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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100(159942)

中创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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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华润 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 年 七 月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 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告,更 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 月的最后1 日。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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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提示】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2015 年 3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证监许
可 【2015】 363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 5 月25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
金合同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自主判 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谨慎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操 作风 险、 技术风 险 、合 规性 风险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 险 等。 本基 金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 的风险 与 收益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
场 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中等 预期 风险 、 中等 预 期收 益的 品种 。同 时本 基金 为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跟踪标 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
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中创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货币
市 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银 行存 款、 资产支 持 证券 等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在正 常
市 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适中 。在 特殊市 场 条件 下, 如证 券市 场的 成交 量
发 生 急剧 萎缩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以 及其 他未能 预 见的 特殊 情形 下, 可能 导致 基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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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资 产变 现困 难或 变现 对证 券资 产价 格造 成较大 冲 击, 发生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幅
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 5 月25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 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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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39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十一、基金的投资.................................................... 55 
十二、基金的业绩.................................................... 61 
十三、基金的财产.................................................... 6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69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7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十九、风险揭示......................................................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5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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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 约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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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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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企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
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21 、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指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 即指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交 易 的开 放式 基金 ,其 基金 份额 使用 组合 证券、 现 金或 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对
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22、 ETF 联接基金: 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 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 差最 小化 ,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方
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直销机构: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 代销 机构 :指 符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代为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包括 发
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 券公司)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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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 、 发售 代理 机构 :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 证券 公司 ,又 称为 代办 证券 公
司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 、 登记 结算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
包 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 登记 、基 金交 易的 确认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 、 登记 结算 机构 :指 办理 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
日期 
34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9、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业务 规则 :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 金 交 易和 申购 赎回 实施 细则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 的《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登记 结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9 算 业 务实 施细 则》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润 元 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3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 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45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 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赎 回对 价的 行为 ,赎 回将 导致 本 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46 、 申购 、赎 回清 单: 指由 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 公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 等信息的文件


47 、 申购 对价 :指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8 、 赎回 对价 :指 投资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 、 标的 指数 :指 本基 金跟 踪 的基 准指 数, 深圳 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发 布的 中 小企业板创业板100 指数(或简称“中创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 、 完全 复制 法: 指一 种构 建 跟踪 指数 的投 资组 合 的方 法。 通过 购买 标的 指 数 中 的所 有成 份证 券, 并且 按照 每种 成份 证券在 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确 定购 买的 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1 、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指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 最 低数 量, 投资 人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购、赎 回 的基 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 单位的整数倍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 、 现金 替代 :指 申购 、赎 回 过程 中, 投资 者按 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 购 赎回 单位 中的 组合 证券 市值 和现 金替 代之差 ;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时应 支付 或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0 应 获 得的 现金 差额 根据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的 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金 份 额数计算 55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在交 易 时间 内发 布的 由基 金管 理 人 或 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根据 申购 、赎 回清单 和 组合 证券 内 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 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6 、 预估 现金 部分 :指 为便 于 计算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及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预 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 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57 、 基金 份额 折算 :指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在 不改 变投 资者 权益 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8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 、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 指基 金 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上 市 前一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之 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 算 ,如 本基 金实 施份 额拆 分、 合并 ,将 按经拆 分 、合 并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 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1 、 同期 标的 指数 增长 率: 指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 基 金上 市前 一日 标的 指数 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2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 、 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1 6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2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 号嘉里 建设广场第三座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 基 金管 理人 公司 治理 结构 完 善, 经营 运作 规范 ,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 的 合 法权 益。 公司 董事 会下 设薪 酬与 提名 委员会 、 合规 审核 委员 会、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 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事 会由 四位 监事 组成 , 主要 负责 检查 公司 的 财务 以及 对公 司董 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 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 权,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经营 层设 总经理业务办公会、 产品审议 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金融科技委员会、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专户产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3 品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有资金投资运用管理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 策机构。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职能,分为十 八 个部门。其中 投研条线 包括权益投资部、 指数投资部、 量化投资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资产配置部、 专户投资部、 研究部 和交易部八 个部门; 市场条线 包括 市场部、 华 南营销中心、 华东营销中心和华北 营销中心四 个部门; 运营条线 包括信息技术部、 运营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和财务 部四个部门; 同时公司还设立了 产品部和 监察合规部, 产品部具有战略引领地位, 负责公司产品的全流程管理, 监察合规部 独立于各业务部门 , 对公司及基金投资 运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截至到 2018 年 5 月 25 日,公司有员工 81 人,其中 51%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历,96%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 司 已经 建立 健全 投资 管理 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基 金会 计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邹新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历。 曾任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城市金 融研究所副所长、 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现 任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厉放女士, 副董事长, 博士学历。 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助 理, 香港岭南大学社会科学院讲师, 美国安泰 国际保险公司亚太总部研究员, 荷 兰集团亚太区研究中心主管, 荷兰国际集团全球养老金服务企业资深顾问。 现任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车纲先生, 董事, 硕士学历。 曾任审计署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副处长, 审计署 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副处长, 深圳市笨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调研员。 现任华润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审计部副总经理。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 宝来证券研发部总经研究组组长、宝来证券集团总裁特别助理、总经理室主任、 国际金融部副总经理, 宝来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总经理, 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AMII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4 资产管理公司) 董事 (Commissioner ) 。 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 元大资产管理公司(印度尼西亚)监事 。 孙茂竹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人。 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系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山东大汉建设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刘胤宏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律 师。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深圳分所主任, 深圳市格林赛特 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深圳市南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研奥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张天鷞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化学 银行 (Chemical Bank ) 经理, 菲利普?莫 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 )经理,中华开发公司经理,蓝筹管理 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所罗门兄弟 (Salomon Brothers ) 副总裁, 华盛顿资本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执 行董事, 瑞士联合银行 集团(UBS) 执行董 事,阿凡提 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 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 人,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CSFB) 董事总经理,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现任利统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 富晶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富堡工业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和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人法人代表。 林瑞源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历任元大宝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代理部 科长,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行销部副总经理、 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 通路事业部资深副总经理,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深圳华润元大 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元大证券投资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通路事业部资深副总经理。 现任 元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通路业务督导资 深副总经理 。 孙晔伟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 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现任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5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伦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历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晨星 (深圳) 资讯有限公司股票研究部研究员, 华润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本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黄古彬先生, 监事, 硕士学历。 历任日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董, 日 盛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宝来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现任元大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汉 宇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上海) 董事, 财团法人 元大文教基金 会董事。 曹建英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历任深圳证券 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管理 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话银行中心行政管理岗,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坐席管理岗、 信息技术部电子商务岗、 渠道管理部高级经理, 深圳 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 副总经理 。 廖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金融机构部证券岗、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合规部法律顾问。 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合规部 合规法务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邹新先生,董事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仆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 历任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 部基 金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李东育先生, 总经理助理, 硕士学位。 历任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 司销售总监,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豫皓先生, 督察长, 硕士学位。 历任湖北省 交通运输厅汉十高速公路管理 处职员, 审计署西安特派员办事处主任科员, 华润 (集团) 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 审计师, 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审计部助理总经理。 现任深圳华润元 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6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武群先生,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学博士,9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 中 信 银 行福 州分 行计 划财 务部 统计 岗 , 华西 证券研 究 所量 化组 高级 研究 员、 股票 投 资部投资经理助理 。2015 年加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和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仆(副总经理、投研条线分管领导) 张俊杰(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刘宏毅(研究部负责人) 李武群(指数投资部负责人) 陈剑波(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7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法 》行 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或利 用该信 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8 公 司 内部 控制 是指 公司 为防 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 规 则 ,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通 过建立 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方法 ,控 制 严 密 ,实 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由 公司 章 程 、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专项 制度和 操 作规 范四 个层 次的 制度 系列 构 成。 公 司 董事 会对 公司 建立 内部 控 制制 度和 维持 其有 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公司 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 一 个权 责分 明、 分工 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以 实现 对 公 司 从决 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 督和控 制 。具 体而 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 分: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9 (1)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 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 险 控 制委 员会 及合 规审 核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营 管 理与 基金 运作 的风 险控 制及 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公司设督察长 , 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就 内 部控 制制 度和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 告、 建议 职能 ,定 期和 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 责 审议 风控 制度 、流 程, 评价 风险 管理 状况, 为 公司 各环 节风 险的 监测 、评 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 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 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包 括控 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报 告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 司 致力 于贯 彻内 控优 先和 风 险管 理理 念, 培养 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 司 建立 了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20 公 司 控制 活动 包括 自我 控制 、 职责 分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 制、 业绩 评价 、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 司 建立 了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系 统及 清晰 的报 告系 统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沟 通 渠 道, 公司 全体 人员 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相 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并 处理。 公 司 的报 告系 统包 括定 期报 告 和临 时报 告。 定期 报 告按 照不 同的 时间 、频 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 告。 公 司 的执 行体 系报 告路 线是 各 业务 人员 向部 门主 管 报告 、部 门主 管向 总经 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 司 的监 督体 系报 告路 径是 公 司员 工、 各部 门主 管 向监 察合 规部 报告 ,监 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 司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监 察 合规 部, 对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 持 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另 外公司 还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 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 司 将严 格贯 彻基 金管 理相 关 的法 律法 规, 严格 依 法经 营。 督察 长和 监察 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21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8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6.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 商 证券 是百 年招 商局 旗下 金 融企 业, 经过 二十 多 年创 业发 展, 已成 为拥 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AA 级 券 商 。招 商证 券具 有稳 定的 持续 盈利 能力 、科学 合 理的 风险 管理 架构 、专 业的 服 务 能 力。 公司 拥有 多层 次 客 户服 务渠 道, 在北京 、 上海 、广 州、 深圳 等城 市拥 有 243 家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和 12 家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分公司,同时在香港设有 分 支 机构 ,全 资拥 有招 商证 券国 际有 限公 司、招 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招 商致 远资 本 投 资 有限 公司 、招 商证 券投 资有 限公 司、 招商证 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股博 时 基 金 管理 公司 、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 广东 金融高 新 区股 权交 易中 心有 限公 司及 证 通 股 份有 限公 司, 构建 起国 内国 际业 务一 体化的 综 合证 券服 务平 台。 招商 证券 致 力 于 “全 面提 升核 心竞 争力 ,打 造中 国最 佳投资 银 行” 。公 司将 以卓 越的 金融 服 务 实 现客 户价 值增 长, 推动 证券 行业 进步 ,立 志 打 造产 品丰 富、 服务 一流 、能 力 突 出 、品 牌卓 越的 国际 化金 融机 构, 成为 客户信 赖 、社 会尊 重、 股东 满意 、员 工 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22 招 商 证券 托管 部员 工多 人拥 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 运 作经 验、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经验, 以及大型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 验, 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 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 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 商 证券 是国 内首 批获 得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证券 公司 ,可 为各 类公 开 募 集 资金 设立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提 供托 管服 务。托 管 部拥 有独 立的 安全 监控 设施 , 稳 定 、高 效的 托管 业务 系统 ,完 善的 业务 管理制 度 。招 商证 券托 管部 本着 “诚 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 招商证券于 2012 年 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 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的正 式 批 复, 成为 业内 首家 可从 事私 募托 管业 务的券 商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 突出。截至2018 年一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30 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 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 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 提高业务运作 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营 管 理层 面设 立了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作 为公 司内 部 最 高 风险 决策 机构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 审议公 司 风险 管理 政策 、风 险偏 好、 容 忍 度 和经 济资 本等 风险 限额 配置 方案 ,拥 有公司 重 大风 险业 务和 创新 业务 项目 的 最终裁量权。 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23 资 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控 稽核 岗, 配备 专职 监察 稽 核 人 员, 在托 管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 法律 规章 ,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 商 证券 托管 部制 定了 各项 管 理制 度和 操作 规程 , 建立 了 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 密 、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 保持 托管 业务健 全 、有 效执 行;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 保持 基金 财产 的独 立性 ;实 行经 营场 所封闭 式 管理 ,并 配备 录音 和录 像监 控 系 统 ;有 独立 的综 合托 管服 务系 统; 业务 管理实 行 复核 和检 查机 制, 建立 了严 格 有 效 的操 作制 约体 系; 托管 部树 立内 控优 先和风 险 管理 的理 念, 培养 部门 全体 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所 托管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资 比例 、投 资 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应 在限 期内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24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 直销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 号嘉里 建设广场第三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李洋逸冰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 人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基金 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 台办 理开 户、 本基 金的 认 购 、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本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 2、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公司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官方网站:www.newone.com.cn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25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官方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公司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官方网站:www.guosen.com.cn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郭晶晶 公司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官方网站:www.dwzq.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公司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官方网站:www.gtja.com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26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公司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官方网站:www.csc108.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公司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站:www.cs.ecitic.com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 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站:www.zxwt.com.cn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27 公司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官方网站:www.xyzq.com.cn (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 济南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86 号证券 大厦2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公司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官方网站:www.zts.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公司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官方网站:www.ebscn.com (1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公司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官方网站:www.cicc.com.cn (1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2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高莉莉 公司电话:95357 客服电话:4009112233 官方网站:www.xzsec.com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它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 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 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 严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陆奇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29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 永大楼17 层 负责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电话:(0755)25028090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30 六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 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 者 。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七)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 种方式。


网 上 现金 认购 是指 投资 者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发 售代 理机 构用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网上 系统 以现 金进 行的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购 是 指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以 现 金 进 行认 购; 网下 股票 认购 是指 投资 者通 过基金 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 售代 理机 构 以股票进行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 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发 售 机 构 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结 算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 人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八)募集场所 投 资 人应 当在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指定 发售 代理 机构 办 理基 金发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基 金管 理人 、发 售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发售 代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31 理 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相关服 务 机构 ”章节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部分和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认购价格为1.00 元。 (十)认购开户 1、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 尚无深 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 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 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者 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A 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 其拥有的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基 金 认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 金 管理 人办 理网 下现 金认 购 时, 按照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 示上 述费 率结 构收 取 认 购 费用 。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网 上现 金认 购、网 下 股票 认购 时, 可参 照上 述费 率 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32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 期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 、 认 购 限 额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 单 一 账 户 每 笔 认 购 份 额 需 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


3 、 认购 申请 :投 资者 在认 购本 基金 时, 需按 发售 代 理机 构的 规定 备足 认购 资 金,办理认购手续。 投资者可多次申报, 不可撤单, 申报一经确认, 认购资金即被 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现 金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 有。 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位,小 数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计 入基 金 财产。利息与具体份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 ×1%=1,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 ×(1+1%)=10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 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15.8 元的利 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15.8 /1.00=15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则需缴纳认 购金额101,000 元,其中认购佣金1,000 元, 并可获得利息转换的份额15 份。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33 1. 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 申请。 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超过部分 须为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点办 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网 下现 金 认购 的投 资人 ,认 购 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认购 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 下 现金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 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有 ,利 息数 额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记录 为准。 利 息折 算的 基金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 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 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 份, 认购费率为1.0 % , 则 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500,000 ×1.0%=5,000 元 认购金额=1.00×500,000 ×(1+1.0%)=505,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500,000=500,000 元 又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65.8 元的利 息,则 利息折算的份额=65.8 /1.00=65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500,000 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 505,000 元,其中认购费用5,000 元,并可获 得利息转换的份额65 份。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34 5、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同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6、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1 日进 行 有 效认 购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基 金 管理 人预 先开 设的 基金 募集 专 户。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指 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 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 报。 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 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 是 中创 100 指数 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 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 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 点 办 理认 购手 续, 并备 足认 购股 票。 网下 股票认 购 申请 提交 后在 发售 代理 机构 规 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由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 中创100 指数的成份 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 限制个股认购规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 个月个股的 交 易 量、 价格 波动 及其 他异 常情 况, 决定 是否对 个 股认 购规 模进 行限 制, 并在 网 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 个股一般不超过20 只。 (3) 临时拒绝个股认购: 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 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网 下 股票 认购 期内 每日 日终 , 发售 代理 机构 将股 票 认购 数据 按投 资者 证券 账 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 日日终 (T 日为本 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 , 基金管理 人 初 步确 认各 成份 股的 有效 认购 数量 。登 记结算 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确 认 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完成验资后划入 基 金 证券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计算 认购份 额 ,并 根据 发售 代理 机构 提供 的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35 数 据 计 算 投 资 者 应 以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支 付 的 佣 金, 从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份 额 中 扣 除, 为 发 售 代理 机构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 只股票在 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








(1)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 票,n 代表投资者 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n≦300 。


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 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 “第i 只股票在T 日的均价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 日 行情 数据, 以该 股票 的总 成交 金额 除以 总 成交股数计 算,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T 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 T 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 股(转增) 、配 股等 权益 变动,则 由于 投资 者获 得了相 应的 权益,基 金管 理人 将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 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1 +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1 +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 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 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T 日均价+配股价 ×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 股利或股息)/(1 +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 “有效认购数量 ”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 的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清算 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 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36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为网上现金 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为除限 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 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当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 为该 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T 日中创100 指数中的权 重( 认购期间如有中创100 指数调整 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创100 指数编制规则计算 调整后的中创100 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 计算依据),p 为该股在T 日的均价。 如 果 投资 者申 报的 个股 认购 数量 总额 大于 基金管 理 人可 确认 的认 购数 量上 限, 则 根 据认 购日 期的 先后 按照 先到 先得 的方 式确认 。 如同 一天 申报 的个 股认 购数 量 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 若 某一 股票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 日至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 行股 票过 户日 的冻 结期 间 发生司法执行,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确 认 的 实 际 过 户 数 据 对 投 资 者 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认购费用(佣金)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网 下股 票 认购 ,投 资者 只可 选 择以 现金 方式 支付 认购 费 用 ; 通过 发 售 代理 机构 进行 网下 股票 认购 ,在允 许 的条 件下 ,投 资者 可选 择以 现 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若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费用(佣金)比率;


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佣金,则: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1+ 佣金比率 )×佣金比率。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认购 100,000 份基金 份额,并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假设认购佣金比例为 1%,则所需支付认 购费用(佣金)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佣金)=1 ×100,000×1%=1000 元 若 投 资 人 选 择 以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佣 金 , 则 : 认 购 佣 金=100 ,000/ (1+1% ) ×1%=990.10 元 8、特别提示 投 资 者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定 进行 股票 认购 ,并 及时 履 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37 (十四) 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募 集 期间 现金 认购 资金 全部 存 入本 基金 募集 专户 , 投资 者现 金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 期 间前 所产 生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在 本基金 募 集结 束后 ,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计 入 投 资者 的账 户。 募集 股票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日至 登 记结 算机 构进 行股 票过 户日 的 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当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募 集 的股 票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予 以冻 结, 并由 登记 机 构过 户至 本基 金组 合证 券 认购专户。


基 金 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 财产中 列支。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38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 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在 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生 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网下认购所募集的股票解冻;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 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发 售代 理机构 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进行清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39 八、基金份 额折算和 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确定 基金 份 额折 算日 ,并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根 据 投资 需要(如 变更 标的 指数) 或 为提 高交 易便 利 ,基 金管 理人 可向 登记 结 算 机 构申 请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基金 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并 由 登 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变更 登记 。基 金份额 折 算后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 发生调 整 ,但 调整 后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占 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 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按 照折 算后 的 基金 份额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 日),并提前公告。 (2)T 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折算前基金份额 总额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假设T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则 T 日 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1000 ,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 位。 (4)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 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 行 折 算,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至整 数位 (小数 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 (5)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总额, 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计算T 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 相核对。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40 (7) 在登记结算机构完成 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后的3 个工作日内, 投资人可 以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 5,000 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为3,600,000,000.95 元, 折算前的基金份 额总额为3,500,057,000 份, 当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为3638.47 。 (1) 折算比例= (3,600,000,000.95 /3,500,057,000)/(3638.47 /1000) =0.28268878 (2 ) 该投 资 人折 算 后的 基 金份 额 =5,000 ×0.28268878 =1413 (小 数 部分 四 舍五入)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41 九、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具备 下列 条 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 基 金上 市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 订上 市协 议书 。基 金获 准 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上 市交 易 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上 市交 易需 遵 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若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增加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分 级 业务 模式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并 且 不影 响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增加本基金分级份额,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三)暂停上市交易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暂 停 基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上 述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经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金 上市 。本基 金 恢复 上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予以公告。 (四)终止上 市交易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42 基 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可终 止基 金的 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本基金因上述1、3 、4、5 项等原因终止上市 交易, 本基金届时将由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 项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相 关公 告。 届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变 更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 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在 每一 交易 日开 市 前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 赎回 清单 ,基 金管 理人 或 深 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 实 时 成 交数 据, 计算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并 将计 算结 果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发 送 ,由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外发 布, 仅供 投资者 交 易、 申购 、赎 回 基 金份 额时 参 考。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 公告 频率 或决 定不 再披 露 IOPV ,并予以公告。


( 六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并且 不 损害 届时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申 请在其 他 证券 交易 所同 时挂 牌交 易, 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七 )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 则对 上 市交易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43 十、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将 通过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进 行 。投 资人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 管理 人在 开始 申购 、赎 回 业务 前公 告申 购赎 回 代理 券商 的名 单。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 行公告。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 他 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决 定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的 具体 时间 ,具 体业 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月 开 始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在上 市交 易之 前可 开始 办 理申 购。 但在 基金 申 请上 市期 间, 基金 可暂 停 办理申购。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和/ 或其 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44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的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必 须根 据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 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规 定的 方式 依照 申购 赎回 清 单 备 足申 购对 价,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持 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和 现金 ,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 资 人申 购、 赎回 申请 在受 理 当日 进行 确认 。如 投 资人 未能 提供 符合 要求 的 申 购 对价 ,则 申购 申请 失败 。如 投资 人持 有的符 合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不 足或 未能 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 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 资 人可 在申 请当 日通 过其 办 理申 购、 赎回 的销 售 网点 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 申购 、赎 回成 功后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 T 日收 市后 为投 资者 办 理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 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 发 送 给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如果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清 算 交 收 时发 现不 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则 依据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算 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 处理。 登 记 结算 机构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清 算 交收 和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 方 式 进行 调整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范围 内, 对清 算交 收和 登记 的 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45 投 资 者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和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的规 定按 时足 额支 付应 付 的 现 金差 额和 现金 替代 补款 。因 投资 者原 因导致 现 金差 额或 现金 替代 补款 未能 按 时 足 额交 收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该 投资 者追 偿并 要求 其承 担由 此 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 万份。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 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 易 所 开市 前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迟 编 制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如申 购赎 回清 单产 生差 错,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申 请基 金交 易的 临时 停牌 或暂 停 基金的申购、赎回,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投资 人在 申购 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申 购赎回 代 理券 商可 按照 不 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46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 现金 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 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 合 证券 是指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 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 证券 。申 购赎 回清 单将 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 金 替代 是指 申购 、赎 回过 程 中, 投资 者按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 全部或 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 用 现金 替代 是为 了在 相关 成 份股 停牌 等情 况下 便 利投 资者 的申 购、 提高 基 金运作的效率, 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 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 现金替代分为3 种类型 : 禁止现金替代 ( 标志为 “禁止 ”) 、 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禁 止 现金 替代 是指 在申 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 为替代。


可 以 现金 替代 是指 在申 购基 金 份额 时, 允许 使用 现 金作 为全 部或 部分 该成 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 须 现金 替代 是指 在申 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 份证 券必 须使 用现 金作 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 用情 形: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 证券 一般 是由 于停 牌 等原 因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1+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对 于 使用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需在 证券 恢 复交 易后 买入 ,而 实际 买 入 价 格加 上相 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最 新价格 可 能有 所差 异。 为便 于操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保 证 金率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47 如 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的 实 际成 本,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退 还 多 收 取的 差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 基金购 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则 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 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取替代 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 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 日日终,若已购入 全 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券 的 实际 购入 成本 (包 括买 入价 格 与 交 易费 用)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或 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若 未能 购 入 全 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的 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 加 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T 日起,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 交易日已达到20 日而该证券正 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 按 照 最近 一次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 管 理人 将应 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 发送 给登记 结 算机 构,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现 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 日后第 2 个 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 起第22 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 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 替 代限 制: 为有 效控 制基 金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 误差 ,基 金管 理人 可规 定 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第 只替代证 券的 数量 ╳该证 券经 除权调 整的


日日 收盘╳








申购基金 份额╳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 (3)必须现金替代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48 ① 适 用情 形: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 证券 一般 是由 于标 的 指数 调整 将被 剔除 ,或 基 金 管 理人 出于 保护 持有 人利 益原 则等 原因 认为有 必 要实 行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成份 证 券。


② 替 代金 额: 对于 必须 现金 替 代的 证券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 告 替 代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即 “ 固定 替代 金额 ” 。 固定 替代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 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 中 必须 用现 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 购赎回 清 单中 可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 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 代 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 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供。 另外, 若 T 日为基 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 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 ,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 须 用现 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 可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 量与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 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 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T+1 日 公告的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收。 现 金 差额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 负或 为零 。在 投资 者 申购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 数 , 则投 资者 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应 的 现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 投 资 者将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金 ;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 额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49 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示例) 最新公告日期: 2014-12-26 基金名称:华润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标的指数代码:399612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8382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41618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5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8382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500000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50% 组合信息内容 交易 日期 代码 股票 名称 股票 数 量 现金 替代 标志 现金 替代保证 金率 固定 替代 金额 2014-12-26 002673 西部证券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59 东方财富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51 中工国际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104 乐视网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42 宁波银行 500 允许 21%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50 2014-12-26 002146 荣盛发展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500 山西证券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29 中环股份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44 海宁皮城 2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124 汇川技术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90 成飞集成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65 东华软件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75 立讯精密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10 东方园林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92 中泰化学 4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50 康得新 4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67 东方锆业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63 远光软件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22 科华生物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81 金螳螂 5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25 航天电器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07 华兰生物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40 东华科技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11 盾安环境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30 达安基因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02 金风科技 8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24 机器人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15 海康威视 5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99 圣农发展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594 比亚迪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11 海大集团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08 大族激光 4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28 云南锗业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91 劲嘉股份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56 欧菲光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92 奥飞动漫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10 广联达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48 宁波华翔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99 海普瑞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44 滨江集团 200 允许 21%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51 2014-12-26 300070 碧水源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570 贝因美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40 格林美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61 拓维信息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42 九阳股份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56 横店东磁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65 海格通信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83 怡亚通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64 华峰氨纶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73 软控股份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77 友阿股份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06 莱宝高科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52 上海莱士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146 汤臣倍健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72 三聚环保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69 美邦服饰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53 杰瑞股份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85 大北农 4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41 登海种业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75 亚厦股份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01 新和成 2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03 乐普医疗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22 科伦药业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29 兆驰股份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36 大华股份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24 苏宁云商 20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73 水晶光电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52 中青宝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69 獐子岛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79 数码视讯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701 奥瑞金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304 洋河股份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55 辰州矿业 300 必须


3850.00


2014-12-26 002004 华邦颖泰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161 远望谷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91 江苏国泰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05 四维图新 300 必须


6350.00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52 2014-12-26 002152 广电运通 200 必须


5050.00


2014-12-26 002250 联化科技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29 七匹狼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28 思源电气 2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315 掌趣科技 200 必须


4050.00


2014-12-26 002104 恒宝股份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05 德豪润达 5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88 长信科技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00 省广股份 2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19 恒康医疗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23 鱼跃医疗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476 宝莫股份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94 信立泰 1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038 双鹭药业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17 网宿科技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02 神州泰岳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41 歌尔声学 4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230 科大讯飞 300 允许 21%


2014-12-26 002653 海思科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27 华谊兄弟 4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058 蓝色光标 2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251 光线传媒 100 允许 21%


2014-12-26 300133 华策影视 100 允许 21%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 基金管理人 无法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登 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 申购。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53 6、申购赎回清单或者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 回清单编制错误。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 8、在发生标的指数 成份股上市公 司重大行为 (如兼并重组)、成 份股市场 价格异常波动( 如连续涨/跌停)等异常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 单一投资 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情形 (第4 项除外 ) 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全 部 或部 分 被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对价 将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予 以公 告( 但相 关暂 停申 购公 告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登 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 赎回。 5、 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 或者IOPV 计算错误、 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在发生标的指数 成份股上市公 司重大行为 (如兼并重组)、成 份股市场 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54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暂 停基 金估 值并 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但 相关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对价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十)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 ,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 组 合 证券 ,共 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或其整 数 倍, 进行 申购 。在 不损 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用其他合理的申购、 赎回方式, 并于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3 个工作日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 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基 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 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55 十一、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采 用被 动式 投资 策略 ,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程 序 约束 和数 量化 风险 管理 手 段 , 力争 控制 本基 金的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 表现 相当 ,以 便为 投资 者带 来 长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创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 证 、股 指期 货、 银行 存款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中创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中创100 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 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 能很好地代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中小创业版企业的整体表现, 且随着 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未 来 出现 了更 合理 、更 具代 表性 的代 表该 类公司 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 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停 止向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 提供 标 的指 数所 需的 数 据、 限 制 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 标的指数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停止发布; (3)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 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停 止编 辑、 计算 和公 布 标的 指 数点 位或 停止 对 基金 管 理 人的标的指数 (四)投资策略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56 本 基 金主 要采 取完 全复 制法 , 即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 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 建 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 动进 行相 应调 整。 当预 期指 数 成 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分红 等 行为 时, 或因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 回 等 对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响 时 ,或 因某 些特 殊情 况导 致流 动 性 不 足时 ,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踪 标 的指 数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当 预 期成 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 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 分红 等行 为时 ,以 及因 基 金 的 申购 和赎 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可 能 带来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会 对 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如有因受股票停牌、 股票流动性或其他一些影 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素的限制, 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成 份股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结 合 经验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定期调整: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中创 100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 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不定期调整:根据指数编制规则,中创 1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 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创 100 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 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本 基 金将 采用 货币 市场 工具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流动 性 管理 。在 满足 安全 性和 保 证 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将结 合宏 观分 析和微 观 分析 制定 投资 策略 ,有 效利 用 基 金 资产 ,更 好地 实现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目标 。 同时 ,根 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 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 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 证 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 如 股指 期 货、 权证 以及 其他 与标 的指 数或 标的指 数 成份 股相 关的 衍生 工具 。基 金 投 资 于衍 生工 具的 目标 ,是 使得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更 紧密 地跟 踪标 的指 数, 以便 更 好 地 实现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基金 投资 于各 种衍生 工 具的 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总值的10%。 基金拟投资于新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的, 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公 告。 在正常 市 场情 况下 ,本 基金 力争 净值 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2%。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57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 前提下,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形成基金投资建议; (4)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2、投资决策机制 本 基 金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下 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 基金 经理 负责 基金 的日 常 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3、投资决策流程 研 究 、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 易 、评 估、 组合 维护 的 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 了本 基 金 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保 证 投资 理念 的正 确执 行, 避免 重 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指数投资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 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 商 等 外部 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开 展指 数跟 踪、成 份 股等 相关 信息 的搜 集与 分析 、 流动性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 研究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 期 召 开或 遇重 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决策 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 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相关信息,结合内部指数投资研究, 以 指 数复 制法 构建 组合 。在 追求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的 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采 取适 当 的投资方法,以降低投资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运营管理部交易组 负责具体的 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 的职责。 (5) 投资绩效评估: 投资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 提 供 相关 报告 。绩 效评 估能 够确 认组 合是 否实现 了 投资 预期 、组 合误 差的 来源 及 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58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 跟踪标的指 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 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有 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 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59 (1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购)等; (1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3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6)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1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7) 、( 18)、 (19) 项外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 制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60 金 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如 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 利 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托 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 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 规 定发 生修 改 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 定 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或 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61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创100 指数


中创 100 指数选取中小板和创业板中代表性较强、流动性较好的 100 家公司 组成样本股 ,能够较好 反映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 。 本 基 金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相 应 更换 基金 名称 和业 绩 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 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 期的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 金 ,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中等 预期 风险 、中等 预期 收 益的 品种 。同 时本 基金 为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跟踪 标的指 数 表现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 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 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5,294,739.05 99.11 其中:股票 55,294,739.05 99.1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92,543.03 0.88 8 其他资产 2,294.74 0.00 9 合计 55,789,576.82 100.00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62 1.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2,251,119.90 4.0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131,379.20 59.6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400,506.97 2.52 F 批发和零售 业 1,169,217.00 2.11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208,530.00 0.38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务业 7,787,388.44 14.02 J 金融业 2,708,721.19 4.88 K 房地产业 429,858.00 0.77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2,058,961.78 3.71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1,204,768.40 2.17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736,307.00 1.33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207,981.17 3.98 S 综合 - - 合计 55,294,739.05 99.58 1.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415 海康威视 79,830 3,296,979.00 5.94 2 300498 温氏股份 89,465 1,866,239.90 3.36 3 002230 科大讯飞 24,815 1,509,496.45 2.72 4 002304 洋河股份 13,647 1,473,739.53 2.65 5 002027 分众传媒 105,500 1,359,895.00 2.45 6 300059 东方财富 71,348 1,207,921.64 2.18 7 002024 苏宁易购 83,100 1,169,217.00 2.11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63 8 002008 大族激光 21,301 1,165,164.70 2.10 9 002594 比亚迪 20,200 1,137,260.00 2.05 10 002450 康得新 56,681 1,121,150.18 2.02 1.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仓股指期货。 1.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10.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仓国债期货。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64 1.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 持仓和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仓国债期货。 1.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出现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29.3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5.3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94.74 1.11.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450 康得新 1,121,150.18 2.02 重大资产重 组停牌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65 1.11.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 数字分 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66 十二、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5.25-2015.12.31 -27.45% 3.13% -23.92% 3.27% -3.53% -0.14% 2016.1.1-2016.12.31 -24.51% 1.83% -24.42% 1.86% -0.09% -0.03% 2017.1.1-2017.12.31 10.15% 0.93% 11.20% 0.94% -1.05% -0.01% 2018.1.1-2018.3.31 -1.32% 1.54% 0.68% 1.58% -2.00% -0.04% 2015.5.25-2018.3.31 -40.47% 1.94% -35.62% 2.00% -4.85% -0.06%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5 年5 月25 日至2018 年3 月31 日 )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67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68 十三、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69 十 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 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70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的结 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71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 结算 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 误造成基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72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 错误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因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73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证 券 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指数公 司及登记 结算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或由于不可抗力 等其他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74 十 五、基金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 本基金 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 明书;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基于本基金的性 质和特点,本 基金收益分 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 前提,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有可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以及该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支付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7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 除 权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76 十 六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77 H=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0.03% ÷当年天数H 为ETF 每日应计提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ETF 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5 万元收取。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 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 和计费方式的,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 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未来, 如本基金委托第三方计 算并公布IOPV 并产生相应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78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79 十 七、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 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80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8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82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83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变更标的指数; (24)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84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清单、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85 十 八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86 十 九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 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 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 金投资的目的 是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如果发 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跟踪 中创100 指数 。 中创100 指数 选取中小板和创业板中代表性较强、 流动性较好的100 家公司组成样本股, 能够 较好反映中小企业板和创 业板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中创100 指数的各项指标,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87 包括业绩表现、 流动性、 波动性、 行业分布和市场代表性均 较好 , 因此本基金受 到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本 基金投资范围 主要为中创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 股、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等, 同时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尽管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但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能力仍 然可能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88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 是控制投资组 合与基 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 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 的关键。具体误差值以基金合同中表述为准。 (1)由于标的指数 调整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方 法,使本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发生配 股、增发等 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 金红利、新股 市值配售收 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 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 牌、摘牌或流 动性差等原 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 过程中的证券 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 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能力,例如 跟踪指数 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 的偏离。如因 受到最低买 入股数的限制,基金 投资组合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89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 股票 的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 因 缺 乏 卖 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4、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 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 金份额参考净 值(IOPV) ,供投资人交易、申 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 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5、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 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 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 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 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或不再作 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交易 的风险。 8、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90 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 由于股指期货 价格变动而 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 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 股指期货合约 价格和指数 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 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 之间价 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 指由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 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 由于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 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 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 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制度 建设、人员 配备、风险管理和内 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91 二十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 ,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92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93 二十 一 、基 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 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94 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 公告申购 赎回清单,计 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95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96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97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98 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 项 和认购股票 、应付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 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99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 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的费用 ;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00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 低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01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02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 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03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 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04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05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06 9、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07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08 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09 二十二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 号嘉里 建设广场第三座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3 亿元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基 金募集 、基 金销售 、特 定客户 资 产管理 、资产 管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6.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证 券经纪 ;证 券投资 咨询 ;与证 券 交易、 证券投 资活动 有关 的财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10 务顾问; 证券 承销与 保荐; 证券自 营;证 券资 产管理; 融资 融券; 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中创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股 指期 货、银 行存款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其中本基金 投资于中 创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90%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 本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11 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2)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3)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 仓)的 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5)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6)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12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 在开始 进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与 基 金托管 人就股 指期货 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 (7)、 (18) 、 (19) 项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规 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 其有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和结 算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基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13 金管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市 场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责 解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担 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相应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行 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手 或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防 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负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管 在 本基金 名下,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作 的落 实和协 调,并 确保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产 生的流通 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问题, 造成基 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资 产的责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14 任与损失 ,及 因流通 受限证 券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 预案应 包括但 不限于 因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需要 解决的 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 调、基 金流动 性困难 以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以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流 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极 有效 的措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因市 场发生剧 烈变 动等原 因而导 致基金 现金周 转困 难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提 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 的支付 结算对 本基金 因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如 因基金 管理人 违约 导致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基 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有 关资 料如有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提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述书 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①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④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 有关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有 关 限制规 定,在 合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15 ①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③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理 人无正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16 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17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 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 金的 任何资 产(不 包含基 金托管 人依 据中国结 算公 司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承 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开 立的托 管资金专 门账 户,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聘 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 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18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算 备付 金等的 收取按 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 行、银 行间 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规 定, 在银行 间市场 登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托管 与结 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开 户 证实书 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管 库,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19 保管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办 理。属 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度 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务 中产生 的重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大 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不 得无故 拒绝或 延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基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20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同 意,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能 解决的 , 应提 交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方 当事人 具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处 理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21 二十三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系 列 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 及时 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 管理人 已开通 基金 网上直 销业 务,个 人 投资者 可以直 接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 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元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网 上直销 交易平 台” 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业 务,在 本基金 开放日常 申购 和赎回 等业务 后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网上直 销交 易平台 办理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等业务 ,有关 详情可 参见 相关公告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在条件 成熟的 时候,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 网上交 易业务 的发展 状况 ,适 时调整可用 于 基金网 上直销 交易平 台或用 于交 易支付的 银行 卡种类 ,敬请 投资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 如果想 查询申 购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分 红方式 状态、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产 品与 服务等 信息 ,请 拨打本 基金 管理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1000-89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 管理人 为投资 人预 设基金 查询 密码, 预 设的基 金查询 密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 足6 位数字的 ,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 通过 客户服 务电话 查询基 金账户 下的 账户和交 易信 息。投 资人请 在知晓 其基金账 号后 ,及时 拨打本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电话 进 入自 助语音 服务 修 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22 (kf@cryuanta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 成熟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通过 销售机 构 为投资 人提供 基金转 换业 务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 条件成 熟时, 基金 管理人 可通 过销售 机 构为投 资人提 供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投资人 可以 定期定额 申购 基金份 额,具 体实施 方法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23 二十 四、其 他应披露 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国融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 开通 定期定额 投资和转 换业 务并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7 年 12 月 14 日 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东吴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 开通 定期定额 投资和转 换业 务并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证 券投资基 金缴 纳增值税的 公告 2017 年 12 月 30 日 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华润元 大中创 100ETF 持有的 “乐视 网”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 1 月 2 日 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 基金净值 公告 2018 年 1 月 2 日 华润元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018 年 1 月 9 日 华润元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2017 年第 2 号) 2018 年 1 月 9 日 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安信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 开通 定期定额 投资和转 换业 务并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8 年 1 月 11 日 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中山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为代销机 构、 开通 定期定额 投资和转 换业 务并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8 年 1 月 15 日 华润元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8 年 1 月 22 日 华润元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度报 告 2018 年 3 月 28 日 华润元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年度报 告摘 要 2018 年 3 月 28 日 关于华润元 大中创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根据流动 性新 规修改基金 合同部分 条款的公 告 2018 年 3 月 29 日 华润元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2018 年 3 月 29 日 华润元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2018 年 3 月 29 日 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上海万 得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 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 和转 换业务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30 日 华润元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8 年 4 月 21 日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24 二十五、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的 住所 ,投 资人可在 办公 时间查 阅;投 资人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 件。对 投资人 按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还 可以 直接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 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 阅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 元大 中创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 125 二十六、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的办公 场所, 在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 的文件 (二)《华润 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润 元大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 华润元大 中创 1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七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