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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精选(510081)

长盛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6月)查看PDF公告

 
长 盛 动态 精选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基金管 理人: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35号文批准募 集设
立,核准日期为2004年3月19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本招募说明书(更 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5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2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7 四、基金 托管人 .............................................................................................. 16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 的募集 .............................................................................................. 54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 55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6 九、基金 的投资管理 ....................................................................................... 64 十、基金 的业绩 .............................................................................................. 76 十一、基 金的资产 .......................................................................................... 77 十二、基 金资产估值 ....................................................................................... 78 十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 91 十七、风 险揭示 .............................................................................................. 94 十八、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 97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17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19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20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 法规以及《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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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合同》 : 指《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 暂行 办法》 :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 经 国务院 批准 发布并 施行 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 《试点办法》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 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元:指人民币 6、基 金或 本基金 :指 依据本 《基 金合同 》所 设立的 长盛 动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 7、招 募说 明书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指《长 盛动 态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发起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12、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3、基金登记注册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15、个人投资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6、 机构投资人: 指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基金净销售额超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 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 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18、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1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0、T 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21、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22、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购买基金单位的请求。 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开 始办理 23、 日常赎回 :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卖出基金单位的请求。 基金的日常赎回从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开 始办理 2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25: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2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2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30、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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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 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13%。 截至 2018 年5 月21 日, 基金管理人 共管理七十二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 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 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 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主任(副处、正处级) ;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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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现任 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香港教育 大学校长、 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 社会创新及创 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 曾任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 上海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 任为太平绅士。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 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 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艾艾精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 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博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 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 。2007 年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 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 长盛同禧信 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 大学学士, 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1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 书, 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 总监, 财务 会计部总监,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总监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1979 年12 月出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 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 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兼 任长 盛同 益成 长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11 日起兼 任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10 月9 日起兼任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10 月9 日起兼任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10 月 9 日起兼任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兼任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 起兼任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5 月 21 日起兼任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5 月21 日起兼任长盛养老健康产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肖强先生,自 2004 年5 月21 日至2005 年4 月2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 刚先生, 自2005 年 4 月22 日至2006 年1 月 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闵昱先生, 自 2005 年 10 月 21 日至2006 年 4 月 29 日兼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王宁先生,自 2005 年12 月22 日至2007 年12 月2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山先生,自 2007 年 9 月 12 日至 2008 年 7 月 1 日兼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许良胜先生,自 2007 年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 12 月29 日至2008 年 9 月24 日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邓永明先生, 自 2008 年8 月11 日至2014 年10 月1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翟彦垒先生, 自2014 年10 月 14 日至 2015 年 9 月 2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乔林建先生自 2015 年 9 月 23 日 至2017 年11 月3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培涛先生,研究部执行总监,清华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 经济学学士, 北京大学光华 MBA 在读。 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 研究员,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 资深股 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 年 2 月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 互联网+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公告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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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则 。 公 司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 独立 ,基金 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和岗 位的设 置上要 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 效益原 则 。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险 控制与 业务 发展并 重原 则。公 司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风 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 立了 “三层 控制 二道监 督” (董事 会 — 经营管 理层 —业务 操作 层、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 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 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公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 及部门 业务 规章是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对 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 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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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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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 续荣 获上海 清算所 授予 的“托 管银 行优秀 奖” 和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 予的 “养老 金业 务最佳 发展 奖”称 号;2018 年荣 获中 国基金 报授予 的公 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 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41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8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总 体负 责中国 农业 银行的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通 过参 数设 置将《 基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 面警 示。对 本基 金投资 比例 接近超 标、 资金头 寸不 足等问 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 面报 告。对 投资 比例超 标、 清算资 金透 支以及 其他 涉嫌违 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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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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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电话:0311-6780640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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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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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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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1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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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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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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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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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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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2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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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或 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3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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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 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8)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松林路 357 号通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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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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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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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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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4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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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5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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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联系人:濮耘瑶 电话:0755-82545596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5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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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6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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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6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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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6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6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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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 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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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7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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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7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7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7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7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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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8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81)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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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8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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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8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8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8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8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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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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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93)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4)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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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9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9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9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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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9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 :niuniufund.com (100)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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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2)公司全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0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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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人姓名: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5)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6598 3311 传真: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8 3367 网址:www.igesafe.com (106)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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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10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 座609-61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 座609-611 室 法定代表人:江山 电话: (010)65186980 传真: (010)65186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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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经办律师:谢思敏、阎建国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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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9日证监基金字[2004]35号文批准 募集。 募集期为2004 年4月12日至2004年5月18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4,108,187,244.8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28,87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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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于2004 年5月21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户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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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的营业网点;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销售代理人信息由招募说明书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 增加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 并另行公告。 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其销 售城市 (网点) , 并另 行公告。 条件成熟时,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 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期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申购开始日:2004 年7 月15 日 赎回开始日:2004 年7 月15 日 2、基 金为 投资者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等基金 业务 的时间 即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营业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 即上午 9:30-11:30, 下午1:00-3: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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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 基金 采用金 额申 购和份 额赎 回的方 式, 即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份 额申请;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 进先出 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 4、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撤 销,在 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7、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更改上 述原 则,但 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选择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赎回按份额进行,申请赎回的份额为大于0的任意份额。


3、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调 整上述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但 应最迟 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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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 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并 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及登记注册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 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 日对该 交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投资者可在 T +2 个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 询;T 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 T+2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 将赎回款项在不超过 7 个工作日之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第( 七)项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 申购和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对该 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 份额后赎回;


(3) 基金 份额份 数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赎回 金额 和支付 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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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 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4、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总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费用 (1) 投资 者可选 择在 申购本 基金 或赎回 本基 金时交 纳申 购费用 。投 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 费用。 (2) 投资 者选择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用时, 申购 费率按 照单 笔申购 金额 递减, 最高为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1.5%,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养老金 特定客 户 申购费 率 100 万 以内 1.5% 0.45% 满100 万不 满 500 万 1.2% 0.36% 满500 万不 满 1000 万 0.6% 0.18% 满1000 万 以上 0.2%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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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养老金 特定 申购 费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


(3) 投资 者选择 交纳 后端申 购费 用时, 申购 费率按 持有 期递减 ,具 体费率 如下: 持有期 后端申 购费率 一年以 内 1.8% 满一年 不满 二年 1.0% 满二年 不满 三年 0.5% 满三年 以后 0 (4) 本基 金赎 回费率 按持有 期递 减, 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 额的1.5%, 赎回费 率表如下: 持有期 (Y) 赎回费 率 Y<7日 1.5% 7日≤Y< 一年 0.5% 一年≤Y<两年 0.3% 两年≤Y<三年 0.1% Y≥三 年 0 (5)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赎 回人承 担, 其中,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于 持续 持有期 长于7 日( 含) 的 投资 者 收 取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调 整后 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将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前3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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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 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或因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和 登记注 册人 的一 方或多 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或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申购; (5)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基金的申购事实上无法办理;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时; (7)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2)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和 登记注 册人 的一 方或多 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的赎回无法进行; (5)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 法规 、规 章允 许 的其它 情形 或其 它在 《 基金合 同》 已载 明并获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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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除上述情形外,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 时,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将按正常 赎回程序处理投资人赎回申请。 ②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 第二开放日办理 , 并以第二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 为止。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 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 迟赎回。 ③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基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3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延期赎回处理。 ④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内刊登 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为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①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②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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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九、基金 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将通过积极投资于能够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 增长的、在各自行业中已经或将要取得领袖地位的 50 家上市公司股 票,在承担 适度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 报。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或拟上市的股票、 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其 中,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20%--95%,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在有关 法律 法规许 可时 ,基金 资产 除 5% 左右 以现金 形式 持有, 其余 基金资 产可全部用于股票 投资。 (三)投资 理念


股票选择重于时机选择;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各行业表现的景气度会出 现显著差异;只有少数上市公司能充分分享中国经济的未来增长。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 , 投资策略上偏重选股能力的发挥, 时机的 选择放在次要位置。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两 个层次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5 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 然后进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 。 (1)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在基 金 净值中 的配 置比 例将 保 持在 20% -95% 的范 围 中,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资产配置比例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基金经理在资产配置比 例范围内选择具体基金投资品种。 (2)资产配置模型 资产配置比例的确定程序中在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的原则下, 强 调定量技术辅助决策的作用。 在资产配置过程中, 将充分研究宏观经济周期以及股票市场周期变化, 做出 判断, 适当控制股票仓位。 当股票市场中股票呈现平均意义上价值被高估的迹象 的时候,适当降低股票配置比例 ,反之适当增加股票仓位。 在分析股票市场投资价值水平方面,本基金将参考 FE 股票市场估值 模型, 结合对宏观经济周期数据的判断,作为衡量股票市场价值水平的基础。 FE 股票 市场 估值 模型 的核心 思想 是依 据整个 投资市 场其 他投资 产品 的收益 率来判断股票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是否被高估的理论方法。 根据中国经济的具体情 况,FE 股票市场估值模型的基本形式确定为: LTEG d RP c TBY b a CEY ? ? ? ? ? ? ? 其中,CEY 为市场组合中平均市值收益率; TBY 为用7 年期国债收益率代表的债券投资收益率; RP 为信用风险补偿,用企业债与国债收益率差额计算获得; LTEG 为上市公司平均收益增长率,估计中用 GDP 增长率代替。 在资产配置决策中, 如果实际 CEY 小于理论 CEY, 表示目前股票市场价值被 高估了,反之表示股票市场价值被低估了。 如果结合理论模型分析与定性判断得出股票市场价值被高估的结论, 在资产 配置决策中, 将不再扩大股票投资比例。 如果股票市场价值高估程度较高的时候, 可以选择降低股票持仓比例的策略,实现收益。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即首先根据国家政策、 国内外经济形势以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6 及各产业的 生命周期, 编制行业景气度指标体系, 对各主要行业投资价值进行优 先排序, 确定各行业的投资比重。 然后采用长盛股票综合评级体系, 对优选行业 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级,精选出 50 只最 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具体选股顺序 如下: (1)股票选择范围: 剔除下列股票后的所有 A 股股票


①暂停上市股票; ②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短期内扭亏无望的股票; ③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 ④其他经本公司研究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 (2)股票数量:50 只股票。 (3)选股标准和步骤 依据行业景气度及行业优势地位、 财务稳健性、 公司管理 水平和信息透明度、 流通市值及换手率等条件进行选股。具体步骤如下: ①初始行业分类 本基金的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参照中国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标准, 并借鉴摩根斯 坦利和 标准普 尔公 司联 合发布 的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GICS ) , 结合 我 国上市 公司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根据我们的基金产品设计,对可供投资的行业划分为三类, 即稳定性、 成长性和周期性行业。 本基金关于行业稳定性、 成长性和周期性的判 断, 有别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行业划分, 而主要依据行业规模的增长和行业主导 产品价格的波动等指标来进行类别归属。基本情况如下表 6 所示: 表 6 行业 分类 及举 例 行业类 别 划分标 准 投资研 究思路 主要行 业举例 稳定性行 业 主 导 产 品 价 格 比 较 稳 定 、 产 量 上 下 波 动不大 以 绝 对 价 值 法 分 析 为 主 、 相 对 价 值 法 比 较 为辅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供 应业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食 品 、 饮 料。


成长性行 业 规 模 、 收 入 和 利 润 增 长 明 显 高 于 经 济 增长速 度 通 过 研 究 员 的 独 立 分 析 判 断 和 对 国 际 证 券 市场的 相对 比较 电子、 信息技术; 传 播 与 文 化 产业; 医药与生物制品 ; 批发 和零售 贸易 ;金 融、 保险 业 。


周期性行 业 价 格 波 动 较 大 、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国 家 产 充 分 紧 盯 行 业 景 气 度 指 标 的 变 化 , 进 行 波 石油化工; 金属、非金属 ; 建 筑业; 房地 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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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业政策 影响 较大 段操作 ②行业优选 在行业归类的基础上, 按照不同类别行业的不同特性, 按照国家政策、 国内 宏观经济形势和各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行业的筛选。具体步骤是: A、编 制行 业景气 度数 据。根 据国 家统计 局和 国家信 息中 心等权 威机 构统计 的数据编制各行业的景气度数据,然后根据过去四个季度行业景气度的历史数 据, 由行业研究员对未来四个季度行业景气度做出预测。 然后按照行业景气度的 绝对值和变化情况选出绝对值最高和上升速度最快的部分行业。 B、将 选出 的行业 与国 际同行 业进 行比较 ,比 较的内 容主 要包括 所选 行业与 发达国 家相同行业的周期性差异, 与国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 水平比较,有代表性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水平比较。 C、确 定各 行业的 投资 比例。 在不 超过该 行业 流通市 值所 占沪深 市场 总流通 市值比例3 倍的范围内, 基金经理可以根据研究报告决定在单个行业上的投资比 重, 超过3 倍的投资建议必须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本基金在单个行业 上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该行业流通市值占全市场流通市值的 5 倍。 ③股票精选标准 在确定行业投资比例后,本基金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最终确定所选股票: A、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用以下几个标准来衡量,一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包括技术水平、 营销能力等; 二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三是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增长率; 四是净 利润增长率。 先对各指标分别排名, 然后将各指标的排名结果相加, 所得和的排 名作为股票的综合排名。 B、财务稳健性 公司财务稳健性主要从 盈利能力(包括成长性)和偿债能力两方面考虑。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那些能够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 行业景气度不断 提升、 有良好业绩记录和较高业绩增长预期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所以我们对上市 公司财务状况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公司盈利能力的历史纪录以及变化趋势方 面, 这 方面的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收益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五个指标, 在给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评分过程中这 5 个 指标的权重最高; 与此同时,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也比较关注, 如果公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8 司销售收入的快速增长是建立在大量举债的基础上, 那么公司的业绩增长就缺乏 可持续性, 因此,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分析指标 (如资产负债率、 流动 比率) 也给予了一定的权重。 对于其他方面的财务指标, 如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 净资产周转率等则作为参考指标,在具体的财务状况评分中基本不计入权重。 公司研究员按照上述的方法, 对候选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综合打分, 作为反 映公司财务稳健性的指标。 为了保证上述评分方法的有效性, 本基金将每半年对 评分体系进行检讨,必要时适当调整指标所占的权重。 C、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信息透明度 本基金选择的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参考指标主要包括 企业家能力 、 企业发展 战略 、 组织\控制\激励 体系三类指标。 在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方面, 主要参考信 息披露、 投资者沟通、 内部人控制等指标。 通过对上述两类指标分别排名, 然后 将各指标的排名结果相加,所得和的排名作为股票的综合排名。 D、流动性 主要考 虑流 通市 值 和换 手率指 标。 首先 剔除过 去一年 日平 均换手 率低 于 1% 的个股, 然后根据过去一年的日均流通市值和换手率数据, 先对各指标分别排名, 然后将各指标的排名结果相加,所得和的排名作为股票的综合排名。 按照以上步骤, 我们按照一定的权重加权排名作为股票的综合排名, 最终精 选出50 只股票,组成本基金持仓股票组合。 (4)股票调整 依据本基金选股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 调整范围如下: 本基金定期公告的 重点关注股票; 拟上市股票; 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改变的股票; 其他经过投资决 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认定的股票。 以上这些股票一起构成本基金股票的候选 股 票组合。 股票的调整根据安全边际的大小进行。 即: 研 究员每周对持仓股票及候选股 票的安全边际进行排名比较, 对于落入后10% 的持仓股票将于下周适当时机卖出, 对于进 入后 20% -10% 之间的 候选 股票将 于下 周适当 时机 买入, 但持 仓股票 数量 始终维持在50 只不变。其中: 股票安全边际=股票内在价值-股票市场价格 本基金对股票内在价值的计算主要依据 DCF 模型和市盈率定价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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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3、债券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债券投资收益是基金投资收益的来源之 一,债券组合的构建与调整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1)类似信用等 级和期限的债券中选择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 类似信用等级、 久 期及到期收益率水平的债券中选择凸性较大的债券; (3)流动性较高的债券; (4)可获得较好当期收益的债券; (5)其他价值被低估、有增值潜力的债券。 ( 五)投资决策流程 1、研究过程 研究部门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及证券市场走势的研究与分析, 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资产配置研究报告。 2、决策机制与决策过程 (1)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宏观 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投 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研究部门提交的报告对基金的资产配置下达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按照上述要求 提交具体的投资方案,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 在授权范围内组织投资方案的 实施,并对投资方案的实施绩效负责。 3、投资组合的构建 通过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优选 和个股选择,适度集中投资,相对长期持有, 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1)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通过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优选和个股选择,适度集中投资,相对长期持有, 构建本基金的 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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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2)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作为 股票投资的有益补充, 可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并适当 分散风险。 4、交易过程 基金经理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向交易部下达基金划款指令书。 交易部负责交易 执行和一线监控。 5、投资组合调整过程 基金经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 结合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组合调整 情况等,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6、业 绩与 风险评 估过 程:基 金经 理小组 和公 司专职 投资 评估员 按照 投资决 策委员会指导性方针和投资实施方案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衡量 基准 = 标普中 国 A 股综 合指 数收益 率×95%+ 金 融同 业存款 利率×5%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适度风险品种, 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下, 获 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1 净值的0.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7、本 基金 与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10%; 8、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 金成 立六个 月内 ,应达 到上 述比例 限制 。除上 述第9、10 项外 ,因基 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动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 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 基金 资产投 资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者 基金 管理人 有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行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2 的证券; 9、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 行为 来操纵 和扰 乱市场 价格; 10、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 持有 5% 以上 投票 权的 股东恶 意串通 ,致 使股 东大会 表决结 果侵 犯社 会公众 股东 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 度报告 》,报告截止日:2018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53,851,273.88 85.71 其中: 股票


353,851,273.88 85.7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085,212.50 4.87 其中: 债券


20,085,212.50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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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749,995.20 9.14 8 其他资 产


1,156,742.24 0.28 9 合计





412,843,223.8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0,739,908.40 5.05 C 制造业 180,865,164.17 44.0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15,171,000.00 3.7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107,539.23 3.6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614,795.00 0.8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4,203.96 0.01 J 金融业 59,491,363.48 14.49 K 房地产 业 37,272,580.00 9.0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582,211.64 2.5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972,508.00 2.67 S 综合 - - 合计 353,851,273.88 86.2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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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1 300296 利亚德 699,929 17,582,216.48 4.28 2 601818 光大银 行 4,000,000 16,320,000.00 3.98 3 600048 保利地 产 1,100,000 14,817,000.00 3.61 4 600584 长电科 技 600,000 13,044,000.00 3.18 5 000895 双汇发 展 499,973 12,799,308.80 3.12 6 600887 伊利股 份 399,936 11,394,176.64 2.78 7 600567 山鹰纸 业 2,500,000 11,350,000.00 2.76 8 000968 蓝焰控 股 866,345 11,019,908.40 2.68 9 601888 中国国 旅 200,004 10,582,211.64 2.58 10 000002 万


科A 300,000 9,987,000.00 2.4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008,000.00 4.8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008,000.00 4.8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77,212.50 0.0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085,212.50 4.89 5、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207 17 国开 07 200,000 20,008,000.00 4.87 2 132012 17 巨化 EB 750 77,212.50 0.0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两只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5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 告期内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无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22,141.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33,084.60 5 应收申 购款 1,516.6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56,742.2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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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 的业绩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目 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04 年 5 月 21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04 年12 月31 日 -3.71% -15.96% 12.25% 2005 年度 3.39% -9.00% 12.39% 2006 年度 130.03% 103.69% 26.34% 2007 年度 120.24% 156.31% -36.07% 2008 年度 -57.57% -61.03% 3.46% 2009 年度 81.13% 99.36% -18.23% 2010 年度 6.02% -3.13% 9.15% 2011 年度 -20.11% -26.88% 6.77% 2012 年度 -4.31% 5.32% -9.63% 2013 年度 19.52% 2.76% 16.76% 2014 年度 23.35% 45.51% -22.16% 2015 年度 37.63% 27.51% 10.12% 2016 年度 -17.94% -11.25% -6.69% 2017 年度 10.46% 5.57% 4.89%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6.33% -3.86% -2.47% 2004 年 5 月 21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8 年3 月31 日 441.16% 297.35% 143.81%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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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十一、基 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 的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登记注册人以其自有的 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它权利。 除依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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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十二、基 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不含 权和 含权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 所上市 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全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9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4)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 基金 可以采 用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按照 上述 公允价 值确 定原则 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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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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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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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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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③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况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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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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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十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收益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再投资于本基金。 红利再投资免收手续费用, 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成功 办理了选择取得红利再投资, 否则其持有本基金基金单位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2、 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4、 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 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6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 益分 配时发 生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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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营过程中,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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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项 1 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其它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成立 前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 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 不另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 投资 者可选 择在 申购本 基金 或赎回 本基 金时交 纳申 购费用 。投 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 费用。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2) 投资 者选择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用时, 申购 费率按 照单 笔申购 金额 递减, 最高为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1.5%,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养老金 特定客 户申 购 费率 100 万 以内 1.5% 0.45% 满100 万不 满 500 万 1.2% 0.36% 满500 万不 满 1000 万 0.6% 0.18% 满1000 万 以上 0.2% 0.06% 养老金 特定 申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


(3) 投资 者选择 交纳 后端申 购费 用时, 申购 费率按 持有 期递减 ,具 体费率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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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持有期 申购费 率 一年以 内 1.8% 满一年 不满 二年 1.0% 满二年 不满 三年 0.5% 满三年 以后 0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5%。 赎回费率表如 下: 持有期 (Y) 赎回费 率 Y<7日 1.5% 7日≤Y< 一年 0.5% 一年≤Y<两年 0.3% 两年≤Y<三年 0.1% Y≥三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于持续 持有 期长 于7日 (含) 的 投 资者 收取赎 回费 的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 购费率 、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开始 实施 前3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 开办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的规定予以确定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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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 基金的会 计年 度为公 历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 ;基金募 集的 会计年 度 按 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基 金 会计账 目、凭 证(原 始 凭 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 算、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 理人聘 请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具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 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时 ,须事 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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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法定信息披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本基金采取主动披露 的方式增加对外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法定信息披露 1、法 定信 息披露 的形 式本基 金通 过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和本公司互联网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2、法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应 按有关 规定 于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五 日 内 编制并 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2)成立公告书 在募集期间内, 若基金募集满足成立条件时, 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基金成立公告书。 (3)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成立后,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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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注册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暂停期间需要公告的其它情形; 13)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4)基金转换等其他业务的推出; 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7)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8)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或发债主体发生重大事项; 19) 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 有可能影响投资人对 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0) 本基金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1)其他重大事项。 (二)主动信息披露 1、主动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互联网网站或公众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2、主动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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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按季度主动披露的信息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且披露时间 不早于法定披露。 (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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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十七、风 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相同的风险 (例如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技术 风险 等) ,但由 于本基 金遵 从适 度集中 投资的 投资 策略 ,上述 风险 在本基金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1、适度集中投资的 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目标是 通过相对集中持有业绩持续增长的 “景气行业中的龙头 企业” 股票, 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由于以下原因可能造成 适度集中投 资的 风险:


(1)过度集中在单个股票或某个行业上的风险 ; (2)集中持有个股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 ; (3)个股基本面突然发生变化的风险 ; (4) 受到 最 高 买 入股 数的限 制, 基金投 资组 合中个 别股 票的持 有比 例 不能 充分提高,而使得不能充分分享个股增长的收益 ; (5) 由于 证券价 格的 变动所 导致 的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集中 持有 单 个证 券超过 规定比例限制时进行的被动性卖出调整; (6)基金持有股票的增发、分红送配造成基金组合的比例变动; 2、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 政策 风险。 因财 政政策 、货 币政策 、产 业政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各个 行业及 上市 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的二级市场走势。 (3)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受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如经营 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5 能完全规避。 (4) 国际 竞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开 放程度 的提 高,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必 然也受 到发达国家同类技术及同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 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世 界贸易组织) ,市场开放程度加大之后,中国境内公司必然面临国际竞争风险。 (5)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影响国债价格和收益率。 (6)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货币市 场工具 等) ,同 时本基 金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则 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 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6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6、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注册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计算并显示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7、操作风险 在投资流程的各个环节中, 由于 制度建设、 人 员配备或内控机制的不完善或 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风险。如:交易差错、系统运行故障等。


8、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情况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9、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2) 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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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十八、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本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本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资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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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 (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 , 不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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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①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 基金不能成立时在法定的时间内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 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①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 产; (2) 依照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 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4)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 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5) 直接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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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8)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 起,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配备 足够的 专业 人员进 行基 金的登 记注 册或委 托其 他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资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在 资 产 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 严格 按照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暂行 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及分红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据 《暂 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 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 其资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 过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时, 承担 赔偿责 任,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方 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 属管理人责任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①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2 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负责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 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事 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3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取得基金收益; (2)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 监督基金运作状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 、赎回 及其 他对基 金单 位处分 的权 利,并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取得有 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 因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 销售机构、 登记注册机构的错误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诉讼或要求赔偿的权利; (6) 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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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的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 (不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对基 金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基金 合同 修改, 但基 金合同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 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因相 应的法 律、 法规( 包括 证券监 督管 理部门 的要 求,下 同) 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它情 形。 3、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5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不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不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不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不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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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4)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②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5、会议的召开方式 ①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 定。但 决定 基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事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当 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2)到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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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在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含 50%); 4)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其 它代表,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 截止日 前( 含当 日)未 达到上 述要 求, 则 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①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仅限于基金合同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 召 开事由” 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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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②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 (不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住 所地址 、持 有或 者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1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不含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告。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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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④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①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0 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三)基金合同修改和终止 1、 《基金合同》的修改 ①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②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③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但如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 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②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 须依法和本 《基金合同》 对基金进 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应由各方通 过协商予以解决。 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 开始。 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 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 《基金 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全面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五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1 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本 《基金合同》 印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 《基金合同》 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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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 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计 提比例和支付方法、 基金资产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等是否符合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再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 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违规行为,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再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托管人未予纠正,基金管理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3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财产。 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严格分开, 并应对基金财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 (中国证监 会要求披露的除外) 。 2、基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基本账户,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备付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 (2) 除基 金合同 中另 有规定 以外 ,双方 均不 得以基 金名 义在其 他银 行或非 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任何基金银行账户。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要 符合《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 法》 、 《现 金管理 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付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一 个证券账户。 5、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以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代保 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4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在签署前应通知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全部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 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等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份 额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估值表)通过加密传真 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逐 项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责 任; 各自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行业规则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确 定。 3、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 账册 的建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 经办 本基金 财务 的会计 人员负责编制、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 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 凭证 保管及 核对 :证券 交易 凭证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分 别保管 并据此建账。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 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原件并记账, 每月编制业务明细表并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 人记账。 4、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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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1) 财务 报表的 编制 :基金 财务 报表, 包括 资产负 债表 、收益 及收 益分配 表、 基金净值变动表、 证券投资明细表、 基金估值表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 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月分别编制。 (2) 报表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核对无误后, 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印章,各留存一份。 (3)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月度报表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 成;年中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30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45 日内完成。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基金管 理人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初次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由基金 管 理 人 委 托的其它机构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本托管协议双 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协商自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函件之日开 始。 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双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 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托管协议的其它条款仍继续全面有效, 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守、履行。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6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 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 2、发生以下情形,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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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 服务和 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 同 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或留言。 2、资 讯服 务。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管 理 人 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 、 网站 信 箱 、 手 机短 信 等 方式 随 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 也 可 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客户的投诉; 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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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夏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开通定投、转换等业务 2017-11-25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基金 交易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7 5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7-12-27 6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12-27 7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8-1-20 8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3-22 9 关于修改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8-3-23 10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3-23 11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3-23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展恒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3-26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3-30 14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报告 2018-3-31 15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度报告 摘要 2018-3-31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 电子银行基金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3-31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海证券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4-2 18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8-4-20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2018-5-3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银河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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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 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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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七)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八)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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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