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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安泽债券A(005656)

光大安泽债券: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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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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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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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
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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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
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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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
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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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大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单
个赎回申请人 45、小额赎回申请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份额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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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5、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6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
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7、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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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仅对 A 类基
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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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
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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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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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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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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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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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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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
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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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
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相应类别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8 、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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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 、申请
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
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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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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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
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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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
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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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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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80262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
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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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
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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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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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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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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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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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
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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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
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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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
式或者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7 )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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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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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
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2 、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
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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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
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
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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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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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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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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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
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
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
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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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
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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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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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
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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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
户;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规则,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
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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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
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
基金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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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
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工业增加值、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指标,结合国家货币政
策和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析债券市场的变动趋势。最
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2、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所处周期、货币财政政
策动向、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通过对各宏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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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分析,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
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即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组合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
久期,从而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所以通过凸性
管理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凸性越大,利率上行引起的价格损失越小,
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反之亦然。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
和修正。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结合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
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从而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 在期限结构配置
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4 、信用
债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因此信用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的重要部分。由
于影响信用债券利差水平的因素包括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自身的信用情况变化,因此本基金
的信用债投资策略可以具体分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1 )市场整体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市场特征和政策因素三方面考量信用利差曲线的整体走势。在
经济周期向上阶段,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反之当经济周期不景气,
企业的盈利能力减弱,信用利差扩大。同时本基金也将考虑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以及流动性之间的相互
关系,动态研究信用债市场的主要特征,为分析信用利差提供依据。另外,政策因素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
很大影响。这种政策影响集中在信用债市场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本基金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别评
估政策对信用债市场的作用。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 )单个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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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水平,本基金将对不同信用类债券
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值,增强本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主要通过发行主体偿债
能力、抵押物质量、契约条款和公司治理情况等方面分析和评估单个信用债券的信用水平: 信用债作为
发行主体的一种融资行为,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从行业和企业两个
层面来衡量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A )行业层面:包括行业发展趋势、政策环境和行业运营竞争状况;B)
企业层面:包括盈利指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和现金流分析等。 抵押物作为信用债发行时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债券持有人分析和衡量该债券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对于抵押物质量的考察主要集中在抵押
物的现金流生成能力和资产增值能力。抵押物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能力越强、资产增值的潜力越大,则抵押
物的质量越好,从而该信用债的信用水平也越高。 契约条款是指在信用债发行时明确规定的,约束和限
制发行人行为的条款内容。具体包含承诺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两方面,本基金首先分析信用债券中契约条
款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随后对发行人履行条款的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估,发行人对契约条款的履行情
况越良好,其信用水平也越高。 对于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融资活动的企业来说,该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
是该债券维持高信用等级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关注的公司治理情况包括持有人结构、股东权益与员工关系、
运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董事会结构和效率等。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
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
中安全边际较高、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对成长前景
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而且受到发
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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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
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并综合考虑发行人
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
策。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
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
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9、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
资中,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债券回购操作,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融入资金购买收
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在严格头寸管理的基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债券回购投资
策略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 10、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
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 1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个股。本基金将全面考察上市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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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业务发展模式、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同时综合利用市盈
率(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 )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挖掘具
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库,以获得较高投资回报。 1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
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
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
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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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
列(16 )- (19)的投资组合限制: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1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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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12)、(22 )、(23)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
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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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
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中债综合
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中债综合财富
(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
资计入指数之中。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
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10%,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
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
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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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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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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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含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处于
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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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
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
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国
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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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估
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
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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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
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
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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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
存款银行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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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间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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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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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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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
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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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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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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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
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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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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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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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
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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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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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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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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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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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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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
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本基金合同
提及的任何“损失”,仅指“直接损失”,本基金合同提及的任何“赔偿”,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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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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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
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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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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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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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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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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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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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
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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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
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
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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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者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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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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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
之五十)。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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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 2 )项、第(2)款第 3 )项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
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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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
十)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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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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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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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间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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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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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国债期货、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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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
参与国债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 16)-19)的投资组合限制: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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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15%;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8)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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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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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含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光大保德信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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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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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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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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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