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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薪金宝(000895)

国寿薪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 薪金 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国寿 安 保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重要 提示】 
 
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2014年11 月5日中 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 ) 《关 于准予 国 寿安保 薪金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4]1174 号) 注册和2014 年11 月13日《 关于国 寿安 保 薪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募集
时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证券基金机 构监 管 部 部 函[2014]1759 号 ) , 进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投 资于 货币市 场, 每万份基 金 已 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 益率 会因为 货币 市场波 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购 买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
金融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份额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
特性,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4 年11 月20 日生 效。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6 个 月结束 之日 后的45 日 内公 告,更 新内 容截 至每6个 月 的最后1日。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8 年5 月1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19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1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28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3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3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4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46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4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49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5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7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59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72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3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 85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86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87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国 寿 安 保 薪金宝 货币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有 关问 题的规 定》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规定 》 ”) 以及 《 国 寿安 保 薪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或“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寿 安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寿 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国 寿安 保薪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寿 安保薪 金宝 货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 寿安保 薪金 宝货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国寿 安保 薪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2012 年12 月28日 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自2013 年6 月1日 起实 施 , 并 经2015 年4月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会 议 《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 颁布 、 同年8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7 年8月31日 颁 布、 同 年10 月1日 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或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4、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国 寿安保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投 资者 及其 他有关 各方 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指 定的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 款及受 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投 资方 式 44、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情形 4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10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但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特殊 情形 或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 按 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9、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5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 最近7 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1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2、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56、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7、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院 盈泰 商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设立日 期 :2013 年10 月29 日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9-258-258 联系人 : 耿 馨雅 国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公司 ”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308号文 核准 设 立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 安保资 本投 资有 限公 司 ) , 持有股 份14.97%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军辉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曾 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兼 投资 部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裁 、 党 委委 员,国 寿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委书 记。 现任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团 )公 司首席 投资 官 ,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 党委 书记 , 国 寿 安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陆 家 嘴贸易 有限 公司 董事 。 宋子洲 先生 , 董 事, 本科。 曾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资 金运用 中心 副总 经理 , 并 曾在中 央 国家机 关和 中国 外贸 运输 ( 集团 ) 公 司工 作。 现 任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委 员、 副 总裁、 中国 保险 资产 管理 业协会 副会 长、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左季庆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金运 用中 心债券 投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国 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总经 理, 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并担 任中 国交 易商协 会债 券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 现 任国 寿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国 寿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叶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 曾 任中华 全国 工商 业联 合会 国际联 络部 副处 长; 现任 澳大利 亚 安保集 团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国 人寿 养 老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国寿 财富管 理有 限公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 司董事 。 罗琦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 士。 曾 任武 汉造 船专 用设 备厂助 理经 济师 , 华 中科 技大学 管理 学院讲 师 、 博 士后 , 武 汉 大学经 济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副教 授 。 现 任武汉 大学 经济与 管理 学院 金融系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副系 主任, 《 经济 评论》 副主编 ,教育 部新世 纪优 秀人才 支持计 划入选 者 , 武 汉大学 资产 经营公 司独 立董 事, 南昌 农商银 行独 立董 事, 深圳 财富趋 势科 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杨金观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教务处 处长 、 会 计学 院党 总支书 记兼 副院长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 学会计 学 院 教授 。 周黎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副 教授 ; 现 任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学 院应 用经 济系 主任 、教授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杨建海 先生 , 监 事长 , 学士 。 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办公 室综 合处 副处 长, 中国人 寿保 险 (集 团) 公司 办公 室总 务处处 长, 中国 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副主 任、 监 审部 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纪委 副书记 、 股 东代 表监 事、 监审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纪委 副书 记、 办公 室(党 委办 公室 )主 任。 张彬女 士, 监 事, 硕 士。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助理 经理、 经理、 高 级 经 理及 部门 负责 人; 现任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合规 管理 部总 经理 , 国 寿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委员 。 马胜强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曾任中 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助 理、 业务主 办;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助 理。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军辉 先生 ,董 事长 ,博 士。简 历同 上。 左季庆 先生 ,总 经理 ,硕 士。简 历同 上。 申梦玉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 资金 运用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监 ,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交易 管理 部高 级经 理 ,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管 理及 合 规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现任 国寿 安 保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 长 ,国 寿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张琦先 生, 股票 投资 总监, 硕士。 曾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股票 投资 总监 、股 票投资 部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 董瑞倩 女士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 硕士 。 曾 任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 户投资 部基 金经理 , 中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定息 收益 部副 总经理 、 执行 总经理 ; 现 任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及基 金经 理。 封雪梅 女士 , 总 经理 助理 , 硕士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理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 信达 澳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机构 业务 总监 ; 现任 国寿 安保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王文英 女士 , 总 经理 助理 , 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主管 , 中国 人寿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经理 ,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现任国 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综合 管理部 总经 理。 王福新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 , 博士 后。 曾任 中国 海洋 大学教 师、 大公 国际 资信 评估有 限公 司金融 机构 部副 总经 理、 中国人 民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博士 后工 作站 研究 员,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内控 合规 部高级 主管 、 投 资管 理部 评估分 析处 经理 、 人 民币 投资管 理处 高级 经理、 委托 投资 管理 一处 资深经 理; 现任 国寿 安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桑迎先 生, 基金 经理 , 硕 士。2002 年7月至2003 年8 月, 任 职于 交通 银行 北京 分行, 担任 交易员 ;2004 年11 月至2008 年1月 , 任 职于 华夏 银行 总行资 金部 , 担 任交 易员 ;2008 年2 月至 2013 年12月 , 任 职于 嘉实 基金, 历任 交易 员、 基金 经理。2013 年12 月加 入国 寿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2014 年10 月起 任国寿 安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1 月 起任 国寿安保 薪金 宝货 币 市场 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3月 起任国寿 安保 聚宝盆 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10 月起 任国 寿安保 鑫钱 包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12 月 起任国 寿安 保添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3 月起 任国 寿安 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左季庆 先生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董瑞倩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段辰菊 女士 :国 寿安 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张琦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总 监、 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 黄力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经 理。 吴坚先 生: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9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0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将严格 遵守 基金合同 ,按 照招募 说明 书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制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 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 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或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1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露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 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 交 易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公 司内 部控 制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 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 其 它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原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随着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 和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3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主 要 内容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2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治 理结构 、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公司管 理层 贯彻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 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确保 全体员 工及 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环 节 。 公司 全体 职工必 须忠 于职 守勤 勉尽 责, 严格 遵守 国 家法规 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 公司完 善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 送和内 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公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 各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操 作相 互 独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系 统。 内部组 织结 构监 控防 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 严密有 效的 三道监 控防 线。 人力资 源政 策和 措施 。 公 司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 理制度 ,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 司人员 具备 与岗 位要 求相 适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 任能力 。 (2) 风险 评估 风险评 估的 前提 条件 是设 立目标 。 只 有先 确立 了目 标, 管 理层 才能 针对 目标 确定风 险并 采取必 要的 行动 来管 理风 险。 设 立目 标是 管理 过程 中重要 的一 部分 。 尽 管其 并非内 部控 制要 素,但 它是 内部 控制 得以 实施的 先决 条件 。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3) 控制 活动 授权控 制。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健 全公 司授权 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 、 分支 机构 和公司 员工 应 当 在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职 责。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与控股 股东 之间 的风 险隔 离。 公 司与 控股 股东 之间 经营业 务和 经营 场地 有效 隔离, 经营 管理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公司与 控股 股东 之间 的财 务管理 严格 隔离 , 保 证账 簿分设 , 会计 核 算独立 。 公司 与控股 股东 之间的 投资 运作 和信 息传 递严格 隔离 , 不得 提 供有 关投资 、 研究 等 非公开 信息 和资 料, 防范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禁 止任 何形式 的利 益输 送。 资产分 离控 制 。 基 金资 产与 公司资 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别核 算。 业务隔 离控 制。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管理 与公 司自 有资 金实行 独立 隔离 运作 ,在 人员配 置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3 岗位职 责及 其内 部管 理制 度、业 务规 则与 流程 、有 关银行 存款 账号 、证 券账 号等分 开设 置 , 并分开 核算 。 岗位隔 离制 度。 公司 推行 内部工 作的 目标 管理 和制 定规范 的岗 位责 任制 , 各 岗位人 员各 司其职 、 严 格遵 守操 作程 序和工 作标 准, 限制 越权 、 穿插 、 代 理等 行为, 以 便于各 部门 明确 分工、 各岗 位 相 互监 督; 包括货 币、 有价 证券 的保 管与账 务相 分离 , 重 要空 白凭证 的保 管与 使用相 分离 , 投资决 策与 具体交 易操 作相 分离 , 前 台交易 与后 台结 算相 分离 , 损 失的 确认 与 核销相 分离 ,风 险评 定人 员与业 务办 理岗 位相 分离 等。 物理隔 离制 度。 对于 不同 工作区 划分 不同 的保 密级 别, 基 金投 资、 交易、 研 究、 公 司自 有资金 管理 等相 关部 门, 在空间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强 调中 央交 易室 和综 合管理 部门 的一 级保密 性 , 实 行严格 的门 禁制度 , 并相 应建立 安全 保障设 施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 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保 密守 则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危机处 理机 制。 公司 制订 了切实 有效 的紧 急情 况处 理制度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 程 序 。 (4) 信息 与沟通 维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系 统 。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 定期报 告制 度和 临时 报告 制度。 定期 报告 按照 每日 、 每周 、 每 月、 每 季度 等 不同的 时间 、 频 次进行 报告 。临 时报 告是 指一旦 出现 报告 事由 后的 及时报 告。 (5) 内部 监督 公司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 的 合规 管理 部和 监察 稽核 部, 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 落实 。 (6) 法律 法规 指引 公司将 严格 贯彻 基金 管理 相关的 法律 法规 ,严 格依 法经营 。 各 部门规章制度及对 外提 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 前, 均需经合规管理部 进行 合法 合 规 审 核。 督察长 和 合 规管 理 部 负责 监察各 部门 对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章 制度 、 基金 合同 的执 行情况 , 着重于 因违 反法 律法 规等 而产生 的风 险。 合规管 理 部 负责 跟踪 法律 法规的 变化 和更 新 , 对 业务 部门的 运作 提供 合规 建议 和咨询 及 政策等 方面 的咨 询及 指引 ,提供 合规 方面 的培 训。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结汇、 售汇业 务;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办 理黄 金 业务; 黄 金进 出 口; 开 展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 保险 资金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业务 ;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 有效 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 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 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并以 屡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 个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 随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 行在 中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 中逐渐 成长 壮大 , 于 2005 年 8 月 , 正式 更名 “ 中 信银 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 中信 集团和 中信国际 金融 控股有 限公 司为股东 ,正 式成立 中信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同年, 成功 引进 战 略投资 者, 与欧 洲领 先的 西班牙 对外 银行 (BBV A ) 建立了 优势 互 补的战 略合 作关 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 信银 行在 上海交 易所 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成 功同 步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5 上市。2009 年, 中信 银行 成功收 购中 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信 国金)70.32% 股权 。 经 过三 十年的 发展 , 中 信银 行已 成为国 内资 本实力 最雄 厚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 是 一家 快 速增长 并具 有强 大综 合竞 争力的 全国 性 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2009 年, 中信 银行 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订 报 告,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信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 性全面 认可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孙德顺 先生 , 中信 银行 执 行董事 、 行长 。 孙 先生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 任本 行 行长 。 孙 先生同 时担 任中 信银 行 ( 国际) 董事 长。 此前, 孙先 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本 行 常务副 行长 ;2014 年 3 月 起任本 行执 行董 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 本行副 行长 , 2011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党 委副书 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 银行 北 京管理 部副 总 裁兼交 通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党委书 记、 行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 交 通银行 北京 市 分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国 工商 银行 海淀 区办 事处、 海淀 区 支行 、 北 京分 行 、 数 据中 心 ( 北京 ) 等单 位工 作, 期间 ,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 兼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数 据中心 ( 北京 ) 总经 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 孙 先生拥 有三 十 多年的 中国 银行 业从 业经 验。孙 先生 毕业 于东 北财 经大学 ,获 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张强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 管托 管业 务。 张先 生自 2010 年 3 月起 任本 行 副行长 。 此前, 张先 生 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本行 行长助 理、 党委 委员 ,期 间,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 曾兼 任总 行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张 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 本行 总行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 常 务副总 经理 和总 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 后在本 行信 贷 部、 济 南分 行和 青岛 分行 工作, 曾任 总行 信贷 部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分 行副 行长和 行长 。 自 1990 年 9 月 至今 ,张 先生 一直为 本行 服务 ,在 中国 银行业 拥有 近三 十年 从业 经历。 张先 生 为高级 经济师 ,先后 于中 南财经 大学( 现中南 财经 政法大 学) 、辽 宁大 学获得 经济学 学士学 位、金 融学 硕士 学位 。 杨洪先 生 , 现 任中 信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 硕 士 研究生 学历 , 高级 经济 师 , 教 授级 注 册咨询 师。 先后 毕业 于四 川大学 和北 京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 曾 供职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四川 省分 行、中国 工商 银行 四 川省 分行。1997 年加入 中信银 行,相继 任中 信银行 成都 分行信贷 部总 经理、 支行 行长 , 总 行零 售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市 场营销 部总 经理 、 贵 宾理 财部总 经理 、 中 信银行 贵阳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总 行行 政管 理部 总经理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 银 行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批准 , 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资 格。 中信 银行 本着 “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 的原 则 , 切 实履行 托管 人 职责。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6 截至 2017 年末 ,中 信银 行 已托 管 144 只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及基 金公 司、证 券 公司资 产管 理产 品、 信托 产品、 企业 年 金 、股 权基 金、QDII 等其他托 管资 产 ,托管 总规 模 达到 8.06 万亿 元人 民币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强化 内 部管理 ,确 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发 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 、 内部 控制 组织结 构 。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负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 专门 负责 托管部 内 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信 银 行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定了 《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信 银 行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 》 和 《中 信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检 查实 施细 则》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 保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法 、合 规 、 持续、 稳健 发展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建立 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岗位 职责 、行 为规 范等 ,从制 度 上、 人员 上保 证基 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业 务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在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 装了 录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托管 的基 金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 内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 形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 业道德 教育 。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院 盈泰 商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东 方文 化 大厦北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联系人 :郭 伟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联系人 :邵 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销 售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8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8 号院 盈泰 商务 中心2 号楼11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军辉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9-258-258 传真: 010-50850966 联系人 : 干 晓树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孙 睿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范 新紫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辜 虹、 吴军、 范新 紫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19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11 月5 日 《 关于 准予 国 寿安保 薪金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4]1174 号) 注册和2014 年11 月13 日 《 关于 国 寿安 保 薪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募集 时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证券基金机 构监 管部 部函[2014]1759号) 募 集。 本 基 金 募集 期 从2014 年11 月18 日至2014年11 月19 日止 , 共 募集220,286,033.08 份 国 寿安 保 薪金 宝 货 币基 金份 额 , 有效认 购户 数为244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类 型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存 续期 限为 不定期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0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4 年11 月20 日生 效。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履 行监 管报 告和 信息 披露程 序后 , 基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理 人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清算,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5000 万元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1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14 年12 月23日 起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0 元 的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但申 请经 登记机 构 受理的 不得 撤销 ;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按 照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若申购 资金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2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投资 人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 户。 遇证 券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故 障或 其 它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顺 延至前 述影 响 因素消 除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 交易 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 况下 ,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包 括该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依 法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必 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 赎回 申请及 申购 、赎 回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投资者 通过销售 机构 和直销 网上交易 系统 首次 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均为0.01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基金份额 的最 低 金 额 均为10000元, 基金 销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以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本基 金 对 投资 者账 户 的 保留余 额不 设限 制,也 不对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进 行限 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基金销 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以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2 、本 基金 对单 笔赎 回最 低 份额没 有限 制。 3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不 设上 限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赎 回份 额和最 低 基金份 额保 留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3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 照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在特 定市场 条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在一 般情 况下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但是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 (1) 当基 金持有 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 计低 于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 (2)当本基 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 金 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于10% 且偏 离度 为负时 ;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 金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 超过基 金总 份额1% 以 上的 部分) 征收1% 的强制 赎回 费用 , 并 将上 述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资产。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 化 的情 形除 外 。 2 、 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 每份基金 单位1.00 元。投 资者申购 所得的份 额等于 申购 金额除 以1.00 元 ,赎 回所 得的金 额等 于赎 回份 额乘 以1.00 元。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采 用 “ 金 额申 购 ” 方 式, 申购 价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元 ,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 份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则 投资 者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采 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元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假定 某投 资者持 有10 万份基金 份额 ,该投 资者 申请赎回8万份 基金基 金份 额,则 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如下 : 赎回金 额=80,000.00X1.00=80,000.00 元 3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份额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4 正常情 况下 , 投 资者T 日 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前 ( 含T+1 日) 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 续, 投资人 自T+2 日起 (含T+2 日)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T 日 赎回 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机 构在T+1 日 前 ( 含T+1 日 ) 为 其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记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暂 停本 基金 的申 购;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8 、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过0.5% 时; 9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2、3 、5、6 、7、8、10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当 发生上 述第9项 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取比 例确 认等方 式对该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5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 度绝对值 连 续 两个 交 易日 超 过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用公 允 价值 估 值方 法 对持 有投 资 组合 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 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6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当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 以上的赎 回 申请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超出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进行 延期 办理 。 如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其超 过基金 总份 额40% 以 上部 分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的该 持有 人的 有效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前述 “ (1 ) 全 额赎回 ” 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对 该 部分 有效 赎回 申请 与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 如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4) 暂停 赎回: 连续2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 四、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7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 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 八、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十 九、 其他 业务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可制定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并 开展相 关业 务,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8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 险 和维 持资 产较高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力 争获得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定 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具体 如下 : (一) 现金 ; (二)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1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三)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 以 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四)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 研究 国内 外的宏 观经 济走 势、 货币 政策变 化趋 势、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的 基础上 ,分 析和 判断 利率 走势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并 综合 考虑 各类 投资 品种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和风 险特 征, 对基 金资产 组合 进行 积极 管理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采取 自上 而下的 方式 ,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和 资本 市场 进行 深入 研究, 综合 考虑市 场流 动性 状况 、 存 款银行 的信 用资 质、 信用 债券信 用评 级及 其他 资产 的收益 率水 平和 流动性 特征 ,设 定各 类资 产合理 的配 置比 例。 2 、利 率预 期策 略 由于短 期利 率对 于基 金资 产有重 要影 响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持续 跟踪 分析 货币 市场 短期利 率 变化, 以根 据形 势变 化对 基金资 产做 出合 理调 整。 具体而 言, 基金 管理 人将 持续跟 踪分 析宏 观经 济及 流动性 等指 标, 在对 宏观 经济走 势 、 流动性 状况 及宏 观经 济政 策进行 深入 分析 基础 上, 准确把 握短 期利 率走 势并 做出及 时反 应 。 一般说 来, 预期 利率 上涨 时, 将 适当 缩短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 预 期利 率下 降时, 将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适 当延 长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 在 短期利 率期 限结 构分 析和 品种深 入分 析 的基础 上, 进行 品种 合理 配置。 当预 期利 率上 涨时 , 可以 增加 回购 资产 的比 重, 适 度降 低债 券资产 的比 重; 预期 利率 下降, 将 降 低回 购资 产的 比重, 增加 债券 资产 的比 重。 3 、利 率品 种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在对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形势 研究 基础 上 , 对 利率期 限结 构和 债券 市场 变化趋 势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29 进行深 入分 析和 预测 , 基 于利率 品种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调整 债券 组合 久期 。 确 定组合 平均 久期 后,运 用量 化分 析技 术, 选择合 理的 期限 结构 的配 置策略 。 4 、信 用品 种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参考 外部 信用 评级结 果, 在公 司内 部的 信用评 级体 系基 础上 , 对 市场公 开发 行的所 有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等信用 品种 进行 认真 研究 和筛选 , 形 成信 用品种 基础 池。 结合 本基 金的配 置需 要, 通过 对到 期收益 率、 剩余 期 限、 流动 性等综 合分 析, 挑选适 合的 短期 信用 品种 进行投 资。 5 、银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策 略 在组合 投资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在 综合 考虑 成本 收益 的基础 上, 尽可 能的 扩大 交易对 手方 的覆盖 范围 , 通 过向 交易 对手询 价基 础上 , 挖 掘出 利率报 价较 高的 多家 银行 进行银 行定 期存 款的投 资, 在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的同 时尽 量分 散投 资风险 ,提 高存 款及 存单 资产的 流 动 性 。 6 、杠 杆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严格 遵守 杠杆比 例的 前提 下, 通过 对流动 性状 况深 入分 析, 综合比 较回 购利率 与短 期债 券收 益率 、 存 款利 率, 判断 是否 存 在利差 套利 空间 , 进 而确 定是否 进行 杠杆 操作。 7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紧密关注申 购/ 赎回现金 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 流动等影响基 金流动性管 理 的因素 ,建 立组 合流 动性 监控管 理指 标, 实现 对基 金资产 流动 性的 实时 管理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结构 、 市场 冲击 情况、 主要 资产 流动性 变化 跟踪 分析 等多 种方式 对 流动性 进行 定量 定性 分析 , 在进 行组 合优 化时 增加 流动性 约束 条件 , 在 兼顾 基金收 益的 前提 下合理 地控 制资 产的 流动 性风险 , 综合 平衡 基金 资产 在流动 性资 产和 收益 性资 产之间 的配 置 比例, 通过 现金 留存 、 持 有高流 动性 券种 、 正 向回 购、 降 低组 合久 期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 产整 体的流 动性 。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7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 ) 。 本基金定 位为 现金管 理工 具,注重 基金 资产的 流动 性和安全 性, 因此采 用7天 通知存 款 利率 ( 税后 )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7 天通知 存款 利率 由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 如 果7天 通知 存款 利率或 利息 税发 生调 整, 则新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将从 调整当 日起 开始 生效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 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0 六、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的 决策 依据 和 投 资决 策流程 (一)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产 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宏 观经 济发 展环 境、 微 观企业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证 券市场 走势 。 (二)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制定 基金 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战略 和原 则; 审定 基金 季度资 产配 置和 调整 计划 ; 审定 基金 季度 投资报 告; 决定 基金 禁止 的 投资 事项 等。 基金 经理 负责资 产配 置、 个债 配置 、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和日 常管 理。 具体 的投 资流程 为: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整 体投资 策略 ; 2 、固定 收益研 究员根 据自 身或者其 他研 究机构 的研 究成果, 形成 利率走 势和 流动性 情 况预测 、券 种配 置建 议等 ,为债 券决 策提 供支 持; 3 、基金 经理 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投资 策略, 结合 研究员的 研究 报告, 拟定 所辖基 金 的具体 投资 计划 ,包 括: 资产配 置、 个券 选择 、杠 杆策略 和 流 动性 策略 等投 资方案 ;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基 金经 理根 据决 策纪 要 ,构造 具体 的 投 资组 合及 操作方 案, 交由 交易 管理 部执行 ; 6 、交易 管理 部 按有 关交 易 规则执 行, 并将 有关 信息 反馈至 基金 经理 ; 7 、基金 绩效评 估与风 险管 理 人员重 点控 制基金 投资 组合的市 场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定 期进行 基金 绩效 评估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交综 合评估 意见 和改 进方 案。 七、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 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AA+ 的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当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2 、组 合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 天;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1 (2)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现 金、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5% ; (3)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 行 定期存 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30% ; (4)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除外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 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本基金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6)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5% ; (7)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8)除发生 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 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 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20% ; (9) 通过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的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397 天;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 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AAA 级 或相当 于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2)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3)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60 天 ,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30% ; (14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90 天 ,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过18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2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20% ;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6 )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其 发 行的同 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过 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17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 信用评 级低 于AAA 的机 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 作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品种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2)、 (9)、 (10 ) 、( 15) 、 (18 ) 项 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 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3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与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的 计 算方法 1 、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公式 为: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 ? ?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 期 限在1 年 以内 (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 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的 确定 (1) 银行 活期存 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0 天; 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期 限在1年 以内 (含1 年)银行 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1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4 2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 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 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的计 算结 果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 数点 后四 舍五 入。 如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对 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和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 待基 金 参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相 关规 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策 略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 与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 转融 通业 务,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及 进行 风险 管理 。 届 时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等 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 例限 制 、 费用 收支 、 信 息 披露 、 估 值方 法及其 他相 关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 方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8年3月31日, 报告 期间为2018 年1 月1日至3 月31日。 本 报告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9,039,774,589.45 39.39 其中: 债券 19,039,774,589.45 39.3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64,500,292.21 1.7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006,887,177.18 57.95 4 其他资 产 420,768,206.44 0.87 5 合计 48,331,930,265.28 100.00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5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322,941,604.39


8.5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200,256,619.69 4.7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本基 金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 资余额 占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说明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值 的20%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8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 本报告 期内 ,本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超 过120天。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5.68


4.7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7.4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58.3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2.5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 含) 19.9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3.94 4.77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超过240 天情 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未 超 过 240 天。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9,948,631.33 0.09 2 央行票 据 -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6 3 金融债 券 5,100,902,834.33 11.0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100,902,834.33 11.0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053,140.34 0.22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3,798,869,983.45 29.94 8 其他 - - 9 合计 19,039,774,589.45 41.3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60402 16 农发 02 22,000,000 2,177,049,831.30 4.72 2 111809074 18 浦 发银 行 CD074 15,000,000 1,485,948,720.76 3.22 3 111710600 17 兴 业银 行 CD600 9,000,000 894,249,461.96 1.94 4 111708415 17 中 信银 行 CD415 7,000,000 693,954,037.16 1.51 5 111810119 18 兴 业银 行 CD119 7,000,000 693,444,076.73 1.50 6 111816022 18 上 海银 行 CD022 5,000,000 498,878,467.54 1.08 7 111816030 18 上 海银 行 CD030 5,000,000 498,461,574.64 1.08 8 111891687 18 盛 京银 行 CD042 5,000,000 497,562,124.75 1.08 9 111816063 18 上 海银 行 CD063 5,000,000 496,069,906.75 1.08 10 111709475 17 浦 发银 行 CD475 5,000,000 495,906,325.62 1.08 7 、“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68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61%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91%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25%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货币 市场 基金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未 达到0.25%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5%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货币 市场 基金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未 达到0.5%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 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摊销 , 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 基金 账面 份额 净值始 终保 持1.00元。 (2)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除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外 没有 被监管 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7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于2018 年1 月19 日公告 称,其 成都 分行于当 日收 到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四 川监 管局 行政 处罚决 定书 (川 银监 罚字[2018]2 号) , 对成 都分 行内 控管理 严重 失 效, 授 信管 理违 规, 违 规办 理信贷 业务 等严 重违 反审 慎经营 规则 的违 规行 为依 法查处 并执 行 罚款46,175 万元 人民 币 。 目前 , 成 都分 行已 按监 管 要求完 成了 整改 , 总体 风 险可控 , 客户 权 益未受 影响 , 经营管 理迈 入正轨 。 上述 处罚金 额已 全额计 入2017 年 度公 司损 益, 对公 司的 业 务开展 及持 续经 营无 重大 不利影 响。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19,465,905.35 4 应收申 购款 301,302,301.09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20,768,206.44 (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0885% 0.0006% 0.3329% 0.0000% 0.7556% 0.0006%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4.0489% 0.0020% 1.3500% 0.0000% 2.6989% 0.0020%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3.0105% 0.0060% 1.3500% 0.0000% 1.6605% 0.0060%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4.1187% 0.0076% 1.3500% 0.0000% 2.7687% 0.0076% 2014 年11月20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0.4800% 0.0016% 0.1553% 0.0000% 0.3247% 0.0016% 2014 年11月20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3.3520% 0.0055% 4.5382% 0.0000% 8.8138% 0.0055%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3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0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负 偏 离度 绝 对 值 达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正 偏离 度 绝 对值 达 到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申购 并 在5 个 交易 日 内将 正偏 离 度绝 对 值 调 整到0.5% 以内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风 险准 备金 或者 固 有 资 金弥 补 潜在 资 产损 失, 将 负偏 离 度绝 对 值控 制在0.5% 以内 。当 负 偏离 度绝 对 值连 续 两 个 交 易日 超 过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用 公允 价值 估 值方 法 对持 有 投资 组合 的 账面 价 值 进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1 确到小 数点后 第4位 ,小数 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本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是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日 年化收 益率是 以最近7 日( 含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率 ,精确 到百 分号内 小数点 后3位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4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后4 位( 含第4 位)或7 日年 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3 位(含 第3 位) 以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2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 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部 分第 三条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3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机 构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计 政 策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3 响。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 金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 基 金净收 益指 基金 收益 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 额。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 小 数 点后第3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额 进行 再次分 配 , 直 到分完 为止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时, 每日收 益支 付方式只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 利 转基金 份额 ) 方 式, 投资 人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 额获 得现金 收益 ; 在 每日 收益 支付时 , 若 当日 净收益 大于 零 , 则为 投资 人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 则 保持 投 资人 基 金 份额不 变;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必 要措 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收 益小 于零 ,若 当日 净收益 小于 零 , 缩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理 人 可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整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 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每 日进 行收益 分配 。每个开 放日 公告前 一个 开放日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个 自然 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间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7日 年化 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7日 年化收 益率。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法 律法规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5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3%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0.3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3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等, 支付日 期 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7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0.25% ,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具 体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送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 年度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年 度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49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 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个 月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 招 募 说 明书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公 告 的15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0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总 额×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其中:Ri 为 最近 第i 公历 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4 位, 7日 年化 收益 率采 用四舍 五 入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日年 化收 益 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1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2 个 月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2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运 作期 间, 如报告 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 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 者 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 少 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 影 响 投资者决策 的 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报告 期 末 基金前10名 份额 持有 人的 类别、 持有 份额及 占总 份额 的比 例等 信息。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个工作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2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 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估 值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 当发 生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正偏离 度 绝 对值达到0.5% 、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 到0.5% 以及负偏 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0.5% 的情形 ; 29、在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30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AA+ 的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与同 业 存 单的; 3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3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7日 年化收 益率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4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虽然 相比 其他 金融 产品具 有低 风险 的特 点, 但基金 产品 依靠 投资 获得 收益, 基金 投资人 仍有 可能 承担 一定 的风险 。 投资 者购 买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证 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具 体的 风 险及相 应管 理措 施包 括: (一) 信用 风险 在现有 投资 工具 的范 围内 ,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交易 对方 不能履 行还 款责 任或 不能 履行交 割 责任而 造成 的风 险 。 在 短期 债券中 主要 是金 融债 和企 业债的 发行 人不 能按 期还 本付息 和回 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 购到 期时交 割责 任时 , 不 能偿 还全部 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成 本基 金净 值损失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审 慎使 用外 部评 级的 基础上 , 使 用更 加严 格的 标准进 行内 部评 级,严 格监 控信 用违 约风 险。 (二)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运 作对 内及 对外 的业 务操作 过程 中所 产生 的风 险,比 如 : 内部控 制不 严造 成的 违规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系 统及 软件错 误或 失灵 、 人 为疏 忽及错 误 、 控 制 中断、 机构 设置 或操 作过 程中的 低效 、 操 作方 法本 身的错 误或 不精 确、 灾难 性事故 等。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各部 门均 对部 门可能 的风 险点 进行 过梳 理和查 露补 缺, 通过 培养 员工责 任感 , 设 置奖惩 机制 ,规 范操 作流 程等措 施, 尽可 能降 低误 操作带 来的 风险 。 (三) 利率 风险 中央银 行的 利率 调整 和市 场利率 的波 动构 成本 基金 的利率 风险 。 如市 场利 率因 资金供 求 情况出 现下 调, 而央 行制 定的存 款利 率没 有下 调, 由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工具是 在短 期债 券市场 上, 其收 益取 决于 市场各 金融 产品 的收 益率 , 基金 投资 人会 面临 投资 现金管 理基 金的 收益率 没有 存款 利率 高的 风险 。 针 对此 项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 投 研团 队会 定期 从宏观 环境 、 债 券市场 、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等角度 , 对组 合持券 的风 险暴露 和敏 感度 进行 深入 分析 , 有 效规 避 相应风 险。 (四)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是指 某一 回购 品种到 期后 所产 生的 现金 流, 面临 因市 场利 率变 化而 不能以 原 来的利 率进 行再 投资 的风 险。 如债 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 临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来 利率 , 由 此本 基金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投 研团 队会 密切跟 踪市 场变 化, 对可 能的风 险提 前制 定应 对 对 策, 通 过投 资策 略的 调整 等降低 再投 资资 金收益 率的 非预 期波 动。 (五)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果中 国今 后出 现物 价水 平持续 上涨 , 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会因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5 此降低 。 基 金管 理人 投研 团队会 密切 关注 通胀 水平 , 一方 面在 投资 券种 选择 上考虑 通胀 因素 的影响 , 另一 方面在 投资 风险分 析上 , 也会将 通胀 水平作 为考 核的 参考 因素 , 促 使组 合投 资 实现真 实收 益。 (六) 政策 风险 目前国 家对 个人 买卖 基金 差价收 入暂 不征 收所 得税 , 从基金 分配 中获 得的 国债 利息收 入 也暂不 征收 所得 税; 对企 业和个 人买 卖基 金的 交易 暂不征 收印 花税 。 这 些政 策发生 不利 于基 金投资 人的 变化 , 构 成本 基金的 政策 风险 。 另 外, 如果国 家对 同业 存款 利率 下调, 会使 基金 的现金 投资 部分 的收 益减 少, 也 是本 基金 的政 策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具有 完善 的高水 平的 投研 分析平 台 , 由 研究 部门 为投 资提供 相关 信息 , 协助 基金 经理对 政策 的判 断和 及时 的适应 调整 , 尽可能 减少 非预 期的 损失 。 (七)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不同 于股 票基金 和债 券基 金, 对流 动性要 求较 高, 这种 确保 高流动 性的 投资策 略有 可能 造成 投资 收益的 减少 , 另一方 面 , 由于大 额赎 回被 迫减 仓的 个券 , 若 市场 流 动性弱 , 变 现冲 击成 本较 大, 会 造成 变现 损失 , 降 低资产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合规管 理 部 会定 期评估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水 平, 与基金 经 理及 时沟通 , 使 得流 动性 资产 配置比 例保 持在 适当水 平, 既不 损害 投资 收益, 也能 应对 可能 的较 大额度 赎回 或减 仓需 求。 (八) 估值 风险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在 未持 有到 期时, 会产 生资产 净值 的账 面价 值与 市场价 值 不一致 的风 险 。 对此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会定期 比较 成本估 值与 公允 估值 的差 价, 对估 值偏 离 度较高 的个 券给 予风 险提 示。 (九) 技术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 所、 登 记机 构及 销售 机构 等。 基 金管 理人 会定 期检 测内部 设备 , 培 训相 关人 员, 同 时增 强与 外部合 作机 构的 技术 交流 , 关 注系 统的 更新升 级 , 尽可能 保证 技术 合作 的顺 利开展 , 降低 此 类风险 发生 概率 。 (十)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能 面临 较高 流动 性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 风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 风 险 。 (十 一) 不可 抗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 机构和 销售 机构 等可 能因 不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各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设 置数 据备份 、 定期 进行灾 备演 练等措 施 , 加 强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6 应对灾 害时 的能 力, 尽可 能的保 证公 司核 心业 务的 正常运 转, 保障 投资 人权 益。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2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8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5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0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 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1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2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者 所需 账户 , 按 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 益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集 或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3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 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 及不 时的更 新和 补充 , 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定 的 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务费 率(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4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本基 金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并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变 更或 增加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规定、 并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7)在 符合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规定、 并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8)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收益分 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9)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若出 现下 列情 形之 一,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60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60 个 工作日 低于5000 万 元。 (10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5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日 ,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 、 6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7 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小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个 月以 内,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在会 议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8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69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 、基 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2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0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1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但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2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寿 安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3幢30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军 辉 成立时 间:2013 年10 月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88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 结汇、 售汇 业务; 代理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办理 黄 金业务; 黄金 进 出口; 开展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基金 、 保 险资 金、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保 险兼 业代理 业务 (有 效期 至2017 年09 月08 日) 。 (依法 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经相关 部门 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容 开展 经营 活动 。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3 1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现金 ; 期 限在1 年以 内 (含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券回 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货币 市场 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 )信 用等 级在AA+ 以下 的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变 更或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 金 的上 述限制 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AA+ 的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当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240 天; 2 )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 于5% ; 3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五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30% ; 4 )本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发 行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10%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除 外 ; 本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 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 投 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 资 于有 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4 6 )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人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20%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5% ; 7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8 )除发生巨 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20% ; 9 )通 过买 断式 回购 融入 的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397 天;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 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低于 国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的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本基 金应 在评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3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60 天, 平均 剩余 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20 天 ;投 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30% ; 14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过90 天, 平均 剩余 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80 天 ;投 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20% ; 1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的10% ; 17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于AAA 的 机构 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10% ,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 作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品种 ;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5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2)、 9)、 10)、 15)、 18) 项 外,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 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比 例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 进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 章 并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 所提 供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面 性。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6 发送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 函确认 已知名 单的变 更。 名单变 更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回 函确 认的 时间 为准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 从事 的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交易 的发 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 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该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和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对于 交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和 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名 单后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加 或减 少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及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于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双 方原 定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 单中约 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 纷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 律责任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7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 (1)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 金在投资 中期 票据前 ,基 金管理人 须根 据法律 、法 规、监 管 部门 的 规定 ,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书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 监督。 (2)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发布的法 律法 规对证 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如 果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 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8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行 ,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 外的存 款银行 ,有权 拒 绝 执行。 该名单 如有变 更,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启用 新名 单前提 前2个工 作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有 关措 施: 1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3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担 相应 责任 。 6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必须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 金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8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7日 年化收 益率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79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或 未在合 理期 限内 确认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4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5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除 依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约 定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外,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 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或 在其 他银 行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 前结束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本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效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0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 制、 保管和 使用 。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实 物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1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在合 同签 署后30个 工作 日内通 过专 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合 同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 同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 以上。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净 资产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位, 小数 点后 第4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资 产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7日年 化收 益率并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对 基金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基 金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管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提交下列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4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于 自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1 、 本合 同及 本合 同项 下各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为 本合 同之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 法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解 释。 2 、凡因 本合同 产生的 及与 本合同有 关的 争议, 甲乙 双方均应 协商 解决; 协商 不成的 ,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2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3 、争议 处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 守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注册或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3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客 服电 话服 务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 每 天24 小时 的自动 语音 服务 , 基 金持 有人可 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信 息、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历史 交易 申请 与确 认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人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的9 :0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58-258 客户服 务传 真:010-50850777 二、在 线咨 询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gsfunds.com.cn ) 通 过 “ 在 线客 服 ” 或 通过基 金 管理人官方微信( 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gsfunds ) “ 在线客服” 栏目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 在 线客服 提供 基金 产品 信息 查询、 基金 业务 咨询 、服 务 投诉 和建 议等 服务 。


在线咨 询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的9 :0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 三、资 讯服 务 1 、网站 资讯查 询:基 金持 有人可通 过本 公司网 站获 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 各类 信息, 包 括账户 信息 、基 金法 律文 件、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gs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gsfunds.com.cn 2 、 资讯 信息 定制: 基金 持 有人可 以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和 客服 电话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 请。 可定制 的信 息主 要有 : 基 金份额 净值 、 交 易确 认、 对账单 服务 等。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实 际业 务需要 ,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条件、 方式 和内 容。 四 、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客 服电 话语 音留 言、 人 工电 话、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销 售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 售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五 、资 料寄 送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 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认 购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寄 送相关 资料 , 基金 销售 机构 将负责 向通 过其 销售 网点 认购或 申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寄 送相关 资料 。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4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 下通 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 式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定期 或不定期 对账单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六、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 通过上述客 户服务电话 或 其他方 式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书 。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5 第二十 二部分


其它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8年第1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8-04-20 2 国寿安 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修订公 司旗 下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8-03-29 3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托 管协议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8-03-28 4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8-03-28 5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7年第4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8-01-20 6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2018 年 第1号)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8-01-04 7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7年第3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7-10-27 8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7-08-25 9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7年第2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7-07-19 10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2017 年 第2号)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7-07-04 11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7年第1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7-04-22 12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6 年 度报 告( 摘要 )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7-03-28 13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16年第4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7-01-21 14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2017 年 第1号) 《中国 证券 报 》 、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及公 司网 站 2017-01-04 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6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对 投资 者 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gsfunds.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招募说 明 书。国寿安保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2 号) 87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国 寿安保 薪金 宝货币 市 场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国 寿安 保 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国 寿安 保 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国寿安 保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国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