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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双红利A(000824)

圆信双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圆 信 永丰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圆 信永 丰双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圆信永丰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年 六 月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9 月 5 日证 监许可 〔2014 〕928 号 文准予 募集
注 册, 基金合 同已 于 2014 年11 月 19 日 正式生 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 性风险,投资 者申购、 赎回失 败的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
业在中国 境内以 非公开 方式发 行 和转让 ,约定 在一定期 限还本 付息的 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由于股指期货交易采
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本基金存在杠杆性风险、 到期日风
险、变现损失风险、强行平仓风险、强行减仓风险、保证金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 高预期收益、 中高预期风险水
平的投资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 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8 年 5 月 19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8 年3 月 31 日 ( 未经
审 计) 。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


录 第 一部 分绪言 ................................................................................................... 3 第 二部 分释义 ................................................................................................... 4 第 三部 分基金 管理 人 ........................................................................................ 9 第 四部 分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 五部 分相关 服务 机构 ................................................................................... 25 第 六部 分基金 的募 集 ...................................................................................... 37 第 七部 分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38 第 八部 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39 第 九部 分基金 的投 资 ...................................................................................... 50 第 十部 分基金 的财 产 ...................................................................................... 69 第 十一 部分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70 第 十二 部分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76 第 十三 部分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78 第 十四 部分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81 第 十五 部分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82 第 十六 部分风 险揭 示 ...................................................................................... 89 第 十七 部分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96 第 十八 部分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98 第 十九 部分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4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 二十 部分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33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36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8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 139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圆信永丰 双红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 书” ) 由 圆信 永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圆信 永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 基金合同》。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圆信 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圆信永 丰双红 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圆信永 丰双红利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圆 信永丰 双红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 部门 规章及 规范性文 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 补充和有权解释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 交收 、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圆 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 基金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本 基 金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销售 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7、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8、A 类基金份额:指 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份额: 指 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 而是从 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成立时间:2014 年1 月2 日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厦 门国际 信 托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厦门国 际信托 ” ) 持 有 51% 的股权; 永丰证券 投资 信托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永丰投 信” ) 持有 49%的 股权。 电话: (021)60366000 传真: (021)60366009 客服电话:400-607-0088 网址:www.gtsfund.com.cn 联系人: 严晓波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洪文瑾女士, 公司董事长,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厦门建发集团财务 部副经理, 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2012 年11 月起兼任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朱孟楠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财金系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戴亦一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研究生学历, 经济学博士学位。 历任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计统系讲师、 副教授;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EMBA 中心副 主任、教 授/EMBA 中 心 主任、教 授/博导/副 院 长、教授/博导 ;福建 新华都购物 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志云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 厦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 。 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 讲师、 副教授; 兼任七匹狼、 科华恒盛、 游族网络、 蒙发利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 事,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股东董事: 胡荣炜先生, 公司董事,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 营业部职员、 风险管理处业务审查科副科长、 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科科长, 柯达 (中国) 股份有 限公司 亚太影像 材料制 造乐凯 并购项目 财务经 理,柯 达(厦门) 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柯达中国区制造财务内控总监, 厦门磐基大酒店有 限公司集团副总经理,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厦门市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 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晓亮先生, 公司 董事, 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贸期货上海代表处出 市代表负责人、 研发部研究员, 兴业证券厦门投资银行总部业务经理, 国贸期货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海通期货副总经理, 金圆集团 投资部副总经理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许如玫女士 , 公司董事, 美国德州州立大学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建弘国际投 资顾问研究员, 建弘证券经理, 建弘投信基金经理、 营销企划部门主管, 永丰金 资产管理 (亚洲) 董事总经理, 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永 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 。 吴嘉钦先生, 公司董事, 台湾科技大学硕士。 历任宝来证券国际金融部副总 经理 , 宝来投信综合通路处及投资产品中心副总经理 , 元大宝来投信通路事业部 资深副总经理 ;现任永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蔡隆裕先生, 公司董事, 国立台湾大学电机所硕士 。 历任永丰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 , 永丰 金资本 (亚洲 ) 有限公 司董 事, SPS Asset Management Ltd. 董事 , 永丰金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 现任永丰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 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薛经武先 生 ,公 司-监 事会主席 ,荷兰 伊拉斯 莫斯大学 鹿特丹 管理学 院研究 所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环球经济社研究员, 台湾经济研究院专案特约研究员, 欧 洲品质管理基金会专案特约研究员, 日商日兴证券台北分公司研究部主管, 永丰 金 控总经理办公室 副总经理, 永丰金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代表 ; 现任 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总经理 。 陈明雅女士, 公司监事, 大学本科学历, 中共党员, 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证。 历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 吴烨女士, 公司职工监事、 综合管理部总监, 华东师范 大学本科学历。 历任 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 酬福利经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发展总部人事经理。 施大洋先生, 公 司职工监事,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管理专户投资部。 历任上海恒银集团投资咨询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 高级行业研究员, 华宝信托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平安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年金投资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晓亮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见上。 吕富强先生, 公司督察长, 厦门大学 法学 博士。 历任华东地质学院助教, 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业务主办,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 部业务主办、 市场开发部副经理、 风险控制部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合规管理部总 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江涛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 安徽大学经济学硕士 。 历任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国 际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安徽分行个金部总经 理,融通基金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1、本基金的现任基金经理 洪流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投资官。 历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 德恒证券信息研究部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副总经理, 德恒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服 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监。 洪 流先生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起担任 圆信永丰优加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于 2016 年7 月27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 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于 2017 年3 月29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 30 起担任 圆信永丰汇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7 年12 月13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双利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范妍女士, 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 部下设权 益投资 部总监 。历任兴 业证券 研究中 心助理策 略分析 师,安 信证券研究 中 心 高 级 策 略 分 析 师,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策 略 研 究 员,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投资部下设权益投资部副总 监。 范妍女士于 2016 年12 月6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 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起担任 圆信永丰优加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于 2017 年3 月29 日起担任 圆信永丰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于 2017 年6 月 21 日起担 任圆信永丰兴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担任 圆信永 丰优享 生活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 金经理 ,于 2017 年12 月13 日起担任圆 信永丰双利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于 2018 年 1 月29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优悦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于 2018 年3 月 22 日起担任圆信永丰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2、本基金的 历 任基金经理 李家亮 :2016 年 5 月25 日至2017 年6 月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董晓亮 先生, 简历见上。 成员: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洪流先生, 简历见上。 王琳女士,复旦 大学世 界经济研 究所硕 士,现 任圆信永 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交易部总监。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交易员、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范妍女士,简历见上。 李明阳先生, 北京大学软件工程 (金融管理方向) 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历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副总 监 。 余文龙先 生, 上 海财经 大学金融 数学与 金融工 程博士, 现任圆 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下设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 历任广州中大凯思投资集团投 资部分析师 ,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债券高级分析师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林铮先生,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 部下设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历任厦门国贸集团投资研究员, 国贸期货宏观金 融期货研究员, 海通期货股指期货分析师,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 部副总监。 督察长有权列席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 列席参会。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一)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 因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 金、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始终将 “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放在首位, 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 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坚 持 “积极参与、 事前防 范、 合规 经营、 稳健发 展” 的风控 理念, 以内控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 以风控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 体, 以制度流程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 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 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注和资源投入。 (一)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 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二) 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三) 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机制 覆盖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 级人员,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基金 管理人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基金资产、固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 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 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建立 以各岗 位目标 责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内控防线 。员工 积极发 挥主观 能动性, 在严于自律的前提下, 相互监督制衡。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 相关部 门、相 关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制 衡的第二 道内控 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 3、建立 以公司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各岗 位、各部 门、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建立 以董事 会下属 风险管理 委员会 对公司 经营管理 和基金 运作中 的合法 合规性实行全面监督的第四道防线。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和基金运作中的 风险进行严格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 最终责任。 (五) 内部控制制度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 制度: 包括公 司章程、 股东会 议事规 则、董事 会议事 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 经 营 管 理 纲 领 性 制 度 。 2、二级 制度: 包括内 部控制大 纲、内 部 机构 设置及职 能划分 、风险 控制制 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 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 适用的 全局性 专项管理 制度与 各业务 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 制度: 包括各 业务条线 单个部 门内部 或跨部门 层面的 业务规 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 内部控制内容 (1 )控 制环境 。控制 环境构成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环 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 质等内容。 (2 )风 险评估 。基金 管理人建 立科学 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内外 部风险 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 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 点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 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 制措施 。基金 管理人设 立顺序 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 有效的 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 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 控制措施。 (4 )信 息沟通 。基金 管理人维 护内部 控制信 息沟通渠 道的畅 通,建 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 )内 部监控 。基金 管理人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制度 ,设置 督察长 和独立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七)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均 拥有研 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 国《全球 托管人》 、香 港《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海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 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 后,2015年、2016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 金大厦 19 楼 电话:021-60366073 传真:021-60366001 厦门直销中心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 号金融中心大厦21 楼2102 室 电话:0592-3016513 传真:0592-3016501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电子直销 1)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gts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6070088 ;021-60366818 2)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系统之 微信交易端口 圆信永丰基金微信公众号:gtsfund4006070088 客服电话:4006070088 ;021-6036681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联系人:赵会军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0-22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 8-B4、9-B、C


住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客服电话: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 交易网址:www.dkhs.com.cn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路 1033 室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 400-88-96326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13、 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http://www.zzwealth.cn 1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6、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王亚丹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2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坚 联系人:黄莹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2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2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10、18、19 、35、36、 38 、39-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9、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3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服电话:4000-188-28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33、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34、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5、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 厦公寓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6、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 www.buyfunds.cn 3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 、7 楼 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 梁蓉 电话:400-6262-1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4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43、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 www.zhixin-inv.com 4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4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7、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 www.tebon.com.cn 4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 www.citicbank.com 49、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 www.youyufund.com 5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6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合 同》 等 的规定, 调整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福建) 自 由贸易试 验区 厦门片 区 (保税港 区)海 景南 二 路 45 号4 楼 02 单元之17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联系人: 严晓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 传真:60366001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逦迆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陈逦迆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 2014 年 9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28 号文 准予注册 募集。 募集期自2014 年10 月20 日至2014 年11 月14 日, 共募集1,028,182,9 38.36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6618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12 月1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者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 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两个类别, 适用不同的申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者提交申购基金份额 申请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 者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 无效或确认 不成 立,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 投资者已交付的 申购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者赎回申请 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 投资者银行账户。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在基金 管理人 电子直销 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 心 进行申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单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0 元 (含申购 费) ,累 计申购 金额不 设上限。 投资者 在销售 机构网点 、基金 管理人 电子直销及 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 首次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2、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业务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该交易账户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各销 售机构 对上述 最低申购 限额、 交易级 差、最低 赎回份 额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 在 指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M) 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 每笔交易 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元 2、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费率 Y<7日 1.50%


7日≤Y <30日 0.75%


30日≤Y <6个月 0.50%


6个月≤Y<1年 0.10%


1年≤Y<2年 0.05%


Y≥ 2年 0


注: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费率 Y<7 日 1.50%


7日≤Y<30日 0.50%


Y ≥30日 0 注: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本基 金赎回 费用由 申请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 A 类 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赎 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A 类基 金份额 持续 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A 类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 月(含) 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不 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 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 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的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 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 如果投资者 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该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为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46,915.31 份。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0/1.050=952,380.95 份 即: 如果投资者 申购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 元,则该投资者 可获得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952,380.95 份。 (二)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 用 “ 份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T 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 5 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 T 日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 个月,假 设 T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2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 5 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 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即: 投资者 T 日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 个月, 假设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00.00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元。 (三)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根 据认购/申购 费、销售 服务费 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上述计算结果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一)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 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7、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在 出现巨 额赎回 时,对于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超过 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全 额赎回” 或 “ (2 )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 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 基金转 换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的 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机构、 相关业务规则和转换费率 等内容 详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十 四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者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内容 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 七 、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注册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通过关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等制度红利所带来的相关产业投资机会, 兼顾投 资基本面良好, 有稳定分红政策或高分红预期的上市公司来均衡组合风险, 在充 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债券 (含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债券 回购、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定义的双红 利主题类 的股票资产及债券资产合计 占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 —100% , 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结 合的投资策略, 在投资策略上 体现“双红利”的主题思想。 (一)双红利主题的界定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A、 “自上而下” 关注政府深化改革、 经济转型、 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等制度红 利所释放的相关产业投资机会,此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 B、 “自下而上” 精选基本面良好、 具稳定分红政策或较高分红预期的公司 发 行的股票和/或债券 ,此为本基金为控制组合风险所采取的辅助策略。 (二)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遵循 “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思路: 首先是大类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 人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经济周期决定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 券的投资比例; 其次是行业配置和个股配置, 即根据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 主要 关注政府深化改革、经济转型、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所带来的产业投资机会。 本基金同时采取 “自下而上” 的个股精选策略, 主要投资于质地优良而且具 备稳定的分红政策、较高分红预期和分红回报的上市公司。 (1 )大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基于对经济周期及通货膨胀发展变化的理解和判断, 结合美林投 资时钟大类别资产配置模型, 对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投资价值、 投资 时机进行动态评估, 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大类资产进行灵活配置和权重调整, 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1)经济 复苏阶 段:基 本特征是 经济增 长谷底 回升,通 货膨胀 降低, 上市公 司盈利预 期见底 ,股票 市场趋势 性上涨 ,债券 市场温和 上涨, 现金配 置价值低, 大类别资产配置方向以股票型资产为主, 配置偏向于受益于经济复苏的强周期类 股票、受益于流动性回暖的金融地产类股票和高贝塔的成长股。 2) 经济过热阶段: 基本 特征经济增长加速, 通货膨胀上升, 货币政策紧缩。 在此阶段, 上市公司盈利加速上涨, 股票市场维持 高位, 但债券市场受制于利率 上升进入调整阶段, 大类别资产配置以股票型资产为主, 配置偏向于有供应瓶颈、 充分受益于价格上涨的行业或者盈利增速高能够对冲估值下滑的成长股。 3)经济 滞胀阶 段:基 本特征是 经济增 长下滑 ,通货膨 胀高企 ,上市 公司盈 利增速从高位下滑, 债券市场持续受通货膨胀压制, 股票和债券双杀, 现金配置 价值突出。 大类别资产配置转向防御型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资产吸引力下降, 配 置偏向通货膨胀相关的资源类股票。 4)经济 衰退阶 段:基 本特征是 经济增 长继续 下滑,通 货膨胀 水平下 降,上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市公司盈 利增速 持续下 滑,但是 降幅收 敛且行 业 出现局 部分化 ,股票 市场下跌, 债券市场 受利率 政策调 整影响出 现上升 。大类 别资产配 置方向 以债券 市场为主。 随着经济即将见底的预期逐步形成,股票类资产的吸引力逐步增强。 基金管理人以美林投资时钟大类别资产配置模型为分析框架, 综合考虑中国 宏观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 中国资本市场 “市场化、 法制化与国际化” 的基本特 征, 审慎研判中国经济周期在美林投资时钟大类别资产配置模型所处的阶段, 积 极主动地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别资产的配置权重并加以动态优化。 (2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深化改革和制度变革所带来的相关产业主题投资机 会, 具体来说, 制度红利主要体现在经济结构转型、 社会结构变革和国家政策导 向等方面。 1)在行业配置上挖掘制度红利 A、经济 结构转 型。中 国经济结 构转型 主要表 现在传统 产业升 级和新 兴产业 发展两个方面,本基金将关注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中受益的行业。 B、社会 结构变 革。中 国社会结 构变革 最明显 的表现在 城镇化 加速和 人口结 构变化这两方面,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会挖掘在城镇化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中有 较大获益的行业。 C、国家 政策导 向。本 基金将分 析并把 握国家 政策导向 和制度 变革的 方向, 并充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等宏 观政策, 深入发掘具有良好发展前 景的行业主题。 除上述分析角度外, 未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发展趋势的改变, 可能会出现新 的分析角度,届时本基金将其纳入到分析体系当中。 2)行业配置关注基本面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在挖掘制度红利所带来的相关产业投资机会的基础上, 将 结合定量和定性角度分析行业的基本面。 定量分析包括盈利分析、 估值分析和景 气度分析等,定性分析分为行业生命周期识别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A、行业 收益率 是行业 配置的主 要参考 指标。 影响各个 行业收 益率的 要素可 以分解为三类: 一类是质量因子, 如 ROE, 毛 利率、 周转率、 现金流 质量等; 第 二类是估值因子, 如 P/E、 P/B、 EV/EBITDA 等; 第三类是是经济周期的景气指标,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如行业PMI 指数、 终端消费数据、 产能利用率、 库存、 通货膨胀等。 不同行业的 盈利对不同因子的敏感度差异较大。 B、根据 周期性 行业和 弱周期性 行业的 不同属 性分类研 究。行 业景气 度和供 需关系是周期性行业配置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跟踪各个行业的资本 开支、 库存、 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 产能利用率等指 标来把握周期性行业的轮动 规律。 此外, 对行业拐点的判断是周期性行业配置的重要观察窗口。 消费需求的 变化、产品创新、商业模式是研究弱周期行业的重要指标。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选择直接受益、 长期受益或间接收益且行业 基本面良好的相关主题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三)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自下而上” 的股票投资分析方法, 通过定量和定性相 结合的方式深入挖掘基本面良好、 企业成长能力优秀、 具备稳定分红政策或者高 分红预期的股票以对整体投资组合进行适度均衡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关注基本面良好、 具分红能力的股票, 主要包括财务分 析、 估值指标分析、 成长 性指标、 企业分红指标等。 财务指标包括每股收益率(EPS)、 净资产收 益率 (ROE ) 等指标; 估值 指标包 括 市盈率(PE) 、市 净率(PB) 、市销率 (PS) 等指标; 成长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增长率、 主营利润增长率、 每股收益增长 率、 净利润预测、 主营业务增长率等; 企业分红指标主要包括在过去的 3 年中分 红次数 (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 、 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最近一年的现金分红/ 股票的年 均价( 年均价=年成交 额/年 成交量) )处于市 场的排 名、最 近一年的分 红率(最近一年的现金分红总额/可分配利润)处于市场 的排名。 除了静态定量分析以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盈利预测, 进行动态 定性分 析。本 基金将综 合分析 公司商 业模式、 公司治 理、管 理层素质、 创新能力、 未来的分红能力和分红预期等, 综合挖掘基本面良好并具有稳定分红 能力或者高分红预期的上市公司。 同时, 为了避免投资估值过高的股票,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业 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综合利用 PE、PB、PEG 、DCF 等 估值方法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比较, 筛选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的公司 进行投资。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 管理人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国家债券、 中央银 行票据等 )和信 用类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如企业 债、公司 债等) 之间的 配置比例, 灵活应用期限结构策略、 类属策略、 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 互换策略等, 在合理 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 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 以中长期利率趋 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 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 动态调 整各类金 融资产 比例, 结合收益 率水平 曲线形 态分析 和 类属资 产相对 估值分析, 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1) 久期配置 管理人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配置,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在确定债券 组合久期的过程中, 管理人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 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最后确定最优 的债券组合久期。


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水平 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


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 其它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通过建立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 确定最优的期限 结构。 (3) 类属配置


对不同类 型固定 收益品 种的利率 风险、 信用风 险、流动 性等因 素进行 分析, 研究各类型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不同债 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企业债、 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采取自上而下和自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 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为控制信用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提 供的信用评级, 并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


3、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的操作方式。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 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 级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含可 交易分离可转债) 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 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 性和股性特征, 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 投 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获取稳健 的投资回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 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 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 证券进行估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 且存在信息透明度 较低等问题, 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 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未来有可能出 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 未来成长性, 以及企业经营、 现金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流状况、 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 资。 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 略, 分散行业、 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 以避免行业或 区域性事件对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公司产品的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公司产品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 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六)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 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1、避险 保值: 利用股 指期货, 调整投 资组合 的风险暴 露,避 免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性。


2、有效 管理: 利用股 指期货流 动性好 ,交易 成本低等 特点, 对投资 组合的 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一)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 在投资 决策委 员会确定 的投资 范围内 制定并实 施具体 的投资 策略, 向 交易部 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 设立股票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 交易部 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 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监察稽核部行使风险管理职能, 监控投资风险, 并出具风险分析和业绩评估 报告。 (二)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 交易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 经理根 据市场 的趋势、 运行的 格局和 特点,并 结合基 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 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 策略报 告提交 给投资决 策委员 会。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审 批决定 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 个股投资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 经理根 据批准 后的投资 策略确 定最终 的资产分 布比例 、个 股 投资分 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 业 绩比较 基准 7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 中债综合指 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从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 300 只成份股 编制而成的指数,综合反映了 A 股市场的整体表现。中债综合 指数是中国全市 场债券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 份 债券包括国债、 企业债券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 指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总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 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 基准指 数停止 计算编制 或更改 名称, 或者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中出现 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1、 为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 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 票(包 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双红利主题类 的股票资产及债券资产 合计 占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 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 — 100%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7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6)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 第(11)、 (14 )之 6 ) 、 (17) 、 (18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九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 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定,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571,288,401.98 83.68 其中:股票 2,571,288,401.98 83.6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70,090,000.00 5.54 其中:债券 170,090,000.00 5.5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0,000,000.00 3.9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52,147,992.19 1.70 8 其他资产 159,161,904.38 5.18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9 合计 3,072,688,298.55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92,254,772.50 3.10 B 采矿业 49,766,970.24 1.67 C 制造业 1,540,668,863.31 51.7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61,702,359.66 2.0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4,194,290.95 2.49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业 89,657,931.94 3.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87,258,770.26 2.93 J 金融业 437,892,181.34 14.70 K 房地产业 124,725,261.78 4.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167,000.00 0.44 S 综合 - - 合计 2,571,288,401.98 86.33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2.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342,300 234,003,126.0 0 7.86 2 601318 中国平安 3,287,775 214,724,585.2 5 7.21 3 000651 格力电器 3,187,394 149,488,778.6 0 5.02 4 600703 三安光电 5,012,134 116,933,086.2 2 3.93 5 002422 科伦药业 3,101,200 98,618,160.00 3.31 6 002456 欧菲科技 4,737,280 95,977,292.80 3.22 7 002179 中航光电 2,188,000 94,740,400.00 3.18 8 000998 隆平高科 3,568,850 92,254,772.50 3.10 9 600029 南方航空 8,609,152 89,621,272.32 3.01 10 002572 索菲亚 2,363,429 80,994,711.83 2.72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0,090,000.00 5.7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0,090,000.00 5.7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0,090,000.00 5.71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50207 15国开07 700,000 70,000,000.0 0 2.35 2 130312 13进出12 500,000 50,075,000.0 0 1.68 3 150414 15农发14 500,000 50,015,000.0 0 1.68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注: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5.11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通过 查阅 中国证 监会 网站公 开目 录 “行 政处 罚决定 ” 及 查阅相 关发 行主 体 的公 司公告 ,在 基金管 理人 知悉的 范围 内,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 的 发行 主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情 形,也 没有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 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11.2 本 基金前 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76,114.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7,183,127.2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938,335.17 5 应收申购款 15,064,327.7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9,161,904.38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基金本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注: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历 史时 间段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较 圆信永丰双利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 年11 月 19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10.40% 1.16% 25.95% 1.42% -15.55% -0.26%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77.16% 2.29% 6.87% 1.74% 70.29% 0.55%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3.96% 1.45% -8.02% 0.98% 11.98% 0.47%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28.05 % 0.66% 13.73% 0.45% 14.32% 0.21%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2.34% 1.16% -1.89% 0.82% -0.45% 0.34%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54.28 % 1.57% 38.14% 1.17% 116.14% 0.40% 圆信永丰双利 C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 年11 月 19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10.30% 1.15% 25.95% 1.42% -15.65% -0.27%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73.83% 2.29% 6.87% 1.74% 66.96% 0.55%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2.80% 1.45% -8.02% 0.98% 10.82% 0.47%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26.66 % 0.66% 13.73% 0.45% 12.93% 0.21%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2.60% 1.16% -1.89% 0.82% -0.71% 0.34%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43.17 % 1.57% 38.14% 1.17% 105.03% 0.40%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 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或 投资 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若本基金在 每个自然季度末最后一个估值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各自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均高于 0.08 元 (含) , 则 于该自然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届时见基金 管理人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基金份额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 5、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 基金运 作有 关的费 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 证券/ 期货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8%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划出,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 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收 到 款 项 后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或摊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二 、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费 用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的 “ 六、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与 “ 七、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中 的 相 关 规定。 本 基 金 转 换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中 的 “ 十 三 、 基金转 换”中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四 、费 用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3、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至少 应 当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的 重大事项;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目标。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高预期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追 求 本 金 安 全 、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努 力 追 求 绝 对 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 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利润。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下 降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增值。 2、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格下降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信用风 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时 的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4、波动性风险 波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存 在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投 资 中 , 具 体 表 现 为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价 格 受 到 其 相 对 应 股 票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同 时 可 转 换 债 券 还 有 信 用 风 险 与 转 股 风 险 。 转 股 风 险 指 相 对 应 股 票 价 格 跌 破 转 股 价 , 不 能 获 得 转 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5、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视 为 一 种 综 合 性 风 险 , 它 是 其 他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和 公 司 整 体 经 营 方 面 的 综 合 体 现 。 中 国 的 证 券 市 场 还 处 在 初 期 发 展 阶 段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由 此 可 能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 。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 时 应 对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可 能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保 证 完 全 避 免 此 类 风 险 的 发 生 但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一 系 列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加 强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跟 踪 、 防 范 和 控 制 , 努 力 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除外。 2)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赎回的时间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匹 配 , 投 资 策 略 能 够 支 持 不 同 市 场 情 形 下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要 求 , 基 金 投 资 者 结 构 、 基 金 估 值 计 价 等 方 面 安 排 能 够 使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限制符合《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加 强 本 基 金 从 事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交 易 风 险 对 手 的 集 中 度 , 按 照 穿 透 原 则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财 务 状 况 、 偿 付 能 力 及 杠 杆 水 平 等 进 行 必 要 的 尽 职 调 查 与 严 格 的 准 入 管 理 , 对 不 同 的 交 易 对 手 实 时 交 易 额 度 管 理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建 立 健 全 逆 回 购 交 易 质 押 品 管 理 制 度 , 根 据 质 押 品 资 质 审 慎 确 定 质 押 率 水 平 , 持 续 监 测 质 押 品 的 风 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照公允价值计算足额。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与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对 于 本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的 事 前 监 测 、 事 中 管 控 与 事 后 评 估 机 制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巨 额 赎 回 且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足 以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通 过 压 力 测 试 等 手 段 充 分 评 估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与 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对基金组合资产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 变 现 价 值 进 行 审 慎 评 估 与 测 算 , 审 慎 接 受 、 确 认 赎 回 申 请 , 确 保 每 日 确 认的净赎回申请不得超过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如 本 基 金 发 生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压 力 测 试 等 手 段 充 分 评 估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与 基 金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 审 慎 办 理 并 部 分 确 认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并 可 对 于 其 余 未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部分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延 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如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评 估 认 为 其 余 未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部 分 如 全 部 办 理 支 付 相 应 赎 回 款 项 仍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相 应 赎 回 款 项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或 存 在 将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决 定 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继 续 延 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直 到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赎回为止。 (4 )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可 以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摆 动 定 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围 绕 前 述 工 具 的 实 施 条 件 、 发 起 部 门 、 决 策 程 序 、 业 务 流 程 等 事 项 , 制 定 清 晰 的 内 部制度并定期更新,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 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如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发 生 需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经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发 起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层 决 定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实 施 相 关 流 动 性 管 理 工 具 , 并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 在 前 述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不 被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或 全 部 办 理 , 或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对 应 的 赎 回 款 项 金 额 发 生 变 动 或 赎 回 款 项 到 达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时 间 发 生 延 迟 , 将 对 投 资 者 的 预 期 资 金 安 排产生一定影响。 2)收取短期赎回费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将对投资者赎 回申请对应的赎回款项金额产生一定影响。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3)暂停基金估值 如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发 生 需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的 情 形 , 经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发 起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层 决 定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 在 前 述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不被基金管理人接受, 或 赎 回 申 请 对 应 的 赎 回 款 项 到 达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时 间 发 生 延 迟 , 将 对 投 资者的预期资金安排产生一定影响。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 如 越 权 违规交易、交易错误和 IT 系统故障等。此 外,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 或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机构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 1)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 保证金交易方式, 潜在 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 有杠杆性风险 ;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2)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 时, 本基金的账户如仍 持有未平仓合约, 交 易 所 将 按 照 交 割 结 算 价 将 账 户 持 有 的 合 约 进 行 现 金 交 割 , 因 此 无 法 继 续 持 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3) 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 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 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 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 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 能无法平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5) 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 本基金的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 比例,会被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6) 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 本基金的账户 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 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11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在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中 会 由 于 受 到 市 场 环 境 、 公 司 治 理 、 制 度 建 设 等 因 素 的 不 同 影 响 , 导 致 资 产 配 置 偏 离 最 优 化 水平 , 这 可 能 为 基 金 投 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主 要 关 注 中 国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等 制 度 红 利 所 带 来 的 相 关 产 业 投 资 机 会 , 并 兼 顾 投 资 基 本 面 良 好 , 有 稳 定 分 红 政 策 或 高 分 红 预 期 的 公司 发 行的 股 票和/ 或债 券 来均 衡 组合风 险 。 当制 度 红利 带 来的 相 关产业投资机会并不明显时,本基金的短期净值可能并不明显。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该 券 种 具 有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可 能 增 加 本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水 平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 发 行 方 式 为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 发 行 。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12、其他风险 (1 )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 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3 ) 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 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 立 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 因人为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 风 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7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8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金;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 合 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止的有限责任; (6 )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 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0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之 外 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募 集资金存放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 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价格;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略 , 但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 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 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 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法律法 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本 基 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 保 税 港 区 ) 海 景 南 二路45 号4 楼02 单元之 175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成立时间:2014 年1 月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151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 (021)60366000


传真: (021)60366009


联系人:沈明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 险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 债 券(含中期票据、可转 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为: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定义的双红利主题类 的股票资产及债券资产合计占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券、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 于 双 红 利 主 题 类 的 股 票 资 产 及 债 券 资 产 合 计 占 比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80%;债 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0%—3%;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的总量; 1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a.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b.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e.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1)、 14)之 f 、 17)、 18) 项外, 由于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8、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同签署后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中小企业私募债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 告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限为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 务 项 目 。 目 前 我 司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呼 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 基金净值、最新公告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上午9: 00-11: 30, 下午13: 0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 021-60366818 客户服务传真:021-60366001 二 、电 子服务 1、网站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账户相关信息。 (2) 、资讯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投研视点等。 公司网址:www.gts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gtsfund.com.cn 2、短信服务 本 公 司 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 分 红 通 知 等 短 信 服 务 。 短 信 服 务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有 效 的 手 机 号 码 。 其 中 净 值 类 及 月 度 对 账 单 短 信 需 要 持 有 人 主 动 定 制 。 定 制 方 法 如 下 : (1 ) 持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的 账 户 查 询 系 统 进 行 定 制 。 (2 ) 持 有 人 可 拨 打 本公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司 客服热线 4006070088 或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3、邮件服务 本 公 司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邮 件 形 式 的 月 度 对 账 单 。 月 度 对 账 单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主 动 定 制 且 需 提 供 有 效 的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定 制 方 法 如 下 : (1 )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的 账 户 查 询 系 统 进 行 定 制 。 (2 ) 持 有人 可拨打 本公司客服热线 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 行定制。 三 、资 料寄送 1、基金对账单 基金对账单包括 季 度 对 账 单 及 年 度 对 账 单 。 本 公 司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并 定 制 季 度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结 束 后 向 所 有 本 年 度 末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年 度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年 度 对 账 单 。 对 账 单 服 务 需 要 持 有 人 主 动 定 制 , 对 于 未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的 持 有 人 本公司 不 主 动 提 供 对 账 单 。 定 制 方 法 如 下 : (1 ) 持 有 人 可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的 账 户 查 询 系 统 进 行 定 制 。 (2 )持有人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服 热线4006070088 或 021-60366818 转人工服务进行定制。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客 户 开 户 信 息 进 行 对 账 单 寄 送 工 作 , 在 从 销 售 机 构 获 取 准 确 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人将负责为定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指 不 定 期 寄 送 的 基 金 资 讯 材 料 , 如 基 金 新 产 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指引等。 四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客 服 热 线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热 线 人 工 坐 席 、 网 站 留 言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销 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 、服 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607-008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66818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2、客服传真: (021)60366001 3、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 4、客服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5、其他,如信件邮寄等。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日期 标题 20171205 关于新增 中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的 销售机构 并实施 申购业务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71219 关于新增 上海联 泰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为旗 下部分 基 金的销售 机构并 实施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80102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参与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2018 倾 心回馈 ”基金定 期定额 投资业 务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80102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2017 年 年度资产 净值的 公 告 20180103 圆信永丰 双 红利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20180103 圆信永丰 双红利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 3 号) 20180106 关于圆信 永丰双 红利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暂停大额 申购、 转 换转入及 定期定 额投资 业 务的公告 20180110 圆信永丰 双红利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分 红 公告 20180112 关于圆信 永丰双 红利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恢复大额 申购、 转 换转入及 定期定 额投资 业 务的公告 20180120 圆信永丰 双 红利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80126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新 增嘉实 财富管 理 有限公司、 安 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 分基金的 销售机 构并实 施 申购业务 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203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在 江 苏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开放 转换、 定投并 实 施定投业 务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80208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持有的 停 牌股票采 用指数 收益法进 行估值 的提示 性 公告 20180208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圆信 永丰双 红 利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A 类参 加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理 财节” 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0328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开通电 子 直销的“ 银联通” 支付渠道 并开放 定投 、 转 换及实施 申购 、 定投 业务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80330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新 增上海 凯石财 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开放 定投 、 转换 及参 加其申购 、 定 投业 务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80330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 加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个人 电子银 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80330 圆信永丰 双红利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 20180330 圆信永丰 双红利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摘 要 20180330 关于圆信 永丰双 红利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修改基金 合同、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托管协议 的公告 20180409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新 增德邦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金 的销售 机构并 开 放申购、 赎回、 定投、 转 换及参加 其申购、 定投业务 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80423 圆信永丰 双红利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80502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新 增上海 有鱼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的 销售机 构 并开放申 购、 赎 回、 定投 、 转换及 参加其 申 购、定投 业务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80511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新 增招商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基金 的销售 机构并 开 放申购、 赎回、 定投、 转 换的公告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住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圆信永丰双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圆信永丰 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圆信永丰 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 关 于 募 集 注册 圆 信 永 丰 双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 上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营 业 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 日