责 任 , 既 相互独 立 , 又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形成 了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 资人服务 的道 德观和 稳健 经营的管 理理 念。在 员工 中加强 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 稽核监 察部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营 活动进 行独 立监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核 算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会 计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 金之 间做到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公司 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与 记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制 、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 保在 基金 核算 和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 关功 能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执行 严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独 立性,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制 、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 易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 实 行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 中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保 证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司 制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客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保证 信息披 露的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及时、 准确 和完 整; 在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 立了 完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 完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 制定 了风 险控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特 点, 对业 务活 动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 针对 性地 建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公 司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 点是 业务 活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 确保 公司 经营 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 应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 司高 级管 理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 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 发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第 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 本情 况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宁东 路345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宁东 路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注册日 期:1997 年 04 月1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 银监 复[2007]6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伍拾 亿陆 仟玖 佰柒拾 叁万 贰仟 叁佰 零伍 人民币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2 】1432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 王 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7 年 12 月底 ,宁 波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67 人, 平均 年龄29 岁,100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 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宁 波银 行自 2012 年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资产 托管的 资 格以来 ,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 规范的 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 广大投 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 现优 异的 市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内 托管 银行 中丰 富和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QD II 资产 、 股 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公 司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计 划、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等 门类 齐全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 截至2017 年12 月底 , 宁波 银行共 托 管58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规 模 770 亿元。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 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由宁波 银行 总行 审计 部和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的审 计内 控部门 构成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置 专 门审计 内控 部门 ,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必 须符 合国家及 监管 部门的 法律 法规和各 项制 度并贯 穿于 托管业 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完 整性原 则:一 切业 务、管理 活动 的发生 都必 须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必 须渗 透到 托管 业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到基 金托 管部 所有的 部门 、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必须 实 现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必 须根 据国家政 策、 法律及 宁波 银行经营 管理 的发展 变化 进行适 时 修订; 必须 保证 制度 的全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的 管理部门 ;直 接的操 作人 员和控 制 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开; 基金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独立 的负 责审 计内 控部 门专责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利 用 “基 金投资 监督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投 资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构名 称 机构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公司直 销柜 台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 、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5 浙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一楼 金 观诚财 富 法定代 表: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 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 北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金 融商业 楼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9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肖雯 联系人 :李 孟 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020-89629099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网址:www.yingmi.cn 10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 大道1200 号2层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 楼嘉 昱大 厦16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系人 :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魏佳 亮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10 月 21 日证 监许 可 【2016 】2380 号文 ( 《 关 于准予 国泰 鸿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准 予 注册募 集。 本基 金 自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2016 年 11 月 22 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 其他 销售机 构) 进 行公开 发售 。 经 普华 永道 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验资 , 本 次募 集的净 认购 金额 为 202,027,391.26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8,139.96 元 人民 币, 上 述资金 已 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 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宁波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国泰 鸿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专 户。 二、基 金类 型和 存续 期限 1 、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 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具体 参 见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投资 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12 月12 日 起开 始办 理 申 购、 赎 回业务 ,具 体可 查阅 本基 金管理 人 于 2016 年 12 月 10 日 刊登 于 在 《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上的《 国泰 鸿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日 常申购 (含 定投) 、 赎回及 转换 业务并 参加网 上交易 申购(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成立; 注册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若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 等任何 损失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回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 易 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及时 到销 售 机构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 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各销 售机 构对 本基 金最 低申购 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 额赎 回。 单笔赎 回申 请最 低份 数 为10.00 份, 若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在销 售机构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不 足 10.00 份 , 则 该次 赎回时 必须 一 起赎回 。 3 、本基 金不对 投资人 每个 交易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 限制 ,但各 销售 机构对 交 易账户 最低 份额 余额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定 为准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1 、基 金份 额分 为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 。投 资人 在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时 支付 申 购费用 , 申购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支付 申购费 用, 而是 从该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2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用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0 万 0.6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3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 等于 或长于30 日但 少于90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 有期 等 于或 长于 90 日 但少 于 180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等 于或长于 180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收取 赎回 费 。 赎 回费中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具体 如下 : 赎回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Y )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180 日 0.00%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以 该份 额在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登记 日开 始计 算。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2)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本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取不 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具体 如下 : 赎回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Y )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00%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以 该份 额在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登记 日开 始计 算。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 持 续营 销 计 划, 针对 投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金 持续 营销 活动 。 在 基金 持 续营 销 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 购份额 和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申购 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1)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三: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0.60% , 假设T 日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41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0/ (1+0.60% )=9,940.36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 –9,940.36=59.64 元 申购份 额=9,940.36/1.0412=9,547.0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 ,对 应申 购费 率 为 0.60% ,假 设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412 元,则 可得 到 9,547.02 份 基金份 额。 例四 :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C 类 基 金份额 , 无申 购费用 , 假 设 T 日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12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 申购份 额=10,000.00/1.0412 =9,604.3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无 申购 费用, 假设T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412 元, 则可 得 到 9,604.30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赎 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五: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10,000 份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 假设 该份 额的 持有时 间 为40 日,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0% , 假设T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200 元, 则其 可获得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0200 ×0.50% =51.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0200 -51.00 =10,149.00 元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10,000 份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该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为 40 日、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200 元, 则其 可获 得的 赎回金 额 为10,149.00 元。 例六: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10,000 份本 基金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该份 额的 持有时 间 为25 日,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0% , 假设T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192 元, 则其 可获得 的赎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0192 ×0.50% =50.96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0192 -50.96 =10,141.04 元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10,000 份本 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该份 额的 持有 时间 为 25 日、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192 元, 则其 可获 得的 赎回金 额 为10,141.04 元。 3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分别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 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 市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注册 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发生 上述 第 7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等 全部 或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者部分 申购 申 请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 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 过 50% 的部分 , 可 以根 据前 段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 部 分延期 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 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 注册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 拟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 低 申购 金额。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十 八、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稳健 的投资 回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 括国 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地方政 府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政府 支持债 券、 中 期票据 、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换 债券 、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资 券 等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 、 货币市 场工 具 、 股指 期货 、 权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及 时跟 踪市 场环 境变化 , 根据 宏观经 济运 行态势 、 宏观 经济政 策变 化、 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 国际市 场变 化情况 等因 素的 深入 研究 , 判 断证 券市 场的发 展趋 势, 综合 评价 各 类资产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 , 制定股 票、 债券 、 现 金等 大类资 产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调整 原则 和调 整范围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上市 公司 获利能 力、 成长 能力 以及 估值水 平来 进行 个股 选择 。 运用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 综 合 分析其 投资 价值 和成 长能 力, 确 定投 资标 的 股 票, 构 建投资 组合 。 3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 投 资策略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投 资的目 的是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性 , 有效 利用基 金资 产,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收益 。 本 基金 将 密切关 注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与 我国 财政 、 货 币政 策动向 , 预测 未来利 率变 动走势 , 自上 而 下地确 定投 资组 合久 期, 并结合 信用 分析 等自 下而 上的个 券选 择方 法构 建债 券投资 组合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综 合考 虑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安全 性、 收益 性和流 动性 等特征 , 选择 具有相 对优 势的品种, 在 严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基 础上 , 谨 慎进 行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对 市场 利率 、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及 质量 、 提 前偿 还率 、 风险 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 , 并 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 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评估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本 基金 在权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 立 足于 无风险 套利 , 尽力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7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合 约 选择, 谨慎 地进 行投 资, 旨在通 过股 指期 货实 现组 合风险 敞口 管理 的目 标。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保 证金 以后 , 持 有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金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 有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0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13 ) 、 (19)和(20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 证 券 发行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3 、关 联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5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50% 本基金 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主 要因 为:


1 、 沪 深 300 指 数是 上海 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布 的反 映 A 股市场 整 体走势 的 指数 , 指 数样 本覆盖 了沪 深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 值, 具有较 强的 独立 性、 代表 性和良 好的 市 场 流动性 ;


2 、沪 深 300 指数 是一 只符 合国际 标准 的优 良指 数, 该指数 体现 出与 市场 整体 表现较 高 的相关 度 , 且 指数历 史表 现强于 市场 平均 收益 水平 , 风 险调 整后 收益也 较好 , 具 有良 好的 投 资价值 ;


3 、沪 深 300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透明 度较 高; 且具 有较 高的市 场认 同度 和未 来广 泛使用的 前景, 使基 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中债综 合指 数编 制合 理、 透明、 运用 广泛 , 具 有较 强的代 表性 和权 威性 , 能 够更全 面地 反映我 国债 券市 场的 整体 价格变 动趋 势。 选用 上述 业绩比 较基 准能 够真 实、 客观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 、 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七、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基金托 管人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8 年4 月 18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8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22,308,671.85 15.05 其中: 股票 122,308,671.85 15.0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97,556,053.50 61.24 其中: 债券 497,556,053.50 61.2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69,100,204.55 20.81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670,798.19 1.68 7 其他各 项资 产 9,825,274.77 1.21 8 合计 812,461,002.8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237,109.61 5.2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582,742.87 3.28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5,785,904.00 1.94 J 金融业 37,702,915.37 4.65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2,308,671.85 15.0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624 完美世 界 319,800 10,706,904.00 1.32 2 600335 国机汽 车 800,000 9,008,000.00 1.11 3 002640 跨境通 450,000 8,842,500.00 1.09 4 002589 瑞康医 药 572,000 8,705,840.00 1.07 5 000001 平安银 行 770,000 8,393,000.00 1.03 6 300398 飞凯材 料 349,941 8,048,643.00 0.99 7 000488 晨鸣纸 业 444,578 7,762,331.88 0.96 8 600036 招商银 行 260,000 7,563,400.00 0.93 9 601233 桐昆股 份 334,800 7,382,340.00 0.91 10 601398 工商银 行 1,200,000 7,308,000.00 0.90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39,188,484.80 4.8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7,703,080.00 4.65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7,703,080.00 4.6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52,887,400.00 18.84 6 中期票 据 80,112,000.00 9.8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070,088.70 0.62 8 同业存 单 182,595,000.00 22.50 9 其他 - - 10 合计 497,556,053.50 61.30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1554024 15 金地 MTN001 500,000 50,445,000.00 6.22 2 111786906 17 吴 江农 商行 CD013 400,000 39,072,000.00 4.81 3 111771244 17 广 州银 行 CD098 400,000 39,060,000.00 4.81 4 011762102 17 成 都高 新 SCP002 300,000 30,147,000.00 3.71 5 101664013 16 一 心堂 MTN001 300,000 29,667,000.00 3.6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 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9,847.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585,427.0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25,274.7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 债 4,338,115.20 0.53 2 113013 国君转 债 491,228.00 0.06 3 127004 模塑转 债 240,745.50 0.03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国泰鸿 益灵 活配 置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1 月25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0.19% 0.06% -3.45% 0.45% 3.64% -0.39% 2017 年度 7.09% 0.14% 8.60% 0.32% -1.51% -0.18% 2016 年11 月25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7.30% 0.13% 4.86% 0.34% 2.44% -0.21% 国泰鸿 益灵 活配 置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1 月25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0.22% 0.07% -3.45% 0.45% 3.67% -0.38% 2017 年度 6.99% 0.14% 8.60% 0.32% -1.61% -0.18% 2016 年11 月25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7.23% 0.13% 4.86% 0.34% 2.37% -0.21% 注:2016 年11 月 25 日 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 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在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 (3) 对在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4)对在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 券 , 估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似 体 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报 价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6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7 、 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8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别 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 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上 述“ 三、 估值 方法 ”的第 9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注册登记 机构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者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等,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类别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2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承 担。 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 业 务规则 》执 行。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3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6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10% ÷ 当 年天 数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经基 金管 理人代 付给 各个销 售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 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 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 投 资人 决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别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别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 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指 期 货 交 易对 基 金 总 体 风险 的 影 响 以及 是 否 符 合 既定 的 投 资 政策 和 投 资 目标 等。 (十一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本 基 金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二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2 个交 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披 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十三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 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 统性 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经 济、 政治 、 社会 等 环境因 素的 变化对 证券 价格 造成 的影 响, 其主 要 包括利 率风 险、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通 货膨 胀风险 。 1 、利率 风险: 对于股 票投 资而言, 利率 的变化 将导 致证券市 场资 金供求 状况 、上市 公 司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等发生 变化 , 同时 改变 市场 参与者 对于 后市 利率 变化 方向及 幅度 的 预期, 这将 直接 影响 证券 价格发 生变 化, 进而 影响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对于 债券投 资而 言 , 利 率 的 变 化 不仅 会 影 响 债券 的 价 格 及 投资 人 对 于 后市 的 预 期 , 而且 会 带 来 票息 的 再 投 资风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险,对 基金 的收 益造 成影 响。 2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区 域发 展政策 , 进出口 贸易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3 、经济 周期风 险:宏 观经 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宏观经 济的 运行状 况将 直接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 盈 利情 况。 证 券市 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的 直接 反应 将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4 、购买 力风险 :购买 力风 险又称通 货膨 胀风险 ,是 由于通货 膨胀 、货币 贬值 造成投 资 人实际 收益 水平 下降 的风 险。 二、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行 业或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风险 , 包括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信用风 险 等。 1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从 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动 的风 险。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 无 法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 者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等 级下降 等原 因造 成的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风 险。 三、流 动性 风险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 基金 ,投资人可在本基金 的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为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合理 控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审慎 确认申 购赎 回业 务申 请, 包括但 不限 于 : (1)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2)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提示投 资人 注意 本基 金的 申购赎 回安 排和 相应 的流 动性风 险, 合理 安排 投资 计划。 2 、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1)本 基金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其余资 产投资于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指期货 、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银 行存 款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因此 ,股票 市场/ 债券市 场的流 动性风 险是 本基金 主要面 临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所投资 的股票 市场/ 债券市 场具有 发展成 熟、容 量较 大、交 易活跃 、流动 性充 裕的特 征,能 够满足 本基金 开放式 运作 的流动 性要求 。同时 ,本 基金采 用分散 投资, 针对 个股/个 券设 置 投资比 例上 限 , 保障 了资 产组合 的流 动性 。 在 极端 市场行 情下 , 存在基 金管 理人可 能无 法 以 合理价 格及 时变 现或 调整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发 挥专 业研 究优势 , 加 强对 市场 、 上 市公 司基本 面和 固定收 益类 产品 的深 入研 究, 持续 优化 组合配 置 , 以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2)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单只 债券发行 规模 较小, 且只 能通过两 大交 易所特 定渠 道进行 转 让交易 ,存 在流 动性 风险 。 (3) 股指 期货 合约 存在 无 法及时 变现 带来 的流 动性 风险。 (4)资 产支持 证券只 能通 过特定的 渠道 进行转 让交 易,存在 市场 交易不 活跃 导致的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各 类资产 及投 资标 的的 交易 活跃程 度与 价格 的连 续性 情况 , 评 估 各类资 产及 投资 标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 以 满足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流 动性 要 求,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 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下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延期 办 理赎 回 申 请 ; 对 于 该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申 请 未超 过 50% 的部 分, 可 以根 据前 段 “ (1 ) 全额赎 回 ” 或“ (2) 部分 延期赎 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4 、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的 实施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进行 适度调 整 , 作 为 特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备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实 施情 形 包括: (1)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3)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基金总 份额 5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 的情形 ; (4) 基金 份额 持续 持有 期 限小 于 7 日;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 管 理工 具 的 决 策 程 序 依 照基 金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制度 的 规 定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应 时刻 防范可 能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对流 动性 风险进 行日 常监控 , 切实 保 护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采取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可 能对 投资人 造成 无法赎 回 、 赎 回延期 办理 、 赎 回款 项 延期支 付、 赎回 时承 担冲 击成本 产生 资金 损失 等影 响。 四、运 作管理 风险 1 、管理 风险: 指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 断、决 策 等主观 因素 的限 制而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而产 生的 风 险,或 者由 于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不 完善 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的风 险。 2 、交 易风 险: 指在 基金 投 资交易 过程 中由 于各 种原 因造成 的风 险。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3 、运作 风险: 由于运 营系 统、网络 系统 、计算 机或 交易软件 等发 生技术 故障 等突发 情 况而造 成的 风险 ,或 者由 于操作 过程 中的 疏忽 和错 误而产 生的 风险 。 4 、道德 风险: 指业务 人员 道德行为 违规 产生的 风险 ,包括由 内幕 交易、 违规 操作、 欺 诈行为 等原 因造 成的 风险 。 五、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1 、本基 金是混 合型基 金,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其 余资产 投资 于债券 等金融 工具 。 因 此股 市、 债市 的 变化将 影响 到本 基金 的业 绩表现 。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发挥专 业研 究优 势, 加 强对 市场 、 上 市 公 司基本 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的深 入研 究, 持续 优化 组合配 置, 以控 制特定 风险 。 2 、本基 金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由于发行 人自 身特点 ,存 在一定 的 违约风 险 。 同 时单只 债券 发行规 模较 小 , 且只 能通 过两大 交易 所特 定渠 道进 行转让 交易 , 存 在流动 性风 险。 3 、本基 金可投 资股指 期货 ,需承受 投资 股指期 货带 来的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和法 律风 险等 。 由 于股 指期货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 并 且由 于股指 期货 定价复 杂 , 不 适当的 估值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风险 。 股 指期 货 采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证 金 交 易具 有杠 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时 , 股 价指数 微小 的变 动就可 能会 使投 资人 权益 遭受较 大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定 将被 强制 平仓 ,可 能给投 资人 带来 损失 。 4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 资产支持 证券 ,它是 一种 债券性质 的金 融工具 ,其 向投资 者 支付的 本息 来自 于基 础资 产池产 生的 现金 流或 剩余 权益。 与股 票和 一般 债券 不同,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是对 某一 经营 实体 的利益 要求 权 , 而 是对 基础 资产池 所产 生的 现金 流和 剩余权 益的 要 求权, 是一 种以 资产 信用 为支持 的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存 在信 用风 险、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提 前偿 付风 险、 操作 风险和 法律 风险 等。 六、其 他风 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如基 金在 交易时 所采 用的电脑 系统 可能因 突发 性事件 或 不可抗 原因 出现 故障 ,由 此给基 金投 资带 来风 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基 金经 理违反 职业 操守的 道德 风险 , 以 及因 内幕交 易、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欺诈行 为等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4 、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 要业务人 员的 离职如 基金 经理的离 职等 可能会 在一 定程度 上 影响工 作的 连续 性, 并 可 能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因不 可预见 或不可 抗力 因素导致 的风 险,如 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 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 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 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变 更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5)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增加 或减 少份额 类别 ,或 调整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 (6)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4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份 额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5 、开 会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在 表决 截 止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式或 者以 现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表 决方 式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载明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7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 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9 、生 效与 公告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10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的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 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应经 友 好协商 解决 。 如 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委员会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 按 照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受中国 法律 (为本 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 台 湾地区 法律 ) 管 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可印制 成册,供投 资 人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第 二十 部分


托管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大 道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宁 波银 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浙江 宁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浙江 宁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成立日 期:1997 年4 月 10 日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2 】143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叁拾 捌亿 玖仟 玖佰柒 拾玖 万肆 仟零 捌拾 壹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从 事 银行卡 业务 ; 提 供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办理地 方财 政信 用周转 使用 资金 的委 托贷 款业务 ; 外 汇存 款、 贷 款 、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币 票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担保,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中国 人民银 行和国 家外汇 管理 机关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依 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相 关部门 批准后 方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地方政 府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政府 支持债 券、中 期票据 、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换 债券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等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 货币 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 权证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规定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保 证金 以后, 持有 的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值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 金持有 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8)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13) 、 (19 ) 和 (20)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 发行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割 等 事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3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 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及 时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管 人与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 后再 向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 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 基金 不投 资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负 责登记 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与 损 失 , 及 因流 通受 限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1)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流动 性风险负 责, 确保对 相关 风险采 取 积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额 赎回 或市 场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预 先确 定的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 失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 (2)本 基金有 关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比例 如违反 有关 限制规定 ,在 合理期 限内 未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7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 董事会 批准 的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相关 制度 (以 下简 称“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 金管理 人 《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的, 以本 协议 的约定 为准 。 首 次投 资中 期票据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风 险 控 制补充 协议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中 关于 该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的监 督职责 限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接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 决措 施。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3)如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将 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比 例要 求,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8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的 应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首次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1)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相 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基 金管理 人应防 范本 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流动 性风 险,确 保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确保 基金 的支付 结算 。 (3)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根据 基金管理 人制 定的风 险控 制制度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的 , 应 及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如 发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托管 人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因 基金 管理 人 未就相 应风险 控制制 度的 修订及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的除外)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基 金托管 人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化 等不可 归责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导 致基金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9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 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当基 金管 理人确 定的 存款 银行名 单发 生变 化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存 款 的交 易 对 手 范 围是 否 符 合 有关 规 定 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在签 署银 行存款 协议 前 , 应将 草拟 的银行 存款 协议 送基 金托 管人审 核 。 首 次 投资银 行存 款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风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10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各 类别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12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13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14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 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3)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4)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7)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应 开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用 于存 放募集 的资 金。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 人开立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并加 盖会 计师 事务 所公 章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 金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为资 产管 理人 财务 专用印 章 1 枚、 资产管 理人 法定 代表 人名 章 1 枚 , 以 及资 产托 管人 监管印 章1 枚。 银行 账户 的开立 需遵 循宁 波银行 《单 位银 行结 算账 户管理 协议 》的 相关 规定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3)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5)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本基 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 证 券结 算保 证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基 金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开立 ,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管 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保 管凭 证。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与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将各 类别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的 方 式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提交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布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经友 好协 商解 决。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市 , 按 照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本托 管协议 双方 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本托 管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本托 管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托 管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监 管 部门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 户服 务专 线 1 、理 财咨 询:人 工理 财咨 询、账 户查 询、 投资 人个 人资料 完善 等。 2 、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等 ) 。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建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 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 信提 示发 送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短信 资讯。 四、电 子邮 件电 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五、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12/4 国泰鸿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12/1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产品 缴纳 增值 税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2017/12/3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国泰 元鑫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权结 构等 事项 变更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2018/1/11 关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 日报 》 2018/3/23 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一号)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证券 投资基 金赎 回费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2018/3/2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住 所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2018/3/2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证 券日报 》 2018/4/1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直 销柜台 渠道 开通 跨 TA 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8/5/7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准予 国泰鸿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文件 二 、 《 国泰 鸿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 《 国泰 鸿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年 七 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