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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惠裕定开纯债债券(003841)

大成惠裕定开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惠裕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八 年 六 月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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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惠 裕定 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6 年 8 月 22 日证 监许 可 【2016 】 1904 号文 予以 注册 , 基金合 同 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产品 , 属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 风险收 益品 种 , 其 预期 风 险与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时,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基 金合 同。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2018 年5月15 日(其中人 员变动 信息以 公告日为 准)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基 金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3 月31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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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2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5 六 、 基 金的 运 作期 ................................................................................................................................ 26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27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27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36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43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44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45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49 十 四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51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2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2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58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60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62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80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96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97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部分 的 说 明 ................................................................................................ 98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99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99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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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 《大 成惠裕 定期 开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惠裕定 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资者 取得 依基 金合同 所发 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细 查阅 《 大成惠 裕定 期开 放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惠裕定 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大 成惠 裕定 期开 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大 成惠裕 定期开 放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大成 惠裕定期开 放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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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大成惠裕 定期开 放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 运 用在 境外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 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主 体 21、 投资 人、 投资 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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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4、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 则》 : 指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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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定期 开放 : 指 本 基 金 采取在 封闭 期内 封闭 运作 、 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 定 期开放 的模 式 43、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含 ) 或 自每 一开 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起 ( 含 ) , 至一 年后 的 年度对 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 日) 的前 一日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红 利再 投资除 外) 44、 开放 期: 基金 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的次 日起 进入 开放期 , 开放 期可 以办 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 不少于 五个 工作 日并 且最 长不超 过二 十个 工作 日 ,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的 次日因 不可 抗力 或本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期 自不可 抗力 或本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的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开始 , 开放 期 结束之 日相 应顺 延 。 如 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力 或本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期时 间中 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本 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次日 起 , 继 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45、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8、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9、元 :指 人民 币 元 50、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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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51、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6、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7、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50% ) 、 中 国银 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 例 25% )三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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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2007 年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2008 年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2012 年11 月至 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4 年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 职 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5 月至2015 年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 2014 年10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 ;2015 年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事 长。 罗登攀先生 ,董事、 总经 理,耶鲁大 学经济 学博士 。具注册金 融分析 师(CFA) 、金融风 险管理师(FRM) 资格,国 家“千人计 划”专 家。曾 任毕马威(KPMG )法律诉 讼部资深咨 询 师、金 融部 资深 咨询 师, 以及 SLCG 证券 诉讼 和咨 询 公司合 伙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 机 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 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执委会 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3 月起 兼任 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上海 市黄 浦区 政协委 员。1987 年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 财经 系 教师 ; 1993 年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 报社 事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职于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副总裁 、总 裁, 现为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6 月起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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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许国平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中国 人民 大学 国民 经济 学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 先后任 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 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 处处长;2005 年6 月至2008 年1 月任 中 央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建行股 权管 理部 主任 ; 2005 年8 月至2016 年11 月任 中国 银河 金融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理 、 党委 委员 ;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裁 、党委 书记 ;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 北京 银河 吉星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4 年1 月至2017 年6 月任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至 2017 年 11 月 )及 法定代 表人 ; 2018 年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监 事会 主席。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 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助 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监 。 2016 年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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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 。2014 年11 月加 入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2015 年 1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美 国 Hunton & Williams 国 际律 师事务 所纽 约州 执业 律师 。 中 银国 际投 行业 务副 总 裁, 香港 三山 投资 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 标 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首 席战 略官 ,2015 年8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0 月 起兼 任大 成 国际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 7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 9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首席 经济 学家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1 月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供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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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理财 及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2017 年 7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17 年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赵世宏 :经 济学 硕士 ,证 券从业 年限 7 年。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9 月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 2015 年 9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任职于 固定 收益 总部 。 自 2016 年 3 月 26 日起担 任大成 景丰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大 成景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大 成景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可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 成强 化收益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6 年 3 月 26 日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 担任 大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11 月 8 日 起担任 大成 景盛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 2 月 16 日起 任大 成 惠祥定 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3 月 18 日 起担 任大 成景 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7 年 5 月 15 日起 担任 大成 惠 裕定期 开放 纯债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 6 月 6 日 起担 任大 成惠明 定期 开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 籍:中 国 孙丹: 经济 学硕 士 , 证券 从业年 限 10 年。2008 年至 2012 年 就职 于景 顺长 城 产品开 发 部任产 品经 理;2012 年至 2014 年就 职于 华夏 基金 机 构债券 投资 部任 研究 员;2014 年 5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固 定收 益部 信用 策略、 宏观 利率 研究 员。2016 年 5 月 5 日起任 大成 景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助理 。2016 年 6 月 22 日 起 任大成 景兴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景 秀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源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7 年 5 月 8 日 起担任 大成 景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兴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 5 月 8 日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任 大成景 荣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 5 月 31 日起 担任 大成惠 裕定 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2 日起 担任 大成 景禄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 秀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大 成景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6 日 起担 任大成 惠明 定 期开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3 月 14 日起 担任 大 成财 富 管理 2020 生 命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裕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8 年 5 月 26 日起 任大 成 景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籍 :中 国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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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4 名。 名单 如下 : 陈翔凯 ,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王 立, 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总 部总监 , 固定 收益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谢 民, 交 易管理 部副 总监 , 固 定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陈会荣 , 基金 经 理, 固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 方孝 成 , 基 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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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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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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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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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 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 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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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 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 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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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 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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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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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 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 对 董事会 负责 。 督 察长 应当 经中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机 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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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董 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 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闻 学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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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二) 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部门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法 定代表 人李晓鹏 先生,曾任 中国工 商银行河 南省分行 党组成 员、副行 长,中国 工商银 行总行 营业 部总 经理 , 中 国工商 银行 四川 省分 行党 委书记 、 行长 , 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党 委委员 、 副总 裁, 中国 工 商银行 党委 委员 、 行长助 理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党委 委员 、 副 行长 , 中 国工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执行 董事 ; 中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 监 事 长; 招商 局集 团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党 委副 书记 。 曾兼任 工银 国际 控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公 司董事 长 ,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局 港口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主 席、 招商 局华 建 公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局 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招商局 联合 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招商 局投 资发 展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务 。 现任中 国光 大集 团股份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 兼 任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 中国 光 大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中国旅 游协 会副 会长 、 中 国城市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 中国农 村金 融学 会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金融 学博士 研究 生, 经济 学博 士,高 级经 济师 。 行长张 金良 先生 ,曾 任中 国银行 财会 部会 计制 度处 副处长 、处 长、 副总 经理 兼任 IT 蓝 图实施 办公 室主 任 、 总 经 理, 中国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 银 行副行 长 、 党 委 委员。 现任 中国 光大 集团 股份公 司执 行董 事、 党委 委员, 兼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执行董 事、 行长 、 党委副 书记 。 曾闻学 先生 , 曾任 中国 光 大银行 办公 室副 总经 理 , 中国光 大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 现 任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华 夏睿 磐泰 利六 个月 定期开 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弘尊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 安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共 98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基金资 产规 模 2733.95 亿 元。同 时, 开 展 了 证 券公 司资 产 管理 计划 、 专 户理 财、 企 业年 金基 金 、QDII 、 银 行 理 财、保 险 债 权投 资 计划等 资产 的托 管及 信托 公司资 金信 托计 划、 产业 投资基 金、 股权 基金 等产 品的保 管 业 务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有关 基 金托管 的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操 作规 程在 基金 托管 业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 确保 基 金财产 安全 ; 保证 基金 托 管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公司及 基金 托管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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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渗透 到基金 托管业 务的各个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的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预防性 原则。 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 理念, 从风险发生 的源头 加强内 部控制,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及时性 原则。 建立健 全各项规章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 内部控 制。发 现问题,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独立性 原则。 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 控制机 构独立 于基金托管 业务执 行机构 , 业务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审 计委 员会 , 委 员会 委员由 相 关部门 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 作重点 是对 总行 各部 门 、 各类业 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督 、 管理 和 协调 , 建 立横 向的 内控 管 理制约 体制 。 各部 门负 责 分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实 施 , 建 立 纵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制 。 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建 立 了严密 的内 控督 察体 系 , 设立了 风险 管理 处,负 责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自成 立以来 严格 遵照 《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制订 、完善了《中国光 大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内 部控制规定 》 、 《中国 光大 银行 投资 与托 管业务 部保 密规 定 》 等 十 余项规 章制 度和 实施 细则 , 将 风险 控制 落 实到每 一个 工作 环节 。 中国 光大银 行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风 险为 主 线, 在重 要岗位 ( 基金 清 算、 基金 核算 、 监 督稽 核 ) 还 建立 了安全 保密 区 , 安装了 录像 监视 系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 保障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 方 法和 程序 根据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金 托管 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 督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 术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法 ,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 、 投 资组 合比 例 每日进 行监 督 ; 同 时, 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以书 面或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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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电话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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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基 金的运作期 本基金 采取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作 、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 之间定 期开 放的 模式 。 本 基金以 一年 为一个 封闭 期 , 每 个封 闭 期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含)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含) ,至 一年后的 年度对 日(如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 日)的 前一日。 本基 金在 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红 利再 投资 除外) 。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的次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 开 放期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 金每个 开放 期不 少于 五个 工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二 十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每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进 入下一 封闭 期, 以此 类推 。 比如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 生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 2016 年 11 月 7 日 (星 期一 ,包 括该日 )起 ,到 一年 后的 年度对 日 2017 年 11 月 7 日( 星期 二) 的 前一日 ,即 2017 年 11 月 6 日( 星期 一) 。 若 第 一个 开放期 为 10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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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个工作 日, 即 2017 年 11 月 7 日 (星 期二 ) 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 (星 期一) , 则第二 个封 闭 期为第 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 2017 年 11 月 21 日 (星期 二, 包括 该日 )起 ,至下 一年 度 对日 2018 年 11 月 21 日 ( 星期三 ) 的 前一 日, 即 2018 年 11 月 20 日 ( 星期 二) , 以此 类推 。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惠 裕定期 开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 基 金 合同已 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的 类 型和 运作 方式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二百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 运作方 式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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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自 每个 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含 该 日) ,本基 金进入开 放期, 开始办理申 购和赎 回等业 务。每个 开放期为 上一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第一个 工作 日( 含该 日) 起的 5 至 20 个工 作日 ,开 放期的 具体 期间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上一 个 封闭期 结束 前公 告说 明 。 如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因 不可 抗力 或本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期 自不可 抗力 或本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的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开始 , 开放 期 结束日 相应 顺延 。 开放 期 内因发 生不 可抗 力或本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而发 生基 金暂 停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将 按因 不可抗 力或 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 暂 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 应 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 采 取开放运作模 式,投 资人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但 若投 资 人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 办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为无 效申 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 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理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关公 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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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成 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 交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前 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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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3、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和 赎回的 份额 、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限 制 、 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 以及 本基 金 的总份 额限 制等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4、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六) 申购 和 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率 (1)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额 时,需交纳 申购费 用,费 率按申购金 额递减 。投资 人在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 购金 额 (M , 单位 :元 ) 申购费 率 M<50 万 0.80% 5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养老金 账户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后 , 可 享受 申购 费率 2 折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 包 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养老金 账户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的 具体费 率如 下 表所示 : 申 购金 额 (M , 单位 :元 ) 申购费 率 M<50 万 0.16% 50 万≤M<200 万 0.12% 200 万≤M<500 万 0.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 额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购 费用 。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投资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期限 的增 加而递 减 。 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下 表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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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所示 :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T<7 日 1.5% 7 日≤T < 30 日 0.1% T≥30 天 0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 基金份 额少于 7 日的投 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7 日 (含 7 日 )的 投资 人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金 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投 资 4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为 0.8% , 假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1.04=38,156.29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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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基金 份额时 间为 1 年时 赎回 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 =0 元 净赎回 金 额=10,500.00 —0 =10,500.00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在 每个 运作 期的开 放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例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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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 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8、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单 个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 、7、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发 生上 述第 6、8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式 对该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管 理 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 果法律 法规 、 监管要 求调 整导 致上 述 第 6 项内 容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修 改上 述内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继续接 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5、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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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支付, 延期 支付 的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若出 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 延缓支 付 或 延期 办理 赎回 。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延缓支 付: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当 日 全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 但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 回 份额不 得低 于前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其 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但 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介 及其他 相关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3)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在开放期内 ,若本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 且发生 单个开 放日内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20%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 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 赎回;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占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日 其他 赎回 申请一 起 , 按 上述 (1 ) 或 (2 ) 方 式处 理。 如下 一开 放日 , 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剩 余未 赎 回部分 仍旧 超出 前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继 续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至 该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 20% 。 延期 办 理的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如延 期办 理期 限超 过开放 期的 ,开 放期 相应 延长, 延长 的 开放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 亦 不接受 新的 赎回 申请 , 即 基金管 理人 仅为 原开 放期 内因提 交赎 回申 请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20% 而 被延 期办 理赎 回的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赎 回业 务。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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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有权 根据当 时市 场 环境调整前 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并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若 暂停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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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 本 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回 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管 理,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力 争获 取超过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投 资业 绩。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的 国债 、 央 行票 据 、 金 融债 、 地 方政府 债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债券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中 债券 部分、 次级 债、 中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 银行 存款(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现金等 法律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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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应开放 期 流动性 需要 , 为保 护持 有 人利益 , 本基 金开 放期 开 始前一 个月 、 开放 期以 及 开放期 结束 后的 一个 月 内 , 本 基金 债券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开 放期 内保 持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 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在非 开放 期,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本 基金 不参 与股 票、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不参 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可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中的 债券 部分 除外 )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采取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 (一)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结 合经济 周期 、宏 观政 策方 向及收 益率 曲线 分 析,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 组合管 理, 以获 取较 高的 债券组 合投 资收 益。 1、久 期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括 国内 生产 总值 、 工 业增长 、 货币 信贷 、 固 定 资产投 资、 消费、 外贸 差额、 财政 收 支、 价 格指 数和 汇率 等) 和 宏观经 济政 策( 包 括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政策、外 贸和汇率政策等) 进行分析,对未来 较长的一段时间 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进 行预测 ,决 定组 合的 久期 。 2、类 属配 置 本 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信 用风 险、税 赋水 平、 市场 流动 性、市 场风 险等 因 素进行 分析 , 研究 同期限 的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交易所 和银 行间 市场 投资 品种的 利差 和 变化趋 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策 略, 以获 取不 同债 券类属 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投 资 收 益 。 3、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对于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投 资, 将根据 发行 人的 公司 背景 、行业 特性 、盈 利 能力 、 偿 债能 力、 流动 性 等因素 , 对信 用债 进行信 用风险 评估 , 积极 发掘信 用利差 具有 相对 投资机 会的 个券 进行 投资 ,并采 取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严格 控制 组合 整体 的违 约风险 水平 。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票面 利率 较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二 级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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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宏观经 济的 研究 ,前 瞻性 判断经 济周 期, 调整 组合 汇总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的配 置比 例 。 同 时, 根 据债券 市场 的收 益率 水平 , 重 点考 虑个 券的 风险收 益水平 , 综合 考 虑个券的信 用等级 (如有) 、期限、流 动性、 息票率 、提前偿 还和赎回 等因素 ,结合债 券发 行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 景、 发行人 业务 发展 状况 、 企 业市场 地位 、 财务 状况 、 管理水 平及 其债 务水平 等, 以确 定债 券的 实 际信用 风险 状况 及其 信用 利差水 平, 重点 选择 信用 风 险相对 较低 、 信用利 差收 益相 对较 大、 或预期 信用 质量 将改 善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基 金在 控制 信用 风险的 基础 上, 对中 小企 业私募 债投 资, 主要 采取 分散投 资, 控制 个 债持有 比例 ; 主要 采取 买 入持有 到期 策略 ; 当预 期 发债企 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出 现恶化 时 , 采 取 “尽早 出售 ”策 略, 控制 投资风 险。 5、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经 济、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池 结构 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变 化等因 素的 研究 , 预测 资 产池未 来现 金流 变化 , 并 通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 款, 预测 提前 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收 益率 的影 响 。 在 严 格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 , 结 合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二) 开放 期投 资策 略


开放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将 保持较 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 资人 安排 投资 。 1、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遵守 本基 金有 关投 资限 制与投 资比 例的 前提 下, 将主要 投资 于高 流动 性的 投资品 种 。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将重 点考 虑债券 的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 确 保组 合债 券有 较高 的 变现能 力 , 并 严 格控制 基金 组合 的杠 杆比 例 2、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基 金的申 购赎 回情 况, 对投 资组合 的现 金比 例进 行结 构化管 理 。 同时 , 也 会通 过回 购的 滚 动操作 和债 券品 种的 期限 结构搭 配 , 有 效分 配基 金 的现金 流 , 保 持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的充 分流 动性。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开放 期开 始前 一个月 、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一个 月内 ,本 基金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可不 受上 述限制 ; (2 ) 开 放期 内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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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在非 开放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展 期 ; (12)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13 ) 开 放期 内 , 本 基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总 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4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5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 上述第 (2 ) 、 (5 ) 、 (10 ) 、 (12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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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 托 管人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债综合 指数 。 本 基金 属于 债券 基金, 应采 用债 券指 数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综 合指数 由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其样 本范 围涵 盖银 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 成 份债券 包括 国家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央行 票 据等所 有主 要债 券 种 类, 具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能够反 应中 国债 券市场 的总 体走 势,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在 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 于外 部投 资环境 或法 律法 规的 变化 而使得 调整 业绩 比 较基准 更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则经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业 绩 比较基 准进 行适 当调 整, 并在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公告 并予 以实 施。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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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其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所 投资 证券 项下 权利 的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八、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惠裕 定 期开 放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1 季度报告,截止时间 2018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41,120,400.00 97.08 其中: 债券


541,120,400.00 97.0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6,553.65 0.06 8 其他资 产


15,913,406.88 2.86 9 合计





557,370,360.5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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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011,000.00 5.8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011,000.00 5.89 4 企业债 券 212,032,100.00 41.6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223,000.00 39.52 6 中期票 据 97,854,300.00 19.2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1,120,400.00 106.29 (1)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1754105 17 海 国鑫 泰 SCP001 300,000 30,198,000.00 5.93 2 1180094 11 赣 城债 230,000 23,287,500.00 4.57 3 180205 18 国开 05 200,000 20,362,000.00 4.00 4 1180104 11 杭 高新 债 200,000 20,238,000.00 3.98 5 1180093 11 丰 国资 债 200,000 20,204,000.00 3.97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 有贵金 属。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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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期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10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0.0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913,236.8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913,406.88 (1)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2)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无流 通受 限情 况。 (3)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 金的业绩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大成惠裕 定 期开 放纯债 债券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 较 业绩比 较基 ①-③ ②-④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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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长率① 长率标 准差② 基准收 益 率③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2017.5.15-2017.12.31 2.27% 0.02% 1.74% 0.05% 0.53% -0.03% 2018.01.01-2018.03.31 1.45% 0.02% 1.88% 0.04% -0.43% -0.02% 2017.05.15-2018.03.31 3.75% 0.02% 3.66% 0.05% 0.09% -0.03%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 比较 注: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 ,截 至报告 期末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未满 一年 。 2、本基金 合同规定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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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原 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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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2)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 募债券,估 值日不 存在活 跃市场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 按 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按如 下情 况处 理: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 应 以活 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 计量 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下 ,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对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 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基金存 入银行 或其他 金融机构的 各种款 项以本 金列示,按 协议或 约定利 率逐日确 认利息 收入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上述 第 1-5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 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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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五、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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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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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3、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许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 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具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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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10、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 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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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十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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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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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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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估 值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估 值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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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 告 方式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现 单 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达 到 或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 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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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资产 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其他 重大 事项; (27)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注册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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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 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出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的 任何情 况时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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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因 此其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 产品特 有风 险等 。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主 要是 债券 市场 变化给 投资 带来 的收 益不 确定性 ,主 要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债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与 企业 债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融 债、 企业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影响 债券 利息的 再投 资, 上述 变化 将直接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到 期债 券应 具有 不同 收益率 , 若收 益率 曲线 没有 如预期 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将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来 自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利 息收 入, 并将 以现 金形 式分 给 投资者 。 但 该部分收入可能因为通 货 膨胀的影响而使相对购 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 实 际投资收益下 降。 6.发 债公 司信 用风 险 发债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偿付能 力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金投 资的 公司 债所 在公 司经营 不善 , 导 致不能 按期 付息 或偿 还本 金,将 影响 基金 收益 。 7.附 有期 权特 征的 债券 带 来的期 权风 险 目前市场上的可提前赎回 类债券由于隐含期权,导 致市场波动不但会引起期 权价值变 化,还 会造 成债 券未 来的 现金流 的不 确定 性, 影响 基金投 资收 益。 (二) 管理 风险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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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1.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知 识、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管理手 段和管 理技术 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 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 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章 节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交易 场 所,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同 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进 行合 理配 置,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 暂停 基 金估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 对 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用 , 基金 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策 的原 则 , 及 时有 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 用前 经过 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项 支付 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 基 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全面 保障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四) 产品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 包 括该日 ) 或自 每一 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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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日起 ( 包括 该 日)1 年的 期 间。 在 本基 金的 封闭 运作 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面 临不能 赎回 基 金份额 的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取得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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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 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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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 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和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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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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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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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受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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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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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 本 基金 可根据 运作 需要 依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增 设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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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约 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调 整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设置;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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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召开 , 会 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投 票权 提 供便利 。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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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若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份 额应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 (2)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或 者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采用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方 式 , 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对 表决 事项 进行投 票并 由召 集人 予以 记录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 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采 取非 书面形 式进 行投 票的 , 则召 集人对 于其 投票 的书 面记 录即视 为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 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若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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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三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4)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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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若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构出 台新 要求 ,以 届时有 效的 方式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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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第八 十七 条 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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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 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和 公证费 )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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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允 许的前提下 ,本基 金可以 从基金财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3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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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地 方政府 债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债券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中 债券 部分、 次级 债、 中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货币 市场 工 具、 现金 等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应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 , 为 保护 持有 人 利益 , 本 基金 开放 期开 始 前一个 月 、 开 放期 以及 开 放期结 束后 的一 个月内 , 本基 金债 券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可不 受上 述限 制。 开放 期内 保持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非开 放期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本基金 不参 与股 票 、 权 证 等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 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中 的债 券部 分除 外) 。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本基 金开 放期 开始 前一 个月、 开 放期以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的 一个月 内, 本基 金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2)开放期内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在非开 放期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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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 11)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总资 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2)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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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 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六)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估 值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估 值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方式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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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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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 决另有 规定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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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人民 银行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客服电 话:95595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 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地 方政府 债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债券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中 债券 部分、 次级 债、 中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 银行 存款(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 、现 金等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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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应开放 期 流动性 需要 , 为保 护持 有 人利益 , 本基 金开 放期 开 始前一 个月 、 开放 期以 及 开放期 结束 后的 一个月 内 , 本 基金 债券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可 不受 上述 限制 。 开 放期 内保 持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 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在非 开放 期,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本基金 不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 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中 的债 券部 分除 外)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额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开放 期开 始前 一个月 、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的一个 月内 ,本 基金 债券 资产的 投 资 比例 可不 受上 述限制 ; (2 ) 开 放期 内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在非 开放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6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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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3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总 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4)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5 ) 、 (10 ) 、 (12)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3、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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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则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 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 交易, 并 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应遵 守《关 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 由《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 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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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动 性的 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投资 比例 , 并在 相关 制 度中明 确具 体比 例 , 避 免 基金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证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约 定时间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符合法 律 法规要求的 有关流 通受限 证券的信息 ,具体 应当包 括但不限 于如下文 件(如 有) :拟发 行证 券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 据、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格 、 总成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 款时间 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 (5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本 协议的规 定与基 金托管 银 行签订 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 协议 应 包括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等 内容。 (6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 两 个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 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7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基金管 理人投 资银行 定 期存款应 符合相 关法律 法 规约定。 基金管 理人应 根 据本协 议 的规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风 险控 制补充 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银 行定 期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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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存款的 过程 中 , 必 须符合 补充协 议就 投资 品种 、 投 资比例 、 存款 期限 等方面 的限制 。 在投 资 过程中 ,基 金托 管人 将严 格按照 补充 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关 业务 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7、基金管 理人投 资中期 票 据应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约 定。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本 协议的 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 资 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 协 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中 期票据的过程 中, 必须 严格 按照 补充 协 议中的 限制 性约 定进 行投 资。 在投 资过 程中 , 基 金 托管人 将严 格按 照补充 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 关业务 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8、基金管 理人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应符合 相关法 律 法规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应 根据本 协 议的规 定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前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资产 管理 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相 关制度 。 在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过程 中 , 基 金 管理人 应合 理控 制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比例。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补 充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 关投 资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9、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1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12、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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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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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名称 :大 成 惠裕 定期 开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账 户开 户行 :中 国光 大银行 深圳 分行 营业 部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 基金托管 专户, 保管基 金 的银行 存 款。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 支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 收 取 申购款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户 进行 。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 和管理应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以及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机 构的其 他 有关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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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 并代 表本 基金 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本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本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协 议正 本,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协议 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委托保 管的 机构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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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 (2 )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3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 种(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②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估值 日不 存在 活跃 市 场时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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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按如 下情 况处 理: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 市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 应以 活 跃 市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下 ,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对全国 银行间 市场上 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本基金 存入银 行或其 他 金融机构 的各种 款项以 本 金列示, 按协议 或约定 利 率逐日 确 认利息 收入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上述 第 (1 )- (5)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如 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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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 条 款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存款 银行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 当基 金份 额 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公 告。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 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由 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获得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3)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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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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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基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 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托管 人得 到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后 与基金 管理 人 分别 进 行保 管 。 保 管方 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存 期自 基金 账户 销 户之日 起不 少于 20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 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 的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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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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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 如 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 询、 基金 净值 、基 金产品 等自 助查 询服 务。 B 、 人工 坐席 服务 :提 供每 周五天 ,每 天不少 于8 小时 的人 工坐 席 服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人 。 (三) 财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财 经汇提 供专 业 、 独 家 、 一 手 的 理财 资讯 。 投资 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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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人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撤单、 基金 定投 、 分 红方 式修 改、 账 户资料 修改 、 交易 密码修 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和账户 信息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其中 ,基 金定 投、 转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 间, 已另行 公告 为准 。 (六 ) 财 富俱 乐部


财 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 投 资理 财中 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在约定 的最 晚 主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户。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7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 发布 的公告 : 1.


2017 年 11 月 23 日《 大成惠 裕定 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次分 红公告》。 2.


2017 年 12 月 8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和 耕传 承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3.


2017 年 12 月 1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4.


2017 年 12 月 1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国 盛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5.


2017 年 12 月 29日《 大 成惠裕 定期 开放 纯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期) 》 、 《 大成 惠裕 定 期开放 纯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期)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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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摘要》 。 6.


2018 年 1 月 20 日《 大 成惠裕 定期 开放 纯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四 季 度报告》。 7.


2018 年 3 月 6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8


2018 年 3 月 1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通直 销平 台基金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9.


2018 年 3 月 17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北 京蛋 卷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10.


2018 年 3 月 27 日《 大成惠 裕定 期开 放纯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 订前 后 对照表、 《 大成惠裕 定期开 放纯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大成 惠裕定 期开放纯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11.


2018 年 3 月 31 日《 大成惠 裕定 期开 放纯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度 报告》。 12.


2018 年 4 月 3 日《 关 于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南京分 公司 办公 地址 变更 的公告》。 13.


2018 年 4 月 20日《 大 成惠裕 定期 开放 纯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一季 度报告》。 14.


2018 年 5 月 10 日《 大成惠 裕定 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四 ) 在 此之 前公 告的 招募 说明书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若 有 不一致 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部分 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对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公布 的《大成 惠裕 定期开 放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1 期) 》 进行 了补 充和更 新, 主 要修改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三、 基金 管理 人”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四、 基金 托管 人”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九、 基金 的投 资( 十 二 )投资 组合 报告”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十、 基金 业绩 ” 部 分。 大成 惠裕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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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 分的 说明” 。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关于 大 成惠裕 定期 开放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文件 (二) 《大 成惠 裕定 期开 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大 成惠 裕定 期开 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六月 二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