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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004450)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称 “ 本基金” ) 经 中 国 证监 会2017
年1月16 日 证监 许可[2017]140 号 《 关于 准予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 港深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
批复》 注册 募集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17 年5 月19 日正式 生效 , 自 该日 起本 基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 是 对原 《 嘉 实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的定 期更
新 , 原招 募 说 明书与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 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属于 较高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将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 将 承担 汇率 风险 以及因 投资 环境 、 投 资标 的、 市 场制 度、 交易 规则 差异等 带来 的境 外市场 的风 险 。 基金名 称仅 表明 基金 可以 通过港 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基金资 产对 港股 标的 投资 比例会 根 据市场 情况 、投 资策 略等 发生较 大的 调整 , 存 在不 对港股 进行 投资 的可 能。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 投资决 策。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 内按1.00 元 面值发 售并 不改 变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投资 者按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 后, 有 可能 面 临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1.00 元、从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8 年5 月19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4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5 九、基 金的 投资 ............................................................................................................................. 60 十、基 金的 业绩 ............................................................................................................................. 71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3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4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4 十七、 风险 揭示 ............................................................................................................................. 9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3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4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3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深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前沿科 技 沪 港深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基 金合 同 》 :指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港深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嘉实 前沿科 技 沪 港深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 嘉实 前沿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嘉实前 沿科 技 沪港 深 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等 以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 并 经2015 年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港 股通: 指内地 投资 者经由境 内证 券交易 所设 立的证券 交易 服务公 司, 向香港 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合交易 所进 行申 报, 买卖 规定范 围内 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的 股票 的交 易机 制, 或 有权 机构 对该交 易机 制的 修改 或调 整 14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投资 人 或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 交 易日 : 在 境内、 香港 两地均 为交 易日 且能 够满 足结算 安排 、 开 通港 股通 交易的 交 易日。 具体 交易 日安 排, 由境内 及香 港两 地证 券交 易服务 公司 对市 场公 布 37、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则》 :指 《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由 基 金管理 人 制定并 不 时 修订 ,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 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登记 机构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40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及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43、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5、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 州 、 广 州 分 公司。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 格。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8 年6 月 17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3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 实元和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 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嘉 实货币 、 嘉 实沪 深300 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 债债 券、嘉 实主 题精选混 合、 嘉实策 略混 合、嘉实 海外 中国股票 混 合(QDII ) 、 嘉 实研究 精选 混合 、 嘉实 多 元债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 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 嘉 实基本 面 50 指 数(LOF ) 、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 嘉实 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 实主 题 新动力混 合、 嘉实多 利分 级债券、 嘉实 领先成 长混 合、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接 、嘉 实黄金(QDII-FOF-LOF ) 、 嘉实信用 债券、 嘉实 周期 优选混合 、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实安心 货币 、 嘉 实中 创 400ETF 、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嘉实 沪深 300ETF 、 嘉实优 化红 利 混合、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 (QDII )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 债 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 嘉 实纯 债 债券、嘉 实中 证中期 企业 债指数(LOF) 、嘉实 中证 500ETF 、嘉实 增强 信用定 期债券、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中期 国债 ETF、 嘉实 中证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嘉实 丰益 纯债定期 债券 、嘉实 研究 阿尔法股 票、 嘉实如 意宝 定期债券 、嘉 实美国 成长 股票(QDII)、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 定 期混合 、嘉实 宝 A/B 、嘉 实 活期 宝货币 、嘉实 1 个 月理财 债券、 嘉实活 钱包 货币、 嘉实泰 和混合 、 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嘉实 中证 医药 卫生 ETF、 嘉实 中证 主要消 费 ETF 、嘉实 中证 金融地产 ETF 、嘉实 3 个 月理财债 券、 嘉实医 疗保 健股票、 嘉实 新兴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增 强、 嘉实逆 向策 略股票、 嘉实 企业变 革股 票、 嘉实 新消 费股票 、 嘉 实全 球互 联网 股票、 嘉实 先进 制造 股票 、 嘉实 事件 驱动 股票、 嘉实 快线 货币 、 嘉 实新机 遇混 合、 嘉实 低价 策略股 票、 嘉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ETF 联接、 嘉实新 起点 混合 、 嘉 实腾 讯自选 股大 数据 股票 、 嘉 实环保 低碳 股票 、 嘉 实创 新成长 混合 、 嘉 实智能 汽车 股票 、 嘉 实新 起航混 合、 嘉实 新财 富混 合、 嘉 实稳 祥纯 债债 券、 嘉实稳 瑞纯 债债 券、 嘉 实新 常态 混合 、 嘉 实新趋 势混 合、 嘉实 新优 选混合 、 嘉 实新 思路 混合 、 嘉实 沪港 深精 选股票 、 嘉 实稳 盛债 券、 嘉实稳 鑫纯 债债 券、 嘉实 安益混 合、 嘉实 文体 娱乐 股票、 嘉实 稳泽 纯债债 券、 嘉实 惠泽 混合 (LOF) 、 嘉 实成 长增 强混 合、 嘉 实策 略优 选混 合、 嘉实主 题增 强混 合、 嘉 实优 势成 长混 合、 嘉实研 究增 强混 合、 嘉实 稳荣债 券、 嘉实 农业 产业 股票、 嘉实 价值 增强混 合、 嘉实 新添 瑞混 合、 嘉 实现 金宝 货币、 嘉实 增益宝 货币 、 嘉 实丰 安6 个月定 期债 券、 嘉实物 流产 业股 票 、 嘉实 新添程 混合 、 嘉 实稳 元纯 债债券 、 嘉 实新 能源 新材 料股票 、 嘉 实稳 熙纯债债 券、 嘉实丰 和混 合、嘉实 新添 华定期 混合 、嘉实定 期宝 6 个 月理财 债券、嘉 实沪 港深回报 混合 、嘉实 现金 添利货币 、嘉 实原油 (QDII-LOF) 、嘉实 前沿科 技沪 港深股票 、嘉 实稳宏 债券 、 嘉实 中关 村A 股ETF 、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 嘉实6 个 月理 财债 券 、 嘉 实稳 怡债 券 、嘉实 富时中 国 A50ETF 联接 、 嘉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 嘉 实中小 企业量 化活 力灵活配 置 混合 、 嘉 实创 业板ETF 、 嘉 实新添 泽定 期混 合 、 嘉 实 合润双 债两 年期 定期 债 券 、 嘉 实致 博纯 债债券 、 嘉 实新 添丰 定期 混合 、 嘉实 新添 辉定 期混 合 、 嘉 实领 航资 产配 置混 合 (FOF ) 、 嘉实 价值精 选股 票 、 嘉实 医药 健康股 票 、 嘉实 润泽 量化 定期混 合、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嘉实 润和 量化定 期混 合、 嘉实 金融 精选股 票、 嘉实 新添 荣定 期混合 、 嘉 实致 兴定 期纯 债债券 。 其 中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 健混 合、 嘉 实债 券 3 只开 放式 基金属 于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基金, 同时 , 管 理多个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 业年金 、特 定客 户资 产基 金投资 组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非 银行 金融机 构 监管司 副处长 、处长 ;中 国银行 厦门分 行党委 委员 、副行 长(挂 职) ;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下 称银 监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监会 银行 监管 四部 副主 任; 银监 会黑 龙江监 管局 党委书 记 、 局 长; 银监 会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工作部 (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 管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党委委 员、 总裁 。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业 保障 基金有 限责 任 公 司董事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经济 学博 士。 曾 就职 于天津 通信 广 播 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交 易所 、 商 鼎期 货经 纪 有限公 司、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朱蕾女 士,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保 监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员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秘 兼发 展战 略官;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兼任中 诚国 际资 本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深圳 前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高峰先 生, 董事 , 美 国籍, 美国纽 约州 立大 学石 溪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 罗门 兄弟 公司利 息 衍生品 副总 裁, 美国 友邦 金融产 品集 团结 构产 品部 副总裁 。 自 1996 年加 入德 意志银 行以 来,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 全 球市 场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 行行长 , 2008 年至今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 志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 英国籍 , 南 安普 顿 大学学 士学 位。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 询顾 问,JP Morgan 固定 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 亚太 区 CFO 、COO ,德 意志 银行 资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官 。2008 年 至今 任德 意志银 行资 产 管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 北京 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王瑞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管理学 博士, 会计 学教 授 , 注册会 计师 , 中共 党员 。 曾任中 央 财经大 学财 务会 计教 研室 主任 、 研究 生部 副主 任。2012 年 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 经大学 商学 院 院长 兼 MBA 教育 中心 主 任。 张树忠 先生 , 监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党 员。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研 究发 展部 总经理 ; 光 大证 券公 司总 裁助理 、 北 方总 部总 经理、 资产管 理总 监;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人 保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投 资执行 官 ;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党 委副 书记 。现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 裁 , 兼任中 诚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经雷先 生, 总经 理, 金融 学、 会 计学 专业 本科 学历 ,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1998 年到 2008 在 美国 国际 集团 (AIG ) 国际 投资 公司 美国 纽约 总部担 任研 究 投资工 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 区资 产管理 中心 副总 监, 首席 投资总 监及 资 产管理 中心 负责 人。 2013 年 10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董 事 总经理 (MD)、 机构 投 资和 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投 资官 ,现 兼任 公司 固定收 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1999 年 3 月至 今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深圳 证券 部信 息总 监, 南方证 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丹华 先生 , 博士 ,7年 基 金从业 经历 。2011 年6月 加 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任 研究员 ,2015 年5月15 日起 担任嘉实 全球 互联网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12月 30 日至今 任嘉 实沪港 深精 选股票 和 嘉实 沪港深 回报 混合 基金 经理 。2017 年5月19日至今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股票投 资业 务联 席 CIO 邵 健先生 , 公司总 经理 经雷 先生 ,股 票投资 业务 联席 CIO 兼研 究总监 陈少 平女 士, 助理 CIO 兼股 票投 资部总 监邵 秋涛 先生 , 人 工智能 投资 部负 责人 张自 力先生 , 资深 基金经 理胡 涛先生 、 张金 涛 先生和 谭丽 女士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 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 总经理 、 副 总经 理、 总监 及资深 基金 经理 组成 , 负 责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 合 的原 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 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 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 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部 门自 查 、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 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并由 监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级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 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 月末, 本集 团资产 总 额 216,920.67 亿 元, 较 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元 , 增幅3.47% 。 上 半年, 本集 团实现 利润 总 额 1,720.93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30% ; 净 利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3.81% 至1,390.09 亿 元, 盈利 水平 实现平 稳增 长。





2016 年, 本集 团先 后 获得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洲 货币》 “2016 中国最 佳银 行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最 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 佳流动 性管 理银 行” , 《机 构投资 者》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务钻 石奖 ”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 大型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 会责任 金融机 构奖”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2016 年 “ 世界 银行1000 强 排名 ” 中, 以一 级资 本总额 继续 位列 全球 第 2 ; 在美国 《财 富》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 名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 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 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作 日按 时通 过新 一代 托管应 用监 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 控,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 进行核 查。 (3) 根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 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 对 各 基金投 资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性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4) 通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 现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7 号 北京 万豪 中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 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http://www.icbc-ltd.com 客服电 话 95588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http://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网址 http://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http://www.citic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58 (8)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9)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http://www.bosc.cn 客服电 话 95594 (10)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 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http://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11)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http://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12)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http://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13)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14)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15)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江苏 银 行总部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95319 (16)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17)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深圳) (18)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http://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96518 (19)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95352 (20)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http://www.grcbank.com/index.html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21)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http://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22)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http://www.fjhx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939999 (23)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绍兴 市柯 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http://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24)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25) 青岛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 秦岭 路 6 号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http://www.qr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11-96668 (26)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381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3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小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网址 http://www.zjrcbank.com/ 客服电 话 96008 (27)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 街道南 大 街 72 号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临 平南 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熤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 0571-86209980 传真 0571-86137150 网址 http://www.yh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6/4008896596 (28) 诺亚正 行(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29)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 道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3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宛 平南 路 88 号金座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95021 (3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欧 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https://www.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3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 二期 11 层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3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古荡 街道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元茂 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34)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苑 路 15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35)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注册地 址 中国上 海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36)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八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37)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京)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38) 贵州省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黔东 南苗 族侗 族自 治州麻 江县 杏山 镇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黔东 南苗 族侗 族自 治州麻 江县 杏山 镇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http://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39)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县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密云 区兴 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40)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http://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236060 (41)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s://www.wg.com.cn/ 客服电 话 021-20292031 (42)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43)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 400-6767-523 (44)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45)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4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http://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4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路 168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4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49)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5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51)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楼、18 楼、19 楼、 36 楼、38 楼、39 楼、41 楼、42 楼、43 楼和 44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 广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5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5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54)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95523 (55)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5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57)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 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95548 (58)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18 、19、20、21 、 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境 电话 0755-88320851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5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60)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 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6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http://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6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63)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http://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64)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天 国际 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http://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95317 (65)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6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经 七 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http://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67)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 、16-20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 话 95358 (68)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 闻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网址 http://www.lxsec.com 客服电 话 95564 (69)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锦江 区人 民南 路二 段十八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http://www.hx818.com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7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http://www.cjsc.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71)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 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7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http://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7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30 (7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75)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86 (7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华 旭国际 大 厦 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http://www.shzq.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77)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78)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注册地 址 广东东 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28 (7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住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 李 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http://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80)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翁振杰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http://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81)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400-888-8588 (82)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3 6号 证券 大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http://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8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客服电 话 95582 (84)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http://www.hlzq.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4006898888 (8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 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8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成 证大 厦 16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95310 (8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 国人保 寿险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http://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98-4999 (88)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8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理想 国际 大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 话 010-62675369 (90)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心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注册地 址 宁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 话 400-810-55919 (91)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https://keterui.jd.com/ 客服电 话 400-088-8816 (92)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www.ncfjj.com 客服电 话 4000-618-518 (二) 登记 机构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835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廖海 、 刘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1 月16 日证 监许 可[2017]140 号文注 册。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 集期 限:2017 年4 月17 日至2017 年5月15 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 四) 基金 的认 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 、本基 金认购 费率随 认购 金额的增 加而 递减。 投资 者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认 购费 率如 下: 投资者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的 认购费 率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M≥50 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量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均 为 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 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 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如 果其 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可得 到9,891.42 份 基金 份额 。 5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除终 止基 金合 同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对 所提 解决 方案 进行 表决 ,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有权 决定终 止 《基 金 合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 赎 回, 若该 工作日 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 不开放 申购 与 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7 年 7 月4 日 起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 视 为投 资人下 一开 放日提 出的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 并 按照下 一个 开放日 的申 请 处 理, 其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的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 申购 与 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购成 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确认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 遇 证券 、 期 货 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款 项 的 划 出 相应顺延。在 发 生 巨 额赎 回 或 基 金 合同 载 明 的 其他 暂 停 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人 向销售 机构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投 资人 向销 售机构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立 ;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确 认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购或 赎回 生效。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办 理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销售 机 构营 业 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 ( 无利 息) 退还给 投 资 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 元; 投 资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币20,000 元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 元。 但若 有代 销机 构特别 约定 首次 申购单 笔及 追加 单笔 最低 限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单 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 份 ( 如该 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1 份 , 则 必须 一次性 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赎 回 将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1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该 销售 机 构托管 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 但 若有 代销 机构特 别约 定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并已 经 发布临 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 告为 准。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 份 (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足 1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回 基金 全部 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 余基金 份额 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前 端申 购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 递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申 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统 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但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中 国 农业银 行借 记卡 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分 档, 统一 优惠为 申购 金额 的 0.6 %。 优惠后 费率 如果 低于 0.6 % ,则按 0.6 % 执行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规 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低 于 0.6% 时 ,按 实际 费率收 取申 购费 。 个 人投 资者于 本公 司 网上直销系 统通 过 汇 款 方式 申 购 本 基 金的 , 前 端 申购 费 率 按 照 相关 公 告 规 定的 优 惠 费 率执 行。 注:2014 年 9 月 2 日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发布了 《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开通后 端收 费 基金产 品的公 告》 , 自 2017 年 7 月 4 日 起 , 增加开 通本 基金在 本公司 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的 后端 收 费模式 (包括 申购、 定期定 额投资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并 对通过 本公司 基金网上 直销系 统交 易 的后端 收费进 行费率 优惠, 本基金 优惠后 的费率 见下表 :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1.5% 7≤N<30 0.75% 30≤N<180 0.5% N≥180 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4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 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 基金份 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2)申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2)赎 回金额 保留至 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下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三 : 假 定三 笔赎回 申请 的赎回 基金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 , 其 中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假 设 数 , 那 么各 笔 赎 回 负担 的 赎 回 费 用和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 间N N<7 7≤N<30 N ≥180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 0.7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165 90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00 11,910.00 13,000.00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 如 出现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赎回 申请 ( “大 额赎 回 申请人 ” )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按 照优 先确 认其 他赎 回申请 人 ( “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赎 回申请 的原则 ,对当 日的赎 回申 请按照 以下原 则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认 , 则在 仍可 接受 赎回 申请的 范围 内对 大 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 申请按 比例( 单个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量/当 日大额 赎回申 请总量 )确 认,对 大额赎 回申请 人未 予确 认的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如 小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不能被 全部 确 认, 则 按照 单个 小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当 日小额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认其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申请 量, 对当 日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 理的具 体程 序 , 按照 本条 规定的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延期办 理的 事宜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公 告 。 (3) 暂停 赎 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刊登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3)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 或 外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或者 无法 办理申 购业 务 。 (4)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技术 故 障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8)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6) 、( 8 ) 、 (9 )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 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 ( 无利 息)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或 外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或者 无法 办理赎 回业 务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某些赎 回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6)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第 4 、5 项 除外)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 回申请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 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条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对除 第5 项情 形外 的恢复 赎回 业务 予以公 告。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若暂 停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信息披 露办 法》 自行 确定 公告的 增 加次数 ,但基 金管理 人须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或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 届 时可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自 2017 年7 月4 日起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二) 适用 基金 转换 的基 金范围 与本基 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嘉实旗 下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A 、 嘉实 稳 健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主题 精选 混合、 嘉实 策略 增长混 合 、 嘉 实货 币 A/B 、 嘉实超 短债 、 嘉实 优质 企 业混合 、 嘉实 研究 精选 混 合、 嘉实 多元 债券A/B 、 嘉实 回报 混合 、嘉实 价值 优势 混合 、嘉 实稳固 收益 债券 、嘉 实量 化阿尔 法混 合 、 嘉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 嘉 实 深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领 先成 长混 合、 嘉实 信 用债 券 A/C 、 嘉实周 期优 选混 合、 嘉实 安心货 币 A/B 、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A、 嘉 实优 化红 利混合 、 嘉 实 纯债债 券A/C 、 嘉实 中证500ETF 联接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泰和 混合 、嘉实 医疗 保 健股票 、 嘉 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嘉 实新 收益 混合 、 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 增强 、 嘉实 逆向 策略 股票、 嘉实 企业 变革 股票 、 嘉实 新消 费股 票、 嘉实 先进制 造股 票、 嘉实 事件 驱动股 票、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LOF) 、 嘉实基 本 面50 指数(LOF)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 数(LOF )A/C 、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联 接、 嘉实 快线 货币A、 嘉实 低价策 略股 票 、 嘉 实环 保 低碳股 票 、 嘉 实腾讯 自选 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嘉实 智能 汽车 股票 、嘉实 创新 成长 混合 、嘉 实新常 态混 合 A/C 、 嘉实 新趋 势混 合、 嘉 实沪港 深精 选股 票、 嘉实 文体娱 乐股 票 A/C 、 嘉实 稳祥纯 债债 券 A/C 、 嘉实 成长 增强 混合 、 嘉实优 势成 长混 合、 嘉实 研究增 强混 合、 嘉实 农业 产业股 票、 嘉 实物流 产业 股 票A/C 、 嘉 实新能 源新 材料 股 票A/C 、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 合、 嘉实丰 和灵 活配 置混合 、 嘉 实富 时A50ETF 联接A 、 嘉实 稳宏 债 券A/C 、 嘉实 中小 企业 量化 活力 灵 活配置 混合 、 嘉实稳 华纯 债债 券 、 嘉 实 价值精 选股 票 、 嘉 实医 药 健康股 票 A/C 、 嘉 实新 添丰 定期开 放混 合、 嘉实新 添华 定期 开放 混合 、嘉实 核心 优势 股票 、嘉 实惠泽 混合 (LOF ) 。 ( 三) 、基 金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通 过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 “前 端转 前端 ”的模 式) 转出 基金有赎回费 用的, 收取该 基金的赎回费 用。从低申 购费用基金向 高申购费 用 基金 转换时, 每次收 取申购 补差 费用; 从高申 购费用 基金 向低申 购费用 基金转 换时, 不收取 申购补 差费用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进 行 补 差 。 2、通 过直 销( 直销 柜台 及 网上直 销)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前 端转 前端 ”的 模式)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 非 0 申购 费 用基金 互转 时,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比 照该 基金 网上 直销 相应优 惠 费率执 行 。 3、通 过网 上直 销系 统办 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后 端转 后端” 模式 )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4、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 出 基 金 申 购费 用= ( 转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用 ) × 转 出 基金 申 购 费率÷ (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 入 基 金 申 购费 用= ( 转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用 ) × 转 入 基金 申 购 费率÷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 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收 取的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 得低于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以及 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率 。 注: 嘉实 安心 货币 、 嘉 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 实信 用债 券 、 嘉 实新 趋势灵 活 配置混 合、 嘉实 新常 态灵 活配置 混合 、 嘉 实超 短债、 嘉实多 元收 益债 券、 嘉实 周期优 选混 合、 嘉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 嘉 实 快线货 币基 金A 、 嘉实 货 币、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实优 化红 利混 合、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 、 嘉实债 券有 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的 累计 申购 (转 入) 限制,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暂 停申 购和 转入 业务 , 具体 请参 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载 的相 关公 告。定 期开 放类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无法 转换 。 ( 四) 其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 基金 转换 的时 间: 投 资者需 在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 可办理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③ 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 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 时销 售拟转 出基 金及 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 理基 金转 换。 基金 转 换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应在 新的原 则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规 定的 基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金 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T+2 日 及之 后查 询成交 情况 。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时 , 由 本基 金转 换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放 式基 金时 , 最 低转 出份额 为 1 份基金 份额 。 但 若有 代销 机构特 别约 定 最 低转 出份 额 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 告, 则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 少 转出基 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c)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d)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转入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e) 根据 市场 情况 ,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况; (f)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或 基金投 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券 即将 上市 或进 行权 益分派 等 原因, 使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短期内 继续 接受 转入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 (g)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h)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入 申请的 措施 。 (i)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转出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转 出款项 :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支 付转 出款 项; (b)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c)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d)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e)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采 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转出 申请 的措施 。 (f)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如发 生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公告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换 申请 的 ,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者 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 其 相关 具体 办理 规定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 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 依 据 司 法 机构 生 效 司 法文 书 和 协 助 执行 通 知 书 要求 登 记 机 构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二)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尽 管有 前述 约定, 基金销 售机 构仍 有权 决定 是否办 理基 金 份额转 托管 。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 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六 )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在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 所或者通 过其他 方式 进行 转让 。 基 金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的 , 将提前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 基金 份额转 让业 务。 ( 十七 )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根据 具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 整 , 或 安排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依 法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等 相关业 务, 届时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但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提前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 前 沿科 技企 业 中具 有长 期稳 定成 长性的 上市 公司 , 在风 险可 控的前 提 下力争 获取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收益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票 市 场 交 易互 联 互 通 机 制下 允 许 买 卖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上 市 股票 ( 以 下 简称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 债 券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可 交换公 司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同 业存 单 、银 行存款 、权证 、股 指期货 、现金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其中 投资 于港股 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本 基金 界定的 前沿 科技 企业 范围 内股票 不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上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及 时跟 踪市 场环 境变化 , 根据 宏观经 济运 行态势 、 宏观 经济政 策变 化、 证券 市 场运 行 状况 、 国际市 场变 化情况 等因 素的 深入 研究 , 判 断证 券市 场的发 展趋 势, 结合 行业 状 况、 公司 价值 性和成 长性 分析 , 综 合评 价各类 资产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 在 充足 的宏观 形势 判 断 和策略 分析 的基 础上 , 采 用动态 调整 策略 , 在 市场 上涨阶 段中 , 适当增 加权 益类资 产配 置 比 例, 在 市场 下行 周期 中, 适 当降低 权益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力 求实 现基 金财 产的 长 期稳定 增值 , 从而有 效提 高不 同市 场状 况下基 金资 产的 整体 收益 水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前沿 科技 企业 界定 历史上 世界 经济 的三 次大 发展均 是以 科学 技术 进步 为先导 , 科学 技术 已成 为人 类社会 进 步的第 一生 产力 , 未 来科 学 技术 也将 不断 推动 经济 发展 、 改 变人 类的生 活方 式, 以科 学技 术 创新为 内在 发展 动力 、 掌 握核心 技术 的企 业蕴 藏着 巨大的 发展 潜力 和投 资价 值。 在 我国 面临 经济转 型、 国家 鼓励 发展 科技创 新型 企业 的大 背景 下, 相 关科 技企 业的 发展 在带动 国家 经济 增长的 同时 也带 来了 巨大 的投资 机会 。 前沿科 技指 高技 术领 域中 具有前 瞻性 、 先 导性 和探 索性的 重大 技术 , 是 科学 技术领 域更 新 换 代 和 新 兴产 业 发 展 的重 要 基 础 。 前沿 科 技 企 业是 指 在 前 沿 科技 领 域 做 前瞻 性 布 局 的企 业, 前 沿科 技领 域包 括但 不限于 信息 技术 、 生 物技 术、 新 能源 技术 、 新 材料 技术、 先进 制造 技术、 节能 环保 技术 、 海 洋技 术 、 激 光技 术以 及航 空航天 技术 等。 其中 , 信 息技术 主要 存在 于计算 机 、 通 信等行 业中 , 生 物技 术主 要存在 于医 药行业 中 , 新 能源技 术主 要存在 于新 能 源 与电力 设备 行业 中, 新材 料技术 主要 存在 于有 色、 化工等 行业 中 , 节能 环保 技术主 要存 在 于 环保产 业 、 清 洁能 源产 业和 工业自 动化 等相 关产 业中 , 先进制 造技 术主 要存 在于 机械行 业中 , 海洋技 术主 要存 在于 农业 、 军工 、 机 械等 行业 中, 激 光技术 主要 存在 于军 工、 机械行 业以 及 一些转 型公 司中 ,航 空航 天技术 主要 存在 于军 工行 业及一 些转 型公 司中 。 同时 , 本 基金 将对 前 沿科 技企业 的发 展进 行密 切跟 踪, 随着 科学 技术 的 不断 发展 , 相 关 上市公 司的 范围 也会 相应 改变。 在履 行适 当必 要的 程序后 , 本 基金 将根 据实 际情况 调整 前沿 科技企 业 的 界定 标准 。 (2) 前沿 科技 主题 相关 股 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前沿 科技 企业 的范畴 选出 备选 股票 池 , 并 在此基 础上 通过 自上 而下 及自下 而 上相结 合的 方法 挖掘 优质 的上市 公司 ,构 建股 票投 资组合 。 自上而 下, 在考 虑传 统宏 观经济 指标 (如 :GDP 、PPI 、CPI 、 利率 变化 等) 、 资金 面情况 、 投资者 预期 、 其 他资 产的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等等 因素 的基础 上, 依次 对产 业链 条上细 分子 行业 的产业 政策 、 商 业模 式、 进入壁 垒、 市场 空间 、 增 长速度 等进 行深 度研 究和 综合 考 量, 并在 充分考 虑估 值水 平的 原则 下进行 资产 配置 。 重 点配 置行业 景气 度较 高、 发展 前景良 好 、 技 术 基本成 熟 、 政 策重点 扶持 的子行 业 。 对 于技术 、 生 产模式 或商 业模 式尚 不成 熟处于 培育 期的 产业, 但其 在未 来市 场前 景广阔 ,本 基金 也将 根据 其发展 阶段 做适 度配 置。 自下而 上, 本基 金通 过定 量和定 性相 结合 的方 法进 行个股 自下 而上 的选 择。 在定性 方面 , 本基 金通 过以 下标准 对股 票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分析 并筛 选出 基本 面优异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上市公 司: 第一, 根据 公司 的核 心业 务竞争 力、 市场 地位 、 经 营管理 者能 力、 人才 资源 等选择 具备 良好竞 争优 势的 公司 ; 第二, 根据 上市 公司 股 权 结构、 公司 组织 框架 、 信 息透明 度等 角度 定性 分析 , 选择 公司 治理结 构良 好的 公司 ; 第三 , 通 过定 性的方 式分 析公司 在自 身的 发展 过程 中, 受国 家产 业政策 的扶 持程度 、 公 司发展 方向 、 核心产 品和 服务的 发展 前景 、 公 司规 模扩张 及经 营效 益的 趋势 。 另 外还 将考 察 公司在 同业 中的 地位 、决 策体系 及开 拓精 神等 等。 在定量 方面 , 本 基金 通过 对上市 公司 内在 价值 的深 入分析 , 挖 掘具 备估 值优 势的上 市公 司。 本基 金将 在宏观 经济 分析 、 行 业分 析的基 础上 , 根 据公 司的 基本面 及财 务报表 信息 灵 活 运用各 类估 值方 法评 估公 司的价 值, 评估 指标 包 括PE、PEG 、PB 、PS 、EV/EBITDA 等。 (3)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可通 过内 地与 香港 股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投资 于香 港股 票市 场 , 不 使用合 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QDII) 境 外投资 额度 进行 境外 投资 。 本基金 将遵 循前 沿科 技主 题相关 股票 的 投资策 略 , 优 先将基 本面 健康 、 业 绩向 上弹性 较大 、 具 有估 值优 势的港 股纳 入本基 金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力争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收 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组合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进 行信 用评 级控 制, 通过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比 例限 制, 严格 控制 风险, 对投 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而引 起组 合整 体的利 率风 险敞 口和信 用风 险敞 口变 化进 行风险 评估 , 并充 分考 虑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造成的 影响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后, 决定 投资品 种。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则 ,制 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以 防 范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等 各种风 险。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主要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本基 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仓 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合 理利 用权 证工 具, 严 格遵 守证 监会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约 束, 利用 数量方 法发 掘可能 的套 利机 会。 投资 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制下 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宏 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 资 产池 结构 及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因 素的研 究 , 预 测资产 池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 研究 标的 证 券发 行条 款 ,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 标 的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综 合运 用久 期管理 、 收 益率 曲线、 个券 选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 等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 险的情 况下 ,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8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 并 结合 公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 环节中 来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投资 风险 , 并 通过 调整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 化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 小组 进行监 控 ; 在 个股投 资的 风险控 制上 , 本基金 将严 格遵守 公司 的内 部规 章制 度, 控制 单一 个 股投资 风险 。 9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的 投资 将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 金的有 关规 定。 ? 宏观经 济和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数 据。 ? 投资对 象的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 本 基金 将在承 受适 度风 险的 范围内 ,选 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期 风险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 研究,并借鉴其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形成宏观、 政策、投资策 略、行业和 上市公司等分 析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 员 会和基 金经 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 基金管 理人 的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定 期和 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根据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和 对市场的判 断决定本计划 的总体投资 策略,审核并 批准基金经 理提出的资 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配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 ? 在既定 的投 资目 标与 原则 下, 根据 分析 师基 本面 研究 成果以 及定 量投 资模 型,由 基金 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策 略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 独立的 交易 执行 : 本基 金管 理人通 过严 格的 交易 制度 和实时 的一 线监 控功 能,保 证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地执 行。 ? 动态的 组合 管理 : 基 金经 理将跟 踪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的 发展 变化 , 结 合 本基 金的现金流 量情况,以及 组合风险和 流动性的评估 结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 动 态的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到 优化。 基金管 理人 的 风 险管 理部 根据市 场变 化对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与监 控, 并授 权 风险控 制小 组进 行日 常跟 踪, 出 具风 险分 析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的 监察 稽核 部对 本基金 投资 过 程进行 日常 监督 。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 的0-95% , 其中 投资 于本基 金界 定的 前沿 科技 企业范 围内 股票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1 年, 到期 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为 被动 超标, 不属 于基 金管 理 人 违反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所涉证 券可交 易之日 起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第(2) 、 (12)、 (20) 、 (21 )项 除外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合同 所述 投资 比例 、 投 资限制 、 组合 限制 、 禁 止 行为等 作出 强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调 整涉 及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 投 资限 制、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为 等, 且该 等调整 或 修 改属 于非强 制性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的 规定 执行 , 而 无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执 行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 的规 定前,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 报告或 备案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8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债 总财富 指 数收 益率 ×20%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 且在履 行适 当必要 的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以在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 时 公告 ,而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属于 较高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将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 将 承担 汇率 风险 以及因 投资 环境 、 投 资标 的、 市 场制 度、 交易 规则 差异等 带来 的境 外市场 的风 险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 利 益。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报告 期末 ” ), 本报 告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507,849,390.44 86.16 其中: 股票


3,507,849,390.44 86.1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9,973,992.80 1.23 其中: 债券


49,973,992.80 1.2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487,016,061.91 11.96 8


其他资 产


26,652,937.21 0.65 9


合计


4,071,492,382.36 100.00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通过沪 港通 交易 机制 投资 的港股 ; 通 过深 港通 交易 机制投 资的 港股 公允价 值 为 1,220,022,992.01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31.46%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1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91,597,572.97 33.3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6,190,527.40 1.4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36,659.62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841,554,335.44 21.7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53,550,383.00 1.38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44,896,920.00 1.16 S


综合


- - 合计


2,287,826,398.43 59.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非必需 消费 品


-


-


必需消 费品


10,776,812.50


0.28


能源


-


-


金融


6,393,975.00


0.16


医疗保 健


437,685,825.21


11.29


工业


32,258,325.00


0.83


信息技 术


732,908,054.30


18.90


原材料


-


-


房地产


-


-


电信服 务


-


-


公共事 业


-


-


合计


1,220,022,992.01


31.4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700 HK


腾讯控 股


780,000 255,989,760.00 6.60 2


268 HK


金蝶国 际


39,224,000 248,283,017.00 6.4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3


002236


大华股 份


7,787,628 199,519,029.36 5.15 4


002415


海康威 视


4,330,080 178,832,304.00 4.61 5


300369


绿盟科 技


12,057,175 169,885,595.75 4.38 6


300383


光环新 网


8,658,186 162,340,987.50 4.19 7


3888 HK


金山软 件


7,816,000 155,937,993.00 4.02 8


601012


隆基股 份


4,509,148 154,528,501.96 3.98 9


300274


阳光电 源


7,424,728 142,406,283.04 3.67 10


1093 HK


石药集 团


7,074,000 118,178,686.13 3.0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9,973,992.80 1.2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973,992.80 1.2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563


17 国债 09


499,640 49,973,992.80 1.29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1 支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 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67,121.0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7,379,096.5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05,738.73 5


应收申 购款


5,800,980.8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652,937.21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5 月 19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21.45% 1.38% 11.76% 0.54% 9.69% 0.84%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图: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 股 票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 走 势对比 图 (2017 年5 月 19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7 年5 月19 日 至报 告期末 未 满 1 年 。 按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 建仓期 , 建 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十二 (二) 投资 范围 和( 四) 投资限 制) 的有 关约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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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以 及其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服务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负 责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原 因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有 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 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知 托管 人,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及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进行收 益分 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开户 和 维护费 用; 9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支付 给管 理人 、 托 管人的 各项 费用 均为 含税 价格, 具体 税率 适用 中国 税务主 管机 关的规 定。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 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 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参与 港股 通交 易的 相关情 况。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 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 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若该 工作日 为非 港股 通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 不开放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 内 地与 香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制 下允 许买 卖的 香港 联合交 易 所上市 股票 、 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同 业存单 、 银 行存 款、 权证 、 股指 期货 、 现 金等。 上述 资产 均存 在规 范的交 易场 所, 运作 时间 长, 市 场透 明度 较高 , 运 作方式 规范 , 历 史流动 性状 况良 好, 正常 情况下 能够 及时 满足 基金 变现需 求, 保证 基金 按时 应对赎 回要 求 。 极端市 场情 况下 , 上 述资 产可能 出现 流动 性不 足, 导致基 金资 产无 法变 现, 从而影 响投 资 者 按时收 到赎 回款 项。 根据 过往经 验统 计 , 绝大 部分 时间上 述资 产流 动性 充裕 , 流 动性 风险 可 控, 当遇 到极 端市场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会按 照基 金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及时 启动 流 动性风 险应 对措 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前 沿科 技企业 范围 内股 票 , 基 金资 产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例 占 基金资 产的0-95% , 投 资于 本基金 界定 的前 沿科 技企 业范围 内股 票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所 指的 前沿 科技是 指高 技术 领域 中具 有前瞻 性、 先导 性和 探索 性的重 大技 术, 是科学 技术 领域 更新 换代 和新兴 产业 发展 的重 要基 础。 前沿 科技 企业 是指 在前 沿科技 领域 做 前瞻性 布局 的企 业, 前沿 科技领 域包 括但 不限 于信 息技术 、 生 物技 术、 新能 源技术 、 新 材料 技术、 先进制 造技 术、 节 能环保 技术、 海洋 技术、 激光技 术以 及航 空航 天技 术等。 其 中, 信 息技术 主要 存在 于计 算机 、 通 信等 行业 中, 生物 技 术主要 存在 于医 药行 业中 , 新 能源 技术 主 要存在 于新 能源 与电 力设 备行业 中 , 新 材料技 术主 要存在 于有 色 、 化工 等行 业中 , 节 能环 保 技术主 要存 在于 环保 产业 、 清洁 能源 产业 和工 业自 动化等 相关 产业 中, 先进 制造技 术主 要存 在于机 械行 业中 , 海 洋技 术主要 存在 于农 业、 军工 、 机械 等行 业中 , 激 光技 术主要 存在 于军 工、机 械行 业以 及一 些转 型公司 中, 航空 航天 技术 主要存 在于 军工 行业 及一 些转型 公司 中 。 同时 , 本 基金 将 对前 沿科 技企业 的发 展进 行密 切跟 踪, 随着 科学 技术的 不断 发展 , 相 关上 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公司的 范围 也会 相应 改变 。 在履 行适 当必 要的 程序 后, 本 基金 将根 据实 际情 况调整 前沿 科技 企业的 界定 标准 。 本基金 投资 行业 集中 度高 , 在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投 资标 的流动 性充 足能 够及 时满 足投资 者 的赎回 需求 , 但 在极端 市 场情况 下可 能出 现基 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的情 形 , 届 时基 金管理 人会 按 照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要求 , 及 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应 对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针对 流动 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进 行了 严格 的限 制, 以 降低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7 个工作 日可变 现资 产,包括 可在 交易所 、银 行间市 场 正常交 易的股 票、债 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同业 存单,7 个工 作日内 到期或 可支取 的逆回 购、银 行存款 ,7 个 工作日 内能够 确认收 到的 各类应 收款项 等,上 述资 产流动 性情况 良好。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以 控制 因巨额 赎回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1)部分延 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的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在 不能 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施以应 对巨 额赎 回, 具体 措施请 见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 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部 分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 因此在 巨额赎 回情形 发生 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存在 不能及 时赎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基 金 对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 资人 , 收取1.5% 的 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高 仓位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80%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具有 对股票 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 虽然 本基 金将在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适时调 整国 内A 股和 香港 ( 港股通 标的 ) 两地股 票配 置比 例, 但因 两地市 场存 在一 定程 度的 联动性 , 调 整比 例配 置也 不能完 全规 避市 场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 在市场 大幅 上涨 时也 不能 保证基 金净 值能 够完 全跟 随或超 越市 场 上涨幅 度。 因此 ,本 基金 的波动 性可 能较 高, 市场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可 能更 大。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所 持有 的 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 和损 失。 3 、港 股交 易失 败风 险 港股通 业务 试点 期间 存在 每日额 度和 总额 度限 制。 总额度 余额 少于 一个 每日 额度的 , 上 交所证 券交 易服 务公 司自 下一港 股通 交易 日起 停止 接受买 入申 报 , 本 基金 将面 临不能 通过 港 股通进 行买 入交 易的 风险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有限 公司开 市前 阶段 ,当 日额 度使用 完毕 的 , 新增的 买单 申报 将面 临失 败的风 险 ; 在 联交所 持续 交易时 段 , 当 日额度 使用 完毕的 , 当日 本 基金将 面临 不能 通过 港股 通进行 买入 交易 的风 险。 4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将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在 交易 时间 内提 交订 单依据 的港 币买 入参 考汇 率和卖 出 参考汇 率 , 并 不等于 最终 结算 汇 率 。 港 股通交 易日 日终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进 行净额 换汇 , 将换汇 成本 按成交 金额 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确定 交易 实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 故 本 基金投 资面 临汇 率风 险 , 汇率波 动可 能对 基金 的投 资收益 造成 损失 。 5 、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1)本 基金的 将通过 “ 内 地与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通机 制” 投资于 香港 市场, 在 市场进 入、 投资 额度 、 可 投资对 象、 税务 政策 等方 面都有 一定 的限 制, 而且 此类限 制可 能会 不断调 整, 这些 限制 因素 的变化 可能 对本 基金 进入 或退出 当地 市场 造成 障碍 , 从而 对投 资收 益以及 正常 的申 购赎 回产 生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


(2) 香港 市 场 交易 规则 有 别于内 地 A 股 市场 规则 , 此外, 在“ 内地 与香 港 股 票市场 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 ”下 参与 香港股 票投 资还 将面 临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 特殊 风险 :


1 )港 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易 ,且 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限 制, 港股 估价 可能 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


2 )只有 境内、 香 港两 地均 为交易日 且能 够满足 结算 安排 、开 通港 股通交 易 的 交易日 才 为港股 通交 易日 , 在 内地 开 市香港 休市 的情 形下 , 港 股 通不能 正常 交易 , 港 股不 能 及时卖 出, 可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3 )香港 出现台 风、黑 色暴 雨或者联 交所 规定的 其他 情形时, 联交 所将可 能停 市,投 资 者将面 临在 停市 期间 无法 进行港 股通 交易 的风 险; 出现上 交所 、 深 交所 证券 交易服 务公 司认 定的交 易异 常情 况时 , 上 交所 、 深交 所证 券交 易服 务公司 将可 能暂 停提 供部 分或者 全部 港股 通服务 ,投 资者 将面 临在 暂停服 务期 间无 法进 行港 股通交 易的 风险 。


4 )投资 者因港 股通股 票权 益分派、 转换 、上市 公司 被收购等 情形 或者异 常情 况,所 取 得的港 股通 股票 以外 的联 交所上 市证 券, 只能 通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 不得 买入 , 上交 所 、 深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所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因 港股 通股票 权益 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形 取得 的联 交所 上市 股票的 认购 权 利在联 交所 上市 的, 可以 通过港 股通 卖出 , 但 不得 行权;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益 分派、 转换 或者 上市公 司被 收购 等所 取得 的非联 交所 上市 证券 , 可 以享有 相关 权益 , 但 不得 通过港 股通 买入 或卖出 。 5) 代理 投票 。 由 于中 国 结算是 在汇 总投 资者 意愿 后再向 香港 结算 提交 投票 意愿 , 中 国 结算对 投资 者设 定的 意愿 征集期 比香 港结 算的 征集 期稍早 结束 ; 投 票没 有权 益登记 日的 , 以 投票截 止日的 持有作 为计 算基准 ;投票 数量超 出持 有数量 的,按 照比例 分配 持有基 数。 以 上所述 因素 可能 会给 本基 金投资 带来 特殊 交易 风险 。 6 、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还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权证等 金融 工具 , 而 股指 期 货、 权 证属 于是 高风 险投 资 工具, 相应市 场的 波动 也可 能给 基金财 产带 来较 高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工 具股 指期 货还有 可能 引发 如下 风险 : (1) 卖空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会采 用股 指期 货来剥 离基 金的 系统 性风 险, 将 来会 优选 做空 个股、 做空其 他 衍生工 具的 方式 来实 现投 资目标 。 同时 持有 多头 和空 头头寸 的方 式导 致本 基金 存在在 特定 市 场情况 下跑 不赢 普通 偏股 型基金 的风 险 , 同 时有 可能 导致持 有本 基金 在特 殊情 况下比 持有 普 通偏股 型基 金蒙 受更 大损 失。 (2) 基差 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形成 基差 风险 的潜 在原因 包括 :


1 )需 要 对 冲的 风险 资产 与 股指期 货标 的指 数风 险收 益特征 存在 明显 差异 ;


2 )因 未知 因素 导致 股指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基 差严 重偏 离正常 水平 ;


3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进 行股指期 货合 约展期 的过 程中,基 金财 产可能 会承 担股指 期 货合约 之间 的价 差向 不利 方向变 动而 导致 的展 期风 险。 (3) 杠杆 风险 因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因 此产 生更 大的 收益 波动。 (4) 到期 日风 险 股指期 货合 约到 期时 , 基 金财产 如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 中金 所将 按照 交割 结算 价将基金 财 产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基金 财 产将 无法 继续 持有到 期合 约, 具有 到期 日风险 。 (5) 对手 方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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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时, 会尽 力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制 能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 但不 能杜 绝在 极端 情况 下, 所 选择 的期 货公 司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算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 损失。 (6) 盯市 结算 风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 保证金 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算 制度 , 对资 金管 理要 求较高 。 假如市 场走 势对 本基 金财 产不利 , 期货 经纪 公司 会按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追加 保证 金, 以使基金 财 产能 继续 持有 未平仓 合约 。 如出现 极端 行情 , 市 场持 续 向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 期货 保证 金 不足 , 又 未能 在规 定时间 内补 足, 按规 定保 证金账 户将 被强 制平仓 ,甚 至已 缴付 的所 有保证 金都 不能 弥补 损失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 的损 失。 (7) 平仓 风险 在某些 市场 情况 下, 基金 财产可 能会 难以 或无 法将 持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平 仓, 例如 , 这 种 情况可 能在 市场 达到 涨跌 停板时 出现 。 出 现这 类情 况, 基 金财 产缴 付的 所有 保证金 有可 能无 法弥补 全部 损失 ,委 托人 还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 部损失 。


期货经 纪公 司或 其客 户保 证金不 足, 又未 能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或因 其他 原因导 致中 金所对 期货 经纪 公司 的经 纪账户 强行 平仓 ,基金 财 产可能 因被 连带 强行 平仓 而遭受 损失 。 (8) 连带 风险


为基金 财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 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 金财产 的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9) 基金 资产 投资 特定 投 资对象 的其 他风 险


如期货 经纪 公司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中金 所交 易、 结算 等规则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到损 失。


由于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的变 化、 中金 所交 易规 则的修 改、 紧急 措施 的出 台等原 因 , 基金财 产持 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可能 无法 继续 持有 ,基 金财产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或变 更 注 册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当 作为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 长。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 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 《业务 规则》 以及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规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计等 服务 的基 金服 务机 构并决 定相 关费 率, 对基 金服务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 确定 相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满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 或 注销 证 券账 户、资金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 或注 销 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权利 。 A. 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代表 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下同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 变 更收 费方 式、 调整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至 少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与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规定 冲突 的 前提 下,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召开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 决,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 项、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 第 A 条 “召 开事 由 ” 项 下所 述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G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和 公 布 计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 投 资者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 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担 任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计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计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计票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该表决 通过 之日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计 票完 成且 计票 结果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决议 通过 条件 之日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当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I. 本部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或变更 注 册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应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B.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当 作为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等 客 观因素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 长 。 D.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方 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合同 之目 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 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 基 金与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 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之日 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 赵 学军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 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票 市 场 交 易互 联 互 通 机 制下 允 许 买 卖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上 市 股票 ( 以 下 简称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 债 券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可 交换公 司债券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同 业存 单、 银 行存款 、权证 、股 指期货 、现金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其中 投资 于港股 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 于本 基金界 定的 前沿 科技 企 业 范围内 股票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B.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 的0-95% , 其中 投资 于本基 金界 定的 前沿 科技 企 业范 围内 股票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1 年, 到期 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签 署《期 货投 资托管 操作三 方备忘 录》 ( 协议名 称以实 际签署 为准 )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因 流通 受限证 券价 格波 动、 基金 规模变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等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上 述比 例被动 超标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停 止主 动 买入流 通受 限证 券并 在流 通受限 期结 束后 卖出 流通 受限证 券; (1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在 本基 金 托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2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为 被动 超标, 不属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合 同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本协议 的情 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所 涉证 券可 交易 之日 起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第(2)、 (12) 、 (20)、( 21) 项除 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本 基金合 同所 述投 资比 例、 投资限 制 、 组 合限制 、 禁 止行为 等作 出强制 性调 整的 , 本 基金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执行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或 调整 涉及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 组 合限制 、 禁 止行 为等 , 且 该等调 整或 修改 属于非 强制 性的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而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但 基金 管理 人在 执行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调 整或 修改 后的 规定前 ,应 向投 资者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并 向监 管机 关报告 或 备 案 。 C.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D.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 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 责 任 。 E.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 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处理并 承担 责任 。 对 本基 金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基 金 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 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F.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审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信 用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 金托管 人 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因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何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G.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H.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资 指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含 下一工 作日 )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I.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J.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K.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A.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B.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C.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基 金财 产保 管 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开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但应予 以必 要配 合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B.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等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备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C.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D.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为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管 人 与 基金 联 名 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 券 账 户 开 户费 由 基 金管理 人 先 行 垫 付,待 托 管 产品 启始运营后, 基金 管 理 人可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将 代 垫开户 费从 本基 金托 管资 金账户 中扣 还基 金管 理人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 交收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签 署 的 《托 管 银 行 证券 资 金 结 算协 议》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或 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E.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F.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 银 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 票据营 业中 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转 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 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H.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复 印 件或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一致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会 计核算 A.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交易 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B.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在交易 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估 值计算 中涉及 港币 对人民币 汇率 的,将 依据 下列信息 提供 机构所 提供 的汇率 为 基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人民 币与 港币 的中 间价。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 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负 责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出 具加盖 业务 专用 章的 书面 说明后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及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C.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 第4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 通知托 管人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 发生 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4.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D. 暂 停估 值 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暂 停估值 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E.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F. 基金 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G.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 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H.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编制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 争 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 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 律) 管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A.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B.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托 管协议 终止 :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一、对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 在 每年 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仍持有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 每 月 向定 制电 子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 帐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三) 手机 短信 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010)85712266 ,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账 户资 料修 改、交 易密 码 修改、 交易 申请 查询 和账 户资料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五)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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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自 2017 年11 月 19 日至2018 年5 月19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证券 日报》。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增加 海通证 券为嘉 实前 沿科技 沪港深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定投业 务 的公告 2017 年 11 月 20 日 2 关 于增加 北 京蛋 卷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 年 11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3 关 于增加 万联证 券为嘉 实旗 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7 年 12 月 5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2017 年 12 月 25 日、12 月 26 日暂 停申 赎、转 换及 定投 业 务公告 2017 年 12 月 21 日 5 关 于增加 东莞银 行为嘉 实旗 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含本基 金 6 关 于增加 余杭农 村商业 银行 为嘉实 旗下基 金 代 销机构 并开展 定投业 务及 参加费 率优惠 的 公告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国金 证券开 展嘉实 旗下 基金定 投业务 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5 日 含本基 金 8 关 于增加 深圳农 商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销 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增加 浙江绍 兴瑞丰 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为 嘉实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展定 投 业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1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2018 年 2 月 13 日至 2 月 21 日暂 停申 赎、转 换及 定投 业 务公告 2018 年 2 月 9 日 11 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财 富证券 为 嘉 实前沿 科技沪 港深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3 月 5 日 12 关 于增加 南京银 行为嘉 实旗 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开通 定投 等业 务的 公告


2018 年 3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 于修改 嘉实前 沿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公 告 2018 年 3 月 22 日 14 关 于增加 紫金农 商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销 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 3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15 关 于嘉实 前沿科 技沪港 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 3 月 30 日至 4 月 7 日暂停 申购 、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公 告 2018 年 3 月 28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16 关 于增加 国泰君 安为嘉 实旗 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4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17 关 于嘉实 前沿科 技沪港 深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5 月 1 日暂停 申购 、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公 告 2018 年 4 月 24 日 18 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嘉实前 沿科技 沪 港深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 5 月 22 日 暂停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业 务公 告 2018 年 5 月 18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前 沿科技 沪港 深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文件 。 2 、 《嘉 实前 沿科 技 沪 港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嘉 实前 沿科 技 沪 港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 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