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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混合A(005865)

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混合: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盛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银安盛 量化 多 策 略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浦 银 安盛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八 年 七月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 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三、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浦银 安盛 量 化多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浦银安 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浦银安盛 量化多 策略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浦 银安盛 量化多 策略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3、《 流动性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3 、 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 33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浦 银 安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7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 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 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者认/ 申购基金时 收取认购/ 申购费,但 不从本类别基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 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有关基 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 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 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具体的处理方式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 5、如本 基金单 个投资 人累计认 购的基 金份额 数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于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 比 例 要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认 购 申 请 。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 项,并 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申购, 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 赎回, 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该类 基金份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 成 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 资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 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 利 后 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单 个 投 资 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但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2、 本基金各类别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4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6、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 回 费 用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 、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9、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部 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 机构 或登记机 构因技 术故障 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 管理人 接收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3 、5、6、8、9 项 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第 4 项除 外)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 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给赎回申请人 确 认 赎 回 ,未受理部分 可 延 期 确认赎回申请,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合 并 办 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别基金的 基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别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法定代表人: 谢伟 设立日期: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91,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 转 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 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批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及 其他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 托 管 协 议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向 审 计 、 法 律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 外;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 《 托 管 协 议 》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规 定 的 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管机 构依法 要求提 供信息, 以及不 时的更 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类别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1 ) 调 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或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的 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授 权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纸 质 授 权 、 电 话 授 权 、 短 信 授 权 及 网络授权方式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及 投 票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 本 人 直 接 或 授 权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持 有 人 ,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 话、短 信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 话、短 信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 特 别 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 分 之 二 )表决通过,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 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 分 之 二 )表决通过,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 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接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 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 20 年;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 义务。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 证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 购 、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 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宏观经济、估值水平、流 动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 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进行股票、债券和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的合理配置,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 长。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以中长期的量化选股策略为主,同时在短期策略关 注的事件发生频率较高期间进行灵活配置。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1、中长期 选股 策略 本基金配置中长期选股策略时,在剔除 ST 类等有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 后,采用 F-score 和 G-score 评分 方法分别对 所有样本股打分,优选评分靠前的 公司纳入备选库,再利用分析师盈利预测来筛选盈利提升较快的股票做为投资 标的,构建投资组合,并定期调整样本库和投资组合。 (1 )定向增发中长期策略 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运作中最常用的一种手段,涉及的标的范围也比较广 阔。定向增发流程持续时间较长,处于增发预案阶段和增发完成后仍未解禁的 上市公司将被纳入侯选库。 (2 )再融资选股 策略 上市公司在上市后,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各种方式的再融资,是支持公司做 大做强的必经之路。再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和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和 发 行 可转债等。 再 融 资 的 目 的 一 般 包 括 投 产 新 项 目 、并购未上市公司和补充现金 流。上市公司通过成功的再融资运作,可以为公司未来的发展补充资金,有效 提升公司中长期的成长性。我们通过对这一类事件的研究和挖掘, 并 结 合 浦银 安盛量化评分体系评分,可以寻找出未来业绩成长性能够明显提升的优质企 业 。 (3 )股权激励事件策略 中小企业多采用股权激励作为早期的市值管理工具,由于股权激励要求中 长期都保持一个较快的成长速度,一个优秀的股权激励方案可以很好的调动管 理层和员工积极性。本基金侧重于挖掘方案激励到位且未来成长性提升的公 司,力争在未来 持 续 释 放 业 绩 的 中 长 期 时 间 段 内 , 优 选 经 营 质 量 持 续 改 善 并 且 成长性较高的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2、 短期选股策略 (1 )再融资短期策略 上市公司在披露再融资方案后,往往存在窗口期效应,而当市场出现系统 性风险时,有不少上市公司的股价低于发 行 价 格 , 或 者 会 引 发 上 市 公 司 调 整 转 股价 。 再融资 事 件 的 短 期 策 略 受 市 场 风 险 偏 好 影 响 较 大 , 本 基 金 对 本 策 略 采 取 灵活的配置手段,将在市场泡沫不大风险较小时提升对该策略的配置比例。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2 )业绩超预期 事件策略 上市公司在正式财报披露前,往往会提前发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根据 这一指引可以推断出公司最新的 经 营 状 况 。 业 绩 预 告 数 据 超 出 市 场 预 期 的 公 司 在披露后经常有好的表现,本基金优选其中业绩增速提升的公司来投资。但业 绩事件季节性特征比较明显,一般在年报和季报披露期间发生的频率较高,因 此 本基金将在 财 报 披 露 期 间 提 升 这 个 策 略 的 配 置 权 重 , 在 没 有 业 绩 预 告 披 露 的 时候降低该策略的配置比例。 (3 )分红事件策略 进入分红密集期时,如果市场风险偏好不高,本基金将在红利发放前提前 参与高股息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重点投资分红收益率高过五年期国债收益率 的上市公司,选择经营稳定、基本面优秀的公司来投资。分红事件一般都发生 在财务报告披露期,尤其是年报披露完毕后,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将进入分红阶 段。本基金将在这一阶段提高对分红策略的配置权重,其它时间都维持较低的 配置比例。 (三 )债券类资产 投资策略 1、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 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 市场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 别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 使 本 基 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在 保 证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 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 市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3、个券选择策略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1 )流动性策略 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性地分析,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2 )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 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 成: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 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 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 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 括:NET DEBT/EBITDA 、EBIT/I 、 资 产 负 债 率 、 流 动 资 产/ 流 动 负 债 、 经 营 活 动现金流/ 总负债。其 中资产负债率、流动 资 产/ 流动负债主要分析 企业债务水平 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 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 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 适宜期限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 率的利差。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估值。同时还将 充 分 考 虑 该 投 资 品 种 的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 控 制 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中 小企业私募债不强制第三方评级。基金管理人通过内部信用分析系统,分析发 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 增收。信用分析系统分为行业、企业盈利水平、负债水平、担保增信四大子模 块,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所在行业地位,持续盈利能力,未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来负债偿债能力,债券增信措施进行量化评价,同时结合 企 业 实 地 调 研 , 上 下 游尽职调查等基本面考察,对债券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定。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其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高于其他公募 债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7、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 价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 票居的投资。 (四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 投资组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性 。 套 期 保 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 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 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五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 和 政 策 趋 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 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5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所 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除上述第(2 )、(7 )、 (15 ) 、(24 ) 项 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500 指数收益 率×50%+ 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 益率×50% 。 本基金选 择中证 500 指数收益 率、 中证综 合 债指数收 益率 作为业 绩 比较基 准的原因如下: 中证 500 指 数具 有广 泛的市场 代表 性和良 好 的可投资 性, 是反映 我 国证券 市场上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 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 业 债 、 央 票 及 短 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 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 )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国 债、政 策性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证指数”)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 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的,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 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5、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 指期货 合约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格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1)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本基 金采用 第三方 估值机构 (中证 指数和 中央结算 公司) 按照上 述公允 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9 、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别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各 类别 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 在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10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 ÷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经基 金管理人代 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 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 若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 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 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按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 影 响 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 据法律法 规要求 在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 据法律法 规要求 在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信息披露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别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同 时 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得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 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规定或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 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进行的 行使或 不行使 投资权所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 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 止 损 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裁 委 员 会 (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按 照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叁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构 一式 一 份外,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协商解决。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管机 构依法 要求提 供信息, 以及不 时的更 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 (1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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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2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 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 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资金 账户及 其他投 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3 )建 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类别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 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或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的 费 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 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 公 告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低于前款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 话、短 信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 话、短 信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 若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 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会,但应于 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经基 金管理人代 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上述 “( 一) 基金费 用 的种类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 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 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本 基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5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所 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 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除上述第(2 )、(7 ) 、 (15 )、(24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得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浦银安盛 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争 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本页无正文,为 《 浦 银 安 盛 量 化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签署页 )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201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