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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双核(373020)

上投双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7月)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 根 双核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期:2008 年 5 月 21 日 






基金管 理人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1.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2.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4.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5.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6. 本招募 说明 书摘 要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 5 月 20 日 , 基 金投资 组合 及基 金 业绩的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二〇一 八年 七月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0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30 八、基 金的 投资 ................................................................................................................................ 38 九、基 金的 业绩 ................................................................................................................................ 47 十、基 金的 财产 ................................................................................................................................ 48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9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3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4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56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6 十六、 风险 揭示 ................................................................................................................................ 6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6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1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2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2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92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上投 摩根 双核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本基 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本基 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本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二、释义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中国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 仅为 本基金 合同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 方政府 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集 的上投 摩根 双核 平衡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指《上投 摩根 双 核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即 用于公 开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及托管 人、 相关 服 务 机构、 基金的 募 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基 金份额 的交 易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基 金的 投资、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的 财产、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 险 揭示 、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请 的 要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上 投摩 根 双 核平 衡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 《 上 投 摩 根 双 核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申 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 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注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的法 人 、 社 会团 体和其 他 组织、 机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人 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金 合同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 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本 基金 的日常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 益、 买卖 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 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 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抗 拒并 不能 克服 且在 本合同 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 合同 的任 何客 观情 况,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本 信息 如下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25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兵 总经理 : 章 硕麟 成立日 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 册资 本: 贰亿 伍仟 万元人 民币 股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持 股比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56 号文 批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 成立 的合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了股 东之间 的股 权 变更事项 。公 司注册 资本 保持不变 ,股 东及出 资比 例分别由 上海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67%和 摩根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 司 33 %变 更为 目前 的 51% 和 49% 。 2006 年 6 月 6 日, 基 金管 理人的 名称 由 “ 上投 摩根 富 林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变 更为 “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该更 名申 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的 批准, 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 国家 工 商总局 完成 所有 变更 相关 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 , 基 金管 理人的 注册 资本 金由 一亿 五千万 元人 民币 增加 到二 亿五千 万 元人民 币, 公司 股东 的出 资比 例 不变 。 该 变更 事项 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 在国 家工商 总局 完成 所有变 更相 关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董事长 :陈 兵 博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大 连分行 资金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 金财务 部 总经理 助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总行 个人 银行 总部 管理会 计部 、 财富管 理部 总经理 , 上海 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上海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董 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 科学 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 、 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 投资管 理业 务行政 总裁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主 席、资 产管 理营 运委 员会 成员及 投资 委员 会成 员。 董事:Jed Laskowitz 政治学 士学 位和 法学 博士 学位。 曾任资 产管 理多 资产 解决 方案联 席总 监、 资产 管理 亚太区 行政 总裁 。 现任摩 根资 产及 财富 管理 智能解决 方 案行 政总 裁 、 摩 根资产 及财 富管 理营 运及 投资委 员 会成员 、资 产管 理营 运委 员会成 员、 财富 管理 营运 委员会 成员 。 董事: Michael I. Falcon 金融学 学士 学位 。 曾任摩 根资 产退 休业 务总 监。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亚 太区 行政总 裁 、 资 产管 理营 运委 员会成 员 、 集 团亚 太管 理团 队成员 、 集团资 产管 理亚 太区 营运 委员会 主席 。 董事: 潘卫 东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海 市金 融服务 办公 室金融机 构处 处长( 挂职) 、上海国 际集 团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行 长、 上海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 董事: 陈海 宁


研究生 学历 、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金 融部总 经理 助理 、 公 投总 部贸易 融资 部总 经理 、 武 汉分行 副行 长、武 汉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董事: 丁蔚 硕士研 究生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分行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个人银 行 总部银 行卡 部总 经理 ,个 人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兼银 行卡部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总 经理 。 董事: 章硕 麟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独立董 事: 刘红 忠 国际金 融系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复 旦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复 旦大 学金 融研 究中 心副主 任。 独立董 事: 戴立 宁 获台湾 大学 法学 硕士 及美 国哈佛 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台 湾财 政部 常务 次长 ,东吴 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现任北 京大 学法 学院 及光 华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独立董 事: 李存 修 获美国 加州 大学 柏克 利校 区企管 博士( 主修 财务) 、企 管硕士 、经 济硕 士等 学位 。 现任台 湾大 学财 务金 融学 系专任 特聘 教授 。 独立董 事: 俞樵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清 华大 学 公 共管 理学 院经济 与金 融学 教授 及公 共金融 与治 理中 心主 任 。 曾 经在加 里 伯利大 学经 济系 、新 加坡 国立大 学经 济系 、复 旦大 学金融 系等 单位 任教 。


2. 监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监事会 主席 : 赵峥 嵘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工 商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浦 发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及 杭州 分行 行长 等职 务 。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张军 曾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组 合管理 部总 监、 投资 绩 效评估 总监 、国 际投 资部 总监、 组合 基金 投资 部总 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投资董事,管 理上 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上 投 摩 根 全 球 天 然 资 源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上 投 摩 根 全 球 多 元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QDII)。 监事: 万隽 宸 曾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高级 法务 经理 ,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风险官 , 尚 腾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尚 腾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3. 总经理 基本 情况 : 章硕麟 先生 ,总 经理 。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4.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张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管理 工程硕 士学 位。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办 公室 秘书 、公 司业 务部业 务科 科长 ,徐 汇支 行副行 长 、 个人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并 曾担任 上投 摩 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一职 。 杜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南京 大学 ,获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历任天 同证 券、 中原 证券 、 国信 证券 、 中 银国 际研 究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专家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国 内权益 投资 一部 总监 兼资 深基金 经理 。 孙芳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华东 师范 大学 ,获 世界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历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研 究员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专 家 、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 究 部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国 内权 益投 资二 部总监 兼资 深基 金经 理。 郭鹏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上海 财经 大学 ,获 企业管 理硕 士学 位。 历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经理 、 市 场部 副总监 , 产品 及客户 营销 部总监 、 市 场部总 监兼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杨红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技术 经济与 管理 博士 曾任招 商银 行上 海分 行稽 核监督 部业 务副 经理 、 营 业部副 经理 兼工 会主 席、 零售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 消 费信贷 中心 总经理 ; 曾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上海 分行 个人 信贷 部总经 理 、 个 人 银行发 展管 理部 总经 理、 零售业 务管 理部 总经 理。 邹树波 先生 ,督 察长 。 获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曾任天 健会 计师 事务 所高 级项目 经理 , 上 海证 监局 主任科 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 5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基金经 理 陈 思郁 女士 , 自 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 8 月 在国泰 君安 研究 所担 任研 究员, 自 2009 年 9 月 起加 入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行业 专家 、基 金经 理助 理,现 任国 内 权益投 资一 部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 8 月起 担任 上投 摩根双 核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起 同时担 任上 投摩 根安 全战 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基金经 理李 德辉 先生 ,上 海交通 大学 生物 医学 工程 博士, 自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 农银 汇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自 2014 年 8 月 起加 入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先 后担 任研 究员 、 行业 专家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自 2016 年 11 月起 担 任上投 摩根 科技 前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8 年 3 月起 同时 担任 上投 摩根安 全战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及 上投 摩根 双核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梁钧 先生, 其任 职日 期 为 2008 年 5 月 21 日至 2009 年 6 月 13 日。 历任基 金经 理芮 崑先 生, 其任职 日期 为 2008 年 5 月 21 日至 2009 年 10 月 24 日。历 任基 金 经理罗 建辉 先生 ,其 任职 日期为 2009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 月 30 日 。历 任基金 经理 卢 扬先生 ,其 任职 日期 为 2014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 6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杜猛,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 监; 孙 芳, 副 总经理 兼投 资副总 监; 朱 晓龙, 研究 总监; 孟 晨 波,总 经理 助理 兼货 币市 场投资 部总 监; 赵峰 ,债 券投资 部总 监; 张军 ,投 资董事 ;黄 栋 ,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定,按照招 募说明 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 及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以下简 称: 《 证券 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下列违 反《基金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 投资于 其它 基金 ,但 是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违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向 第 三人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借 或者 贷款 ,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担保 的除外 ; (3) 从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从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5)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6) 违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操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7) 违反法 律法 规而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8)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它行 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 人员管 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 反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它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材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 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扰乱 市场 秩序 ;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0 )其 它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 人、 代 表人 、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它 第三 人谋 取 不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 其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五) 内部 控制 制度 :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 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 原 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制。 4、风 险管 理体 系: (1)董 事会下 设风险 管理 委员会, 主要 负责基 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 战略和 控制 政策、 协 调突发 重大 风险 等事 项。 (2)董 事会下 设督察 长, 负责对基 金管 理人各 业务 环节合法 合规 运作的 监督 检查和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稽 核监 控工 作,并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直 接报 告。 (3)经 营管理 层下设 风险 评估联席 会议 ,进行 各部 门管理程 序的 风险确 认, 评估成 员 包括经 营管 理层 、 督察 长 、稽 核 、风 险管 理、 基金 投资 、基 金运 作等 各部 门 主管 。风 险 评 估 联席 会 议对 各 类风险 予 以 事先 充 分的 评 估和防 范 , 并进 行 及时 控 制和采 取 应 急措施 。 (4)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基金 管理人各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检查,定 期不 定期对 业务 部门内 部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和 遵循 国家法 律, 法规 及其 他规 定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并适时 提 出修改 建议 。 (5)风 险管理 部负责 投资 限制指标 体系 的设定 和更 新,对于 违反 指标体 系的 投资进 行 监查和 风险 控制 的评 估。 (6)风 险管理 部负责 协助 各部门修 正、 修订内 部控 制作业制 度, 并对各 部门 的日常 作 业,依 风险 管理 的考 评, 定期或 不定 期对 各项 风险 指标进 行控 管, 并提 出内 控建 议 。 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 , 中 国工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 工 230 人 , 平均 年龄 33 岁,95% 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 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 范的 管理模 式 、 先 进的营 运系 统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 严 格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内 外广 大 投 资者、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 安全 、 高 效、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 现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影 响力 。 建 立了 国内 托管银 行中 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 拥 有包 括证 券投资 基金 、 信 托资产 、 保险 资产 、 社会 保障基 金 、 基 本养 老保 险 、 企 业年 金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 金 、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银 行信 贷 资 产证券 化、 基金 公司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齐 全的托 管产 品 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险管 理等 增值服 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 的 托管服 务。 截至 2017 年末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815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行连 续十四 年获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人》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 最 佳托管 银行 大 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获 得 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立 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2013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 服务的风 险 控制能 力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 行 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 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 内 控合规 部、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 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 生时能 准确及 时 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优 先 ”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 增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 资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 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 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 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和 有关 基金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 1. 直销 机构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2. 代销 机构 :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客 户服 务电话 :95566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法人代 表: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上海浦 东 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信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 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2)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咨 询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6528 ( 上海 、北 京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客服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 15-20 21-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门户网 站:www.s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20)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2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网址:www.ebscn.com


(2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2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 www.xyzq.com.cn (2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0)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户咨 询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3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热 线:010-95558 (3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35)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36)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开放式 基金 客服 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37)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和 办公 地址 :山 东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8)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或 各地 营业 网点 咨 询电话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39)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 6666 888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网址:www.cgws.com (40)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户服 务热 线:0591-96326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4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5)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4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47)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詹露 阳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48)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 www.noah-fund.com (4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50)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51)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传真:010-88066552 (52)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53)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54) 花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 团大厦 主楼 28 楼 01A 单 元、02A 单元 和 04 单 元,29 楼 02 单元 ,30 楼 01 单 元,32 楼 01 单元和 01B 单元 ,33 楼 01 单元 和 03 单元,34 楼 01 单元 及 3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 团大厦 主楼 28 楼 01A 单 元、02A 单元 和 04 单 元,29 楼 02 单元 ,30 楼 01 单 元,32 楼 01 单元和 01B 单元 ,33 楼 01 单元 和 03 单元,34 楼 01 单元 及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欧 兆伦 (AU SIU LUEN )


客户服 务热 线: 个人 客户 服务中 心电 话:800 8301 880


公司网 站:www.citibank.com.cn


(55) 东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客服电 话:800-830-3811 网站:www.hkbea.com.cn (5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7)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 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8)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www.fund123.cn (5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6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61)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62)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 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63)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网站:www.leadbank.com.cn (64)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5)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66)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郑 毓栋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67)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68)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站:http://8.jrj.com.cn/ (6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70)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 院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客服电 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71) 中证金 牛( 北京 )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三)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联系电 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 师: 韩炯 、秦 悦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8】502 号 文 件批准 ,2008 年 4 月 28 日起向 全社 会公开 募集 ,截 至 2008 年 5 月 16 日 募集 工作 顺 利结束 。本 次募 集 净 有效 认购申 请金 额为 1,423,050,546.77 元 人民 币 (不包 括利 息) ,折 合基 金 份额 1,423,050,546.77 份 ;认购 款项 在 基金验资 确认日 之前产 生 的银行利 息共 计 267,592.43 元人民 币,折 合基金 份 额 267,592.43 份。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29,677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面 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 算, 本 次 募集资 金及 其产 生的 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额 共计 1,423,318,139.20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 户, 归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核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8 年 5 月 21 日生 效。 本 基金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混合 型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 自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三个月 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 理 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 公告 。 投资者 应当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 书 中载明 或另 行公 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 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 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 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人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基 金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份额持 有人 账 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 《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基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 转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基 金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 金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按照份额 进行赎回 ,申请 赎回 份额精 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 份 ,基 金账 户余 额不 得低于 10 份, 如进行 一次 赎回 后基 金账 户中基 金份 额余 额将 低 于 10 份, 应 一 次性 赎回。 如 因分红 再投 资、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巨 额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原因 导致的 账户 余额 少于 10 份 之情况 ,不 受 此限, 但再 次赎 回时 必须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赎回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本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于 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比例下 限。 3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 购买金 额 (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1.00%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4、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持 有人 持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时 间分段 设定 如下 : 持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 2 年 0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除此 之外的 赎 回费 扣 除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为赎 回 费的 25%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申购费 用 =


( 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率) / (1 +申 购费 率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赎 回价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 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额 退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1 )到 (4) 、( 7)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的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照 其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20% 以 上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以 内( 含 20% )的 赎回 申请 与当日 其他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理 ,具 体见 相关 公告 。 (4)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 布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 回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 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投 资者可 以依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 基金 和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公 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 人继承 ;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执行 ”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 (十七)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深化 价值 投资 理念 , 精选 具备 较高 估值 优势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与优 质债 券等, 持续 优化投 资风 险与 收益 的动 态匹配 ,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组 合管理 ,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 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中 股票投 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40 %-70 %,债 券 及其它 短期 金融 工具为 25-55%, 并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对于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创 新金 融产 品, 将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进行投 资管 理。 本基 金投 资重点 是具 备较 高估值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等,80% 以上 的股 票基 金资产 属于 上述 投资 方向 所确定 的 内 容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比例 要求有 变更 的,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将及 时做 出相 应调 整, 以 调整 变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秉持 内在 价值 至上 的投资 理念 , 深 入分 析中 国经济 发展 的价 值型 驱动 因素, 运用 安全边 际策 略有 效挖 掘价 值低估 的各 类投 资品 种。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价值投 资注 重股 票内 在价 值的发 现。 在内 在价 值确 定以后 , 通 过股 票市 场价 格和内 在价 值的比 较 , 就 可以明 确投 资方向 。 特别 当股票 的价 格低于 它的 内在 价值 时, 就存在 一个 正 的 安全边 际。 足够 的安 全边 际使投 资拥 有更 容易 取胜 的优势 , 因为在 价值 引力 作用 下, 股票价 格更 倾向 于上 涨。 所以, 安全 边际 越高 , 投 资风险 就会 相对 较低。 本基金将运用安全边 际策 略有效挖掘价值低估 的股 票类投资品种。在控 制宏 观经济趋 势、 产 业发 展周 期等 宏观 经济环 境变 量 基 础上 , 考 察上市 公司 的商 业模 式、 管理能 力、 财务 状况等 影响 企业 持续 经营 的因素 , 然后 综合 运用 量化 价值模 型来 衡量 股票 价格 是高估 还是 低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估。 根 据不 同的产 业和 行 业特征 , 本 基金将 有针 对 性地选 用不 同 的 P/E 、P/CFPS 、P/S 、P/B 等乘数 法 和 DCF 增长模型 建立股 票选 择池 。 (1 )宏观经济分析 本基金 基于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及政 策分 析、 财政 政策与 货币 政策 运行 状况 分析、 行业 运行景 气状 况分 析的 基础 上, 重 点判 断宏 观经 济周 期对市 场不 同行 业的 影响 , 作为 资产 配置 的依据 。 同时 根据宏 观经 济对市 场影 响的 分析 , 初 步判断 市场 的多 空方 向, 决定大 类资产配 置。 (2 )行业分析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行业 所处 生命周 期、 产业 竞争 结构、 近期发 展趋 势等 方面 因素 对各行 业 的相对 盈利 能力 及投 资吸 引力进 行评 价, 考察 净资 产收益 率、 营运 周期 、 销 售收入 、 净 利润 等指标 , 对 各行 业投 资机 会进行 评估 , 并 根据 行业 综合评 价结 果确 定股 票资 产中各 行业 的权 重。 (3 )公司质地分析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企 业成 败和 投资 价值的 关键 , 本基 金将 根据 公司质 地 对上市 公司 当前 和未 来的 竞争优 势加 以评 估。 公司 质地良 好的 企业 通常 具备 以下特 征: 企业 在管理 、 品 牌、 资源、 技术 、 创新 能力 中的 某一 方面 或多个 方面 具有 竞争 对 手 在短时 间内 难 以模仿 的显 著优 势, 从而 能够获 得超 越行 业平 均的 盈利水 平和 增长 速度 。 本 基金将 通过 包括 实际调 研在 内的 多种 分析 手段, 对上 市公 司质 地进 行判断 。 (4 )股票估值水平 分析 本基金 的战 略目 标是 构造 可以创 造主 动管 理报 酬的 投资组 合 , 上 市公 司经 过竞 争优势 指 标筛选 之后 , 将 由研 究团 队进行 估值 水平 考察 。 通 过基本 面和 估值 指标 筛选 的基础 组合 即被 纳入上 投摩 根基 金公 司策 略性评 价体 系。 本基 金在 对股票 进行 估值 时, 首先 采用现 金流 折现 模型 (DCF ) 计算出 股票 的内在 价值 , 然 后在 第二 阶段采 用乘 数估 值法 (Multiple ) , 通过 对 对同行业公司 的 情 况 对 样本 公 司 价 值 进行 比 较 修 正, 使 得 对 于 股票 价 值 的 评估 更 加 准 确可 靠。 2、固定收益类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是 建立在 对债 券核 心内 在价 值的认 识上 。 我们 将采 用更 为有效 的 债券估 值模 型 , 同时 综合 考虑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金融市 场环 境及 利率 走势 , 采 取至 上而 下 和至下 而上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积极 配置 资产 。 在 控制 利率风 险、 信用 风险 以及 流动性 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组合 投资 为投 资者创 造长 期回 报。 具体 而言, 我们 将运 用利 率预 期策略 、 骑 乘收 益曲线 策略 和类 属资 产配 置策略 等积 极策 略配 置各 类债券 资产 。 (1)利 率预期 策略: 本基 金将首先 根据 对国内 外经 济形势的 预测 ,分析 市场 投资环 境 的变化 趋势 , 重 点关 注利 率趋势 变化 。 通 过全 面分 析宏观 经济 、 货 币政 策与 财政政 策、 物价 水平变 化趋 势等 因素 ,对 利率走 势形 成合 理预 期。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2)骑 乘收益 率曲线 策略 :骑乘收 益率 曲线策 略是 短期货币 市场 证券管 理中 流行的 一 种策略 。 具 体操 作时 买入 收益率 曲线 最突 起部 位所 在剩余 期限 的债 券, 这一 期限的 收益 率水 平此时 处于 相对 较高 的位 置, 随着 一段 时间的 持有 , 当 收益 率下 降时 , 对 应 的将是 债券 价格 的走高 ,而 这一 期限 债券 的涨幅 将会 高于 其他 期限 ,这样 就可 以获 得更 好的 价差收 益。 (3)类 属资产 配置: 在类 属资产配 置层 次 ,本 基金 根据市场 和类 属资产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在判 断各 类属 的利 率期 限结构 与交 易活 跃的 国家 信用等 级短 期券 利率 期限 结构应 具有 的 合理利 差水 平基 础上 , 将 市场细 分为 交易 所国 债、 交易所 企业 债、 银行 间国 债、 银 行间 金融 债等子 市场 。 结合各 类属 资产的 市场 容量 、 信 用等 级和流 动性 特点 , 在 此基 础上运 用修 正 的 均值- 方差等模型,定期对 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 权重。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采 取积极 的态 度进 行权 证投 资。 权 证投 资的主 要目 的在 于对 冲组 合中证 券的 持有 风险 , 及在 正确估 值标 的证 券的 基础 上获取 权证 投 资收益 。 本 基金 将采 用业 界 广泛应 用 的 Black-Scholes Pricing Model(BSPM) 对权 证进行 估价 。 对于股 票基 本面 和投 资价 值的判 断一 贯是 本公 司投 资的重 要依 据。 在投 资权 证前, 基金 管理 人员和 研究 员应 对标 的股 票的基 本面 和内 在价 值作 出分析 判断 。 4、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时, 将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 曲线 、 个 券选 择 和把握 市场 交易机 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对个 案的 具体分 析 , 确 定 资产合 理配 置比 例, 在保 证资产 安全 性的 前提 条件 下, 以 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5、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 置是 本基 金资 产管 理的重 要环 节。 本基 金是 一只注 重价 值投 资的 平衡 型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依据 对宏 观经 济、 股市 政策 、 市 场趋 势 等因素 的判 断 , 对股 票市 场和债 券市 场的 风险收 益特 征进 行科 学的 评估后 , 在本 基金投 资范 围内 , 将 基金 资产主 要分 配在权 益类 、 固 定收益 类之 间, 并根 据投 资环境 的实 际变 化情 况, 在各类 金融 资产 之间 进行 实时动 态配 置 , 以期承 受尽 量小 的投 资风 险,并 取得 尽可 能大 的主 动管理 回报 。 具体而 言 , 在 正常的 市场 环境下 , 本基 金将保 持不 同类型 资产 配置 比例 的相 对稳定 。 如 果出现 股票 市场 整体 估 值 水平较 大程 度偏 离企 业基 本面的 情况 , 会对 权益 类和 固定收 益类 资 产的配 置比 例做 出相 应的 调整 , 以 减少 投资风 险 。 在股票 市场 安全 边际 降低 , 且 综合 考虑 收 益风险 后投 资吸 引力 低于 固定收 益资 产时 , 本 基金 将降低 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相 反, 在 股票市 场安 全边 际增 厚时 ,本基 金将 相应 增加 权益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五)投资风险管理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为本基 金风 险管 理的 最高 准则。 本基 金将 在总 结、 借 鉴公司 旗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下已有 的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管理成 熟经 验基 础上 , 引 进股票 投资 组合 风险 管理 系统、 回报 分析 和组合 最优 化模 型, 通过 量化的 归因 分析 和严 格的 风险预 算实 现动 态风 险控 制, 实 现组 合风 险与收 益优 化配 比。 其 中 ,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通 过 对 风 险 量 化 分 析 , 适 时 测 度 追 踪 误 差(Active Risk) 、全 风险(Total Risk) 、风险 价值(Value at Risk) 、风险 回报(Return at Risk) 等,产 生风 险 报表, 提供 风险 分解 、 风 险指标 的暴 露度 、 行 业的 暴露度 与边 际风 险贡 献的 丰富数 据, 辅助 基金管 理人 动态 和精 确地 实现投 资组 合风 险管 理。 (六)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和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为基金 资产 净值 5 %以 上,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5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6 、本基 金投资 股权分 置改 革中产生 的权 证,在 任何 交易日买 入的 总金额 ,不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公 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 从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7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8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9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 月; 10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超过 该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1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超 过该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的 , 除上 述第 4、10 、11 项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5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50 %。 在考虑 了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投资标 的 、 构 建流 程以 及市 场上各 个股 票指 数的 编制 方法和 历 史情况 后, 我们 选定 沪深 300 指 数作 为本 基金 股票 组 合的业 绩基 准, 债券 部分 的业绩 基准 则 采用上 证国 债指 数 。 为 公允 体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 理能力 , 本基 金采 取复 合业 绩比较 基准 , 其比例 设置 反映 出基 金组 合注重 均衡 资产 配置 的特 性。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和 深圳证 券市 场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本 编制 而成 的成分 股 指数。 沪 深 300 指数 样本 覆盖了 沪深 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值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性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易于 观察 , 任 何投 资人 都可 以使 用公开 的数 据经 过简 单的 算术运 算 获得比 较基 准, 保证 了基 金业绩 评价 的透 明性 。 如果今 后市 场中 出现 更具 有代表 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或者 更科 学的 复合 指数 权重比 例 , 本基金 将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予 以调 整 。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是混合 型基金, 在证券 投资基金 中属于中 高风险 品种,其 预期风险 收益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会 定期 评估并 在公 司网 站发布 ,请 投资 者关 注。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一)基金的投资 组合 报告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 资 147,137,703.14 59.91 其中: 股票 147,137,703.14 59.9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6,588,311.20 27.11 其中: 债券 66,588,311.20 27.11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0,351,097.38 12.3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529,786.13 0.62 8 合计 245,606,897.85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3,899,020.47 42.71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043,153.10 3.3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442,085.97 2.6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060,417.88 2.0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079,937.72 4.1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3,613,088.00 5.6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7,137,703.14 60.48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3799 华友钴 业 89,011 10,551,363.94 4.34 2 002202 金风科 技 500,270 9,064,892.40 3.73 3 002466 天齐锂 业 143,300 8,440,370.00 3.47 4 300347 泰格医 药 153,800 8,260,598.00 3.40 5 002460 赣锋锂 业 102,618 7,940,580.84 3.26 6 300618 寒锐钴 业 26,400 7,677,384.00 3.16 7 600276 恒瑞医 药 77,400 6,734,574.00 2.77 8 300450 先导智 能 84,933 6,507,566.46 2.68 9 300568 星源材 质 181,520 6,240,657.60 2.57 10 002127 南极电 商 371,400 5,704,704.00 2.34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000,400.00 0.8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107,000.00 4.1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107,000.00 4.15 4 企业债 券 54,340,914.20 22.3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39,997.00 0.0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6,588,311.20 27.37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40309 14进出09 100,000 10,107,000.00 4.15 2 136490 16红美01 50,000 4,882,500.00 2.01 3 112227 14利源 债 40,000 4,051,200.00 1.67 4 136487 16月星02 40,000 3,940,800.00 1.62 5 122440 15龙光01 30,000 2,994,900.00 1.23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七)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股指期 货。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没有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票 中没 有在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7,341.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00,302.10 5 应收申 购款 82,142.2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8 其他 - 9 合计 1,529,786.13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因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 合报告 中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存 在尾 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8/05/21-2008/12/31 -9.71% 0.81% -21.99% 1.50% 12.28% -0.69% 2009/01/01-2009/12/31 42.03% 1.17% 48.79% 1.02% -6.76% 0.15% 2010/01/01-2010/12/31 4.69% 1.16% -4.65% 0.79% 9.34% 0.37% 2011/01/01-2011/12/31 -21.85% 0.92% -10.48% 0.65% -11.37% 0.27% 2012/01/01-2012/12/31 6.87% 0.95% 5.45% 0.64% 1.42% 0.31% 2013/01/01-2013/12/31 26.27% 1.22% -2.45% 0.70% 28.72% 0.52% 2014/01/01-2014/12/31 15.62% 0.99% 28.04% 0.61% -12.42% 0.38% 2015/01/01-2015/12/31 50.30% 2.06% 5.83% 1.24% 44.47% 0.82% 2016/01/01-2016/12/31 -8.32% 1.44% -3.95% 0.70% -4.37% 0.74% 2017/01/01-2017/12/31 14.35% 0.82% 11.22% 0.32% 3.13% 0.50% 2018/01/01-2018/03/31 -3.41% 0.98% -0.98% 0.59% -2.43% 0.39%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 处 分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财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市 场上市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估值 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定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固 定收 益品种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固 定收 益品种 收盘 价减 去固 定收 益品种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和非公 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因 基金 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 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 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2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 照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银 行汇 划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终止 清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 基金 财 产 总值 中扣除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H = E×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是 指基 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及 届时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从开放 式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的一定 比例 的费 用, 用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基金 的营销 费用 以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选取 适当 的时机 ( 但应 于中 国证 监会 发布有 关收 取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费 用的 规定 后) 开始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但 至少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公告 。公 告中 应规 定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条件 、程序 、用 途和 费率 标准 。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 金合 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 售服 务费或酌 情降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9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 费用,包 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或基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等 相关 费率 须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 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 资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 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11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还 应 当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规 定。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 信 用风 险。 主要 是指 债务人 的违 约风 险, 若债 务人经 营不 善, 资不 抵债 , 债权 人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这 与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 即前面 所提 到的 利率 风险 ) 互为 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将 获得 比之 前较 少的 收益率 9 、 波 动性 风险 波动性 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的 投资 中 , 具 体表 现为 可转债 的价 格受 到其 相对 应股票 价 格波动 的影 响, 同时 可转 债还有 信用 风险 与转 股风 险。 转 股风 险指 相对 应股 票价格 跌破 转股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价,不 能获 得转 股收 益, 从而无 法弥 补当 初付 出的 转股期 权价 值。 10 、选 时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 股票 市场的 方向 性判 断 , 来 确定 当前是 侧重 投资 权益 类资 产或是 侧 重投资 固定 收益 资产 , 存 在基金 管理 人对 股票 市场 方向性 预期 不够 准确 的风 险, 从 而可 能招 致投资 业绩 落后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 11 、 投资 差异 性风 险 作为混 合型 基金 , 本 基金 在不同 的市 场环 境下 , 在 股票仓 位选 择上 会有 较大 的差异 , 因 此基金 业绩 的波 动性 在不 同时期 可能 会呈 现出 较大 的差异 性, 导致 相应 投资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可视 为一 种综 合性风 险 , 它 是其 他风 险在 基金管 理 和 公司 整体 经营 方面的 综 合体现 。中 国的 证券 市场 还处在 初期 发展 阶段 ,在 某些情 况下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动 性不 佳 , 由此可 能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益的 实现 。 开 放式 基金 要随时 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者变现 为现 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 。 尤 其是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如果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 差 ,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 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能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四)特定风险 具有估值优势的上市 公司 股票和优质债券是本 基金 投资组合的两个核心 。在 股票投资 中, 本 基金 将秉 持内 在价 值至上 的投 资理 念, 有效 挖掘价 值低 估的 各类 投资 品种。 然而 , 宏 观经济 和行 业生 命周 期的 变化将 给上 市公 司竞 争优 势和估 值优 势带 来一 定的 不确定 性 , 基 金 投资因 此存 在个 股选 择风 险。 本 基金 在进 行固 定收 益产品 投资 时, 将根 据对 利率变 动趋 势的 预期, 积极 配置 各类 债券 资产。 实际 运作 中, 利率 的变动 受到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并 且不 同种 类的债 券受 利率 影响 程度 不同 , 基 于利 率变 动预 期而 采取的 债券 投资 策略 也面 临着一 定的 个 券选择 风险 。 此 外, 本基 金在类 别资 产配 置中 也会 由于市 场环 境、 公司 治理 、 制度 建设 等因 素的不 同影 响 , 导致 资产 配置偏 离优 化水 平, 为组 合绩效 带来 风险 。 本 基 金 管理人 将发 挥 专 业研究 优势 , 加强对 市场 、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和 固定 收益类 产品 等的 深入 研究 , 持 续优 化组 合 配置, 以控 制特 定风 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销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商违 约、托 管行 违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金财产清算 的事 项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8 、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9 、清 算的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销售与 服务 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投 资者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 金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人 的 托 管费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12)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允许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降 低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 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2 、议 事程 序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人 的 托 管费率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大 厦 25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大 厦 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兵 成立时 间: 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56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2.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1-20628000 传真:021-20628400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321,234,600.00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 险代 理 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中 股票投 资比 例为基金 总资 产的 40 %-70 %, 债 券及其 它短 期金 融工 具为 25-55%,并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对 于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创新 金融 产品, 将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进行 投资 管理 。 本 基金 投资重 点是 具备 较 高 估 值 优 势的 上 市 公 司股 票等,80 %以 上 的 股 票基 金 资 产 属 于上 述 投 资 方向 所 确 定 的内 容。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①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②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③ 本基 金投 资股 权分 置改 革中产 生的 权证 , 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公 司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④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⑤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⑥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⑦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 二; 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之 十; ⑧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⑨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 为 6 个 月; ⑩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超过 该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超 过该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 14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对于因 法律 法规 变化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 制调整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书面同 意后 方可 纳入 投资 监督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知 晓基金 托管 人投 资监督 职责 的履 行受 外部 数据来 源或 系统 开发 等因 素影响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托 管人系 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 合理 必要 时间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的, 除上 述第 ⑤、 ⑩、 ○ 11项外,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 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 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 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 总成 本、 总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 并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 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专用 帐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 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与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 场 流通 的债券 ,按 如下 估值 方式 处理: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允价格 。 交 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 债券 利息 收入、 存款 利 息收入 、 买 入返 售证 券收 入等固 定 收 益的 确认 采用 权责发 生 制原则 。 (6) 股利 收入 的确 认采 用权 责发生 制原 则。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 (6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如: 银行 间债 券估 值如遇 特殊 情况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综合 考虑 成本 价、 收益 率曲线 等因 素确 定的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 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及 时改正 ,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对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按 各自 应承 担的 责任 对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进行 赔偿 。 法 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估 值。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造 成投 资者 或 基 金的 损失 ,以 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 的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 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 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 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 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 或不 定期寄送 对账单 。 2.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多种 收费 方式 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本基 金 , 满 足基 金投资 者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 有关 公告 。 (三) 基金 电 子 交易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fm.com) 查询详情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四) 联系 方式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400 889 4888,( 021 )3878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机构 处 , 投 资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基 金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 取 得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保证 与所 公告 文本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cifm.com) 查阅和下 载招 募说 明 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7 年 12 月 25 日,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 2. 2017 年 12 月 30 日,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缴纳 增值税 的 公告; 3. 2018 年 1 月 10 日, 上 投摩 根双核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暂停 大额 申购 、 转 换转入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4. 2018 年 1 月 11 日 ,上 投 摩根双 核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5. 2018 年 1 月 17 日, 上 投摩 根双核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恢复 大额 申购 、 转 换转入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6. 2018 年 3 月 24 日, 关于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 58 只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 的公 告; 7.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上投 摩根双 核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增 聘基 金经 理公 告 8. 2018 年 4 月 17 日 ,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基金经 理因 休产 假暂 停履 行职务 的 公告; 上述公 告均 刊登 于《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中国证 券报 》及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 站 上 。 二十三、备查文件 本基金 备查 文件 包括 下列 文 件: 1 、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投 摩根 双核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2 、 《上投 摩根 双核 平衡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3 、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 《上投 摩根 双核 平衡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5 、 关于申 请募 集上 投摩 根 双 核平衡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律 意见 书; 6 、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8 、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