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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安泽债券A(005656)

光大安泽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光 大 保 德 信 安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光 大 保德信 安泽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大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光 大 保 德 信 安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 关于 准予光大保德信 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 许可 【2018】60 号) 注册日期:2018 年1 月4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 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光 大 保 德 信 安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7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六、 基 金的 募集 ................................................ 23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0 九、 基 金的 投资 ................................................ 42 十、 基 金的 财产 ................................................ 51 十 一、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52 十 二、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57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60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62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63 十 六、 风 险揭 示 .................................................. 70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75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77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3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6 二 十一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09 二 十二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0 二 十三 、 备 查文 件 .............................................. 111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试行) 》 ( 以下 简称“ 《治理准则 》 ”) 、 《光 大保德信 安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 安泽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 合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 安泽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光 大保德信 安泽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光大保德信 安 泽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光大保 德信 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光大保德信 安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大额赎回申请人: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45、 小额赎回申请人: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的份额不超过 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55、A 类基金 份额: 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 收 取 前端 认购费或 申购 费 、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C 类基 金份 额 : 在投 资 者 认购/申 购 时不收 取 前 后端 认购 费或 申购 费 ,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7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59、中 国:指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就基 金合同 而 言,不 包括香 港特别 行 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0、 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1、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68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北 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 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总裁兼 CIO。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包爱丽女士, 董事、 总 经理,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 任贝莱 德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 经理、 业务负责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 负责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团队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 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 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 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 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联 鼎法 律事务 所 (中国台 湾) 、泰运 法 律事务所 (中 国台湾 ) 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 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 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 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 生,独 立董事 , 华东政 法学院 (现华 东 政法大 学)法 律史专 业 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 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 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 、监 事会成 员 孙佚先生, 监事长, 复 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 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籍, 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 监事 , 吉 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 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3 、高 级管理 人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包爱丽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常青先生,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高级 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总监等职务,20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监察 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兼风险管理部总监 。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 部经理 ,光大 证 券资产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2003 年 参加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4 月起担任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首席投 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量化 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博士。 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经理, 光大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南方 总部机 构 管理部总 经理 兼任电 脑 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 中心 总经理。2004 年 7 月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 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董文卓先生, 中山大学金融学硕 士。 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习研究助 理、 研究员, 平安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助理 投资经理、 投资经理, 平安养老保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 险股份有 限公 司固定 收 益投资总 监兼 固定收 益 部总经理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委员、 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年金基金经理、 专户投资经理、 基本养老投资 经理等。 2017 年 5 月加入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 4 、本 基金拟 任基 金经理 沈荣先生 ,硕士,2007 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学位,2011 年获得上 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2007 年7 月至 2008 年9 月在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集团) 有限公司任职 CAD 开发工程师;2011 年6 月至2012 年3 月在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任职行业研究员;2012 年3 月至 2014 年4 月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职行业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2014 年4 月至2017 年6 月在平安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债券助理研究经理、投资经理;2017 年 7 月 加入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现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 金 、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 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尊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多策略智选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光大保德 信睿 鑫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尊富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5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盛松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兼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董文卓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副总经理兼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 林晓凤女士,现任本基金管理人专户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 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为准 。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 未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3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人 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基 金管理 人 的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4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保基 金管理 人 成为一 个决策 科学、 经 营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 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 工, 操作相 互 独立。其 次, 基金管 理 人更注重 “软 控制” ,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 牢固 树立内 部 控制和风 险管 理优先 的 理念和实 行科 学高效 的 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 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5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 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 、多层次的展开。 3 、内 部控制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包 括基金 管 理人的 各项业 务、各 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部 控制手 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 部控制 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6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 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事会 专门 委员 会及督 察长 —— 根据 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 监察稽 核部——根据总 经理及 督察 长的 安排,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活 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5 、内 部 控制 层次 (1 ) 员工自 律和部 门 主管的 监控 。 所有员 工 上岗前 必须经 过岗位 培 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 负直接 责任; (2 ) 管理层 的控 制 。 管理层 采取各 种控制 措 施,管 理和监 督 各 个 部 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事会 及其 专 门 委员会 的监控 和指导 。 所有员 工应自 觉接受 并 配合董 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7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 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 《 公司 章程》 —— 指经股东 会批 准的《 公 司章程》 ,是 基金管 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部控 制大纲 ——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内 部控制 原则的 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 公司基 本管理 制 度 —— 是基金 管理人 在 经营管 理宏观 方面进 行 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 部门规 章制度 以 及业务 流程 —— 部门 规 章制度 以及业 务流程 是 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 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 主 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 行拟 订、 修改, 经 总经理办 公会 批准后 实 施的。制 定的 依据包 括 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 控制 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联系电话: (010 )63636363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 作) ,中国 人 民建设银 行沈 阳市分 行 常务副行 长, 中国人 民 银行沈阳市 分行副行长、 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 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副主席。 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 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赵欢, 现任中国光大 ( 集团) 总公司执行董事、 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 光大银 行党委副书记、 行长。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公司 业务部综合管理处处长, 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厦门市 分行副行长, 公司业务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 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9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托管 91 只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2705.79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 年金基金、QDII、 银行 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 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渗 透到基 金 托管业 务的各 个操作 环 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 预防性 原则。 树 立“预 防为主 ”的管 理 理念, 从风险 发生的 源 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 及时性 原则。 建 立健全 各项规 章制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加强内 部 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 独立性 原则。 基 金托管 业务内 部控制 机 构独立 于基金 托管业 务 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 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有风险管理处, 通过 “全员全程” 风险控制 体系, 加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 法 规的要求,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0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逐年重检, 将 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 交易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 安全。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等 的要求 ,基金 托 管人主 要通过 定性和 定 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 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 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 违反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等 规定的 行 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6 层至10 层 电话: (021)80262466 、80262481 传真: (021)8026248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 王颖 网址:www.epf.com.cn ( 二) 除基金 管理 人外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三) 登记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 号外 滩金融中心1 幢 (北区3 号楼) 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80262888 传真: (021)80262483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2 联系人:杨静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上海 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姜亚萍 经办律师: 刘佳 、姜亚萍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公司全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俊丽 联系人:蒋燕华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3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1 月4 日证监许可 【2018】60 号 《关于 准予 光大保德信 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文件注册募集。 ( 二) 基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 三) 基金份 额 的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 者 认购/申 购时 收取前 端 认购 费或 申购 费 、但 不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前后端认购 费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 四)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五 )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4 ( 六 ) 募集安 排 1 、募 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 、 募 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3 、 募 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募 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 除 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 销 售 机构确定的销 售 网 点。 上述销 售机构 办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的 城市 ( 网点 )的 具体情 况和联 系 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 、募 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 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基 金的初始 面 值、认 购价 格及计 算公 式、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06%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5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非养老金 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 购金额=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 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 例 1: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对应费率为0.60%,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 元, 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 (1+0.60%)=4,970.18 元 认购费用=5,000 -4,970.18=29.82 元 认购份额=(4,970.18+5)/1.00=4,975.18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 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4,975.18 份A 类基金份额。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6 例2:某 投资人 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 利息为5 元,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 元 认购份额=(5,000 +5)/1.00=5,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5.00 份C 类基 金份额。 7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的 认购时间 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 账户的客 户无 需重新 开 户) ,然 后办 理基金 认 购手续。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办理以上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公告。 (3 )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种类和数量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待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 构打印交易确认单。 (4 )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 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 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投资人在设立募 集期内可 以重复认购, 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 本公司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本公司有权拒绝该笔或该某些认购申请 。 投资者 多次认购 的,A 类基 金 份额的认 购费 按单笔 认 购金额对 应的 费率档 次 分别计费。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 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 迟 在调整前 两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募 集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任 何 人 不得 动用。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8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募 集失败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及销 售机构 不得请 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9 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0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1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除 基金管 理人直 销 网点以 外的销 售 网点 每 个账户 每次申 购的最 低 金额为 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 ; 具体限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 2、直销网点 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





3、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 4、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 定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上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循 “先进 先 出”原 则,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2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 务处 理流程 时 ,赎回款 项顺 延至上 述 情形消除 后的 下一个 工 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 额赎 回或基 金 合同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 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立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 基 金管理 人或登 记 机构可 以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允许 的范围 内 ,且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 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08%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2、 本基金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10% N≥30 日 0 3、 赎 回费用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 大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 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 组织的规定。 6、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4 期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 购份额 余额 及赎回 金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 基金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在 T 日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80%,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为 : 净申 购金额=5,000/ (1+0.80%)=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39.68 元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5 申购份额=4,960.32/1.2000=4,133.60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T 日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可 得到4,133.60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4:某投资人 在 T 日 投资 5,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当 日的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2000=4,166.67 份 即投资人T 日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4,166.67 份C 类 基金份额。 3 、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算 :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5: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持 有期限 大于7 日且不满 30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0.10%, 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0.10%=11.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11.50=11,488.50 元 即投资者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期限大于 7 日且不 满30 日 , 该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0 元 , 则赎回费用为11.50 元, 净赎回 金额为11,488.50 元。 4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 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6 T日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记 机构的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 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 人设定 的单笔 申购的 最 高金额 、单个 投资人 单 日申购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9、10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7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8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 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 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 全部赎回 。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 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 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9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0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 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 冻与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 法律法 规允许 基 金管理 人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1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2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 、可转 换 债券(含 可分 离交易 可 转债) 、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 券等) 、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货币市 场 工具、 同业 存单、 银行存款、 国债 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 票和权 证 的投 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其中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 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工业增加值、 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实施情况、 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 市场流动性情况, 综 合分析债券 市场的变动趋势。 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 中的投资比率, 构建和调整债券 投资组合。 2、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 主要包括宏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3 观经济所处周期、 货币财政政策动向、 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 通过对各宏观变 量的分析, 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 即预期 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组合久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 从而提高债券投资收 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 所以通过凸性管理 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 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 凸性越大, 利率上行引 起的价格损失越小, 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 反之亦然。 本 基金将通过 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 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 结 合收益率 曲线 的拟合 和 波动模拟 模型 ,对未 来 的收益率 曲线 移动进 行 情景分析, 从而根据不同期 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 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的重要部分。 由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 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 因此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市场整 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1 )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 走势。 在经济周期向上 阶段,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 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 可能收窄, 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 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 信用利差扩大。 同 时 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 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动态研究信 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 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 另外, 政策因素也 会对信用利 差造成很大影响。 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 本基 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4 (2 )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 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 平, 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 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能力、 抵押物质量、 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 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信用债作为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 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 的重要因 素。 本基金 将 从行业和 企业 两个层 面 来衡量发 行主 体的偿 债 能力。A) 行业层面 :包 括行业 发 展趋势、 政策 环境和 行 业运营竞 争状 况;B ) 企业层面: 包括盈利指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和现金流分析等。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券 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 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物的现金流生 成能力和资产增值能力。 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 资产增值的潜力越 大,则抵押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 约束和限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内 容。 具体包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 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 券中契约 条款的合 理性 和可实 施 性,随后 对发 行人履 行 条款的情 况进 行动态 跟 踪与评估, 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况越良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 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是该 债券维持 高信 用等级 的 重要因素 。本 基金关 注 的公司治 理情 况包括 持 有人结构、 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运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5、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 在综合分析 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股 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 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 对成长 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 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 券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整体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5 流动性相对较差, 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 对于中小 企 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资产 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 确 定 最 终 的 投 资 决 策 。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 多种 因素影 响 。本基金 将在 基本面 分 析和债券 市场 宏观分 析 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 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 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 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9、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 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债券回购操作, 利用债券回购 收益率低于 债券收益率的机会, 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 在严格头 寸管理的基础上, 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债券回购投资策略以 放大债券投资收益。 10、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1、股票投资策略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6 本基金将采取 “自下而上” 的方式精选个股。 本基金将全面考察上市公司所 处行业的产业竞争 格局、 业务发展模式、 盈利 增长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 特征, 同时综合利用市盈率 (P/E) 、 市净率 (P/B) 和折现现金流 (DCF ) 等估值 方法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 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股 票库,以获得较高投资回报。 1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 水平 ,以主 动 式的科学 投资 管理为 手 段,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述现金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7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 投资,需遵循下列(16)-(19)的投资组合限制: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18)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8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12 ) 、( 22 ) 、 (23)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9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 则,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债 综合财 富( 总值) 指数收 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 中债综合财富 ( 总值)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 该指数的样 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 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中债综合财富 (总值) 指 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 考 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 数。 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 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 股指数。 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 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 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 (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 述基准 指数停 止 计算编 制或更 改名称 , 或者今 后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化, 又或者市 场推 出更具 权 威、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 金风险收 益特 征的指 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 视情 况经与 本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同意 后,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0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 相关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1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2 十 一、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国债期货合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的 非固定 收 益品种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含证 券 公司短 期公司债 券,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3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 股票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牌 转 让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对银行 间市场 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值 价格的 债 券,按 成本估值。 4、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6、 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 基金投 资同业 存 单,按 估值日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估值净 价 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4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四) 估值程 序 1、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 后, 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均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 人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 产估值后, 将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及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5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 因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6 (2 ) 错误偏 差达 到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期货公 司 、存 款 银行 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7 十 二、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间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 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项 目。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9 ( 四) 基金费 用的 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0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2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3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是界 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 基金份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4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协议 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两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5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 保障 其他投 资 者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 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6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7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增加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 露所投 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 称、数量 、期 限、收 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8 13、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 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 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9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0 十 六、 风 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 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 流动程度 等影 响证券 市 场的各种 因素 将影响 到 本基金业 绩, 从而产 生 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公司的盈利水平 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 发行人 不能够 实 现发行 时所做 出的承 诺 ,按时 足额还 本付息 的 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1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 产品研 发、竞争 加剧 等风险 。 如果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 公司基本 面或 发展前 景 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 可能因 为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管 理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 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债券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摆 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 。对 于各类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工具的 使 用,基金 管理 人将依 照 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 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法律风险等。 信 用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违 约的风险, 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到 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 参与方 较多、 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 险。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 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国债期货的 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 经济周期变化、 市场利率波动、 缺乏合约交易 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 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 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3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 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 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7、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 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发行人经 营状况和市场交易量不足等因素都会影响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 因此本 基金还需要承担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等风险。 8、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 此, 本基金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虽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评级较 高的债券品种,但无法完全排除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9、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 投资人 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 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4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 基金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接办理 销售 。 基 金并不 是销售 机构的 存 款或负 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5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须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6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7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8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注册或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9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0 2)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和 期货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 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 托管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 货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 审计、 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1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基金 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面 临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 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及 义务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2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 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3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 、召 开事由 (1 ) 除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 有规定 之外, 当出现 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 在对现 有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销售服务费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调整收 费方式 或者增 设 新的份 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4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 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 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 以上 ( 含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5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 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6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五十 (含 百分之五 十)。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 或 大会 公告载 明 的其他方 式 在 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五十 (含 百分之五 十); 4)上 述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 第(2) 款第 3)项 规 定比例的 ,召 集人可 以 在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7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在不与 法律法 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 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 并表决 的,授 权方式 可 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 基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之五十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8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 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百分 之五十 以 上(含 百 分之 五十 )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 票 (1 ) 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9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 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0 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1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2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3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吸 收公众 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4 电话: (010)63636363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 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 、可转 换 债券(含 可分 离交易 可 转债) 、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 券等) 、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货币市 场 工具、 同业 存单、 银行存款、 国债 期货、 权证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 票和权 证 的投 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其中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 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前述现金资 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5 (6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8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3)-(16)的投资组合限制: (13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14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5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6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9) 、( 18) 、 (1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须提前公告。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7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 要临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 行定期 存款应 符合相 关 法律法 规约定 。 开立 定 期存款 账户时, 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 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 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 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该 协议作 为 划款指令 附件 。该协 议 中必须有 如下 明确条 款 : “存款证 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8 提前支取 的所 有款项 必 须划至托 管专 户(明 确 户名、开 户行 、账号 等 ) ,不得划 入其他任 何账 户” 。 并 依照本协 议交 接原则 对 存单交接 流程 予以明 确 。如定期存 款协议中未 体现前述条款, 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对于跨行 存款, 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 除非存 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 存单交 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 资产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 特殊情况下, 采用 资产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管 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 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 并指定 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 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 或交接, 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 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托 管人对投资 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 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6、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中 期票据 应符合 相关法 律 法规约 定。基 金管理 人 应根据 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投 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7、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应符合 相 关法律 法规约 定。基 金 管理人 应根据本 协 议 的规定 与 基金托管 人签 订投资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风险控 制 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资产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的 相关 制度。 在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议中 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8、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算、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 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9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期货账户 和证券账户 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基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0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期 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 收。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 予以必要的 配合 ; (7 ) 除依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1 2 、 基 金募集 期间 及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期满 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 全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 人为本基 金开 立的基 金 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 募集期 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 基 金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以 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设 基金托 管专户 ,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 基金托 管专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 管专户 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有 关 法律法 规以及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 、 基 金证券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于 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 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 不得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 意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 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 管人以 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2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 证监会 或 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允许 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 期 货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6 、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 同代表本 基金 签订全 国 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 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 、 其 他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 、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司 、银 行间市 场 清算所股 份有 限公司 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 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3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 止 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 五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 布。 3、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 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4 ( 六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 基金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 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 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 金托管 协议 终止出 现的 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托 管人接 管 基金资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5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管 理人接 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6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 一) 资讯服 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 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 资讯 服务, 投 资人如果 想了 解申购 和 赎回等交 易情 况、基 金 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 公司 移动端平台 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80262468 2、官方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3、官方移动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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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时,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选 择 将所获 红利再 投资于 本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将其所 获 红利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 日(具体 以届 时的分 红 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 额投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公司网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7 站的公告。 ( 四) 基金转 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 公司网站的公告。 ( 五) 资料发 送服 务 1、 投资人电子 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 期内发生 交易 或账单 期 末仍持有 本公 司旗下 基 金份额的 持有 人发送 电 子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手机号码、 电子 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 电子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 件方式,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 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 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 方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 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 值。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epf.com.cn )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对账单。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也可拨 打基金 管理人 客 服热线 索取订 阅电子 、 短信对 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8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 六) 在线服 务 通过本公司官网 及移动端平台,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投 资者可 登录本 公 司网站 账户 及 移动端 平 台 查询 系统, 查询基 金 账户情 况、交易明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 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咨询或留言。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及移动端平台 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基金产品净值、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官方移动端平台: 微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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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网上交 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官网 及移 动端平台的 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开户、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 信 息查询等各 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八) 投诉处 理服 务 投资者 可以通 过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客 服电话 人 工服务 、客服 电话语 音 留言、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 请 通过 上述方式 联系 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书 。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9 二 十一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暂无。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0 二 十二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 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复制件。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1 二 十三 、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 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