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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优选(257070)

国联安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优 选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11 年3 月24 日 证 监 许可[2011]437 号 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 动。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 策 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具有 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 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8 日公告《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五只基金变更基金名称的公告》 , “国联安 优 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名为“国联安优选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5 月23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5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5 九、基金的投资 ..................................................................................................... 69 十、基金的业绩 ..................................................................................................... 8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十七、风险揭示 ..................................................................................................... 98 十八、基金的业务规则 ....................................................................................... 10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102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11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7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 、绪 言 《国联 安 优 选行 业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国 联安优 选行 业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或《基 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负 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联安 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国 联 安 优 选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国联安 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联安 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n 个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 突发 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 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 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 事长,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宝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并曾担任中 国太平洋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 董事总经理, 硕士学位。 历任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 基 金管理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8 年3 月28 日 ,公 司第 四届 董 事会第 三十 三次 会议 同 意刘轶先 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孟朝霞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Jiachen Fu (付佳晨) 女士, 董事, 工商管理学士。2007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 历任安联集团董事 会事务主任、 安联全球 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 人、忠 利保 险公 司内 部 顾问、 戴姆 勒东 北亚 投 资有限 公司 金融 及监 控 部成员、 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 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 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 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杨一君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 司副总裁助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 经理,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运营总监、 风险管 理部总经 理、 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等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 先生 ,董 事 ,经 济 与政 治学 博士 。2017年3 月底 退休前 , 担任安 联投 资管 理新 加 坡公司 行政 总裁/投 资 总监, 负责 监督 安联 亚 洲保险实 体的投资管理事务。1990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 他历任安联全 球投资韩国公司董 事总经 理/ 投资 主管 、 安联全 球投 资亚 太区 投 资总监 、安 联苏 黎世 公 司投资总 监、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 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 安联投 资管理公 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 安联 人寿韩国 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 安联资产 管理欧洲 股票研究部主管、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 (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 贝多广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 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担任客座研究员, 并曾先 后任职于中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 会、 中金公司和美国 摩根大通。 贝先生曾出版多项专著, 获得过孙冶方经济学 论文奖, 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 近年来关注普惠金融, 并主 持相关课题研究。 贝先 生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 财政金 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志明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野村 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 野村国际 (香 港) 中国投行部总经理、 野村中 国区首席执行官, 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 全球合伙人等职。 现任正大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 斌 先生 ,独 立 董事 ,特 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美 国伊 利诺 伊 大学(UIUC)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上海 交通 大学 管理 工 程博士 。历 任纽 约银 行 梅隆资产 管理公司担任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 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11 月起, 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 人。2010 年 7 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 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 监事会主席, 会计专业硕士、 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平安电子 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 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 项目负责人、 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 财务管理室主任, 平安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首席财 务官等职务。 现任太平 洋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 ,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 亚洲业务 部主 管 、 主 席 办公 室 主 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 席及日 本 全 国 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 问主管。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 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 职工监事, 大学本科、 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 职工监事, 大学本科, 现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合部 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 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 事长,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宝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并曾担任中 国太平洋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 董事总经理, 硕士学位。 历任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 基 金管理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8 年3 月28 日 ,公 司第 四届 董 事会第 三十 三次 会议 同 意刘轶先 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孟朝霞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李柯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 部、 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营运负责人兼 内部审计 师、 公司副总经理、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 现任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东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2003年1 月加 盟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后担任 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年6 月加 入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 后担任 基金 经理 、总 经 理助理、 投资总监等职务。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潘明,硕 士研 究生,1996年6 月至1998 年6月 在计算 机 科学 公 司担任 咨询 师; 1998 年8 月至2005 年5 月在摩托罗拉公司担任高级行政工程师;2003 年1 月至 2003年12月在扎克斯投资管理公司担任投资分析师; 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在 短剑投资公司担任执行董事; 2005年5月至2009年7月在指导资本公司担任基金 经理兼大宗商品研究总监; 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 投 资经 理;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在GCS 母基 金 公司 、GCS有限公 司、GCS 有 限责任 合伙 公司 担任 独 立董事 ;2010 年3 月至2012 年10 月在 光大 证券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投 资经理助理; 2012年10 月至2013年12月在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3 年12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基金 经理助 理。2014 年2月 起担任 国联 安优 选行 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年4 月起 兼任 国联 安德盛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2015 年4月至2017年2 月兼任 国联 安主 题驱 动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1 月起 兼任国联 安科技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历任基金经理: 基 金经 理 担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时间 王忠波 先生 2011 年5 月至2014 年 1 月 饶晓鹏先生 2014 年1 月至2015 年 4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 部负责人、 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金 合同 ,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 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 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 六) 基金管 理 人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 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 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 保护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 营活动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 高效和持续、 稳定、 健 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具体来说, 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 规章,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 符合 现代 企 业制度 要求 的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 决策 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 行之 有效 的 风险控 制系 统, 确保 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健 康 运行 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 提高 经营 管 理的效 率和 效益 ,努 力 实现公 司价 值的 最大 化 ,圆 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 公司 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 段和 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 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 应当 符 合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各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涵盖 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 定内部 控制 制度 应当 以 审慎经 营、 防范 和化 解 风险 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当 随着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调 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 必须 依据 自 身经营 特点 设立 顺序 递 进、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 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1)建 立以 一线 岗位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细 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 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 衡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 风险管 理部和监 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 必须 建立 科 学的授 权批 准制 度和 岗 位分离 制度 。各 业务 部 门和 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 直接的操作部门 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公司 必须 建立 完 善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和 规 范的岗 位管 理措 施。 在 明确 不同岗 位的 工作 任务 基 础上, 赋予 各岗 位相 应 的责任 和职 权, 建立 相 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 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司 必须 真实 、 全面地 记载 每一 笔业 务 ,充分 发挥 会计 的核 算 和监 督职能, 健全会计、 统计、 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 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 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 必须 建立 严 密有效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 ,包括 主要 业务 的风 险 评估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和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 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 失火等 非常情况时, 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 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 发挥作用, 以确保公司 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 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主 要内容 包括 :投 资管 理 业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 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 自觉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按 照 投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 和 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 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 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 按照 法律 、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 规定, 建立 完善 的信 息 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 根据 国家 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 全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 性原 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 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 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 按照 法律 、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 规定, 建立 完善 的监 察 稽核 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 客户提供专 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 QFII、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 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6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623 只,QDII 基金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 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 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 别与评估、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 度建设 、内 外部 检查 及 审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 务全员、 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中国 银行连 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师 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内 部 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等国际 主流 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 报告。2017 年 ,中 国 银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 、021-38784766 网址:www.cpicfunds.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3)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123 联系人: 肖武侠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电话: (010 )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或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7)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118110 联系人:张技辉 客户服务电话:96228(省内) ,4001196228 (省外)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 -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97874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人:叶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 )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1)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12)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3)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0755 )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 -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名称: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7)名称: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 )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0)名称: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29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 )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2)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或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3)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 (010 )60834772 联系人:周雪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名称: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 所 :江 西省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 国际金融 大厦A栋 41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 (0791 )86794744 联系人:胡晨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25)名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6100 联系人:李慧灵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6)名称: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27)名称: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8)名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9)名称: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 (023 )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0)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2)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 04)、 17A、18A 、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04)、 17A 、18A、24A、25A、26A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lhzq.com 33)名称: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或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4)名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1 联系人:王宝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35)名称: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6668(甘肃省内)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6)名称: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电话: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7)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 )8296016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8)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icbc.com.cn 39)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0)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1)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2)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魏纯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43)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4)名称: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2、5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5)名称: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6) 名称: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 公 地址 :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金融 中 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星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47)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80108643 联系人: 陈姗姗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8)名称: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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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 www.tfzq.com 49)名称: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建国 门外 光华 路14 号1幢1 层、2层、9 层、11层、 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李昊恒 电话:010-65807856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50)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1)名称: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 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www.zszq.com 52)名称: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3)名称: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联系人:刘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5) 名称: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住 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高 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成国际 大 厦20 楼2005室 办 公 地址 :新 疆乌 鲁木齐 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 路358 号大成 国 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533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6)名称: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电话:025-52278866 联系人:贾国荣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57)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8)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15618885038


联系人:余翼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9)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0)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1)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李晓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2)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1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3)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6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6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7)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cvc.com.cn 68)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4 楼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郭丹妮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0)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15249236571 联系人:陈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1)名称: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李超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2)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3)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4)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75)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6)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85643600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7)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 ://www.66zichan.com 78)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层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9)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0)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1)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 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2)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11 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83)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七幢23 层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84)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5)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刘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6)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3 层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7)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F 座 12 层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88)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9)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90)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91)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 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2)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93)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4)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8 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95)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16 楼 法定代表人:程雷 电话: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96)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7)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98)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A 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电话:021-64389188 联系人:黄志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99)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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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联系人: 茅斐 电话:021-38992852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 四) 审计基 金资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负责人: 蔡廷基 联系人: 王国蓓 联系电话 :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钱晓英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 《基金合同》, 经 2011 年 3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1]437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1 年 4 月 15 日至 2011 年 5 月 18 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 1.00 元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 1,366,884,502.21 份基金份额, 有 效认购总户数为 11,710 户。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上述情况的 原因和 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 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3:00) 之前, 其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 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1年7月15日 赎回开始日:2011年7月15日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 除外)。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 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 可以 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 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 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 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 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 起不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通 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 申购费),已在直销机 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 低金 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 ,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 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 同时全部赎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合 理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进行前述调整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 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申购费 率与 赎回费 率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申购费 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①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


0.48% 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32% 5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











0.12%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②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80% 5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











0.30%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 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 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 届时以最新的 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 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 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 各银行网上银行上限标 准。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 易费 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 基金 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 可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 ≤持有期<1 年 0.50% 1 年 ≤ 持有期<2 年 0.20% 持有期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 赎 回 费 用 由 基金 赎 回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用的25%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但对持 续 持 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资 者 收 取 不 低于1.5% 的赎 回 费 并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 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 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 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 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在与相应的代销机构协 商一 致后,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整基 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 数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 资 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 元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 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 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 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 适用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T 日基金资 产净值/T 日 发行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 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三 位 , 小 数点 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 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 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 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 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 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 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前段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 (2 ) 部 分 延 期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他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5)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 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 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 请的措施; (6)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的情形; (7)法律法规 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除第(4 )项) 之一 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4 ) 项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 回 申请的情况; (4)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当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如暂时不能 足额 支付,应当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已被确认 成功的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 ( 十二 )其他 暂停 申购和 赎回 的情形 及 暂 停申购 和赎 回的公 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 ,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 法程 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公 告并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 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 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 只能 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 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 的开 放式基金。 1、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 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 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 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 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 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 他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 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 相应 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 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 费率 时,对于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的,申购费率按各 基金对应的 4 折优惠申购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 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 求进行公告。 4)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 出 金 额 -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 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国联安精选 股票基金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者使用的是工行 卡(非通联支付)。假 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国 联安精选股票基金的基 金单 位资产净值为1.250 元, 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50 元,假设该投资者持有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不满 1 年。该金额档次下,国 联安精选网上交易转换为国联安安心 成 长 的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为 0.75%-0.6%=0.15% ,则该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 金单位资产净值×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率=500,000.00 ×1.250 × 0.5%=3,125 元 申购补差费=( 转 出 金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金 赎 回 费 率) × 申 购 补差 费率/(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500,000 ×1.250-500,000 ×1.250 ×0.5% )× 0.15%/(1+0.15%)=931.42 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500,000.00 ×1.250 -3,125 -931.42 =620,943.58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国 联 安 安 心 混 合 基 金 当 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620,943.58/1.050 =591,374.84 份


2、业务规则: (1 )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投 资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 基金转换采取未 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 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 计算。 (3)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 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 者可通 过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4)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 原则上为100 份基金单位。 基金份 额持有最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 足 100 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 额限制。 (5) 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 额转 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 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 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 目前, 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 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 规 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 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 金 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之第 (四) 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 转托管 、冻 结与质 押 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 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 管基金份额成功后, 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 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 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4、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九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周期、企业盈利周期和通货膨胀周期中的景 气行业,优选景气行业 中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 力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 产、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理 念 把握流动性周期、企业盈利周期和通货膨胀周期下各行业不同表现特 征和发展状态 , 动 态 理解 不 同 周 期 中 高 成 长 企业 的 独 有 特 质 , 在 周 期变 化 与高成长性中优选个股。 ( 四)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 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 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 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 对投 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 别的 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若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投资者情绪急剧变化、海外市场异常变动等因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素导致投资决议形成的 市场环境发生改变,基 金经理可以提出大类资 产配 置的调整建议,投资决 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讨 论基金经理的建议并确 定大 类资产的调整比例,由基金经理执行。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 行业配置和自下而上的 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方法 , 在投资策略上充分体现 双重“优选”概念,即 ,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 济成 长和结构转型过程中行 业景气度的变化,以定 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 方法,动态优选不同经 济周期阶段的景气行业 ;并结合价值投资理念 ,挖 掘该行业的成长性个股,获取超额收益率。 (1)行业配置策略 在中国经济成长和结构转型的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各行业的景气度 不同。本基金管理人主 要从中国经济周期演进 中各行业景气变化的机 理出 发,总结各行业的市场 表现与经济周期的联动 关系,从而优选出不同 经济 周期下的投资收益超过 市场中各行业收益率的 平均值的景气行业。对 于在 不同经济周期下投资收 益能够长期超越市场中 各行业平均收益率的行 业, 本基金立足于长期持有 ;对于在经济周期的不 同阶段具有不同市场表 现的 行业,本基金管理人将 在经济周期演进过程中 根据这些行业与经济周 期的 联动关系进行动态的行 业优化配置,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 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 本基金主要通过流动性周期、利润周期和通胀周期三个因素来刻画经 济周期,分析各行业表现与经济周期之间的相关性。 1)流动性周期 流动性周期主要由利率走势所驱动,特别是短期利率。当中央银行降 息以刺激经济时, 周期往往进入了加速阶段, 当降息结束时周期到达顶点, 强的流动性增长常常导致较强的利润上升, 进 而导致企业投资和就业增长; 当中央银行加息、收缩 流动性时,大多数时候 对通货膨胀及企业过度 投资 等产生抑制作用。 2)利润周期 利润周期通常落后于利率的变化。企业的利润增长经常鼓励企业开支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和薪水增长,利润减少则正好相反。 3)通货膨胀 周期 通货膨胀指在纸币流通条件下,因货币供给大于货币实际需求,导致 货币贬值, 而 引 起 的 一段 时 间 内 物 价 持 续 而 普 遍地上涨现象;而 当 市场 上 流通货币减少, 货币 供给 小于货币实际需求, 影响物价下跌, 就造 成通货 紧缩。通货膨胀与通 货紧 缩 的 交 替 与 经 济 周 期是 交 织 在 一 起 的 , 对 企业 的 开支、产品价格以及利润率等产生重要的影响。 下图描述了三个周期和它们的相互关系。在一个典型的经济周期中, 流动性周期经常领先于利 润 周 期 , 然 后 是 通 胀周 期 。 三 个 周 期 在 时 间上 并 存,相互交织。每一周 期的各个阶段前后继起 ,但并不必然存在。本 基金 将在宏观经济动态变化中前瞻性地把握三者的演变, 并从中优选景气 行业。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流动性周期、利润周期 和通胀周期中各行业市 场表现的关键驱动因素 (如主营业务利润增长 率) , 进而判断各行业的市场择时顺序, 从而优选出 不同经济周期下的景气行业, 并实现对优选行业的重点配置。 为提高本基金行业配置的有效性,本基金还将从行业内各企业的财务 指标、行业生命周期与 景气度的变化、宏观政 策影响(如当时国家产 业政 策的导向) 、 估值与成长性的最新变化, 结合实地调研所获知的关于各行业 的发展态势与景气变化 的最新信息,把握各备 选行业的发展前景,选 择成 流动性周期 利润周期 通胀周期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长性行业,并据此对投资组合当中的行业 构成进行及时调整。 (2)选股策略 在对行业景气程度和投资价值的分析过程中,本基金将前瞻性地把握 中国经济成长及结构转 型中受惠的行业高成长 公司,使投资者分享这 些上 市公司在中国经济发展 和结构转型中获得的高 成长溢价,获得长期、 稳定 的投资回报。 在得到了最优化的行业配置比例之后,基金管理人将从已经优选出的 行业中,挑选高成长上 市公司进行投资。在个 股选择上,主要对品质 、成 长性和估值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1)品质 本基金主要通过 盈利能力指标(如 P/E、P/S、P/EBIT 等) ,经营效率 指标 (如ROE、ROA、ROIC 等) 和 财务状况指标 (如资产负债率、 流动 比率 等)衡量上市公司的品质。 2)成长性 评估 本基金主要通过企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以及成长性综合评价来评估公 司的成长性。 首先对企业利润增长率、销售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进行定量评估,然 后根据企业成长性评价 体系,对公司的成长性 进行综合评分并排序, 挑选 出其中最具成长潜力而且 成 长 质 量 优 良 的 股 票进 入 核 心 股 票 池 。 企 业成 长 性评价体系从宏观环境 、行业前景、公司质量 和成长性质量方面对企 业的 成长性进行评价,采用 定性分析结合定量分析 的方法对企业的成长性 进行 综合评分。 3)估值水平


对上述核心股票池中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 踪研究,在明确的价值 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 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 的投 资标的。 3、债券投资 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 种。本基金采用久期控 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 略, 满足基金流动性要求的前 提 下 实 现 获 得 与 风 险相 匹 配 的 投 资 收 益 。 主要 的 债券投资策略有: 1)久期控制 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 控制利率风险。根据对 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 加组 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 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 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类属策略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市 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券等 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 平,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 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 间配 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 配置策略 通过对央行货币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 因素的分析来预测 收 益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可能变化 ,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充 分把握收益率曲线 的 非平 行 移 动 带 来 的 机 会 ,根 据 利 率 曲 线 移 动 情 况, 选 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阶梯型组合 。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 1) 综合分析权证的包 括执行价格、 标的股票波动率、 剩余期限等因素 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BS 模型和溢价率 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 对价 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 2) 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 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高 的特点,对权证进行 单边投资; 3) 基于权证价值对 标的价格、 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 素的判断,将权证、标 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 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 资 ,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 五) 投资决策 流 程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 究; (2) 数量策略部 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 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分析报告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 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 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 ,投 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 行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 述报 告,制定资产配置、类 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 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 的构 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 各项法律法规的 规定; (7) 基金经理 进行投 资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 个券种投资比例,交易 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 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 令, 制定交易策略,通过交 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 买卖。交易情况 及 时 反馈 到 基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 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 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 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 六) 投资业 绩比 较基准 业绩基准收益率=沪深300 指数×80% +上证国债指数×20% 。 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 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 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 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 编制 方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 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 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 虑了 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 状,具备科学性、合理 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 等优 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以 80 %的沪深300 指数和20% 的上证国债指数构建的 复合指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与 本 基金 的 投资风格基本一致, 可 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 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 低 于 股 票 型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及 货 币市场基金。 ( 八) 投资限 制 1、 禁止 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 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2、 投资 组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债 券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 短期融资券、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 大额存单 、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等)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 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九)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 (1) 项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及第 (11 )、(12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 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因 基 金 财产 投 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其他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 份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额持有人利益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 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 产生的其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 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在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数 据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80,793,569.08 83.90 其中:股票 680,793,569.08 83.9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 -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30,298,710.89 16.06 8 其他各项资产 328,803.82 0.04 9 合计 811,421,083.7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4,579,600.08 59.8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5,884,893.00 4.9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3,119,828.00 21.0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193,707.00 2.2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1,015,541.00 5.65 S 综合 - -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合计 680,793,569.08 93.72 2.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 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308 中际旭创 845,316 64,539,876.60 8.88 2 002384 东山精密 1,549,200 37,692,036.00 5.19 3 002313 日海通讯 1,277,000 37,684,270.00 5.19 4 300323 华灿光电 1,872,100 36,768,044.00 5.06 5 300413 快乐购 888,900 35,884,893.00 4.94 6 600487 亨通光电 925,376 34,914,436.48 4.81 7 002008 大族激光 556,368 30,433,329.60 4.19 8 300661 圣邦股份 232,400 27,539,400.00 3.79 9 300450 先导智能 351,600 26,939,592.00 3.71 10 603096 新经典 331,500 25,754,235.00 3.55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 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 息披露平台,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3,057.38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468.19 5 应收申购款 154,278.2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8,803.82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不 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 ④ 2011-05-23 至 2011-12-31 -14.40% -19.86% 5.46% 0.85% 1.07% -0.22% 2012-01-01 至 2012-12-31 11.10% 7.04% 4.06% 1.06% 1.02% 0.04% 2013-01-01 至 2013-12-31 38.85% -5.30% 44.15% 1.53% 1.11% 0.42% 2014-01-01 至 2014-12-31 4.29% 41.16% -36.87% 1.64% 0.97% 0.67% 2015-01-01 至 2015-12-31 94.56% 6.98% 87.58% 3.70% 1.99% 1.71% 2016-01-01 至 2016-12-31 -29.55% -8.16% -21.39% 2.41% 1.12% 1.29% 2017-01-01 至 2017-12-31 2.50% 17.32% -14.82% 1.21% 0.51% 0.70% 2018-01-01 至 2018-03-31 0.75% -2.32% 3.07% 1.98% 0.94% 1.04% 2011-05-23 至 2018-03-31 94.91% 29.11% 65.80% 2.04% 1.18% 0.86%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 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 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 日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 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 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 具 有 可 靠 性的 估 值 技 术 , 确 定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公 允 价值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四) 估值对 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 资等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基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复核无 异议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含 第 4 位) 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财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 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八) 暂停估 值的 情形及 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 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 基 金 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 行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 值;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 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 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 等内 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程 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 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 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 按 红利发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 按 费 用 支 出 金额 支 付 , 列入或摊入 当期 基 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等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等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费 模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 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 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 定公告。 3、会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 信息资料。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 上。 ( 五)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 将 半 年度 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 公开澄 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 九)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十)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十 七、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的 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者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 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 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 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 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 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00 元 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 或因拆分、封转开、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 调整至 1.00 元初始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 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 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而 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 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 响,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 债 券回 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 和 货 币 市 场供 求 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人员 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 企业 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 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 使基 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 , 本 基 金 可 能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而 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 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 变现 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 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 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 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 产生 风险。 ( 五) 投资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行业选择策略投资主要面临景气行业选择和高成长个股选择等风险。 在选择景气行业时, 对 各种定量指标的选取要经过充分的理论和实证分析, 选择出最适合的指标。 同时在基金的运作过程 中,对于资产、行业以 及个 股的配置都要设定一定 的控制阀值,对于超出 阀值的需要进行相应的 论证 和合理的解释。 ( 六)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 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4、对主要 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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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十 八、 基金 的业 务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以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 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 三)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3)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 后方 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 具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 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 过户、冻结、收益分配 等方 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 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 费,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 核准 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 碍基 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 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 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 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 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 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5)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 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 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 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 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 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赎 回费率及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 在不 提 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 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加 新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 的 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 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 公 告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 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 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 的截 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等。 现 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召集 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 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 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 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 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1 款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 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 的方 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 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 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 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 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 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 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 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 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按照《基金法》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 过 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 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 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 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 项规定清偿前 ,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 后方 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 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 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 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 当 事人继续履行。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 合同 正本为准。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 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 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 办理票据贴现 ; 发 行 金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 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信 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 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 业 务 ; 在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理 发 行当地货币;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 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 的 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 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 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债 券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 短期融资券、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 大额存单 、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1 年以内 (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等)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 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4)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 (资产托 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 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 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 例限制)。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资产托管人项下 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 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 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财 产的 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9)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 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 例限 制;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 致的风险或损失;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 程序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为对基 金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 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信用等级 高的 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 手库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 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 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 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 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 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 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 述名 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基 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 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 当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法 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 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在本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违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 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 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 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 相一 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 过本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 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 银行 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 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 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 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 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 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 无相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 构 实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不 承 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 基金 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返 还给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 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位内(含第四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另 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 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 任。若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 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 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 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 不当 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 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份额。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相 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 费给予补偿。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 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 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 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 规 定。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 何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应 当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注册 登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 务,配备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 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 算过 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 二) 邮寄服 务 1、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 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 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 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 的 持 有人 及 第 四 季 度 发生 过 交易 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 季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 三) 红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 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 转基 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 申购费用, 客 户 的 分 红方 式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 (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 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直销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具 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 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 时参 加相关代销机构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 况详 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 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 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六) 网上交 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cpicfunds.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 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 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 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 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 基金 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 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 的优惠。 有 关 详 情 可 参见 相 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 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 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 请基 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 七)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 、 网 上 留 言 、 书 信 等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 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 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 行处 理。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 告名 称 披 露媒 体 披 露日 期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弘 业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12-0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持亨通光电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12-0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持涪陵榨菜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12-15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12-2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12-2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7-12-28 国 联 安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及 专 户 产 品 实 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12-3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7-12-30 国 联 安 优 选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1-06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持万华化学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1-1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1-10 国 联 安 优 选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国证券报、 上证 2018-01-20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2017 年 4 季报 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 公司网站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1-3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持东山精密、 兆易创新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2-0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持台海核电、 康得新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2-0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有 鱼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 转 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2-09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挖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投、 转 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3-1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并计划收取短期 赎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3-23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相 关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3-26 国 联 安 优 选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年报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3-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3-3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开 展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货 币 基 金 转 认 购 业 务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3-3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3-30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4-0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4-0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4-03 国 联 安 优 选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 1 季报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4-20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持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4-2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及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4-2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 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4-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及 法 定 代表人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4-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4-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济 安 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 投、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4-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4-28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股 权 变 更 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2018-05-04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司网站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持上海莱士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 报、 证券时报、 公 司网站 2018-05-12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 国联安优选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国联安 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国联安 优选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