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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A(150251)

煤炭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05 月 20 日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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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示 
招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
委员会 2015 年 4 月 20 日《关 于准予招 商中证煤 炭等 权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667 号文) 注 册公开募 集。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15 年5 月 20 日正式
生效。本基 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 国证监 会对基 金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 件齐备 和内容 合规 为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披 露和 投资 者适当 性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益 保护和 防范系 统性 风险为 目标。 中国 证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或 者保证 。投 资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 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当投 资人赎 回时 ,所 得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 额。如对 本招募说 明书有任 何疑问, 应寻 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 意见。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指 数基 金,具 有较 高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本基金分 离为预期收 益与风险不 同的两种份 额 类别,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具有低风
险、收益相 对稳定的 特征;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 具有 高风险、高 预期收益 的特征。 
投 资有 风险,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投资 人在认购 (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 同。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每 六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六个月 的最后 一日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5 月20 日,有关财 务 和业绩 表现数据 截止
日为 2018 年3 月31 日,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于 2018 年6 月 4 日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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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10 
§ 4 基金托管 人 ............................................................................................................................... 21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3 
§ 6 基金份额 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 规则 ........................................................................................... 38 
§ 7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41 
§ 8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42 
§ 9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的 上 市交易.................................................. 52 
§ 10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等其他相关 业务 ................................. 54 
§ 11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 55 
§ 12 基金的 投资 ............................................................................................................................. 57 
§ 13 基金的 业绩 ............................................................................................................................. 68 
§ 14 基金的 财产 ............................................................................................................................. 69 
§ 15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70 
§ 16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75 
§ 17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76 
§ 18 基金份 额折算 ......................................................................................................................... 79 
§ 19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86 
§ 20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87 
§ 21 风险揭 示与管理 ..................................................................................................................... 93 
§ 22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 100 
§ 23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102 
§ 24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20 
§ 25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31 
§ 26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33 
§ 27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35 
§ 28 备查文 件 ............................................................................................................................... 136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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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等
相关法律法 规和 《招商中 证煤炭等 权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编写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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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 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招商中证煤炭等 权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 指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同》 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招商 中证煤炭 等权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中证煤炭 等权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招商中 证煤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 等 《基金法》 指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 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 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 理 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6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投资人、投 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 资人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





指招商中证煤炭等 权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 份额 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


指招商中证煤炭等 权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稳健 收益类 份额 招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 指招商中证煤炭等 权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 收益类 份额 基金份额分 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包括招商中 证煤炭等权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招 商中证煤炭等 权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之稳健收益类 份额与招商中 证煤炭等权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积极收 益类份额。其 中,招商中证 煤炭A 份额、 招商中证煤炭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1:1 的比率不 变 年基准收益 率 指招商中证煤炭A 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为 “同期 银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3% ”,同期 银行 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以最近一次定 期份额折算基 准日 次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 利率为 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年 基准收益率为 “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 准利率(税后)+3% ”。每份招 商中证煤炭A 份额 年基准收 益均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 人并 不承诺或 保证招商中证煤炭A 份额持有人 的该等收益 , 如在 某一会计 年度内本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损 失 情况下 , 招商中证 煤炭A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 应得 收益的 风险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 《招商中 证煤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招 商中证煤 炭A 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 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 ,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 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 基 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 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招商基 金管理有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7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业务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认购、 申购 或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下的基金 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 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的招商 中证煤炭份 额与招商 中证煤炭A 份额、 招商中证煤炭B 份额之间的配 对 转换, 包 括分拆与合并两个 方面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 的每两份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一份 招商 中证煤 炭A 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煤炭B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 的每一份 招商中证煤炭A 份额与 一份招商中 证煤炭B 份额进 行配对申 请转换成两份招商 中证煤炭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 , 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业务 的相应规则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 外的销售机构 办理 本基金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8 基金份额的认购 (场外认 购的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招商中 证煤炭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 单位利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 认购 (场 内认购的全部份额 将按1 ∶1 的比率确 认为招商中 证煤炭A 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 份额) 、 招商中 证煤炭A 份额与招商 中证煤炭B 份额上市交易 、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的场所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 卖招 商中证 煤炭A 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 销 售机构向投资 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 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招商中证煤炭 份额、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 额、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 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标的指数 指中证煤炭等权指 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 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券 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 数 虚拟清算 指假定T 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 的提前终止日 , 本 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份 额收益分配和 资产分配规则 进行 资产分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9 配从而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两级 基金份额的估 算价 值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在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 础上, 采用“ 虚拟 清算”原 则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 份额的估算价 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是对两类 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 , 并不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的价 值, 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0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 公司沿革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 立,是 中国第 一家 中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公司 注册资 本金为 人民 币十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股权结 构 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55%,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招商证券 ”) 持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 招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 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共 同投 资组建 ,成 立 时注 册资本 金人 民币一 亿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招 商证 券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 全部股权的 30%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中远 财务有限 责任 公司各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公司注 册资本金 由人 民币一亿元 增加至人 民币一亿 六千万元 ,股东及 股权 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招商银 行 受让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分 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 的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 资)受 让 招商 证券持 有的 公司 3.3 % 的股 权。上 述股 权转让完 成后 ,公司 的股 东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 的 33.3% 。同时,公 司注册资本 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 万元增加 至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 元。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1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将 其持有的 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 招商银行 、11.7%股 权转让 给 招商 证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公 司的 股东及 股权 结构 为:招 商银行 持有 全部股 权的 55 %,招商 证券持有 全部股权 的 45%。 2017 年12 月, 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报备中国 证监会,公 司股东招 商银行和 招商 证 券按 原有股 权比例 向公 司同比 例增资 人民 币十一 亿元 。增 资完成 后,公 司注 册资本 金由 人民币二亿 一千万元 增加至人 民币十三 亿一千万 元 , 股东及股权 结构不变 。 公司主要股 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 立于 1987 年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的经营 服务理念, 已成长为中 国境内最具品 牌影响力的商业 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 商银行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 (股 票代码 :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 银行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股份代号 :3968)。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年 招商 局集团 旗下 的证 券公 司, 经过多 年创 业发 展,已 成 为拥有证券 市场业务 全牌照的 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 证券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商证 券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股 份代号: 60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为 使命, 力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行 业具 有“差 异化 竞争 优势、 一流品 牌” 的资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李 浩先 生,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 位,高级 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 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 ,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 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 负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招商 银 行常 务副行 长,2016 年 3 月 起兼 任深 圳市招 银前海 金融 资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现任公 司董事长 。 邓晓力女士,毕 业于美国纽约 州立大学, 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 证券前, 邓女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集 团) 风险 管理部高 级分析师 。现任招 商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官 ,分 管风险 管理 、公 司财 务 、结算 及培 训工作 ;兼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财 务与风险 控制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现任公司 副董事长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2 金旭女士, 北京大学 硕士研究 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副 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 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 全球投资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总 经理 、董事兼招 商资产管 理 (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 ,硕士研 究生,22 年法 律从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 法律事务 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 顾问。1999 年 2 月至 今在北京 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工 作,先后 担任专职 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 伙人、事 务所管理 合伙人、 事务所执 行主 任和管理委 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 市华远集 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 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 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6 年12 月至今兼 任新世纪 医疗 控股 有限公 司(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 至今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第三届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王 莉女 士,高 级经 济师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军区 三局战 士、助 理研 究员; 国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部 ;中信 公司财 务部 国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 金处副处长 ;中信银行( 原中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 副 行长等 职。 现任中 国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心(联办)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等。现任 公司独立 董事。 何玉慧女士 ,加 拿大皇后大 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 先后就职于 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 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 务所金融 业内部审计 、风险管 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泰 康保险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至今 任汇丰 前 海证 券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的 委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评判小 组委员。 现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孙谦先生,新加坡 籍,经济学 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 北京大学、复 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 士、工商 管理硕 士 和经 济学博 士学位 。曾 任新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商 学院 副教 授、厦 门大学 任财 务管理 与会 计 研究 院院长 及特聘 教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访 问金 融专 家。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学 院特 聘 教授 和财务 金融系 主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和 上海 期货交 易所 博 士后 工作站 导师, 科技 部复旦 科技园 中小 型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资 平台项 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独立董 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3 赵 斌先 生,毕 业于 深圳 大学国 际金 融专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理 专业 ,分 别获经 济 学学士学位 、理学硕 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 招商银行 证券部 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 任、海口 营业部经 理助理、 经理;1999 年1 月至 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证 券经 纪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深圳龙 岗证券营 业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深圳南山 南油大道 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招 商证券 私 人客户部总 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 招商证券 零售经 纪总部总 经理,期 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招 商证 券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 。赵斌先 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招商 证券职工 代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至今 ,赵斌先 生担任招 商证券合 规 总监。同时 ,赵斌先 生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招商 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起担 任招商证券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现 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彭 家 文 先 生 ,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国 民 经 济 计 划 学 专 业 本 科 , 武 汉 大 学 计 算 机 软 件 专 业 本 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 商银行。 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 计划资金部 经理、高 级经理, 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2011 年11 月起 任 零售综 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2014 年6 月起任零售 金融总部 副总经理 、副总裁 。2016 年 2 月起任零售 金融总部 副总裁兼 总行零售 信贷部总经 理。2017 年 3 月起 任招商银 行郑州分 行行 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 行资产 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 兼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监事 。 罗琳女士,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任首 席市场 官 兼市场推 广部总监 、公司监 事。 鲁丹女士, 中山大学 国际工商 管理硕士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 有限公司 任咨询顾 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安 翰威特咨 询有限公 司任 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智 人才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首 席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战 略与 人力资 源总 监兼人力资 源部总监 、公司监 事,兼任 招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现任 产品运营 官兼 产品研发一 部总监、 公司监事 。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金旭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上 。 钟文岳先生 ,常务副 总经理,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 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任福建 (集团 ) 公 司国际业 务 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 九江营业 部总经理 ;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海 发投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4 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二十 一世纪风 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南 投资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兼招商 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沙骎先生, 副总经理 ,南京通 信工程学 院工学硕 士。2000 年11 月加 入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 TMT 行业 研究员、 基金助理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 基金经理,量化& 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2015 年加 入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招商 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 总经理,华中 科技大学经 济学及法学 双学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 务总部任 机构客户 经理;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总 部任 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 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法 律合规部 高 级经 理、副 总监、 总监 、督察 长,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兼 任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 招商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 硕士。2002 年起先后 就职于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研 究员、行业研 究员、助理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高级数量分 析师、投资 经 理、投资管理二 部(原专户资 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 经理助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潘西里先生,督 察长,法学硕 士。1998 年加入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部,负 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 加入天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 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深圳 监管局 ,历 任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员 、副 处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3.2.4 基金 经理 侯 昊先 生, 硕士 。2009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风 险管 理部风 控 经 理 ,量 化投资 部助理 投资 经理、 投资经 理, 现任量 化投 资部 副总监 兼招商 中证 白酒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管理时间 :2017 年 8 月 22 日至今 ) 、招商 国证生物 医药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管 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 )、招商 中证煤炭 等权指数 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管 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 、招商深 证 100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 管理时间 :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 ) 、招商央视 财经 5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7 年 9 月 5 日至 今)、招 商中证大宗 商品股票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 管理时间 :2017 年9 月 5 日 至今) 、招商中证 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7 年9 月5 日 至今)。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5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包括:王 平先生, 管理时间 为2015 年5 月20 日至2016 年12 月3 日;陈剑波 先生,管 理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2 日至 2017 年9 月5 日。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易部 总监路明 、国际业 务部总监 白海峰。 3.2.6 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 以下职责 :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及转换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3.4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得从 事违反《证 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等法 律法规及 规章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6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 用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7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为公 司进行基 金投资外 ,直接 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交易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 任何形式 为其它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5、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履行诚信 义务,如 实披露 法规 要求的披露 内容。 6、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以其 它任何形 式为其 它组 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3.5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有效性 原则、独 立性原则 、相互制 约原 则、成本效 益原则。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一 个权 责分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层到管理 层和操作 层的全面 监督和控 制。具体 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监 事会 :监事 会依 照公 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 为行使监督 权。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之一 ,负责 决 定 公司 各项重 要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并检查 其合 法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 战略 和政策 并检查 其执 行情况 ,审查 公司 关联交 易和 检查 公司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稽 查情 况等。 督 察长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 ,并 负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作 。督 察长发 现基 金和 公司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患 ,或 发 生督 察长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的 其他情 形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要负责 对公司 经营 管理中 的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评 估并作 出决 策,并 针对 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中 发生的重 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 大危 机情况,实 施危机处 理机制。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8 监 察稽 核部门 :监 察稽 核部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风 险管理 政策 的执 行情况 进 行合规性监 督检查, 向公司风 险管理委 员会和总 经理 报告。 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 的责 任。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 范 围内 ,对其 负责的 业务 进行检 查监督 和风 险控制 。员 工根 据国家 法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道德规 范和行为 准则、自 己的岗位 职责进行 自律 。 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公司基 本制度、 部门 管理办法和 业务管理 办法组成 。 其中,公司 内控大纲 包括 《 内部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 遵循政策 (风险管 理制度 ) 》 , 它 们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 和总揽, 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管 理制 度和危 机处 理 制度 等。部 门管理 办法 在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进行了 规范。业 务管理办 法对公司 各项业务 的操 作进行了规 范。 (2)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 理 制 度、信息披 露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等。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制 组织 体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依 据 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在 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所 规定的 程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对监 察稽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查 和评 价,包 括调 查评 价公司 内控制 度的 健全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性 、检查 公司 执行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进行 日常 风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 内部定期 不定期的 内部审计 、调 查公司内部 的违法案 件等。 4、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 境 公 司致 力于树 立内 控 优 先和风 险控 制的理 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 的风险 控制的 文化 氛围和 环境, 使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想 、公司 的规章 制度 并自觉 遵循,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 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找 出风险 分布点 ,并 对风险 进行分 析和 评估, 找出 引致 风险产 生的原 因, 采取定 性定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9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组织 结 构控制、 操作控制 和会 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 控制 各 部门 的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与 制衡 的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互牵 制并且有 独立的报 告系统, 形成了权 责分 明、严密有 效的三道 监控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并有 相应的 岗位 说明书 和岗位 责任 制,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位分 离设 置,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 形成一种 相互检查 、相互制 约的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 的风险。 ② 各相 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流 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 和检查的 责任 。 ③ 以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 司设 定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制 的制 度手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业 务、 岗位 和空间 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制 度、 集中交 易制度 、保 密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 理制度等 ,控制日 常运作和 经营中的 风险 。 3)会计控制 公 司确 保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财产 完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 基 金会 计核算 在业务 规范 、人员 岗位和 办公 区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 金下分别 设立账户 ,分帐管 理,以确 保每 只基金和基 金资产的 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 实现信息 的流动, 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 上而下的反 馈。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 息及时 送达 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 公 司制 定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度 ,包 括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照每日、 每月、每 年度等不 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 报告 。 1)执行体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向部 门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 向分管领导 、总经 理报告;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20 2)监督体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各部 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 告,监察稽 核部门 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 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 会及其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会; 如发现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内部监 控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负 责日 常监督 工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有 效地 实施。 公司监 事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督 察长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监察 稽核部 门对 内部控 制制度 持续 地进行 检验 ,检 验其是 否符合 规定 要求并 加以 充 实和 改善, 及时反 映政 策法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趋 势,保 证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21 §4 基金 托管 人 4.1 基金托管 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4.2 基金托管 部门及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 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 行 、证 券、基 金、信 托从 业经验 ,且具 有海 外工作 、学 习或 培训经 历,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化 的托 管服 务,中 国银行 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展托管 业务。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 银 行, 中国 银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社 保基金、保 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 类机构、券 商 资产 管理计 划、信 托计 划、企 业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体系 。在 国内, 中国 银行 首家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 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4.3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情 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托管660 只证 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 票型、债 券 型、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4.4 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 制度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22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 国银行 风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控 制工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内 外部检查及 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 管业务全 员、全面 、全 程的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阅报告。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能够有 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 4.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的 相 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23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1.1 直销 机构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长途 话费 ) 招商基金官 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 梓 招商基金战 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 然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88 联 系人: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 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 虹虹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 晓航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 销交易服 务联系方 式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19 号金 润大厦 11 层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部 直销柜台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24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 敏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 息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 炯鹏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 建伟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王 菁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朱 红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王 硕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 天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25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赵 杨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 佳毅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 培珊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 静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街 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26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原申 银万国证 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 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 琼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 晨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27 客户服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省 长沙市芙 蓉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无 联系人:郭 静 客服电话: (0731)8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原中 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 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原宏源证 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28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 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宣 武门西大 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 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安 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 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朝 阳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 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公司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29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 湖路 198 号 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 霖 客服电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原齐 鲁证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 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 高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 高新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 常州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30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甘肃省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 坤、杨力 客服电话:0931-95368 公司网站地 址:www.hlzq.com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 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 城区迎宾 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31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 微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青年 路 389 号 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北展 北街九号 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东海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32 海证券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建 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建 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 晨 统一客服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地 址: www.yixinfund.com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 彩平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 余杭区仓 前街道海 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 松志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33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 娟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虹口区场 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 茹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 世友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 宁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 博宇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 秋艳 北京乐融多 源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定代表人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34 联系人: 于婷 婷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 红 网址: www.yingmi.cn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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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 广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 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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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上海挖财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36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世纪 金融 广场杨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兰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5.2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5.3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 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 佳 联系人:刘 佳 5.4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办 公楼 八层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37 执行事务合 伙人:邹 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 计师:程 海良吴钟 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38 §6 基金 份额 的 分类 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6.1 基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招商中 证煤炭等 权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 额 (简称“招 商 中证 煤炭份 额”) 、招 商 中证 煤炭等 权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稳健收 益类 份额( 简称 “招商中证煤炭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 煤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积极 收益类份额 (简称“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 ”) 。其中,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 始终保持1:1 的比 率不变。 6.2 基金份额 的自动分离 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 资者在场内 认购的全部 招商中证煤炭份 额按照 1:1 的比 例自动分离为预 期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两 种份额类别 , 即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 根据招商中 证煤炭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煤炭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比例 , 招商中 证煤炭A 份额 在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 额占比为50% ,招商 中 证煤炭B 份额 在场内基 金初始总 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 为 50% , 且两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合并 运作。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招商 中证煤 炭份 额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 码, 只可以 进行 场内 与场外 的 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 市交易。 招商中证 煤炭A 份额 与 招商中证煤 炭B 份额交 易代码不 同,只 可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不可单 独进行申 购或 赎回。 投 资者 可在场 内申 购和 赎回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投 资者 可选 择将其 场内 申购 的招商 中 证煤炭份额 按 1:1 的 比例分拆 成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 和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 额。投资 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 持有的招 商中证 煤炭A 份额和 招商中 证煤炭B 份额申 请合并为 招商中证 煤炭 份额后赎回 。 投 资者 可在场 外申 购和 赎回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场 外申 购的 招商中 证煤 炭份 额不进 行 分 拆, 但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投 资者 可将其 持有 的场 外招商 中证煤 炭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至场内 并申请将 其分拆成 招商中证 煤炭A 份额 和 招商中证煤 炭B 份额后 上市交易 。投资 者可按1:1 的配 比将其持 有的招商 中证煤 炭A 份 额和 招商中证煤 炭B 份额合并 为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后赎 回。 6.3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和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 额的 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39 本基金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基金 份额招商 中证煤炭A 份 额和招商中 证煤炭B 份 额具有不 同 的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即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煤炭 B 份 额的风险 和收益 特性不 同。 在 本基 金的存 续期 内, 本基金 将在 每个工 作日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对招 商 中证煤炭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煤炭B 份额 分别进行 参考 净值计算, 招商中证 煤炭A 份额为 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基 金份额,本 基金净资产 优 先确保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的本金及 招商中证煤 炭A 份额累 计约定日 应得收益 ;招商中 证 煤炭B 份额为 高风险且 预期收益 相对较 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 先确保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的本金 及累 计约定日应 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 产计为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 的净资产 。 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 招商中证 煤炭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 煤炭B 份额的 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如 下: 1 、招 商中 证煤炭 A 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 (税后)+3% ”, 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 率以最近一次定 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次日 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 准利 率为 准。同 期利息 税率 以最近 一次 定 期份 额折算 基准日 次日 执行的 利息税 率为 准。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所 在年度 的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 +3% ”。年基 准收益均 以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本基金每个工 作日对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煤炭 B 份额 进行参考净 值计 算。在进行 招商中证 煤炭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煤炭B 份 额各自的参 考净值计 算时,本 基金净资 产优先确保 招商中证 煤炭A 份额 的本金及 招商中证 煤 炭A 份额累计 约定日应 得收益, 之后的 剩余净资产 计为招商 中证煤炭B 份额的净 资产。招 商 中证煤炭A 份 额累计约 定日应得 收益按 依据招商中 证煤炭A 份 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计算的 每 日收益率和 截至计算 日招商中 证煤炭A 份额应计收 益的天数 确定; 3、每 2 份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所代表的 1 份招商中 证 煤炭 A 份额和 1 份 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分别计 入招商中 证煤炭A 份 额总额和 招商中证 煤 炭B 份额总额 进行参考 净值计算 ,并将 分别按分离 后的招商 中证煤炭A 份额和招 商中证煤 炭B 份额的份额 数享有获 得份额折 算的权 利,每2 份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所 代表的 资产净值 等于1 份招商中证煤炭A 份额和1 份招商 中 证煤炭 B 份 额的参考 净值之和 ; 4、在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 日至参考净 值计算日, 若未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定 期份额 折算或不定期份 额折算,则 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在 参考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 天数按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计算 日的 实际天 数计算 ;若 最近一 次份 额折 算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定期 份额 折算或不定期份 额折算,则 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在 参考净值计算日 应计收益的 天数应按照 最近一次基 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次日至计 算日的实 际天 数计算。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40 基金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 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约定应得 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 度内本基金 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 下 ,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 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 应得收益 甚至损失 本金 的风险。 6.4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 照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净值计 算规则以及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 额和 招商中证煤 炭B 份额的 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依据以下 公 式分别计算T 日各基金 份额的单 位净值 和参考净值 : 1、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T 日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 的基金资产 净值/T 日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T 日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总数为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 额、 招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 2、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 额和 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365 1 ? ? ? ? T R NAV A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2 设 T 日为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T=Min{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 次基金份 额 折算基准日 次日至 T 日}; 基础 NAV 为 T 日每份 招商 中证煤炭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 招商中证煤炭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B NAV 为 T 日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R 为招商中证煤炭A 份额约 定年基准 收益 率。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煤炭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各基金 份额的 单位净值 和参考净 值在当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如遇特 殊情况,经 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 告。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41 §7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业务规则》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 金合同,并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5 〕667 号文注 册公开募 集。募集 期从 2015 年 5 月 4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止,共募 集 593,286,667.14 份基金份 额,有 效认 购总户数为 4,020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5 年5 月 20 日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 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42 §8 招商 中证 煤 炭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可通 过场 外或场 内两 种方 式对 招商 中证煤 炭份 额进 行申购 与 赎回。招商 中证煤炭A 份额、 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 额只 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 购与赎回 。 8.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场 外申购 与赎 回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场 外 代 销机 构,投 资者可 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场外代 销机构办 理场外申 购、赎回 业务。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赎 回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且 符合 深圳证 券 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投 资者可使用 深圳证券 账户 (即投资 者在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或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 招 商 中 证 煤 炭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予以 公告。 8.2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 (基金管 理 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投 资者 应当在 开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另 行公 告。场 内业 务 办理 时间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交 易时 间,场 外业 务办 理时间 以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 暂 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时 间进 行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在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指定 媒介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招 商中证 煤炭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投资者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 构确 认接收 的,其 招商 中证煤 炭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 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申购 、赎回或 转换的价 格。 2、申购赎回 业务开始 的时间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43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 的 申购、赎 回自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 。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8.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招 商中证煤炭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招商中 证煤炭份额的场 内申购 、赎 回业务 时 ,需 遵守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5、办理申购 、赎回业 务时,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8.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者 在申购 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者 在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的 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而不予 成交。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则 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 投资人。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44 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与 赎回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交 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认基 金份 额时,申购 生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请 时, 赎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投 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 基金登记机 构 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时,款项 的支 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银行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8.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投资者办理场 内申购时, 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00 元;通过 代销网点和本 基金 管理人官网 交易平台 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 均为 10 元;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 心申购,首 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50 万元人 民币,追 加申 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 元 人民币 。实际 操 作中 ,各销 售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可 根据 情况 调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额,具 体以销售 机构公布 的为准, 投资人需 遵循 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 2、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招商 中证煤炭份 额场外赎回 时,每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份 额为 1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场 内赎 回时, 每笔赎 回申 请的最 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同时赎 回份额必须 是整数份额 。招商中证煤炭 份额持有人 每个交易账 户的最低份额余 额为 1 份 ,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 回后将导致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招 商中证煤炭 份额余额 不足 1 份 的,需一 并全部赎 回。 3、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招 商中证 煤炭 份额上限进 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45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至少 在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8.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申购费用 由基金申 购人承担 ,并 应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1、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的申购费 率 (1)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的场外 申购费率 根据申 购金 额设定如下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M <100 万 0.5%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的场内 申购费率 由基金 代销 机构比照场 外申购费 率执行。 2、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的赎回费 率 (1)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场 外赎回费率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该部 分基金份额 的时间 分段设定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2)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 场内赎 回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除此之外 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的 场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0.5% 。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赎回费用 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在 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 扣 除赎回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 金财 产, 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不 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 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46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 对投资者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招商 中证煤 炭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 可以针对 特定投资 人 (如养老金 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 届时 将提前公 告。 8.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份额 净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招商 中证煤 炭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其中 ,通 过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的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计入 基 金财 产;通 过场内 方式 申购的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采 用截 尾法保 留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投资者 。 例:某投资 者通过场 外投资60,000 元申 购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对 应申购费 率为1.0% , 假设申购当 日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的份额 净值为 1.068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60,000 / (1+1.0%) =59405.9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405.94=594.06 元 申购份额 =59405.94/1.068=55623.54 份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 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68 元 ,则可得 到 55623.54 份基金 份额。 2、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以 T 日的招商中 证煤炭份额的份 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至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 计入基金财 产。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47 例:某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 招商中证 煤炭份 额且持 有时间大于 7 日但 不满 1 年,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 申请当 日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的 份额净值是 1.068 元, 则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68=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 ×0.5%=53.4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且持 有 时间大于7 日但 不满1 年,假 设赎 回当日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的份 额净值是1.068 元, 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10,626.60 元。 3、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份额净值 的计算: T 日的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份额 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8.8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 记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申购 的招商 中证 煤炭 份额登 记 在 注册 登记系 统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申 购的 招商 中证煤 炭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申购 与赎回 的注 册登记 业务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 下,投资者 申购基金成功 后,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 含 该日) 后有权 赎回或转 换转出该 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 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 续。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 时 间进 行调整 ,但不 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8.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48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 7、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7、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 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 理。 8.10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时。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 回申请可 能会影 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6、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8.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49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 包括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 招商 中证煤炭A 份 额、招商 中证煤炭B 份额) 的 10%时,即 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若进行 上述延 期办 理,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自 动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量 占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投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 将 当 日未 获办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外, 延迟至 下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依 照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的 赎回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期赎 回并延 期办 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8.12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1 天但 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50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介 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8.13 基金的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8.14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8.15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8.16 基金的 冻结、解冻 和质押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一 并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51 如 相关 法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 则。 8.17 基金份 额的转让 根 据届 时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政 策的规 定, 本基 金可 以以 除申购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 交易方式进 行转让。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52 §9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根 据有关规定 ,申请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招 商中证煤炭B 份额上 市交易。 9.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9.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六个月 内开始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在 确定上市 交易 时间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 告。 9.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 额、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 分别 采用不同的 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 2、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 额、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分 别为各自 前一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3、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 招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 制,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 行; 4、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 额、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 买入 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 5、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招 商中证煤炭 B 份 额申报 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6、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 额、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上市 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 资基金上市 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及 相关规定。 9.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招商中证煤 炭A 份额、 招商中证 煤炭B 份额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 关规 则及有关规 定 执行。 9.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53 招商中证煤 炭A 份额、 招商中证 煤炭B 份额 在深圳交 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 行情通过 行情 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 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 前一交易 日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9.6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招商中证煤 炭A 份额、 招商中证 煤炭B 份额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止 上市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相关规定执 行。 9.7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 相 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 予以修改,且 此项修改无 须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9.8 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增加了 基金上市交 易 的新 功能,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能。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54 §10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 系统 转托 管等 其 他相 关业 务 10.1 基金份 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 认购或申购的招 商中证煤炭 份额登 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或 申购的 招商 中证煤 炭份 额、或上市 交易的招 商中证煤 炭A 份额、 招商中证 煤 炭B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的招商中 证煤炭份额 可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可申请场 外赎回。 3、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招商中 证煤 炭 A 份 额、招商中 证煤 炭 B 份 额只能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不 能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但 可按 1:1 的比 例申请合并 为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后 再申请场 内赎回。 10.2 系统内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招商 中证煤炭份 额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 点)时, 须办理已 持有招商 中证 煤炭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 额、招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上 市交易或招 商中证煤炭 份额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4、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10.3 跨系统 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招商 中证煤炭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招商中证煤炭 份额跨系统 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 理。 3、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55 §11 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 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将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11.1 份额配 对转换是指 本基金的招商 中证煤炭份 额与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招 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之间的配 对转换,包括 分拆和合 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每 两份招商中 证煤炭份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 一份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与一 份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 的行为。 2、合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一份招 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 与一份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进行配 对申请 转换成两 份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的 场内份额的 行为。 11.2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见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份 额配 对转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并予以 公告。 11.3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 换自招商 中证煤 炭A 份额 、招商 中证煤 炭B 份额上市 交易后 不超过6 个月 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 办理份额配 对 转换的具体日期 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理 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公告。 11.4 份额配 对转换的原 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申请进行 分拆的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场内份 额必 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 合并的招 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 煤炭 B 份额必 须同时配 对申请, 且 基金份额数 必须同为 整数且相 等。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56 4、招商中证煤炭 份额的场外 份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 管为招商中 证煤炭 份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 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发 布的相关业 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 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上 述规定作出 调 整,并在正式实 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11.5 份额配 对转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11.6 暂停份 额配对转换 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办理机 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 2、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公 告。 在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介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上公 告。 11.7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 务办理费用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可 对转 换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 定的佣 金, 具体 见相关 业 务公告。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57 §12 基 金的 投资 12.1 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资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 标的指 数的有 效跟 踪,获 得与标 的指 数收益 相似 的回 报。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基 准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12.2 投资理 念 指 数化 投资可 以以 较低 的成本 获取 良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投 资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流 动性与投资 性的指数 可以有效 分享该指 数所代表 的股 票市场 中的 投资机会 。 12.3 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 证煤 炭等 权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股指 期货、固 定收益投 资品种 (如 债券、资 产 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等) 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本 基 金投 资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5% ,投资于 中证 煤炭等 权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 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 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12.4 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以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为 标的 指数,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按照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组 成 及 其权 重构建 基金股 票投 资组合 ,进行 被动 式指数 化投 资。 股票投 资组合 的构 建主要 按照 标 的指 数的成 份股组 成及 其权重 来拟合 复制 标的指 数, 并根 据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权 重的 变 动而 进行相 应调整 ,以 复制和 跟踪标 的指 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是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 率 与业绩基准 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 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58 当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增 发、 分红 等行 为,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 回对 本基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响, 导致 无法 有效复 制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投 资组合管 理进行适 当变通和 调整 ,力求降低 跟踪误差 。 基 金管 理人将 对成 份股 的流动 性进 行分析 ,如 发现 流动 性欠 佳的个 股将 可能 采用合 理 方法寻求替 代。基金 管理人运 用以下策 略构造替 代股 组合: (1) 基本面替代: 按照与被替 代股票所属 行业,基本 面及规模相似的 原则,选取 一揽子 标的指数成 份股票作 为替代股 备选库; (2) 相关 性检验 :计 算备选 库中 各股 票与被 替代 股票日 收益 率的相 关系 数并 选 取与 被 替 代股 票相关 性较高 的股 票组成 模拟组 合, 以组合 与被 替代 股票的 日收益 率序 列的相 关系 数最大化为 优化目标 ,求解组 合中替代 股票的权 重, 并构建替代 股组合。 本 基金 管理人 每日 跟踪 基金组 合与 标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末 、季 度末 定期分 析 基 金的 实际组 合与标 的指 数表现 的累计 偏离 度、跟 踪误 差变 化情况 及其原 因, 并优化 跟踪 偏离度管理 方案。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货 ,以 提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 达到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本 基 金 在股 指期货 投资中 将 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参 与股 指期货 的投资 ,以 改善组 合的风 险收 益特性 。本 基金 主要通 过对现 货和 期货市 场运 行 趋势 的研究 ,结合 股指 期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 货合 约,达 到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的目 的。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用 股指期 货来 对冲特 殊情 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以 进行 有效的 现金管 理, 如预期 大额 申购 赎回、 大量分 红等 ,以及 对冲 因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的风险。 12.5 标的指 数与业绩比 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标 的指数为 中证煤炭 等权指数 。 如果 指 数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止 中证 煤炭等 权指 数的 编制 、发 布或授 权, 或中 证煤炭 等 权 指数 由其他 指数替 代、 或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的重 大变 更等 事项导 致中证 煤炭 等权指 数不 宜 继续 作为标 的指数 ,或 证券市 场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 更适 合投资 的指数 推出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必要 作相应 调整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业 绩比 较基准 和基 金名 称。其 中,若 变更 标的指 数涉 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的 实质性 变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标的 指数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且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若 变更标 的指数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和投资策略 无实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 指数编制 单 位变更、指 数更名等 事项) ,则 无需召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59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告。 2、业绩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证煤 炭等 权指数 收益 率×95 % +金 融机构 人民 币活 期存款 基 准利率(税 后)×5% 由 于本 基金投 资标 的指 数为中 证煤 炭等权 指数 ,且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 券,因 此,本 基金 将业绩 比较基 准定 为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收 益率×95% +金融 机构 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 利率(税 后)×5% 。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股票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同 意后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本 基金由 于上述 原因 变更标 的指 数和业绩 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 人应于变 更前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公 告。 12.6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金份额来看, 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征;招商 中证煤炭 B 份额具有高 风险、高 预期收益 的特征。 12.7 投资决 策流程 本 基金 管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 队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负责制 定 基 金投 资方面 的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原 则; 决定有 关标 的指 数重大 调整应 对决 策、其 他重 大组合调整决策 以及重大的 单项投资决 策;基金经 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 会的决策, 负责投资 组合的构建 、调整和 日常管理 等工作。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依 据相关研 究分析报 告,定期召 开或遇重大 事项时召 开投资决 策会 议,决策相关 事项。基 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进行基 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 决策。 (2)基金经 理依据指 数编制单 位公布的 指数成 份股 名单及权重 ,进行投 资组合构 建; (3)基金经理及 风险管理部 定期对投资 组合的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进 行跟踪和评 估,并 对风险隐患 提出预警 ; (4)基金经理根 据指数成份 股或权重变 化情况、基 金申购赎回情况 、指数成份 股派息 情况等,适 时进行投 资组合调 整;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60 在 投资 决策过 程 中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 前及 事后风 险、 操作 风险等 投 资 风险 进行监 控,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完 成后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做 出评估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 、基金经 理等相关 人员,以 供决 策参考。 12.8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煤 炭等权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90% ,且 不低 于非现金资 产的 80% ; 2、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3、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 等;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5% , 且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的 100% ; 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遵从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7、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61 11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4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5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16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 5、12 、13 、14 项 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 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12.9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62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12.10 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12.11 基金 的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转 融通业务 。 12.12 基金 投资组合报 告 招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人 -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 及 董 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的 真 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 责任。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来源于 《招商中 证煤炭等 权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568,540,331.00 93.32 其中:股票 568,540,331.00 93.32 2 基金投资 -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63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4,541,176.65 5.67 8 其他资产 6,129,474.22 1.01 9 合计 609,210,981.8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行 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420,043,309.30 70.13 C 制造业 130,359,010.46 21.76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17,834,075.00 2.98 合计 568,236,394.76 94.87 2.2 报告期末 积极投资按行 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0,850.43 0.03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64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26,402.87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37,130.26 0.01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37,211.12 0.01 J 金融业 2,341.56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3,936.24 0.05 2.3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3.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740 山西焦化 2,220,798 24,650,857.80 4.12 2 601699 潞安环能 2,115,293 22,464,411.66 3.75 3 600348 阳泉煤业 3,028,264 21,833,783.44 3.65 4 600188 兖州煤业 1,584,571 21,819,542.67 3.64 5 000552 靖远煤电 6,090,183 21,193,836.84 3.54 6 601088 中国神华 955,606 19,924,385.10 3.33 7 601225 陕西煤业 2,582,259 19,909,216.89 3.32 8 600395 盘江股份 3,191,265 19,498,629.15 3.26 9 600792 云煤能源 4,950,861 19,209,340.68 3.21 10 002128 露天煤业 1,901,943 19,190,604.87 3.20 3.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资 明细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65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504 天邑股份 3,062 57,596.22 0.01 2 603680 今创集团 1,443 56,522.31 0.01 3 600929 湖南盐业 5,696 44,542.72 0.01 4 002930 宏川智慧 2,467 36,659.62 0.01 5 300634 彩讯股份 2,058 34,203.96 0.01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合约 。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管理 人可运用 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 资效率更 好 地达到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 金 在股指期货 投资中将 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 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 前提下, 参与 股指期货的 投资, 以改 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 特性。 本基 金主要通过 对现货和 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 股指期货 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 平, 采用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期货 合约, 达到有效跟 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此外, 本基 金还将运 用股指期货 来对冲特 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66 风险以进行 有效的现 金管理, 如预 期大额申 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 以 及对冲因 其他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跟 踪标的指 数的风险 。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未有 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 不存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1.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本基 金管理人 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 股票必须 先入库再 买入。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4,783.9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720,168.9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077.64 5 应收申购款 3,125,443.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29,474.22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细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67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 投资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128 露天煤业 19,190,604.87 3.20 重大事项 11.5.2 期末积极投资 前五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的情况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68 §13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招商煤炭等 权指数分 级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与同 期业 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 较表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5.20-2015.12.31 -28.05% 3.66% -17.28% 3.50% -10.77% 0.16% 2016.01.01-2016.12.31 4.67% 2.21% 4.32% 2.06% 0.35% 0.15% 2017.01.01-2017.12.31 7.26% 1.61% 5.96% 1.61% 1.30% 0.00% 2018.01.01-2018.03.31 -10.92% 2.12% -11.04% 2.13% 0.12% -0.01% 自 基金成立 起至 2018.03.31 -28.04% 2.43% -18.66% 2.33% -9.38% 0.10% 注 : 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69 §14 基 金的 财产 14.1 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 和。 14.2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14.3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14.4 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70 §15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15.1 估值目 的 基 金资 产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值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招 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计 算招商 中证 煤炭份额申 购与赎回 价格以及 计算招商 中证煤炭A 份 额、招商中 证煤炭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的基 础。 15.2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15.3 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衍 生工 具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15.4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 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 值; 对于存 在活跃 市场 但收盘 价未能 代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使 用调 整后的 收盘 价估值;对 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 情况 下,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按估值 日收盘 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估 值; 对于 存在活 跃市场 但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使 用调整 后的 收盘价 减去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71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照 上述公 允价 值确定原则 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 据。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等衍 生品种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的,采用 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 估值。 7、持有的银 行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本 金列示 ,按 相应利率逐 日计提利 息。 8、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担任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 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15.5 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72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15.6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 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未 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73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15.7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4、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15.8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74 15.9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公 司及登记结 算公司等第 三方机 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 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75 §16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16.1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16.2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16.3 收益分 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招商中 证煤炭 份额、招 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 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如果终 止招 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 的运作,本 基金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调 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76 §17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17.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 4、基金上市 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仲裁费和 诉讼费;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银行 账户维护 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17.2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年费 率计 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77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本 基金 作为指 数基 金, 需根据 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支 付指 数使用 费。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照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 提,且收 取下限为 每季人 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计 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 的,根据 实际天数 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使 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指 数使 用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每季支 付一 次,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 数使用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上一 季度的指数 使用费。 上述“17.1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3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17.3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 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17.4 费用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78 17.5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79 §18 基 金份 额折 算 18.1 定期份 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 的每个 会 计年度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六个 月的除外) 的 12 月 15 日 (遇 节假 日顺延) ,本 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 则进 行基 金的定 期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每个会计年 度的 12 月15 日( 遇节假日 顺延) 。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招商中证煤 炭A 份额和 招商中证 煤炭B 份额 按照本 基 金基金合同 中规定的 净值计算 规则 进行净值计 算, 对招商 中证煤炭A 份额的 约定应得 收 益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 每 2 份招 商中证 煤炭份额将 按 1 份招 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 获得约定 应得 收益的新增 折算份额。 在 基金份额 折算 前与折算后 , 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份额 配比保持1:1 的比 例。 对于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期末 的约定应 得收益, 即 招 商中证煤炭A 份额每 个会计年 度基 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的 份额净值 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 折算为场内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分配给招 商中证煤炭A 份额持 有人。 招商中 证煤炭 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每 2 份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将按 1 份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 额获得新 增 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的 分配。 持有场外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 增场外招 商中 证煤炭份额 的分配; 持有 场内招商 中证 煤炭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 得新 增场内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的分 配。 经过 上述份额折 算,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 额的参考 净值和 招 商中证煤炭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将相应 调整。 每个会计年 度的基金 份额折算 基准日, 本基 金将对招 商中证煤炭A 份额和 招商中证 煤炭 份额进行应 得收益的 定期份额 折算。 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 本年度应 得收益的 定期份额 折算 时,有关计 算公式如 下: (1)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招商 中证煤 炭 A 份额的份 额数 = 定 期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 的份额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80 招商中证煤炭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数量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 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 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商 中证煤 炭份额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 中证煤 炭份额的 份额数 (2)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 度的定期 份额折算 不改变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参考净 值及其份 额数。 (3)招商中 证 煤炭份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期份额折算后 招商 中证煤 炭份额的份 额数 = 定期 份额折算前招商 中证煤炭份 额的份 额数 + 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的份 额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 参考净值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份额数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 截尾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招商 中证煤炭份 额的场内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 以及招 商中证煤炭A 份额折 算成 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的场内 份额数均 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 ) , 余额计入基 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 煤 炭 A 份额参 考净值等 具体 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 关公告。 5、基金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中证煤炭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煤炭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和 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 业务,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81 关公告。 6、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7、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 折算日 前一个月 内发生基 金合同约 定的 本基金不定 期份额折 算,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情 况 决定 是 否进行定 期份额折 算。 若在定期 份额折算日 发生基金 合同约定 的本基金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 形时,将 按照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 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8.2 不定期 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 份额折算 外, 本基金还 将在以下 两种情况 进行份额折 算, 即: 当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 ; 当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达 到 0.250 元。 1、当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 1.500 元,本基金 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 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 1.500 元,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 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 额 、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 额和招商 中 证煤炭份额 。 (3)基金 份 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和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进行份额折 算,份额 折算后本 基金将确 保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 比例 为 1 :1 , 份额折 算后招商 中证煤 炭 A 份额和招商 中证煤炭 B 份额的参 考净值、 招商中证 煤 炭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均调整 为 1 元。 当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的份额净 值达到 1.500 元后 , 招 商中证煤炭 A 份额 、 招商 中证煤炭 B 份额、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三类份 额将按 照如下公 式 进行份额折 算: 1)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煤 炭 A 份额的份 额数与份 额 折算后招商 中 证煤 炭 A 份额的份 额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82 数相等; ②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持有 人份额 折算后获 得新增 的份额数 , 即参考 净值超 出 1 元以 上的部分全 部 折算 为 场内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 商 中 证 煤 炭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招 商 中 证 煤 炭 份 额 数 量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参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的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的份额 数 2)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后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 额与招商 中证煤 炭 A 份额的份额数保 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 额折算后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 资 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资产净值 之和 相等; ③ 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的持 有人在份 额 折算后将持 有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 与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招 商中证煤 炭 份额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参 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的份额 数 3)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场外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 后获得新 增场 外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场 内招商中 证煤炭份额 持有人份 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 场内招商 中证 煤炭份额。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83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招商 中证 煤炭份额的 份额数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 截尾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招商 中证煤炭份 额的场内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以 及招 商中证煤炭 A 份额 、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折算成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的场内份 额数均取 整计 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 煤 炭 A 份额和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 额的参考 净值等具 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 额的上市交 易和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 等相 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当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达 到 0.250 元, 本 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 则 进行份额折 算。 (1)基金份 额折算基 准日 招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达到 0.250 元,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确 定折算基准 日。 (2)基金份 额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 额 、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 额、招商 中 证煤炭份额 。 (3)基金份 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 额折算方 式 当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达到 0.250 元后, 本基 金将分别 对招商中 证 煤炭 A 份额、 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 额和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 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 将确保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 和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 额的 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 后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招商 中证煤 炭 A 份额和招 商 中证煤炭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84 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参考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招 商中证煤炭 A 份额、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额、招商 中证煤 炭份额三 类份额将 按照如下 公 式进行份额 折算。 1)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的资产 净值与份 额折 算后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的资 产 净值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参 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 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 份额数 2)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份额折算 前后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份额数 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 折算后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的 资 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资产净值 之和 相等; ③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的持 有人在份 额折 算后将持有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新增场内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 内 新 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的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 份额数 场 内 新 增 基础 NUM 为份额折算 前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持有 人在份额 折 算后所持有 的新增的 场内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的份额 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参考净 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的份额 数 3)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85 份额折算原 则: 份 额折 算前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煤 炭份 额的 资产净 值 相等。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净 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招商 中证 煤炭份额的 份额数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采用 截尾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招商 中证煤炭份 额的场内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以 及招 商中证煤炭 A 份额 、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折算成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的场内份 额数均取 整计 算(最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前招 商中证煤 炭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中证 煤 炭 A 份额和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 额的参考 净值等具 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煤 炭 B 份 额的上市交 易和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 等相 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 相关公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86 §19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19.1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19.2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87 §20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20.1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 20.2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 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20.3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20.4 公开披 露采用的语 言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20.5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88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 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招商中证煤 炭A 份额、 招商中证 煤炭B 份额 获准在 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招商 中证煤 炭A 份 额、招商 中证煤 炭B 份 额上 市交易3 个工作 日前,将 上市交易 公告 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5、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开始申购 、赎回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申购开 始日、赎回 开始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招商中证 煤炭A 份额 、招商中 证 煤炭B 份额上 市交易前 或者开始 办 理 招商 中证煤 炭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招 商中证煤 炭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煤炭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89 在招商中证 煤炭A 份额 、招商中 证煤炭B 份 额上市交 易或者开始 办理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 招商中 证煤炭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招 商中 证煤炭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煤炭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招商 中证煤 炭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招商中 证煤炭A 份 额与招商 中 证煤炭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招商 中证煤炭A 份 额与招商中 证煤炭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7、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招 商中 证煤 炭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8、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应该 披露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 人员以及基 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 基金的份 额、期限 及期 间的变动情 况。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9、临时报告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90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10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2 )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 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 (26 ) 本基金发 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91 (27 )本基 金接受或 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 (28 )本基 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 对转换后 恢复办理 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 (29 )招商 中证煤炭A 份额、 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 额上 市交易; (30 )招商 中证煤炭A 份额、 招商中证 煤 炭 B 份 额暂 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 (31 )本基 金实施基 金份额折 算; (32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10 、澄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露的 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应当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 况、风 险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期货交 易对本基 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明细 。 20.6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审 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9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20.7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20.8 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 2、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3、基金合同 约定的暂 停估值的 情形; 4、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 况。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93 §21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 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具,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 可能 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 的损失。 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交 易日 基金的 净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 份额。 基 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 也越大。 投 资人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并 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基 金管 理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在 选择 本基金 之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如: 招商 基金客 户 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通过 其他代销 机构, 对 本基 金进行 充分、 详细 的了解 。在对 自己 的资金 状况 、投 资期限 、收益 预期 和风险 承受 能 力做 出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再 做出是 否投 资的决 定。 投资 者应确 保 在投 资本 基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 的亏损也 不会给自 己的正常 生活带来 很大 的影响。 投 资人 应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长 期投 资、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的 风险, 不能 保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提 请投 资人 特别注 意, 因基金 份额 拆分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变 化 ,不 会改变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高 基金投 资收 益。因 基金 份额拆分、分红 等行为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 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 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 份额净值 仍有 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担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94 21.1 证券市 场风险 证 券市 场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所 引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主要 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国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 证券市场产 生影响, 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股 市是 国民经 济的 晴雨 表。因 此,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 出来,对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的 变化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也影 响到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上述 变化 将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盈 利下降 ,其 股票价格可 能会下跌 ,或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 少, 导致本基金 投资收益 减少。 5、购买力风 险 本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采 取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影 响基金所产 生的实际 收益率。 21.2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在 基金 开放 日接 受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 果 基金 资产不 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对 资金 净值 产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影 响 基 金 运作 和收益 水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如 果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差 ,基 金将面 临流 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 净值。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 基金 招商中 证证 券公 司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安 排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8 招 商中证 煤 炭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章节。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 场 所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债 券 等) ,同时本基 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 特征,综 合 评估在 正常市场环 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 中。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95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 放日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采取 延期 办理赎回申 请的措施 。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 市场 大幅波 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 益为 前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 取延 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等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 施 。 对 于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使 用 ,基 金管理 人将依 照严 格审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及 时有 效地对 风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使 用前 经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在 实际 运用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 赎回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照 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 作,全面 保障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 21.3 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 关信息和经 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 21.4 信用风 险 基 金在 交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 期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 益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21.5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 风险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指 数基 金,投 资标 的为中 证煤 炭等 权指 数, 在基金 的投 资运 作过程 中 可能面临指 数基金特 有的风险 。 (1)系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为指数 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中证煤 炭等 权指 数成 份股 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在具 体 投 资管 理中, 本基金 可能 面临中 证煤炭 等权 指数成 份股 以及 备选股 所具有 的特 有风险 ,也 可 能由 于股票 投资比 例较 高而带 来较高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基 金采取 指数化 投资 策略, 被动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96 跟 踪标 的指数 。当指 数下 跌时, 基金不 会采 取防守 策略 ,由 此可能 对基金 资产 价值产 生不 利影响。 (2)投资替 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 比如市场 流动性不 足、个别 成份股被 限 制投资等) 导 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 足 够数量的股 票时,基 金管理人 将搭配使 用其他合 理方 法 (如买入非 成份股等) 进行适当 的替 代,由此可 能对基金 产生不利 影响。 (3)标的指 数变更风 险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 致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 为 本基 金的投 资标的 指数 及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可能 变更 标的指 数,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 之调 整,基 金的收 益风 险特征 可能发 生变 化,投 资人 还须 承担投 资组合 调整 所带来 的风 险与成本。 (4)跟踪偏 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 率无法紧 密跟 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率 : ① 基金 有投资 成本 、各 种费用 及税 收,而 指数 编制 不考 虑费 用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益率落后 于标的指 数收益率 ,产生负 的跟踪偏 离度 。 ② 指数 成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新股 市值配 售收 益等 因素 将导 致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 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 度。 ③ 当标 的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构成 ,或 成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 发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 指 数中 的权重 发生变 化, 或标的 指数变 更编 制方法 时, 基金 在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 大与 标的指 数的构 成差 异,而 且会产 生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导致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扩 大。 ④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可 能 带 来 一 定 的 现 金 流 或 变 现 需 求 , 在 遭 遇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停 牌 、摘 牌或流 动性差 等情 形时, 基金可 能无 法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或 承担冲 击成 本,导 致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扩大。 ⑤ 在基 金进行 指数 化投 资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 力, 例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 手段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会 对基 金收益 产生 影响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误差。 ⑥ 其他 因素产 生的 偏离 。如因 受到 最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 持 有比 例与标 的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可 能不 完全相 同; 因缺 乏卖空 、对冲 机制 及其他 工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产 生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5)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风 险 标 的指 数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 的回 报率 与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均 回 报率可能存 在偏离。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97 2、分级基金 运作的特 有风险 (1)上市交 易风险 招商中证煤 炭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煤炭B 份额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 由于上市 期间 可能因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停 牌,投资人 在停牌期间 不 能买卖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煤炭B 份额 ,产生风 险;同时 ,可能因 上市后交 易 对手不足导 致招商中 证煤炭A 份 额与招 商中证煤炭B 份额产 生流动性 风险。 (2)杠杆机 制风险 本 基金 为复制 指数 的股 票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从 本基金 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 份额来看, 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 特征;招商 中证煤炭 B 份额具有 高风险、 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 由于招商中 证煤炭B 份 额内含杠 杆机制的 设计,招 商 中证煤炭B 份 额参考净 值的变动 幅 度将大于招商中 证煤炭份额 净值和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参考净值的 变动幅度, 即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 参考净值 变动的波 动性要高 于其他两 类份 额。 (3)折/溢 价交易风 险 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与 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 额上市交 易后,由于 受到市场 供求关系 的影 响,基金份额的 交易价格与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可能 出 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尽管份额 配对转换机 制的设计 已将折/ 溢 价交易风 险降低 至较 低水平,但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煤炭 B 份额的某 一级份额 仍有可能 处于折/ 溢价 交易状 态。 (4)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由 于基 金份额 折算 的设 计,本 基金 将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 和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原招商 中 证煤炭 A 份额 持有人或 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 额持有人 将可能获得 一定比例 的招商中 证煤炭份 额,因此原 招商中证 煤炭A 份额 持有人或 招商中证 煤 炭B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 金份额 的风险收益 特征将会 发生改变 。 (5)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由于 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 投资 人带来损失 。 场 外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 ,舍 去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财 产。 场内份 额进 行份 额折算 时计 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小数点以 后的部分 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 财产。因 此,在基金 份额折算 过程中由 于尾差处 理而可能 给投 资人带来损 失。 ②份额折算 后新增份 额有可能 面临无法 赎回的风 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 临无法赎回 的风险是指在 场内购买招 商中证煤炭 A 份 额或招商中 证煤 炭 B 份额的一部 分投资人可 能面临的风 险。由于在 二级市场可以做 交易的证券 公司并不全 部 具备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颁发的 基金 代销资 格, 而只 有具备 基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 才可 以允许 投资人 赎回 基金份 额。因 此, 如果投 资人 通过 不具备 基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98 司购买招商 中证煤炭A 份额或招 商中证煤 炭B 份额, 在其参与份 额折算后 ,则折算 新增的招 商 中证 煤炭份 额并不 能被 赎回。 此风险 需要 引起投 资人 注意 ,投资 人可以 选择 在份额 折算 前将招商中 证煤炭A 份 额或招商 中证煤炭B 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 增的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通过 转托管业务 转入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的证 券公司后 赎回 基金份额。 (6)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中存在 的风险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招 商中证 煤炭 份额 与招商 中 证煤炭A 份额 、招商中 证煤炭B 份 额之间份 额配对转 换。一方面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 可能改变招 商中证煤 炭A 份额和 招商中证 煤炭B 份额 的市场供求 关系,从 而可能影 响其交易 价 格; 另一方 面,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可 能出 现暂停 办理 的情 形,投 资人的 份额 配对转 换申 请也可能存 在不能及 时确认的 风险。 (7)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招商中 证煤炭 份额、招 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和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将不 进行收益 分配。 在每个会计 年度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六 个月的除 外) 的 12 月15 日 (遇节假 日顺延) ,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 基金招商中 证 煤炭份额和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实施 定 期份 额折算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如果 出现 新增份 额的 情形 ,投资 人可通 过卖 出或赎 回折 算 后新 增份额 的方式 获取 投资回 报,但 是, 投资人 通过 变现 折算新 增份额 以获 取投资 回报 的 方式 并不等 同于基 金收 益分配 ,投资 人不 仅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成 本,还 可能 面临基 金份 额卖出或赎 回的价格 波 动风险 。 21.6 投资股 指期货的风 险 1、股指期货 交易采用 保证金交 易方式, 潜在损 失可 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 杆性风险 。 2、股指期货合约 到期时,基 金账户仍持 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 照交割结算 价将账 户持有的合 约进行现 金交割, 因此无法 继续持有 到期 合约,具有 到期日风 险。 3、持仓组合品种 变现时,由 于市场流动 性严重不足 或头寸持有集中 度过大导致 未在合 理价位成交 ,存在变 现损失风 险。 4、股指期货设置 了涨跌停板 限制,基金 账户中股指 期货持仓可能无 法平仓,存 在流动 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 持仓限制, 基金账户中 股指期货持 仓超过限制 比例 ,会被交易 所或期 货公司强行 平仓,存 在强行平 仓风险。 6 、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 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 的,存在强 制减仓的 风险。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99 7、基金托管人调 拨资金不及 时,无法向 期货公司缴 足交易保证金, 会被期货公 司强行 平仓,存在 资金流动 性风险。 21.7 其他风 险 1、操作风险 相 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 险。 2、技术风险 在 开放 式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 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的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登记机 构、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3、法律风险 由 于法 律法规 方面 的原 因,某 些市 场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托 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00 §22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22.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 作日起在 指定 媒介公告。 22.2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合 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22.3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01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22.4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剩余 财产中支 付。 22.5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 招 商中证煤炭份额 、招 商中证 煤炭 A 份 额与招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并 据此由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22.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22.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02 §23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23.1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赎回与 转换申请 ;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转融通 ;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03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04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 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独 立;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05 (4)除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及 投 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 同 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 招 商 中 证 煤 炭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与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06 (3)依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依法转 让其 持有的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与招 商 中证煤炭 B 份额,依 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招商中 证煤 炭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 利。 6、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23.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别 由招商中证 煤 炭份额、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煤炭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应的份 额级别内 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未立设 日常机构 。 1、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07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 同)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 下,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及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招商 中证煤炭份额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变 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 大变化; (6)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 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7)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 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登 记机 构、销 售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 业务规则;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3、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开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08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 集或 在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复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4)单独或 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 答复,单独 或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煤 炭 份额、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额 各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单独或 合计代表 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招商 中证 煤炭 A 份额与 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作 出书面 答复 ,单独 或合 计代表招商 中证煤炭 份额、招 商中证煤炭A 份额与招 商中证煤炭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10%以 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天,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09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也可以 采用 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或者授 权他人表 决。 (3)如召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 力。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登 记日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招商中 证煤炭份额 、招商中 证煤炭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煤炭B 份额的基金 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 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 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会 议通知等 相关公告 中指定的 其他 形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 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10 持 有人 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表 决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 招商中证 煤炭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 煤炭B 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各自基 金份额的 50% (含 50% ); 4)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 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 ,并 且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 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 代表招商中证 煤炭份额、 招商中证煤炭 A 份额与招商 中证 煤炭 B 份额 各自份额 二分之一 以上的持 有人参 加 ,方 可召开。 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 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招商 中证 煤炭份 额、 招商中证煤 炭 A 份额与 招商中 证煤炭 B 份 额各自份 额三分之一 以上的持 有人参加 ,方可召 开。 (4)在不与法律 法规冲突的 前提下,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 列 明。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9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11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招 商中证煤 炭份额、 招商 中证煤炭A 份 额与招商 中证煤炭B 份额 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合计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 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号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7、表决 招商中证煤 炭份额、 招商中证 煤炭A 份额 与招商中 证 煤炭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 每份基金份 额在其对 应份额级 别内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 的招商 中证 煤炭份额、 招商中证 煤炭 A 份额 与 招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的 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 会的招 商中 证煤炭份额 、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 与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 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12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宣 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9、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10 、 本 部 分 关 于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条 件 等 内 容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定 的部 分,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定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直 接对该 部分内 容进 行修改 或调 整,无需召 开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3.3 基金收 益与分配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13 1、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2、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招商中 证煤炭 份额、招 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招 商中证煤 炭 B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 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如果终 止招 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与招商中证 煤炭 B 份额 的运作,本 基金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调 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23.4 基金费 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4)基金上 市费用; (5)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 用; (6)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 (7)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8)基金的 证券 、期 货交易费 用; (9)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10 )证券 账户开户 费用、银 行账户维 护费用; (11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年费 率计 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14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金的 指数使用 费 本 基金 作为指 数基 金, 需根据 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支 付指 数使用 费。通 常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照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 提,且收 取下限为 每季人 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 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计 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 的,根据 实际天数 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使 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指 数使 用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每季支 付一 次,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 数使用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每 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上一 季度的指数 使用费。 上述“1、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4)其他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费用调整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15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23.5 基金的 投资 1、投资目标 本 基金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资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 标的指 数的有 效跟 踪,获 得与标 的指 数收益 相似 的回 报。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基 准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5%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2、投资范围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 证煤 炭等 权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股指 期货、固 定收益投 资品种 (如 债券、资 产 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等) 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本 基 金投 资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5% ,投资于 中证 煤炭等 权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 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 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3、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 制 (1)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16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2)投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煤 炭等权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90% ,且 不低 于非现金资 产的 80% ; 2)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3)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 回购) 等;本 基金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 计 (轧 差计算 ) 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5% ,且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的 100% ; 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托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17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遵从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7)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15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16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5)、12)、13)、14)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但需提 前公告, 不需要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23.6 基金的 财产 1、基金资产 总值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18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 和。 2、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3、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4、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23.7 基金合 同的变更和 终止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 工作日起 在指 定媒介公告 。 2、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合 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19 23.8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裁 费和律 师费 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23.9 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20 §24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24.1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买 卖;外 汇信 用卡的 发行 和 代理 国外信 用卡的 发行 及付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21 际 贵金 属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经 营与当 地法 律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 货币;经 中国 人民银行批 准的其他 业务。 24.2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中 证煤 炭等 权指数 的成 份股 、备选 成 份股、股指 期货、固 定收益投 资品种 (如 债券、 资 产 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等) 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本 基 金投 资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5% ,投资于 中证 煤炭等 权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 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90% ,且不 低于非现 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票 库、 中证煤 炭等 权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股 票库、 债 券 库等 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煤 炭等权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90% ,且 不低 于非现金资 产的 80% ; 2)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3)本基金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 等;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22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 轧差计算 ) ) 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5% ,且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的 100% ; 5)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 证,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 投 资 于 其 他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遵从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7)本基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本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并承 担由于 不一 致所导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15 )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16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比 例限制。 除上述第5)、12)、13)、14) 项外,因 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23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 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3)对基金 禁止从事 的行为进 行监督。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库,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 间交易 会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实 力雄 厚、信 用等 级高 的交易 对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以 更新 和调 整,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 交易对手库 进行监督 。 (5)基金托 管人对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 易方式 的控 制按如下约 定进行监 督。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24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 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应 尽力 争取对 基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赔偿责任 。 (6)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事 先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在 限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4、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 规定时 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24.3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 础 上,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25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报 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24.4 基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 集资金的 验资和入 账 (1)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 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等有关规 定的,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 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 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 金额 相一致。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行 账户。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26 4、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 户开设和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以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用 。在 上述 账户开 立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 户或 账户变更所 需的相关 资料。 5、基金证券 账户、结 算备付金 账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2)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 的资金 结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使用的 规定。 6、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 。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金托 管人对其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 价凭 证不承担责 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15 年。 24.5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27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财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该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3)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三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 值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 基 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不 当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 偿金额的 比例 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 (7)由于证 券交 易所、期货 公司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 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 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28 管 人应 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会计 核算 (1)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2)会计数 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3)基金财 务报表和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 成;招募说 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 期间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季 度报告应 在每 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 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60 日内 予 以公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进行。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29 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 会备案。 24.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 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提供 对 于每 半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 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职 责。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 此产生的 保管费给 予补 偿。 24.7 适用法 律与争议解 决方式 1、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但 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则 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和律 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 。 3、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 之外,本 协议的当 事人仍 应履 行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 。 24.8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30 1、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变 更后的新 协议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管人; (3)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运作 办法》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31 §25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下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对以 下服务内 容进行相 应调 整。 25.1 网上开 户与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 定银行的 账户,通 过招商基 金网上交 易平 台,可以实 现在线开 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5.2 资料的 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短信 方 式对 账单。 客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 承担,客 户无需额 外承担费 用。 2、由 于交易对账 单记录信息 属于个人隐 私,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 留正确 的 通讯 地址及 联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更 新。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资 料邮寄 服务 原则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露而 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 损害承担 任何赔偿 责任 。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 传送,可能 因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 内 容, 也无法 完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时 性。 因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司 不对电 子邮 件或短 信息 电 子化 账单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也 不对 因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因 造成的 信息 不完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4、基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账 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 点打印交易 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 自助、电 话、网上 服务等手 段查 询交易信息 。 5、根据客户的需 求,本基金 管理人可向 场外基金持 有人提供如资产 证明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信息 资料。 25.3 信息发 送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招商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制 申 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 手机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送场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 制的信息 。可定制 的 信息 包括: 基金净 值、 投研观 点、公 司最 新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将 根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 定制信息 的内容。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32 除 了发 送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预 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 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 息 。如 场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希 望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取消 该项服务 。 25.4 网络在 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 金账号/开户 证件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理 财刊物查 阅等 多项在线服 务。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 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5.5 招商基 金客服热线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全 天候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基金 份额净值 等信 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 周六天 (法 定节假日 除 外) ,每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线 享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诉建 议等 专项服 务, 场外基金持 有人更可 通过热线 进行信息 定制、资 料修 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 国统一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25.6 客户投 诉受理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热线、书 信及电子 邮件等不 同的渠道 对基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对 于工 作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是及 时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 将在 承诺的 时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将 在顺 延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33 §26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嘉 实财富为 代销机构 及开 通定投和转 换业 务的公告 2017-11-28 2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指数基 金和指数 分级 基金开展直 销柜 台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7-11-29 3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招商中 证白酒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等指定开放 式基金开 展转换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11-29 4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通华财 富为代销 机构 并参与其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7-11-30 5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 整流通受 限股 票估值方法 的公 告 2017-12-06 6 关于招商中 证煤炭等 权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办 理定 期份额折算 业务 的公告 2017-12-12 7 关于招商中 证煤炭等 权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办 理定 期份额折算 业务 期间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停 复牌的公 告 2017-12-18 8 关于招商中 证煤炭 A 份额定 期份额折 算后前收 盘价调 整的公告 2017-12-19 9 关于招商中 证煤炭等 权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招商 中证煤炭 A 份额 定期调整约 定年基准 收益率的 公告 2017-12-19 10 关于招商中 证煤炭等 权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定 期份 额折算结果 及恢 复交易的公 告 2017-12-19 11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注册资 本及修改 公司 章程的公告 2017-12-28 12 关于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 加中国邮 储银行个 人网 上银行和手 机银 行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12-28 13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续 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7-12-30 14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产品缴 纳增值税 的提 示性公告 2018-01-02 15 招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摘要 (二 零一七年第 二号) 2018-01-02 16 招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二 零一 七年第二号 ) 2018-01-02 17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上宜信 普泽 投资顾问 (北 京) 有限公司 2018-01-08 18 招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8-01-19 19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基煜为 代销机构 并参 与其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2-12 20 招商基金旗 下基金参 加上海长 量定期定 额投资手 续费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3-08 21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上 海挖财为 代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03-08 22 关于招商中 证煤炭等 权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修 订基 金合同的公 告 2018-03-22 23 招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2018 年 3 月 22 日修订) 2018-03-22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34 24 招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2018 年 3 月 22 日修订) 2018-03-22 25 招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度 报告摘要 2018-03-30 26 招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度 报告 2018-03-30 27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基 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 投资手续 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8-03-31 28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东 海证 券申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8-04-02 29 招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8-04-23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35 §27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 其查 阅方 式 27.1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住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理人的 网站上。 27.2 《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本招 募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应以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 准。 招商 中证 煤炭 等权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号 ) 136 §28 备 查文 件 投 资者 如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文件 : (一)中国 证监会准 予注册招 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招 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三)《招 商中证煤 炭等权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律师 事务所法 律意见书 ;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